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范例6篇

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范文1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文化资源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08-0102-02

中华民族5000年文明史传承、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既有文物、典籍等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也有口头文学、传统艺术、节庆礼仪、民俗活动、民间工艺等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刻录着中华民族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和审美理念,,是文化延续和传承的重要载体。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发展的文化根基,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强文化典籍整理和出版工作,推进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加强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设,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均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大好局面,许多损毁不堪、濒临失传的优秀文化遗产又得到了新生和传承。

一、党和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解放以后,先后颁布了若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各类文化遗产得到了应有保护。然而,“”期间,我国的文化遗产及保护工作遭受空前浩劫,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拨乱反正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恢复正常,文化遗产的保护又得到了重视。2002年10月,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公布实施,这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和明确的保护依据。在这部法律指导下,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

与此同时,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也面临许多问题,形势不容乐观。对此,党和国家再一次强调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蕴涵了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全人类的瑰宝。基于这样深刻的认识,国务院于2005年12月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指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就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及加强领导、法制建设、经费投入、保护工程、规划编制、名城保护、队伍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继修订后《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针对性强,措施到位,前景明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指针。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国家保护为主、全民共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前提

宣传的目的是提高全民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义的认识。认识有多高,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就有多大。近年来,我们坚持把《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全面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同时,重视宣传促销,依托丰富的文物资源,利用“5·18”国际博物馆日,广泛、深入地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各种展览和学术交流。另外,还通过广播电视、散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图片、举办宣传栏、悬挂横幅、组织开展知识竞赛等手段,使广大人民了解了《文物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切实提高了各级政府和领导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人民群众保护文物的法制观念和自觉意识,人民群众中研究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著书立说和主动参与景点讲解、主动举报文物案件者越来越多。因此,文物工作者更应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宣传教育广大公民投身于文化遗产保护中来,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加大保护经费投入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

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就提出了“五纳入”的要求,要求各级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这一规定有力地保障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各地因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重视程度不同,在投入上也不尽相同)。近年来,一大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就得力于保护经费投入逐年加大这个关键。我们要紧紧抓住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确定“统筹规划、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讲求效率、整体推进” 的原则,始终坚持把资金的筹措、落实作为保护维修工作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好,积极争取国家、省上、地方专项资金。同时,组织社会各界进行募捐,此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响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这些资金的投入,有力地保证了文物保护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保证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保证。由于历史原因,专业人才缺乏一直是困扰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长足发展的一个难题,尤其是人才断档问题很突出,许多业务工作很难开展或者是事半功倍。要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一步发展,我们应重视人才的培养,保持专业队伍的稳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析现有人才队伍结构特点,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出有利于事业发展的人才培养近期目标和长期规划,避免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盲目性;应当引进现代化的管理制度、手段、理念、机制,真正做到用科学的管理制度约束人、先进的管理手段武装人、超前的管理理念塑造人、竞争的管理机制激励人,积极做好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和引进工作,深化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一方面,加强原有职工队伍的专业理论培训和继续教育,实行竞争上岗、持证上岗。另一方面,广开渠道,从社会上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引进一批政治素质好、文史知识丰富、热爱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员充实专业队伍,缓解文博单位专业人员缺乏的矛盾。同时,还应推出部分年轻有为、专业素质较强的同志赴外地文博机构进行深造学习,邀请客座教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学术交流,这样既丰富了职工的专业知识,又开拓了视野,为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促进保护工作向现代化方向迈进打下了人才基础,为新时期文物保护事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智力保障。

五、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一)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保障投入,加大力度,切实保护好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继续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抢救濒危文物古迹,重视重要革命文物的收集和革命历史遗迹的保护,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制度,做好基本建设中抢救性文物保护和考古挖掘工作,加大馆藏文物、水下文物的保护力度。继续搞好文物资源调查,健全文物普查、登记、建档、认定制度,开展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中国海外流失文物调查和民间收藏文物调查,编制国家珍贵文物名录,推进文物保护法制化和标准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文物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支撑能力。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文物安全防范设施,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

(二)保护好现有文化资源

经过历史积淀留存下来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见证,是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是我们必须肩负的历史责任,也是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的前提和基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认真挖掘、整理本地的文化资源,摸清家底,切实做好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建档制度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图谱,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保护标准和规划,建设覆盖全国的数字化保护系统和平台。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年老体弱的代表性传承人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区实施整体性保护。统筹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大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建立长效传承机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

(四)加强中华古籍保护与出版

认真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继续实施文化典籍编篡出版重大工程,推进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完善《国家古籍名录》,完成清史篡修任务,推进《中华医藏》和新版古籍基本丛书出版,编篡《中华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系统整理散失海外的中华古籍珍本。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开展古籍修复工作。

(五)拓展文化遗产传承利用途径

文化遗产保护范文2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0)08-04(5)

作者简介:王景慧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秘书长教授级高级规划师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没有先进文化的发展,没有全民族文明素质的提高,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现代化。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讨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讨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问题,就会更感到重要和紧迫。

一、从保护规划角度审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变化、新趋势,从而思考我们在保护规划方面的提高与应对。

1 《西安宣言》

2005年10月在我国的西安召开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五届大会,大会发表了“保护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环境”的《西安宣言》。《宣言》认为文化遗产环境涵义有三点:

(1)环境的自身物质实体和人们对这个环境的视觉印象;

(2)文化遗产与周边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

(3)遗产环境的文化背景及与该遗产相关的社会活动、习俗、传统知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宣言》认为,文化遗产若离开了环境就成了孤单的个体,要考虑文化遗产与自然的相互作用,考虑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共生。这就是说,文物背景环境的含义,由保护周围的物质环境,扩大到保护周边的自然环境,扩大到保护文化背景及与其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个思想在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中早有体现,如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周围的物质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选址、形胜,保护陵墓的风水,显然就是出于保护文化遗产与自然环境的联系:历史文化名城要继承弘扬传统文化和保护文化背景的思想也是相通的。可以说这在中国是有经验的,只是没有明确点题而已,现在有国际上理论的共识我们则可以更加主动。

2 研究文化景观

《西安宣言》讲的是背景环境,这种自然与人文共生的思想也反映在1990年代出现的文化遗产新类型“文化景观”上。

国际上学者认为文化景观是人和自然互动合作的产物,是人和自然共同创造的,它包括了自然的基底,包括在此基础上有形的物质性建造,还包括由此产生的文化、观念、习俗等无形的内容。它又可以细分为多种类型,有地理、工程、军事、城市等。这样一种新的类型启示我们,要挖掘和找寻物质性景观的文化意义,除了评价文化遗产自身的价值外,更重视人的创造和自然的相互影响,从而把对价值理解和认识推向更高的层次。

