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范例6篇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范文1

关键词:知识经济、行政执法方式、行政职能、服务行政、法治行政、创新。

一、行政执法方式变革与知识经济的关系以及其变革的必要性

人类跨越了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和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之后,随着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微电子技术,光导纤维、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空间技术等新技术群的产生也发展,历史的车轮自然使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传播和使用为基础、以创造性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产业和智业为支柱的知识经济时代正向我们走来。由于经济对法治的基础性作用,新的经济形态的出现强烈地震憾着工业经济社会法治根基,已经引起并必将继续推动行政法治的全面变革,即行政法治观念革新、行政组织法治变革,行政立法制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变革等。为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挑战,本文拟对行政执法方式变革方面作些初步探讨。

行政机关在本质上是执法机关,而不宜称为管理机关,不管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定法观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主要是执法行为,行政职能实现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而不同的执法方式又直接影响或制约行政职能的实现。因而,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行政职能的转变客观上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方式。当然,这种变革并非对现有的行政执法全盘抛弃,进行暴风骤雨般的革命。经济条件之间的连续性,国家政治经济改革的渐进性,以及法律和法治观念发展的相对独立性和继承性,决定了行政执法方式的变革只是在人类实践中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因应新经济形态的要求和政治经济制度的改革,对工业社会的执法方式进行改良,赋予新的时代精神。为此,我们认为,知识社会行政执法形式的发展趋势和总体要求是行政执法方式的多样化、非权力化、法治化和公开化。

二、行政执法方式的多样化

(一)工业革命对其的影响

行政执法方式是行政执法内容和行政组织职能的实现形式。工业革命之后,工业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资本家也强烈要求自由地享有天赋的财产权利,这就需要建立一种充分自由的政治法律制度,“小政府大社会”就是理想的模式。从17世纪到19世纪,资产阶级基于个人权利的神圣,基于对封建专制社会政府对个人权利姿意侵害的恐惧,在建立自己的政府时只把它设计为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政府的职能严格控制在建立和维护自由竞争所需的法律秩序上,政府的机构和组成人员精简,其行为方式也相对简单。行政执法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引发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市场调节的失灵现象逐步增多,世界性的经济危机频繁发生,作为消极的“守夜人”的政府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和服务。因此,社会权利被引起关注,法律社会化成为一股潮流,政府从“幕后”走上“舞台”,进行广泛的立法活动,以执法为己任的行政机关的任务增加,行政组织不断膨胀,行政权不断扩张。同样,社会关系的复杂化,行政权能的扩大,自然引起行政执法方式的进一步多样化。

(二)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对其影响

20世纪中叶以来,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微电子技术,以及光异纤维、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等新的技术群的产生和发展,人类历史被牵引到一个新的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新的经济形态的生产方式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工业经济社会和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大生产及机械化的生产方式,使得政府决策集权程度很高,并且必须强调政府的行政管理权才能实现高度管理,因而其执法方式主要为带强制性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规划等。知识经济社会的信息化、智能化、个体化以及多样性、差异性、分散性、扩展性等的生产方式,必然要求政府决策权配置的改变,即由集中转变为分散,或集中与分散并存、行政执法方式从单一性走向多元化、差别性。

(三)在我国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

我国不曾有过西方资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法,真正现代民主意义的行政法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系统创立的,几经周折,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重建和发展。九十年代以来开始大步由过去执行管理职能模式向既是管理职能,又是控权职能的模式转化。千年伊始,知识经济的浪潮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态势下向我们迎面扑来。虽然我国的工业化尚未完成,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有了知识经济的萌芽,因而政府有义务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公务时,除采用并不断完善原有的行政执法方式外,还得适应知识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模式、管理方式等新特点,采取新的有效执法方式。如适应知识经济时代“服务行政”的观念,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地采用以号召、倡导、引导、劝导、告诫、建议等为形式的行政指导来实施法律、实现服务;为了体现知识经济时代行政法的服务与合作的民主精神,行政合同被广泛地运用于实施行政职能。此外,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救助、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征收、收政规划、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执法方式在逐步完善过程中融入了新的时代内容。行政执法方式与日俱增而呈现多样化。

三、行政执法方式的非权利化

(一)知识经济的高度发达引起了行政执法方式的非权利化

知识经济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打破了权威组织对信息的垄断,个人电脑的普及和网络的兴起,信息传递不再受时空阻碍使得整个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相互沟通与合作的能力。“现代科学技术已经使我们的时代成为全球性相互依存的时代,各种传统的封闭已一去不返,它们之间的联系持续不断,既有合作,也有冲突。”但是,“无论处于什么样的关系中,人类成员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至少都应该彼此作为类同胞来相互尊重”,“为增进人类合作、减少人类冲突作出至少是智识上的贡献。”因而人类社会基于利益的一致性而增强了相互间的合作与沟通。这种沟通与合作不仅存在于平等的社会成员间,也同时存在于国家机关与社会成员之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成为二者关系的重心,而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合作是通过为与相对人提供服务来实现的。因此,行政主体从位居庙堂之高的依靠权力控制相对人的“管理者”转变为与相对人平等沟通、相互尊重并为之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者”。“行政机关在本质上既是行政机关又是服务机关,是通过执法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国家机关”,而不能称之为管理机关,“如果将行政机关解释为管理机关,则相对人成了管理对象或被管理者,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就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与知识经济时代的行政法治观念明显相冲突。那么,作为服务机关和执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同其性质一样,其行政权就只能是一种服务权和执法权,并且执法权是行政机关通过对法律的执行来体现和实现的。这种行政权由于其内涵和外延的变化,已不同于作为“管理者”的命令权、控制权,其权力性质的嬗变有如美国现代著名的政治学家加尔布雷斯所言,从强制性权力到报偿性权力再到说服性权力。这是知识经济的本质和灵魂——创新所决定的。创新对法治变革的首要要求是建立在对人类的创新活动高度尊重基础上的法治。对相对人人格的平等尊重,对相对人从事创新开发的鼓励与指导,要求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信任、沟通与合作,更重要的是行政主体要为相对人的创新活动提供优良的服务,使行政管理权逐渐转变为执法服务权,行政权的强制性日益减弱,说服性日益增强。

行政机关从管理机关到服务机关的转变,行政权从管理权到服务权的转变及其引起行政权性质从强制性到说服性的嬗变,必然伴随行政执法方式的相应变革,即“非权力行政的增长”或非权力化。行政执法方式的行政权力色彩日渐谈化、说服性的非强制性的服务色彩日渐浓厚,即使是传统意义上强制性的权力行政法方式,也随着公众参与、听证制度、时效制度、复审制度等民主程序制度建立与完善而逐步失去其昔日权力的威严与光辉。“行政权作为一种服务权,并不以强制为必要的、本质的属性”,“相反,行政权必须体现相对人对服务的可接受性”,因此,行政执行方式应尽量避免用强制的方法,而应多采用说服、讨论、服务、合作、激励等方法。这样,尽管“公权力仍然是公权力,而逐渐摆脱与特殊利益站在敌对立场的角色。”同时,相对人才能体验到其人类平等的人格与权利的尊重,在愉快宽松的社会政治、法律和思想环境中,不断激发人的创新意识、创新热情、创新思维,从而产生丰硕的创新成果。

