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体系范例6篇

自然保护体系

自然保护体系范文1

一、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我国在1956年建立广东鼎湖山第一个自然保护区,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建立2588个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到14944万平方米。笔者以“中国知网”为文献来源,以1956-2014位时间界限,以“自然保护区”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307763篇文献,仔细分析,这些文献主要是从整体上对我国自然保护的发展的现状、但是,对河南省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发展却鲜有提及。

二、河南省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历程

河南省位于中国中东部、黄河中下游,全省总面积16.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1.73%,全省现有林业用地7053.03万亩,森林覆盖率17.32%,林木覆盖率23.77%,湿地面积1663万亩,占全省总面积的6.6%,全省动植物资源丰富,森林公园达94处,已知陆生脊椎野生动物520种、占全国总数的23.9%,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0种,自然资源种类繁多,内容丰富,为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河南省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起步晚,但是发展迅速,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即初始阶段(1980-1990年)、发展阶段(1991-2005年)、稳定发展阶段(2006年至今)。

第一阶段是1980年至1990年,在这一阶段河南省的自然保护区事业“无中生有”,共建立自然保护区12个,总面积达197932公顷,占全省面积的1.185%。1980年4月,河南省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内乡宝天曼自然保护区(面积5412.5公顷,主要保护过渡带森林系统和珍稀动植物),标志着河南省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开始。1982年6月,河南省建立了桐柏太白顶自然保护区(4929公顷,主要保护水源涵养林和珍稀动物)、商城金刚台自然保护区(2972公顷,主要保护过渡带森林生态系统和珍稀动植物)、小秦岭自然保护区(15160公顷,主要保护暖温带森林生态系统和珍稀动植物)、河南伏牛山自然保护区(56024公顷,主要保护过渡带森林生态系统)、鸡公山自然保护区(2917公顷,主要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和野生动物)、罗山董寨鸟类自然保护区(46800公顷,主要保护珍稀鸟类及其栖息地)、连康山自然保护区(10580公顷,主要保护常绿阔叶与落叶阔叶混交林)和河南焦作太行山猕猴自然保护区(56600公顷,主要保护猕猴、金钱豹等野生动物和森林生态系统)。

第二阶段是2006年至今,在这一时期,河南省的自然保护区事业处于稳定发展时期,并更加注重开发和保护共举,总体规划也更加完善,发展前途无量。2007年11月,白龟山自然保护区(6600公顷,主要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野生动物)、濮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3300公顷,主要保护湿地系统和珍稀濒危鸟类等野生动植物)和固始县淮河湿地自然保护区(4387.78公顷,主要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建立。

三、河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通过实地走访和资料搜集,我们发现从1980年河南省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至今,河南省的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迅速,自然保护区的数量上快速增加。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自然保护区数量少,截至到2012年底,河南省共建立的34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624404.38公顷,约占全省面积的3.739%,相比之下,总体规模还不如山东省,而且远低于我国整体自然保护区发展水平和世界平均水平,此外,自然保护区发展水平低、管理混乱,执法力度不够,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科研成果少,公众对自然保护区不了解,参与度不高等。面对河南省自然保护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地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这是自然保护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要把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教育纳入国家的全民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文艺等各种宣传媒体,发挥民众组织、环保组织的作用,努力提高全社会对保护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认识,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

四、结语

自然保护体系范文2

关键词:中国国家公园;美国国家公园;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0-0145-02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之一,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使得环境问题成为各个国家不可避免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许多国家开始建立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法律制度,国家公园的建设已经成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多样性的一种重要手段,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建立了国家公园,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在管理监督体制、规划与资金投入、法律制度制定方面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通过对美国国家公园法律制度的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一、美国国家公园与中国国家公园现状

(一)美国国家公园法律制度

美国是第一个提出国家公园的概念,其译为:National Park,主要是指自然保护区的一种形式,为保护生态系统而建立,与自然保护区和旅游景区相区别。最早是由美国艺术家乔治卡特林首次提出,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就是美国的黄石公园。

美国黄石公园遵循的三个原则: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美国在国家公园管理体系和立法体系方面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国家公园基本法、授权法、单行法和部门规章制度。关于美国国家公园的基本立法是1916年制定的《国家公园基本法》[1],该法律是美国国家公园立法体系中的最为基本的法规,其主要规定美国国家公园的主要职能。在授权法方面,第一部授权法是《黄石公园法》,而在单行法方面的立法是用来弥补美国国家公园其他法律的漏洞,使得国家公园更为有效的管理和发展。

(二)中国国家公园法律体系现状

我国国家公园发展起步较晚,建设与发展仍处于一种迷茫和混沌的状态。众所周知的第一个中国大陆的国家公园是普达措国家公园,然而这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成立的国家公园。在2008年云南省政府工作报告和2008年2月云南省政府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会议以及后出台的《关于加强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若干意见》都明确提出,云南省要积极探索建设国际公园保护模式[2]。为此,中国国家林业局要求云南省以具备条件的自然保护区为根本,以科学发展观为依托,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在保护好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的基础上,全面地发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功能,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园,并且批准云南为国家公园建设试点省。由于普达措国家公园是地方立法机关成立的,并不视为官方认定,至此,我国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旅游局正式宣布建设中国第一个国家公园试点单位――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总体来讲,我国国家公园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因为管理权不明确,经营模式过于利益化。

