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范例6篇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范文1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主题,以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和发展环境为重点,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为此,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重心下移原则。按照社会保障和社会帮扶工作属地管理的要求,将县政府直属部门的有关社会服务和保障的事务性工作逐步下放到乡镇,使工作重心下移,调动基层的工作积极性。

------资源共享原则。整合分散在机关和基层、部门之间的资源,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通过调整、挑拨、调剂、置换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使之合理配置,充分发挥综合效能。

------稳步推进原则。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内容多、覆盖面广,要坚持面向全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同时,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分步到位。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建立一个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具体为:

------完善一个体系。通过归并相关职能,理顺关系,建立起纵向由县----乡镇----村居----享受对象“两级管理、三级网络”,横向由政府劳动保障职能和社会慈善救助职能相结合,职责明确、范围清晰、保障有力、救助到位的新型社会综合救助体系。

------健全两级机构。将现有的有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社会帮扶、社会救济、临时救助等工作职责进行重新整合,建立乡镇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机构,相应赋予事权,对下一个口子,对上分别负责,实现经办机构、服务网络和工作程序的便民化、规范化、集约化,从而构建办事高效、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县、乡两级新型社会救助组织框架。

------实现三个转变。实现劳动保障、医疗救助、社会救济等以“条”管理为主向“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管理体制的转变,把社会保障和救助职能重心下移到乡镇;实现社会救助职能由“多头操作”向“归口管理”的转变,由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行使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职能,理顺其他相关部门的社会救助行为;实现资源配置由“重复分散”向“统一集中”转变,利用现有设施,努力盘活存量,合理配置增量,把存量资产统一调配,增量资产统一配置。

三、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内容和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认真执行《苍南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坚决克服以资金定人数的现象,并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做到县、乡镇建立数据库,村(居)委会建立低保册,实行一户一档案,全面反映低保、其他专项救助情况和低保户生产生活变化情况,为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提供依据,最终实现微机联网。制定切实可行的鼓励低保对象就业的政策,帮助低保对象劳动自救。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批程序,实行个人申请,村(居)委会集体评议推荐,乡镇社会事业服务站调查核定,乡镇政府初审,村(居)委会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对经批准的低保对象由乡镇政府委托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以孤寡老人集中供养为突破口,探索社会养老救助新途径。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试点工作,加快中心敬老院建设步伐,年底前完成17所中心敬老院和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80%的目标任务。在此基础上,做好乡镇敬老院扩并工作,向周边乡镇辐射扩展,将就近乡镇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纳入中心敬老院;同时,规范敬老院管理,按照“星光”网点考核要求,改变敬老院作为单纯的五保对象住养场所,把敬老院建设成具有住养、日间照料、文体活动等综合性、多功能的福利服务设施,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一批综合性、多功能的福利服务设施和场所。

(三)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县救助管理站机构和制度,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临时救助,并做好本地外流乞讨人员的接回救助等工作。要加强赈灾救灾工作,对因遭受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及时有效的临时救助。

(四)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筹资办法,加快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参保资金的监管,探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向全县推开,争取到20*年全县基本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五保户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县政府解决;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县、乡(镇)两级政府各解决50%。制定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等问题。

(五)认真组织实施助学、助法、助房等专项救助。着力解决弱势群体家庭子女就学困难,保障每个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进一步发挥结对帮扶助学、发放教育券等作用,杜绝因贫失学、辍学;加强县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健全组织网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居住在危房或无房户的弱势群体的补助力度,逐步解决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对被征地农民,只要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都要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六)完善社会互助制度。县慈善总会要加大慈善募捐力度,广泛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汇集社会资金和物资,开展灵活的单项和个体救助,弥补政府政策未能涵盖的领域。有条件的乡镇也要尽快成立慈善分会,调动群众乐善好施,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使之成为政府对社会困难群众救助的必要补充。

