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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范文1
[关键词] 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 经济法 社会中间层主体
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首要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多年计划经济弊端影响犹在。政府职责定位不清,职能越位、缺位,结果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经济结构失调。因此,市场与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界限时有错位,市场与政的良性互动远未形成。
一、市场机制的缺陷与政府规制的失效
政府直接管制与市场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配置两种方式,都有各自的适用条件,也都有各自的局限性。
1.市场机制的缺陷。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是分散的经济决策者,在市场中自由竞争,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决定资源的配置。但竞争的优胜劣汰却会使市场主体之间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垄断与限制竞争就随之产生。
单个的市场主体在对自身利益无限追求的同时,极易对他人、社会利益造成影响,而这种影响并不能通过价格机制得到合理的反映,即产生所谓的外部效应。当社会边际成本大于私人边际成本时,将产生外部不经济,即负的外部效应,供给就会过多;相反,如果社会边际成本小于私人边际成本,则为外部经济,即正的外部效应,供给就会不足。当存在外部效应时,就不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国家应该运用强制措施进行干预,将外部影响内在化,尽量减少外部不经济。
2.政府规制的失效。传统经济学认为,“市场失灵”正好为政府作用预留了空间。但是政府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在对经济管制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管制俘获”等现象的存在,将会产生所谓的“政府失灵”。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的正当性。实际上,政府管制被看作是政府对一种公共需要的反应,暗含这样一个前提: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导致不公正或低效率,而政府管制是对社会的公正和效率需求所作出的无代价、有效和仁慈的反应。但此后的“政府管制的俘虏理论”认为,政府管制与其说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毋宁说是特殊的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管制提高的是产业利润而不是社会福利,也就存在政府失灵的可能。
二、政府与市场均衡博弈
1.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市场经济复杂程度的加剧,产生了市场运行和政府规制都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或者都难以解决的问题,即双重失灵。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由严格监管,到放松准入、过度的恶性竞争都不是政府和企业期望的理想状态。为了克服就需要在市场与政府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实现两种力量均衡博弈。
从法律上要看到他们之间深层次的矛盾与关联,构建二者的协调互动机制。传统的法律部门囿于自身的有限空间,均无法兼顾国家与市场两者的协调与共同发展。
2.社会中间层主体对“双重失灵”的克服。这里的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借与国家和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的辅助管理主体。由其行业内企业统一实施某些行为,更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政府受到限制的行为,社会中间层主体,更有合适的理由完成。作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和政府表达成员企业的意愿,反映行业的利益要求;可以从整个行业视角出发,维护企业的共同的利益。
3.现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缺陷。就中国行业协会而言,其特殊的产生路径(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基本路径:企业自主推动的行业协会;政府主导推动的行业协会;政府与企业合力推动的行业协会)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自愿结合成立的情形。大多数行业协会行政色彩浓厚,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较差,沦为“二政府”或“部分行业管制职能的转移和延伸”;独立性差,其活动受政府部门干预过多。突出表现为职能上的缺位,越位。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职能缺位、错位,真正的原因是法律规制的欠缺。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成为当务之急。
三、政府与市场良性互动关系的法律构建
构建良性互动的“政府――市场”关系,需要准确界定、充分发挥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职能,建立、完善相应的具体法律制度,而前提必须是厘定相关立法的经济法理念。法律理念,是统领法律制度的精髓,是完善立法的核心。
1.社会中间层主体相关立法的欠缺。强调社会中间层主体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放弃市场规制。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者,规范和监督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运行,防止行业垄断。而要保证规制的有效性、适度性,就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但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统一的行业协会立法,现行关于行业协会的立法比较零乱、分散,主要体现为法规与规章,以及一些省市出台的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法规。这些法律规范,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足。《条例》将行业协会与学术性社会团体等混同管理,不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要克服法律制度瓶颈的制约,完善相关立法已刻不容缓。
