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范例6篇

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范文1

关键词:制度;制度伦理;制度创新

一、制度与制度伦理

要理解制度伦理,首先就要了解制度的含义。对制度,定义不一。道格拉斯・C・诺斯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罗尔斯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类型行为能允许,另一些则为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马克思的见解比较深刻,他认为制度是“具有规定和管理一切特殊物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特殊物”。因为制度对个体行为起着普遍性的约束作用,个体行为普遍受其制约基于对制度的这种理解,可以说“执政制度就是执政党为了实现一定价值目标而设计的,需要执政主体遵守的规范规则。”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制度就是人为制定的在一定社会中起普遍约束作用的控制个体行为以确保他们权利、义务等内容的规范体系。

对制度伦理的理解也众说纷纭,较为为大家认可的说法认为制度伦理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是指政治、行政、企业、学校等机构所规定的制度本身所蕴含的伦理追求及道德价值理想,也就是制度本身的合乎伦理性、合乎道德性。作为社会基本结构中的政治制度,其内容更具有伦理价值与道德精神的追求。制度伦理化是制度文化在当代所追求的目标,是制度价值的体现。伦理制度化是指人们特定社会下的伦理原则和道德准则提升规定为制度,以强调伦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现伦理的法律化。

依照传统伦理学的观念,制度是不应被包含在伦理之中的。伦理与制度都是一种规范体系,但伦理规范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发挥其功能的,因而具有非强制约性,而制度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出来用以约束和调整人们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的准则、规则,具有强制性;伦理所整合的对象远较制度整合更为广泛,触犯法律的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而道德所谴责的对象不一定就是法律所惩罚的对象;制度惩罚一般都是物质形态的,而道德惩罚则主要表现为良心责备和舆论谴责。因此,不可把二者等同起来。制度伦理概念的存在完全是由制度与伦理在基本职能上的一致性这一点决定的。

从对制度及制度伦理的诸多含义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度就是某种准则、规则体系,而制度伦理本质上也是一种规范体系。只是制度上的准则和规则是明确规定了的,而制度伦理规范则是以风俗、习惯、良心、舆论的形式存在的。既然都是一种规范体系,那么它们在基本功能上就是一致的,即都是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各种利益矛盾来实现效率和公平的。

二、制度伦理功能与制度创新

(一)制度伦理的功能

将制度伦理分为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的观点,决定了制度伦理的功能同时也包括两个维度――制度伦理化层面的功能与伦理制度化层面的制度伦理的功能。

1、制度伦理化层面的制度伦理的功能。(1)制度伦理的评价功能。制度伦理的评价功能表现为制度伦理为制度发展与完善提供了伦理的价值尺度。要谋求制度的公正与合理,就必须具有制度合理性的伦理评价体系。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主体性意识的加强,人的主体因素和“应该如何”的价值意识也越来越多地对社会关系发生作用和影响,正像黑格尔所说的,伦理“这个实体是在自我中解体了的存在,所以它不是死的本质,而是现实的和活的本质。”正是这种价值尺度,可以使人们对制度本身做出道德与否、好坏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从而促使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2)制度伦理的调节功能。制度伦理作为人类的自我发展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之间的一种平衡机制,既是人类自我实现的方式,也是社会矛盾的调解方式和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是人类对自我的内在管理。制度伦理对社会关系体系具有调节功能,其目的在于创造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制度伦理的调节功能是通过调整制度伦理关系,使各项制度及其运行处于和谐发展的秩序中。(3)制度伦理的整合功能。制度伦理的整合功能体现在行政管理中的行政道德化建设中。行政道德化是指行政管理中,其法律制度、权力体制、组织结构、公共政策及典章制度等具有道德的合理性。这种道德的合理性能够协调行政组织、机构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改善行政管理的服务供给,使整个行政体系进入良好的运行状态。

2、伦理制度化层面的制度伦理的功能。(1)制度伦理的规范功能。制度伦理的规范功能来源于制度化规范与非制度化的伦理规范的有机结合。制度化规范的强制性与规范性源于道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是一种内在的管理与规范,其力量在于得到人们内心的普遍认可。制度伦理作为制度化的伦理规范必然具有对特定主体和对象的规范与制约的功能:包括两个方面:对制度主体的规范功能和对制度本身的规范功能。(2)制度伦理的道德义务履行落实功能。道德责任是公民和市场主体必备的素质。如何改变社会上存在的不承担道德责任,不履行道德义务的现象,制度伦理建设是有效的途径。因为它把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通过制度和制度体系体现了出来将提倡和反对、引导与约束相结合,进而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最终对诚信的优良社会氛围的形成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3)制度伦理的行政制度伦理先行功能。制度伦理内在要求必须把行政伦理道德建设放在首位。一是因为掌握公共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集体的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内心信念如何、道德价值观念的取向如何,对制度的建立和创新合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对制度和制度体系的正确运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二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伦理道德建设也必须实现制度与伦理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对于一般公民是道德范畴要求,对于领导干部就不仅是道德范畴而且应当是制度范畴的要求。

(二)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

从对制度伦理功能的论述可以看出,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有着天然的联系。制度伦理的评价、调节及整合功能都从微观层面给制度创新提供了可能及具体实现途径,而制度伦理的规范、道德义务落实及道德建设功能则是制度创新实体化结果。首先,制度伦理的评价调节及整合功能在一个微观层面,为制度创新做出前期准备工作;其次,制度伦理的规范、道德义务落实及道德建设功能将制度创新从可能变成了现实。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的联系具体有两点。

