传统文化措施范例6篇

传统文化措施

传统文化措施范文1

本文作者:刘迪锋 单位:吉首大学

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上做了积极的努力。并相应的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部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相关政策,来实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下表是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观体育项目历来被列入省级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如表1、2)。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视角传统体育基地是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重要手段。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关心下,省民委、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在调查的基础上,借鉴省外经验,结合贵州省实际上而建立起来的。2004年11月26日,全省首批确立了10个综合基地和6个单项基地,2009年6月8日,第二批确定了18个基地。从表中不难看出基地和项目的设置日渐增多,可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日趋丰富,但相对整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数量来说,民族传统体育基地的数量太少,各基地传承项目之间也出现了一些重复现象,真正在通过民族传统体育基地传承的项目只有少部分,这也反映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也正面临着挑战(如表3)。民运会视角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指少数民族在形成发展中结合本民族生产生活特点创造的不同于现代竞技体育的活动项目。其按内容和形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竞技为主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这一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经常出现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少数民族运动会的比赛项目中[3]。另一类则是以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为内容的表演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这一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通常以大型聚会或者表演的方式呈现在公众视野下。之所以成为表演项目,是因这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缺乏竞技性和完善的比赛规则而无法进入到大型的体育赛事中去。然而这些被民族学和文化学相关学者誉为“民族活化石”的表演性传统体育项目却是内容丰富、面临失传风险较高的项目。通过下表不难看出,历届贵州省民运会的表演项目远远多于比赛项目,虽随着时间的推移,比赛项目逐渐增多表演项目逐渐减少,但根据表演项目和比赛项目变化的比例看出,部分的少数民族体育项目正在退出民运会的舞台(如表4、5)。

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契机,实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活”的传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要传承下去,以人为传承的载体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利用传承人的动态性、活动性最能将民族传统体育的“活”的特征完整体现。贵州省各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建立专项的资金对传承人进行资助,采取各种活动对传承人予以支持。政府可以依托当地资源,通过开办“文化馆”、“学习班”等形式,加强对传承人的管理和教育。规范传承人传承体系,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进行法律保护。据调查,目前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人大多年岁已高,部分传承人体系被打断。因此,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为依托,加深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开发与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是地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重要体现。目前,民族传统体育基地所传承的项目大多是一些当地较为人们所熟悉的项目,这些项目基本上已经具备了相对成熟的发展模式,并且部分项目是民运会和一些大型运动会的竞赛项目,在群众心中已经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力。而其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相比之下则需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这些项目往往因为无人问津正面临失传的边缘。为此,应当加强各民族传统体育传承基地的管理,加大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对其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开发力度,将当地一些还没有开发出来或已经开发但发展状况不理想的传统体育项目纳入到基地中进行保护。实现传承与开发共同进行的民族传统体育基地传承体系。以贵州省民运会为平台,实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规范化传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规范化是传承的必然途径。运动员通过民运会将各少数民族的体育文化淋漓尽致的呈现在观众的眼中,通过此平让更多人了解传统体育文化,让公众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检验和筛选。贵州省民运会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规范化发展和传承的重要途径,成为民运会必须是规则体系健全、具有观赏性和便于操作与控制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这有利于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发和整理的过程中规范性的确立。注重传统体育运动员的培养,提高民族传统体育比赛的科学性,借鉴现代体育成果,对一些竞技性、娱乐性不强的民族民间体育进行技术改造和整合,使其既具有现代气息,又保持原始氛围。以学校教育为基础,提升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软实力”将部分优秀民族传统体育引入课堂进行教学,培养学生民族自尊心、民族认同感,促进民族团结。尤其像贵州少数民族聚居地较多的省份,应当充分挖掘当地民族传统体育资源,学校应当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一门学科纳入到体育教学计划中。通过学校教育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参与积极性,使学生从心底里接触和喜欢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理性对待现代体育文化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不同之处,让学生具备传承本土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意识和责任感,自觉为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而努力,实现传统体育文化年轻化传承。这样才能提高全民体育文化素质,实现民族体育文化长远发展,为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贡献力量。

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贵州各族人民的智慧结晶,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宝库中一颗璀璨的明珠。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独特的地理资源以及源远流长的民族文化赋予少数民族体育独特的文化内涵。各民族在继承并保持自身文化特色的基础上与相近族群在不同程度上相互渗透,相互吸收,形成了种类繁多的民族体育项目,展示了贵州地区绚丽多姿的民族特征。一方面,我们要用科学的理论知识作指导,系统地挖掘整理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吸收传统体育精华,借鉴现代体育成果,既注重现代气息,又保持原始氛围,让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具备其特有的魅力;另一方面应发挥少数民族体育在贵州地区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地区经济建设作贡献,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

传统文化措施范文2

1.我国传统文化在初中语文教学中开展的现状

1.1社会认知现状

现代社会中的许多家长对于子女有很高的期望,在子女的教育方面特别注重,同时也舍得投入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并且对社会上出现的各种辅导补习班情有独钟。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许多家长盲目的选择社会上的各种各样的补习班,而在教育思想上却陷入了只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的提高,而不关心孩子的品格养成。所以,这种紧张的补习班教育方式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因为这是一种违背孩子成长规律的教育超前的形式,势必会给孩子在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不良的影响。但是如果孩子能够在成长的关键阶段,有计划性的接受一些传统文化精华的学习,使传统文化中的仁爱、智慧、中庸、平和和孝先等优秀的品质教育灌输给孩子,就会减少和避免青少年出现许多的心理问题和疾病,进而更有助于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的积极发育,使孩子养成良好的优秀品质。

1.2现行的初中语文

现在我国教育?I域大力推行素质文化教育,许多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被推广和应用,并且取得了一些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清醒的认识到,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由于传统的教育模式已经持续应用了许多年,致使一些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对于新课标的教育认识还跟不上时展的形势,头脑中只片面的追求表面的工作,追求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为主。并没有从思想上对素质教育的教学理念的主旨产生认同。在新课标的教学管理和改革上浮于表面和流于形式,使课堂的教学效果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到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尤其是对于初中语文这样的主要学科,本来初中生学习语文内容就会感到比较烦闷、枯燥,而有的初中语文教师对学生的学习体验并不感同身受,而是一味加大语文学习的任务和内容,盲目的认为题海战术才能够较快的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致使学生学习的压力变大,非常容易出现厌学现象。

