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法范例6篇

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法

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法范文1

关键词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WTO 政策支持

农民(或农业)合作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农业,都存在农民的合作组织,并且这种组织在经济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加入WTO后,中国农业要迎接挑战,除在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等方面取得竞争实力外,还必须将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农民之间的合作,形成一种能与大的利益集团相抗衡的力量,改变在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赢得主动和优势。

1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

1.1 分散经营的农户随着我国加入WTO势必被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

分散弱小的家庭经营难以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日趋激烈的世界农产品市场竞争中,农民不仅面临着国内市场风险,而且面临着国际市场风险。这种环境下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就犹如汪洋大海中的小船,经不起大风大浪的冲击。因为中国农村的家庭经营本身有其难以克服的弱点,如经营规模小、专业技术和专业化水平低、信息不灵、经济实力弱、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差等。前些年刚取消粮食定购计划时,政府提出要调整农业结构,号召农民市场需要啥种啥,但单个农民面对市场却茫然不知所措。在此方面哈尔滨市动力区朝阳乡平安蔬菜协会的做法颇值得借鉴。这个协会在组建过程中向农民发出一则启示: “组织起来,通过协会这道桥梁,共同走向市场,走向富裕。加入协会,通过自己的组织,共同抵御风险,增加收入。”通过建立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农业国际化商海中构建出“绿色航空母舰”,应该是当前农民的最佳选择。

1.2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加入WTO后的现实选择

我国已加入WTO,这使得我国经济不可避免地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WTO的基本原则要求其成员国取消农产品非关税措施,逐步降低农产品关税。按照有关协议规定,我国要在2004年根据农产品的不同品种,降低关税到10%~12%,这给农产品市场尤其是粮食生产者带来了新的挑战。世界农业对我国的冲击,表面上看反映在关税降低、进口量剧增等方面,实际上却是来自国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带来的压力。入世后,我国农业组织面临的竞争对手,是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大农场主及其组成的合作社联盟,大公司企业、跨国公司,甚至是由农产品出口国组成的国际性垄断集团。面对这样的竞争对手,我国单家独户、分散经营的农户在竞争中将处于十分弱小、被动和不利的地位。中国入世后的严峻形势,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组织起来,形成聚合规模优势,以合作经济组织这一整体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1.3 现存农村经济体制和组织不能适应农村经济改革的需要

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原生产大队的基础上形成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在“统”的层次上曾发挥着组织协调、生产服务、公共积累等重要作用。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部门对农村的乱摊派、乱罚款,以及名目繁多的达标竞赛等,使农民负担日益加重。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在无可奈何的充当着各级部门加重农民负担载体的同时,使自身的机能遭到了重大损伤,以至于经济上相当一部分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统”的功能丧失殆尽,作为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集体经济已失去了经济基础。根据近年来的统计资料,黑龙江省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资产总额188亿元,其中债权102亿元;村级负债总额80.4亿元,其中高息贷款近30亿元,如果扣除30%的无效债权,村有集体经济组织家底所剩无几,在全省1万多个村中,有70%以上的村是空壳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上的薄弱与某些管理者的****现象交织在一起,使作为“统”的层次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向心力、凝聚力下降。

2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障碍

2.1 思想认识问题

农民对中国过去的由于行政命令而成立的农业合作社心有余悸,会降低农民参加农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其次领导观念问题的限制。由于农民合作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动摇乡村现有行政管理地位,一些农村领导将不情愿支持。

2.2 法规政策问题

众所周知,一个国家的政策法规既是一个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催化剂,同时也约束这一组织的各种行为。然而几十年来,我国没有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至今我国仍没有出台《合作社法》,在《公司法》等有关其他经济组织的法令中,也没有专门适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条款或章节。而由各部委颁发的条例、章程毕竟不具有国家大法的权威性。因此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业务内容、出资要求、社员及管理层的产生、登记和成立与解散手续、惩罚措施都没有做出法律规定。这导致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名称繁多而无法统一,兴办的实体或登记部门五花八门,不利于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宏观管理。