1、制度伦理乃是制度创新的主观条件之一。人们从制度伦理的角度对某一制度作出“不好”(“不应该”、“不正当”)的道德评价,进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是诱发制度创新的群众基础。为此首先要强调的是意识形态的3个方面,首先,它是一种节省的方法,个人用它来与外界协调,并靠它提供一种“世界观”,使决策过程简化;其次,意识形态与个人所理解的关于制度公平或正义的伦理道德判断不可分割地交织着;再次,当个人的经验与他们的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们会改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因此,“道德伦理行为准则,是构成制度约束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个人在与环境斗争时发展的现实(意识形态)结构派生出来的。”耐人寻味的是,与我国哲学界一些人大书特书“淡化意识形态”相反,新制度学派却极为重视意识形态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把它看作减少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2、制度创新最重要的就是制度立法。制度伦理功能最终极的标志就是伦理立法。伦理立法是以立法、制度的方式确立对机构组织以及工作人员的伦理要求,并以此机构组织行为。有观点认为,伦理和立法是互不相容的,把伦理和立法连接在一起是不正确的。其实伦理与法律虽然有着严格的区别,但是二者又具有同质性,都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在内容上也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贯通的。伦理是立法的依据,立法则是一定伦理精神的体现。在现代社会,二者的功能和目标也趋于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实现人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博登海默曾指出“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子”,可见伦理立法与制度立法一脉相承。

三、结束语

制度伦理是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当代中国的制度创新是权利与义务、秩序与效率、公平与速度的结构性调整时期的制度创新,基于善的道德、基于道德的制度伦理在制度创新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民族的复兴,有赖于全社会各行各业各界的制度创新,制度伦理的研究应当充当理论先行者,为制度创新做出应尽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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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

制度创新范文2

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在形式上是人为设计的构造人类行为互动的约束”、“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注: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25-226.)。T·W舒尔兹说,“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253)。笔者以为制度概念涵义非常广泛,它既包括规则和秩序,也包括组织本身;既有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制度,也有道德、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制度。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通过对个人与组织行为的激励与约束,防止个人与组织在选择行为中的损人利己的倾向,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制度的有效性在于是否能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个人与组织的行为。在经济发展、国家兴衰方面,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制度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社会易变而制度不易变,于是形成变革社会与稳定的制度之间矛盾。因此,当社会要变革、要发展,必须先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即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创新与强制性制度创新。“诱致性制度创新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一个人或一群人(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378;384)。诱致性制度创新具有自发性、局部性、不规范性,制度化水平不高。强制性制度创新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个人或团体,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不是简单地由获利机会促使的,这类制度创新通过政府的强制力短期内快速完成,可以降低创新的成本,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制度化水平高。制度创新的主体有三种:个人、团体与政府。从此角度分析制度创新有三种:个人推动的制度创新;团体推动的制度创新;政府推动的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可以在上述三级水平上进行。本文正是从政府的角度来对制度创新作一探讨的。

二、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优势与不足

1.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优势

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即政府凭借特有的权威性,通过实施主动进取的公共政策,推动实现特定制度发展性更新的行为过程。在这种形式的制度创新中,由于新制度本身就是国家(政府)以“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实现的,因此政府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政府在制度创新中主要是:(1)通过改变产品和要素的相对价格来促进制度创新。政府可以有意识地采取某些措施,通过积累某种产品或要素,改变相对价值,引发制度创新。(2)通过引进或集中开发新技术、推动制度创新。政府可以将国内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起来更快地开发或引进某些新技术,以便激发制度创新。(3)通过修改宪法来促进制度创新。(4)通过扩大市场规模,引起制度创新。政府可以消除区域间的人为的壁垒,使分割的国内市场得以统一,市场规模得以扩大。(5)改变宪法和现存制度安排,使其朝着有效率的制度方向创新。(6)通过加快知识存量的积累,提高制度的供给能力。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将直接促进制度创新的供给。而政府可以通过法令、政策等形式,给社会科学研究创造宽松的环境;加大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投入;扩大对外交流学习,促进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和知识存量的积累。(7)政府利用其强制性和组织的规模经济优势,直接进行制度创新。政府则可以发挥强制性和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或弥补制度供给中的各项费用,使制度创新成为可能,或者使制度创新的收益极大化。

从政府功能的角度来说,由于国家具有暴力上的比较优势(注: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21页),它能够维护基本的经济社会结构,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因而代表国家的政府也就成了当然的制度创新的生产者和供给者。同时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是成本最低的创新形式。在中国,政府不仅在政治力量的对比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且它还拥有很大的资源配置权力,它能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约束整个社会行为主体和行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物品,而政府生产公共物品比私人生产公共物品更有效,在制度这个公共物品上更是如此。并且,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因此使制度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佳量,即制度供给不足,因此可能会持续地出现制度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制度变迁就会代替诱致性制度变迁。政府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优势减少或遏制“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一般在下列四种情况下,由政府来组织制度创新被认为是最适宜的:1、政府机构发展得比较稳定,但整个市场则处于低水平。2、当潜在利益的获得受到私人财产权力的阻碍时,个人和其间的自愿合作团体的制度创新可能无济于事。3、实行制度创新后的收益被那些没有参与创新的人所享有,那么个人是不愿承担这笔费用的,因而制度创新由个人和个人自愿合作团体就是不可能的。4、当制度创新不能兼顾所有人利益时,或一部分人获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挫时,制度创新就只有靠政府了(注: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90—191页)。因此,政府在制度创新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

(1)政府制度创新的制约条件

任何一项制度创新和选择都不是随意决定的,必须有现实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它是客观必然性与主观选择相结合的产物。下面是影响和制约制度创新的主要因素:

宪法秩序的影响。宪法秩序通过对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规定框定了制度创新的总方向,宪法秩序下的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直接影响制度创新的成本和动力。它有可能促进创新,有可能阻碍创新。

