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计划范例6篇

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计划

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1

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历史机遇,进一步统一思想、抢抓机遇,坚持“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确保质量、加快发展”的建设原则,按照国家计委和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以及《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积极实施农村公路改造,提高路网基础水平,改善农村交通条件,大打一场“全党发动、全民动员、全员参与”的人民建路战争,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二、建设范围、目标

农村公路改造范围是指符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共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县城通达所辖乡(镇)的公路;第二层次是连接相邻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第三层次是乡(镇)通达所辖行政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要发挥后发快进优势,要抢先一步,快人一拍。农村公路建设两步并一步,五年任务三年完成。计划从年到年完成农村公路改造工作,即年主要完成农村公路乡到行政村公路的建设,―年主要完成县到乡、乡到乡公路的建设,通过大规模的农村公路建设,实现行政村通油路或水泥公路率基本达到100%,提高公路等级、标准、通达深度、通行能力以及公路网的基础水平。改造总里程为4612公里。各县区具体目标为:

县:建设规模953公里,其中:年建设205公里,年建设340公里,年建设408公里。

县:建设规模1147公里,其中:年建设192公里,年建设500公里,年建设455公里。

县:建设规模1135公里,其中:年建设201公里,年建设466公里,年建设468公里。

县:建设规模1277公里,其中:年建设223公里,年建设528公里,年建设526公里。

区:建设规模100公里,其中:年建设21公里,年建设41公里,年建设38公里。

三、组织机构、职责

建立和健全市、县、乡(镇)三级农村公路建设指挥体系与网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管理、分级负责。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分指挥部,由市计委、交通局、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务局、广电局、供电局、电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全面组织领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同时成立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为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负责建设项目规模、技术方案、培训指导、预算的审批和工程验收,同时负责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拨付使用等工作。

各县、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职责和落实配套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并负责做好用地、拆迁与施工环境的保障工作。具体为:第一、第二层次农村公路建设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的计划、建设规模、标准由县交通局负责编制并报市交通局审批;第三层次农村公路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项目的计划、建设规模、标准由县交通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报市交通局核备。

四、工程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

(一)工程前期管理

每年底各县交通局负责会同县发展计划局将下年度计划实施的农村公路项目的简化方案设计报市交通局,具体编制办法参照市交通局制定的《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市交通局负责会同市计委根据各县上报的建设规划,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及时将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上报省交通厅和省计委。申请国债资金项目的方案设计,必须先由市交通局初审,然后再上报批准。

(二)工程计划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编制应坚持符合农村公路网近远期规划以及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以奖代拨”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先急后缓、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坚持立项批复的原则;坚持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原则。

1.市交通局根据各县上报的方案设计,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上报省交通厅。

2.各县上报市的年度建设资金申请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列入上报省―年建设计划并获批准的项目、纳入市―年建设计划。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地方配套人力、物力和资金已经落实。

3.各市、县交通局会同市、县计委(发展计划局)应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措施和对策,以保证年度计划目标的实现。

五、工程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一般应当在原有道路基础上进行建设,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做好公路绿化美化,增强晴雨通车能力。同时,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一)农村公路技术等级根据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采用二级、三级和四级公路三个等级。第一层次农村公路采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路;第二层次农村公路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第三层次农村公路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二级、三级公路采用沥青砼路面,四级公路采用水泥砼路面。农村公路建设应优先考虑危桥、险涵的改造,桥涵与路基同宽,桥涵跨径应尽量采用标准跨径。

(二)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设置必要的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好公路绿化美化和沿线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做到沿线环境与公路建设相协调配套。绿化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三)农村公路建设应注意不破坏当地的农田灌溉水系,设置必要的排水和防护工程,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农村公路建设其他标准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

六、工程实施与管理

县与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协调、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廉政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形成合力。同时要健全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党政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作用,构筑综合监督网络,将农村公路建成“放心工程”和“满意工程”。

(一)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以及廉政管理合同制等五项制度。各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实施、领导协调工作,以及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征地拆迁与施工环境的保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农村公路建设按照“民办公助、民工兼勤”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投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但一般农村公路项目,也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也可由县、乡(镇)政府组织当地人民群众参与施工。市交通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和有关管理工作。县交通局负责第一、第二层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施和管理工作,以及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第三层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施工作。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在省交通厅质量监督部门指导下,由市交通局质量监督机构为主体进行抽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农村公路建设,应结合项目实际,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各县要组成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建立中心实验室,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组织部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参与工程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单位工程优良率必须达到85%以上。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扣发该项目的建设资金,直至工程整改合格后再补发。

