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检验论文范例6篇

食品安全检验论文

食品安全检验论文范文1

摘 要: 食品检验是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重要手段。我国有两种意义上的食品检验行为,即民事行为性质的食品检验和行政行为性质的食品检验;根据行政法原理,后者的效力优先于前者,且后者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因此,撤销此意义上的食品检验行为必须依据合理事由和程序。基于参与型行政理念,为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并改善我国食品安全形势,应赋予消费者在食品检验过程中一定的参与权,合理构建消费者的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机制。

中图分类号: D923.8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9-4474(2012)05-0136-06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保食品安全,而食品检验是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重要手段。食品检验行为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形成有序的食品生产经营市场有重要意义〔1〕。围绕食品检验的法律问题有:食品检验行为法律属性、程序、法律责任等,而食品检验行为法律属性问题是其中的基础性问题。

一、食品检验行为的界定 《食品安全法》从三个层面规定食品检验活动:一是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即食品检验机构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对食品原料、辅助材料等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的检验;二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即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食品检验行为;三是食品生产者自检行为。由于我国食品检验体系不同于发达国家〔2〕,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检行为在体系中仅起补充作用,因此本文主要探讨食品检验机构及食品监管部门的检验行为。

(一)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

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食品是否安全进行的检验;另一类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监管部门作出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向可以接受复检的另一食品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由该复检机构实施的检验行为。

1.第一种类型的检验行为

该类检验行为的属性是民事行为。首先,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基于委托而发生,委托主体包括食品监管部门和其他主体。其次,食品检验机构承担的义务是实施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告知委托人。因此,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食品检验机构开展的检验行为也是民事行为。此类检验行为,在学理上可以称之为“受托检验行为”。

2.第二种类型的检验行为

欧元军 食品检验行为的法律属性探究此类检验行为是复检行为,其属性是行政行为。接受复检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复检行为的性质具有行政司法行为属性,复检行为的指向是食品监管部门作出的检验结论。复检行为不同于受托检验行为:(1)行为的目的不同。复检行为的目的是解决食品生产经营者与食品监管部门之间关于检验结论的争议。而受托检验的目的仅是判断食品是否合格。(2)行为的启动条件不同。复检行为的启动必须有食品监管部门已作出检验结论及复检申请人的申请,受托检验行为启动基于委托人的委托。(3)法律效果不同。受托检验行为是民事行为,法律效果是民事法律效果,如受托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情况下,应向委托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复检行为是行政行为,法律效果是行政法律效果,如复检结论可以作为行政强制的依据。

(二)食品监管部门的检验行为

1.检验行为的类型

食品监管部门的检验行为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由食品监管部门独自承担的检验,即快速检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快速检测的结果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因此在学理上可以将此检验活动称为“非正式检验”。二是由食品监管部门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食品监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并作出正式的检验结论的,应当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与快速检测结论的法律效果不同,食品监管部门依据受托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而作出的检验结论可以作为执法的依据,因此在学理上可以将该类检验活动称为“正式检验”。

2.检验行为的性质

食品监管部门的检验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判断被检测的食品是否安全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此行为的性质是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行为是学理概念,是指行政主体确定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特定权利或具有法律上的地位或能力存在与否的行政行为〔3〕。“确认的行政行为仅仅说明,业已存在什么法律事实是有效的。但是它仍然是法律行为,因为它确认了一种有约束力的法律状态,并因此具有处理的特征。”〔4〕有学者以行政确认行为是否从属于其他行政行为角度出发,将行政确认行为分为独立行政确认和非独立行政确认。独立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为而独立存在的确认行为,该种行为既不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亦非他种行政行为的补充,而是自己发生归属于自己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如各种证明行为。而非独立行政确认行为则是他种行为的补充,不能发生归属于自己的法律效果的行为①。以此分类作为判断基准,快速检测是非独立行政确认行为,委托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是独立行政确认行为。理由是,依据现行法,食品监管部门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到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且快速检测结论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因此快速检测仅是辅助委托检验开展,因而不是独立的行政确认行为。而食品监管部门委托检验的结论可以作为执法的依据,因而是独立的行政确认行为。

3.快速检测的合法性问题

《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快速检测,而部门规章中却增设了快速检测,其存在的法律问题是:设定快速检测是否合法。笔者认为这种增设符合现代行政法理。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法律的目的,通过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使法律的内容标准化,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政计划,设定行政活动的具体目标,根据这些目标实施具体的行政活动。在现代国家中,法律将行政目标相关具体事项的规定交付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来具体制定是一种常态〔5〕。基于具体行政活动的需要,行政规章在不违背上位法规定,且不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作出新的安排情形下,可以将上位法具体化。从世界范围来看,快速检测方法被许多国家所采纳,利用快速检测方法可以对特定的受检食品进行快速检验,提高了食品安全检测效率〔6〕。