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是影响制度创新另一个主要的制度环境,是制度创新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前提。社会文化基础上形成的风俗习惯、观念意识与制度创新的反差越大,创新的阻力就越大。制度离不开文化,最早的制度形式是人类的文化习俗和传统习惯,某种制度本质上是某种文化模式化的结果,制度变迁常常从文化结构的变化开始。文化结构模式是行为模式的潜在形式,它决定了行为模式的基本走向。

每一项制度创新都要花费一定成本,制度创新受实施和预期成本的影响,一些好的制度创新因预期成本太高而无法推行。政府在制度创新时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不仅要考虑经济层面的成本与效益,而且要考虑政治层面的成本与收益。如果制度创新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政权的稳定时,政府会维持那种无效益的制度不均衡。

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完善外,还要看这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就形同虚设。检验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或是否具备强制性,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者的成本极高。如果实施机制不力,一项制度创新就难以顺利推进。

制度也是一个知识载体,现有知识积累是影响制度创新的重要因素。社会科学和有关专业知识的进步会降低制度发展的成本,改进人的有限理性和提高认知制度的能力。整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常常是一个边干边学的过程,了解人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提示制度变迁的轨迹。制度变迁取决于现存的知识存量,人们的知识存量增加了,制度变迁相对会提前,反之就会延迟。

(2)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之处

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宏观制度创新的主体——国家机关——的职能与权力集中于政府;立法机构将相关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律)的立法权转于政府。政府还取得了准司法的执法权,集决策、立法、执法于一身。此为政府主导之主要表现。政府主导使政府摆脱了既定法律制度束缚,减少了决策、立法的环节,有利于改革急需的新制度的出台;而且,政府有一定的执法权,加速了制度的推行与实施。但从另一个方面看,政府主导地位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扭曲了整个系统的合理运作和制度创新过程:

首先,政府立法权的集中导致立法单一,层次不明,结构混乱。因为政府的行政属性决定了其行为的“短期性”,即力求短期政绩的出现,法规多集中于刺激性、鼓励性的规定;或为维护市场的暂时太平景象,出台强有力的市场管理措施,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立法结构的失衡,不利于市场的健全发展;

其次,政府对于市场仍要执行其固有的管理职能。在政府主导模式中,这一管理职能得以强化,管理范围从市场主体准入的批准、市场风险的预防、市场风险的遏制到事后补救,政府的管理行为无处不在。政府不仅是市场的管理者,还是市场的保护者。管理不仅未趋向宏观、间接、外部管理的目标,还朝相反方向运作,从而扭曲了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缺少对政府行为的制约导致政府职权滥用,大量“寻租行为”与“黑幕交易”产生,一方面造成市场主体间竞争的不公平,扭曲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官商结合进一步阻碍政府对市场之职能的合理化转变;

第四,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法律是政府推行其政策的工具。一方面,政策的多变导致法律的多变;另一方面,立法形式很乱,法规与决定、指令区分不清,不仅折损法律的权威性,导致市场短期行为增多;而且法律透明度差,与法治经济之宗旨不符;

第五,政府对于市场的介入应随着市场的发展由多变少,由强减弱,即在推动市场发展同时,逐步指导和协助市场建立起自律制度,以形成自我约束的市场机制。但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政府干预呈增多增强趋势,政府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市场行为决定于政府行为,市场越来越难以脱离政府独立运行。宏观制度创新未带动微观制度创新,制度创新过程的扭曲导致创新结果的偏颇。

三、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不足的弥补

由于存在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在改革过程中,要努力预防及消除如前所述政府的消极作用。政府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政府又是万万不能的。既然人们不能没有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在于政府在制度中进行恰当的定位,构建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并注意制度规划和方式的选择。

1.构建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

在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创新主体是单一的,其它创新主体只是被动地接受政府创新活动的结果,未能形成与政府之间产生互动的多层次创新结构,不利于发挥制度创新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建立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一方面,宏观制度创新主体除政府外,还包括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这些主体之间应明确立法职权,各司其职,有助于互相制约、作用的多层次法律系统的形成;另一方面,宏观制度和微观制度的创新主体之间形成协调与合作机制,保障制度创新的合理速度。在这一结构中,政府只是创新主体之一,受其它国家机构的制约。政府的作用在社会改革的初期最为重要,是启动制度创新的重要建议者、决策者与立法者。因此适当扩大政府的职权使其易于突破既定制度的束缚,加速新制度的出台;组织人力尽快完成新制度或发明的设计或选择。但随着变革的进行,政府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受其它创新主体及其创新制度制约,作用也发生变化,从而与其它创新主体配合,完成创新过程,达到创新目标。

构建多元主体制度创新结构的关键是合理地,适度地制约政府权力。这一制约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政府立法权限的限制。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前提;第二,行政机构服从司法机构的裁决。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保障;第三,确认和切实维护公民及法人等组织的司法权力,以权利对抗权力。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基础;第四,改革政府机构,更新政府行政观念。此为政府机构对立法、司法等机构及社会民众之要求的回应,也是政府行为的自律。

2.为保证政府制度创新顺利进行和整体效能,还应在制度规划和方式选择上注意以下几点:

正式制度创新与非正式制度创新并重。政府制度创新不只是针对正式制度而言,正式制度只有在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正式制度的完善受非正式制度的制约,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或不相容时,正式制度难以实施,很多正式制度“移植”失败就是这个原因。政府制度创新如果获得了非正式制度的支持,可以大大减少其创新成本和实施成本,可以很容易地获得其自身的权威性和新制度的合法性。