我国的庐山和五台山是以“文化景观”这种类型入选世界文化遗产的,杭州的西湖拟以“文化景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五台山的文物建筑单个看很难说具有世界级的价值,但它们是由于对五台山这座“圣山”的崇拜而建设的,把它们放在人与自然共生的高度去认识,是圣山崇拜的文化见证,这样就促成了这个“文化景观”型的世界文化遗产。杭州西湖也是如此,长时间以来并未准备申报。但是,按照“文化景观”的概念,我们注意到宋朝以来“西湖十景”的极富诗意的景观命名,是对西湖上人工建造与自然风景融合互动的凝炼概括,表达了古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独特领悟,这样来看待西湖景观,它无疑就具有了世界意义的普世价值,现在我们就是按照这个思路去申遗的。

3 研究文化线路

文化线路是又一个文化遗产的新类型,其形态是跨地域、国家和不同文化区域的漫长线路,反映了物资的流动和人们在思想、文化、风俗等方面的交流和互动。2008年10月在加拿大魁北克召开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上通过了《文化线路》。

从《文化线路》看,“文化线路”有三个特点:

(1)通过不同地区、民族间的人和物资的交流,反映了文化的交流。

(2)经历了历史上的较长期演变和积累,反映出不同文化群体间的相互影响,而且形成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

(3)“文化线路”的遗产极其丰富和多样,包括了古迹、遗址、历史城镇、特色建筑、工业技术遗产、文化和自然景观、非物质遗产等多种内容,

文化线路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自然要素:它产生于自然或文化的背景中,并对其产生影响,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产生丰富多彩的新文化因素。

(2)物质要素:包括交流线路的本身,还包括与线路功能相关的其他物质遗产。

(3)非物质的要素:文化的重大交流不仅通过物质的、有形的东西来体现,还可以通过精神和传统来体现,它们见证了线路上人的交流和对话,是理解文化线路遗产价值的基础。

《文化线路》认为,文化线路要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它的价值,它的整体价值大于各个部分价值之和。各处遗产单独评估,它们的普世价值可能并不显著,但以线路作为纽带从整体上分析,就会发现其价值和意义,使那些看似不完整的、孤立的遗产显现了整体的价值。比起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文化线路的无形元素被提升到了更重要的位置。我国的丝绸之路和大运河正在以“文化线路”类型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文化线路是一种文化遗产保护的名类,我认为它更是认识文化遗产价值的一种方法,要以此来审视我们的历史文化名城,促进我们保护观念、方法的更新与发展。

4 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3年UNESCO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在中国,2005年公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字面上看,好象是包括了物质文化遗产之外的所有文化遗产,但它的准确概念并非如此,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还是比较窄的。从形成过程看,它曾用的名称是民俗、民间制作、口头遗产、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等,我国《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六类:

(1)口头传统

(2)传统表演艺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

(3)传统手工艺技能

(4)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5)有关自然界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区域场所、文化生态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是依附于特定的人群或区域,在生活中世代相传,它依托于人的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或技艺为表现手段,以身口相传而得以延续,是活态的文化。所以对它的保护方式,一方面要通过记录、整理、展示转化为有形的形式,更重要的是保护口传身授的代表性传承人,还要保存这些遗产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

2004年10月ICOMOS在日本奈良曾通过《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方法的大和宣言》,《宣言》认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要有特定的场所和实物存在才得以表现。同时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会有不断地再创造,应用于物质文化遗产的“真 实性”原则,并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判定和保护。两种遗产的保护方法不同。

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有“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要求,这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联系又有有差别,如保存和传承名人轶事、历史地名,学习历史上优秀人物的优良品德,继承精神财富,汇聚成本地的文化特色和城市精神等,这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十分重要的事,它们是非物质性的,但却不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对它们的保护、继承的方法应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所区别。

5 城市历史景观

2005年UNESCO在维也纳开会通过了一个“备忘录”,提出了城市的历史景观问题,希望在现代城市的建设与发展中,使城市的新、旧风貌相协调,传承城市的历史文脉。在城市保护与现代城市建设与发展之间建立一种全面、和谐的关系,保证城市历史景观的完整性。2010年3月UNESCO执行局通过了一个研究报告,建议制定保护城市历史景观的准则,希望在2011年的36届大会审议。

“城市历史景观”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维也纳会议上有许多开发商参加,有的提出城市的新建设也属历史景观,这就更使文化遗产保护专家不敢苟同,怀疑他们是借保护之名行开发之实。世界遗产中心主任班德林(F.Badiran)认为它与文化遗产保护无关,与“世界文化遗产”更没有关系。

我认为,尽管它不一定属于“世界遗产”的保护概念,但却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常遇到的问题,在城市的景观建设中哪些属保护,哪些属延续,哪些属再创造,是名城保护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其他的城市中也会有历史性景观的规划问题。因此,了解别人的做法,研究别人的经验,这对我们的名城保护、城市规划还是大有裨益的。

统观国际上的这些改变,认识遗产价值的方法在发展,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保护的类型不断丰富,保护规划的方法也在不断改进和提高。我们应该了解他们这些做法,尤其要研究他们的初衷和针对性,对照我国的情况,分析对比,促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提高和发展。

二、我国的新动态

2008年7月1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开始实施,它构建了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城乡统筹的遗产保护体系,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纳入法制化轨道。

在保护规划方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于是总体规划修编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所以市场长盛不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也大量开展,促进保护规划方法的丰富繁荣。为了应对许多名城已破坏严重的实际情况,规划在挖掘文化价值,重新认识保护的要素方面作了多方探索,增加了近现代建筑遗产、工业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深化、扩大保护的要素,也出现了许多对文化遗产整合展示利用的新办法。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更多城市意识到文化遗产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各地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热情高涨的同时,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也抱有巨大的热情。现在又有16个城市将申请报至国务院。虽然在《条例》中对名城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城市政府仍然提出申报,愿意承担保护的责任,这总是好事。我们规划工作者应该因势利导,宣传正确的保护理念,提出正确的保护方法,积极引导正确的方向。总的说来,这些城市与前几批的历史文化名城还是有一些差距的,我们做这些城市的保护规划,一方面要对照的标准指出其努力方向,另一方面也可以对照国际上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进展,用新的视角审视它的文化遗存,挖掘遗产价值,丰富保护内容,对这些城市作出新的判断。

国际上一些新的保护观念提醒我们,不要孤立地看待一个个历史遗存,而是要把它们放在文化体系、历史链条中去认识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判定它们的价值。这样,在挖掘中可有目的的找寻零散的物质载体,按“文化线路”分析整体与部分要素的关系,看它是否有整体上的重要价值。这在大运河遗产的遴选中已有这些情况,今后在名城的保护规划中也应该予以应用。

此外,近年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中还注意了非物质遗产对物质遗产保护的作用,虽然“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我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都是物质型的文化遗产,但是研究非物质遗产与物质型遗产之间的联系,以非物质遗产来反证物质型遗产的价值还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历史文化名城还包括“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任务,以此也可以发掘出许多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的保护对象,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就有其物质性的一面,应该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保护内容。