(二)“服务行政”观念在世界各国的广泛采用

正是知识经济的牵引导致“服务行政”观念的创新及行政执法方式的非权化趋势增强,新的服务性的非权力执法方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断产生,并逐渐被各国行政法所认可,从而更进一步拓展其适用领域而日显重要。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救助、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事实行为等的广泛采用就是明显的例证。例如,日本行政体制的特征之一便是行政指导的存在,而且行政指导在各个领域有多种积极灵活适用的形式。日本为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推行以诱导性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为基础的行政指导,为日本经济的崛起产生巨大影响;1993年又在日本程序法中对行政指导作出了明文规定。在英国、美国、法国等国以判例形式,在德国、葡萄牙等国以制定法形式确立了行政合同或公法上的契约的法律效力。其原因是工业革命业已完成,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发展过渡,需要政府解决市场和个人无力或不愿解决的社会问题,建立福利国家、福利社会,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适应的社会、政治和法律环境。因而,行政职能空前扩张,对如此庞大的管理系统,单一的行政命令等强制手段无能为力。而行政合同就为政府实现其职能提供了广泛的空间,从而使行政执法方式的权力色彩淡化。

转贴于 (三)在我国行政执法方式非权利化日趋明显

在我国,面对经知识经济的挑战,行政执法方式的非权力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行政权作为服务权的观念和制度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执法的内容和目的都是服务。其中“行政处罚行为是为了给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行政征收为是为了给公众提供公共设施服务的需要,行政许可行为则是对资源和机会的一种分配”至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救助等则更加直接地体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沟通与信任、合作与服务的行政法民主精神的非权力化执法方式。当然,这些服务性的非权力行政方式的广泛用并日益发挥重要作用,还需在立法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新的世纪、新的经济形态面临之际,更为关键的是实现行政法治观念的变革。“今天,一般认为,行政法改革的重要目的是要取得两个方面变革的成果……首先,有必要逐步给行政部门灌输一些新的精神,因为行政部门已表现出某种倾向,它们对历史抱残守缺,始终认为自己是一个实行统治的权力机关,它们对待国家的公民总有点像皇帝对待臣民的味道。……另一种变革也是不可缺少的,即公民们自身必须抛弃那种认为行政事务是公共官员权力范围内的事,认为行政官员注定就是来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因而公民可以对行政事务不闻不问的陈旧观念。

四、行政执法方式的法治化、公开化

(一)执法方式的法治化

知识经济社会行政权性质的嬗变,引起行政执法方式的多样化和非权力化,但远非仅此而已。行政执法不是一个简单的落实和执行法律的过程,执法过程要复杂得多,“它可以视为一个由权限、权力与权利关系以及等多项因素综合作用的过程,它也可以看作一个摆正权力与法律、权力与权力关系以及同等看待实体与程序、合法与合理的过程。”因此,为使行政执法服务权为相对人提供质高量大的服务,并为相对人提供服务创设条件,使社会形成良好的自觉服务系统,行政执法方式还必须迈进法治的轨道,暴露于“阳光”之下,以避免行政权的腐蚀和滥用。

法治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追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更新与完善。知识经济是在工业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转型和演变而来的,同样知识经济时代的法治也不过是建立在工业经济社会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赋予新的时代内容和更高的时代要求而已。1959年印度新德里国际法学家会议在讨论和总结75000名法学家以及30个国家的法学研究机构的各种观点后,通过体现全面正义法治模式的《德里宣言》,确认法治是一个“能动的概念”,它“不仅被用来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的民事的政治的权利,而且要创造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样条件下实现。”这一概念既是对工业经济社会法治成果的总结,又是对知识经济社会法治模式的自然延伸和科学展望。知识经济以人创造的知识为基础,人力资源成为第一资源,工业经济以物为中心让位于知识经济的以人为中心,从而使人的创新成为社会、经济、政治及法律关注的焦点。而人的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挖掘,必须有一个激发人的创造欲望、创造热情、创新意识、创新灵感的法治环境。这就得以全面正义的法治确保人的人格尊严、权利与自由的尊重和保护,并能从政府提供服务和创造的条件中促进人的创新能力的充分发挥。

行政执法方式的法治化就是这种全面正义法治的具体化。行政执法方式不仅要在形式上合乎法律规则,更强调其实质上要合乎法律的原则、目的和精神,实现从注重法律规则到注重法律原则的转变。行政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相比,涉及社会生活的具体领域广泛得多。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行政权职能膨胀,行政权性质的嬗变,直接提供相对人全方位的服务并为提供这种服务创造有利条件成为政府的主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采取的执法方式必然多样化、非权力化,那么机械的“规则法学”的形式法治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空想。重视实质法治,发挥法律原则及其抽象的法律精神的作用,赋予行政主体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是知识社会的必然选择。现代美国著名行政法教授戴维斯认为:“在世界史上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无自由裁量权。为了实现个体的正义,为了实现创设性正义,为了实现还无人知道去制定规则的新纲领以及为了实现某些方面不能够变为规则的老纲领,自由裁量都是不可缺少的,当然这种自由裁量权也是有限制的,难以想象现代的政府可以没有一种适当控制的官方自由裁量权,法治的要义之一就是“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英国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的法治观)。在法律规则没有涉及的情况下,法律原则及其抽象的法律精神就是执法的准绳;即使有法律规则的存在,也必须对有关法律原则给予充分考虑。在知识经济“知识爆炸”和“信息爆炸”的巨变时代,制定包罗万象、详尽无遗的法律规则已成为幻想,加大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重视法律原则无限宽广的包容力量,成为知识社会高素质的法律主体以开放的姿态用来解决法律难题,实现行政主体服务职能的可靠途径。

(二)执法方式的公开化

行政执法方式的公开化是20世纪中叶以后经济形态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和过渡的反映。其直接的表现是当时迅速发展和推广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如美国1962年制定的《阳光中的政府法》。从传统的农业经济社会到工业经济社会再到知识经济社会,行政权功能经历从专制干预到不干预和积极干预,再到强调政府与社会合作的优化干预三个阶段。政府与社会合作是相互的,一是行政主体通过对相对人类提供服务来实现政府对社会的合作,二是相对人通过对行政主体执法行为的配合参与来实现社会对政府的合作。要想这种相互合作真正成功,政府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使传统政治生活中的信息垄断和权力的单向分配让位于知识经济时代的信息公开和权力的双向对流。没有双方的信息交流、相互信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合作。而知识经济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特别是个人电脑的平民化和网络的广泛建立,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合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技术手段,使双方的服务与合作由必要变成可能。具体来说,行政执行方式的公开化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二是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三是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采取公开形式(如举行听证会)进行,允许一般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当然,为了促进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思想行为的协调统一,增进双方的信任与沟通,实现双方的服务与合作,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关的法律、政策及行政信息、情报等也应向相对人公开,除了依法应保守的秘密以外。

主要参考文献

1.《行政法的人文精神》

2.《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

3.《当代服务主体之行政》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范文2

关键词 知识经济 行政执法方式 多样化 非权力化 法治化与公开化

人类跨越了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和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之后,随着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微电子技术,光导纤维、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空间技术等新技术群的产生也发展,历史的车轮自然使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传播和使用为基础、以创造性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产业和智业为支柱的知识经济时代正向我们走来。由于经济对法治的基础性作用,新的经济形态的出现强烈地震憾着工业经济社会法治根基,已经引起并必将继续推动行政法治的全面变革,即行政法治观念革新、行政组织法治变革,行政立法制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变革等。为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挑战,本文拟对行政执法方式变革方面作些初步探讨,其它方面已另文著述。?

行政机关在本质上是执法机关,而不宜称为管理机关,不管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定法观察。[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主要是执法行为,行政职能实现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而不同的执法方式又直接影响或制约行政职能的实现。因而,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行政职能的转变客观上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方式。当然,这种变革并非对现有的行政执法全盘抛弃,进行暴风骤雨般的革命。经济条件之间的连续性,国家政治经济改革的渐进性,以及法律和法治观念发展的相对独立性和继承性,决定了行政执法方式的变革只是在人类实践中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因应新经济形态的要求和政治经济制度的改革,对工业社会的执法方式进行改良,赋予新的时代精神。为些,我们认为,知识社会行政执法形式的发展趋势和总体要求是行政执法方式的多样化、非权力化、法治化和公开化。?

