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范例6篇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范文1

一、信用评级的概况

1.信用评级的历史

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级或信誉评级,其基本方法是运用概率理论,准确判断出一种金融资产或某个机构的违约概率,并以专门的符号来标明其可靠程度。

现代信用评级的前身是商业信用评级,最早出现在美国。19世纪美国的银行对借款人信用情况不了解,因此需要某种机构向其提供借款人信用情况。在此背景下,路易斯·塔班于1837年在纽约建立了最早的信用评级机构,并于1849年发表了最早的评级理论及方法——信用评级指南。

20世纪初,信用评级有了新的发展。其标志是1902年约翰·穆迪开始为美国铁路债券评级,使评级首次进入证券市场。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投资方式的增多,社会对信用评级的需求不断增加,信用评级所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扩展,评级对象不仅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优先股、资产证券化、中期债、私募、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同时也包括各种机构和团体,如国家、工商企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衍生产品交易对象等。

2.信用评级经济学含义

信用评级制度之所以能延续至今,首先是因为信用评级的结果是客观、公正、准确的,即使在信用评级机构向申请评级机构收取评级费用之后也依然如故。从历史情况来看,评级低的其违约率显然较高。例如,在5年的持有期中,Aaa级的平均违约率为0.1%,而B级的平均违约率为28%。由于信用评级结果是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因此投资者广泛使用信用评级结果,筹资者也请评级机构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级。

其次是因为信用评级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人在决定是否要投资于某一项目时,当然要考虑一系列影响投资回报的因素和相关风险。但是投资项目的所有人或经理往往会对项目的某些方面了解得更多一些(包括所有者和经理人为使项目成功而将投入的努力)。结果,要收集一个复杂投资项目的情况不仅成本昂贵而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由于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会计标准和法律安排有所不同,因此投资者在国际市场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在国内市场要大得多。评级机构公布或有偿向投资者提供客观、公正和准确的有关筹资者的违约概率及是否有能力并愿意及时全额偿还本金利息的相对风险等信息,解决了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最后是信用评级有利于拓宽债券发行者(筹资者)的融资渠道,也可以帮助其降低筹资费用。当评级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有关筹资者的信息是客观、公正和准确的时候,投资者当然会根据这些信息决定其投资方向及价格。事实上投资者通常会选择评级较高的有价证券,如果选择评级较低的有价证券,投资者不仅要求其价格要足以弥补平均违约风险,还要足以弥补可能严重偏离历史水平的风险。即:客观、公正和准确的评级结果实际上已成为筹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入门券,成为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重要因素。

3.信用评级种类

信用评级的种类有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按信用评级方法分类,主要有两种:一是主观评级法,一是客观评级法。客观评级法更多地依赖于公司的财务数据,而主观评级则更多地依赖于专家的判断。由于决定有价证券或债务者偿还能力可靠程度的因素很多,且很多因素是无法用数量表示的,例如管理水平等,因此许多信用评级机构同时使用主观评级法和客观评级法。不过,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以主观评级法为主,以客观评级法为辅;而监管当局则相反,这可能与监管当局掌握的数据和信息更多、更全有关。

按信用评级的对象分类,主要有3种:评级、法人评级和对各种金融工具的评级。评级是对一个国家资信情况的评级。它主要反映一国政府偿还外债的能力及意愿。评级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宏观经济环境、结构和政治结构等。一国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大众参与政治的程度、经济资源、储蓄率及收入分配结构、财政政策和预算的灵活性、货币政策和通货膨胀压力、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债务负担以及偿债记录等都是影响评级的重要因素。除上述因素外,还要考虑到一国的政策和经济状况对该国公共和私人部门外债的影响,并要着重分析研究该国的外汇储备规模,以及该国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获得资金的能力。

法人评级是对法人信用程度进行的评级。按企业性质分为两大类:(1)工商企业信用评级,主要分析工业或商业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偿还能力、发展前景、经济交往中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领导水平等。(2)金融企业信用评级,主要分析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债务负担情况、呆账及贷款损失情况、金融法规政策遵守情况、业务经营及财务盈亏状况等。法人评级一般低于评级。但也有特殊情况,当法人机构的资产多于负债温与政府相比有更大的流动性时,则该机构资信状况可能比机构的资信状况更好。

有价证券信用评级是以有价证券为评级主体的信用评级。该评级分为两类:(1)债券信用评级,是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发行的债券的按期还本付息可靠程度的评级。(2)股票评级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水平及风险的评级。

按货币币种分,可分为本币评级和外币评级。由于债券有本币和外币之分,因此,评级也有本外币之分。不过,外币债券评级比本币评级要复杂得多,因为政府可能施加严格的资本控制,禁止私营部门对外支付,因此,只有当发债者可以提供离岸抵押品,或用不会被国家没收的收益、或由信誉极好的机构提供第三方支付担保时,才可以获得较高的评级。

信用评级还可分为主动评级和被动评级。主动评级是评级机构主动对有价证券或其发行者进行评级。例如,即使无人邀请,标准普尔也为所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且在美国市场中需缴税的证券进行评级。被动评级是指评级公司受有价证券发行者的委托,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级。