2.传统文化渗透到初中语文教学中

初中语文是初中重要的基础学科之一,有着极其关键和重要的教学地位,更是研究和学习好其他主要学科的基础性科目。然而,现今的中国教育,尤其是近些年来,理科一直处于优胜的地位,而这种重理轻文的现象也一直没有得到改变。所以,将优秀的传统文化渗透进初中语文教学当中去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也为语文在初中各学科之中提高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所以,较好的在初中语文的课堂教学中如何运用好教材所教授的知识点,让学生快速吸收进传统文化的精华所在也是初中语文教师所必要和必须着重考虑的重要问题和内容。教师在初中语文的课堂教学前,应仔细理解和掌握本堂课所传授的内容,找出难点和疑点问题,瞄准教学目标对课文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着力学习研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和要旨,详细对课文进行解读,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和目的。

3.传统文化与初中语文教学相融合的方法

3.1教师严格要求自身修养

要初中语文教师要通过一系列的言传身教,引导学生热爱传统文化精华。通过教师自己学习研究传统文化,所产生的强烈民族认同感,带动学生对传统文化的精髓和要义进行系统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以,初中语文教师要十分注重传统优秀文化与现代初中语文教学内容相融合,通过教师自己对传统文化精华的理解和掌握,用丰富的文化修养感召学生对传统文化知识的研究和学习,使教师成为学生学习传统文化的榜样。教师不仅要对传统文化保持着强烈的学习热情,还要注重在日常的生活学习中不断对传统文化进行研究学习,加深认识和理解,以自身感召学生、带动学生和引导学生对传统文化的热爱和研究。

传统文化措施范文3

    一、浅析具体侦查行为——传统侦查措施

    在传统侦查运行过程中,从《折狱龟鉴》中的因痕识奸、拷皮知主到《棠阴比事》里的狼简校正可以看到,具体侦查行为即侦查措施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一)侦查实验

    唐时袁滋通过“秤金”的侦查实验,成功地侦破马蹄金失窃案。在案件侦破中,袁滋通过秤金实验的方式展示其侦查智慧。古近代侦查实验过程中还经常使用类比实验的方法,比如张举烧猪。传统侦查实验已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规则:尽可能地使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原物,并且在原来的犯罪行为地点进行实验。

    (二)检验检查

    秦汉时期,检验、检查措施在传统侦查领域中备受重视,睡地虎秦墓竹简中的《封诊式》几则案例则为明证,在“贼死”“经死”中都有检验尸体、头部、流产子、疠病的记载。传统的检验和检查展现了古近代中国较为发达的检验技术,发展出了包括物证检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等在内的发达体系。

    (三)侦查辨认

    在古近代侦查过程中,为了积极吸收民众参加侦查辨认,也为了使侦查效率实现最大化,往往采取公开辨认,例如南北朝时期的“司马悦视鞘”案件侦查过程中,司马悦组织了有关人员进行了公开的辨认。再者在古近代侦查实践中,辨认往往反复进行,比如在唐时的“张鹜括字”案中,侦查人员让犯罪嫌疑人对文书进行反复辨认,以此验证侦查推理。古近代侦查辨认往往混杂进行,如明朝的鲁穆利用混杂辨认方法,破获了“周允文侄侵占财产罪案”。

    (四)控制赃证

    控制赃证是侦查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常规性侦查措施,它经常性地适用于“盗案”和其他涉财性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具体实施时,由侦查主体对赃物的隐藏、转移、销售、毁灭、使用等环节进行严密的控制,从赃证查获犯罪嫌疑人。唐代“张鷟去辔”案即反映了控制赃证的侦查措施。

    (五) “名捕”通缉

    “名捕”即现在所指的通缉逮捕,这种侦查措施很早就存在于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名捕”即“指其名而捕之”。在出土的汉简中,即有通缉人犯的“名捕”文书,它对在逃犯的描述相当详细:嫌疑罪名,嫌疑人姓名、肤色、体型、头发、年龄、身高、逃亡时交通工具等,这些刑事信息的提供有利于缉捕工作的顺利开展。 《大清律例》对通缉的规范集历代之大成,规定了通缉令以及相关文书的格式,对通缉令的流程也进行了规范确立了通缉期限,通缉始于“文到之日”,至年底即为第一段时限,可以重新起算时限再行“接缉”。

    二、中国传统侦查行为准则的文化基础

    同时期、不同地域都有各自不同的“地方性知识”,其与不同的文化模式相融合,孕育和发展出了不同的侦查文化;同时,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政权又孕育了各具个性的侦查文化。中国古近代侦查行为因受各个时期政治、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虽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但其行为准则都以古近代侦查文化为基础的特点趋同。

    (一)中国传统侦查文化中的“重经验轻科学”

    中国传统侦查非常注重经验的积累,并发展起较为丰富的传统侦查措施体系和谋略体系。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发展出了“五听”讯问法。到秦朝时,中国又进一步发展出 “笞掠为下”、不提倡拷讯的取证策略。传统侦查人员十分注重侦查经验的总结和整理,目前的传统侦查名着有五代和氏父子汇编的《疑狱集》、宋代郑克编撰的侦查名着《折[lunwen.1KEJIAN. com 第一论文 网]狱龟鉴》、宋代桂万荣编写的《棠阴比事》,最具有影响力的要数南宋提刑宋慈所着的《洗冤集录》,这是“13 世纪产生于中国的一部着名法医学着作”, 更得到千古流芳。虽然中国传统侦查有多项技术曾一度居于世界前列,但整体而言,中国传统侦查对科学技术并不重视,侦查科学水平相当有限。首先,自然科学水平限制了传统侦查的科学化发展;其次,即便在有一定科技含量侦查行为的运作过程中,侦查人员也不能深刻认知其所包含的科学性;最后,在绝大多数中国传统侦查着作中,科学性和学术性都略有欠缺,难易得到一定的体现。

