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业安全管理范例6篇

食品业安全管理

食品业安全管理范文1

目前在中国国内,中小食品企业的生产占据了总的食品企业至少百分之八十的比例,多数都是小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但他们却是城镇居民生活食品的主要来源。因此中小食品企业的食品体系的建立和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 目前中小企业食品安全体系的现状

1.1 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混乱

一是企业没有固定的管理模式,全靠命令和指挥行事。这在刚刚建立或建立不久的私营家族式企业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这种企业里,没有组织架构,没有明确分工,往往一个员工要身兼多种职务,,因此,具有诸多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二是有管理,这类企业比较鲜明的特点就是,有管理体系,有组织架构,有规章制度,但却没有执行。三是有管理,基本上属“照抄照搬”型,却严重超前,管理形式与企业实际运作状况不配套、不协调。

1.2 缺少管理的专业人才

中小型企业大部分都属于家族式的企业,分管各个部门的人员大都没有受过较为系统的教育。笔者作为生产许可证的注册审核员,审核时发现很多的小食品企业没有化验员,有也只是摆设应付检查,导致企业在管理方法上停留在一个较低的水平。食品安全的管理几乎为零,风险很大。

1.3 员工素质低且流动性大

目前我国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文化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员工因为薪金等原因有很大的流动性,这造成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薄弱。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培养出来的人才,人员流动性大,前景渺茫,跳槽频繁。

1.4 小型企业质量环境方面的问题

从小型食品企业的质量环境来看,恶性竞争、无序竞争、市场混乱、缺乏政府政策性支持是影响小型企业产品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如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恶意杀价等行为促使小型企业更多的采取降低价格来参与市场竞争,一些小型企业无法通过提高质量来获得正当的利润,从而导致相当多的小型企业不愿意在质量管理上投入精力和资源。

1.5 食品生产许可证形同虚设

在中小企业中特别是管理人员少,管理的层次少,通常一人身兼多职。企业费劲千辛万苦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根本没有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企业生产。只是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当做一种参与市场竞争时的按码,没有认真履行其中的要求。由此可以看出,小型食品生产企业由于受其本身条件、员工素质、生存环境等各因素影响,再者,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赢利,在这种情况下,小型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自我管理形同虚设,无法靠其自己来保障食品安全。

1.6 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多为被动监管

通过“三鹿奶粉事件”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政府的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监管部门往往是在事件大规模发生以后,已经无法掩盖的情况下才做出反应,而不能在食品安全事件的萌芽阶段甚至在其未发生时就拥制事件的发展。究其原因之所在,除去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主要还是由于政府部门的监管思维不够主动,食品安全监管仍为事后的被动监管,没有认识到政府监管部门本身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所起的重要作用和应当担负的重要责任。

2 中小食品企业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

质量管理界有句名言,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所以在当前的国情下目前中小企业的食品安全靠的还是我们企业自身的管理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2.1 企业最高管理者质量安全意识加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质量安全是食品企业的命脉,是食品企业生存的关键。一个企业要想长久发展必须要重视质量安全,否则都是将被淘汰的。所以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必须要重视质量安全,必须要有这个意识,食品行业比较特殊,有的企业最高管理者一味的追求成本最低化,投机取巧,用劣质的原料甚至是食品中违法的使用化学原料,超范围、超量使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结果酿成了悲剧,不仅给自己,还给多少无辜的人带来了伤害。可以通过行业交流、互联网、以及和政府部门的沟通来提高的质量安全知识,总之,现今学习的渠道是多方位的。

2.2 引进现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目前食品行业中有用的比较多的体系有食品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2008和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9001标准是世界上许多经济发食品达国家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通用性和指导性。ISO22000:2005标准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2.3 落实政府强制的执行的生产许可证体系

生产许可证体系规定了企业必须具备的生产条件,生产和检验设备,各种相应的管理文件。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应当发挥管理的职能,要求生产、采购、质量、销售应按照生产许可证体系文件所规定来要求执行。必须按照要求设立相应的检验部门,人员保证稳定,定期的进行培训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做到产品出厂前批批检测,检测的结果记录需保存好,以便日后查用。

