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工作开展情况范例6篇

农村宅基地工作开展情况

农村宅基地工作开展情况范文1

下面,我就做好我县农村自建房管理“四办法一标准”工作强调以下四点意见:

一、吃透政策,做到心中有底

今年,省市密集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用地转用、宅基地审批、自建房管理的一系列文件,政策性很强,含金量很高,各乡(镇)、各部门,特别是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政策,对各自职责做到心中有数,防止放而失范。根据银县长相关批示精神,近期我们要组织一次关于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等相关问题的管理培训会,就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转让、以及农村自建房的规划、管理、使用等进行系统培训,农业农村部门要早做准备,提前学习、研究、吃透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此次培训工作,要责专人参与、负责此次培训。

二、摸清底数,做到心中有数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扎实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统计及信息化管理工作,及时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这是基础工作,直接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展,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摸底工作的重要性,组织专班,派遣精干力量,在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的配合下,逐村、逐户排查摸底,必须做到调查全覆盖与数据精准无误。摸底情况出来后,第一时间上报县政府。同时,也要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做好宅基地违法处置工作,认真开展农村宅基地执法巡查,对正在进行建设或已建成的,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项目,或违反批准规定建住宅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明确主体,做到心中有责

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起村民建房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职责。要对外及时公布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流程、要件、办理时限,同时建立健全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村一级要落实“一户一宅”制度,严格审查本村村民建房资格,收集整理宅基地用地建房基本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留存与公示工作,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四、密切配合,做到心中有大局

农村宅基地工作开展情况范文2

关键词宅基地制度;宅基地整治;湖北罗田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11-0247-02

2008年7月14日国土资源部全文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应“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物权法》对宅基地物权的确认。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国家在推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颁布的这些文件及其他一系列政策、方针、法律法规体现了宅基地制度的演进过程。可以看出,国家对农村宅基地问题保持持续高度关注。笔者结合罗田县宅基地情况,从宅基地制度演进过程的角度,谈谈对农村宅基地整治工作的一些体会。

1宅基地制度的演进

农村宅基地制度伴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演进,尤其近年来,宅基地制度演进越来越快,越来越完善。由最初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1户1宅,无偿使用,不得转让,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开展,到宅基地物权的确认,从宅基地制度演进过程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政府持续高度重视的问题。

1.1国家层面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制度演进

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法律首先是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法律确定了农村村民具有拥有宅基地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拥有宅基地的数量和标准。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该法律执行效果不很理想。同时,《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农村宅基地无偿使用,不得转让。也正是由于这一法律规定,使市场的资源配置力量对农村宅基地资源配置作用十分微小。

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1户1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这是以部门文件形式对《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进一步补充。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宅基地的流转国家基本上是禁止的。因此,宅基地租赁和买卖交易只能通过地下交易完成,导致大量存量宅基地不能流转。2005年6月,国家批准广东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宅基地流转市场的建立成为可能,市场力量尽管还很微弱,但是已经开始进入农村宅基地配置领域。2005年10月8日,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字方针。对农村宅基地建设有了规划意义上的要求。各地也相继开展了村庄规划试点工作。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首次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2008年7月14日,国土资源部全文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应“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这将大大有利于规范宅基地管理工作。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从国家层面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演进过程可以看出,国家农村宅基地制度正逐步走向完善,宅基地产权正得到确认和完善,宅基地流转逐渐成为趋势,市场力量将进入宅基地配置领域,参与宅基地的整治和配置。

1.2湖北省层面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制度演进

2006年3月,湖北省建设厅为促进和规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特出台《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湖北省建设厅,2006年3月),对村庄规划建设作了标准性限制。2007年10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和流转、收回范围,规定农村村民因继承房产形成1户拥有2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买卖,但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拆除,退还土地。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镇居民无偿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可以看出,尽管国家尚未对宅基地流转给予明确法律地位,但是地方政府正在放宽宅基地流转限制,对宅基地流转进行有益尝试。湖北省关于宅基地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是在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基础上,针对省内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是在国家层面政策、制度前提下执行的,因此它的演进也体现出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度演进。从地方农村宅基地的政策、制度演进也可以看出,宅基地流转合法化正逐渐成为趋势。

