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督管理范例

保险监督管理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1

关键词:预算管理;控制模式;医保基金;监督与管理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升,人们对医疗卫生等需求日益提升,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识也逐渐增强。为更好地满足医保需求方的各种需求,为其提供优质完善的医疗保险服务的同时,尽可能地通过降低其因为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负担,实现提升居民幸福感的目标,通过设置系统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为人们参与医疗提供了切实的保障。目前来看,整个医疗保险体系相对系统完善,但随着规模的不断提升,针对该体系的管理与控制也需要及时跟进。为此,本文从财务视角出发,力求通过借助预算管理控制模式对其进行实时动态地监督与管理,以保证其能够科学有效地运转。在此过程中,主要通过预算管理的方式,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预先进行资源分配与合理使用的规划,在基金使用的过程中严格按照预算实施,并针对实施过程中的偏差问题进行及时识别与纠正,进而实现对医疗保险基金的高效管理与控制。其意义在于避免因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基金冗余与浪费,降低系统风险,最终保证基金的高效利用。基于此,本文就预算管理在医疗保险监管中作用意义以及具体的实施方式进行深入探究。

一、预算管理在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1.科学预算与动态控制

医疗保险基金是医保体系中的重要资产,因此,如何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该资产是保障整个体系运行的关键,更关系到参保人员的个人利益。目前,部分享有医保基金使用权的机构针对自身所管理的医保基金项目只是进行中宏观层面的战略管理,并没有对相关的资源配置制定微观的使用标准,在使用过程中也没有进行动态地监督与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将会直接导致相关管理数据信息不准确,并不能反映全面、真实的使用情况,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后期核算的难度。同时,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相关监管人员并不能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使用信息,也就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的调整,降低了管理决策的精准性与科学性。基于此,预算管理控制模式的有效应用,才能够使得上述机构在进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进行科学计划与资源配置,并在其使用过程中以计划为控制标准进行监督,以求能够及时纠偏,并保证计划目标的达成,提升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对基金不可以使用或超预算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与控制。

2.政策导向

医疗保险基金制度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体现在其公益性。取之于民并高效地用之于民才是医保基金使用过程中的核心标准,力求将该基金的公益作用发挥到极致,造福于民。目前,居民看病、买药、治疗等过程,可能涉及基本药物或稀有药物,甚至是高端医疗设备等,这都需要通过参加医疗保险来缓解自身的医疗费用负担,更好地享受医疗方面的政策优惠。但是,随着人们需求的快速上升,医疗保险体系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兼顾各个方面,平衡所有医疗保险需求者的各种需求是现在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基于此,如何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是主要的工作。其中,预算管理控制模式的有效应用,是与政府相关政策相契合的重要监管方式。这一监管方式本着惠及医疗需求者诸多需求的目标,根据政府所分析出的最需要医保基金的部分,进行有依据、有倾向性地进行资源配置与预算计划的制定。其中,尤其是贫困人群在面临医疗需求的时候会担负着巨大的压力,因此,政府采取相关政策就这一部分人群的住院医疗和药物报销等予以解决,并医疗保险基金配置上有所侧重。而预算管理控制这一监管模式正是有效匹配与实施政府政策倾向的重要手段。

3.统筹协调医保基金体系

整个医疗保险基金体系的正常运行需要通过一定的监督管理进行有效的统筹与协调,进而保证该体系满足病人需求的目的。人们通过购买医疗保险形成全国层面的医疗保险基金,是所有参保人员共同的财富资源,更是一种社会资源。但是,如此庞大的基金规模,如果仅仅是依赖社会自身的调节作用进行管控,很有可能出现资源配置低效率的情况。例如,人们在患病期间为了享有更可靠的医疗服务、更高端的医疗仪器,提升治愈成功率的同时保障自身的利益,往往是倾向于选择大医院进行就诊与治疗,如此一来就会导致医疗资源使用不均的情况,同时也会增加医院的医疗负担,最终导致配置失调。基于此,为有效控制上述情况,相关机构需要运用预算管理控制等模式,将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科学配置,增强整个医疗保险基金体系的统筹性与协调性,最终满足患者的所有需求。尤其是针对小型医院,需要在科学分析的前提下给予相匹配的预算投入,通过提升在医疗设备或医药报销等方面的预算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吸引部分患者前去就医。

二、如何运用预算管理有效监管医保基金

1.提升医保基金预算编制科学性

在整个预算管理控制模式运用的过程中,预算的编制既是首要环节,也是重要环节。预算的编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基金的使用方向,以及如何进行有效配置才能实现基金使用的最优化,这也是实现科学预算管理的重要前提。因此,如何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是实现医保基金监管的关键。第一,为实现科学、切实的预算编制,机构的预算管理人员应当对本机构所面临的内外环境进行全面调查,具体可能涉及当地居民的参保情况、所拥有的人均医疗配套资源、当地的物价水平以及政府部门相关的政策实施情况,并结合近五年来医疗保险支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性系统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编著,进而达到科学配置现有资源,满足参保人员需求的目的。第二,当下医疗保险基金的规模相当庞大,涉及各个业务领域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因此,在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各个部门之间要进行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实现高效的预算编制工作,同时,应当注重与相关政府部门、医疗专业人才及参保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保证在信息尽可能对称的情况下,提升医保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2.提升医保基金监管的信息质量

目前,医保基金管理机构尝试通过预算管理模式实现对医保体系的监督与管理,在此过程中,信息质量的高低直接与预算管理的有效与否相关。其中,可能涉及参保人员、医疗设备、医疗费用等模块的数据信息。这些信息虽然看似基础,但是对预算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提升医保基金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信息质量是实现高效监督管理的重要前提与保障。为此,可以通过抽样调查等统计调查的方式,对医疗设备、医护人员、医疗费用等关键信息进行随机抽样和统计,并对当下的统计结果和之前的调查数据进行比对,查缺补漏,保证统计数据信息的精准性。同时,需要引进信息化系统进行辅助管理,进而满足日益扩大的医保基金管理需求。目前计算机信息化技术不断升级,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与利用,完全成为可能,而且解决了之前信息管理方式存在的时滞、误差等问题,进而为预算管理编制与实施提供可有力的信息保障,为其科学性提升提供了重要基础。