二、银行信用评级过程分析

1.银行信用评级过程

银行信用评级的过程与对其他发债人的信用评级过程基本相同。对一个发债人的完整的评级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最初评级(一般由发债方确定时间)和评级审议及变更(通常由评级机构主动发起)。不同的评级机构其评级方法也略有不同,最大两家公司穆迪和标准普尔的评级做法代表着最常见的评级方法。两家机构都是先由评级公司职员与申请评级公司的管理层和政府官员举行会谈。在这些会谈中,评级公司收集进行信用评级所需的公共和独有信息,并了解公司的经营战略及当局的政策。分析员依据这些信息为评级委员会准备一份报告,由评级委员会来确定评级。

最近几年,穆迪和标准普尔还分别提供评级观察和评级展望,做为信用评级的补充。评级观察和评级展望表明了评级机构对未来6-24个月中可能导致评级审议的因素的看法。这些审议一般表示为积极(情况有所改善),稳定或消极(表明基本情况恶化)。

第二阶段是评级审议及变更。在初步评级后,评级机构继续观察发债方的经济和财务状况。当评级公司的分析员认为发债人的经济状况有了重大改变,或由于事态发展要求不得不变更评级时才对外宣布开始对某个发债人的信用评级进行审议。此后,评级机构通常接最初评级的程序对被审议的发债人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发债人的信用等级。一般被审议发债人的信用等级多被调整。以穆迪公司为例,其2/3的评级审议以评级变更告终。

2.银行信用评级方法

银行信用评级过程虽然与其他债券发行人的基本相同,但由于银行是特殊企业,是高风险企业,因此银行信用评级远比一般企业评级要复杂得多。目前常用的银行信用评级方法是以银行所在国的评级为上限,在比较该国银行的实力后,得出某家银行的信用评级。但也有例外,如某银行得到其他国家银行的出资或其他支持时,该银行的信用评级可以高于银行所在国的评级。在对银行进行评级时,不另外进行评级,而是使用已有的评级结果,因此有关评级方法在此不再赘述。

银行信用评级主要从以下7个方面分析研究银行的经营情况:

(1)经营环境。经营环境主要包括:分析一国的整体经济和金融状况(该分析可从债务评级及债务和存款评级上限反映出来)、该国银行在该国经济及金融界中扮演的角色、监管当局的素质、未来监管趋势的转变及银行与监管当局的关系、银行从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企业倒闭对金融体制健全性的影响等。

(2)所有制及经营权。所有制不同,银行的经营方式、管理方式不同,政府对其干预的程度和支持程度也不同。因此在对银行进行评级时要充分考虑所有制因素。

(3)管理水平。首先是分析管理层是否制定明确的战略目标,即:能否找出并能有效、持续达到风险与回报的最佳投资组合;能否沿着这条最佳风险回报投资组合曲线发展。其次是对管理层的能力、经验、直觉、承担风险的意识赝讯及交易系统的可靠性和精密程度、银行内部风气等进行分析研究。

(4)营运价值。分析银行的营运价值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银行系统的营运价值。主要是分析银行受保护的程度、营业地盘及市场准入情况;二是银行本身的营运价值。这主要是分析银行的经营效率(如电子化水平、商品种类和行员数量等)、银行实力(资产规模、市场占有率)、管理层的知识水平、经营策略、目标及经营的一贯性、各种业务的发展潜力等。

(5)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衡量银行创造价值及通过增加收益,提高风险保障的能力。分析银行的盈利能力时采用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定量分析主要采用以下几个指标进行分析:平均盈利资产收益率、利息增长率、净利息变动率、呆账准备金与税前利润的比率、税前利润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成本与收益的比率、支付股息增长率、营业支出与平均资产的比率等。定性分析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它主要分析收入的来源及趋势、工资及其他管理费用支出情况、信贷情况、盈利及亏损的异常变化情况、净利息收入增长情况、净利差变动情况及其他业务盈利情况。

(6)风险程度与风险管理。风险是银行业务的有机部分,风险程度的高低是衡量一家银行稳健与否的最重要内容。在分析银行风险时,采用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定量分析采取以下数量指标:呆滞贷款与贷款总额比例、准备金与呆滞贷款比例。(资本金+准备金)与呆滞贷款比例、贷存款比例、流动性资产与总资产比例(资本金十长期存款)与长期资产比例、稳定资金来源与贷款总额比例等。定性分析主要分析银行现在与未来的资产结构及质量,分析信用风险管理质量及流动性等。

(7)经济资本。分析银行的资本状况时,主要对银行的法定资本水平、经济资本水平、经济资本与整体风险的相关性、银行盈利能力、发行新股的能力。内部资本分配情况等进行分析。在分析资本充足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数量指标:一级资本比率、加权风险资本充足率(BIS)、股东股本与总资产的比率、权益性股本与股东股本比率、资本产生率等。

三、国际上运用信用评级进行

金融监管的概况及新趋势

1.各国运用信用评级进行金融监督的情况

20世纪,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将信用评级运用于金融监管之中。其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二是利用商业性评级机构的评级,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活动。