二、美国国家公园与中国国家公园法律制度比较

(一)立法目的不同

美国国家公园法律立法都是以联邦法律为基础,关于国家公园建立的决策以及后期发展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的。其国家公园管理部门大都是依法保护国家公园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并不受法律限制的开发权利。美国国家公园法律体系会根据每一个国家公园不同的发展以及变化而设立,使得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充分得到保护[3]。美国国家公园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更好地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也为后代的利益考虑,这是我们值得学习的。

而我国国家公园没有专门的立法,我国现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的调整包括了国家公园的相关规定,但国家公园的建立目的和管理制度以及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的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有必要对现行的自然保护区立法进行有效梳理与补充。

(二)法律体制不同

美国对于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公园的保护都建立在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上,分门别类,以联邦法为基础,到授权法、单行法和部门法,条例清晰,保证了美国国家公园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在一定范围内保证了各个美国国家公园之间法律制度互不冲突,即便遇到了相冲突的情况下,也可采用相关原则,由法院根据立法的目的、国家公园管理局对法律的解释等对其做出判决。美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实践性以及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这是我国要借鉴的地方。

我国国家公园法律制度主要是通过《自然保护区条例》对国家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和建设,我国现存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在调整的客体中已经包含现存在的国家公园,说明我国国家公园的管理模式是以我国自然保护区为基础的[4]。《自然保护区条例》就是作为关于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基本立法,是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基本法律,在自然保护区立法体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其属于行政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对于其他相关法律的发挥没有起到统领作用,在发生冲突时不能起到协调作用。而其他法律法规,例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这些法律并不是针对自然保护区的,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也带来很大困难,使得自然保护区的整体法律体系的层次比美国低了很多。由于我国自然保护区并没有统一的国家立法,目前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法律都是各个部门分别立法,有些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的问题上,内容交叉,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没有进行统一的法律规范,法规之间相互冲突,使得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的法律体系陷入一种困境,所以需要具体的协调机制。

三、对我国国家公园法律制度的建议及启示

(一)确立符合我国国家公园的理念和立法目的

美国国家公园法律体系建立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环境,在此基础上同时也要保证子孙后代不受影响以及提供给现代人欣赏的资源,这个目的与我国一直坚持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相呼应。因此,完善我国国家公园的立法首先就要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在目的上要体现出自然保护区的多种目标和价值,既要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物多样性,保证国家生态平衡,还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在这种指导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立法中也要表现出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构成其威胁[5]。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在实现生态环境建设和实现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维持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应当体现这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

(二)对现有的自然保护区立法漏洞的补充

目前,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建设和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我国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包括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种种类,这样不仅强调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对于科研、教育等多种类别的建设和保护区,同时也是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相呼应,这给现实中法律适用也带来了难题,因此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漏洞补充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关于国家公园的相关规定,不管是风景名胜区还是自然保护区,二者都与美国国家公园建立理念都不相同,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国家公园并没有完全纳入《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调整范围,也没有在《风景名胜区条例》所体现,这给国家公园在实践过程中带来了法律困惑。因此,只有进一步调整现行《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才能进行适当的解释,才能满足调整国家公园法律适用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需要通过我国专业的学者对于我国国家公园的建立理念以及有益性进一步的解释,才能推动我国国家公园法律法规的制定。

(三)公众参与机制的制定

美国国家公园法律体系中关于公众参与机制的规定在世界上属于排在前列的,而我国正需要学习这种公众参与机制。虽然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中也有关于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例如在《环境保护法》中相关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我国对于此类的规定都过于抽象,没有具体的实施规定和条件,在实践的过程中很难发挥作用[6],所以关于公众参与机制写入《自然保护区法》是很有必要的,而这方面我国还需借鉴美国国家公园法律制度建立的经验。就我国自然保护区来说,想要真正地管理和发展自然保护区,只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还要发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参与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中来。公众参与最主要的是生活在自然保护区周围的居民,其依赖于自然资源生活,对当地的自然资源了解得很透彻,有了他们的参与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更为有利。而如今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法律并没有将周围居民放置于一个有利的地位,而是形成一种孤立的状态,缺乏积极性,从而使自然资源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的发展。所以,协调自然保护区与当地居民的关系,通过相关立法使得当地居民参与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当中来是重要的条件之一[7]。由此可见,公众参与机制在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当中是占有重要的地位的,而公众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国家在制定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时,应具体规定相关公众参与制度,这样不仅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也可以使公民有意识的去保护生态环境,使得法律工作更为有效地展开,从而社会与生态环境和谐相处。

四、启示

我国国家公园在现实中已经开始建设和发展,但都多是有地方政法管理,国家并没有出台具体的国家基本法规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建设,所以我国现在主要是制定一部关于国家公园的基本法以及完善在自然保护区立法。在吸取和借鉴美国国家公园立法方面,我国应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确立国家公园建立的目的、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为我国国家公园立法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余俊,解小冬.从美国国家公园制度看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目的定位[J].生态经济,2011(3).

