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和意义范例6篇

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和意义

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1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主要体现为中国式创新。针对于中国社会发展中国所存在的问题,不同的角度就会形成不同的理解。从哲学的高度审视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就可以从哲学的高度把握住矛盾的本质性问题,并以此为出发点,对内在精神以准确地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其不仅是研究人的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而且能够指导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价值,决定了其需要不断地创新,以真正意义地发挥当代价值。那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研究对于解决人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的方法和途径

1.基本理论的创新

基本理论的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的主体。当代中国所存在的现实性问题,要经过对当代世界的实践创新进行总结,从中将中国的传统智慧以及思想源泉挖掘出来,对于创新进行研究。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要从三个方面寻求突破,即人的哲学、辩证发展的哲学和劳动、劳动实践哲学,在此基础上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推进到新的研究领域,构成了中国思想。

2.基本观点的创新

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创新,是遵循客观规律,寻求自身发展的演进过程。针对中国当代的现实性问题,要深化理解力和把握力,就要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进行现实性考证,并不断地发挥和扩展。要使马克思主义哲学帮助我们提高社会生活的洞察力,就要将马克思主义哲学发挥其智慧本真,从历史的角度审视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预见未来的发展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智慧之学。

3.基本方法的创新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方法论体系,以应对生活和世界,并深入认识。马克思理论只有不断地创新方法论,才能够使其在未来的生活中不断地阐发,使得传统智慧不断扩展。对于方法创新的理解,可以分为四个角度,即实践的思维形式、创造方法、历史方法和人学与价值学的方法。这四种方法都是建立在研究中国发展的方法论基础上的,形成了方法论创新的理论前提。

4.创新模式的理论体系创新

在发展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其重要性就在于创新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那么,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创新可以深入思考,即形成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体系,就意味着理论阶段已经完成,并获得了预见力,其已经成为了思维中具体性标志,并作为理论严密性的重要尺度实现。

要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创新,就要坚持系统性原则,将思路建立在严密的逻辑架构上;坚持历史原则,就是构建理论体系要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以及生成逻辑来实现,当传统因素和时代因子实现整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具有历史深度的理论体系;坚持动态开放的原则,针对人类生活中所存在的不确定特征,可以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开放性和复杂性深入解剖,以将获得更为有价值的经验。

二、制度哲学研究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拓展

1.制度哲学研究推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领域中对于人的本质性研究

制度是随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产物。从哲学的角度对制度进行研究,可以使人们对于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研究具有更为深入的理解,特别是对于人的社会本质的理论观点,更为深入而透彻。在马克思看来,人作为哲学研究对象,具有社会历史性,并能够能动地表现自己。关于个人的现实性,可以从两个核心内容中表现出来,即处于一定条件下的物质实践活动和以交往的方式共同活动。可见,正如马克思所阐述的观点,人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因此,人的个性与力量都离不开社会实践。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受到交往形式制约的,并在交往中发生“关系”。制度,既是交往的产物,也是共同活动的方式。那么对于制度哲学的研究就成为了人的社会本质研究的关键。比如,人要获得自由发展,制度就是使其成为现实的重要条件。人的本质力量的实现,需要以创新制度为有效途径,以为社会提供有效机制。当实现共同活动方式的改进之后,就要开展制度创新,以促进现实社会的人际关系。

2.制度哲学研究对于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以新的理解,并形成理论框架

人的力量是社会的力量,人发展了,社会才能够发展。无论是人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都无法用个人能力来衡量,而是从集体力的增长幅度作为评价指标的。集体力依赖于共同活动方式和交往的形式,因此其为现实日常活动中个人的结合方式。事实上,这就是制度不断创新的过程。那么,为了能够更为深入地理解人的发展内涵与社会发展路径,就可以进行制度哲学研究,从中受到启发并生成理论创新价值。

3.制度哲学研究促进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概念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而言,生产力是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但是如果从制度的角度对于生产力概念的理解,其涵义就被无限延伸。生产力除了被界定在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之外,其是变革共同活动方式的能力,以改变和创新交往形式。可见,生产力属于是集体的能力。其对于自然的改造能力要取决于交往形式与改造共同活动的方式。也就是说,人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够体现为自由,并将其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制度属于是上层建筑,其是随着经济基础而发生变化的。但是从上述观点来看,更多地表现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力。对于制度哲学的研究,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研究,而且还对于生产力理论、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等等都不断地深化。

4.制度哲学研究对于马克思主义创新性研究具有扩展理论空间的作用

制度的研究是建立在人的研究的基础上的。如果打破对于人的问题的局限,那么对于制度的研究将会无限延伸。但是如果在人的理解上离开了制度的研究范围,就会导致理论上的空虚。制度哲学研究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同时,还对于哲学的理论空间以扩展,使对于人的理解更为深化、全面。

制度的价值观研究是制度伦理学研究的基本主题。无论在价值学研究领域还是伦理学研究领域,对于制度的研究都要从其变迁路径以及作用机制进行研究。

关于制度哲学研究的主题,与社会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主要倾向于社会生活中的操作层面。由于制度哲学的研究关乎到人们的社会生活,因此与人们的逻辑思维方式建立起了密切联系。可见,对于制度哲学的研究,不再局限于制度的运行状况以及实施情况,而是建立起了制度思维方式,对于制度研究起到了更深层次的作用。

制度是伴随着社会而产生,制度的变迁即为社会变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社会变迁的重要力量。近些年来,制度变迁已经成为了重要研究课题,对于中国社会转型、变迁以及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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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D

[文章编号]0257-2826(2011)II-0088-05

2011年9月6日,“全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高层论坛”在新疆大学和新疆师范大学召开。此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教学与研究》杂志主办,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和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共同承办。来自教育部社科司、中共中央党校、国家社科规划办、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等高校的知名专家和新疆大学、新疆师范大学的部分师生近百人参加了此次论坛。会议围绕“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这一主题,从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到怎样进行创新,从对马克思主义的体系创新到对马克思主义的具体理论和方法创新,从对马克思主义宏观分析到微观研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和交流。此次论坛集中体现了当前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研究的理论成果,对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现将此次会议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

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理解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首要问题。与会专家对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创新的意义和价值、创新的重点问题,以及创新主体等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1.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界定。教育部社科司原司长杨瑞森教授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要正确认识和把握两个基本关系:一是理论创新与社会实践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从根本上说是在实践中创新。把理论创新与社会实践有机地统一起来,坚持实践是理论创新的源泉和动力的观点,是理论创新问题上的唯物论。二是坚持与发展、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杨瑞森教授特别强调,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研究和宣传上,存在着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创新与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思想的坚持和继承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现象,有的甚至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说成是与马克思主义完全不同的另一种理论形态,这是不正确的。国家社科规划办原主任张国祚教授认为,判断一个理论是否具有创新意义,主要看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看它是否能够填补某个领域的理论空白;二是理论研究是否有所深化、强化和拓展;三是对过去的理论是否能够实事求是地做出合乎情理、合乎科学的新的分析和判断。中国人民大学《教学与研究》杂志主编梁树发教授还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三个角度,阐发了判断理论创新的标准。

2.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意义。杨瑞森教授指出,理论创新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思想理论界在怎样认识和对待马克思主义的问题上,存在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这需要通过对理论创新的本质、意义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和深入研究加以解决。深化对理论创新问题的研究,是澄清思想理论是非、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张国祚教授指出,一个理论是否具备科学真理性,关键看它是否能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一旦事实和实践有了对理论创新的需求和呼唤,如果理论不能与时俱进,不能创新,这种理论就会变为一种“历史的文化”,而不再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根据实践发展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和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的光荣历史责任。

3.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重点。杨瑞森教授认为,应围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主题,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研究。在这一主题中,重点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创新意义的研究。有专家指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创新意义的理解,不仅要从构成这一体系整体的各个具体理论形态的创新意义人手,还要从这个体系整体的创新意义人手,从这一体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意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创新意义、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创新意义等人手。同时,注意总结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实现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经验。

4.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条件。梁树发教授在谈到实现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一般社会条件和时间条件的同时,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体制的角度谈到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社会条件。依据研究部门的设置,他归纳出当今马克思主义研究机构的四大类型,即纯粹研究型、编译研究型、政策研究型和教学研究型。四种类型各有所长,但其中在理论创新方面最具优势的当属政策研究型,其原因就在于它与社会现实特别是实践有最密切的关系。与会专家还谈到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主体条件,认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主体问题上,应特别处理好领袖主体与理论家主体的关系,不要把二者对立起来,而是要统一起来。

二、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如何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与会专家就理论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表现等问题,从不同角度,结合实际进行了研讨。

1.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指导思想。南开大学哲学系阎孟伟教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视角分析了理论创新的指导思想。他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离不开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从科学分析和价值批判的统一、历史分析和现实考察的统一中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性质、客观内容、价值内涵、发展规律和趋势,并探寻这一发展道路的实质内容所能采取的政治形式。

