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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的看法范文1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创新;产权制度创新
一、内涵界定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16年1月18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就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发表看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以提高供给的质量为出发点,推进结构调整,矫正扭曲的要素配置,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在应对需求变化方面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1],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概括说来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的新型企业制度,主要包括四大特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2]。
(三)现代企业制度创新
企业制度创新:也称企业制度再造,是指企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要对制度不断地进行变革[3]。
二、钢铁行业的现状
目前,钢铁行业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钢铁产业产能严重过剩
虽然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粗钢累计产量8.04万吨,同比下降2.3%,国际上通常认为,产能利用率在75%以下为产能过剩。前瞻产业研究院提供的《2016-2021年中国钢铁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2015年的我国钢铁产能利用率不足64%,属于“严重过剩”。
(二)产业集中度偏低
近几年,国内部分地区的钢铁企业意图通过兼并重组,来促进产业集中,而2015年中国钢铁产业集中度进一步下滑,粗钢产量排名前十的企业合计产量占全国比重为34.2%,同比下降0.8%,而美国的钢铁企业集中度已达70%。
(三)钢铁产品结构不合理
目前美国、欧洲和日本的特钢产品占比分别约为20%、18%和25%,而在我国该比例仅为8%-10%,另一项代表高技术的板管材比例也只有48%左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意味着我国的钢铁产品是以低技术为主。
三、“供给侧”改革下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对策
(一)企业产权制度创新
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核心在于产权制度的创新。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理论依据之一“产权重组理论”,企业产权制度创新按照权利重组的途径可以分为市场型产权制度创新(主要是通过收购等市场化的行为)和非市场型的产权制度创新(主要是通过政府法律、行政强制等非市场化的行为)。
1、调整经济战略布局
原材料工业司《2014年原材料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和2015年展望》称,2015年将致力于化解“过剩产能与稳增长”的关系,一方面要淘汰落后产能、坚决遏制新增产能;另一方面还要支持企业的产品调整和技术改造等,围绕国家战略布局重大项目。
目前,我国钢铁企业需加快转型升级突破高产低效的困境。例如,永钢集团制定了“新三年发展规划”,以优化布局、技术进步为重点,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品质量。对于宁愿等待也不愿意停产的僵尸企业,需要建立产能出清企业退出通道,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让员工有稳定去向,二是有效处置企业的债务。
2、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
企业资产重组的方法主要有:在原企业的基础上,引进外资进行合资改造,实行新的运行机制;通过市场转让企业的部分产权,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以设备、资金或土地折股,向社会集资或招股筹办新的企业。
(二)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创新
企业组织结构主要包括:直线制、职能制、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模拟分权制、矩阵结构和多维立体型组织结构等。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创新的方向主要致力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建立学习型组织。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以股份制企业为例,科学规范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关键在于依法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权力制衡的法人治理机构,实现企业相关利益、责任人在权责利方面的明确。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创新要求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下,规范董事会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健全职业经理人制度,同时发挥监事会作用,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2、建立现代学习型组织
企业只有不断革新自身的组织结构,才能更好地应对新经济环境下多角度、全方位的挑战。彼得・圣吉认为可以通过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创建共同愿景、团队学习和系统思考这“五项修炼”来提升组织的学习能力,改进组织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成为一个成功的学习型组织。
(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创新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建立与企业自身相适应的科学的管理制度。
1、企业管理模式创新
目前企业已有的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亲情化的管理模式、友情化的管理模式、温情化的管理模式、随机化的管理模式和制度化的管理模式。魏杰在《中国企业制度创新》中提到,未来企业管理的目标模式应该是以“制度化管理”为主,适当地利用其他几种模式的重要优势,形成一种综合性的企业管理模式。
2、改革管理体制,提升生产效率
中国钢铁企业可以像西方钢铁强国学习先进经验,改变管理体制,将企业相对较独立的管理职能变成紧密联系、协调的生产经营统一体,更充分地发挥企业的综合优势,提升生产效率。
3、企业管理手段创新
现代企业应该将现代的管理技术广泛用于生产计划和组织、预测与决策、技术和设计等方面,提高自身的科学管理水平。
总的说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哪个行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都应该仅仅围绕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来进行,核心是创建一种更优的制度安排,调整企业中所有者、经营者等的权、利关系,使企业更加高效。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世清.知名经济学家陈世清先生谈什么是“新结构经济学”.中国改革论坛网.2016-2-25.
制度创新的看法范文2
of it’s home and foreign enterprise
[摘要]:我国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造成的两税并存的矛盾日益突出。国内各行为主体对如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存在不同看法革。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成本分析方法,对两税合并政策迟迟不能推行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制度供给成本是影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的固有因素,而宪法秩序等外部环境也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国家断定统一税制的成本过高,从而延缓了新税制的推行。
[关键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制度创新;成本;分析
Abstract: The income institution of china’s home and foreign enterprise is facing outstanding problem. Each behavior corpus have different viewpoints on how to unify the tax system. This text makes use of the cost analysis method of New Institution Economics to find out the reason why the combination of the income system between China’s home and foreign enterprise is slow and why it can’t be put in into practice.quickly.This text also assert that the cost is the interior factors of China’s income tax system innovation of it’s home and foreign enterprise, while the exterior system environment such as Constitution order has great influence on china’s income tax system innovation of it’s home and foreign enterprise.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inks that the cost of the tax system innovation is high, and defer the new tax system combination.
