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道德问题范例6篇

社会道德问题

社会道德问题范文1

一、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的概念和职责

马克思说,“会计是生产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总结”。这个概念赋予了会计既有核算职能,又有管理智能。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除了对本单位、本部门的经济管理负有责任外,同时也担负着社会责任。会计职业道德的优劣必然直接影响会计职能的发挥和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企业人道论坛协会会长约翰·马雷斯在其所著的《企业新概念》一文中说:“今天世界出现了一种崭新的企业新概念,即企业已不再被看作本文由收集整理创造利益和财富的工具,它必须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负责。”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社会责任十分重要。

2.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现状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过程当中,绝大多数会计人员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兢兢业业,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无视法规,弄虚作假;追求私利,监守自盗,执业态度不端正,缺乏敬业精神,使会计造假案件越来越多,造假的数额越来越大,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现象十分严重,如“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失范具体表现在不坚持原则,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伪造、篡改、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编造虚假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对外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或经济指标,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决策,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3.会计职业道德失范原因

会计人员自身法制观念淡薄是最直接的原因。法律法规、单位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也是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会计人员的待遇偏低,会计人员的技术职称、考核考评体制体系不健全,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打击会计违法犯罪措施不力等,也使一些会计人员心存侥幸,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违法。

4.会计职业道德

所谓会计职业道德,就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各种经济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具体表现为会计人员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遵纪守法,不贪不占;客观公正,坚持准则;勤学苦练,技能独特;诚实守信,服务社会;强化服务,参与管理;切实对单位、对社会公众、对国家负责。它是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活动、处理会计关系时形成的职业规律、职业观念和职业原则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5.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途径

(1)建立健全配套的职业道德教育体系。一是在校阶段的教育,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学生在从事会计工作之前就要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二是加强会计人员从业的继续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使会计从业人员时刻牢记职业道德,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品格。

(2)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会计人员的岗位情况,建立检查、考核、评价、奖罚制度,并与其岗位资格、提职、晋级、精神与物质奖励等结合起来,促进会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工作效率。

(3)完善单位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净化会计人员的工作环境。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使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之间分工科学,职责明确,形成既能相互协作又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4)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和会计职业道德评级方法,它包括内部评价和社会评价。要把正确引导和舆论宣传相结合,社会齐抓共管,共同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搞好。

(5)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大惩治力度,强化会计人员道德自律。适度增加对会计造假、信息失信的经济惩罚力度,使造假的预期成本大于造假收益。

二、会计社会责任

1.会计社会责任的概念

作为一名会计人员,除了受托从经营者角度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确认、计量、报告以外,还负有向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社会集团提供会计信息的责任。会计人员向社会集团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是担负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因此,要求会计人员遵循职业道德,带着实事求是的诚信态度,忠于职守不偏不倚地按照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时期,要建立良好有秩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必须以单位会计社会责任的建立与实践作为其保障。

2.会计诚信责任

会计诚信责任是会计社会责任的保障,因为会计诚信是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把现实的经济状况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服务。所以,对会计来说,诚信是财富,有助于业务的开拓与市场的占有;诚信是财源,不仅可以使客户增多,扩大实力,而且可以使合作者增多,从而在合作中取得利润;诚信还是品牌,是巨大的无形资产,一旦丧失就意味着企业失去了走向市场的通行证。

3.依法纳税的责任

依法纳税是单位会计基本职责。依法纳税对国家和人民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的血脉,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繁荣富强,就没有人民的安居乐业。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为国家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提供了强大的物质保障。纳税人依法纳税拉动了地区经济和财政收入增长,进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产生更好的利益引导作用,最终实现推动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我国税收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正是通过纳税人缴纳的税收筹集财政收入,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加强国防和公共安全,促进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事业提供支持。

三、加强会计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社会道德问题范文2

1在我们的理解中,道德是人与人价值关系的一个领域、一个层面,它主要是指人的行为对于人伦社会关系的意义,即:在人的一切活动中,人的思想感情、言论行动是否符合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定结构、秩序和规则的要求,是否有助于它的合理、稳定和发展。如果是这样,就被人们和社会所肯定、接受,判定是合乎道德的、善的;反之则被否定和排斥,判定是不道德或恶的。这一理解来自对道德实践的观察和描述。

按照这种理解,道德本身就存在着客观基础和主观形态两个层次。从根本上看,道德是人的生存发展活动和它所依赖、所需要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的产物和表现。本文暂时采取一点操作性的规定,即按照惯例,用“道德”来表示业已通过规范而主观化、形式化了的道德体系;与之相应,则用“社会伦理”来指称道德的客观基础和内容,即“人的生存活动所依赖、所需要的社会关系和秩序”本身。

之所以要暂时强调这两个层次的区分,是因为我看到自古以来的道德思维中,存在着一种将二者混淆或割裂的情况。例如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往往只注重于道德规范体系的制定和论证,以为规范就是道德的本质和全部,而不去思考这些规范的客观来源、基础和根据;而西方的元伦理学,则把道德前提和基础问题局限于概念语言的逻辑分析,使元理论的批判研究变成了抽象思辩,同样不注意道德的现实基础和根据。康德的伟大之处,在于把道德从人以外的神圣与崇高,正确地还原为人本身的神圣与崇高。但康德并未充分兑现使伦理学完全成为“一种关于人的实践哲学”的许诺,因为他只把道德归结为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而不是以人生存发展的实践说明人的理性。所以他主要是在如何“要求于”人的实践方面,高扬了道德(作为绝对命令)的权威,而未能从道德如何“来自于”人的实践方面,阐明这种权威性的保证。结果一旦面对现实,康德也难免陷入种种“二律背反”,难以找到更好的出路。摩尔(G.E.Moore)的价值直觉主义在排除“自然主义谬误”时,由于把善认定为“不可分析的”直觉对象,把内在价值说成是“自明的”直觉现象,就在事实上堵塞而不是开通了通往实践的道路。总之,从现当代影响最大的两位学者那里可以看到,将道德体系与社会伦理现实混淆或割裂,主要表现为将道德仅仅归结于道德理念,从而视为一种完全观念化、主观化的体系。

脱离实践即是脱离人、脱离人的现实性和客观性。其结果,总是导致这样或那样地将道德当成外在并高悬于人类现实生活之上的东西,从而造成社会发展与道德完善之间所谓“二律背反”的普遍印象。这种印象已经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产生了很深的影响。例如在思考社会现代化的涵义时,人们常常会陷入一种观念的困扰和情感的犹豫,这就是“现代化”的伦理意义问题。因为我们目前所谓的现代化,是和工业化、市场经济、科技理性、民主和法律秩序等联系在一起的。在这种现代化的进程中,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客观结构、方式和秩序等也不可避免地发生相应的变化,即这里所说的“社会伦理演进”。人们对于经济的、科技的、物质生活的,甚至一般政治和文化的“现代化”是指什么,往往能够有比较具体明确的共识;然而说起伦理道德的“现代化”究竟意味着什么,是优是劣、是福是祸,则常常成为歧议的焦点。适逢我国通过改革开放和实行市场经济来加速现代化进程之际,这个问题表现得尤为鲜明。

