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的认识范例6篇

制度创新的认识

制度创新的认识范文1

论文摘要: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区域创新体系概念的不同的界定和区域创新体系的创类型,分析了区域新体系的构成要素与基本结构,说明区域创新体系的运行机制是区域创新体系的主要方面,也是创新体系区别于其他体系的本质特征。

1 区域创新体系的概念和内涵

1.1 国外学者对区域创新体系概念的界定

区域创新体系英文表述为regional innovation systems(简称ris)。英国卡迪夫大学的库克(philip nicholas cooke,1992)教授首先提出了“区域创新体系”的概念,他将ris定义为“主要是由在地理上相互分工与关联的生产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等构成的区域性组织系统,该系统支持并产生创新”。瑞典的asheim和isaksen(2002)认为,区域创新体系是由支持组织围绕两类主要行动者及其相互作用组成的区域集群。第一类主要行动者是域内产业集群及其支持产业的公司;第二类主要行动者是制度基础结构,包括科技机构、高等院校、技术中介机构、职业培训组织、产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它们具有支持区域创新的重要能力。荷兰乌德勒支大学的jan g. lambooy(2002)认为,区域创新体系是由区域生产中的合作者组成的互动的、动态的结构,这些体系能使区域经济各主体充分发挥和扩展其才能,它们也能引导那些致力于建立认知能力(如学习、研究等)和构筑企业间网络的政府和组织。加拿大的doloreux(2002、2003)认为,区域创新体系是相互作用的私人与公共利益体、正规机构和其他组织的集合,其功能是按照组织和制度的安排以及人际关系促进知识的生产、利用和传播。

1.2 国内学者对区域创新体系概念的界定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区域创新体系定义存在众多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对区域创新体系中“区域”的理解不同。有学者认为是经济区域(陈浩,2006;李虹,2004),有学者认为是行政区域,更多学者认为是技术区域(张斌等,2004;陈德宁等,2004;方旋等,2000);(2)对区域创新体系定义的角度不同。大多数学者是从区域创新体系的构成要素及组织结构去定义,但也有学者是从区域创新体系的运行方式(温新民等,2002)、目的(陈德宁等,2004;李虹,2004;王子龙等,2003;顾新,2001)去定义,还有学者是从区域创新体系的功能和作用定义(陈琪等,2007;梁凯2005;邱红等,2002);(3)对区域创新体系的构成要素认识不同。一般认为区域创新系统是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政府、中介机构等创新主体构成(冯之浚,1999;胡志坚等1999),但对主体数量的认识不一(梁凯,2005;周亚庆等,2001;张斌等,2004);还有观点认为区域创新系统的构成要素不仅包括不同的主体要素(创新的机构和组织),而且还包括非主体要素(创新所需要的物质条件)(陈浩,2006;李虹,2004;刘友金等,2001),以及其他新要素(包括新要素组合)(冯根尧,2006;邱红等,2002);(4)对区域创新体系功能的认识不同。一般认为ris的主要功能是技术创新(周亚庆等,2001;温新民等,2002,),但也有观点认为ris的功能包括知识创新、知识扩散和知识应用(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小组,2001),还有观点认为ris的功能应包括制度创新(梁凯,2005)等;(5)对区域创新体系的性质认识不同。有的人认为区域创新体系是一个技术体系、复合系统(刘友金、黄鲁成,2001)、社会系统等(陈光等,1999;潘德均,2001),它的性质是一个系统;也有人认为区域创新体系是制度、政策网络(陈浩,2006;刘友金等,2001),制度、组织网络(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小组,2001;方旋等,2000),制度、机构网络(柳卸林,2003;潘德均,2001),关系集合(王核成、宁熙,2001)等,它的性质是一种关系;还有人认为区域创新体系是一个状态空间整体等,它的性质是一种空间结构(温新民等,2002)。

 

2 区域创新体系的类型

 

关于区域创新体系的类型,国外学者已经从不同角度做了一些研究。

ashceim和isakson(1997)根据社会的根植性把区域创新体系分为区域性的国家创新系统和根植于特定区域的创新系统。cooke(1998)从“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和“商业创新”(business innovation)两个关键维度将区域创新系统分为六种类型。首先,基于治理结构,可以将ris分成基层式(grassroots)、网络式(network)和统制式(dirigiste)三类;其次,基于商业活动模式,又可以将ris分为地方式(localist)、交互式(interactive)和全球式(globalist)三类。howell(1999)根据地域临近性和空间集聚在创新中的作用,将区域创新系统分成了两类模式:一类是从属于国家创新系统的自上而下的区域创新系统;另一类是自下而上具有独立的内部特征和内部联系的区域创新系统。isaksen(2001)通过对区域壁垒和创新阻力的分析,也把区域创新系统分成三类:缺乏组织的、零散的和封闭的区域创新体系。cooke(2004)根据技术转移的管制类型,归纳了三类区域创新体系:即草根类(grassroots type)、网络类(network type)、管制类(dirigiste type)。doloreux(2005)根据braczyk、 cooke等人的研究,区分了两种区域创新体系:新经济系统,称为“企业家的区域创新体系”(eris);传统的区域创新系统,称为“制度的区域创新体系”(iris)。asheim和coenen(2005)还根据各种产业和经济部门的知识基础描绘了两种区域创新体系:基于分析知识的区域创新体系(the analytical knowledge base regional innovation system),以及基于综合知识的区域创新体系(the synthetic knowledge base regional innovation system)。 

我国学术界对区域创新体系类型的研究相对较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张斌等(2004)从区域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这两个维度,把ris的模式分为四种:(1)价值网络型的区域创新体系;(2)企业主导型的区域创新体系。(3)高校——科研机构主导型的区域创新体系;(4)政府主导型的区域创新体系。涂成林 (2005)在研究国外区域创新体系类型时,从动力角度将其归纳为市场牵引型、研发驱动型、政府主导型、重点扩散型四种;在对国内区域创新体系不同模式的比较与借鉴时,涂成林基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大背景,选取了四种有代表性、有成效的区域创新模式进行比较,即原始创新主导型(北京模式)、全面综合协调型(上海模式)、企业主体主导型(深圳模式)、政府推动主导型(苏州模式)。林迎星(2006)从两个角度对区域创新体系类型进行了划分。首先,依据区域优势产业维度,把区域创新体系分为高技术产业型区域创新体系、传统产业型区域创新体系和混合产业型区域创新体系;其次,依据创新资源的配置机制,把区域创新体系分为政府主导型的区域创新体系、政府与市场共推型的区域创新体系、市场主导型的区域创新体系。毛艳华(2007)依据治理结构、社会根植性、创新主体、创新环境以及主体互动程度等将区域创新系统区分为三个类型,即地域根植性区域创新体系、区域网络化创新体系和区域化国家创新体系。

3 区域创新体系的构成要素与基本结构 

 