2.3 体制束缚问题

农村经济改革存在着不彻底性。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和“大包干”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足足让广大农民欢喜了十多年,他给中国所带来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但这只是在“一大二公”的生产关系束缚下解放出来的生产力所产生爆发力的结果,从长期的发展过程看,农民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集体“统”的束缚。在国家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定购指令性任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去逐户落实,农民处于让种啥就种啥的被动地位。这在某种程度上剥夺农民生产自主权的同时,也使农民产生了对国家和集体的依赖心理。

2.4 中国尽管有农业推广体系,但是结构和功能非常低效

教育和推广工作彼此分离,在满足农民需要方面不能到位。合作组织的成立需要多学科多专业的工作部门相互协调对农民进行全方位的服务,这恰恰是中国农业推广系统最为薄弱的环节。却是乡村合作组织推广工作的核心。

3 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3.1 增强加快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建设的紧迫感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目前,发达国家的农民80%以上是合作社的社员,80%以上的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8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由合作社提供的。利用合作制是世界各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普遍做法,是最受世界各国农民欢迎的组织形式。从我国实践看,合作经济组织满足了家庭承包制以后农民要求组织起来的愿望,解决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发展趋势。

(2)迎接入世挑战,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迎接入世挑战,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因为我国千千万万的小农户无法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大农场竞争。我国应加快发育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育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社、股份合作组织等,在农民与龙头企业之间架起桥梁,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带领农民进入市场。

(3)坚持正确的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定要从国情、省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一要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二要根据农民需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三要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合作经济组织。四要实行民主管理,把合作经济组织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

3.2 尽快制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

合作社做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现代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利润意识基础上的资本的联合。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股金”多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的必要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这是它与公司制企业的一个重要区别。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当然,合作社与其它经济主体的交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且必须追求盈利的最大化。对合作社这样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必须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我国近年来已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法规,惟独没有制定关于合作社的法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涉及的对象十分复杂。包括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传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分化和改革过程中,在立法时,要考虑到传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能的变化,为其分化留下足够的空间。可以较为笼统的提出支持供销社领办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发展为农民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等。立法的侧重点应是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法律上应明确其财产关系和责任形式,明确其与政府的关系,农民明确政府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等。

3.3 加强政策支持,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要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对农民自愿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社以至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重点给予扶持帮助。

(2)要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拓展业务,强化其为“三农”综合服务功能。首先,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凡是农村和农民需要的包括金融、保险业等,都应当允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不要行政干预。其次,将目前散落在乡镇的“七所八站”等一些与农村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或机构,应由农民监管,变成真正为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

(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高度关注与市场经济和农民有着天然联系的农村供销合作社,通过深化改革和必要的支持,使之变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参考文献

1 杨戈.走向现代农业-农业现代化与创新[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法范文2

当前农村所面临的不容忽视的问题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各自为阵,村级组织的指导职能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尽管各级党委、政府一再要求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生产的规模化、作业的机械化、产品的安全化程度,中央财政还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补贴政策,但农村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村级缺乏统管功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脆弱,村级组织无法借助经济手段号召农民,以致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客观上对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造成了阻碍。农民不脱离小农意识,依赖“小而全”的生产,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缓慢,订单农业、规模效益等新的农业生产模式难以植入。笔者在某村调查,发现该村有耕地1600亩,经济林3400亩,水面200亩,生产格局是粮棉油、果茶麻、鱼禽藕样样俱全,没有一个拳头产品。因而,农民自食有余的农副产品无法形成“扎堆效应”,根本无法与规模化生产实现的市场价值同日而语。

(二)土地资源无法统一,农村生产力低下。土地资源无法统一利用,直接带来的是参差不齐的粗放耕作,机械化耕作、机械化防病治虫,滴灌节水等减轻农民劳役负担的好事无法实施。一些地方连国家投资进行的土地整理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都不能唤起农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肩挑背扛、手提篮卖,依然是部分农村开展农业生产的真实写照。低下的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带来了投入过大、消耗过多、产出不高,持续增产增收的难度正日益加大。这些现象与现代农业、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已格格不入。