[2]韩文红.余艳红,云南省国家公园建设问题探究[J].林业调查规划,2009(8).

[3]丰婷.国家公园管理模式比较―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例[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1.

[4]杨锐.美国国家公园的立法和执法[J].中国园林,2003(5).

[5]马燕.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法制经纬,2006(11).

自然保护体系范文3

摘要:通过对景德镇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调查,客观分析影响和制约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根本性问题,积极探讨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建设景德镇存在的问题对策探讨

自然保护区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和管理好自然保护区,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过去人为因素的影响,自然保护区不同程度的遭受破坏,导致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逐渐衰减,为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与建设,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笔者通过对景德镇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调查,客观分析了影响和制约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根本性问题,积极探讨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对策。Www.133229.coM

1·景德镇自然保护区基本概况

景德镇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9个,总面积53614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0.21%。其中,森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1个,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6个,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1个,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保护区1个;自然保护小区402个。具体分布情况:

⑴省级瑶里自然保护区,面积3627公顷;保护对象:金钱豹、云豹、黑麂、白颈长尾雉、红豆杉、人文景观;保护范围:瑶里。

⑵省级黑麂自然保护区,面积17356公顷,保护对象:黑麂,范围:峙滩、蛟潭、庄湾、王港、湘湖。

⑶县级青龙尖云豹自然保护区,面积7997公顷,保护对象:云豹、黑麂、猕猴、穿山甲等,保护范围:王港、湘湖、寿安。

⑷县级黄牛信黑熊自然保护区,面积5334公顷,保护对象:云豹、黑麂、猕猴等,保护范围:兴田、金竹山、瑶里、鹅湖。

⑸县级大岭培白颈长尾雉自然保护区,面积5279公顷,保护对象:白颈长尾雉,保护范围:峙滩、储田、江村、勒功。

⑹县级茶宝山猕猴自然保护区,面积2533公顷,保护对象:猕猴、短尾猴、穿山甲、虎纹蛙等,保护范围:西湖。

⑺县级八字脑金钱豹自然保护区,面级5784公顷,保护对象:金钱豹、黑麂、猕猴、大鲵、穿山甲等,保护范围:蛟潭镇与黄坛乡交界处。

⑻市级乐平共库自然保护区,面积5704公顷,保护对象:枫栲樟等天然阔叶树,保护范围:洪岩、涌山。

(9)还有新建的浮梁县昌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面积11208公顷,保护对象: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及水源涵养。保护范围:兴田、峙滩、蛟潭、浮梁镇。

景德镇自然保护区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推动下,自然保护区事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一是建设速度加快,基本形成了类型齐全、分布广泛、具有典型性和一定影响力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二是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也逐步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三是自然保护区建设正逐步从重建设数量向重建设质量上转变,从力求发展速度向追求更高生态与社会效益方向转变,从抢救性建区向与提高保护区质量并重转变。同时,也发现一些影响和制约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中根本性问题。

2·自然保护区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2·1对自然保护区建设认知程度不高

有些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短期行为严重,缺乏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和决心,把保护与发展对立起来,存在建立自然保护区会阻碍地方经济发展的误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存在畏难和消极抵触情绪。有的地方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仅停留在文本上,缺乏具体行动。

2·2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宣传力度不够

自然保护区建设是一项新兴事业,公众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价值和重要性还普遍缺乏认识。加上相关政府和部门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又滞后于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形势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还尚未在公众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约束力,导致社会对自然保护区保护的重要性还没有足够的认识,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现象屡禁不止,原有的森林、野生动物栖息地遭到破坏,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大大减少,生物多样性不能显现,自然保护区功能和效益不断下降,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面临严重威胁。

2·3对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资金严重不足是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该市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属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没有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也尚未列入国家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生态恢复示范工程规划,从而导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资金缺口很大,在自然保护区调查、保护区基础建设、恢复治理、自然保护区监测、自然保护区研究、人员培训、执法手段与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缺乏专门的资金支持。

2·4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体制滞后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部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而现实的情况并非如此,较为普遍的管理体制是业务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行政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实行业务与行政分离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存在着职责不清、权利不明的弊病,特别是现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对地方经济的带动作用不大,还要在不宽裕的财政中“掏腰包”养保护区一班人,所以保护区就成了“包袱”,保护区工作也就得不到重视和支持。况且,自然保护区的业务管理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管理素质参差不齐,几十年的保护区发展史告诉我们,自然保护区的工作是以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业务工作为主,行政管理只是为了完成保护区历史使命的管理措施之一,但自然保护区现在尚无一套完整的、规范的管理体系,年初无计划,年终无总结,上级对下级无指令,下级对上级也不用汇报,干好干差一个样,全凭良心干活。