3.1 区域创新体系的构成要素 

区域创新体系的构成要素是指那些在特定区域内,参与、影响创新活动的要素主体,它们通过不同方式对区域创新体系的运转产生作用(胡凯、尹继东,2007)。自弗里曼(freeman,1987)对国家创新体系组成单元进行研究后,波特、伦德瓦尔(lundva11,1992)、帕威特(pavitt,1994)等进行了进一步探讨,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教育部门和政府部门被认为是创新体系主要构成部分。目前,国内外学者已取得基本共识,认为ris的主体要素包括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等。其中,企业处于中心地位,是区域创新活动的执行者;大学和科研机构是知识创新的来源;中介组织是连接区域创新体系各要素的纽带;政府是区域创新政策的制定者,是区域创新体系的特殊要素,是联系组织要素与制度要素的纽带。 

3.2 区域创新体系的基本结构 

区域创新体系的结构是指区域创新体系构成要素的组合形式或关系模式(林迎星,2006)。 

erkko autio(1998)认为,区域创新体系有两个子系统构成,即知识应用和利用子系统和知识产生和扩散子系统。cooke等(2000)指出,任何起作用的区域创新体系有两个子系统:知识应用与开采子系统和知识生产与扩散子系统。andersson等(2002)认为集群在ris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并提出了以集群为中心的ris结构图。此外,从实证分析角度,学者们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从国内研究看,由于各地的优势特色和创新制约因素不同,各学者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对构成区域创新体系的子系统的提法也不同。如王丽丽(2000)认为ris主要包括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等体系。潘德均(2001)认为ris主要包括知识创新系统、技术创新系统、创新技术扩散系统等三个主体系统和创新人才培育系统、政策与管理系统、社会支撑服务系统等三个支撑系统。黄鲁成(2002)从系统论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ris由组织创新系统、制度创新系统、政策创新系统、运行创新系统、基础条件创新系统五个方面构成。张斌等(2004)指出,ris主要包括知识创新系统、技术创新系统、知识传播系统和知识应用系统。陈琪、徐东(2007)认为ris主要包括六个子系统,即投融资系统、知识创新系统、技术创新系统、政府调控系统、知识技术流转系统、知识与技术应用转化系统。 

4 区域创新体系的运行机制 

区域创新体系的运行机制是指区域创新系统内部创新活动各主体之间及其与创新环境之间相互作用过程的原理(林迎星,2006)。 

cooke(1998)认为,区域创新体系是企业及其他机构经由以根植性为特征的制度环境系统地从事交互学习的地方。这里,他引入了三个重要的概念:“交互学习(interactive learning)”、“根植性(embeddedness)”和“制度环境(institutional milieu)”。doloreux(2002)将“内部机制”描述为区域创新系统内部的基本动力(principal internal dynamics),认为正是这些基本动力解释了区域创新体系的效率和成功。他认为,区域创新系统的内部机制有四个:互动学习(interactive learning)、知识生产(knowledge production)、邻近性(proximity)和社会根植性(social embeddedness)。 

制度创新的认识范文2

【关键词】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高校知识产权保护

1前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已经有了新的发展方向,对于双创背景下当代大学生而言,知识产权的管理就显得更为重要的。但是很多时候高校的领导、老师和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存在很大的认识和管理问题。这将会导致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给大学生创新创业以及人才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2高校对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高校对大学生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很多高校的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待完善,有些高校对于大学生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一定的指导,高校中的教师也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意识。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所以在实际的学生创新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科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高校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转化率很低,很多较为发达的国家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能够达到50%以上,而我国的科研成果转化率仅仅占据了10%左右,从中足以说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有待提高。

2.2科技成果产权不清,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创新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大学生而言,知识产权刺激是其持续进行学习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主要动力。我国现如今的很多高校在科技成果产权方面存在认识不清或者是评估不正确的情况,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技术创新没有相应的认定标准与界分标准,大多毫无例外的将知识产权划归学校或者直接认定给导师,这将会严重的阻碍大学生的创新积极性。在创业背景下,该项创新技术或成果可能就是学生创业的基石,融资的根本,如果不能够将大学生的创新成果的产权进行有效的界定,利益分配机制进行完善,将限制大学创新体系与体制的发展,阻碍大学创新体系的活力。

2.3高校各类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很多高校中的工作人员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一定的认识,这与当前高校人才培养体系设置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绝大多数学生在上大学之前并没有接受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教育,在进入大学之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于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的相关法律与制度接触几乎为零,这些都是导致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关键要素。

3加强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提高对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的教育与保护意识

对创新需求的提升,使我们必须认识到根据不同社会分工在功能与资源优势上的协同与集成化作用,对于知识创新的重要作用,构建使科研、教育、生产、创业相协调的知识产权教育与保护机制,深化创新体系当中的知识产权教育意识,积极营造知识产权教育与保护的文化氛围,为大学生的创新、创意与创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氛围。

3.2在高校开展普及型的知识产权教育

在社会创新驱动发展的趋势下,企业对懂技术、懂管理、懂知识产权服务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大量需求使得我们应用型本科大学人才培养不能只专注于专业技术教育还要开展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教育,保护学生在知识培养与成长过程中的创新成果。笔者认为当前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教育现状与模式无法满足创新背景下大学生创新、创业对知识产权知识与能力的需要,因此知识产权的教育不应该再是一种专业型的教育而应该是一种普及型教育,为人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相应的保证。

3.3建立完善的高校对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在现代化的高校管理中,有关部门应该充分的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对学生创新与个人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且建立相应的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高校科技工作与创新领域中完善对大学生创新产权的保护,明确大学生在校创新知识产权的归属、经济利益的划分等标准与制度,并形成统一的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政策,进一步激发大学生的创意、创新意识。

3.4健全高校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机制

在信息化技术飞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中,我国高校已经加强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管理和认识,从宏观的角度上来看,我国高校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瓶颈”问题,主要是管理机制中缺乏对大学生创新的有效引导,以及创新成果转化的有效支持与管理(包括政策、资金以及企业合作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并不利于高校中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与保护。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发展必须要具有可持续的发展战略目标,只有实现全面的管理体系,才会更好的促进高校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激活高校的创新活力。

4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简单的论述了我国现如今高校知识产权教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实际上我国高校在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科研创新是现如今高校发展的主要动力,学生是高校创新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与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才会更好的促进我国高校创新体系的更好发展。加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创新体系的管理和建设能够为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卢友亚.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14(09).

[2]马坤.我国知识产权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经济纵横•网络财富,2014(08).