中央制度创新与地方制度创新并行。中央和地方各自有制度创新的职责和优势,相对而言,中央是制度创新的主要承担者,但也不能忽视地方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推动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地方政府作为一级行政单元,具有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权力,相对于其他微观主体有更强的组织集体行动和制度创新的能力。当然,由于地方政府有不同层次,它们在制度创新中具有不同作用。同时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中央政府要正确引导和规范。

制度创新范文3

关键词:课程制度 制度创新 课程变革

课程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发掘学生的内在潜力,促使学生得到最佳的发展状态,因此它要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个性、兴趣与现有能力水平的差异,但是课程作为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载体,必然要体现国家的意志和时代的要求,必然要反映一种社会共识,惟有如此才能保证课程社会属性与个人属性的统一,使课程具有现实意义。如何在个人发展与国家意志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这是课程运作机制研究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课程运作机制研究不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它更多的应该属于课程政策问题,课程运作涉及课程系统的观念、目标、制度、结构、功能、内容、方法、评价等一系列课题,其中课程制度是制约教育课程系统内外部因素的决定性环节,它制约着课程实施的质量与效益、方向与速度。因此课程目标的实现依赖于课程制度的变革,在课程运作过程中,只有健全课程制度,我们方能在科学、审慎的态度下认真的分析矛盾、梳理沉疴,作出正确而可行的决策,才能为课程运作的有效进行扫清障碍、指正道路;才能为课程理论研究走向深化和课程实验的全面推广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课程制度作为课程组织与管理的规则系统,它通过法律、规章、条例以及既定的“习惯”、价值观念影响和干预课程权力分配,为课程运作设定基本的运行框架,搭建配套的支撑平台。

一、课程制度的功能

课程变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课程变革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需要关注课程决策、设计、实施以及评价等课程自身的要素的革新与变化,更要揭示这些变化背后所隐含的制度变迁。任何一项变革必然有相应的制度支撑,离开了制度的分析与研究,我们便很难揭示改革的深层机理,也很难确保改革的成效。因此我们在课程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要关注课程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明确课程制度的功能。一般来讲,课程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约功能。斯科特和诺思都是制度研究方面的专家,虽然他们在许多方面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对于制度概念的界定却有着惊人的相似。斯科特(scort)认为,“制度是一套或多或少达成共识的行动规则,它具有意义并制约着集体的行动”[1],诺思(D.C.North)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的说,它是为决定人们相互关系而人为设置的一些制约”[2] 。斯科特和诺思对制度的阐释表明,制度作为人为制定的规则,它对处于这一制度之下的活动主体,自然具有一种规约作用。当然随着制度的类型不一样,规约的途径也有所差异,正式制度更多的是依靠法律、规章等强制手段,通过增强受众的后果惩罚意识和责任承担意识来遵循制度的章程,非正式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准则,它更多的是以说服、劝导的形式,通过集体成员的内化而产生影响。但是不管哪种制度类型,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准则,就是在制度的框架内,使集体成员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它为集体成员的行动提供了一个价值标杆和行为方式。就课程制度而言,不同的课程制度直接制约着课程变革的性质与形式,中央集权制的课程制度背景下,课程决策权力基本集中在政府手中,课程由中央统一开发,课程实施遵循的是忠实取向,教师的权力仅仅局限在“怎样教”的环节,在这种课程制度下,课程变革更多体现为教材变革与教学变革。在地方分权制的课程制度下,课程开发的权力集中在地方和学校,课程实施遵循的是相互适应取向或创生取向,教师具有比较大的课程参与权力,因此在课程改革中,课程咨询、决断、执行、评价、监控等机制相对完善。这里我们没有倾向评判哪种课程制度更具有优越性,在不同的政治与经济的体制下,只有相应的课程制度,才能最有效的发挥作用。这里我们想说明的是,任何一种课程制度,都具有规约的功能,他对于身处其中的集体成员的活动权限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制,这并不是制度的局限,恰恰是课程制度应有的职能,尽管人们常常诟病过分理性化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个人的自我选择,但人们从来都不否认,没有制度规约的自由,只能是一厢情愿的空想,在一个理性的现代社会中,它缺乏存在的基质。我们在课程制度的建设中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在这种规约与自由中寻求一种恰当的平衡。

第二,保障功能。任何一种课程制度都不是少数人基于自己的利益,人为设置的一套价值与行为规范,它是各种利益群体在博弈的基础上形成的大家都应该遵守的游戏规则。但是,一种制度一旦形成,它对于这种制度下的成员就具有一种普遍的约束力,它通过“强制”的形式,使所有成员把这种制度内化为个人的行动准则,保障每个成员各司其职,从而推动课程改革顺利进行。这里我们需要申明“强制”并不意味着自由的铁笼,相反,它恰恰是制度的使命,“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在其规范性方面,无论是法制性教育制度,还是惯例性教育制度,都具有比较浓厚的强制色彩。这种强制,通常是由制度制定机构的权威性(如国家),或制度在持久的形成、维系过程中凝固的权威性予以实施的”。[3]制度的这种强介入立场,由于过于强调“控制”和“效率”而受到批判与抵制,但是,即使是反对者也不否认,我们在变革过程中一定要强调价值介入,否则,改革将难以推行。针对我国当前基础课程改革开展的现状,我们比较赞成形成一套“强势”的课程制度。当前正处在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旧有的课程制度仍然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和干预课程改革,不愿轻易的退出历史舞台,因此亟待建立一套新的课程制度去冲击旧的的制度并为课程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与保障,有时这种方式可能会过于“暴烈”而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是不如此矫枉过正,很难突破旧有课程制度的窠臼。