3.提升医保基金监管人员的专业性

在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人才是重要的驱动力。无论是预算计划编制领域的工作人员,还是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工作人员,都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与技能,保障工作的效率与专业性。一旦因工作人员能力不足而导致监管过程中出现误差或者披露,可能会给整个管理过程带来致命的破坏性。因此,如何尽可能保证预算管理的专业性来实现对医保基金监督管理的有力保障,其重要前提是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为此,机构需要重视对监管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与从业技能的培训,并可以通过相关资源的投入,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进一步提升整体的专业水平,同时可以定期举办相关的专家交流讲座,增强工作人员对专业素养提升的重视。此外,监督工作人员及时地对国家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出台的相关政策与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关注与掌握,不断更新医保领域的信息,并在现实的医保监管工作中有所分析与运用,进一步提升整体的监督与管理水平。同时,提升医保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性与公益心等方面的素质也是至关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居民在参保过程中的切身利益。只有具备上述专业能力与素质,才能够真正满足居民的医疗需求,实现国家医保体系建设的根本目标。

三、结语

在深刻认识到预算管理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提升预算管理的专业性,保证预算管理在医保基金管理过程中发挥监督与管理作用的最大化,进而满足参保人员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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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瑞平.探讨运用预算管理控制模式对医保基金监管的作用和意义.财会学习,2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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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亚荣.探讨运用预算管理控制模式对医保基金监管的作用和意义.中外企业家,2015(25).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2

经过几年的试点工作,新型农村养老保障本身已初有模型,政府政策设计更为完善,责任落实更为具体,监管体制更精细。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立法建设上。2009年国务院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指导意见》,2010年正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里程碑的发展。其二,政策制定设计。明确了国家有适时制定相应政策的责任;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明确了具体行政部门关于做好各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责任。其三,财政投入上,明确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不但规定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补贴责任,还对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进行明确分工。其四,监督管理上明确了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为新农保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的责任;确立了具体的行政部门对基金的监管责任。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等各方面的原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立法层次低,法律规制不完善。2010年虽然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是农村养老保险方面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但该法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内容也是寥寥数语,过于原则性,操作性不强。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行依据的是2009年9月1日国务院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2011年3月3日财政部、人力资源部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律规范都是部门规章级别的法律规范,不是由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定,立法层次低。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自实行以来,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实践中,新农保属于政策性保险,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权威性、严肃性。目前我国一直都没有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特别法,各省市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地方规章制度,运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制度设计中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和法律的强制性原则相违背,也和社会保障的强制性相背离,很难保障资金的稳定来源,这就不能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最终目标。社会保险特征之一就是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来保证。由于我国现有法律缺乏关于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过程中承担何种责任、怎样承担责任等问题的规定,导致作为责任主体的政府部门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政府经费不足、农民不参保政府无须建立制度等各种理由来推卸责任。

3.财政投入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体制,城市实行高福利、广覆盖的保障体制,农村任其自我发展模式,财政投入上,国家严重偏重城市。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相比,我国政府在农村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城乡二元体制下,城市社会保障的事务完全由政府(后来逐渐延伸到单位或国有企业)包办,而农村则以家庭保障和集体保障为主,政府几乎不承担责任,占全国人口70%的农民仅享有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11%,而占全国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有了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89%。近几年,我国政府虽然加大了社会保障投入,但与社会保障建立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总量严重偏低。从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来看,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和福利开支,20世纪90年代中期上升为占GDP的40%左右,北欧国家甚至已达到了50%,而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在90年代仅占GDP的5%左右,2000年,社会保障支出为1922.37亿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12.1%。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以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投入,可是相对于物价上涨的速度而言,每人每月55元的基本养老金确实太低,其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不相适应。此外,未纳入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所以农村养老金水平总体上是必然要提高的。

4.监督管理不到位新农保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复杂性,高难度的工作,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实施操作过程中来说,不但需要经办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还还需要独立的经办机构。在新农保制度试行初期,部分问题已经暴露出来,例如“管理体制不完善”、“经办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专业性人才”、“政策执行不一致”等。由于目前在业务办理的过程中,仍然以手工操作为主,为建立起信息化、网络化的系统,各地的具体管理模式不同、具体操作流程差异大,这些都造成了高成本、低效率的情况,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管理等都存在着安全隐患。

二、完善新农保政府责任具体构想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安排,分配的是公共资源,增加的是公共利益,其实施运作需要借助政府的行政强制力量,需要政府承担责任;承担社会保障责任是政府历史的、本源的职责,且由于制度变迁中路径依赖现象的存在,政府介入社会保障、发挥其更强的引入路径优势更是必要和必然的。

1.顶层制度设计下的政府责任针对我国立法层次不高,农村养老立法体系不完善,政策设计存在缺陷,我国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首先,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在遵循《宪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农村的高层次的中央立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具体内容应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目标、理念和原则、参保对象、筹资模式、基金管理、缴费和给付机制、政府的出资责任,保障水平、覆盖面、经办机构的建立和运行,经办人员的职责等。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参保原则为强制性,以法制的强制性来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政府应加大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认识社会保障的好处。

2.稳定财政投入机制的政府责任新农保要持续健康发展,政府稳定的出资是关键。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政府固定的财政出资机制。具体包括财政来源、各级确定的支出比重、明确的供款项目等内容。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社保支出明显偏低,并且,农村和城市相比,政府对农村的投入少之又少。因此,应该通过立法来完善新农保的资金来源。其一,要加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资比例和总额,国家财政投入应该向农村倾斜。其二,政府要广开融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如借鉴他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发行社会保障等。其三,资金运行中实行竞争机制,新农保的大量基金交由经营业绩好、信誉好、效率高的专业投资机构和民间机构,并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经营,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指导并加强监督,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3

一、在现阶段中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险基金缺少统一的缴纳标准以及财务监督监管缺失