国内近年讨论中有一种观点值得注意,就是将所谓“恶是历史发展动力”说法普遍化。按照这种观点,人类在道德上表现最好的时期应该是原始时代。--那时没有自私、压迫和剥削,没有一切向钱看,没有尔虞我诈,人都很纯朴真诚,等等,总之可算是道德的理想境界;而到后来,生产、经济、科学技术越是发展,道德也就越是衰落;到如今,人类在物质上进步到了极高程度,在精神、道德上也堕落到了极低的境界……。这种否定人类自身的悲剧道德观,显然忘记了一个很浅显的事实:原始人过的是什么日子(譬如氏族内部的原始和谐,并不能掩盖氏族间的血腥冲突,以至于那时曾以人肉为食)。这种观念出自一种善意的道德理想是无疑的,问题出在它的理想本身是过于主观化、绝对化的。用孤立、抽象的观点看待道德,把它当成了不是来自现实生活,而是与整个人类命运不相关,只是从外面或高处要求于人的东西,就不善于给自己提出这样的问题:人类为什么不能保持那种标准的原始美德,而去追求生产和科技的发展?难道人的本性就是反道德的“恶”吗?道德,难道就是要人们放弃改善生活,不追求经济科技的发展才能保持的吗?或者,随着社会伦理的客观演进,人们就要把“二律背反”和“道德衰落”的无奈,当成一曲永远的挽歌继续唱下去?如果问题尖锐到如此地步,倒能够使人想起要反问一句“道德究竟是什么,人类为什么要有道德”了。

2道德是不是发展的?确切地说,是从总体上看,道德本身是否在不断地进步,进行着由低级到高级的上升运动?这个问题是关于道德时间形态的理解,属于“道德是什么”问题的一个方面。在道德观念中这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难题,历来思想家对它所作出的回答之间,分歧也是很深刻的。例如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这两种极端的见解,实质的逻辑都是否认道德本身的发展。

各种道德绝对主义观点,如道德“天意”说、“神喻”说、“绝对实质”说、“绝对命令”说等认为,真正的道德本身是一套终极的实质、境界、目标和标准,它是超现实的、先验的、不变的,人们只是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达到它,而不是自己在选择和造就它,改变和发展它。所以,它们虽然并不一般地否认人的现实道德表现有高低进退的差异,但把这种差异仅仅看作是人在道德轨道上的移动、前进或停顿、回归或偏离,而轨道本身是不变的。在时间特征上,道德绝对主大体表现为两种,一种认为终极的道德形态为人类最初所具有,后来日益偏离了它,将来的出路则在于人们“返朴归真”;另种则认定终极道德形态存在于未来(来世)的最高境界,人类只有在永恒的追求中,犹如必须经历“涤除原罪”过程之后进入天国一样,才能有一天进入它的境界。

各种道德相对主义的观点,如道德“情感”说、“情境”说、“循环”说、“标准虚无”说等都认为,道德本质上就是人人各自的主观选择,善恶取决于主体的兴趣、需要和偏好,并无客观统一的标准和界限。因此道德必然总是在变,此一时彼一时,象春夏秋冬流转一样,一种景象代替另一种景象,只有各不相同的“文明模式”,没有谁比谁好坏高低之分,因此也就无所谓进步退步。还有的主张“善恶并行论”,就如俗话所说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认为善在发展,恶也就在发展,它们的对立永远存在,因此除了一个“斗”字以外,道德也无所谓总体上有什么进步……

积极进步的道德观,总是和革命实践的世界观人生观联系在一起的。如孙中山先生就认为,人类总是在进步的,未来是光明的,革命在于创造崭新的世界,也必然带来更进步的道德。历来的革命者差不多都这样看。马克思主义也持这样的道德进步观。它认为虽然迄今为止没一种道德模式是绝对的永恒的,但人类在道德上的追求和表现,却总是在经历着不断的解放、进步和上升的过程,这个过程和人类社会的发展一样是没有止境的。各种承认道德进步的观点有一个共同的思想方法特征,就是把道德同人的改造世界、同时也发展着人自身的实践联系在一起,把道德和人类的全部生活、文明放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现实历史的考察,而不是把它们割裂、孤立起来,用抽象的原则和标准去套,更不是以自己的愿望和想象来代替现实。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科学的。

事实上如果不是用抽象的观念或偏见,而是从人类自身的生活经验和可以感受到的社会变迁来考虑,应该承认人类道德总体上确确实实是进步的。现在的人毕竟比原始和古代的人道德意识更强些、道德标准更丰富些、道德境界更高些。当然,“进步”不等于“完美”,特别是每一时期的道德现实同这一时期的道德理想和标准相比,并不总是感觉越来越好(相符)。道德总体性的进步主要表现为,时代的道德理想和标准不断地丰富和提高。所以,承认现实的道德离我们的理想有差距,这是坚持道德进步观的表现之一。但是,承认差距固然意味着要努力按照理想标准去改善、建设现实的道德,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要注意反思和校正道德理想本身,使之不致过于远离现实,甚至全盘否定历史和现实。看到善永远要与恶“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也是进步观的表现之一。但是承认斗争不应与否认和谐统一和总体进步混为一谈,以至于失去了前进的目标和方向;更不应变成以“破”代“立”、只批判不建设的“斗争哲学”,而是要探索将“惩恶、祛恶”与“立善、扬善”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式和途径,最终以道德上的创新发展为目的。

在我们中国谈论道德进步问题,不应该忘记这样一种特殊的文化背景,就是颇有影响的儒家“逆时向思维”传统。自从孔夫子说“周鉴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起,便开了这样一种先例。“周”是先朝,它的美好又是来自学习和继承了尧舜“二代”(尧舜时代的治世是从哪里来的,是不是恢复了更古老的传统,孔子没有说),因此要以“克己复礼”为现下的治世之道。虽然孔子实际上并非真的主张保守和复古,他不过是“借古人酒杯,浇自己心中块磊”,阐述自己的社会理想而已。但是,这种“法先王”、回头看、以过去为将来立极的表达形式,却被后人当成了固定的思维方式,千百年来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心理定势:在道德上,一说起美好的时光,就总是想到过去。“人心不古”这个成语流行了几千年,仿佛道德上的是非得失,主要在于人心的“古”与“不古”,“古”才是善和美的代名词。当人们面对陌生的现实,而又看不清前途的时候,回忆和怀念过去的好东西,也是很自然的,但不能被这种自发的情绪所左右,忘记了理性的思考和判断。特别是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这种非批判的习惯心理,即使不造成复古主义倾向,也会给人增加思想上的迷惘、心灵上的痛苦。

总之,如何看待道德发展的问题,骨子里首先还是如何理解“道德是什么”的问题。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要防止使道德脱离了人类现实生活的整体,仅仅强调其超现实的、理想化的观念性质,而忘记了它首先是人的现实存在方式、生活方式、实践方式之一。如果忘记了这一点,就不可能真正认识道德的历史,更不可能正确估价道德的现实,不能够立足现今社会伦理演进的客观形势,来找出建设新道德的根基。

3道德“是什么”和道德“是否进步”的问题,从表层看,是如何描述道德的状况和以什么为对象事实;从深层看,则有关于道德评价判断的标准问题。用什么来衡量一个时期的道德现象是在进步还是退步?这里实际上有两个层次的标准:

一是一定道德体系本身的标准,它由具体的道德理想、原则、规范等所构成。一套道德理想、原则、规范等掌握群众的深度和广度越充分,即越是得到人们的理解、接受、亲近和奉行,这套道德越是能够影响人们的生活,这个社会在道德上就越是在进步,这叫“社会进步的道德标准”。一般来说,人们都很注意以这样的方式来评价现实的道德风气和社会面貌。比如,封建主义道德讲究的是“长幼有序,尊卑有别”,按照这种精神,安守本分的人越多,社会上等级次序排列得越严整、体现得越充分,人们就越会感到风气好、进步大,反之则是“纲纪不整,世风日下”;相反,资本主义道德讲究的是“个人至上,自由第一”,按照这种精神,越是人人平等自由、各有自己一套,越是个性化、多样化,只要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就越是符合道德,这个社会就越是合理,反之则是退步。总之,道德标准解决的是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和道德形态中如何评价的问题,它是针对道德在一定“质”的范围内“量变”的评价标准,并不回答“质变”如何评价的问题。