    (二)中国传统侦查文化中的“民本主义”

    传统中国传统侦查较早地摆脱了对神的依赖,充溢着对人的关切,造就了一个高度关注“人”的侦查文化,并型塑了一个以言辞证据为中心的传统侦查措施体系。对“人”力量的充分认识,使得传统侦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得到高度关注,突出表现为在其引导之下现场勘验、检查体制日渐发达的结果。早在秦汉时期,就发展起了较为完整的现场勘验检查制度;到了南宋时期,出现了世界上第一本法医学着作——《洗冤集录》。

    (三)中国传统侦查文化中的“专制集权”

    中国传统侦查文化的价值取向是秩序,而这种秩序是等级制的,其中心问题和最高原则是确保专制王权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 传统侦查文化中的“专制”与“民本”构成一对相反相成的制衡机制,而中国传统社会虽历经数千年王朝更替、世道轮回,却从不曾摆脱君主制集权专制的宿命。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专制”才是中国传统侦查文化的根本品质。第一,“民本主义”在制约“专制主义”的同时,又沦为“专制主义”的工具;第二,在传统中国的侦查文化中,权力因素很早就侵入侦查权力配置领域,并内化为传统侦查文化中的专制品格;第三,中国传统侦查文化中虽没有出现过发达的、典型的法定证据制度,但并不意味着侦查职能官吏拥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苛严的侦查责任机制构成了专制权力控制侦查的最有效方式。

    (四)中国传统侦查文化中的“工具主义”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被视为一种治理工具,“尽管政府大力支持各种客观化的制度以维持行为的准则,但并没有发展出独立的司法制度,也没有出现过法律高于一切的概念。法律只是国家的工具而已,而且法律和其他的强制性工具都是由缺乏法律知识的官员去执行的。” 传统侦查得以如此展开,这和演绎的法律文化背景是分不开的,而侦查被作为一种工具对待,这使传统侦查文化中充斥着“工具主义”。

    三、中国传统侦查行为准则

    虽然传统中国没有把侦查作为独立活动来对待,但中国传统侦查措施的运作并非全无规律可循。作为一种专门性的犯罪调查手段和有关刑事的强制性措施,传统侦查演绎出了一套规范的行为准则。

    (一)传统侦查行为的“法治”准则

    古近代侦查行为随着权力集中和君主专制的发展,传统侦查模式中的“纠问式”色彩愈加浓烈,为了加强对各级侦查权力的控制,传统中国要求侦查权力行使和侦查行为运作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秦朝时期,传统侦查措施“莫不皆有法式”,从而表现出秦朝侦查法律体系的发达程度,不仅包括了《秦律》中的盗、囚等专章性的侦查规范,而且涵盖了大量的《法律答问》、《封诊式》所规定的侦查法律规范。到了宋代,官方颁布的《验他伤及手[lunwen.1KEJIAN. com 第一论文 网]足伤死》,规范了相关的侦查措施,例如对“伤”做了严格界定:“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并不用刃,亦是”。元代对检验也有一定的描述,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如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

    (二)传统侦查行为中的证据准则

    在传统侦查领域,绝大部分官吏或出于仕途坦荡的考虑,或出于士人良心的驱使,或出于正义感的追求,都努力做到公正折狱,而公正判决的前提就是实事求是的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查明案情是离不开证据的,所以传统侦查行为的采取必须“证据”而行。在传统侦查模式定型前,侦查取证活动就已受到高度重视。早在西周时期的侦查活动中,“命理瞻伤、察伤、视折”可以用来收集法医物证;以“五听”的侦讯方法收集言辞证据、以“三刺”取证法收集证人证言,逐渐形成了粗疏的侦查取证措施体系。

    传统刑事司法对侦查取证的重视,不仅表现在对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的具体措施方面,还表现为“据证”和“形迹”等侦查谋略理论的整体发展。传统侦查实践培养了“据证推事”的侦查理论,同时从传统侦查取证实践中还抽象出了“形迹推事”的侦查理论,最终也使得传统侦查实践在“情迹结合”的理论方面得到升华。

    (三)传统侦查行为的逻辑准则

    在案件事实真相的探求过程中,传统侦查官吏必须既要“据证”,又要“察情”,通过侦查取证的成果来重构犯罪现场,重现犯罪原貌。侦查活动必须遵循犯罪活动和回溯性推理的基本规律——情。在奴隶制时代,“五听”所根据的亦是“情”,即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做出言辞陈述的相关规律。汉时,赵广汉在讯问中采取的“钩距”法,所依据的也是情,即侦讯活动中被讯问人和讯问人之间的互动规律,在探求侦查规律和犯罪规律的“察情”过程中,传统侦查人员完成了对犯罪现场的重建。