二、食品检验行为的效力 (一)不同性质检验行为的效力

1.民事行为性质的检验行为的效力

前文所述的食品检验机构的受托检验行为是民事行为性质的检验行为。在民事行为性质的检验活动中,食品检验机构的主要权利是收取检验费用,主要义务是向委托人出具客观公正的检验报告。就行为的效力而言,食品检验行为是一种民事证明,这种证明服务于食品交易的需要。食品生产经营者与食品消费者在食品信息的获知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食品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在信息获知方面补强。由独立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可以让食品交易双方在信息获知方面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减少交易盲目性,增强交易的安全性。

2.行政行为性质的检验行为的效力

食品检验机构的复检行为和食品监督部门的检验行为是行政行为性质的检验行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简要而言,所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成立,除了其成立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因而被认为绝对无效的情形外,原则上接受合法、有效推定。拘束力是指作为一种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且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者行政主体决定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对这种法律效果予以尊重并遵守的效力。执行力是指当行政行为设定了义务,而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该义务时,依照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可强制其实现该义务的履行。因行政确认行为不直接对相对人设定义务,因此就食品检验行为而言,其效力主要表现为公定力和拘束力。

(二)效力冲突的解决规则

食品检验行为效力冲突的解决规则指在不同性质的食品检验行为或同一性质食品检验行为对被检食品的检验结论不同,并在此情况下食品检验行为的效力如何判断的规则。在实务中,不同性质或同一性质的食品检验行为之间的效力争议应如何解决,是不能回避的课题。以下以“绿A、汤臣倍健等品牌螺旋藻产品是否合格”事件为例,对此问题予以探讨。

1.问题的提出

2012年2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以螺旋藻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监督检查的通知》(〔2012〕25号)。该通知明确指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以螺旋藻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展开了铅、砷、汞三项指标的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部分产品检出铅、砷超标。通知附录了“绿A”、“汤臣倍健”、“清华紫光(金奥力)”等不合格产品名单。3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螺旋藻为原料保健食品重金属专项监督检查结果”,“汤臣倍健”、“绿A”等品牌螺旋藻产品未抽检出重金属铅超标〔7〕。在此事件中,除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两次不同的检测结论之外,新华社记者和涉事企业依据各自委托的检验机构检验而得出检验结论也截然不同。记者直接到市场上购买了8大品牌的螺旋藻产品,送到权威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有6个样品的铅含量严重超标,其中就包括“绿A”、“汤臣倍健”、“清华紫光(金奥力)”这三大品牌。而这三大品牌的厂家也将产品送“权威质检部门检测”,检测结果则是符合标准〔8〕。此事件中涉及的食品检验行为的效力问题主要有:(1)行政行为性质的检验行为与民事行为性质的检验行为效力比较问题;(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作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检验结论,存在具体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2.行政行为性质的检验行为效力优先

行政行为性质的检验行为与民事行为性质的检验行为的效力比较,前者优于后者。理由是:(1)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先权。行政行为的权威来自法律本身。行政行为不同于私人的意思表示,是为维护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而实施的行为享有行政优先权。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能力”②。(2)实定法规定。一是在行政执法领域的效力不同。行政行为性质的检验行为是相关执法行为的依据,如行政处罚的依据;而民事行为性质的检验行为不具备同样的效力。二是在行政诉讼领域。在检验结论作为证据来运用时,行政行为性质的检验行为的证明力要优于民事行为性质的检验行为的证明力③。

3.检验结论变更不合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后一个检验结论前一个检验结论不合法。理由如下:(1)违反了法原理。基于公定力原理,除了无效的情况外,在被依法撤销之前,不仅行政相对方,而且国家机关(包括作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将该行为作为有效的行为予以承认,并服从该行为。在此事件中,第一个检验结论没有无效,并且也没有被撤销,而直接被第二个结论替代,违反了公定力原理。公定力原理揭示如果允许随意地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将会严重损害行政行为信赖者的利益、行政主体的权威性和法的安定性。(2)与现行法不符。现行法上没有赋予食品监管部门可以以一个新的食品检验结论直接否定一个业已作出的食品检验结论的权利。

4.撤销权的行使

如果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有瑕疵,行政主体不可以直接以新的行政行为代替前一行为,但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享有撤销权,且这种权力不依赖于实体法,“处分厅即使在没有有关撤销权的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具有撤销权”〔9〕。具体到食品监管部门行使撤销权,则有其特殊性。因为食品监管部门执法中涉及食品是否安全的判断是委托食品检验部门来完成的。在涉案企业没有提出复检④及食品检验机构也没有对已作出的检验结论提出质疑的情况下,食品监管部门以何种理由提出质疑并撤销已作出的检验结论则存在疑问。在一般情况下,食品监管部门无从质疑已作出的检验结论,例外情况可能是:在送检程序上出现瑕疵,如提供给检验机构的样品不符;适用食品安全标准不正确,应适用较宽松的安全标准。在这些情况下,食品监管部门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只有在撤销有瑕疵的检验结论后,食品监管部门才可以重新作出一个新的检验结论。