2把握政策、制度演进方向,推进农村宅基地整治工作

2.1农民宅基地现状

(1)面积超标严重。《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湖北省建设厅,2006年3月)村庄用地规模宜按人均90~120m2控制,一般不超过100m2最好。《村镇建设用地规划标准(GB 50188―93)》规定,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目前,罗田县农村人均建设用地161.45m2,远远超过国家标准和湖北省标准,同时,由于近年进城务工搬进城镇人员较多,农村宅基地空置严重。如何盘活和整治农村宅基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成为罗田县国土部门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2)布局分散凌乱。长期以来,政府对村庄规划重视不够,村庄普遍缺乏规划,农民建房普遍缺乏约束,通常哪里区位好、哪里方便就往哪里建房,纷纷向村庄外扩张。主要表现为:一是“线性”扩张。农民建新房“沿路爬”。村内道路通到哪里,新房就建到哪里,临路、临街乱搭乱建生产经营性用房比较普遍。二是“块状”扩张。新建住宅不断向村庄延伸,村庄四周新楼林立,内部破破烂烂,形成“空心村”。当前,罗田县413个行政村16万户,每季申请办理新建房的在480多宗以上,改建、扩建也在700多宗以上,这些用地多分布在主要村庄道路边。

(3)思想观念问题。农村居民,尤其生长在像罗田县这样的山区居民,生活环境普遍比较封闭,思想比较朴实保守,农民始终把宅基地看作命根子,而且对国家政策的认识不高,主要表现为:一是认为荒山荒地可以随意占用;二是认为责任田、自留地可以随意建房;三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宅基地纠纷,在现行政策情况下不愿将宅基地交还集体;四是认为在城市生活不稳定,因风险回避心理,不愿意放弃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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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缺乏市场配置效率。国家法律对农村宅基地转让,既无禁止规定,也无允许规定。尽管在广东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已经有几年,但是对宅基地流转问题具有全国普遍性的法律法规至今没有明确定调,导致农村宅基地流转在法律上的不顺畅。而目前农村房屋买卖现象较多,“地随房走”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随之产生,法律规范的缺乏,使宅基地私下流转所引起的诉讼不能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解决,各地法院也只能要求双方自行协商和解决。尽管农村宅基地流转已经很普遍,但是没有受到法律约束和规范,目前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基本上属于隐形市场,很难对宅基地资源配置起到有效作用。

2.2完善宅基地制度,推进农村宅基地整治

农村宅基地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农村土地制度以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罗田县宅基地管理经验,在把握国家和地方宅基地政策、制度演进的方向下,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宅基地制度,推进农村宅基地整治谈几点想法。

(1)加强农村宅基地清查和确权工作。目前,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正积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该借助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机遇,对现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彻底的清查,对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宅基地给予登记造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多占、多用的宅基地则不予登记或按临时用地予以处理。对违法建设的宅基地和废弃宅基地登记统计,为将来宅基地复垦整理打下有利基础。开展对宅基地的清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为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和流转打下良好基础。

(2)严格执行宅基地审批制度,抓标准、抓选址。目前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存在执行不力、要求不严谨,或者把审批着眼点更多的只集中在“1户1宅”上等问题,对宅基地的建设标准、选址没有作出明确要求,或者审批后没有跟踪管理,出现很多审批材料一套,实际建设又是另一套的现象。土地管理部门在宅基地审批时,应该要求审批材料包括建设设计图、选址说明、建设标准、土地来源等,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宅基地建设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审批宅基地建设申请。

(3)加强普法宣传,转变农民思想观念。针对农村生活环境相对封闭、村民的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土地情结根深蒂固的实际,土地管理工作者必须结合农村基层干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基本国策的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土地忧患意识,可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国家有关保障政策制度等作为专题加以宣传,让广大农村居民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从意识上弱化农民的土地情结。