2.4 发挥质量检验部门的把关作用

质量检验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具有鉴别、把关、预防、报告职能,即可以防止不合格品流出,又为预防不合格提供依据。中小企业必须按照有关的要求设立质量检验部门,不能用来应付检查。聘请相应专业的人员,精通食品检验和体系,担任负责人,对生产过程中和产品出厂前的检验负责。同时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这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性,防止人员流动性太大造成质量检验的失误。

2.5 定期自查

这里可以结合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和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审和管理评审来做。由最高管理者牵头,定期组织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检查,有条件可以聘请外面的专家来做。检查涵盖企业的所有部门,检查的要素涉及所有的方面,检查要细,目的就是要找问题。对企业自身的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整改,形成一个PDCA循环。长期下去,对企业自身的管理也会得到提高。

2.6 重视人才、加强人员培训

企业要发展,人才是关键。企业必须有一套自己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方案。人员的培训需要是全员参与的。培训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采用企业内部的交流培训,也可以走出去的形式,让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食品业安全管理范文2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食药监发〔2017 〕35 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档案局制定了《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档案局

2017年3月23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是指四川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包括行政许可、注册审批、质量检测、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是记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载体,贯穿食品药品研发生产、经营和监管工作全过程,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市(州)、县(区、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为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统一管理,接受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本单位领导议事日程,落实分管领导,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人员配备、经费开支、库房建设等方面给予保证,确保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设立综合档案室,作为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和标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确保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利用便捷。

第三章 档案归档与整理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谁监管、谁建档 的原则,将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各业务经办部门和人员均应按照规定,将有关业务档案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后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成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包括:

(1)行政许可文件材料;

(2)审评检查文件材料;

(3)监督检查文件材料;

(4)违法行为查处文件材料;

(5)其他材料。具体归档范围见《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

第十二条 归档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并做到格式规范、字迹工整、图文清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载体材料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成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归入专业档案,档案分类应按照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进行分类整理。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应按卷整理,执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 )标准,采用软卷皮装订并装盒或硬卷皮装订的方式。业务档案软卷皮封面(附录1)、卷内文件目录(附录2)、卷盒脊背(附录3)、硬卷皮封面(附录4)、硬卷皮脊背(附录5)、备考表(附录6)应使用统一式样,采用计算机打印或使用钢笔(碳素、蓝黑墨水)、签字笔或毛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晰。

使用软卷皮组卷,其案卷各部分按下列顺序排列:软卷皮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按案卷号依序排列装入档案盒保存。

使用硬卷皮组卷,其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顺序为:案卷封面 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中涉及非专业性、成套性材料可纳入文书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0 年、10年。各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整理完成的案卷质量应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的相关要求。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 月1 日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电子文件的管理,并按要求做好收集归档工作。电子文件整理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等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把数字档案室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第四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应当由各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各业务处(科、股)室应当在每年6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形成的业务档案按要求规范整理后,移交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移交清册对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并对需要说明的事项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配备档案专用库房、档案查阅室和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管理基本要求,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等功能,配备空调机、除湿机等符合档案保管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和清点,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利用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建立档案借出、查阅登记簿,健全借阅登记、审批手续,做好利用效果反馈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 查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时须填写利用审批表,办理查阅手续。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办案、审计等特殊情况须经严格审批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并须在3 个工作日内归还。确需延期借阅的,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二条 档案利用者对所借阅、复制的档案负有安全、保密责任,不得遗失、污损,严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和损毁档案,严禁转借或将档案擅自带出单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档案的查阅利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档案移交、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纳入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移交。

第二十四条 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提出鉴定意见,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已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填写销毁清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私自销毁任何档案。

销毁档案时,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销人、销毁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清点档案,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在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生损毁、丢失或擅自提供、抄录、涂改、仿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等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食品业安全管理范文3

1.加大宣传力度。一是组织参加全省诚信管理体系试点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我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二是对开展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的试点企业进行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全面介绍和宣传通过评价的我市食品工业企业,重点宣传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情况,企业的发展历程、产品和品牌,强化正面引导,扩大企业影响。

2.扩大建设范围。在继续推动乳制品行业和肉制品行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范围,在白酒、饮料、酿造、食用植物油行业中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力争全年新增一批企业完成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3.扎实有序推进。一是明确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的企业,各地经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食品工业发展情况,在白酒、饮料、酿造、食用植物油等行业中推荐1至2家企业,继续组织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企业名单于4月10日前反馈到我委消费品工业处。二是加强咨询辅导,在省食品工业协会统一安排下,邀请有关省级咨询辅导机构依据QB/T4111—2010标准要求,深入企业帮辅指导,确保帮辅质量,强化服务意识,扎实有序推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三是加快我市食品工业诚信管理体系专家队伍建设,履行评价机构职能,积极开展评价工作,组织专家对已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并试运行3个月以上的企业进行符合性及有效性现场评价。