在《文物保护法》中确立了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区别不同类型文化遗产,采取不同保护目标和方法,这对理清保护策略、协调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有重要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但是随着保护内容的延伸扩大,在三个层次的基础上进行细分也许是必要的。

在文物古迹的层次上,最严格的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要遵循“不改变物质原状”的原则,保存它们的全部历史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它们的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了“历史建筑”的概念,它指的是有保护价值但没有(或不宜)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类遗产。这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一项重要的补充和细化,有价值的当然要保护,但是方法稍有松动,没有要求保护维修的不得改变原状,这为继续利用提供了方便条件。随着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的扩大,产生了许多新的保护概念,如乡土建筑、工业建筑、近现代建筑以及大遗址等,对它们的保护与利用很难设想用同一种方法。乡土建筑要继续住人,工业建筑做点改动可以有多种用途,大遗址的保护涉及移民安置、考古发掘,还要作公园参观,问题十分复杂。这些还需要对《文物保护法》中“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法继续加以改进和深化。可以设想在保护历史信息真实完整的原则下,采取分层次、分类型的区别对待方法。有的国家根据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分成不同的等级,有的国家在公布保护项目的文件中,具体指出该项目的保护内容和部位,此处严格,它处放松,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参考。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层次上也遇到一些问题。《保护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就是要有两条以上历史文化街区,然而,许多名城在“危旧房改造”的浪潮之后,合格的历史文化街区所剩无几,余下的或者是质量达不到《规范》的要求(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占地面积达不到60%),或者是传统建筑质量很差,墙体、梁架在初建时就规格不高,用料偏小,年久失修后,原来的材料糟朽严重不堪再用。这样的地方还能否算是历史文化街区?从城市的整体看,这个地区传统深厚,格局尚存,虽不能作为历史文化街区,但也不好完全放弃。所以有的地方就设立了“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名目,采取了有别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变通的保护修整措施。我认为这对历史文化名城是必要的,起码是延续格局和风貌。不过,在这里用新材料复建的传统建筑属于什么性质,如何做才不至于沦为仿古街?这还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层次上,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是历史城区保护的重要内容,那么在历史城区之外,古城选址所考虑的周边形胜、城与山形水势的关系该如何考虑呢?联系到;两安宣言、定义的环境背景,联系到文化景观包含的人与自然的共创,这些显然也应在保护之列。但却不是“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的意思了,新一轮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大多包括了这部分内容,在保护目标上和保护措施上深化了格局、风貌的含义,不只是对建筑和街道,也包括了历史性的自然景观。

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现在已普遍展开,在《文物保护法》中列为第二个层次,从它的面积、形态上似乎也应如此。但从保护内容的特点上、从保护方法和管理措施上看还应做细致的分析。

大部分历史文化名镇只是旧区保存相对完整,保存着传统的风貌,但是许多地区已改建,已不再有保护价值。它们保存的只是镇区的一部分,并没有全镇范围内的格局、风貌可言。这与其他小城市的历史街区是相似的,它们比较适合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方法。

在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中,还要特别注意村镇中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质朴又亲密的关系,注意生活习俗中所表现出的文化多样性价值。这些是民族文化繁衍的土壤,也是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根基。我们不希望它消失或断裂。但是这里的生活应该不断改善和提高,文化与习俗也会肯定随时代的进步而进步,还会受到外来旅游者价值观的影响和全球一体化的冲击,这些又是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特有问题。

文化遗产保护范文3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指出:现代的博物馆是征集、保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和人类的实物,并为公众提供知识、教育和欣赏的文化教育机构。美国博物馆协会认为:博物馆是收集、保存最能有效地说明自然现象及人类生活的资料,并使之用于增进人们的知识和启蒙教育的机关。

可以看出,人类不论创造多么辉煌的文明,都无一例外地将被历史的烟尘所逐渐湮没,我们需要寻找这些文明踪迹的途径,其重要的一个途径就是博物馆。

保护文化遗产 博物馆责无旁贷

文化遗产包括有形的文物和无形的工艺、民俗等,是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公共资源,它们是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载体和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具有时代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具有符号和象征作用,与人类的文化感情、群体认知密切相关。国务院公告曾明确指出,文化遗产可以让中国人找到一种共享的、群体特有的归属感,并由此形成代代传承的对这种身份归属的记忆、自豪和自尊。正是这种特定群体的文化认同感,保持了从未中断的继承性,让中国成为没有失去历史根源、唯一尚存的最古老的文明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面临的形势也很严重,文物被盗,文物古建筑、遗址、历史街区等传递城市文化精髓的灵魂被毁,一些古老的习俗和工艺逐渐消亡,这就使得保护文化遗产的任务日益艰巨。

2008年世界文化遗产日的主题是“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这充分说明,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某个人和机构单纯可以做到的事情,它需要社会最广泛的人员参与,需要动员全社会的人共同关注,从而达到保护、传承与弘扬文化遗产的目的。博物馆作为宣传媒介的载体,肩负着神圣的使命。博物馆必须通过形式多样、主题明确的展览方式让公众了解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目的、作用,提高公众对保护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全民共同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从而达到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例如,法国设立的“文化遗产日”就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欧洲对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目前,全法国已划定了91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达四万多处,有一万八千万多个文化协会保护和展示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将其封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无法藏身于世外桃源的。法国政府采取让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敞开大门,使之成为人们了解民族历史与文化的窗口。“文化遗产日”是法国人的首创,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所有博物馆向公众敞开大门,公立博物馆免门票,像卢浮宫等著名博物馆和历史古迹也在免费开放之列。就连私立博物馆门票也都减价,它们可以得到税收优惠。在法国“文化遗产日”活动的影响下,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也蓬勃地开展起来。1991年,欧洲理事会确立了“欧洲文化遗产日”,同年欧洲其他数十个国家陆续举办这项活动,有了第一个“欧洲文化遗产日”。从此,“文化遗产日”成为全欧洲的节日。1999年9月,欧洲委员会推出了主题为“欧洲,共同的遗产”的大规模宣传活动。2003年,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的“文化遗产国际研讨会”上,奥地利总统亲临大会并致辞。现在,四十多个欧洲国家每年都在9月的第三个周末举办“文化遗产日”活动。仅此可见,法国设立的“文化遗产日”不仅对法国,而且对整个欧洲社会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多么大的影响。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积极延伸博物馆工作内涵

如今,我国的博物馆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博物馆体系,博物馆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就博物馆的发展而言,似乎没有什么是一成不变的,博物馆的定义也在不断地被赋予新的内容,而物质文化遗产是近年来中国文化领域备受关注的论题,在上海举行的国际博物馆协会第七次亚太地区大会上,已有不少专家专门讨论过遗产概念的进化过程。特别是强调文化遗产保护 “已从有形的文化遗产,扩展到无形的文化遗产”。这就使得博物馆所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广泛,参与保护利用的任务愈来愈艰巨。