(1)考核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多数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都有自己的评级方法和标准,且每年对其监管对象进行评级。由于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评级与商业性信用评级的目的不同,它是出于监管的需要,是为了评价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因此所采用的指标和方法也有所不同。

从评价内容来看,金融监管当局不需对本国的资信及所有制进行评价,而商业性评级机构则认为这两项评价内容非常重要,因此评价内容比商业性评级机构的要少。美国监管的评级方法“骆驼”评级法其评价内容只共有五大类指标,即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其英文单词的第一个字母组合在一起就是“CAMEL”,正好与“骆驼”的英文单词相同,所以该评级方法简称为“骆驼”评级法。

从方法上来看,金融监管当局多采用客观评价法,且采用对商业银行业绩打分的方式进行评级。在对金融机构评级之前,通常先走出各项指标的标准及权重,评级时依此计算各项指标的得分,并评出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水平和流动性等的等级,然后再据此评价出各商业银行的等级。等级一般分为五级:第1级为很健全,以下依次是比较健全、不大令人满意、有问题和不合格。

由于金融监管当局的评级是以各项指标的标准为基准的,因此评级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实际上具有指导作用。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评级标准时不仅要有明确的指导方针,要对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有充分的认识;同时也要求各项评级标准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2)利用商业性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经营活动。如年代在成熟的和新兴市场国家,监管当局越来越多地依靠信用评级进行金融监管,以提高资产质量、限制不慎投资活动。其常用的方法是:

一是根据信用级别限制被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或基金)的投资范围。这种方法多用于对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的监管上。如意大利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评级低的票据;智利和墨西哥等国对养老金设定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投资限制。

二是监管当局根据信用评级决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美国货币监理署规定,银行持有评级BBB或更高的债券时可按票面价值记账;持有评级较低的债券时要冲减市值,相应的损失要从资本金中抵扣。1975年SEC开始对持有未达到评级要求的商业票据,以及持有非投资级的不可转换债券的经纪人和交易商设定更高的扣减规定。

三是信用评级与信息披露相结合。利用资信评估信息,可以阻止一些质量低劣,风险较大的证券进入市场。1982年,美国SEC放松了对获得投资级的债券发行者的信息披露要求,1992年,监管当局简化了获得投资级评级的债券发行者登记。

四是评级与市场准入挂钩。1982年,美国政府规定,凡是外国政府在美国发行债券须在发行前取得信用评级。在欧洲,获得信用评级常被看作是的发行欧元债券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且,一些机构投资者或根据官方规定或根据自己机构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只能持有被评为“投资级”的债券。

2.运用信用评级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新趋势

运用信用评级方法加强金融监管出现了两个新趋势。其一是在1999年6月3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修改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即《新资本协议》中首次建议利用外部评级计算银行的风险资产。

《新资本协议》将最低资本标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自律——“三大要素”结合在一起,构成新协议的核心原则,重点在于风险确定和风险管理入新资本协议》指出银行的风险主要有三类,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和商誉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为准确地确定银行的信用风险,《新资本协议》给出了两种可选用的方法:一是对业务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可以将其内部评级作为基础,确定其信用资产的风险权重,依此计算资本充足率。二是利用外部评级来确定银行的信用风险权重(见表1),并将此作为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标准。以表中对政府债权为例,当政府的评级为AAA至AA一时,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为零,A+至A一时为20%。

其二是随着银行在经济活动中作用的转变,银行评级方法和银行监管理论也有了新的发展。传统商业银行的主要作用是金融中介,而信息时代的主要作用是信息中介。这就要求评级机构及监管当局采取新的评级方法和监管方法。据介绍世界各大评级机构正在研究制定新的评级方法,其基本思路是:调整评级内容,以客观评级法为主运用计算机系统对银行进行评级。调整评级内容是指将原来评价银行的五大类指标(资产质量、资本比率、盈利水平、管理水平和流动性),调整为风险状况、回报率和资源效率。以客观评级法为主运用计算机系统对银行进行评级是指今后评级将更多地利用客观评价法,运用计算机系统分别求出风险系数、回报指数和资源效率指数,并以此对商业银行进行评级。

四、建立商业银行经营业绩考核评价

体系对加强我国银行监管意义重大

2000年年初,国务院领导指示,要制定一套指标考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绩。将信用评级运用于银行监管,建立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无论是对加强我国的金融监管,还是对我国建立现代化的商业银行机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可以准确地判断银行的经营情况,它具有银行监管方法无法替代的作用。银行监管主要强调的是银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强调的是银行经营的稳定性;而银行业绩评价体系的主要作用在于评价银行的经营业绩,它不仅对银行的资产质量进行评价,同时还对银行的盈利水平、经营成本、效率及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

其次,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不仅可以为银行监管提供参考,同时可以指出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的方向,明确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过去我们一直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但商业银行仍未摆脱数量扩张式粗放型经营模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没有明确的数量目标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建立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由粗放型经营转变为效益型经营,最终解决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以服务为目的的问题。