2·5对自然保护区研究技术力量薄弱

目前,多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不够健全,管理人员不足,业务素质不高,管护手段和基础设施普遍薄弱,缺乏现代管理技术和手段。由于自然保护区经济来源不稳、地域偏僻、工作生活条件差、社会地位不高,从事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面临的工作难度大而缺乏信心,科技人员因科研经费紧缺而无法开展工作,基层的工作人员工作条件差、待遇低,缺乏工作积极性。有能力的人大多设法离开保护区,新的“血液”又无法输入,管理队伍整体素质普遍较低。

3·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对策

3·1在思想认识上,要充分明确保护自然保护区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

人们的思想意识、观念态度和政府的重视程度是自然保护区保护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一些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和认识对自然保护区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目前,社会广大公众对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尚认识不足,自然保护区保护意识仍较为淡薄,尚未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因此,要高度重视,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的宣传自然保护区的功能、效益和巨大作用,宣传国家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大政方针和政策法规,宣传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科普知识,宣传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开展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有关活动。要在每年的“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和“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中,将自然保护区保护做为重要的宣传内容,以提高全民的自然保护区保护意识。

3·2在就地保护上,要强调建立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最有效途径之一

以创建部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为工作目标,进一步提升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将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实验区按照功能分区严格划分,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将申报创建部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作为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有效途径,对自然保护区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并在保证自然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管理的同时又能突出自然保护区生态和经济效益,促进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生态旅游协调发展。

3·3在体系建设上,要完善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建设

一是要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队伍建设。该市尚属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现有管理人员力量薄弱。要实现对该市自然保护区的全面保护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队伍迫在眉睫。二是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自然保护区保护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性强、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和行业,关系多方的利益,需要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严格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三是要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资源监测网络体系。加强部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工作,通过监测网络的运行,掌握各类自然保护区变化动态、发展趋势,定期提供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为上级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3·4在资源保护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自然保护区的非法行为

建立联合执法和执法监督的体制,大力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严格审批并监督实施自然保护区保护和资源利用项目。针对我市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存在的偷捕偷猎等非法行为,加大自然保护区保护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违纪案件,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严厉打击肆意侵占和非法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切实加强资源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乃至全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管理、监督和协调,维持自然保护区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良好秩序,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

3·5在项目建设上,要逐步推进自然保护区恢复项目和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设

自然保护区保护工程是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有力举措和重要保证,要在全面规划自然保护区保护、恢复、合理利用、生态旅游建设以及森林公园建设的基础上,对一些重要自然保护区恢复和保护项目进行重点保护建设。采取恢复森林植被、改造野生动物栖息地、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措施,逐步推进自然保护区恢复与治理工程。重点实施自然保护区巡护道路工程、监测站点建设、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境改善等重点工程。采用系统工程和综合治理的方法,确保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任务的落实和如期完成。通过自然保护区恢复和保护项目的实施,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效益得到充分发挥,实现自然保护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6在科学规划上,要立足实际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与发展规划体系

针对目前景德镇自然保护区生态现状,组织专业人员,在深入考察、多方听取意见、广泛征集资料的基础上,对《景德镇市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完善,全面完成该市《部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部级森林公园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评审及报批工作。对已经向上级部门编制申报的项目,要做好项目的争取和组织实施工作。

3·7在投资保障上,要坚持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引资建设的发展思路

自然保护区保护是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因而其投入也具有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要建立国家投入、地方投入、社会各方面群策群力的多层次、多渠道的自然保护区保护投入机制。政府投入应是自然保护区保护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地方政府财政要将自然保护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及上级部门对我市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支持,保证自然保护区保护项目的实施。同时,还要广泛地争取各方援助,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向自然保护区保护投资,规范地利用社会集资、个人捐助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建立全社会参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投入机制,为自然保护区保护提供有力的投资保障。

自然保护体系范文4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资源基本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日趋增多和复杂的环境生态问题,其处理方式和解决手段也需要是多方位、多层次的对策措施,在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时,“实践中各国认识到必须先确定一个统一的综合性政策目标,这种综合性的政策目标在整体上转变为国家意志时就是现在的所谓基本法。”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苏联、日本、美国、瑞士、罗马尼亚、凶牙利等国都制订了综合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我国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环境资源基本法,法学界多将与此类似的内容称为“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相关表述有:“我国1979年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该法对环境保护的所有新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法律系中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是适应环境要素的相关性、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保护对策的综合性而出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规定,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故在我国一般将《环境保护法》视为基本法范畴,但实际上作为基本法其一般只对该部门法的基本和重大问题作些原则性的规定,不是也不应该是具体的实施法,综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不难发现,由于历史的原因《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综合性目标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当多的具体法律措施,远远超出了作为基本法的内容界限,实际上基于此法制定的背景而更突显了污染防治法之浓厚色彩。

