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问题分析

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问题分析

[摘要]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科学实施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意义重大,因此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引起了广泛的重视,本文则是在此背景下所提出。在论述中,本文首先分析了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重要性,然后从不同的层面分析了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之后针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合法权益;权属纠纷;问题

一、引言

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基础,该项工作的完善能够使农民对建设用地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为农民带来切切实实的利益,以此促进农村改革工作的稳定进行,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推进提供有力支撑,并为实施乡村振兴提供重要保障。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会涉及到多方面的工作,而当前该项工作的实施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查找并解决问题则显得非常重要。

二、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重要性

明确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重要性,可以使相关部门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树立起正确的工作理念,并为该项工作高质量推进打下基础。具体而言,该项工作的实施主要作用于如下几个层面:首先,随着该项工作的持续完善,能够增强广大农民的主人翁意识,为农民开展农业生产带来自信心,以此更好地促进农业生产,进而为新农村的稳定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实施乡村振兴提供重要保障。其次,在该项工作的影响下,有助于农村土地制度的逐步完善,使得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更加合理。而且能够使农村建设用地的交易进一步规范,广大农民在建设用地的转让或其他商业型运用中能够获得理想的收益,在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下还能够充分突显土地的实际价值。再次,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完善,能够使农村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减少农村中长期存在的矛盾,以此促进和谐农村环境的建设。最后,从宏观层面来看,该项工作的完善能够使我国的土地资源得到科学的保护和利用。

三、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问题

(一)农村建设用地产权登记主体的界定有待清晰

农村建设用地产权登记主体的界定不明确,会直接关系到该项工作的推进。首先,在农村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中,根据《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农村建设用地所有权的主体应该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在当前的现实社会环境中,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具有农村建设使用权的主体则应该成为“村民集体”,然而在我国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村民集体”做出明确界定,进而导致农村建设用地所有权的主体不够明确,进而影响到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其次,针对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相关规定指出,除了宅基地之外的镇办、村办企业等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根据合法手续可以明确使用权主体,但是针对宅基地面积超出的部分,我国当前并没有确权登记。

(二)农村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

农村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的问题首先表现为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上没有太多的自主权,农民无法以所有权主体的身份根据自身意志决定建设用地的实际用途,很多情况下,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仅仅体现在农业方面,即使使用建设用地翻修宅基地,也会受到多方面的约束。其次,这一问题表现为农民无法通过充分行使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来获取理想的收益。新农村建设活动虽然在很多地区持续推进,但是在一些地区,上述活动并不能使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因为在一些地区的新农村建设中会涉及到拆迁,但是相较于城市地区而言,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价值较低,虽然会进行拆迁赔偿,但是由于地价不同,农村居民无法像城市居民那样因拆迁而获得新住房,反而需要额外增加花费才能够实现获取新住房的目的。最后,农村集体虽然具有农村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但是并没有农村建设用地的处分权,针对农村建设用地的处分权,事实上掌握在政府的手中,通常情况下,上级政府会通过向乡镇政府下达指示,然后按照政府意愿来控制农村建设用地的流向,对于农村集体而言,农村建设用地的处分权有名无实。

(三)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地籍调查问题

针对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地籍调查,部分村干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安排农民进行简单的按手印、签字等,导致出现留守农民个人宅基地面积、权属核对不准确问题。而且,由于很多农村居民外出务工或在外地定居,会出现很多户籍人员不在当地,因此部分人员并没有进行登记,进而给地籍调查带来阻碍。在一些农村地区,会因为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拒绝包括非争议宗地权属的确认和签字,进而使调查工作陷入被动。在调查过程中,还会因宅基地争议而受到阻碍。一些农村的宅基地面积会明显超出法定面积,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农户宅基地的布局并不合理。比如,某一户的宅基地的实际面积较小,而相邻农户宅基地的实际面积较大,从而引发宅基地的争议,进而对地籍调查造成负面影响。权属界线确定问题也会对地籍调查形成阻碍。在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持续推进中,一些农村地区的重要标的物消失,但是相应的动态跟踪资料较少,因此无法确定实际界址点,一些地区因土地征收或土地置换致使土地权属界线出现变化,进而对调查工作造成阻碍。

(四)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的档案管理问题

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的档案管理问题首先表现为档案信息材料搜集不够全面。在确权登记中,会涉及到大量的签字材料,但是在上述材料的搜集中,经常会出现代签的情况,进而为土地争议问题留下隐患。其次这一问题表现为档案整理人员责任意识缺乏。部分档案整理人员的执行整理标准不严格,在资料分类过程中缺乏科学的依据,进而影响到档案信息的使用价值。

