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论文3篇

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论文3篇

第一篇

1分析法制教育对于大学生理国的影响程度

当再被问及“面对中日争端而引发的抵制日货的种种示威游行活动中,您会参与其中吗?”21.69%的学生选择了“不会”,37.11%的同学选择了“会”,另有41.20%的学生选择了“追随大众”。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大学生在面对极端事件时,表现得还是不够理性。并且我们将此题和上一题进行综合的分析比较发现,在此题选择不会参加示威游行的21.69%的学生中,有高达91.86%的学生是之前就对《示威游行法》有相关的了解。而相比之下,那些坦言会去参加示威游行的学生中,正如我们所预料的那样,其中绝大多数的群体是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甚至有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是很清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导致大学生缺乏理国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当前缺乏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要想实质性地解决这一问题,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我想这不能单纯地仅仅靠学校教育来解决,更多的是需要来自社会、家庭以及个人等多方面的协作,共同加强法制教育,倡导理国。从而积极树立大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更多怀有朴素爱国之心的大学生更好地去实现自己的爱国梦想,使他们将冲动化为理性,用更加全面客观的视角去面对国际风云的变幻,在真正意义上成为一个具有理国思想的新青年。

2增强法制教育倡导理国的对策

2.1社会创造法制环境,倡导学生理国

社会作为全民的大学堂,应为全民教育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在如今这样一个积极倡导法制社会的时代,为积极引导当代大学生理国,社会有必要做出多方面的努力,积极创造出一个良好的法制学习环境,让全民尤其是作为国家新一代主人的大学生全面地普及学习法制知识,进而做到理国。国家应该出台相关的全民普及法制知识政策,甚至在全国的大街小巷张贴法制小常识海报等,由此将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普及到全国各地。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各种各样的信息大量涌入,加上网络的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更是飞快地提升,博客、微博、人人等网络日志出现。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种负面的消息也就迎面而来,对于价值观人生观尚未成熟的大学生来说是一个十分严峻的挑战,他们常常会受到这些负面消息的影响。就拿前段时间的钓鱼岛事件来说,各地都纷纷举行了游行示威活动,结果导致了严重的暴乱,这不得不让我们警醒。如何去营造一个有利于大学生理国教育的环境?首先,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明确相关的规定,明确惩罚制度,对于一些不理性的爱国行为要进行及时的教育,严重的要适当地处罚,更甚者要进行法律追究,同时展开各类理国法制教育的活动,营造理国教育氛围。再次,加强传媒建设,各大传媒公司以及网站要提高道德建设,对于一些极度负面的消息要加以屏蔽。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现代化的科技进行有利于全民学习的法制教育活动,做到随时随地的全民法制学习。

2.2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倡导学生理国

首先,学校应当进行各种法制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大学生的法治理念建设,让大学生更多地了解法律常识,学校拥有着一个很好的教育环境,可以带给大学生很多的启迪。其次,学校要创新法制教育方式,多采用一些大学生更容易接受、更加喜闻乐见的方式,比如开设校园贴吧,供大家讨论,充分利用好网络这个媒介。还可以通过完善校内广播、校内报纸进行宣传教育,多多鼓励学生自己开展法制主题讲座等等。通过不断发展校内文化来达到法制宣传、理国教育的目的。最后,老师更是要起到带头的作用。要积极主动将学生引导到法制学习、理国教育当中来,老师可以积极带队组织同学们参加学校的法制学习小团队,让学生主动地接受法制教育,由此将被动的学习方式转化为主动,相信这样的学习方式能够带来更有效的成果。

2.3家庭营造法治氛围,倡导学生理国

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的影响对于孩子的成长来说十分的重要。对于大学生的法制学习、理国教育而言,家庭环境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作为父母应当做好典范,懂得基本的法律常识,明确什么是理国,然后才能言传身教,才能对自己的孩子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父母要自觉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不要参加非理国教育活动,同时从小就教育孩子学习法律小常识,让孩子从小就明确地知道什么才是真正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并且违反相关规定是要受到相关法律的严重制裁的。这些对孩子来说都是成长教育这一课中所不能缺少的重要一点。良好的家庭学习氛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之一,对于子女的教育,不单单是依靠学校就可以解决的,它更多需要家庭从小就对孩子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要想使孩子更多地了解法律,学习相关的法制知识,家庭教育在此也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4个人提升法制修养,倡导学生理国