传统文化措施范文4

一、信息化动态化条件下犯罪高发的原因

1.信息数据的泄露及社会的动态化为犯罪提供了便利。在信息时代,信息就是资源,数据蕴含价值,大数据时代的海量信息一旦泄露,不啻于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信息泄露的方式和渠道很多,如在网络社交和手机软件注册中,需要用户填写个人信息,网络黑客专门利用其程序漏洞窃取用户信息。公民和单位的信息一旦泄露,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给电信诈骗、绑架勒索等犯罪活动创造了条件。动态化条件下人、财、物大流动,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也给犯罪创造了机会,如利用网络和物流购买作案工具和运送赃物等,隐蔽性强且收益巨大,吸引了一大批心存侥幸的人实施犯罪。2.虚拟脆弱的网络社交关系及不良网络信息传播提高了犯罪风险。首先,信息时代存在虚拟社会的现实化生存现象,网络社交具有匿名性、非接触性、对象不确定性和较高的保密性,受到网友欢迎追捧的同时也提高了犯罪风险,容易使人们陷入虚构的骗局和现实的危险。其次,网络世界没有边界,虚拟社会给不良网络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平台,如果暴力、色情、凶杀等不良信息充斥网络,势必成为刑事犯罪高发的一大诱因。第三,互联网具有自主性、开放性、迅捷性,不良网络信息在虚拟世界的渗透破坏极易传导到现实社会,国际动荡、国内问题、网络传导三方互动叠加,给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3.文化断裂与文化冲突造成行为失范,特殊条件下演变为犯罪。信息社会网络信息逐步开放和高度共享,许多外来文化夹杂着不良信息通过网络渠道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渗透对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规范造成了极大的腐蚀,使一些人的价值观扭曲,人生偏离正常轨道,逐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此外,城乡文化冲突造成行为失范,特殊条件演变为犯罪。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就业,很多人的价值与道德观念与乡村传统文化有了巨大裂变,同时流动人口在城市居住就业存在变动性,很难融入城市生活而成为其中一员,当流动人口接触到城市的阴暗面,极易受到不良影响,诱发部分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4.人口流动的管理难度大、对“边缘人群”的管理不足。动态化社会人口流动频繁,对于流入地的城市管理部门而言,由于以往都是以常住人口为管理对象,突然间大量人口涌向城市,各部门的管理机制从整体上说还不适应这种快速变化的节奏,管理职能一时跟不上来,难以控制新形势下的犯罪活动。①大量的外来人员不仅管理和保障机制不健全,还会给公安机关的排查、查证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横亘在城市人与农村人之间的一道藩篱,流动人员处于城市边缘地带,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很好地保护,容易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挫折感和相对剥夺感,一部分人采用非法手段追求经济利益,走上犯罪道路。5.犯罪手段升级,反侦查能力提高,侦查打击难度加大。信息化动态化条件下,传统案件类型呈现下降趋势,电信诈骗等高科技犯罪类型呈现上升趋势,涉案金额明显增多,传统的案件侦破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案件类型的转化形势,公安机关的案件破获难度明显增加。信息化背景下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犯罪手段升级换代,各种犯罪方式层出不穷,很难预防和打击;动态化条件下,犯罪半径和区域随着人口流动的规模迅速扩大,这对公安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体制是巨大挑战。而且侦查破案和打击犯罪的措施被一些网络、媒体、影视作品过度宣传报道,使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提高,使侦查工作难度加大。

二、信息化动态化条件下打击犯罪的侦查难点

(一)犯罪时空跨度大,侦查体制不适应,协作侦办机制不顺畅信息化动态化条件下犯罪种类增多,信息化犯罪形态作案时间短、地域跨度大、犯罪手段和形态日益智能化、科技化、组织化,动态化流窜作案的犯罪形态打破了刑事案件属地管理的局限,涉案地案件管辖部门由于管理体制问题导致协作侦办机制不顺畅,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只重视本地案件,不愿侦办外地案件,片面强调本地打击处理成绩,对外地协作请求积极性不高,就案论案、无力经营,打击处理机制不适应跨区域系列团伙犯罪形势,形成了“犯罪无边界、侦办有壁垒”的局面和“案漏人、人漏罪”的现象。

(二)信息共享程度低整合难,侦查员信息化侦查意识和能力不强当前,我国刑侦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水平明显提升,公安部和各地建立了数以万计的形形的信息系统,这些系统汇集了数以百亿计的数据信息,与此不协调的是地区部门警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畅、信息共享程度不高,“信息壁垒”、“信息孤岛”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此外,部门地区之间信息系统建设缺少统筹规划,导致系统设计、数据标准、录入格式不统一,系统之间在应用和共享方面形成“技术壁垒”,致使信息共享的范围有限。在传统侦查思维惯性的影响下,一些侦查员信息化侦查意识不强,信息化侦查的应用技能较弱,有的基层指挥员和一线侦查员不懂不会信息化侦查,严重地制约了信息化侦查的效率和效果。

(三)对新型犯罪的研究不够、侦查方式不适应犯罪嫌疑人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犯罪手段和形态日益智能化、科技化,公安机关对新型犯罪的规律特点研究不深入,侦查方式不适应,表现为一是侦查资源与任务不配套。侦查资源与侦查任务之间脱节、倒挂,管的不用、用的不管;侦查资源与侦查责任分离、不成比例,部省两级公安机关掌握大量情报信息和侦查资源,却不承担组织指挥支援侦查办案任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承担大量破案任务,情报信息、侦查资源却相对缺乏。二是合成作战不落实。刑侦部门与网侦、技侦部门同步上案机制难以落实,多警联动、联合作战的格局难以形成。三是侦查力量与犯罪行为不对称。旧手段对付新情况,几个侦查员对付完整的犯罪链条,局部侦查资源面对庞大的犯罪网络,传统侦查措施应对信息化动态化的犯罪形势,公安机关的整体优势变成了局部劣势。

(四)信息安全性和隐私权保护对侦查部门的挑战信息化侦查是适应信息化动态化条件下一场新的警务革命,在有效打击高科技犯罪、流窜型犯罪的同时,信息化侦查也面临一些争议,主要表现在公民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权保护方面。一方面侦查部门为查办案件的需要采集了大量的公民信息,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威胁使网络系统出现故障甚至信息泄露的风险提高。另一方面,侦查部门具有法律赋予的侦查权,搜集研判信息主要以犯罪嫌疑对象的信息为主,然而部分民警缺乏公民隐私保护的意识,工作中可能泄露公民信息。

(五)信息化侦查的法律规制不完善对侦查部门的挑战我国信息化侦查的应用体系和应用水平日益完善,从法律层面上看,信息化侦查的进一步深化必须解决好刑事司法法律程序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因为信息化侦查的法律基础解决的不仅是信息化侦查的正当性问题,更是侦查法治的问题。当前,民主法治建设对刑侦工作提出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一是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备,侦查办案程序越来越规范,侦查、讯问、取证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二是审判权和检察权更加独立公正,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的力度加大;三是辩护制度更加完善,依法办案的要求明显提高;四是媒体监督和执法规范化要求力度加强,侦查工作稍有差池,都有可能引发公众质疑和社会不满。

