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范例6篇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范文1

关键词:治理  治理理论  中国特色

进入2l世纪以后,中国学术界引发了一阵“治理”热潮,关于国家治理、公司治理、大学治理、社区治理、乡村治理等的研究方兴未艾,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日益成为中国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应立足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总结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成功治理经验,并且对西方先进的治理理论兼收并蓄,才能最终实现中国治理科学的创新发展。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治理理念

中国古代文化“百家争鸣”,今天热议的“治理”话题,其体现的治理理念在当时的多家学派中都形成了各自的理论体系。我们可从中提炼出中国从古及今文化传承中所包含的众多治理思想,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的精华理念。

(一)道家无为而治,取法自然

道家无为则无不治。把为当作无为,把无为当作为,取法自然,其体现的是一种依法治理、遵循规律的治理理念。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必须充分吸收道家学派依法治理、遵循客观规律、重视人与自然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等治理理念。

(二)儒家仁义中庸,崇尚德性

儒家把人性与管理相结合,形成了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即德治主义,它的目标不仅仅在于经济利益的实现,更重要的是追求人格的完善和人伦的和谐。儒家这~主张体现的是以德治国的理念。在今天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中国,我们在重法的同时也要兼顾重德,以法促德,以德促法,相辅相成,才是治理良策。这也是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中必须涉及和不可忽略的一部份。

(三)法家立法严刑,施术用势

法家的法治论主张。在立法方面要做到事皆有法;在执法方面必须做到任法、从法;在法的保障方面,赏刑分明,刑为主赏为辅。商鞅提出了推行法治的三要素——法、信、权0法家立法严刑,施术用势的主张,尤其是以法为本,法律至上的治国方针,值得我们学习并吸收其中合理的成分。当今中国,若要更好更有效地推进法治化进程,需要借鉴法家的这些主张。无论如何,崇尚法律的绝对权威是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的。

(四)其它学派的主张

兵家奇正变幻,贵在权变;农家因地制宜,不违农时:墨家兼爱交利,善立表率:名家巧设名辩,擅长剖析:纵横家连横合纵,唯利是从。。我们只要深入推敲.就能感受到这些学派各具特色的治理思想和理念。只要是合理的,我们都应该积极吸纳进来,让其成为有特色的治理理论的闪光点。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间治理的成功经验

在治理精神的指导下,我国很多方面的政治和行政都在实践着治理的理念。以政府治道变革为例,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最明显的标志就是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从政府治道变革的实践中,我们能总结出很多宝贵的成功经验。

(一)发展观念转变

对于中国政府来说,这些年最大的变化是发展观念上的变化,体现在从“一部分入先富起来”的政策走向“和谐发展”的政策。“和谐社会”在治理意义上的核心内容是以人为本,协调发展。以人为本是治理理念的核心精神,协调发展是善治的重要精神。平衡发展,统筹兼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中国的治理来说尤其显得重要。

(二)政府职能转变

治理理念对中国政府来说意味着政府自身的改革,主要任务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近些年中国政府转变职能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政企分开,不断落实企业自主权;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管理制度和方式;三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在市场竞争领域政府退出,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领域强化政府职能;四是完善社会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方面。

(三)目标理念转变

治理理念引导下的中国政府自身变革,还意味着政府的目标理念发生变化,由建立传统权威型政府转变为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阳光政府。法治政府是善治的核心理念,责任政府是善治的重要内涵,服务政府、效能政府、阳光政府是善治的重要理念。

三、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的路径选择——多角度视角

(一)主体多元化

1.政府。作为元治理的政府,不再是过去的全能型政府,而是一个现代型政府,即有机地梳理各个治理主体间的权责配置及相互关系,而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发挥核心纽带作用。政府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中最重要的主体,它自身的改革完善非常重要。就中国现实情况来看,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组织,建立强而精的政府,其对社会管理的重点放在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

2.市场。坚持市场的治理主体地位,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的必要前提。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必然要求坚持市场导向,重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应是以市场为前提的功能补偿性行政或助动式行政,政府是对市场功能缺陷的替补,是市场调节和社会自治的剩余物。

3.公民社会。治理理论下公共治理模式的过程是寻求新型国家——社会关系的过程,而公民组织的发展和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是治理得以运转的物质基础。充分发挥公民社会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是向善治目标转变的必经途径。公民社会在中国现今只能作为一个相对次重要的治理主体,因其自身力量的弱小。我国要改变历来“强政府、弱社会”的传统,就必须培育和发展公民社会。建立政府与社会的相互依赖、相互协作的互动关系。

4.执政党。中国从传统政府管理模式向治理模式转变的过程,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包括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以及政府内部和公民社会内部各自的积极力量与消极力量之间的博弈。在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为这两种博弈创造条件,推动双方最终使博弈达到双赢的结局,从而实现向治理模式的转变。因此需要转变我们党的角色和职能,这不但是行政管理模式转变的关键。而且也是现代化过程中彻底解决党政关系问题的关键。

(二)领域宽广化

治理理念渗透到各个领域,形成各自领域内的治理理论,并指导着各自领域内的实践活动。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其内涵非常丰富,也相应地包括了有中国特色的社区治理理论,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理论,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治理理论,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理论,有中国特色的全球治理理论,等等。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范文2

[关键词] 元治理;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 D0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63(2015)02―0105―05

Abstract:Originated from the western countries,Governance Theory, a hot topic in Chinese public management field,is always used to supervise the modernization of govemance systems in China.However,Governance Theory ignores the “governance failure” and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Metagovernance Theory is the critical theory of Governance Theory, which is in line with the Chinese “strong government” conditions and the historical preferences of bureaucratic governance. Therefore, in the promo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the ability in the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the Metagovernance Theory can be a theoretical reference.

Key words:Metagovernance;governance modernization;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治理理论(Governance Theory)在西方公共管理领域是一个时髦的学术话题。我国学界也普遍认为,治理理论是化解中国治理失序的“终结者”,似乎只要将治理权限分散到市场、公民社会,即将政府、市场、社会视作是平行的独立主体后,治理失序的问题即可迎刃而解。但是这些研究忽略了“治理失灵”和我国的基本国情。事实上,注重国家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的元治理理论更符合中国“强政府”的基本国情和偏好科层治理的历史惯性。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元治理理论应当成为一个值得考量和认真关注的问题。

一 元治理的出场

元治理(Metagovernance)又被称作是“治理的治理”,是对治理理论的批判、超越,由英国学者鲍伯・杰索普(Bob Jessop)于1997年提出。

1.治理理论及其缺陷

20世纪80年代开始,学界基于对“科层治理失灵”、“市场治理失灵”的反思提出了治理理论。治理理论与科层治理、市场治理最大的区别在于“治理强调人际间、组织间、力量间、机制间的谈判和反思,而谈判和反思意味着参与治理力量的多元化和分散化”[1]。治理理论由于可以“对付市场或国家协调的失败”[2],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成为20世纪末至今公共管理领域最具影响的理论之一。但是,无论是国家还是市场、社会都无法完全独立地进行社会控制,加上对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界限模糊,使得治理理论在实践中远没有像它问世时那么完美。据此,学界开始对治理理论中“去国家化”的问题进行反思,指出在公共领域中国家也许比社会治理和市场治理更有效,尤其对于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而言[3]。杰索普在此背景下对治理理论进行了修正,提出了元治理理论。