2.厘定社会中间层主体立法的经济法理念。进一步需要明确的是,社会中间层主体是哪一部门法的主体。首先,社会中间层主体,由其参加的社会关系兼有横向性和纵向性特征。这正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典型特征。其次,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涌现,是为了克服“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塑造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机制,这也正是经济法的产生的经济学背景。最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区分,导致“市场――国家”的对立,反映在法律上“私法――公法”的二元结构,即“权利――权力”的关系。利益关系的融合,“市场-社会中间层主体(行业协会)-政府”的三元经济结构的成立,市场国家关系的协调,与之相适应的是 “私法-社会法-公法”的三元法律结构。
参考文献:
[1]查尔斯・沃尔夫:政府与市场一权衡两种不同的选择[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31
[2]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14
[3]徐家良:双重赋权:中国行业协会的基本特征[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3(1)34-35
[4]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533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范文2
一、对社会环境的概念阐释
社会环境主要是指人类通过劳动,不断创造和创新不同的自然物质及其文化,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境体系,并且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丰富。根据性质划分,社会环境主要由生物社环境、物理环境和心理环境构成,其中生物环境包括有栽培植物和驯养动物等;物理环境主要包括有工厂、建筑群体、道路等;心理环境主要包括有风俗习惯、人的言行、语言因法律等。根据社会功能,社会环境可以分为以下六类:农业环境、工业环境、聚落环境、文化环境、医院和休养环境以及交通环境。通过综上所述,我们可知社会环境可以分为不同种类,但是每种社会环境关注的内容有所不同,例如在生物环境中,人们所关注的动植物;而在物理环境中,人们所关注的是一个实际存在,比较现实的环境;在心理环境中,人们所关注的是人的言行举止、风俗习惯、语言和法律等。但是关于对人在社会中的活动和作用,在每个领域中都有不同的研究点。
二、人力资源开发的社会环境
关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社会环境的研究,很多专家和学者虽然从不同的领域,站在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例如工商管理、管理学、经济学、国际贸易、企业管理等,但是我们从中可以得知行政依然延续着传统的人力资源开发的管理秩序。大多数人都知道,自从“泰勒制”出现以后,对于人的管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最初的阶段,人们遵守的规律是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对人进行管理,从而忽视了“以人为本”,但是随着社会综合化的提高,社会结构不断的调整、膨胀,使得在社会内部重新形成了一个新的系统,随着时间的推移,从而导致了社会越来越复杂,同时人也随之变得越来越复杂,由于这种变化超出了原有社会管理的范围,因此实现了亚主流化。但是在这过程中忽略了综合问题造成的影响,从而导致了社会理论众说纷纭的现象。在霍桑实验后,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注重人对社会环境产生的积极意义。在新的时期下,人们开始坚持“人本”思想的理论,提高了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视程度,从而推动了许多的学者和专家对其的研究。站在专业的角度上来说,人力资源管理的侧重点是通过一系列完整的培训和学习,从业人员需要从多维度开发人的潜在能力,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虽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于人,但是在传统的社会环境中,其结构又在发生膨胀,将社会功能分化成不同的性质和种类,使社会变得复杂起来。在经济学的领域中,如果只是单纯的研究经济提升要素中的特点和解决对策,这样只会让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缺乏活力,这主要是由于随着社会和人的复杂性的提高,其追求的目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缓和压力冲突,但是管理模式的性质在延续的过程中需要借鉴不同的领域进行研究了。总之,在社会学的视角下,关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社会环境不仅能够对人的自由性和主体性进行精确的预测和界定,而且还能在复杂的社会环境还能扬长避短,去伪存真,彻底把牢社会的脉搏,从而对相关专家和学者对人力资源社会学的继续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社会学视角下的人力资源开发的社会环境
曾有人说过:所谓的社会学主要是指研究社会协调发展和正常运行的系统机制的综合社会学科。因此,人们在社会学的视野下对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社会环境的研究必然与其他学科有着一定的区别。因此,本文从视野上的广泛性、研究上的深度性以及研究的侧重点三方面对社会学科和经济学科对于人力资源开发社会环境研究的不同进行阐述。
(一)视野上的广泛性
单纯的学科内部对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研究都是从本学科的角度寻找问题和方法。随着社会综合化的发展和提高,在庞大的社会系统中寻找到的问题如果只是单纯的从某个学科内部提出解决方法,那么得到的答案将会越来越失真,因此需要在其他的领域中借鉴不同的知识,从而有利于自身的研究。这便是研究社会学的着手点,它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它与人是相依相成,密不可分的,只要有人的地方便会有社会学的存在。无论是从宏观上还是微观上,它都能在人的社会中找到问题的“切入点”,从而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实现质的飞跃和变化。
(二)研究上的深度
站在经济学的角度上对人力资源开发的研究只是社会学中的一个方面,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看出经济学科与社会环境的联系和关注,但是对于人自身问题的忽视又是经济学科最大的缺陷,从而对于社会环境的研究,必然会缺乏完整性和深度性。而社会学科对于人力资源开发社会环境的研究却能弥补经济学科中的不足,这主要是由于社会学在研究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着“人本思想”,人是社会的主体,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靠。因此社会学关注的重点是人及其行动和交际关系变化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学对于人力资源开发社会环境的研究具有全面性,因此它研究的深度是其它学科无法比拟的。
