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检验范例6篇

食品安全检验

食品安全检验范文1

对于茶叶的安全问题,先从茶叶原料生长环境谈起,不同品种的茶叶生长的土壤有机质,水分湿度,阴阳面条件等都有所不同,在种植过程中使用的化肥农药等都会影响茶叶的品质与安全。而在茶叶的加工过程中,一般都是鲜叶—杀青—揉捻—干燥—成品过程,有的品种茶多发酵,复揉等工艺。在整个生长、加工、成品到销售环节,存在以下隐患:1、土壤中某些重金属含量超标2、种植过程中化肥农药使用不当造成残留3、加工过程中许多都是纯手工制作,生产作坊和人员存在操作卫生问题4、销售中存在交叉污染,二次污染等。

换个角度再从茶叶检验指标反向谈及茶叶安全问题。查阅资料显示,茶叶卫生检验内容包括污染物限量,有铅、稀土2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有滴滴涕、氯氰菊酯、杀螟硫磷、六六六等9项;茶叶理化性质,项目包括水分、水浸出物、总灰分、粗纤维、碎茶末、咖啡碱、茶多酚等12项;茶叶感官检验包括外形、内质两方面,外形检测干茶的形状、嫩度、色泽、匀净度,内质检测其香气、滋味、汤色、叶底等因素。

笔者也有幸在一家大型茶庄对茶叶的生产、检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了解,他们作为此行业的典型,流程与其间存在的问题具很大代表性。

1、茶庄茶叶的来源大都是江浙一带对散茶户茶叶的收集,这不可避免的造成同一批次茶叶的质量水平参差不平,而送检的样品也只是所占比例极小的一部分,这样茶叶的安全性没有全面的保障。

2、企业的送检费在每年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规定的标准又更新很快;此外,检测仪器贵重,企业无法承担也是不能从多方面确定食品安全的又一个重要因素。所有的命脉都只把控在送检单位单一方面。

3、我注意到检测项目中都只有重金属和农残方面,而一些也关乎茶叶质量与安全的理化性质却并没有涉及。例如水分,含水量,碎末等。因为在南方就曾出现过出售的茶叶发霉现象,虽然在北方发生的几率相对小,并且大型企业能确保此方面安全,但并不意味小型企业与小作坊在出售过程都能做到。

4、卖场茶叶种类繁多,光有机茶就有8个等级,其他更是不用多说。想必每一个品种对于质量安全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但对于老百姓消费者来说,这一块是彻底的盲区,他们只能根据价格盲目的猜测、比较安全性。

近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人们对大规模销售的食品购买也是小心翼翼,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倾向进口食品,消费者的信心和耐心已经所剩无几。而对于离他们很近的茶叶,虽然没有出现过太大的过于爆炸的安全问题,但并不证明不存在问题:

首先,茶叶销售偏向于零售化,流通程度不像生活必须食品那样普遍和大规模,所以问题出现不集中;

第二,茶叶的食用如果出现问题也不像那些问题食品,问题食品一旦食用不久便会出现类似腹泻,头晕等急性、表观明显的症状,而变质茶叶的毒素也许会一日日的积累,短时发现不了,到后期被发现了也不会怀疑到每天喝的茶上,这也造成了它的“相对安全”。

第三,也正因为茶的问题没有被大肆曝光,所以它的安全问题在社会上关注度不够,一些内幕与检验指标不够透明,这块对于消费者而言属于完全的盲区,这样就更造成了一种循环。

像对于铅等茶叶污染物,农药残留例如滴滴涕、六六六等,消费者购买的正规产品在此方面还是比较有保障。而对于茶叶的理化性质,像水分、粗纤维、碎茶末等和茶叶的形状、色以及其香气、滋味、汤色、叶底等,懂茶的行家也许能分个一二,而对于大众,则只能单靠市场口碑与价钱对其评估。