但是,道德发展不仅仅有量变,还有质变。比如从原始时代到文明时代、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道德,都有质的不同。在道德发生这种质变的时候,“道德标准”本身就在改变,或者就有冲突,因此再用旧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就行不通了。用封建主义标准来看资本主义就一定会认为它“不道德”,用旧道德来看新事物也会有反感;而反过来看也一样如此。这个问题如何解决?于是就得有更高的标准--能够衡量道德标准本身是否合理、是否进步、是否更科学、更文明的标准,即“标准的标准”、“元标准”。

二是这个“元标准”,即“标准的标准”。它是什么?在理论上,人们曾有各种各样的见解。我认为从人类历史和现实的生活实践来看,这个标准归根结底只能是社会历史和人类生活实践本身。因为一切道德归根到底都是一定的社会经济状况和人的生存发展活动状况的产物,人们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是从他们的实际关系、生活方式和发展的需要(即这里所说的“社会伦理”)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产生并执行自己的道德规范。人类生存发展中连续的、共同普遍的、一贯的方式和条件,产生了人类共同的基本道德;而那些阶段性的、具体特殊的方式和条件,则产生各种时代性、地域性、民族性等特殊的道德。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普遍寓于特殊之中。从整个社会历史的高度看一套特殊的道德体系、道德标准是否合理,就要从它的“根”上查起,首先看它所依据和维护的“实际关系”是否合理、有生命力;然后看它的实际效果,即是否能够反映和维护合理先进的“实际关系”。因此,这个“元道德标准”,最终就是指“道德进步的历史标准”,即:产生和造就具体道德形态的那个根据--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及其条件和需要等本身,同时也就是衡量道德形态的标准。

说具体些,这个标准最集中的表现是:要以是否适合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状况和发展要求,从而最终有助于人的彻底解放和全面发展为标准,来衡量判断一切道德。最终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有利于促成和维护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最终有利于人们解放和发展自己的生命潜力、实现人自身和各种社会关系的完善,等等,具有这种性质和作用的道德,才是先进合理的道德;反之,则是应该抛弃或改变的道德,包括它的标准。这就意味着,道德标准不能只停留在脑子里,对道德理想、原则、观念,也要拿到现实、实践中去检验,看它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符合实践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历史标准显然高于道德标准,用道德本身标准无法判断的问题,只能用元标准即历史标准来回答,所谓“二律背反”的困境,也只有在这个层次上可能找到统一的根据。

两个标准各有其适用的层次和范围,它们本质上是彼此联系着的,只是在不同的情况下有所侧重。一般说来,在一个社会稳定发展的时期,道德本身的标准是道德发展的主导标准;而在社会变革和超常规发展的时期,传统的道德标准本身也遇到了挑战,这时“元道德标准”即历史标准则显出它的根本意义,往往成为直接指导道德选择和决定的主导标准。但人们通常很少站在这个高度,因此也就难以认识一场革命、一场变革所具有的道德意义。反而会在道德“质变”(更新、转型、革命)时期发生困惑、迷惘、甚至绝望。有没有科学的道德观自觉性,在这里有很大的区别。

社会道德问题范文3

论文摘要:在现代性不断增强而精神伦理家园日渐衰落的历史境遇中,深化当代社会道德建设问题域研究有着重要意义。本文着重探讨:生产力范畴与道德范畴间存在必然逻辑联系,但并非简单、机械式决定与被决定关系;传统威权宣谕式道德伦理教化模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制度伦理建设日益成为当前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基石:社会道德建设应提升至文化哲学批判高度,实现对小农意识和市场经济物化与功利意识的理性批判,促进传统美德与现代道德和谐共生。发表护理论文

    道德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历史进程中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性不断增强而精神伦理家园日渐衰落的历史境遇中,深化当代社会道德建设问题域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问题一:经济建设遮蔽道德建设,何以走出边缘化困境?发表护理论文

“经济决定论”是经济建设对道德建设遮蔽的典型表现。“经济决定论”以经济因素取代道德伦理,或认为道德伦理是经济发展的简单产物,试图凭借“物”的方式与手段去解决所面临的各种生命问题。马克思认为,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或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一般而言,对于后者的认知与确证形成社会道德伦理规范。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人们逐渐把道德伦理拓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领域,从而使人类的整体实践活动日益打上伦理价值烙印。毫无疑问,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从事的第一个实践活动,为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但是,生产力实践是社会道德产生发展的前提基础,与道德从根本上属于不同层次的范畴,必须深人研究两者间如何联系以及存在什么样的中介,防止把两者间关系简单化、机械化。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伙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以唯物史观深刻揭示了经济发展与人类哲学、道德、宗教艺术等上层建筑间一般逻辑关系。恩格斯指出:“经济在这里并不重新创造出任何东西.但是它决定着现有思想材料的改变和进一步发展的方式,而且多半也是间接决定的…”,正是由于这种间接性的关系,使得“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够演奏第一把小提琴”。

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才是人们道德伦理产生的直接依据。道德并非如康德所说是先验的、形而上的绝对律令和至善的东西;也并非由人的生命、人的自然本性所决定,道德的产生发展具有客观规律性和社会历史性。马克思认为,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科学揭示了人类社会道德生成的一般规律。再者,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口而新的需要又通过实践活动不断促进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产生,进一步引发新的道德伦理诉求。在新道德伦理建构中,人们需要批判继承传统道德文化,同时从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新道德原则并加以确立。显然,道德建设并非可以由经济建设直接取代或单凭经济物质方式和手段就能圆满完成实现。科学认识道德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助于人们对道德建设的地位、意义、途径、方法的观念认识不断走向自觉。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立足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价值认同体系,是一个包含思想理论、理论信念、道德准则、精神实质和社会风尚的价值认同整体,反映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发展要求,它必然成为我国社会道德构建的思想指导。发表护理论文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标志着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道路的深刻总结和理论自觉。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仅体现了人类改造自然界的实践状态不断走向理性自觉.而且体现了人类改造社会和改造自身的活动方式不断走向理性自觉。即:科学正确地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发展关系。科学发展观既是对客观世界本质与发展趋向的深刻反映和深度把握,同时也体现了深厚的人文精神和道德底蕴,体现着对人类社会乃至对整个客观世界所肩负的道德责任感和意识情怀。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只有把道德建设自觉落实到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施方案体系当中,把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自觉提到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上来,将发展经济与道德、文化建设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发挥它们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作用,防止简单地或变相地以一方取代另一方的畸形或极端发展趋向。发表护理论文

    问题二:道德伦理苍白无力,何以重塑道德权威?

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来构筑了一整套宏大严密的儒家伦理教化系统,追求以血缘家庭和家族为基础的伦理社会秩序,契合了小农封建社会和大一统政治需要。该教化系统以君权和神权作为支撑,存在着一整套严密的以科举人仕为潜在目的、以化民成俗为显性目的的教化网络。它既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系统,也包括士大夫的谕俗乡约、村落的家规族法、民间的祭祀礼仪、佛庙神道、戏剧小说等一系列非学校系统。传统儒家伦理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化模式本质上有着非平等性、非开放性、非反思性的特征,人们对教化内容只能遵照服从,不能置疑、挑战其权威性和合法性。

    工业文明进步使人们从传统农业文明社会自然形态中解放出来,并赋予人们以主体性,客观上要求对道德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手段等方面进行必要创新。文艺复兴之后,“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田思维着的知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在这种情况下,道德教育从天国降到尘世、从彼岸世界回到此岸世界、从皇权走向世俗,道德教化的平等性、开放性、反思性品质不断生成和强化。在现代化浪潮冲击下,纯粹式自上而下威权宣谕式教化模式已不能适应时展要求。君权与神权的超越性道德权威支撑消解后,理性化的现代性由于其工具性与形式性而不能提供这种道德权威的替代物。相反,功利主义、工具理性、感觉原则等现代因素导致道德虚无主义或道德相对主义,造成或加剧现代精神信仰失落与道德准则软弱无力。那么,何以重塑道德权威?