(一)行政执法方式的多样化

行政执法方式是行政执法内容和行政组织职能的实现形式。工业革命之后,工业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资本家也强烈要求自由地享有天赋的财产权利,这就需要建立一种充分自由的政治法律制度,“小政府大社会”就是理想的模式。从17世纪到19世纪,资产阶级基于个人权利的神圣,基于对封建专制社会政府对个人权利姿意侵害的恐惧,在建立自己的政府时只把它设计为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政府的职能严格控制在建立和维护自由竞争所需的法律秩序上,政府的机构和组成人员精简,其行为方式也相对简单。行政执法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引发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市场调节的失灵现象逐步增多,世界性的经济危机频繁发生,作为消极的“守夜人”的政府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和服务。因此,社会权利被引起关注,法律社会化成为一股潮流,政府从“幕后”走上“舞台”,进行广泛的立法活动,以执法为己任的行政机关的任务增加,行政组织不断膨胀,行政权不断扩张。同样,社会关系的复杂化,行政权能的扩大,自然引起行政执法方式的进一步多样化。?

20世纪中叶以来,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微电子技术,以及光异纤维、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等新的技术群的产生和发展,人类历史被牵引到一个新的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新的经济形态的生产方式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工业经济社会和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大生产及机械化的生产方式,使得政府决策集权程度很高,并且必须强调政府的行政管理权才能实现高度管理,因而其执法方式主要为带强制性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规划等。知识经济社会的信息化、智能化、个体化以及多样性、差异性、分散性、扩展性等的生产方式,必然要求政府决策权配置的改变,即由集中转变为分散,或集中与分散并存、行政执法方式从单一性走向多元化、差别性。?

我国不曾有过西方资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法,真正现代民主意义的行政法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系统创立的,几经周折,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重建和发展。九十年代以来开始大步由过去执行管理职能模式向既是管理职能,又是控权职能的模式转化。千年伊始,知识经济的浪潮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态势下向我们迎面扑来。虽然我国的工业化尚未完成,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有了知识经济的萌芽,因而政府有义务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公务时,除采用并不断完善原有的行政执法方式外,还得适应知识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模式、管理方式等新特点,采取新的有效执法方式。如适应知识经济时代“服务行政”的观念,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地采用以号召、倡导、引导、劝导、告诫、建议等为形式的行政指导来实施法律、实现服务;为了体现知识经济时代行政法的服务与合作的民主精神,行政合同被广泛地运用于实施行政职能。此外,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救助、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征收、收政规划、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执法方式在逐步完善过程中融入了新的时代内容。行政执法方式与日俱增而呈现多样化。?

(二)行政执法方式的非权力化

知识经济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打破了权威组织对信息的垄断,个人电脑的普及和网络的兴起,信息传递不再受时空阻碍使得整个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相互沟通与合作的能力。“现代科学技术已经使我们的时代成为全球性相互依存的时代,各种传统的封闭已一去不返,它们之间的联系持续不断,既有合作,也有冲突。”但是,“无论处于什么样的关系中,人类成员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至少都应该彼此作为类同胞来相互尊重”,“为增进人类合作、减少人类冲突作出至少是智识上的贡献。”[2]因而人类社会基于利益的一致性而增强了相互间的合作与沟通。这种沟通与合作不仅存在于平等的社会成员间,也同时存在于国家机关与社会成员之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成为二者关系的重心,而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合作是通过为与相对人提供服务来实现的。因此,行政主体从位居庙堂之高的依靠权力控制相对人的“管理者”转变为与相对人平等沟通、相互尊重并为之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者”。“行政机关在本质上既是行政机关又是服务机关,是通过执法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国家机关”,而不能称之为管理机关,“如果将行政机关解释为管理机关,则相对人成了管理对象或被管理者,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就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这与知识经济时代的行政法治观念明显相冲突。那么,作为服务机关和执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同其性质一样,其行政权就只能是一种服务权和执法权,并且执法权是行政机关通过对法律的执行来体现和实现的。这种行政权由于其内涵和外延的变化,已不同于作为“管理者”的命令权、控制权,其权力性质的嬗变有如美国现代著名的政治学家加尔布雷斯所言,从强制性权力到报偿性权力再到说服性权力[4]。这是知识经济的本质和灵魂——创新所决定的。创新对法治变革的首要要求是建立在对人类的创新活动高度尊重基础上的法治。对相对人人格的平等尊重,对相对人从事创新开发的鼓励与指导,要求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信任、沟通与合作,更重要的是行政主体要为相对人的创新活动提供优良的服务,使行政管理权逐渐转变为执法服务权,行政权的强制性日益减弱,说服性日益增强。

行政机关从管理机关到服务机关的转变,行政权从管理权到服务权的转变及其引起行政权性质从强制性到说服性的嬗变,必然伴随行政执法方式的相应变革,即“非权力行政的增长”[5]或非权力化。行政执法方式的行政权力色彩日渐谈化、说服性的非强制性的服务色彩日渐浓厚,即使是传统意义上强制性的权力行政法方式,也随着公众参与、听证制度、时效制度、复审制度等民主程序制度建立与完善而逐步失去其昔日权力的威严与光辉。“行政权作为一种服务权,并不以强制为必要的、本质的属性”,“相反,行政权必须体现相对人对服务的可接受性”[6],因此,行政执行方式应尽量避免用强制的方法,而应多采用说服、讨论、服务、合作、激励等方法。这样,尽管“公权力仍然是公权力,而逐渐摆脱与特殊利益站在敌对立场的角色。”[7]同时,相对人才能体验到其人类平等的人格与权利的尊重,在愉快宽松的社会政治、法律和思想环境中,不断激发人的创新意识、创新热情、创新思维,从而产生丰硕的创新成果。?

正是知识经济的牵引导致“服务行政”观念的创新及行政执法方式的非权化趋势增强,新的服务性的非权力执法方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断产生,并逐渐被各国行政法所认可,从而更进一步拓展其适用领域而日显重要。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救助、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事实行为等的广泛采用就是明显的例证。例如,日本行政体制的特征之一便是行政指导的存在,而且行政指导在各个领域有多种积极灵活适用的形式。[8]日本为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推行以诱导性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为基础的行政指导,为日本经济的崛起产生巨大影响;1993年又在日本程序法中对行政指导作出了明文规定。在英国、美国、法国等国以判例形式,在德国、葡萄牙等国以制定法形式确立了行政合同或公法上的契约的法律效力。其原因是工业革命业已完成,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发展过渡,需要政府解决市场和个人无力或不愿解决的社会问题,建立福利国家、福利社会,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适应的社会、政治和法律环境。因而,行政职能空前扩张,对如此庞大的管理系统,单一的行政命令等强制手段无能为力。而行政合同就为政府实现其职能提供了广泛的空间,从而使行政执法方式的权力色彩淡化。?

