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合作社性质范例6篇

农业专业合作社性质

农业专业合作社性质范文1

关键词:发展;合作社;质量;保证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迅猛发展,从已公布的情况看,全国仅2009年就比2008年增长一倍多。从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看,一部分规范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产增收等方面,显现出了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是只有框架的“空壳社”,或是以合作社的名义为少数人服务的“伪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合作社的发展道路,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了搞形式主义的样板,甚至成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不但没有给农民带来应有的实惠,还产生了消极影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质量上的必要条件

虽然,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是难免的,但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当尽量少出问题,少走弯路,不能放任自流。发展需要有数量上的增长,但重要的是质量上要有保证,没有质量做保证的发展不是真正的发展,只有数量而没有质量的发展等于没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量上的增长是很容易的,而在质量上的提高是难能可贵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而且要有实在的经营活动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二、当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第一,政府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一是过于追求数量上的增长,把数量的增长作为考核政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绩的重要指标,致使一些地方在形式上建立了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结果是成绩一大堆,而真正能发挥积极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却很少;二是先发展后规范,不管是否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先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建立起来,之后再去规范,结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较多,问题也较多,规范难度大,农民兴办和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

第二,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方面。一是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有偏见,认为搞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是简单地归大堆,又要吃大锅饭,态度不积极,不主动,不愿意兴办,不愿意加入;二是一些基层干部指导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完成上级任务,被动地指导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形式上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得很有声色,有成员、有机构、有章程、有制度,各种手续俱备,但就是运营上没有行动,专业合作社成为形同虚设的空架子。

第三,在利益趋动方面。一是一些企业为享受到国家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积极发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个合作社的机构和运行都在企业的控制之下,企业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结果是企业赚得盆满锅满,而农民得到的实惠却很少;二是一些企业、组织或社会团体为得到国家的扶持资金,将自己包装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以获取不劳而获的利益。

三、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要采取切实措施

第一,坚持标准,重视质量。一是要树立质量重于数量的观念,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谋求数量上的增长,要改变在业绩考核上重数量轻质量的做法,要制定包括质量和数量在内的考核指标体系,要在发展合作社数量、成员数量、制度建设、运行情况、农民增收、成员评价等做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二是对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培育、扶持,批准设立的主管部门要按标准严格审查、审批和登记;三是对已经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调查摸底,搞好分类指导,对不符合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给予取缔,什么时候达到标准,就什么时候再给予批准设立。

第二,认真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保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让广大农民了解成立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掌握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使广大农民积极组建和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参与合作社的运行、管理、监督的自觉性。要增强管理人员“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加强指导,用好扶持政策。一是建立辅导员制度,要在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内部组建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机构,具体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二是搞好对合作社管理人员培训,增强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定期进行知识更新;三是加强指导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发展、规范、整合、提质”的总体要求,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绿色食品等有机结合起来,指导相同类别的合作经济组织搞好整合,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提质;四是借助中央“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的要求,用好用活扶持资金,把扶持资金真正用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上来,并做好使用方面的检查和监督;五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信贷、土地、税收等有关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倾斜,鼓励、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增强合作社的示范带动能力。

第四,加强监督。首先,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要求,加强内部监督。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要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利用服务,分享盈余,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按程序召开会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违法违规行为加以制止或举报。其次,搞好外部监督。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审计监督制度,要制定监督管理办法,要做好对合作社依法规范运行的检查和财务审计,要保证内部监督得以实现,要对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的行为给予纠正,要对责任人给予处罚,要对违法行为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Z].

2、中央2010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Z].

3、农民日报记者彭丹梅采访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孙中华的《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Z].

4、农业部等十一部、委、局《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Z].

农业专业合作社性质范文2

1.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1合作社的社员素质整体偏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提高农业经济和增加农民的收入为目的,而在市场竞争中最重要的是人才和组织间合作的竞争。由于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普遍小、再加上海南省相比于内地其他的省份的整体教育水平发展有一定的悬殊,在选择合作社社员和理事长有人才限制,导致与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整体素质偏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若没有专业的知识技能和管理理论作为支持,那在各种市场、资金、资源等市场竞争中难以可持续的发展下去。

1.2经营获得的效益低

在快速发展、日新月异的市场下,现代农业已发展成高技术、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行业特征,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存在规模小,经营能力弱,竞争力不强,金融服务产品少,所以导致合作社获得的整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偏低,没有形成成熟的一体化和规模化的生产链,对于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有很大的限制。再加上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待市场的竞争处于劣势,比如参与的成本高,劳动生产效率不高,获得的经济效益低等。