身为一名当代大学生,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是理国,什么样的行为不是理国,要有自己的判断和理解能力。并且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追求的更多的是一个人的综合素质能力,不仅仅只是单纯的课本知识学得好而已。就像在如今这样一个法治社会,我们需要的是全方位的学习,我们需要学习了解更多的法治知识,以此来不断地充实并且提升我们自身的修养,我想首先将我们个人的法治修养加以提升,那么接下来自然而然地在谈及所谓的理国,我们就会用我们更加理性的思维去看待和思考这一问题。大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决定了这个个体的行为修养。如若一个大学生有着较高的素质修养,他自然会主动改善自己的缺点,接受正确的思想。所以,在这个层面上来讲,大学生自己也要意识到这一点,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修养,增强对法治的学习,提高对理国的认识。另外,提高了自身素养,对理国教育也就能更好地接受和理解。这样一来我们在提高自身法制修养的同时也提高我们对理国的认识。这是一个双向的过程,所以,在大学生理国教育上,提升大学生的自身素养、增强法制学习也是至关重要的。

3结论

结合当今时代的发展,将大学生的爱国教育与实际紧密相连,在积极倡导法治社会的今天,更是需要我们将爱国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要深入持久地把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进行下去,加强新形势下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要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地进行下去。要克服在形式上重视、轻视实践的习惯,也要避免为教而教,为渗透而渗透,为活动而活动。要想将理国教育做得深刻而彻底也绝不单单仅是靠某一个团体的贡献,它需要我们社会、学校、家庭以及个人的多方面全方位的共同努力。爱国就要爱得理性,爱得深沉,爱得有效,要把朴素的爱国情感上升为理性的爱国精神。爱国的本质是要利民,要有热情,要有本领和方法,所以在爱国行动中要顾大局,识大体,明大理。大学生只有把个人发展与国家前途命运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作为未来祖国建设者的新一代青年,现在我们有义务不断提升自身价值,从而为祖国明天的建设而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者:赵含笑 张军生 单位:大连大学

第二篇

一、认识主体系统理论下的案例选取原则

(一)能力系统理论下的选取原则

能力系统是主体认识的另一重要系统,它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认识能力的自然基础、知识背景和经验背景等。能力系统理论客观上一方面要求提升能力以便于满足认识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求客体供体符合主体能力要求以便于实现认识。后者给案例选取的启示是案例选取要坚持适应性原则,即案例要与学生受众的认识能力相匹配,能够被相应大学生群体所理解和接受。一般而言,法制教育中的大学生多非法学专业学生,选择教学案例时要结合学生特点以及教师的能力等因素,对初学法律的学生,一般要选用综合难度较低的案例。

(二)调节系统理论下的选取原则

调节系统也是主体认识功能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基本构成成分是以情感和意志为主包括信念、习惯、本能在内的各种非理性的心理要素。这些心理要素不具有观念反映功能,因而不直接属于主体认识能力的组成部分,但对认识能力的发挥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一方面,高尚、积极的情感和情绪感染人的精神和热情,激发认识潜能,另一方面,低劣的、消极的情绪和情感则起到抑制作用,弱化认识主体对认识的追求。弗洛伊德曾把意识比作一座海洋中的冰山,海洋上露出水面的冰山之巅是显意识,而在水下还有一个看不见的庞大的冰山底部,即非理性和潜意识。可见,对调节系统的把握非常重要。调节系统理论给案例选取的启示是,案例的选取要坚持积极性原则,激发学生积极情感,转化学生消极情绪。首先,应更多选取积极的、正面的法制案例,要以提高学生法制思想水平、规范学生行为为核心内容,通过案例来教育学生树立基本法制理念,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如果在教学中不突出思想性,而是一味地把社会上流传的那些人们借以发泄自己不满情绪的顺口溜,反面典型事例进行渲染,那将会产生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其次,正确处理反映社会消极现象、敏感问题的消极案例。越是敏感的问题,越是受到社会的关注,学生也越关心,如果教师在教学中只是大力宣传和强化社会的积极面,回避甚至掩盖社会的消极面,反而会激起学生的好奇心,甚至叛逆心。因此,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以开放的心态,敢于把社会生活中的消极法制事件经过整理作为案例引入课堂,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分析,找出原因,指出危害,得出合理的结论,释放学生受众的负面情绪。