(四)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开工报告手续,开工报告由县交通局初审统计后上报市交通局,经批准后才能开工。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交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的验收由市、县交通局组织,市交通局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各地要积极配合省交通厅抽查验收。

(六)建成后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按照《公路法》及《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县道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道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建立乡、村公路专门养护机构和确保养护资金来源,切实有效加强农村公路维护保养,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各县交通局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相关机构做好养护工作。

七、建设资金管理

建设资金由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组成,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一)实行“以奖代拨”的方法,即在年度计划下达后,先预拨50%的资金;工程竣工后,经市交通局检查和省交通厅抽检验收后拨付剩余应拨数。

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2

一、县农村公路现状

(一)农村公路基本情况

县位于半岛东南部,全县11个镇,1个街道办事处,633个行政村、51万人口,总面积1443平方公里,其中山地丘陵占86%,是个典型的山区县。公路密度0.938公里/百平方公里。

自年农村公路改造实施以来,全县上下抢抓机遇,攻坚克难,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建设,极大地优化了县内路网结构。截至年底,农村公路有路面铺装里程达1068.7公里。其中二级公路125.9公里,三级公路124.2公里,四级公路818.6公里。年底实现全县所有建制村通水泥(油)路,硬化通村率达到了100%。并为全市在省率先实现所有建制村通水泥(油)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年,县从全省100个候选县(市区)中脱颖而出,被评为省“首届群众满意‘双通’县”。

在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改造进程的同时,近几年,我县逐步把工作重心由改造建设转移到管理养护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制订出台了《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并建立起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对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机构人员、养护资金落实和目标考核均做了具体详细规定,做了“三落实、一到位”。

县政府每年从县财政中列支510万元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配套。各乡镇每年按照辖区内里程按每公里配套养护资金400元,进行配套,确保了养护资金落实到位。全县共配备养路员769名,配备养护工具,报酬按月打卡发放。并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实行月考核机制,奖优罚劣,提高了养护工作积极性,实现了“路路有人管、路路有人养”的格局,建立起了“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主体明确,奖惩分明,投入有保,管养规范”的管养机制,使农村公路管养落到了实处。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的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我县相继制定出台了《县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县新规划实施方案》、《县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为农村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公路的不断发展,在实际建设管养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村村通”通达深度不够,资金来源单一,投入后劲不足,制约了农村公路的建设公路建设规模。

2、农村公路未构建起真正便捷畅通的交通网络。农村公路虽然以零距离为标准,但是个别村与村之间的农村公路不通,未完全实现“路路连、村村通”。

3、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比较低,大部分农村公路为四级路,全县二级以上公路仅125.9公里,占全部农村公路里程的12%。由于技术等级低、建设标准低,使得农村公路路面状况较较差,抗灾能力弱,极易遭受破坏。

4、公路养护标准不高,养护效果差、技术含量低。受地方政府财政、养护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等条件制约,在农村公路养护中,也存在被动应付、突击养护现象,养护措施仅限于路面清扫、路肩整理等简单工作。

5、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力度不够。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标志、指示标准较少,行驶缺乏“路标”。而且,近年来,超限超载车辆增多,超限车辆行驶在农村公路,对农村公路破坏性极大。

二、任务目标

本次我县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活动将遵循“城乡统筹、典型引路、分类实施、注重质量、全面铺开”的原则,着力解决村级断头路、村村连,建设1-2条主要街道,计划利用、年,投资12961万元,建设农村公路320.93公里,保证每年建设路段达到交建管59号要求的建设标准和管养标准,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再上新台阶。

三、计划安排

(一)动员发动

为提高全县上下争创示范县活动的积极性,于,县委、县政府召开“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活动争创动员大会,抢抓全省“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活动机遇,专项安排部署示范县活动具体工作,明确争创目标要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达到“全省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标准要求,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二)实地调研