2.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基本原则。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张新教授总结了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理论创新的基本经验。他认为,深入探讨和研究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是进行理论创新的根本问题,树立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观,是我党理论创新的首要的基本前提。要实现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必须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要准确把握时展的脉搏,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原主任许全兴教授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角度分析了如何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他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必须坚持以下四点:一是树立马克思主义哲学自我革命的意识。究其原因主要是:第一,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时代化的视角看,当代中国和世界正处于深刻的大变革时期,马克思主义哲学亟须进行自我革命。第二,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视角看,马克思主义哲学应是一种从内容到体系的革命性变革。第三,从漫长的中国哲学史看,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应有“马列责我开生面”的创新意识和责任感。二是立足现实,将现实问题上升为哲学问题。关于“如何思考现实问题”,许全兴教授认为,对现实问题要“有所选择”,选择具有普遍性的、在现实生活中突出的、为理论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心的问题。重要的是要善于从哲学上去思考,从普遍存在的

现实问题中提炼出“哲学问题”。三是拓宽知识面,在综合中创新。许全兴教授认为,目前,研究者们知识面狭窄、学识浅陋是我国哲学创新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哲学贵在会通,哲学家要把知识的专与博结合起来,要将古今中外的知识、实践经验和个人的感悟融为一体,凝聚成时代精神的精华。四是确立独立人格,坚持自由精神。许全兴教授指出,对“自由精神”的培养,一方面要根除自身的“奴隶性”,另一方面要向西方学习,在“以我为主”的基础上,批判地吸取和借鉴西方“对我有用”的东西。张国祚教授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须要立足于回答和解决问题,不要为创新而创新,要在回答和解决实践中和时代不断提出的新问题中进行创新;二是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三是要处理好坚持真理与创新发展的辩证关系。离开创新发展,任何理论都会僵化,也做不到真正的坚持和继承。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创新表现。杨瑞森教授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根据新情况和新经验提出新理论,在指导思想和基本理论上实现了新的飞跃。二是在国际和国内新的历史条件下,使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新的特点和表现。三是从实际出发,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当代中国的具体化、实践化和方法化。四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绩,并在实践中提升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境界和新水平。

三、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创新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整体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要特征。如何把握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上有所创新,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1.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叶险明教授从历史发展角度出发,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问题做了全面深刻的阐述,重点强调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的整体要始终处于一个不断修正和调整的‘流’中,在不断确定各个层次原理适用范围的过程中获得丰富和发展”。叶险明教授提出了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性”的批判反思这一研究方法论。他认为,在对马克思主义学说作整体性研究时,应拒斥“为整体而整体”的思维定式,提出“科学性”是“整体性”的基础和目的,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存在和展现于“运用过程”中,整体的主要构成部分蕴含着整体的基本特征。

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整体性。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书记张雷声教授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视角分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她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客观世界的发展、人的发展、人类社会的发展等各个层面的基本原理,以及这些不同层面的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逻辑整体性。具体而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整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重要内容,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始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体现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统一、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二是理论原理、理论运用和理论发展的统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三个层次原理之间的关系反映了理论原理、理论运用和理论发展的统一,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发展创新的理论品质。同时,也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历史整体性,说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开放的、发展的理论体系。三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整体性的内在表现。唯物史观与剩余价值学说的结合、唯物史观与共产主义理论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整体性的内在表现。张雷声教授强调指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整体性,关键在于讲清楚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共产主义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讲清楚世界观、方法论贯穿其中的运用和发展。

四、关于马克思主义具体理论和方法的创新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由一系列具体理论构成的,具体理论是具体实践的产物,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与会专家紧密结合当代社会发展实际,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当代的发展和创新,提出了不同见解。

1.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新。新疆大学原党委书记张先亮教授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新疆现实问题相结合,通过对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深入研究,从七个方面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新发展:一是提出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是涉及全局的部分,是重要的部分。民族问题必须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够逐步得到解决。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我党的一个伟大创举。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要坚持下去,不可动摇。三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主题。这标志着我党对民族问题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也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个重大创新。各民族只有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才能够形成强大的动力,才能够打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实基础。四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是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我党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是“四位一体、辩证统一、缺一不可”的。其中,平等是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民族关系的本质。五是民族团结是生命线。我党将民族团结提高到了“生命线”的高度,充分体现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在民族团结中要不断增强“四个认同”,即对国家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六是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民族地区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实践证明,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培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七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民族分裂主义的本质是分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影响我国稳定和发展的严重祸害。新疆地区同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创新。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问题的理论和实践都有了很大变化。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常务副院长顾钰民教授通过对西方学者与马克思主义在所有制问题上两种不同分析思路的对比研究,揭示了现代所有制变化的基本特点,并得出了四点结论:一是现实中的公有制和私有制都有存在的依据和理由。二是公有制和私有制哪一种具有更高的效率,不能简单化地做出结论。三是公有制和私有制都存在着“缺陷”,但同时它们也都有自身的优势,相互之间不能替代。四是以公有制为主体,既有经济发展的因素,更有社会价值目标的因素。当前我国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原总编辑孟捷教授阐述了资本主义经济长期波动的理论。他通过对三种有代表性的长波理论(即新熊彼特派的理论、曼德尔的理论和SSA学派/调节学派的理论)的分析和对比研究,得出两点结论:一是如何恰当地重建技术、经济和制度的相互关系,是构建一个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理论的关键。二是制度变革并不总是为了适应技术的需要,也不总是为了促进积累,它还要为阶级关系的再生产服务。如果在这三个维度之间不能协调,发展的巨潮就难以出现。除非与制度变革相连的这三重维度的变化互不冲突,一次发展的巨潮才是可企及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对资本主义经济长期波动理论的研究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理论内容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3.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方法的创新。梁树发教授认为,在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同时,要解决好思想体系和叙述体系的关系,处理好相关理论阶段划分的标准问题,尤其强调正确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之间的关系问题的总体性方法的决定性意义。清华大学哲学系韩立新教授在《新MEGA研究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报告中认为,随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Marx-Engels Gesamtausgabe)的出版,我们在对马克思恩格斯文献的掌握上,基本上与国外学者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上,因为历史考证版的《附属材料》(Apparat)卷中包含了关于手稿原始状况的详细说明,而这在其他的版本中是少见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这一代学者可以直接地面对马克思的文本本身,这是幸运的。而马克思的文本永远是我们进行理论创新的最重要的思想资源。在某种意义上,能否实现理论创新,取决于我们对马克思文本的吸收和理解能力。

五、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是当前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的迫切需要。与会专家对如何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进行了探讨。

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3

[关键词] 企业集群;组织域;创业;创新;新制度学派

一、新制度学派的研究对象:组织与环境互动关系

新制度学派在20世纪80年代十分盛行,成为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的重要研究工具。1977年,迈耶和罗恩(John W. Meyer & Brian Rowan)在《美国社会学杂志》发表了题为《制度化的组织:作为神话和仪式的正式结构》的论文,成为组织社会学中新制度学派(简称“新制度学派”)的奠基之作。

在新制度学派产生以前,权变理论、交易成本等理论主要关注技术环境对组织结构的影响,而忽视了制度环境的重要性。新制度学派提出,组织不仅面对技术环境,而且面对制度环境。技术环境要求组织有效率,按最大化原则来组织生产,而制度环境要求组织服从“合法性”(legitimacy)机制,采用广为接受的组织形式和做法,而不管这些形式是否有助于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这是造成组织趋同的原因所在。

新制度学派认为制度是指“为社会行为提供稳定性和有意义的认知、规范和管理的结构与行为”,[1]制度由三种要素组成,即规则层面(Regulatory)、规范层面(Normative)和认知层面(Cognitive)。[2]与其他制度理论相比,组织社会学中的新制度学派对制度的定义增加了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即文化认知。

从制度环境的规则维度看,法律制度、规则以及政策等的制定、监督与制裁活动对于组织具有重要意义。组织不断调整自身来适应环境的要求,以便按照成本——收益原则与主流规则保持一致,为自身的存在寻找合法性空间。群内企业必须服从和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制度,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制约和惩罚。

新制度学派更关注制度的构建机制,认为制度最深层次的构成是文化认知。制度环境的认知维度是指环境与活动的符号与意义的内在表达,比如词语、符号、手势、文化准则、习俗、传统等。集群内企业对于所处环境的适应力,往往以社会对于环境的共同认识与理解为基础。当行为被重复、并被自我和他人赋予相似意义时,就产生了制度“合法性”的构建。合法性的构建是扎根于原有的社会文化系统中,而不同文化体对同一种制度所构建的合法性具有多元的特征。因此,在企业集群形成过程中,要着力将创业精神或企业家精神注入社会主流文化系统中,以培育诸如高新技术企业等创业企业集群的内在创新动力,并推动创业精神在企业集群中的扩散。

二、合法性机制对企业集群创新行为的影响

新制度学派关于合法性机制对组织行为的影响研究是先后在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是强意义,二是弱意义。

强意义上的合法化机制是指社会的共享观念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使得组织不得不采用人们共同认可的组织形式,组织和个人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迈耶和罗恩(Meyer & Rowan)把这种现象称为“理性的神话”。按照人类学家M·道格拉斯(Mary Douglas)的说法,这些神圣的、天经地义的共享观念,通过三种途径塑造了人们的思维方式:第一,共享观念赋予了人们某种身份,塑造了人的思维习惯;第二,共享观念塑造了社会群体的记忆和遗忘,它强化了人们对于某些信息和规则的记忆,同时忽略其他信息和规则;第三,共享观念塑造了对事物进行分类的标准,从而影响到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3]