二、认识中介系统理论下的案例选取原则

认识的主体系统和客体系统是认识系统的两个基本子系统,但两者不是直接相互作用,二是通过中介系统而进行间接、复杂的相互作用。中介系统包括物质工具系统、知识工具系统和语言工具系统。

(一)物质工具系统理论下的案例选取原则

物质工具系统理论认为,人的认识同动物反映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就在于动物只能利用其自身的生理器官直接地反映自然事物,而人则在劳动实践活动中创造出了生产工具,并逐步分化和形成了作为认识中介的物质工具。物质工具系统理论对案例教学的启示是,案例教学要充分借助教学工具的力量提升教学效果,换言之,案例的选取要便于利用教学工具或教学媒介。例如,所选取的案例,便于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播放网络下载的案例图片,便于播放影视教育片,便于播放“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的电视片,便于引入讲述式、讨论式、模拟法庭等多种教学形式,等等。

(二)知识工具系统理论下的案例选取原则

知识工具系统理论认为,人不但生活在工具世界里,而且生活在知识、文化世界里,认识主体总是通过这个既作为认识成果又作为认识手段的知识世界而把握它所面对的新的认识客体。知识工具系统理论要求案例的选取充分注意利用大学生群体的既有知识储备和知识结构。大学生在接受大学教育前经历了十二年基础教育,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而且在中学以前的思想政治类教育中也不同程度地接受了一定的法制教育,大学生法制教育及案例的选取要注意与此前教育相衔接。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大学生的专业知识,例如,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可选取法律专业性强的案例在较高的法律专业层面进行探讨;对于非法学专业类的学生,可以更多地选取与其专业相关的案例,便于学生理解。

三、认识客体系统理论下的案例选取原则

客体作为认识系统中与主体相对的另一极,其结构具有多层次性和复合性,是事实客体、价值客体与应然客体的统一。

(一)事实客体理论下的选取原则

事实客体理论认为,在认识活动中,主体所面对的客体首先是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对象、客观事物,换言之,无论主体具有多大自主性和能动性,客体仍然是客体,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必须尽可能地摒弃主观性成分。事实客体理论要求案例的选取要具备客观性。案例本身应该是真实可信的,所选案例要力求真实、准确,具有可信性和说服力。教师不能凭空想象和杜撰案例,也不能对教学案例进行随意取舍或歪曲。要让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受,能使他们对案例产生强烈的现实感,利于大学生提高面对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价值客体理论下的选取原则

价值客体理论认为,在主客体关系结构中,客体并非仅仅是同主体利益无关的“事实”,恰恰相反,同人的需要之间总存在某种效用关系,对人具有某种价值,即价值客体。不管主体是否自觉意识到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都不会改变这种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本身。显然,案例教学的过程也是揭示和追求某种客体价值的过程,具有相应特定目的。反映在案例选取中,案例的选取必须坚持导向性原则,具体指向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向。所选取的案例体系要能够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三)应然客体理论下的选取原则

应然客体理论认为,客体仅仅停留在事实客体和价值客体层面是不够的,因为实践的机构是将客观事物改造成它对人类所应该具有的样子,改造成对人而言的理想状态,从这个层面而言,客体又是应然客体。应然客体理论的启示是,案例的选取应具有一定的启发性。案例要具有一定启发性,具有必要的深度,能引起学生对的关注,并能通过深入思考,对现实做出正确反映,抓住经济社会发展的脉搏。从中发现事物发展的规律,受到启迪。