,结合交通“十二五”发展规划,参考前期我县农村公路数据库,组织交通专业技术人员利用GPS等先进设备,对全县符合修建标准的路线、路段实地调研,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为实施该计划提供基础资料。

(三)计划实施

1.总体实施计划。利用、年两年时间,拟投资12961万元,新建、改建农村公路320.93公里。其中,村级断头路85.74公里,占修建计划的26.7%,村与村间必要通达123.24公里,占修建计划的38.4%;村内街道111.95公里,占修建计划的34.9%。

2.年度实施计划。第一年拟投资6270万元,新建、改建农村公路150公里。其中村级断头路40公里,占年度计划的26.7%,村与村间必要通达60公里,占年度计划的40%;村内街道50公里,占年度计划的33.3%。

3.年度实施计划。第二年拟投资7368.67万元,新建、改建农村公路170.93公里。其中村级断头路45.74公里,占修建计划的26.8%,村与村间必要通达63.24公里,占修建计划的37%;村内街道61.95公里,占修建计划的36.2%。

四、建设原则与技术标准

(一)建设原则

1、按照“城乡统筹、整体规划、先易后难、确保质量、整体推进”的原则,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2、项目法人由各实施镇、街道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村级公路网化工程”的前期工作、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以及费用控制等全程负责。

3、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4、严格按照交建管59号文关于建设养护标准要求。

5、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促进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健康、有序发展。

(二)技术标准

1、建设标准

总体要求:按四级公路标准进行施工,路面宽4-6米。农村街道路段配备完善的路侧排水及安全防护设施,实现“路宅分家”;街外路段每侧保证不低于1米的路肩、2米的绿化带。

路面结构:根据建设性质,拟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厚度18厘米。路面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耐久性和抗滑要求,表面平整,排水通畅。

路基标准:路基表面平整、边线直顺,边坡稳定,排水和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具有较强的公路抗灾能力。

小桥涵:按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设置,配套齐全,承载能力达到四级公路相应技术标准。

沿线附属设施:公路标志标识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符合规范;相关配套设施齐全完整;道口桩设置标准、醒目、美观;沿线宜绿化路段全程绿化。

2、养护标准

认真执行《省农村公路条例》、《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做到路基满足标准宽度,路面整洁平整,桥梁配套设施齐全,路域环境和村容村貌明显改善。

路肩及防护工程:路肩平整坚实、无车辙坑洼。边缘整齐,与路面相接顺适;边坡稳定饱满,无杂物;边沟及排水设施完善、畅通;防护设施无损坏。

路面:路面整洁平整,行车顺畅。无坑槽、松散、沉陷、拥包等严重病害。

桥涵构造物:路线与桥涵衔接平顺,无明显“跳车”现象;桥涵栏杆帽石无缺损,支座、伸缩缝维护完好;桥涵无淤塞,排水畅通;锥坡、护坡完好;危窄桥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沿线设施:沿线交通标志、里程碑、百米桩、道口桩按国标设置,做到位置适当、准确、醒目、美观。

路政管理:加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力度,保护好路产路权,改善路域环境和村容村貌,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

1、为开展好县“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活动,保证示范县活动顺利实施,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发改、财政、审计、交通等单位以及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活动建设领导小组,在县交通运输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网化示范县活动建设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工程招投标组、规划计划组、质量监督组、资金管理组等5个专业组。综合协调组负责活动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工程招投标组主要负责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招投标,保证农村公路建设的公平、公正、公开;规划计划组、质量监督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协调解决技术问题;资金管理组由县财政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上级补助款争取到位及工程款的按期拨付。

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村级公路网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与县“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建设办公室的沟通协调,积极筹措辖区内道路建设资金,发动群众投工投劳,做好工作宣传,发动“一事一议”,切实把把“示范县”活动做好做实。

(二)政策支持

为保证“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活动顺利实施,县发改、国土、住建、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为“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活动建设开通“绿色通道”;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为“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建设群策群力;引导有意投标企业积极投标,以最低的成本建设最优质的工程,赢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计划编制

根据县“十二五”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新社区规划实施方案及《县交通“十二五”发展规划》,根据交建管59号文精神,拟定科学合理的修建计划、切实可行的筹资措施、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计划调研过程中,实事求是、解放思想、高瞻远瞩、远期规划与近期目标相结合,任务目标与筹资能力相结合,民心工程与形象工程相统一,为后期的建设、养护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资金保障

