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伦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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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伦理论文

制度伦理论文范文1

现今我国的电力系统管理调度方式是统一调度、统一电网、分级管理,而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都已经形成了由网局调度、地区调度、省级调度、县级调度及全国调度所组成的电力系统调度方式。各级别的调度部门都设置在电网单位的内部,履行对于全国电网进行调度的职责。调度单位的安设与等级划分准则都是由国家相关法规来予以规定的。

1.1统一电力系统

统一的电力系统主要指对于全国范围的电力系统进行垄断运营。由南方电网机构与国家电网机构两家国企对于全国的电网进行运作、维护与建设。而同时,国家的电力企业也负责全国范围内配电与售电的工作,拥有买卖电力的特殊权利,对于除发电以外的电力系统售、配、输等所有环节进行垄断,是国家规定的高度垄断电力企业。

1.2统一的调度

统一的调度主要指在电力系统的安全管理方面,电力系统的调度部门对于电网系统的运作进行统一的管理与调度。主要包含:对于电力系统运作中的各种故障及问题进行核查与处理,对于电力系统的实时运作进行分析,对于电力系统的运作方法进行统一编排,对于各项可能发生的运行危机进行分析以防止事故的产生,对于运行标准进行统一化,对于电力的系统安全稳定进行统一的审查与分析,对于电力系统的运作规定进行制定,对于各项安全自动安全装置及维护装置的配备与调整进行统一的思考,对于各类可能引起危险的隐患的避免与故障的隔离,对于可靠且统一的专用通信渠道与自动化系统的建立,且需要为通信系统的畅通提供保障,对于电力系统的事故处理进行统一化。在有事故的情况下,电力机构的调度部门需要行使紧急情况下的操控权利,对于事故的紧急处理实行统一的指导。而电力系统的下属各部门都需要对于调度指令进行实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散,并确保在短时间内对于电力故障进行排除,使得电力系统恢复正常的运行。

1.3分级管理模式

分级的管理模式主要指调度的工作实行需要在电力系统最高级别的调度部门指导下的各级别调度部门的分级责任体制。各级别的调度部门在自身的调度区域内对于统一调度的要求进行贯彻,同时保证下级调度部门需要对于上级调度部门的指令保持服从。我国电力系统的统一调度与分级管理模式是密不可分的结合体。

2电力系统现存的安全隐患及特征

2.1电力系统现存的安全隐患

我国的电力系统目前存在的隐患可分为三点:其一,部分电力系统的构造较为薄弱,安全的稳定性存在比较明显的不足;其二,对于电力系统的驾驭能力需要进一步的进行提升;其三,需要改善故障的紧急处理工作,与社会联合开办的故障联合演习应当更加规范化。

2.2电力系统突发故障的特性

电力系统的突发故障通常具有明显的特征,现今对于电力设施与装备组成的物理电力系统的电器特性研究相对更多一些,但是电力系统并不是与外界隔绝开的,是存在于社会与自然的环境中,所以也必定会受到周遭环境所带来的影响。电力系统的安全性不仅与电力企业自身有关,也与周遭的社会及自然环境有关。电力系统的突发故障就是指在固定的区域内突发性的,为电力系统与社会、国家带来损失的灾难性事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涉及到的方面多,电力的生产、输出、分配与消费都是一起完成的,这其中需要涉及到电力系统的输电、发电、配电及用电等多个方面;其二,故障的诱因多,电力系统的突发故障不仅可能来源于违反电力系统与电气规章的操作,暴露在自然环境中的电力设备还极容易被自然因素损坏(包括自然侵蚀、雪灾、洪水、地震等);其三,损失度重,电力的供给涉及到社会中的各行各业,也涉及到人们的财产及自身安全,大面积的断电造成的间接与直接影响是无法预计的。

3电力系统故障管理的发展历程

3.1经验为主的应急处理阶段

这一时期的应急故障管理工作主要注重应急的预案体制与应急组织体制的创建。重点对于紧急的指挥单位与工作单位进行创建。遵照国家有关的规章对于紧急预案进行编制与修订,并对于应急指挥部门与应急平台等技术支撑系统进行建设。

3.2分析为主的故障预防与管理阶段

这一时期的故障应急管理工作主要注重对于故障应急保障的加强。不断提升危险源的监控管理与突发故障预警预测工作的力度,另外也要注重提升故障应急情况下的辅助决策能力及指挥能力。3.3智能为主的灾变防护阶段这一时期的应急故障管理工作注重对于智能技术运用及主动防护能力的加强。需要重点加强工程知识数据发掘技能与人工智能的运用,达到对于事故现场的在线实时监控,对于突发事故的预警预测水准进行提升,为事故的应急指挥工作给予智能化的协助决策措施。

4结语

制度伦理论文范文2

1.尊重学生主体性。独立学院学生有个性、善于表现、思维敏捷、容易接受新鲜事物,所以可以根据他们的这些特点,充分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尊重培养对象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和实践能力。施教者的导向作用只有凭借培养对象这一主体转化为认知变化的主观动机时,才可能在其上建立更高级别的认知结构。在施教过程中,注重内部力量的引导和调动,充分考虑兴趣、情感、意志、性格、动机等因素对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的影响。学生不再是被动的知识、理论和方法的接收器,而是知识、理论和方法的思考家和实际问题的积极解决者。学生必须亲自参与、体验和实践教学的所有环节和过程,通过对社会现实问题的理解和研究,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和应用,并内化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教师则主要发挥规划、指导、管理和评价的作用,做学生的“引路人”。因此,这样的实践教学既充分尊重了学生的主体性,也没有忽视教师的主导性。