其三,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会促进商业银行之间的合理竞争。对商业银行进行考核评价的目的就在于分出经营的好与坏,如果将这一结果与商业银行主要管理者的业绩及升迁相联,将会极大地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及责任心。

其四,建立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将会促进我国银行业完善数据统计系统,提高我国银行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要以商业银行统计数据的真实为基础。在对商业银行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时,须对商业银行统计数据的真实与否进行审核,因此考核评价过程同时也是确定数据真实性的过程。这无疑将促进我国银行业数据统计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并为银行业建立更加科学的管理系统打下基础。

最后,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能同国际同行进行比较。因此它将会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逐步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加入WTO日期的临近,我国银行业将面临越来越大的来自国际同行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要立于不败之地一是要立足于国内,同时也要发展国际业务。而发展国际业务特别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时,必须要达到国际标准,必须与国际接轨。

五、对我国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的建议

1.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不断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由于我国在数据真实性及透明度、谨慎会计准则、银行税收制度、呆账核销制度;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尚未与国际接轨;此外各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基础也不尽相同,例如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及商品种类存在很大差异;再例如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的所有制不同,经营模式也不同。因此在建立商业银行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之初,不能制定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的考核评价办法,也不能在办法中体现各商业银行在所有制、经营基础及模式方式上的差异,只能分步骤制定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的评价办法。考虑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业中占有绝对大的市场份额,因此首先应制定只适用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考核评价办法,待试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考核评价其他各类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办法。即使是适用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评价办法也有必要在试行一段时间后加以完善。

其次是建立对监管当局本身的考核评价办法。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对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评级时,对金融监当局也评价,但我国目前尚没有对监管当局本身的评价。为了提高金融监管当局的效率,加强我国的金融监管,应制定相应的办法,对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最后是积极发展商业性评级机制,提高商业性评级机制的质量,并将其评级结果运用于指导商业银行的贷款及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上。

2.根据我国国情,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监管当局的评级办法

我国商业银行的所有制、经营机制与国际同类银行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借鉴外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信用评级办法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首先,要选取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能够充分反映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这些指标应包括以下内容:资产质量(逾期贷款率、呆滞贷款率、呆账贷款率和信贷资产风险抵补率)、盈利能力(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人均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应付利息充足率和效率比例)、流动性(流动性比率)和资本比率(核心资本比率和资本充足率)。

其次,评价指标的标准应是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努力能够达到的指标。以资产质量为例,国际上虽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均较低,(最高日本1998年其不良资产比率也远远低我国商业银行的水平,日本十家大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分别为:逾期贷款率1.07%、呆滞贷款率3.14%、呆账贷款率1.04%)。据了解发达国家同类指标的标准也设定的很低。因此目前我国尚无法完全套用国际标准,只能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待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提高后再相应调整。但是有些指标是可以套用国际标准的,如流动性比率和资本充足率。

最后是要结合当前金融监管的中心任务。当前我国银行监管的主要任务是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因此在设定各指标的权重时要将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权重设定得很高,而将流动性和发展能力的权重设定的较低。

3.评价办法应能进行时间序列、行业序列比较的办法

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的目标不仅是为评价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同时也是为找出各银行在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出与国际同行存在的差距,为金融监管当局制定金融政策提供参考,为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提供参考。因此评价办法应能进行时间序列、行业序列的比较。

为达到这一目的,我国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办法应以客观评级法为主,即以定量分析为主,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对定量分析结果进行定性分析。要进行定量分析,首先要确定各指标的计算公式,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定量分析公式(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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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本监管 顺周期效应

一、资本监管制度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最低资本要求:新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与巴塞尔协议是一致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是对商业银行风险资本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进行了完善和改进。新资本协议下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是在对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综合测量后得出的,根据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是由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12.5倍的操作风险计提资产和市场风险计提资产之和。在完善和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的同时,新资本协议同时对信用风险的测算方法进行了改革,允许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中的任何一种。其中标准法是根据外部评机构的评级来确定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用适合自己的评级方法,但是商业银行自己的评级方法需要经过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批。(1)标准法:标准法就是商业银行根据外部评级机构(比如穆迪、惠誉、标准普尔等)的评级结果来确定资产的风险权重。该方法相对比较简易,适合于尚未开发独立内部评级方法并且业务种类相对比较单一的中小型银行。但是外部评级机构也是存在自身的缺陷:在整体的政治经济环境并不稳定的情况下,评级机构公布任何的评级结果,往往都会在市场上遭遇被放大的后果(2)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是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创新和核心,在该方法下商业银行需要分别测算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当发生预期损失时,商业银行可以用拨备覆盖来抵御风险,其中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减值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当商业银行发未预期损失时,商业银行就需要动用自有资本来抵御风险。商业银行在满足相关规定和披露要求的情况下,经金融监管机构审批合格后,可以根据自身的自己开发的内部评级模型对风险要素进行测算,风险要素由四部分组成: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其中基础内部评级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内部模型测算违约概率,其它的风险要素以金融监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高级内部评级法规定商业银行自己根据审批合格的内部模型测算全部四个要素。