第三,促进功能。课程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人的发展,但是人的发展不完全是一种自我选择与设计的过程,离开了制度环境的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冒险的行动。卢梭所谓的“自然必定是自由的,必定是无拘无束的。内在的感情和冲动不仅是教育理论及实践的出发点,而且也是其准则”[4]的论调,只能是现代人遥想的乌托邦,根本不具有实现的可能。这种自由对社会与人的发展来说不是福音,而是灾难,这种自由以个人价值实现为第一准则,当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发生冲突时,他们选择牺牲社会价值。试问当所有社会成员都以这种价值准则为人生标准时,我们应该牺牲谁的自由?因此,我们主张人的自由只能是一定制度内的自由,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抑止人的部分天性,但它在更大程度上保证人的发展权利。对此罗尔斯先生有明确的表述,一个人的基本自由是通过各种制度化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规定的,这些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向个人提供追求理想和目的的机会和动因,能够使每个人平等的具有最大限度的发展空间,保证任何人在实现价值的过程中不受任何非正当的干预。[5]具体到课程制度而言,我们以为课程制度除了以规训来保障自由以外,课程制度本身也有教化的功能,课程制度不是一种既定的存在,它本身处在不断的建设过程中,课程制度的形成过程也是一种观念的凝固过程,虽然它自身并不说话,但是,它通过一系列的载体对其中的成员潜移默化的发生作用,促进成员社会化。

二、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课程制度

本文所谈课程制度创新,不是抽象意义上的课程制度,而是针对新一轮基础课程改革而言的,自从新课程开展以来,我们在课程管理制度,教材选用、审定、评价制度,课程评价制度,招生制度、师资培训制度、教研制度等方面也有不少新的变化,这些变化既昭示着课程理念的更新,同时也反映了我们政府变革的决心与努力。但是作为国家层面的课程制度创新,我们关注的不是需要哪些具体形态的制度,而是我们需要什么性质的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合理。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需要回答,我们有过什么样的课程制度?旧有的课程制度到底有什么弊端?课程制度怎样创新才能适应当前的课程改革?

综观我国的课程制度史,我们发现自从建国以来直至第八轮基础课程改革之前,课程制度更多的体现为课程教材的管理制度,因此我国课程制度史的考察,更多是课程教材制度的考察。具体到课程教材制度而言,当前世界范围内教科书制度大约有五种类型:国定制,即由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的制度。前苏联、墨西哥、印度、罗马尼亚等国是彻底实行国定制的,韩国除国定制外还部分的实行审定制,瑞士、新西兰等国则部分的实行国定制;审定制,即由民间编写经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有日本、德国(十个州)、西班牙、以色列、土耳其、印度尼西亚、泰国等;认定制,即由民间出版经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制度。认定制与审定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的教科书内容不受官方的制约。这种制度以法国为典型,此外还有加拿大等;选定制,即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各学科里都选定数种教科书,制成一览表,供各学区或学校选择。荷兰以及美国的27个州采用这种制度;自由制,即不仅教科书的出版发行完全自由,而且使用也由学区或学校自行决定。英国、丹麦、澳大利亚、葡萄牙以及美国的15个州实行这种制度[6]。我国80年代中期以前一直实行的是教材国定制的课程制度(除去58年的“大跃进”和“文革”时期),它的基本特点是强调课程的统一性,它主张在所有的学校设置相同的学科,使用相同的教材,甚至规定相同的课时数,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家统一制定,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制全国通用教材,整个课程与教学的开设完全由中央直接控制。这种课程制度在国家恢复与发展基础教育初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三十年来,我们先后编辑出版了七套全国通用的中小学教材,满足了不同时期中小学教学的需要,保证了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它使我国的基础教育水平在短短的几十年内,得到了迅速的提升,为国家建设培养了一大批人才。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以及教育对地区和个体差异性的关注,单一的国定制的弊端逐渐凸显。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开始课程教材审定制的探索,1986年9月国家教育委员会成立了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全国各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审定制的出台实现了教材编制与审定的分离,为教材多样化的发展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划一性教材与地区差异的矛盾。但是,客观的说,直至今天“教材审查尚有不成熟之处:迄今尚缺乏即符合总的审定标准精神,又体现本学科特点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各学科审查标准;对教材审查本身的理论研究不够,对教材试验使用的实际情况缺乏真切的了解;审查委员的队伍组成及知识结构等尚不尽合理,编审分开尚不彻底”。[7]勿庸置疑,在新的时期课程审定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课程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我们仅仅在教材改革方面不断进行修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奥恩斯坦指出“我们也许需要对教育系统环境有一个大的改变,才能使课程从计划文件转变成鲜活的际遇。想在传统的时空框架内玩课程的‘新游戏’,是极其困难的。”[8]2001年开始的新一轮基础课程改革,正是这种思想的体现,在前几十年基础课程改革的基础上,我们在课程目标、课程结构、课程形态、课程管理、课程实施以及课程评价等方面都进行了大胆的革新,当然这种革新是以新的课程制度为支撑的,同时它也对课程制度创新提出更高的要求。

课程制度创新的前提是课程决策权力的下放,在中央集权制的课程制度下,地方和学校课程权力的缺失,使得课程变革缺乏实践支持而步履维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开始重新考虑课程权力配置,最终在1996年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制定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在课程管理方面“普通高中课程由中央、地方、学校三级管理”,1999年6月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颁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进一步规定“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这是两个重要的文件,它标志着我国的课程制度由刚性的“控制”走向柔性的“服务”,昭示着民众有了表达的声音的空间。课程制度这种创新的方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否分权式的课程制度就是我们最好的选择吗?对于这个问题富兰的警示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他说,“集权失之过分控制,分权错在走向无序,过分的集权和分权都有不足之处,从