Key word: Home and Foreign Enterprise;Income Tax Institution;Institutional Innovation,;Innovation Cost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对外资企业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此,形成了被专家称为“全球罕见”的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目前,国税总局的测算实际税率内资企业所得税为22%,外资企业仅为11%。这种差异性的企业所得税制严重违反了税负公平均衡的原则,抑制了我国民族工业和幼稚产业的发展,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整体提高。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要求内外资企业享有平等待遇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国家也把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税制改革提上日程。2005年1月始,财政部高调推进两税合并,随后54家跨国公司联合反对,要求暂缓取消对他们的税收优惠政策[1]。一些相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也对两税合并有抵触。在多方力量博弈后,内外企两税合并草案没有提交到今年3月召开的人大会议上审议,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宣告搁浅。
一、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成本及其影响因素
所谓制度创新,是指制度的革新、改革、替代等,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制度供给来改进、替代另一种制度供给的过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创新的前提是现存制度之外出现了一种新的潜在收益,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更有效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这种潜在收益。但是,并不是潜在收益出现了,就能进行制度变迁。实际的制度创新的发生还取决于成本问题。“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2][P274]可见,制度创新的关键在于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
对于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而言,制度供给的成本至少包括:(1)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的费用;(2)消除旧制度的费用;(3)消除制度变革阻力的费用;(4)制度变革及其变迁造成的损失;(5)实施成本;(6)随机成本[3](P130)。
此外,制度创新还受到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戴维斯和诺斯认为,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的局限性、国家的生存危机等制约着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戴维•菲尼在他的制度供求分析模型中提出了制度供给外生变量,主要包括“宪法秩序、现在制度安排、现有知识积累、规范准则、公众态度、上层决策的预期收益等”[4] (P155)
二、当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成本分析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加入WTO,经济国际化的客观需要,但中央政府处于对诸社会稳定与政治稳定的偏好,过多考虑了影响政府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的成本因素,使得政府主导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迟迟未能取得实质性突破。这些成本主要包括:
1、规划设计成本。这是指用于探索、研究、设计、选择新制度安排的成本。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的关键,不是“要不要做”的问题,而是“怎么做”的问题,即规划设计问题。新的税制设计决不能简单将其合二为一或相互靠拢,而应该从当前的经济形势出发,遵循公平税负与促进平等竞争、统一税收优惠与规范税制、国际惯例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各方面通盘考虑,制定出一套完整可行的所得税法,尽力做到财政收入、外商投资与地方政府利益的稳定与均衡。为此,就必须认真研究、设计制度创新的道路、模式和制度规范,支付较高的设计成本。此外,对于世界各国吸引外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较低的企业所得税制的移植和借鉴,也必须支付信息费用和研究费用,这些费用对于微观主体来说也相当高昂。我国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就提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且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和准备,现已初步规划设计好两税合并草案,只待提交人大审议通过。
2、制度变迁的实施成本。改革的实施成本包括公众的反对成本、协调成本、组织成本、试错成本、监督执行成本等。目前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仍旧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也就是取消、简化各种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从而扩大税基,在此基础上按照产业和地区来给予优惠。但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怎么办?过渡期是3年或5年还是按企业的经营期限算?其中可能发生的规避行为怎么办?需要昂贵的学习成本和试错成本。况且我国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既是为了弥补我国投资环境的不足,也是为了矫正对内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优惠待遇所造成的不公平。时至今日,政府对国有企业明补暗补的情况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缺乏制度基础,如果取消对外企的所得税优惠,内外资企业在税率上是完全平等了,却可能造成实际上更大、更长远的不平等,必然引起外资企业的反对。这就需要政府在改革的过程中对失益者进行适当的补偿,这些补偿费用形成政府需要支付的制度变迁反对成本。
3、制度变迁的机会成本。制度变迁的机会成本是选择一种制度而放弃另一种制度所必须放弃的收益,这种成本是决定改革取舍的重要依据。我国1991年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与国际接轨的,在很多制度设计方面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践证明其方向是正确的,取得过较大收益的。有据资料反映,目前在华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25万家,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450家在华投资,其中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的超过30家。新的税制的建立有可能是以牺牲旧制度为代价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取消按照内资、外资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转而实行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可能会普遍性提高外资企业税负,从而导致外商投资增长的减速;同时,由于外资企业出口额占全国出口额的55%左右,外资企业税负提高,可能会引起外贸增长速度下降。研究税制创新的机会成本要求我们做出的是这样一种选择,即通过价值对比,挑选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制度而放弃价值低的制度。
4、新旧制度摩擦成本。新制度的建立总是不可避免地会使有些人蒙受损失,而不是在没有任何人受损的情况下使另一些人受益。新制度的受益者很可能就是旧制度的受害者,既得利益集团会拼命反对制度创新,形成新旧制度摩擦成本。现阶段,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创新面临较大压力,主要是既得利益者通过种种手段来维护这些低效的或过时的制度,使得制度创新需要支付的摩擦成本很高。表现为:跨国公司集团不愿轻易放弃已经享受的多年优惠政策,上书游说中央,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5];国内相关部门和东部沿海地区地方政府,把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似乎取消了这些制度就是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一般来讲,需求型诱制性制度创新比政府主导型强制性制度创新产生的摩擦成本要小。但是,当旧制度非被取代不可时,摩擦成本再高也是要付出的,因为付出的高代价可能会产生预期高收益,这一道理完全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制创新。
5、制度创新的时滞成本。所谓制度安排的时滞性,是指在新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之间存在一个时间间隔。即新的制度供给要滞后于新的制度需求的出现。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态和社会阶段,由于社会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所以,适应某一阶段或某一社会情境的制度安排必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逐渐失去作用,新的社会情境便需要新的制度安排,而由于人的认知能力、制度“发明”需要时间及新制度的启动存在时间间隔等因素,新制度不可能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同步调适,因此,制度安排的时滞性是必然的。在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由于没有重要的社会变革,所以制度的安排会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而展开,时滞性问题表现得不是很明显,而在一个多变的社会如目前我国的转型社会中,由于整个社会结构都需要调整,因此旧有制度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制度的产生和有效施行又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当前我国制度安排中的时滞性便显得更为明显。这一点对于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而言,也同样适用。
三、制约我国当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的外部环境分析