4.强化制度建设。积极研究诚信激励制度和失信惩戒措施,加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

1.组织参加企业负责人培训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关于“进一步健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培训”的要求,落实省、市政府“专人负责、持证上岗”的规定,组织参加全省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加强对我市规模以上食品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力度,实行持证上岗。重点培训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食品质量安全有关要求、食品诚信体系建设等。

2.组织参加食品安全师培训班。通过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提升职业操守,提高理论与实践能力,确保企业从食品原材料、生产和流通全过程的安全,确保企业有专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为食品生产企业构筑一道食品安全防火墙。

3.组织参加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人员(内审员)培训。积极组织参加举办全省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人员(内审员)培训班,有效维护企业内部诚信管理体系和日常督查,确保诚信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4.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培训机构。在已有培训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培训工作要求优先在我市具有食品专业且教学条件较好的院校内,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培训点,积极完善软硬件设施,强化师资力量的保障,确保培训点教学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水平,为我市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搭建培训平台。

三、加快推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1.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以技术创新为动力,整合各方力量,围绕关键产业链,选择一批具有前瞻性和共性、可在一定时期内能形成产业化的技术领域,加强研发,形成突破,努力提高食品产品技术含量以及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力度,积极组织企业参加新技术、新产品展洽会,为企业扩大应用搭建平台。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创建步伐,加大扶持力度,力争建设一批部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推进食品产业协作创新平台建设。充分发挥高校院所的技术优势,整合“政产学研金”各方面资源,力争在生物制造、功能性食品研发、新型食品包装材料开发等方面建立协作创新平台,并积极发挥平台在产业高端化上的作用。

四、加快推进食品行业品牌建设工作

1.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强化区域和企业品牌意识,依靠树品牌、创名牌、讲诚信开拓市场,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争取我市食品行业全年新增一批部级、省级知名品牌和驰名商标。

2.推进全国食品工业强县建设。组织参加全省食品工业强县建设工作座谈会,交流各地食品工业强县建设经验,贯彻落实食品工业强县考核体系,加强对食品产业转型升级的引导。

食品业安全管理范文4

【关键词】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问题及对策

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2012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是今后食品安全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1]。本文对餐饮业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问题进行相关探讨和建议。

1存在问题

1.1部分餐饮服务单位对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认识程度不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从2012年在原来食品量化分级的基础上,开始《餐饮业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就当前情况看,餐饮服务单位对申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主动性不够,似乎是食品安全机构召集宣传培训后,被动地接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缺乏市场经济动力,不是积极主动配合,需以强制力来保证。突出表现基层低等级C级占绝大比例,但低等级的餐饮经营单位不愿挂牌,对餐饮食品安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1.2量化赋分标准运用不恰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1]评定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9大项和58个小项,每大项10分。其中4分项2个;3分项8个;2分项10个;1分项36个。涉及关键监督项目12个,其中4分项2个;3分项1个;2分项2个;1分项7个。在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加工制作3个大项中各有2个关键,其他五大项各占1个关键项。按规定:有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不评定动态等级;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在人员管理大项中:8.是否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10.从业人员中是否存在无健康证明的人员;11.是否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这当中出现了包含性,其实在餐饮服务单位中无健康证明的人员和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都是在禁聘之列的人员。在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加工制作3个大项中各设10个小项,不论是否是关键项每项小项各1分。由于量化分级工作涉及的项目较多,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且被量化单位存在问题多,因此监督员在标准的理解和掌握上有较大差距。

1.3评分表中评分内容不细化、不严谨在58个评分项目中出现的评分内容定分都是简单使用“是否”来判要求目前还没有一个定。其中有40项是用“是否符合要求”来定分的,没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认可的标准。只有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这个规范文件中推荐的餐具清洗消毒方法;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等。评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和支持不足。