现实社会中现在讲究的是公平公正原则,所以社会保险基金方面也应当做到一视同仁,不仅要在发放时做到有效快速无误,还应该在缴纳时做到统一缴费标准。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则是由国企事业单位、中小型企业、大型的私人企业等单位所缴纳形成,因为其内部的性质不同,每个企业的盈利现状不同,从而导致在缴纳时金额不同,产生了缴纳难的问题。而且因为各个地方间的地域差异,使得工资入间也存在差异性,造成各地在缴纳时的标准也不相同。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中的财务管理制度而言非常重要,其可以有效预防出现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但是目前我国的财务管理制度还有一些问题。大部分企业工作人员在监督财务时都只是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并不认真,导致不清楚保险基金的去向,使一些管理者可以从中获取私利。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独个人账户存在一定的弊端

在我国每一位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独立个人账户都享有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收益的权利,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独立个人账户的实际收益权利并没有与资金之间产生关联,所以这些社会保险基金最终获取的资金都由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的收集调拨处理,实际参与社会保险基金中社会养老金的独立个人账户虽然从拥有权利的角度上是肯定的,但是却没有实际参与处理分配的能力。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中社会养老金的独立个人账户没有真正充分了解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获取形式和实际调拨分配形式,缺乏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等相关会计核算信息的深入了解,并且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参与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的得到充分的扩张和保护,继而加速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监督管理机制的实际效用,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中社会养老金保险独立个人账户实际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产生了消极影响,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行业今后未来的发展趋势。

3.会计核算体系不全面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中对于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数据会计核算方式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数据记账方式采用借贷记账法,同时会计核算基础手段为收付实现制。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缴纳金额的财务数据会计核算方面使用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的根本定义要求主要是依据资金的实际支付或收取作为会计核算的标准,在有效的确定本期实际收益和费用支出的同时能够更直观的反应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流入或流出的变动情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方式在充分表现社会保险基金中养老金保险基金的现金流量方面,充分展现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产生的现金流的资金调拨划转,转入和转出情况等实际资金流转现象,有助于增强社会保险基金中各项工作运行开展的效用和速度。但是由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方式的本身规则特点,在对于监督控制社会保险基金缴费的拖欠缴纳的现象不能得到重点体现,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会计核算体系整体建设工作,没能从实际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会计核算体系方面完成建立健全的运算机制,严重抑制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管理效用,更有甚者可能会造成不可避免的财务缺失问题。

4.缴纳保险费用的对象问题和投入回报较低

现代社会中只要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时明确指定了相关缴纳人员,一般就不会出现比较严重的纠纷问题,但是有一些企业在缴纳过程中会出现先缴纳一段时间最后就停止的情况,导致出现缴纳对象不明确,员工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出现问题等情况,进而影响了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物价不断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的比例逐年降低,比如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同的缴纳基金能购买的东西却完全不一样,如果之前能购买辆自行车,也许以后连一桶油都买不了,因此越来越多的人更倾向于发放奖金而不是缴纳保险。因为投入相同基金却得不到同等回报,所以导致社会保险基金越来越不受人们重视。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风险控制的相关具体策略措施

1.落实社会保险的监督工作并执行统一缴费标准

合理的设计一套内外部相结合的会计监管管理系统对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第一,针对内外部的会计监督系统,相关人员一定要做好规划并明确工作重点内容,以此提高监管效率。第二,为了更好的完成财务管理工作,要求内部会计监管一定要结合其他监督工作。针对外部会计监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相关人员一定要进行规范管理,找出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为了加强管理人员的监督意识,一定要发挥内外部会计监管的职能,有效的预防出现挪用社保资金的非法行为,从而保障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事业长期稳定的发展。缴费的标准会跟据每个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为了保障每个区域社保基金的相对统一性,提高人们的认同感,要求相关人员一定要明确规定各个地方的缴费标准,从却确保缴费的公正,并且使相关管理者不能从中谋取私利,进而有效预防社保基金存在的风险。针对企业类型的不同也应该制定统一的缴费标准,并且进行不定时的文件教育,使这些企业能深刻理解其中的意义。

2.全面完善个人账户的收益权利的开展运行工作

为保证更好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监督控制工作,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独立账户管理作为首要社会保险基金风险控制工作推进的切入点具有重要建设性指导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独立账户的权益管理工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依据和赖以发展的关键核心力量。在全面完善健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独立自然人账户的收益权利落实工作开展过程中,注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得开展范围限定,最终归结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宏观财务管理范畴内。通过从根本上完成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团体层面的支出账户和收入账户的建立,继而完善个人独立账户的统筹规划处理项目,最终完成宏观整体与微观结合的形式控制管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独立账户的支出收入明细信息资料,最终提高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一个人独立账户管理工作的开展运行质量水平。

3.从根本上完成监督管理机制的制定管理平稳运行

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问题一直存在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系之中,因为这些遗留的问题相对负责且繁琐,所以对应的解决方案一直都难以获取具体做法明细。因此,为有效的解决当前我国所面临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问题都迫切的需要卓越健全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作为根本指导依据进行全面的综合管理解决。通过不断引用科学的整体规划形式和合理的财务管理技术手段,有效的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完善工作,最终形成真是有效的综合评估管理机制,从多方面多角度的谨小细微之处完成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数据会计核算风险,为推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事业的发展进步作出应有的支持。

4.及时明确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对象及合理按比例设置金额

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要求相关企业及个人必须按时缴纳相应基金,并且在明确缴纳金额时一定要明确缴纳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缴纳对象是企业,则相关的负责人一定要告知企业明确的缴纳时间,并且让其注明缴纳的受益人,预防出现错误。资金对于人们来说是生活的必需品,如果在缴纳和发放基金的方式不变,会使大多数人放弃缴纳,只有根据物价的涨动合理的配置比例,才能使人们能接受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从而有效的避免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同样的,在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时应该根据区域的不同进行,应该根据区域的一定比例及调查之后,取一个最合理的金额进行缴纳,才能有效保证能得到比较好的回报。