    普遍理性主义的道德建构模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道德建设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趋势。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社会正义原则提供了一种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并优于个体道德评价和选择—“当制度(按照这个观念的规定)公正时,那些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而哈贝马斯则从交往理性出发,认为道德普遍性是经验的,是主体与主体之间所达成的道德共识,达成道德共识的途径就是以理解为目的的交谈和对话。从根本上来说.两者殊途同归地揭示了现代道德建构的历史要求与时代特征。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视域至少可以提供基本的道德规范、最低限度的规则体系或不同价值取向的道德主体之间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可以在现代社会中解决外在的制度性规范建构问题。

法律和公共伦理制度伦理建设是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石。从当前来看,社会转型客观上造成现代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公共领域,如:现实社会交往与网络交往,形成了在公共领域活动着的主体与公众所追求的价值和目的多样化。公共理性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结果,主要功能就是形成公众普遍认可的价值与秩序规范,是现代社会法律秩序与公共伦理秩序的基础与根据,是利益分化与价值观念多元化现代社会实现整合的必要方式,它本身不具有形上普遍性,但具有经验普遍性和尊重包容差异性的现代性特征。综合普遍理性主义的公共理性视域和德性论的心性秩序建构理论,以主体对待权利义务关系的态度与取舍方式,可以将德性层次结构区分为三种不同境界:正直(自觉自愿地履行公平划分权利义务的法律与公共伦理规范)、美德(不计较权利地履行义务)、崇高(超越权利义务关系的奉献牺牲)。当前可普遍化的德性人格是正直而非美德和崇高,正像可普遍化的道德规范只能是法律与公共伦理规范一样:“现代社会中的公共领域所需要的正是基于公共理性的法律制度与公共伦理”。而美德、崇高则是人们自由期待的道德选择。该道德建构模式一方面科学反映了人们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再像传统共同体时代那样追求美德和个体的德性,而更关注社会制度本身的伦理性质和个体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明确了现代道德建设的发展向度,使得道德建构具有开放性历史特征。如果缺乏这种明晰的道德实践标准,必然导致道德标准迷茫与混乱格局。其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将美德和崇高视作傻冒、将正直道德过于拔高。上述道德建构模式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伦理道德制度化、规范化,借助制度规则形式推动强制履行。当然,对于人的存在而言,规范本身并是自我完满的目的,也不存在可以引领人们达到道德理想的完满规范。但是道德与制度、规范是相互渗透、相互传化的两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和社会关系不断丰富,以及整个国民文化素质不断改善,将会达到制度道德化或规范道德化反向式流动,即外在的、强制性的东西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东西,人们逐步向美德和崇高境界迈进。发表护理论文

    我国各级政府必须承担起重塑道德权威的重要角色。政府积极引导示范,不仅能够宣扬以人为本的文化理念,而且能够赋予法律和公共伦理以权威性。18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卢梭曾经指出,对道德风尚进行的历史研究使他扩大了眼界,使他看出一切问题在根本上都取决于政治,而且无论人们采取什么方式,任何民族永远都不外是它的政府的性质所使它成为的那种样子。从我国当前国情来看,法律和公共伦理的实施需要政府积极推动,我国道德建设还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整合和引导示范。因为我国缺乏西方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和成熟的市民社会土壤,单凭目前利益分化、甚至相互冲突的社会团体组织显然缺乏构建现代道德的自觉动力和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对道德建设放任自流则只能导致严重的无政府状态。尤其是农村人口大量外流情况下,一些基层政府空壳化、科层化,治理和服务能力暇乏,部分村庄共同体不断走向涣散解体;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存在的不正之风对农村道德建设产生极大负面作用。必须通过积极改革、加强廉政建设,促使各级政府承担起道德权威重塑的重要角色。新加坡就是以廉政服务建设来推动社会道德建设的典型。20 世纪50年代末,人民行动党执政后的严明、清廉、务实不仅治愈了“东南亚之癌”的腐败毒瘤,而且赋予儒家伦理道德极大权威性,使新加坡成为东南亚最廉洁、最和谐的国家之一。发表护理论文

问题三:传统美德与现代道德何以实现和谐共生?

人既是文化的创造者,也是文化的创造物。从文化哲学的视角看,文化是满足人的各种需要的价值规范体系,并且提供了特定时代公认的、普遍起制约作用的个体行为规范。有的学者指出,面对日益突显的现代性问题, “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从政治革命向文化批判的转向,正是现代性问题背景下哲学主题的转换。’顺要继承、弘扬传统优秀道德文化,以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精神为底蕴,融合马克思主义实践精神和科学民主精神,创立属于我们自己时代的民族性、人类性伦理道德,在精神文化上真正葆有“精神的自我”。

社会道德问题范文4

一、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分析

二、 现代社会转型期的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1. 从父债子还案中看民事行为中的道德法律化

2. 从夫妻看黄碟案看行政执法中的道德法律化

3. 从遗赠情人案看司法审判中的道德法律化

三、 道德法律化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的重点

摘要:

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但它们还必须寻找到给自身的定位,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道德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起码要求。目前有很多人提出“以德入法”作为“以德治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换个通俗点说法就是道德法律。笔者从三个公开案例中发现了从民事行为和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社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道德法律化问题。

从军人刘波的父债子还案中,看出不合法的债务不应该由其子女负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舆论支持刘波的行为,但是法律角度上他不应去承担不应该承担的义务;从夫妻看黄碟被警方拘捕案中,对执法依据是道德还是法律产生了疑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与道德存在了冲突,但是道德观念不应该代替法律规定,成为执法的理由;从全部财产遗赠情人,而被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判为无效的案件中,对把道德与法律的问题混为一谈,把道德的喜好作为判断法律是非的一个标准,由此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了置疑。

因此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今天,首先遵循法律而不是听命于道德,把握法律的要求而不是道德的内涵,。wwW.133229.CoM“以德入法”也许会换得一时的赞叹,却会动摇法治的根基,最终使法治消于无形,尤其是在我们准备依法治国的时候,就更不要随随便便在适法的时候谈道德,用道德的东西来左右法律的判断。在对法律有足够的尊重之前,千万别把道德扯进来。因为法律就是最基本的道德,好只有首先维护好法律才能最终维护好道德。如果连已经有条文的法律都不遵守,却去奢谈什么道德,这样的道德又有什么意义呢?又要置法律于何方呢?

道德法律化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的重点!