2.元治理理论的核心内涵

元治理理论与治理理论的区别在于强调国家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虽然在治理理论中国家也具有某些特定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等职能,但国家的作用就像董事会中的一个非控股股东,作用极为有限。但在元治理中,国家却拥有对公共治理机制的开启、关闭、调整和另行建制的权力,是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管理者。在元治理中,国家是公共事务的主导力量,它的作用大致有四个方面:(1)政府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是治理规则的制定者;(2)政府与其他社会力量合作,是对话、协作的主导方;(3)政府掌控和信息;(4)政府是社会利益博弈的“平衡器”,能有效避免社会各阶层因利益冲突而损害治理协作[4]。

3.元治理的优势

元治理既能契合公共事务管理的本质属性,也与其发展趋势相一致,更可满足后发国家社会管理跨越式发展的基本诉求。

公共事务管理催生了国家,国家存续的合法性基础在于积极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在应对公共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危机中,国家具有个人或社会组织难以拥有的强大力量。在一般情况下,社会的公共事物大多由国家承担,只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在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些领域、部分区域“看得见”地退出,由市场主体、社会组织补入。但是国家依然通过法律、政策等方式影响着相关治理主体的运作。因此,就宏观而言,国家依然是公共事务管理的核心主体。社会治理与市场治理的发展与完善必然要依赖于国家在制度上提供各种机制。唯有一个现代、理性的国家,市场和社会才能在公共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注重国家治理的元治理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本质属性是一致的。

后发国家要实现跨越式发展,赶超先发国家就要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后发国家不具备发达国家丰厚的物资积累与公民社会的成长,后发优势的实现必须依赖国家的强力推动与保障。因此,元治理可以与后发国家的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并发挥积极的建构作用。

二 治理理论不适合中国国情

西方之所以提出治理理论,试图在公共领域实现“由统治到共治”的转换,是缘于这些国家社会资源的配置中同时出现了国家失灵(科层治理失效)和市场失灵(市场治理失效)的现象。因此,治理理论侧重公民社会在治理中的作用,强调公民社会与国家、市场通过协商合作共同配置社会资源,实现公共事务的多中心治理。可见,西方国家的政治架构和社会发展矛盾是治理理论产生的现实基础,而这显然与我国基本国情所不符。

1.经济结构的差异

成熟的市场经济一方面可以为公共事务治理提供政府以外的途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培育健康的公民社会、优化法治环境。我国经过近三十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并日臻完善。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制度有本质的区别。其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而西方国家属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其制度基础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其二,宏观调控均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但是区别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计划在宏观调控中具有导向作用,通过国家计划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人力办大事,促进社会公正,这是西方国家所不具有的。由此可见,我国经济社会环境与治理理论产生、发展所依赖的西方社会经济有很大不同,更何况中国更没有出现西方国家“市场治理的失灵”的现象。

2.政治文明的差异

治理理论提出的政治基础是西方的政治文明架构:“政治―行政二分制”与法治体制。

“政治―行政二分制”是指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将政党因素和政治因素排斥在行政之外。其核心内容包括:政务与业务官员分离,业务官恪守政治中立;官员选用以专业能力为基准;行政超脱于政党意志与政治理念等。以相对专业化的官僚为主体所组成的政府是“政治―行政二分制”的逻辑延伸和有益补充,政治―行政二分制是西方国家公共行政的基本架构。我国的国情与西方的公共行政体制差异很大,由于社会历史发展不同,中国“国家―社会、政治―行政、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一体化,而且完全的政治―行政的分离不符合宪制的规定,即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5]。显然,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与西方国家“政治―行政二分制”有较大差异。

法治是治理理论实现的制度保障,没有健全的法治体系,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良好治理局面的出现[6]。西方国家无论是市场治理、科层治理还是社会治理的出现与实现,均是以此为依托而展开。在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我国法治建设仍面临许多问题,法治国家建设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3.社会结构的差异

治理理论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强调“去权威化”,要将公共治理的权力向市场和公民拓展,以实现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协同治理。因此,在西方公共治理中政府之外的力量被更多地关注,国家在公共治理的中心地位被“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组合体”所取代,具有明显的“社会中心”取向,即公民社会组织是公共治理实践的重要力量。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社会组织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社会发展历史的不同,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公民社会的参与程度、社会组织的资源整合能力以及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制方面与西方国家都有较大的差距。西方国家的社会组织几乎遍布于公共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以保障市场和公民在公共政策的参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总体上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参与公共决策的领域,还是活动能力等方面都亟待提高。总之,中国公民社会自身的发展尚不完善,也难以承担较多的公共治理任务,自然也就不能担当公共治理的核心主体。

虽然治理理论承载着我国民众在社会转型期对获取优质公共服务的希望、实现政治体制改革的期许,但是基于历史和现实的考量,对于后发国家而言,国家建构也许比一味强调公民社会的治理更重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也许比社会组织治理更重要。

三 元治理实现的现实依托

元治理不可混同于建立一个至高无上、一切治理安排都要服从的政府。政府不仅促进各个治理主体的自我实现,而且还能为各式各样自组织安排的不同目标、空间和时间尺度、行动以及后果等相对协调[7]。由此可见,元治理需要一个强大的政府,但不是万能的政府,而是一个理性的政府。元治理强调政府是多元治理主体“同辈中的长者”,但并不是“长辈”,元治理同样需要市场和公民社会力量的壮大。简言之,元治理所依赖的是“强政府、强市场、强社会”。当下中国的虽尚未达到这一局面,但是现实社会发展中出现了诸多可供元治理体系形成的现实依托。

1.元治理组织构架形成

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社会管理,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政治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根据国内外形势勇于变革,推进社会管理改革创新,建立和发展了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管理制度,构建了社会管理组织网络,制定了社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地推动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与参与公共决策,引导公民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与元治理的指向是一致的。党委领导与政府负责体现了国家或政府在公共治理中的核心主体地位,它承担了制度设计、提出远景规划的任务,使整个社会体系在良好的制度安排中运行,社会组织亦可与政府实现对话协商,参与公共决策,影响政府行为。可见,这一公共治理组织架构符合元治理的基本要求。

2.法治建设加速推进

法治是元治理的基本制度保障,没有健全的法治体系就难以维系“政府主导、市场与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主体的良性、均衡地发展,不能实现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有效互动,也难以确保公共治理秩序的和谐稳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可以基本确保公共治理所需的制度供给。党的十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8]。未来党和国家将会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步伐会更加有力、快捷,能够为实现良好的公共事务元治理提供充足的制度供给。

3.服务型政府有序构建

政府是元治理的核心主体,事关元治理的实现与成效,必须能够有效承担“制度设计、远景规划,不同治理手段的开合、社会组织的有序发展”等治理责任。政府是元治理的主导,但不是发号施令者。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及地方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正在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主要是做市场和个人不能做、不愿做或做不好的事情,即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2013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完成了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可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权力配置,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全面推进公共管理改革,一个新型的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正在有序构建。

4.公民社会逐渐兴起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个人受组织、等级、身份等的限制趋于减弱,自由程度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日渐觉醒,公共领域特别是网络媒体日趋活跃,公民社会活动大量增加,开始在诸多公共治理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9]。党和政府也对社会组织的功能作用积极肯定并从多个方面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十报告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要“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10]。

四 元治理对国家治理体系和

能力现代化的启示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元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理论架构,可以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的实现提供相应的理论参照。