(三)市场主体发育不全,农民抗风险能力弱。由于历史原因,村经济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明确。现今在农村出现的专业合作社,大多以单一农产品销售上的“垄断”方式出现,没有形成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的完整产业链条,加之其人员素质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和农民认可度不相适应,其生命力不容乐观。此外,大部分农村农业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低。仅有的也多局限于作坊式生产,主要是初级产品加工,缺乏大而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的带动,农副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弱。在此情况下,农民一旦遭遇自然灾害和农产品市场起伏,则无力抵御风险。

(四)农村劳力外流、科技缺乏,农业潜在风险增多。笔者在某村调查,发现有文化的青壮年劳力85%异地转移,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8%,文盲半文盲还占有一定的比例。优质劳动力外流,现有农村劳动者素质不高,导致发展规模生产劳力不足,新农村建设缺乏主体,科技推广没有对象。加之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市场化,带来了科技投入不足,依靠科技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生产水平,正面临着体制和机制等因素的困扰。一些地方因为劳力外流、农产品比价低,还出现了占有农田只为拿惠农补贴,无视丰歉的望天收或撂荒现象。

破解农村问题呼唤经济合作组织补位

村级经济合作社应该破茧而出,发挥补位职能,通过土地有偿流转方式,重新聚集土地资源,进而重构农村利益分配机制。村级经济合作社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乡镇负责”的原则,与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村级合作社负责人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通过发展可以逐步扁平化村级机构,最终使村级机构由股份制性质的村级经济合作社取而代之。

(一)分村成立股份制性质的经济合作社,明确法人地位。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做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为村经济合作社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便利,解决村级经济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问题,回避村级经济合作社因工商登记后增加税费而不愿登记的弊端。村经济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后,由乡镇财政所及时分村做好村经济合作社的清产核资等工作,按“村账镇管”模式建立台账,实行数据库管理。现有村“两委”班子成员为合作社领导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为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农户将承包的耕地流转给村级合作社后成为合作社股东或社员,享有收益分配权和对合作社日常事务的参与权、监督权、质询权。土地流转后,农民自主选择是否成为合作社农工,成为农工则在享受收益分配的同时实行按劳取酬。

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法范文3

关键词:农村合作组织;制度变迁;发展方向

一、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变迁和制度演进

所谓农村合作组织是指以农民为主体、在自愿互助基础上联合起来、实行民主管理并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的组织。从世界各国合作运动的经验看,农民合作组织的领域十分广泛,涉及生产、消费、供应、销售、信贷、保险等各个领域,其具体形式多样。

(一)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变迁

改革开放前农村合作组织的变迁历经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时期。从1952年中国共产党建国后完成土地改革到1956年的互助合作阶段,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采取了“三步走”战略:第一步的互助组阶段,主要在1952年底至1953年底,是中国农村合作组织最初的萌芽时期。互助组也称“劳动互助组”。第二步的初级生产合作组织阶段,主要在1953年年底至1955年上半年。按照中共中央预定的农业合作化计划,搞了互助组,接下来就是引导互助组向农业生产合作社迈进了。第三步的高级生产合作组织阶段,主要在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年底,要求在初级社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

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合作组织的设想和具体制度安排,是把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工业、商业、文化教育、军事国防等统一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之中。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实质,是企图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一个所谓平等、平均、公平合理的社会。

(二)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制度历经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农村经济合作联社。单个专业合作组织势单力薄,抗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三个方面)能力不强,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决定了的事实。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发展合作组织联合社。必须看到,商品农业特别是现代农业的发展,客观要求单个农民要用合作生产经营应对各种风险,并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这是农民合作组织得以产生、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基本成因。