从强意义上讲,企业集群在面对制度环境时,只能采取制度所认可的组织行为方式去被动地适应环境,而缺乏一种主动改变环境的决心与行为。首先,创业企业自身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创业企业只有把自己定位在持续创新层面上时,企业才能将创业精神贯穿于经营和发展的始终;其次,企业的创业精神强化了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持续创新精神的记忆,塑造了企业持续创新的社会形象,同时,也促使社会公众对企业负面信息的忽视或遗忘;最后,创新作为企业集群的核心特征,促使更多的企业家相互模仿创业行为,推动创业行为在企业集群中的扩散。

弱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制度环境通过影响资源分配等激励方式,来影响组织的决策。迪玛奇奥和鲍威尔(DiMaggio & Powell)提出了3种影响机制:第一种是强迫(coercive)机制。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否则,将受到惩罚。第二种是模仿(mimetic)机制。在面临不确定问题时,组织往往模仿同一组织域中成功组织的行为和做法。第三种是规范(normative)机制。在那些专业性很强和专业要求很高的组织域里,通常有一些不成文的专业规范,这些规范通过专业教育进入从业人员的大脑,进而影响组织的制度结构,这种规范机制类似于强意义上的共享观念塑造人的思维方式。[4]

从弱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来解释企业集群的创新机制更具有操作性和现实指导意义。首先,强迫机制要求企业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还要遵守集群内部企业间的各种行为规范;其次,模仿机制在企业集群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体现为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集群环境之间的创新、模仿和扩散;最后,规范机制要求企业集群、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集群中的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性较强。从业人员不仅学习专业技术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习基本行业行为规范,当其专业培训合格后,基本上成为一个制度化的专业人才。

总之,强意义上的合法化机制与弱意义上的合法化机制都是用制度环境来解释组织的制度结构趋于相似的问题,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一个大的制度环境的重要性,这个制度环境塑造了人们和组织的行为模式,是一种至上而下的制度化过程;而后者强调的是组织之间的网络关系,制度环境不是一开始就塑造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而是通过激励机制,鼓励人们采纳被社会广泛认可的行为和做法。[5]由于弱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所以,其更适合在组织域层面上探讨相关行为机制。

三、基于组织域视角对企业集群创新行为的分析

新制度学派从社会学出发,将研究层次定位在组织域(organizational field)层面。根据迪玛奇奥和鲍威尔(DiMaggio & Powell)的解释,“组织域是指那些聚集在一起、构成公认制度生活领域的组织:主要的供应商、资源与产品的消费者、制定规章的机构,及其他提供类似产品和服务的组织”。[6]

通过“组织域”层面,新制度学派划定了一组在共同领域内运作的组织,这一领域有组织间的联系,包括相似和相异组织间的横向和纵向联系,以及共同拥有的文化准则和意义体系。在同一组织域中,有些组织不是直接地发生联系,而是由于在相似条件下的运作而表现出相似的结构特点和关系类型。[7]组织域概念意味着拥有共同意义体系的组织群落,与领域外行动者的关系相区别,参与者之间的互动更频繁、更重要。[8]

笔者以为,选取“组织域”层面对企业集群的创新行为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企业内部、企业间网络以及企业和集群环境之间的创新、模仿和扩散。

首先,在企业内部的创业动力方面。无论是新设企业,还是已建企业,当其面临快速变化的动态环境时,企业为了获得持续竞争优势,就必须进行创业和创新。公司创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经营环境变化、公司自我变革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其次,在集群内各企业之间的创新方面。熊彼特认为,创新包含了技术创新、市场创新与组织创新三种形式,其中技术创新是重要组成部分。[9]就企业集群的技术创新而言,可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集群内企业的技术创新。企业的技术创新既是企业集群整体技术创新的基础,也是企业集群整体技术创新的归宿。第二阶段是技术创新在群内企业间的扩散。一旦某一企业率先实施技术创新,获得先发优势和超额利润,集群内其它企业为了分享利润会纷纷模仿这种新技术。当集群内多数企业都采用了这种新技术时,对于那些采取旧方式的企业而言,出于生存的需要,必须进行适应性模仿,即进一步的技术扩散。第三阶段是企业集群技术的整体创新与升级,这是群内技术要素的一种重大的新组合。

最后,在企业和集群环境之间的创新方面。无论是国家层次的创新,还是区域层次、产业层次上的创新,都可以看作是一个由多种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组成的一个系统,即“创新系统”。“创新环境”这一概念由美国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首次提出,创新环境被认为是诱导创新的区域中由制度、法规、实践等组成的系统。企业在创新环境中集聚,使得群内企业享受到单个企业所无法享受的大规模生产和技术、组织、创新的好处。

在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创新企业和所在的企业集群环境是一个互动的开放系统。笔者借用新制度学派学者孔德拉(Kondra)和海宁斯(Hinings)对制度环境与组织间相互关系模型,对创新企业和创新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具体分析(如图1所示)。在制度环境变迁机制分析框架中,[10]横轴表示的是组织对制度环境的适应性,从左向右依次升高;纵轴表示的是组织的经营绩效与环境平均水平之差,从下至上依次提高。按此标准,将组织区分为四种类型,即环境顺应者、失败者、同等绩效者和成功叛逆者。

一方面,制度环境对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4种企业类型在企业集群中的不同行为选择。第一,如果企业的制度环境适应力较高,就将其归为“环境顺应者”。企业集群中的多数企业都属于环境顺应者,它们与所在的集群环境相适应,所取得的经营绩效也与环境平均水平大体相当。

第二,如果企业适应制度环境的能力较低,而且其经营绩效低于环境平均水平,则该企业就属于“失败者”。失败者可能是主动创新遭遇失败的企业,也可能是落后于制度环境变迁的企业,他们为了避免被环境所淘汰,一般会有两种选择:一是服从制度环境的要求,及时调整企业战略,模仿“环境顺应者”,并力争成为“环境顺应者”;二是继续进行主动创新,从而成为“成功叛逆者”,当然,如果创新失败,最终会陷入破产境地。

第三,如果企业适应制度环境的能力较低,而且其经营绩效大致等于环境平均水平,则该企业就属于“同等绩效者”。一般而言,同等绩效者的地位并不稳定,很难长期保持平均绩效水平,企业可能会有3种选择:一是主动创新,使得企业绩效上升而成为“成功叛逆者”;二是由于潜在风险和未来不确定性的存在,会激励企业模仿“环境顺应者”,增强企业的环境适应能力;三是企业经营绩效下降,最终沦为“失败者”。

第四,如果企业适应制度环境的能力较低,但其经营绩效明显超过环境平均水平,则该企业就属于“成功叛逆者”。“成功叛逆者”可能是主动创新而获得成功的新建企业,也可能是实现创新的“环境顺应者”或“同等绩效者”。虽然“成功叛逆者”有着业绩上的优势,但却承受着制度环境质疑其“合法性”的巨大压力。对此,“成功叛逆者”可能有3种选择:一是继续坚持主动创新,改变制度环境现状以缓解制度压力;二是忽略制度环境要求,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手段提高运营绩效,并以此来应对外来冲击和威胁;三是屈从于制度环境的压力,转变为“环境顺应者”,以确保其长期稳定性。

另一方面,企业也会对制度环境造成相应影响。与其他三种企业类型相比,“成功叛逆者”对制度环境带来的挑战最为激烈。面对“成功叛逆者”的挑战,制度环境可能有3种选择方式:一是通过制度环境中的强制因素,如强制、规范机制等,把“成功叛逆者”拉回到顺应环境的轨道上来,如果这种强制力足够大,则“成功叛逆者”要么成为“环境顺应者”或“同等绩效者”,要么沦为“失败者”;二是制度环境因“环境顺应者”或“同等绩效者”对“成功叛逆者”的模仿,使得创新效应在制度环境中迅速扩散,而使企业集群整体升级;第三,制度环境无视“成功叛逆者”的存在,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结果会加快现有环境状况的衰落,使得“成功叛逆者”创新成功,并引起群内其他企业的相继模仿,最终也导致企业集群整体升级。

从前述新制度学派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在与环境的互动中,创新行为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一方面,通过制度环境的“强迫”和“规范”机制,使得企业必须遵守制度环境的要求;另一方面,企业为了实现获取持续竞争优势的目标,还要主动创新,并承受巨大的制度环境的压力,使自己成为“成功叛逆者”,并带动群内其他企业的“模仿”机制,使创新效应在制度环境中扩散,从而实现企业集群“点——线——面——群”的成长和升级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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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4

1990年前苏联东欧剧变以来,比较经济学的学科建设在我国一直都处于低潮,有人认为,由于前苏联东欧已转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比较研究的对象之一业已消失。然而,近两年对中俄转轨经济比较研究所提供的经验材料却揭示了比较经济学非但没有随前苏联东欧的剧变而消失,而其重要性却大大提高了。

一、传统比较经济学的缺陷

比较经济学在20世纪30年代的诞生,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占支配地位的“主义”比较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说明,在当时比较经济学家的心目中,比较经济学的存在是以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对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为基础的。到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由于受到两大“主义”制度所出现的各种不同变种的“刺激”,比较经济学才开始摆脱本质论思维的支配。1967~1968年西方学者召开专门会议讨论比较经济学的对象与方法,打破以“主义”划分经济体制的传统(张仁德,1998),比较经济学才开始“真正地”繁荣起来。由于意识到传统比较经济学所存在的局限性,青木昌彦等人试图用“比较制度分析”取代“比较经济学”这种传统的学科称谓(青木昌彦、奥野正宽,1999)。笔者认为,传统比较经济学存在着三个严重的缺陷。

第一,它主要是满足于运用已有的理论对各国经济体制进行分类和比较,而忽视了比较经济研究通过经验性的工作对现有理论提出挑战,从而为运用回溯法提出新的因果假说奠定最重要的基矗

第二,传统比较经济学仍受主流经济学所谓理性最大化和必然进步这种观念的支配,因而是前达尔文的。达尔命彻底击碎了必然进步的观念,否决了理性最优范式的科学性。在比较经济学中,不论“研究经济体制的一个原因是发现那种体制是最好的体制”(艾登姆等,1987),还是论证社会主义的内在优越性,这些研究目标都是理性最优和必然进步这种思维的反映。比较经济学作为研究人类经济社会体制多样性的科学,只有彻底放弃先验的理性最优和必然进步的观念,才能为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提供较为健全的知识基矗

第三,传统比较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结构主义的,这严重制约着比较经济学对经济体制的变异、多样性和演化过程的研究。传统比较经济学只关注结构的经济方面,而把其他方面视为外生变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有可能深究为什么同一经济制度,可能因为生产力的变化,经济环境的差异,政治的、历史的、文化传统的甚至地理条件的不同而表现为极不相同的经济体制呢?我们怎么有可能对经济体制的变异、多样性和演化过程做出历史性的说明呢?