(三)研究侧重点的不同
在以前,很多学科对于人力资源开发社会环境的研究主要是关注其在我们人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多大,也会解决它对于学科内部人力资源的负面影响,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社会学对于人力资源开发社会环境的研究本身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因此,它能做出社会环境对人影响的正确预测,并删除其中不相关的虚假东西,准确的寻找到在社会中对于人发展的积极因素和不良因素,从而帮助我们恢复和创新人在社会系统中的重要功能。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范文3
【关键词】卢卡奇 物化理论 物化表现 当代意义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了劳动异化,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劳动创造物同人相异化,进而导致劳动与人、人与人的本质、人与人之间相异化的现象。西方者卢卡奇在马克思影响下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现象进行了批判性的研究,提出了物化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物化现象在经济、政治、意识领域里的不同表现。时至今日,分析探讨卢卡奇的物化理论仍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物化理论的产生及规定
卢卡奇认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具有拜物教的性质,导致了物化现象的产生,它使商品结构中物的关系掩盖了人的关系,使人的关系变成了一种物的关系。物化的产生以商品形式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范畴为前提,只有在商品交换形式在社会中占支配地位、对所有生活形式都有决定性影响的社会中才会出现物化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物化现象具有普遍性,表现在物化既不是偶然性的现象,也不是专对无产阶级一个阶级而言的,物化是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及其生活于其中的所有人所必然遭遇的现实。物化现象还具有必然性,这是由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形式所决定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商品形式只是短暂出现,并且表现为直接的物物交换,商品交换双方交换的都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交换价值还没有取得独立的形式;而在资本主义社会,有关社会的所有主观现象和客观现象都与之有质的不同。一方面,资产阶级的财富越积越多;另一方面,劳动力成为商品,人的劳动同人本身相分离,成为了不依赖于主体的社会劳动,即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的物的性质。
卢卡奇认为,物化不仅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且只能通过物来反映,更指的是“人自己的活动,人自己的劳动,作为某种客观的东西,某种不依赖于人的东西,某种通过异于人的自律性来控制人的东西,同人相对立”,即人的本性与人的存在相冲突,人由主体变成了对象,人的活动的结果、人的创造物变成某种自律的力量,反过来统治人、支配人,人成了物的奴仆。
二、物化在社会经济、政治、意识领域中的表现
(一)经济活动中的物化
其一,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条件下,劳动者与劳动对象在所有权上发生了分离,劳动对象不属于劳动者,劳动者只有在为了生计被迫出卖劳动力时,才能参与劳动活动。这种劳动再也不是劳动者的第一需要,不会给劳动者带来快乐,它将劳动者退化为物,成为由物来支配、用物来衡量其价值和尊严的物。其二,随着社会的分工发展,劳动者只是作为机械化的一部分被结合到某一机械系统里去。这个机械系统是现成的、完全不依赖他而运行的,他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服从他的规律。其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表现为物与物的,即商品与商品之间的关系。正如卢卡奇指出的,“随着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间接,人们就越来越能干,并且很少能够发现经济关系人的性质,很少有人能看透这个物化的面纱。”
(二)政治领域中的物化
卢卡奇认为,为了适应与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物化过程就遍及社会生活中是的所有表现形式。随着物化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也相应了发生了变化和调整。其一,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现象和事件都被合理的、系统的法律形式囊括在内,在总的法律体系内,名目繁多的部门法律、法规和条件等都应运而生。与此相适应,为了保证资本主义社会生活的正常应行,一系列立法、执法的部门与机构也纷纷建立。其二,国家机构的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合理,受制于其中的人的非人化倾向也越来越突出,在国家官僚机构中同样存在着人到能力和他的整个的人格相分离的问题,一个国家的雇员只是作为一种有能力的商品出卖给了国家机械。
(三)意识形态的物化
物化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普遍的、必然的现象在人们的观念中也反映出来。人自觉地或非批判地认同外在物化现象和物化结构,并将这种物化结构当做外在的规律和人的本来命运加以遵循、服从,从而丧失了批判和超越的能力。卢卡奇指出,正如物化的普遍化使之成为一切人的共同命运一样,物化意识也同样支配着人的精神活动和心理活动。物化意识一方面使无产阶级安于现状,不再主张社会革命,而是寄希望于个人伦理水平的提高来实现社会主义,其目光完全停留在个人和社会的局部现象上,另一方面,它无限夸大了主体的力量,相信奇迹会改变一切。人在特性、个性上的差异逐渐消除了,合理化不断增加,工人的个体特性越来越被消除。
三、物化理论对当代社会主义建设的意义
卢卡奇的物化理论揭示了工业文明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人从属于物、受制于物的现象,对于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警示和启迪的作用。