农村宅基地工作开展情况范文3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农村建房热始终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宅基地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宅基地管理成了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工作实际,从宅基地管理现状入手,谈一下今后的工作思路和发展方向。

1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

1.1村庄外延扩张,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最近十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农村建房热始终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而由于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在没有进行土地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建房现象屡见不鲜。建新房的同时,老房子又没有拆除,以至于农村建房容积率低,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等问题普遍存在,形成了“空心村”,使村庄外延扩张,耕地遭到破坏、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1.3违法用地依然存在。 目前,在农村仍然存在未批先建、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等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部分村民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县、乡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房或超标准建房;二是将旧房或者新房卖掉,重新申请宅基地,从中获得土地收益,这种现象在城郊农村尤为突出;三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如瞒报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新房建起而旧房不拆等,造成一户多宅。

1.4 “空心村”大量存在

“空心村”的大量存在一方面是由于村庄交通方便,视野开阔,自然条件优越,许多村民愿意到村庄建房;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子女升学、参军及人口死亡,村民外出打工、经商造成的搬迁而形成的空闲宅基地。这使得村庄内部空闲地多,造成了土地浪费,形成了大量的“空心村”。

2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对策建议

2.1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力度 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舆论工具以及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召开乡村干部会议和村民会议等形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民建房有关政策、规划设计标准图集等方面的宣传工作,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规范农村房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新干部群众建房观念,自觉依法依规建房。二要加强培训教育。各乡镇和县(市、区)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全面启动“农村个体工匠免费培训教育工程”,建立个体工匠持证上岗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切实增强个体工匠的法律意识、规划意识和创新意识,使个体工匠成为农村建房的“技术员”、新房型的“推介员”、新理念的“宣传员”,有效提升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和建设品位。

2.2严格审批,规范建档 一要严格审批。各乡镇和县(市、区)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村民申请、村委意见、国土所、建设规划管理所初审、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市、区)职能部门审批后在所在地公示后,国土、规划部门再到实地放线等程序,依法依规审批管理农民建房;同时,村镇建房竣工后要由乡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申办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二要规范建档。村、镇建房实行一户一档制度,各乡镇要对村民申请、村委会和国土所、规划所、乡镇政府审核、上级批准、以及规划和用地设计图、红线图,公示等情况,统一建档备查,切实规范村镇建房档案管理。

2.3修编完善规划设计编制 一方面各乡镇要协同县(市、区)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充分考虑农民现实和未来需要的前提下,抓紧修编完善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集镇规划、村庄规划等,合理确定集镇、中心村和农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民合理有序建房;另一方面,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要精心设计农民住宅标准户型建筑设计,全部免费提供农民住宅标准图集和设计图纸,发放到各(乡镇和行政村,供农民建房时选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对审批建房的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坡顶、层高、层数、朝向、正负零标高、建筑外观造型以及建筑退让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农民建房提供科学依据和标准。

2.4对农村农民建房进行疏导 一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多方筹集资金,建设一批“中心村”,以成本价提供给农民建房,着力打造农民集中建房示范点,切实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二要对于“追路建房”现象,科学加以引导、疏堵结合,严格控制,防止“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的情况出现。三要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将清理出的闲置土地及时复垦或由村组通过竞价择位办法转给农民建房,;对于全家长期在外务工经商,并在城里买了商品房而家里的宅基地和住宅又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的农民,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原则上村里不再安排宅基地,坚决遏制“空心村”现象蔓廷。

农村宅基地工作开展情况范文4

关键词:闲置;宅基地;房屋;合理利用

一.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西安调查队和临潼调查队于2014年12月对临潼区10个行政村的调查,从中选出了4个比较典型的村庄,对这四个村庄的位置和现状情况进行统计,具置和数据见表1。

这次所采用的数据缺乏多个时间点的对比,但从实际走访调查中也可了解到,因农村多年来未建立完善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导致农村宅基地闲置率逐年增加,并呈现出数量多、面积大、时间长、质量差等特征。

