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探究

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探究

[摘要]有效的农村金融制度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有力杠杆,不仅可以大力消除农村贫困、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还可以成功助推现代农业的发展。经过数十年的改革探索,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效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不能忽视仍然存在的农村金融配置资源效率不高的问题。尤其是在“新常态”背景之下,无论是农业还是农村或农民,对于农村金融的需求都已发生了巨大改变,因此要想有效创新农村金融制度,亟须探索新的创新路径。文章对“新常态”这一概念进行了介绍,说明了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所面临的三大主要现实困境,围绕“新常态”下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新常态;农村金融;现实困境

1关于“新常态”

认识、适应并引领“新常态”,是我国经济发展在当前与今后一个时期内的大逻辑。而关于“新常态”的特点,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经济增长速度由从前的高速转为中高速;②经济结构再度优化升级;③驱动方式由之前的要素及投资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

2农村金融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成果有效增强了农村金融的支农功能,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农村金融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农村金融产权结构尚处于模糊状态。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中国农业银行这一农村大型商业银行存在产权主体虚置问题。作为国有产权主导下的典型农村金融机构代表,中国农业银行虽然已经完成其股份制改革,但其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处置权等)的主要控制方仍是国家。进一步地,作为非人格化行为主体的国家并不具备产权行使能力及相应义务的承担能力,因此,中国农业银行的产权边界无法清晰。而又因如此,中国农业银行的产权行使权便落在了国家———政府的手中,这样一来则产生了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资不分和政企不分,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二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中国农业银行的经营决策效率降低而成本升高,外部不经济的问题突出。②农村信用社这一最主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产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不断发展的农村经济及日趋激烈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扩大了农村金融需求,而这一变化又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农村信用社经营规模的扩张。因此,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便发生了质变,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只掌握小且分散股份的广大社员无法行使其管理权;二是股权结构多元且利益相关者呈现多层次性,导致信用社的产权主体虚置。从农信社股份类型的角度来说,由于有了国家股、集体股以及法人股等的加入,农信社的股权结构比以往更为复杂。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一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存在产权结构单一的问题。由于受到过多的政府干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弱小,促进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缺少。④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的约束型股权安排制度导致其资金来源及抗风险能力不足,支农水平低下。第二,农村金融组织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这里的农村金融组织公司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两大主体。①由于委托关系复杂,中国农业银行深陷委托矛盾当中。中国农业银行当前的委托链条有两种:一是“国民—国家—政府—经理”,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政府”同时兼具委托人与人的双重角色,既享有所有权,同时也享有经营权,而委托关系也因此变得含混;二是“总行—省行分行—地市分行—县市分行—营业部”,在这一链条中,除位于末端的“营业部”之外,其他几级主体均同时兼备双重身份———既是委托人,又是人。从各级银行角度来说,其身份的双重性必然引发其目标的多元性,导致成本升高。②具备三层治理结构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作用极度微弱。这里所说的“三层治理结构”具体是指:股东大会—理事会、理事会—经理层,以及股东大会—监事会。然而尽管如此,股东大会、理事会以及监事会等三重法人的治理作用名存实亡。首先从股东大会方面看,其参与农村信用社治理的效果之所以欠佳,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三点:一是部分社员股东追求片面,只图融资便利而欠缺一定的经营管理积极性;二是社员总体质量偏低;三是信息不对称。从理事会方面看,其成员多由行政任命而并不具备社员基础,导致农村信用社的民主治理名存实亡。从监事会方面看,大多数的监事会并不具备常设机构,而仅仅具有监事长而已,明显同属于形式主义的产物。第三,农村金融组织的支农力度微弱。在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及制度背景下,农村地区的各种金融供求矛盾,如农民贷款贵、贷款难等现象依旧突出,具体而言主要包括:①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力量的政策性金融支农范围有限、支农能力不足,银行信贷支持仅涉及粮食收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这三个方面;②在更高利润回报的驱使下,传统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先后撤离农村金融市场,将其资金从农村中抽离出去,导致农村地区的金融信贷供给严重不足;③长期只存不贷的经营模式让邮政储蓄机构成了农村剩余资金的“抽水机”,而且相关方面至今还未财政与金融中国市场2020年第36期(总第1063期)对邮政储蓄的支农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由此可见,邮政储蓄向“供水机”的转变于短期之内并不容易见到成效;④出于资本实力和吸储能力较弱、惜贷行为导致的农村信贷配给严重,以及农村信用社支农意愿下降等原因,本应作为支农发展金融骨干力量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日益显得力不从心;⑤由于进入门槛较低且成立时间较短,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大多具有规模小、业务额度小且对象分散以及欠缺经营经验等特点,整体的支农能力较弱。