三、总结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4

关键词:财务;精细化管理;保险公司;内控模式

引言

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离不开内部控制制度的支持,主要是指公司内部建立的使各项业务活动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措施、方法和规程。在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驱动下,要更好地提升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效果和质量,促进保险公司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提升,就要对当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利用财务精细化促进内控模式的建设和发展。

一、保险公司内控模式建设的现状

(一)内控和经营存在着脱节的情况。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内部控制环节是非常关键的。一个保险公司集保险、金融以及多种业务于一体,同时还涉及很多财务、人员等方面的内容,需要对各个部分进行精细的规划和管理,才能更好地提升保险公司的运行质量和水平,促进保险公司的提升和发展[1]。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各大保险公司竞争更加激烈,想要在众多的保险公司中脱颖而出,得到更加长远的发展,就一定要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在财务方面进行精细化的管理。但是保险公司在当前的内部管理中,存在着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脱节的情况,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内部控制模式的建立可以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管理效率和质量。但是内部控制和财务经营脱节势必会对内控作用的实现造成严重的影响。很多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没有投入必要的重视和精力,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内控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各方面的管理都难以提升效果,影响保险公司的运行和发展。

(二)财务集中管理模式较为随意。在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过程中,财务集中管理模式较为随意,是影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模式运行和提升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大部分保险工作以省级财务集中管理的模式进行运营,以求对下级公司进行更加有效地垂直管理,提升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效果,提升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作用和职能。但是在保险公司的实际运营过程中,这种财务集中管理模式看似管理效率质量较高,但是实际的管理范围非常广泛,财务集中管理模式的程序也特别复杂,造成保险公司对于财务管理活动的效果无法控制和管理,保险公司的财务集中管理存在非常大的随意性,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模式建设和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导致保险公司发展受到影响[2]。

(三)考核体系不够健全完善。在保险公司运营和发展中,考核体系不够健全和完善也是影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主要原因。我国保险公司相较于外国的保险公司来说发展起步较晚,整个运营管理模式和制度都较为落后,部分保险公司将外国的保险公司的管理方法和体制进行照搬照抄,没有结合我国实际的发展需求和情况进行调整和改革,很容易与我国的实际情况发生冲突,从而导致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质量和效果受到影响和阻碍[3]。同时,在保险公司的考核体系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大部分保险公司在考核体系建设中对于服务质量方面的考核评价有着较大的差异,保险体系中缺乏对于服务方面的统一的评价标准,从而导致各个保险公司之间有着较大的区别,在进行内部控制模式建设过程中,就会因为各种差异而形成不同的建设情况和结果,对保险公司的内控质量和效率产生影响,阻碍保险公司的进步和提升。

二、财务精细化驱动下内控模式建设策略

(一)树立正确全新的内控管理理念。在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驱动下,实现保险公司内控模式的建立和发展,树立正确的全新的内部控制管理理念,在主观思想和意识上提升对内部控制的认知和改变。管理理念是保险公司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也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模式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导向和动力。想要提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模式的建立和开展,就要从主观意识和思想观念上进行改变和提升,树立全新的内部控制管理理念,创新内控管理的思路。保险公司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将传统的事后控制理念转变为事前预防理念,提升对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视和认知,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的创新和改革。在精细化的财务管理模式下,保险公司要利用各种先进的信息技术,将保险公司内部信息进行实时的更新,强化保险公司内部信息的共享效果,从而更加快速、准确和高效地在市场信息中获取有效的信息,明确保险公司各方面业务的发展方向,促进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提升,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模式更加系统化和科学化,提升保险公司良好的内部控制模式建设的环境和氛围,给保险公司内控模式建立提供必要的保障[4]。

(二)建立健全精细化财务管理体系。在保险公司进行内部控制模式运行的过程中,要不断建立和健全精细化的财务管理体系,更好地发挥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驱动作用,促进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效果的提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财务方面的管理和建设,是整个保险公司精细化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的环节和内容,也是整个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核心项目[5]。在进行保险公司财务精细化管理过程中,要对市场信息进行及时收集掌握以及更新,将保险公司中的资产利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记录,进行会计成本核算,同时要进行统一管理,从而更好地提升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整体效率和质量。保险公司要建立精细化财务管理体系,不断进行体系的完善和优化,在收入管理方面要进行预算体系的纳入,以促进保险公司对财务收支进行统一化管理,降低保险公司徇私违纪的情况发展,从而更好地提升保险公司的资金使用率,促进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提升[6]。

(三)促进考核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模式建立和运行过程中,要强化保险公司考核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高保险公司的内部考核质量和水平。想要更好地提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效果和水平,就要在内部考核方面进行有效改善和提升。保险公司在建立内部考核体系的过程中,要针对保险公司内部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方面进行全面的掌握和了解,结合保险公司与市场上的实际发展需求,建立一种科学的合理的长效的考核机制和体系[7]。在保险公司进行任务指标的确立时,要充分考虑保险公司以及市场的实际能力和水平,不要出现任务量多重的情况,从而影响保险公司员工的工作动力,要制定相应的奖励机制,进行奖励与业绩进行挂钩,不断提升保险公司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保险公司内部服务评价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效率和效果的提升。

(四)强化权力的管理监督效果。在保险公司进行内部控制模式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在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驱动下,不断强化权力管理监督的效果和质量,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进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内部控制模式的应用效果,就一定要在管理监督方面进行强化和提升,对保险公司内部各个部分和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才能更好提升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效果和水平。在财务精细化管理背景下,保险公司要促进权力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给予监督管理部门足够的授权,建立相应的审计稽查部门,使该部门可以与保险公司总部和其他分公司相互独立开来,对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进行系统化的管理和监督,形式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发挥应尽的职责。同时,保险公司要强化人才的引进效果,对当前的内部员工进行高效的培训,对员工的资质进行审核,建立高素质水平的专业人才团队,更好地提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和质量[8]。此外,保险公司还要根据业务需要以及考核要求,建立内部科学的分级授权制度,同时要结合不同分公司的不同保险任务进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利,实现保险公司内部权力的相互制约,从而更好地促进保险公司内部的自我监督管理,更好地实现保险公司内控模式的发展和提升。