1.4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指导不到位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参加专业培训和参观学习的机会较少,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等先进的管理理念知之甚少,业务能力不强,不能正确地理解餐饮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标准。由于单位存在的问题差异较大,增加了指导难度,检查发现部分餐饮单位没有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顺序予以布局,没有做到由清洁区向非清洁区过渡;有的餐饮单位将主食仓库设在厨房的最里面,蒸汽湿度大,不易通风。这与监督指导不到位有关。

1.5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积极性不高监督机构将取得不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誉度的餐饮服务通过发文以及媒体告知,并在餐饮服务经营者显著位置挂上不同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誉度的标识,但是消费者的参与性不够,他们在消费过程中往往注重价格、品牌、服务,只是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了才注意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远未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本意。

2对策

2.1加强宣传力度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监督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广为宣传,使各级政府、各类企业、消费者都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自觉承担起在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中的责任。重点要使餐饮服务单位的被动性接受变为主动性的行为要像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一样,成为自觉的行动,促进经营者提高自律。为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大力度、广泛的宣传,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要求告知餐饮单位和消费者;另一方面公示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信息,通过宣传好的、信誉度高的单位,引导居民享受好的餐饮卫生服务,同时,对不积极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卫生条件差的餐饮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或曝光,以此加强管理、扶优济强,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选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2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机制首先是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队伍,培训现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采取走出去进修,请进来培训的轮训制度,考核成绩合格上岗,不合格者待岗自学,定期给予复考机会,再达不到标者实行待岗。第二,向社会招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招聘食品安全知识与法律知识兼备的人才,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选择有志于食品安监督事业,又知识丰富的人才。第三,大专院校要设立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专业。培养专门的人才。其次为了保证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的有效实施,要制定以下制度作为保证:

2.2.1领导小组会审制目前,我国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是以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为行政执法主体,中国各级政府成立了卫生监督所或食品药品监督所,作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隶属单位,具体承担公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执法工作。成立领导小组会审制,分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计划、组织、评价等工作,处理工作中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方案、制度、程序标准。领导小组划分为三个小组,分别负责资料及建筑卫生评价、关键项目评价及一般项目评价。

2.2.2实行审评组长负责制审评组长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2.2.3建立审评考核监督制度按照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审评考核做到标准公开、尺度统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所以要建立和健全审评考核监督制度。要突出对依法履行职责、完善监督制度、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等方面的绩效考核,确保各项监管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2.3完善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按类别、规模进行修改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使大、中、小型餐饮单位,都有可操作性强的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细化量化分级评分表。

2.4承前启后,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鉴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在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制度的基础上推行的,创新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工作方法,必须要和当前和发展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力求通过该制度能对餐饮业进一步规范管理,逐步走向正规,使其更加充满活力和竞争力,力求通过对监督项目量化有助于减少监督检查中的随意性,增加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我们必须认识到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的实施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是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在我国刚刚起步,还在摸索阶段,各地的饮食习惯都有所不同,沿海开放城市和内陆城市、城市和农村的经济水平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应根据地区的不同情况、民族特点及各种不同类型监督的需要,制定出与当地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经常性食品安全量化标准。这些量化评分标准的制订要向社会公开,对各餐饮服务单位单位软硬件要求应互相结合,可操作性强,同时要保证量化分级评级的质量。这就要求我们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目前我国餐饮服务单位者的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存在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同时伴随有大量的农民进城开店以及一定数量的非法无证经营等社会问题。从目前全社会公民的卫生意识、食品安全监督人员数量、装备和监督管理范围、监督管理能力等各方面情况来综合考虑[3]。

参考文献

[1]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

食品业安全管理范文5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核,并取得《证明》。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试,并获取《证明》。

《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五条 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对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经营业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优先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员条件承诺制,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申请办理许可等事项。但应在取得许可后一年内通过全省统一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取得《证明》。

第六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核题库,制定每年继续教育内容实施指导意见,对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和履行情况负责监督、指导。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考核工作。

第七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网,提供政策宣传、培训指引和考试等工作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八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员档案数据库,并纳入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并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应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职员工,工作原则性强,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生产单位:

1.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白酒、食用植物油、大米、肉制品、面制品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中级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

2.其他食品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食品经营单位:

1.大型餐馆、供餐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含餐饮连锁企业及总部、有销售食品的连锁药店总部和含食品制售大型连锁超市及总部等)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2.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4.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拟订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本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全省统一的培训大纲和要求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促进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制订并落实有关整改措施;

(四)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五)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对不合格食品召回;

