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经济性范例6篇

保险的经济性

保险的经济性范文1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济;重要性分析

保险是整个金融体系当中很重要的一环,在社会的经济当中也起着非常大的作用,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保险行业除了在降低风险和稳定社会有着作用,另外还能够增加整个资本市场的活跃性,带动经济的增长。

一、社会保险对于经济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所具有的三种功能属性使得它在现代经济的社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就是具体体现的四个方面:

(一)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就是保险

风险管理的功能就是保险的第一大功能,在一个制度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当中,必然有配套的风险管理体系同社会保险相适应。尤其是在金融的市场上,许多潜在的风险无限的被放大,而且风险也越来越集中,所以也加大了风险管理的难度。这就要将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充分地发挥出来,除了要通过一些保险的产品,还要通过一些保险的公司,将市场上的风险进一步降低。将风险给经济带来的不确定性降低,能够有效地增加人们对市场的预期。在现代的经济发展当中,社会保险已经逐渐地成为一项不能替代的投资。

(二)在现代的金融体系,社会保险是其中的一大支柱

在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资金进行融通;在另外一方面,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吸收长期且稳定的保险收入来吸收资金。保险业不断地在发展,而且在金融的体系中,社会保险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也逐渐地成为金融体系当中的其中一大支柱产业。通过加速保险产业发展的方式,可以更加有效地对资本市场的资源进行配置,也能更加有效地对资本市场的风险进行防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资本市场能够在一个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和健康的环境发展。

(三)社会保险体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保险

在社会的保障体系当中,保险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比较健全的保障体系。很多的家庭不能够独立的承担各种各样的风险所早带来的损失,而使得健全的保障体系得以发展也是一个比较长远的政治问题,所以,在这个时候,保险的作用就显得非常的重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险可以弥补保障体系造成的低的风险防范能力的缺陷,这也能够给人们提供更大的保障。

(四)社会保险能够推动企业创新的进程

通过购买一些保险的产品,企业也能够提高开发技术的热情,在进行研发的过程中,购买保险能够降低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带来的风险,也能够有效地调动企业进行创造的积极性,还能够强化企业资金进行周转的效率。而且一些产品的责任保险也使得新产品的周期和推广资金得到降低,更增加了企业进行创新的热情。而且投保一些养老、健康险,能够使得企业引进更多优秀的人才。

二、保险业怎样促进经济的发展

保险业能够使得经济得到增长,必然是通过一定的途径,比如保险业能够促进消费,也能够促进投资,但是保险业是怎样这些途径来使得经济得到增长的,除了要从理论上给予一些说明,还要在实际上,建立一个严谨的计量经济的模型。本文从理论上说明,研究保险的行业是通过把哪些因素改变,从而使得经济得到增长。

(一)促进消费

首先,公民在投保之后,会将相应的心理预期改变,而保险这个行业就是通过改变居民对风险的预期来使得公民进行消费。心理预期指的就是在事情还没有发生的时候,根据自己所在的环境以及自己的经验,对未来的生活进行一种主观上的判断。在消费者进行消费的时候,都会有相应的心理预期来对相应的消费行为进行指导。市场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生活也是随时都能发生改变的,人们都会给其一个心理上的预期。在消费者投保之后,由于保险有风险的赔偿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消除一些人们对未来潜在风险的担忧。消费者往往要存下一笔钱才能和风险抵抗,但是在投保的情况下,人们只要交很小的一部分保险费就能够抵御住风险。而且在人们的心理预期风险降低之后,也会增加自己的一些消费支出,从而使得国民经济得到增长。第二,由于保险的存在,所以在整个社会的资金中,用于消费的比例明显的增多,企业或者个人在投保之后改变了心理预期,减少了一些未来用于防范灾害的资金,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消费。从一些经验上来看,一些基本的养老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以及企业的财产保险组成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在当今,中国的经济持续的走高,有越来越多的家庭会选择购买保险,从而提高自己今后生活质量的预期,当下的消费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内需。第三,经济的增长速度同人们的消费水平有着非常直接的联系,所以,从一定的角度上来讲,保险同经济的增长也有很大的关系。当经济处于一种良好的状况,人们会对未来的预期比较乐观,这样也能够促进人们的消费,从而带动经济的增长。但与此同时,人们在盲目的自信的时候,会降低防范风险的意识,对保险也没有那么大的需求。因此,保险能够促进消费,带动经济的发展,但是反过来讲,经济发展了也会抑制保险业的发展。相反,当经济的形式不好的时候,购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在这个时候,经济发展同保险就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所以,可以说,社会保险的需求量对于经济的发展也有一定的滞后性。

(二)保险通过技术进步的渠道带动经济的增长

现代很多的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要在科技方面进行创新,但是中国的很多企业都是一些民营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长期的对技术进行开发。所以这种局面会使得我国无法完成产业的转型,而且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意味着我国不能够走出以廉价劳动力为优势的粗放型的发展模式,这也对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保险在促进进步方面有两个渠道,在一方面,保险业能够为企业提供相关的产品。比如一些科技的开发保险,当一些企业在搞巨大风险的研发时,保险公司就可以提供一些支持,而这也要求保险的从业人员要能辨别有哪些科技技术有潜在的收益。在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一些服务,比如合理的利用资本优势,通过参股合作或者投资某一项工程的方式给高技术的发展提供支持,这样能使得企业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技术的开发和研究。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的金融服务行业也能帮助企业或者公司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使得金融各方面的预期和效益都能得到提高。

三、结束语

当前,保险的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市场化程度渐渐地增强,保险也在创建和谐的社会、减少社会风险以及社会金融风险以及促进就业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绍阳,杨豪.我国企业社会保险逃费现象的实证检验[J].统计研究,2016(1)

[2]朱文娟,汪小勤,吕志明等.中国社会保险缴费对就业的挤出效应[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1)

[3]秦立建,惠云,王震等.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统计研究,2015(1)

保险的经济性范文2

关键词 医药类高校 保险学专业 保险经济学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08.052

Abstract Insurance Economics is a subject of Applied Economics. In the course of teaching,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uch as teachers' knowledge structure is not complete, the gap between the teaching effect and the course goal, the teaching method is relatively simple, the theory teaching and the social practice are out of line. It is suggested to be improved from those aspects such as the innovation of teaching content, the innovation of teaching method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ase teaching method, and the enhancemen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surance Economic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of insurance economy.