三、结语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5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约因素;实现路径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指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规定、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为主线从而实现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协调发展。从养老保险建立开始,统筹层次就一直备受关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逐渐建立起按照职业划分的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城镇居民等参加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即使参加的是一种养老保险在不同省份之间其福利待遇也不尽相同。随着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差距的扩增,党的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表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已迫在眉睫,我国一直坚持先试点后推广,2018年实行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体调剂金制度,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等各项税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现状

自1991年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20世纪初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指示,中国于2009年名义上完成了建立基本养老省级统筹的目标。但如果以省级统筹的衡量标准,即“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系统”,目前我国只有北京、上海、陕西、青海等部分省市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建立了垂直管理和差额结算型分级管理模式、统收统支型和差额结算型基金调剂方式。大部分省市由于在基金调剂上、制度实施上以及管理措施上存在问题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只是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

(一)养老负担地区间不平衡加剧。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导致了各地区间养老负担的不平衡,劳动力从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入经济发达地区,导致了各地区间的制度赡养率存在巨大差异。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赡养率从2007年0.3262增加至2017年0.3767,与此同时,制度赡养率的地区差异程度也在扩大。2007-2016年,全国31个省级统筹地区制度赡养率的方差从0.010增加至0.018,标准差系数从0.0277增加至0.0417。2007年制度赡养率最低为广东省0.131,最高为西藏自治区0.603,两个地区的差距为0.472;2016年制度赡养率最低为广东省0.108,最高为黑龙江省0.745,两个地区的差距增加到0.637。地区间负担水平的巨大差异带来不同地区养老金结余水平不同,截至2017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0202亿元,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基金结余所占比例较高,东北三省等地区基金收不抵支严重,基本养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已经达到6个,收不抵支的面还将扩大。

(二)制约经济发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人力资源达不到最优配置。较低的统筹层次使得各地政府将养老保险基金视为自有资源,劳动力流转会使得“劳动力流入地”以及“劳动力流出地“利益重新分配,双方都怕损失自身利益,所以导致了劳动力流动的困难。又由于地区间的差异,当参保人在多个发达城市工作均未满十五年且都按照当地工资水平参保时,而后退休回到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权益时会导致领取的养老金不及缴纳的多,所以各地区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保障水平不一致、劳动力成本存在差距,造成了地区间劳动力的垄断。

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制约因素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深,养老负担越来越严重以及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弊端的日益暴露,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不可缺少的一步。但是在逐步实现全国统筹的过程中,还面临着一系列的制约因素,只有客观认识全国统筹现阶段存在的现实制约并辅以有效地应对措施,才可以高效的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一)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省级统筹下的“块块分割”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是由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就业岗位多、就业人数多以及工资水平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多从而缴费基数大,有条件实现基金结余并且提高待遇水平,而中西部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的劣势,发展缓慢,相对东部地区来说,中西部地区就业岗位以及就业人数较少,工资也相对较低,并且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多于东部地区,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局面,只能依靠中央财政补贴。在这种区域发展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如果强制实施全国统筹,则意味着东部地区缴费基数大且待遇水平降低,中西部地区待遇水平上升,并为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具体来说,这一做法确实促进了地区间的均衡发展,但也造成了另一不公平现象,变相使东部地区承担制度转型成本,会使得原本养老负担较轻、工资较高的职工和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甚至提前退休来逃避缴费责任,损害全国统筹的有效性。

(二)央地责任划分模糊。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虽然明晰了财权,但并未明确事权和社会保障支出责任。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条文的规定,虽然中央政府力图统一管理全国的社会保障事务,但在现行统筹层次下,地方政府并不完全受制于中央政府,在社会保障方案的设计中仍然具有较大的自主决策权,上下不一致的做法严重影响了中央政府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另一方面,模糊的央地责任使得道德风险显现,各级政府互相推诿责任,导致责任层层下移,并且下级政府对中央政府有依赖的倾向,为了自身利益,人为扩大资金缺口从而获得上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另外,现行养老体系下,地方政府承担了主要的支出责任,但大部分的财政税收都被中央政府收走了,造成了地方政府承担了与本级财力严重不匹配的社会保障支出责任的局面,这种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现象也严重违反了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既有利益的约束。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最重要的是打破长期以来存在的地方利益以及部门利益,在现行以GDP增长作为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依据,基金结余多的发达地区不仅可以提高本地区养老金待遇水平,还可以用这部分资金支持其他经济项目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地方政府为了不损失自身利益从而缺乏动力建设基本养老保险,各个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都是地方统筹且自负盈亏的,各地区都希望劳动者在本地工作在异地退休从而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各地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势必会阻碍全国统筹的推进。具体来说,全国统筹明确中央政府为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势必造成相应的干部管理体制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的整合,地方政府因此丧失原有的管辖权,地方利益会受到冲击,发达地区也会因为待遇水平的下降加剧央地间的博弈,并且全国统筹后会改变原有的征缴管理体制,专业化的征缴管理体制会从另一层面削弱地区间的利益,种种因素使得全国统筹的推进艰难且缓慢。

(四)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负担越来越重,养老金保值增值的压力越来越大,根据社科院的研究报告,即使存在中央财政补贴,2028年养老金当期结余会呈负数,2035年即将耗尽。如何保证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大多数学者提出根据大数定律应该实行全国统筹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从而分散现阶段低统筹层次存在的风险,但在养老保险中,大数定律指的是当实际参保人数越接近计划参保人数时并辅以有效筹资机制和给付机制可以保证基金的稳定,并不是简单地将小统筹地区合并成大统筹地区就能改善基金状况,就现行实现了省级统筹的部分省来看,基金投资效应并没有比以往市县级统筹高,甚至更低,所以养老金投资效益低与统筹层次没有直接的关系。养老金投资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第一,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规则太过严苛,即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规则一直延续至今,即养老保险基金除了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其他必须买国家债券或存入专户,禁止用于其他营利性行业,若是一直延续这个规定,全国统筹面临的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可能更加严峻。第二,基金管理运营不规范,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常发生。全国统筹后基金的投资效益能否得到提高还是一个问号,如何提高基金的投资营运效率保证基金保值增值是全国统筹的一大难点。