三、参与型行政理念下的食品检验行为的构建 上文事例中存在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情形是:检验结论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但是消费者在整个事件中是旁观者。食品监管部门的检验行为延续了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公众只是被动的服从,缺乏有效的参与。而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活动则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行政民主性的因素,赋予公众较为充分的行政参与权。这不仅基于人民论,还因为在制度上构建公众参与机制,有助于实现行政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这种参与型行政理念要求行政主体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应广泛吸收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等行政过程,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性,承认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一定程度的主体性,明确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的权利〔10〕。有学者指出,中国当代行政法律关系已出现了重大的变化和发展,原因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我国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重要变化,形成了相互关系上的许多转变。行政关系的变动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在种类和运行方式上均有所变化。中国当代行政法律关系已不是过去那种单纯的管理关系与被管理关系,而有了多样化的形式,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关系是其中之一〔11〕,而在上文提到的事件中,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食品消费者在食品检验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机制,只能被动地接受食品监管部门的检验结论,这与参与型行政理念格格不入。笔者认为应在检验活动中适当融入民主性的因素。

(一)食品检验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的参与

食品监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食品检验计划时,应为公众提供参与的机会。《食品安全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基于该条的规定,食品检验计划的制定应反映公众的意见,确保其制定及实施过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同时应为公众提供机会陈述对计划制定与实施的意见,并促进相关部门、人员相互之间交换信息和意见。因食品检验是专业性较强的活动,公众的参与主要是获知与食品检验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而食品安全信息,一般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因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与国防、外交等不同,大部分是基于科学事实而来的,没有必要作为秘密来对待,原则上应予公开”〔12〕。因此食品检验的方针政策、食品检验的标准、食品检验结论应公开。

在赋予公众享有参与权的同时,也需对这种参与权予以必要的限制。如我国台湾地区的《食品卫生检验委托办法》第11条规定,委托检验机构不得对外发表或刊登与检验业务有关之资料或消息,卫生机关于接获检验结果前,不得泄露委托检验机构之身份。对参与权的限制主要基于两个方面因素:一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如在食品检验中获知的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相关的信息,不得向公众公布。二是保证食品机构及食品监管部门检验行为的公正性。

(二)复检行为中的参与

现行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于食品监督部门作出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需要探讨的问题有:

1.申请人只能是食品生产经营者

现行法没有赋予食品消费者复检申请权。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分析,食品检验法律关系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直接行政相对人,受到食品检验结论影响的消费者是间接行政相对人。直接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直接作用的行政相对人;间接行政相对人是受到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间接影响的行政相对人〔13〕。间接行政相对人不是法律概念,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与之相似的概念——“利害关系人”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维护在现行法上有一定程度的体现⑥。如果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复检申请,将有助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维护。但是在食品检验制度中设定利害关系人的复检申请权也存在障碍,主要有:(1)利害关系人众多。不同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食品检验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将复检申请权普遍赋予则存在操作性弱的问题。(2)提出复检的依据。食品检验行为结论是基于专业技术活动的结果,利害关系人作为非专业人士如何质疑专业活动结果,在制度设计上应使这种质疑有合理的依据。笔者认为在制度设计上一方面可以赋予利害关系人复检请求权,另一方面对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权行使予以严格限制。在申请人数较多的情况下,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申请代表人或由食品监管部门指定申请代表人。申请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依据食品检验结论中被检食品的相关信息,将具有同样信息的食品委托另一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而该检验结论与食品监管部门公布的检验结论不符。这样在制度设计上,既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同时对参与权的行使也设置了相应的条件,从而兼顾了各方主体的利益。

2.复检机构由申请人选择

现行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初检结论有异议的,申请复检时,由申请人选择复检机构。由申请人选择复检机构,便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复检申请,有助于复检活动的及时有效的展开。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行政便民和行政效率原则,但是消弱了行政公正价值的实现。因为在制度设计上,由争议的一方——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复检机构,可能影响复检结果的公正性。在程序法上,有一个经典的原则——“自然公正原则”。所谓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非常古老的一个普通法原则,它在普通法中有两个最基本的规则:第一,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的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14〕。由争议的一方选择争议的裁决者,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自然公正原则”中的“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规则”。因为由争议一方选择居中裁决者,则其必然选择有利于己方的裁决者,这与“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情形相似,可能影响裁决的公正性,因而此种制度安排不可取。而在立法及法律实践中,居中裁决者产生途径通常有两种:一是直接由法律确定,如《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另一是由当事人合意选择,如商事合同争议双方合意选择仲裁委员会。笔者认为,应改变现行的复检机构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单方确定的规则。应由食品监管部门制作复检机构名单,申请人申请复检的,则在食品监督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代表的共同见证下,随机抽取复检机构,以保证复检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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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验论文范文2