参考文献:

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法理学》 孙国华主编

《民法学》 王利民主编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 梁慧星著

《道德不应成为法律的藩篱》 寿新宝 张贤海著

《法律的道德化:

仅仅靠他的努力,就是节省再节省,也达不到还清“父债”的目标。刘波的亲人不忍这一家人吃糠咽菜,刘波的战友和部队领导不忍刘波忍饥受饿,都慷慨解囊,无私捐助,但还是凑不够这笔“债”款。刘波毅然走向血站,决定卖血还债,只是由于不符合要求,才没有用自己的鲜血来为父亲还债。刘波终于偿还了父债,父亲也随之减刑。

笔者认为按照民法规则,债务未经合法转移,只能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他人没有为其承担债务的义务。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债务人的亲属,没有经过合法的债务转移手续,没有义务为债务人承担债务。任何人将他人承担的债务强制或者半强制地让不是债务人的人来承担,都是违法的,其中也包括债务人的亲属。

即使是那些所谓的“退赃”,也只能是犯罪人自己承担退赃的义务,其他人无论是其亲属还是亲属的朋友、同事和战友,都没有义务为他人的犯罪行为退赃。强制或者以其他任何理由“引诱”他人为犯罪人退赃,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刘波正是这样。他父亲的贪污所得,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在其父犯罪的时候,刘波还没有工资收入,只是在部队服役的一个战士。这些都排除了刘波为其父退赃的可能性——他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为其父退还赃款,负担“父债子还”的义务。

还要说明的是,追赃是为了挽回国家的损失,但应当依法进行,不能为了使国家挽回损失而使人民遭受不应有的痛苦。如果不惜以人民以“血”的代价,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来挽回国家的损失,那肯定是违背国家法律宗旨的。

2. 从夫妻看黄碟案看行政执法中的道德法律化

据《华商报》载,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居民张某家中正播放“黄片”的举报,几名民警前去调查,发现张某家中仅夫妇二人,电视已经关闭,民警要求夫妇交出“黄碟”,双方发生冲突,一名民警手部受伤,当事者也因妨碍警方执行公务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

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都展开了讨论。从法律技术上讲,对于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的争论应当是一种法律解释的争论,包括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以及内容的分析解释,比如对于可能涉及此种行为的《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以及公安部的“除六害”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以及相关条文进行分析和解释,从而维护民警的行为或以之对抗。

但事实上笔者看到的持“违法”观点的执法者和讨论者更多进行的不是一种法律解释而是一种道德评判,比如说有律师认为“淫秽光碟本身就是国家明确规定的非法物品,不应流入社会特别是家庭中,所以,以任何形式贩卖、传播和观看淫秽物品都是违法行为,即使是夫妻两人在自己家中观看也不例外,公安部门有权查处和没收该光碟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批评教育或相应的治安处罚”,违法结论已下却没有任何具体条文与条文和事实之间的逻辑推理,很明显带着“应然”成份,撇开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一问题不谈,而是将法律进行道德化的解释和适用。

笔者认为现代社会是对肯定人性化的,即尊重个人的权利,法律是对其权利的保护和对侵犯权利行为的制裁,这当中包括了保护个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最重要的原则。当然,法律禁止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张某夫妇,看黄碟既没有聚集他人一同观看,也没有传播散发黄碟(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就此而言,张某行为并不触犯法律,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并且已经结婚,有足够的判断能力。观看所谓的黄碟,没有造成法律或者其他道德观念禁止的行为后果的话(如淫乱活动),认定违法犯罪是很牵强的。这是道德被法律化而侵犯公民权利的明显例子

3. 从遗赠情人案看司法审判中的道德法律化

四川省的蒋伦芳与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此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其居住地周围群众也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的房产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逝。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并于2001年10月11日做出驳回原告张学英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张学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由于本案涉及问题的独特性,一度在当地引起了轰动,《南方周末》和央视的《今日说法》等媒体也对其进行了报道。结果在社会中引起很大反响,而且在法学界也激起了较大的争鸣。虽然参与争论的各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但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二奶”张美英是否有权取得她男友黄永彬遗赠给她的财产。综而观之,对本案形成了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法律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婚外同居人所作之赠与或遗赠”应被视为一种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其和原告张学英,即本案中的受遗赠人,从1996年以来长期进行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第1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3第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属违法行为,所以,遗赠人黄永彬把其遗产赠与原告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因此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死者黄永彬立遗嘱处分其合法财产以及第三者张学英积极主张自己受遗赠的权利,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社会公德的体现,因此,都应该等到我们全社会的尊重,当然也应该得到作为社会正义体现的法院的尊重,所以法律应当确认遗赠人的遗嘱、支持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种折衷意见认为,遗赠人将全部遗产赠与同居之第三者,完全无视与其有合法婚姻关系长达三十年之原配妻子之存在,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与普通人民的道德理念背道而驰,如法院判原告胜诉势必产生负面导向作用,但若完全否认遗赠人遗嘱的效力,将其财产全部由被告法定继承,亦有不妥,最好的办法是法官应平衡双方利益,追求具有“社会妥当性”的判决结果。

以上观点从道德与法律相联系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自有其道理。不管三种意见各自基于什么理由得出什么结论,它们都不同程度出现一个很重要的不当,即把道德与法律的问题混为一谈,把道德的喜好作为判断法律是非的一个标准。这是其不足之处,也是使得本案的法律问题不能

得到顺利解决,引起较大争议的一个原因。笔者认为解决本案法律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分析清楚遗赠人本身的行为性质,厘清道德与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廓明法律与道德在本案中的各自作用与地位,不能简单地用道德的喜好来取代对法律是非的判断。

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是于法有据的法律行为。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即是说国家对私人的合法财产无论在其生前或死后都是一并依法进行保护的,保护其充分地享有与行使对其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作出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接着,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又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的黄永彬的遗赠是依照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而定的,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而且他所立遗赠的形式也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所以笔者认为:黄永彬的用遗赠方式将其合法财产遗赠给原告并不违法,这是一个设立财产权利转让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他暗地里包“二奶”,把遗产赠给其“二奶”却是另一回事,即为事实行为。法律应当对人所具有的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判断,而不是对一个事实行为进行判断,否则,会本末倒置。以“社会公德”作为断案依据,是在以道德的名义进行审判,法官在这里不是成为护法使者,而是成了道德卫士,法院也成了道德裁判所。所以,遗赠人黄永彬死后的意志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受遗赠人张美英的财产权利也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而不是以社会公德作藉口,对死者的意志和生者的正当权利要求漠然视之,置之不理。因此,法律应当确认遗赠人的遗嘱、支持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三、 道德法律化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的重点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以上3个案件中,我们看出:道德标准已经过多的干涉了法律领域,道德标准甚至已经替代了法律逻辑,这与其说是法治的人性化,不如说是法治的一种潜在危害。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民众对于辛普森案件的态度真是值得国人咀嚼和反思:辛普森被法官宣判无罪之后,美国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但审判是公正的。”因为从道德的角度,辛普森杀妻行为是真实的、辛普森是有罪的;但是法律的公正并不是单纯的实体意义上的公正,因为法律的公正还包括形式(程序)上的公正。有句法律谚语:“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证据是真实的,但是取得证据的形式是违反法律规定,“树是毒的,结的果也就是毒”。

法律与道德最根本的区别也就在此,法律与社会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但它们还必须寻找到给自身的定位的标尺,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因为法律同道德还有许多异质的地方,如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和所属的范畴不同。法属于上层建筑中的制度范畴,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属于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范畴,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

因此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今天,首先遵循法律而不是听命于道德,把握法律的要求而不是道德的内涵,。“以德入法”也许会换得一时的赞叹,却会动摇法治的根基,最终使法治消于无形,尤其是在我们准备依法治国的时候,就更不要随随便便在适法的时候谈道德,用道德的东西来左右法律的判断。在对法律有足够的尊重之前,千万别把道德扯进来。因为法律就是最基本的道德,好只有首先维护好法律才能最终维护好道德。如果连已经有条文的法律都不遵守,却去奢谈什么道德,这样的道德又有什么意义呢?又要置法律于何方呢?