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过程中,影响我国政府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秩序。宪法秩序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宪法和基本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它也被称为制度环境。宪法秩序通常规定了一国的具体经济制度的总体性质和可能的发展空间,因此,它也决定了制度变迁可能的选择空间。如果一种可能的新制度模式可以有效地获得潜在的外部利润,但这种制度模式超出了一国宪法秩序规定的选择空间,此时,制度变迁或者被迫选择较为低效率的非最优模式,或者去努力改变宪法秩序本身。无论走到哪一条道路上去,对于制度变迁过程来讲,都不可能是最有效率的道路,亦即是成本比较高的道路。这样,一种宪法秩序规定的选择空间的大小就对制度变迁过程的成本产生了影响。2004年,中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例子就说明了宪法秩序与制度变迁成本的相互关系。2004年宪法修正案草案把境外资本纳入了宪法保护范围,对于外资企业的发展而言,这是重大的制度环境的变化,这种变化为外商企业的发展和整个企业制度的变迁开辟了广阔的新空间,我国要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会适当考虑外资企业利益,可能会降低新税制实施后外资企业需要支付的变革成本。
2、人们的知识积累程度和认知程度。正如拉坦所言,我们拥有社会科学知识越多,我们设计和实施制度变迁就会更有成效。人们对知识的积累程度和认知社会的程度越高,对经济生活和经济过程现状及未来趋势的把握越准确清晰,就越容易以较小的成本设计出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并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正和调整,反之亦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人们的认知程度和知识积累往往和学习能力密切相关。在许多情况下,制度变迁只需要将别人已经在实行并行之有效的制度学习借鉴过来,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适当的改造和本地化,就可以低得多的成本完成制度变迁的规划设计任务。就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和创新而言,只要我们对于当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并存的弊端厉害认识越深刻,把握越准;对于我国当前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机遇和挑战把握越准确清晰,就越容易以较小的成本设计出制度变迁的道路、模式和制度规范。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系统、深入的研究,借鉴世界各国吸引外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较低的企业所得税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正和调整,也能以较小的成本完成新税制的规划设计工作。
3、现存制度安排。根据诺斯等人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创新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形成“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即制度变迁一旦确定在某一方向上,其自我强化机制的作用会使制度变迁在既定的方向上持续发展。因此,“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6](P1)。一方面,原有的初始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另一方面,现存制度安排会形成一个既得利益集团或一种既得利益格局,而既得利益集团会增加制度变迁的谈判费用,造成制度变迁阻力。实际上正是由于路径依赖的惯性使得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迟迟不能实现。首先,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在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和对外贸易都保持了高速增长,成效显著,政府容易被现存制度安排的绩效所误导,害怕或者不忍心变革原有的制度安排,认为只要沿着前一轮变迁的路径继续往前走,就会不断完善制度;其次,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将有所提高,这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意味着收益的减少;对东部沿海外向型经济地区而言意味着外资增长速度和对外贸易增长的速度的减缓;对某些政府部门以及涉外工作人员而言意味着政绩(收益)的减少,必然会反对新的制度安排。
4、非正式约束。制度创新是经济主体追求外部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结果。只有当经济主体对一项制度的安排和结构的预期成本少于预期收益时,一项制度安排才会被创新。而经济主体对制度的成本-收益的看法,则要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因为人们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获得最大化收益的,而意识形态通过改变经济主体的偏好体系,对成本和收益的值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从随机观察中可以发现,个人在成本-收益计算中仅以获得更多的尊严作为利益取向的行为模式是广泛存在的”[7](P60)长期以来,国人普遍存在“中国经济的发展还需要外资的拉动”的惯性思维。但现实情况是,中国目前真正缺少的并不是资金,而是投资机会。银行有十几万亿人民币的储蓄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机会,因为竞争的不平等,总额超过3万亿人民币的外资享有了“超国民待遇”的投资机会。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平等,居然出现了数额巨大的“假外资”。给外资以“超国民待遇”的另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外资的到来将带来技术进步。但不久前商务部对外经济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的《2005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却披露了一个相当惊人的事实:“大量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结果是核心技术缺乏症!”以市场换技术的初衷并没有变成现实。 由此可见,非正式规则改变的滞后程度已经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创新需求形成了矛盾和冲突,这种正式制度创新需求与非正式制度不协调带来的矛盾和冲突必然加大制度变迁的成本,延缓新税制的实行。
四、结论
综上所述,创新成本与创新收益的比较关系是制度创新能否发生的关键。所以,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进行任何类型的制度创新,除了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创新收益(选择收益尽可能大的制度创新)之外,都必须同时尽可能减少制度创新成本付出。如果可供选择的创新方案无法避免有人受损,创新面临利益受损者的抵制乃至反对,那么就应该采取某些适当的补偿办法,使利益受损者的损失限于其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并使之相信制度创新将最终增加他们的利益。这样,这些人就可能缓解其对制度创新的抵制态度,甚至加入支持创新的行列。就此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而言,54家享受超“国民待遇”的跨国公司不愿承担税制创新的成本,上书国务院反对新税改;一些相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由于担心调高跨国公司企业所得税后影响FDI的进入,影响政绩、GDP增长,也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持保留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一定要遵循成本-收益分析的基本原则,统筹考虑税制变革利弊得失,协调照顾方方面面的利益,使改革带来的风险和负面效应降到最小。
参考文献:
[1]齐雁冰.所得税并轨阻力来自内部 54家外企反对新税改?[[EB/OL]].北京青年报电子版. 2005年01月15日
[2]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A].科斯、阿尔钦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
[3]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4]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
[5][齐雁冰.所得税并轨阻力来自内部 54家外企反对新税改?[[EB/OL]].北京青年报电子版. 2005年01月15日
制度创新的看法范文3
TheSecondTheoreticalDepartmentsofNanjingInstitutePoliticsofPLANanjingJiangsuProvince
摘要:制度非均衡是由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不一致引起的,主要表现为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过剩。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等有可能促使制度非均衡的出现。宪法秩序、现存制度安排、制度设计成本、现有知识积累、实施新安排的预期成本、制度变迁方式等外部因素可能会使制度非均衡长期存在。本文运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非均衡,认定我国既定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结构明显存在着制度有效供给不足和无效供给过度的非均衡性,制约农业的发展,而这恰恰是制度创新的诱致因素。
关键词:制度均衡;制度非均衡;制度供给不足;制度供给过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Abstract: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ummeansthatinstitutionssuppliedandinstitutionsdemandedarenotinbalance.Itcanbedividedintoinstitutionalsupplyshortageandinstitutionalsupplyexcess.Changesininstitutionalcost,profitandthesetofinstitutionalchoicemaycausesomeinstitutionsintodisequilibrium.moreover,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amaybemadetobepersistentbythefollowingfactorssuchasconstitutionorder,existinginstitutionalarrangement,institutionaldesigncost,lackofsocialscienceknowledge,theexpectingcostofpracticinginstitution,theinstitutionalinnovationmethod.Thispapermainlyusestheoriesofthe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toanalysisproblemsof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um.ofChina’scurrentfarmlandpropertyandassurethatChina’scurrentfarmlandpropertyinstitutioninnotinbalance,whichhinderthedevelopmentofouragriculture,thisisexactlythecauseofinstitutionalinnovation.
