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耻观与社会行政道德创建

廉耻观与社会行政道德创建

作者:白萍 别道学 单位:湖北武汉华中科技大学政教系 武汉行政学院

处在转型期、变革期的中国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出现价值多元的现象。当新道德体系尚未建立、健全之时,社会行政道德的失范无疑已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阻碍,它直接影响着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并制约着社会新风尚的形成。因此,在构建当前行政道德建设的制度路径的前提下,以民族文化为根基,以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为价值导向,反思传统的“廉耻”观,重构新时期公民的荣辱意识,是我们应对全球化挑战、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一、传统“廉耻”观考辨

在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史中,所谓“廉”,指公正、廉洁、立身清白,它是为政之本、为官之宝,是一种吏德,也是一种修为;所谓“耻”,指耻辱、知耻心与羞耻心,作为一种荣辱观,它是一种道德意识,也是一种价值评价。荀子最早将知耻与廉洁并提,提出了“廉耻”这一道德规范。此后,廉耻与义利、理欲等价值观念相并列,共同成为中国古人判断善恶、美丑、是非的价值准则,也成为中国古代“立人之大节”。“廉耻”作为一种吏德,包括三方面内容:公私之辨、贪廉之辨与荣辱之辨。

1.公私之辨公私之辨,即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问题。中国古代各派思想家虽然价值理论不一致,但在公私问题上几乎都主张“崇公非私”。尽管对“公”的理解各有诠释,但在国家、民族、社会的整体利益与个人、家庭的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都强调要为公克私。这种公私观的形成与中国古代宗法制的社会结构及道德治化的文化传统直接相关。以吏德言,“公私之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公忠体国,先公后私。公私观念开始时是作为“忠”的一层含义被运用的,它主要指个体利益与诸侯国国君“公室”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凡没有私心、私利,以“公”的利益为重的臣僚都被赞以“忠”的美誉:“无私,忠也。”(《左传•成公九年》)所以,“以公灭私,民其允怀。”(《周礼•周官》)针对当时社会“亲亲而爱私”的现象,儒家学者从社会治化的角度,提出了“先公后私”,“以公为重”的价值观念,认为“明通而公”、“无有私事”是理想政治的必要条件。《礼记•礼运》篇进而将公、私看作“大同”与“小康”两个社会发展阶段的根本标志,“天下为公”因此成了传统中国人世代追寻的社会理想。及至宋明时期,随着传统的德治教化体系渐渐走向成熟,公私之辨更是与义利、理欲之辨相溶合,成为宋明理学家为人治世之基本准则。所谓“人只有一个公私,天下只有一个邪正。”(《朱子语类》卷十三)其二,秉公执法,清正严明。当个体利益与国家、社会之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人们应舍己为公,对此,古人基本达成了共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当为官从政者在处理日常事务时,能否真正作到崇公非私,则取决于他能否秉公执法。法律的公正与否取决于执法的公正与否,而执法的公正与否则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素质如何。由此,执法者的清正严明也成了中国古代吏德建设的又一重要内容。

“立法废私”,以法为度之思想源于法家。法家的“立法废私”与儒家所倡导的以天下、国家、人民之整体利益为公并不完全一致。汉以后,儒家吸取了法家的法治思想,主张以德治为主的德刑并用。于是,王道之纲常伦理成为了传统中国法治的核心精神,秉公执法也因之成了儒家为政以德的基本原则之一。秉公执法的标准在于“法”,而法执行的核心则在于“公”,这里的“公”指公平和正直。公平指对人和事的一种态度,它要求人们效法自然,无所偏私,按一定原则办事。正直就是心胸坦荡,坚持原则,处处出于公心和坦诚。“是谓是,非谓非曰直。”(《荀子•修身》)人如果能像天地那般自然无私,不以物害己,亦不以己害物,便能成其公平。而一旦人有了私心,有了喜怒好恶、亲疏远近,必然导致赏罚不分、徇私枉法,很难公平处理事务。所以,秉公执法要求为官者必须以法为绳,刚正不阿,不徇私情。故公平、正直是中国古代为官从政者之大义,“非至公无以绝天下之私,非至正无以息天下之邪。”(《王阳明全集•山东乡试录》)