为此,作为一部完整的环境资源基本法,应将其中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删去,保留原有的原则性规定,并相应地增加立法宗旨,相关概念界定,环境资源法主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及有关机关对环境资源的管理体制;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等等,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际上有关国家的环境基本法的内容,我国《环境资源基本法》的体系应包括:1、立法宗旨: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环境与资源法的保护范围。包括环境要素、资源要素、生态要素、地区要素中的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自然和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的环境和自然生态的保护;3、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资源开发和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原则;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获利者付费原则;群众参与原则等;4、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保护许可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举报、监督制度、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制度等5、自然资源开发者开发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环境污染者治理污染的义务;6、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包括中央和地方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环境资源管理的权限划分,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权责,环境资源管理的监督;6、生态保护的特别规定;7、环境资源主体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和义务。8、涉外环境资源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参加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公约、条约和协定、与国际上环境资源保护国家和组织的合作,组织和参与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活动和交流;9、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二、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得环境化学、物理、生物等性质发生变异,从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破坏了生态平衡或者危害了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公害主要指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对人类生活环境的一种社会性危害。可以说环境法的产生主要归因于污染现象的出现,早在本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工厂与城市的公害事件就不断涌现,而突出的“公害事件”更是震惊了世界。1962年,美国科学家卡逊女士发表的《寂静的春天》则深深地提醒世人警惕过度使用农药的恶果。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而环境法的研究也正于此而愈发繁荣。

我国的环境污染状况更是严峻,考察我国97到99年的《环境状况公报》,同样可以发现我国环境污染的状况愈发严重。据《199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多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很大,污染程度仍处于相当高的水平,一些地区的环境质量仍在恶化,相当多的城市水、气、声、土壤环境污染仍较严重;中国主要河流有机污染普遍,面源污染日益突出,辽河、海河污染严重,准河水质较差,黄河水质不容乐观。1999年,全国工业和城市生活废水排放总量为401亿吨,比上年增加6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197亿吨,比上年减少4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204亿吨,比上年增加10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首次超过工业废水排放量;1999年我国近岸海域海水污染严重,近海环境状况总体较差,海洋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而大气环境污染仍然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少数特大城市属煤烟与汽车尾气污染并重类型;酸雨污染范围大体未变,污染程度居高不下,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占用大量土地,并对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产生二次污染。故污染及其他公害防治法将是我国环境治理的首要任务,而与此相关的污染及其他公害防治法将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

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是指调整在预防、治理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传统环境法的基本内容。当前,根据我国污染物存在的形态,我国污染可分为如下三个类型:(1)以液态形式存在的污染,包括湖泊、河流等淡水污染和海洋污染;(2)以固体形式存在的污染,包括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农药污染及有毒化学物品污染;(3)以气态形式或依气体为媒介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和光污染。(4)其它公害污染。相应地,调整这些污染及公害防治法的体系可以分为:液态污染防治法、固体污染防治法、气态污染防治法及公害防治法四个部分。

1、液态污染防治法

液态污染防治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包括基本的水污染防治法、江、河流域、湖泊的水污染防治法、生产过程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有水污染及防治的标准规定等。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暂行条例》;《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等。

2、固体污染防治法

固体污染防治法涉及固体污染物防治法,包括固体污染物防治管理体制,固体污染物监督管理,固体污染综合利用制度;工业固体污染物的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法;危险污染物防治法;固体污染物的污染控制标准法;禁止境外固体废物入境管理法等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的通知》、《生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十一种污染成分污染控制标准》、《有色金属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含氰污染物控制标准》、《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3、气态污染防治法

气态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对大气污染法的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的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防治法、废气排放标准法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包括:噪声防治的管理体制,防止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环境噪声的标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等,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试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

4、公害防治法

公害污染是指对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有三大类:化学物质、农药、放射性物质等。许多国家都对这三类物质的控制和防治进行立法。我国公害防治法包括: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管理法、农药管理法、放射性物质管理法、电磁辐射管理法等。例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防止含多录联苯电力装置加强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登记规定》、《农药登记审批办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试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电磁辐射环境办法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

三、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是指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为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等。也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从法律上来说,是指能够供人们生产或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目前一般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和其他生物资源(野生动植物)、海洋资源、草原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不管如何,都突出了自然资源的价值所在,但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窥探出人们更多地是从经济利益角度来认识自然资源。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大国,资源总量居世界前列,但我国又是一个人口泱泱大国,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正基于前期人们从经济利益考虑而造成自然资源状况恶化,主要表现为土地资源水土流失,沙漠化威胁严重,耕地锐减,农业分摊水量降低,城市严重缺水,森林覆盖率萎缩,草地退化,物种濒危面扩大,矿产、能源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明显,如何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成了刻不容缓的大事。目前,已有学者就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可行性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从自然资源角度、法律角度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必要性,认为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势在必行,并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现实条件、立法方案及框架方案等,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制定迫切性也正反映了自然资源法在环境法中的重要位置。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用、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由各种资源法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自然资源法保护对象即自然资源,其调整的是公民、法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改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针对的是现有的资源环境,贯穿于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改善的全过程之中。这些社会关系,则包括资源权属关系、资源流转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的自然资源均为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内在有机联系便使其构成统一的整体,首先,在存在形态上是相连的,森林、草原、矿藏、水都依附于土地之上或蕴藏于土地之下;其次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有着连锁性、结构性的变化效应,并形成各种资源的多种功能。自然资源的整体性,要求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不仅从个别资源的效益出发,还必须把自然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这种自然资源的整体性要求,必须要求一部自然资源母法来规范,协调相关的子法,使立法、执行、守法和司法各个环节达成一致,实现整体自然资源系统的高效运作,该母法正是目前学界探讨的轰轰列列的自然资源基本法。自然资源法的体系包括自然资源基本法和自然资源部门法两部分组成。