(六)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管理;

(七)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八)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还应定期全面汇总本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召开食品安全分析会和年度食品安全自查、回顾分析会,查找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食品生产记录,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验收记录、投料使用记录、成品检验及出库记录、销售台账等;定期组织企业开展质量保证体系的内审工作; 参与食品出厂后的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 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汇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提示食品安全信息; 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

1.原辅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2.关键物料供应商的审核和批准;

3.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4.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5.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合格的批准;

6.食品成品放行的批准(放行标准包括该批产品实际生产工艺和配方与已备案的工艺和配方一致;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产、质量控制文件和记录完整;成品检验合格且记录真实、完整;不存在其它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7.批生产记录的批准;

8.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十)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现本单位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有权向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章 培训和考试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食品安全职业道德规范;

(三)食品安全专业知识;

(四)食品生产加工操作技能;

(五)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与能力;

(七)其它应具备的知识与技能。

第十八条 报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人员根据单位类型和《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大纲》有关规定,可自行完成考前培训,也可选择参加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有关考前培训辅导。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采取计算机网络在线方式。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高、中、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分别不少于8学时、6学时和4学时。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证明》视为自动失效,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会机构具体承担食品管理安全员的考试和每年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考前培训(含继续教育)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设置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具备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

(二)4名以上具备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学历和管理经验的师资人员;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培训教室和保证教学正常开展的管理制度;

(四)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培训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承担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设置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法人资质证明;

(二)具有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考核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三)考试机构应具备对考试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并能实时上传至监管部门的设备设施。

(四)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考前培训(含继续教育)的社会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开展培训,并建立详细的学员培训档案,包括学员名单、培训日期、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教材、授课师资等内容,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师资应当参加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开展授课。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在教学过程中增加食品安全操作技能方面的现场模拟培训学时。

第二十八条 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的机构不得对有关工作进行再次委托。

第二十九条 培训和考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机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委托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一)招生信息夸大事实或者假借政府监管部门名义,误导学员的;

(二)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规定的课程和学时要求组织培训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开展培训或考试工作的;

(四)机构评估培训效果或考试秩序较差的;

(五)一年累计接到三宗以上关于培训质量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六)培训、考试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七)核实有将培训业务进行再次委托行为的;

(八)其他影响培训和考试公正性、严肃性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专业知识水平和日常履职等情况列入日常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监管部门日常检查的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限期参加学习培训或考试。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员抽查考核结果,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扣分情况记入《证书》,一年内累计扣满10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一)没有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建康检查或者没有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上岗的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的,扣2分;

(三)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或健康档案的,扣1分;

(四)没有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扣2分;

(五)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六)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和评价的(包括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理意见等),扣2分;

(七)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八)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按要求报告的,扣2分;

(九)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故的扩大或情况恶化的,扣2分;

(十)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扣2分;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员的;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抽查中考核达不到要求的;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不到位;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每年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食品业安全管理范文6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不仅使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影响,还对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困扰,使得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在低位徘徊,在此背景下,加强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机制的研究很有必要。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比较,分析现阶段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国外相关监管机制对我国所起到的借鉴意义,以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发展。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比较

食品安全状况能反映一个国家总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民众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加以关注。不断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但会影响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会造成消费者和食品行业生产者的对立情绪,更会降低民众对政府的总体评价。食品安全已成为关乎我国经济、社会乃至政治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现状

2003年4月,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承担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能,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仍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履行自身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这标志着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2004年8月,为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立了“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明确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监部门负责餐饮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工作;但同时多头监管造成的弊端也逐步浮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获得通过,同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从法律层面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的一个亮点是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2013年的政府机构职能调整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又做了重新划分,原先由质监部门监管的食品生产领域,由工商部门监管的食品流通领域全部由食药监部门进行监管,避免了长期以来一直被诟病的多头监管。然而,从2003年至今,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工作一直在摸索中,始终也未能找出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二、国外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情况

发达国家的食品管制模式不尽相同,总体可归纳为以下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分散型监管机制,即食品监管由多个部门共同履行,但是通过设立综合部门,解决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问题,通过各司其职实现共同目标,其首要特征就是按照食品类别进行分工,以保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制。另一类是以欧盟为代表的集中型监管机制,即由一个独立的部门对食品养殖、生产、流通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管制,该部门的管制权拥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受所在地政府的管辖。