Key words medical colleges; insurance specialty; insurance economics; teaching reform

保险经济学(Insurance Economics)是应用经济学的分支,是将一般的经济学理论与方法运用到保险领域进而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的一门学科,其核心内容是研究保险市场上各个理性参与主体如何依据其自身资源禀赋而做出有关保险的选择。“保险经济学”课程对于保险学专业学生的培养有重要意义,我们须加强这门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

1 “保险经济学”课程的内容及性质

保险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保险这个专门领域内客观地存在着的各种经济关系,具体的研究范围主要涵盖有保险经济活动中所蕴含着的数量关系和分配关系以及利益关系和效益关系,因而保险经济学科的任务就是要深刻地阐释这些保险经济关系其发生和发展以及其动态运动所呈现出来的规律性。保险经济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期望效用、风险与风险态度、保险需求、保险与资源配置、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市场结构与组织形式、保险定价和保险监管等方面的经济分析。

从学科的定位来看,“保险经济学”属于较为年轻的应用经济学科。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中将“保险经济学”规定为保险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和必修课程,一般在大学本科三年级或四年级开设。在我国医药类高校保险学专业的实际教学过程中,各高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有的也开设有“保险经济学”课程,但总体上看来,一般教学效果不甚理想,而其教学特色也并不突出。

但从经济发展的实际看来,随着我国保险产业的迅速发展,加强“保险经济学”的教学改革与创新,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保险产业后备理论和实践人才的培养。

2 当前“保险经济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医药类高校保险学专业在“保险经济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2.1 课程知识的交叉性很强,教师知识结构不完备

“保险经济学”课程的内容,不仅仅涉及到保险学专业领域内的保险学原理和保险精算学中的理论问题,还要涉及到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财政学、产业经济学、国际经济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博弈论等众多学科的知识,因此对教师的知识结构要求非常高。可是,当前医药类高校进行“保险经济学”课程教学的教师,要么出身于经济学专业背景,对保险学专业的知识结构有欠缺;要么出身于保险学或金融学专业,对产业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学等知识结构有欠缺。教师知识结构的欠缺决定着其在教学过程中难以做到深刻分析和深入浅出,因而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2.2 课程实际教学效果与课程培养目标有差距

保险经济学在本质上是归属于应用经济学科,所以这门课程的培养目标也就着重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保险经济学所专有的经济理论及其分析工具和分析方法,并最终将其运用于阐释和分析现实生活中的保险经济关系。然而,这门课程实际的教学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很多高校的这么课程最后都是流于普通的经济理论的学习和思维的训练,但在运用方面就“欠火候”,没有到位,使得这门课程距离其设想的培养目标尚有不小的差距。

2.3 教学方法陈旧单调,难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当前,保险经济学课程教学中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大多数还停留在传统、陈旧、单调而沉闷的“填鸭式”教学方法,也就是所谓的“以教师为主体、以讲课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学生从始至终处于客体和被动的地位,主要强调教师的“教”而不是学生的“学”,甚至是从上课到下课所有时间的“满堂灌”,大大打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难以真正地激发和发挥学生自身学习的主动性。

2.4 理论教学与社会实际相脱节

保险经济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有部分内容偏向于比较抽象的经济理论,使得教学经常容易流于理论本身的逻辑推导,而疏于对现实保险经济关系的深刻对照,从而造成理论与现实的脱节。

主要原因可能有这几个方面:(1)师资的问题。有很多任课教师虽然长于理论的逻辑推理,但缺乏保险活动实践经验和切身感受,因此在联系社会实际方面底气不足;(2)教材问题。我国目前的保险经济学教材编写体例及内容主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而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所实际面临的保险经济问题及案例的研究却比较缺乏,从而给保险经济学课程教学带来挑战;(3)教学课时分配问题。很多高校只给保险经济学分配32~48个教学课时,无法将保险经济学的核心内容完整讲授完毕,更遑论实验和实践教学。

3 医药类高校保险专业“保险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与创新路径选择

在我国医药类高校中,要使“保险经济学”课程的教学效果较好,教学特色突出,则必须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探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教学内容方面的改革创新

想要获得较理想的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教学内容方面的改革与创新非常关键。国内常见的保险经济学教材有魏华林、朱铭来、田玲主编的《保险经济学》、王国军编著的《保险经济学》、张洪涛编著的《保险经济学》等。在实际教学中,各高校在“保险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上,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和课时安排的差异,可以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和选择。医药类高校的保险学专业,一般都具有医药类的特色,即跟医疗保险或健康保险联系比较紧密,比如广州中医药大学的保险学专业,就主要是健康保险方向。为此,在保险经济学课程内容的安排方面,就可以更多地考虑医疗保险或健康保险的内容。

比如,在讲述保险经济活动中的道德风险时,就可以结合中国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与费用控制的实例来进行具体的分析,一方面既讲授保险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同时又加深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理解,教学效果会比较好。

3.2 将案例教学引入“保险经济学”课堂

案例教学法就是根据教学的目的和教学的内容,选用或者设计一定的场景,引导学生分析该场景所提供的信息及其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从而做出判断或者相应的决策,并最终据此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案例教学引入保险经济学的课堂教学中,可以培养学生从保险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去思考和分析身边各种保险经济现象的能力,使学生具备一定的保险经济学素养和洞察力,从而将课本上的保险经济学理论与我国保险产业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并做到举一反三。

比如,在讲授保险市场的市场结构与组织形式有关内容时,在介绍产业组织理论中SCP范式(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基本理论后,可用我国保险产业发展作为案例来进行深度的探讨和研究。首先,在市场结构分析中,除分析保险产业的市场集中度、产业壁垒外,还要考虑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历程;其次,在市场行为分析中,应着重分析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保险产业价格变化规律、保险企业组织调整行为,从而深刻揭示我国保险企业市场行为;最后,在市场绩效分析中,除用定量指标考察我国保险产业的经济效益外,还应考察保险产业对社会福利的改进水平,从而加深学生对我国保险产业发展的整体思考。

3.3 教学方法方面的改革创新

教学方法方面的改革创新是保险经济学教学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当前国际教育界比较流行的教学方法中有一种是所谓的问题导向型的素质教育型教学方法PBL(Problem-Based Learning)。这种教学方法一反传统的以教师讲课为主的模式,而变成以问题(Problem)为中心,围绕着教师事先设定的某个专题,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去讨论,去研究,去质疑,去领悟,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最终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综合素质。