三、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现路径

(一)过渡式改革,逐步推进。在各种制约因素下,立马实现全国统筹的目标几乎不可能实现,所以要求我们采取过渡式改革。20世纪90年代初期,基本养老保险以市县级统筹为主,90年代后期国家提出尽早实现省级统筹的目标,自此各省开始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即从全省各市抽取一定比例的基金用于全省各地间的调剂,2018年7月起,我国开始正式实施中央调剂金制度,即从各省之间抽取一定比例的基金用于全国各省之间的调剂,以盈补缺,比例从3%起,逐步增加,这种做法和之前实现省级统筹目标的做法相似,截至目前,大部门省仍然停留在省级调剂金制度,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所以目前我们既要缓慢推进中央调剂金制度又要加速实现31个省市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为实现全国统筹提供先决条件。为了保证全国统筹的有效性,在逐步实现全国统筹目标的过程中,允许各地区建立地区附加养老金制度满足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实现制度间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二)明确央地责任,加强监督。1.厘清责任。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支出责任不清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也成为当前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一大难点,所以必须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责任。首先,为了保证实施的严谨性,责任界定必须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将各级政府的责任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中央政府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养老保险事权,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进行工作,坚决杜绝“上有政策、下有政策”的做法,具体来说,养老保险管理的基本步骤分为:参保缴费、核实缴费明细、信息管理、发放待遇,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划分各自在各个步骤中应承担的责任。中央的社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顶层的制度法规、信息系统的建设以及养老金待遇核定发放、规划的建设并且适度的弥补当期养老金缺口,其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于参保人的流动性太强以及地方的差异性,参保缴费以及核查缴费明细等、参保人基本信息的录入与核实都交由省级经办机构及省级以下机构来处理。其次,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应的制度,保证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2.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过程中要严厉打击地方机会主义,在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过程中,各省基于自身的利益会疏于监督甚至纵容不缴费、少缴费等行为,所以要切实解决中央与地方以及各地方间的利益博弈问题,杜绝不缴费或少缴费等行为,不断丰富监督管理体系,鼓励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各界力量督促企业及当地政府按时足额缴费,中央行政部门也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缴费不实立马公告处罚并且不断加大惩处力度,做到信息公开化,最大限度地保证全国统筹的顺利推进。

(三)拓宽投资渠道,加强基金管理。为了妥善处理养老保险统筹后的基金保值增值问题,应该尽快修改投资规则,拓宽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收益率,吸引对市场信息有充分掌握的高素质投资人才形成专门的投资团队,从而保证全国统筹后达到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国务院在2015年8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支持地方养金进行投资运营,并且在当月17日做出养老金正式入市重大投资决策,并且成效显著,在2017年,养老金投资收益额为87.83亿元,投资收益率为5.23%,但养老金入市规模比例仍然不大,在全国统筹后,养老保险基金全部归于中央财政管理,逐步按计划扩大养老金入市规模,达到最大收益率保证全国统筹后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得到有效的缓解。另外,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杜绝挪用基金的行为发生,定期公布基金的运营和监管状况,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化,激励参保人积极按时缴费参保。

(四)加快建设养老保险信息管理和精算系统。搭建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和精算系统是推进全国统筹的必要条件。一方面,建立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平台,对全省各地服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采取统一安装、操作将各地区人口密度、流动程度、人均赡养率、参保比例,养老保险覆盖比、参保企业及职工的基本信息、地方政府的征缴力度及待遇发放、养老保险结转等数据统一收集至一个平台,防止因为各省、各市、各部门因为信息阻塞不能进行有效的对接,也为劳动力流动所引起的社会保障转移问题提供更便捷的处理方法。另一方面,可以在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平台安装监督管理系统,确保中央掌握各省最新的参保人数及基金使用的最新情况,以此规范各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最高效的推进全国统筹目标的实现。再者,进行基本养老保险的精算可以高效评估基金收支的风险,实时对制度参数进行调整,并且基金的投资运营也需要养老保险精算报告来进行客观判断。