此外,茶的保质期也与保存条件直接挂钩,在此这方面,显然大众的关心程度不够。在南方就曾出现过因茶叶保存不当发霉致使食用人中毒的现象。对于茶叶问题,还存在一些地域上的隐患,不像许多大城市,市场上流通的茶叶都是工场化的、有检验依据的产品,而在云贵高原等一些盛产茶叶的地方,许多都未走此流程就直接在民间流通了,产生的茶叶从来都没有进行农残,污染物等的检测,就被人们天天食用。

在国外,茶叶的检验指标严格按照当地的法规执行。一般各国茶叶检验标准分为茶叶生产国家标准和非茶叶生产国家标准两种类型。前者以出口检验为主,后者以进口检验为主。有些国家甚至将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

例如美国,美国进口茶叶的最低标准是通过不同方式和评茶师的感官审评建立起来的。在1987年制定的“茶叶进口法案”中规定,所有进入美国的茶叶,不得低于美国茶叶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最低标准样茶。各类进口茶叶,根据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管理规定》,必须经美国卫生人类服务部、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抽样检验,对品质低于法定标准的产品和污染、变质或纯度不符消费要求的,茶叶检验官有权禁止进口,对茶叶的农药残留量除非经出口国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或按规定证明残留量在允许范围内,否则属不合法产品。

澳大利亚则需符合海关“进口管理法”,对一般进口茶叶,必须符合下列标准:水浸出物不少于30%,总灰分不超过8%,水溶性灰分不超过3%。而埃及则更严格,进口茶叶必须符合1975年修订的“进口茶叶管理法”规定的如下标准:(1)各类茶叶必须用茶树的新梢嫩茎、芽、叶制成,根据不同制法分为红茶和绿茶;(2)各类茶叶的香气、滋味、颜色、品质必须正常,不得掺有泡过的茶叶、假茶或混有外来物质,不得着色或混有金属物质;(3)茶梗不超过20%;(4)水分不超过8%;(5)灰分不超过8%,其中水溶性灰分不少于总灰分的50%,水不溶灰分不超过1%;(6)多酚不超过(%):绿茶12、红茶17;(7)水浸出物不少于32%;(8)咖啡碱不少于2%。水溶性灰分碱度100克样品中不少于22毫克当量;(9)包装必须是对茶叶无害而适合茶叶储藏的容器。从他们的指标可以看出他们对茶叶的安全问题是相当重视的,并且对茶叶的品质与安全执行相当严格的标准。

综上所述,我想对于国内对此方面需要多加强重视与管理,出台一些正式法规与条例,统一行业标准,争取加大公开化与透明化。毕竟中国人都不想几十年后又看见一个“混乱的保健市场”。

食品安全检验范文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食品安全检验范文3

关键词:食品 质量 安全 检验

中图分类号: TS201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生存下去的根本,是人类生命延续和发展下去的物质条件, 而食物的质量安全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类的生活质量逐渐提高, 对食品质量及其安全性的要求也逐渐提高, 因此, 对食品的质量检测技术和标准有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 我国陆续发生食物质量问题事件,表明我国的食品检测方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纰漏和不足。

1 食品安全检测的意义

食品安全检测直接影响到食品的检测结果, 是食品质量保证的关键, 也是食品检测的一个尺度。 食品的安全检测在国际上越来越受到重视, 国际上为食品安全检测制定了先进的检测技术标准和科学的检测方法。

2 食品安全检测方法及分析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 我国的食品检验方法越来越成熟, 先进的检验方法为食品的安全准确提供了保障。

2.1 食品安全检测指标

食品的安全检测指标主要有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检测、 农作物药物的残留、 微量元素的分析、 有害物质的分析等。 根据不同的食物检验不同的项目。