比如,在讲述风险态度与保险需求之间关系的内容时,保险人从投保人那里收取的保险费一定不会超过损失的期望值和风险保费之和。由于人们对风险的态度存在差异,效用曲线的凹度就不同,所以风险保费就不同,损失的期望值和风险保费之和也就存在差异,这就是为什么面临同样风险的人,有的人会买保险,有的人不买保险的理论根源。这样,问题清晰了,决定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是风险态度,那么风险态度又是怎样来衡量或测度呢?带着这样的思考,采用PBL教学方法,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会有比较理想的教学效果。

3.4 加强保险经济理论与保险经济实践的联系

保险经济学本身就属于应用经济学科,应用性和实践性是这门学科的特色和生命。为此,教师进行理论的分析和教学时,要从鲜活的保险经济实践和实际中吸取充分的营养,使保险经济理论能扎根于保险经济实践的土壤当中,做到既能在保险经济理论的学习和推理上“顶天”,又能在保险实践的对照和分析运用上“立地”,进而培养学生熟练地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比如,从中国保险产业发展实际看,突出的如保险需求与供给问题、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保险市场的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问题、保险业监管的内容与边界问题等,这些问题在经济理论上都有深刻而复杂的研究及其相应的(下转第184页)(上接第111页)结论和建议,关键是要结合中国的保险发展实际,在现实的环境下去检验和检讨理论推理的结论及其适用性,这样既能让学生反思理论的适用性和局限性,又能使学生对现实保险经济活动有更深刻的认识,提升学习的效果。

4 结语

“保险经济学”课程是集理论性与应用性于一体的历史不长的新学科,因此,医药类高校“保险经济学”课程要采用新思维去进行教学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在教学内容方面要实现与保险产业实践的紧密衔接,在教学方法方面则要更多地采用探究式和启发式的方法,将课堂教学与发展实践有机地结合,培养学生养成善于观察问题的习惯和科学钻研的精神,促进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创造性人格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龙玉其.基于专业能力提升的《社会保险》课程教学探究[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2).

[2] 王国军.保险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8.

保险的经济性范文3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济法;外部性;公共产品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5―0125―04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这为我国农业保险改革指明了方向。理论界特别是经济学界对农业保险的性质、特征及其发展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一致认为农业保险立法的滞后是我国农业保险迟迟难以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学界对此却缺乏应有的关注,尤其是经济法学界对本质上应当归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农业保险法更是鲜有论述。笔者认为,在农业保险改革中贯彻经济法的理念、原则和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与特征

农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有生命的动植物发生死亡或损毁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给予赔偿的特种保险。农业保险对于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

1.属于准公共产品。有学者指出,农业保险具有商品和非商品的两重性。商品性表现为农民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农业保险合同关系,这也是农业保险采取商业化模式运作的基础所在。非商品性表现为农业既是基础产业又是弱质产业的现实,决定了农业保险的产出效益同社会效益是紧密联系的。农业保险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低的特点,反映它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因而属于准公共产品。

2.消费和生产的正外部性。所谓“外部性”也称外在效应或溢出效应,主要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这种影响并不是在有关各方以价格为基础的交换中发生的,因此其影响是外在的。如果给旁观者带来的是福利损失(成本),可称之为“负外部性”;反之,如果给旁观者带来的是福利增加(收益),则可称之为“正外部性”。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无偿享受的公共物品,可以说是正外部性的特例,农业保险的消费和生产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农业稳定,受益者不仅是农民,而且是整个社会;农业歉收,也会波及包括农民在内的整个社会。农民投保后,农业保险所提供的一部分利益由投保农民直接享有,比如保证农民收入稳定等;另一部分利益则由农民以外的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如农业保险使农业生产的风险成本降低,生产规模扩大、农产品价格低廉。这样,农民进行农业保险消费的利益外溢使得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从而导致正外部性的产生。农业保险具有“生产”的正外部性,它体现于农业保险赔付率和经营成本过高,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亏损较为严重,如果非要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实际上是让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政策性保险义务,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经营的私人边际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农业保险的承保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面临的风险尤其是自然灾害风险繁多,而且面临其他险种少见的风险,即共变风险,即所有投保农户可能在同一时间遭受风险。而且农业风险损失一旦发生,覆盖面大,远高于一般财产损失。同时由于农户居住分散,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理赔的难度很大,使得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很高。

3.存在比一般商业保险更大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在保险经营中是普遍发生、难以有效避免的一大风险,在农业保险中这种情况更加严重。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大多是活的生物,风险事故出现后的实际损失与投保人的施教措施密切相关。但购买了农业保险后,投保农户往往不重视或放弃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而期待农业保险人那并不足额的保险赔偿,而且农业保险中的风险控制难度大,监督成本高。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普遍存在,使得保险公司经营农险感到费力不讨好,因此,就不做或减少该业务的经营。若政府给予补贴,补贴越高,投保率越高,但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的机会增大。政府若不补贴,农业保险业务则基本无利可图。

二、农业保险改革的经济法反思

(一)改革中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探索

我国自1982年开办农业保险以来,曾尝试多种经营模式的探索,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4年中央l号文件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中央1号文件又进一步强调“要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同时“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实践中,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模式、合作制农业保险模式、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都不乏成功的先例,也有失败的教训。总的来看,究竟建立何种模式,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农户投保意愿决定了模式的选择不能搞“一刀切”,需要区别对待。如何进行农业保险,各地区可根据自身的风险特点、农业经济发展以及财政能力有所区别。我国的农业保险不能走单一的经营模式,只能先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市场开展试点,摸索总结经验,最终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二)现行关于农业保险的主要法律政策

1993年7月2日公布施行的《农业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对农业的保险事业的发展。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2002年12月28日修订的《农业法》再次强调了自愿原则。同时在第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该条尽管指出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规定国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但还是贯彻了商业保险体制的基本思路。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2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保险法》,未对农业保险作出修正,这表明在立法体例上我国采取的是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分离的模式,表明了立法者对农业保险特殊性的清楚认识。

近几年来,在政策层面上我们更强调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4年中央l号文件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5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要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

试点范围”。

(三)农业保险改革的经济法反思

1.立法理念和法域定位的失误。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划分。以法律所追求的利益为标准,以公益为目的者为公法;以私益为目的者为私法。公法与私法有不同的规范原则和法律理念:私法以个人自由决定为特征,公法则以强制或拘束为内容;前者强调自主决定,后者须有法律依据及一定的权限。任何社会在决定如何以公法或私法调整公民生活时,对此种区别应有清楚的认识。