二、闲置宅基地土地利用途径

在闲置宅基地如何利用的问题上个人认为应遵守三个基本原则。首先,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其次,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形成有序的使用秩序;再次,因地制宜,最大限度的尊重农民意愿。政府应采取引导性措施及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鼓励农民或农村集体盘活现有闲置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美丽乡村,向着土地集约利用的路子发展。下面就通过上述4个村子的地理分布情况及对农民意愿的分析具体谈谈农村闲置宅基地退出后土地及地上房屋利用问题。

1.A村距城区较近,人均耕地少,农民平时就在城区或附近工作,村落发展一般为向外扩展,村中心的房屋闲置情况分布比较分散。这种情况下,我们有以下几种做法可进行参考。

(1)政府引导村民尽量在其原宅基地上进行翻修,新批宅基地时也应优先考虑村中长期无人居住且房屋破旧的宅基地,防止宅基地向外扩张,优质耕地资源减少的问题。

(2)出租其闲置宅基地和房屋。农民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希望利用闲置房屋来收益,如果政府倡导,并进行一些引导性宣传,一定能够打消农民的顾虑,激活农村的房屋租赁市场。这样即能够帮助城市中大量无力购房者摆脱暂时的困境,也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

(3)在农村开办养殖场、种植花卉、加工厂等家庭企业。这是农民致富的一条经典道路,但是场地和资金的不足是家庭企业发展的瓶颈。农民可以通过租赁同村的闲置房屋来发展家庭企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收自身收入。农民租赁房屋开办家庭企业并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4)农村闲置的房屋可以用作公共设施场所,如用作医院、老年活动中心、健身房等。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阶段,提高村民的精神文化素养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实中,农村往往因为缺乏资金或者场所而将这些公共设施项目搁置。而如果由村委会出面租用本村闲置的房屋,并支付一定的租金,可以有效地解决场地方面的难题,也能降低建设公共设施的成本。这对于充分合理利用农村的土地,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非常有益。

2. B村距所在乡镇中心较近,地形平整,居住较集中,交通便利,生活基本稳定,年轻人平时在外打工或在本地做生意,家中空房间较多,村庄发展向外延发展,有与所在乡镇商服中心连城片的趋势。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可以借鉴A村的利用方式,因为其也有向外租赁或搞养殖等市场条件;另一方面,这个地方离所在商服中心较近,可以将一些长期不住老旧危房进行拆除,进行水果或蔬菜大棚等的种植。原则上,闲置宅基地复垦后,谁家的地,依然由谁家管理。不能管理的,可交由村集体代管;另外,村集体还可以对一些坑地、烂地进行整治,节约出空间,进行种植或造林进行环境的美化。

3. C村距商服中心较远,所在村庄平坦,距河流或山区较近,村落稍显破旧,空心村现象有所显现,生态条件较好。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进行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它是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主要抓手,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一是保障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内有新增宅基地需求的,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二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村内零星分散的闲置宅基地,整治后用于体育、文化、卫生、养老、休闲绿地等公共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三是原址建设新村。对区位条件和交通条件相对较好的闲置空心村落,整体拆除,采用新设计新标准,科学规划,在原址上新建公益设施、基础设施配套等,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四是保护开发古村古镇、宗祠寺庙。对具有文化历史价值的予以保留和保护,鼓励引进社会资本,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建设,用于文化、旅游产业开发运营;五是因地制宜,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农用地,复垦后原则上由村集体组织优先承包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耕种,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耕种的,由村集体组织承包给同村其他农户耕种,或由集体统一管理经营。

4. D村由于靠近山区,交通不便利,居住较分散,村中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孩子,年轻人大多外出打工。这种情况下,由于家庭劳动主力长时间不在家,加上老龄化趋势,耕地会逐年荒废。同时留守老人的养老及留守儿童的教育在某种程度上都将会成为一个现实问题。个人认为,可以将愿意搬迁的村民进行就近集中或山下安置,原住宅可以复垦为经济林或园地;另外,也可由政府进行牵头引导,修路,发展其他产业比如旅游业、养殖业。这样可以吸引年轻人回村创业,养土鸡,野猪,种植绿色蔬菜,吸引城市人口观光欣赏等等措施。