1.构建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治理主体结构

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

元治理是“国家主导、市场与社会参与”的治理架构,是基于西方公共领域的三种不同的权力性质分析而产生的:公权力政府、私权利市场、社会权社会。因此西方国家的元治理是“三元一主”。中国具有与西方不同的社会发展情形,差别主要体现在公权力领域政府与执政党既是宪制层面的权力实体,也是实然层面的权力实体,宪制层面如“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被载入了《宪法》,《公务员法》中政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是国家公务员,而在实际中执政党更是在公共生活领域发挥着领导作用。就公共治理格局而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是我国开展公共治理的现实基础也是基本的政治原则,良好的公共事务元治理的实现必须以此为依托,因此中国的元治理架构是“三元四维一主”的情形。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组织结构体系,是当代中国政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将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提出本身就是党领导人民科学、民主、依法和有效治理国家的重要举措。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力量,执政党既是这一目标的制定主体,更是实施主体。因而,我国公共治理的核心所在应当是在公共治理中要强调发挥执政党领导作用。这既与西方国家的元治理理论所不同,更是中国公共治理展开的前提和背景。因此,元治理必须实现中国化,关键就是将执政党作为公共治理的领导力量。积极有效地发挥执政党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作用是中国公共治理的必由之路,也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和社会主义政治立场、坚持社会管理创新的正确政治方向的应然之义。[11]

2.强化法治国家建设

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就是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国家治理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12]。

元治理的实践指向依然是通过制度的治理,通过制度之治确保一个由“理性政府主导、成熟市场和发达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的公共事务治理局面的形成:既使得科层治理、市场治理和公民治理能健康发展并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三种治理方式混合融通,也能够确保政府能够理性处理好具体公共事务治理中不同治理模式的“开合”,避免陷入无休止的商谈和选择性的介入。元治理注重在治理中国家建构的作用,但不是建立一个至高无上、一切治理安排都要服从的超级政府,而是政府要承担治理主导者的角色。

元治理的有序运行必然需要制度化的保障,理性的制度设计是元治理展开的前提和基础。制度建设主要就是法治国家的建设,通过制度促进“理性的政府、成熟的市场、发达的社会”的形成,在法治国家的范围内积极发挥执政党的作用,通过制度推动现有公共治理改革和新型公共治理机制、文化的成长与繁荣,通过制度保障在政府主导的治理中市场和社会主体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平等参与决策、有效地监督落实。

综上,强调国家在公共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的元治理理论较之于治理理论更符合中国“强政府”的现状和对科层治理偏好的传统,可以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以元治理为参照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构建首先要立足于“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根本要求,将执政党作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领导和核心力量,党与人民、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多元互动,实现党领导下的政府、市场、社会的协同治理。其次,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构建是以完善的法治体系为基础,改革创新必须要于法有据。制度建设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实现路径,要积极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参 考 文 献]

[1] 郁建兴.治理与国家建构的张力[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1) :86-93.

[2] Jessop, B. The Rise of Governance and Risks of Failure: The Cas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J].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 1998, 50 (155):29-46.

[3] 福山,黄胜强,许铭原译.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4] 丁冬汉.从“元治理”理论视角构建服务型政府[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18-24.

[5]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 人民日报,2012-11-18(1).

[6]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

[7] Jessop, B. The Rise of Governance and Risks of Failure: The Cas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J].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 1998,50 (155):29-46.

[8]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5(2).

[9] 杜保友.公民社会:科学社会主义学科的重要研究课题[J].科学社会主义,2009,(10):92-95.

[10].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 人民日报,2012-11-18(1).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范文3

关键词:《概论》课;教学内容整合;法治文明与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238-02

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既要以教材体系为依据,又要根据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通过理论内容的整合,对学生进行行之有效的理论宣传和教育,才能更好地发挥政治理论课的功能。本文以《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简称《概论》课)第十一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例,谈谈在教学实践中如何通过教学内容整合更好地体现法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彰显与内在统一。教材第十一章共分两节:第一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第二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思路。教材体系安排的主要目的是要让学生明白三个问题:为什么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何全面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主要特征?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教学实践来看,为了更好地讲好、学好、领会好本章内容,从法治的角度为切入点进行一些教学内容的重新构建。

一、法治文明的缺失是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因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条件,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法治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活动均依法而治,达到文明的程度。法治文明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因此法治文明是社会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起着保障和促进作用。因此,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代表和标志着这个国家与人民文明程度和水平,所以同志说: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

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历史上各种和谐社会的超越,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为促进社会和谐进行了艰辛探索,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经验,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在新世纪新阶段,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化,既给中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各种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社会主义法制不完善,现代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差很远。比如,城管执法问题,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中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独立法规,导致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屡受争议,结果导致城管似乎“无所不管”,执法职能与卫生、工商、交管等政府部门均有交叉,在城管和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能有交叉和冲突的执法领域,形成“有利益就争着管、无利益就没人管”的局面。并且,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城管在执法中没收包括流动摊贩在内的他人的生产工具、或者是其他的私人财产,很显然与《物权法》有冲突;再如,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问题,很显然“钓鱼执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一种公开的“公权敲诈”。“钓鱼执法”违法之处在于,执法和非执法人员采用了引诱、欺诈、胁迫甚至暴力的方式取证,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钓鱼执法”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法治观念不强、法治文明缺失的问题。类似的事情还有不少,都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实现法治文明。

二、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丰富的科学内涵。2005年2月,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不仅充分说明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地位,而且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个方面的要求看,每个要求都必须通过法治才能得以实现,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民主是以法治作为保障的民主,民主和法治共同构成了一枚硬币的两面,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政治民主化的过程就是法治化的过程,离开法治来实现民主不是沦为无政府主义就是陷入专制政治,从而伤害民主自身;公平正义只能通过法治化的途径才能实现,法治的最基本价值就在于捍卫公平正义,离开法治绝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因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衍生出不公和邪恶,而法治就是制权的,只有防止权力的异化,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诚信友爱是人性好的品质,这种练好品质的实现及实现的程度,既靠人自身的道德提升,更需要有良好的制度,而法治既对诚信友爱的给予肯定,使人们认同并实践,更对违背诚信的行为进行制裁,进而促进社会的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因为,法治为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制度化的途径,如果离开了法治的保障,活力就可能演化成为危害社会的力量,最终摧垮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最根本的在于它使一切社会活动有序运行,因此,社会要安定有序,必须依法治国,摒弃人治;人与自然相和谐相处就是要建设生态文明,不能违背自然规律,不能破坏生态环境,各国现代化的历史恰恰是基于“人统治自然”、“掠夺自然”而非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础上实现的,而现代社会的持续发展必然要改变这种观念。但是受利益的驱动,要实现从观念到实践的转变单靠人的自觉是不够的,必须通过法治文明的培养、法治的途径来约束人们行为,唯此,才能够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正如同志所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2] 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看,在每一个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和矛盾,而它们的解决内在的要求依法解决。

三、法治文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措施

法治文明既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那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走法治之路。在当代中国,伴随着政治的民主化,人们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方式不应是强制而是法治,法治不是治民的工具,而是民治的方式。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法治不完善的根源在于法治文明的缺失:法治精神没有充分体现到一切社会事务中、依法办事没有成为人们的一种社会习惯。

因为只有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依法治国,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利,才能使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才能使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通过法治来解决,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所以,除完善其他条件之外,必须从一切方面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铺设良好的管道。

为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原则之一是: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加强制度建设。首先,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其次,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从这些要求、原则和措施看,都充分体现出法治的重要性,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措施。任何社会都是多元主体存在的社会,如何使多元的主体和谐共处,首先就需要由法律来对这些主体的权利范围做出界分,用法治规范人们的行为,提高“法制化水平”[3],使全体社会成员在任何场合下崇尚法治,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紧密衔接,使依法治国的方略得以落实,使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得以协调,进而实现社会和谐。

总之,在高校《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教学实践中,既要以教材体系为依据,又要实现理论内容的整合,努力体现法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彰显与内在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说服力、感染力,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时效性。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1997-09-12.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范文4