三、信息化动态化条件下传统侦查措施与信息化侦查方法关系

(一)传统侦查措施与信息化侦查方法相互支撑、互为补充传统侦查措施依托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工作、刑嫌调控、阵地控制三项基础工作和刑事调查、刑事科技及技术侦查三项专门手段,按照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规律,开展现场勘查以及一般侦查措施,主要有摸底排队、调查访问、并案侦查、辨认、跟踪守候、通缉通报、追缉堵截、侦查实验、警犬使用等。信息化侦查措施是以公安信息网络为核心,依托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对犯罪情报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研判和应用,形成情报产品并快速锁定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措施,主要有网上查证、网上排查、网上串并、网上调控、网上控赃、网上追逃、网上预警等。传统侦查措施和信息化侦查是不同时期的侦查水平和技术的反映,二者在适用的案件、侦查切入点、侦查思维方式、应用平台和手段方面有较大区别,但二者本质上都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都必须立足于案件的客观事实,都要借助一定的侦查手段和方法,都是侦查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传统侦查措施与信息化侦查方法从来都不是对立的两面,信息化侦查的优点恰恰是传统侦查措施的不足之处,而传统侦查措施的优势也是信息化侦查的局限所在,二者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互为依托、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灵活运用才能发挥最大的侦查效能。

(二)传统侦查措施与信息化侦查方法有效结合、拓展提升1.传统侦查措施是信息化侦查进行信息研判的前提。信息化侦查采用先进的信息系统,但再强大的系统如果没有海量的信息和庞大的数据做支撑,也难以有所作为。传统侦查措施对于犯罪数据信息的采集、录入及数据质量的把关具有重要作用。通过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对犯罪基本信息的搜集、整理,信息化侦查才能进行信息研判拓展,进而形成情报产品,而且通过数据研判分析形成的情报。案件的线索无法直接转化为证据,数据碰撞比对出的可疑人、物也不止一个,需要落地查证,需要根据情报产品来搜集、固定、提取相关的实物证据和电子证据。实践证明,信息化侦查是以传统侦查措施搜集的信息为起点和源头的。2.信息化侦查提升了传统侦查措施精确制导主动打击的效能。传统侦查活动中,侦查信息情报受制于时空限制难以共享,各地区警种单打独斗,在动态化犯罪形势下比较被动。为此要打破信息壁垒,加强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完善提升传统侦查措施的效能。在侦查实践中,要善于挖掘、利用案件信息资源,多角度、多途径分析案情,既注重物质性痕迹物证,也重视信息痕迹和电子物证;既要立足现场,充分获取信息,深入认识犯罪特点,掌握犯罪规律,扩大侦查视野,又要整合公安内外信息资源,强化电子物证勘查、视频基站追踪、数据碰撞比对、技侦网侦综合应用,提升传统侦查措施精确制导主动打击的效能。

四、信息化动态化条件下侦查措施的拓展和提升

(一)侦查部门借助科技平台提升传统侦查措施的应用水平1.完善传统侦查措施与信息化侦查方法的纵向联系,推进案件侦查进程。一是以信息化侦查为主、传统侦查方式为辅的新战法。这类新战法主要适用于信息化动态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和传统侦查措施难以突破的案件。传统侦查手段以案件为中心搜集、整理、分析、运用各种犯罪情报信息,这些信息是孤立的、片断性的、静态的,不能反复使用发挥它的效能。①信息化侦查模式是一种发散型和主动进攻型的侦查模式,以犯罪情报信息为中心,开展信息的拓展查证,获取证据、适时破案。但点击鼠标犯罪嫌疑人不会自动投案,信息研判不等于犯罪证据的自动提取,信息化侦查要依靠传统侦查措施的落地查证才能有效。因此,要依靠不要依赖信息化侦查手段,重视而不忽视传统侦查措施。二是以传统侦查措施为主、信息化侦查为辅的新战法。这类新战法主要适用于信息化动态化程度不高的地区和信息化侦查要素少的案件。刑事案件发生后,首先启动的是传统侦查措施,如现场保护、现场勘查、现场访问等搜集现场信息和犯罪信息,这是案件侦查的起点和源头,侦查员据此对案情和犯罪嫌疑人进行分析、刻画,确定侦查方向和排查范围;侦查员据此在信息系统中对现场信息和犯罪信息进行拓展和碰撞,丰富案件线索,快速突破全案。如果没有现场信息源,信息化侦查就是无源之水;如果没有信息化侦查,传统侦查措施就可能耗费更多的侦查资源。2.实现传统侦查措施与信息化侦查方法的横向结合,拓展侦查方式方法。一是两种侦查方式综合应用、拓展侦查途径。传统侦查措施在打击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信息化程度低的偏远山区和犯罪嫌疑人不使用电子科技产品的案件中,传统侦查措施尤为重要。在信息化动态化条件下,既要重视高新技术手段和信息化侦查方法的应用,又要加强传统侦查措施的建设,不断丰富和创新侦查破案的途径。一方面要加强专业情报信息人员、阵地控制等基础工作,在新兴领域和高危人群中建立有效覆盖的人力情报资源网络;另一方面要健全信息情报资源共享机制,科学运用网上作战技战法,提高犯罪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推动信息资源向情报信息产品的有效转化、情报产品向打击效果的有效转化。二是两种侦查方式互相借鉴、提升侦查效率。传统侦查模式运用演绎的思维方法,从犯罪现场痕迹物证出发,重建犯罪现场,回溯推理犯罪嫌疑人。信息化侦查模式运用归纳的思维方法,从直接和间接的犯罪信息中分析刻画犯罪嫌疑人,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迹象查明犯罪事实并获取证据。两种侦查思维方式相互借鉴有助于打破僵局提升效率。传统侦查措施使用归纳的思维方法,在侦查办案中要搜集尽可能多的犯罪信息,做到不遗漏痕迹不破坏物证,在案情分析时归纳总结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动机。信息化侦查措施使用演绎的思维方法,在侦查办案中立足基础信息拓展查证,丰富犯罪信息,形成情报产品,提升精确导侦主动打击的效率。