2.教学方式多样性。从前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过于重视课堂理论教学,只是对学生进行简单的理论说教和对学生的思想进行机械的教化和启蒙,导致学生思维方式固化、单一,学习效率低,学生个性得不到发展。现在的实践教学则能实现书本理论思维和实践感性经验的结合,从而让学生真正获益。今天的世界瞬息万变,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多而且速度快,这就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密切联系社会现实,针对社会热点问题有效的展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则应根据学生的思想、行为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教学内容恰当选取教学资源,灵活地选择各种教学方法,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实践教学可运用演讲、辩论、讨论、研讨、视频资料赏析、读原著、校内专题活动、校外调查、撰写实践报告和论文等多种形式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3.教学环境灵活性。过去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理论教学只在教室中进行,而当前提倡的实践教学开展的范围就宽泛的多了,既可以是课堂上又可以是课外,而课外的实践教学既可以在校内也可以在校外,校外实践教学还可以与社会现实密切联系。在这种方式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时间和空间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教学环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在课堂、班级、校园、团队、家庭、组织、家乡、国家以及社会中都可以进行教学活动。广泛的实践教学能满足学生的不同需要,能拓宽思想政治教育途径,特别是在丰富多彩的社会中,感受事物的多样、变化和联系,有利于学生加深对课堂理论的理解。

4.教学效果持久性。实践教学不同于传统的接受学习,而更多地体现在为学生学习创造结构性的学习情境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发现,学生在探索中发现的正误答案具有反馈性质,这也有利于实践教学过程的顺利进行。学生自己发现错误并自行改正,此过程所产生的强化作用比外在的奖励具有的价值要大得多。这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兴趣,开发学生的智力潜能,促进学生掌握方法和技巧,对学习材料的记忆也更长久、更牢固,因此这种教学效果更具有持久性。

二、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模式创新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模式创新研究,目前教育界、学术界尚无成型探索。而部分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体系已初步形成,教学效果良好,获得领导、教学专家、学生的认可和较好评价,并在实践教学活动中产生了大量的实践教学成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亟待从理论上加以梳理、总结和研究,力求通过改革与创新获得更大水平的提高。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密切结合相关教育教学的科学理论,立足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实际,坚持走特色化发展道路,以大胆创新的精神、锐意进取的勇气,积极推进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模式创新,为提高独立学院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水平、强化学生学习效果、提升教学境界、形成教学品牌、扩大社会影响而进行积极地探索与钻研。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深化理论研究,加深对独立学院实践教学规律的理解,以科研促实践,为独立学院整体教学质量的提升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贡献力量。

1.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模式创新应解决的关键问题。①在改革与创新中,进一步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地安排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各教学环节间的衔接性与连贯性,形成整体合力,提升实践教学水平。②在深入研究、广泛借鉴、自主创新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灵活多样、适应性强、富有创新价值、符合独立学院学生特点的实践教学形式,不断地提高实践教学的趣味性、针对性与实效性。③在改革与创新中,不断探索实践教学新机制,力图解决如何在学生间更加合理地分配实践教学资源的问题,既要使全体学生普遍受益,又能够充分调动起先进分子的学习积极性。④在改革与创新中不断提高学生参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提高实践教学在学生中的影响力,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与兴趣,全面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效果。⑤强化教师的责任意识,明确教师的职责定位,充分调动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进而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效果。⑥在改革与创新的过程中,不断积累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成果,探索提高实践教学成果质量的新路径,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地管理实践教学成果,对个别优秀地实践教学成果要充分挖掘其潜在的社会价值,及时推广,扩大其社会影响。⑦建立更加合理有效的学生成绩考评机制,将学生的理论考试成绩与实践教学考核成绩及平时课堂表现成绩有机地结合起来,用科学的考核机制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进行全面考查,同时也对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产生有效激励。⑧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水平,开拓新的境界,坚持走特色化建设道路,及时总结经验,发表科研成果,抓牢宣传阵地,扩大社会影响,力求形成具有独立学院特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品牌。

2.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模式创新应制订的计划。①对独立学院已开展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具体实践过程进行梳理和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②结合独立学院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实际对独立学院的实践教学规律加以理论研究。③在上述基础上形成“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模式创新”的实施方案。④在实践中落实并不断调整整改方案,切实推进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模式创新的步伐,最终完成既定目标。

3.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模式创新应采用的研究方法。①采取项目组工作机制与教研室工作机制相结合的组织实施及领导办法。②采取理论研究与实践改革相互结合与推进的方法。③采取以部分教研室所进行的实践教学改革为试点的方法。④采取阶段性验收检验与及时调整改革方案的方法。

制度伦理论文范文3

学校的核心功能是保证和不断改进对学生及其相关消费者的服务。学校根据学生及其相关消费者的需求、学生和未来对人才素质的需求、国家方针与法令法规的要求,确定学校的办学理念,它包括办学宗旨、办学方针、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发展目标、管理机制等部分。这些办学理念如何转化为可操作的管理行为,远期发展规划如何转化为各阶段的具体目标,关键要建立的目标计划体系。全面目标计划体系将学校近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分解转化为学校各学年的目标任务。据此学校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各部门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部门工作计划,直到具体岗位与个人。各层面的目标具体全面,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工作计划分层制定,分层审批,分层管理。总目标指导分目标,分目标保证总目标,构成一个全面的目标计划体系,并围绕目标的实现展开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全面目标计划体系与传统的计划管理相比,其创新表现:

(1)多维测定,使目标更具客观性、可操作性。学校各项目标是建立在对上一学年质量、团队素质、综合效益的比较,部门之间质量、效益的比较,与同业之间的比较,外部环境的变化等数据和情况认真测定、的基础上确定的。

(2)学校内各级各类人员都参与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根据学校总目标和上一级的目标确定本岗目标。

(3)从总目标到分目标全面而具体,目标涉及学校各方面的主要工作,如在校生巩固率指标,学生家长满意率指标,中考指标,高考指标,德育指标,各年级素质教育指标,学生安全指标,教职工队伍建设指标,后勤服务工作指标、成本控制指标等。

(4)目标时时处于受控状态。一是对目标的制定进行评审,确保总目标的可操作性并能有效分解到部门和个人;二是对目标的实施进行监控,把握各部门及个人目标达成的趋势,及时调整措施,确保目标的达成;三是对目标的达成进行验收。学校所有人员都要参与管理并以目标来指导行为。学校各项工作、各部门、各岗位、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过程,都处于目标计划的指导之下。