数据的活性指的是数据被更新的频次,从食品安全监测数据上看,数据的活性较大,表现在数据获取频繁:如一周一检、一天一检、不少生鲜食品甚至一小时一检,这些频繁获取的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数据的活性、使得数据实时、可信、可靠。数据的规模指的是数据量的大小,我们就液态牛奶从原奶到上市期间的检验数据为例,来估测其数据量大小:原奶运输到工厂后需进行质量检验,检验指标共计117项,包括感官、滋味、气味、理化特性、微生物含量等多个方面;牛奶在储存之后需进行原奶检验,检验指标包括上述各类,附加对容器、仓储条件的检验;在牛奶经过巴氏消毒后,需进行储存检验,储存检验参照巴氏杀菌乳国家标准,共有10项必检,包括理化标准、微生物指标、感官指标、储藏方式等;储存检验后,进行保温试验,必检的项目包括64项,外加风险监测项目44项。整个牛奶生产过程需要进过4个部分累计达到899项指标的检验。这些检验过程受到农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在流通过程中,需进过工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抽检,合格后方能在超市上架或通过海关流通,期间需进过工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媒体大众等相关单位的监管和监督。工商部门检验的项目共计12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需检验的项目共计60项。笔者粗略估计了一下,单盒液态纯牛奶从生产源头到消费者手中,共需经历检验最少六次抽查,总体971项指标,还不包括对奶牛和饲料的检验指标。我国2012年全年共计生产牛奶3744万吨,按照每1ml牛奶的重量是1.0288,每盒牛奶250ml,每个检测指标的储存占4个字节。计算,一年仅因牛奶检测而产生的数量量达到5.653×1014≈514T。这些数据生产出来后大多数被丢弃。数据的关联度指的是数据之间的相关程度,如上文所述,食品安全数据指标各不相似、表现了食品安全指标的方方面面,然而这些数据之间关联性很差,如:食品添加剂的数据检测值和食品中农药残留值在理论上无相关性,然而基于各类食品的不同特征,挖掘食品安全指标中的潜在规则能为食品安全预警提供数据参考和经验借鉴。上文已介绍了不少文献使用数据挖掘领域中关联规则挖掘数据价值的方法,在此不再赘述。

二、大数据时代食品安全数据的获取方式

按照传统方式可在食品生产、流通过程中收集到大量的、可靠的食品安全数据,按照上文的介绍,这些数据量已经非常庞大。以下介绍几种食品安全预警数据的其他获取方式:媒体大众渠道的食品安全数据获取方式。食品消费的终点是消费者手中,对于食品的安全质量,消费者最具有发言权,传统的食品安全数据仅仅来源于食品生产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来源单一、片面。利用大数据对于数据的收集、处理方法,可以方便快捷地收集到网络媒体、微博、论坛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消费者反馈。并通过对自然语言的分析判别正面负面信息,对食品安全预警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另外,通过对食品安全言论相关信息分析,可精确判别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的区域、时间、受害群体,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出实时、精确、精准的预报。基于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数据获取方式。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建立旨在实现视频“从田间到餐桌”的一条龙式质量监管,以期在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进行无疏漏跟踪,确保食品的质量。现在国内外许多企业、政府部门正在大力加强和促进该系统的建立建设,可预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在未来将被迅速建立、并具有长足的发展。在食品安全追溯的过程中,众多数据被实时监控并记录了下来,其中不仅仅包括食品加工、原材料的数据,还可包括如:食品容器、食品储存环境、食品来源地等许许多多的附加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消费者购买流食品提供了非常全面的信息。对于食品安全预警而言,这些实时连贯性的数据可以更方便地进行时间维度上的趋势拟合和预警分析。

三、大数据时代食品安全数据的处理方式。

使用大数据思路和分析方法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测和预警,首先要充分使用数据科学的处理方法,由于不同的数据和来源渠道,非结构化数据代替结构化数据成为分析和处理的主要对象,常见的数据有以下几类:表格、点集、时间序列、图像、视频、网页以及其他的网络数据。每一种非结构化数据都应当对应相应的处理方式,如,点集可使用概率分布方法进行拟合;时间序列数据可采用随机过程(如隐式马氏过程)方法进行处理;图像可通过随机场(如吉布斯随机场)进行分析;网络数据可通过图模型、贝叶斯模型来处理。进行初步处理后的数据,可通过以下方式判别其价值,如:相关性(若所得数据与其他数据具有弱相关性,则可考虑丢弃)、排序(对数据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如食品中重金属含量的重要性要远高于蛋白质含量,可考虑增加其权重或在数据建模中优先考虑)、分类和聚类(使用分类和聚类方法能快速寻找到数据之间的相互关联,找到其相似性。对相似特点的数据进行统一处理,减少后续处理的数据量)。