制度创新的认识范文3

论文摘要: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创新型社会,哲学社会科学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必须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的四大作用:动力作用、导向作用、价值判断和协调作用。在创新型社会的建设中,可以通过下述五大途径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建设创新型社会中的作用:以观念创新引导制度创新;以社科理论创新促进社会进步;以制度创新促进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促进社会进步;以文化创新营造创新环境。

作为一种文化形态,哲学社会科学是以人类社会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具有独特的性质和功能,既属于精神文明范畴,又对物质文明和创新型社会的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指出: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等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对于提高民族素质,从而实现创新型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一 哲学社会科学在创新型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体现着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状况和文明素质。建设创新型社会,不仅需要自然科学的繁荣发展,而且需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哲学社会科学不仅为建设创新型社会提供价值引领、理论支撑和精神动力,而且能够使观念创新的主体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坚持制度创新的正确导向,能够为科技创新培育必不可少的科学精神和崇高道德。具体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动力作用

哲学社会科学,主要是帮助人们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理论认识和科学思维,解决对社会发展、社会管理规律的认识和运用的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可以为创新型社会的建设提供动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它的建设作用,即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创新性社会,把最好的精神食粮奉献给人民,教育和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激励人们为实现创新型社会而努力奋斗。这是推动建设创新型社会的强大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另一方面,在建设创新型社会的过程中,哲学社会科学还担负着抵制和清除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思想文化的侵蚀的任务,在意识形态领域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以巩固和发展建设创新型社会的意识形态阵地。

2 导向作用

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引导创新型社会发展变革的方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志曾经指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向正确与否,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状况如何,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社会的道德风尚,对经济建设,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及对建设创新型都会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甚至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衰和社会主义的命运”。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历史时期。同这一重要历史时期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哲学社会科学引导着社会创新发展的方向。导向问题是全局性、根本性问题,决定了一个社会未来发展的总体谋划方向。哲学社会科学在建设创新型社会中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1)哲学社会科学决定和影响着建设创新型社会的决策方向,是建设创新型社会的导航器。哲学社会科学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纵观中外历史,从欧洲文艺复兴到中国革命、改革和建设,每次社会进步无不是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打开思想的樊篱。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要建设创新型社会不能没有哲学社会科学的熏陶和滋养;一个国家要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离不开哲学社会科学在内的软实力的凝聚和支撑。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建设创新型社会,尤其需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理论研究、理论创新、理论支持。(2)哲学社会科学引导着建设创新型社会各项活动的运作。创新型社会的建设,是一项极其繁重而艰巨的任务,是一项极其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各个阶段的建设都需要哲学社会科学世界观、方法论的引导和支持。

3 价值判断

在建设创新型社会的进程中,哲学社会科学为整个社会提供价值判断的作用。哲学社会科学成为社会进行价值判断的依据和准绳,从而决定和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形态,进而决定和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创新型社会是以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为基础的,是以人们对创新的价值认同为前提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各门学科在长期的探索中,积累了丰富的思想材料,在社会实践的一定历史阶段上,获得了对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真理性认识,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并促进各界价值判断标准的进步。

4 协调作用

社会创新的过程,必然包含着体制的创新。一种制度创新不可能完全脱离旧有体制凭空而生。它必然是在原有体制的基础上,否定、去除一些不合理的方面,嫁接或者创新符合社会进步的方向的一些因素。最终实现的创新,就是新的体制取代旧体制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旧体制与新体制之间,正式体制与非正式体制之间的摩擦与矛盾,会影响到社会创新的进程,如果处理不当,甚至造成改革的失败。所以,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从中起到、协调、沟通、安抚的作用,从而避免或者解决体制创新中产生磨擦与矛盾,顺利实现社会的转型与创新。

二 在创新型社会的建设中,发挥和实现哲学社会科学作用的途径

1 以观念创新引导制度创新

观念创新即观念的创造与更新,就是要改变人们对某种事物的固有的、不合时宜的或错误的、不利于实践的既定看法和思维模式,换一个新的观察角度,得出新的结论或形成新的观点,并据此去行动的过程。本质上观念创新就是一场意识形态的变革,其过程是人们冲破各种旧的意识形式的桎梏并根据新的存在得出新的认识、树立新的观念,以适应现实并力图改造现实而进入新境界的思想历程。创新型社会强调的就是人人具有创造意识、创造精神和创造能力。人人敢于创新、善于创新、勤于创新、社会尊重创新、鼓励创新,和原来保守的社会形态相比较具有明显的差别。在观念创新的进程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重要的动力和导向作用。制度创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指对制度构成因素进行变革,包括规则的变动和组织机构的变动,目的是通过对规则和组织机构做出调整,以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需求是创新的动力,只有意识到创新的必要,形成创新性观念,才会引发制度创新。社会规律告诉我们:惟思路常新才有出路。观念的更新是永无止境、与时俱进的,在社会发展如此迅速,竞争如此激烈的世界中,没有创新,不进则退。观念创新是制度创新的先导,是创新的指向标和动力之源。

2 以社科理论创新促进社会进步

基于社会实践而产生的理论创新往往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人类社会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伴随着社科理论的创新,哲学社会科学的每一次重大突破和变革,都促进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社科理论的创新与社会的进步是相辅相成的。“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哲学和社会科学在促进自然科学与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过程中,不仅仅是从精神层面上引领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而且为社会进步创造了坚实的生产力基础、物质基础。社会科学研究的领域与对象就是人类社会自身,其前瞻性、导向性、应用性在直接促进人类自身的不断进步的同时,借助于精神资源向生产力的转化机制,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

3 以制度创新促进科技创新

制度创新可分为制度结构的创新和制度安排的创新,制度结构的创新是指一个社会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制度安排的创新是指某一具体的交易方式的变革。制度结构的创新是带有全局性的创新,是制度安排的创新的总和,能从根本上决定制度安排创新的方向和进程;制度安排创新的不断积累也能引起制度结构的创新。当一个社会基本制度比较成熟,能增进社会福利时,其创新基本是制度安排的创新;当一个社会处于变革之中,基本制度不稳定时,就会发生制度结构的创新。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具有密切的关系,无论科技本身的创新,还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都要以制度创新为前提和条件,这里的制度创新主要包括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科学和技术是一种公共产品,它具有高度的扩散效应和外部效应,属“易逝产权”,在技术和知识市场不完全的条件下,如果没有好的制度安排,通过法律去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使知识产权无代价地扩散,那么科学和技术的生产就失去激励。因此,就要求政府通过制度创新,用专利等形式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科技本身的迅猛发展和不断创新,我国加入wto后,这方面对制度创新的需求更加紧迫。同样,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离不开制度创新。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因素而非技术因素,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它的产生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产权,以便对人们的经济活动造成一种激励效应,正是在制度创新的基础上,科技革命才能够导致产业革命。

4 以科技创新促进社会进步

社会的进步最终必须通过物质基础的全面进步体现出来,而科技创新则构成创建社会物质基础的前提。社会物质生活的全面进步靠的是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靠的是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生。我们必须通过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生来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地发展,这就需要我们以哲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为依托,建立一套能够促使科技创新可持续发生的动力机制,通过科技创新构建社会的物质基础,并以物质文明的建设来促进精神文明的全面进步,从而形成社会的全面进步。

5 以文化创新营造创新环境

制度创新的认识范文4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取向;经济发展;影响变量

中图分类号:G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5)12-0034-05

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发展的动力之源、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和强国之策。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来看,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有诸多不足之处。为了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万个原创发明者获得创新资源,进一步激发社会大众创业激情,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文通过讨论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基于创新驱动视角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驱动及科技成果转化语境中的

知识产权保护任何语言环境的产生都与特定的场域相互关联,创新驱动不仅是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的主流话语,也是科技精英基本的生存依据。我国政府之所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既有国际环境的被动性推动,也有经济结构内部调整的现实需求,同时,创新驱动的主流话语又促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反思和实践。