Keyword:InstitutionalEquilibrium;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um;InstitutionalSupplyShortage;InstitutionalSupplyExcess;FarmlandPropertyInstitution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农业发展面临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严峻挑战的今天,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已难以继续为农业现代化、农业国际化和农村非农化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由于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及其矛盾纠纷而引发的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进步等“三农”问题也愈演愈烈,事实表明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已处于一种典型的非均衡状态,已有的制度安排结构中主体无法获取的潜在利润或外部利润的出现。换句话说,尽管现行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可以增进许多农户个人及社会福利水平的潜在机会,却难以使之成为现实;而那些效率释放殆尽的制度依然是当前农业发展中制度供给的主流,这恰恰也就是农地制度产权制度创新的诱致因素。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诠释。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非均衡的一般理论解释
所谓制度均衡是指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意状态或满足状态,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1]。在此状态下,现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中的任何主体带来额外的净收益,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从总体上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均势状态,它表现为制度的供给适应制度的需求。所谓制度非均衡就是指人们对现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欲意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2]在此状态下,现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任何改变有可能会使不同制度创新主体获得利益,也就是说,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之外出现了另一种可获得潜在最大利益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如果不及时创新制度安排,就容易导致制度供给不足或者制度供给过剩,使得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出现了不一致,容易引发制度非均衡。
引起制度非均衡的因素很多。从内部矛盾来看,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变化、制度创新的成本变化、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技术改变、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以及其他制度安排改变等因素都会引起制度非均衡。从外部因素看,外部环境的变化、资源条件的改变、国际环境的变化以及体制的变化等等,一方面会使原有的制度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不是净收益最大的制度,因而产生了制度创新的动机和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会改变可供选择的制度集合和选择范围,从而产生制度的有效供给。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之所以处在非均衡状态,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实际产权制度供给滞后于潜在的制度需求,制度供给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对新制度的需求已远远早于实际制度供给,从而导致农地产权制度有效供给不足。例如对界定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需求、对明晰土地使用权制度的需求、对健全土地流转制度的需求、对规范土地租赁制度的需求等潜在制度需求都早已产生,但实际制度供给至今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另一方面,土地承包制度供给存在着严重“过剩”,一些现行制度供给相对于社会需求是多余的,如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住宅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民将户口迁入城镇后,其原宅基地不得再扩建和自行转让等政策,都极大束缚了土地和劳动力这两大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阻滞了农地市场化进程。
当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态”,而制度均衡则是一种暂时的、理想的状态,即使“偶尔”出现也不会持续存在,影响制度供求的成千上万各“变量”在不断变化;另一方面,制度非均衡又成为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正在不断出现的潜在利润促使人民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制度非均衡的轨迹就是制度变迁的轨迹。
二、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非均衡的内部性分析
一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供给不足。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呈现多元化发展,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应明确确定农地主体。我国宪法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在此规定下,现实的“集体所有”大多数为乡镇、村、村民小组所有,农民只是具有土地的经营权而无所有权。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对土地充其量除了在农户之间进行调整一类的分配权力之外,并不拥有法律赋予所有权的全部权力。实际上,在我国中央政府代表全社会掌握最高的、宏观的农地支配权,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或缺位。即使是集体组织享有的那一小部分所有权也缺乏真正的组织载体,使集体很难真正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二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供给不足。从经济学的角度,产权对它的拥有者来说,应当具有的权能是: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家庭承包制度虽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户拥有了承包经营权,但农户的权利并不是充分和完备的,我国农民在土地的所有权上,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农民产权权利的不充分使之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变化和要求。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权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经营权又发生分化,演变成承包权与经营权两部分。而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国家通过出让、转让农村土地收益达2万亿元,但大部分农民却没有从中收益。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供给不足。我国中央政府一直致力于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国家在1984年就确立土地使用权15年不变。1993年底,国家又确定将原有土地使用权再延长30年,并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同样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在实践中,家庭承包制基本采取按人平均承包土地的办法,以保障农民平等的经济权利。特别是由于婚丧嫁娶、新生人口不断形成高速承包地的内在压力,不少地方不得不采取“三年小调整”、“五年大调整”的办法,不断重新分配承包地,这使稳定土地承包成为一句空话。土地承包权的不稳定直接导致土地所有权不确定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使得土地的粗放经营成为普遍的现象。