四、结语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6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市场自由化、全球化势头日渐增强,我国金融业也逐步全面开放。自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1979年,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2年,第一家境外银行分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正式成立;1985年,第一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诞生;1993年,美国最大的商业银行———花旗银行率先将其中国区总部从香港迁至上海。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华的外资金融机构已颇具规模。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今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为我国银行业带来了全新的竞争因素,提高了银行业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外资银行的不断涌入及中外合资银行的大量出现可能使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波及我国,因此带来的金融风险会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本文着重讨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后对客户的潜在风险的法律分析及其监管问题。   一、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背景及风险来源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作为成员按照协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在银行方面,根据入世所做的金融承诺,入世后两年内允许外资银行与中国企业进行本地人民币业务往来;入世五年后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我国银行业已于2006年12月11日全面开放,就在这一天,中国银监会受理了汇丰、花旗、渣打等八家外资银行的申请,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在完成注册和转制后花旗、汇丰、东亚三家银行率先开始为中国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   直至今日,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已5年有余,我们看到它给国内金融行业带来的各种好处,最为明显的就是为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竞争因素。调查研究表明,对外资银行开放本国银行服务市场会对本国银行业带来正收益,即向外资银行开放本国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银行体系效率的提高。[1]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大多以国外资本为主导,管理层也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具有一套先进的货币政策应对能力和管理机制,这就为国内银行业带来了许多先进的管理经验。随着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其管理体制和服务理念深深影响了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的一贯思维,国内银行开始关注“以客户为本”的思想,引进垂直化管理体制,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行业效率,并逐步向现代商业银行靠拢。但同时又不得不承认,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全面开放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健运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国家在货币方面的宏观调控可能并不能那么容易在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得到贯彻实施,这很可能会削弱我国政府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加大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同时人民币业务对外国资本的开放必然会加重我国货币政策的对外依赖程度,降低部分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效率。因此,要防范和解决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开放所带来负面效应,有力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否则世界金融危机、市场失灵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就无法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   二、我国目前针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具体规范   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此而言,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完全有权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货币与货币流通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这其中也包括对外资银行的检查监督。[2]   另外,我国专门于2006年年底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改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并配套出台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两个法律文件同相关法律共同构成了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我国经营与监管的法律体系。《外资银行条例》对在中国运营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的设立与登记,以及业务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允许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为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与中资银行一样的所有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与此同时,《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并相应取消了外国银行驻中国总代表处的机构形式。《细则》取消了非审慎性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审慎监管的内容,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跨境大额资金转移报告、关联交易、业务外包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明确了特别监管措施的内容。[3]   三、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困境及对策构想   (一)监管法规的健全统一   我国目前针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监管主要依据的是《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外资银行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而对于中外合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已经被废止,现在主要依照《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因此目前国内主要实行的是内外分别立法,缺少调整和规范监管问题的统一法律,对于许多问题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监管力度和效率上难免“力不从心”,被监管者也易对监管者的公平可靠执法存在疑问。比如,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而在银行保密、存款保险等方面的监管规定甚是不详,这就造成了许多潜在的风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储户对银行业的不信任。#p#分页标题#e#   对此,我认为有一部统一规范的法律十分必要,有效监管主要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立法者应尽快制定外资银行法或中外合资银行法,或者在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最新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进行大规模的完善。   (二)存款保险制度亟待建立完善   目前而言,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在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而不得从事其他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4]这样的规定有效防止了外国资本介入我国人民币业务对普通公民的客户风险,但也造成了人民币业务风险问题主要存在于大额存款的保险制度。目前,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有存款保险制度,然而内容不完全一致。存款保险制度不仅直接影响了客户的经济利益,而且决定了客户的特殊风险。这涉及国际私法上的相关问题。一是外国的存款保险是否涉及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二是非本国居民是否适用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三是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存款保险的具体补偿办法。[5]   这些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经营中我国客户所承担的风险。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金融行业发展相对落后,居民几乎没有存款,或者说即使有风险,最终承担者也是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显得无足轻重。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逐渐实现了商业化经营,因此,为了有效制止银行业出现恶性存款支付危机和银行破产现象,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实现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的系统协调,通过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来鼓励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高效运行。我从资料文献中发现,目前国内有学者提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实行非完额保险,这样通过存款银行部分的承担来加大其运营资金的责任性。然而我认为在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时,确立紧急援助措施比较可行,比如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低息贷款进行援助,存款保险公司提供贷款或购买其股份。   (三)监管力度的适度把握   我国在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监管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选择一个适当的力度,既防止监管过严导致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丧失运营效率和创新力,又有效遏制由于监管不当而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如何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博弈中做出一个宽严适度的选择,是十分重要但非常困难的事情。要激发银行业活力,就需要采用市场化的监管方式,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市场的手段进行监管。[6]   我认为,我国在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监管中应该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保证一定的灵活性,通过监管理念的创新和监管模式优化,为其业务的拓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从而提高国内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宏观上可以建立灵活的审慎性监管制度,在微观监管过程中根据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状况随时进行调整,做到每个指标在日常监管中都能得到科学的体现。同时,可以参考国外银行业的先进经验,比如借鉴美国“ROCA”双重评估体系,建立一套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风险信用等级制度,并在监管过程中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就是由监管机构或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每年定期对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资金实力、在华业绩、守法程度、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其母行的资信、母国的监管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根据得分高低将这些银行分成不同信用等级,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布,一方面督促其加强自律,另一方面便于进行不同轻重的监管。要建立对外资银行的风险信用等级制度,就要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量化评价标准体系。另外,采用多形式的监管方式十分必要。   建立、健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提高现场检查的深度和针对性,加大执法与处罚力度;强化非现场检测分析,提高风险预警和评估能力。此外,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外资银行还可由银监局派出常驻检查组,加强监督。[7]   综上所述,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将进一步融入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不仅体现在人民币业务的经营中,而且表现在银行业的方方面面,对中国金融业乃至整体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我们在看到因此带来的诸多利益的同时,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我国当前相关法律体系的欠完善及监管不力问题。建立健全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监管体系是完善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国际社会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共同愿望和努力目标,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重要课题。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7

[关键词]养老保险;运行风险;管理问题;应对策略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催生了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的蓬勃发展。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保险基金之一,养老保险基金经过数十年的探索研究,其运行管理模式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针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进行分析,包括筹资风险、管理风险、投资风险等,若想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就必须对这几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进行分析,并进一步进行解决。

1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存在的风险

1.1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之筹资风险。为了保证养老保险能够顺利地运行,在进行养老保险项目运行初期,需要进行筹资,筹资风险指的是在养老保险进行筹资过程中,因为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本身的漏洞,导致了筹集资金的金额与原始的目标不匹配,影响后期养老保险项目的顺利进行[1]。筹资风险又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说明。第一个方面可以从缴费率风险进行说明,由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中国的老龄化趋势日益加深,导致筹资风险中的缴费率逐年增加。这就导致每年的养老保险金额逐渐增多,由于企业不能缴纳过多的保险金额,所以政府需承担一部分,不仅导致企业的负担能力较重,也会导致政府的负担较重。第二个方面可以从拖欠养老保险费用来说。现阶段我国拖欠养老保险费用的现象较为严重,许多企业拒绝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并且通过各种途径与手段,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这项义务,导致养老保险政策很难实施。第三个方面可以从养老保险覆盖面来说,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较小,养老保险难以筹集到足够资金,就会引发相关风险,这种风险就会分担到较少面积的人群中,导致风险较高。