在劳动的发展过程中,商品的发展、工具理性的扩展,导致和促进人的物化和主体性的沦丧,如果任由技术理性无限制的膨胀,加剧现代工业社会的物性化,人是全面发展就成了空话,而且生产力的发展也必将因人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和主体性的丧失和社会的物化而走向增长的极限。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力量,人们的一切活动仍出于对物的依赖之下,个人财富的创造和积累,也将在长期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杠杆。
我们在弘扬科学、发展技术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科学技术人道主义方面的意义,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尽量避免科学技术理性过度膨胀带来的负面效应。既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又要防止整个社会生产和生活完全处于“物欲”和“物的支配”之下;既要善于运用市场关系发展生产力,同时又要在总体上驾驭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中心,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M].商务印书版,1996.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范文4
论文摘要:在《1844科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讨论人的逻辑起点为:人二人尹工人或资本家。但这种逻辑起点存在问题:马克思以类存在物证明人是有意识的,以人是有意识的证明人是类存在物,这就陷入了循环论证的困境。
在《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讨论人的逻辑起点为:人二人尹工人或资本家,这种不证自明的逻辑起点有什么问题吗?如果有,应该如何去评价?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为什么在《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讨论人的逻辑起点为:人二人尹工人或资本家呢?且看马克思如下论述:“因此,工人在这两方面成为自己对象的奴隶……因此,他首先是作为工人,其次是作为肉体的主体,才能够生存。这种奴隶状态的顶点是:他只有作为工人才能维持自己作为肉体的主体,并且只有作为肉体的主体才能是工人”。显然,在这里,对象对人统治的原因是:人不是作为人,不是作为肉体的主体,而只是作为工人出现的。为什么这样讲?马克思接下去又说:(1)“因此结果是,人(工人)只有运用自己的动物机能—吃、喝、生殖、至多还有居住,修饰等等—的时候,才会觉得自己是自由的活动,而在运用人的机能时,觉得自己不过是动物,动物的东西成为人的东西,人的东西成为动物的东西。(2)“但是,工人不幸而成为一种活的,因而是贫困的资本。这种资本只要一瞬间不劳动便丧失自己的利息,从而也失去了自己的生存条件……人只不过是工人,对作为工人的人,他的人的这种特性对异己的资本来说是存在的时候才存在……因此,资本一旦想到—不管是必然地还是任意地想到—不再对工人存在,工人对自己来说便不存在,他没有工作,因而也没有工资,因为他还不是作为人,而是作为工人存在,所以,他就会被埋葬、会饿死等等。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首先,现实中的人(工人)不是以人的方式存在,而是当人自由自觉时,人是动物的,当人运用人的机能时,他是资本的。
总之,人不是人,人是人为真,人不是人为假。正因为在国民经济学那里,不是将人作为人,而是以人为非人的假命题为出发点。所以,国民经济学对问题的讨论才有辩护色彩,将问题置于一种虚构的状态:在那里,人只能是工人,只能是资本,甚至只能是动物。因此,我们终于看出,在《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讨论人的逻辑起点为:人二人尹工人或资本家。如果以此为起点,可以看出马克思讨论人的问题的思想来源了。在现实中,人是工人,人是资本,人是动物,而不是人。那么对人二人进行思考,则人二人何以可能呢?马克思认为,这就要扬弃异化,使人达到自由自觉。这是典型的“是即是,不是即不是,是者是其所是,不是不可能是是”的说法。而这种“是”论,从古希腊的巴门尼德始到黑格尔,都以自明的前提为出发点。所以,马克思只是沿循老路而已。
但马克思的这个逻辑起点有问题吗?说人二人而非人尹人,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这个“人”到底是什么?怎样认识或理解这个抽象的“人”,这个一般的“人”,是否只是观念中的存在?一般的“人”与现实中的个别人是结合的还是分离的?
在《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当然认为一般的“人”与现实中的个别人是分离的。因为,在他看来,现实中的个人或是工人或是资本家或是地产所有者,是以人的异化的现象出现的,必须加以扬弃,加以否定,最终回到抽象的一般的“人”。可见,马克思是从“分离”来思考人的间题的。而这种考虑问题的方式,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对此就已经做出批判了。
那么,这个一般的“人”在马克思那里到底是什么?这个“自由自觉”到底该怎样认识?
我们且分析马克思关于人二人尹动物的这段论述。马克思说:“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的生命或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为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闭
我们对此分析如下:
动物就是它自己的生命活动;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所以,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而人则不同。首先,人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成为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为什么?因为人是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种意识意识到了人与自己的活动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且思考这种自己的活动,思考这种区别和联系。这当然是一种自我意识。其次,这种以自身为对象,将自己同其生命活动区别开来的意识,使人意识到了人和动物的区别,认识到人、有自我意识的人是同一个类进而认识到人自己是类存在物。反过来命题成立。人自己是类存在物,以能够将自己当成不同于其它存在的类,这恰恰说明:人是有意识的,即自己的生活对人来说是意识到的对象。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那就是说,人的活动是自由的,那是因为人将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意识到自己本身,且把自己当成一类。即人具有自我意识即类意识。
我们接下来要问:
(1)“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分开,它就是它自己的生命活动”,这样说的根据是什么?
(2)和动物相反,人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为什么?