食品安全检验论文范文3

《食品安全与检验》是以各类典型食品为对象,研究其有害因素的种类、来源、性质、作用、含量水平及其预防措施,以及在生产、加工、贮运和销售等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检验方法的一门应用性科学,内容涉及化学、食品分析、微生物学、免疫学、生物技术等多学科的知识。在2006年第一次开设这门课时,采用的教材为陈炳卿教授主编的、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现代食品卫生学》。由于这本教材的内容较多,本课程的学时又有限,只选取了其中部分内容,如主要食品的污染问题、各类食品的卫生问题及预防对策、食品的监督管理理论与方法等。自2009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内容变化较多,因此对课程内容进行了及时更新和补充,如食品安全的理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可追溯体系、食品监督管理体系等内容的更新,并增加了国内外的研究进展。《食品安全与检验》中关于检测的内容,是应用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及技术手段对食品中的有害成分进行分析评价。食品的检验和评价主要包括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和微生物检验及毒理学检验。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各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极大地促进了现代食品检测技术的发展和提高,尤其是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先进技术在食品检测领域中的应用。国内外的学者和科技工作者研究出了许多新的食品检测方法,开发出许多自动化程度很高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在样品的前处理、试剂的使用和配制、检测过程和数据处理等方面都进行了优化,从而缩短了总的检测时间,提高了检测的精确度、灵敏度和准确度。因此,教师对食品检测技术进行了更新,如增加了快速检测技术、现代仪器分析技术、生物检测技术等,将最新的科研成果及时纳入教学,丰富课程内容。将这些先进的检测技术原理和方法、食品安全的快速检测技术等加入课程内容,使学生了解食品学科前沿的新知识及发展趋势,激发学生对本专业深入学习和探索的热情。

二、《食品安全与检验》教学方法的改革

近年来,以问题为中心的小组讨论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医学教育改革中经常被采用,但这两种新型教学方法在食品科学领域教学改革上的应用还需要摸索和尝试。其中“案例学习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选取代表性案例,启发学生积极讨论并获得正确知识的教学方法,而“小组讨论法”是旨在激发学生兴趣和创造性思维的方法。通过引入“小组讨论法”,能提升学生参与“案例学习法”教学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其主动思考,鼓励发散性和逻辑性思维,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团队精神。如何将二者有机结合并应用于《食品安全与检验》课程教学,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在《食品安全与检验》课程中,对食品安全法的部分内容采用案例分析和小组讨论的方式进行教学的步骤如下:首先,教师布置案例分析作业,引导学生带着问题预习并熟悉案例。将班上学生分成6~7组,每组选出一名组长,在组长的组织下对每人预习的案例进行讨论,最后综合整理本组成员的讨论提纲或结果,得出本组案例分析的结论,待课堂上发言。这些工作在课前完成。其次,在课堂上组长代表本组发言,其他同学可以做记录和补充,教师留些课堂时间让学生自由讨论。一方面,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激发了学习兴趣,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通过讨论,问题越辩越明,彼此之间可以取长补短,学习和借鉴他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自己探究问题的能力及理解能力。此外,有利于师生互动,针对所分析的案例,学生可以就某个迷惑的问题向教师提问,或师生间讨论,通过课堂的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最后,教师对本次案例分析进行总结:总结学生的结论,并提出教师本人的结论及学习建议,及时表扬学生做得好的方面,让其获得成就感,激励学生继续努力探究。当然有的学生会不太接受这种主动学习的方式,教师需要循序渐进的引导和沟通。教师设置问题或案例应依据课程内容的需要,精选能引起学生共鸣的问题,然后进行启发式教学,给予学生充足的时间进行思考和分组讨论,强调组内合作、任务共担、资源和成果共享,从而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让学生在不断的思考和讨论中得到启发,主动地学习以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与小组讨论法有机地结合是比较适合本课程教学改革实际的一种教学方法。

三、《食品安全与检验》实践教学的改革

实践教学是《食品安全与检验》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课堂上理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培养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兴趣和实际动手能力起着重要的作用。开展实践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食品安全检验实验的基本方法和技能,掌握有关食品中有害物质的检测和评价方法,为将来从事食品安全控制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基础知识和实验技能。这是课堂理论教学所不能替代的。由于食品的种类繁多,本课程仅针对有代表性的粮食、肉蛋乳、调味品以及饮料等典型食品开展实验研究,使学生掌握各类典型食品的主要安全问题、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影响因素的控制及如何正确评价。原有实验课以验证性实验项目为主,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很少。原因是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需要的时间长,仅利用实验课的学时较难完成;验证性实验只针对某一检测指标的知识进行实践应用,不利于知识的融会贯通。学生对实验中出现的问题无法继续深入探究,不能前后连贯的研究和解决一些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积极思考和创新的能力。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实践教学中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项目,开展不宜分散安排的食品分析与检验综合实习和食品工艺与质量综合实习教学实践活动,通常安排在课程结束后的假期和开学前,连续六周时间进行。在实习过程中教师提供一些选题,学生也可以提出感兴趣的题目,自行查阅文献设计方案,与教师探讨,然后开展相关安全项目的测定、综合比较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及预防措施等。通过这种基于研学理念的《食品安全与检验》实践教学的改革与探索,学生对感兴趣的选题开展实验探究,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了知识面,培养了学生对知识的整合能力,全面提高了实践教学效果。