如前所述,农业保险具有私人商品的特征,因而应受私法调整。在农业保险立法中贯彻私法自治精神是自然不过之事,我国《农业法》再三强调的自愿原则实质上就是私法自治。但是,强调私法自治并不意味着公法对农业保险就可以无所作为,相反,私法自治自身的局限性和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公法大有作为。

私法自治以抽象的理性人的假设为前提,各个人格者的具体特性和能力等都被舍掉了,完全没有考虑具体人格者个人能力、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等多方面的差异。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就忽视了农民的实际情况,农民保险意识淡薄,经济能力有限,就是想买也买不起。这样的自愿对于农民又有多大的意义呢?当然,立法中一再强调自愿原则,本没有弘扬私法自治精神之意思,本意是为了防止行政部门以农业保险为名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

最重要的是,农业保险绝非仅仅是私人商品,它更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它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连。国家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私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只有这样。公共产品的供给和消费才能良性运行。反观现行的商业式的农业保险模式,完全放弃了公法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必要的适当的干预,片面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忽视了农业保险作为公共产品的特殊性和市场机制本身的局限性,在立法理念和法域定位上存在明显失误,未能正确把握农业保险法的经济法本质。

农业保险既具有公共产品又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存在正外部性,使消费者和供给者的成本利益失衡,而供需双方又都无法确切地对正外部性效用进行收费,最终导致效率的损失。市场调节解决不了农业保险的外部性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因此,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发挥其职能对市场失效进行调节,必须在充分尊重私权的前提下运用公权对私权进行必要的合理的干预,并规制政府职能部门的经济权限和权力运行程序。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是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稳定的基础,农业保险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进行等价交换。实施农业保险只能是违背商品交换一般规律,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当农业保险既定的社会效益目标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时,政府就要用“看得见的手”通过国家立法、国家定价、财政补贴等国家干预手段来实现这一特定目标。

总之,农业保险法本质上应是经济法。而现行商业式农业保险模式的立法完全放弃了经济法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必要的适当的干预。在立法理念和法域定位上存在明显失误。

2.政府职能定位不明、缺乏约束力。立法理念和法域定位失误的必然结果是政府职能定位不明,并且缺乏约束力。政府应在农业保险发展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都未明确,这就增加了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影响了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主体作用的发挥,更直接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从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经验看,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有的职能和作用通常是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更需要发挥经济法在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的控权功能,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市场中的责任和权力,加强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服务农村经济的作用。

3.商业性经营模式的法律依据不足。《农业法》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也被视为商业保险行为,在实践中则运用《保险法》进行规范。但是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保险法》第155条,因为商业性经营模式并不能改变农业保险本身固有的政策性,规范商业保险行为的《保险法》从根本上说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而且《保险法》第155条“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规定也明确排除了农业保险适用《保险法》的可能。因此,从法治角度而言,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商业性的农业保险模式的法律依据不足。

事实上,《农业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利于发展农业保险,因为农民收入水平低、农业比较收益低、农业生产成本高,削弱了自愿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基础,强制保险便成为发展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农业法》则规定“农户在自愿基础上参加保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这又进一步加大了现阶段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难度。

三、改革农业保险的经济法对策

(一)按经济法原则制定《农业保险法》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制度供给的不足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成为共识。在法域定位上农业保险法本质上是经济法,应当依据经济法原则制定《农业保险法》。

1.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从微观经济学意义上说,所谓经济效益是指产出大于投入或者收入大于成本,它是企业或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在判断自己行为效益时的唯一标准。所谓社会效益就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判断得失,看每个投入是否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有利,而不是仅仅看这个投入的具体产出多少。社会效益是一种广义上的效益,是一种长远的整体效益。社会效益优先于经济效益是经济法独特的法益追求,它体现了国家直接参与经济生活以克服市场机制下各个社会成员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所带来的缺陷的终极目的。

如上所述,农业保险法本质上是经济法。国家(政府)举办或促进农业保险之发展,其直接目的是通过保险机制分散农业风险,保护农民利益,最终目的是维护农业稳定,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农业保险经营不应把经济效益作为追求的主要目的,而应把追求社会效益作为主要目的。事实上,在法国、日本、英国,政府每年都要给农业保险相互组织一定补贴或者再保险赔付。在这些国家里,农业保险公司或组织从事农业保险业务完全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因此,在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农业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险业务,与普通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从事这项业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2.强制保险原则。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和信息极不对称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特殊路径:政府必须运用权力或是法律手段来实施强制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因此,在农业保险领域,必须引入强制保险原则,只适用自愿保险原则不符合农业保险的实际,也不利于保护农民和农业保险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济法作为公法,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的适当限制,以更好地实现私权。美国《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明确规定,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强制保

险,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农业保险建立和发展的初期,针对农村居民保险意识薄弱的实际情况,农业保险立法应对种植业和养殖业根据一定标准实行强制保险,从而强化农民的保险意识,促进农民防灾的进程,使我国的农业保险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3.政府扶持原则。政府扶持原则即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上的必要支持。它是政府职能在农业保险市场中的功能定位,是经济法调整农业保险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国际上开展农业保险较好的国家无一例外地体现国家扶持,它成为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具体而言,是采用财政补贴和税收优待,财政补贴一是保费补贴。我国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村经济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划出一定份额,用于对投保农民的保费补贴,以激发他们投保的热情。二是业务费用补贴,补贴的对象是保险公司。国外的做法是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5%的管理费用。两种补贴的实施将有效缓解农险投资双方的利益摩擦,推动农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税收优待方面,我国目前对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除了免征营业税外,并未给予其他税收优惠待遇,这与农业保险风险高、收益低的状况极不相称,未能体现出税收的公平原则和调节功能。因此。在一段时期内适当减免经营农险的保险机构的所得税和其他税种,同时对农民收入中用于投保农险的部分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二)创新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

从经济法的角度而言,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实质上是农业保险行业的市场准入问题,即经营者采用何种企业形态来开展业务。自1982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都是实行试验性质的组织形式,实践中主要采用了以下三种形式:(1)保险企业专业化经营。它是商业化的经营组织形式,其依据实际上是《保险法》和《公司法》关于设立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如前所述,此种做法的法律依据不足。(2)联合共保。它是指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达成一致,共同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严格来讲这不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仅仅是一时的利益协调机制,因而在实践中举步维艰。(3)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在我国有两种具体表现,即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一种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管理活动的积极性,有利于共同采取防灾防损措施和实行合理处理赔偿及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发生。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也是一种农民互助互济性质的保险组织,是用农民自身的经济能力解决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互助合作这种组织形式的试点总体效果还不错,广大农民也比较欢迎。