(一)美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机制

美国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机制被公认为是非常成熟和有效的,这主要依靠一个完善和强大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该体系具有很高的公信力,体系内容包括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高效的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迅速及时的食品召回制度等。美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机制中的最高机构是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会向总统直接负责,下设8个政府部门共计15个机构,按食品类别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主要有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农业部(USDA)和环境保护署(EPA)[1]。美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机制中,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互相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美国政府同时建立了联合管理网络,将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纳入其中,统一进行管理[2]。在美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机制中,政府的监管职能与企业的管理是互相独立的,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拥有充分的自,政府鼓励企业在管理中采取先进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相对独立的监管环节杜绝了政府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弊端。

(二)日本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机制

作为亚洲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典范,日本在立法、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效和监管机制方面卓有成效。在法制方面,《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日本两大食品安全的基础法律。《食品卫生法》是日本第一部食品安全法律,该法从1947年颁布实施,先后共修订了10余次。日本国会在2003年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该法是一套保证食品“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质量安全的控制体系,表明日本政府确保食品安全的决心。此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相关规章和制度,为制定标准,质量保障和执法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2001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开始建设牛肉追溯系统,规定牛肉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追溯制度;随后日本农林水产省正式决定在猪肉、鸡肉和水产养殖行业全面推广追溯系统。截至2004年,日本市场上出售的每一块牛肉,都能通过产品标识查明牛肉产地等详细信息,初步建成了牛肉追溯体系。日本还在2005年开始建立食用农产品认证制度,对进人日本市场的农产品进行认证。日本在2003年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其隶属于内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构成了新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机制。在职能分工上,厚生劳动省负责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农林水产省负责初级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性;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估,监督政策的执行情况[3]。

(三)欧盟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机制

2001年,欧洲发生了疯牛病和二恶英等食品安全问题,在此背景下,2002年欧盟食品安全局(EFAA)正式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是欧盟的直属机构,内设管理委员会、9个风险评估小组和6个科学小组[4]。欧盟食品安全局认为必须加强食品监管的执行机制,要求各成员国加强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包括以下方面:动物饲养、污染物和农药残留防治、新资源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农业控制机制。欧盟食品安全局不直接制定规章制度,只是对整个食品供应链条进行监管,负责“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质量安全监控,对农产品和食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定期向民众公布评估结果。欧盟食品安全局职责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负责欧盟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立法和政策;二是与成员国及欧盟紧密合作,交换风险信息;三是为欧盟成员国和议会等决策机构对食品安全风险提供独立、科学的评估建议;四是为欧盟各成员国公众提供食品安全方面的科普信息。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建立完善了欧盟内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统一了食品安全标准,也为欧盟各成员国在全球食品贸易竞争加上了助推器。自20世纪60年代起,欧盟陆续实施了《食品卫生法》、《通用食品法》等20多项法律法规,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体系。欧盟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规范要求,主要包括动植物疾病控制,食品企业生产规范,进出口食品准入规范等。欧盟于2006年颁布了《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欧盟对食品及动物饲料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了加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的食品。在处置机制方面,欧盟建立了快速预警系统,为欧盟成员国提供交流的有效途径,其中任何一个成员国发现有关饲料、食品安全隐患会及时通告上报。经核实后,欧盟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包括产品下架,暂停进口该类食品。快速预警系统定期预警及信息通报,并公布不符合欧盟标准的食品,包括来自欧盟成员国及非欧盟国家的各类食品[5]。

三、国外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从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机制的特点来看,这些国家具有法制机制完善、执行机制统一、处置机制高效等共同特征,有以下几点启示与借鉴:

(一)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就立法体系而言,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统一立法体系,既以一项食品安全基本法为蓝本,具体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体系,按照食品类别的区分,制定不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再以规章制度加以补充,构成了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6]。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明确食品企业的职责,促使食品行业的发展规模化、规范化,提升食品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以饮用水标准为例:目前,我国实施的(GB17323)国家标准有40项,而日本的饮用水标准则超过100项。