在马克思那里,对问题(2)的回答是:人之所以有自我意识,即“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但人为什么是类存在物?回答是:人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他自己的活动区别开来,即人以自己的活动为对象,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区别开,进而人自身是类,是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类,因而是类存在物。
综前所述,马克思以类存在物证明人是有意识的;以人是有意识的证明人是类存在物。这显然是一个循环论证。
为了摆脱这种循环论证,马克思在进行该论证之前又加了一个前提,即人与动物本身是有区别的,而且恰恰是相反的: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而人不是。那么加的这个前提是:人的活动不同于动物的活动。这就涉及到第一个问题:人和动物,二者的活动为什么是不同的?说动物是它自己的生命活动,根据是什么?动物的活动是本能的,而人的活动不是,为什么?我们如何给出证明?所以,马克思在谈人的活动与动物的活动的区别时暗含了一个前提,而这个前提恰恰又是他要论证的,即人是不同于动物的有意识的类存在物。要论证的结论已包含在前提中了。而这个前提是不证自明的。
这个不证自明的前提有两点:人是有意识的且人是有自我意识的;动物对人来说,是人外在的东西,且与人相反,成为人的对象。为什么?因为人有自我意识,而动物没有。但我们又要为这两点提供根据。问题是:人是有自我意识的,为什么?说动物没有自我意识,为什么?
可见,关于人的活动是否具有自我意识的问题,马克思是肯定的,但没给出根据。用“人是有自我意识的”说明关于“人是有自我意识的”的一系列问题,总是一种循环论证。
为什么会出现“人是有自我意识的”这个命题?根本原因在于马克思仍在用黑格尔的方法解决问题,从抽象的不证自明的前提出发去思考问题。抽象地说人是自由的,人是有自我意识的,这和绝对观念没有实质的区别。进一步讲,马克思不能把人的现实中的活动、人的进行生活的第一事实即物质生产作为前提。
我们不禁要问:在《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不是从经济学人手考察人的吗?的确是这样。马克思分析了工资、资本的利润,地租的问题之后,才去分析“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问题。马克思在此节说:“我们是从国民经济的各个前提出发的……我们把私有财产,把劳动、资本、土地的相互分离,工资、资本的利润、地租的相互分离,以及分工、竞争、交换价值概念等等当作前提。
在这里,相互分离可以理解为相互敌对、相互对立,即私有财产与人的对立、劳动与人的对立、资本与人的对立、土地与人的对立,而且分工、交换、交换价值更是与人对立的。在国民经济学中,我们到处可以看到各种利益的敌对性质,并被承认其是社会组织的基础。无疑,马克思在讨论关于人的问题时是从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利益的对立、人与物的对立、人与人的敌对关系人手的,即人手点是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经济关系。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范文5
[关键词]社会中间层主体 经济法 法律地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已逐渐从“市民社会―国家”的二元模式转变为“市民社会―社会中间层主体―国家”的三元模式,社会中间层主体作为一种新兴的第三类主体有其独立特征,在克服市场和政府失灵,沟通、协调市场和政府之间关系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其法律主体地位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一、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特征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对国家来讲,这类主体既是管理的对象之一,又是国家管理市场主体的辅助力量和传导中介;对于市场主体来讲,这类主体某种程度上即是自己实现利益的助力,在某些领域又是自己的管理者。可见,该类主体有着强烈的双重性格,具体而言社会中间层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1、中介性。社会中间层的中介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指在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他们主要在市场主体间充当经济或起媒介作用;其二指在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介,如某些事业单位、地方自治团体、行业自治组织等,他们主要在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及社会参与国家活动过程中充当媒介。发挥连接、沟通和传导作用。作为媒介,社会中间层主体以其拥有的专业知识、信息及创造的交易工具,规模地为市场运行各方提供服务,协调各方关系,减少交易中的摩擦,降低交易费用。
2、公共性。社会中间层主体属于非政府公共机构或组织。其公共性主要表现在:(1)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从公共利益角度看,社会中间层主体所关注的主要是一定领域内的特殊公共利益,是在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所享有的共同利益。同时,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也要求这些组织超越本团体视野的限制,在争取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加关注社会普遍利益。(2)提供公共产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共产品的提供不再由政府完全垄断,由非政府主体,特别是社会中间层主体提供部分公共产品,有助于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和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3)其行为具有公信力。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行为的可靠性、公正性和正确性一般能够得到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公认和政府的确认。
3、民间性。即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存在于政府系统之外,是一种民间组织或机构,体现在:(1)成立的自发性。该类组织在其发起成员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自主决议成立。(2)地位的独立性。该类主体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组织体系上不隶属于行政部门。(3)组织具有自主性。在内部实行自我管理,其活动目的、方式、内容,由其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一般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