1.“大科学”时代的科技创新形势

美国管理学家德鲁克认为,科技知识是“知识社会”的核心,也是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础,同时又是经济生产最关键的资源和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普赖斯“大科学”语境下,当代科学呈现一种“大图景”特点,具体表现在:科学技术研究高度复杂,研究实体规模化,研究手段网络化,研究设备极为精良,研发投入持续扩大,研究群体大团队化,研究路线复合化,研究成果逐渐集群化。这种“大科学”环境对国际技术贸易产生了直接影响。基于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导向,国与国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甚至人员交流等之间,形成相互渗透、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大科学”时代,创新被发达国家视为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国家竞争力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提升话语权的重要手段,这也正是中国将自主创新作为主流话语并强力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作为典型的后现代型国家,中国的科技创新始终是由政府政策牵引的一场持续不断的运动,并由

收稿日期:2015-09-02

作者简介:刘群彦,男,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生(上海200240)。

刘艳茹,女,上海交通大学中原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州450000)。

此引起社会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在自主科技创新战略实施过程中,国家和政府采用资金投入、行政命令、法律政策、荣誉赋予等组合手段进行推动,从而创造一种“人人创新”的多层次科技大场域。另一方面,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文本中,中国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请了15年的产业保护期,15年的保护期届满之后,中国将面临全面削减关税、开放农产品市场、零售市场、电讯业、银行业、证券业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可以预见的是,传统行业必将面临一场市场竞争的重新洗牌,没有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和企业,在新一轮的市场竞争中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正是在这种场域体系和形势下,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受市场经济和产业竞争的影响,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也被视为一种“市场科学”,它已经远远超脱了经典的“默顿范式”的控制,并演变成一种“产业范式”。在此环境下,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创造价值”“技术产品市场化”“专利权利资产化”成为科技创新的特殊话语。

2.创新驱动战略下的知识流动和法律保护

在肇始于1978年至今的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尽管国家十分重视科技进步和创新要素的整合,但整体来看,自主创新能力低下导致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不强,仍然是中国科技创新的基本特点,科技创新仍然存在与经济发展不相匹配的负面特征。从企业的科技创新阶段性来看,这种负面特征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大量工业产品的制造和生产来自于对西方产品的“山寨拷贝”;在国家意识到“山寨产品”导致产品竞争力低下的前提下,20世纪90年代由政府倡导的大规模“技术引进”开始出现并一直持续至今;进入21世纪之后,在原有“技术引进”的理念下,中国企业开始进行市场产品的初级创新,并进一步发展到今天的“集成创新”。从整体上来看,中国科技创新的基本特点是:政府政策和资金驱动、民间和草根创新能力不足、精英科学家生产乏力、科技资源与成果产出关系匹配不适、创新方法碎片化等。

早在大规模技术引进之前,出于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的压力和技术壁垒,中国开始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移植,先后制定并颁布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是,在西方文化和本土文化并非同质同源的情况下,从西方发达国家所移植过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不可避免地会与本土传统文化发生摩擦,其原因在于西方基于市民社会的权利义务思维,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义务本位思维以及“无讼”思维等存在根本上的差别。因此,在中国知识产权被动移植和制度选择的交替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立法存在复杂的博弈情况,其中最为突出的博弈莫过于知识产权法律本身的技术复杂性和我国公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漠之间的碰撞和摩擦。

知识产权保护是和科技创新相伴生的一种制度创新。知识产权的产权界定、处置权利、市场交易等制度性要素,对于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中自由流通,对于以知识产品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在中国创新驱动的大背景下,尤其是大学和科研机构在取得一定基础学科优势和创新能力的基础上,采取“万众创新”战略,争取使中国的科技成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大国崛起战略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助于从根本上推动中国进入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的行列。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影响分析

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制度的存废问题,是全球范围内争议最为激烈的研究课题之一,它不仅是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重要论题,也是经济学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研究者结合劳动、资本和技术对经济增长贡献讨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机制,同时也逐渐开始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

1.经济发展及其影响变量

自经济学诞生之日起,经济发展始终是其关注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社会学、法学等学科从不同侧面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所拥有商品数量和种类的增多是国家经济增长的依据,而市场上商品数量和种类的日益增多,所依赖的因素包括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制度建设、人们对于技术创新的态度及其思想意识取向等。

经济发展的影响变量是指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同效度影响的指标或因素。几十年来国内外经济学和法学学者通过实证分析、理论建模等方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多方面分析。李姚矿等以经济增长变量为因变量,把与经济增长有关的11个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包括资本、劳动、人力资源、知识资源的投入,以及产业结构、非公经济发展水平等),基于中国1978―2007年的数据资料,采用岭回归分析法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调查和分析。该项研究表明,影响较大的关键因素是经济结构和资本投入,而研发投入和制度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小。Thompson和Rushing(1996年)对112个国家1970―1985年有关数据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达到某一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人均GDP增长的正向作用方才产生。

综观国内外有关经济发展的文献,我们认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变量可以从资本投入、资源利用和技术创新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三个变量的具体要素及关系如图1所示。

图1影响经济发展的变量、要素及其关系

创新系统理论是对技术创新和包括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在内的社会创新进行综合分析的理论,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的变量之一,起到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图1所表达的影响经济发展的变量及其要素关系表明,资本投入、资源利用和技术创新形成一个开放性的循环系统,各种要素相互支撑、相互交织,共同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发挥作用。科技进步的功能在于扩展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从而大幅度地提高生产率。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要素的二级变量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则构成技术创新的三级变量。技术研发是技术创新的核心内生因素,不仅包括以促进科技进步为目的的前瞻性基础研究,还包括以促进丰富社会产品和商品应用为目标的应用性开发。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制度和规则,通过规范性体系对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及扩散行为进行鼓励、约束甚至惩罚,从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作用。在影响技术创新的诸因素中,文化创新是促进一个社会科技进步的环境因素,在一个没有创新意识的社会中,整个社会将失去创新的活力和源泉。

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来讲,尽管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采取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必然产生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既有正向的推动作用,亦有反向的阻碍作用。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双向影响

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的正向推动作用十分明显。通常认为,技术创新的成本巨大,某一研发成果从实验室的样品,到生产车间的产品,再到市场上的商品,其资本投入的比例约为1∶10∶10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主体的技术创新能力,具体表现为企业通过一定时间的技术垄断,在市场竞争中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从而促进其利润增长。知识产权是一种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之间形成一种共生互动的逻辑关系,两者互相影响互相作用。Gould和Gruben(1996年)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在开放型经济国家对经济增长的正面影响更为显著。Gancia和Bonfiglioli(2008年)认为,相对于封闭经济体国家来说,开放经济体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增长的效果更显著。

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对经济发展具有反向阻碍作用。知识产权是国家为鼓励发明而赋予发明人的一种垄断权利,这种权利使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持有者在一定时期内独占和控制知识产权,过度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会加剧市场垄断,导致市场竞争失灵。当市场竞争的“无形之手”与这种“市场失灵”产生抵消效应时,国家经济发展必然被延缓甚至倒退。Helpman(1993年)认为,对处于发展过程中的国家来说,采用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短期内会加快创新速度,但在较长时期内则会降低创新速度,其原因是专利制度所赋予权利人的的垄断权力,减损了某些发明者的创新能力,起到降低知识溢出的效果。冯象(2012年)通过分析中国存在的大量知识产权违法及法律意识缺失的社会现象,不仅否定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共生关系,而且认为“知识产权已经终结”。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影响与经济发展水平高度相关,但并不一定是正相关关系。