(七)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工作运行网络。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加快建立县、乡两级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县级成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调查、审批、统计,指导基层低保工作,掌握全县社会困难群众状况,组织实施困难群体生活救助等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社会事业服务站,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合作医疗、专项救助以及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的调查、核定工作,协助失业下岗人员调查、就业再就业服务管理和社会保险的扩覆工作,提供多形式的劳动技能培训服务,增强弱势群体的就业能力,人员编制由县编委确认,所需人员由各乡镇调剂解决;村(居)委会也要设立专门的工作服务站,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对下一个口子,对上分别负责。

四、工作步骤

县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资源共享的角度,精心设计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研究阶段(20*年8月31日前):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各乡镇救助体系建设进行调研,拟订实施方案;县政府组织人事、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赴省内救助体系建设先进县(市、区)学习取经。

(二)工作试点阶段(20*年9月1日---10月31日):确定灵溪镇为新型救助体系建设的试点单位,先行试点,为在全县范围内推开提供工作经验。

(三)全面实施阶段(20*年11月初):在灵溪镇试点的基础上,抓紧总结经验,在全县各乡镇全面推行。

五、工作要求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党和国家“以民为本”、维护广大群众利益的集中体现。各乡镇、各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齐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乡镇要把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作为当前最紧迫的工作任务,抓紧抓好。县政府已经成立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房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持研究和决定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深入调研,掌握实情,探求有效办法,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二要加强监督。要把社会救助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乡镇和部门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同时,把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列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察。对执行政策打折扣、工作不力的单位与责任人员,要及时给予惩戒,造成严惩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要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以保证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同时,不断改进救助方式,防止救助资金分散投入和多头使用,切实保证各类救助资金真正用于困难群众的救助。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范文2

一、社会救助制度具有全局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救助事业由早期的临时性紧急生活救助,到计划经济时期主要针对城市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特殊困难人员的社会救济,再到改革开放以来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现代社会救助制度框架逐步确立。60多年来,虽然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曾经遭受过严重挫折,政治经济体制一度大起大落,但社会救助这张安全网依然十分牢靠,发挥着重要的兜底功能,特别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引发的劳动力市场剧烈调整,社会稳定受到了巨大冲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较好的发挥了社会“减震器”和“安全阀”作用,被称为“花钱不多、效果极佳”的政策。进入新世纪以来,尽管社会各方面对中国建立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但极少有人对社会救助制度提出质疑,即便是最激烈反对建立福利国家的人士,也坚定赞成实施社会救助制度,为困难人群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可以说,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使困难群众能够有尊严的生存已经成为推进中国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最大公约数。

当前,中国国情继续深刻变化,发展中面临的风险挑战比以往更加错综复杂,社会成员陷入生存生活困境的因素也更加复杂多样。一是中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深化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效应消化期,经济已由高速增长转入中高速增长阶段,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同时,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和迈入高收入社会,中国正在努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在处理稳增长、调结构的关系时,经济大起大落不大会出现,但短期经济波动不可避免,从而影响部分人群的基本生计。二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中国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逐渐触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与改革开放初期所有人从改革中普遍受益不同,现在的改革,无论怎么改,都有一部分人受益、一部分人受损,一些中低收入人群可能陷入生活困境。三是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过程中,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就业结构等发生着剧烈的变化,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使得每个个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不断变化,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理念的更新、利益的调整急剧加快,总有一些社会成员难以适从,生活陷入窘境,生存受到危及。

面对新的形势,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这一重大判断鲜明地指出了具有托底属性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作用,也对社会救助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目前,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已初步建立,政府依法履行救助职责、公民依法享受救助权利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2013年,城乡低保共救助7443万人,农村五保供养538万人,救助城市“三无”人员90万人,实施医疗救助1亿多人次,实施临时救助3937万户次,紧急转移受灾群众1200万人次,救助受灾群众8000万人次,2012年,全国累计资助学生(幼儿)共8414万人次(不包括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营养改善计划资助人数)。但社会救助制度还不成熟、尚未定型,主要是社会救助从制度上还没有实现全覆盖,还有一些盲区,现行制度城乡分设、部门分管,碎片化严重,救助覆盖面较窄,救助水平偏低,管理服务比较粗放,救助的程序化、规范化有待提高等等,总的来看,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在“托底线、救急难”方面还可以发挥更大作用,以使我们在推动改革发展时更有底气,更掌握主动权。