2.2 检测仪器

除了传统的检测方法, 目前较常用的是利用仪器检测, 主要包括分光光度法、 原子荧光光谱法、 电化学法、 原子吸收光谱法、 气相色谱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等。 以上几种方法可以总结为无机成分分析方法和有机成分分析方法。 无机成分分析方法主要检测食物的微量元素, 主要应用原子光谱法、 离子色谱法和电化学法等, 其中原子光谱法对无机成分的检测有独特的特点,因此作为无机成分的主要检测方法, 也是最准确的检测方法。

(1) 检测无机成分的方法

原子光谱法操作简单、 产生的费用较低、 出结果快, 并且其检测结果受操作人员的熟练程度影响较小。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方法有着悠久的历史、 也是应用较多的方法, 据有关数据统计, 食品检测中, 将近一半都是应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方法, 此方法的最大优点就是操作简单、 仪器简单, 在食品的无机成分检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比如汞的检测一直是被社会关注的焦点, 主要是因为汞可以在体内播散, 沾到水的汞分子, 一旦进入人体内, 尤其是进入人的大脑很难被排除, 而人体内储存过量就会汞中毒, 导致人体器官和神经受损, 而汞目前的检测方法主要有原子吸收法。

(2) 检测有机成分的方法

检测有机成分的方法主要包括气相色谱和高效液相色谱以及分子光谱法, 主要是检测食品的农药残留, 如有机磷、 苯、 有机氯等, 而色谱法是分离混合物和需要检测的混合物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法, 可以检测出混合物, 还可以检测混合物的含量, 操作方法简便快捷、 准确度高、 灵敏度高、 分离效果好、 易于自动化, 因此,检测有机成分较为有效, 比较有说服力, 被广泛采用。

(3) 分子光谱法检测方法

红外光谱法是分子光谱法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其与拉曼光谱法联合检测, 是鉴定化合物、 了解分子结构的一种主要检测手段。食品安全检测方法的发展在不断的进步, 主要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先进的大型设备正在广泛的投入使用, 大型的分析仪使用越来越广泛; 各种分析检测方法联合应用, 如气相色谱和原子吸收联用、 气相色谱和质谱联用等, 检测方法的联用可以相互弥补技术的不足,达到更好的检测效果。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仪器携带方便、 检测现场化。比如检测蔬菜中农药的残留是目前人们比较关注的一个方面, 之前的检测方法主要是气相色谱或高效液相色谱法, 检测结果出来至少要 1 天的时间, 甚至很多天, 检测的成本比较高。 目前, 专门研制出了农药残留仪, 根据农药对胆碱酯酶的抑制原理, 测定蔬菜中有害农药残留量。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可以在蔬菜的生产、 流通等任何环节进行现场检测, 而且很快就可以出结果。 此类检测方法的仪器主要是以分光光度为基础, 仪器携带比较方便, 甚至可以附带在手机上。 此类仪器主要是用电池, 因此可以在室内外随时检测, 从取样检测到出结果一般在半小时左右。 此方法保证了准确度, 检测方法固定, 对检测人员的要求不高。

(4)高效液相色谱法

该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是在一般色谱法的基础上,进行改善与提升所得,主要利用液体作为流动相,并使用高压输液系统,实现对不同溶剂的混合,进而在色谱柱中分离,达到对食品的检验目的。 所以,在食品安全检验的过程中, 高效液相色谱法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最为常用而有效的方法之一。 同时,高效液相色谱法还有一大优点,就是能够将不同极性的单一甚至是混合溶剂装置于色谱柱之中。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液相分离的程度,而且提高了食品安全检验的水平。

(5)食品甲醛测试仪法

该方法主要针对食品中的甲醛进行检测分析,以确定食品中甲醛的含量。 我们知道,近年来,食品甲醛安全问题时有发生,通过甲醛测试仪监测食品中的甲醛含量,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检验质量。 甲醛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有害物质, 尤其是对人的呼吸道影响极大,甚至在大量甲醛的作用下,还会对人致癌。所以,现代食品安全检验强化了对食品甲醛的检测。 对于甲醛测试仪而言,其运用到了泵和微处理及现代电化学传感器。对此,在甲醛检验中,能够对食品甲醛含量进行实时监测,极大的提高了检验水平及质量。