自然资源基本法应将宪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其中,将自然资源法中共性的规定进行规范。其中包括:自然资源法的立法宗旨: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及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法的原则:对自然资合理、适度开发的原则,源综合勘探、开发和利用原则,自然资源利用与营造相结合原则,自然资源保护原则;自然资源的保护范围;自然资源利用和开发主体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中的权利和义务;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自然资源的公众保护;自然资源的国际保护和合作开发;违反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责任等。

我国自然资源部门法的体系主要有:《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生物资源法》(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旅游资源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和规章等。

四、生态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我国目前生态环境状况恶化的趋势远没遏制住,主要表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荒漠化土地面积不断扩大,大面积的森林被砍伐,天然植被遭到破坏,大大降低其防风固沙、蓄水保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毁林开垦、陡坡种植、围湖造田等加重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面积逐年增加,而生物多样性也受到了严重破坏。这些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严重影响了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而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完善已成为时代的任务。

生态环境法是环境资源法体系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强调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全局保护,保持生态(包括物种)的多样性,达到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和兴起源自人们对生态学的认识之发展,生态学“为研究生物生存条件、生物及其群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其目的是指导人与生物圈(即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随着二战后国际生态科学蓬勃发展,至60年代,生态系统生态学成为生态学研究的前沿,(生态系统生态学是研究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动态与演替,以及人为影响与调控机理的生态学科),它的出现使生态学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发生了改观,生态系统生态学所强调的“整体性”是人类认识自然生态的系统的具有革命性的进步,对该学科的深入了解和学习,满足了社会在资源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下,保持生态系统平衡,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该学科与法学的结合,在时代的蕴育下,使得生态环境保护法应运而生。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出现充实了现代环境法的内容,“现代环境法是在环境科学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大量吸收了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这些都是传统的生态学和环境科学所不能企及的。”

生态环境保护法之所以必须得以提出和构建,盖系本世纪以来,人类生活的地球上,生态破坏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尽管科学和技术在过去的100年里获得了突发猛进的发展,却正是20世纪新技术的发展成为导致生态衰败的祸首,实际上,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态的衰败形成了强烈的对照,人类生活的两个世界-他所继承的生物圈和他所创造的技术圈-业已失去平衡。究其原因,唯“技术只重视处理分离部分的方法,即分解论方法,生态系统恰恰与技术不同,生态系统是不能也不应该被划分成可随意处置的几个部分的,生态系统的特性就在于它是一个整体,在于其各个部分之间都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处理方式之不同使得人们忽略了生态环境的正确处理方法,使生态环境保破坏愈演愈烈,而生态环境保护法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及内容,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称谓上,生态环境法与环境法并不对立,所谓生态环境法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因而生态环境法亦可简称为环境法。”这是对生态环境保护法最大化的解释,也即实际上为环境法,这个概念实际上跟俄罗斯法学界对“生态法”的界定相类似.

本文此处所指生态环境保护法系指调整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整体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以及特殊自然环过程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为生态环境保护法注重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生态学密切相关,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法里必然要体现和遵守相关的生态规律,如物物相关规律、环境承载能力有限规律、多样稳定规律、物质能量输入、输出动态平衡规律等等。它通常是在各个自然资源法规范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一个综合性法律部门,有时往往要通过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部门来实现,这些法律部门相互联系、有机配合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为生态环境法的重要内容,但生态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仍各不失其独立性,二者有质的区别。

生态环境建设要求防止土地资源的被破坏(因为生态环境的恶化多基于此)、水土得以保持,防治沙化、水资源污染的防治以及发展生态农业,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要考虑资源的承受能力,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确保有限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更要坚决杜绝掠夺性、破坏性经济营,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必须防止资源开发正在造成的生态破坏;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有效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以遏制生态环境破坏趋势。我国环境法学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我国开始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国务院在2000年12月21日发出通知,印发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结合前述我国学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我国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主要由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法组成。

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合作战略,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原则,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原则等。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内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度,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体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管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考核和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部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省级及地(市)级的生态功能区,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的保护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监督。