在我国,面对经知识经济的挑战,行政执法方式的非权力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行政权作为服务权的观念和制度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执法的内容和目的都是服务。其中“行政处罚行为是为了给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行政征收为是为了给公众提供公共设施服务的需要,行政许可行为则是对资源和机会的一种分配”[9]至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救助等则更加直接地体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沟通与信任、合作与服务的行政法民主精神的非权力化执法方式。当然,这些服务性的非权力行政方式的广泛用并日益发挥重要作用,还需在立法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新的世纪、新的经济形态面临之际,更为关健的是实现行政法治观念的变革。“今天,一般认为,行政法改革的重要目的是要取得两个方面变革的成果……首先,有必要逐步给行政部门灌输一些新的精神,因为行政部门已表现出某种倾向,它们对历史抱残守缺,始终认为自己是一个实行统治的权力机关,它们对待国家的公民总有点像皇帝对待臣民的味道。……另一种变革也是不可缺少的,即公民们自身必须抛弃那种认为行政事务是公共官员权力范围内的事,认为行政官员注定就是来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因而公民可以对行政事务不闻不问的陈旧观念。[10]

(三)行政执法方式的法治化、公开化

知识经济社会行政权性质的嬗变,引起行政执法方式的多样化和非权力化,但远非仅此而已。行政执法不是一个简单的落实和执行法律的过程,执法过程要复杂得多,“它可以视为一个由权限、权力与权利关系以及等多项因素综合作用的过程,它也可以看作一个摆正权力与法律、权力与权力关系以及同等看待实体与程序、合法与合理的过程。”[11]因此,为使行政执法服务权为相对人提供质高量大的服务,并为相对人提供服务创设条件,使社会形成良好的自觉服务系统,行政执法方式还必须迈进法治的轨道,暴露于“阳光”之下,以避免行政权的腐蚀和滥用。?

法治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追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更新与完善。知识经济是在工业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转型和演变而来的,同样知识经济时代的法治也不过是建立在工业经济社会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赋予新的时代内容和更高的时代要求而已。1959年印度新德里国际法学家会议在讨论和总结75000名法学家以及30个国家的法学研究机构的各种观点后,通过体现全面正义法治模式的《德里宣言》,确认法治是一个“能动的概念”,它“不仅被用来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的民事的政治的权利,而且要创造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样条件下实现。”[12]这一概念既是对工业经济社会法治成果的总结,又是对知识经济社会法治模式的自然延伸和科学展望。知识经济以人创造的知识为基础,人力资源成为第一资源,工业经济以物为中心让位于知识经济的以人为中心,从而使人的创新成为社会、经济、政治及法律关注的焦点。而人的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挖掘,必须有一个激发人的创造欲望、创造热情、创新意识、创新灵感的法治环境。这就得以全面正义的法治确保人的人格尊严、权利与自由的尊重和保护,并能从政府提供服务和创造的条件中促进人的创新能力的充分发挥。?

行政执法方式的法治化就是这种全面正义法治的具体化。行政执法方式不仅要在形式上合乎法律规则,更强调其实质上要合乎法律的原则、目的和精神,实现从注重法律规则到注重法律原则的转变。行政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相比,涉及社会生活的具体领域广泛得多。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行政权职能膨胀,行政权性质的嬗变,直接提供相对人全方位的服务并为提供这种服务创造有利条件成为政府的主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采取的执法方式必然多样化、非权力化,那么机械的“规则法学”的形式法治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空想。重视实质法治,发挥法律原则及其抽象的法律精神的作用,赋予行政主体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是知识社会的必然选择。现代美国著名行政法教授戴维斯认为:“在世界史上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无自由裁量权。为了实现个体的正义,为了实现创设性正义,为了实现还无人知道去制定规则的新纲领以及为了实现某些方面不能够变为规则的老纲领,自由裁量都是不可缺少的”[13]当然这种自由裁量权也是有限制的,难以想象现代的政府可以没有一种适当控制的官方自由裁量权,法治的要义之一就是“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14](英国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的法治观)。在法律规则没有涉及的情况下,法律原则及其抽象的法律精神就是执法的准绳;即使有法律规则的存在,也必须对有关法律原则给予充分考虑。在知识经济“知识爆炸”和“信息爆炸”的巨变时代,制定包罗万象、详尽无遗的法律规则已成为幻想,加大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重视法律原则无限宽广的包容力量,成为知识社会高素质的法律主体以开放的姿态用来解决法律难题,实现行政主体服务职能的可靠途径。

行政执法方式的公开化是20世纪中叶以后经济形态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和过渡的反映。其直接的表现是当时迅速发展和推广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如美国1962年制定的《阳光中的政府法》。从传统的农业经济社会到工业经济社会再到知识经济社会,行政权功能经历从专制干预到不干预和积极干预,再到强调政府与社会合作的优化干预三个阶段。[15]政府与社会合作是相互的,一是行政主体通过对相对人类提供服务来实现政府对社会的合作,二是相对人通过对行政主体执法行为的配合参与来实现社会对政府的合作。要想这种相互合作真正成功,政府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使传统政治生活中的信息垄断和权力的单向分配让位于知识经济时代的信息公开和权力的双向对流。没有双方的信息交流、相互信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合作。而知识经济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特别是个人电脑的平民化和网络的广泛建立,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合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技术手段,使双方的服务与合作由必要变成可能。具体来说,行政执行方式的公开化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二是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三是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采取公开形式(如举行听证会)进行,允许一般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当然,为了促进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思想行为的协调统一,增进双方的信任与沟通,实现双方的服务与合作,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关的法律、政策及行政信息、情报等也应向相对人公开,除了依法应保守的秘密以外。?

注 释:

[1] [3] [6] [9] 叶必丰著:《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183页,第184-185页,第187页,第193页。?

[2][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44页。?

[4] 参见[美]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权力的分析》,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5][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7][德]福斯多夫:《当作服务主体之行政》,载陈新民:《公法学札记》,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66页。?

[8] 参见[日]首藤重幸:《法治行政的原理》,载于张庆福主编:《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0][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舒扬等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1984年印,第109-110页。?

[11] 肖全明:《关于政府立法品位和行政执法错位的思考》,《法学》1999年第9期。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范文3

[关键词]创新社会管理;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执行

[中图分类号]D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1)11-0054-03

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9年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当前三项重点工作。2011年5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社会管理”被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人民的安居乐业。”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势在必行,可以说,创新社会管理是我们党和政府执政理念与方式上的一次变革。

一、创新社会管理的本质

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但人们对“社会管理”的理解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各家观点主要有:社会管理是对整个人类社会管理,经济―社会二分法中的社会管理,国家市场社会三分法中的社会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社会建设相对应的社会管理等观点。而本文认为,创新与加强社会管理作为新形势下从未有过的高度提出,三域视角的界定更为适当,既可以避免政府与社会混淆一体,又可以站在一定的高度统领各领域行为。

社会管理并不是现代国家与社会的专属现象,而是个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词语。中国古代社会虽然没有“社会管理”的专有概念,但却有着丰富的社会管理实践,比如在灾荒之年进行救助、赈灾等社会福利活动的传统,民间也有乐善好施的习俗,早在先秦时期的儒道法家等学说中就蕴含着辩证的社会管理思想。近代中国于20世纪初就出现了“社会建设”的概念,很多仁人志士并为此进行了理论与实践上的探索。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新中国的过程中也开展了很多社会建设,开创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社会管理的新模式。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与逐渐深入,我国社会从一个“整体性社会”转变为一个“多样化社会”,对传统社会管理的内涵与外延都提出了新挑战,需要创新社会管理。

创新社会管理的核心点在于“创新”。对于创新,著名的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早就指出,在这个要求创新的时代,一家不能创新的现有企业是注定要衰落和灭亡的。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一种新的组合,包括采用新产品、引用新技术、开辟新市场、获得新来源、实现新组合。尽管这些学者对创新的认识是基于企业管理的,但是对社会管理创新亦形成了重要的启发,因此管理创新可以看做是创造一种新的更有效的资源整合范式,以更有效的利用资源以实现目标的活动过程。而创新社会管理,意味着一种更有效的整合社会资源的范式,实质就是实现社会治理。联合国下属的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对治理作了明确的界定:治理是各种公的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二、创新社会管理引起公共政策执行的变化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加剧,这对政府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统治型、经营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过渡,不仅政府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而且治理的手段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在努力减少服务过度和服务不足的基础上,各级政府更多的开展响应,即及时、有效的响应公众的要求,以解决社会公共问题为中心的服务。这一变化使公共政策日益成为政府经常使用的治理工具。”[1]对于现代政府,公共政策已经不争地成为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主要手段。在创新社会管理的精神下,公共政策执行必然随之发生变化。