综上所述,在制度创新的语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是双向的。同样充分的资本投入、合理的资源利用,如果采取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发展效果。具体如图2所示。

图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向度

基于前述的原因分析,经济学家20世纪90年代末期提出了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求一国根据本国综合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适合本国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规范性条款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关系,在赋予创新主体以一定时期垄断权力的基础上,鼓励创新活动和技术进步。内生增长理论虽然把“技术进步”内生于经济系统中,却“忽略了制度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激励国家创新能力的各种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制度是对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最为显著,因此近年来内生增长理论开始致力于将专利制度纳入分析框架。

20多年来,国内外学者从原始创新、模仿创新、社会福利、产品品种、法律意识、侵权行为、国外直接投资、专利长度、专利宽度等多个要素对最优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例如,寇宗来(2004年)的分析结论表明,由于垄断定价所导致的社会福利净损失以及专利知识被低效使用成本的存在,要求最优专利总保护度是有限的。又如,孙赫(2007年)通过建立“成本节约型”创新模型的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取决于创新研发效率的高低,如果创新研发效率较低,放松知识产权保护有利经济发展。

可见,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设计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而促进本国的整体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命题。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南北贫富差距的逐渐扩大引起全球经济发展的极度失衡,从而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采用不同的制度选择。我们认为,我国应当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国家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的阶段性特征,在不影响技术溢出效应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取向。

第一,在制定知识产权制度时,可对中国参加的知识产权条约进行变通执行。自1980年以来,我国已经加入了30多个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但在全球经济由发达国家控制的前提下,由发达国家起草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也由其主导和控制,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一开始就成为国家利益斗争的工具。尽管如此,这些知识产权条约并非绝对僵硬,对其进行变通执行仍然存在可能性,比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旨在使工业产权在成员国间得到普遍保护,但在具体保护方式上仍以成员国国内立法为基础,并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尽管从保护范围、权利执行、争端解决等方面强调外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享受国民待遇,但在发达国家控制了全球大部分的产业竞争和技术创新的前提下,国际贸易的主导权也被控制在发达国家手中,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将不得不减损甚至牺牲本国利益。可见,包括TRIPS在内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条约)在规定最低保护标准的同时,往往允许缔约国采取较高的保护标准,这种弹性条款为各国采取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提供了可以变通执行的空间。我国在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制度时,应当在不违背国际条约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对相关知识产权条约采取变通执行措施。

第二,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要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动态性的合理选择。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中国目前GDP总量处于世界第二的水平,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人均GDP仍然较低,技术创新中原始创新的比例也处于初级水平。加入WTO后所申请的产业保护期届满之后,中国将进一步开放市场。在此关键时期,国家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经济发展和创新驱动的关键词。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双向作用,我国要结合影响促进科技创新的各种要素,提出适当的专利保护长度和宽度,选择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采取强弱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措施。

第三,根据我国现阶段整体创新能力,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作为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签约国,在履行国际条约过程中,应当结合国家整体科技创新现状、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据统计,中国国家创新指数排名在全球40个主要国家中升至第19位;高技术产业出口占制造业出口的比重居世界首位。这固然表明中国创新能力正在稳步上升,但是,中国国家创新指数综合得分仅为65.2分,处于竞争最为激烈的第二梯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物质基础仍然较差。在这种基础薄弱的前提下,国家除了持续加大投入,继续在提升综合创新能力方面努力之外,应当制定与现阶段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水平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四,在制定具体知识产权制度时,结合各种具体影响变量综合考虑。如前所述,结合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过强的专利保护制度对科技创新会起到反向的阻碍作用。在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选择上,采用适度宽松的知识产权长度和宽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正确选项。具体来说,可以考虑从企业所提供的产品类型、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侵权行为的发生频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提出适当的专利保护长度和宽度,同时结合引进国外直接投资、发达国家专利保护力度等要素,对我国专利法在国际条约框架下的弹性条款内进行修订,而不应采取高出国际条约的标准进行专利保护。同时,知识的开放和传递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在专利适度保护的基础上,制定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扩散的法律法规,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是必备的手段与措施。虽然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将利用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但是,受制于国有资产监管处理权限和程序的限制,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实际上无法对项目科技成果进行处置,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在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自主处置权、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奖励激励比例的提高、兼职创业等规定的实施,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高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作用。

第五,在制定具体知识产权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技术创新的知识溢出效应。技术创新的社会开放程度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研究开发主体对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有申请保护、技术保密和技术公布等选项。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是指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方法,以便在一定期限内保护其垄断的权力。技术保密则是为免于泄露或被模仿,通过控制传播方法对其技术方法、配方等进行保护,从而提高技术成果的独占性,并获得垄断利润。技术公布是一种与专利垄断或技术保密相反的手段,技术主体通过对技术成果向社会的公开,使得任何公众均可享有该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从而阻止他人相同技术的专利申请被授权,保证其自由使用发明创新成果。创新主体通过各种主动保护手段强化其知识产权保护,但过度的保护措施必然弱化知识的溢出和扩散效应,国家制定具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不仅要对创新主体的合理行为进行鼓励和支持,同时出于公共利益的平衡考虑,也要考虑适当的利益均衡因素。具体来说,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我国可采用文献公开、强制许可、区域限制等方式要求创新人员扩大其社会开放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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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的认识范文5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6-0012-05

收稿日期:2008-03-07

区域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地区、国家乃至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经济的增长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区域的创新能力,而区域创新能力则来自于区域创新主体。本文拟对区域创新的主体及其能力体系做一阐述。

一、区域创新体系

区域创新体系是一个新兴的概念,尚无统一的定义,名称也各异,有区域创新网络、区域创新环境、区域创新系统以及区域技术创新体系等多种说法。

英国卡迪夫大学的库克(Philip Nicholas Cooke,1996)教授在弗里曼(Freeman,1987)提出并研究国家创新体系(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NIS)的基础上,对区域创新体系(Regional Innovation System,RIS)进行了较早和较全面的理论及实证研究,他认为区域创新体系主要是由在地理上相互分工与关联的生产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等构成的区域创新性组织体系,而这种体系支持并产生创新(Philip Cooke,2001)。

挪威学者魏格(Wiig,1999)认为区域创新系统应包括进行创新产品生产供应的生产企业群,进行创新人才培育的教育机构,进行创新知识与技术生产的研究机构,对创新活动进行金融、政策法规约束与支持的政府机构,金融、商业等创新服务机构(顾新,2001)。

王稼琼等认为区域创新体系与国家创新体系在结构上主要都是由创新执行机构、创新基础设施、创新资源和创新环境组成。区域创新体系与国家创新体系所处的层次不同,其功能也不同(王稼琼等,1999)。郭传杰认为区域创新体系应包括具有一定的地域空间范围和开放的边界,以生产企业、研究与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地方政府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为创新主要单元,不同创新单元之间通过关联构成创新系统的组织机构和空间机构;创新单元通过创新(组织和空间)自身组织及其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实现创新功能并对区域社会、经济和社会文化产生影响,通过与环境的作用和系统组织作用维持创新系统的运行和实现创新的持续发展(郭传杰,1998)。