四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供给不足。家庭承包经营在解决了农村温饱问题后,在继续发展上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随着以市场经济为目标模式改革的深入,家庭分散经营表现出制度上的滞后性,一系列困扰农业经济的问题(如规模经营,农民增收,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一体化等问题)难以在封闭、凝固、分散的小生产经营体制框架内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所有这些都使得我国的农业难以像其它产业那样能够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这大大降低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与其他行业相比,我国农业的比较优势最小,入世对农业的冲击也最大,如何提高我国农业的规模经济效益也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五是土地产权制度结构不完善。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结构严重失衡,土地产权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1)农村用地保护制度缺乏,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在农村,则是擅自建房、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乱占滥用,破坏地力,改变用途;(2)农地市场制度发育不良,农地是不是资产,如果是资产,其市场如何建设等都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3)农地价格制度缺乏,现实农地经营中,没有系统的农地地价制度,农地资产显化缺乏依据;(4)农地金融制度尚待时日。农民缺乏利用农地使用权进行贷款的农业金融机制,导致部分缺失资金的农户无法运用科学技术进行现代农业生产,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从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获得资本积累丧失了发展非农产业的机会,种养大户不可能通过市场获得土地相对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此外,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还存在部分供给过剩现象,突出表现在农村土地使用权限的封闭和凝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在现实中,农地流转尚无相应配套的可供其具体操作的章程,农地转让进退两难:一方面是政府或集体强制性进行农地流转,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据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统计,1998年至今,全国土地违法案件达80万宗,中国现有失地农民在4000万人以上。[3];另外一方面就是全国许多地方已出现了农民之间无偿或低偿转包、转让土地,有的甚至转出方倒贴,严重违反了稀缺土地资源使用价值规律。此外,国家还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抑制了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和可能性,束缚了土地和劳动力这两大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把9亿农民全都紧固在自己的承包田和口粮田上,影响了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小城镇的建设步伐。三、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非均衡延的外部成因
1、制度创新成本高。制度不均衡产生了获利的机会能否实现制度的供给,还取决于成本与收益的计算。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面临着多种成本与收益的核算。一是个体成本-收益比较。新的农地制度创新可能给他们带来更多收益(包括预期收益),例如更高的粮食产量,货币收入,以及股份分红增加等,同时也要为此付出相应的成本代价,譬如农民的土地转让会使转让农民丧失了土地,增加货币收入却丧失了粮食收入,承担的风险增大等。一般说来,只有在收益可能大于成本时,单个行为主体才会产生制度创新的要求从而对由政府设计安排的制度创新持赞同和支持的态度。二是社会成本-收益比较。新的农地制度变革可能会使部分设农、非农社会成员的利益受损,从而成为制度创新的阻碍,进而增加制度创新的机会成本。我国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土地对农民来说不仅仅是一种生产资料,而且承载着过多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职能。农村土地创新有可能使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导致社会不稳定,同时大量农民涌入城市,也会带来复杂的社会问题。三是政治成本-收益比较。毫无疑问,未来农地产权明晰化和市场化的改革取向。经济市场化、自由化必定会提高资源市场配置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因而有可能增强政府可支配的经济力量——主要体现为能增加财政收入,从而使权力中心获得更广泛的国内政治支持和加强在国际政治经济谈判中的力量,达到巩固权力之目的。但经济市场化、自由化所诱发的多元化政治力量可能会弱化权力中心的权威性。
2、“搭便车”问题。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制诱致性制度变迁本身所具有的外部性容易导致“搭便车”问题,这就意味着一旦制度被创新和安排,每一个受这种制度安排约束的个体,不管他是否分摊了制度创新的成本,他都能得到同样的制度服务。由于这个缘故,经济主体都希望别人分摊制度创新成本,其结果是制度供给不足。这就使得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的矛盾表现更为突出。因而,在“搭便车”问题困扰下,制度供给不足的非均衡状态将可能较长时间内持续下去。既然诱致性制度创新受到“搭便车”问题的困扰,那么国家强制性制度供给是否会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吗?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只有在预期收益高于其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时才会提供新制度供给。如果创新损害具体制度提供者集团的利益,它们就不会为制度创新提供服务,甚至会以国家的名义阻碍制度创新的实现,维持一种低效率的制度。“经济增长时会出现制度不均衡。有些制度不均衡可以由诱致性创新来消除。然而,有些制度不均衡将由于私人和社会在收益、费用之间有分歧而继续存在下去。只要统治者的预期收益高于他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费用,他将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尽管如此,如果制度变迁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统治者的生存,那么国家可能仍然会维持某种无效率的不均衡。”[4](P396-397)
(3)制度变迁时滞。所谓制度安排的时滞性,是指在新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之间存在一个时间间隔。即新的制度供给要滞后于新的制度需求的出现。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态和社会阶段,由于社会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所以,适应某一阶段或某一社会情境的制度安排必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逐渐失去作用,新的社会情境便需要新的制度安排,而由于人的认知能力、制度“发明”需要时间及新制度的启动存在时间间隔等因素,新制度不可能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同步调适,因此,制度安排的时滞性是必然的。在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由于没有重要的社会变革,所以制度的安排会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而展开,时滞性问题表现得不是很明显,而在一个多变的社会如目前我国的转型社会中,由于整个社会结构都需要调整,因此旧有制度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制度的产生和有效施行又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当前我国制度安排中的时滞性便显得更为明显。这一点对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创新而言,也同样适用。
(4)现有知识积累及其社会科学知识的制约。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如当科学和技术知识进步时,技术变迁的供给曲线会右移一样,当社会科学知识和有关的商业、计划、法律和社会服务专业的知识进步时,制度变迁的供给曲线也会右移。进而言之,社会科学和有关专业知识的进步降低了制度发展的成本,正如自然科学及工程知识的进步降低了技术变迁的成本一样”[50][P336]。这就是说社会科学(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等)知识就是认识社会现象的阶梯,并决定着改造社会的成本。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方向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这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在改革过程中面临的社会科学知识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经典的理论中阐释的是土的地社会所有,而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另一方面,西方有比较成熟的土地产权制度理论和模式,但这些理论和模式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个别基础之上的。因此,如何既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又建立和完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并没有现场的模式可供借鉴,只能靠摸索和创新。因而使得制度非均衡的状态得以较长时间延续。
(5)意识形态刚性。制度创新是经济主体追求外部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结果。只有当经济主体对一项制度的安排和结构的预期成本少于预期收益时,一项制度安排才会被创新。而经济主体对制度的成本-收益的看法,则要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因为人们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获得最大化收益的,而意识形态通过改变经济主体的偏好体系,对成本和收益的值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从随机观察中可以发现,个人在成本-收益计算中仅以获得更多的尊严作为利益取向的行为模式是广泛存在的”[6][P60]。我国漫长封建小农社会经济形成的平均主义观念、家族和家庭观念、公私观念等潜移默化的从各个层面影响着农民主体对农地制度创新成本-收益分析。任何违背农民意愿的制度创新方式都不会得到农民支持和理解,也是难以实施的。2004年,因为首创”家庭联产承包制”而常被作为“中国农村符号”的安徽省,对全省15个市、60个县(区)、219个乡(镇)共2070个农户进行了一次深入的摸底调查,46.09%的农民对土地产权私有化持反对意见,赞成的只有28.7%,其余农户说“无所谓”或回答“拿不准”。农民认为:“家庭承包制”适合我国的实际,不能动摇[7]。
四、结论