发展农业保险需要有适合本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并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而不能长期停留在试点阶段。试点表明,保险企业专业化经营和联合共保都不是合适的选择,而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受到欢迎。因此。在拟制定的《农业保险法》中应当规定和完善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的组织形式。鉴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方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也要加以规定。另外,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也要在《农业保险法》作出特别规定,以与《保险法》相协调。

(三)发展农业保险中介和机构

保险的经济性范文4

人们也越来越担忧粗放式经济增长未来可能面临的严峻危机,进而开始探讨能够解决“人类困境”的新的经济发展理论。实际上,从Boulding最早提出生态经济学的概念,他便明确阐释了不断增长的经济系统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无止境性,与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对资源供给的局限性之间,必然构成一个贯穿始终的矛盾,围绕这个矛盾,就必然要推陈出新,走向更加理性的现代经济发展模式。而随着人们对于生态经济内涵的理解逐渐深化,生态经济学被定义为一门“可持续的研究与评估的科学”,其与可持续发展经济学在研究对象上具有内在一致性,在研究内容和方法上又具有互补性。作为理论源流,生态经济学的上述内涵特征在保险生态理论的形成过程中得到了同样鲜明的体现。自1980年恢复停办了20多年的保险业务至今,保险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艰辛地开拓创造了辉煌的成就。全国保费收入由期初的4.6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47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30%;保险公司由最初的独家垄断增加到2010年年底的146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无到有,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在内截至2010年底已达到2550家,兼业机构近18.99万家;保险营销员更是发展到2010年底的329万余人。①与此相对应,最初的保险发展理论无疑是基于传统经济学中经济部门增长的基本模型,集中于微观层面保险系统内部发展能力的分析,以保险发展与资本、人力资源、产品数量等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为主要工具支撑行业的粗放型增长模式。行业的超速发展过多的依赖于机构的无序铺设、人员的盲目膨胀,单纯以保费论英雄的“跑马圈地”式经营理念埋下了诸多行业隐患。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深陷泥沼的国际金融市场让中国的保险业开始真正冷静的思考繁荣背后的风险与困境。实际上,原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在多次讲话中指出,保险发展理论开始面对为什么发展、为谁发展、如何发展以及发展一个什么样的保险业等新的研究内容。世界经济增长的内涵已发生质的变迁,保险可持续发展理论正是顺应这一时代趋势所形成的现代保险发展理论热点。保险可持续发展理论强调保险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强调保险要发展,必须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一方面要实现保险系统内部需求与供给、规模与结构的协调发展,在微观层面上加强保险经营、销售、投资等行业风险分析;另一方面还要实现保险系统与外部环境的协调发展,从宏观层面上确立保险在整个国民经济系统中的子系统地位,研究保险外部发展能力的制约因素,对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路径进行分析论证。上述研究目标恰恰促成了保险生态理论的产生,后者实质上成为传统保险发展理论向保险可持续发展理论跨越的桥梁。首先,以生态学的视角和方法探讨保险发展问题,打破了传统保险理论“孤芳自赏”的研究束缚,尝试跨学科、多维度的系统研究模式,反映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而作为我国的一个新兴产业,只有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指导,才有可能实现保险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此外,随着保险功能的不断拓展(由经济补偿功能到资金融通功能再到社会管理功能)和人们对其认识的不断深入,保险的发展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系统性问题,准确理解、合理利用保险与外部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支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一大基石。保险生态理论正是以此为主要研究内容,仿照生态学的概念体系,借鉴生态经济学的分析范式,尝试剖析保险生态系统结构,探寻保险组织活动的特征和规律。毫无疑问,保险生态理论的产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现代经济发展阶段下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内生需求。

保险功能理论拓展了保险生态理论的研究内容

目前,业界及学术界对世界范围内保险功能演进的三个阶段有较为一致的看法,包括周道许(2006)、魏华林&李金辉(2003)、张金林(2004)、李金辉&宋玲(2004)、彭芳(2011)、薛生强&石健(2006)、黄理恒(2010)等②。发展初期,保险以互助保险、合作保险等低级形态为主,随着17世纪后半叶保险精算学的产生和数理技术的进步,理论意义上的人寿保险成为现实,保险的一大基本职能———经济补偿功能逐渐得到了发挥,所谓的“单一保险功能说”也就形成于这一阶段,人们对保险功能的认识仅限于经济补偿与给付;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保险业和金融市场日益发展壮大,商业保险已成为主流的保险形态,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西方发达国家的很多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筹集了大量资金,另一方面,保险基金补偿和给付的时差性及其内在的保值增值需求又促使保险公司将积累的大量资金以投资的方式进行运用,成为金融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从而衍生出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保险功能理论相应的发展为“复合功能说”;随着学术界开创性的将保险作为经济杠杆应用于社会经济问题的解决,以及运用其他学科理论和方法(如系统工程理论、动态分析方法等)分析保险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作用和角色,人们开始较为普遍的认识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与此同时,发达国家爆发的保险危机、巨灾风险等突发事件进一步推动了政府重视利用保险解决社会问题的步伐,由此逐渐形成了涵盖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的“现代保险功能说”,并延续至今。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点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其间又经历了较为波折的历史反复,因而保险功能在我国社会经济系统中的表现也相应滞后于上述时期。魏华林&皮曙初(2008)、薛生强&石健(2006)等指出几个标志性事件作为我国保险功能演变的三阶段分割点: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关于恢复办理企业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国有企业损失补偿自此由财政拨款转为保险补偿,可以看作我国对于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正式认可;199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保险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确立了保险业作为中国金融三大支柱之一的独立经营地位,保险在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资金融通功能日渐显现;进入新世纪之后,保险业迎来了发展高峰,行业规模、结构都取得了历史突破,而同时期,“非典”、“禽流感”、冰灾、地震等一系列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出现,唤起了人们对于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强烈审视和探讨,中国保监会武汉保监办课题组(2003)、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003)等均明确提出现代保险具有保障/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项功能,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更是将“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列入了“国10条”。尽管也有学者对保险的上述三大功能在哲学逻辑上提出了疑义(包括林宝清(2004)、吴成良&姜占英(2004)、王竹&陈鹏军(2010)等,其核心观点均在于有关保险功能与作用的区分),但保险在社会经济体系中所发挥的效应和角色定位应该说得到了普遍认可。实际上,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都是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和滞后的领域,20世纪中期以后,学者对保险功能的关注逐渐由其微观层面扩展到中观、宏观层面,这一理论演变的背后是保险产业发展环境和保险实践活动特征所带来的变迁。首先,经济发展增加了人类的风险总量,并引发多样化的风险形态,从而对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次,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化新趋势带动金融混业经营浪潮,保险与银行、证券之间的渗透融合愈演愈烈,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资金融通功能日益受到重视,在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系统中的影响不断扩充,客观上对保险理论更好地指导实践活动提出了创新要求;第三,世界各国频繁遭受巨大自然灾害和突发风险,单一的政府财政补贴与慈善捐助已力不从心,且社会成本偏高,而保险在应急体系中所能发挥的高效、稳定作用则越发显现,与此同时,和谐发展的世界经济新内涵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提出与推广,社会管理功能成为保险新的历史使命。当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普遍意识中对于保险的上述功能已越来越清晰,而这些功能的实现显然不是一个行业、几个企业就能承载得了的,必然有一个综合的社会系统来实现。保险生态理论正是以全新的视角和系统的发展观来探寻充分发挥现代保险功能的有效路径,指导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战略,最终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人们对保险功能认识的不断深化为保险生态理论在保险系统与外部环境系统的结构关系上的拓展提供了宽阔思路和实践依据,奠定了保险生态理论的研究平台。