对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森林、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对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开展公共绿化和家庭绿化,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的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鼓励科技创新,加强生态科技经费的投入,推动生态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完善生态破坏的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处罚制度。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部门法包括:国土防治法、土地荒漠化防治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自然遗迹保护法、人文遗迹保护法和国家公园保护法、风景名胜区保护法、防洪减灾法,与自然资源相关的有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法、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法、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另外还有全局性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等。

五、涉外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的体系还应包括涉外环境资源法。因为目前环境问题已经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所谓国际环境问题,又称全球环境问题、地球环境问题或人类环境问题,是指超越一国国界的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是生态环境问题国际化的产物。

当前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耗损)、酸雨污染、生物多样性锐减、淡水短缺、森林破坏、荒漠化、海洋污染和破坏、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等。国际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1972年6月5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并导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设立,大大推动了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在1992年6月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重要文件,发出了建立起一种“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口号,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成为国际环境保护的新开端。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中重要的一员,必然是参与解决国际环境资源问题的主要力量,我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环境保护活动和有关公约的制订。1972年我国派代表团出席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我国发起并召开了“发展中国家发展与环境部长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等。我国在与他国共同处理国际环境资源问题、遵守国际条约、履行国际环境义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属我国涉外环境法调整的内容。因此,涉外环境资源法是指调整我国与他国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遵守国际环境条约、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国际合作与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二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三是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及有关国际性会议的协定等。

关于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这方面我国目前较薄弱,我国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仅在《宪法》中涉及涉外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法》中涉及的有关条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涉及的涉外环境保护条款,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涉外环境资源法,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在制订涉外环境资源法中,须贯彻我国对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包括经济全球化必须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尊重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的原则;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离不开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原则,处理环境问题应兼顾各国现实的实际利益和世界的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国际间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资源的原则等。

涉外环境法要充实的内容还需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相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应我国国情的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生态标志认证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检疫制度等环保市场准入制度。此外还需对我国一些陈旧环保制度和措施进行改革,取而代之国际先进的环境保护措施,如污染权交易制度、总量排污收费制度。这些都为涉外环境法制建设的“重头戏”。再者,入世后,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会导致更多的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又会面临发达国家要求我们多承担保护全球环境之责的更大压力,从而使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难度不断增加,加大了我国涉外环境法的执行难度。这些都需要涉外环境资源法加以研究解决。

二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据有关资料,至1999年5月,我国与美国、日本、朝鲜及各周边国家签订了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25项,包括环境保护的合作议定书、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环保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

三是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及有关国际性会议的协定。据统计至1999年5月,我国已经参加了一系列有关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条约、公约约50多项。其中涉及臭氧层保护公约例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气候变化公约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生物多样性变化公约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公约例如《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公约例如《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等;核污染防治公约例如《核安全公约》等;南极保护条约例如《南极条约》等;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例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危险废物控制公约例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等;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环境管理公约例如《化学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等;环境权的国际法规定公约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其它国际条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关于例如《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等。这些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约,构成了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自然保护体系范文5

摘要:自然保护区作为一个有代表性的的被保护的区域,是根据法律划定了一定的面积给予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根据建立的目的和具备的条件的不同,分为自然遗迹保护区、生态系统保护区和生物物种保护区三种不同类型的保护区,不论何种类型的保护区都是以保护为主,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可持续发展建设,利用自然资源结合科学研究和教育、旅游等活动,让生态和社会经济效益得到发展。但是在成立和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实际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要想让自然保护区得到更好的发展建设,还需要建立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观。本文就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一些问题,简单探讨了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建设之路。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建设

我国是一个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的国家,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飞速发展,自然资源受到严重破坏,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的目的就是保护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平衡,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切保护区内的发展建设都是在保护的基础上来有所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是在当地生态系统和自然状态、地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和经济关系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发展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对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自然保护区现状

(一)自然保护区网的建立和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资源的严重破坏,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我国的自然保护区自1956年建立至今,自然保护区已经初步实现和发展为自然保护网络,发挥着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自然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系统的工程,不仅关系着自然环境和资源,还关系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自然保护区网是以保护自然资源为基础,管理和发展这些资源以得到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监督体制的不完善

随着科技的进步,我国自然保护法也有待完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涉及整个保护区内的资源、交通和旅游等各项建设和日常管理,合理有效的发展建设活动可以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维持生态环境平衡,增加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效益。自然保护区内的管理机构繁多,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对各个管理部门的监督体系缺失也导致管理机构功能不能正常运行。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强自然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在提高环保意识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管理,才能保证自然保护的管理水平。同时,由于保护观念的落后,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不高导致了鱼龙混杂,加强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建立相应的考核标准,才能在根本上提高管理水平。

(三)基础设施落后,管理和发展力度不够

随着我国自然保护区的迅速发展增加,由于自然保护区投入的资金有限,基础设施落后,严重制约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发展。在一些地方资金的不足已经影响到日常的保护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护区内的居民生活水平不高。由于管理薄弱和资金短缺等各种原因,许多保护区内甚至还存在非法狩猎和滥砍滥伐现象,过度利用自然保护资源,过度开展旅游业等。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水平还很落后,管理机构人员的缺失,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的发展的矛盾,都是影响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问题。我们要重新认识和规划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的发展关系,在自然保护的基础上,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发展当地经济,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奠定物质的基础,同时以当地经济的发展为自然保护工作提供经济的保障,提高自然保护的建设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