罗守贵和徽峰认为,区域创新体系是一定区域内与创新过程相关的组织、机构和实现条件所组成的网络体系,是由相关社会主体(政府部门、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等)组成的一个社会系统。区域创新体系不仅包括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还包括政府部门;不仅包括技术创新还包括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梁洪波,2003)。

黄鲁成认为,区域创新体系是在特定的经济区域内,各种与创新相联系的主体要素(创新的机构和组织)、非主体要素(创新所需要的物质条件)以及协调各要素之间关系的制度和政策网络(黄鲁成,2000)。赵修为认为,区域创新体系是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通过有机结合各种创新资源和要素,以促进区域内创新活动为目的系统。区域创新系统是有别于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的中观系统,主要以反映区域创新需要为主旨的系统:它是一种行业系统,即以区域为整体,能较为全面地包容各创新主体(如科研单位、生产单位)、创新资源和要素,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创新体系;它是一种自反馈系统,即通过系统各创新主体和要素的相互作用,能在系统内部自发、持续地产生出推动创新发展的动力,并形成连锁反应机制,从而有效地进行创新扩散,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赵修卫,2001)。

盖文启、王缉慈认为,区域创新体系是区域内网络中各个结点(企业、大学、研究机构、政府、中介组织等)在相互协同作用下创新与结网,并融入到区域创新环境中组成的创新体系,它具有开放性、本地化、动态性和系统性等特点。同时,区域创新体系的演化和功能增强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盖文启。王缉慈,1999)。

以上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创新体系进行了描述,见仁见智,各有千秋。笔者认为,但凡体系均有构成体系的元素,构成体系的元素不同,体系的称谓也不同。仅就区域创新体系而言,从创新主体的角度,可得到区域创新主体体系;从创新客体的角度,可得到区域创新客体体系;从创新方法手段的角度,可得到区域创新方法手段体系;从创新方式的角度,可得到区域创新方式体系;从创新政策的角度,可得到区域创新政策体系;从创新能力的角度,可得到区域创新能力体系;从创新目标角度,可得到创新目标体系,等等。本文仅从创新主体与创新能力的角度,对区域创新体系进行研究。

二、区域创新的主体

最早研究创新的学者普遍认为创新只在企业中产生。如熊彼特列举了5种创新类型,即创造新的产品、采用新的生产方法、开辟新的市场、取得或控制原材料或半制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现新的产业组织方式或管理方式(约瑟夫・熊彼特,1997)。不难看出,熊彼特提出的创新主体是企业。

随着创新活动的发展和对创新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发现创新作为一种促进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与有效手段,不仅存在于企业层面、经济生活领域,而且存在于人类从事的其他社会活动中。目前我国学术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创新的主体除企业外。还包括大学、科研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等(颜晓峰,2000),但并不包括政府。他们认为,政府制定的制度、政策等虽然也影响创新体系的运行,但只是作为创新体系所处的环境起作用,不是构成创新体系的决定因素,不是创新体系的内生变量(中国科技发展战略小组,2002)。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事实上,任何创新均是在特定的制度政策环境中进行的,创新行为与创新环境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从这种意义上说,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主体,其作用不容忽视。总之,区域创新体系运行的过程就是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与地方政府四大创新行为主体协同创新的过程,它们紧密联系,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图1所示。

在四大创新主体协同创新的过程中,高等院校的创新功能主要体现在:培养人才,传播科学知识。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知识创新和科技成果开发。科研机构的创新功能主要体现在: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知识创新与科技成果开发。企业的创新功能主要体现在:进行先进技术的应用性投资,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发的先进技术及时应用到生产、经营、管理领

域中,以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与现实的社会财富:进行先进技术的开发性投资,组织研究人员直接进行先进技术的研究,将其成果及时应用到生产、经营、管理领域中,以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与现实的社会财富。地方政府的创新功能主要体现在:发现和确定更加高效的行为规则与制度,规范各创新主体的创新行为;妥善地运用行政权力解决各创新主体间的利益矛盾,协调各创新主体的相互关系,营造合作创新的良好氛围;直接投资进行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科研成果的开发与生产,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搭建一个创新资源共享的平台。信息中介服务机构的创新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信息情报的采集、存储、处理服务,为区域创新提供资源;通过信息情报的传输服务,加速区域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提高先进技术的运用速度。

综上所述,高校和科研机构为知识创新主体,是区域创新的源头;地方政府为制度政策创新的主体,是区域创新的保障;信息中介机构为服务创新的主体,是区域创新的纽带;企业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是区域创新的归宿;市场需求是区域创新的心脏,为创新提供源源不绝的动力。

三、区域创新能力

何谓区域创新能力,国内外尚未形成共识。有人认为,区域创新能力就是区域发展和运用科学技术的能力,即工艺流程、产品设计等方面的研究和开发能力之和。也有人认为,区域创新能力就是指区域科技能力和区域科技竞争力。上述观点均强调从应用科技层面对区域创新能力进行界定。

由哈佛大学波特教授和斯特恩教授联合主持提出的《创新指标》(1999),目的在于评估美国不断增强的创新能力。他们认为,国家创新能力不是竞争力,因为国家竞争力可以通过短期的降低成本等手段获得,而国家创新能力取决于共有创新设施的强度,支持创新集群的环境条件以及两者互动联系的强度(迈克尔・波特,2005)。2002年中国区域创新能力报告汲取了这一观点,认为区域创新能力是指一个地区将知识转化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能力,主要由知识创造能力、知识流动能力、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创新的环境以及创新的效绩五个要素构成。

还有的学者根据影响创新理论的三个决定因素(新增长理论、网络方法、学习型区域)的分析,认为区域创新能力有区域内知识创造、知识流动的能力,公司间本地结网的能力,参与者持续学习的能力(官建成,刘顺忠,2003)等三个更深层次的含义。并强调创新是参与者互动学习的过程,区域学习能力是区域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层次。

笔者认为,区域创新能力属中观层次的创新能力,既是国家创新能力的基础支撑和具体化,又是区域范围内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整合与集成。可把区域创新能力界定为:在一个区域范围内,以加速区域经济增长与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高校与科研机构、企业、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地方政府等区域创新行为主体的创新积极性,有效组织、合理调动、优化配置区域内外部创新资源,进行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并将其转化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能力。该界定内涵以下四层意思:

第一,加速区域经济增长与发展是增强区域创新能力的目标。

第二,既不能把区域创新能力归结为某一单项能力,也不能把区域创新能力视作各单项能力的简单相加。各能力要素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过程中发生的协同作用,必然使区域创新总能力与各单项能力的关系呈现出非线性的特点。具体说来,同样的能力要素,因组合方式、连接方式、协调程度的不同,或者会产生1+1>2的效果,或者会产生1+1<2的效果。这就要求我们要善于针对区域创新能力体系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以提高区域整体创新能力。