保险生态理论的研究对象

保险的经济性范文5

[关键词]金融发展;制度供给;配制性效益;适应性效益

在从中世纪向现代的转变过程中,金融演进方面的不同历程成为导致中国与欧洲双方经济发展分异的重要原因。在这段时期内,西方的一系列金融制度创新,如银行、会计、资本市场、保险的发展,既是对经济结构的反映,也是其后经济演进所必须依赖的初始路径。其中保险业作为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物转移机制,不仅在经济生活中能够分担风险、补偿损失,而且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部分可以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之中,推动社会经济交往和扩大积累规模,因而是金融体系历史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文即是对中国与欧洲保险业发展作一比较研究,来探究中西方保险业历史延展上的不同变化,以及为何出现如此的差异。

一、欧洲保险制度演进分析

(一)以海上贸易为契机

欧洲保险制度的缘起是从海上贸易中生发的。在中世纪时期,国际贸易的运作方式与今天不同,如今大多数的货物在运送之前就已经被售出,而当时的贸易在货物被送上船的时候,并没有确定的买家,只有到达目的地(有时是贸易集市的所在地)后才能够酌情卖出价钱。旅途中的航海危险、货物丢失危险、物品销路不畅风险都要由航海商人来承担。于是,在14世纪初,就有许多大船联合起来集体航行,或是把大宗货物分散在多条船上,并且寻求专门的商人对货物从天灾、海盗袭击等各个方面进行保险。

此后,随着新大陆的发现,欧洲国家的对外贸易获得空前的发展,这也大大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英国于1575年在皇家交易所开设的保险商社给保险条款的正规化创造了条件;1601年的《保险法》建立了一个保险仲裁法庭,减少了大量因海上保险单引起的纠纷;1666年的伦敦大火事件直接促使保险业务突破海上保险的范围,使得保险业的发展开始和国际贸易渐渐没有了必然的联系;17世纪末人寿保险在理论与实践上也取得突破,一些科学方法和运算程序被运用到人寿保险领域;英国议会还于1871年对民间的保险人组织劳合社给与合法地位的肯定,这一切都标志着欧洲的近代保险业逐步地走向成熟。

(二)适应性效益带来的发展

欧洲是以海上贸易为契机,在市场自发秩序中产生了保险业,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向陆上保险、人身保险等诸危险领域全面拓展,在短期经济增长中实现了配制性效益。并且保险制度逐渐得到了国家的肯定和支持,各国政府随后都不断颁发相关法令法规来规范保险业务。也就是在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家依靠自己的政治经济资源,来进一步加强制度供给,减少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从而降低整个制度变迁、制度发展的成本。象英国通过立法来委托劳合社制定有关保险的单行法规,表现出国家对于自发性金融行为的追加认同,并利用国家的政治资源来协助诱致性制度变迁正规化和不断深化。正是有了正规地位和国家支持之后,劳合社在随后的发展中,逐渐将保险视野投向其他非海险领域,设计出世界上第一张盗抢险保单、第一张汽车保单和第一张飞机保单。这种渐进式的发生发展方式使得保险业的发展与当时的经济水平和金融制度相互适应,同时也使得保险意识和相关知识准备都在社会中得到普及,由此生发出制约长期经济增长的适应性效益。也正是由于有了适应性效益和相对独立的市场发展,使保险制度深深嵌入到欧洲社会制度之中,不论经历军事战争、经济危机或是政局动荡,保险业都能在自身的轨迹中逐渐发展。保险业不仅给欧洲的金融业带来了体现在短期经济绩效上的配制性效益,更带来了更为深远的、深化在制度之中的适应性效益。

二、中国的保险制度演进分析

(一)制度移植:从附股盈利到独立经营

在中国,保险制度并不是在本国经济、市场发展的场景下自发演进的,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并没有自然的孕育出保险的理念,在一些年代流行的镖局,也只是在武力保障的层面来解决风险的问题,而没有通过大数法则来进行分散风险的尝试。

19世纪随着通商贸易的扩大和鸦片的输入,一些外商便在中国成立子最早的保险机构,例如谏当保险行、宝顺洋行等。国内有的商人、买办对这些外国保险业进行了附股投资,在这一过程中既积累了资金,也学到了保险业的相关知识与操作技术,在1860年代便转向了独立经营。