21世纪的博物馆是几千年来人类智慧最灿烂的绽放地,也是人类文化的守护者,它理应处于城市生活的中心而不是边缘。当下博物馆对全球文化的使命,就是推动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对话。现代博物馆它们位于大城市,面对极度多样化的人口,包括新老移民,全球旅游者,因此应该保持更加开放的文化姿态。僵硬的、保守的文化遗产策略只能伤害人类文明。“网络时代,全球各博物馆之间在文物真迹、学术研究、社会教育、文化商品开发上的竞争已成一种态势”。但如何扩大合作,更好地共享和弘扬人类共同的文化艺术财富,需要博物馆管理者们的智慧。对于当代博物馆来说,利用网站向公众展示展品,与世界进行文化交流,正在日益变得重要。但是,在现代化进程迅猛推进的当今,博物馆还承担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使命。比如,近年来开展的故宫维修工程,显示出中国对于文化多样性的尊重。

文化遗产保护的落脚点

――让公众享有更多的精神文化产品

文物是文化遗产的载体,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人类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文物是以它本身的价值和对它的研究成果及展示传播来发挥作用的,博物馆就是这样一个面向大众的平台。2001年第国际博物馆会议对博物馆有如下新的定义:博物馆是一个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非营利的永久性机构,并向大众开放。它为研究、教育、欣赏之园的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证。大会决议明确指出:新世纪博物馆面临两个挑战:经济挑战和社会挑战。当今社会对博物馆的期望越来越高,博物馆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不断满足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随着时间的流逝,许多旧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方式逐步被现代方式所取代,这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而在博物馆里,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古人的岩画,时至今日依然显示着先哲智慧的文献典籍;而一件件民俗用品,更是向观众栩栩如生地展示了无论是逐水草而居的马背民族还是农耕先民的智慧。这些无不让观众在参观中,在回忆里产生民族自豪感,增强自信心,从而进一步激发爱国热情。徜徉在历史的海洋中,无声的文物让公众有种久违的回家感觉,这就是博物馆。

文化遗产保护范文4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的《公约》还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五个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为了便于了解和实际应用,我想,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这样三种形态是不是便于掌握些:第一种,是相对独立的、非物质属性的,如传说、故事、语言等;第二种,是必须依附于物质属性的,如工具、实物、工艺品、文化场所等:第三种,是物质属性和非物质属性相互结合作用的,如表演,不仅需要词曲唱腔音乐等,还需要服饰、道具等,再如手工艺技能,不仅需要软性的知识,也需要硬性的工具和生产过程。

二、视角视野的交叉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时会出现学科交叉的情况,但我们又要避免交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以文化部门为主的,工作也涉及到各行各业。因为,很多东西是跨学科跨领域的。比如,中国古代建筑上的“庑殿顶”、“飞檐”、“斗拱”、和上面的“chi吻”、“五脊六兽”以及“琉璃瓦”的颜色,还有“门钉”、和门环上的“淑图”等,不仅都分别代表着中国古代的建筑等级,还包含许多神话故事与传说,表达着中华民族向往平安吉祥,人尽其才,物尽所用的人文理念。这些古建筑上所附加的内容,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但是,它是依附在有形的中国古典式建筑之上的。

因此,我们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来通盘考量,把物质性和非物质性这两个方面,都要纳入我们工作视野之中。以此为例,就需要把中国古典式建筑,从设计,到建材,到施工等技术问题进行每个细节的记录,以达到能够复制再现的水平。这样,跨行业跨领域的工作就会出现。对超出了文化部门能力与专业范围的工作,需要进一步统筹规划做好配合与协调。

三、“硬件软”和“软件硬”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附的人或物,我们估且叫做“硬件”。

那么,“硬件”怎么“软”呢?那就是对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过程中艺术或技术的精确标准,要通过软件既文字、图像、声音等科技手段详细记录下来,即使在遥远的将来,这一硬件没有了,我们根据保存这些资料的软件,也能进行复制和再现。这就是“硬件软”。

比如,对赫哲族鱼皮服饰这一遗产,实物可以收藏保存;更重要的是要知道:它来源于哪一条江哪一种鱼,以及鱼皮如何扒下来,鱼皮又是如何制成皮革,怎么缝制和用什么样的线和材料,怎样镶嵌花边等等。对这些都要有详细的交代。把“硬件”做“软”,这才是给后代和人类留下一个完整的硬件。这样“硬件”放进“软件”系统保存,人类才可以世世代代认识它和再现它。

同样,对萨满教所用腰铃和单鼓等遗产,不仅要有腰铃和单鼓实物,还要有腰铃和单鼓所用材料、工艺和制作过程的交代和演示。如此等等。

利用电子、文字、声像等软件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专业性分类、记录和整理,我们估且叫做“软件”。

所谓硬,就是说对某一具体遗产的整理中,要对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都有要记载到位和准确;同时对其物质性的一面,如所用工艺、材料等,也要有详细精确的记载。只有软件把某一项遗产中的“软”、“硬”两方面,都做出标准化专业化记录,这就是过硬的软件,即为“软件硬”。

四、价值标准认定

文化遗产应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三方面价值。

历史价值主要是指:某一项遗产形成产生的年代,地点及其历史环境和自然环境,也包括形成的过程以及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科学价值主要是指:某项遗产在相关学科或专业中的学术地位、参考价值和考古价值与研究价值等。

艺术价值主要是指:某项遗产的艺术成就艺术特点特色等。

因此,我们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中,要注意对这三方面价值进行详细而系统的记述。

我认为,这三个价值基本通用于所有文化遗产的记录和整理规则。

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在此建议制作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立项填报表》,在这个“填报表”里,可将项目名称、形成时间、形成地区、现存地区、不同区域的代表人物及风格特点流派、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资料存档级别等内容填写进去。然后,以这个“填报表”作为审批的依据,对不同地方的同类项目,加以对比综合取舍,以确定具有代表性完整性地区组织“工程”实施,或另有其他地区配合实施。

一经进入工程实施阶段,就应有“质”和“量”的终极目标管理,以确保工作有效完成。对此,可制作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工程审核表》。在这个“审核表”中填写:项目名称、产生形成时间地区、现存地区及代表人物及风格特点流派、历史及传承报告、科学研究报告、艺术价值报告、审核意见、资料存档级别等内容。

文化遗产保护范文5

关键词:无形文化遗产;特征;策略

Abstract:After discussing the status of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historic cities in china and tendency of heritage protection at home and abroad, the paper firstly concluded that though being at the initial stage,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historic cities was in a good social environment presently.Then based on analyzing the character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hich can be generalized as activity ,vitality and diversity,the paper put forward three principles and a set of methods about it’s protection in historic cities,the former including principles of integrated protection,dynamic protection and widespread participation.At last,a real case was shown to explain the strategy mentioned above.