【关键词】法律文化 法治文化 中国法治现代化

现代化通常是指现生的社会和文化变迁现象,法治与现代化的结合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建立,社会经济变革而产生的,法治现代化日益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实现法治首先需要建立科学、统一的法律体系,而后正确、有效地实施法律。①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法律文化都起着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作用,是法治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有法律并非就有法治,而法治必须依赖法律。因此关于法律文化创新问题的研究对推进我国法治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法律文化、法治文化与法治现代化三者关系

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关系。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都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二者存在隶属关系,法治文化属于先进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除了良好的法治文化之外,还包括非法治文化,例如具有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由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宗法文化的影响,导致刑事法制的发达,这样的法律文化使人们产生了法即刑罚和法即不平等的观念;再如违反法治平等原则的法律文化,历史上就有一种种姓法律制度,将人分为三、六、九等,这两者皆是非法治文化。总之,法律文化是法治文化得以发展的前提,而法治文化则是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②

法律文化、法治文化与法治现代化的关系。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有两种截然相反的作用:一种是先进法律文化带来的正面推动作用,另一种是落后法律文化导致的负面阻碍作用。先进的法律文化,能够有效地推动社会法治的进步,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有利于推进现代化进程。落后的法律文化,主要是受到几千年封建法律文化的影响,如今在中国也普遍存在。回顾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在法治建设进程中,随处可见封建法律文化阻挠的影子。

法治文化的构建是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基石,是突破法律悖论的精神依据和推动法律进步的重要支撑。通过法治文化的建构可以树立良好的法治理念,为立法、执法、守法等的实施提供指导和保障。③而法治文化的发展以法律文化为基础,只有对落后的法律文化进行创新才能构建良好的法治文化。另外,法律文化对其他文化形态的方向和发展具有主导性作用,为政治文化、经济文化、宗教文化等提供某种背景意义的保障。④因此,只有不断创新法律文化,从而构建文明的、先进的中国特色法治文化,才有望真正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

法律文化的滞后性阻碍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

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并不是在其社会机体中自然形成的,而是受外力影响的一种必然而无奈的结果。中国社会真正有意义的法治化进程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如此短暂的几十年,要想改造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积淀谈何容易;况且当下推进法治进程的法学理论界受到中国学术体制管理量化模式的束缚,造成学术腐败以及知识断层,法律文化的滞后性为我们实现法治现代化带来了重重困境。

法律文化滞后的内在因素—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中国目前存在种种社会问题,究其原因,表面上看是在于制度,实质在于文化。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强调“人治”的法律文化,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

第一,传统法律文化形式上表现为工具主义。中国旧社会中“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纲常礼教”等儒家思想盛行。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学说为理论根据,人们将儒家伦理的“礼”作为约束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而将法律视为次要品,只起到辅助作用。法律成为社会伦理和国家行政的附属品,缺乏其独有的个性和功能。

第二,传统法律文化实用上主张和合主义。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法律文化否认了墨家的“尚同”主张,发扬了“和而不同”的思想和《周易》“尚中”的观念。面对充满矛盾、复杂多变的世界,主张“执两用中”的观点,讲求中庸之道,反对极端的做法。一方面,承认万事万物皆存在差异,认识到世界是多元化的;另一方面,对待矛盾持调和态度,主张和为贵,讲忠恕,讲仁爱,倡导息事宁人,反对冲突,反对争斗。⑥

第三,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上强调集体主义。以家族本位为精神原则的传统法律文化倡导“宗族集体主义”观念,中国传统社会隆礼重德、重农抑商、任公而不任私。韦伯认为,“宗族集体主义体现了一种与近性法律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亦即强调适应现世而淡化对现世的理性改造,注重宗法秩序而忽视个体自由,注重实质公道而排斥形式法原则”。⑦以上归结并不能涵盖所有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淀,仅仅是从思维模式以及法律的社会文化基础等方面加以阐述。

法律文化滞后的外在因素—学术体制的间接阻碍。法治的进步和法律文化的创新取决于法学界的理论推进。所以一个健全的学术机制对于推进和实现法治现代化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欠缺健全的学术机制不可避免会导致学术贡献上的混乱,主要体现在:

第一,法学教育目的的功利性。现行法学教育的目的很明确,要么为培养职业法律工作者服务,大力提倡报考司法考试,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法学教育就是为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而设置;要么为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服务,当然也存在职业法律工作者同时兼任法学理论研究者的个案。以上两类人才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宗旨所在。即使法学教育设置的初衷不为此,但实际上却导致这种现象的存在。其结果要么导致了人才的官僚化,要么导致了人才的学院化,而真正深入民间去推进法治发展的案例稀少,社会现状与理论研究脱节,公共知识分子都离开了公众,进入了政府机关、单位或者高校,开始其官场的应酬或者高深莫测的理论研究,不再深入社会做实地调查和为民众呐喊。

第二,学术评估量化管理的失策。在科研评价体系中,科研行政部门通常会根据量的多少来评定职称,或是决定奖金的发放,因为量化管理具有标准清晰、可操作性强等特点。⑧诚然,评估要有一定的依据,学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研究者每年必须在何种“等级”的期刊,发表多少篇合乎要求的文章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而且还与评定职称、津贴、奖金等方面挂钩,为了不影响自己来之不易的工作和身份,研究者只能一味追求数量而非质量。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不能不以“量”为指标,通过种种办法发表毫无创新之处或新意无多的重复性著述。⑨这种现象在法学研究领域亦随处可见。

第三,法学界内部研究的断层与不和谐。法学界内部研究的断层与不和谐表现在很多方面: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相脱节;部门法研究与法理学相脱节;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研究关联甚少;西方化研究与本土化研究势不两立等等。诸多不良研究现象都为法学理论正确指导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带来了重重困难。如何克服这些困难,为中国法治现代化找到正确出路,成为当下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学术体制的不健全致使法学理论界失去生机,法律文化得不到改进,一方面相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得不到改进,另一方面先进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也得不到传承,间接地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

实现法律文化创新,构建中国特色法治文化

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克服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些制约因素。此外,法学研究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频繁出现的“两化”争斗现象,而应该把焦点放在如何实现法律界的理论推进,以及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上。

实现传统与现代化的对接,构建以传统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它深刻地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创新法律文化,构建先进的、文明的法治文化提供历史根据。

第一,打开封建思想枷锁,摒弃落后传统法律文化。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掌握自己和国家的命运,是实现民主法治的基石。⑩几千年来形成的官本位、主奴意识在人们思想中已根深蒂固,我们要从根本上铲除它,让人们享有平等,还原一个独立的、主动性的“人”的思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平等、正义等等。要实现法治现代化首先必须明确现代法治的本质特征是什么。从社会契约理论可以看出,人们出于各自目的赋予国家权利和义务,法律亦是为契约服务,现代法治的本质特征即“契约型政治”。由此,我们要明确“政治权威源自人们的同意,政府基于人民的委托”的契约精神,剔除所谓的“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二,传播现代法律思想,培养民众现代法律意识。要想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要靠我们耐心地向国人一点一点地传播民主、平等、契约、权利的思想,培养国人拥戴法律、相信法律的意识,依靠中产阶级的不断发展壮大,逐步消解“人治”思想在民众心目中所占比重。与此同时,通过现代法律制度的建构可以让中国法治精神逐步成长,发展市民社会,鼓励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到现代法治的诉求活动中去,使法治真正成为全体人民共同寻求的目标并转化为自觉的行动。中产阶级作为市民社会的主体,其和契约精神有着某种天然的关系,契约精神必将在全社会市民社会的培育、发展中萌芽。我们应该壮大并利用中产阶级队伍在全社会普及培植契约精神。