(二)迅速有效的召回机制

在美国,负责食品召回的部门主要是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其在法律的授权下负责召回问题食品。美国依照食品问题可能导致的危害将食品召回分为三个层次,同时制定了食品召回的具体程序,包括:企业提交召回食品书面报告;FDA对相关食品的评估报告;制定召回计划;实施召回计划四个步骤[7]。召回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主动召回,另一种是政府责令召回。美国食品召回通常是在行政部门的监督下,由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责令召回的情况很少见。FDA每周会公布食品召回情况通报,内容包括召回食品的品名、配料、生产商、召回原因、销售量、所在市场等。美国法律规定,企业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可以主动召回,否则会面临罚款、查封产品等追加处罚,严重的会导致企业倒闭,召回工作结束后,FDA会对被召回食品是否已被销毁或采取恰当措施进行确认。

(三)确立食品企业的主体责任

“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监管出来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户必须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8]。政府的职能是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企业按照要求执行,无需大包大揽。美国、欧盟和日本通过立法和配套措施,迫使食品企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借助市场的力量,逐渐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管理。

(四)注重信息沟通

美国、欧盟和日本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中都设立了风险监测的专业机构,主要职能是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隐患和信息,提供应对办法和防控措施。在上述国家中,所有信息都会被录入食品安全信息系统,该系统通过定期公布食品安全市场监测状况、通报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使消费者得以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状况。

四、建议通过上述启示,作者提炼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推动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体系

推动政府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法制体系,必须从两方面着力:一是法律法规,二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然而却忽视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以食品中检出致病菌为例,生产企业与小吃店生产经营的食品一旦被检出,均将处于5万元的处罚,法律的合理性以及如何完善实在值得思考。再比如“饿了么”、“外卖超人”之类的新型业态,在颠覆我们消费习惯的同时,对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均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注重饮食的民族,因此各类小食层出不穷,诸如小笼包、崇明糕之类大众颇为喜爱的食品,相应的标准却一再缺失,给执法部门、企业造成困惑的同时,也难以让我们民族的优秀产品走出国门,造福世界。

(二)理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核心机制

《食品安全法》对目前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机制进行了优化,为了更好地进行协调沟通,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但从长效机制来说,构建“大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势在必行。唯有将属于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集中整合,组建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其对食品养殖、生产、流通、餐饮和消费全过程实行无缝监管,才能真正解决一些剪不清、理还乱的问题。我们也始终坚信,这会逐步成为食品监管职能转变的发展趋势。

(三)推动食品企业及行业协会承担主体责任

要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企业和行业协会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是必不可缺的一环。食品安全的关键在企业,毕竟企业作用是内因,政府的监管只是外因。作为主人翁,只有食品行业的整体素质提升了,自觉承担起自己的义务,政府的监管才算有实质性的成效,食品质量才会有保障。而食品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各方面的协调机构,承载着联系沟通政府、企业和市场的重任,又是促进公平竞争、提升行业服务、实现行业自律的社会组织。因此,食品行业协会应该承担起部分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帮助政府建立起运转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发挥在食品方面的专业性,为食品企业、政府部门、消费者提供咨询和支持;积极推动行业协会独立开展风险监测,对于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预警,切实杜绝食品行业潜规则。

(四)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为了构建全社会关心食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氛围,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是必不可少的。政府部门应该转变思想,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食品监管部门,我们认为应该以指导为主,这样将有利于企业、行业的发展;弱化政府行政监管的职能,更多地去发现问题,对屡次违规的企业予以最为严厉的处理。加强对违法违规的企业、产品以及涉及行为的曝光力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于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信息、抽查情况、查处违法案件信息及时录入平台,实时向公众。监管部门还要加强舆情关注,对于微博、微信等传播的食品安全事件及时跟进调查,属实的及时核查处置,不属实的第一时间予以澄清,不再让食品安全事件处于阴影之中。

五、结语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积极的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最后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道路,让监管机制得到有效的落实、沉淀,才是我们政府部门最大的突破和成功。

作者:杨宇 吴智敏 单位: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参考文献

[1]许先华,范彬彬,杜德庆.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对中国食品监管的启示[J].湖北农业科学,2011(21):4534-4536.

[2]HensonCaswell.Foodsafetyregulation:anoverviewofcontemporaryissues[J].FoodPolicy,1999,(24):589-603.

[3]卢凌霄,徐晰.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中国的借鉴[J].世界农业,2012(10):4-7.

[4]孙娟娟.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和实践[J].太平洋学报,2008(7):16-22.

[5]秦富,王秀清.欧美食品安全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1-380.

[6]王中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上海经济研究,2007(7):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