Key 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character;strategy

中图分类号:F29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8-26(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我国遗产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 1982年开始建立至今已经公布117座历史文化名城,为城市遗产保护作出了积极贡献。

无形文化遗产,也称作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将无形文化遗产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①。

无形文化遗产和有形文化遗产共同构成了历史文化名城丰富的遗产,如何合理有效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是在名城保护需要认真面对的重要课题。

1保护现状和困境

虽然在名城保护制度建立伊始就将无形文化纳入到其保护对象,当时直到今日,与物质遗产相比,名城保护中的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还处在一个起步阶段,现状主要表现为:

1.1所受到的关注程度与其重要性还存在巨大差距

无形文化在名城保护中还处在一个比较边缘的地位,如在名城保护规范仅仅在保护内容要求上对无形文化遗产有所提及,缺乏详尽的技术规定支持,更没有对应的保护层次。

1.2还处于重点保护、抢救保护地阶段,保护对象和深度还有相当的局限性

目前,多数情况下能够纳入保护体系的无形文化还以知名重点遗产为主,并且只能笼统的提到大类,大量遗产还被拒或遗漏在保护体系之外;同时,在保护深度上往往只能够提出原则性的保护建议,执行重点的抢救性保护,难以达到有效保护的目标。

1.3现有的保护方法没有充分考虑无形文化遗产特性,实施效果欠佳

目前对无形文化遗产往往倾向于静态的博物馆式保护,或者孤立的割裂式保护,前者没有考虑到无形文化的活态性,后者忽略了其空间属性,对无形文化和名城保护均无法难以提供有效指导。

1.4展示利用中存在过分雷同的倾向

通过合理利用造福地方社会经济是遗产保护重要目标,但在很多地方处于低端层次,往往简单抄袭其它地方的展示方式,甚至直接出售其它地方的文化旅游产品,造成千城一物的局面,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宣传起到负面影响。

要改变这种局面,实现对历史文化名城和无形文化遗产两者的共同、有效的保护,除了提高全社会的认识水平外以及理顺名城管理体制外②,更重要的是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一条合理有效的保护路径。

2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虽然历史文化名城的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上述问题,其形成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同样其解决也难以一蹴而就,但现阶段很多有利因素的存在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很好的契机:

2.1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社会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无论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都有巨大的财力支持遗产保护事业,保护费用开始日益增多;同时经过20多来各界对保护不懈努力,以往仅仅是曲高和寡的保护的事业得到越来越多普通民众的认可,具备大规模进行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2.2近几年,无形文化遗产已经成为遗产保护的热点

国际上, 2001年联合国宣布了包括昆曲在内的19个人类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到2003年《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得到了缔约;国内,也于2006年6月公布了中国公布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

2.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形文化已经成为城市最后一块价值没有得到充分认识和发掘的特色资源

对其的正确保护和合理利用是全面保护城市资源、延续历史街区活力、促进名城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

3无形文化特征

要选择和制定合理的保护策略,需要首先研究无形文化的特性,明确保护要求,才能制定适合无形文化的保护策略。

无形文化遗产与有形文化一样都是人类创造遗留下来的财富,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无形文化的创作、表达都离不开物质性载体和空间,很多有形文化往往就是无形文化的物化成果,两者互相交融、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文化遗产体系。

虽然存在紧密联系,但无形文化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一,活态性,其创造和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人类不断更新和叠加的历史文化记忆③,其在形成过程中不断地发展变化,保留最为经典的部分,扬弃落后的成分,添加创新的元素;二,生活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传承必须以人为主体,如果没有广大民众的参与,其生命力必然会逐渐丧失,同时这里的民众是具有共同属性的群体概念,只有特定民族社区的民众,才是特定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无可替代的能动主体④;三,多样性,每一种无形文化在传承过程中会由不同的传承者根据自身个性进行丰富完善,并形成不同特色和流派,从而形成丰富和多样的遗产内容。

4名城保护中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根据上述特征,在名城保护中对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应遵循以下策略:

4.1整体保护原则

由于物质空间载体与无形文化遗产具有紧密联系、互相渗透的特点,将两者保护相结合,通过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提高历史地段的品位和活力,并通过历史地段和历史环境的保护给无形文化创造一个最接近原生态的生存环境,实现历史遗产的整体保护。

4.2动态保护原则

无形文化遗产许多都是活化石,静态保护只会使其日益萎缩,因此在保护中应当允许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在发展中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保存其核心和精华,同时使其得到延续和发展。

4.3广泛参与原则

引导多种力量参与到非物质遗产保护中,尤其应当引导和发挥民间机构作用,激发民间文化、艺术、工艺的研究机构和行业组织在非物质遗产保护中的积极性,实现非物质遗产的动态保护。

5基于上述保护策略的无形文化保护方法

5.1研究区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

研究、挖掘地方无形文化,了解区域整体文化特征,确定价值比较尺度,并通过对地方无形文化挖掘和整理,确定遗产保护的内容和主要对象。

5.2调查无形文化遗产的保存状况

了解和确定上述有价值无形文化遗产的现存状况,包括面临的主要威胁、延续性等,以此确定保护等级、方式和时序。

5.3研究无形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状况

包括无形文化遗产需要的空间载体类型、两者的紧密程度、物质空间的保存状况等,确定无形文化遗产和物质空间的可行结合方式。

5.4综合分析利弊,选择事宜的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大致包括:保护历史环境、加强研究力量、资助社会机构、培养传承人、建立规章制度、创造展示空间、修葺现有空间载体等等。

基于上述策略的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案例――以绩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例

5.4.1绩溪基本情况

绩溪古为歙县属地,为古徽州“一府六县”之一,是孕育徽州地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徽州和安徽之源⑤。绩溪拥有数量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座集传统风貌、历史文化于一身的皖南古城,现在为部级历史文化名城。

5.4.2徽文化情况简介

徽文化是以历史上的古徽州府为核心,经由徽州商帮和徽州士人向外传播和辐射,进而影响其他地域文化进程的一种区域性历史文化。徽文化内涵十分丰富,徽州人在文化领域里多方建树,徽文化在商帮、宗族、理学、医学、画派、文书契约、朴学、版画、篆刻、戏曲、教育、刻书、科技、建筑、三雕、村落及民俗、方言、民间工艺和全国菜系之一的徽菜等多个领域创造了丰硕的文化成果等。今天,在古徽州“一府六县”范围了仍旧保留下了大量的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

5.4.3绩溪无形文化遗产的特色

绩溪的无形文化遗存基本涵盖了上述所有类型,根据对徽州历史文化的研究和比较分析,我们认为绩溪的无形文化中名人文化、传统工艺、传统民俗和绩溪徽菜方面具有特色和突出价值。

名人文化:自古以来,“大江之东,以郡名者十,而士之慕学,新安为最;新安以县名者六,而邑小士多,绩溪为最”(《江南通志》)。代表人物有:越国公汪华,抗金名将胡舜陟,抗倭名臣胡宗宪,清代徽墨大师胡天注、胡余德、汪近圣,红顶商人胡雪岩,著名学者胡适,湖畔诗人汪静之等等。