第三,树立民众的法律信仰,从根本上培植国人的法治思想。只有通过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否则移植再先进的理念制度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法律不被信仰终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形同虚设,等同死法,失去其存在的价值。要想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不仅法的制定应严格立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民主、程序、科学的要求,而且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监督机制,否则很难激起对法律的信仰。

健全学术机制,构建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法治文化。第一,制止法学界内不和谐现象,法律的推进应体现正义。改变法学教育目的的功利性,促进法学教育目的向社会转型。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更多地深入社会实践,知识分子应该还原其源初的公共性,回到民间。不仅法学教育要改变其功利性,法律工作者亦应树立正确的功利观,要把解决社会问题、体现社会正义当作衡量自己利弊得失的基点。

改变学术评估量化管理的僵局,建立科学的学术评估机制。基于学术评估量化管理的失策,在难以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应该科学发展民间学术生产机制,使学术成果与评定职称、津贴、奖金等方面脱钩,还知识分子一个自由的研究空间,减少频繁出现的学术简单重复现象,重学术质量而非数量。学者们应该继承和发扬优秀学术传统,具有“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做一名真正做学问的人。当代中国法律思想的创造,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优秀的法律理论是法律思想积淀的土壤,法学理论中公平、公正、社会风气等元素都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优秀品质。

第二,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成果,体现正义的价值追求。正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追求,西方的正义理论为中国通向法治现代化的道路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借鉴。法治现代化是一项艰巨的工程,在其制度构建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内因与外因双重因素的影响,在注重本土文化的同时,敢于大胆汲取全人类创造的一切先进法治成果。在对法治模式的陈述中,韦伯的现代法治影响最为深远,其虽然是西方文化传统的独特产物,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能作为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目标取向,对推进我国法治现代化,克服发展的先天缺陷有着重要参考作用。西方诸多先进的法治理念,如何在国人的思想意识里一点一点地播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如何能够恰当地同化移植,使其不出现排异反映,这是我国法学界所要肩负的历史使命。

结语

面对中国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和法学理论界停滞不前这两重困境,中国法治现代化难以推进,更不用说在国际社会中能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一方面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仅需要内在性转化,也需要对其批判性重构。另一方面,应该还法学界一个自由发展的空间,而不应该停滞不前甚至出现退步。此外,我们要借鉴与吸收西方优秀的法治观念,并与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相互碰撞、融合,以此不断丰富我国的法治文化,这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及法治实践的运行具有重大意义。

总之,只有不断地创新出先进法律文化,构建中国特色法治文化,才会为中国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注入新的能量。中国的法治之路还非常遥远、漫长,充满艰辛,希望通过国家对法治进程所遇困境的重视,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以期待迎来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美好明天。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①公丕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理念与机制”,《人民司法》,2012年第15期,第62页。

②陈仲:“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辨析”,《社科纵横》,2009年第9期,第80页。

③严励:“法治建设的基石—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第57页。

④蒋德海:“论法律文化对其他文化的主导作用”,《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5期,第145页。

⑤许纪霖在华中科技大学第1326期人文讲座上的发言,题为“如何重建公共性: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的分化与选择”,2007年12月。

⑥张锡勤:《中国传统道德举要》,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92页。

⑦唐晓林:“法治现代化和市民社会的促成”,《行政与法》,2006年第6期,第43页。

⑧卢萌:“科研量化管理体系研究”,《中国高校科技》,2011年第12期,第20页。

⑨邓正来:《中国书评第三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97页。

⑩罗耀培:《民主法治的反思与展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50页。

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第271页。

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62页。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38页。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范文5

关键词: 高校 法治文化建设 创新工作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因此,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高校法治文化作为其中重要内容更应大发展大繁荣。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历时20多年来,已经取得一定成效,要更好地发挥引领性、塑造性的作用,关键在于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

一、何谓高校法治文化

高校法治文化这个概念已经提出一些年了,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概念,可以确定的是它应该是法制建设法治建设发展和高校文化进步相互融合孕育的派生物,属于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法治文化这个概念的内容、主题应是法制,形式、载体应是高校文化。所以,高校法治文化主要是指在高校别是以大学生作为主体的法律思想、观念、意识、取向等相对抽象的方面和高校相应的法律制度、理论、组织等具体的内容。它应具有宽泛性、教育性、传承性等特点:广泛性是因其对象主体是大学生,涉及的内容体系应该是比较宽泛的、浅显的;教育性是因其与高校文化密切相连、具有较强的教育性;传承性是因其宣传和教育必须结合高校文化氛围,与人文环境相和谐。

二、为何要创新高校法治文化建设

1.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对整个高校文化发展方向起保障性作用,能够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高校法治文化包括培养大学生法律品质与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法治观念。只有健康优良的法治氛围、法治精神才能确保高校文化的积极健康发展。“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1]大学生正处于生理与心理成长关键阶段,其辨别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还相对较弱,很容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这就需要对处于困惑中的他们给予正确的引导和教育。适当科学的法治教育,能促使大学生树立法治意识,提高评判是非曲直的能力。因此,做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工作,才能使大学生养成理性思维的习惯,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面对所遇到的困难,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以理治事,依法行事,促使大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2.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迫在眉睫。

法治文化建设在高校文化发展中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大多停留在法治教育这一层面,而就连法治教育也定位不明。法治教育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放在了一起,同时被安排在最低的那一层,教育定位不明确、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教学模式单一等成了问题中的问题。在高校中完善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成为最主要前提,在继承优秀法治文化的基础上,创新理念、推陈出新。不创新,就是原地踏步、萧规曹随,不能与时俱进,不能适应新时代、新社会的发展需要。所以,必须创新高校法治文化建设。

三、怎样创新高校法治文化建设

1.高校管理制度创新。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高校管理体制必须全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和社会民主体制、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1)管理制度创新必须理念先创新。高等院校若要创新管理体制,必须紧跟时代潮流,不断调整管理理念,以此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要求。比如,树立市场经营、法治经营的理念:依据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实施法治化的管理制度,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积极地、适时地调整发展规划;树立开放教育、人本教育的理念:积极与社会发展接轨,结合学校科研机构的自身优势,与社会事业、企业单位建立起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利用社会有利因素打造学校办学优势。学校的管理活动要以人才为中心,尊重个体的创造性。在倡导以人为本的理念时,高校领导要充分考虑教师在精神、物质等方面的各项需求,从而为教师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2)管理制度创新必须确实创新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的创新表现为各种激励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等的规范化、法治化及系统化。比如:高校有关部门和党委机构要健全完善政治激励机制:实施激励要从纵向、横向着手,从正反两方面对高校教师的教学成效和行为水平进行评价;建立合理的聘任、考核机制,从岗位竞争到人员管理,构建公平、法治的用人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要根据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制度,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2]

2.理论研究创新。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中的理论研究创新主要针对的主体是教师队伍。教师创新法治教育教学理论及法治理论学术才能使得法治文化建设在高校建设中取得新突破。首先法治教育与相应学科教育教学要相结合。在教育中遵循德育的基本规律的同时,对大学生法治观教育这个系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及发展规律进行创新性探讨,而不是仅仅停留对德育的配合。比如:法治教育和校外实践活动互动,法治教育与专业培训结合,法治教育和自身理论研究互补;建立高校法治教育与基础法治教育的衔接机制,高校法治教育与社会法制宣传的衔接机制,高校自身法治教育与其他教育机制的配套,等等,让制度创新和建设创新相互促进。其次要实现法治文化建设的学术创新。“一个社会,法学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状况和法律文明的程度,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法制或法治的现状,以及能否或多大程度上实现法制和法治”。[3]