第二阶段——农民协会。其特征是农民入会时缴纳会费而不是股金,不是经济实体。它是农民在技术服务、生产、加工、储运等环节上联合起来建立的一种比较松散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益关系比较松散,主要围绕一种主导产品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三阶段——专业合作。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阶段。其特征是劳动者自愿联合在一起,人社时缴纳股金,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管理比较规范,与社员联系比较紧密。专业合作组织多数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属于合作社法人,按照合作社原则运作,实行利润返还,人股分红,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代表了中国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方向。

第四阶段——股份合作。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合作组织为了在竞争中取得有利的地位而不得不大量融资,但合作组织的自有资本增加远远不能满足融资增加的需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以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逐渐减少,而以证券为主的直接融资日益扩大。为适应资本市场的这种变化,合作组织为解决资金问题便引入了股份制,从而出现了合作制中的股份化倾向,即出现了所谓的“股份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组织虽然不同于传统合作组织的集资方法,但它仍然具有合作组织性质。股份合作组织是现阶段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方向。

二、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呈现了新的特点:

首先,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形式多样化。中国农村涌现了大批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为区别于改革开放前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成立并延续至今,已经行政化了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些农村合作组织被学界称为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这些组织产生的共同背景,是农村商品生产和农村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瓦解,农业生产重回小农户耕作体系之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小农户重新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体,在政府的指引下依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发起组建和成立了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这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城乡联系的重要形式。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组织法律地位的逐步明确。个人彼此间相互联合以增强经济实力和社会竞争力的愿望促使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悄然兴起并迅速发展,但在产生并发展起来后的很长时间内,这种自发的农民合作社都是在法律的边缘生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直到2006年10月31日中国颁布了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才结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状态。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适当的规范。至此,中国农民合作组织总算有了一个合法的名义,为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解决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障碍,这在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史上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三、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现有缺陷

(一)现有制度缺陷

第一,产权制度方面。目前,中国农村合作组织产权及相应的法律关系是模糊的,甚至是矛盾的。一是农村合作组织法人财产权没有有效认可。二是农村合作组织产权的划分上,乡镇、行政村、自然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划分不清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归属变得不确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明确。三是农村合作组织中个人产权模糊。四是农村合作组织与相关组织产权边界模糊。

第二,土地制度方面。农村土地制度历来是中国农村变革的关键,是农民组织化演进的物质前提。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增长中的全部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缺陷开始显现出来:一是农户对固定承包的地块长期预期不足。二是无法在更大范围实现土地资源的流转和合理配置。

一是国家初始大力倡导发展的集体经济组织和计划体制残留下来的行政干预对现有制度影响深刻,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的领导者是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在集体经济中获得了尽可能获得的利益,一旦合作组织兴起,他们可能会失去领导地位,一定程度上会动摇乡村现有行政管理地位,失去他们的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集团不愿支持,而采取各种形式加以干预。二是由于历史、观念、法律、制度环境、行政现状等原因,制度变迁成本较高。

四、促进农村合作组织制度演进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对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供给的力度

首先,要清晰产权,变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债权性质为物权性质,赋予农民对农地拥有完整的经济所有权。农民因有独立的经济所有权,而具有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土地权利基础和组织法律保障。所以要从法律上使农民得到了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把土地使用权物权化。

其次,要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在推进农村合作组织创建的进程中,存在着一些重要的现实问题需要立法解决:如是否以农民为主体;合作组织的产权是否明确,特别是剩余索取权是否归入股农民所有等。而中国目前合作经济只有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村合作组织作为一种农民之间弱者的联合体,农民对于合作组织的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具有明显的反市场倾向。这里面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不仅有政府的主导,还有与农民、组织其他成员、市场、合作组织自身以及其他合作组织之间复杂关系。因而如果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的约束,只要一方主体行为过度,就很可能会导致合作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动摇,甚至出现合作组织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

再次,在农村市场完善上,政府应继续提供制度供给。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保障体系之一。

第一,完善要素市场。改革粮食流通体系,使之逐渐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创新农地流转制度,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的规模经营奠定基础;加快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为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信贷支持,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第二,建立健全透明公平的交易规则,提高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完善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大力加强运输、通讯、储藏、饮食服务等设施建设,同步完善各项配套服务设施。