传统文化措施范文5

[关键词]数字化时代;技术措施;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28-01

随着数字化时代到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致使版权的产生和传播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例如电脑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书籍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快捷;互联网的发展,使互联网游戏成为新的版权形式;传统的出版行业,已经由原来的纸质出版变成可以由电脑浏览、手机上网浏览等多种形式共存的全新出版形式。

一方面可以使得版权所有者或使用者滥用手中的权利,对一些公共资源进行技术规制,不利于大众对公共资源的利用;另一方面,大众通过技术侵入版权所有者,进行营利性活动,损害了版权者的利益,不利于其创新。面对这些新问题,如何认清楚数字化时代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存在的缺陷成为思考的重点。

一、对于技术措施的定义不准确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作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很显然该定义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浏览、欣赏”行为,并没有涵盖现实生活中的“使用和复制”。而且此处的技术措施是针对网络环境中的作品所采取的,对于非网络条件下的技术措施该条款并未涉及。通过该条例看出,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浏览、欣赏”行为,就构成对权利人的侵权行为;如果为了学习研究想浏览某篇文章,是不是合理使用,这个条例的这条规定是不是排除了这个情形?技术保护措施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而缩小了公众的使用空间。

二、缺少技术措施合法性与有效性的标准

关于技术措施的合法性标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制定之初,有人就考虑到这个问题,并试图将其纳入条例中。因为版权人的竞争对手可能通过技术措施屏蔽其在网络上合法提供的作品,使得众人无法接触到作品,从而妨碍权利人行使版权以及邻接权;此外版权人自己也可能在其作品中植入攻击性的技术措施,锁死盗版使用者的计算机系统,甚至破坏其硬件设备,严重危害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理应确认其违法性质并予以禁止,但并未规定到该条例中。

关于技术措施的有效性标准,国务院法制办《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中强调:“《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技术措施的定义,字面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看,应当认为条例保护的技术措施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技术措施的有效性标准并非简单到仅仅从立法精神的理解中就能确定的地步。网络技术在我国经过十几年发展,作为新生事物,其融合了高度的技术复杂性和社会生活复杂性,公众对其衍生出来的种种问题并没有形成深入认识,而且网络技术仍在不断快速发展和变化着。

三、缺少对技术措施采取者的相关义务的规定

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背后,都有相应的法律义务,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版权人在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是否应当保证在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不再给技术措施防范的相对者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予以明确规定。这给版权技术措施的采取者提供了滥用技术措施的漏洞,将更加不利于我国版权制度的建设,仿佛在保护一个权利的同时,给另一个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与法治精神严重相背离。

四、对技术措施规避的例外免责规定不够全面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著作权合理利用的情形,这就赋予可以采取相关规避版权者采取的技术措施就行合理地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对禁止故意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作了具体的四种例外情形:“1.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2.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3.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4.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但从现在看来,该条例的例外情形范围仍较窄,具有很大局限性。该条例主要限于网络行为,而技术措施并不限于网络,其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在数字环境下,如果没有“技术”的参与,任何著作权保护模式可能都是无法生存的,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当前探索已经显示出技术措施的实际优势,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既要认识到技术措施的优点,也要对其缺陷有清醒的认识,既努力充分发挥其在未来著作权保护模式构建中的积极作用,又通过恰当运用避免其缺陷的过分暴露。只有使技术措施这类新的保护手段,接受著作权基本规则的制约,这种社会文化环境才能够得到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郭禾.关于现行著作权法修订问题的随想[J].立法舣2011(4):36-39.

传统文化措施范文6

[论文摘要]侦查措施,是侦查部门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为发现、揭露、证实、控制和预防犯罪,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和。从历史发展的轨迹看,侦查措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多样性经历了从低到高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的侦查措施运用现状是:一些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侦查措施开始适用并逐渐推广,但适用范围尚不够深广,适用效果也有待强化;传统侦查措施的策略性和技巧性大大提高,但仍需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使其更加理性和有效;侦查措施的规范性日益加强,但立法滞后、立法缺陷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着侦查措施的进一步规范化。基于这样的现状,侦查措施的丰富和发展主要是加强和提高侦查措施的技术性、规范性和多样性。

侦查措施,是侦查部门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为发现、揭露、证实、控制和预防犯罪,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和。侦查措施的选择直接影响侦查目的的实现。侦查措施服务于侦查目的并且服从于侦查目的,而侦查目的能否实现依赖于侦查措施的实施。

一、侦查措施的历史发展轨迹

侦查实践活动由来已久。早在出现犯罪行为的原始社会后期,作为查明犯罪、惩治犯罪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侦查实践活动就已出现。侦查实践活动与犯罪活动相伴产生,并与犯罪活动的客观形势和社会发展密切联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犯罪活动的发展,决定了侦查措施的发展。

总体上说,收集证据和查明案情的基本措施大都是现场勘查、讯问、调查访问等,但是,由于特定历史时期人类文明发展程度不同、犯罪形势不同,这些在形式上都被称为现场勘查、讯问、调查访问等措施,在科学性、规范性、策略性等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差异。考察历史发展轨迹,可以发现侦查措施的发展规律和必然趋势。

(一)侦查措施的科学性经历了从低到高的发展历程

在这里,科学性不仅指侦查措施的技术性和先进性,还包括其合理性和策略性。

在虽有丰富侦查实践活动但却没有科学理论指导的古代社会,侦查被视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工具性活动,人们对侦查措施的总结和提炼,主要以实用为主,对与实际操作不直接相关的抽象理论几乎毫不关注,对侦查措施的研究也未能超出经验性积累和直观感悟的层次,缺乏抽象理论的升华。例如,在调查访问中比较注重策略性,虽然也有一些心理学、语言学和逻辑学等知识的运用,但均带有浓厚的自发性或经验性色彩,因此适用起来规范程度较低,效果也不稳定,可靠性较低。至于需要科学方法做支撑的一些侦查措施,如侦查实验、现场痕迹的分析和鉴定,则更加不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往往只是对人们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简单的套用,或直观的比较。随着人类社会的科学文明水平得到极大提高,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诸多研究成果被运用到侦查领域,提高了侦查措施的科技含量,使侦查措施的合理性、先进性和科学性大大提升。注重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在侦查领域的转化和运用,使侦查措施从个别的、偶然的经验操作上升为普遍的、必然的规范行为,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结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除了借鉴和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在侦查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形成的基础性理论也使侦查措施及其运用更加趋于理性和自觉。