新资本协议建立了新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完善了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将银行风险扩展为三项,成为了各国监管当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监管框架。但它在增加了资本对风险的敏感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本文将对新协议中资本监管带来的顺周期性问题进行探讨。

二、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顺周期效应成因分析

(一)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的比较

在测量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时,新巴塞尔协议允许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法或者外部评级法中任选其一。内部评级法就是商业银行通过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来测量信用风险,确定自己的最低资本要求。外部评级法就是商业银行根据外部专业的评级机构对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评级的结果,确定需要准备的风险准备金。Kashyap(2003)对1998-2002欧美发达国家的数据进行分析,测算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率,得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具有顺周期性的结论。C.Goodhart(2004)根据美国1992-2003年,挪威1989年-2002年的数据,分别测算了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得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具有顺周期性,并且内部评级法具有更显著的顺周期性的结论。

(二)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重要改进,但是内部评级法不仅提高了风险资本的风险敏感系数,而且加剧了经济的波动性,具有很强的顺周期性。内部评级法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四个: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暴露和期限。因此,我们从最为重要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两个要素来分析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

1、违约概率的顺周期性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下违约概率具有顺周期性。主要是由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度量模型和风险度量时点选择造成的。

(1)商业银行采用Merton等期权定价模型为基础,把企业股东对企业的关系看成一个看涨期权来研究企业资产价值和股本市值之间的相互关系,当企业资产市值不足以偿还企业债务时出现违约。计算得到的违约概率,输入的变量股票价格与违约概率为负相关,股价波动率、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违约概率为正相关。因为变量自身就与经济有着极强的顺周期性,导致了通过计量模型得到的违约概率具有了顺周期性。李关政(2010)用KMV模型对1994-2006年我国上市公司的违约概率进行测算,得出了上市公司的违约概率存在顺周期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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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内控评价

中图分类号:F83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4-0071-02

商业银行架构多数为董事会负责的垂直管理体制,即总行统一法人管理体制。总行下设一级(直属)分行或分设境外分行;一级(直属)分行下设二级分行;二级分行下设支行;支行下设网点的形式进行管理,管理形状呈正三角形分布状态。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的前提,是保证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商业银行要实现持续稳健发展,必须严格执行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建立完整、有效、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评价是检验商业银行内部体系建设是否达标的有效途径。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经营管理目标,通过制定并实施系统化的制度和程序,对经营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价、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商业银行控制体系主要同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与交流、监督评价与纠正五个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要素组成。其中,内部控制环境包括高级管理层责任、组织结构、内部控制政策与机制、人力资源内部控制文化等方面的内容;风险识别与评估包括信用、市场、操作等方面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包括授权授信风险控制、岗位分离与权限卡风险控制、信贷资产管理风险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控制、财务会计风险控制、运行管理风险控制、国际业务风险控制、中间业务风险控制、洗钱风险控制、信息科技及安全防护风险控制、突发事件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控;信息与交流包括信息质量与管理、信息沟通与交流;监督评价与纠正主要包括检查监督履职、纠正与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的定义和内部控制评价的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对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而独立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通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活动,有助于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有助于外部监管部门和内部高级管理层客观全面了解一个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状况,从而达到促进其内部控制过程各体系目标的进一步实现。内部控制评价包括过程评价、效果评价和限制评价三个部分。过程评价是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内部控制活动、监督与纠正、信息与交流等五大要素的评价。效果评价是对内部控制主要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按照重要性原则确定各效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效益类指标、资产质量类指标和案件损失类指标。限制评价是对评价年度内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的重大事件的评价,主要包括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情节严重,受到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署等外部监管部门处罚情况;发生一定金融以上的贪污、挪用、贿赂等内部经济案件的;发生涉案一定金额以上的金融诈骗案件等。

三、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外部监管部门或上级管理部门了解被评价机构的经营及内部控制管理情况。商业银行通过内控评价在排风险、找差距、堵塞漏洞的同时,更多地是可以帮助被评价机构通过评价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从而完善内控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长效内控管理机制,按照内控管理的五大要素,培育良好的内控文化,建立完善高效的风险评估机制,实施健全有效的控制活动,构建科学、完善的内控体系。

1.内控评价促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原则。2007年7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2.内控评价促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其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工商银行从2002年开始从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按业务条线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2003年引入对基层行(二级分行和支行)的全面评价,并把评价分为过程评价和效果评价两大部分,2005年总行开始对一级分行进行全面评价,2007年引入非现场评价指标体系,2009年扩大非现场评价的范围。内控评价的五大要素为控制环境、控制活动、风险识别与评估、信息交流与沟通及监督检查五个方面。拥有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和实施细则、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等,强有力地保障了工商银行实现其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通过近十多年对基层行和五年来对一级(直属)分行的评价,使工商银行内控管理水平得到了显著改善,经营效益大幅提升。