上到下和从下到上两方面的策略都是必不可少的。因而需要在两者之间建立一种双向关系,相互给予压力、支持和不断协商。”[9]当前我们在推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的时候,就存在一些隐忧“人们更关心的是权力的表达问题,关注谁有权,有何种权的问题,而不太关心权力应如何使用,如何对解放的权力进行约束和引导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长期的中央集权制的课程决策导致了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了人们对分割权力的热情。但是,如果忽视了对课程改革制度创新的规则意识,忽视了规则的创新,那么,在权力的下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从一种权力的专制转向另一种权力的专制,或者使课程改革完全受利益驱动,出现无序的竞争”。[10]因此我们在课程制度创新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三级课程管理制度,处理好课程权力分配、制衡与运用关系,保证课程运作在国家统一调控下体现多样性和灵活性,使各种具体课程制度的形态,在分权制的课程制度框架下,有效的发挥作用。 三、如何进行课程制度创新

第一,政策导引。制度创新不完全是一个理性的人为设计的过程,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无论社会政治制度如何,无论有多少人事实上能够参与公共选择的过程,制度改革都不是一个经济学家、少数‘社会精英’认为什么应该的问题,而是一个要由社会上的主要的利益格局所决定的事情”,[11]它是各种主体利益博弈的结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否定政府的功能与职责。政府作为各种利益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维,他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通过政策导引,使制度趋向合理。在我国当前开展的新一轮基础课程改革中,呼吁课程制度创新,但是,由于传统的制度影响根深蒂固,仅仅依靠“基层”的自我转变并不现实,这样容易导致个人以浪漫的理性主义取代他人的自主理性,这种“试图从‘草根’里寻求社会变革的解毒剂和动力,寄托着‘解放’的期望”,[12]同时也蕴涵着理性泛滥的危险。我们需要依靠政府的“权威”,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影响各利益主体的价值选择,提高他们的理性选择能力以及责任意识,使他们在冲突、妥协甚至是痛苦的挣扎中,转变旧有观念,突破传统的惯性,认可和选择新的课程制度规范。譬如,在新一轮基础课程改革中《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出,在中考与高考过程中要完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培训制度以及监控评估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作用发挥,逐渐改变考试制度的应试取向,使它转向对学生素质的考察。

第二,秩序确立。一种合理的课程制度,可以为课程运作提供一种良好的秩序,反过来课程制度创新同样需要一种新的秩序予以保障。课程制度创新本身意味着对旧有秩序的突破,甚至颠覆,它可能会造成教育秩序的失范,这不是课程制度创新的目的,缺乏制度的规范,课程改革很可能会走向无序和混乱。课程制度创新的目的是通过增加新的元素,改变旧有制度的惰性,恢复制度自我更新的动力。就我国课程制度而言,在中央集权制背景下,原有的课程制度遵循严格的科层制度,国家掌控了大部分课程决策权力,其它课程主体更多是忠实的阐释者与执行者,我们的课程研制体制割裂了权力与责任的天然脐带,责任成了突出的重点,权力却没有发挥的空间,它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我国的课程研制体制,就象一位小儿麻痹症患者,理论研究一味追求学术理性而缺乏实践关怀,课程实践却因缺乏理论支持而日益贫弱,学术的“繁荣”与实践的贫困矛盾的扭结在一起,逻辑上的荒唐,成了真实的现实写照,从而使我们的课改变得困难重重。当然我们并不能把这一后果完全归因于科层制的错误,但是我们也不否认科层制度应该为此担负一定的责任,因为科层制的一个特点就是“用功能合理性代替了现实合理性,以致个人放弃了对自己行动负责的责任心,并丧失了对较大社会力量的控制”。[13]今天随着课程权力下放,我们也在进行责任下放,我们要求建立一个各级机构、各种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新的课程制度,这就需要我们尽快确立一种新的教育秩序,整合各种力量,为课程制度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三,权力分配。课程制度创新说白了就是课程决策权力的重新分配与调整,就我国当前的课程改革而言,走向分权已经是一种必然,三级课程管理制度的提出就是最明显的写照。但是这里我们必须要回答一个问题,分权给谁?如何分权?分多大权?权利如何行使?权利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课程制度创新的可能。“课程权力组织和分配的迫切任务不仅在于设计课程权力主体权责系统的最优结构,明确规定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机构的管理职能,而且还应研究课程管理过程中的各种具体的管理关系和管理行为,使来自各个方面的作用真正做到协调一致,使中央集权统筹兼顾、效益明显的优点和地方分权在功能上多样化的选择机会结合起来,创造一种真正符合现代改革与发展要求的课程权利分配机制”,[14]课程权力配置的这种原则,为我们进行课程制度创新指明了一条可行的道路。“ 理想的课程政策需要发挥集权与分权各自的长处,但它不是集权与分权二者之间简单的均衡,既不是中央、地方、学校之间课程权力的三分天下,也不是教育行政人员、课程理论工作者及课程实践工作者之间课程权力的平分状态,当然也不是教师、家长及学生之间的绝对平等状况,而是在强调上述各类组织及个人都应当赋予一定权力基础上,对课程权力所包含的不同成分进行合理而明确的分工,以形成相应的合力,共同完成理想课程政策的制定及实施。”[15]在这个问题上,新的课程制度创新依然任重道远,由于传统的中央集权制课程管理体制的强大惯性仍然在发挥作用,我们虽然开始推行三级课程管理体制,但是在赋权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一,权责不称。国家依然掌握着绝大部分课程决策权力,地方和学校的权力并未真正落实,但是却要为改革担负很大的责任,尤其在贫穷、落后的地区,课程改革的财政投入已经成为政府的包袱,对这些地区而言,改革不是雪中送炭而是雪上加霜。其二,权力搁置。虽然国家赋予地方和学校一定的权力,但是有些地方和学校却不知如何使用,或者根本不想使用,依然故我的按照旧有模式运行。其三,权力滥用。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分权竟成了新的权力专制的理由,当前一些地区和学校以分权为名,在教材选用方面,为所欲为,疯狂敛财。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是课程制度创新的本义,相反它会激化矛盾,引发人们排斥与抵制课改的情绪,因此我们在课程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要有效解决权力配置与利益协调,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能,规范权力配给机制,继续完善三级课程管理制度。