3 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

3.1 食品安全检测人员的文化水平、 素质较低

目前, 食品安全检测操作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甚至是高中文化, 有的是大学生, 但专业并不对口。 食品安全检测岗位工作环境差, 工资待遇较低, 专业的检测人员要求较高, 不会应聘此岗位, 即使是应聘此岗位, 也不能坚持下去。

3.2 食品安全检测的针对性和效率不高

目前, 工商食品的检测工作效率不高, 针对性不强。 现在大部分的食品在进入流通前, 已经由质监部门以及农业部门进行了检测, 工商局在进行食品安全检测时只是在重复之前部门的工作, 并没有进行新的项目检测, 因此, 起不到作用。 一些现制现售的食品在流通中为主要检测商品, 当工商局再次检测的时候, 只是在重复之前的工作, 因此, 由于检测人员的有限, 还在重复工作, 造成了浪费, 没有更好地发挥检测工作的作用。

4 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的建议

4.1 严格规范制度

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制度和检测程序, 在检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正常程序进行。 二是健全食品检测仪器。 对于陈旧的、 落后的检测仪器进行淘汰, 更新设备, 提高检测技术及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三是向上级申请检测费用, 保障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及时更新检测设备以及检测试剂, 逐步形成一个规范的检测制度。

4.2 提高专业水平

一是加强专业检测人员的引进, 充实检测队伍。 食品安全检测工作虽然简单, 但需要谨慎熟练的操作步骤, 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 才能做到准确高效。 二是实行食品监管岗位的专职化。 在引进专业人才的同时, 应对检测人员实行岗位监督, 以食品检测人员为基础, 组成专业的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小组,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室, 实行监管人员抽样, 在检测室统一检测; 实行基层抽样, 统一检测, 提高食品安全检测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4.3 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健全食品检测各部门间的管理工作, 形成一种管理制度。 在抽检时, 根据食品需要检测的成分和有害成分合理的分配任务到各负责检测部门, 分工要合理, 避免重复工作; 在工作上, 各部门之间应相互监督, 各自分工, 严格按照规范有序的程序进行; 在技术保障上, 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中心的信息网络, 统一数据规范, 实现各部门的检测数据实时传输、 资源整合。 以此实现责任归属明确、 部门衔接顺畅、 监管快捷高效的工作格局。

结语

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建设的大事,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生命健康的重要内容。 食品安全检验作为食品安全控制的重要环节,如何在现代技术快速发展的契机下, 将现代先进的检验方法运用其中,对于提高食品安全检验的准确性及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以,在新的历史时期,应切实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方法,在准确性、有效性、规范性及选择等方面,做到更加的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 龚英亮.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 研究 [D] . 安徽大学, 2007.

[2] 王耀忠. 食品安全监管的横向和纵向配置―――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J] . 中国工业经济,2005 (12) .

[3] 周洁红, 钱峰燕, 马成武. 食品安全管理问题研究与进展 [J] . 农业经济问题, 2004 (4) .

食品安全检验范文4

关键词:气相色谱仪;食品安全检验;应用;维护

0引言

气相色谱指的是通过固体或液体构成的固定相,根据气相在固定相内的吸附率展开洗脱表现各种物质的手段,现已被广泛应用在诸多领域。将其应用在食品安全检验中能够达到有害物质检验,但是怎样更好的应用与设备维护也成为企业重要研究课题。