3.内控评价促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出现业务创新、机构重组及新设和关键岗位人员轮换等重大变化时,及时有效地评估和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通过对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作出有效的评价,同时揭示出内控制度的不足和疏漏,在开办新业务、设立新机构和重要关键岗位人员(包括各级管理人员)轮换等重大业务、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化时作出有效的评估,研究对策措施,促进商业银行内控建设得到不断改进。一是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建立内控评价机构,保证其内控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二是借助外部评价机构,实施外部评价。充分重视内、外部对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效果改进措施的评价,促进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走健康发展道路,提高内控制度建设的有效性,保证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完善考核机制,将内控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分支机构行和业务部门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合理设置分值,充分运用内控评价结果。同时,要建立违规必究的处罚机制,防止重检查轻整改现象,树立内控规章制度的权威性。通过对各业务线条制定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进行有效评价,堵塞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

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作用

商业银行的管理层需要了解分支机构内控的效果,监管当局需要掌握金融机构内控的状况,这都需要通过对一个机构内控状况的全面评价来实现。没有有效内控评价,就无法对一个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内控管理情况得出全面性结论,也就不可能为其内控工作的优化创造条件。

1.开展内控评价工作,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大对各级机构内控工作管理力度。内控评价工作在消除业务操作和管理隐患、改善内部控制环境、从根本上建立风险管理绩效机制、持续改善内控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或完善本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促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逐步加大内控管理在经营绩效中的占比,把内控管理状况及评价结果与高管人员考核和离任、责任审计和绩效分配相挂钩。

2.开展内控评价工作,有利于商业完善操作风险防范体系,提高操作风险防控能力。内控评价工作是对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状况的全面体检。通过内控评价工作有利于各商业银行防范操作风险,防止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操作性失误和违规违纪案件,全面贯彻落实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是一项标本兼治的综合性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操作风险防范水平。一是强化操作风险管理员在组织推动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突出操作风险防范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推动形成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齐抓共管操作风险局面。二是强化内控管理委员会对全行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条线进一步落实对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防控措施。三是强化各分支机构建立规章制度的后评价制度,跟踪研究制度执行情况,并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不断加以完善,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防范制度梳理工作不到位带来的风险隐患。

3.开展内控评价工作,有利于商业银行各项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发挥作用,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通过对内部控制五大要素的有效评价,能够确保各项内部控制措施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一是促进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授权控制。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授权控制原则,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严格执行授信控制,对法人客户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二是促进各分支机构执行严格的职责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级机构和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项业务。三是促进各分支机构强化业务监督控制。配置专人对各类核算业务进行有效监督,按照重要性原则确定检查范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四是促进各分支机构建立科学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确保信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保密性、安全性,有助于各部门之间信息进行有效的交流与沟通。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范文4

能否实施新资本协议既代表一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也标志着该国金融体系的国际化程度。中国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具经济活力和增长潜力的国家,在这一问题应该有一个明确、积极和务实的态度。本文从实际出发,结合新资本协议的技术要求,探讨了中国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在战略上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基本政策措施。

一、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必要性

(一)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应对国际同业竞争的需要

内部评级法作为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将资本要求与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有机结合起来,反映了现代银行业务的多样性、系统性和缜密性,代表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我国银行业在内部评级体系方面处于落后状态,由此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2006年起,我国金融业将全面实现对外开放,国外银行将大举进入,它们将依托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与我国银行展开全方位市场竞争。其竞争优势不仅体现在前台营销能力上,而且更多地存在于后台的风险管理领域。如果我国银行体系不抓紧改变现状,而是继续沿袭旧的粗放模式,那就会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化竞争中陷入困境。

(二)实施内部评级法是银行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效率的要求

新资本协定形式上是资本监管,但其本质上越来越多地强调风险监管。风险监管的实质是通过增强监管资本的敏感性,促进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合理配置经济资本。监管当局通过鼓励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可以获得多方面优势:首先,监管当局能够通过内部评级法下的资本要求,更准确、更敏锐地发现银行业务发展中的潜在风险,从而提前采取预控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第二,实施内部评级法可以对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有助于发现资本缺口,及早建立和完善资本补充机制;第三,实施内部评级法可以促使监管当局转变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和现场审查的单一模式,更加重视增加风险监管的技术含量,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三)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商业银行实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现代化银行的风险管理正在演变为一门科学。传统的业务经验必须与精确的数理分析和现代信息技术相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内部评级系统作为计量分析平台,在银行风险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内部评级系统应提供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预期损失(EL)、非预期损失(UL)、有效期限(M)等关键性指标,这些指标不仅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依据,也在银行内部的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信贷管理流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贷政策体系、计提准备金、分配经济资本以及实施RAROC或EVA管理的重要基础,在整个银行业务中发挥着巨大的辐射作用。

(四)实施内部评级法是我国银行业外部环境的客观要求

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中不够规范、存在问题较多,整体上尚未达到国际认可的技术和管理标准;而且,外部评级所覆盖的企业范围较小。如果商业银行采用新资本协议的标准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就必须要求多数企业提供外部评级,这样做成本很高。而如果不评级直接套算标准法系数,大多数信贷资产的风险权重只能定为100%或150%,这将严重降低银行的风险敏感性和资本充足率,从经济上讲是不划算的。