传统工艺:绩溪作为徽州文化重要发祥地之一,在徽州工艺的发展和形成中起到过很重要作用,产自绩溪的澄心堂纸、瓷器、徽墨、三雕或在徽州工艺史中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代表徽州工艺的最高水平。

传统民俗:绩溪至今仍旧保存着大量的鲜活民俗,其中徽戏在民间繁衍延续不断,,其他仍有保留的民俗还包括祭祖大典、庙会、秋千台阁为代表的传统庆典活动,以及以绩溪徽剧、舞狯、舞龙灯、马灯舞、拍寒山为代表的传统民间曲艺等。

绩溪徽菜:徽菜发源于徽州绩溪,徽菜起源与绩溪的民俗活动“赛琼碗”⑥密切相关,代表作有岭南“十碗八”,岭北“一品锅”等,几百年来,绩溪的徽厨与徽商一起走出大山,成功地打造了徽菜品牌,使徽馆名震大江南北, 2005年,中国烹饪协会授予绩溪“中国徽菜之乡”称号。

5.4.4绩溪无形文化遗产的保存现状

根据现状调研统计,上述代表性无形文化遗产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名人文化:绩溪具有一定历史影响力的名人逾百人之多,目前仅有胡雪岩、胡开文、胡适三个专门纪念馆和一个综合性名人档案馆,其中,名人档案馆是附属县档案馆中,规模很小,仅仅收集档案文件。此外,大部分名人故居空闲或被非法占用。总体来说是其状况是数量不够,缺乏陈列和宣传的物质空间载体。

传统工艺:澄心堂纸遗址和瓷器窑址环境有待整治,需要博物馆或者展览馆展示发掘成果;徽墨,现有上庄胡开文纪念馆一座、上庄墨厂和华阳墨厂两座,但展品内容有限、徽墨产品比较单一,其制作工艺的展示有待开发;徽州三雕的传承乏力,与市场结合度不够,缺乏一个集中展示制作工艺和产品的空间。

传统民俗:境况堪忧,其中各种庙会已经在全县内禁绝;祭祖大典、舞狯、秋千台阁、舞龙灯、马灯舞、拍寒山等在部分地区还有所保留,但活动举办的数量和频率逐步减少;徽剧方面还保留着伏岭业余徽剧团。总体来讲,文化生态环境受到现代文化和外来文化的侵蚀是徽州民俗面临的最主要的威胁,此外传统空间载体的消亡也是加速其衰退的重要因素。

绩溪徽菜:作为重要的徽菜原材料基地和徽厨培养基地,徽菜材料和徽厨向外输出处于无序状态,水平良莠不齐;绩溪传统赛琼碗等活动具有很大社会影响力,应当得到恢复;徽菜的餐饮文化氛围不高,简单采用现代建筑和装饰,缺乏徽州地方特色和品味。

5.4.5绩溪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绩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制定以下措施:

名人文化:

①保护历史文化名人的故居、故地和纪念物等物质遗产,收集和整理与名人相关的书信、族谱、照片等文书档案;在古城内选择古宅改造为绩溪名人博物馆,作为综合展示和研究场;修缮现存的名人故居或故址,作为专项展示场所。

②资助民间组织绩溪徽学会,由其负责名人思想研究工作及名人博物馆日常管理和运作,提供资助和召开名人研讨会的方式加强对名人文化的发掘和名人思想的研究,发挥名人效应。

传统工艺:

①对已经失传的传统工艺,首先加强工艺遗址的保护,使记载工艺历史信息的载体得到完整留存,结合资料研究,挖掘和整理传统制造工艺。具体包括:保护澄心堂纸古遗址,整治遗址环境,恢复兴建传统手工制纸作坊;保护徽州瓷器古窑址和周边环境,重点规划展示湖里遗址,选择一栋湖里村古民居改造为瓷器博物馆;

②对至今仍有传承的工艺,应当加强对工艺的科学记录,同时加强对新工匠的培训保证传统的传承,还应当引导和鼓励传统工艺与市场经营行为的结合,增强传统工艺的生命力。具体包括:对徽墨,构建上庄徽墨展示基地,扩充胡开文故居及其纪念馆和改造上庄镇办墨厂展示徽墨制造工艺;对徽州三雕工艺,灵活采用原址保护和异地保护的方式保护三雕遗存,在县城三雕博物馆傍利用现有建筑改造民间工艺制作展示街,作为三雕工艺的集中传承、展示之地。

传统民俗:

①与物质遗产保护相结合,正确保护和恢复这些传统民俗的活动空间,包括祠堂、寺庙、戏台等,延续祭祖大典、庙会等传统民俗的活动空间。具体包括:规划龙川胡氏宗祠、湖里周氏宗祠作为宗祠文化展示场所;保护传统公共空间,引导恢复祭祖大典、庙会、秋千台阁等活动。

②结合历史建筑保护,以多种投入形式适当建立专项民俗保护和展示场所;通过对传统曲艺人才培养和日常演出的资助使传统曲艺得以传承和延续,定期组织重大传统节庆,使传统节庆得到保护同时为传统曲艺和其他传统民俗营造活动氛围。具体包括:设立绩溪徽学会曲艺分会;选择改造历史建筑兴建绩溪曲艺博物馆;修复和整治湖村章氏祠堂、上庄古戏台作为展示活动场所;加强民间曲艺原生态保护,选择重点村落作为传承基地。

绩溪徽菜:

①结合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农业发展规划保护好徽菜的原材料的保护;建立徽菜馆和徽厨等级评定制度,保证正宗徽菜得到展示和推广。

②将旧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徽菜传承结合起来,实现餐饮文化氛围提高和旧城区复兴良性互动。具体包括:结合整治东大街环境,调整两侧用地功能,改造现代建筑和利用部分历史建筑,作为徽州饮食文化的集中展示区,并且在该区域内定期举办绩溪赛琼碗、徽菜美食节和徽厨比擂集中展示徽菜精粹。

其他无形文化遗产:

①文书古籍:规划宅坦作为古村落谱牒、古籍的展示基地;选择改造历史建筑作为档案馆新展示场所。

②历史地名:研究恢复已经更改的古城传统地名;新区道路命名中注意历史元素的运用。

③传统商业文化:规划古城内县剿丝厂搬迁后,规划为传统商业展示区。恢复百年老店章鼎泰、周益昌、泰来布店、太和烟店等老字号。

注释:

①文化场所为联合国网站上公约中文版的译法,其英文版对应单词为cultural spaces,也有翻译成为文化空间。

②中国的遗产管理体制属于多头管理,在名城保护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隶属于文化部门管理范畴,城市格局、历史街区、历史村落由隶属城市建设部门,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文物部门,影响了名城保护的效率和效力。

③宋俊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刍议.江西社会科学.2006(01),P33-37。

④贺学君.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与原则.民间文化论坛.2005(06),P73。

⑤徽之来源有多种说法,其中地理之说均源于此地。一为山水之名,因在绩溪县境内有徽岭与徽溪,故得名徽州;一为地方之名,因在绩溪县境内另有大徽村。康熙年间置安徽省,取名于“安庆”、“徽州”二府之名,故绩溪亦成为徽州、安徽地名之源。

⑥绩溪县胡家、西坑村等一带,农历正月十五至十八纪念汪华,举行祭神烹饪比赛,俗称"赛琼碗",每年一次的“赛琼碗”集中展示各家各户烹制色、香、味、形、意、饰俱佳供品,琼碗摆在神庙正殿案桌上,共24行,每行12只,该活动绵延数千年创造了丰富多样徽菜品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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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万曙.戏曲・民俗・徽文化论集[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

[4]贺学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的理论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5(02).