二、质量管理体系

目标计划体系建立之后,需要通过一系列组织精细、严谨、扎实的管理活动,引导教职工将目标落到实处,落到管理的全过程,而不是将目标束之高阁或秋后算帐。为此,学校需建立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ISO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StandardizationOrganization)首个字母的缩写,ISO9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一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的总称。我国在1992年正式采用了ISO9000族标准,大量于的质量管理。

ISO9000的本质是:建立一个保证及提高质量的系统的管理体系,明确保证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通过对一个组织的各个管理环节的有效控制,使出现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升。以扎实有效的过程管理,确保目标的达成。

在国内基础教育领域应用ISO9000尚无先例的情况下,我们借鉴其基本思想和管理模式,结合教育行业和学校管理的特点,在全国率先创造性地建立起了适用于基础教育领域的学校质量管理体系,这个过程的本身就是重大创新,突破了原有的教育思想观念。该体系的主要特点是:

(1)建立起“教育是服务”的管理机制。教育被视为一种服务,传统的受教育者学生及其家长、社会成为“消费者”,学校的教职工成为内部“消费者”。学校对内部消费者需求的关注及其和谐成为满足外部消费者需求的保证。在这样的视点下,学校关注满足消费者的利益与需求成为必须,学校对消费者是一种服务关系成为必然。保证和不断改进对学生及其相关消费者的服务成为学校的核心功能得到了确立。学生是学校的第一类消费者,学校教育的“产品”,是学校生存、信誉的决定性因素,因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的多元需求成为学校工作的聚焦点,受到全面的关注。这一管理体制的确立规范了学校、教师的教育服务行为。在教育教学、后勤等各项管理中,对如何确保以学生为中心,提出了基本要求,建立了学生、家长满意度测评机制,把学生、家长满意度作为衡量学校管理业绩和各级各类人员业绩的关键指标。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全面的强调。

(2)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尽一切可能关注人的需求成为学校管理工作的精髓。在全面关注学生与家长的需求,并使其确保得到落实的同时,注重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在要求教职工努力达到体系中基本标准的同时,以制度鼓励全员创新、创造性工作,不断超越体系的要求,只有做得更好,而没有最好。

(3)坚持全面、全员、全程管理。一是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工作全面进行质量设计并全部进行质量控制,紧扣教育教学这一学校的中心工作,将凡是质量的因素都纳入强化管理的范畴,基本实现了“凡事有准则,凡事有负责,凡事有程序,凡事有监督”。以此为前提,将质量管理的重点向全体学生、学生的全面发展质量以及教育、教学这一中心环节的质量管理倾斜。二是把学校各级、各类人员都做为“服务网”、“质量链”中的一环,强调全员参与和团队配合。同时强化全员的教育与培训,使学校每个部门、每个人员都有强烈的消费者意识,服务意识,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抓好过程管理。紧紧抓住教育、教学的每一环节,过程的每个阶段的质量管理,以阶段性目标的达成保证高质量结果的实现。注意对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接口”进行设计和质量控制,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能紧紧围绕着教育质量目标和谐、高效地开展。

(4)规范了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各种文件的制定、审批、修改、印制、发放、保管、回收、销毁等各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保障了制度本身的有效性、完整性、严肃性。

(5)管理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具体,指导性与可操作性强。从校长直至每一个员工的岗位职责都建立了文件,使不同岗位人员都清楚有哪些职责和基本工作要求。每项工作都建立管理的流程,说明管理的步骤和要求,在此基础上,细化了工作规范。新入校的干部和教师通过、培训,能在短期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

(6)充分发挥了纠正与预防的功能。通过事前的预防,过程的检查,事后的及时纠正等一系列制度,保障了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使学校管理不断持续提升。如通过强化学生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护导措施、安全教育措施、防火防爆防中毒措施、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等,确保了学生的安全。又如通过家校的沟通管理,既保障了家长能及时了解孩子在校情况学校发展状况,又保障了家长的意见能及时反馈到学校,得到及时解决,密切了家校关系。

(7)强化了监督机制。通过内部质量审核,以科学有效的检查原则、、步骤等,体现了检查的客观性。平时抽查与阶段性检查相结合,加强了对管理过程的监视和测量。建立体系后申请认证,外部检查机构必须对学校进行系统全面的评审,通过认证后每个学期来学校进行评审,若评审不合格,将被取消认证资格。这种外部驱动机制解决了“自己的刀不能削自己的把”的问题。既加大了监督的力度,又增强了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

三、全员业绩考核体系

学校两支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始终是学校建设的根本,建立学校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解决了质量的过程管理,从过程上保障了质量,但没能有效地解决管理中第一要素“人”的管理、评价与激励,这是学校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和难点所在。我们吸取国内外人力资源管理的先进思想和经验,创建了全员业绩考评体系(TIP考核体系)。从对象上分,其包括团队考核、个人考核。从考核模块上分,包括过程质量、业绩、职能素质与表现考核。

该体系与传统的考核制度相比,取得了重大突破,主要表现在:

(1)用系统的使人与事复合。传统的考核管人的权力主要集中在人事部门,管事的权力则分散于各学部领导身上,致使考核资讯相互脱节,学部和人事部门均难以获得全面、完整的资讯,导致考核结果往往片面、主观。

(2)用联系的方法使团队、个人、业绩成为整体。形成个人à团队à学校,紧紧围绕质量、效益的价值、利益导向,培养团队精神,凝聚整体意识。

(3)用评价链贯通目标à过程à结果,保障目标的实现。

(4)用工作行为的过程,职能素质、能力表现,业绩的统一,促进教职工综合素质的增值、创值,使学校目标的可持续性提升更具保障。

(5)用激励的机制,引导教职工发挥潜能,超越现行管理制度,不断创新、创造。

制度伦理论文范文4

一、暂缓的概况:制度与实践

暂缓,又称缓予,是指对于触犯刑法的人,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该犯罪人的年龄、处境、犯罪后的表现等法定情况,公诉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依法作出的附条件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从制度设计及实践情况来看,暂缓这种附条件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处理,在诉讼程序上最终结果有两种可能,一是暂缓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间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关于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则公诉机关撤销暂缓决定,公开宣布对其所犯罪行不再;二是在暂缓期间,如果违反有关暂缓的监督管理规定,则公诉机关应当撤销暂缓决定,提起公诉。认识暂缓的制度内容及实践情况,是我们之后进一步讨论的基础。因此,我们首先对暂缓的制度内容及实践情况予以简单叙述。