社会道德问题范文5

关键词:高职生;道德社会化,德育

一般而言,道德社会化可以理解为道德主体将特定社会所肯定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加以内化,形成合乎社会要求的道德行为的过程。高职生道德社会化则是高职生在与社会的道德互动中,通过逐渐形成正确的道德认知、道德态度和道德行为,成为社会合格公民的过程。特定社会总是希望把高职生培养成为符合其主导价值观,能实现其道德目标的一代公民。因此,道德社会化问题是高职生社会化的核心问题。

一、当前高职生道德社会化存在的问题

1、缺少系统的道德知识,道德认知水平相对低下。高职生是社会变化较为敏感的群体。面对日趋激烈的就业竞争,他们在成才奋斗的过程中,往往只重视知识和能力的提高,轻视了良好品德的养成,重才而轻德。似乎市场经济的机制中知识和能力才是硬指标,理想和道德都是空话。因此,一部分高职生忽视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的学习,忽视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学习和对世界上其他民族优良道德思想和文化传统的学习,结果导致其道德基础理论知识贫乏,道德观念容易变化,道德判断不够准确和客观。对于什么是道德、人为什么有道德需求、道德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等基本知识没有系统、完整的认知。他们关于道德的知识很零散,有些高职生甚至以非道德乃至反道德为时尚。这最终造成了当今高职生高学历和低道德水平的反差,出现了一些有才无德的歪才。这也是近年来高职生道德失范、违法人数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人际关系方面,大多数同学认为应讲信修睦,谦逊礼让,向往人际和谐。但在实际行动中,多数人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处事原则,个别同学甚至自私自利,以邻为壑。尽管几乎每名高职生不无例外地都要接受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却仍有学生赞成“人的本质是自私”的观点;对“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不太认同。在他们看来,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相互利用”,更有学生认为“人与人就是相互竞争不择手段”。显然,没有正确的道德认知当然无法进一步完成道德社会化。

2、缺少坚定的道德信念支撑,在道德情感上比较淡漠。近年来党员干部存在的腐败现象、封建文化的沉渣泛起、西方腐朽文化观念的渗透,使学校正面教育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反差,面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良风气,如、请客送礼、拉关系走后门等,尤其是关系到高职生切身利益的事情,如看到考试作弊的同学得到了奖学金,看到毕业时找门路、送礼的才能找到好工作时,给高职生造成了思想困惑,直接影响着高职生的道德观念的确立和道德行为的选择,使一些高职生斗志涣散、消极悲观,导致其思想和信念的失落。没有坚定的道德信念作支撑以及道德情感上的淡漠致使高职生无法正确完成道德社会化。

3、道德自我约束力较小,在道德意志上显得软弱。高职生在履行道德义务过程中,如果缺乏克服困难和障碍的能力和毅力,他们自我控制能力和忍受挫折的能力就较弱,在善与恶的抉择中优柔寡断,在物欲和外力的干扰下难以构筑起坚固的道德城墙,以致丧失应有的义务感、责任感和羞耻感,甚至连最起码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道德准则也难以遵循。道德意志上的弱化使得高职生无法坚定地完成道德社会化。

4、道德认知未能外化为道德行为,在道德实践上知行脱节。就目前而言,高职生在现实中的道德行为能力相对较弱,即他们的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不一致。例如:谈到考试舞弊,几乎人人痛恨,可一到考试,却总有人干那令人痛恨的事;谈到社会责任感,大家都情绪激昂,可一到毕业,就没有几个人愿意到边疆去、到基层去。另外,据调查,在个人和国家利益问题上,高职生在价值观念上认同国家利益的道德评价标准,但在实际行为的选择上又认同个人利益或个人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道德评价标准,“知”与“行”之间存在较大的距离。高职生对“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你认为应该……,而实际上你会……”这一问题的回答中,有很多人认为应该“以集体、国家利益为先”,而实际上会以“集体、国家利益为先”的只有一小部分,更多的人则选择了“视情况而定”,也有少部分人选择了“以个人利益为先”。这表明了高职生的道德思想与道德行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脱节现象,也表现出高职生道德价值评价标准的困惑和矛盾。道德实践上的知行脱节必然使高职生道德社会化中断。

二、建立健全高职院校德育合力机制,促进高职生道德社会化

1、建立健全高职院校德育阵地合力机制。高职院校德育的阵地有三个:一是学校,二是家庭,三是社会。在以往的工作中,虽然家庭和社会也发挥了一定的辅助作用,但是人们对它们的重视程度、具体措施和工作力度都明显不足,合力作用尚未真正形成。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高职院校德育合力机制,应该做到:首先,协调好学校与社区教育机构的关系。社区教育机构应制定规章制度,统一要求,落实任务,定期交流经验,要求各方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对培养教育高职生尽职尽责。社区教育机构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高职生道德社会化要顺利地进行,就必须协调好学校与该机构的关系,利用社区教育机构的独特优势,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其次,协调好学校和家庭的关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学校联系学生家庭的有效途径。家长委员会要有健全的组织和常设机构,要有活动章程、工作计划和任务,要有例会制度。只有这样,学校德育与家庭德育才能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合力。

社会道德问题范文6

关键词: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综合治理;价值认同;伦理制度;德性培育

中图分类号:F7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10-0014-03

一、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问题的主要表现

根据社会中介组织活动的特点,从伦理学的研究视角看,我国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中介组织道德行为失范。近年来,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其参与和引发的腐败案件也呈剧增趋势,根据揭露的案例,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腐败的形式和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贿受贿。“一些中介机构为实现其客户委托的事项或为争取获利机会直接或介绍利害关系人跑项目审批、跑资金、跑配额指标,向政府官员提供金钱、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提供获利机会。例如送官员金钱、高尔夫会员证,送房子、汽车,替官员升迁买官,给其孩子出国留学提供费用等。”[1]一些中介组织依靠委托、授权的行政职能,与相关权力机构勾结串通、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性收费;有的甚至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如一些执法部门将本职内无偿的公务活动,通过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向企业进行强行服务和强制性收费。如在办规划许可证时,要收测绘费、放线费;办征地许可证时,要收土地测量费;办房屋产权证时,要收面积测量费和房产评估费,等等。委托方若不接受这些“服务”,事情就办不成。

(2)出具虚假信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资产评估机构首先压低国有资产,把国有资产转变为分子的私有财产,然后再将已被严重低估或转化为私有资产的资产作出高估,来骗取银行巨额贷款。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为不合格的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帮助这些企业骗取银行贷款、逃避国家税收或掩盖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从而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一些腐败官员和律师、鉴定、评估等中介机构内外勾结、沆瀣一气,搞虚假鉴定、虚假评估、虚假拍卖,把打官司变成“打关系”、“打金钱”。

(3)暗箱操作。目前首当其冲的是,不少房产中介常常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利用业主房产从事不法活动,如欺瞒客户、霸王条款、吃完定金吃差价、泄露隐私等。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一些中介组织与相关人员勾结串通,通过缩小招标信息范围、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和技术参数、暗示或者授意评标专家、协助投标人伪造证书,或者围标串标等手段,暗箱操作,操纵整个招投标过程。在公款出国(境)旅游腐败案中,一些中介组织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不法中介伪造邀请函把出国团高价卖给组团单位,还帮助组团单位编造境外公务活动日程,骗取批准,而实际上大多数安排的都是旅游项目,等等。

2.社会中介组织道德监管失范。社会中介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不清,造成监管缺位。登记管理机关由于受到手段缺乏、经费少、队伍不齐等因素的制约,往往偏重于登记、咨询、变更等事务性工作,对各类中介组织的日常运行缺乏有效监管。而一些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中介组织监管工作不重视,或者放任自流,不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或者部门利益严重,对社会中介组织疏于管理。另外,多元登记管理主体使我国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往往处于无效状态。我国社会中介组织数目庞大、种类繁多,目前采取多元的登记管理主体方式,即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在工商管理部门,事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在机构与编制管理部门,社团法人的登记机关则在民政部门。这种多元化的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缺乏沟通,各自为政,缺少管理的宏观性和协调性。而业务主管部门则分布在各行各业,彼此间有割不断的经济利益关系,致使监管工作经常处于非正常状态。