1.3缺少对金融市场的支持

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属于自愿性、民主性的经营主体,合作社的厂房、基地产权、基础设备等很难准确的划分作为有效的抵押物,在加上社员对征信体制的不重视。另一方面是有关的农业保险体系不完善,农业的特殊性经营活动使其行业发展中伴随复杂性、多变性和风险性,导致农业生产风险高且收益低,再加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对风险的抵抗能力有限且农业保险需求大,经营的经济收益不好大部分在保本甚至亏损状态。在这些现实因素下很大程度阻碍了合作社的资金流通,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前进道路。

2.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议

2.1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社员的综合素质

在海南省的整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社员和内部体制普遍不高,合作社的持续发展质量与社员的文化素质密度息息相关。所以相关部门要扩展多种教育形式的道路,定期的组织合作社的社员外出进行深造和学习。与其他成功的合作社或高校进行培训学习,加大社员和理事长的培训力度,在组织方面能有宏观的认识和提高管理能力;还可以在海南省举办专业的技术能手分享交流会,为以提升农业的技术能力。

2.2提高规模化发展,健全体内机制,提高经营效益

由于农民合作社的规模小而分散经营,没有规模化的一体式生产链,所以要使合作社的经营效益得到提高就要改变其生产格局,健全体内的机制模式调动社员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市场竞争力。利用政府的影响力和资金支持,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独自农业生产销售逐渐变成规范化、标准化的市场竞争,统一养殖、统一加工、统一销售加快生产效率,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再加上农民现有的资金和土地入股合作社中增加合作社的资本,管理者要科学合理的建立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农民的自信心,能有效的提高合作社的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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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市场主体;表决机制;政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目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包含营利和服务特定公众双重目的的组织机构。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目的应该包括营利性和公益性两个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私法人划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而我国法人登记制度里的社团法人所包括的范围要比大陆法系的社团法人宽泛得多。根据1998年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我国的社团法人属于非营利性的“人合组织”。而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人合组织”。但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恰恰是互经济组织。这样,以社团法人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目的,既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特点,又会严重阻碍其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不同是划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根本标准。“社团本身是否追求利润之事实是无关紧要的,只要社团促进其成员的营利性宗旨,即可认定社团从事营利性事业。”[1]营利法人的目的是通过自身所从事的经济活动获取利润并且将盈余分配给组成成员;非营利法人也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但是不把盈余分配给成员。我国现行法人登记制度规定,营利法人依特别法(如公司法)而设立,非营利法人一般须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并依民法而设立。这样,最好是由工商部门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法人登记。虽然存在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目的与法人登记性质的不对称,但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范之下,既可以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从事经济交往的现实需要,又不至于破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目的的实现。

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市场主体地位

要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两个基本目的,关键是要进一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村劳动力结构的变化以及农村已有市场体系的稳定存在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快速发展的两个主要原因。随着城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不但引发了农村劳动力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而且导致了农业收入占农户总收入的份额不断下降。在许多地方,只有老人和妇女常年从事农业生产,进城务工人员只是在农忙季节才返乡参加农业生产。这势必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能力不强、经济期望值不高,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动员能力的提升和内在发展动力的增进。随着家庭联城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农村经济就逐步走上了市场化的轨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建立之前,许多地方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业市场体系。作为农业市场体系的新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必要与其他市场参与者争夺市场资源和市场规则的制定权。受自身实力的局限,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很难与大型涉农企业、已有市场规则相抗衡。因此,必须下大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功能。

目前,各地县(市、区)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本辖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与企业法人的目的有着很大的区别,加之,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可能象企业法人一样迅速占领市场,因此单凭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辖很难甚至是不可能达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各地政府要站在改变农村社会结构、转变农业经济过程的高度,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社会资源,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要在明确界定部门职责的前提下,创建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业经济转型和农村社会变迁的模式,建立健全多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全方位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通过对吉林省粮食主产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实地调研,笔者发现,这些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在村屯内部、依托村舍邻里关系建立起来的。这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没有建立严格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而是依靠相约民俗和交易习惯来实现自身的运转。地方政府应该大力推动乡、县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的建立和发展,有条件的地方甚至应该着力推进市(地、州、盟)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的建立和发展。从而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业生产过程和农产品销售的统一平台,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得以真正实现。为此,首先要理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关系,消除彼此封闭的状态,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干部交叉任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同农村社会变迁相互融合。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财产的来源是多样的,存在着出资额与出资人权利不对称的特点。LeVay率先提出了成员异质性问题;[2]Henry 将成员异质性问题的实质概括为谁拥有控制权。[3]国内学者在借鉴西方学术界关于成员异质性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与成员异质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事实上,成员异质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立和发展全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而在解决优势成员与普通成员之间利益纠葛时,偏袒任何一方都会伤害另一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危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这就需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上有所创新。