四、结语

食品安全检验论文范文4

关键词:食品;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安全

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是其监管食品质量最重要的手段,尤其是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工商部门就已经许可县级工商局有食品检验的权限,我国各级政府也在食品安全上投入较大大经费保障,这也让工商部门抽检的数量呈现上升的态势。食品安全法还有配套的相关法律在抽样检验中有着很多规定,但真正将诸多规定落实的过程中,工商部门在尽心食品抽样检验的时候仍然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切实地解决,这也让食品质量没有更好地保障,所以相关部门还要在食品流通环节中对抽样检验工作予以重视,让食品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1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效力的范围

从流通环节的食品抽样检查效力范围上看,这本身就是和事后处置问题相关联的,而我国相关法律规范还有工商部门的规章中并没有在这一问题上有具体的规定。从流通环节的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中的事后处置规定中可以知道,食品抽检报告主要的效力就是样品代表的这个批次中所有的食品,还明确指出,要是食品有任何抽检问题出现,应及时向被检验人通知抽检结果,并让起到停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还要让其他经营者也停止销售同一批次的所有食品。从这能够看出,食品抽检结果的效力是代表了这一批次的所有食品,也才有了不能销售统一批次食品的结论,要是具体去看,这个观点的依据并不是很有说服力,对工商部门的履职问题也是很不利的。

第一,从食品质检部门的规定来看,食品抽样检验是有单独规范的,要是判断出一个批次的食品不合格,那么样本的数量不同,抽取样品数量也应该是不同的。但是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检的时候,并不能对食品整个批次的情况有所了解,所以在进行食品抽检的时候,抽检的取样数量通常都会比厂商生产环节的抽样数量要低很多,这样的话,在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结构也不能对整个批次的食品质量负责,没有一定的说服力。第二,食品生产环节确实是食品质量的源头所在,但在食品的储存以及运输过程中也不能排除有不当的操作行为存在,这也就是在流通环节会有质量问题出现,就像油炸食品在夏季要是没有保管好,就会有氧化值超标的问题。这样一来,对食品流通环节中任何一个经营者问题上导致的食品质量问题,就判定这个批次的食品全部不合格是以偏概全的表现。第三,要是食品在抽检的时候有不达标的情况,是要追查到整个食品销售渠道所有经营者的,对辖区内销售这一批次食品人员进行处罚,这对于下级经销商来说,其处罚依据还是有所欠缺的。

2 复检的程序问题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卜简称《条例》)第五章对复检作了规定。之前,工商部门对于复检工作的主要规定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以卜简称《商品监测办法》),二者相比较,主要有以卜几个区别:一是申请人提出复检申请的对象不同。《商品监测办法》规定是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提出,而《条例》规定是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提出。二是复检机构的确定不同。《商品监测办法》规定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而《条例》则规定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公布。三是复检申请期限不同。《商品监测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巧日内提出申请,而《条例》却没有规定期限。四是复检结论的效力不同。《条例》规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而《商品监测办法》没有这方而规定。

尽管《条例》关于复检的规定对于保证复检的公平公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一直没有明确复检机构名录,根据《条例》开展复检根木无从谈起。

3 抽检后的处置

3.1 根据抽检结果实施行政处罚。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一是自由裁量幅度过大,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罚款可以从二千到五万不等。二是在法律法规的适用方而,《食品安全法》和《监管办法》的规定不一致。《食品安全法》没有直接规定对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处罚,只是规定了工商机关可以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如经营者拒不停止经营的,才能够适用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予以处罚,实际上就基木不会形成处罚了;而《监管办法》却规定可以直接予以处罚。这种不一致带来的结果会大相径庭。

3.2 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线索的处理。有的工商机关在抽检发现问题后将线索通报给上游经销商或生产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看似履职了,其实没有解决问题。因为接到通报的工商机关无法直接根据一纸通报或一份检验报告复印件就对经营者采取措施,更无法对生产者进行监管,最后反而造成混乱。因此,对于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工商机关只有将线索通报该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结束语

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安全检测本身就是比较发杂的一项问题,这和工商部门自身的管理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管理部门没有对抽样检验工作有所重视,那么在食品检验的时候也会不会有较好的责任心,这很容易让检验信息不够准确;还有就是食品市场的基数本来就很大,这让食品检测难度也有所增加,让检测工作更加复杂化,所以工商部门还要在食品检测机制上下功夫,切实去完善检测机制,并和相关部门配合工作,规范检验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能力,让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有较高的校验水品,让诸位消费者不是担心食品安全问题,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进步的最基础保证。

参考文献

[1]解静伟.浅析提升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成效的有效机制[J].中国卫生产业,2015(3).

[2]周长春.强化食品抽样检验推动食品安全深度监管[J].硅谷,2014(19).