二、中国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可能性

中国银行业不仅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实施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的必要性,还要从数据基础、管理流程、信贷文化、IT系统以及模型工具等方面综合考察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现实可能性。

(一)基础数据支持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数据质量是实施内部评级法的主要障碍,但如果不从现在就着手准备,那么中国银行业永远也达不到内部评级法的要求。

数据质量一般存在两类问题:一是银行数据积累不足,二是企业报给银行的数据存在欺诈。在我国,这两个问题的严重程度都有所缓解。首先,国内几家大银行目前都具备了较好的管理信息系统,1999年国有银行进行大规模不良资产剥离,从2000年起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数据都有系统记录,迄今基本上都有3—4年的数据。IRB法要求至少有5年数据准备,而初步建立内部评级模型只需3年数据。从技术上讲,国内大银行现在完全可以建立内部评级系统了,只不过该系统建成初期还做不到十分精确。

另一问题是数据欺诈。客户数据有水分是正常的,就连国外也不少见,但这不等同于数据欺诈。使用欺诈性数据计算出的评级结果肯定是错误的,而有水分的数据对评级模型只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扰动因素,很多时候模型是可以容忍的。应当承认,现在企业提供给银行的数据很多是未经审计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数据的准确性难以保证,关键是要把水分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范围内。有的银行做过检验,我国制造业财务报表的可信度约为70—80%,商业和房地产企业约为60%;大型企业数据可信度约为80%,中小企业分别为70%和50%。重要的是,数据总体可信度在最近三年有了显著提高。预计,随着内部评级系统的推广使用和信贷管理的加强,数据质量肯定会进一步趋向好转。

从国内情况看,经过近几年数据清洗、数据补录与数据整合,不少银行的数据质量,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方面的数据质量有了长足进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开始建立内部评级系统了,千万不要消极等待,苛求万事俱备再采取行动。

(二)信贷流程支持

新资本协议规定,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不仅要使评级系统具有足够的准确性,而且还要将其应用于实际信贷业务,使之发挥风险防控作用。为此,银行须首先具备一套严格的信贷流程,以充分支持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否则该系统只是一架没有跑道的飞机而已。

信贷流程支持包括两方面:一是系统平台支持,银行必须建立一个面向业务前台的信贷流程系统,业务数据由客户经理和业务经理即时录入,并与后台内部评级系统保持同步联接,实现对信用风险的实时,监测。目前,工、中、建、交等几大银行都已经或接近完成信贷流程系统建设,实现了信贷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自动化和系统化,这就为内部评级法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信贷管理制度的支持。目前,国内不少银行都实行了《客户信用评级与管理办法》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基础较好的银行还制定了《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经济资本管理办法》、《经济增加值考核办法》等。这些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信用风险计量的业务要求和应用规则,为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信贷文化支持

实施内部评级法离不开信贷文化的支持。近些年,通过深化改革与持续发展,我国商业银行正在形成新的信贷文化。首先,银行风险意识得到普遍加强。许多银行都采用风险调整收益来制定发展战略、业务规划和绩效考核。第二,越来越多的银行将定量方法引入风险管理,试图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分析和管理风险损失。第三,开始重视风险预警和预控。随着信贷文化的发展、完善,国内银行对风险本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强调对风险源和风险点实施连续监测,对潜在风险进行早期识别和事前防范。这些都有助于加深人们对新协议的认同,促进内部评级法的实施和应用。

(四)IT系统支持

要实施内部评级法就必须有一个适合于实际业务需要的内部评级系统。该系统的开发和运行需要足够的IT资源投入,同时还要得到银行内部两个主力系统的支持——即信贷业务流程系统和数据仓库。

通常,内部评级数据可从信贷业务流程系统中直接获得,这样可以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前台的信贷业务流程系统与后台的内部评级系统处于平行运作状态。授信业务一旦开始,相关数据就会立即传送到后台评级系统,进行自动化分析;然后,计算结果迅速传递到前台,使其发挥决策支持作用。同时,业务流程系统和内部评级系统生成的部分过程记录和全部分析结果按照统一标准存入数据仓库。内部评级定期所做的参数分析和返回经验都将基于数据仓库中的历史信息来完成。

目前,我国几家大型商业银行均已接近完成信贷业务流程系统的开发建设。与此同时,各行数据大集中工作也已基本就绪,由此数据仓库有望在未来几年内建成。在数据仓库未建成以前,可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或数据集市作为内部评级与风险计量的数据基础。

此外,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升级工作近期也取得了很大进展,预计近期就能实现对各商业银行的双向自动链接。这样,那些数据基础薄弱的银行就可以通过数据批量导入方式,迅速弥补历史遗留下来的管理缺陷,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建立内部评级系统的初始条件。