(二)侦查措施的规范性经历了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

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既指法律对侦查措施的实施作出规定的有无及其完备性,也指实践中侦查措施在不同侦查活动中运用的一致性。

古代的侦查措施同样存在某种程度的规范性,例如,我国古代法律(特别是(唐律))对刑讯的方式、程序等有明确的规定,体现出法律对侦查措施的规范性要求。但是总体来说,法律对各种侦查措施的规定完备程度不高,甚至完全缺乏规定。一方面,有的侦查措施虽有一些规定但却不完备,如强制措施。在古代中国,对强制措施的规定主要是明确官府和司法官员拘留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力,以及不恰当履行这些职责可能产生的后果,但对拘留和逮捕的期限、关押场所和关押方式等则一般没有规定;另一方面,有的侦查措施则完全缺乏规定,如秘密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与否及实施限度,可以由有权机关或人员任意决定。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备或根本没有法律规定,类似的侦查措施在不同案件侦查中的实施方式、步骤不尽相同,侦查措施常常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不具有稳定性和普适性,侦查措施的实施和侦查结论的准确性因而缺乏制度性保障。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侦查措施的规范性也日益提高,突出表现为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一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诉讼观念的更新和立法技术的提高,法律、法规对侦查措施的实施方式、条件等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另一方面,司法的公正性也要求在不同案件侦查中的侦查措施在实施方式、实施条件等方面应当保持一致,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一点可以从近、现代各国法律对诸如询问、讯问、辨认、现场勘查、搜查、逮捕等各项侦查措施予以明确规定中看出。

(三)侦查措施的多样性经历了从单一到丰富的发展历程

侦查措施的多样性由人类社会整体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方式所决定。总体来说,在人类认识能力总体较低和认识手段简单的古代社会,侦查措施较为单一,而在人类认识能力总体较高和认识手段丰富发展的当代社会,侦查措施的多样性也较强。在人类整体认识方式单一、认识能力低下的情况下,口供是侦查中最有效、最可靠的证据,人们必须或者说不得不重视和依赖口供。侦查人员由于缺乏有效的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和手段,往往只能根据自己的经验或主观推想确认犯罪嫌疑,而证实或这种主观推想的依据莫过于犯罪实施者本人的认可或否认,因此口供成为最有效的证据;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承认犯罪后将要承担的消极后果能够促使人们不胡乱承认自己未实施过的罪行,因此,口供也是最可靠的证据。在古代社会,最主要的侦查措施就是调查访问和讯问,都是针对人实施的,旨在获得能够直接查明案件事实的人证。而在认识能力较高和认识方式多样化的历史时期,人们有了探索多种侦查措施的智力前提,同时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法治及其要求等也使侦查人员有了探索多种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动力。只有以丰富多样的侦查措施才能满足发现、收集、运用证据,发现犯罪事实和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需要。

从上述侦查措施的发展轨迹分析中可以发现,侦查措施科学化、规范化和多样化程度主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一,特定历史时期下社会的整体智力发展水平,集中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侦查活动中的引人和运用;其二,特定历史时期下社会的法治发展水平,包括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等;其三,特定历史时期的犯罪客观形势,如犯罪数量、犯罪形式、犯罪的智能化程度、暴力化程度等等。总之,在整体智力化发展水平和法治化发展水平不高、犯罪的数量和质量较低的社会里,侦查措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多样性均较弱,而在整体智力化发展水平和法治化发展水平较高、犯罪的数量和质量较高的社会里,侦查措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多样性也相应地比较强。

二、我国侦查措施的运用现状

从法治观念和法治化建设来说,当前侦查部门有罪推定观念和无罪推定观念兼而有之、口供主义观念和物证主义观念兼而有之、纠问主义观念和程序正义观念兼而有之;从侦查工作的整体情况看,我国正在经历着从适应静态社会条件下以人力劳动为主要特征的粗放型侦查,向适应动态社会条件下以高科技手段运用为主要特征的精密性侦查转变的过程,在此背景下,当前我国侦查措施的实施具有如下特点:

(一)一些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侦查措施开始适用并逐渐推广,但适用范围尚不够深广,适用效果也有待强化

近现代的侦查活动一直比较关注其他学科,特别是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在侦查领域的引人和适用,使侦查工作的科技性和智能性越来越强。在我国,在侦查措施的科技性方面,近年来最值得关注的就是信息网络技术在侦查措施中的运用实践及其成果。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侦查破案的传统方法,传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在许多地方已经被各种信息平台的快速检索查询所取代。侦查的过程转变为各种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研究的过程;网络技术的发展及各种信息系统和信息库的建立,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例如,ma年10月至1999年3月,公安刑侦部门开展了打击盗、抢、走私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在此次专项斗争中,刑侦部门借助“全国盗抢机动车辆数据库”、“全国进口机动车查询资料网”、“全国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对人户、过户的车辆档案资料与被盗抢机动车资料的批量比对;通过全国被盗抢机动车辆数据库与各地车辆管理所的联网比对;通过对路检路查、清查停车场所等处理违章、肇事车辆与被盗抢机动车数据库的比对等方法,破获一大批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抓获一大批犯罪嫌疑人,查获一大批涉车违法犯罪团伙,有效地打击了汽车犯罪活动。可以说,网络技术在侦查中的运用改变了以往传统的侦查办案方式和侦查部门横向协作的方式,赋予一些传统侦查措施(如并案侦查、摸底排队等)以新的生命力和战斗力。