(一)域外的情况

关于暂缓的法律制度,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未予以规定。从少数规定暂缓制度的国家来看,目前所知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153条a规定了暂时不予,即附条件暂时不予制度。该条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指控人:(1)作出一定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2)向某公益设施或者国库交纳一笔款额;(3)作出其他公益给付,或者(4)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以这些要求、责令适合消除追究责任的公共利益,并且责任程度与此相称为限。该条还规定,检察院应确定履行上述要求、责令的期限,被告人履行要求、责令时,对其轻罪不予追究。

德国附条件暂时不予的适用,是基于检察机关的对于轻罪案件享有一定的与否的裁量权,但其暂缓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主要包括:第一,罪质条件。被指控人所犯罪行为轻罪。德国根据因犯罪而被科处的刑罚的严重程度将犯罪划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暂缓只适用于轻微犯罪,对重罪和违警罪不予适用;第二,实质条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所谓“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就是考量对被告人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公众是否有兴趣对被告人等因素。第三,程序条件。必须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的同意。第四,必须履行一定的要求、责令。

虽然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条件暂时不予制度,但据说暂缓制度在德国国内有很大的争议。从这一制度最终在立法上得到确认的情况来看,持肯定论者的主张在立法时处于主导地位。而德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实践情况表明,暂缓在德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据有关资料统计,自1981年-1997年,在德国,提起公诉的案件所占比率相对较低,最高的率为19%,最低时仅为12.3%,绝大多数案件由检察机关采取包括不、撤销案件等其他方式予以处理。而在不案件中,根据153条a作出的不案件在这些年均在案件中占较稳定的比率,大约是检察机关处理案件总数的5.6%-6.2%。[2]

除了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日本的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于德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暂缓制度,[3]而且据说其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也有明显效果。根据宋英辉教授的介绍,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期间,暂缓占日本全部不案件的90%左右,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5-30%左右。1994年,日本检察厅公办理案件2126988件,其中不案件为658163件,占全部案件的30.9%;暂缓案件621463件,占全部案件的29.2%,占全部不案件的94。4%。[4]

(二)我国的实践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暂缓制度,但缓予作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种处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探索的一项改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类似做法,就被人们称之为缓予。

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与共青团浦东新区区委联合启动的“诉前考察制度”。根据其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首先由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查清犯罪事实,认为符合适用缓诉条件的,向犯罪嫌疑人发出《社区矫正建议书》,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发出《家庭帮教建议书》,以征求他们的同意。然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向社区工作服务站发出《社区矫正通知书》,并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社区工作服务站和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签定《社区服务协议书》。同时成立一个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社区工作服务站各派一名代表组成的考察小组,负责对该未成年人进行日常考察。在考察期内,由社区工作服务站指定专业社工督促罪错未成年人在社区从事公益劳动,安排他们参加社区的有关活动。每周安排他们与其家庭成员进行交流、沟通以了解其思想状况。考察小组每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小结。考察期满后,由考察小组写出书面的考察总结,提交给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该处以考察小组的考察总结为基础,查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根据社区服务记录,并综合家庭、被害人等各方面因素,对有悔改意向并表现良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免予。而对没有悔改意向,表现不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立即提起公诉。[5]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暂缓制度未作规定,各地的“实验”性做法因此显示了不统一的局面。但也有基本相同的内容。这些内容主要体现在某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暂缓制度的规定》中。根据该规定,我国“实验”中的缓诉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象是未成年人;实体条件有:(1)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2)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3)在确定的3至12个月的考察期间未犯新罪;程序条件是:(1)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写出保证书;(2)家长出具担保书,并与检察机关签订帮教协议书;(3)通过检察长审批决定是否暂缓;(4)办理取保候审手续;(5)定期帮教与考察;结果有两种:未犯新罪就作出不决定或又犯罪而移送。[6]

然而,某些地区检察院的暂缓规定虽然在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广大司法工作者和理论界的欢迎,”[7]但人们对此的争论[8]表明,对我国某些地区检察院的暂缓“实验”,尚存在着不同意见。虽说不同意见者发表文章的数量远逊于赞同者,但我以为,一方面。其意见中确有值得重视的见解,另一方面,其意见所代表的未必是如同论文数量之比的少数人,因此,我们不仅应该关注暂缓制度赞同者的探讨,而且应该倾听不同意见者的声音。

二、暂缓的争论:价值或问题

关于我国是否应当实行暂缓制度的讨论,目前主要有肯定与否定这两种意见。持肯定意见者在讨论中更多地是关注在我国实行暂缓的价值,而持否定意见者则重在揭示我国实行暂缓所存在的问题。以下我们对这两种意见中关于价值和问题之争作简要综述。

(一)价值

持肯定意见者的对我国实行暂缓的价值判断,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暂缓可以促使未成年犯罪人真正悔改,重返社会,更好地体现“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刑罚原则。

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有很大的不同。未成年犯罪人还处于生理、心理发育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一些失足少年,既是社会安宁的犯罪者,又是社会不良环境影响侵害的受害者。他们走上犯罪道路虽然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但客观因素例如家庭、学校和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的东西的影响是主要的。因而对他们就事论事地定罪科刑既显得不公正,既不利于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缓诉,通过悉心安排的社区服务工作,使罪错少年对自己的行为表现负责,树立自重的观念,培养一个积极的生活模式,引导他们依法行为,避免再度触犯法律。同时,也可以减少对他们的学业、就业及家庭生活的负面影响。