二、比较经济学新的研究任务

通过以上对传统比较经济学内在缺陷的批判性分析,比较经济学的未来发展面临以下新的研究任务。第一,揭示结构性制约条件及其与能动作用和偶然性因素如何结合导致了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异、多样性和演化;识别、理解和进一步阐释多样化体制下人们的无意识动机、意会性知识和技能,为政策制定提供来自于不同经验的知识基矗比较研究不仅有助于对已有的或刚刚发生的不同经验的理解,更重要的是,面对尚未形成但仍有端倪可得的结构和意会性知识,它可以为政策研究和制定提供必要的知识基矗

第二,发现新奇事物对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有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新奇事物的出现及其扩散通过社会经济结构与能动作用交互作用导致了社会经济系统的演化。新奇事物的起源可能是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之下,由于技术变迁所带来的物质环境的变化、生态环境的退化、政治和经济环境的演变、外部冲击等因素的影响,在个体思维与行为模式上所发生的突变。与经济学其他学科对研究上述新奇事物提供的专业背景知识不同,比较经济学的任务就是进行复杂系统思维的训练,把它放在更广阔的时空背景之下进行比较评估,因此它更能发现新奇事物对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有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

第三,促进跨国制度学习。比较经济史的深入研究业已说明,制度学习是导致德国、美国以及日本后来居上最重要的因素。我国的改革目前已取得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世界各国成功与失败的经验中进行学习的结果。成功的制度学习关键在于其精神而非具体形式,外国制度的引进、修改和创新是以国家或当地的情境和脉络为条件的,完全照搬很少能够成功。比较经济学可以通过对制度原生国与引入国进行比较分析,从而为跨国制度学习与创新提供健全的知识基矗

第四,创造性的阐释文化传统,并揭露现有的经济理论所存在的缺陷。技术和制度创新,特别是从国外所引入的创新,它所蕴含的意会性知识与传统观念必定有一定程度的冲突,这就需要对文化意义系统进行局部修改乃至重新阐释,使产生创新的意会性知识纳入到演变着的文化传统之中,从而为导致结构转变的能动作用提供基矗比较研究通过揭示同种技术、特定制度与不同文化背景之间的历史渊源,在这种文化阐释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老制度主义与社会经济本体论的重大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老制度主义者各自试图用其理论范式重塑比较经济学的发展方向。在新制度经济学家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1990年出版的《产权经济学——一种关于比较体制的理论》和老制度主义者皮垂(Petr,J.L.,1994)撰写的“比较经济体制”辞条中,他们都把比较经济体制看作是其理论范式的应用,而避免提起与之相对立的另一种制度主义。与新老制度主义相关,但又有区别,在西方传统比较经济学研究领域之外,出现了两种相互之间几乎从不交流但却进行比较研究的文献。1990年,青木昌彦等人在斯坦福大学开设“比较制度分析”这门新的研究生课程,而不再沿用比较经济学或比较经济体制这样的学科名称,它受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较大。另一与老制度主义具有某种联系的“比较创新体系”也开始滥觞,1993年出版了尼尔逊(Nelson,R.)主编的《国家创新体系:一项比较研究》。签于这种情况,对新老制度主义研究纲领及其在比较经济学中的应用做出较为恰当的评价,就成为比较经济学新发展的基本工作之一。然而,对新老制度主义研究纲领进行评价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因为在其内部,各自包括了许多不同的种类以及历史演变,两个学派之间现在也出现了某种融合的迹象。但是,作为其主流,新老制度主义之间所存在的分歧仍是很明显的,正如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威廉姆森所指出的,新制度主义是对正统新古典理论的补充而非替代,老制度主义当代代表人物霍奇逊也写道:“新制度主义不是通过传统的制度主义的再现,而主要是在现代正统理论的心脏中成长起来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凡勃伦等最初的制度主义主要是通过对正统理论的假设进行批判而产生的。”(Hodgson,1989)

在老制度主义者看来,个人与制度相互作用,共同演化。其中,个人行为不是给定的,制度作为社会结构的一种特定类型,它能够潜在地改变行为者的目标或偏好。社会结构在人类社会的复杂层级上处于个人之上,与这个较高层级相关的因果力量不只是简单地约束而且也能影响和改变个人的特征、力量和倾向,这就称作是重组的向下因果关系(reconstitutivedownwardcausation),在社会结构的组成要素中,具有这种能力的要素就被称作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则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有关人类行为的基本假定,即个人被看作是给定的。“在他们看来,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抽象的、先验的和普适的人性假定即源于这种本体论。因此,在主流新制度经济学的本体论预设中并不存在作为突现层级的社会结构观念,制度只被看作是个人创造的结果,这是诺斯在分析国家和秩序产生时之所以遭遇困难,并逐渐转向老制度主义的重要原因(贾根良,1999a)。

新老制度主义社会经济本体论对公共政策具有什么含义呢?称尔奈认为,“休克疗法”的设计师们受到科斯很大影响,大规模私有化战略就是对科斯定理的误用(科尔奈,2000)。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交换是自由的,交易费用为零,并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进行,那么,合法权利的初始分配是否有效率就无关紧要。实际上,这隐含地揭示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制约作用,要求赋予制度以本体论的地位。然而,由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主流把制度变量参数化,所以,尽管科斯强调要按世界的本来面目认识和研究经济问题,但在评估产权制度时,流行的看法仍然是,无论历史和社会条件有何不同,私有产权总是普遍有效的。

制度变迁路径依赖过程的性质说明,人们的能动作用只有通过与既定的结构交互作用才能导致后者的转变,制度创新只有在利用传统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3页。)。因此,公共政策作为能动作用,在推动结构转变时,要因时因地而异,要以解决问题的实用性而非预先假定的意识形态或目标为标准。由于意识到制度变迁是一个充满风险并往往产生意外结果的过程,意识到政策及其制度选择对人性的塑造作用,老制度主义者主张,政策应以实验和过程为导向,不追求普遍的真理,而只希望暂时的改进。特别是由于经济变化基本上是一个自组织过程,制度创新的真正源泉来自于民间,所以公共政策应该鼓励而非压制多样化的尝试。

四、新老制度主义比较研究方法丰富的内涵

由于新制度主义在本体论上的缺陷,其方法论对比较研究的意义是相当贫乏的。

老制度主义者凡勃伦早在1898年就批评新古典经济学是前达尔文的,他认为,经济学应该以达尔命所产生的进化生物学为原型,所谓演化经济学实质上就是用动态的、在生物学意义上不断变化的眼光来考察人类行为,从而拒绝包括新制度主义在内的主流经济学所使用的均衡方法。演化方法的核心是“累积因果”的概念,卢瑟福指出,这个概念含有明确的路径依赖思想,在凡勃伦看来,初始条件的微小差异可能会产生明显不同的后果;即使起点差不多,不同的文化还是会按不同的方式发展。老制度主义对制度演化路径依赖和多样性的强调为比较方法的运用提供了坚实的基矗

累积因果的概念必然反对个人主义方法论,因为累积因果的变化过程是以社会经济系统的演进和整体性质为条件的。整体论的基本含义是研究制度必须考虑整个人类社会系统,只考虑经济部分就无法理解制度的内生演进过程,这就是为什么老制度主义对技术变迁、权力结构和文化价值观给予很大关注的原因,而这在正统的新制度主义那里是缺乏的,正如卢瑟福(1999)所指出的,“新制度经济学不去分析系统的内部动力,它只考虑理性如何对人口、技术、贸易机会或者意识形态外生既定变化做出反应”,这样它自然就把制度或体制的多样性在很大程度上排除在外了,比较研究就成了无本之木了。老制度主义者反对高度抽象和形式化的模型,因为他们认为形式化模式必然会丢失掉对制度特定的情境和脉络这些重要的因素。威尔伯和哈里森认为,能够抓住老制度主义整体、系统和演化方法论特征的是由某些科学哲学家所称作的“型态模型”。型态模型与形式化模型在解释结构上是相当不同的,形式化模型按照演绎方法,在解释结构上呈现为从解释变量到被解释变量的层级,而型态模型则是由几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连结在一起。每一部分的理论独立于其他部分,并首先在特定情境与脉络中被发展、理解和检验,然后以某种形态连结在一起,它对研究主题提供了多层面的和复杂的图景,而形式化模型则是单面的,它从有机整体中抽出某部分进行逻辑研究(WilberwithHarrison,1978)。