二、进一步查缺补漏,全面覆盖困难人群和急难需求

刚刚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社会救助体系概括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涵盖了各类困难人群和不同的急难需求,是对社会救助已有成熟做法和经验的制度化规定,体现了我国社会救助事业从无到有、从低到高的巨大成就。同时也要看到,这一制度框架主要是从工作层面总结提炼的,各项制度都以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问题为导向,反映了我国社会救助分部门推进、分制度设计的客观情况,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应当看到,我国困难人群的社会特征和急难需求正在不断变化,需要救助的点多面广,在这方面,现行社会救助制度还存在一些盲区,还有一些急需救助的对象得不到应有的帮助,还有一些急难需求没有得到制度化的回应。比如低保边缘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一旦遭遇不可以预测的灾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难以享受社会救助;重病人、重度残疾人、贫困老年人、未成年人、“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迫切需要得到针对性的救助;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因灾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家庭没有完全纳入救助体系,统筹考虑不够;在日常照料、心理咨询、护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还没有形成正式的制度,救助服务的内涵亟需拓展等等。针对这些情况,需要在现有制度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瞄准人群和需求,查缺补漏,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尽快让社会救助制度全面覆盖困难人群和各类急难需求。

从人群上看,要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将更多的困难人群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进一步细化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改变专项救助与低保家庭挂钩的做法,逐步向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拓展。要重点关注残疾人、老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及时纳入救助范围。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社会的快速变化,任何严密的制度都难以保证全面、及时回应不断变化的救助需求,要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关键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社会救助对象是具体的,是活生生的个体,社会救助需求是现实的,就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基本民生需求,要改变从整体上和概念上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抽象思维,树立个性化、差异化、动态化的理念,关注每位社会成员,救助好每一个对象。

从需求上看,社会救助工作是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旧的需求解决了,新的需求又会产生,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要全面、准确研判困难人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对他们的“需求”和“期望”做出科学评估和及时回应。中国已经进入上中等收入阶段,这一发展阶段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的期盼和需求会愈加强烈,也更为复杂多样,面对新的形势要求,一方面要拓宽社会救助范围,将判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水平的标准放到困难群众的贫困程度上,逐步从现金或实物救助向服务救助拓展,从着重解决“收入型贫困”,向着重解决“需求型贫困”转变,从保吃、保穿、保教、保医、保住等目标向改善生活质量、提高发展能力、过上体面生活拓展,另一方面,也要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质量和水平,丰富救助内容,根据物价和人民生活水平变化适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三、进一步优化制度,形成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的综合型社会救助体系

由于部门分工的局限,现行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是孤立的、分割的,缺乏统筹协调和相互衔接,总体上是一种较为分散的体系。不同制度之间进展很不平衡,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迥异,存在重复救助、救助遗漏等问题,难以形成救助合力,影响了救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对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作进一步的梳理,形成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的社会救助体系。事实上,现有的社会救助体系结构层次已初见端倪,制度化、规范化程度大有提高,关键是要把不同制度的功能和边界界定清楚。我们设想将来的社会救助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基本生活救助,主要是为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大体上包括了现有的城乡低保制度、农村五保制度等。二是专项救助制度,主要是针对困难群众上学、看病、住房、就业等大宗支出,提供必要救助,大体上包括了现有的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等。三是临时救助制度,主要是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这一救助体系是综合的、动态的,它不是单一的、静态的生活救助,而是综合的、动态的社会救助,三个层次的社会救助制度角度不同,有的针对特定人群,有的针对特殊需求,有的需要自由裁量,相互之间既有分工,也有交叉。基本生活救助聚焦最困难人群,保障基本生存,对全社会具有明显的兜底功能;专项救助针对困难人群的发展性需求,主要解决“支出性贫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临时救助拾遗补缺,保证了救助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由于历史的原因,各项救助制度发展很不平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于建立时间较长,制度运行较为成熟,较为规范,特别是实现了有标准救助和程序化救助,各项专项救助制度建立时间较短,有的尚在实践探索,有的制度还未定型,有的已经发展演变为社会福利制度。目前三个层次制度的协作困难主要发生在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上,在实际工作中,各项专项救助制度从管理方便的角度,资格条件均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基础,或都包含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各项专项救助待遇叠加在低保家庭,使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过高,造成“悬崖效应”,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很不公平。这种“一刀切”的救助标准和“一元化”的救助模式,看起来操作简单、效率很高,实际上混淆了不同层次救助制度的功能,削弱了救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制度顶层设计,全面了解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不同人群、不同家庭、不同支出需求以及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科学、更为精细的救助标准,积极推进分类管理、分类救助,实行动态化管理,加快形成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的制度体系,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抓紧完善对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可持续具有重大作用的基础性制度