2、暂缓是诉讼经济原则的体现。

刑事诉讼是一项高成本的国家追诉犯罪的活动,而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源又极其有限。这一矛盾促使我们不得不重视诉讼效率的重要性。如果实行缓诉制度,则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惩戒效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重大案件中去。

3、实行暂缓也是符合国际潮流的需要。

二战后,世界各国无不结合本国国情,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征的基础上,对本国的刑事政策予以调整,出现了社会化、非刑罚化、人道化的倾向,只是各国所采取的措施与程度有所区别而已。针对我国日趋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我们有必要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其实行缓诉,而非一味地定罪科刑。

(二)问题

持否定意见者对我国实行暂缓的问题揭示,概括而言主要存在三个方面:

1、暂缓“实验”缺乏法律依据

暂缓既缺乏刑事实体法的依据,也缺乏程序法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拥有酌定不的权力,但该项权力并不是其可以实行暂缓的法律根据。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酌定不的法定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其他不具备该条件的刑事案件不允许检察官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依据我国刑法,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规定十分明确,即已满16周岁的负完全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对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在刑事处罚上则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该规定,仅仅以未成年为理由,是不能成为刑事诉讼法酌定不条件的,当然也不能成为暂缓的法律根据。

2、暂缓于我国的司法无益且有害

由于暂缓是对法定的酌定不的超越,因而是十分有害的,其一,它表现出的是对检察机关裁量权的滥用,会出现如同免予一样的司法权滥用,不利于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其二,它违反了公诉权的实质内涵,造成对审判权的侵犯,检察机关借此通过对判处三年以下的被告人不予追诉而作出无罪的法律认定;其三,暂缓造成与缓刑适用的冲突。由于暂缓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相比较,除适用对象(仅为未成年人)小于缓刑适用外,在适用条件上基本是相同的,即可能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给予一定的考验期等。但是,缓刑属刑罚的具体运用,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内容,缓刑的作用在于既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又使犯罪分子感到受到刑罚的威慑力,体现惩罚与宽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从而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而暂缓则将应当按缓刑处理即判刑的案件作为放弃追诉处理,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另外,暂缓所规定的考验期必须受取保候审期限的限制,只能在一年之内,这就使得一部分原本应当判处三年徒刑的犯罪却只需要经过短暂的期间就能脱离法律的追究。其四,也是最为重要的,它是对法律的违背,暂缓是没有依据的违法试验。并且,在立法没有作出规定时,适用暂缓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检察机关如果决定暂缓,该如何制作法律文书?该适用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哪个法条?这些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持否定意见者还认为,在酌定不适用范围内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实行暂缓同样不宜,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诉应重在教育而非刑罚,这也是主张实行暂缓制度者所认同的,而基于这一点,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应以便宜主义为原则、以法定主义为例外,即只要符合酌定不的条件,应当尽可能决定不。而暂缓在明知未成年人犯罪符合酌定不条件时,却要附加规定一定的考验期以及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等,相比某些成年人犯罪案件在适用酌定不时却不需要附加条件,这种以增加条件为代价的挽救,显然不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另外,刑事诉讼应当遵循快速、及时原则,意在使被追诉人尽早地从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尤其应当如此。但暂缓对原本符合不条件时,在能够立即决定不时,仍然要给予考验期,人为地增加了未成年人害怕追诉的心理负担,不利于未成年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及时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

3、暂缓所欲实现的价值可以其他方式替代

暂缓制度在教育、挽救未成年罪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污点等方面的价值,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完善。例如,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以及放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假释的条件,甚至于可由立法专条对此作出宽于成年犯罪的规定;还可规定采用不定期刑,即对未成年人犯罪确定的刑期不在判决时予以宣告,而是根据其服刑的情况来决定服刑的刑期;另应建立取消刑事污点的制度,对未成年人的有罪判决效力作出特别规定:对于服刑期满后一定时期内确属改过自新者,取消其受过的刑事污点,视为未受刑事处分。[9]

以上是关于暂缓制度的讨论中出现的主要观点。以下我们将通过对这些观点及相关问题的分析,探讨我国实行暂缓制度的前景。

三、暂缓的前景:疑惑及探索

如果我们希望现在关于暂缓制度的讨论得到有意义的结果,我以为应在以往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以下三个问题,即暂缓的内容与特点问题、暂缓“实验”的法律依据问题、设置暂缓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以求解除疑惑、明确前景。以下对这三个问题分别予以扼要说明。

(一)暂缓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特点分析

暂缓制度的内容与特点是我们进一步分析相关问题的基础,因此,有必要予以简要揭示。

1.暂缓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德国等国的法律规定和我国的相关“实验”,概括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暂缓的法定条件与暂缓的制约措施。

从暂缓的法定条件来看,既有实体法方面的条件,也有程序法方面的条件。实体法方面的条件如指控被告人所犯的是轻微犯罪、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等;程序法方面的条件如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等。暂缓的法定条件设定是否妥当,不仅关系到该制度的正当性,而且对该制度在实践中是否能顺利运行有重要影响。对此,我们在后文还将进一步讨论。

从暂缓的制约措施来看,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司法机关的制约,二是来自被告人的制约。,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暂缓必须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的同意。我国的“实验”虽然尚缺乏相关的制约措施,但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有效的制约措施是必须的,而且,对我国的情况而言,有效的制约措施所包含的内容甚至于可能更多。对此,后文将进一步论述。

2.暂缓制度的特点,相对于其他不而言,其基本特点是适用范围的扩大和对终结诉讼的非确定性;相对于缓刑而言,这是一种非刑罚的校治犯罪的方法。我们知道,任何特点都是相对而言的,即相对于不同的参照,我们对同一事物可以认识其不同的特点。而我们在此探讨暂缓制度特点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讨论我国是否有必要设置暂缓制度,因此,我们将暂缓的参照设定为其他不。