(二)营造制度环境并提供政府援助

要推进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必须优化其发展的制度环境。一是要从意识形态上进行转变。消除歧视,清除不利于农民合作的制度因素,降低合作组织发展的制度成本,形成推进其发展的良好氛围。二是要规范政府行为。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计划”和“市场”两种调控手段的关系,适度控制和把握好对合作组织的干预。三是给予积极的保护和帮助。政府应保障合作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和资产,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侵害合作组织的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平调合作组织资产。政府可以在财政、金融、税收、土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农村合作组织大力扶持。

(三)走强制性和诱致性相结合的制度道路

从制度变迁的路径来看,制度变迁有两种基本方式,即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凭借其强制力资源组织实施的制度变动,具有强制性和激进性。中国在1950年代以来,由国家推行的农村合作化运动走的是一条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诱致性制度变迁则是由于个体或群众在寻求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体现出自发性和渐进性的特点,符合农民自身群体的利益要求。因此,农村合作组织在进行路径选择时,必须持客观谨慎的态度。强制性和诱致性路径以及路径依赖告诉我们,两者各有其优势和缺陷,农村合作组织制度的发展应当吸纳二者的优势,走一条以农民自愿、政府诱导为基础,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切实有效,渐进式推进的合作化发展道路。

展望未来,农村合作组织必将继续发挥它在推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重要影响。在如今的中国这一组织形式仍有着继续完善和发展的空间,本文认为在未来中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必将沿着更加专业化,更加独立化,更加法制化,更加小型化的道路发展。这一发展道路将主要取决于中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广和先进农业科技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万江红,徐小霞.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评述[J].农村经济,2006(4).

2、苑鹏.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J].中国社会科学,2001(6).

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法范文4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独立法律地位

1 案情介绍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演变过程

本文所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这样一种组织,即由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造、改革、改组形成的三级合作经济组织。

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新中国成立,农业合作社运动之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耕者有其田”制度,农民按人头平均分配土地,农民是其分得土地的所有人。之后,农村实行合作化运动,农村经济先后经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直到1958年成立了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是在高级社的基础之上,通过高级社的联合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组织。这种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就是社员将自家的生产工具、土地等生产资料加入而形成的。人民公社还把基层政权的机构即乡人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合二为一,统称为人民公社。在人民公社内部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管理模式。实行政社合一的结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政权组织的一个附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得不到保障。1978年农村改革以后,农村逐渐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模式。1983年国家要求政社分社,重新建立乡人民政府和新的人民公社。一直到1985年,相关的政权机构乡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组建起来了。与此同时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却没有建立。需要说明的是乡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由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转变过来,其人员和机构基本上没有变化。

3 现行法律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农集体经济组织体的组织法,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宪法》第八条、《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八条,《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农业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规定。这些条款的规定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发包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其所有的土地,管理经营其所有的土地。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村委会是一种准政权组织,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是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组织村民实现村民自治。为其成员提供一整套运作机制实现村民利益。二是协助行政职能,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尽管目前法律中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具有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但是这方面是职能容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职能相重叠,建议将来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将该部分职能剥离,使其成为单纯的社团组织。

虽然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是,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强化,而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弱化,甚至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架构,但不能否定农村集体的存在。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位于类似于公司性质或合作社性质的法人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应当有独立的组织机构,需要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范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议事规则、责任财产范围和责任形式等内容。这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一个农村集体组织是否存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地位,可以区分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职能,相互协作。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规则及对案例的分析 从以上的介绍来看,由于我国目前法律的缺失,导致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存在的认定不是那么简单、容易。但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农村在20世纪就普遍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不过当时的名称是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及人民公社。当时农村集体经组织的财产是社员自愿捐赠的生产工具及土地。后来人民公社解散后,政权性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起来,经济性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没有建立起来,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否定农村集体的存在,只是这个经济组织还没有组建起来。