我国目前非均衡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格局已进入不可持续的状态,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非均衡而引发的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进步等“三农”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各个土地所有权“上级”以所有者的名义来侵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严重阻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土地随意的调整以及不得转让、继承、自由种植等限制,造成土地资源不能自由流转、不能形成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弃农务工,使得相当大一部分土地处于闲置或半闲置状态,稀缺的土地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这种非均衡的农地产权制度格局已成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进步的“瓶颈”;体现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农地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中的“稀缺资源”,而在这种非均衡中又恰恰是推动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改革的需求因素,这也正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展开和深化的基本条件,其结果必然是加速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力度和频率,实现制度均衡发展。参考文献:
[1]光.论制度均衡与制度变迁.经济研究[J],1992,(6)
[2]光.论制度均衡与制度变迁.经济研究[J],1992,(6)
[3]李兆清.国家重策出击“三农”农业税赋拟5年降至2.4%,财经时报电子版[N],,2004年2月14日
[4]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A],载科斯、阿尔钦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5]V•W•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A].载科斯、阿尔钦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制度创新的看法范文4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存量改革;增量发展;增量渐进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7)05-0003-06
一、引言:农村合作金融改革正处在历史性突破的前夜
自1996年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以来,随着商业银行的陆续撤出,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中央高度重视农信社改革,并将其作为整个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从1996年的“行社脱钩”,到2003年8省(市)和2004年2l省(区、市)深化改革试点,直至2007年8月海南农信社省联社成立,标志着农信社新管理体制框架已全面建立和第一阶段改革试点基本完成,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迎来新起点。
然而,在中国合作金融从来就没有真正地存在过;中国不存在合作制生存的条件,在当前制度背景下,现有农信社体制确实不具备向真正合作制过渡的可能性(谢平,2001)。农信社改革的目标已变得越来越清晰,即要将农信社改造成既能商业可持续,又能有效支农的农村金融组织,而前者是后者的前提;信用社私有化应该是未来可能的改革选项之一(谢平,2006)。
谢平的看法基本代表了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即中国现有农信社已经严重变异且积重难返。官方对存量改革的态度也在不断变化:一开始强调存量改革的“恢复合作制性质”和“支农”双重目标;后来转向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改革途径,但以“合作制”为主,仍强调支农;最近强调在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支农”的务实态度,对“合作制”已不再关注,并于2006年底允许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这种草根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正处在取得重大历史性突破的前夜。至此,有必要对农村合作金融做出实践考察与制度分析以及前瞻性理论探讨,以利于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事业既快又好地发展。本文试图超越现有存量视角,而以整个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为着眼点,对农村合作金融未来发展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深度研究,并提出了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政策建议。
二、农村合作金融存量改革的制度分析
(一)存量改革简况
农信社长期存在着产权不清、行政干预、效率低下等问题。2003年6月《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对存量改革力度增大,政策扶持加强。同年8月,试点从8省(市)启动,次年迅速扩展到除琼、藏外的29个省(区、市)。
存量改革尽管取得一些成效,如实现了组织独立、抗风险能力增强、支农能力提高等,但成效的形式大于实质,仍然存在许多深层次问题有待突破。存量改革的问题主要有目标定位不够理性、缺乏突破性成效、“支农”作用日益空洞、信贷风险值得关注、上下改革动力冲突等(彭克强、陈池波,2007)。
(二)存量改革难的制度分析
1.合作范围超越效率边界。据交易费用理论,合作的边界应被限定在合作组织内部交易的边际费用等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或等于其它合作组织内部交易的边际费用的那个点上(R.H.Coase,1937)。若超越了此边界,则合作就缺乏效率。而我国农信社由于行政推动色彩浓厚加上管理体制的多次变迁,早已失去合作制性质,且其合作范围与规模明显偏大。其表现在:一是每家农信社覆盖的人口太多,社均覆盖人口约3.5万人,而中、东部地区社均覆盖人口数为7万左右;二是每家农信社服务的地域范围过大,社均覆盖面积约350平方公里。在当前农信社的服务效率和农村交通通讯条件下,农信社存在严重规模不经济。
2.实施机制缺位。作为制度的三要素之一,它是判断一种制度是否有效的最主要标志。离开了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就形同虚设。须知,“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坏。当然,这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有主体认识不足的问题,也有整个国家制度建设现状与水平的问题,还有中央政府已遭农信社严重倒逼的问题等(彭克强、陈池波,2007)。
3.利益集团初步形成。农信社已形成比较强大的利益集团,他们设法阻止对其不利的任何改革方案的实施。本次“花钱买机制”的改革只能是中央花钱而很难买来好的机制。
4.初级行动团体“搭便车”。“搭便车”指某些人或某些团体不付出任何成本而从他人获得收益并使他人经济活动的私人收益率低于其社会收益率的一种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的机会主义行为。产权界定不清、外部性、公共品等的存在均是产生“搭便车”的根源。有两种主要的“搭便车”行为:一是制度创新中的“搭便车”。其实“搭便车”是经济人的本性,但问题是“搭便车”必须有个度,若超越了某一限度,必然最终“扼杀”创新活动,导致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降低(卢现祥,2003)。二是内部监督上的搭便车。由于合作范围过大,单个社员的股金较少,监督收益远低于监督成本,导致农信社监督上的严重“搭便车”心理,如此,农信社的严重异化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就在预料之中了。
5.次级行动团体路径依赖。路径依赖,最初指技术轨迹依赖,诺思将它引入制度变迁的分析中,其含义是:初始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因为沿着原有制度变迁的路径和既定方向前进,总比另辟蹊径要来得方便些(路径依赖Ⅰ);路径依赖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利益因素,且一种制度一旦形成后,会形成某种在现存体制中既得利益的压力集团,他们对已有制度(路径)有着强烈的需求,并力求巩固现存制度,阻碍进一步的改革,即便是新的制度比现存制度更有效率(路径依赖Ⅱ)。诺思认为,路径依赖是对长期经济变迁作分析性理解的关键。自1923年诞生中国第一家农信社以来的实践证明,西方现代信用合作思想并不适合中国国情,加之中国政治、经济环境的多次重大变迁,农信社已被弄得面目全非,基本丧失了合作制性质。农信社体制基本成形后,就存在着制度惯性,制度变迁就易变成“修修补补”的游戏,若没有重大外力冲击,则其惯性的趋势不易被打破。现存农信社制度的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形成,要想扭转农信社的发展方向(即使是错误方向)就更难。事实上,中央政府已被农信社的既得利益集团“绑架”,存量改革的路径依赖色彩日益明显,他们竭力维护、加强现存制度,在存量改革中他们只要国家政策扶持而百般抵制改革。
事实证明,只寄希望于政府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来满足农村迫切的金融需求未必可行,农信社目
前的改革困境即是明证;故应为农民的制度创新留下空间,允许农民创立自己的合作性金融组织与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金融需求。
三、农村合作金融增量发展的制度分析
迄今已出现的农村合作金融增量形式主要包括农村合作基金会、合会、互助借贷、合作担保、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以下分别予以简要考察与分析:
(一)增量发展考察
1.农村合作基金会。简称“农金会”。农民自愿的资金互助合作并实行民主管理的农村非正规(或准正规)合作金融组织。1983年一些乡村为有效管理、用活和清理集体资金,将集体资金由村或乡管理并有偿使用而设立,有效填补了大片金融真空,发展――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挂牌营业。其成立5个月来,在满足农民零星、急迫的资金需求方面优势明显,但也面临不少困难,其中最主要的是吸存难,经营规模过小,处于“亏本赚吆喝”的窘境。应辩证地看待此问题,首先,互助社的业务定位有问题,顾名思义,互助社理应是社员之间资金调剂的合作金融组织,如果允许其吸收存款,其还是互助社吗?岂不成了新农信社?即互助社应恢复其本义,应办成少量相对稳定的社员之间资金调剂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其次,政府缺乏必要的扶持措施或口头承诺的扶持措施不能及时兑现。总之,互助社虽是一个不错的制度创新,但当前政府对其功能定位不清,使其偏离正确方向,且政府扶持未跟上,使其处于自生自灭状态。这使人联想起与其在机构性质上比较接近的农金会的命运,不免担心其发展前景。因此,必须及时对农村互助社这一重要制度创新成果进行修正与完善,以确保其能健康发展,为“三农”融资困境的缓解做出贡献。
农村合作金融增量发展总体上仍陷入被压制的困境,即增量发展的潜力受到主、客观条件的约束而难以发挥的状况。
(二)增量被压制的制度分析
1.次级行动团体存在改革路径依赖。关于次级行动团体的路径依赖问题,上已述及,不再赘述。由于中央政府存在严重的路径依赖倾向,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总是不切实际地寄希望于存量改革,并对初级行动团体的民间合作金融制度创新活动及成果进行压制、取缔,迄今,中国政府仍不承认已对“三农”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民间合作金融组织与形式的合法性即是明证。这势必严重阻碍农村合作金融增量的发展。