当“龙头企业”、生产大户、销售和运输专业户充当优势成员时,农业经济已有市场规则可能被完整地带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个体农民与大市场不对称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决。如果优势成员无力改变个体农民与大市场不对称的问题,只会借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捞取自身利益,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会变得名存实亡甚至走向解体。唯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稀释和弱化单个优势成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里的优势地位。一般而言,优势成员在关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存与发展的关键环节拥有绝对的资源优势,并且优势成员的数量明显少于普通成员甚至是唯一的。只有大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才能有效降低单个优势成员控制资源的比重,才能有效减少单个优势成员控制普通成员数量的比重。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讲,成员异质性的问题直接影响着法人财产权能否顺利实施。作为“人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选举和表决机制是“一人一票”;作为“资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选举和表决机制中又加入了“附加表决权”。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附加表决权”的票数和范围进行了原则性限定,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弥合“一人一票”与“附加表决权”之间的博弈,即不能彻底解决优势成员与普通成员之间的利益纠葛。在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重大事项决策时,可以采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两种方式,进行两次投票,从而判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内部利益诉求上的对立情况。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机构,本着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广大农民根本利益、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本区域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原则,协调并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就某项重大事务的表决决议。

参考文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30页。

[2]LeVay C.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Theory:A Review[J].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83,34(1):1-44.

[3]Henry Hansmann. The Ownership of Enterprise [M]. MA:The Belknap Press,1996.

作者简介:

周骁男(1969-)汉族,男,长春工业大学教授。

农业专业合作社性质范文4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状况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经历了自发组建、探索引导、依法推进、积极利用四个阶段。截止2009年9月,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发展到1.4万家,合作社成员数达到61.3万个,带动非成员农户总数达到382.4万户,入社和带动农户占全省总农户数的39.8%。

合作社发展迈上新台阶。一是实现了农业主导产业全覆盖。目前,我省农、林、牧、渔各产业和具有优势的主要特色农业行业,合作社实现了全面覆盖;特别是粮食生产合作社和农机、植保、测土配方、沼气等服务类合作社出现快速发展。二是提升了合作层次。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生产领域合作向品牌、流通、加工等经营领域合作拓展,有相当一批合作社实行了农资供应、质量标准、生产技术、品牌包装、市场营销、基地认证等统一服务。三是形成了多形式兴办的新局面。各地积极鼓励农机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乡村干部等单位和个人牵头领办合作社,其中农民牵头组建占了全省合作社总数的83.2%。

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取得新进展。主要体现在:办社宗旨上,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以实现利润为目标;合作方式上,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农民参加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影响自主经营权利,不变更家庭财产关系;经营内容上,实行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组织管理上,实行自愿联合,民主办社;利益分配上,努力实现成员收入最大化,盈余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二次返利。目前,合作社初步体现了“五有”:有一个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有一个明晰的财产权利关系,有一个民主的组织管理体制,有一个健全的经营服务体系,有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联结机制。到2008年底,全省有3558家合作社通过规范化建设认定,505家合作社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制度建设取得新突破。首先,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存在的市场主体地位不明、登记混乱和内部管理动作不规范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11月11日通过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从而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解决了合作社的市场主体问题,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其次,建立工商登记制度。明确经工商登记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济性质标注为“合作社”,体现了合作社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法人。第三,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形成了一套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财务会计制度。

合作社发展环境实现新改善。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作为合作社的政策支撑,形成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合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局面。一是政策扶持。明确了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用电、工商登记和注册及用人等十方面的扶持政策。二是财政扶持。省政府从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每年对制度健全、运作规范、作用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10~30万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合作社的基础设施建设、社员教育培训、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和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全省已累计安排资金1.4亿元,扶持了86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税收扶持。省国税、地税部门明确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生产及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金。四是信贷扶持。2006至2008年,全省合作社及成员贷款金额达26亿元。