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法范文5

关键词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WTO 政策支持

农民(或农业)合作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农业,都存在农民的合作组织,并且这种组织在经济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加入WTO后,中国农业要迎接挑战,除在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等方面取得竞争实力外,还必须将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农民之间的合作,形成一种能与大的利益集团相抗衡的力量,改变在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赢得主动和优势。

1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

1.1 分散经营的农户随着我国加入WTO势必被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

分散弱小的家庭经营难以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日趋激烈的世界农产品市场竞争中,农民不仅面临着国内市场风险,而且面临着国际市场风险。这种环境下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就犹如汪洋大海中的小船,经不起大风大浪的冲击。因为中国农村的家庭经营本身有其难以克服的弱点,如经营规模小、专业技术和专业化水平低、信息不灵、经济实力弱、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差等。前些年刚取消粮食定购计划时,政府提出要调整农业结构,号召农民市场需要啥种啥,但单个农民面对市场却茫然不知所措。在此方面哈尔滨市动力区朝阳乡平安蔬菜协会的做法颇值得借鉴。这个协会在组建过程中向农民发出一则启示: “组织起来,通过协会这道桥梁,共同走向市场,走向富裕。加入协会,通过自己的组织,共同抵御风险,增加收入。”通过建立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农业国际化商海中构建出“绿色航空母舰”,应该是当前农民的最佳选择。

1.2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加入WTO后的现实选择 1.3 现存农村经济体制和组织不能适应农村经济改革的需要2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障碍

2.1 思想认识问题

农民对中国过去的由于行政命令而成立的农业合作社心有余悸,会降低农民参加农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其次领导观念问题的限制。由于农民合作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动摇乡村现有行政管理地位,一些农村领导将不情愿支持。

2.2 法规政策问题

众所周知,一个国家的政策法规既是一个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催化剂,同时也约束这一组织的各种行为。然而几十年来,我国没有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至今我国仍没有出台《合作社法》,在《公司法》等有关其他经济组织的法令中,也没有专门适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条款或章节。而由各部委颁发的条例、章程毕竟不具有国家大法的权威性。因此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业务内容、出资要求、社员及管理层的产生、登记和成立与解散手续、惩罚措施都没有做出法律规定。这导致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名称繁多而无法统一,兴办的实体或登记部门五花八门,不利于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宏观管理。

2.3 体制束缚问题

农村经济改革存在着不彻底性。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和“大包干”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足足让广大农民欢喜了十多年,他给中国所带来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但这只是在“一大二公”的生产关系束缚下解放出来的生产力所产生爆发力的结果,从长期的发展过程看,农民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集体“统”的束缚。在国家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定购指令性任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去逐户落实,农民处于让种啥就种啥的被动地位。这在某种程度上剥夺农民生产自主权的同时,也使农民产生了对国家和集体的依赖心理。

2.4 中国尽管有农业推广体系,但是结构和功能非常低效

教育和推广工作彼此分离,在满足农民需要方面不能到位。合作组织的成立需要多学科多专业的工作部门相互协调对农民进行全方位的服务,这恰恰是中国农业推广系统最为薄弱的环节。却是乡村合作组织推广工作的核心。

3 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3.1 增强加快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建设的紧迫感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目前,发达国家的农民80%以上是合作社的社员,80%以上的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8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由合作社提供的。利用合作制是世界各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普遍做法,是最受世界各国农民欢迎的组织形式。从我国实践看,合作经济组织满足了家庭承包制以后农民要求组织起来的愿望,解决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发展趋势。

(2)迎接入世挑战,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迎接入世挑战,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因为我国千千万万的小农户无法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大农场竞争。我国应加快发育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育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社、股份合作组织等,在农民与龙头企业之间架起桥梁,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带领农民进入市场。

(3)坚持正确的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定要从国情、省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一要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二要根据农民需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三要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合作经济组织。四要实行民主管理,把合作经济组织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