1气相色谱仪技术分析

气相色谱法中,惰性气体是重要载体,由气相色谱仪内添加样品利用色谱法展开分析,是气相色谱组分分析液体的有效方法。气相色谱法适合应用在易挥发固体、液体、气体混合物检验,可以在短期内达到分离。气相色谱仪应用过程为:基于液体或气体流相动条件下,混合物流进另一种液体或固体固定相过程中,因为固定相在各组分中作用力不一,使得滞留在固定相的时间也不同,完成混合物分离。伴随着流动相按照顺序在检测器系统内展开非电量转变。最后,获得与组分浓度生成比例关系的电子讯号,完成记录、计算、绘图。气相色谱法有着较强的灵敏性、高分离率、选择性,其中包含对混合物内物质生成灵敏特殊的响应,即使在的相近性质的异构体也可以达到分离检验。适用于浓度在1ppm以下的物质检测,检测农药残留可以达ppb10-9-PPT10-12。一般条件下,分析时间只需5-10min,达到了信息化操作。尽管这种方法适用于易挥发有机物质和气体检测,不过在特殊环境下可以对固体样品、高沸点物质检测,例如:临床化学、环境保护、药物学。完整的气相色谱系统包含检测系统和分离系统,检测系统即为检测设备,可以将色谱流出物转成电信号。同时,利用数据记录图谱,再进行数据处理;分离系统包含色谱柱,毛细管柱或填充柱,其关键为色谱柱。

2色相色谱法在食品安全检验中的应用

2.1检验农药残留

食品安全检测中,农药残留检验是重要环节,农药残留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对此,应用气相色谱仪的GC/FPD色谱对蔬菜水果的有机磷、有机氯检验,或是通过GC/NPD色谱有机氮农药残留检验,确认类型与含量。另一方面,鱼肉食品中还会存有兽药残留,通过气相色谱仪进行残留检验也是一种可行性方法,例如:GC/FID色谱检测鱼肉内三甲胺量。各气相色谱可以检验食品内农药、兽药量,结果精准,保证市场食品安全。

2.2发酵饮料成分检测

结合酒类音频卫生控制指标,白酒内杂醇油与甲醇是主要检测内容。对此,根据有关标准检测方法进行杂醇油与甲醇量检测,通过气相色谱仪GC/FID色谱检验目标准确检验杂醇油与甲醇浓度,检测结果越精准越符合标准需求。对于啤酒、葡萄酒等饮料可以结合挥发性化合物、风味物质浓度检测,通过HS-GC技术进行发酵饮料硫化物、有害色素、挥发性气体、有害组分检验。结合检验有害组分变化状态进行饮料生产质量检测,保证及时检测有害物质,确保产品质量。现如今,我国食用油多为溶剂浸出法生产,生产时尽管展开了脱溶处理,但也有少量溶剂残留于食品油内。结合标准要求通过溶剂浸出的展开食用油生产,公斤食用油溶剂残留量约在50mg内。人们长期食用会影响人体皮肤屏障功能与呼吸中枢麻醉效果,降低造血功能障碍与神经受损。所以,检测溶剂残留物浓度有着重要作用,而通过气相色谱仪内HS-GC技术检测可以及时检测食用油内溶剂残留物浓度,检测效果精准。

2.4食品添加剂检测

通常为延长食品保质期很多商家会在食品中添加添加剂,但是一些添加剂对人体具有危害性。因此,加强食品添加剂控制有着重要作用,例如:甜蜜素多应用于蛋糕、冰激凌、调味酱内,进而要求加强添入量控制尤为重要。应用气相色谱法进行甜蜜素检测原理为:亚硝酸钠分化甜蜜素形成环乙醇亚硝酸酯在氢火焰内效果显著。在通过亚硝化衍生后应用气相色谱仪内GC/FID色谱检验。另一方面,还可以应用气相色谱法进行防腐剂内脱氢乙酸物质检测,检测使用含量。检验前进行样品粉碎并添入水内,添加亚铁氰化钾与乙酸锌溶液定容。随后,萃取浓缩进行气相色谱仪检验。