此后由于洋务运动的兴起,保险业的制度变迁经历了一个较为有利的阶段。因为在此时的发展中,能够对于体制变化施以政治影响的利益团体(洋务派)与获取体制变革利润的利益团体(保险业人士)不仅有着共同的目标取向,而且一定程度上两个团体在人员上是重叠的,这两个团体的合作成为西方制度移植的加速器。可以说,清政府的洋务运动,直接推动了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因为洋务运动中一系列新式公司的建立,要求有保险公司作为其分担风险的经济保障,此时外国在华的保险机构往往给与极其苛刻的投保条件,已经成立的本土保险业又过于孱弱,洋务企业的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出现了明显的制度不均衡,所以清政府决定来自办保险,以此来提供新制度供给。1875年正式开始筹备了保险招商局,这标志着中国本土大规模的保险企业的出现,而组织成立招商局的正是唐廷枢、徐润等当年曾附股外商保险公司的买办,他们完成了从附股盈利到独立经营的制度移植。保险招商局的产生不仅有助于轮船招商局等洋务企业的运转,而且带动了一批民族保险企业。随后的20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当时国内银行业进入一次发展的时期,保险业又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这些发展掀起了中国保险业制度演进的高潮,并支持了此时经济体制其它方面的进步,保险业带给当时中国社会经济的配制性效益显现出来。在这个过程中,是一些金融人士对国外公司的制度移植和政府的洋务运动弥补了此时保险业的制度供给不足,消除了此时经济发展中的制度不均衡,并进而影响了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速度和进程。这种对于制度稀缺产生的供给以及由此带来的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比以往的生产要素配置要带来更高的效率,这便是一种配置性效益。它是由于制度变化而产生的有利于短期经济增长的因素,但是近代中国保险业在随后的发展中却比较缓慢,没能形成一种深入到经济体制演化当中的,能够与经济、文化、市场、法律框架具有亲和力的、能够带来长期增长的适应性效益。

(二)配制性效益如何长远发展

从中国产生最早的保险公司到抗战爆发这段时期,虽然保险业取得了最初的发展,体现出配制性效益,但是这种发展的力度和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这一点,从两个保险指标就可以看出:第一个是保险密度,据赵兰亮(2003)的估算, 1930年代全国每年的保费收入约5000万元,以当时四亿人口来计算,保险密度仅为0.125元;第二个指标是保险深度,1936年中国国民生产总值为257.98亿元,以全国保费收入5000万元计算,保险深度仅为0.19%。因此,近代中国的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是比较低微的。

在通过制度移植和洋务派政府的制度供给之后,中国近代保险法规的滞后创制与实施、国人对保险理念的不充分理解,无一不制约着近代保险业的发展。而且近代保险市场中最为发达的是水火险,无论外商人寿保险业还是华商人寿保险业都处于整体实力较弱的状态。它们所吸收的保费非常有限,同时外商人寿又多将资金转移至国外,在资本市场上投放的长期寿险资金极为有限,而保险业的融资功能优势主要由人寿险来承担,所以近代保险未能发挥出市场融资功能。保险业在产生配制性效益之后,没有能够继续深化为适应性效益。

保险市场在中国是由于清政府被迫通商之后由西方国家引入的,而不是自发的、内生的,没有发展保险市场的内在惯性。一种特定制度的变迁,可能会引起对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中国的后发型的保险市场此时不仅没有其他跟进的制度支持,而且面临着多种市场缺陷:企业未成为市场主体、缺乏真正的企业家、各生产要素市场发展不成熟、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市场中介组织力量薄弱、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窄、市场规则不完善等。所以,近代保险业的发展,反映出在抽象理论层面和在西方国家实践检验层面都证明有效的制度安排,移植到近代中国却未必与其他现行制度相适应。即便是后发优势,也就是中国本土保险公司在制度移植过程中直接利用西方国家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优势,在没有相应的市场体系和制度背景的情况下,也很难演化为适应性效益。

在并非诱致性制度变迁情况下,配制性效益应如何长远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应适当加强政府的制度供给,而不是任由一个孱弱市场自我发展就显得十分必要。由于特殊的政治与社会环境所致,中国近代保险市场自形成之日就是一个自发自为的市场,除了洋务运动期间推进了一批洋务保险企业的建立,政府基本上都没有对这个市场进行实质性干预。虽然这个特殊时期的弱国家状态并没有帮助市场的成长。在一个被西方国家严重影响国内市场的外生型近代化国家、法制环境尚未健全甚至极不健全的背景下,假如所有问题都由市场自身解决而此时政府袖手旁观的话,势必会增加市场负担与交易成本。毕竟,在制度变迁和制度移植的过程中,掌握政治社会资源的政府作为“制度决定者”有着非常显著的地位,较之其它处于被动地位的利益集团或个人来说,政府更有能力来促进制度的深化和成熟,国家强制力带来的规模经济,也可以比竞争性组织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制度性服务。正如戈登·怀特所说:“那种以自由资产阶级为基础的原发型的渐进式发展,在一个为主要资本主义列强所支配的世界经济秩序中,已经是不可能,无论是就外部而言,要取得政治、经济灵活运作的作用;还是就内部而言,要改变制度、重组组织阶级力量、动员剩余物资、重建经济和维持社会政治稳定,国家政权的作用,都是决定性的。”当诱致性制度变迁满足不了社会对制度的需求的时候,由国家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弥补制度供给的滞后。特别是一项制度还仅仅只具有配制性效益时,政府的主导力量是重要的,它可以减少制度运行的摩擦和阻力,分摊制度运行成本和制度建设成本,深化制度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益。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20年,国家对于保险市场的干涉不仅没有将配制性效益导向适应性效益,而且通过强制性的制度供给连配制性效益都予以放弃。新中国成立的最初阶段,政府接管和清理了以往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整顿和改造了民族资本的保险业,清除了外资保险公司,建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当时国家与社会完全重合、政治性国家的情况下,保险机构的配置性效益并没有深深植入到经济的长期演变之中,没有市民社会和公共空间的支持,这种虚弱的金融机构,也就会因为国家政策的突然扭转而戛然而止。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就是这种政策的转变,当时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风险都可以由国家和集体来解决,保险公司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保险业在政府主导的制度选择中被剔除。直至1979年改革开放后,中国的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才真正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进入现代化的进程,开始史无前例的发展。在破冰启动的过程中,依旧采用了政府强行推动制度供给,凸现的是填补制度稀缺后的配置型效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适应性效益正在中国金融市场开始渐渐生发。