暂缓从其名称上看与“不”不同,然而,就其制度设计的宗旨和实际运作情况来看,这就是不的一种形式。这种不的形式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的法定不和酌定不相对比,最鲜明的特点是适用范围的扩大和对终结诉讼的非确定性。即暂缓的适用范围超出了法定不和酌定不的适用对象;而且,一旦决定法定不或酌定不,那么,该决定在程序上就具有终止诉讼的确定效力,而暂缓决定以后,对被告人是否终止追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暂缓从其内容上看与缓刑有共通之处,即刑事责任承担的非确定性,且这种非确定性都与被告人在考验期的表现相关。然而,两者却有质的差异。缓刑是一种刑罚方法,暂缓则是一种程序性的处置手段。我以为,正是这两个特点决定了暂缓所具有的无可替代的价值,正是这两个特点决定了我国有无设置暂缓制度的可能与需要。而结合这两个特点对暂缓制度必要性的讨论,正是我们现在加强的。

(二)暂缓的“实验”在法律依据方面存在问题

关于我国的暂缓的“实验”在法律依据方面是否存在问题,肯定和否定意见对立明显。我认为,否定暂缓的“实验”在法律依据方面存在问题的意见,在两个方面值得注意。其一,如果其主张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酌定不是其法律依据,那么,暂缓所具有的非确定性特点,该如何解释?酌定不既然并不具有该特点,其作为暂缓的法律依据,至少在充分说服力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其二,如果其主张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酌定不是其法律依据,那么,暂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的制度创新意义就将顿减。当然,这并不是主要的问题。更突出的问题在于,酌定不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制度,然而,暂缓只不过是德、日等少数国家规定的制度;不仅如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早有酌定不的规定,但暂缓却是最近几年的探索,也就是说,从酌定不到暂缓,其间还有明显的距离,并且,两者没有法律上的依从关系。

当然,肯定暂缓的“实验”在法律依据方面存在问题,并不意味着否定设计暂缓制度的法律依据,更不意味着否定暂缓制度的法理依据。从制度创新意义上来看,探讨暂缓制度的法理依据,应是个更有价值的工作。而关于这个问题,以往的讨论尚有需要进一步深入的余地。我们以往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将主要精力放在暂缓制度与检察机关裁量权的关系上,似有脱离主战场的嫌疑。显然,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及其制约是大多数国家都面临的问题,而暂缓却是因为其他原因而产生的问题,大多数国家并无此问题。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及其制约问题的解决,并不意味着暂缓制度的法理依据问题的解决。在法理依据方面,还应当做更广泛和深入的探讨。

(三)暂缓制度设计中的若干问题

暂缓制度的法理依据问题的解决,只不过是解决了暂缓制度的正当性问题的一个方面,然而,暂缓制度在我国的前景如何,不仅需要解决正当性问题,更需要解决制度设计的相关问题。只有制度设计良好,才能真正解决暂缓制度的正当性问题,并有效预防、减少实践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同类型的问题。

暂缓制度设计合理,是解决其正当性问题需要。例如,在设计暂缓制度时,如果我们将法院对检察机关决定暂缓的制约作为必要措施,那么,所谓暂缓对审判权的影响问题将自动消解,关于这方面的正当性问题,也就因此而不复存在。又如,在设计暂缓制度时,如果我们将被告人的同意作为检察机关决定暂缓必要条件,那么,暂缓对权利保障有损害的严厉指责,就会因此而失去了靶子。

当然,设计良好的暂缓制度,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解决正当性问题,而是使其在实践中能够发挥对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及对相关权益的保护方面应有积极作用。关于如何设计良好的暂缓制度,在这个篇幅有限的论文中自无可能展开论述。我们将留待今后予以探讨。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我们以往的讨论关注德国等国的有益经验当然是必要的,然而,对建构我国的暂缓制度来说,仅此是不够的,我们还应当考虑我国的相关特殊情况。例如,被害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在暂缓制度的设计中如不被重视,暂缓制度在我国的合理性将会成为问题。

[1]据笔者所知,较早讨论暂缓的学术论文是由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撰写的。参见洪道德《改“免予”为“暂缓”》,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2]参见赴德考察团(岳礼玲、张朝霞、卞建林):赴德考察报告(附录一),载陈光中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德国)主编《中德不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72页。

[3]也有人认为,日本的规定与典型的暂缓制度并不相同。日本的犹豫处分作为不的一种情形,并无考验期,如被告人又犯新罪,只要原犹豫处分正确,检察官只能就新罪进行追究,在法律后果上与无罪的不相同。参见刘桃荣:《对暂缓制度的质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3期。

[4]参见宋英辉《日本刑事诉讼的新发展》,《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

[5]龚瑜.上海浦东新区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前考察”[N].中国青年报,2004,4,18(第2版)。

[6]参见刘桃荣《对暂缓制度的质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3期。

[7]参见曹晓云、丁永龄:爱心呼唤迷途的孩子----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探索少年司法保护体系纪实,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年第5期。

制度伦理论文范文5

(一)缺乏国有资产理论准确认识

国有资产管理的对象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该紧紧围绕这一对象,从国有资产的属性、定义等方面做好对管理对象的认识。我国目前国有管理体制的一大弊端就是缺乏对国有资产的准确认识。提起国有资产,中国公民都不陌生,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共存的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承担了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然而现在存在的重大误区就是认为国有企业中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从普遍的对国有资产的认识观可以发现,目前我们对国有资产的认识较为肤浅与表面,大而笼统的把资产化为了一类即国有资产,鲜有人能够细分国有资产。要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首先必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认知,科学的、有效的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便于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分工,提高工作效率。首先从我国资产参与市场经济职能来划分,主要有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两类。进一步细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存在于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军工企业、研究所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分类非常多,可以按照企业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的行业进行分类。对国有资产分类的意义在于突出了国有资产的效能,通过不同职能部门国有资产应该发挥的作用,有重点、有针对的做好管理工作,而不是像目前一样进行较为宽泛的管理。