社会救助作为托底线和救急难的社会政策,必须公平可持续,才能给人以安全感和确切的安全预期,才能稳定社会信心,才能让我们在推进改革发展时不慌不乱,更有底气和勇气。围绕这一要求,当前特别需要抓紧完善对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可持续具有重大作用的基础性制度。

一是完善财政社会救助投入机制。要改变量入为出的传统分配原则,瞄准困难人群的实际需求,按照守住底线的要求,在财政预算安排上给予充分保障。要做好基线调查,综合考虑社会稳定基本面、物价指数、生活成本变化等因素,科学测算救助对象规模与救助标准,制定出科学规范的社会救助财政预算。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责任,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提高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发挥好基层政府在提供社会救助服务方面的作用。

二是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完善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集中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在维持现有部门分工格局的前提下,可以将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职能适当集中起来,在街道和乡镇一级实现社会救助的归口管理,统一做好救助申请、审批、分配、实施、统计等工作。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要求,加强高素质、专业化社会工作队伍建设,逐步实现专业社会工作者对社会救助对象的个案管理。

三是加快完善居民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制度。科学甄别低收入家庭、把宝贵的资源真正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守住底线公正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这也是非常复杂的技术性工作。等问题,民政部门过去在这方面有很多的探索和实践,还需要进一步把工作做实做细,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人情保”、“关系保”、“骗保”等问题,要进行综合治理,要改变传统的生活形态观察方式,逐步采取严谨科学的家庭收入调查,特别是要利用好不同部门(教育、卫生、住房、就业)掌握的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结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社区评议等手段,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和比对。除技术手段外,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对社会救助不同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严格规范的制度,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举报核查制度,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干部的近亲属等人群要重点备案,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范文3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雨后路人”为你整理了这篇民政局城市管理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思路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我局认真落实《新昌县2020年“城市管理提升年”工作方案》要求,对照城市管理工作标准,较好的完成了与我局相关的工作,现将相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社会救助精准高效

一是健全完善救助政策。制订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昌县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重残、重病患者单独施保、低保渐退期、支出型困难对象救助等政策;新实施的《新昌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对救助对象和标准进行了提标扩面,共完成临时救助349户,共发放救助资金60.08余万元。二是开展“爱满新昌”行动。5月向全县城乡特困、低保、低保边缘三类6879名低收入群众发放343.95万元爱心红包,有效降低了新冠疫情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三是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以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工作作风等方面作为治理重点,强化规范管理,完成12个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公示栏的安装,实现社会救助公示常态化、标准化。四是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对低保、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分别提高40、99元,分别达到850元、1347元,实现低收入户与低保户标准合一。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利用“大救助”信息平台和第三方调查机制,及时对低保家庭财产信息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共退出低保102户181人,新增低保305户475人,目前共有低保3927户5297人,低保边缘609户1442人。五是加强流浪人员救助。救助流浪乞讨人员205人次,其中护送返乡13人次,进行DNA检测2人次,核酸检测4人次,为13名走失人员找到家人,实现家庭团聚。