欧洲以海上贸易为契机,在市场自发秩序中产生保险业,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向陆上保险、人身保险等诸危险领域全面拓展,在短期经济增长中实现了配制性效益。这种渐进式的发生发展方式使得保险业的发展与当时的经济水平和金融制度相互适应,同时,国家依靠自己的政治经济资源进一步加强制度供给,保险意识和相关知识准备都在社会中得到普及,由此生发出促进长期经济增长的适应性效益。而在中国,保险制度并不是在本国市场经济发展下自发演进的,只是与西方的接触和近代化过程中产生了保险体系的制度供给不足,制度移植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后,产生比以往的生产要素配置更高的效率,实现了配制性效益。但如何发展一种深入到经济体制演化当中的、能够与经济、文化、市场、法律框架具有亲和力的、能够带来长期增长的适应性效益成为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挑战。这种保险业发展的中西差异成为影响双方近现代金融形态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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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经济性范文6

关键词:保险公司 农业保险 属性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业务,其依据是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任何一个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经营,也无法经营。而且在国际上通常也把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把该保险列为政策性强、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业务。因此,要发展我国农业保险首先应确立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的地位。农业保险既然是政策性保险, 就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政府实施农业保护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必要时政府还要给予一定的经营补贴。而保险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亏损同商业保险盈利性目的相违背。因此,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发展位置和业务空间,也就不可能发展。换言之,商业保险公司不宜涉足农业保险业务。

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毫无疑问,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保险必然亏损,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涉足其间。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业生产分散,风险防范机制脆弱以及政府财力有限等实际情况都决定了我国必须动员一切力量发展农业保险,而不能简单照办发达国家的模式。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把农业保险完全定位于政策保险,更不能把保险公司排斥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之外。而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开办农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一方面,保险经济与国民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商业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保险本来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过去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一再证明,国民经济发展快,保险消费或需求就会增加;反之保险产业的发展就缺乏基础,导致保险水平低下。如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加上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大大抑制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致使我国保险事业几度停办并长期停滞不前。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人们的观念不断转变,风险意识逐步加强,对保险的需求也日益旺盛,我国保险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费年平均增长率为32.1%,由此可见国民经济发展对商业保险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通过经济补偿带来社会稳定、企业生产稳定、人民生活安定的社会作用,因此和一般性质的企业相比,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特别是国有保险公司,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并由政府行使,企业所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从根本上说是为巩固国家政权,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服务的,肩负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其生产目的首先要满足的是政府“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而不是企业微观盈利最大化,甚至在必要时可以牺牲经济利益保护社会利益。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年均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约400-600亿元,受灾害影响的人口达2亿以上。发展农业保险,是保持农业经济稳定和农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作为全国最大国有保险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发展农村保险的要求,着力寻找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 充分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农业保险赔款1982年时只有22万元,1985年达5266万元,1990年达16722万元,1991年高达54194万元,1996年为39481万元,1982―1996年年均赔款达26422万元。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保障农民灾后生活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事实上,许多农村党政领导都把商业保险看作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安全阀”、“稳定器”。一些保险意识强的农民群众也把商业保险视为生活和致富的“靠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从法律上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总之,发展农保事业实际上是对农业的一种投入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开办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快速发展。保费年均增长率为32.1%,远远超过世界和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产险业已涉足了航天保险、核电站、海上石油勘探、大型工业标的、信用保证等高风险保障领域;寿险业成功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财务再保险等产品。但从市场构成和分布上仔细分析,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城市业务的大力拓展。相比之下,农村业务发展十分缓慢,广大的农村保险市场基本上仍是一片空白。随着国内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城市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城市业务是其争夺的重点。由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先进的经营技术,民族保险业在国内城市保险市场中的既有份额必然呈大幅下降的趋势。而农村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 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内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也已具备一定的基础。首先,虽然目前我国的农村保险市场还是一个基本空白的市场,但各种形式的保险企业已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尝试过多种农村保险业务,积累了一定的展业经验,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其次,外资保险公司虽然会对城市业务造成巨大冲击,但要进入农村市场却有相当的困难。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而农村又是传统习俗保存较好的地方,外资公司要融入农村百姓生活中,必须先过好民族文化这一关,相比之下,国内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开拓农村市场,既是当前保险业务的新的增长点,更是立足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发展战略。可以说,民族保险业的全面振兴和发展,最终有待于农村市场的充分挖掘。因此,国内保险公司要从战略高度重新认识农村保险业务,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而农业保险既是国家倡导和扶持发展的,又是农村保险市场中农民投保愿望最高的。因此保险公司应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

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是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的需要

目前真正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先后开办了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等十大项18个种类的险别,虽然困难重重,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许多农险工作经验。从人保公司10多年的经营实践来看,只要经营得法,农业保险业务也还是有潜力可挖。例如1987年到1993年的这一段时期,在中央农村改革政策的要求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促推下, 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务,形成了以湖南、河南、云南为代表的“三南”模式,农业保险业务无论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较快的增长。这六年中,农业保险业务收入从1987年的1.0028亿元增加到1993年的10.2422亿元,增长了约9倍,保险赔付率六年中只有1991年超过100%,为119%,其余各年度基本稳定在80%―90%,可谓 收支相抵,略有节余。同时还应当认识到,作为一种商品,农业保险有其特殊性,必须遵守风险大量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由于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从整体水平上讲尚处于创业时期,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示范介绍期和成长期要比其他一般商品长得多,保险经营者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和耐心。总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增多,保险供给能力不断提高,保险市场正在由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转变,以往的那种保费和利润超速增长的局面将不复存在,保险业进入微利时代。农业保险虽然利润微薄,但也将成为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一个领域。

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内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市场均衡,过去那种靠上规模、比速度来攫取超额利润的粗放经营方式已不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以及对城市市场的争夺,则直接结束了国内保险公司二十多年来奉行的“业务重点在城市”的发展战略。显然,中国保险业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重大的战略调整,但抉择并不困难。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 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蕴藏着巨大保险潜力的农村市场,无论从天时、地利、人和等各方面看,都是国内保险公司调整发展战略,开辟新战场的最佳选择。而要开拓农村市场,就必须关注广大农民的利益,急农民之所急,和农民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农业是农村的主导产业,同时又是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产业。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所形成的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实际上我国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极其脆弱,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一直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发展农业保险既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又是广大农民的热切企盼和愈来愈强的呼唤。要真正打开农村市场,保险公司就应该知难而进,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正是保险公司战略调整的具体体现。保险公司不仅应该开办农业保险,而且能够办好农业保险。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有效措施的出台,农村经济将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农民收入会稳步增长,风险意识也将逐渐增强;同时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的战略调整,对农村保险市场的开拓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的险种数量会逐步增多,服务质量也将大为改善,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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