(二)未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较为分散的存在于许多法律中

目前我国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条文来源非常广泛,有宪法、预算法、公司法和刑法等。以上不同的法律由于法律级别和层次不同,其中涉及到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侧重点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宪法作为最高法,站在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角度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提出了要求;预算法实质是对未发生经济事项的提前预测和指导,主要从国有资产的购置、租赁等角度来约束国有资产;公司法针对国有资产主要是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来确保国有资产的不流失;刑法主要是针对违规操作国有资产人员的有关处罚。可以发现,虽然我国大多数法律都提到了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些方面,然而因法律适用性不同对国有资产的规定较为零碎和分散。

2.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充满了争议性

作为我国专门规范国有资产的法律,从该法律名字的更换就可发现虽然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法律已经出台,但是该法律对纳入管理的国有资产范围仍然存在着非常大的分歧。国有资产法认为应当把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起通纳入到管理范围内,然而该观点又因为对国有资产基本认识的加强而被逐步否定,随着单独剔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观点又占据了上风,从立法的角度就可以看出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本身就充满着不确定性,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约束和指导能力得到了质疑。

二、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成因

(一)产权划分不清影响经济效益

国有资产同资产一样,具有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权利。我们平常最熟悉的是国有资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占有权强调对国有资产拥有的状态,由于国有资产通常规模较大且金额较多,因此较为便利的区分谁对国有资产行使了占有权。国有资产使用权更易于区分,谁正在使用或者通过固定资产租赁合同就可以辨别谁在使用固定资产。然而针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往往是最难以区分的。我们不能简单的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个概念太大,不易于管理。从基本层面上看,国有资产所有权有中央与地方之分。在地方上,国有资产还有级次之分,到底是省国有资产还是市国有资产,到底是上海的国有资产还是浙江的国有资产。通过举例可以发现,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非常复杂,如果不能准确把握国有资产归谁所有,就会引起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除此之外,中央与地方权、责、利不匹配同样是导致国有资产管理的大问题。虽然中央和地方都拥有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但是中央的权限远大于地方政府,有时基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需要,中央会插手地方事宜,强制使用地方所有权的国有资产来完成某项任务。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该类情况有时并不能给地方政府带来经济利益,却消耗了地方拥有的固定资产,使得地方政府缺乏对该类国有资产管理的积极性。

(二)产权划分不清导致政企不分

目前国有企业的高层(尤其董事长和总经理)更多由政府指派担当,由政府指定人选,缺少职业经纪管理人员的加入,国有企业管理层人员缺乏市场性。政府官员担当管理层最大的弊端就是将企业行政化,政企不分是该类国企最大的问题。有政府资源的国企充分利用该背景,从资源的取得到产品的销售,都脱离了市场经济对资源的配置,使得部分民企无法与同行业的国企公平竞争,“国进民退”现象越发普遍。

(三)产权不分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

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关系较为复杂,政府、国资委、国企的多层次委托极易导致监督困难以及责任推脱。企业缺少良好的监督是企业经营的隐患,对于国企来说更是如此。国企本身因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复杂性使得制度管理存在漏洞,而多层次委托在监督和追责上无疑又增加了难度和成本。国有企业如果不能有行之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内部掌权人必将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信息优势控制企业获得有利于自身的在职消费,甚至走上的不归路。内部人控制已经成为了国有企业较为普遍的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三、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相关建议

(一)明晰国有资产权利边界

政府、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类国有资产的拥有单位,在行使对国有资产管理时,首先必须明确国有资产的权力边界。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在属性上往往偏“公”,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存在着政资不分的特点。当今倡导政企分离,就是要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完全交由企业本身,让企业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充分利用好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同样如此,政府和公职人员应当减少对企业经营的插足,让企业国有资产的占有人行使好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这既增加了国企在国有资产的管理能力,同样也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加强企业权利,并不是意味着政府退出舞台,相反,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效果的监督,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效果进行评定,组织国有资产管理交流会,做好监督和指引的工作。

(二)释放国有企业活力

我国应当完善国有资产在管理方面的设计,以法律等形式规定政府和国有资产的占有者在国有资产使用上的权力,避免两者在实际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权力冲突和权力交叉。政府应当在最大可能的限度之内给予企业充分的自主经营权。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拥有更多独立性的同时应当加强制度完善,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投资力度,在市场机会出现时果断投资,建立多层次、有深度的产权组织结构关系,充分利用市场展示国有企业强大的生命力。

(三)加强企业外部监督

制度伦理论文范文6

选择“水晶之恋”作为一种“果冻”的名字或者说命名,其本身已经建构了一种比喻,“水晶”代表着华丽与贵重(金钱),“之恋”预示着美好与清纯(幸福),这种把“果冻”比喻成“水晶般尊贵浪漫的恋情”的做法,显然没有涉及到“果冻”作为一种食物所必备的味觉、口感以及对人体健康和营养的作用的层面,而是把这些作为一种自明和先验的前提搁置起来,直接赋予此种“果冻”一种“水晶之恋”的欲望想象,其潜在的含义是在告诉受众,如同“水晶之恋”一般的“果冻”,其自身的优良品质是不容质疑的,但是“果冻”和“水晶之恋”作为两个意义完全不同的符号,其比喻在常识系统中是不合法的或者说不自然的,人们并不能在“果冻”与“水晶之恋”之间建立有效的意义联想,也就是说,“果冻”与“水晶之恋”在常识系统中是断裂的,如何缝合这种断裂,使“果冻”变成“名副其实”的“水晶之恋”,这就是广告需要完成的工作了。