3.2 尽快制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

合作社做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现代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利润意识基础上的资本的联合。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股金”多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的必要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这是它与公司制企业的一个重要区别。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当然,合作社与其它经济主体的交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且必须追求盈利的最大化。对合作社这样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必须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我国近年来已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法规,惟独没有制定关于合作社的法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涉及的对象十分复杂。包括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传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分化和改革过程中,在立法时,要考虑到传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能的变化,为其分化留下足够的空间。可以较为笼统的提出支持供销社领办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发展为农民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等。立法的侧重点应是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法律上应明确其财产关系和责任形式,明确其与政府的关系,农民明确政府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等。

3.3 加强政策支持,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要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对农民自愿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社以至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重点给予扶持帮助。

(2)要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拓展业务,强化其为“三农”综合服务功能。首先,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凡是农村和农民需要的包括金融、保险业等,都应当允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不要行政干预。其次,将目前散落在乡镇的“七所八站”等一些与农村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或机构,应由农民监管,变成真正为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

(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高度关注与市场经济和农民有着天然联系的农村供销合作社,通过深化改革和必要的支持,使之变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参考文献

1 杨戈.走向现代农业-农业现代化与创新[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法范文6

关键词:新农村;村级改革;农村经济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在农村,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在村级组织。只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村级组织改革,破除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才能激活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建立起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村级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对村级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必须重新审视。

(一)村级组织是党和政府与亿万农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村级组织是我国农村的最基层组织。党和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只有通过村级组织去组织农民实施才能落到实处。政府的各项支农惠农措施,也必须要通过村级组织这一载体去实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广大农民的意愿,也主要是通过村级组织这一渠道向上级反映。离开村级组织,党和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将因失去抓手而无所适从。

(二)村级组织是新农村建设的基层组织者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加大对农村的投入,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发展农村社会公益事业;三是加强对农民的教育,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文明程度。而这三个方面的工作,都必须要靠农村的最基层组织――村级组织去组织实施才能完成。

(三)村级经济是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和支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涌现了一大批如华西村、等依靠村级集体经济基础而发展壮大的“名村”,为其他地区的新农村建设树立了榜样。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虽然各地不应完全照搬照抄这些“名村”的经验和发展模式,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经过50多年积累起来的村级集体经济的巨大财富,是新农村建设最现实的物质基础和支撑,任何抛开现有的村级集体经济进行新农村建设的设想,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而且也是无法实现的。

(四)村级经济组织是农村的市场主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规模小、并且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既阻碍了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应用,也无法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相对接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成为严重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引导下,公司+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等各种市场主体组织有了很大发展,对于组织分散的农户顺利进入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未来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村级经济的市场主体作用是任何组织都无法取代的。

(五)村级经济是聚集新农村建设资金的载体

建设新农村需要强大的资金投入。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投入的渠道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的财政扶持,二是社会资金的投入,三是农民自己进行投入。

随着我国城乡统筹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战略方针的实施,国家的投入将会不断增加,但是在市场经济下,国家的投入将主要用于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保障社会公平,国家不应该也没有能力把新农村建设所需要的巨额资金全包下来。新农村建设所需要的资金,要靠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和农民自己进行投入,这就必须要发挥村级经济的载体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吸引并凝聚各种社会资金,提高农民自身的投入水平,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所需要的巨额资金投入。

二、现行村级体制的制度缺陷

30年前所进行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虽然冲破了农村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改变了集体经济“大呼隆”、“大锅饭”的状况,但是从本质意义上讲,这一改革只是改变了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并未触及农村计划经济的根本体制。

30年来,虽然我国农村的各项改革在沿着市场经济取向不断深化,但是农村经济最核心、最关键的村级体制始终没有进行根本性变革。按照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要求,现行村级体制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一)村级集体经济产权模糊、残缺不全,制约了农村市场主体的发育