3.社会中介组织道德评估失范。社会中介组织的道德评价侧重于组织的公正性和服务质量,实际是公信度评估。所谓公信度又被称为问责,是指社会中介组织对其自身行为及服务效果的负责和交代,是社会公众对组织的信任程度。目前,我国社会中介组织既有需要问责的一面,又有难以问责的一面。一是道德评估主体很难通过市场获得评价客体的真实道德信息,也就是说,道德评价客体和评价主体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这种非对称信息局面很容易导致信息优势方(道德评价客体)在信用市场中的道德风险行为。二是由于道德评价标准以及评价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评价主体难以全面、准确地对评价客体作出综合评价,即评价主体无法迅速地生产出能满足市场需求的高质量的社会中介组织道德评级信息,从而形成有效供给。这种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之间的矛盾,互相制约,恶性循环,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4.社会中介组织道德控制机制失范。其一,当前我国社会中介组织职业道德规范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由于许多社会中介组织是从政府职能部门分离出来的,因此,他们“已习惯于像政府部门那样依靠权力来处理问题,而不是以非行政权力的方式来解决公共事务和经济交往中出现的问题”。[2]组织运作更多地体现了行政意志和官僚作风。组织成员也习惯于依赖政府的支持,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意识。他们对道德自律没有太多的兴趣。用以约束、规范组织成员的规则、章程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监管行为更是得过且过,乏善可陈。

其二,职业道德教育不力。一是职业道德教育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不少社会中介组织制定了明确的经济指标,但对职业道德教育要求不具体,模糊不清,使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觉得职业道德是软任务,可应付了事。二是对职业道德教育的认识存在偏差。受社会道德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影响,一些从业人员对理想信念、人生追求、立身做人等方面的职业道德标准把握不准,对一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观念分辨不清。有的执业主体有理想,但缺乏坚定的信念和执着的追求;明是非,但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又良莠难辨;讲奉献,但遇到个人实际问题时又有失落感;懂法纪,但受到不良影响时又难以把握自己。道德标准不清,是非观念不强,必然导致道德评判产生偏差。三是职业道德教育流于形式。一些社会中介组织虽然也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本单位的一项工作,但实际上却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问题:有关于职业道德教育的规章制度,却无具体的实施措施;有关于职业道德规范的明文规定,却无具体的监控机制。因此,职业道德教育常常是雷声大雨点小,不能产生实际效果。

其三,道德赏罚机制不健全。从目前来看,我国社会中介组织道德赏罚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赏得不够大,罚得不够严。例如针对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乱收费、高收费问题,执法部门只是进行简单的罚款,导致他们不仅不能痛改前非,反而变本加厉地捞回所失去的一切,出现恶性循环。要知道,该赏的不大赏,是对既定道德规范的亵渎和嘲弄;该罚的不严罚,是对恶的姑息和纵容。当道德者被视为“傻冒”,非道德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当“小人常得志,君子老吃亏”时,道德滑坡、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就在所难免。

二、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的伦理学分析

尽管各国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规则以规范中介组织行为,但社会中介组织失范现象依然层出不穷。这意味着,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的产生有着深刻且深远的伦理根源。本文采用复杂经济人的假设与伦理学中的功利论与道义论对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现象进行伦理学分析。

1.“经济人”假设。所谓“经济人”,又叫“唯利人”,是古典经济学理论对人性的看法,即把人当作“经济动物”来看待,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私利,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报酬。经济人假说理论在不同的领域会有不同的价值指向。在经济领域,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只要不触犯法律,就是正当的,无可指责的。但在社会公共领域,这种自利行为往往会损害公共利益的实现。资源毕竟是有限的,每个人最大化地追求利益必将导致个人与个人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社会中介组织与公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这些矛盾和冲突恰恰是社会中介组织公共性缺失、道德失范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社会中介组织成员带着自利之心从事公共活动的条件下,如何保证社会中介组织的公平、公正性,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便成了一个难题。社会中介组织以服务社会为自己的主旨,因此,就必须着力解决社会中介组织“经济人”的自利行为问题。

2.功利论。功利论又称功利主义,是西方伦理学中一种以功效或者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学说。功利主义认为,人类行为的目的就是求得快乐、幸福,道德之所以有价值,不在于它有什么崇高的美名,而在于是否能够满足人们的实际效益。因此,对人的行为善恶的评价依据,只能看行为的后果,离开行为对人产生有利的效果,就谈不上道德上的善恶。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利益追求成为一些人行为和处事的准则,利益的算计有意无意地成为人们行为抉择的重要原则之一。社会中介组织在执业过程中涉及的行为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和目标。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是在由利益冲突引发道德困境,造成追求利益与信守道德不可兼顾,满足利益舍弃道德的情况下发生的。作为聪明的经济人,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在牟取自身利益时会作充分的权衡与比较,算计着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如果获取经济利益与遵守道德并不冲突,自身利益与他人或大众利益并不排斥,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现象就不会发生;如果违规收益明显小于违规成本,他们也不会铤而走险。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之所以产生,根源在于利益失衡与规范失灵,即因社会中介组织执业主体为了满足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牺牲和损害他人与大众的利益,从而违背社会中介组织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选择违规操作所致。比如一些中介机构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置国家、人民利益于不顾,弄虚作假、唯客户之命是从。当求利成为人们的第一动机的时候,道德规范的限制自然就降到了次要的位置。当违规成本小于违规收益时,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就会持续。即违规成本小,收益大,是导致中介行业违规谋取私利的直接原因。虽然国家多次掀起反腐风暴,但结果往往是犯而少罚,违而不纠,有的即使进行了处理,也往往只针对部门而非个人。由于违规的成本低,被查处的概率小,个人受到的影响不大,所以许多部门也就无所谓了。

3.道义论。道义论,又称义务论,是指以责任和义务为行为依据的伦理学理论,该理论认为,判断一个行为道德与否,并不是依据该行为产生的实际后果,而主要取决于这个行为的动机正确与否。凡行为的动机出于纯真之善,或符合某一相应的普遍道德原则,不论结果如何该行为都是道德的。[3]道义论强调了社会中介组织行为主体的动机和伦理责任,即便在道德规范不完全、有漏洞或道德遵循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行为主体也能执著于自己的道德信念,坚持自己的道德操守,履行自己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道德自律。当然,一项职业道德要求还需外化为具体的道德规定,作为从业人员的行为参照物,对主体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约束。这样,在行为主体道德意愿低,或因利益诱惑与外来胁迫致使道德自制力下降或丧失的情况下,外在的规范能对他们起到威慑作用。这就是所谓的道德他律。这里将运用社会中介组织职业道德的内、外律区分及其规定性,分析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如何产生。

(1)社会中介组织自律失效与道德失范。自律是道德修养的一种最高境界,它以最高形式体现了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应有的职业良知和内在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克己自律的“中介人”屡见不鲜,令人为之叫好。但在恶劣的执业环境和职业道德氛围中,如果一味强调维护公众利益的自律将会产生一种孤岛现象。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要做到自律,就需要面对巨大的道德困境,经受巨大的道德压力,并要承受自己利益受损的风险,最后他们就可能放弃自己的职业良知和道德理想而随波逐流,甚至同流合污。当一种职业没有了从业人员诉诸内心的道德支撑与企盼的话,也就等于没有了对自己职业的敬畏感。失去了罩在这个职业上的道德光环,那么,失范行为就会变得随心所欲。所以说,当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失去了对自己职业的道德自律,就等于为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的产生开启了一道主观的道德“闸门”。