四、总结

认识系统由各相关子系统构成,其不同子系统映射出不同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案例的选取原则,包括趣味性、新颖性、适应性、积极性、客观性、导向性、前瞻性等等。认识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同系统之间相互作用,共同实现认识过程。各案例选取原则也是如此,各原则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形成案例选取原则体系。

作者:王小凤 单位:绍兴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篇

一、高校学生法制教育的性质

在我国,高校学生法制教育从一开始就是高校德育的一部分。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在《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中就明确了大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主要途径,即结合公共政治课“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讲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也就是说,一开始高校学生法制教育就是在德育课程中开展的。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要求普通高等学校为本专科生普遍开设“法律基础”课,并将该课定性为一门独立设置的思想教育必修课。199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再次明确“法律基础”课是“两课”体系中一门独立设置的必修课。199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将“民主法制教育”列入德育内容。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则明确“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是四门思想政治理论课之一,并将其基本内容和任务规定为“主要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由上可见,在国家教育政策的层面,高校学生法制教育一直被定性为“思想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德育”“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等。二、高校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在我国,高校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有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从最初的普及法律常识,到后来的加强法律意识,到最后的提高法律素质。

“一五”普法规划期间,公民法制教育和高校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都是普及法律常识。就高校学生法制教育而言,高校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的名称和教学内容也表明了高校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也是普及法律常识。“二五”普法规划强调“法制宣传教育的关键是培养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观念”,“三五”普法规划强调“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1995年12月2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1998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法律基础”课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从“四五”普法规划开始,公民法制教育和高校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定为提高公民和大学生的法律素质。2001年,“四五”普法规划强调“四五”普法“要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目的”。2006年,“五五”普法规划则将“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2011年,“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强调“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与此相适应,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之一是“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并将“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作为大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内容。上述公民法制教育和高校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的演变是符合法制教育的规律的。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法制教育最初确实应放在普及法律常识上,让全社会了解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当公民了解和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常识之后,重点就应放在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即公民应当进一步了解法律的价值和作用,树立一些基本的法制观念,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更自觉、更好地遵守法律。当公民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后,就应当要求其不仅仅是具备这种观念和意识,而且要在实践中自觉地践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具备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从而使得对法律的知识和认识内化,并最终转化为自身的一种能力和素质,即法律素质。

二、以高校学生法制教育的性质和目标作

为开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教学的依据和出发点高校学生法制教育是公民法制教育,而不是法律专业教育。因为其不是法律专业教育,所以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就不能要求面面俱到,不能也没有必要追求知识的体系性和完整性,而应重点培养大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只是高校学生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而不是唯一途径,高校学生法制教育也只是公民法制教育的一个部分、一个环节。因此,要以务实的态度来开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不能贪多,求大求全。

高校学生法制教育是思想品德教育,而不是法律专业教育。把握住这一点,我们就不应该仅仅用法律教育的眼光和方法,而应该更加注重用德育的眼光和方法看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的教学。而且我们应该更加自觉地把思想道德部分和法律部分的教学融合起来,而不是从专业伦理学和专业法学的视角把两者对立起来。在讲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可以谈法律的视角,而在讲法律的时候可以谈及道德的视角。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道德和法律部分教学课时分配的限制,并能把两者融合起来,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高校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法律素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基础知识的普及。我国法制教育的目标有一个从法律常识到法律意识再到法律素质的演变过程,而法律素质的核心就是具备一定的法制观念和用法护法的能力,而不是法律知识的简单堆砌。

三、总结

总之,要紧紧把握高校学生法制教育的性质和目标,把教学的重点放在观念引导而不是具体法律知识的讲授,引导其正确树立必要的法制观念,让其基本理解自己拥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途径。

作者:杨强 单位: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