利用好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县级财政每年根据实施情况,按照每公里补助万元标准,进行补助;乡村资金筹集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还可通过村集体拿出一块、争取上级帮扶单位扶持一块、争取在外工作人员捐献一块、私营业户、企业厂长(经理)、老板捐资一块、利用道路冠名权和企业道路所有筹集一块等办法,筹集工程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建立严格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按项目设立专户,由县财政拨款至资金专户,由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资金监管使用,实行计量支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跑冒漏滴,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为保证计划的严肃性,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拟建镇(街道)或村委开工前按2万元/公里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待公路主体验收合格、附属工程开工后,由镇、村开具证明退还保证金。

(五)项目管理

“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工程招投标组、质量监督组、资金管理组,全面负责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核和工程质量监督,包括施工企业资质审核、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原材料的选购、廉政建设等环节。

建立政府监督、工程监理和施工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工程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90%以上。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建设程序。

(六)交付使用

公路建成验收时,对照标准要求,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列入管养范畴,明确管养责任,建立养护档案,配备养路员,开展日常养护。同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将协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农村公路信息档案,安排每年至少两次集中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奖优罚劣。

(七)严格考核奖惩

将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建设列入年度和年度全县目标量化考核。对完工项目,组织县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建设标准和管养标准考核验收,确保建一条成一条。并以考核检查情况,兑付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施工单位以及乡镇政府责任意识。

配套资金充足的镇、村,县财政将会相应增加补助资金,增加修建计划,表彰奖励;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镇、村将相应缩减建设计划,通报批评;对影响“全县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活动实施的,将追究项目法人责任。

充分发挥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专项资金的作用,针对各镇(街道)养护管理情况奖优罚劣。对考核前3名的镇(街道)予以奖励和表彰,对考核后3名的镇(街道)予以通报,以督促各镇(街道)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八)成果总结

认真总结“全省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活动,全面落实交建管59号文精神,坚持“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养、养必优良”的工作理念,遵循“雨季抓水毁、冬季抓修复、平时抓保养,季度抓检查、年终抓考评”的管养原则,积极探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实现了管理无盲区、养护全覆盖的目标。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以加大农村公路法律法规宣传为重点,以开展清理乱搭乱建、打场晒粮等专项整治活动为抓手,提升道路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引导社会各界提高对农村公路管养工作重视成都,共同参与,带动农村公路管养质量的整体提升。

二是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养护质量。采取集中培训、现场观摩等形式,全方位提高养护工的管养技能。同时,编印《农村公路养护手册和常见病害处理办法》,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开展。

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3

【关键词】国土资源;管理;新农村;土地;建设;意义;

我国国土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个地区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自然地理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各个地区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可能截然一致。如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我们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首先考虑的,是新农村建设用地过程中所面临的共性问题。

一、国土资源管理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

1、新农村建设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强化农村土地管理

(1)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管理上首先不能有重国有土地管理,轻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思想,要将农村集体土地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不能偏废。其次是法律法规要到位。重点要制定和完善农业承包经营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第三是管理措施要到位。农村土地管理体制要加强,乡镇土地管理机构要加强,基层土地管理人员素质要提高,以利农地保护和管理。

(2)完善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地转用。要按照用途管制的原则,确保农地农用,确保农村各项用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使用。要按照科学性和现实性的原则,建立农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代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要编制科学性、指导性、操作性较强的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鼓励土地承包权的合理流转,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在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千方百计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整理。农村土地整理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整理。它不仅改善农、林、水、路排灌系统,增加耕地面积,而且还可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是维护农村风貌和自然景观,增进农村休闲游憩功能的一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

2、新农村建设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全面支持

(1)新农村建设需要科学合理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新农村建设要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编制好土地利用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通过优化镇村布局,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引导居民适当集中,从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上为广大农民进行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

(2)新农村建设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国土资源部门通过组织农民开展农村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的整理,不仅能够迅速改变农民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整治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且还可以大大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防范自然灾害,实现增产增收。