(一)创新社会管理格局引发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变化

当前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状态更加活跃。传统中国社会的社会阶层结构是单一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构成了所谓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各阶级间的利益是高度趋同的,他们没有根本性的冲突,甚至不存在直接的冲突。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新的阶层和利益群体纷纷出现,新社会阶层与传统社会阶层之间,新的社会阶层内部由于利益获取模式的不同往往会产生各种冲突与矛盾。

在此时代背景下,社会管理格局需要创新,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创新社会管理格局带来了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变化。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戴伊指出:“政策执行就是旨在执行政府立法部门所制定的法律而进行的一切活动。这些活动可以包括创设新的组织机构――新的部、新的局、新的司等等,以便执行新的法律、或者将新的职责和职能授给现有的组织。这些活动还可能包括制定一些特殊的法规和条令,以便对法律的真正含义作出解释,同时这些活动往往还包括制定新的预算以及招用新的人员来执行新的职责和任务。另外,这些活动常常还包括对许多个案的裁决。”[2]林水波和张世贤认为,公共政策执行可谓为一种动态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负责执行的机关与人员组合各种必要的要素,采取各项行动,扮演管理的角色,进行适当的裁量,建立可行的规则,培养目标共识与激励士气,应用协商化解冲突。[3]因此,政策执行主体对执行效果具有重要影响。而传统中国公共政策执行主体是单一的,主要由政府行政组织来实现。政府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执行主体必然难以满足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

(二)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引发公共政策执行方式的变化

胡伟把中国政策执行概括为两种不同的方式,即官僚模式和动员模式。他指出官僚模式是把政策执行的基本动力寄托于官僚制及其组织中的各级官员身上,动员模式指在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社会利益、人民利益等名义下,运用大众舆论、宣传教育、群众运动等手段调动公众对政党、政权和政策的认同、支持和配合,从而加强政治体系的施政能量,促进政策的贯彻执行。[4]

公共政策执行的动员方式与官僚模式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语境下,都显示了难以适应之处。政治动员注重的是政治动员对象的政治忠诚和积极性,要求动员对象积极地配合上级组织完成政策任务;政治动员执行的方式是大规模的和短时间的。伴随政治动员,政策执行总会附带一些政治压力,执行怠慢或者执行不力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5]动员式执行在革命战争年代与计划经济年代是主要的政策执行模式,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因为“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党建国家和党治国家。现有的政治体系是政党构建起来的,现有政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也是由政党直接推动和主导的。”[6]中国共产党有着动员执行政策的群众基础与能力,但是动员模式政策执行通常采取的途径是运动式的,执行过程轰轰烈烈,舆论宣传强大,大张旗鼓的政治表态,不计成本的完成任务,因此动员式执行虽然行动力较强,但是并不适合常态下政策实施。

中国科层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共产党从根据地时期的财经官僚初露端倪,到建立新中国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渐次成型,其后虽遭“”打压但仍顽强存在。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则对其恢复重建,并一直试图努力完善。2008年新一届政府尝试的“大部门”制改革,已经是改革以来政府的第六次机构改革了,再次体现了政府理性官僚制化的努力。所以,对于当前中国政府的日常行政管理大多是通过官僚模式运行的认知,是普遍接受的看法。官僚制模式的政策执行是按照政策的规范文件按部就班的、一丝不苟的进行,要求执行者忠实地执行政策,但是并不一定以政治表扬与前途的奖励为激励,它激励的内容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激励他们认真的执行政策;它的执行方式是体制内部、规范和长期的。公共政策执行的官僚运行模式,在当前中国主要是依赖行政系统的权威,自上而下的科层结构和分权的行政体制。自上而下的公共政策执行方式成为执行政策的主要途径,这种途径在中央与地方的政策目标一致时,则可以使政策顺利高效执行,而当中央与地方政府存在政治紧张,目标不一致时,就会发生地方政府的选择性执行政策。

(三)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引发公共政策执行工具的变化

创新社会管理在人口服务管理、经济组织管理、社会组织管理、互联网管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治安等方面需要新的运行机制来实现,包括群众维权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而新机制能否顺畅运行的关键之一是落实情况。正如莱斯・M・萨拉蒙所说,“公共行动的失败不是源于政府管理人员的无能或渎职,而更多是由于他们使用的工具和行动方式”。[7]对于什么是政策工具,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施耐德和英格拉姆把政策工具分为权威型工具、激励型工具、能力建设型工具、符号与规劝型工具、学习型工具;麦克唐纳和埃尔默把政策工具分为命令型工具、诱导型工具、能力建设工具和系统改变工具;林德和彼得斯把政策工具分为命令条款、财政补助、管制规定、征税、劝诫、权威和契约等类型;霍莱特和拉姆什将政策工具分为自愿性工具、混合性工具和强制性工具;陈恒钧和黄婉玲将政策工具分为直接型工具、间接型工具、基础型工具和引导型工具。尽管中外学者对政策工具的划分观点不尽相同,但是其中一点却是明确的,即政策工具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在政策执行中,政策工具的使用亦不是单向的,而应该根据不同的时间和空间维度综合运用各种工具。然而,在政策执行实践中,行政措施因具有权威性、命令性、强制性和直接性而显得更易落实而被政策执行主体所青睐。比如,在管理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时,常采用的政策工具就是“以房管人”、“以证管人”与“以业管人”,而激励型工具、自愿型工具和引导型的工具使用则显得力度不足。

三、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公共政策执行选择

(一)公共政策执行理念的更新

时代的发展会掩埋一些事物,同时也会创造一些新事物。随着城市的工业化与现代化,“城管”作为新生事物以出人意料的方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而群众对其印象往往是不良的,其粗暴、简单执行常常为人们所诟病。然而在湖北省武汉市,2009年曾发生过这样的事,城管在劝说占道经营店主无效后,组织50名执法队员沉默地注视着食客和坐在一旁的老板,最终老板主动收拾起桌椅搬进了店内。简单的事情说明了,即使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也可以温和的方式化解矛盾。“温柔执法”的提出看似简单的变化,却反应了一种理念的转变与更新,一种综合性、全方位、多层次、多手段、人性化的管理理念正在各地悄然兴起,并逐步替代以往那种粗暴、单一、“管”与“被管”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

(二)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多元参与

洛伊早在1979年就认识到,虽然行政官员是重要的政策执行主体,但是并不是唯一的,事实上美国社会中的利益团体,也扮演着非常明显的政策执行者的角色。对于当前中国实践,实现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多元参与就是践行社会管理创新。多元参与公共政策执行意味着一种新的执行机制,尽管政府依然是执行的主体,但是与其他参与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是一种协商的关系。

大众媒体要强化对公共政策执行的舆论宣传与监督力度。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众媒体不仅是舆论宣传的载体,更是对公共政策执行进行舆论监督的载体。舆论监督对于公共政策执行具有重大的影响。比如,媒体的“舆论风暴”在解决重庆“钉子户”事件中,功不可没。在政策执行中,媒体的宣传与监督将直接影响到政策执行过程与后果,要充分地发挥大众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社会监督作用。一方面,媒体要与政府和政策标的群体等建立起良好的合作与互动关系。标的群体常常是政策执行中相对比较弱势的群体,通过媒体发出自己的声音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另一方面,媒体的报道要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客观真实性是对报道内容的最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传媒还要对信息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并上升到理性的认识和思考,注意把握正确的舆论方向,为政策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发挥NGO对政策标的群体的利益表达与提供服务的作用。公共政策的本质是一种对利益的再分配,执行过程就是实现这种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当前政策执行冲突中主体部分都是基于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引起的,所以通过政策标的群体利益的有效表达将能促进政策的有效执行。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政策执行中,公众作为原子化的个人,缺乏能够代表和保护自身利益的组织或社会团体,使得政策目标群体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要重视和发挥非政府组织在政策执行中的利益表达作用,鼓励和支持能够代表公众利益的组织或团体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保障公众的利益。社会组织在政策执行中的另外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向政策标的群体提供公共服务。面对因为政府职能由“全能型”向“治理型”转变而无法承担的大量复杂的社会问题,非政府组织可以集中闲散的社会资源来解决。通过非政府组织大量的志愿参与人员和各种公益活动,可以大幅度减轻政府和企业的负担,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社会组织向公众提供服务,就可以使公众有更多选择的机会。