4、经费的自筹性。主要经费来源一般不是国家财政拨款,自行筹集。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一)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机制,但市场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本身存在着缺陷:(1)市场行为的短期性。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市场调节具有短期性,它自身无法解决长期的经济发展及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问题。(2)公共物品的短缺。市场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它只能满足社会部分利益,而无法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兼顾。亦市场机制不关心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3)盲目市场竞争造成的无序和失衡。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竞争也有很多的负面作用,市场中信息资源的不均匀分布,使市场信号具有极大的盲目性和滞后性,从而带来市场秩序的无序和失衡。(4)市场经济体制引发的社会问题。首先,市场经济巨大的物化力量极大地刺激了人的物欲需求,容易引发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和公德意识的沦丧。其次,市场经济自身容易忽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冲突,是市场机制自身无法解决的。
面对以上种种问题,人们习惯将目光转向政府,然而,实践证明,市场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不是万能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一样,是普遍存在的。
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1)寻租现象。寻租是个人或利益集团寻求垄断特权以获得垄断利润或额外收益的非生产。寻租现象的产生也直接导致官员腐败及政府效率低下等一系列社会问题。(2)政府调节的力不从心。政府并不能解决所有市场失灵造成的问题。正如乔治.吉尔德所说“如果国家作为承保人企图把个人和企业的所有风险,例如失业、通货膨胀、外部竞争、需求不振、意外事故以及伤残等,都承担起来,那么国家就会发现它所负的责任和所冒的风险,超出了它能够承担的能力。”(3)政府权力的双重性,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政府权力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政府为维护公共利益,维持公共秩序,得行使其权力,另一方面权力又是一种强制他人的服从力量,权力越大,越可能被滥用,因而造成对经济的不当甚至于不法干预。(4)政策效应的滞后性及政策制定的易受误导。理论上讲,政策的制定是建立在充分信息的基础上的,但事际上,信息服务是不完全的,由于政府公共政策大都建立在信息不充分的基础上做出的,因而政策极易出现效应的滞后性,不平衡性以及效力的递减性。同时,被监管部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故意隐瞒实情,甚至虚构信息,误导监管者在现实条件下做出最有利于被监督者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此外,政府干预经济还存在效率低下、政府自利、官僚机构膨胀,成本危机等问题。
(二)市场、社会中间层主体、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关系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说明要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高效运行,市场和政府都必须对自身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根据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至少有以下四点是不容置疑的:(1)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必须扮演主角,必须有充分的经营自,自主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2)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必须扮演某些角色,以弥补市场的不足,矫正企业的不端行为。(3)政府的角色安排和政策取向决定于历史环境,要根据历史环境的需要和变化做出合理的安排和相应的调整,(4)政府干预必须适度合法,其出发点是为社会服务。由此看来,在对待市场这个“坏孩子”的问题上,政府应该行为有度,在如何把握“度”的问题上,歌德有一句形象的话,他说:“最好的政府就是教会我们如何自治的政府”。这是一个对政府的理想角色定位。
但公民社会要想很好地自治也必须有所凭借,于是社会中间层主体应运而生。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将市场、社会中间层主体、政府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深刻论述,他说:“不要将市场与政府对峙起来,而应该是在二者之间保持恰到好处的平衡,因为有可能存在足够多的中间形态的组织(包括那些以地方政府、合作社等为基础的中间形态)。”因此,有必要也有可能引进社会中间层主体这一新的力量,使这种力量在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中达成各方面的平衡与制约。正如许多学者所主张的在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个“看得见的手”之间引入“第三只手”,即社会中间层主体。它是在传统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与强调个体利益的市场主体之外,并介乎于两者之间,起过渡和平衡作用的第三类主体。
(三)社会中间层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社会中间层主体作为市场和政府的中间调节机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协调、平衡市场和政府关系的不可或缺的功能,其主要功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服务功能。社会中间层主体作为政府与市场的中介,其服务功能主要表现于两方面:(1)为政府干预经济服务。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难以避免地会进行违法和其他不规范的活动。仅靠政府的管制是难以达到应有效果的,因而需要一个站在公正立场上的组织提供约束和监督。社会中间层主体由于其在经济监管中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可以根据政府的委托或授权,对企业是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事进行审核查证;对市场主体向社会公布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核实,发表客观公正的核查报告;协助政府拟定行业规范和从业者职业道德规范;接受政府委托对从业者进行培训,制裁违法者,从而切实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强化市场秩序。(2)为市场交易与竞争服务。社会中介组织可以利用其机构、人员和设备,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员培训、供给信息、协调关系、促成商机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协调功能。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协调职能就是协调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之间、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有效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市场运作效率。(1)协调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政府是垄断性地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约束,由于权力的扩张特性,难以避免政府权力渗透于微观经济生活,因而影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出现,大大降低了这种非正常干预的机会和危险。