[5]刘魁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理论反思[J].民间文化论坛,2005(04).

[6]贺学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与原则[J].民间文化论坛,2005(06).

[7]陆林,凌善金,焦华富.徽州文化全书――徽州村落[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

[8]朱万曙.徽州文化全书――徽州戏曲[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

[9]朱永春.徽州文化全书――徽州建筑[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

[10]卞利.徽州文化全书――徽州民俗[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

[11]鲍义来.徽州文化全书――徽州工艺[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

文化遗产保护范文6

    这就提出了—个问题:保护文化遗产,首要者是保护其遗产依托的文化母体。人们当然不能奢求一部法律能够保护“文化”,在这个意义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大进步,却远不能对需要保护的“文化”负责,难以对遗产依托的文化母体进行保护。本文将从笔者参与世界银行《贵州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旅游》贷款项目,担负其项目的前期社会影响评估的工作入手,根据完成的《贵州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旅游贷款项目社会影响评估报告》,讨论如何将“文化保护”而非“遗产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从而减少和避免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物化”困境,防止陷入“越保护越破坏”的保护悖论。

    下面重新依据上述报告整理归纳出民族地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来自于人类发展的理念和文化母体保护的一系列基本理念,它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基本上没有得到体现,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基础。

    一、文化自由与文化多样性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文化自由为首要基础。并以此促进文化权利平等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文化自由的扩展是可行能力的扩展,自由是获得人权和人类发展的基本标识。今天,在一些尚没有失去自己文化的民族地区,那里的人民正在遭受着经济发展给他们带来的对他们文化和自由的剥夺。自由的发展观反对单纯经济增长的发展观,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A. Sen)在《以自由看待发展》(1999)中,反对狭隘的经济增长的发展观,他说:“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聚焦于人类自由的发展观与狭隘的发展观形成了鲜明对照。狭隘发展观的发展就是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或个人收入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等的观点。”森认为,以人为中心,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自由[1]。

    2004年的UNDP《人类发展报告》的主题,是“多样性世界中的文化自由”,文化自由是遗产的重要品质之一,而文化全球化破坏了文化自由和多样性,例如旅游消费将遗产制作成适应“他者”眼光的文化消费品,使得遗产非但得不到保护,反而更加剧了其死亡。在2004年UNDP的《人类发展报告》中,明确指出:“人类必须有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发表文化认同的自由。文化自由是一种人权,也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承认各群体,尤其是土著群体,各团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保护、保养和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坚持上述文化自由的根本原则,是一切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必要前提。贵州在民族文化上十分富有,呈现出文化多样性,被誉为“文化千岛”。其少数民族包括苗族、瑶族、侗族、壮族、水族、布依族等,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和手工技艺散落在贵州乡村中,保留着各种信仰、习俗、节庆、仪典、织绣等手工艺、酿酒等传统技艺、音乐歌舞、语言、文字、建筑、雕塑等。2005年,贵州省有44项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部级第一批重点保护名录,并确定了90项省级重点保护名录。然而,随着全球化、过度城市化和过度商业化,文化母体中的文化多样性及其文化创造和保护的能力正在面临危境。因此,必须坚持文化自由和文化多样性的原则,才能防止过度商业化的侵袭。

    二、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天赋权力和不可侵占原则

    民族文化遗产是当地人民几千年积累的财富。任何政府、企业和个人都无权从外部强行占有文化遗产;或不经过与当事人协商和同意就对文化遗产进行修改和拆建。民族文化遗产为群体或者个体的传承人的天赋财产,他们优先享有民族文化遗产的相关权益。

    文化遗产的英文是“culture heritage”,按照《英汉辞海》,遗产heritage有三个主要意思:(1)[法律]传给继承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2)遗产、传统,由祖先传下来或从祖先处获得的事物;(3)BIRTHRIGHT[2]。不难得知,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取的是第(2)义。有些国家如日本翻译成“文化财”,偏向第(1)义。然而,都忽略了非常重要的第(3)义:天赋权利。

    民族文化遗产为群体或者个体传承人的天赋财产,因而他们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天赋的权利。这种权利尤其体现在反对任何企业 、政府和个人从外部占有文化遗产,或者不经过协商就对文化遗产进行修改和拆建。对文化遗产的赋权,即对文化遗产赋予本来应有的权利,包括当地人民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控制权等,为的是使当地人民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他们自己资源和财富的真正主人。

    文化遗产的破坏,与其产权的缺失有关。就村寨文化遗产而言,就是要反对圈寨和圈村行为。如果当地人民没有真正成为文化遗产的主人,就会导致政府的包揽和企业的圈地与圈寨行为,以及强行的拆迁与商业化等行为的发生。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属于当地人民,还是人类文明的文化符号和资源。文化遗产不分疆界,属于世界,贡献世界。文化遗产因此需要共同的保护,遵循共同的保护原则。无论对任何国家和任何地域的人民,都对各国各民族的文化遗产负有保护的责任。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采取全球共同的联合行动。总体战略就是要促进全人类之间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因此,保护自然遗产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的资源、技术、资金、人才来进行保护和开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人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与人类发展相结合,特别重视改善文化遗产地的人民生活。文化遗产保护不是孤立的、消极的、静止的,而是应该与人类发展基础上的文化创造结合起来。

    人类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人类发展包括了一些基本的理念(参见张小军,2009):

    

    UNDP在2003年的“千年发展目标”中,有如下一段重要的话①:“‘千年发展目标’是衡量实现《联合国千年宣言》(2000年)所描绘前景的尺度,其根本的指导价值是自由、平等、团结、宽容、尊重自然以及共担责任。这些价值与人类发展概念中的人类福祉有很多共同之处。它们也反映了人权的根本动力。因此,‘千年发展目标’、人类发展以及人权三者享有共同的动力。”在上述人权实现的意义上,让人们生活的比较丰裕、健康和幸福,享受多样的文化自由,成为人类发展的基本关注。“千年发展目标”有一个重要的转变:联合国前三个“发展的十年”(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的主要目标是关注经济增长,与之不同,“千年发展目标”把人类福祉和减少贫困放在全球发展目标的中心位置。”