2.廉贪之辨中国古人认为,所谓廉,即不苟得,不妄取,不受不义之财。廉的反面是贪,即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不义之财,索贿受贿,为了充塞私囊而不惜践踏道德与法律。故廉是为政之本,为官之宝。廉者为何不可妄取?孟子说:“取伤廉。”(《孟子•离娄下》)“无处而馈之,是货之也。焉有君子而可以货取乎?”(《孟子•公孙丑下》)他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却馈赠钱财给你,那必然是在用钱财收买你,君子怎么能被人用钱收买呢?所以廉洁之人应见利思义,将道德的价值看作高于财物的价值。况且廉不仅是个体价值的表现,廉与不廉还会影响到国家、社会之“公”的价值,因为收受不义之财必然导致执法有私,影响为官者处事的公正,久之,“吏不廉平,则治道衰”(《汉书•宣帝纪》)。《周礼•天官》认为,判断考察官吏的政绩,应以六件事为标准,即:廉善,清廉而政绩优异;廉能,清廉而能干;廉敬,清廉而忠于职守;廉正,清廉而正直;廉法,清廉而秉公执法;廉辨,清廉而明辨是非。6条标准全被冠以廉字,表明廉是为官之本。汉武帝实行“兴廉举孝”的政策,使社会风气大为改观。东汉的“举孝廉”则成了中国古代选拔人才的一种官制。虽然这一选拔机制也容易带来循私舞弊和道德的伪饰,后世渐被废止,但以廉洁与否作为考核、察举官员的基本标准这一点在中国古代则始终未曾改变。明代名儒龚?说:“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薛文清公从政名言》卷二)同是见利思义,不欲、不想、不敢这三种不同心理导致了从政者廉洁的三种不同境界。而自觉将道德要求内化为内在境界的廉洁,才是最高层次的廉洁。

3.荣辱之辨荣辱之辨是与“耻”范畴直接相联的。中国古人认为,恶皆生于无耻,人只有知耻,才能自觉地为善去恶、趋荣避辱。因此,羞耻心是人珍惜、维护自身尊严而产生的情感意识,是一道极为重要的道德堤防,故知耻历来被称为“立人之大节”、“治世之大端”。知耻则为人,无耻则入于禽兽。毋庸置疑,凡人都具有荣誉感和自尊心。可是,何谓荣辱?见解殊多。荀子将荣、辱分为义荣、义辱,势荣、势辱。所谓义荣,指因重道义、修德行而得到的荣誉,义辱则指因道德败坏、人格卑下而招来的侮辱;势荣是由权势、地位带来的荣耀,势辱则是由外部势力强加于人的侮辱。义荣、义辱发乎内在;势荣、势辱则来自外加。前者源于义,后者源于势,两者本质不同。故在传统儒家看来,义荣、义辱才是真正的、应该给予重视的荣辱。而对于外在的毁誉,则不必太过在意。因为,毁誉在人,立身在己。毁誉固然可以不挂于心,但荣辱却不可不明辨。因为人一旦没有了荣辱之心,就会没有了羞耻之心。#p#分页标题#e#

无耻则无恶不作。“不善之不可为,非有所甚难知也,人亦未必不知;而至于甘为不善而不知改者,是无耻也。”(陆九渊《人不可以无耻》)人心渐无善恶,天良渐近丧失,世风日下,国之存亡也就岌岌可危。而为官者渐无羞耻之心,则会酿成国耻。“盖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人而如此,则祸败乱亡,亦无所不至。况为大臣,而无所不取,无所不为,则其有不乱,国家其有不亡乎!然而四者之中,耻为尤要。……人之不廉,而至于悖于礼义,其原皆出于无耻也。故士大夫之无耻,是谓国耻。”(顾炎武《日知录•廉耻》)正因知耻的重要,所以教人知耻也就成了古代极为重要的道德教化之一。要教人知耻,古人认为,首先必须教人知道何为荣,何为辱?知道了何为荣辱,自然就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人能发自内心地明耻知礼,社会也才能因此走向安定、和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样,知耻又转化为一种精神。对于个人而言,知耻可以改过迁善,“知耻近乎勇”(《礼记•中庸》);对于民族而言,千百年来,它还塑造了中国人自尊、自立、自强的民族凝聚力。