食品安全检验论文范文5

关键词:食品实验室 检验人员 环境设施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为先,随着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越来越严格,而作为检测食品是否安全的实验室在保障食品安全中起到的作用将愈发重要。除在实验室中检验食品的安全性外,还要检测食品的成分,所以必须要对食品实验室进行严格管理。通过对食品实验室的了解及操作,发现了食品实验室中存在着几个问题。

1 检验人员技术水平低

检验人员是食品检验实验室中最重要的要素,其直接决定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熟悉《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目前,在食品实验室中检验人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 缺乏实践经验

很多实验室的检验人员,只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却缺少实践。例如,个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在进行有毒气体产生的实验时不戴防毒面具,不戴橡胶手套,直接用手接触化学试剂;安全设施不定期维护核查,如洗眼器、紧急喷淋、生物安全柜等;当操作台上酒精灯打翻时,很多检验人员不知正确的处理方式等。一旦发生实验事故,对检验人员造成的伤害将无法预测。

1.2 检测方法原理掌握不足

检验人员在培训时,只学习检验方法标准的操作步骤,而不培训原理,致使在检测中,检验人员只知道检验所该产生的现象,并不知道产生此现象的原理;在理化检测中,很多检验人员只知道提取操作步骤,不知道添加试剂的原因,也无法处理提取过程发生的异常实验现象。普通检验人员并不清楚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实验中的试剂空白、样品基质空白、加标回收等作用,判定原则不清楚、无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例如在食品微生物检测中不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阴性、阳性对照进行检测[1]。

1.3 培训效果评价方式单一

检验人员在考核时,多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很少使用操作考核、人员监督等行之有效的能力考核方式。操作考核即让检测人员进行实地操作,考察其真实的检测能力,是效果显著的评价方式。质量监督员应由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授权或任命,由熟悉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担任。监督人员数量足够且能保证每个检验人员都能被监督,该类人员的知识范畴应覆盖检测过程中的所有专业领域,如微生物领域中的微生物经典培养法检测、分子生物学检测等;理化领域中的常规理化、元素、农残、兽药、添加剂等[2]。人员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在培人员、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质量控制实验出现不满意结果人员、发生客户投诉人员以及操作新标准或发生标准技术性变更的检测岗位人员。为实施充分的人员监督,可采取制定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的方式进行。

2 环境设施不满足要求

食品检验室中仪器设备使用不严格。微生物检测区域,培养基配置与洗刷灭菌区域混用;理化高温区域与前处理区域未隔离;常量分析与痕量分析设备混用;微生物检测中培养箱配备不正确(缺少恒温水浴培养箱);实验室中用于食品分析的设备与检测其它产品(饲料、化肥、化工产品等)的仪器混用;局部环境不满足要求;天平室只有温控设施,但无湿度控制措施;标物配制区域未隔离,无温控条件;无机前处理与有机前处理区域混淆等。

3 标准方法或实验方法变更要求不严

检测方法验证是指实验室首次使用一个标准方法或实验方法变更时,需提供证据证明该方法能正确使用。此过程由实验室技术负责人组织策划,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理论知识,并能做好检测方法培训与考核记录。对于食品微生物检测,在进行方法验证时,应尽可能采用自然污染或人为添加目标微生物的样品进行实验;对于食品理化检测,应以标准给出的方法性能指标为依据,用实验数据说明新方法满足了标准规定的检出限、回收率、精密度、校正曲线线性、测量不确定度等要求。不论微生物检测还是理化检测,最后的步骤都应以实际样品出具典型报告,证明检测方法,在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证明正确时才能使用新标准。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检验论文范文6

羊 芳

克拉玛依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新疆克拉玛依 834000

摘 要 食品质量关系到食品的安全 ,然而食品检验结果的准确与否又间接影响到食用安全 ,同时也影响食品生

产者的发展 ,所以食品检验结果的准确度是非常重要的。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 ,分析法等对影响食品检验结果的因

素进行分析 ,并提出了提升食品检验结果准确度的建议。

关 键 词 食品检验 ;检验结果 ;准确度 ;检验标准及方法

食品质量关系到人们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无数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事件告诉我们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食品质量

检测和监督管理不到位。所以说 ,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是进行食品安全进入市场的重要监督管理手段 ,是检验食品是否安全的

标尺 ,因此 ,食品检验结果的准确度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影响检验结果准确度的因素

最精密的仪器 ,熟练细致的操作 ,所测得的数据也不可能和真实值完全一致。检验结果的准确度指的是通过检验得到结

果与真实值之间的差距程度 ,衡量检验准确度一般是以检验结果的误差大小来进行的 ,也就是说检验结果的误差越小 ,其准

确度也就越高 ,反之 ,误差越大 ,检验结果的准确度越低。影响检验结果准确度的因素我们可以把其分为两种,一种是内因,

一种是外因。下面就从内因和外因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1 检验者的知识水平技能较低

检验者是食品质量检测的直接参与者 ,他的知识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检验结果。

1.2 职业素质不高

《食品安全法》对检验员提出了严格的职业要求。但是在工作中,很多检验员不能对自己严于律己,对待工作三心二意 ,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检验结果。

1.3 记录的不准确

记录不准确直接会造成检验结果的不准确 ,造成检验结果无法溯源。

1.4 抽样方法不合理

食品检验的第一道工序就是抽样检验 ,然而在实际的抽样中往往因为没有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而导致抽样检测不