威尔伯和哈里森指出,大多数老制度主义者停留在基于案例研究的型态模型上,只有少数老制度主义者如凡勃伦、缪尔达尔等试图以型态模型为基础建立更一般的理论,这就需要比较法。正如老制度主义者斯坦费尔德(1990)所指出的,比较方法“是建立制度分析的合适的方法”,它的基础是运用型态模型对不同地区或国家等进行案例研究,把其政策和制度与特定社会条件联系起来。比较研究通过对特定制度的不同情境和脉络进行相互参照,运用回溯法,提出更具一般性的因果假设(即经济理论)。

五、比较制度分析与比较创新体系发展前景的比较

与制度主义密切相关,比较制度分析与比较创新体系这两个很少进行交流的研究领域给比较经济学的新发展带来了活力。从这两个领域重要人物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它们之间所具有的四个共同特点。第一,它们一致认为,比较研究的对象是多样化的经济体制。全球化不会导致各国经济体制的趋同,相反,“今后的世界经济将成为不同的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竞争场所”(青木昌彦,1997),“为对付创新体系中的新范式,可能的制度形态是多样化的,这意味着国民经济持久趋异的可能性”(Ebner,1999)。第二,它们都强调制度重要。尼尔逊认为国家创新体系是一组制度,制度是创新体系效率高低的关键。第三,它们都采用了历史与比较的分析方法。青木昌彦虽然把比较制度分析与格雷夫等人建立的历史制度分析区分为比较现行制度和从过去的历史制度中寻求资料来分析制度,但因为历史方法的核心是把经济过程视作路径依赖、不确定和不可逆的,这无疑包容在青木昌彦所定义的比较制度分析之中。在创新体系的文献中,爱伯纳(Ebner,1999)认为,制度的多样性说明了比较研究的重要性,作为补充,历史观具有实质性的重要,这就是创新体系的历史与比较方法,称作比较创新体系。第四,它们都使用了情境与脉络特定的方法。青木昌彦指出,对于制度的多样性“不能由新古典经济学的演绎法得到满意的解释,而必须通过新的、相互联系的比较制度分析来研究。这种方法一方面需要收集不同经济的比较信息,另一方面需要在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博弈论、合同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基础上建立‘情境和脉络特定的’微观模型”(青木昌彦,1997)。在创新体系文献中,伦德瓦尔认为,在历史经验、语言和文化上的基本差别反映了在创新体系诸要素如企业内部组织、企业关系类型、公共部门的作用、金融制度的结构、研究与开发的性质、组织和数量上的国家特异性(Lundvall,1992);爱伯纳指出,通过把多样化与情境和脉络化(Contextualisation)的方法联系起来,创新体系文献持有这样的信念:如果从整体的和不可分的“格式塔”形态中观察经济现象,经济行为就镶嵌于具有多种变化可能性的社会关系之中。

但是,比较制度分析与比较创新体系存在着明显的不同。首先,即使是同样地使用了情境和脉络特定的方法,比较制度分析研究的是制度多样性的微观成因,而比较创新体系则着重于体制多样性对科技创新路径有何影响的比较研究。笔者认为,它们分别发展了前述型态模型的两个不同侧面。其次,比较制度分析主要是在技术给定条件下,研究制度多样性的起源;而比较创新体系则以技术变化为核心,研究新知识和技术变化与体制多样性的关系。最后,比较制度分析大量地使用了博弈论,而比较创新体系则几乎从不使用形式化的分析工具。这些差异说明两者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然而,由于所承继的学术传统不同,它们在未来发展的潜力上将会产生差异。

比较制度分析继承了新制度主义的大部分研究成果,虽然它对后者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批评。这些批评是导致它与比较创新体系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共同性的原因,这些共同性的原因实际上大部分都可追溯到老制度主义者那里。但有所不同的是,正如青木昌彦(2000)自己所指出的,比较制度分析“试图在一个统一的博弈论框架下分析制度多样性的源泉和影响,而不仅是(如老制度主义者那样)将制度整理分类”。青木昌彦对老制度主义的批评确实击中了要害。

比较创新体系所承继的学术传统来自于熊彼特、老制度主义和德国历史学派。创新体系的概念最早是由弗里曼1987年在研究日本经济时明确提出的,但其概念渊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李斯特的《政治经济学国民体系》(1841)强调了科学技术、教育以及制度创新对后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比较创新体系理论框架的形成融汇了以下三个学派的成果:新熊彼特对技术变迁问题的研究,老制度主义关于知识与制度的深刻认识,以及历史学派对历史与比较方法的强调。比较创新体系研究方法的发展主要是基于近十几年来发展很快的国家和地方创新体系文献,而后者作为演化经济学的应用领域实际上是近年来非常流行的知识经济和网络经济研究的开拓者。由于知识结构的新颖以及与批判现实主义的某种一致性,它在未来更有发展前途。

六、结语

本文的基本结论是:老制度主义对比较经济学的新发展更具理论价值,比较创新体系的方法更值得进一步发展。但相对于新制度主义在我国的流行来说,目前只有屈指可数的学者在对老制度主义进行研究,比较创新体系更是鲜为人知,这种状况对比较经济学在我国的新发展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实际上,老制度主义在近十几年已得到复兴并产生了重要的创新,而新制度经济学自1998年以来的研究前沿却与一百年前凡勃伦的主题惊人的相似(贾根良,1999b)。因此,无论是在研究重点还是研究力量上,我们早就应该从新制度主义向老制度主义转移。

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5

何为政府、何为中国政府呢?中外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与讨论。中国学者一般从广义和狭义上理解和使用政府概念。如中国改革开放恢复重建政治学以后,由赵宝煦先生主编的第一本政治学教科书《政治学概论》中就明确地指出:“政府一词,历来就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解释。在资本主义世界,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政府通常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全部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就是所谓广义的解释;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政府通常是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这就是所谓狭义的解释。”(注:赵宝煦:《政治学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03页。)赵先生关于政府的这个界定在中国政治学界产生了比较广泛的共识和影响。但同时也提出一个值得商讨的问题,即政府是否只同国家相联系?我们带着这个问题,在广泛阅读学习借鉴中外学者研究政府问题所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初步论证了“非国家机构的政府”问题(注:乔耀章:《政府理论》,苏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2页。)。在国内,关于中国政府的法定含义有两种:一是建国初年“共同纲领”规定的集立法、行政、军事、司法于一体的广义的政府,一是始于1954年宪法规定的狭义的政府,即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注:陈红太:《当代中国政府体系与政治研究法》,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学者关于中国政府的狭义解释几乎没有大的分歧,而对于广义政府的解释则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表现在:一些学者将对政府概念的界定从国家机关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扩大到所有国家机关,包括军队、警察等暴力机构,如芮明春主编的《政府学》,高民政主编的《中国政府与政治》等就是持这种解释;另一些学者则将对政府的概念界定从国家机关扩大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领域,这里又有三种情形:一种是把政府=国家+社团+民间组织+社区政治机构,如辛向阳在其著《红墙决策:中国政府机构改革深层起因》一书中关于政府的五级定义的前两级定义就是如此;另一种是把中国共产党纳入中国政府定义之中,如王敬松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一书中就基于中国政府的特殊结构,把中国共产党放在了广义的政府之中;胡伟著《政府过程》一书认为,共产党组织是当代中国政府机构的核心,无论就广义的政府还是狭义的政府都是如此;朱光磊著《当代中国政府过程》一书主张政府等于国家机构的总体与执政党之和,认为这反映了当代中国的实质;第三种是提出更大的政府概念,它超越了国家机构的总体与执政党之和,而提出“政府体系”概念,并主张用“政府体系”概念等同或取代政府概念,如由曹沛霖、林尚立教授等编著的《当代中国政府理论研究丛书》在总论中就使用了“政府体系”概念,作者把政府体系优化的基本组成概括为10个方面;陈红太研究员认为“政府体系”这一概念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它是对当代中国政治组织及其相互关系、或制度、体制的极高度的逻辑概括,认为应该用“政府体系”的概念替代“政府”概念(注:陈红太:《当代中国政府体系》,华文出版社2001年版;《当代中国政府体系与政治研究法》,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

以上对政府概念所作出的“超国家”机构的解释不同于我们提出的“非国家机构的政府”概念,把政党等纳入政府的研究对象虽有事实根据,但是值得商榷。我们既不能简单地认为将政府概念的解释限定国家机构范围内就是受西方学者的影响而不能自拔,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如果不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纳入政府概念就是无视当代中国政府的实质,就是不可想象的。事实上,“政府”与“政府体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简单等同。非国家机构的执政党、政协和“单位”也不能同政府相提并论,它们只构成政府的生态环境和履行职能的工作对象,虽然过去和现在仍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还存在着“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等现象,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这些现象会逐步淡出政府,做到各自相对独立,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各务正业,逐步理顺党政关系。通过政府创新逐步达到“解放政府”,这也应是政府创新的内容和基本走势之一。由此可见,作为政府创新中的“政府”,应当是指同国家机构相联系的政府,首先和主要的是指狭义的政府。