二、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建设的策略

(一)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建设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首先我们要从基本的意识上提高对环境保护的观念。自然保护不仅仅是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还包括社会经济、区域管理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协调人与资源、人与环境关系的和谐发展。在人与资源的关系上,强调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改善,而对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则要求在保护资源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体现生态资源的利益最大化,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管理力度,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区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和当地经济的发展关系密切相关。在一些地方上认为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会影响到当地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大形势下与自然保护发生矛盾冲突,我们要更新观念,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才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长久之计。自然保护区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其可持续的发展建设可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而区域经济则是自然保护管理工作经济基础,为提高更高水平、更有质量的管理工作提供经济保障,达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三)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能力和资源利用率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要根据其自然的自然资源的优势和地理环境的特点来发展,在保护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种植业、养殖业及相关的加工业的产业建设,以人类活动的适度原则来发展生态旅游业等,调整自然保护区的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检测体系,为及时掌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变化提供依据,科学保护自然资源,增自然保护区的自身发展和经济能力。

三、结语

总之,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建设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长期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着眼于长远和全局的利用,根据不同的保护区类型找到合适的管理模式,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经济建设,科学发展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建设。

参考文献:

自然保护体系范文6

摘 要:建设自然保护区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具有代表性、已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维持生物多样性及生物资源,以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更好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文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更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然而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管理体系有待完善、缺乏统一规划、法律意识薄弱、资金投入少等,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的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效果。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问题分析

一、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内涵

我国现存共三种自然保护地,即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三者互有特色、各有优势、相辅相成,共同组成一个相对完善的自然保护地系统。其中自然保护区以绝对保护为主,较风景名胜区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性最强,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无可取代的综合性保护功能。具体而言,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各种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进行永久保护,是生态保护的根基。其次,保护人类生命支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连续性,减少极端气候及自然灾害的发生机率,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自然的多样性,保护生命物质产业的安全性及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保护储存遗传的多样性。最后,为人类改良物种提供更多机会,为人类的科学研究、调节野生物种提供更多机会,为生态系统的恢复重建、旅游、改善环境空间等提供更多机会。

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上述可知,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较强的管理意识、完善的管理体制是保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效果的重要前提,但是实际上我国很多自然保护区由于管理素质参差不齐,组织内部缺乏一套完整的、可操作性强的管理体系,直接影响到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效果。有些自然保护区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多个部门同时管理,意见不统一,甚至有些管理理念互相冲突;管理机构有待健全,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再加之宣传力度不足、人们法治观念薄弱,导致不法分子偷猎偷砍现象屡禁不止,造成生物资源的浪费与流失。

(二)缺乏统一规划

很多政府部门、职能部门针对自然保护区的布局都缺少一个统一、科学的规划,不仅未及时划分某些具体的保护区,而在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管理方面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部级自然保护区比例过大。通常情况下保护区级别越高,获得国家政府的支持就越多,我国的多数自然保护区均为部级,占总保护区面积的65.66%,管理面积的增加势必带来管理资源缺乏的问题。另一方面,人口密集区保护区数量少。我国平原地带人口集中,环境压力日益增加,其人口密度高但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却很低,人类活动环境负荷大,加剧了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建设资金投入不中

上文中提到国家自然保护区占据保护区比例过重直接导致管理资源的不足,而政府在建设资金方面的投入也无法满足实际管理需求,由于缺乏相应的建设经费,o法落实机构编制,依靠自然保护区自筹的管护经费远远不足;尤其是保护区的住房、交通、通讯、巡护等基础设施的缺乏会对自然保护区正常的建设与保护产生严重影响,从而影响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效果。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

(一)加大保护区的资金扶持

由于我国尚未形成自然保护区保护的长效机制,政府投入资金有限,科技支撑也比较薄弱,而广大民众的自然保护区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因此影响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效果。针对这一问题,国家、政府要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扶持,从政府、资金、科技、法律等多个方面进行支持,而资金支持则是重中之重。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安排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而国家对部级自然保护区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按照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做出科学的财政预算,落实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费,并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即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保护区自筹及国内外企业组织捐助为辅,并适当审请国家的资金补助,不断拓展资金来源,以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法制建设

全力推进自然保护区的法规建设,林业部门、政府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件、管理办法;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标明自然保护区区界、公告,可起到警示作用;各相关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交流和协作关系,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才能够有效展开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将各界民众参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共同完成这一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三)健全管理机构

一个健全、执行能力强的保护区管理部门是保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效果的重要因素,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自然保护区属于事业单位,相应的也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选择专业对口、综合素质高的管理人员从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在自然保护区内建立一整套的自然保护管理机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力,以此保证各项管理的有效性。

总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实际工作中我们要认识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与实践,优化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环境及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