2.制度变迁主体有限理性。K・阿罗说,人的有限理性指人的行为既是有意识的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人总想把事情做得最好,但人的智力是一种有限的稀缺性资源。威廉姆森认为,只要不确定性或复杂性的存在达到了必要的程度,有限理性就会产生(迈克尔・迪屈奇,1999)。①初级行动团体的有限理性。虽说其是任何社会制度变迁的主力军,但其也是有限理性的。这决定了初级行动团体在进行制度创新过程中,必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若没有次级行动团体的宽容、引导与扶持,其制度创新活动可能受挫。②次级行动团体的有限理性。由于受意识形态、主观偏见、学习、认知能力不强、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作为制度变迁次级行动主体的政府也存在(甚至严重存在)有限理性的问题,导致不能对事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判。这导致政府在认识和对待民间合作金融问题上容易产生偏差,从而对合作金融制度的创新、演进造成不利影响。
3.对制度创新者的激励不足。首先,现存法律、制度状况。诺思认为,影响制度创新的最重要因素是现存法律和制度安排的状态,因其规定了制度创新的可行性空间。由于民间合作金融的非法地位,初级行动团体的合作金融制度创新要冒较大的制度风险,增量制度创新必然很缓慢。其次,成本――收益的权衡。制度创新成果具有公共品性质,无法取得专利权,致使其制度创新者的个人收益率远低于社会收益率,这严重挫伤了初级行动团体开展合作金融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再次,制度创新收益的非对称性导致实践中业已被创新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存在明显制度缺陷而不能通过持续创新给予修正与完善,反过来又影响到次级行动团体对制度创新成果的认可及其正式化。实际上,任何制度安排都存在缺陷,关键是有没有进一步创新并使之不断完善的机制条件。因此,不难理解我国的民间合作金融长期维持在幼稚阶段而未获得长足发展。
四、推进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1.尽早出台《合作金融法》,依法引导和管理合作金融事业健康发展。西方国家基本都有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而我国发展合作金融50多年却没有《合作金融法》,不能不说这是我国合作金融发展上的重大制度缺陷。
2.走增量渐进式改革之路。在“存量”改革受阻时,应在稳定“存量”的同时,积极寻求“增量”发展的突破。增量与存量的辩证关系应是:战略上,应积极扶持增量发展,作为存量的未来替代者和现在的竞争者;战术上,由于发展增量不可能一蹴而就,“三农”发展又不允许出现农村金融空洞,故应通过政府扶持、改造,尽量发挥存量支农的余热;通过增量与存量的长期公平竞赛,实现增量最终取代存量或促进存量改造的根本目标。必须纠正农村合作金融的目标定位,应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对其重新定位,即应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程度”作为判断成败得失的准绳,而不能再以“理想化、形而上”的脱离农村实际的标准来判断问题。
3.发展增量合作金融的五项原则。(1)政府不直接介入原则。政府应主要以立法、政策扶持等方迅猛。但其运作违背互助合作宗旨,演变成办理存、贷业务的第二个农信社。后因出现兑付风险甚至挤兑风波而被政府先整顿后取缔。然而,关于农金会的功过是非一直颇具争议。农金会的经验:(1)它是农民在农村金融枯竭背景下开展自发金融创新的初步尝试,展示了农民作为初级行动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热情与力量;(2)它的产生与发展充分说明了农村正规金融服务能力的严重不足,应在加快正规金融改革的同时,鼓励增量制度创新,以增强农村金融的支农力量;(3)其缺陷与消亡为今后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提供了前车之鉴等。农金会的教训:(1)产权不清,官办色彩浓厚,行政干预严重;(2)缺乏必要的监管;(3)政府未能给予必要的扶持,如资金、税收优惠、引导服务等,而是任其自生自灭;(4)其终被取缔与当时国际、国内金融大背景有关,当时正值亚洲金融危机肆虐之际,中国正经受着金融风险的严峻考验,这是促使中央出重拳的环境因素;(5)未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经营管理者的选拔、职工培训等给予应有的重视;(6)缺乏市场退出机制,风险无法缓释。这显示了合作金融增量创新中合法化与适度监管的重要性。
2.合会。包括“轮会”、“标会”、“摇会”、“抬会”等,是农民自发创新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也是民间直接融资形式。合会的历史悠久,诞生于隋唐并延续至今。其活跃程度与当地的经济状况及发展潜力相关。目前在发达农村地区(如温州地区)比较活
跃,规模较大,人们完全理解、接受,并参与其中;而在中西部地区比较少见。虽非现代信用合作形式,但其在缓解农民借贷难方面很有成效。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区域经济发展中,合会发挥了巨大作用。虽出现过若干倒会风波,但不应以瑕掩玉,况且倒会风险的存在和发生主要是政府未及时使其合法化而缺乏必要监管所致。须知,由于中国在漫长封建制度演进中因国家塑造色彩浓厚及国家早熟性介入,导致中国的小信任系统十分发达,但是由于缺乏产权、市场和法律制度等普遍主义要素,它们无法联结成一个大信任系统;在不存在普遍主义的场合,特殊主义会变异为关系主义,从而大范围合作会增加交易费用,妨碍合作秩序的扩展(张杰,1998);在只有压制而无监管情况下,易诱发金融风险。因此,必须倍加珍视“合会”这一民族文化遗产中的金融民主性精华,挖掘其现代金融价值,使在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三农”难题的破解做出应有的独特贡献。
3.互助借贷。农村居民基于血缘、地缘、业缘等发生的互助友情借贷,即农村民间借贷中的无息或低息借贷部分,属于农民之间非正式、非组织化的资金互助合作形式,是农村合作金融形式中最松散的一种,分布甚广,历史最久。原始社会末期已经存在无息或适当利息的简单货币信用交易,其主要发生于家族、村落内部,带有互,这也许是信用合作的最初萌芽(马歇尔,1986)。现阶段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发生率很高,据曹力群(2001)的调查,1995~1999年,全国农户私人借贷约占全部借入资金的70%,且约80%的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温铁军(2000)对东、中、西部15个省份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何广文等人(1999)的调查也发现农户贷款中来自民间借贷的比重约占61%,其中约94%的放款行为是在亲戚、邻居和朋友之间进行的。可见,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并不是农信社,而是民间借贷,农信社充其量只能算是农村正规金融的主力军。农村民间借贷利率偏高,有其合理性与必然性,一这是由农村资金供需紧张所决定的,二是民间借贷的不合法状况使民间债权缺乏法律保障而产生的风险溢价。
4.互助担保。以互助信用担保形式达到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目的的新型合作金融形式,属于间接融资范畴。其包括:(1)农户联保贷款。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农信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小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联保小组由居住在农信社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户。这是解决农户贷款抵押、担保难,简化贷款手续的重要金融制度创新。(2)中小民营企业担保合作。彼此熟悉或存在长期供货合作关系的民营中小企业以互助担保合作的形式达到向当地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目的的合作金融制度创新形式。目前主要是沿海发达地区民间中小企业在业缘、地缘基础上结成的信用互助担保组织,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有重要意义。其主要是3~6个中小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自愿、互助、以强助弱”原则形成信贷利益共同体,即“民企联保小组”,各成员的信用额度在成员间调剂使用(李红,2006)。
5.农村资金互助社。2006年底,银监会允许农民自发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这是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最具突破意义的事件。2007年3月,中国第一家全部由农民自愿人股组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式营造宽松的合作金融发展环境,让广大群众和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放手开展多种形式、不拘一格的资金合作,以促进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活。(2)小范围合作原则。由于我国独特的历史传统导致的农村小信任系统十分发达而大中信任系统十分罕见,所以在发展新型的内生增量合作金融时,应鼓励、引导农村地区小范围、小圈子内的资金合作,不宜提倡较大范围内的金融合作。2006年底银监会允许成立以行政村为边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个可喜的开端。(3)“人和”为本原则。合作金融是“人合”性质的金融组织,人合必须首先“人和”,如果只有“人合”而无“人和”,则必然是貌合而神离。没有坚实的“人和”基础,合作金融脆弱的资金链条容易断裂,导致倒社、倒会。(4)非正规化原则。应提倡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而不是正规化,实践证明,民间组织一旦正规化,则易出现诸多弊病,丧失原本的高效率,而经济主体的理性决定了非正规化的“诱致性自发制度创新”比正规化的“强制性外生制度变迁”更有效率。(5)不吸存原则。一旦允许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吸收存款,则会带来过大的金融风险,甚至可能重蹈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覆辙。
制度创新的看法范文5
关键词:创新;企业;企业文化;制度;市场管理
一、企业文化的内涵
企业是一种由人的聚集而产生的经营主体,它的运行必然要被人格化,从某种角度来说,企业是凝聚的人的地方,必然要有一定的文化和内涵来支撑。在这个基础上企业的制度创新、经营战略的创新都必然要体现出人的价值理念。这些都需要通过企业的文化形式表现出来。企业文化的内涵,从形式上来讲,是人的思想精神范畴,是人的价值理念。从内容上来将,是制度和经营战略的制定,是人主观意念的行为化反应。因此企业文化的建立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企业文化的成员需要一个共同的价值体系来凝固力量。这一体系良好地体现了企业员工的目标以及状态,它代表了企业的组成人员所共同持有的观念。企业文化不仅是一种精神的反应,同样也是一种领导,它有着强有力的领导倾向模式。
二、企业文化创新的重要性
1.与发展环境相匹配
企业的竞争领域在如今各不相同,企业硬件的较量已经开始逐渐淡化。在上世纪六十年代,企业竞争重在技术。在七十年代,重在管理。八十年代,重在营销。就是年代,重在品牌。在技术、管理、营销、品牌都相继被追逐过后,新世纪的企业竞争停留在了企业文化的竞争层面。企业文化是企业保持竞争力的长久力量,企业文化也是一种全新理念的推出,这对企业的竞争力有着决定性因素。企业文化不仅可以在外打响企业的名声,增强产品的知名度,在内里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企业文化的核心是思想观念,它影响和确定着企业成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能够有效地激发企业成员的潜能和使其。企业建立良好的文化氛围,它所能带动的是群体的智慧、合作的力量和新鲜的活力,这就相当在企业核心中装了一台巨大的发动机,为企业的发展源源不断提供创造力。