在山区,个人不建议搞增减挂钩政策,因为将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自然村逐渐消失,村里留下的大多数人劳动力较弱,如果不采取其他措施吸引年轻人回家乡创业,耕地会逐年荒废。不能一味的为了城市的建设用地指标而大规模的搞增减挂钩政策,更多的应是考虑当地的实际地形、财政情况及农民意愿。

三、总结

农村闲置宅基地是中国近些年大力发展城市化城镇化的必然产物,解决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的问题十分必要。有些地方也已出台相关政策。国家应尽快出台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给予农民政策及财政上的支持及引导。因地制宜,保证农民的切身利益,合理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尽量内部挖潜,大步走向集约利用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李金花,塔娜.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再利用问题研究[J].理论界.2013(10).

农村宅基地工作开展情况范文5

关键词:现状;形式;存在问题;打算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6-07-1

1 基本情况

东丰县下辖12个建制镇,2个乡,集体建设用地14655.47公顷,农民宅基地共计84468宗,总面积7157.33公顷,经营性建设用地689宗,总面积483公顷,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征收为国有土地的460宗,总面积322公顷,规划区外的还有229宗,面积161公顷,基本都分布在农村的山沟,包括养殖用地、仓储用地等。

东丰县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流转主要是入股、联营、联建、转让等形式。以农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投资与他人或者企业联营入股共同兴办企业,视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宅基地的流转由于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来,农民宅基地流转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局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而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所以流转相对较少,现有的农民宅基地基本上是通过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买卖、置换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从而形成宅基地的流转。

2 形势分析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区产业、功能和人口向农村转移,直接拉动对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求。

通过走访调查,在县城的城乡结合部需求更为明显,一户农村宅基地如果改变用途作为仓储用地能卖到30万,能作为汽车修理部、洗车场、农家乐等效益更高的用途的宅基地则达到百万左右。如果在位置偏远,供水、供电、交通条件相对较差的宅基地则几万元不等。宅基地的流转给农民带来的效益取决于宅基地位置,位置好的支付的进城成本相对较低,位置差的地方相对较大,几万元的农村宅基地转让费用进城后只能买个廉租房,而且每年的物业费、供热费等生活成本,阻碍了农民进城的意愿。

结合东丰县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十二五”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0公顷,在现有的农民宅基地中理论上约20%以上可以开展增减挂钩,农民迫切需要改善生产和居住条件,随着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对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有了新的要求,大部分农户对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持乐观态度,农民和村干部积极拥护,只要补偿到位,农民愿意用宅基地换新楼房。

3 存在的问题

政府主导势必造成行政干预下的土地流转市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根本没有选择的自由权;农村宅基地产权界定模糊;农村宅基地流转不规范、不完善、不科学。各级政府对农民宅基地流转交易行为监管不到位,极易造成集体土地收益的大量流失;农村宅基地私下交易现象普遍存在,“小产权房”隐患突显,土地纠纷日益增多。

4 下一步打算

针对存在的以上问题,东丰县还是有必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范工作。针对如何开展我们认为首先要建设好试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让农民看得见、摸得着,增强农民对增减挂钩、保护耕地的认识。

4.1 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及农民群众对土地流转的认识。

4.2 加快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坚持以转移农民、减少农民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一要做大做强工业。坚持“工业富民强镇”的发展思路不动摇,坚定不移地抓招商引资,加大项目建设力度, 千方百计做大工业经济总量,优化工业经济结构,增加就业岗位。二要大力发展新型服务业。大力发展生产业,积极发展商贸餐饮、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社区服务等服务业,吸引农民从土地上脱离出来。三要切实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整合现有培训资源,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对农村劳动力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的能力。