在法治的学术创新过程中,要吸收中国传统优秀的法治文化元素和世界各国先进文化成果,尽量使其接近学生的学习、生活的实际。还要把学术创新和教育教学创新相结合,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注入活力。法治理论研究创新与法治教育活动创新,为法治文化建设注入新的活力。此外,要让教育教学创新和学术创新相互促进,从实践中总结、把握法治文化建设的新特点、新规律、新办法,通过感性上升为理性,用以指导解决现实教育教学问题,推陈出新,为我所用。“要想使法治教育真正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必须在教材和教学等各个环节加以切实的落实,从而使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现时代的特色、符合时代的要求”。[4]

3.法治教育创新。

思想政治管理工作是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将思想政治管理工作做好、落实,必须依循党的教育指导方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尤其是在学校管理活动涉及大学生的权利义务时,必须做到实体和程序都合法,既要做到实体正义,又要达到程序正义。

(1)大学要依法行教。一方面,教师的行为表现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校规章制度、教育教学法规方面的尊重和遵守,是以身作则的表率,是对法治教育的较好宣传;教师的意识理念表现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其拥有的正确的知识,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更是学生无声的榜样。当然,对于教师的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行为,学校和相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惩戒。另一方面,学校和任课老师必须高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等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不仅详细介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及基础的法律知识,而且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思想道德、伦理传统等联系起来,有助于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性。

(2)法治教育阵地、途径和方法要突破陈规,锐意改革。课堂教育是高校法治教育的主阵地,但是通过简单的几十个课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无法达到良好效果的。可用包含广阔的选修课、社团活动等教学和活动呈现,在教育阵地上发挥多元作用,充分利用微博、博客等网络、刊物、讲座等现代化的宣传手段和传统教学相结合。而对途径和方法的突破则需要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各项实践活动,积极以志愿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提升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比如:参加校内外普法活动,现场观看法庭审判,参加听证会,等等,以此实现法治教育效率的提升,真正实现有效的高校法治文化建设。

总之,高校法治文化建设要正确处理好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工作,改变过去制度老化、机制陈旧等现象,重视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的突破,提高高校法治化水平,更好地实现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58.

[2]教育部网站: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2003-7-17.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范文6

行政法论文6200字(一):行政法对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渠道研究论文

【摘要】社会管理与法治密不可分,前者需要后者的支持,行政法是整个社会管理过程中公法结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国家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来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代国家社会管理能力和效果提升,强化行政执法能力是关键点所在。本文从实际角度出发,阐述行政法对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渠道,希望借此发挥出行政法在社会管理中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进程。

【关键词】行政法;社会管理;能力;提升;渠道;分析

社会管理和行政机制,这两者之间有着必然联系,尤其是处在当前的法治社会中,社会管理和法治之间不能出现断层情况。应该了解到,在社会管理中,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尤为关键,同时这也是法治问题处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对法治发展和法治体系建设予以分析,社会管理必然涵盖在内。社会管理要基于法治、践行法治而进行,它是当代社会环境中的主要形式表现。因此,提升社会管理能力、促进社会管理事业发展,和法治体系息息相关。行政法和行政法规制度,在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层面发挥着巨大价值,其不可替代性特点明显。社会管理能力提升,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重要体现。社会管理内容中融入行政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社会管理的正当性且提升社会管理能力。

一、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内涵分析

需知,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指的就是借助行政法体系和行政法治,对相关主体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参与社会管理过程的相关认知水平、处置能力的创新与改造。

第一,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主体能力。社会管理是一类泛指概念,社会管理自身可被视为一个名词或是一个统称。在此称谓下涵盖了社会管理中的若干构成要素,以管理主体、管理范围、管理方式方法等最具代表性。从总体上看,社会管理能力实则映射出的是社会管理效果,但社会管理能力提升不可一蹴而就,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社会管理能力提升是具体的。此类具体性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管理主体能力的提升层面。从社会管理公权力角度加以分析,社会管理主体是国家权力机构,主要是具备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是国家机关以外且具有行政处置权限的行政主体。诚然,广义所言的行政主体也可能包括了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至于这些主体究竟框定在哪种范围内就要另当别论了。换言之,行政法对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实际上就是相关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行政法治的执行主体即为行政系统以及其行政主体,若以行政法提升主体管理能力,那么就要受限于行政系统。

第二,行政法和社会管理之间的融合。国内法学领域和事务部门等就社会管理展开了激烈讨论,在现有情况下,存在一個普遍的认识窘境,就是对社会管理去进行绝对意义的理解。绝对理解意为多论者将社会机制运行所有要素统统以社会管理概念来解释,更有甚者,认为社会管理凌驾在法治之上。假设具体到社会管理和行政法关系层面,此类倾向显然未能赋予社会管理真正的行政法治价值,也未能将行政法治视为执行社会管理的基本导向因素,社会管理到底哪些方面要使用法律来框定还有待考究。但通过从社会管理公权力角度审视,社会管理主体仍旧是国家权力机关。

二、行政法在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方面的作用分析

(一)促进社会能力正当化

行政法可以让社会管理能力获取正当提升。社会管理行为主体的工作能力提升以及行政权威树立,并非是强化社会管理能力的正确渠道,提升此类能力难以从根本上维持正常社会秩序。若想提升社会管理能力,一定要基于正规化价值判断体系,针对社会管理正当与否、理性与否展开综合分析与判定。行政法对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主要体现在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准确性层面,行政法会对社会管理行为主体予以法治意识规范,行政法的震慑力让社会管理行为主体价值判断日渐合理化和正当化,之后在此基础上维系社会管理能力正当性,也保障社会管理行为的准确性。

(二)提升社会管理能力

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一点就是,社会管理能力要在社会安定和谐中彰显出优秀价值。就目前状况来看,现在国内社会管理水平整体上还有许多待完善之处。因此社会管理能力提升,务必要按照国内社会管理实情去针对性、合理性操作。行政法助力社会管理能力提升,行政法是我国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系统性特点和稳定性特点双向突出,让社会管理行为主体可以在法治框架内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开展,由此去强化社会管理法治化成效,实现系统化、常态化的社会管理事务运作。

(三)赋予社会管理能力长效性

社会管理是一类普遍的社会现象,对社会进行管理离不开法治的支撑。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得以良好建构的基础,依法行政内涵在国内各界中均以社会管理形式加以体现。依法行政本质便为长效机制,因此社会管理在当前社会各界中的实践行为,理当具备长效属性。稳定且正规的长效机制是社会管理的主要特征之一,与此同时,也是社会管理未来的能力发展朝向。以行政手段去提升社会管理能力不是一种理智思维,唯有以行政法去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方可让管理能力不仅显效,并且长效。国家管理的终极目标为长治久安,实现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管理基本内容和基本目标也是如此,期间要以长效性社会管理能力予以深度落实。

三、行政法提升对社会管理能力的相关挑战分析

(一)社会管理问题和政治机制问题有别

社会管理涵盖了社会学内容和行政学内容等,社会管理内涵包罗万象,其应用范围尤为宽广,因此在内涵上,社会管理内涵大于行政学内涵。尽管说行政学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且具有不可替代性特点,但却不能代表“行政学内容=社会管理内容”,二者不能混淆。中国是法治国家,基于此类现实背景下,行政法的社会管理能力有目共睹,不仅如此,政府对所有社会管理工作实现了全覆盖,这些都是社会管理和政治机制之间的相互联系,但期间要明确的就是,社会管理问题不能和政府政治机制问题划等号。