二、国土资源管理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站在全局高度,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有能力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促进农村的阶段作出的伟大战略决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造福农民、惠及子孙后代的宏伟工程。这项战略,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国土资源部门是建设新农村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一直十分重视支持 “三农”工作。尤其近几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把土地“闸门”,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大力推进土地整理,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加大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力度,为“三农”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我国大部分国土资源分布在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国土资源部门责无旁贷。无论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还是地质工作,都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新农村建设中,国土资源部门任务十分艰巨。要积极开展农村用地规划工作,主动介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类相关规划工作;要在进一步摸清农村用地现状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搞好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要在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及时保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新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急需的基础工程建设用地。

三、加强国土资源管理 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

1、加强农村用地的规划管理,为新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要充分发挥好土地利用规划对村庄、集镇等专项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努力提高土地规划的实用效能,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科学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重点安排生、生活、公共基础设施等急需的基础工程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审查报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介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类相关规划。

2、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土部门支持新农村建设,首先是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严格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并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同时通过在土地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标注的形式落实到承包农户,确认基本农田面积、位置和质量,明确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加大违法用地执法力度。加强土地执法巡查,坚决查处违反规划,侵占基本农田的违法用地行为。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3、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提高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重点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建设,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基层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经费,减轻乡(镇)的负担。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所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不断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结束语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工作的重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国土资源管理与新农村建设密切相关,建设新农村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支持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1]李安成;;国土资源管理与新农村建设的思考 [J];华北国土资源;2007年02期

[2]杨临萍;;在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土地制度创新 [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年08期

[3]张现勇;;平阴县强化国土资源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 [J];山东国土资源;2008年01期

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4

二、建设目标3年农村公路建设的目标是改造、硬化农村公路346公里总投资1.5亿元。其中:通行政村44公里,硬化率达100%通自然村302公里,硬化率达80%年计划改造、硬化农村公路80.5公里,力争120公里。年计划改造、硬化农村公路77.5公里力争116公里。年计划改造、硬化农村公路76.5公里,力争110公里。

三、政策措施和资金筹措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土地置换、山场拍卖、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也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出资或投劳。安排农村公路配套资金。市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统筹解决。农村公路建设方面,中央、省、上饶市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配套2万元/公里,桥梁另行补助。实行农村公路建设激励机制。

市政府对当年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每公里安排以奖代补资金1万元,对当年完不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扣除省、市二级以奖代补资金。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基金,市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基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市财政每年安排县道7000元/公里、乡道35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经费(按上一年末累计硬化里程为准)作为农村公路养护基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有序推进,成立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交通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发改委、财政、交通、公路、监察、国土资源、审计等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交通局长兼任。

五、各部门要围绕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同心协力,密切配合,尽职尽责。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责任。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为承担乡道建设的项目业主,村民委员会为承担村道建设的项目业主。为确保农村公路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并纳入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的年终目标考核范围。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项目的立项批复,组织项目前期工作评审及计划监督,督促配套资金的落实。建设管理

1立项规范。各乡镇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必需在上一年度十一月份前上报,年度计划依照“谁成熟、谁优先”原则编报,列入年度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必需是已进入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的项目。

2勘测设计。农村公路路面设计要求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5公里以内的四级或四级以下的农村公路路基拓宽改造的简易设计,可由市交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测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卦设计或改变路线走向。

3技术规范。农村公路应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原则。结合资金、交通量发展前景以及实际意义,对项目进行准确的定位,确定其技术标准。通乡镇公路以三级以上为主,通行政村公路以四级为主,特殊路段可采用等外规范。技术规范的采用原则是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通行能力。

4工程施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必需在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严禁招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施工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必需依法进行查处。

5质量监理。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四项制度”和“业主管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促使农村公路建设迈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市交通局、公路分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稳步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同时,充分发挥党政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将农村公路建成“放心工程”满意工程”

6工程验收。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完工后,需经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统一由市交通、公路部门组织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到市交通、公路部门,并由其组织竣工验收。

六、环境维护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养护管理也是发展”思想,克服“重建轻养”思想。

根据府厅发[]48号文件精神,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总责。

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5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第五条(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第六条(项目业主)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第八条(实施方案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第九条(项目选址)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第十条(规划方案设计)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规划审批公告)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第十三条(用地许可)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报建方式)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第十六条(施工许可)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第十七条(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十八条(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第十九条(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第二十一条(报建收费)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6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