注释:

[1] Merphy,&Louis,K.S. Handbook of Research on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S.F.C.:Jossey-bass Publishers,1999

[2] D.C.North, E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im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 April 1994

[3] 李国均、王炳照总主编.中国教育制度通史(8卷本)[M].山东: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 8(总序)

[4] [美]布鲁巴克著,吴元训主译.教育问题史[M].安徽:安徽教育出版社,1991:124

[5] 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185

[6] 朱少禹主编.中学语文教材概观[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49

[7] 江明.搞好教材建设 落实素质教育[J].课程研究,1998(2)

[8] A. C. Ornstein and F. P. Hunkins. Curriculum:Foundations, Principles, and Issues[M].Ncedham Heights MA:Allyn & Bacon, 1998:294

[9] 迈克·富兰著,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加拿大多伦多国际学院译.变革的力量[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232

[10] 胡定荣著.课程改革的文化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209

[11] 樊纲著.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7-8

[12] 杨昌勇.当代西方“新”教育社会学进展评析[D]. 1999届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

制度创新范文4

一是大兴节俭之风。新修订了《财务制度》、《机关工作制度》、《公共财物管理制度》、《机关物品管理制度》、《接待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等,每个机关领导干部从自身做起,高标准,严要求,从办公用品节约到业务接待,制定了详尽的标准。

二是大兴文明之风。制定了《机关文明礼仪接待用语》、《机关卫生制度》、《门卫值班制度》等,结合创文活动,以及“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好事”、“迎世园盛会,建和谐灞桥”等主题道德实践活动,推行接待文明用语、接待行为举止规范。实行卫生区域划分,定期开展集中大擦洗活动,做到机关院落干净、整洁。

三是大兴学习之风。进一步完善了《新筑街道党工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干部学习制度》、《会议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规定中心组学习每周不少于1次,机关中心学习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干部每周自学不少于8小时。坚持开展“每月一书”活动,每月向干部推荐一本政治理论和思想道德丛书。:

制度创新范文5

关键词:制度创新;共同产品;供给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

国内学者认为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不合理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对于怎样改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也有大量的研究。新制度经济学把现实制度中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及行为选择作为内生变量纳入分析之中,不仅说明了不同制度条件下的资源配置,并且能解释如何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行为过程。

一、制度创新的一般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美国道格拉斯・C・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制度创新不是仅指制度的某种变化,而是指用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去取代原有制度,或是对某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的生产过程,是制度主体为解决制度短缺,从而扩大制度供给获得潜在收益的行为。道格拉斯・C・诺思基于新古典思路,把制度变迁的原动力归结于理性人对制度变迁过程中成本一收益的比较计算,认为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约束条件是制度转换的边际成本等于制度转换的边际收益,从而推理出了制度创新的一般模型。该模型的基本假设是:制度创新的基本诱因在于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所谓“潜在利润”也即“外部利润”,是一种从已有的制度安排中主体无法获得的利润。

二、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为例的制度创新各主体行为分析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过程中既涉及各级政府也涉及村民和村级组织,费税改革后,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三提”的取消,改变了农村公产共品制度外筹资制度;其次,“五统”的取消,使中央政府开始承担了那些本应承担的公共产品供给;再次,“一事一议”方式确立了公共产品决策制度。

(一)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中的行为分析。“在社会所有制度安排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一个。’,在我国,政府拥有绝对的政治力量优势,且拥有资源配置权力,能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各种手段约束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这就决定了政府是制度创新的主要主体。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政府通过制度创新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双重的:一是经济目标,即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二是政治目标,即最大化垄断租金从而使权力中心及由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收益实现最大化,以换取最大化的政治支持,并抑制潜在威胁的反对势力。制度变迁如果选择渐进式的方式进行,则在制度变迁的早期决定制度安排的关键在于“居于支配地位的上层强有力决策集团的预期净利益”,且“对于统治精英的政治经济成本和利益,是对变化的性质及范围作出解释的关键”。由此,只要权力中心的政治净收益大于零,中央政府则可能进行制度创新。初期的制度创新通常只是小幅改进,对其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触动不会太大,且成本相对较小,但这一时期的制度创新并没有完全达到制度变迁的目标。事实上,随着放权让利改革和财政分权体制的实施,地方政府在向市场经济渐进的过渡中通常扮演着主动谋取潜在制度净收益的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也就意味着只要制度创新对地方政府净收益为正,地方政府就可能成为发动制度创新的角色。

(二)村级组织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中的行为分析。村级组织作为农民的自治组织,由于存在社区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必然会成为农村公共产品最积极的供给者。但由于其缺乏自主财政,村级组织必然会通过制度创新来弥补这一缺陷,如资金筹措制度创新,除了向村民分摊机制外,还会向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钱、或通过在外工作人员“捐”钱等手段。沿海地区农村则向村级集体企业筹资、土地出让筹资等。但是,这些制度创新均无法在整体上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现状。