社会中间层主体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形成了一道有力的屏障,而且使政府摆脱了大量具体微观事务,提高了管理层次和宏观调控能力。此外,一些社会中间层主体采取各种形式传达国家法律和政策,并向政府反馈提出建议,影响政府的决策,成为政府与其它主体联系和沟通的纽带。(2)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社会中间层主体利用其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以及权力性,在协调市场主体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每一个协会性质的组织都会有协调内部成员关系的职能,并在协调与其他非成员市场主体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干预功能。社会中间层主体作为具有一定权力属性的中间力量,依据政府的授权或依据其自律规范,对市场主体的正常运作起着必要的干预作用。主要表现在(1)市场规制。社会中间层主体在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许多环节对其进行规制,如市场主体的准入方面、市场主体的正当竞争方面、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等,都体现了其对经济活动的规制和管理。(2)宏观调控。社会中间层主体凭借其中介地位,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构建一道必要的权力中枢,许多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措施要通过社会中间层主体得以实现,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如对区域之间的关系,产业之间的关系、行业之间的关系甚至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都需要由社会中间层主体加以落实,从而实现国家权力对经济生活的有效干预。
(四)社会中间层主体是经济法主体
从以上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功能可以看出,社会中间层主体作为公共权力和私人利益的补充和制衡,构成了一种介于国家调节机制和市场调节机制之间的新的沟通和协调机制。这一点也正符合经济法“社会本位”宗旨的内涵,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其宗旨是在国家干预下使整体经济和谐有序地发展,保障经济运行中各个方面和环节的有机配合,防止经济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的破坏。经济法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制止经济主体的权利滥用,通过国家权利的介入,保证每一个市场主体都能够在实质公正的竞争环境中正常地进行经济活动。因此经济法从开始就以协调微观市场和宏观调控为已任,努力做到既要保障市场的自由又不使政府的权力过度扩张,这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功能具有极大的重合性。同时,经济法的具体作用模式主要分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个方面,这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具体功能也有着巨大的共性。可见,社会中间层体现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它和市场、政府一起组成经济生活运行的有机体,理所当然是经济法的主体。
参考文献:
[1]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2]顾功耘.经济法教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王建芹.第三种力量――中国后市场经济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范文6
关键词:新经济社会学;理论视角;分析研究
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与研究方法来源于社会网络分析,学术的传承涵盖了不同的知识领域,新经济社会学通过经济的方法来对社会进行研究,而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人。社会人是在经济问题逐渐复杂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在社会生活中担任重要的角色,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有利依据,避免了人们一味追求利益而在经济社会中产生的各种问题。新经济社会学主要通过网络理论研究及组织理论研究来研究社会发展趋向,在连接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上起到决定性作用。
一、新经济社会学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社会学起源于19世纪中期,但是社会经济学以一门学科的形式出现是在20世纪初,通过学者们的研究与讨论而形成。西方的新经济社会学不能够把离散的经验研究成果有效地结合起来,只是一味地注重经验研究。伴随着西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逐渐表现出来,许多经济学家开始反思新古典经济学的主流地位,主要从研究社会方面对经济学进行扩展。经济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理论以及方法来探索经济行为和经济体系的一门边缘学科,是一个新生的学术流派,许多特性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是一门研究社会经济问题的社会学。新经济社会学伴随格林兰诺维特发表的标志性论文“经济行为和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同时诞生,主要是指用组织理论、网络理论以及文化理论来研究社会经济现象的社会学取向。新经济社会学得以迅速地发展,与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发展以及学科之间的融合趋势是分不开的,新经济社会学的逐渐兴盛是结合了社会学与经济学等多门研究成果。当今社会,教育、婚姻、犯罪等领域逐渐受到人们关注,许多领域的研究导致研究者忽视了基本概念,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使研究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分歧,新社会经济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几个核心的主题上,关于经济生活中的其他领域还没有受到人们高度重视。这种现象表明,我们还有大量的研究要去做,新经济社会学的发展要不断吸收与借鉴政治、文化等学科的思想,为了主题研究获取全新的发展动力。尽管新经济社会学的研究者有着不同的学术兴趣与研究视角,所持观点也各不相同,但是对新经济社会学的研究势必会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新经济社会学所研究的领域