4.3 大力开展农村宅基地复垦

加强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接。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突出两规在村庄建设用地位置、范围、面积的一致性,实现两规合一。结合当前新农村建设契机,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鼓励散居农户向中心村、镇集中,为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创造条件。

4.4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农村宅基地工作开展情况范文6

关键词:政府主导;宅基地置换;问题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041-02

宅基地置换按照组织主体划分,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市场主导和农民自发型三类。其中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是最为普遍的模式。企业参与宅基地置换的区域通常也是区位条件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地区。而农民自发型宅基地置换所占的比例极小。

一、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的特点

1.多部门协作、资金有保障。宅基地置换是一项涉及面广、资金需求巨大的系统工程。由于企业主导型宅基地置换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在项目一期结束后撤资写成资金链断裂,而农民自主宅基地置换因缺乏资金来源而难以推动。与之相比,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有其行政上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方面,政府主导的宅基地置换可以结合“增减挂钩”、土地整治、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来开展,这样一来相关的专项资金可以用于解决宅基地置换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政府的重视能使国土、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整合资源,为宅基地置换新区的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和复垦农田的灌溉排水设施建设等提供便利。

2.宅基地置换效率高。新社区的建设时间往往是固定的,宅基地置换项目的运作周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户搬迁和旧宅基地复垦为耕地需要的时间。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的置换效率和置换后的土地复垦效率相比企业主导型和农民自主的宅基地置换也都要高一些,这和政府的强制力和公信力密切相关。在调查中,相当多参与宅基地的农户都表示之所以愿意搬迁入置换新区,除了自身住房和生活环境改善的考量外,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配合政府工作的开展和新农村建设等目标。此外,由于各个部门的全力配合,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在实施的过程中所要经历的各类审批手续等行政步骤相对要简便得多,因此投入其中的时间和精力也相对较少,可以集中到新区建设、农户保障和其他方面上。

3.政策保障性强。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因为组织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实践过程中也往往把置换区列为试点区推进,给予更多政策上的照顾。而政府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更是使得政府出于提高农户福利的考虑,更多地制定保护农民权益的政策。特别是反映在置换后的土地和房屋权属问题上,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解决得较好,会给置换后的农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另外有些地区,政府会充分考虑到宅基地的福利属性和农户对宅基地拥有的用益物权,将农户列为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对象,把通过宅基地置换得到的收益部分返还给村集体或农户,用于农村社会保障方面。

二、存在的问题

1.资金需求量大、筹措渠道单一。在农村宅基地置换过程中,从拆旧房、建新房,到农户的拆迁安置补偿,再到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旧宅基地复垦,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虽然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能够整合各项涉农资金作为建设投资,但筹措渠道仍然过于单一,且不利于广泛推广。与融资渠道单一相对的是,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的资金平衡问题。目前,部分宅基地置换地区已经显现了巨大的资金缺口,严重影响着后续工程的进行和政府参与宅基地置换的积极性。

2.政府追求政绩为主、农民利益难以保障。政府作为推动宅基地置换实施的主要力量,自上而下的模式不可避免地产生因行政力过强而损害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利益的情况。首先,部分地区政府可能因为盲目追求政绩而不符合实际情况、不科学地增加宅基地置换试点数量,忽视置换试点地区村集体和农户的意愿与权益。

3.农户参与程度低。地方政府制定的宅基地置换方案时往往没有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农民话语权较小,政策制定后,农民只能被动地接受房屋拆迁和置换,甚至是无条件服从,在一定意义上扮演着“局外人”的角色。另外,有较强置换意愿的大都是在城镇打工的年轻人,而长期在置换后新区居住的却是农村里的中老年人,他们的生活习惯相对固定,自然就对诸如菜园的保留等有着强烈需求,可是在实际中年轻人无法返乡参与宅基地置换工作的实施,中老年人受教育程度和权利认知等方面的限制,即使对集中居住区规划、居住形式及房屋户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拆迁补偿等有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也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表达他们的要求。