(2)社会中介组织他律失灵与道德失范。社会中介组织道德自律是必要的,而且也很重要,但它往往又是脆弱的,这在伦理实践中已被无数次地证明。所以,倡导道德理想和道德情操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还在于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执业设置一道客观的道德“闸门”,这就是制定一套完整的社会中介组织职业道德体系,作为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参照物,以制度的形式推动其从业人员进行自我约束或控制,避免道德失范的产生,从而使其执业行为达到公众的预期。当前社会中介组织职业道德体系中诸多规范本身的可操作性很低,相应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体系也很不健全,监督体系薄弱,惩罚力度也较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行为的产生。目前我国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专门法律仅有《仲裁法》《证券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广告法》等寥寥几部,而且这几部法律在许多方面尚不够健全和完善,不能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在很大的程度上,对大多数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主要是依据一些层次较低的行政条例和行政规定(如守则、办法、通知等)等来进行的,这在交易、、评估、咨询等业务领域尤为明显。相对于宪法、法律而言,行政法规的内涵不太明确,外延也很难把握,因此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缺少一个真正完整的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法律文本,来对我国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定位,并明确其职责、活动宗旨、经营形式、法律责任、设立条件和审核程序等等。在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外部监管上,还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管体制和统一协调的监管机构,存在多头管理的弊端。原来由政府部门脱胎而出的社会中介组织,目前相当多还没有割断“脐带”,而这些主管部门对其中介组织的监管是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已割断“脐带”的和社会上自发成立的中介组织几乎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作为对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行政监管的执法主体,如工商、公安、税务、建设、劳动、民政、审计等部门又未能形成执法监督合力。因此,相对于政府和私营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硬性约束环境要弱很多。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约束相当程度上靠的是一种道德和责任感驱动的自律。[4]

三、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建设综合治理的途径

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建设既要有思想保证,又要有制度和纪律的规范与约束,更不可缺少从业人员的“慎独”。同时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建设还需要与塑造美好心灵、培养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健全人格相结合,以全面推进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建设的“综合治理”。

1.价值认同: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建设的基础。一般来讲,价值认同是实践活动的先导,实践活动受其制约和指导。价值认同与实践选择具有同一性,有什么样的价值认同,就有什么样的实践选择,实践选择是价值认同的外化。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建设要以价值认同为基础。因为人的价值观念总是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评判外界事物、指导自身行动的依据。只有当道德个体对组织伦理规范认同感强时,他才会自觉地按照伦理规范的要求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如果认同感弱,则会无视伦理规范的约束,我行我素。即使有时出于社会舆论压力而表面服从,而一旦避开社会舆论的视线,便会变本加厉地违背伦理规范做出不道德的行为,从而使伦理控制无效。因此增强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价值认同是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建设的着力点和关键点。

那么该如何构建价值认同?从逻辑和实践的角度看,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路向:一是自上而下的理路,二是自下而上的理路。[5]所谓自上而下理路,是指国家或政党利用自身政治、文化、教育等资源和优势,通过教化、规范或引导等机制,使社会成员认同或接受预先已设定好的运行规则或制度规范。这种理路所达成的认同共识,具有浓厚的强权色彩,对于价值认同实施对象来说,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与这种理路相反,自下而上的理路则要求在尊重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基础上,通过人们之间的交往和对话,逐步达成一种认同结果。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与多元的社会,人们思想活动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日益增强,价值取向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面对各价值主体之间的不同认同,我们既不主张用强权的方式压制其他非主流,也不主张奉行绝对的自由主义,我们认为,社会中介组织价值认同要同时兼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条路径,前者是基础,是实现社会中介组织价值认同必不可少的条件;后者是主流,是实现社会中介组织价值认同的根本所在。两者殊途同归,因此应该得到同等重视,扬各自所长,形成合力。

2.伦理制度: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建设的必要保障。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确立起自觉的思想价值观念以后,如何在实践中以一种规范化的方式践行价值观念,就有赖于建立一套旨在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作出正确道德行为的伦理制度。即人们把社会中介组织的伦理原则、伦理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强调社会中介组织伦理道德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尼尔·麦考密克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永远力求执行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中默示的实用的道德命令。”[6]在法律制度中,只有法律命令才是明示的,而道德命令往往是默示的或者隐含的。因此,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制度就是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对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加以明文规定,依靠制度的强制手段,把社会中介组织伦理转换成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硬约束规则。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制度化的指向从制度方面解决了社会中介组织伦理道德问题,具体表现为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主体制定、完善并执行各种关于社会中介组织伦理的规则、要求,或者把社会中介组织伦理要求制定为完善的制度并在道德生活领域内贯彻执行。从这一点来看,伦理制度的本质就是一种保障和促进伦理建设的监督机制。在当前学术界,常有人在同等意义上使用伦理制度和制度伦理。但这二者却是不同的概念。制度伦理主要指“制度中的伦理”,或伦理化的制度,亦指制度的合道德性、合伦理性。正如有学者所言:“制度的伦理——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内蕴的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7]制度的伦理化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人们对一定制度所做的伦理评价。如邓小平就曾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8]这里,“好的制度”与“不好的制度”,内在地就包含着一种伦理道德意义上的评价。二是任何制度的功用都是对利益的调整,因而它内在地蕴含着一定的伦理追求和道德理想。如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定就必须要体现人本精神,评价一项制度的好与坏就是要看是否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建设必须要做到伦理制度化和制度伦理化双管齐下,因为伦理制度化与制度伦理化在伦理建设中是双向互动的过程,把二者割裂开来,突出强调哪一方面都是片面的。没有伦理的制度化就无法展示具体的、明确的、系统的伦理要求,伦理道德就会成为抽象的存在,从而丧失其可操作性。没有制度的伦理化,在制度中排斥伦理因素的影响,那么合乎制度要求的行为就可能同时是违背伦理制度、道德规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中介组织的道德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与社会不可能实现和谐发展。

3.个体德性培育: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建设的核心。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建设仅仅依靠法律、规范等外在“他律”的调节是不行的。因为法律、规范的调节属于事后调节,是“亡羊补牢”。社会中介组织伦理规范只有落实于每一个从业主体的内心,并成为他们人格中的一种稳定的气质才能产生持久和巨大的力量。从这一意义上来讲,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建设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更是为了使每一个从业个体成为有德性的人,成为幸福的人,也就是努力达到个体的善和整体的善相统一。

一个人的德性或品德不是先天的秉赋,也不是纯粹个人的主观设计,它是在一定社会生活条件基础上通过人们的社会实践形成的。一方面要重视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德性认知和德性灌输,把组织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要求作为德性内容传授给从业主体,以此作为个体德性生成的重要资源。相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经济成就,我国社会中介组织道德研究还比较落后,至今尚有一些理论问题处在困惑状态中,诸如我国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主体的道德角色特征和道德责任是什么、如何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诚信机制、在组织管理过程中道德如何发挥独特作用等等均没有形成有说服力的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在没有成熟道德理论引导的情况下,社会中介组织领导干部、从业人员只能在似懂非懂或经验中履行道德责任,或多或少发挥一些道德作用。另一方面要引导从业个体自觉地加强道德修养,使德性成为个体自觉的意识、自然的习惯和自动的要求。在这里,社会道德环境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个体德性培育不是一个自我封闭,与他无涉的单项工作,而是一个由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系统工程。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德性培育的主观因素有观念、能力、德性等个性心理因素以及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活动;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德性培育的客观因素有组织制度环境、人际关系环境、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个体德性培育是所有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因而社会中介组织个体德性培育绝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涵育过程,而是一系列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我们只有从实际出发,多种措施相互协调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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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龚禄根.中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研究[M].中国经济出社,2006:35.

[3] [美]格沃斯.伦理学要义[M].戴扬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7.

[4]叶常林.非营利组织失灵:组织边界之模糊与清晰[J].中国行政管理,2006,(11).

[5]王成兵,吴玉军.虚拟社会与当代认同危机[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3,(5).

[6] [英]麦考密克,[澳]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M].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