二、传统“廉耻”观对现代社会行政道德建设的现实价值

传统廉耻观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尤其是吏德建设无疑起了重要作用,其基于经验思维的对人性与社会治化的睿智思考与实践,今天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然而,和中国传统道德体系的固有缺陷相联系,廉耻观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因此,当传统道德失落于现代社会时,廉耻观被现代中国人所遗忘也有着必然的理论因果。可毕竟,一个新的行政道德体系的建立不可能剥离传统而存在,作为可传之“统”与已传之“统”,廉耻观依然有其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所以,在构建新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以批判的眼光重新诠释“廉耻”观,应是现代中国社会行政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1.敬业奉公,澄清权利与义务之界限首先,传统廉耻观中先公后私、公忠体国的观念在培养了传统中国人胸怀天下的宽广情怀与高尚境界的同时,也培养了为官者为民除害和以为生民谋利为己任的道德责任感。它对于现代中国社会行政者的行政责任意识的树立无疑有着深刻影响,这种道德治化境界也是人类迄今为止依然在追寻的理想政治境界。可问题在于:如何真正超越个人利益进入这一境界?本文认为:对追求高尚境界的倡扬固然重要,但对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应该更能切入问题的实质。在现代社会,行政者首先应该明白自己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显然,先公后私、为人民服务并非仅仅是高尚精神的写照,它首先应是一种责任,一种由老百姓、纳税者赋予行政者的应尽的义务。否则就应当因渎职而接受处罚。那么,行政者又拥有哪些权利呢?无疑,作为社会的普通公民,行政人员所拥有的权利是与民众同等的。对行政人员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对社会公德与私德领域的划分,应当可以让“公私之辨”更加明晰。“崇公非私”是行政道德的最基本要求,而“大公无私”是个体所追寻的崇高境界,两者的相辅相成则是强化行政道德责任意识的必由之途。

秉公执法、清正严明也是古代社会吏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千百年来,无数仁人志士在为官从政、执法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公正品格无疑也成为了中华民族的优秀品德之一,如铁面无私的包拯、锄强扶弱的海瑞、公正护法的狄仁杰等人,他们都是人们崇拜的偶像。然而,中国古人所执之“法”始终只是君主之法,是纲常礼教。中国古代社会始终未能建立起一套有机协调、权力相互制衡、具有终极裁决职能,能在不断反思中走向平衡的相对独立的法制体系。因此,官员所秉之“公”只能是道义之“公正”,非法治之“公正”,而这则直接衍发出了传统中国文化根深蒂固的清官崇拜意识。显然,个体的经验判断在很多时候并不可靠,而将维系法治公正的职责全部寄托在为官者的道德自律与高尚情操之上,无疑更失之于理想化。一方面,它使得“法治”成为了“人治”;另一方面,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加上社会的期盼,也必将使“清官”们不堪重负。所以,就现代社会行政道德建设的行政公正这一职责而言,固然不能摒弃对行政人员秉公执法的道义期盼,但更应强调,建立一个高效、有序、相对平衡的现代法治体系,转换中国人传统的法治观念。以落实“天下为公”的道德治化境界的社会文化根基。

2.立身清白,力求他律与自律的统一为什么人们往往难以做到廉洁呢?古人认为,这是因为人有私欲、有贪心,所以,要倡廉必须反贪。儒家强调,反贪要把握三个要素:一是先要惩贪。尤其要惩戒那些包庇、袒护贪官的高官,以警官心、以慰民心;二是必须戒贪。反贪须戒之在初,从小事做起,自律修身,安贫知足。三是必须拒贿。没有正当理由的财礼,应严辞拒收,或婉言谢绝。一方面,这是维护“公”之利益,维护百姓民生之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自己行事更公正、人格更磊落。