(三)村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中的行为分析。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村民除了进行制度创新进行合作供给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呼吁’,和“退出”来推动政府的制度创新。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境的现状就是农村组织绩效衰减的现实反映,我国村镇之间不存在竞争,竞争机制失去作用。当农民得到的公共产品供给与为此承担的费用反差巨大时,那些对组织忠诚并愿意留在村中或无法退出的村民就会向各级政府“呼吁”,呼吁有被政府允许的,如“上访”向政府反映问题;当然也有不被政府允许的,即各种“”,其中有些成为“恶性事件”。各种形式的“呼吁”形成了各级政府的压力,使维持现有制度的成本不断加大,而制度创新的收益(如维持政权稳定及合法性的收益)也在增大。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就受到严格的退出约束,计划经济时期的户籍制度将农村成员的退出限定在升学、招工等少数途径,改革开放后,“农转非”户口虽然可以购买,但面对高昂的成本退出仍很艰难;20世纪九十年代后,各地开始松动对人口流动的限制,使得追求更高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村民可以有多种方式退出,如在城镇购买住房、长期“暂住”、长期在外务工等形式。而农民的退出对农村影响又非常大,比如升学或投资是退出最常见的方式,使得人才和资金不断地流向城市,导致农村自身的发展失去了根本动力,公共产品资金筹措由此变得越来越难。

三、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对新农村建设的启发

我国当前推行的新农村建设,其关键与瓶颈在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创新,而这种供给制度创新能否朝着真正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方向前进,取决于中央政府能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农村的各项改革。地方政府是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的最大阻力,因此要实现农村发展,不但要增加其不支持改革的成本,也要加大其支持改革的收益,即必须给予地方政府足够的激励,必须建立“事权、财权配置对称”的财政体制和“社会和谐发展决定政绩”的政绩考核制度。

村级组织最有积极性进行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创新,但必须完善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以确保创新是有利于全体村民,而不是让村干部中饱私囊。农民是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创新的直接受影响者,必须健全农民的利益诉求机制和民主参与机制,以使他们真正的需求得到表达,避免农民过度的“呼吁’,和“退出”。当前,党中央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决策,全面推进农村及全社会各项改革,明确提出了完善民利保障制度、公共财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基本制度。笔者认为,中央的决策为全社会的各项改革提供了全局性的制度环境,对于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的创新将创造极其有利的制度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著,陈郁,罗华平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制度创新范文6

关键词:内部控制制度;问题;创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企业对内部控制制度创新的重视程度日显高涨。虽然很多大型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上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总体来说我国很多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还比较落后。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大体呈现出国有大、中型企业较好,中小型企业一般,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比私营企业设计的好,但是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国有企业相比要处理的好。本文首先介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创新之路。

1.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1.1企业的领导对内部控制制度重视不足

虽然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但是部分企业由于受到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认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制约某些行为,怕影响企业的效益,迟迟不敢也不愿意在企业内部设立控制机构,有些企业虽然设置了但也只是形式。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企业领导只认金钱,会出现违章违法搞经营的现象,他们自然不会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经济体制改革政策上一直强调政企分开,但是真正将政策付诸于实践的却是屈指可数。部分企业的管理层人员有些是空降来的,而非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这些任命的领导者只注重自身的政治表现,对业务能力不够重视,如发生的重大事故或是企业危机,一般只是撤职或者离岗来解决,很少有通过内部制度来防范的。

1.2相关制度适应能力弱

我国的许多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划设计上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而且制度的适应能力也相对较弱,由于我国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和经济业务较为复杂,但是企业内控制度却不是随之改变,所以我国企业的内控制度适应能力较弱,未能形成整体的系统,甚至有些制度制定的不合时宜,而且问题较多。企业的内部控制应当是一个动态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所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管理特点以及外部环境来设计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将其储于实践中,在实践中找出问题,再不断地完善。

1.3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制度缺乏理解

当前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缺乏理解,单纯地认为内部控制只要把企业内部的财务记录好、控制好、做好就可以了,但是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还需要有相关的检查以及考核标准来配套,这些他们缺乏了解。

2.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

2.1企业要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明确的分工

企业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这是企业组织一切经营活动的基础环节,而内部组织机构建立的核心环节就是要进行明确的分工。在很多情况下,每项工作的完成并不是一个部门可以完成,他需要两个部分或是更多部门的协作,因此必须要进行明确的分工才能保证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而且各个部门在工作的过程可以起到相互控制和监督的作用。

2.2企业要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企业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建立企业规划控制体系。保证企业中某些相互关联的业务活动不要只集中到某个人身上,要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管理的工作环境,确保每项工作在实施中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相互的监督。其次,建立业务活动的授权审批制度。通过此制度对企业的各个部门或者员工的工作权限进行控制。企业内部员工在处理各项经济活动的时候,必须要经过领导层或是相关部门的授权审批,否则所产生的行为是无效的。再次,企业要建立预算制度,加强实物控制。企业的编制内预算必须要体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并对每项支出确定职责权限。

2.3不断优化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环境

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的影响要素多样,主要包括企业文化、企业的激励机制、规章制度以及人资制度等等。这样要素都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变化长期形成的,它们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企业内部制度的建立。因此,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优化企业自身环境是关键。首先,要明确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主体以及控制的目标。控制主体是明确每项活动由谁来进行控制,控制目标是明确进行控制的原因。企业的内部控制主体一般包括股东、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普通员工四部分,同时这四个主体又都拥有各自的控制目标,因此,四个主体之间会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控制关系。其次,企业要加强管理控制方法的创新和高素质管理人才的引进。管理控制方法有很多种,企业要实现管理控制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例如制定企业的管理制度、各项工作计划,业务与业绩的考评标准等等。要有先进的管理方法,更需要有积极的人事政策,要积极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具有先进管理经验方法的人才队伍,用来改善企业现有陈旧的经营管理观念、风格。培养企业内部员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政策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