该广告在时间上约持续14秒钟,前后共使用8个镜头,每一个镜头内部又用电脑合成了一些内部的蒙太奇效果或者说场面调度,8个镜头分别完成了“开始(镜头1、2)——过程(镜头3、4、5、6)——结束(镜头7、8)”三个段落,属于典型的封闭式叙事结构,也是人们最容易接受的故事模式。其中镜头2、4、7时间很短,在影像表达上具有过渡的作用,承接前后两个不同的场景,使镜头切换显得不那么突兀,因此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也不是本文分析的重点。该广告由听觉和视觉两个结构性元素组成,这也是电视广告所擅长的可以调配的结构性元素,而且在该广告中,画外音(听觉)与影像(视觉)的关系是并置的平行的而不是互补与分离的关系,也就是说,画外音和视觉影像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在这个意义上,画外音和视觉影像形成了互文关系,从受众的效果上来看,无疑强化了其印象,因为在同一时空中听觉和视觉语言把同一个故事讲述了两遍。但是画外音与影像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再现系统,也就是作为能指的差异秩序不同,这先在地决定了画外音与影像在呈现同一个符号的过程中,产生不同的所指内涵,具体地说,画外音作为典型的声音符号,其能指以发声的差异性来确定其所指的,是一种最典型的语言系统,而影像其能指的展开方式要复杂地多,在某种程度上,视觉影像不符合约定俗成的语言系统,因为很难找到意义结构的最小单元,同一镜头与场景内部也蕴涵着丰富的意义组合,即使是最直接地把实物视觉化的影像呈现,也已经内在地先天地结构了某种文化的规定性,而不可能像发声这样保持无差别的纯洁,也就是说视觉影像不是约定俗成的,所以说,该广告固然平行地使用了听觉与视觉语言,但它们之间由于再现方式不同,而产生一些张力,相比之下,视觉符号更加复杂和丰富多彩,下面的细读将主要集中在视觉语言上。

镜头1:画外音是“水晶之恋果冻代表爱的语言”,“水晶之恋”和“果冻”在声音的意义上仅仅是发声的差异,而当把它们转换成视觉符号时则安排了不同的呈现形态。“水晶之恋”以汉字的形式位于画面的中心,而周围则是旋转或漂浮着的果冻实物的影像(简称对应物),一个是汉字/静态/中心,另一个则是对应物/动态/边缘,可见,“水晶之恋”被额外地突显出来,它之所以通过汉字这个比较抽象的符号来呈现,与其说是因为“水晶之恋”不能像“果冻”这个声音一样能找到简单明晓的对应物,不如说广告制作者在有意强化“水晶之恋”的概念,也就是说缠绕在“水晶之恋”周围的“对应物”,一方面完成了“果冻”这个声音的视觉表达,更重要地是还完成了对汉字“水晶之恋”的图解,或者说,汉字“水晶之恋”强制性地替换掉了汉字“果冻”的位置,而暗示出“水晶之恋”就是“对应物”的语言命名,因为它们被放置在同一个平面的视觉空间(镜头1)当中,如同小学生的看图识字一样图片与文字的并置容易造成一种视觉上意义互文的关系,这样就在形式上完成了用“水晶之恋”这个词汇来代替“果冻”这个声音而成为“对应物”的语言表达的任务,不过,在镜头1中,汉字“水晶之恋”与“对应物”的分离,似乎预示着它们之间的“断裂”的存在,下面镜头的任务无疑将是填补裂隙,以使“水晶之恋”指称“对应物”成为自然的表达。同时,这种汉字加对应物的视觉结构也成为除了过渡镜头以外其他镜头的基本的视觉语法。镜头3:讲述了“紫色有你真精彩”(画外音)的故事,在视觉结构上如上所说与镜头1的表达基本是同构的,“紫色”被转换成“紫色果冻实物的影像”(简称紫色对应物),而“有你真精彩”则用汉字来表达,但与镜头1又有所不同,汉字没有占据画面的中心,而是在下方,而紫色对应物反则位于画面的中上方(静止),这是因为“有你真精彩”不仅仅通过汉字来完成视觉呈现,还在景深处设置了一对恋人躺在紫色垫子上亲昵的场景来补充或强化这句话的意象,把“紫色对应物”、汉字“有你真精彩”和“恋人亲昵”有层次地并置同一个时空中,它们共同表达了同一个意义,或者说成为“果冻”的不同指称,但让“紫色对应物”充当中心的地位,汉字与亲昵成为分别位于下方和景深处的位置,可以说,建立了一套由近及远的意义衍生的过程。“果冻”由一种主要以味觉为内在品质的食物(吃的东西)转换成以次要品质为主要特征的“紫色果冻”(看的东西),而听觉上的“紫色”又被转译成视觉上的“紫色对应物”,进而通过“紫色”这个视觉元素,把“紫色对应物”与躺在紫色垫子上的恋人在空间上并置起来,强制性地赋予它们一种因为颜色类似而具有的意义上的联想,这样,一种“颜色”(看的东西)就被组织成了具有恋人亲昵场景的美丽想象(心灵的东西),并进一步把这种恋人亲昵定义为“有你真精彩”。

以此类推,镜头5和镜头6依次讲述了“红色真得好想你”和“粉红爱你一生不变”的故事,“红色”与“粉红”分别替换了作为味觉意义上的“果冻”,而顺利转化为“真得好想你”和“爱你一生不变”的恋人絮语。从这三个结构和功能相同并一再被延宕的故事当中,可以清晰地找寻出能指展开的踪迹,“果冻”先由一种味觉转喻为某种“颜色”的视觉存在,进而再由“颜色”的相似喻成“恋人絮语”的幸福场景,可以说,镜头3、5、6采用同样的策略三次重复地在“果冻”与“水晶之恋”之间搭建了一条意义的通道。

镜头8:画外音“明天的明天,你还会送我水晶之恋吗?”,视觉呈现与镜头1基本雷同,汉字“水晶之恋”依然占据画面中心位置,但“对应物”不分布在汉字周围,而是零散地位于汉字左右或重叠其上并且也静止不动了,这显然预示着“水晶之恋”与“对应物”成为了同质的一体,也就是说该广告在叙事层面上消除了“果冻”与“水晶之恋”的断裂,从而达成一个完满地结局。

从听觉和视觉的结构元素来解读该广告,可以清晰地梳理出它的叙事策略和修辞魅力,可是,在这种深层结构当中,还隐含着一个不能被忽视的结构性元素,即该广告成功地组织了一套关于性别秩序的表述,并把这种表述内在于上面所说的“意义的通道”的结构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