1.网络领域研究。新经济社会学中的网络理论认为,经济行为是嵌入到社会网络中的。网络理论分析认为,个人的行为与决策是与社会情境融合在一起的,必须用嵌入来说明社会现实与个人行动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并且针对行动者的真实行为背景进行解释。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怀特在新经济社会学中最早运用网络方法,通过网络方法的运用对市场进行研究,了解信任在经济中的作用,以及经济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新制度经济学紧急运用效用理论来对制度的形成进行分析,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社会结构才是理解现存制度的关键。格拉诺维特研究了信息网络在人们寻找工作时的有效应用,并在最新的研究中明确指出,即使大多经济互动都发生在网络中,但经济制度的推动力是不同的,经济制度的形成由网络促进,经济制度只要成型,就会存在于单一的制度模式中。2.市场研究。新经济社会学对市场的研究主要起源于对新古典经济学市场理论的批评,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市场是商品及劳动的交换,各种各样的社会结构都是未来获得高效的产出而形成的,市场才是真正的资源配置方式。网络学派认为,市场的结构是为了效率而构建的,市场上的各种社会关系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改进市场效益。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不少关于市场研究的经济社会学著作,包含了金融市场、劳动市场等多个领域。新经济社会学对金融市场的研究表明,社会网络也渗透在市场中,并且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表现在对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影响。新古典经济学忽略了社会网络在市场中的作用,所以,对经济市场中所发生的一系列问题的洞察力比较欠缺,对劳动市场的研究分析过程中,参与研究者估价了分层理论,挖掘出位于表面之后的机制,并且对百姓收入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3.文化领域研究。在20世纪中期,就有一批文化人对经济生活进行了研究,最终文化研究能够成为新经济社会学的研究主题还要归功于扎利泽等人把研究方法代入到经济社会学的领域。扎利泽等人反对经济社会学把所有都归于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网络,反对只用文化术语来解释社会经济现象,随着对价值观的关注,在其中融入了定性的历史资料,所以给新经济社会学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许多学者认为,文化因素存在于经济行为当中,在市场研究中如果不考虑到文化,这样的研究显然是不够全面的,在新经济社会学中运用文化来解释社会经济现象,未来的发展还不够清楚。但是,新经济社会学研究过程中引入一定的文化因素,并且对经济人类学的研究成果进行借鉴,是毫无疑问的。即使新经济社会学在国外的学术界中掀起浪潮,但是在我国,社会学以及社会科学界对新经济社会学还很模糊。我国处于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新经济社会学的观点对分析变革时期的经济现象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新经济社会学对社会研究领域有了重新的界定,在构建理论时持有独特的方法,对我国社会学研究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4.组织理论研究。组织是新经济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经济社会学对组织的关注主要体现在盈利方面,新组织社会学越来越著名。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组织理论一直关注经济组织,在工业社会学领域衰落期间,美国的组织理论吸收了工业社会学的许多观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组织的理论都是对可用资源依赖理论、交易理论。格兰诺维特提出了关于经济组织的社会学问题:经济组织与个体之间都受到社会关系网的限制,企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不能够通过规范的经济交易来达成,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关系网来完成的,企业内部的制度也会被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网所取代。社会学所关注的重点是企业间合作所运用的非正式关系,长期的合作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同样会促进各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易行为的产生。在企业内部,员工的晋升、部门间的协作甚至企业中冲突的协调都会运用到非正式的社会关系。
三、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
1.市场过渡理论研究。关于市场过渡理论,存在着两个基本的假定,首先是以中央集权化科层指令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协作体系,其次是以供需关系来主宰价格定位、货币与所有权为特征的市场协调体系。维克多尼针对中国的经济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可以把社会市场经济改革制度看成是一个过渡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变,过渡的重要后果是领导的权力逐渐被削弱,在集权化科层的协助下,领导的角色举足轻重,为交易的降低成本造成捷径,由于权力向买卖双方转变,所以,人力资本随着过渡的实施会获得更高的收益。在我国,这种过渡进程不会是单向的,尽管这样,仍然会出现局部改革的现象。在过渡时期的中间阶段,指令协作与市场协调相互共存,领导的权力依然存在一定的作用。市场过渡理论的研究表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关于交易模式、所有权等与市场经济不符合的东西,都可以被视为过渡性表现。2.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理论认为,经济体制的变化、政治意识与因素的相互作用以及社会文化的地方性根源等几个方面的差异造成了社会主义改革的现实状况,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理论通过市场及地方调节的因素对其进行了揭示,地方协调的角色至关重要,地方内部社会资源的管理不遵循理性的相关规则。为了达到目的,社会上的子系统会做出一定的让步,地方性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经济市场竞争的原则。在我国,不会走西方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道路,而发展模式的变化会随着地方性力量的强弱而不断改变。地方性协调的构建基础是当地的关系网,主要表现在家族亲属之间,指令的侧重点会以地方基础设施的完善为取向,对于关系网的存在,将伴随着机会结构而不平等地分布。
四、结语
新经济社会学者把市场当作社会结构,对于市场构建的基本机制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人认为是网络机制,有人认为是制度机制,新社会经济学的诞生使经济学与社会学在微观上很好地融合在一起,把社会网路正确地引进到经济社会现象的分析中,有效地对经济学的理论研究进行补充,为社会关系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可能性。新经济社会学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推动了社会学与经济学在当代经济社会中的融合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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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涛,胡慧河.“经济社会学”抑或“社会经济学”?———刍议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对视与沟通[J].理论学刊,2015,(9).
[3]刘米娜,丘海雄.市场是什么?———新经济社会学视野下的市场研究:派别理论比较研究及启示[J].河南社会科学,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