合作社组织制度应用迈出新步伐。以合作社建设为平台,把合作社的制度优势不断引入到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和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一是借助合作社具有的区域性、专业性和外联市场、内联农户的优势,构筑优势主导产业。二是通过为农户提供资金和技术服务,推广农业新技术。2006年,我省选择了10个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县,开展了“百社万户”测土配方施肥服务活动。2007年,又选择1000家服务能力较强的合作社,为10万社员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带动了100万户农户运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较好地解决了技术推广不经济、不到位的问题,加快了科技进村入户。三是借助合作社的治理机制,把标准化知识和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普及、教育培训延伸到农户,引导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全面落实源头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困难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已经为农村、农业、农民发挥了实实在在的作用,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也应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生事物”尚处初级阶段,还有很大的完善和发展空间。当前要重视和解决内外因素造成的一些问题与困扰。

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身问题。主要有:生产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覆盖规模、社员规模、经营规模、资产规模偏小。据调查,目前全省入社农户仅占全省总农户数的4.2%,占全省纯农户的15%;合作社成员数在100个以下的占80.5%,平均成员数仅54个;合作社其成员出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占47.1%、其年经营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占25.4%,其年纯盈余20万元以下的占52%。与此同时,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和服务停留在初级产品销售及信息、技术层面上,经营内容单一,服务层次较低,市场开拓能力偏弱;表现为组织社员及农户的产品进入市场程度不高和社员家庭经营生产与合作社统一营销服务联结不紧,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

内部运行和管理不规范。尽管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了章程,并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等自我管理、自我运作机构,但实际上大多流于形式,缺乏科学民主的管理与监督,制度不全、财务不明、产权不清、利益联结不紧密的情况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兴办的合作社,“企社不分”的现象十分突出,其财务关系、财产关系、利益关系混乱;有的合作社股份化色彩过于浓重,分配制度不规范,损害社员利益,偏离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原旨。

社员及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在合作社的社员中,有的合作意识淡薄,参与合作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不高;有的风险意识比较差,只能“利益共享”,难以“风险共担”。在合作社管理者中,有的缺乏专业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习惯于用单纯行政手段或单纯企管方式来管理合作社,严重制约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

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因素。主要有:相关要素扶持政策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热情不高,推动不力;主要表现在政策层面缺少扶持力度,税费减免、金融信贷和用地政策难以到位,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瓶颈。

“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机制不协调。一是表现为“能人”个人决策与民主管理决策之间的矛盾。“能人”希望以自己对市场的判断,作出及时、灵活的经营决策;而按照民主管理原则,重大决策事项需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投票决定,由此可能造成决策滞后、延误商机。二是表现为“能人”治社与“一人一票”表决机制的矛盾。“一人一票”虽有利于防止个别人或少数人“内控”,但同时对“能人”投资、“能人”决策、“能人”治社的积极性、主动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三是表现为“能人”独揽与民主管理虚设的矛盾。实践中,由于社员对“能人”的过分依赖和信任,往往出现“能人”独当一面,甚至大包大揽,使得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社员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主体地位发生动摇。四是表现为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按60%交易量(额)返利的分配方式,对于合作社中作出主要贡献的高层管理者、有经验的营销人员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制约了领头人办社的积极性。

法律法规个别条款难操作。一是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准入上只强调“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五名以上成员",而注册资金、社员出资额等则明确由章程来规定;这表面看来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留下一定空间,但在民主决策的过程中却较难排除少数人的意志成为社员大会的决定,甚至会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成其他类同企业。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而农民的概念目前并不明确,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民将成为职业的一种,不应该是身份的象征。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这意味着成员在150人以下的不能设立社员代表大会,并且实际上绝大多数合作社尚无安排150人与会的会场。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检,这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五是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合作社成员出资不需要进行验资,这容易造成成员虚假出资,给农民入社退社以及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时的债权债务处理留下隐患。

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的对策

创新发展理念,提升合作社的建设目标和功能。要在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性质和“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办社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要求,不断地创新发展理念,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到2012年,我省目标是建设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6000家,其中要认定产业优势较明、服务功能较全、带动能力较强、运行机制较优、经营绩效显著、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600家。同时要实现50%的纯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50%社员的农资和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购买和销售。从而,把合作社真正建设成为凝聚农民增收致富、发展当地优势产业、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兴旺繁荣农民经济的基本载体和平台。

创新发展机制,提升合作社的覆盖面。一是积极鼓励农村种养大户、运销大户、农机大户、农技推广机构、基层供销社、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村基层组织,利用各自优势和资源牵头兴办合作社,促进合作社多层次、多形式发展。二是围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培育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技术、有市场、有加工、有潜力和产权安排平衡、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优秀骨干型合作社,扩大合作社对优势产业和基地农户的覆盖面、带动面。