第三,区域创新能力存在于人力、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创新资源的有机结合之中。可以把一个区域有效组织和调动内外部创新资源能力的集合称为区域创新能力空间。一个区域可以有效组织和调动的内外部创新资源越多,表明该区域的创新能力空间越大,区域创新能力越强;反之,一个区域可以有效组织和调动的内外部创新资源越少,表明该区域的创新能力空间越小,区域创新能力越弱。

第四,区域创新能力是区域创新主体的能力,区域创新能力体系是区域各创新主体创新能力的有机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知识创新能力的主要载体,企业是技术创新能力的主要载体,地方政府是环境优化能力的主要载体,信息中介服务机构是创新资源配置能力的主要载体。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地方政府这一区域创新主体体系相对应,知识创新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创新资源配置能力、创新环境优化能力共同构成区域创新能力体系(见图2)。

知识创新能力从源头上决定着区域创新能力的强弱。笔者认为,对知识创新能力的评估,可从知识创新的投入能力和新知识的生产能力两方面进行。知识创新的投入能力,可用高等院校和独立的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额等指标来度量;知识生产能力,可用独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R&D人员全时当量、每万人高校毕业生数、每万人公共图书馆数等指标来反映。

技术创新能力是区域创新能力的核心与归宿。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技术创新能力不仅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还是一个地区经济增长的驱动机。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技术创新的依赖性会越来越强。笔者认为,对技术创新能力的评估,可从技术创新投入能力,技术创新开发能力与技术创新成果产出能力三个环节进行。其中技术投入能力,可用“科技活动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等指标来度量;技术开发能力,可由“设有科技机构的企业占全部企业比重”、“科技活动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比重”、“技术改造经费占技术活动经费比重”的角度去考察:技术创新成果产出能力则可通过“新产品开发项目数占科技活动项目数比重”、“三种专利申请授权数”、“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总销售收入比重”等指标来反映。

区域创新环境,是决定区域创新能力的重要条件。影响区域创新环境的因素很多,其中影响较为显著的,有政府对教育、科技事业支出的大小,外商直接投资的多寡、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具体说来,区域创新环境优化能力的强弱,可用“教育事业费占财政收入比重”、“科技三项费用占财政收入比重”、“地区人均GDP”、“外商直接投资发生额占该地区GDP比重”和“每万人邮电业务”等指标来反映。

制度创新的认识范文6

关键词:科技创新;国家制度安排;理论评析

一、 引言

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对实践活动又有巨大的指导作用。在研究我国科技创新中国家制度安排问题时,西方理论的分析框架或许不是最适宜的,但起码是可以借鉴和在一定程度上使用的。因此,我们应对国际上科技创新中国家制度安排的相关理论发展历程及其分析框架加以辩证地分析和总结,以期对我国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国家制度安排有所启迪和借鉴。

有关科技创新中国家制度安排的理论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原理。马克思本人尽管没有明确使用创新概念,但他从哲学高度深刻洞见了科学技术与社会制度变迁之间的互动关系。1912年,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J. SchumPeter)在其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提出了创新概念和创新理论。但他认为,“创新”是指企业家将“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一种从未有过的新‘组合’引入生产系统以获得‘超额利润’的过程”,强调企业是创新的社会组织载体,企业家精神是创新的深层动力,将创新研究限定在技术层面。但是,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看,创新活动是多种多样的,其社会组织形式也具有多层次性。20世纪下半叶,伴随知识经济的兴起,人们对创新概念的理解从技术领域逐渐扩展到知识、制度领域,从企业层面逐渐上升到产业、区域和国家层面。由此,国家专有因素对创新的特殊作用就开始被纳入到学者的研究视野中来。

二、 科技创新中国家制度安排的理论研究回顾

1. 新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把市场失灵假设作为国家介入科学技术活动的前提和必要性的推理。其中,较早将国家因素纳入到技术创新研究中的学者是阿罗(Arrow,1962)。阿罗在《干中学的经济含义》一文中指出,“干中学”或知识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部分的非排他性特征,并由此推论出知识具有溢出效应。因此,他认为,不存在政府干预时的竞争性均衡状态是一种社会次优状态,均衡增长率低于社会最优增长率,国家可以采取适当的政策提高经济增长,使经济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罗默(Romer,1986、1990)继承并进一步发挥了阿罗技术外部性解析经济增长的研究思路。据罗默分析,技术是不同于普通竞争性商品和公共产品的一类特殊商品,技术的特殊性表现在技术具有非竞争性和部分排他性。正是技术的这种特征,产生了溢出效应。知识和技术溢出效应的存在,造成了厂商的私人收益率低于社会收益率,不存在政府干预时厂商用于生产知识和技术的投资将会减少,从而使分散经济的竞争性均衡增长率低于社会最优增长率。由此,罗默认为,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政府应向研究开发活动提供补贴,或对生产知识和技术的厂商提供补贴的同时对其它厂商课税,从而激励社会生产要素投资研究开发部门,进而提高经济增长率和社会福利。卢卡斯(Lucas,1988)关于人力资本外部效应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命题,并提出政府应向人力资本积累提供补贴。

新古典经济学的另一代表人物巴罗(Barro,1990),通过建立公共产品模型,分析了政府在促进经济增长中具有重要作用。在他看来,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财政、税收和货币政策,为技术创新提供直接和间接的补助,鼓励厂商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促进社会整体人力资本和知识的积累,最终实现经济的长期增长。

2. 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突出强调和论证了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作用,将制度视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变量,并深入探讨了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及在制度创新中国家专有因素的独特优势。

在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关系方面,新制度经济学通过重新解读历史,论证了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决定作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由于技术创新具有外部性和不确定性,技术创新活动的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这使得个人的积极性大大降低。若要促进技术创新,就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界定和保护,否则,经济发展只能依赖于一些零星的自发性的创新来支撑。诺斯(North, 1980)认为,技术的革新或改进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如果人类没有持续地进行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构建把技术改进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诺斯(1994)在解释为什么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增长率先发生在荷兰和英国时,他说:“在这两个国家,持久的经济增长都起因于一种适宜所有权演进的环境,这种环境促进了从继承权完全无限制的土地所有制、自由劳动力、保护私有财产、专利法和其它对知识财产所有制的激励措施,直到一套旨在减少产品和资本市场缺陷的制度安排”。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制度可以通过产权界定来规范经济行为,为提高创新效率提供必要的社会秩序,减少技术创新的外部性、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制度环境的改善会激励创新。同时,技术创新也能降低制度创新的信息成本和操作成本。

在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方面,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或创新的主体分为个人、自愿联合团体和政府(国家)三个层次。其中,政府(国家)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它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它在有效制度的形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定义,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国家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作为垄断者,国家可以比竞争性组织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一定的制度。国家在制度供给上除了规模经济这一优势外,在制度实施及其组织成本方面也有优势。例如,国家可以凭借其强制力和“暴力潜能”,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降低国家在制度变迁中的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提高效率。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国家在推进制度创新方面,可以通过提高意识形态的一致性程度来降低制度创新成本。无论是维持还是现有的秩序,离开一致性的意识形态都是不可能的。当国家权利主体面对众多公共选择时,“意识形态便成为决定性因素”。在诺斯看来,意识形态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与利益效用一样明显,在某些条件下可能是决定性的。“当个人深信一个制度是非正义的时候,为试图改变这种制度结构,他们有可能忽视这种对个人利益的斤斤计较。当个人深信习俗、规则和法律是正当的时候,他们也会服从它们”。由此可见,对政府来说提高意识形态的一致性是降低制度创新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增强政权的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3. 国家创新系统理论。