(三)公共政策执行方式的人本化

新公共管理运作所倡导的顾客取向概念,重新定位了公民在公共政策系统中的角色。新公共管理攫取了企业管理的精神与工具,将之运用至公共部门的组织再造,期望借此促进公共部门的绩效,使政府的服务输送更具响应性、顾客导向、与结果导向。而公共服务理论却认为,公民在民主治理中的角色是比较复杂的,公民是公共服务的接受者,从这个角度要求政府提供服务;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合伙人或参与者,其行为亦对公共服务的绩效发生影响;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监督者,有责任监督政府的运作;同样公民亦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将政府服务的对象比作顾客,可能无法全面理解公民的角色,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健全、角色错乱。正如佛里克森所言,公众是政府的“所有者”,而非顾客,“所有者”概念具有主动性。[8]因此,尽管公共管理理论与公共服务理论存在分歧,但以公众为出发点和根本宗旨的观点是一致的。

传统的动员式执行与官僚式执行都缺乏“以人为本”的原则与宗旨,致使政策执行时容易与政策目标偏离。人本化执行一方面有利于激发官僚组织的活力。官僚组织在设计之初就存在僵化、反应迟钝、抑制活力的弊端,而这是官僚制自身难以克服和逾越的困境,在执行政策时必然延续其优势与弊端。“以人为本”执行政策赋予政策执行者更多的尊重与自主性,他们不仅是官僚机器上的某一个部件,而是鲜活、有血有肉、有创造力的个体,可以根据政策情境作出合理合法的判断。人本化执行另一个方面有利于政策目标群体的顺服。标的群体服从政策主要基于政治社会化的因素,政策执行合法化,衡量成本利益的因素,经过理性考虑的因素,基于个人利益考量的缘故,避免遭受惩罚的缘故等。[9]标的群体不服从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价值观念冲突、同辈团体的社会化、传媒影响、追求目前利益,选择性认知不同、政策本身不妥等。因此,“以人为本”的政策执行才能放大政策标的群体服从政策的因素,同时降低他们抵抗政策的因素。

(四)公共政策执行工具的多维化

影响政策工具选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比如待解决问题的性质、政府在处理类似问题时的经验、执行者的主观偏好、政策标的群体的可能反应、政策工具的特点等,而这些因素在选择过程中的权重值是不一致的。比如有学者就认为,“政策工具的选择是受到路径依赖的。由于在过去采取循环的政策手段,于是就很难转向其他的政策工具。与此同时,对这样的政策工具已经获得了经验,目标群体也日益依赖于这样的政策工具。要想‘偏离’这样的‘正确’轨道就需要付出额外的努力和成本。”[10]因此,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时期,变动因素与不稳定因素要比常态社会更活跃与频繁,但是政策工具的选择依然需要制度规范,尤其在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层面。行政工具相对简单易行,但并非适用所有的执行情况,要打破行政工具垄断的局面就需要付出努力与坚持。因地制宜,避免行政权力的泛滥,政策执行者就需要学会恰当适用法律、经济和信息工具,而能对这些工具运用自如、恰到好处,就需要政府能够提高自身能力,促进社会的自组织能力与参与能力,降低社会的异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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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托马斯・戴伊.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77-178.

[3]林水波,张世贤.公共政策[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0:338.

[4]胡伟.政府过程[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304-339.

[5]刘圣中.政党整合下的官僚制行政――当代中国公共行政的组织行为分析[J].公共管理学报,2005,(2).

[6]林尚立.中国反腐败体系的构建及其框架[J].河南大学学报,2010,(1).

[7][美]莱斯特.M.萨拉蒙.公共服务中的伙伴[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23-24.

[8]张成福.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反思与批判[J].斯为盛学报,2007,(2).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范文4

关键词:群众工作创新基础工程

群众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解决当前我们党群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新党的群众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一、群众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

首先,群众工作是有效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基础性工作。社会和谐的根本标志是人际关系的和谐。通过群众工作,可以掌握和疏导群众情绪,了解并引导人们的思想动向,把握社会心态及其变化,这些对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利用群众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有机结合起来,把群众工作寓于民主化、法制化手段解决认识、处理、调解人民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的过程中,就能够及时地掌握社会矛盾、防止矛盾的激化,正确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其次,群众工作是实现社会和谐与提高和谐程度、和谐水平的重要基础。人民群众是我们国家实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主体。把党的群众工作与党的执政方式、制度建设和治国方略、治国机制结合起来,通过发挥群众工作联系广泛性的优势,可以联系执政党与参政党及各阶层、各行业、不同利益群体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使之在平等对话、共同协商、感情交流中实现社会的整合和各种社会力量的有机聚合。这不仅对于维护和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而且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社会的和谐程度与和谐水平,都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

再次,群众工作是促进发展、保障和谐的重要工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充满活力的社会,是各种社会合力作用的结果。群众工作是激发主体活力的工作,是调动主体主动性和创造力的工作,是实现社会活力、形成动力、凝聚力、向心力和整合力的工作。一方面,群众工作能够极大地组织、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群众的聪明才智,开发社会发展的主体活力、动力之源。另一方面,群众工作又是优化社会组合、协调社会要素的工作,它能够实现社会要素和社会系统的优化组合和良性互动,形成和实现社会发展的动力、凝聚力、向心力和整合力。

二、党的群众工作现状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群众工作和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它在民主革命中作为党的根本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工作路线,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同时我们又不能不承认群众工作是我们当前工作的薄弱环节。目前,我们党的群众工作现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极不适应。

首先,对群众工作在执政党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一是人们仍然只是从优良传统的意义上理解和认识群众工作,这显然是十分不够的。二是从工作方法、手段的意义上理解群众工作,没有从事关执政基础的意义上理解。群众工作之于共产党执政,特别是有效执政和成功执政,应当是基础和第一位的,是目的、归宿,也是贯穿始终的过程。三是没有与共产党的执政职能和任务结合起来认识。有些人把群众工作看成外在于共产党的执政职能和执政任务的形式和活动,成为“作秀”表演和形式主义的“花架子”,没有渗透贯穿于执政党活动的全过程。四是没有认识到群众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和意义。我们党的一些干部,没有把群众工作看成发挥人民群众建设社会、治理社会主体作用,实现党群联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执政活动。如此等等。

其次,群众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不适应。一是我们过多地沿用了传统的群众工作方式。革命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传统的群众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已经不适应执政、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情况、新要求。二是缺乏与政治文明建设结合的、并与此相适应的群众工作的机制方式。缺乏使群众工作有力有效的机制方式,如缺乏领导和支持和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群众自觉参与的,民主交流的,平等协商的,良性互动的机制方式。三是缺乏与整合执政、制度资源结合的、并与此相适应的群众工作的机制方式。缺乏使群众工作与执政活动、制度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群众工作机制方式,忽视了制度和权力的力量、民主和法制的手段与群众工作实现机制的有机统一。