(二)社会管理认知和法治认知之间的不同

很多法学界专家和学者都主张社会治理要完全独立,不能和法治相融。很显然,这类观点有很大片面性,没有了解到社会管理制度构建和行政法之间是紧密关联的,制度执行务必要有行政法支持。还有就是社会管理是国家法治制度中的一项任务职能,因此国家法治制度是社会管理制度的基础,社会管理开展必然和法治密不可分。法治管理本质即为法治实践,所以社会管理要和法治相融,反之就会变得毫无价值。

(三)社会管理和行政执法衔接不畅

通过数次调查和分析不难发现,行政法治发展和社會结构的发展难以同步完成,社会发展要快于法律体系发展,这是由于法律体系优化和完善时要分析多方要素,法律体系发展要以社会发展为基础,与此同时,期间还会涉及到一系列的复杂现实情况。行政法当前仍处在完善时期,社会管理制度尚未全面明确,继而造成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工作衔接不畅。

(四)社会主体法治意识弱化

在国内,尚未有官方文件出台去界定社会管理主体范围,这就让此类问题变得十分宽泛,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管理主体便是所有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个人。但是大部分社会管理主体都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资格。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社会结构不断变化,复杂的社会结构让社会管理中各个领域的管理工作也变得愈加复杂,社会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参与社会管理。行政机构参与社会管理实践,各自履行本体职责,继而促成了社会管理秩序化格局和法治化格局。因为国家行政机构的社会管理行为是基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出的,所以就赋予了社会管理合法性特质。与之相反,部分社会主体并不具备这样的法治资格,首先是这些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的出发点并非是为了满足国家法治所需,其目的也与国家政策没有一点关系,所以这样的社会主体自然不具备社会管理的法治资格。

四、以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可行性分析

当前时代,广大社会民众对公平度、公开度的要求日渐严格,基于此背景下,社会管理备受各界广泛关注,怎样切实提升国家社会管理水平、强化社会治理能力,已然成为了全国上下热议话题。如何有效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成为了社会管理学专家和学者亟待处理的问题,主要观点就是通过提升社会管理约束力和透明度,解放社会管理科学和解放社会管理主体工作绩效,然后去提升社会整体的管理能力。在诸多看法和观点中,以行政法的优化和健全去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得到了诸多专家和学者的一致赞同。当前社会是法治化社会,社会管理法治化是必然走向,在此基础上强化行政法之功用,使其助力社会管理能力大幅度提升。

社会管理属于一类综合性学科,社会管理学科涵盖了社会学内容和法学内容以及管理学内容等。社会管理概念以及它的表现形式,体现在有效的社会管理和科学的社会管理上,以执行手段和实施方式等对社会管理内涵以及范畴等加以确定。应该了解到,当前时期我国还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政府是社会管理主体,此时务必要向服务型政府方向转型。本世纪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相继出台,分别指出: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并且优化既有管理模式,推动电子政务发展,提升行政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投入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奉公的行政管理机制;要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切实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向到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中来。这些方针条例无一不体现了政府转型的必要性,以及政府转型要由法律法规制度来做支撑,政府转型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点就是变“人治”为“法治”。法治时代下,社会管理主体一定要最大限度上借助法律手段对社会管理履行方式、落实效果等进行全面指导与权衡。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为国家机器,相关机关单位借助行政法开展管理工作,行政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制度化的提升了行政机关的管理工作水平,同时也对国家机关主体管理能力、管理方式加以明确。行政法管理,让社会管理在法律范畴内正常运作,一改往日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管理>法律”固化思维,纠正其言行,使其认真看待行政法对于社会治理工作的作用。

五、行政法对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渠道分析

(一)以行政法去界定社会管理内涵

世界范围内关于社会管理问题的研究非常多,社会管理理论早已深入人心,历经多年发展之后,几乎没有人对其提出质疑。但从实际角度进行分析,社会各界对社会管理没有进行系统化研究和分析,像是社会管理由哪些部分组成,至今都没有盖棺定论。不仅仅是我国,其他国家对社会管理理论也没有进行深入探讨。从当今现状来分析,社会管理学未能形成一类独立学科,只是夹杂在不同学科和领域中,这便会严重阻碍社会管理学的发展。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很多专家和学者普遍认为社会管理学不必自成一派。这虽然对社会管理理论分析有所帮助,但却不利于实践研究,社会管理界定不明,后续发展必定举步维艰。具体实践环节,国家为了促进社会管理,将一切社会治理方式统统纳入到了社会管理中,但期间由于社会管理内涵要素、方式要素等都未确定,所以这也不是处理问题的最佳办法。就当代社会管理发展现状而言,社会管理与行政法相融合最为适宜,因为社会管理主体即为行政系统,绝大多数管理内容都依附在行政系统中,要将社会管理视为行政法中的核心构成要素,并且也要将它视为法治特定现象,基于此,以典则的方式去清晰界定社会管理各类问题,以社会管理内涵界定为主,为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奠定理论根基。

(二)以行政法来实现社会管理秩序

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保障社会秩序是最为重要的内容,社会管理是借助管理手段和行政方式来达成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正常秩序维持和保证便是社会管理之归宿,若是社会管理中社会执行力缺失,那么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社会管理。在维持和保障社会秩序层面,社会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社会管理离不开行政法支持,所以行政法间接性的维持了社会秩序。社会管理中践行行政法律法规,会良好的提升社会管理公平性和社会管理合法性,对保障社会秩序而言,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现在国内部分地区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秩序设计时,有些方法和法治要求、目标等背道而驰,应用行政法的约束作用和指导能效,让社会管理和社会秩序相连,之后在此基础上不断强化社会制度和强化社会管理功能,可以持续性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的法治化发展。

(三)以行政法来强化社会管理思维

正因为社会管理内涵的多样化,不同结构体系中的社会管理价值判断各异,政治学体系内一般认为对权力科学配置才是社会系统中平衡利益的重点。在社会学观念中,社会管理被当成是强化国家统治的一种工具,国家负责对社会关系予以协调,并且对社会资源予以分配。在行政学观念中,社会管理主要是以行政手段对社会秩序加以干预和管控,继而提升政府职能作用和行政管理水平。站在当代社会价值观角度予以审视,社会管理综合了各个学科的理念与思维模式,社会管理之理念呈动态化发展样态。以行政法去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是大势所趋,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发展之所需,其契合于行政法当代治理理念,让社会管理上升到法治管理层次,继而尽显公平公正原则。

(四)以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水平

若想循序渐进的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且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认可,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和政府社會管理能力是必须要做的。怎样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才算既合理又高效,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传统社会管理能力提升阶段,以强化学习手段和强化运动手段以及强化政策手段去强化社会主体管理能力,但是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方法,所起到的效果不明显,并且期间存在主体不明、效果不良、个体化差异严重等一系列问题。以行政法来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方式方法被广泛认可,以行政法系统性特点、稳定性特点、覆盖面全特点,优化社会管理主体,实现科学化、系统化的社会管理,并且行政法的执行会让整个社会管理制度被大众所认可、所接受。

(五)应用行政法重塑社会管理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管理理念是一类较为繁杂的概念系统,社会管理还有着深层文化意义与内涵。社会管理意识与社会管理理念不同,前者的概念狭窄,细究可见,它指的即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者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抱有主观认知。基于上述所言,国内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者,在社会管理意识上具有部分非理性因素。比如说,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都会以行政权优势去介入私权,这便遏制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过程的积极性,阻碍了民众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主观能动性发挥。此类非理性社会管理意识存在,无疑是对当前广泛推行的社会管理的一种冲击,由于非理性社会管理意识主张的是管理期间公权对比私权更具优势,所以此刻一定要以行政法意识为主导,创建全新的社会管理意识,从而为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夯实根基。