二、基层治理提质增效

一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完成全县271个村(社)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二是指导茶亭、滨江等8个社区成功创建“五星和美”社区,5个农村社区成功创建示范引领社区;三是完成梅湖、钟楼等4个社区综合用房的提升工作,共投入资金290万元;四是出台《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优化社区管理和运行机制;四是开展社区工者招考工作,计划招考24名社区工作者;五是完成七星社区、南岩社区分设工作。

三、地名设置规范标准

针对地名类别中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结合地名普查成果,对地名库中的地名逐条进行了排查。查出不规范道路命名3条,不规范交通指示牌4块。对查出的不规范地名和交通指示牌会同交警部门进行及时整改,有效提升了城市管理水平。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范文4

一、指导思想

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行动,是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行动,从严从快,举一反三,坚决清查纠正违反低保政策、扩大低保范围、挤占低保资金,以及“人情保,关系保”等社会救助工作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强化政策观念,完善工作程序,加强规范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二、监察内容

这次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行动,主要是全面了解各乡镇社会救助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具体内容有:

(一)各乡镇执行社会救助政策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地方自行扩大救助范围和乱开政策口子的情况;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涉社会救助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社会救助政策与行政管理工作挂钩的现象。

(二)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情况。重点检查各乡镇是否依据现行社会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及时取消已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特别是严格清查纠正“人情保,关系保”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救助对象申报审批程序,特别是乡镇入户调查,村(居)民主评议和救助对象在乡镇城乡低保固定公示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的情况。

(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落实地方配套救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迟拨、截留、挤占、挪用和冒领现象。救助资金是否严格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到人”的发放程序。

(四)经办能力建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省政府政发〔〕41号文件要求,落实乡镇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的情况,以及是否按省政府规定要求落实救助专项资金及工作经费的情况。

三、方法步骤

这次专项清理监察行动采取乡镇自查自纠,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联合督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以乡镇自查自纠为主。专项监察行动从3月初开始至6月底结束。各乡镇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分阶段、分步骤狠抓落实。

(一)宣传发动(3月份)。各乡镇根据本方案细化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网、乡镇低保公示栏、村(居)务公开栏及时通报本地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行动情况,深入宣传救助政策和申报审批程序,充分发挥舆论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工作透明度,营造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行动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4月份)。各乡镇对照民政发〔2012〕1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属政策执行问题的,迅速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做法;属对象不准,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的,迅速清退,张榜公示,并建立专档备查;属挤占挪用资金的,迅速归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各乡镇社会事务办要在4月底之前向县低保局报送本地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报告。

(三)检查督办(4月—5月份)。县监察、财政、审计、民政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乡镇检查督办,检查采取听汇报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督查组要听取所检查单位专项清理监察工作情况汇报;查看政府、民政、财政有关文件、资料。督查组随机抽查所到乡镇30%的村,每个村不少于5个户。

(四)总结整改(6月份)。各乡镇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县联合督查组检查发现的问题,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措施,6月底前整改到位。县监察、民政部门要对所属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在6月底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监察厅。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整改不力的乡镇,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范文5

为切实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完善责任体系、增加就业岗位,推动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决定》、《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考评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建设

(一)各区、县(市)低保局统一更名为“社会救助局”。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地区社会救助整体协调指导,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审批管理,有关专项救助日常工作,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等项业务的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通知》关于“各县(市、区)按照每2000名城市低保对象、5000名农村低保对象配备1名专职干部”的要求,配备区、县(市)社会救助局工作人员;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工作督察队伍,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全市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挂“社会救助工作站”牌。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和低保的动态管理和日常服务工作,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入户审核、组织评议和公示、提出审定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廉租房、供暖救助等专项救助相关工作,社区和村低保受理站及低保的管理和考核。各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站站长由社会事务办主任兼任,各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站长由民政助理兼任。各区、县(市)要按照3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配备3人,3万人口以下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配备2人的比例,配齐社会救助站工作人员。