创新,是人类智慧之树上最为璀璨的花朵,也是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大力弘扬的理念。然而,“创新”是一个很严肃的大字眼,人们不要轻易言“创新”。因为创新是很不容易的,它对创新者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那么,何为创新呢?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发现”(disc-overy)“发明”(invention)“创造”(creation)“创新”(innovation)等几个概念进行辨析。

有学者研究证明,如果没有发现,便不会有人类的发明。人类的每项发明都是建立在发明者对某种特定自然规律的发现性认识的基础之上的。发现可以分为自发性发现与自觉性发现。前者是人类对自然规律现象外在性的首次感性认识,后者亦即通常所说的科学发现,是人类对自然规律内在性的首次理性认识。如果溯人类文明之河而上,就会发现古代社会时期的发明大都是在自发发现的基础上获得的,而近代的发明则多是自觉的发现。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对于理性的科学发现来说,发明起着极其重要的决定性作用,科学发展史也同样证明发明亦为发现之母。从这个意义上说,发现与发现是互相促进、互相发展、紧密联系的两种过程。发现引发新的发明,发明同时导致新的科学发现。发明是科学发现的基础(注:郭成安:《发明与发现》,《新华文摘》2001年第9期。)。至于创造与创新,学者们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看法是,创造和创新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都是指通过革新、发明、产生新的思想、技术和产品,另一种看法是,创造的意思是原来没有的,通过创造,产生出新的可称为“无中生有”;而创新则是指对现有的东西进行变革,使其更新,成为新的东西,可称为“有中生新”。创造与创新的联系在于,创造性最重要的表征是创新,亦即创造概念包含着创新。既然创造具备了新颖、独特的属性,那么,表征创造核心价值的创新,就更应该表现出“首创”和“前所未有”的特点,这是不言而喻的。与创造的词源不同,创新是一个外来词,创新的含义有两点:引入新的概念、新东西和革新,亦即“革故鼎新”(前所未有)与“此入”(并非前所未有)都属于创新。熊彼德曾给创新下过定义,他把“新的或重新组合的或再次发现的知识被引入经济系统的过程”称之为创新。这种定义要比“首创”“前所未有”的创造指称更宽泛,它包容了前所未有,也包容着对原有的重新组合和再次发现。并且把新知识“引入经济系统”才算完成,才能使发明者成为创新者(注:叶平:《“创新教育”解析》,《新华文摘》2000第3期。)。我们可以对“发现”“发明”“创造”“创新”这些概念不作严格的区分,而只需注重它们的共性:非教条性、非守旧性、非封闭性、非片面性和狭隘性。我们认为创新的基本内涵可包括:其一,创新应当表征出自觉地合规律性,以免创新主体的自发性、盲目性和随意性;其二,创意虽无穷,资源则有限,创新应当拥有原创性或首创性即前所未有,这是创新的原义或本义;其三,与合规律性和原创性相适应,创新应当努力站在前人的肩上,具有文明、健康、进步和发展性或不可逆性、传承文明与开拓进取的统一性,不可庸俗地将任何“新”都赋予“创新”字眼;其四,创新应当立足在梯度发展的现实基础上有条件地将已有的创新进行重组或再现,万事不必另起炉灶,从头做起,这是合规律性的一种具体体现,对于后来者来说也是一种创新,但不等于简单的“拿来主义”;其五,创新应当将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任何一种创新都能够进入可操作性的过程,并使之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这五个方面是我们对创新的初步理解。

政府“综合创新”浅析

政府创新是政府改革、政府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或是政府改革、政府发展的合历史逻辑的引申。根据上文对中国国情、政府和创新的理解,我们认为政府创新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无论是从狭义的或广义的抑或是“政府体系”的角度看,政府都需要辩证的“综合创新”,而不能孤军奋战,搞“单一创新”,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本文所指的政府综合创新至少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历史性与共时性相统一的政府综合创新

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统一的政府综合创新同上文论及到的中国国情的“二重性”、“多质性”相关联。一方面,历时性的政府创新是一种综合性、纵向整体性的政府创新。从生产关系角度或“五种社会形态”角度看,就是要处理好作为社会主义定向性的政府创新与资本主义的政府传统(在中国还有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即旧中国的政府传统)和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高发展阶段政府创新的关系。从生产力角度或“三大社会形态”角度看,我国社会发展基本上还处于第一大社会形态,即人对人依赖关系的社会向第二大社会形态即人对物依赖关系的社会转变过程之中,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我国的政府创新就是要建立在这一历史发展的真实进程基础之上,处理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创新与继承计划经济的政府传统的关系。这种历时性政府创新具有宽广深厚的历史基础的优点,基本属于“重组”性、“引入”性、“有中生新”性创新,但这一优点也可能蜕化为一种惰性力量从而成为制约政府新的创新的阻力。另一方面,共时性的政府创新,是一种综合性、横向整体性的政府创新,其实质就在于开创未来,创造新的“传统”,从而把社会历史推向前进。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创新既不能教条主义地对待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传统,也不能教条主义地对待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传统,而只能是“革故鼎新”的“无中生有”的原创性创新。共时性政府创新涉及到中外政府创新之综合,国内不同层次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不同区域如东部、中部、西部等,不同领域如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政府创新之综合。无论是历时性的政府创新,还是共时性政府创新,都不能孤立地进行,只有把历时性政府创新与共时性政府创新相结合,才能实现政府综合创新。通过历时态和共时态的政府综合创新,逐步形成古今中外优势互补的政府创新机制,以保障政府不竭的生机与活力。

第二、广义与狭义及“政府体系”的综合创新

为了叙述的方便起见,我们把这个问题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作为狭义政府的综合创新。如上文所述,对于狭义的政府,学术界没有大的争议,一般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狭义政府的综合创新可以从多方面来论证,大体上可分为纵横“十字”型创新和政治与行政统一性创新这两个方面。纵横“十字”型创新,主要是指纵向的政府层级及其行政区划方面的创新,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建立海南省和重庆直辖市,地市合并,撤县建市,撤乡建镇,以及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等等就属于这方面的创新;横向的各级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改革和调整,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人事制度等等就属于这方面的创新。纵横“十字”型创新是政府创新统一过程的两个方面。政治与行政统一性创新,主要是指随着社会和政府的发展、扩延,政府的“双重性”日益凸现出来。一是政府的政治性,一是政府的行政性,即政府是政治性和行政性的统一。如西方的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我国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治与行政的统一。有必要指出的是,自伍德罗·威迩逊创立现代行政学以后,特别是古德诺提出著名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以后,似乎政府只与行政相关,而与政治无关,这是一种有着广泛而且深远影响的误解。事实上政府中的政治与行政是不可分割的。中国政府的政治与行政不分由来已久。“政府”的政治表现为是非、善恶,而行政则表现为效率、优劣。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在政府中政治和行政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它们日益显现出相互支持的趋势(注:陈红太:《当代中国政府体系与政治研究法》,经济时报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260页。)。既然如此,中国政府的创新就不能局限于政治创新(计划经济时代)或行政创新(市场经济时代),而只能将政府的政治创新与政府的行政创新并举,显示政府综合创新特征。如目前中国政府贯彻落实主席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进新公共管理、治理理念等就是政府综合创新的重要举措。其次,作为广义政府的综合创新。广义的政府一般是指所有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所谓广义政府的综合创新从理论上讲是指政府立法创新、政府司法创新和政府行政创新(狭义政府创新)三者之间的“同步”创新,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但是,广义政府的诸方面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的改革和创新将分轻、重、缓、急进行。实践证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首先对政府改革和创新的呼声最大的是作为狭义政府的改革和创新,正因为如此,人们往往对政府改革、创新问题最为关注的就是狭义政府的改革和创新,很少联想到广义政府的改革和创新,这是带有片面性的。事实上,如果没有广义政府的配套改革和创新,狭义政府的改革和创新就很难顺利进行并卓有成效。在中国,人大的创新、司法的创新与政府的创新同等重要,一个都不能或缺。再次,作为“政府体系”的综合创新。前文已述及,学界提出“政府体系”概念,这也是一种创新,并有学者主张用“政府体系”替换“政府”概念,这是值得商榷的。不过,使用“政府体系”概念,旨在将“政府”概念扩大到国家机构以外,把政党,尤其是执政党,把企业,把社团、群众自治组织等,也包括在“政府”之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下的中国国情。目前,被学者们列入“政府体系”的各主体无一不面临改革创新的历史性选择,尤其是政党、执政党、企业等等的改革和创新,其中,执政党的改革和创新最为核心和关键。通过它们的创新,一方面,借此理顺它们同国家、政府的关系,另一方面,也作为政府(狭义和广义的)创新的生态环境创新来同政府(狭义和广义的)创新产生互动效应,将政府综合创新推向新阶段。以上三个层次的政府综合创新,自然形成三个同心圆,最中心的圆是狭义政府综合创新,其他两个圆都是它的生态环境的综合创新。这三者之间互动互补,任何一方面的创新都不可或缺,由此构成当代中国政府综合创新体系的全景式画面。