结束语:归结来讲,行政法在提升当前社会管理能力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单单可以强化社会管理理念,还可以助力社会法治化管理目标的实现,老旧式社会管理方式不再适用,要剔除价值判断思维,尽管实践中未有不良行为滋生,但作为法治化国家的中国,社会管理工作务必要进行精细化提炼和全面性强化,归入行政法体系之中,这样才能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和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发展进程。

行政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行政法视野下的环境保护机制研究论文

关键词行政法环境保护西藏自治区

作者简介:江村朗珍,西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西藏地方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43

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对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这既关系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更关系到人民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可以说环境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来说举足轻重。从行政法的角度入手,探讨行政法视野下的环境保护机制,既可以实现环境保护,又可以有助于法治社会建设,可谓是一举多得。西藏自治区不仅是我国西部边陲重要的自然生态保护区,而且还是环境污染相对较轻的地区,要保护好这片未被污染的自然环境,就依靠行政法,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破坏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法律的制裁,以保证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机制的构建。

一、行政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行政法作为规范行政机构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对于环境保护而言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首先政府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可以依据行政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污染的整治,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可以依据行政法进行惩处,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法、行政诉讼法、地方规章、条例等。反之,环境保护要求环境监督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依法管理,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可以通过行政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复议,从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可以说,行政法在很大程度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保障作用。

环境保护是全人类的大事,需要每个人都参与其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环境保护受到影响,这时就需要人们拿起法律武器与破坏环境保护的人和事作斗争,用法律武器来保证环境保护的更好进行,当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得到提升,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公众自我遵从的一种习惯,对行政法的遵守将会更好。

二、行政法视野下的环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以西藏自治区为例

(一)西藏自治区环境情况分析

1.水环境情况

到2019年西藏自治区水资源达到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1类和2类标准,全区城市、农村生活用水到达了《地下水质量标准》3类。全区水环境保护较好。

2.大气环境

2019年大气质量监测数据显示,全年全区空气优良率超过了97.5%,拉萨市全面空气优良天数达361天,拉萨市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中位居第二位。

3.声环境

西藏自治区声环境主要是来自城市建设施工、道路交通和生活娱乐方面的噪音,声环境质量保持总体稳定。

4.固废

全区每年产生工业固废近400万吨,城镇垃圾在50万吨左右,目前垃圾处理率到95%以上。

(二)行政法视野下的环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

1.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

目前,西藏自治区在环境保护上出台了不少的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西藏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情况在1993年出台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这个《条例》是在《环境保护法》框架内,根据西藏自治区自身环境保护特点和要求制定出台的,具有行政法的法律作用,但是,通过对西藏自治区走访了解到,不少藏民和汉民们,对这部环境保护条例的内容,要求并不是非常熟悉了解,甚至有的人对这部环境保护条例根本不清楚。不少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十分淡薄,认为自己一直过着这样的生活,环境卫生差是自然的,保护不保护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甚至对政府职能部门要求的环境保护管理置若罔闻,其主要问题就是西藏自治区地方政府未重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行政法的宣传,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普法意识不足造成的。可见,西藏自治区在行政法视野下的环境保护机制上,存在着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

2.管理机制不健全,人员设置不合理

西藏自治区在环境保护上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管理机制不健全,人员设置不合理,在各主要城市社区既没有设立环境管理委员会或环境治理小组,只是为应付上级检查,由村街道主任兼任环境管理组长,负责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是组员,既没有制定相关的环境管理制度,也没有组织人们学习有关环境保护的知识,更没有很好的贯彻和传达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政策、指示精神以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特别是没有建立健农村环境保护全管理机制,而且人员设置上也不合理,从而造成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机制无法发挥作用。

3.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少,投资方向不正确

在調查走访西藏自治区的几个城市后,能够发现,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法律法规的执行上都不到位,通过与当地的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了解后得知,由于财政资金紧张,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较少,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特别是人工费用却是逐年增加,这说明西藏自治区在环境管理上,存在资金使用的问题,当然,人工成本增加与当地的工资普遍提高有关,但是在污水排放设施、城市路网、管网的升级改造上,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尤其是在环境保护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上,更需要地方政府投入资金。不仅如此,环境保护资金的投放要确定方向,不能够将有限的资金投放到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上去。

三、行政法视野下的环境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对策

通过对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行政法角度出发,针对环境保护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行政法视野下的环境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对策方法。

(一)加大环境保护行政法的宣传力度、提升环境保护意识

西藏自治区要加大环境保护行政法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熟知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宣传,拍摄一些宣传的小视频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上宣传,可以通过对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植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让学生能够从小就养成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识习惯。与此同时,要求当地的企事业单位,要经常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既要遵守《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更要注重宣传条例内容。

政府职能部门还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那些根本不了解行政法中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首先要组织他们进行《环境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学习,社区、街道行政工作人员要将环境保护宣传册发放到每一家,每一户,并通过社区宣传栏,社区微信群、QQ群等进行宣传,只有让人们都学法、懂法,才能够在法律范畴内更好的自觉自愿的进行环境保护。如: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在大力发展旅游观光服务业上,对外地来的游客,要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告诉游客在旅游景区不能够乱扔垃圾,不能够随地大小便等等;在广大的农村要宣传到每一位农牧民家中,让他们懂得环境保护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不能够破坏环境,要保护好大自然。行政人员要经常到农牧民家中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讲,对农牧民存疑的行政法内容进行细致的讲解,只有这样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行政法视野下的环境保护,才能够自觉的去遵守,提升环境保护意识。

(二)落实环境管理机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在行政法视野下的环境保护上还要落实环境管理机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在治理污染源上,要以政府为主体,以各利益相关单位、企业、个人等为基础,对造成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生产企业加大行政治理力度,对农村地区化肥、农药等污染问题进行解决,这些都需要有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来管理,如在种植上农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农作物的种植,要对化肥、农药的使用进行规范,对塑料薄膜的清理进行检查,降低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尽量不使用高毒农药,而且要运用传统农业中农家肥来进行土壤改良,值得高兴的是在夏季麦收中,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公共机构以及企业都能够对秸秆焚烧加以抵制和监控,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村空气环境不受到污染,同时也证明农村公共治理环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完善现代农业生产环境治理,还要从规范化生产入手,农业生产用土地连片作业,统一种植,统一收割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化肥、农药等对土壤的伤害以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在此基础上还要应用高科技手段,对土壤、水源以及农作物等进行有害物的测量与监控,做到环境治理有的放矢。同时还要发挥公共治理的优势,使社会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益组织,志愿团体参与到环境保护上来做好指导和监督。

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机制的人员配备上,要选能力强的、具有行政法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责任心的人担当环境保护工作,并且要对他们进行相应的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对城市、农村主要污染源,进行岗位责任制,专人负责,凡是出现污染现象的,要追究其责任,这样才能够形成良好的规范的环境管理。

(三)加大环境管理的投资,找准投资方向

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上,要将有限的资金投放到污染最为严重的项目上去,要聘请环境管理方面的专家,对城市环境治理、土地污染治理、生活垃圾污染治理等,进行科学的评估,制定管理方案,并进行预算,根据地方财政收入支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点投资,要找准投资方向,不能够乱投资,使有限的资金发挥作用。例如,《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财政、金融、物价、税收、物资和能源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环境保护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开展资源、能源的合理利用和废气、废水、废渣的综合治理与利用”。因此,在行政法视野下,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那些开展环境保护“三废”工作比较突出的企业、单位给予优惠政策的同时,加大扶持力度,确保这些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能够向好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