儒家认为,法律只能惩恶,难以扬善,严刑惩罚只能治标,难以治本。所以,相对于惩贪而言,中国古人的反腐更强调戒贪、慎独,强调对“良知”的敬畏。诚如东汉杨震在拒贿之后所言的“天知、神知、我知、你知”,此“四知”即内涵着古人对自然、生命、制度和对他人的敬畏。这是一种真实的、普遍的、崇高的道德情感。它使人们在纷乱、变动的社会活动中能够始终保存对高尚价值的追寻以及对自身的不断省视,而这恰恰是“人心秩序”与“社会价值秩序”达成一致、得以建立的基础。[1]一个社会的治理无疑需要法制约束,对权力的制衡更是如此。滥用权力必遭惩罚,但仅有这些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尤其是在我们民主、法治的社会机制尚未健全,整个社会和谐共生的文化体系尚未建立之际。通过以敬畏为内涵的社会文化心理机制的濡染,如社会风俗、舆论及良知等道德评价机制的心理约束,化民成俗,继而在和谐的社会环境的熏陶下,完成从“他化”到“自化”的转化,这种他律与自律的统一是传统道德治化的重要经验,同时也是寻求法治与德治相容共生的理想之途。

3.明辨荣辱,追寻善恶与美丑之人生、社会意义“礼仪廉耻,国之四维”(《管子•形势解》)“无羞耻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上》)。无疑,作为一种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耻”观念对于传统中国人人生的约束力是巨大的,它对塑造中华民族自尊、自立的民族精神的影响至今犹存。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在传统文化的预制下,“耻”既是一个底线的伦理要求,又是一个高尚的道德境界追求,两者的混而为一,求义则荣,背义则辱,在中国文化发展过程中不能不带来了传统中国人理论上价值观念的单一和事实上价值选择的混乱。一方面,在大多数人心灵深处,道义始终是人之所以贵为人的内在依据,人们不难判断何为崇高,何为卑污,何为荣,何为辱;但另一方面,人们很难据此作出实际的价值选择,因为对道义崇高的追求需要人们付出心灵的冶炼,它绝非人人能及。所以,对大多数普通人而言,理论的价值评价与事实的价值选择并不一致。#p#分页标题#e#

在现代社会,在西方现代与后现代思潮良莠不齐地裹挟冲击之下,当价值多元化成为改革转型期中国当下社会最鲜明的时代特征时,多元的价值一方面扩展了国人的选择自由,人们都可按照自己的想法生活而无需背负很大的思想压力;一方面也在价值折中和多元妥协中模糊了一些基本的道德判断。这种价值评价的失范与人们道德发展水平的参差不齐有关,与我们整个价值体系的不完善更直接相关。因此,尽快建立一个合理的价值体系与评价标准,让人们在“做正当合理的行为”这一基本道德要求与“完善你自己”这一崇高道德境界之间[2],有所沟通和选择,让每个个体在悖离底线伦理的要求时,感受到耻辱与卑污;而在追寻崇高人生境界时,感受到荣耀与美好,并且,经由此善恶的评判与审美的愉悦,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品质,不断寻求对己、对人、对社会都更有意义的生活,这是现代中国社会道德建设面临的也是行政道德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我们提出并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意义所在。

总书记最近提出的“八荣八耻”的论述是一种“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基本道德价值共识,它在传统荣辱观的基础上提出了最基本的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让大家知道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因此,以“八荣八耻”观为指导,依据社会公正的理性要求,化民成俗,通过社会排恶引起的孤独感、舆论抨击引起的恐惧感及内心道德法庭审判引起的良心谴责等伦理惩罚方式[3]来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知耻”辨辱,扬善惩恶;依据每个个体寻求自我完善,珍惜、维护自身尊严的内在心理需求,让人们感受到崇高精神追求的审美愉悦,继而营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文化氛围。因为只有这样,崇高者才可能因其崇高而让更多的人景仰,而卑污者才可能因其卑污而愈加被人不齿。只有这样,中国传统的廉耻观才可能经过创造性整合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产生持久而深刻的影响。当然,要让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渗入民众的精神情怀、铸就中华民族的精神魂魄,依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