创新运行机制,提升合作社的竞争力。一是深入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重点在符合法律基本要求和体现合作社基本宗旨两个层面上,继续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其健康发展。二是以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建设为重点,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有关重大关系,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经营的关系、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的关系、股东成员与非股东成员的关系、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的关系、合作社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合作社与农村基层组织的关系等。三是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五化”创建活动为载体,着力推进品牌和市场建设。四是以做大做强合作社为目标,努力打破区域界限,积极推进合作社按行业类别、产品属性重组联合,引导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加工型合作社发展,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之间合作,实现资源和优势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重组,提升合作社综合竞争能力。

创新政策支撑机制,提升合作社的发展环境。狠抓税收、信贷、金融、用地、用电、保险、人才引进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的落实。尤其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财政支持农业的重点之一,逐年增加财政扶持资金和贴息,重点资助有产业基础、群众欢迎、带动性较强、市场潜力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扶贫开发以及农产品加工等重点工程项目时,优先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现代流通业、建设公共物流平台和营销平台,引导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向外地拓展生产经营。

创新内部管理机制,提升合作社的运行质量。一是着力增强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千方百计为社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通过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产品销售等服务,来提高社员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销售价格,增加社员收益。二是着力增强合作社的组织约束力,教育社员自觉遵守合作社的章程,执行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在决策制度、财务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标准化生产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上下功夫,引导社员增强对合作社组织的责任感、荣誉感和归属感。三是着力增强合作社的民主管理能力,坚持民主管理制度,按章程规定开好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重大事项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四是着力增强合作社的内部控制力,科学设置管理幅度和层级,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五是着力提高合作社的品牌影响力。通过加强技术指导,统一生产标准,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开展全程质量控制,规范生产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引导社员树立质量意识、品牌意识和市场营销意识,切实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附加值。

农业专业合作社性质范文5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原副总理回良玉曾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领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整体素质、推进现在农业建设的有效组织形式"。[1]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的实施以来,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法律地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辅助支持政策,使得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到2010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35多万家。但是,由于我国农业发展滞后,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人民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了解不深,导致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

1、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历来,我国政府对农业的扶持力度相比其他产业有一定的差距,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之初,地方政府不管在政策还是资金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视程度都不够,这就导致一些地方有条件发展合作社,却因资金缺乏或者政府政策不支持而滞后。

2、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健全。存在为数不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注重建立却轻视管理,内部经营管理和运行机制不规范。很多合作社有规章制度,有办公场所,但是只是一种形式,形同虚设;还存在一部分只是为了实现政府的组建指标而仓促建立的。很多地方政府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个方面的制度存在明显差异,制度混乱,使得农民不知该听从哪个。

3、专业人员的缺乏。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存在着人才的"三少",即合作社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少之又少;政府相关指导部门中懂法律、懂政策、会监管的指导人员少;理论深厚、善于把国际先进经验和我国特殊国情融会贯通、善于理论联系实际的科研人员少。

4、合作内容层面低。与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向着农产品加工领域延伸,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纵向一体化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向比较,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层次还很低,仍停留在初级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主要起中介和联结作用,其本身并没有设计农产品的加工、延长农业产业的链条和实现农产品价值的增加。[2]

5、金融机构服务滞后。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的问题非常严峻,合作社资金主要来自合作社成员的资金。目前农村的金融现状如下:一是支持农村经济方面的金融力度不够。农业银行主要负责粮棉的收购贷款,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的方面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徽;二是金融机构"嫌贫爱富"。大部分农民贷款金额较小,这就导致银行交易成本相对较高,而且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的还贷能力存在一定的质疑。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时期的发展思路

虽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专业社在农业发展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发展合作社是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选择和必然要求。因此,为了新时期合作社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并结合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宣传。加强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农民充分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合作社实施的意义以及将会带来的好处,以此来增强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同感和入社的积极性。

2、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出台,但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则性的,与现有的法律也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社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出了国家层面的立法,还要建立健全与合作社有关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风险调节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农民合作社的建立、发展和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3]

3、加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合作社资金支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农业、农村。国家非常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从2003年开始,中央就拨出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2003-2007年累计投入5.15亿元,2008年达到了3.3亿元。大多数的省(区、市)都在预算中安排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04-2008年,各省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达到了13亿元。接下来,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持续化、制度化,并对资金的数额加以明确规定,制定完善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应该用的地方。