2.5钛酸酯检测

众所周知,食品包装多为塑料袋,而塑料袋在生产时为达到透明度与韧性标准,厂家会使用增塑剂等外加剂。这种外加剂自身无毒,不过与食品内油脂、水接触就会产生钛酸酯对人体具有一定危害。塑料包装袋内钛酸酯类物质含量产品达到50%,该类增塑剂和塑料基质之间无化学共价键。不过,与油脂、水接触后处于溶出状态,溶出量和钛酸酯物质含量为正比。溶出后的钛酸酯进入人体产生毒性致癌,呈现慢性中毒现象。通过气相色谱仪内GC/FID色谱有助于检验食品残留物钛酸酯物质,鉴别其类型与浓度。

3气相色谱仪维护方法

为保证气相色谱仪更好的应用在食品检测中,进行气相色谱仪维护成为重要研究内容。首先,密封垫片维护关键在于硅胶,维护时需要对气化室展开检验且及时更换。保养检测时对配管与气路展开渗漏检测,更换故障构件。当气相色谱仪检测效果降低后,技术人员立即处理。第二,做好保养与检验。气相色谱仪应用年限长,伴随着应用时间的延长就会产生较多杂质与有害化学气体进而降低设备应用效果。所以,气相色谱仪维护时定期清洗导热检测器、前置机、绝缘材料,确保检测准确性。第三,使用高纯载气,纯净的氢气和压缩空气,尽量不用氧气代替空气。确保载气、氢气、空气的流量和比例适当、匹配,一般指导流速以次为载气30mL/min,氢气30mL/min,空气300mL/min,针对不同的仪器特点,可在此基础上,上下做适当调整。第四,对新填充的色谱柱,一定要老化充分,避免固定液流失产生噪音。以OV-101、OV-17、OV-225等试剂级固定液,老化时间不应该少于24小时,对SE-30,QF-1工业级的固定液因纯度低,老化不应该少于48小时。第五,定期检查柱头和填塞的玻璃棉是否污染。至少应每月拆下柱子检查一次。如污染应擦净柱内壁,更换1~2cm填料,塞上新的经硅烷化处理的玻璃棉,老化2小时,再投入使用。

4结语

综合分析,伴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对于食品安全要求越来越严格,进而要求有关检测技术也应随之提高。食品检测中应用气相色谱仪有助于食品安全精准检测,保证食品质量以及人们食用安全。气相色谱仪应用在食品安全检验中未来发展空间广阔,设备灵敏性与检测准确性不断优化,能够及时检测出有害物质,保证食品安全,更好的为人们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梁锦填,黎小鹏,姚德祥,等.气相色谱仪测定蔬菜中三唑酮含量不确定度的评定[J/OL].现代农业科技,2018(16).

[2]肖华辉.气相色谱仪自动进样器系统性能试验研究[J].计量与测试技术,2018(03).

[3]李瑞,青青,夏宝丁,等.气相色谱仪常见故障分析及日常维护[J].计量与测试技术,2018(02).

[4]初晓彤,常琳.气相色谱仪日常使用及故障分析与处理[J].低温与特气,2018(01).

[5]朱泽军,吉军凯,汤力同,等.气相色谱仪测定城市污水中苯系物的不确定度评定[J].环境科学导刊,2018(01).

[6]孙荣荣.食品摊贩之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19).

食品安全检验范文5

关键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监测

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以及瘦肉精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们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也关系食品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影响整个食品产业链的生存和利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经济问题和安全问题都有可能演变成政治问题,不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还有损国家和社会形象。因此,在构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体系的过程中,要理清不同食品检验主体的职能,明确相应的生存发展关系,使食品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体系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从而构建相互制约、统一协调、有序发展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体系,确保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