第三、政府理论、制度、技术、实践的综合创新

中国国家主席2000年6月在宁夏、甘肃考察工作时,提出了“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理论创新”的概念。6月30日,在为美国《科学》杂志撰写的社论中提出要“推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提高全社会创新意识和国家创新能力,这是中国实现跨世纪发展的必由之路。”2001年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他又用“制度创新”替换了“体制创新”的提法。国家副主席在有关讲话中,还与理论创新相适应,提出了“实践创新”的概念,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历史主动性和革命创造性,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努力推进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根据国家领导人的讲话精神,我们拟把政府综合创新的具体内容概括为:政府理论创新、政府制度创新、政府技术创新和政府实践创新。只有将这四方面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较完整地构成政府综合创新。其中,政府理论创新,主要是关于政府起源、政府性质、政府目的、政府规范、政府环境、政府结构、政府功能以及政府发展等等方面的知识、观念的创新;政府制度创新,主要是关于政府民主制度、政府法律制度、政府经济制度、政府文化制度以及政府体制、政府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政府技术创新,主要是关于政府现代化的工具、技术、网络、手段、方式、方法方面的创新;政府实践创新,主要是关于政府公共管理活动中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以及自身内部事务进行治理,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取得公共收益最大化的行为创新。这四个方面的政府创新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相对于政府理论创新来说,政府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实践创新可归结为实践创新范畴。政府理论创新源于政府实践创新,而政府实践创新又有赖于政府理论创新先行,政府实践创新检验政府理论创新,推动和发展政府理论创新。政府理论创新的实现程度,取决于政府实践对于政府理论创新的需要程度。既然政府制度创新和政府技术创新属于政府实践创新范畴,那么,为什么又将它们从政府实践创新中凸显出来呢?这是因为相对于政府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而言,政府制度创新和政府技术创新是介乎其中的桥梁或纽带。一方面,政府理论创新不能直接作用于政府实践创新,而只能通过政府制度和技术创新的中介间接地作用于政府实践创新。同样的政府理论创新可以作用于各种不同的政府制度创新和政府技术创新,进而作用于不同的政府实践创新。另一方面,政府制度和技术及其创新的缺失或不完善(体制)可能误导或反向作用于政府的实践及其创新,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导致偏离政府公共管理实践的价值取向。因此,一旦政府理论创新问题解决之后,能否有政府制度,政府技术创新及时跟上去就是起决定性的因素,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倡导和尽可能实现政府理论创新层面,还要努力通过政府制度和技术创新将政府理论创新贯彻到政府实践中去,进而实现政府实践创新。除了政府理论创新和政府实践创新的关系、政府制度和技术创新中介于政府理论和实践创新的关系外,还有政府制度创新和政府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简言之,政府制度创新(选择)不能超越政府技术创新、变迁内在规律,政府技术创新依赖于政府制度创新。总之,一方面政府理论创新不能超越政府制度创新内在规律,政府制度创新不能超越政府技术创新内在规律,政府技术创新不能超越政府实践创新内在规律,这体现着唯物论;另一方面,政府实践及其创新依赖于政府技术创新,政府技术创新依赖于政府制度创新,政府制度创新依赖于政府理论创新,这体现着辩证法。政府理论创新、政府制度创新、政府技术创新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在于政府实践创新。政府理论创新领先,政府实践创新第一,做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论者,这是我们研讨政府创新问题必须确立的一个基本理念。

政府创新有赖于“政府自觉”

在中国,政府综合创新势在必行,但是,政府综合创新是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实现的,而只能有赖于“政府自觉”。如果我们不刻意思考一下“政府创新”与“创新政府”这两个汉语词汇有什么不同,还以为这两个词义很相近或相同,其实不然。“创新政府”属于被动态概念,它置政府于被创新客体地位,谁来创新政府,创新主体不一定是政府;而“政府创新”则属于主动态概念,它置政府于创新的主体地位,内含政府自创,发挥政府自觉的主观能动性。事实上,政府创新动力来自内外两方面。外部动力有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有国家、有社会、有公众等等,内部动力则主要来自政府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来自政府自觉,这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政府创新的外动力只有通过政府创新内部动力才能发挥作用。如果没有政府主体能动作用的正确发挥,如果没有政府自觉,政府综合创新就难以实现。

费孝通先生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三级两跳”中的文化思考》一文中明确提出“文化自觉”概念。费老认为“文化自觉”是当今时代的要求,它指的是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也许可以说,文化自觉就是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和而不同”的文化观的一种具体体现(注:费孝通:《经济全球化和中国“三级两跳”中的文化思考》,《光明日报》,2000年11月7日。)。费老的“文化自觉”概念对我们思考政府创新问题,进而引申并提出“政府自觉”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创新,代表着当代中华民族对于自身的创造性潜能的一种深度发展和自觉运用,古老的中华民族正在创新中逐步找回自信,酝酿着伟大的复兴。自政府被创造发明以后,创造力、创新力就是政府特有的能力,它直接地是以潜能的方式存在的,必经通过政府的自觉开发和积极运用才能发挥作用,政府在开发和运用自身创造、创新能力的自觉程度、广泛程度和深刻程度与政府的创造性潜能的实现程度之间呈正比递进关系。是因循守旧,还是锐意创新,对政府来说,则表明其自觉性水平,特别表明其公共精神和对于未来的责任和态度。

政府创新本质上是对社会、国情认知的结果,必须基于对社会、国情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再认识。社会、国情发展规律决定着政府创新的基本性质。有什么样的社会,国情发展规律就产生什么样性质的政府创新。社会、国情发展规律作用的好坏,决定着政府创新效能的高低。但这并不等于说政府创新总是消极被动地适应社会、国情发展规律。事实上,政府创新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对社会、国情发展规律能够起到巨大的能动作用,这种能动作用的大小及其作用力的方向,取决于政府创新是自发还是自觉的及其自发性和自觉性的程度。所谓“自发”是同“自觉”相对的,原指人们未认识、未掌握客观规律的一种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人们无远大目的,盲目地为客观必然过程所支配,往往不能预见其活动的后果;而“自觉”则是指人们认识并掌握一定客观规律时的一种活动,这是人们有计划的有远大目的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人们一般能预见其活动的后果。同理,政府创新也可分为“自发的政府创新”和“自觉的政府创新”。前者是指政府在未认识和掌握社会、国情发展规律时的一种创新活动,其创新成本往往比较高;后者则是指政府在已经认识并掌握了社会、国情发展规律时的一种创新活动,其创新成本往往比较低。前者或迟或早必然向后者发展,后者则必须以前者为历史前提和基础。因为政府创新也必然是一个不断从自发走向自觉的自然历史过程,从“自发”的政府走向“自觉”的政府,从“自在”的政府走向“自为”的政府。一般说来,与公有制社会相联系的政府创新比私有制社会的政府创新更具有自觉性,因为政府有领先的理论指导,通晓历史发展规律。但是在中国,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选择了以社会主义为定向的发展道路,由于缺乏其成长发展的自然历史前提和基础,从而使这种“自觉”大打折扣。如何使“政府自觉”立足于现实的科学的基础之上并发挥得适度,这是摆在我们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大课程(注:乔耀章:《公共行政与公共哲学》,《江海学刊》1999年第3期,第49-53页。在该文中作者提出并初步论证了“自发的公共行政”与“自觉的公共行政”问题。)。

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6

[关键词] 创新发展;制度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制度性话语权

[中图分类号] D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6)12-0026-07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并将“创新发展”置于首位。创新居于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包括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方方面面。以创新为驱动引领实现中国的全面进步,关键在于制度创新,这已被历史和实践所证明。经过近40年改革开放的洗礼,我国已经崛起并正在兴盛,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更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要坚持创新发展,以制度创新推动和保障中华民族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一、制度创新与创新发展的目标指向一致

制度创新是我们党在解决中国具体实际问题、适应时展要求的过程中逐步探索出来的积极经验,它同理论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方面的创新一道,构成了创新发展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遵循。

对于制度创新,我们必须结合中国发展中的现实问题以及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来全面把握。从内涵看,制度创新是对现存制度、体制和规范体系等的选择、改革、新建和优化的过程,是通过革除旧制度中不合时宜的弊端,创设新的体制机制,激发创造活力和保障社会持续发展的创新活动。具体来说,涵盖如下内容:第一,制度创新包括个人、团体、国家分别推动的创新,核心是国家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为个人创新和团体创新提供外在制度保障或约束。第二,制度创新不是对现有制度的全面否定,而是对不合时宜、行之无效的部分进行彻底的变革,尤其要解决好领导制度、组织制度等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构建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第三,制度创新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属于“原动力”创新,能够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持续创新的保障和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关键,所以制度创新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

从制度创新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制度创新是创新发展的重要方面,与创新发展的主旨相通、目标指向一致,都注重解决发展动力问题,旨在推动和保障社会的发展进步,即通过提供外在的制度支持或约束,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持续激励所有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社会活力,以保障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全面进步。但制度创新并不是一种单独运用的创新理念,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也不能仅仅依靠制度创新。我们应该注重制度创新与理论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方面之间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关系,集中其他方面创新的力量共同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是制度创新等各类创新活动的思想灵魂和方法来源;科技创新是全面创新的重中之重,在科技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显得尤为重要;文化创新是永葆民族生命力和凝聚力的基础,为所有的创新活动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只有以理论创新为指导,以制度创新为保障,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文化创新为动力,连同其他方面创新一起发力,才能沿着清晰的发展思路、沿着正确的发展方向,不断推进创新发展理念的传播与践行,逐渐接近“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制度创新是推动中国创新发展的法宝