2.更好地实现企业管理
企业是由人组合的组合体,人是存在着思想的。任何行为都会受到自身思想的约束。企业文化作为一种企业员工共同的价值理念的存在,必然会对员工的行为带来一定的影响力。企业文化是企业员工的行为约束标准,对企业的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这种左右可以有效地激发企业的活力,也可以约束企业内在的行为。正是因为企业员工有着相同的价值理念,这个企业才能够拥有一个明确的发展目标。企业文化的存在就是能够使员工更主动地去接受企业的制度,贯彻落实企业的发展战略,这是企业制度实现的思想保证。
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员工的行为必须要得到一定的规范,需要一定的准则。在社会中我们有法律来规定每个公民的行为,有道德来约束公民的思想。在企业中制度是用来规范员工的行为,那么文化就是来熏陶员工的思想。具然而具体的文化要通过制度来确立和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安排和经营战略的制定,都是一种内在的约束,同样也是对人思想的一种约束,这样使企业在一定的范畴内规范运行。人在价值理念对企业的制度和安排进行选择和认可的时候,这就是企业制度安排和战略选择的一种价值理念的存在。人在内里去约束自己,进行自我约束,对企业来说,是更好管理,实现统一的良好标准。宗旨企业的文化和企业的制度都是在人的价值理念上的反应,从内在约束职工的行为,从而形成有效的企业约束力。
三、如何实现企业文化的创新
1.制度创新
企业的制度创新是企业创新系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体现的是对企业职工有效的约束,一种更有效地约束本企业职员行为的规则。为了企业技术创新组织实施更有效的管理过程,提供相应的支撑和保障。它激发了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不断推动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企业的制度和基础建设的差异决定了企业之间需要独立创造适合本企业发展的管理制度,而不能一味地照抄和模仿。
2.营销与市场管理创新
观念创新就是让企业去不断适应新的营销环境和客观变化从而产生一些新的认识与看法它展开了企业的营销活动和指导工作。可以说是由它来支配着企业的市场营销管理活动。所以在营销与市场管理方面,需要不断创造创新,最终达到满足消费者需求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的经济效益。营销的创新具有很强的功利性和目的性,这也要求了营销的创新思路要更具大众消费而确立。
市场管理的创新除了要对企业的能力和效益制造方面得到认可,还需要有市场拓展的创新和策划,它所完成的是企业的新市场和新效益以及长远的目标战略。
企业的生命力在于它的产品是否有活力,看它是否能不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甚至为消费者创造需求,所以产品的创新是市场管理和营销创新的重要内容。
管理上的创新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降低交易成本,可以开拓市场,从而形成企业独特的品牌优势。
管理手段的创新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实现资源配置,需要不断引入新的思想、方法、手段和组织形式。对传统管理的原则、流程时间进行常规组织的背离就是一种创新。以战略目标为具体导向,创新技术、组织、市场、管理、文化、制度。做到人人创新、事事创新,处处体现创新的内涵和过程。
结语:企业在现代化的发展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创新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源泉和动力。企业在创新文化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文化创新的重要性,认识到企业文化的建设要与自身发展相结合,让企业文化贯彻到企业的管理当中去。在现今发展中,物质与文化同等重要,企业不能仅仅靠物质去激励员工,也要通过一些精神文化手段去约束和激发员工的内在,正确地理解企业文化与企业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到企业文化的内涵,选择合适的方式对企业文化进行创新,这是企业发展中必须要认真贯彻的。
参考文献:
[1] 方媛媛.驱动创新的文化要素系统层面解析[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2.
制度创新的看法范文6
透支未来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确实发展了,目前中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三位,这的确很振奋人心。但是,中国经济发展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透支未来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我感觉“透支未来”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寅吃卯粮、急功近利、短期行为,就是只着眼于现在。目前中国经济发展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透支未来的现象:
其一,人口红利转变为人口负债。中国从1964年开始,人口大量增加,劳动力的比例开始上升,直到2008年,劳动力的比例仍然在上升。1964年,劳动力的比例为56%,2008年为73%。但是现在,中国劳动力的比例开始下降,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也就是说,未来的年轻人,就要担负起养活更多老年人的重任。人口红利开始转向人口负债,这是透支未来的典型表现。
其二,国家经济实力越来越强,老百姓的实惠并没有相应地增加。与国外相比,中国劳动者工资水平还是比较低的,劳动者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跟不上经济总量的增长速度。劳动者创造的财富更多地转移到了企业的利润、政府的财政中,而劳动者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障、住房、教育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但是养老、医疗、社会保障、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支出,恰恰都是关乎未来发展的长远支出,这些方面发展的落后,势必是对未来发展的一种透支,就是一种寅吃卯粮的短期行为。
其三,民间资本发展缓慢,企业科技投入不足。目前,中国的科技创新仍然大量地由政府来负担,企业对科技创新的重视程度不够,科技创新行为比较少。国家推广科技成果,可往往是推而不广,为什么呢?其原因主要是源于,中国劳动力成本低,企业利用廉价的劳动力就可以实现短期扩张;相比之下,科技创新则需要通过大额的投资、长远的发展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很多企业都愿意通过廉价劳动力实现短期扩张,而忽视了关乎企业长远发展的科技创新,这对企业的发展来说,无疑也是一种透支未来的行为。
看到中国经济发展中“透支未来”现象的存在,就要引起我们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警惕,就要增强我们的忧患意识。一个具有忧患意识的民族,必将是走在时代前列的民族。同样,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需要有紧迫感、危机感,需要有忧患意识。这些透支未来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充分的重视、切实地解决,其后果和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因为很多事情不能仅从眼前看,更要从子孙后展来看,从长远来考虑,为中国的未来着想。因此,增强忧患意识,对中国民族的长久兴旺是有好处的。
看到问题,不等于要否定过去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繁荣,物质丰富;经济实力增强,人民生活提高,发展的成就举世瞩目。看到问题,不等于要否定过去。我们现在谈透支未来,并不是要否定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而是为了中国未来更快、更好地发展。现在经济界有两个极端看法:一种看法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问题很多,并由此否定改革开放的成就,甚至想回到计划经济时代;一种看法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成就很大,但是看不到发展过程中所潜藏的问题。这两种极端看法,要么看到问题,却否定过去;要么看到成就,却不愿意面对问题。这显然不利于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对于中国未来怎么看,我认为应该要有信心,虽然中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着透支未来的现象,但是通过合理的措施,还是能够解决的。
透支未来,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
透支未来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而是个经济、社会、政治协调发展的问题。就经济谈经济,能解决一些问题,但很难解决深层次的问题。比如人口红利透支问题,其与经济发展有关,但又不限于经济问题。上个世纪50年代,国家鼓励生育,人口失控,结果人口泛滥。到了80年代,国家转向控制生育,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制度的变动,使得劳动者的数量不断减少;人口红利不断减弱,与此有着密切的联系。过去人口数量多,质量跟不上经济的需求;现在是数量不足,质量也需提高。所以,人口问题还是个社会问题,甚至涉及到了人口制度等深层次的体制问题。
再如住房问题,也不单单是价格问题,而涉及到住房体制改革。1998年我国取消了福利分房,但是并没有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住房体制。住房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必需品,即生活住房,用于满足老百姓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一是投资品,即商品房,这些房子可以进入市场交易。相应地,住房就应该分为保障房和商品房,分别由政府和市场来调控。但是现在政府和市场的职责没有界定清楚,导致房价疯涨,老百姓住不起房子。我认为,现在最重要的是要实现“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人人有住房”。所谓“人人有房住”是指老百姓都有房子住,保障房也包含其中;而“人人有住房”则是指每个人都有一套独立产权的房子,这个在国外发达国家也不能完全实现。显然,“人人有住房”不是当前政策调控的重点,“人人有房住”则是政府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拿出改革初期的热情,大胆进行体制创新
改革开放到了今天,我认为现在进入了新的阶段,需要拿出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初期的热情,在三十几年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深化改革,大胆进行体制创新,来解决经济、社会、政治协调发展的问题。体制改革就要涉及到消费者、企业和政府三方的利益。在这三个利益关系中,消费者是第一位的,企业是基本的,政府是不可缺少的。要从根本上解决透支未来、财富转移问题,就必须将消费者的利益及老百姓所得到的实惠放在首位;企业要有发展,最重要是要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政府则要明确该做哪些事情,将该做的做好,不该做的交给社会、交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