(三)社区和村设立社会救助受理员。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的申请受理、动态管理和日常服务;按照2个不同社区社会救助受理员联片合作工作机制,开展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进行评议、公示,如实呈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城市社区要在现有基础上,明确1名公益性岗位人员担任受理员工作。农村可指定村会计或团支部书记负责社会救助受理工作。社会救助受理员由街道和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统筹管理,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加强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在市民政局低保局适当增加处级职数和带编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在市民政局下设“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全市低保、低收入困难群众救助等项资金的管理和收付;供热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收付;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的信息搜集整理、更新等日常工作;医疗救助网络结算,低保、低收入申请、家庭收入比对以及全市低保、低收入困难群众救助、五保供养等业务监督检查。

二、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经费

各区、县(市)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区、县(市)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区、县(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每年每名低保人员不低于6元安排,由区、县(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并按区、县(市)3元、街道和乡(镇)2元、社区和村1元的比例拨付各级使用。所需资金,市区部分由市财政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呼兰、阿城区和各县(市)由本级财政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摆上重要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构和谐、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理顺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和完善职能责任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积极实施,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总结范文6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建立健全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建立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主题,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重点,以救助制度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为手段,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通过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

二、突出重点,健全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突出抓好以下重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按照《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等有关规定,将符合低保条件的85万城市贫困人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要积极推进“分类施保”,认真解决好低保家庭因病、因灾或因子女升学而遇到的特殊困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个人平均消费水平,适时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加快低保信息管理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省、市、县(市、区)低保信息联网,有条件的地方应将低保信息网络延伸到街道和社区。

(二)积极开展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实行的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尚不具备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实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操作,强化管理,不断完善对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制度。对全省120万农村特困群众中55万“不救不活”常年特困救助对象,按省、市、县(市、区)4:4:2的负担比例,以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要准确界定救助对象,合理评估家庭生活状况,严把救助对象审定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真正把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特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三)扎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切合实际的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对突发灾害的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要认真落实救灾工作方针,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要求,根据灾情合理安排救灾资金。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积极探索更为科学的救灾款物发放办法,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增强资金分配透明度,缩短资金拨付周期,使灾民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全面推行,五保供养制度正在由集体供养转为国家财政供养,各级政府特别是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五保供养方针政策,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将全省10.2万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按照1000元的年供养标准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五)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要完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加快救助管理设施建设步伐,合理布局,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救助管理网络。加大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制定救助管理规范,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社会化水平。搞好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救助管理站的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有效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互助制度。在政府不断加大投入的同时,要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和“爱心”救助超市,做好款物接收发放的管理工作,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市、县(市、区)两级都要筹建慈善机构。慈善机构要广泛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汇集社会资金和物资,开展灵活的单项和个体救助,弥补政府政策未能涵盖的领域。要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使之成为政府对困难群众救助的必要补充。

(七)加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先点后面,逐步推开的原则,建立对患大病的农村特困人口、五保户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力争在2006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要与城市低保相结合,建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重点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当前要重点抓好26个试点县(市、区)的救助工作,搞好调查研究,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并做好与相关的城市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八)加快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快农村敬老院和城市福利院养老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九)积极实施城乡教育救助。各级政府要制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办法,从2005年起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从2005年秋季起对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同时要继续做好贫困大学生的就学资助工作。

(十)积极实施再就业救助。各级政府要实行救助与就业有机结合的方式,积极支持和鼓励城市低保对象就业,积极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实施再就业救助,优先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创造多种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对农村有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要组织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也可组织他们通过打工增加收入,摆脱贫困。对以吸收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十一)积极实施法律援助。要认真实施《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通过为贫、老、孤、残等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

(十二)积极实施廉租住房等方面的救助。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户生活用水、用电、取暖、用煤气等生活困难实施必要的救助。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长治久安,意义深远,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此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时,应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和联系。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团体,应定期将扶贫帮困活动的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落实工作职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杂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资金的筹措和费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管理上的衔接,配合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用于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并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服务的措施。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廉租住房政策措施。司法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机构为救助对象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负责按规定制定并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人员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与社会救有关的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建设。街道和乡镇要积极整合现有机构资源,确定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加快以街道、乡镇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以设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都要有人负责这项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开展社会救助人员培训,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