纵观世界历史,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一旦放弃改革创新,就会走进死胡同。中国的快速发展可以说主要得益于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而改革开放本身就是一项创新活动。制度创新作为改革开放与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过去、现在和将来对中国的创新发展、全面进步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是中国取得一切成绩的法宝。

第一,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制度创新是已经被事实和实践充分证明了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适应时展进步要求、能够推动我国持续进步的正确选择,是促进我国创新发展的关键力量。

中国的和平崛起不是偶然因素促成的,而是基于伟大的改革创新,得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长期奋斗、创造和积累下来的实践结果与历史成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践发展的产物,也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一场伟大的制度创新。近代以来,中国第一次想要逃出被动挨打的局面,是将视线抛向了西方,幻想通过效仿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模式实现救亡图存的目的。但以曾国藩、李鸿章为代表的洋务运动,试图在不触及封建制度的前提下,利用西方资本主义的某些长处来实现自强、求富的目标,结果未能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地位。以康有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发起的运动,以学习西方科学文化、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的政治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结果仅历时103天,就以失败而告终。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直接参照欧美经验,提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思想,无疑这是重大的历史进步。但可惜的是,他们求得民族解放与独立的梦想很快被军阀混战所击碎。总之,社会有志之士在近80年的时间里为实行资产阶级性质的改良和革命所进行的斗争和尝试,均没有将中华民族从危难之中拯救出来。历史教训反复证明,资本主义道路在中国行不通。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进行了长期艰难的探索,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和深刻反思现实教训的基础上,历经曲折,最终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30多年来,正是因为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更好地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本质,保障了普通百姓应有的基本权利;正是因为坚持和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才持续推进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维护了国家的统一;正是因为坚持和不断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才搞活了市场,实现了经济的繁荣,有效地避免了经济危机;也正是因为坚持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保障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有法可依,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雄辩的事实告诉我们,中国的创新发展要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和着力点,中国的全面进步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之上,适时地进行制度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的伟大中国梦。

第二,从创新发展的不同内容的主要作用来看,制度创新是中国迅速发展和不断强大的根本动因,能够托起其他方面的创新发展,是中国继续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创新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1] 7。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诸多方面。其中,理论创新是“脑动力”,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是各类创新活动的思想来源和方法支撑;制度创新是“原动力”,能够激发各种创新活动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是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科技创新是“牛鼻子”,是持续创新、全面创新的重中之重,是一国、一地占领先机、赢得优势的关键一招;文化创新是“软实力”,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支撑,为各类创新活动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由此可以看出,制度创新是最为关键的创新,是实现其他方面创新的有力保证,是推动中国创新发展的根本出路。没有制度创新,理论创新虽有突破和革新原有理论的可能,却无法避免对新问题、新情况作出错误的判断和预测的风险,且创新基石会坍塌;没有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可能会在实践的过程中走向邪路,将本可以造福人民的先进技术转化成压制人民的武器,走向战略支撑的反面;没有制度创新,文化创新的涵养作用会受到抑制,文化创新的质量和效果也会受到削弱。邓小平曾讲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 333说的就是这番道理。所以,只有用制度创新托起发展创新,为理论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方面的创新保驾护航,才能发挥好中国政治体制的比较优势,才可以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汇集各方面创新的力量于一点,共同激发中国全面发展的潜力,促使中国取得大发展、大突破、大进步。

第三,从直面挑战和解决问题的角度来看,制度创新回答了新形势下我们要如何完善和落实人民民主监督、如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等重大问题,是我们积极应对各种错误思潮的挑战,为中国的创新发展、全面进步营造良好内外环境的有力武器。

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顺应时展潮流进行适当的体制改革,是我们的社会得以焕发生机与活力又保持基本稳定的根本原因。但在改革和创新制度的过程中,也滋生了许多问题。比如,人民群众还无法充分实现直接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党内存在公权私用、权钱交易以及形形的现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监督工作还有待健全。这些问题本是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在改革的进程中都难以完全避免的,但中国的崛起牵动了世界上某些国家和利益集团的神经,伴随中国崛起而生的这些问题和矛盾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势力揪住不放,肆意渲染,甚至直接针对中国抛出种种不利的舆论。面对如此挑战和问题,我们既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对各种错误思潮进行旗帜鲜明的分析和批判,又需要制度创新,对不符合时展进步要求、不能反映人民呼声的旧制度、旧体制进行改革,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新制度、新体制,还需要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推进改革开放,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伟大成就,有力驳斥错误思潮的挑战,建成足够成熟和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的发展进步营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中国通过制度创新所取得的令世人瞩目的发展事实比任何语言上的辩驳都更有力量,这也是对那些不满中国发展而散布各种威胁言论者的有力回击。

三、以制度创新托起中国的创新发展

中国崛起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容质疑,但我们依然处于全面崛起、全面进步、全面发展的过程之中,还在发展的路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虽富有效率,但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所以,为避免“历史周期律”的支配,跳出“人亡政息”的怪圈,必须继续坚持创新发展的路径,使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之中,使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坚持创新发展,制度是不能缺失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创新发展尤其需要制度保证,以制度创新托起中国的创新发展。

(一)坚定制度自信,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

判断一种社会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关键要看它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增强一国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建立以来,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驱动下,社会生产力得到最大程度的释放,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民主法制建设不断迈出新步伐,文化、科技和国防等方面的建设都迈上了新台阶。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毫无疑问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是体现发展规律的先进合理的制度。我们要有坚定的制度自信,既要肯定被实践证明有效的制度创新,扭住正确的制度方向不放松,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最基本的方面不动摇,又要进行制度创新,尽可能地以法律、规章和政策的形式将具有推广价值的制度建设固定下来,还要不断革除妨碍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发挥的具体制度与体制弊端。换言之,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方面,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等是没有问题的,只是部分为这些基本制度服务的具体制度出现了问题,需要改革和创新。例如,从人民民主监督机制方面来说,“阳光民主”建设还有待推进,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尚不健全,老百姓中的某些合理要求得不到有效回应,有的者甚至会遭到打击迫害;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方面来说,个人所得税税基设计过窄,主要是简单的费用扣除,而没有考虑到不同阶层、不同区域、不同收入类型间的贫富差距,没有考虑到物价指数的升高会导致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升高,加重税负;从环境保护制度方面来说,我国目前实行的环境保护制度还不存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行政处罚普遍偏轻,责任追究制度尚未正式建立,执法人员还存在执法能力不强、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对于这些具体制度和体制中存在的弊端,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完全发挥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和潜能,很难顺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很难凝聚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所以,我们既要肯定和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方面,又要以“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精神改革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存在的弊端。

(二)改善党的领导,增强制度创新的自主性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在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在创新中赢得主动权,承担起带领全国人民共同推进制度创新的重任。邓小平曾说过:“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必然四分五裂,一事无成。”[2] 358当前,我们国家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更需要坚强的中国共产党来领导,克服改革进程中的种种困难,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确方向,保证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发挥党在制度创新过程中的自主性,一方面,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把握住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是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广泛性、深刻性的变革,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共产党要认真总结和运用已有的成功经验。第一,“在方向问题上,我们头脑必须十分清醒,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3] 67。第二,在探索路径上,要继续坚持“摸着石头过河”,在大胆试验、大胆突破的过程中寻找改革规律、获取实践真知,不断把改革开放引向深入。第三,在改革力度上,必须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的统一,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以稳定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同时要注意协调各项制度体制改革力度,发挥各项改革协同配合的作用,形成推进改革开放的强大合力。另一方面,要在加强和改善党的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以便更好地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深化全面改革。加强和改善党的制度建设,关键在于确保把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到实处。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强化监督只有进行时。要将解决中国问题与解决党自身的问题结合起来,“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3] 395,“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3] 104,以不断完善党的建设逐步解决中国问题,推动中国的持续创新发展。

(三)坚持开放发展,提高我国制度性话语权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开放发展,“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1] 12。这是近年来中共高层文件中首次出现“制度性话语权”一词。从中可以看出,中国要想在国际上有所作为、在国际影响力方面有所提升,必须以更加积极、自信、有为的姿态融入世界,提高我国国际话语权,包括制度性话语权。这是中国全面崛起在对外关系上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其他方面崛起的战略性选择。进行制度创新要坚持开放发展,努力形成科学的制度话语体系,提高我国的制度性话语权,在实现内外联动上下功夫。一方面,我们要立足国情,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合理运用,致力于建设和完善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的制度。另一方面,面对形形的社会思潮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冲击,西方少数发达国家通过推行话语霸权,影响国际秩序在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的安排,我们要直面挑战,排除干扰,坚持“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的外交政策,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形成科学合理的制度话语体系,通过“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多领域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打造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1] 13,主动向世界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量力而行地为世界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的创新发展,关键在于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在中国全面崛起、全面进步的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中国继续发展的根本优势和保障。制度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样,制度创新作为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改革创新工程,亦不可能通过一两代人的努力就能实现“尽善尽美”的制度。但制度是人制定出来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主观努力以及我们对客观社会关系的认识、调整与把握。只要我们沿着改革的正确方向不断向前推进,以制度创新托起其他方面创新,一起“给力”,就一定会越来越趋近我们的目标,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进而实现中国的全面崛起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