    贵州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人均GDP处于最后一位。全省3 950多万人口中有85%居住在农村,拥有5万多个自然村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 877元,在全国排名最末。在贵州的广大农村和少数民族集中地区,仍有相当数量的人口尚未脱贫。贵州省文化及自然遗产地保护和发展正是需要在人类发展的原则基础上,通过村寨、古镇、景区等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开展,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状况,增加当地社区和少数民族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方面的能力,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人类发展和乡村旅游三位一体的和谐共存。

    虽然世界各地、各国的自然状况,历史、文化和发展水平是不同的,但是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是共同的。可持续意味着文化遗产保护不是孤立的、消极的、静止的。

    社区是人类生存繁衍之地,是文化的母体,既属于创造她的祖先,也属于当下的村民,还属于她的子孙。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就是既尊重传统,又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还保护了后代权利的一种发展方式和发展能力。社区民众是社区自然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一方面天然地承担着传承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自然地享有着自然文化遗产所承载和衍生出的各种权利。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拓宽社区民众参与项目的范围,提高参与的能力,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赋予社区民众主导发展的权力,从而保障社区民众的利益,激发社区的内在动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使用以村寨为基础的方法来保证当地社区完全参与到对文化遗产的确定、优先排序、阐释和保护。应激发村民对传统遗产重要性和价值的认识,使其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减轻贫困的一种潜在方式。发挥当地社区居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主体性作用,使其对本民族文化建立起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鼓励年轻人继承和从事传统手工技艺,并参与到旅游开发的活动中。对于民族手工艺品等开发项目,应考虑市场获利的可能性和大规模商业化的风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买卖和适度商业化原则

    任何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则上都不允许进行买卖。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商品,其文化遗产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

    民族文化遗产的显化物态形式(而非文化遗产本身)可以适度商业化和市场化,但是必须在确保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且不被商业化和市场化破坏的前提下。

    区别文化遗产和遗产产品十分重要。前者是一种传承下来的文化,后者是一种文化的产品。《专利法》可以保护文化遗产,在特殊情况下被给予专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享受专利保护,但是不应进行买卖。《专利法》和《商标法》也可以保护遗产的产品及其注册商标。遗产产品可以进行买卖。

    任何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造纸、酿酒等工艺,舞蹈和民族歌曲和音乐,纺织、印染和刺绣等技艺,凡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均不允许进行定价买卖。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不是商品,只有其具体的物态才可以作为商品。文化遗产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例如茅台的酿造工艺、刺绣工艺作为非遗不可买卖,见表2。

    

    凡可以进行买卖的遗产,都不再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例如茅台酒的酿造工艺一旦可以出售给他人甚至其专利出售到国外,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便丧失了。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既没有禁止对文化遗产的买卖,也没有允许遗产产品的商业化。而是使用了十分模糊的条款: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上述的核心是“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这里,“项目开发 ”“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究竟是什么界定?可能需要等待该法律的实施细则,但是这种模糊性对文化遗产保护却是致命的,因为这意味着茅台酒的酿造工艺可以视为“文物”进行买卖。前文已述,一旦被买卖,茅台酒的文化遗产性质就丧失了。

    过度商业化的冲击已经造成了对民族文化的严重破坏。民族文化是当地人民在长期与环境相适应和生存的文化生态协调下产生和积累的一套文化编码,并且形成了包括歌舞、仪式、编制、刺绣、酿造、银器、造纸等手工艺,以及建筑的一系列民族文化,其中大部分已经成为物质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文化的冲击严重破坏了原有的文化生态,让朴实的人们“一切向钱看”,使得上述文化的存在基础已经变得十分薄弱。过度商业化表现在:过度开发少数民族自然资源与文化资源,建造不适合当地文化的景观和设施、不注意进行知识产权与文化保护的培训引导,使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方式受到过度的商业化影响,或者形成了商业化导向心理。

    过度商业化导致村民丧失参与积极性。主要表现为商业资本的强力进入剥夺了农民的话语权以及他们参与自己文化发展的权力,并使得宝贵的文化资源成为少数有钱人和有权人的获利空间,最终导致村民丧失了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随着商业化和市场化的冲击,民族文化的破坏表现在:破坏少数民族社区的自然环境、建筑、艺术、文学、民间组织、生产方式、亲属关系等;破坏社区文化制度;不尊重少数民族的思维方式;在未征得原住民意见的情况下进行搬迁工程,或者重建设施。其中涉及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最主要的表现之一是企业和政府的“圈地”“圈寨”行为。“圈地”“圈寨”行为主要表现为借旅游和发展为名,圈占村寨的土地或者经营权,一些公司和政府旅游部门还建设寨门,控制进村道路,收取门票。村落完全成为一个经营的场所。有的公司甚至不让农民经营,控制几十年的经营权,引起农民的不满。

    国际、国内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文化,特别是民族传统文化在面对现代旅游业和现代社会时非常脆弱。随着旅游者的涌入,稍有不甚,就会造成传统文化的庸俗商品化,就会使地方传统知识和生活体系全面瓦解。这种开发也许短期内我们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却难以保障,绿色GDP增长也就无法实现。因此,如何在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中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加快民族地区文化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五、结语

    本文依据《社会影响评估报告》中提出首次提出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得到世界银行的充分肯定。这些原则的基础,是天赋与人伦,而非法理,然它们却是法理的合法性依据和基础。一部缺乏法理合法性基础的法律一定是蹩脚的和难以实施的。反之,以法律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中天赋与人化的合法性,促进首先是文化、继而是遗产的保护,才是立法的依据和真正的理由。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唯一“有文化”的条款是总则中的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人类特别是中国这片土地上几千年积累下来的丰厚非物质文化遗产,难道仅仅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联系?难道它们不是世界文化种的瑰宝?难道它们不属于当地人民?不具有天赋的权利?它们难道与人类发展无关?法律为什么如此缺少文化?为什么不保护这些文化母体和遗产少受过度商业化的冲击?

    法律的难处是所有法律对象都需要清除的界定。另一困境是法律很难把一种文化现象作为财产来看待,赋予其财产的属性——也因此有了文化遗产的概念。诚然,文化现象通常是难以界定和清除划界的;并且要把文化形态从现有西方产权体系及私有产权体系的角度来界定,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财产”的界定只适用于具体的产品,不适用于文化遗产。文化保护的核心是传承,而不是财产传承。即使这些文化遗产的产品,在原生态的意义上也不是财产或者“产”,而是一种生活状态和技能,例如歌舞,并没有任何财产的含义和属性。苗族刺绣服装从母亲传给女儿,有继承但是没有买卖。且继承的含义也不是西方的财产继承,而是文化继承。此外,文化遗产的产权带有很强的文化公共性,无法从“私人财产”的经济定义来界定。“让法律有文化”,这是一种对法理的挑战。然而依照目前的法律形态,单靠法律并不能解决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层次问题。不能因为有了法律就可以对文化保护高枕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