一、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 出厂检验不到位

首先,企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致使产品出厂后无法有效执行检验工作,或者片面地认为出厂检验与产品质量没有直接的关系,只要保证产品原料的质量,就不会出现太大问题。这种错误的想法和观点,使得食品生产企业只有等到出了问题后,才会后知后觉,这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才是影响食品安全质量的根本原因。其次,食品生产企业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产品出厂的检验工作,同时缺乏专业的检验技术人员,为了通过生产许可部门的审查工作,往往是临时安排人员培训,检查过后就不再继续培训工作,致使企业专业的检验人员培养流于形式。最后,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产品检验设备和仪器的投入较少,或者不愿意在这方面增加成本投入,只是为了应付相关检查才不得已配置检验设备和仪器,而且一般都是配置非常低,检验效果较差的设备仪器。

(二) 规划布局不合理

虽然相关部门都在建立自己的食品检验机构,但是多数部门都是从自身的角度考虑问题,没有顾及整体的规划布局。这样就造成各部门之间的检验工作无法协调统一。同时,食品检验机构建设较多,出现重复建设的现象,投入的资金费用不少,但是从单个检验机构来看,其检验能力和效果相对不足。另外,各地区资源分布不均匀,无法有效利用当地资源,加上基层地区缺乏较强的技术力量,致使我国不同地区的食品检验检测工作存在较大差异,无法实现整体的检验管理。

(三) 风险监测体系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水平尚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行业发展速度加快,产业集群数量逐年增加,致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工作量增加,加上相关安全质量控制不完善,环境污染严重,食品生产和消费环节存在诸多食品安全隐患,致使食品风险监测工作量日益繁重;第二,企业设备能力分布不均衡;第三,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第四,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

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体系的完善对策

(一) 落实出厂检验的主体责任

随着食品工业化和产业化发展速度加快,为了满足食品组织的各方面需求,对食品安全进行相应的检验工作,因此食品的检验主体责任应该以食品企业为核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根据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出厂检验和生产许可的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对企业自行检验能力进行考核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实践考核过程中,应将企业自行检验能力的考核机制纳入食品安全检验工作体系中来,并明确其法律效应,按照相关机构的认证和管理以及相关规定,使食品企业自行检验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第二,食品企业检验人员的日常管理执行效率与食品安全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检验人员的技术管理,在食品检测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数据处理等方面提高食品安全质量,确保食品检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检验人员要明确自身职责和权利,严格按照检验工作的操作流程和相关管理文件执行任务,避免出现漏检的现象。同时,还要加强对检验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社会素养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检验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食品检验工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第三,食品企业的安全检验工作好坏取决于企业承担的社会风险因素,首先,由于食品种类较多,消费者对食品质量问题了解较少,而商家对食品质量信息的了解却非常透彻,这样就导致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其次,质量不达标的食品,所承担的违法成本较低,违法收益与违法处罚不对称,致使更多的商家都或多或少的掺杂着假冒伪劣的产品销售。

(二) 科学构建政府检验机构体系

针对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政府食品检测机构必须充分发挥管理职能,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综合各方面的食品安全质量现状,以推动检测机构健康稳定发展为基础,将各项检验工作的内容落实到位。在原有的检验工作上,进一步完善检验机构体系,统筹全局,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和权益,为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体系提供坚实的后盾。

(三) 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规范食品安全检测方法

近年来,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为了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规范食品安全检测方法是现时期迫切需要改善和提高的重要问题之一。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以及检验检测部门等相关部门都要做好交流工作,尽快修订出新的食品安全标准,使其能够统一化、合理化。对于存在缺陷与不足的地方,要补充说明具体的标准形式。同时,要借鉴国外先进标准体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风险问题,在此基础上完善和更新食品安全检验标准。另外,要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指标水平,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我国必须明确“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重要方针,保证我国食品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阶段,有效做好社会管理工作,是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途径,在社会管理工作落实不完善的情况下,食品检验工作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必须任重而道远。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体系将逐步完善和提高,也将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战略目标的道路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肖伦,李大兴.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以重庆市九龙坡区为样本[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2(11).

[2]韩锋,王越.泰兴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调查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0(12).