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现阶段的侦查措施科技含量整体较低,特别是在广大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投入的不足、人员素质整体不高、科技强警意识的薄弱等因素从主客观上极大地制约了侦查措施的科技化,侦查措施的科技性还远远不能满足打击新型犯罪、实现侦查法治化的需要。

(二)传统侦查措施的策略性和技巧性大大提高,但仍需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使其更加理性和有效

在大力倡导侦查措施科技化的同时,侦查人员和侦查学研究者们也注意到,调查询问、辨认等传统的侦查措施仍然是调查取证的重要手段,尽管这些侦查措施公开性较强而强制性较弱,但如果不能以恰当的方式展开,同样可能侵犯当事人权利或妨碍案件事实的查明。一方面,对于询问、辨认、摸底排队等传统的、常规的侦查措施,理论界和实践部门比较关注借鉴和吸收心理学、语言学、社会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使侦查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法更富有技巧性和策略性,这既有赖于相关学科的发展,也是侦查人员应对侦查法治化发展的体现;另一方面,对于这些传统的、常规的侦查措施,侦查人员和侦查学研究者们已不再仅停留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而是开始系统发掘这些经验做法背后的理论基础,以此提高实践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当然,实践中,调查取证方法简单粗暴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这其中固然有观念落后和体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因素,但不善于运用策略和技巧仍是重要原因。

(三)侦查措施的规范性日益加强,但立法滞后、立法缺陷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着侦查措施的进一步规范化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学者为考察该法的实际执行情况,曾对一些公安机关进行深人的调研。调研显示,各地公安机关均十分清楚和重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他们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公安干警的整体素质,转变执法观念。有的公安机关邀请参与刑事诉讼法立法起草工作的专家教授讲授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公安工作的主要转变;召开有专家学者、各级公安干警参加的座谈会,讨论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寻求对策;举办由学者和资深警官主讲的学习班、培训班,统一各级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思想及具体操作。藉此,广大公安干警强化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严格的执法意识,较大程度地克服了过去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以及“重执法轻监督”等错误观念。另外,各级公安机关为了杜绝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订了严格的错案追究及办案个人负责制,以严格的制度规范公安人员的执法活动。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较刑事诉讼法修正初期,近几年的侦查活动规范性更加强化。

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各项侦查措施,法律的相关规定仍不尽完善,存在不完整、不协调甚至空白的情况,特别是对于一些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条件、程序和方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调查询问、辨认等基础性侦查措施,法律的规定也常常是语焉不详,不同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有时相互矛盾,使实践中一些侦查措施只能依据侦查人员的个人判断和具体情况采取,规范性有待提高。

三、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侦查措施的丰富与发展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侦查措施的丰富与发展,表现为提高侦查措施的技术性、规范性和策略性,特别是针对我国现阶段侦查措施的不足,并探索改革和提高的途径。

(一)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技术性

技术,其字义是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技艺操作的方法和技能。技术的基本旨趣是控制自然过程和创造人工过程,如果说科学理论重在探求、揭示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律的话,技术则重在通过某种技巧行为改造客观事物。侦查措施的技术性,泛指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采取的一切旨在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操作性技能。它既包括针对物实施工作的技能,也包括针对人实施工作的技能;既包括主要借助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而实施的技能,也包括主要借助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施的技能;既包括依据人的肢体活动及语言实施的技能,也包括依据特定仪器设备实施的技能。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技术性,就是研究侦查措施如何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以满足侦查获取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需要。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赋予了传统侦查措施的科技含量,提高了其效率,如网上追逃的方式弥补了传统的专案追逃成本高和采取措施滞后的缺陷,通过网络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实现了获取逃犯信息和采取追捕措施同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全国一盘棋的协作格局,极大地提高了追逃工作的效率。有时,科技手段的运用影响之深远,甚至完全改变了侦查措施的基本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创造了一种全新的侦查措施,如网上摸底排队。网上摸底排队,是借助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各个信息系统,设定摸排条件,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侦查线索。它改变了传统摸底排队采用人海战术、疲劳战术等地毯式排查的粗放式工作方式,具有范围大、速度快、应用领域多和排查方式多等优势,不仅改变了以往仅靠人海战术、圈地排查的单一排查方式,形成了网络摸排、多种摸排方式,不仅适应当前职业化、智能化和流窜化的犯罪形势,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力短缺的问题,成为提高侦查破案效率的新增长点。

综上所述,不断推进科学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在侦查措施中的运用,是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技术性的根本途径。

(二)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规范性

侦查措施的规范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完善程度。

当前,我国关于侦查措施实施的法律依据存在着抽象性和弹性过大的问题,侦查人员有可能为了侦查需要而突破法律规定,例如连续适用拘传变相延长羁押时限、以为由限制或禁止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等;也有可能因为责任不明或为了推卸责任而怠于甚至放弃行使职权,例如在摸底排队、调查访问中敷衍塞责、流于形式;同时,侦查措施实施的封闭性过强,特别是实施依据和实施过程的封闭性过强,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非议。因此,强化和提高侦查措施的基本途径是:一方面完善立法,对侦查措施在实施条件、实施方式、实施范围、实施强度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权力和责任的范围明确化。例如,在讯问方面,明确讯问开始的证据条件、讯问的持续时间、讯问记录方式、讯问中的权利告知程序、讯问时的律师在场规则等,以此明确讯问权的行使及其责任范围,督促侦查人员在责任范围内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加强对侦查措施的诉讼内控制,即建立刑事程序性裁判机制。刑事程序性裁判,一般是指裁判权主体依据刑事程序规则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评价、判断,并作出程序性处理。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未决羁押的解除等。“首先,为维护程序法的实施而不惜牺牲所谓的实体公正结果,这体现了一种程序中心主义的游戏规则;其次,法院通过宣告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行为无效,不仅不再充当警察、检察官和下级法院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帮凶,,而且还为那些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了为权利而斗争韵机会,这显然有助于司法非正义的纠正;最后,从一种经验主义的视角来看,不宣告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行为无效,就根本无法促使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遵守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程序规则,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就将成为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