再次,群众工作的能力不适应。一是时代条件的变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对党的群众工作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亟待创新。执政党的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不能停留在民主革命和计划经济时期,要正确处理群众工作与依靠制度和政权的关系,正确处理群众工作与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转变的关系,适时实现党的群众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与时俱进。

三、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创新群众工作的着力点

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必须实现党的群众工作的创新。主要是要实现群众工作的观念创新、制度、机制创新和能力创新。

首先,提高和更新全党对群众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创新群众工作的自觉性。

一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共产党执政的本质与群众工作统一的高度理解党的群众工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是在党和群众的相互依存关系中得以巩固和加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是在党和群众的密切联系中得以进行和实现的。党的领导权威大小、执政水平高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果和成效,与党的群众工作状况及党群关系状况,呈正比例关系。这就要求执政党对群众工作比革命时期都要更为重视,并实现全面、深刻、系统的政治认知。

二是从共产党执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改变对创新群众工作的迫切要求上把握党的群众工作。共产党执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基本途径。在共产党执政条件下,共产党执政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机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实现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和创造性有机统一;依法治国与实现人民群众的主人公地位和意志有机统一;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改变与创新党的群众工作有机统一。共产党执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改变与群众工作创新的有机结合,正是共产党执政理国的政治逻辑的根本要求。

其次,运用执政优势、政党优势、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创新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群众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要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的群众工作,应当是在执政党与人民群众平等地位基础上的,以“平等交流、良性互动和谐发展”为特征的群众工作运行机制的群众工作。

二要与执政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文明执政结合起来。创新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群众工作机制方式,应当以“结合渗透”为根本特征,以结合渗透机制、利益共享与互补机制、沟通协商机制和教育引导方式、群众自治方式、社会救助方式和典型示范方式等为主要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

再次,不断提高群众工作的能力。

执政党群众工作能力的不断提高,是创新群众工作,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保证。提高群众工作的能力,一是要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与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联系起来。要瞄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执政党群众工作能力的要求,深刻认识新时期的特点,分析新形势新问题特别是新任务对群众工作的新要求,提高刷新群众工作能力的紧迫性。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范文5

山东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改革,在经过较长时间的调查研究和思考、酝酿之后,于2007年8月正式开始推行。其主要内容包括更新执法理念、完善执法体制和创新执法机制三个方面。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主动在全系统推行这一改革呢?这里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动因:

其一,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党全社会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其中也包括政府监管执法部门。长期以来,我们工商执法人员在监管执法上往往单纯追求执法的法律效果,很难处理好执法与发展、服务与管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针对这种情况,山东省工商局党组在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并对以往的执法工作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确定将“建设和谐工商”作为2007、2008两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主题,提出了系统外部和内部各种关系和谐的目标,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求将“和谐”作为指导工商执法工作的重要理念和重要检验标准,长期坚持下去。

其次,是为了推进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但是,从我们系统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地方的工商机关对依法行政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少数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淡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管中滥用强制措施和自由裁量权、以罚代刑等问题时有发生。还有不少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漠,存在着单纯的执法观点,为执法而执法,为办案而执法,或是重事后惩处、轻事前规范,没有将服务寓于监管执法工作之中,教育和指导缺失,造成政企关系紧张,引起了广大企业和业户的不满。这些情况说明,传统的执法理念和模式已经不符合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符合政府建设新目标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否则,监管执法工作就不能得到政府和企业的理解与支持,搞不好,还会妨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大局。

第三,基层的探索为我们提供了思路和勇气。在推进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中,我省的一些基层工商机关对传统的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有的地方进行了“小局大所”改革,将监管重心下移到工商所,促进了监管、服务职能到位;有的地方进行了“集中执法”改革,将分散在各业务口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难题;有的将行政执法与普法宣传、指导帮扶紧密结合起来,受到了企业的称赞和好评;有的地方开展案后回访工作,有效地化解了政企之间的矛盾。我们从这些有益的改革创新中,看到了推进执法改革的必要性和希望所在,坚定了推进改革的决心和信心。

推进行政执法改革的原则

改革的本质,是利益关系的调整,行政执法工作改革也是如此。因此,必须坚持正确的方针和原则,将改革的力度与参与改革人员的承受程度统一起来,确保改革健康顺利进行。在这方面,我们从一开始就坚持了以下四条原则:

整体设计、集成创新的原则。行政执法工作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到传统执法理念的更新,又涉及到执法体制的完善,还涉及到执法机制的创新。因此,我们这次改革,采取了整体设计、集成创新的方法,也就是采取“系统思维”、“逻辑思维”方式,总结多年来的有益经验和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矛盾,从执法理念、原则和体制、机制等几个大的方面入手,通盘考虑,一次性谋划、设计出执法改革的整体思路,把基层若干小的制度创新加以集成,形成完整的改革思路。其中,在理念、原则方面,提出了“四个理念”和“四项原则”;在执法体制方面,提出了在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框架下,实行“三项小的配套改革”;在执法机制方面,按照“事前指导、事中规范、事后监督”的思路,提出了“五制一化”的系列制度创新。从而使改革具有较高程度的完整性、严密性,这是以往所少有的。

理念先行、注重实践的原则。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最为关键的,是执法理念的更新。如果思想观念不转变,执法人员缺少对改革的认知和自觉,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我们这次执法改革坚持了“理念先行”的原则,把执法理念更新放到首位,采取大走访、大讨论、形势教育、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来加以解决,结果收到了“观念一转天地宽”的效果。同时,我们又通过督促、检查等方式,推动基层将改革方案付诸实践,在实践中提升认识、统一思想,从而保证了执法改革的顺利进行。

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为了保障改革顺利进行,我们强调各级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挂帅,分管领导靠前指挥,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部门,落实责任,并加强调度检查和及时指导。我们这次执法改革的内容比较多,在推进中,十分注意从各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自己的改革重点和推进方法、措施,做到既积极、又稳妥。比如,“集中执法”改革是一项难度最大的改革,我们提出自下而上展开,先从县一级抓起,而且要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在面上推开,县级成功后再向上一级推进,执法权集中的程度不搞一种模式,具体根据本地领导班子的驾驭能力和执法人员的素质灵活确定。这样,虽然改革的进度稍微慢了一些,但切合实际的渐进方式受到了基层的欢迎,避免了以往一些改革“一哄而起、半途而废”的情况出现。

“好人”与“好法”相互配套的原则。改革行政执法工作,“办法”再好,“思路”再好,如果没有“好人”来执行,也会走样变味。因此,我们在改革中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实行“好人”与“好法”配套,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和法制队伍的建设。改革以来,全系统先后开展了“执法能力建设年”、“和谐工商建设年”、“基层建设年”等三个年主题活动;实行了严格的执法资格管理,逢进必考,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比武、全员学法考法等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确保了执法改革工作扎实稳妥进行。

改革是政府机关建设的根本动力

我们系统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改革,经过近四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已收到了明显效果。通过改革,转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完善了行政执法体制,创新了行政执法机制,提升了工商行政管理形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地方法院和法制办及行政相对人的普遍好评。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范文6

关键词:“三型”政党;政党现代化;合法性;党的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1-0163-02

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本文简称“三型”政党),既与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一脉相承,又顺应世界政党发展的现代化趋势,更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不仅包括国家的现代化,也包括政党的现代化。没有一个现代化的执政党,就不可能实现国家的现代化。一般来说,政党的现代化指的是:政党适应客观环境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身的结构、功能和活动方式不断“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具体表现为:政党活动法治化、意识形态中间化、群众基础扩大化和政党功能规范化。通过“三型”政党建设,中国共产党的现代化,顺应了这一趋势。