3农村金融制度创新问题及解决策略

3.1问题。第一,缺少合格的农村金融需求主体。虽然从理论上来讲,金融市场的发展质量及发展效率是由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以其相互作用决定的。然而从实际角度看,在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制衡作用的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同样不容忽视,其质量不仅影响着农村金融资金使用效率的高低,且对金融系统的市场风险也构成相当的影响:一方面,假若农村金融需求主体质量低级,那么其资金使用效率也会相对较低,且其还极有可能会导致农村金融风险的增加;另一方面,假如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质量偏高,那么其可以在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投资回报的同时,有效减少不良贷款,从而有力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所谓的金融需求主体,其实大多是指农村中小企业以及农户等,而这些主体往往具有如下特点:①信用资质较低;②担保抵押品缺少;③金融需求额度较小;④生产项目风险大且收益率低。这些特点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与信用风险得到了增加。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为有效促进农村金融的内生性发展及金融与产业经济的良性互动,必须注重合格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培养。第二,农村金融制度存在着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要想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可以创新农村金融的组织制度及业务制度。创新农村金融的供给制度在理论上具有以下优势:①强化农村金融的支农功能;②培育有力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使市场竞争机制得到优化。观察近期的农村金融发展动向可以从中看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创新工作的焦点所在———降低融资成本,也即通过降低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成本,使三农及弱势群体都能够用得起。第三,政府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工作中的作用不明显。在现代农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担当的理应是主体性、核心性角色,其经济建设职能的发挥无论是对于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还是对于农村经济的未来走向而言,都起着关键性作用。然而值得一提的是,鉴于农村金融发展自有其特点,因而政府在开展监管工作时,理应有别于商业银行,也就是说,政府的监管思路及具体监管手段不可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此外,在创新农村金融制度的过程中,政府也应当对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负起责任。第四,社会网络这一关键因素尚未获得积极利用。对于促进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而言,发挥重要作用的不只是政府及市场,还有社会关系与机制。原有的制度之所以与当下农村经济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一大主要原因便在于政策部门所制定的政策。具体来说,在为农村经济发展制定相关经济政策之时,政策部门并未给予农村传统、农村风俗以及农村的经营方式等应有的重视。无论是创新金融机构组织,还是创新产品或者服务,都不应忽略社会网络这一关键性因素。所谓社会网络,其实可再细分为两类:一是区域网络。也即村落或者社区的内部网络,其具备产生局部知识的功能,可有效降低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易成本及信用风险;二是产业网络。这种网络是以上下游关系为基础,进而通过各种日常性的交易活动而得以形成。农村金融的特点十分明显:小而且分散。为适应其特点,不仅小微金融机构会有效利用存在于农村中的熟人网络,且那些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同样认识到了熟人网络的积极有效性,在面对农村客户时同样会为了成功降低交易成本以及金融风险,而善于利用存在熟人网络中的各类基础设施以及资源。第五,土地经营权抵押机制的适用对象不甚明确,且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由于在进行土地抵押时,土地的定价依据是所押土地的未来收益,对小规模农户来说,其土地的估价一定很低,难以满足其信贷需求,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机制对传统农户的作用并不大,这一机制主要适用于现代农业。除此之外,截至目前,由于我国与农村土地抵押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而土地承包者的利益或有可能遭到侵害。不仅如此,当前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交易的基础是政府所建立的产权交易中心及交易登记制度,对或可能出现这一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也存在着考虑不周的问题。

3.2策略。第一,加速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任务制定一套完备的顶层设计。无论是城乡产业融合程度的加深,还是城乡间要素流动频率的加快,无一不以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加速为前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任务的艰巨性足见一斑。而完备的体制机制顶层设计对于农村金融问题的解决而言是相当关键的,为了更快更好地完成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这一艰巨任务,必须在顶层设计这一方面下足功夫。截至目前,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包括其内涵以及外延等,尚且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在“新常态”背景下加大对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工作的投入力度,为加快创新推出一套完备的顶层设计。第二,建立自下而上的内生性农村金融体系以创新农村金融制度。以往的存量改革及增量改革都没能摆脱由政府主导的金融体系框架的束缚,因而非但无法适应农村金融的实际需求,且无力精准识别有效的金融需求。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创新农村金融制度时,应该将着力点放在内生性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上,而这种自下而上的金融体系的优势便在于:一是贴近农村金融需求;二是由金融供给成本。第三,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任务确定其创新边界。确定创新边界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工作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一条可行性路径就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金融的改革。产权交易能够激活金融市场,而它的前提就在于权属的清晰性,然而我国农村当前的产权确权工作却因遭遇困难而进展缓慢。国家曾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打算以其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而产权流转市场的活跃及放开无疑将会进一步推动我国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新发展。总体而言,开展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一是要对农村金融产权的结构实行进一步优化;二是要实现农村金融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三是要推动农村公有制金融产权改革工作走向深入;四是要为农村金融的发展奠定夯实的制度性基础。第四,适度放松针对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工作的政策性约束。创新农村金融不仅是为了顺应我国当前的金融业发展趋势,也能够有效帮助金融业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并规避风险,最终实现金融业的科学化发展。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农村金融改革工作在其推进过程中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政府政策正是其中一个颇为重要的方面,经常会产生意图之外的结果。因而,要想推进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工作,政府必须要立足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将着力点放置在金融监督体系的建设上,尤其还要加强对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力度。第五,明确“新常态”下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工作实施主体。以往“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与新进“四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样,两者的制度安排都处于模糊不明的状态。然而“新常态”背景下的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目标则不同于前两者,这一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必须集广覆盖性、可持续性、多元化、合作性以及竞争性于一体,而这就要求必须要有明晰的实施主体,以应对细分后的市场。第六,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机制进行完善。在我国,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这三项有关农村土地的权利长期处于分离状态,而有效解决农村金融贷款贵、贷款难这一难题的一大关键就是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机制进行完善。具体来说,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对农村产权的抵押及担保制度进行完善,并基于农村金融实际情况建立具有公信力的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二是要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机制由政策文件赋权向法律法规赋权过渡,且要注意或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充分考虑抵押是否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三是要为农村金融生态的进一步完善打造可靠的信用征信体系。

4结论

信贷资金充足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且有利于推动我国农业的大发展。但看近年来的我国农村,一直存在着资金外流严重、农户贷款不易等问题。而创新农村金融制度也因而成了相关方面的关注焦点。为有效解决当前难题,有必要以农村金融的内在需求为切入点,制定与其相适应的农村金融制度。

作者:王朝晖 单位:北京财贸职业学院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