4.宅基地置换监管机制缺失。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最大的问题在于:整个置换过程由政府部门全权负责,没有其他机构的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完全处于劣势地位。可以说政府在宅基地置换中既充当了政策的制定者,又是主要置换工程的实施者,这种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亟需转变。

三、对策与建议

1.建立健全的配套措施,推进宅基地置换。宅基地置换的障碍之一就是缺乏配套制度,这也是推广宅基地置换所遇到的瓶颈之一。目前,宅基地置换的各个试点操作随意、无法可依。各地对农户的拆迁补偿差异巨大,且往往操作起来都是“一刀切”,没有实地评估,更很少考虑到房屋建成时间和装修等因素,导致农民对补偿产生不满情绪,觉得不公平。而政府、村集体、农户三者之间的宅基地收益分配问题同样需要政策的规范,如何界定分配比例才能够使三者和谐地共享宅基地置换的经济收益,维护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和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样,农村公共服务制度也需要改革和深化,以追求城乡均等。

2.引入社会资本,拓宽资金来源。首先,可以在坚持政府主导宅基地置换工程的基础上,适当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进来。在实地的调查过程中,有相当多的企业和民营资本家对宅基地置换工程感兴趣,他们的目标通常瞄准在农民手中和复垦后的耕地上,希望租赁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产业。这些现实需求为解决宅基地置换资金来源问题提供了思路,如果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或政策扶持,这样一来,政府追求社会效益,企业追求经济利益,两者可以通过宅基地置换实现合作,达到双赢。其次,政府可以通过拓展农村住房信贷渠道的方式拓宽宅基地置换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农村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制度,对于购买具有完整产权的宅基地置换集中居住区新房的农民参照城市住房按揭贷款给与支持,同时也可以通过小额贷款等方式为农户购房提供资金支持。最后,政府还可以参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制和总承包制的,探索创新的融资方式。

3.尊重农户意愿、贴近农户需求。应该切实满足农户的需求,听取他们对于村庄规划、新区建设、住房形式和面积等方面的意见。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农户的意愿表达机制,给农民话语权,鼓励农民说出真实的想法,并创建途径帮助农民表达。一是在开展宅基地置换工程之前,就应该充分调查置换区农户的置换意愿,防止出现农户“被上楼”的现象。二是制定符合村庄实际情况,农户满意的宅基地置换方案。农民出于对农业生产的需求和固有生活习惯的保持,对集中居住区的建设有很多自己的想法。诸如住房是采取联排房还是楼房的形式、是否保留菜地、要不要预留晒谷场等等。三是做到宅基地置换操作的公开透明,通过宣传让农户了解宅基地置换实施的程序和进展。公示项目的运作情况,包括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新区建设情况等,而公示的作用除了政务透明,解决农户关于宅基地置换的困惑外,还便于他们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农户反馈的信息来调整置换方案。

4.实施宅基地置换的全程监管。全程监管包括对宅基地置换项目前期规划、实施过程中农户拆迁、集中居住新区建设、土地复垦和置换后指标落实等一系列的宅基地置换相关活动的监管。一是对于宅基地置换实施前期的监管。监管方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政府对农户意愿进行全面的调查,保证农户自愿参与宅基地置换工程,而不是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而推行的强制试点。监管方应该督促政府在项目实施前期进行科学的规划,选择最优的置换方案,而合理的规划中所包含的项目预算还可以帮助监管方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监督宅基地置换的资金情况,避免官员权力寻租和滋生。二是对于宅基地置换实施过程的监管。首先是农户的搬迁过程,要做到透明公开补偿合理,最大程度地保障农户权益,避免纠纷的产生。其次是置换集中居住新区的建设,资金的动态要随时监控,还要保障建设单位具备应有的资质,同时工程质量要过硬,不允许偷工减料的情况发生。而且还要注重农户的参与情况,征求农户对于新区布局、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方面的意见。最后是监督旧宅基地的复垦工作,保障复垦宅基地的面积和质量。三是对于宅基地置换后相关活动的监管。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监督节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落实和收益,以实现资金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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