食品安全检验范文6

论文摘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是摆在质监部门面前的一个大课题,小作坊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小作坊食品大多未经检验,本文就如何从检验方面着手提高小作坊的食品安全进行了论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民生,小作坊劣质食品的层出不穷,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伤害,同时还将造成经济损失,影响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据权威部门统计,10人以下的小作坊占我国食品加工企业总量的70%以上。但是由于小作坊在我国的特殊性,所以小作坊在近期内是无法取消的。“如何提高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呢?”这是摆在质监部门面前的一个大课题。

2007年下半年,历时3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的质监部门已查清各地的小作坊数量、生产产品、生产地点、生产环境、进销货渠道等相关信息。其中主要检查了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进货及产品销售台帐、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和当地质监局签定了承诺书、是否向社会公开承诺等项目。经过普查建档、提整改要求、发放《小作坊产品质量安全基本条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资料,并就相关资料进行培训、督促落实整改要求,经过专项整治,小作坊的环境卫生、进销货台账填写已经比较规范,这些项目也相应的比较好监管。而最主要的就是食品的检验问题。

我们要求食品小作坊建立进销货台帐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要求食品小作坊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要达到要求,要求有技术文件、贮存运输条件,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一个目的:为了产品质量安全。但是产品质量安全怎么知道呢,小作坊没有检验条件、而质监局进行检测又是要收费的,而且费用还不低,不是小作坊所能承受的,这怎么办呢?难道要等出了问题才去进行产品质量治理吗?小作坊能陪得起吗?这会不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呢?笔者认为,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应当依照“统一规划、集中检测和分级检测相结合”的原则,加大食品检测机构的建设力度

(一)集中食品检测机构,加强省级检测机构的食品检验能力提升

省级检测机构是食品检测检验的主要机构,担负着全省食品检验的任务,是全省进行食品检验的主要部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检测项目不全、检验速度不够、检测费用偏高,比如说贵州省奶粉的检验主要是由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完成的:2元一斤的散酒检验费用却需要500元左右。而这些检测机构又大都设在省城,这就无形中增加了检测的运输成本,而质监检验项目的不全,又增加了检测的流通环节和检测成本。所以应当采取合并或者其他方法加强省级检测机构的食品检验能力,将食品检测尽可能全部集中于质监部门,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食品检测流通,便于快速的对小作坊食品安全作出反应。

(二)建立县级和在部分重点乡镇建立食品检验机构和流动食品检验机构

小作坊大都分布在边远地区,而我们的检测机构主要设立在省级,只有个别县级设置了检测机构。这对检测数据的及时传递、检测信息的及时反馈、产品质量好坏的判定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县级和在部分重点乡镇建立食品检验机构和流动食品检验机构

实行食品检验分级管理制度,检测难度小的和检测周期短的可以交给县级食品检验机构和流动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难度大的和检测周期长的交给省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这样可以保证数据的快速传递。保证对食品安全作出快速反应。

二、从经费上给予充分保证

小作坊不检验的一个原因是自身没有检验设施,另一个就是检测费用过高,不愿检测,而且不检测也可以出售,因此造成了小作坊食品检测率过低。在小作坊暂时无法取缔的情况下,根据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政策,可以采取中央拔款和地方配套的措施保证工作经费,具体数额可根据食品小作坊的数量、生产品种、生产周期、检验次数等来决定,小作坊只象征性的交一部分。另外,必须明确规定,未经检验的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上市,而且由质监局执法人员马上将其销毁,这样可以做到应检尽检。

三、灵活机动的培训小作坊业主

既然检验,就只有不合格和合格两种情况,一旦不合格不准上市后必然会影响小作坊业主的经济效益,所以小作坊业主是非常关心食品质量的。因此,检验机构可以就检验结果,特别是不合格产品食品产生的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预防和改进的方法,适时的向小作坊业主开展相关培训,小作坊就能很好的改进生产工艺、把好进原辅材料的关口、增强食品的品质。

四、灵活机动的培训小作坊食品的销售者和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