(五)模型工具支持

尽管许多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开发中将大量精力投入在清理数据和业务逻辑整合上,我们还是要看到,内部评级系统的核心价值集中体现在风险量化模型的技术含量上。比如,KMV公司的市场价值达到数亿美金,不是因为其坚实的基础数据,而是其模型算法上的突破和创新。很多人认为只要数据条件具备,建立一个评级系统是轻而易举的。事实上,忽视分析模型的研究、设计、检验和修正可能导致技术上走更多的弯路。比如,亚洲有些银行曾经使用神经网络模型计算违约概率,结果不仅造成过度拟合问题,系统也严重脱离.了业务逻辑;还有的银行在数据样本不足情况下,使用决策模型进行公司客户评级,造成很大计算偏差。好的模型不一定是最复杂的,但必须最适合银行的业务结构。这样的模型不仅可以提高风险预测的准确性,改善系统运行效率,还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数据质量的干扰,使得模型所包含的智力资源和科技含量得以充分发挥。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提高了对风险计量分析的重视程度,引进、培养了一大批金融工程人才,有的银行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支分工细密、组织严谨的专业化团队,这些都对我国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形成了有力支持。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现在并不缺乏人才,也不缺乏硬件设备,银行管理基础也正在改善,有时我们缺乏的是对新生事物的远见和判断,以及完成一项重要事业的决心。

三、中国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时间规划,实行分类指导

实施内部评级法就必须先建立内部评级系统,定量系统的建立和应用会一定程度上削弱信贷决策者的原有权力,所以做起来可能会受到传统势力的阻挠。如果监管当局不提出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的决策层就很难下决心,于是如此庞大的系统工程肯定干不下去。因此,银监会应尽快制定一个明确、可行的实施规划,最好形成一个比较具体的政策指引。该项政策指引要具有一定强制性,同时也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考虑将国内银行分为三类:A类银行为基础较好的大型国有银行,对这类银行可确立2009年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2012年实施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总体目标,同时鼓励那些条件好的银行先走一步,为其他银行树立信心、探索经验;B类银行是条件差一些的大型银行和条件较好的中型银行,对这类银行要鼓励其联合开发IRB体系,争取在2012年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2015实行内部评级法高级法;C类银行是条件较差的中型银行加上条件较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如上海银行、北京银行等),对这类银行暂不要求其实行新资本协议,但鼓励它们朝这个方向努力,待条件成熟时可纳入B类银行的监管轨道。

(二)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安排

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应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对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降低1—2个百分点的监管资本要求,对内部评级法下的资本缺口优先设置资本补充机制,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升银行的市场声誉,将内部评级法实施情况列入对商业银行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等等,通过这些优惠政策使那些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获得直接或间接收益,以此调动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控的积极性。

(三)成立跨行内部评级工作组,充分发挥监管当局的导向作用

由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牵头成立一个跨行内部评级工作组,其成员是前面讲的A类银行和部分较好的B类银行。从有利于推进内部评级法的角度出发,该工作组的运作模式应该制定得比较规范,而且最好具备一定行政级别。其工作目标是组织、利用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源,制定相关的政策指引和监管规则,促进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的技术传播和经验交流,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技术合作,推动我银行业内部评级法实施总体规划的贯彻落实。

(四)加快联合开发内部评级系统

由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牵头,以国内中型商业银行(B类银行)为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立一个临时机构或公司实体,专门负责联合开发内部评级系统。该机构将各银行业务数据进行集中整合,形成内部评级“数据池”,参与方通过“数据池”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该机构负责运用统一的方法论和分析标准,建立内部评级模型。模型在经过严格返回检验和系统测试后,由各银行自行应用于本身业务系统,但在实际应用以前需经过各银行独立完成参数调试,以免产生“数据池”误导效应。欧洲银行的经验证明,这种方法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幅度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开发周期,非常适合于中小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或建立符合监管规定的计量分析系统。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范文5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三大支柱 风险监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

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马塞尔资本协议概述》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译。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的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1999年6月,朱平译。

3、罗平、孟长安《国际金融组织对新资本协议的反应》,《金融时报》2001、11、10。

4、李文泓:《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的转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6。

5、陈卫东:《新马塞尔资本协议评析》,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3。

6、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4。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范文6

内容提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新标准将对我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产生重大影响,新协议确立的“三大支柱”对我国的银行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尽快了解和掌握“三大支柱”是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论文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三大支柱 风险监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9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9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9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9年至2009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 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睦胁欢细慕屯晟品缦展芾硐低常佣芨返囟攘糠缦铡O嘤Φ模喙艿本值募喙苤氐阌Υ釉吹牡ヒ蛔畹妥时境渥闼阶蛞心诓康姆缦掌拦捞逑档慕ㄉ枳纯錾侠础?BR>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主权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 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匾囊换罚兄诩跎偌喙苤械牡赖路缦铡G康餍畔⑴都喙苤贫鹊氖实惫乖煲脖厝荒芄还乖旃诩喽交疲喙苷叩男形艿焦刈ⅲ环霞喙茏谥嫉男形玫骄勒4佣梢越档图喙茏橹慕灰壮杀荆岣咦橹省?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4。7、王晓枫:《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载《国际金融研究》2002、4。8、刘瑛:《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行资本监管的法律完善》,载《法学杂志》2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