从现行的各种法律制度的规定看,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实行乡、村、组三级所有,以组为基础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一方面使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归属不清,三级组织均拥有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究竟归纳一级所有不清楚,事实上,哪一级都没有完整的所有权。另一方面造成了村级集体经济的产权残缺,作为农村经济最基本单元和支撑的村级经济在土地等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上,上有乡、镇的顶头领导,下有村民组对土地等集体资产的实际占有,因而使村级组织的所有权在事实上被架空。产权经济学认为,只有构建了具有排他性和流动性的产权,才能培育起有效率的市场主体。村级集体财产的产权模糊、残缺不全,严重束缚了其向农村市场主体的发育,从而影响了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二)政经(社)合一的组织形式,降低了村级组织的行政和经济管理效率

现行的村级组织既是农村居民的自治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组织。村级组织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往往以经济管理者的身份向农户乱摊派,加重农民负担;在行使经济职能时,又往往采用行政手段,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同时,繁杂的行政和经济管理事务又占据了广大农村干部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其自身素质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高度集权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缺乏相互制约的权力制衡机制

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的村级组织都是集行政管理与经济管理权于一身的高度集中统一的组织结构,既没有建立科学的内部分工制衡机制,也没有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这种体制不仅容易造成个人专权,导致乱用权力、决策失误,而且在权力失去制约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滋生腐败,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削弱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村级组织存在的制度缺陷,是目前引发我国农村一系列问题和矛盾的根源。

1、受体制的制约,村级经济没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而发育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具有内在生机和活力的农村市场主体。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体制中,村级集体经济没有充分发挥其为农户提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农户进入市场的功能,使分散的农户盲目地闯市场,造成我国农副产品供应的大起大落,长期以来始终跳不出“少了少了少、多了多了多”的怪圈,不仅使广大农民蒙受了巨大损失,影响了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而且引发了国民经济的剧烈波动。

2、村级经济没有发挥有效聚集社会资源投入农业的载体作用,建立起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农业的投资、融资机制,使农业投入长期不足,影响了对农业的现代化改造。

3、由于村级经济薄弱,没有接长农业产业链条,不仅使农业的效益无法提高,而且也制约了农业自身吸收接纳劳动力的能力,使数以亿计的农业劳动力不得不背井离乡进城务工,既影响了农业的自身发展,也加大了社会的就业压力,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4、由于村级体制缺乏应有的活力,抑制了新农村建设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效能的释放,使新农村建设出现了“外热内冷”的尴尬局面。

三、村级体制改革的构想

改革村级体制,必须在坚持土地等基本农业生产资料集体所制的前提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广大农民的意愿,顺势推进,才能保护并不断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一)改革“三级”所有,强化村级集体经济所有权

从目前的行政组织架构看,乡、镇是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者,但是有关法律法规至今仍未予以明确。因此,应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一级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权。村民组虽然是三级所有的基础,但是由于其规模小,经济基础薄弱,组织机构不健全,难以承担作为集体经济主体组织农户进入市场的重任,可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以股份等形式逐步纳入村级经济。村级组织一般是以一定的社区为单位组建的,规模适宜、机构健全,因此应将土地等集体经济产权明确在村一级,从而把村级集体经济塑造成为产权清晰、完整的农村市场经济主体组织。

(二)实行政经(社)分开,强化村级集体经济管理

在市场经济下,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对农村进行行政管理,为广大农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产品,因此应当明确乡镇一级不应再承担经济管理职能。村一级组织应实行政经(社)分设,即将村级集体经济管理职能从村民委员会中分离出来,村民委员会只行使村民自治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再承担村级经济管理职能,另行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专事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工作。村民组在纳入村级集体经济之后,将成为村级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再具有行政职能。

(三)推进股份合作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经验证明,股份合作制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已基本完成了村级经济的股份合作制改造,积累了丰富经验。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使我国农业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实现了新的跨越,为农村经济全面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因此,在完成对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改革,实行政经(社)分开之后,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适时推进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逐步把村级集体经济改造为规范的农民股份合作社,使之成为专门从事发农村展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进入市场,为农户提前、产中、产后等服务,进行农产品加工等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合作社法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