(1)宏观视角的国家创新系统理论。1987年,英国经济学家弗里曼(C. Freeman)在研究“日本模式”成功经验时首次提出了国家创新系统的概念。他从宏观角度探讨了技术创新与国家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特别强调了国家专有因素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他研究发现,在人类历史上,技术领先国从英国到德国、美国,再到日本,这种追赶和跨越,不仅是技术创新的结果,而且还有许多制度、组织的创新。相比欧美各国,日本虽然并没有为20世纪70年代的信息与通信技术革命贡献核心的技术发明,但其国家创新系统具有极强的消化吸收外来技术、通过持续改进来培育本土的创新能力,实现了日本经济的追赶和跨越。由此,弗里曼认为,一个国家要实现经济的追赶和跨越,仅靠企业是不够的,需要从国家层面上寻求资源的最优配置以及推动技术创新的制度与政策。

与弗里曼相似,美国学者纳尔逊(R. Nelson,1993)也一再强调制度结构变化和适应的重要性,认为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不确定性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可能战略,因而政府的主要任务就是保证技术的多元性,在制度安排上多种多样,要有一种分享技术知识的机制和不同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由此,纳尔逊将国家创新系统定义为“其相互作用决定着一国企业的创新实绩的一整套制度”。早在1987年,纳尔逊(Nelson,1987)就对美国支持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进行了分解,认为美国支持技术创新的制度由市场制度、专利制度、政府支持技术创新的政策和计划、风险投资与鼓励创新合作的制度等四个方面构成。

国家创新系统的研究者佩特尔和帕维特(Patel & Pavitti,1994)则从宏观角度对国家创新系统的功能进行了探讨。他们认为,由于各国政府的技术投资政策不同,从而造成技术差距在国家间扩大。因此,政府应建立激励机制,对技术创新进行资助,帮助企业进行培训。由此,佩特尔和帕维特把国家创新系统定义为“决定一个国家技术学习方向和速度的国家制度、激励结构和竞争力”。

(2)微观视角的国家创新系统理论。以丹麦经济学家伦德瓦尔(Lundvall,1992)为代表的一些经济学家从国家创新系统的微观组成出发,通过探讨用户和生产厂商之间的相互关系来分析国家的重要性。伦德瓦尔认为,现代经济社会活动中最基础的资源是知识,最重要的过程是学习,而这种学习是一种相互作用的社会过程,不是单方向的知识传递过程。由此,他将国家创新系统界定为“由在新且经济有用的知识的生产、扩散和应用过程中相互作用的各种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组成的创新系统”,并指出一国国家创新系统的实绩主要取决于科学技术知识的循环流转及其应用状况,且这种循环流转是通过国家创新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实现的。在他看来,国家之所以重要,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地理和文化差距是阻碍用户与生产者之间相互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国家又是作为这种相互作用的框架而存在并发挥作用的。不同国家由于其历史经验、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其国家创新系统则会表现出不同的发展方式。国家(政府)主要是通过对教育部门和大学、科研机构施加影响,促进学习和知识的循环流转,从而推动创新活动的顺利展开。

(3)综合视角的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美国经济学家波特(M. Porter,1990)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将国家创新系统的微观机制和宏观绩效结合起来进行考察。他认为,影响一国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包括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与支持性产业、企业战略、结构和同业竞争等四个基本要素以及机会和政府两个辅助要素。由此可见,在波特的“钻石模型”中,国家只是企业的外在环境,一个国家的竞争优势主要反映在企业的创新能力基础上。但同时,波特又进一步指出,政府可以以多种方式影响创新过程,但其主要目标应该是为国内企业创造一个适宜的、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这种环境,主要是有利于创新的产业集群环境。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的形成,是国家竞争优势形成的关键。

三、 科技创新中国家制度安排的理论研究评析

通过对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和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研究中国家专有因素对科技创新的特殊作用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从不同视角、以不同方法对此展开了深入探讨与研究。

新古典经济学从市场失灵视角探讨了技术创新中政府行为的必要性,并指明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通过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财政、货币政策来弥补由市场失灵引起的科技发展中所需的人、财、物等市场供给的不足或过度。但由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以正统经济理论模型作为分析工具,因此对经济发展中技术和制度的作用及其发挥作用的方式并未给与充分考虑。

新制度经济学为从国家层面研究创新的发生、发展机制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视角。一方面,从创新主体行为激励视角强调了科技创新中国家制度安排的重要性,指出国家可以通过建立与法律制度相对应的强有力的实施机制――知识产权和专利制度,激励创新行为;另一方面从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安排视角揭示了其在推进制度创新方面的独特优势--规模经济优势、制度实施及组织成本优势,指明国家可以通过制度创新推进技术创新,并进一步指明国家可以通过培育先进的文化和主体意识形态,增强人们对制度行为以及正式制度安排的理解、认同和支持,降低制度的创新成本。但新制度经济学中所说的制度是指具体的政治经济制度,如金融组织、公司制度和工会制度等,而没有包括作为科技创新背景的社会政治环境。

如果说新制度经济学通过分析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间接地考察了国家因素对技术创新的重要作用的话,那么,国家创新系统理论则直接把国家专有因素引入了科技创新问题的研究中,并将其作为科技创新中的内在因子对创新行为的发生原理和运行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即直接从国家层面探讨了国家制度安排和政府的有效参与是联系各创新主体、整合创新资源、提升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国家创新系统理论认为,国家创新系统的制度安排和网络结构是一个国家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决定因素,国家可以通过体制调整、政策制定,不断调整和优化国家创新体系及其外部环境,使各种创新活动通过“国家”进行集成,进而形成远远大于单个主体创新能力简单叠加的整体协同创新能力。

四、 基本结论

综上所述,学术界对科技创新中国家因素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尽管研究成果多以成熟市场为前提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特殊性关注不够,但他们的研究从基本层面上反映和揭示了科技创新中政府行为的一些本质特征和国家制度安排的源起及其当代意义,对各国科技创新制度的制定、体制的调整、机制的形成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和指导意义。(1)政府干预科技创新的主要领域应是市场失灵领域,弥补市场调节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失灵;(2)国家参与科技创新,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制度供给影响知识的生产、传播与扩散,协调各创新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提高创新效率;(3)国家在制度供给和实施方面具有巨大的先天优势,包括规模优势、组织优势和效率优势;(4)制度因素在一定条件下更具有深层和根本性的决定意义,它可以起到调整利益关系、规范主体行为、加速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等作用;(5)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而言,由于追赶发展的压力异常沉重,而技术、知识、人力资本等现代化的动力因素又难以在短期内取得突破性进展,市场发育不完善等特殊因素的存在,国家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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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号:DUT10RW104)项目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