具备代表性。造成即便检验数据具有准确性但会做成检验结果的不准确。因此抽样也会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度。

1.5 样品制备不及时及检验不及时

食品都有固定的保存期限,有的保质期长 ,有的保质期短,很容易变质 ,样品制备不及时及检验不及时会造成检验结果准

确度降低。比如食品水分的测定,食品水分在空气中容易挥发,如不及时检测极易造成检验结果数据比样品的实际水分低。我

们可以用一个事例说明这个问题,特制一等小麦粉水分的测定,抽样回来即称样检测 ,检测结果数据是 14.2%,超过国家规定

小于等于 14.0% 这个指标 ,为不合格产品 ,但放置 5 天后再测 ,结果是 13.99%,没有超过国家标准 ,这就造成检验数据失真而

导致检验结果的不正确性。所以食品抽样后应尽快开展检验工作。

1.6 检验标准及检验方法不合理

理论上来说 ,相同的检验方法下检验的食品 ,检验结果应该大致相同 ,但是在实际检验中却相差较大 ,这主要是检验方

法选择不正确引起的。

1.7 仪器选择不准确

仪器的准确与否也严重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仪器的造成的不准确主要是因为仪器存在的缺陷 ,或者仪器的校验不准

等情况引起的。如仪器本身的缺陷造成的误差 ,使用未经过校正的容量瓶、移液管和使用未经过校准砝码等。

1.8 外界环境的影响

外界环境也会给食品检验的结果带来影响 ,例如 ,外界气温 ,空气湿度、气压等等 ,都会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所以进

行检验前 ,要合理保管检验样片 ,避免样片因储藏不当而引起变质等问题 ,进而影响检验结果。

2 提升食品检验结果准确度的措施

2.1 提升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

针对目前基层检验技术人员基础差、操作不规范 ,不熟练等的问题 ,上级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 ,多进行业务技能的培养 ,

加强检验队伍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促使检验人员提升技术水平,提高检验能力 ,这样才能为食品检验提供可靠的检验数据。

2.2 合理的抽样和选择仪器

首先 ,选择合理的抽样方法 ,食品抽样可以按照随机抽样来进行 ,有些产品需要在不同部位按标准规定的高度分点抽取

一定数量的样品 ,要注意样品要混均匀 ,并且要确保抽样工具的清洁 ,确保抽样时样品不被污染 ,还要注意样品的运输及

储存温度要求。在进行检验前一定要看清仪器的三色标识 ,选择的仪器设备必须在检定合格证有效期内 ,检验结果必须减掉仪器量

程检定出具的误差值 ,以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度。对于各种标准试剂 标准试剂应按规定 ,定期标定以保证试剂的浓度

和质量 ;具有准确体积和质量的仪器(如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都应进行校准以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度。

2.3 选择正确的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对于检验结果的准确度非常重要。食品检验中 ,几乎所有的项目均有标准的检测方法 ,检验应该按照产品标准

规定的检验标准方法进行检验 ,这样检验报告才会有有效力。产品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范围的 ,应首选国家强制性标准

方法检验 ,而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应当选择企业实施的国家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检验。无检验标准的可

以利用企业提供的相关说明、图纸、广告、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有时候一个标准检验方法有多种 ,为了检验的快速准确 ,

检验员可根据检验性质选择第二法、第三法检验。对于有争议的检验结果一定要选用标准第一种方法也就是仲裁法进行

检验。

2.4 提供良好的检验环境

环境会对检验仪器和检验样片产生影响 ,进而影响到检验结果的准确度 ,所以。因此检验溶液时 ,检验室的温度通常控

制在 20℃,而检验仪器室温度通常应保持 18℃ -25℃左右。在例如 ,进行葡萄酒、啤酒的酒精度检验中 ,要尽量在同一温度

条件下用容量瓶进行馏出物的测量 ,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温度对测量体积的影响 ,进而减小误差 ,增加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还有饮料的可溶性固形物的检验,也要控制在一定的温度范围,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总之 ,在检验中要尽量创造一个良

好的检验环境 ,除温度和湿度都要符合检验要求外同时做好检验室的清洁和卫生。

2.5 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

对照试验 :对照试验就是用同样的分析方法 ,在同样的条件下 ,用标样代替试样进行的平行测定。增加平行测试次数和

空白试验、必要时进行人员比对仪器比对 ,还可以通过加标回收率测定的方式来验证检验结果的准确度 ,也参加外部实验室

比对或能力验证也能判断其结 3 结论影响食品检验结果准确度的因素很多 ,然而为了提升检验

结果准确度 ,在检验中 ,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 ,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 ,保证仪器设备在选取、采购、入库、安放、验收、

校准、维护保养、按时检查以及维修使用、报废降级的整个过程受到良好的控制。这样才能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度 ,才能保证我国食品的安全。

参考文献

[1]赵艳玲.论食品检验准确性提高的控制因素[J].今日科苑,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