4、加强人才培养和吸纳专业人才。各地应该制定相关的制度法规,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合作社有关的理论和相关政策,以便减少他们在经营管理决策方面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使农民更好的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政府部门要制定一系列鼓励政策,鼓励大中院校学生和农业技术人员到合作社中任职,提高合作社的文化素质水平。

5、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合作社各主管部门的职责,使他们各司其职,确保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准确及时的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农产品的价格信息和市场供求信息等;积极举办和参与农产品展销会、会等活动,特别是参加农博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6、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各地政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比如开办讲座、办学习班等形式,加强对农民的教育,逐步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素质,使农民真正跟上时代的步伐,成为"三有"--有文化、有技术、有素质的新农民。

注释:

[1]资芯,龙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载《中国集体经济》2009年第34期

农业专业合作社性质范文6

[关键词] 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机械化;安全监管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农民购置农机的积极性不断高涨,拥有各种农机的农民越来越多。农民拥有单机数量增多虽然提高了机械化程度,但也出现了农机闲置不用,造成农机具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不高,反过来又影响农民购机的积极性。而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整合农机资源,提高农机利用率和经济效益。这是因为,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农作物成熟的先后,统筹安排,机动灵活,有组织的进行连片作业,提高农机具的作业效率;可以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从而拉长作业链条,延长作业时间,增加使用农机具的收益;还可以扩展服务领域,组织农机开展运输、维修、兴修水利、乡村道路建设等作业,拓宽合作社创收渠道,确保了农业机械“买得起、用得好、有效益”。

近年来,县党委政府把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从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入手,坚持因势利导,强化典型示范,实施规范运作,落实扶持措施,着力在巩固、发展、创新、提高上下功夫,这样进一步提升了现代农业机械化水平,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大造声势,推动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

农机专业合作社是新生事物,广大农民群众对其性质、组织原则、合作方式、作用等缺乏了解。为此,县党委政府从宣传入手,提高农民群众的组织化意识和认识水平。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织机关干部、农机大户学习合作社的基本知识、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形式、组建程序等知识,宣传其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了解合作社性质,重视和关心合作社,真正做到把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同等看待,同等扶持;使各相关部门明白自己的职责,齐心协力支持合作社;使广大农民群众知道,农机专业合作社是自己的经济组织,是维护农民自身的利益,积极参与合作社建设。在全镇大力营造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氛围,加快全镇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加强指导,引领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和农业整体素质、推进现代农业机械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我们切实把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来抓,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职能职责,积极稳妥地引导、支持、鼓励农机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优化服务,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

农机专业合作社是新形势下农业农村工作的新探索和新亮点,需要在服务上加大力度。工作中,我们主要是抓好了两方面的服务:一是在登记注册上提供优质服务。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成立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工商部门及时给予工商登记,并开辟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实行“零收费”登记。二是在农业技术上提供优质服务。安排农机专业技术人员,免费为合作社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经常邀请有关专家对合作社成员进行培训。

四、完善制度,规范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

发展专业合作社既要积极鼓励,又要坚持做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逐步规范和健全合作社的运行机制,督促合作社沿着规范的方向健康发展。我们帮助专业合作社在完善《章程》,坚持遵章办社的基础上,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以实现农民利益,促进协调发展。一是健全机构设置。除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外,还设立了监事会,负责监督组织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经营业务、财务管理情况,建立合作组织内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二是建立一套严谨的管理制度。包括入社审批制度、组织活动制度、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风险保障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等,以保障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三是建立内部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制订一套详尽的利益分配办法,确保社员合理稳定的收入,又促进合作社的稳步健康发展。

五、成效显著,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通过实施资产集聚和劳动联合,使农民分散的力量凝聚到一起,较好地解决了单个农户经营规模小、成本高等问题,增强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

六、结论

通过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有机统一,促进土地、劳动力、资金、装备、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推动农机农艺结合,加快农业科技应用,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效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促使维修、信息服务与机械使用有机结合,推动大型、复式、高性能机械和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利于落实政策宣传、农机维修、技术培训、生产组织和安全教育,健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有利于把农机手组织起来,提高农机作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新型农民发展。因此,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效举措,是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的有生力量,是提升农机化水平的迫切需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尤其要抓住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大幅度增加,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热情高涨的有利时机,认真总结经验,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梁传武.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 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实现.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02):15

[2] 缪玉伦.论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农业机械化中的作用.江苏农机化,201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