一、政党现代化的基本途径是建设学习型政党

中国共产党要实现政党现代化,继而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国梦,其基本途径就是建设学习型政党。只有不断学习的政党,才能长久执政、提高适应性、加强凝聚力,让政党走向现代化。

1.保持执政长久性的秘诀。政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也不是一劳永逸。政党长期执政的秘诀就是不断学习。西方政党不断轮替的背后,呈现的是各个政党不断学习、取长补短的规律。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保持长久执政,在于不断学习。中国共产党的现代化及其转型,在国际共运史上也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在东欧剧变和苏共之后,西方很多官员和学者预言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也将溃败。但是,中国共产党坚守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吸取苏共的教训,走向了改革开放的道路,从而建立了道路自信,坚定了发展方向。自延安时期以来,重视学习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而且每次学习的现实指向都非常明确。建立学习型政党,执政党需要从以下方面着力:首先,向其他政党学习。自苏共失去政权后,我们党一直在认真研究背后的深刻原因,并引以为鉴。其次在实践中学习。中国民族的复兴之路,没有现成的经验,从建立新中国到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学习。最后,我们党坚持向群众学习,群众是我们的力量之源、智慧之根。执政党正在推进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重要举措。

2.提高政党适应性的途径。政党适应性(Adaptability),指的是指政党在政治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适应环境挑战的能力。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向何处去?这个问题一直是海外中国研究的核心议题。在最近的十余年中,中国共产党的适应性研究逐渐在西方中国研究中凸显,并日益成为新的研究趋向。他们认为,中国共产党通过意识形态、组织、执政方式的调整和变化,已经能够适应现在的国内外环境,正在实现政党的转型。回顾党史,中国共产党提高政党适应性的途径就是学习。中国共产党走的是前无古人的道路,是走一条摸索前行的道路。这要求执政党在环境变化与挑战中不断做出调整以保持执政地位。因此,为了提高政党适应性,执政党加强了学习型政党建设。第一,吸纳先进的思想资源,提升了社会主义的理论水平。从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直至如今的中国梦,中国共产党具有世界眼光,以开放的态度学习借鉴国内外一切优秀成果来推动理论发展。第二,学习借鉴其他执政党的良好制度,增强社会主义的制度能力。譬如,用党建科学化来把握规律,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社会主义建设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认识,由此完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

3.加强组织凝聚力的措施。组织凝聚力,是组织对每个成员的吸引力和向心力。对于政党来说,组织凝聚力具体表现为党员思想上认同党的理念,行动上服从党的命令。一个现代化的政党必然具有较高的组织凝聚力。从更大的视野来说,加强组织凝聚力是执政党进行政治社会化的一部分。因为政治社会化是人们学习政治知识和技能的过程,也是社会塑造其成员政治心理和政治意识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更加强调学习是一个长期过程,把学习制度化、常态化。立足于建立学习型政党,执政党连续实施大规模的教育活动,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可以让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支持和认可我党最新的执政理念,更好地落实各项政策,从而打造极具凝聚力战斗力的党组织。

二、政党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党

现代政治最重要的价值是平等和民主。政党现代化的目标就是促进人类达成平等的理想,实现民主的蓝图。这就要求政党立足于服务民众,表达和满足每一个公民的利益诉求。实现政党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就要建设服务型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在建设服务型政党的过程就可以实现角色、功能和合法性的现代化。

1.角色的现代化。政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旨在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以实现其政纲的政治组织。世界各国政党角色不同,有民主中介型、权威控制型、依附权威型和运动领导型。而现代政党应该是人们与公共权力的联系中介。政党组织人们去夺取和维护政权,服务于民众的利益,政党不应该超越人们利益、替代国家职能。所以,中国共产党的角色现代化,体现在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执政党的本质在于坚持执政为民,党由过去更多地代替人民当家做主,转向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服务于群众的利益诉求。

2.功能的现代化。从管理民众到服务民众的功能转换,不仅仅是政党现代化的体现,更是有效治理国家的表现。一般来说,政党最基本的功能有两个:一是政治领导功能;二是利益表达功能。建设服务型政党,可以优化这两种功能,实现现代化的转换。“服务型”政党建设,是党的十的新提法,预示着执政理念和方式的改变,是政党功能的新定位。首先,就是执政党以服务社会为根本指向,全面调试整合政党的政治统治功能,从而有效融合自身与社会的内在联系,推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其次,“服务型”政党建设的目标就是为履行党的宗旨意识建立新的载体,提升利益表达的功能。执政党坚持完善服务机制,构建城乡统筹党建工作新格局,推动各级党组织联系帮扶基层,听取民众呼声,维护群众利益。

3.合法性的现代化。合法性,体现为民众的拥护、服从和支持,对于执政党至关重要。由于意识形态的弱化,是否满足全体民众的利益,已经成为现代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服务型政党的建设,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力求实现执政党合法性的转型。在建立服务型政党以获得执政合法性方面,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服务国家、促进人民福利。这个理念体现在一系列政策上:经济政策力促全民就业;社会政策确保和平稳定,居者有其屋;教育政策实行全民义务教育,选拔精英人才,使每个人能够发挥所长。正是这样的服务理念,让新加坡这个的国家,不断繁荣富强,成为各政党学习的模范。

三、政党现代化的根本动力是建设创新型政党

建设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和执政实践前沿,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使党的建设不断适应时展的新要求。

1.党建理念的更新。这是理论创新的主要表现,把现代性价值注入党建理念中。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政党组织的改变,各国政党面临着不少的新挑战和新机遇。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深入发展,新问题的不断凸显,冲击了不少老牌政党。近年来比较突出的例子,是埃及的民族。该党自1978年成立以来长期执政,却在2011年被埃及最高行政法院下令解散并没收这一政党的所有资产,其党主席穆巴拉克更是身陷囹圄,身败名裂。其背后的重要原因就是思想僵化,长期搞个人专制、,体制丧失创新,理论失去活力,最终背离了政党现代化的方向,被时代和人民抛弃。相反,为了避免重滔“苏共”的覆辙,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创新型政党的建设,不断重塑意识形态和更新党的建设理论。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党的建设科学化、三型政党建设,执政党都紧跟了时代步伐,提升了政党现代化水平。

2.执政基础的扩大。如前所述,政党现代化的过程就是群众基础不断扩大的过程。故而,执政党现代化的目标就是要扩大执政基础。在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人们利益多元化,政治参与的热情也不断高涨。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一个正在进行现代化的制度必须具有将现代化造就的社会势力吸收进该体制中的能力。英国工党为了扩大自己的政党基础,自1995年后,修改了,调整了纲领、目标和政策。该党还创新性提出要走超越“左与右”的“第三条道路”,扩大了其包容度,唤起了更广泛公众的响应和支持。我们党必须注重公共利益,使执政党的理念更加通俗,更能激起普通老百姓的共鸣,有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3.执政方式的完善。这是执政党制度创新的要点。一个执政党的现代化水平,最终要体现在依法执政上。一般来说,一个法治化、制度化水平越高的政党,越能更好地维护民众利益,实现长久执政。公平正义是制度的美德,群众利益是法律的关怀。所以,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和制度的创新必须体现这样的精神,来促进执政的规范化和法治化。著名学者郑永年分析了中共执政方式的转型: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已经从一个用革命方法治理国家的政党转型为一个以行政方式治理国家的政党,而现在正开始用从行政政党向用政治方法进行治理的政党转型,体现了执政党不断创新的历史。革命方式就是提倡阶级斗争,制度化程度比较低;行政方式则依靠党内精英和行政命令治理国家,集中全力发展经济;政治方式是党政分开,依法执政民主执政,这是制度化程度比较高的执政方式,是执政党追求的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治已经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参考文献:

[1]王长江.政党政治原理[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

[2]尹德慈.国外政党现代化:表现、动向及其启示[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