四、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应对

(一)农村建设用地产权登记主体的界定

针对农村建设用地产权登记主体的界定,首先,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村民集体”做出清晰界定,以此明确农村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支撑。其次,在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定中,应该重点包含以下几项内容:第一,农村本村居民、已经获取房屋继承权的非本地居民、通过合法途径在当地获取宅基地的非农业居民等,只要对农村宅基地获得了合法使用权,便可以登记发证。第二,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大量的农村人口已经流入城市,其中很大一部分已经在城市落户,农村留下的大量房屋已经在外部环境的作用下不再具备居住条件,致使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数量持续增加。针对上述情况,针对不存在建筑物的宅基地应该不予确权登记,在新房屋建立后再重新申请,对于缺少权属来源证明符合相关政策的宅基地,凡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建设规划的,应该按照“兼顾历史和现实、稳妥处理”原则,予以确权登记。最后,在很多农村地区会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虽然不予登记,但是为了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则可以通过政府补偿基础上的村集体收回形式予以实施。

(二)农村建设用地权能的完善

为了有效应对农村建设用地权能问题,首先可以探索建立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转让和抵押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完善,促使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逐步融入到经济市场中,进而为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提供制度和经济的保障。只要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符合这一制度要求,则能够予以登记,如果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不符合上述制度要求或市场交易原则,则不予登记确认。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建设用地的收益管理。在具体的实施中,可以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专门的交易管理机构,建立起统一的交易平台,针对农村建设用地的出租、买卖等各项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而针对上述交易所产生的收益,则可以设立县、镇、村三级账户,并按特定的比例分配收益资金。再次,在新农村建设中,各类项目建设中如果涉及农村建设用地的调整,则需要获取村民的确认,并实施有偿供地。最后,针对农村建设用地的征收,要充分考虑农民集体的利益,面对同地不同价的情况,要适当增加农民的补偿额度。

(三)完善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地籍调查工作

为了有效应对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地籍调查中遇到的问题,首先要广泛发动农民群众,在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中,要通过必要的宣传,使广大农民认识到该项工作关系到其切身利益,促使农村建设用地权利人能够主动参与到相应的登记工作中。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其中,针对外出务工或在外地定居的居民要通过多种渠道建立联系,确保每一名村民都能够了解该项工作,而针对农村居民存在的疑惑,政府相关部门人员要做出耐心解释。其次,在地籍调查中,要对地籍管理资料进行充分利用。登记部门在长期的工作中会针对土地调查建立起比较全面的资料库,因此在农村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中可以在登记部门的帮助下对上述资料进行充分利用。根据提供的资料,对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结果不能满足登记发证要求的,则需要对界址点进行重新测量和标定,还要结合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界址点。最后,可以实施跟班作业制。在具体的实施中,专业测绘组在作业过程中,乡镇分管领导要参与管理,并在现场负责协调和调度,在分管领导的跟班中,还要做好农户的沟通,减少矛盾的出现。在一些农村的调查中,可以由村支书或村主任进行跟班,其作用是帮助作业人员划清界址、熟悉地形,协助其指定测绘路线,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

(四)完善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的档案管理

针对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可以在县级政府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配设专门的档案室,并对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在机构建设的基础上,要围绕档案管理制定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在制度中要明确档案管理内容,如档案信息搜集、整理、上传、调用等,然后针对每项工作的开展规定相应的流程,比如在档案信息的调用中需要经历获取权限、身份验证、签字、使用等环节。经过上述一系列工作的完善,借助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指引,促使其按照规定严格完善每一环节的工作,以此不断突显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成效。在档案管理制度中,还需要注重责任制的设立,这是对工作者进行行为约束的重要措施。在这一制度的要求下,明确每一岗位人员的责任,使其认清自己的工作范围,然后按要求开展各环节工作,一旦发现工作漏洞,则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以此产生警醒。另外,还要构建信息化管理体系,借助信息科技对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形成的巨量信息实现高效处理。还要建立相对完善的档案数据库系统,以构建数据库的形式更好地突显档案信息的储存功能。在该项功能的完善过程中,管理员需要做好档案信息的搜集工作,还要按照特定的依据对档案数据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以此提升档案管理的实际效果。

五、结语

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相关管理部门要对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积极查找该项工作开展中面临的障碍因素,并从不同的层面入手予以应对,从而为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伦高才 单位: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