1.2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之管理风险。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能够顺利运行,需要一定的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手法,这就产生了一定的风险[2]。比如,管理领导者滥用职权,进行内部违规操作,产生的欺诈风险,不仅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流失,也导致了群众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不信任。倘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时,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手段,会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失败,造成管理失败风险。这种风险所涉及的范围较广,保险金额较大,一般是由于相关管理人员利用管理制度漏洞,谋取私利造成的。出现此种风险时,应从根本入手完善管理制度,并严格查处管理人员。当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时所用的管理信息系统操作失败,则会导致养老保险基金信息系统失败风险。由于当今社会互联网较为成熟,许多保险业务都是依赖信息系统来进行操作,一旦出现信息系统失败风险,则会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数据丢失、保险受众信息泄露、养老保险无法办理等后果。这不仅造成一定的损失,也间接地造成民众信息的泄露与保险公司管理失职的问题。

1.3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之投资风险。养老保险基金不仅是一种保险,也是一种投资。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过程当中,由于保险市场的不健全和动荡性而导致的投资失败,就叫作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的投资风险。这种投资风险又可以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由政策引起的保险叫作宏观政策风险,是由于国家政策导致的养老保险基金收益较低的情况。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国家对利率的管制比较松散,导致其波动性较大、投资风险较大。第二个部分是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组织经营问题而产生的经营风险。养老保险基金经营组织作为企业的一种,不可能长期盈利,由于其经营制度的问题以及管理人员的问题也会产生亏损、破产等现象,影响投资人的收益,导致企业面临经营风险[3]。第三个部分是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本身特点所引起的经济周期风险。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本身属于经济的一种,其满足经济变化规律,不可能一直上涨也不可能一直衰退,其本身的经济变动会有一定的阶段性以及周期性,这种变化就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具有经济周期风险。

2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基金法律制度不完善。现阶段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处于摸索研究阶段,虽然其大致的制度框架已经形成,但是相关的基金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说:第一个方面可以从中国的基金法律制度来说,现阶段我国还没有比较统一规范,且覆盖面积较大的基金法律制度,其保障还不是很高,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保险基金分歧时,无法进行统一明确的判定,导致出现养老保险基金判定不公正问题[4]。第二个方面可以从基金法律制度权限来说,现阶段的基金法律制度权限较低,缺乏较高的法律地位和社会保障机制,无法保证基金法律制度的实施和监管,现行的基金法律制度不能给予养老保险基金有力的法律支持。

2.2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缺乏内部监督。许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是由于内部问题产生的,比如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的管理风险,是由于部分管理领导者滥用职权,进行内部违规操作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的产生,说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缺乏内部监督:一是缺乏内部监督完善的条例与制度;二是缺乏内部监督的专业管理部门[5]。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内部监督制度覆盖面较小,且监督权限不够。现阶段的养老保险内部监督主要是针对普通职工进行的监督,没有针对管理者、领导者进行的内部监督,导致领导者专权现象严重,随意安插个人势力进入公司,腐败化严重且违规操作较多。从内部监督管理专业部门来说,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组织缺乏专业的内部监督部门,由于没有“一对一”的监督与管理,导致管理职责分工不明确,相关的内部监督制度实施流于形式,内部监督管理效率较低。

3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3.1完善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法律制度。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法律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国家政策的变化,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法律制度需要进行相关的完善与改变[6]。针对国家政策的调整进行法律制度的调整,以保证其覆盖面完全,减少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而造成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可以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与建议。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群众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需求,并且针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归纳出现阶段基金法律不完善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制度的整改。通过完善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法律制度,降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解决相关的管理问题。

3.2制定内部监督条例,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为了防止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由内部产生,可以制定相关的内部监督条例,成立专业的监督部门[7]。内部监督条例应详细完善,不仅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还要有相应的激励措施,使相关公司人员都参与到内部监督中来,减少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减少由于内部管理而产生的问题。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实行“一对一”监督,不仅对内部群众进行监督,更要严格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领导者、管理者进行监督,杜绝由于部分管理者、领导者滥用私权,而产生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问题。

3.3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在养老保险的用户信息方面,要通过网络安全隔离系统,做到涉密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处理。定期对养老保险系统操作权限设置进行核查;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授权的实时监督。完善后台数据修改的流程以及审批体系,加强对养老保险系统操作的有效监管,防止开发商或者非法人员进入后台修改相关养老保险数据。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各险种之间业务信息的实时共享与查询访问制度,避免因信息不共享导致一些人重复领取社会保险。最后还要建立数据及数据库管理制度,进行用户信息的保存和备份,防止数据泄露。

4结语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8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医保;个人账户;管理

对于我国城镇地区医疗保险制度而言,一般是采用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结合的模式,通过构建统筹基金能够促使企业在负担不均匀问题得到解决,与此同时,在当前的情况之下建立医保个人账户能够促使个人的责任得到明确。如今,医保个人账户虽然有着一定成效,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之中,医保个人账户还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根据最近几年的调查研究资料显示,目前相关人士切实做好个人账户管理工作,才能够促使当前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可持续的发挥作用。

1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1资金所有权主体定位模糊

对于个人账户资金来讲,这一笔资金可以属于医疗保险的费用,同时也可以属于个人工资当中的一部分。所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民间被称为工人自己的钱,个人账户利息以及本金都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也可以实现结转或者继承。但是规定也同时指出了医疗保险基金分别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相互构结而成,不可以相互占用,所以,其资金本身属于医保当中的一个部分,同时也是属于个人资金当中的一个部分,而不能够单独进行使用,导致了个人账户当中资金所有权属过于模糊,缺乏明确清晰定位,这样造成了医保个人账户自从诞生开始就受到了社会的广泛争论。

1.2个人账户运行机制背离风险共济初衷

从整个全球范围进行分析,将医疗保险融入到个人账户国家还是比较少,主要集中在我国以及新加坡地区,个人账户中,医保融入市场机制,进而促使参保人能够节约医保资金,避免资金滥用以及超支使用。但是,个人账户资金往往是以保险的名义来收取的,但是保险本身属于风险分担机制,个人账户当中不存在风险分担,只能够让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并不能够实现共济使用。虽然个人账户的绝对数正在与日俱增,但是由于个人账户的资金无法在医保大盘子使用,这样,即使参保人将个人账户的资金累积到退休,但是由于医药费用不断攀升,参保人在个人账户的资金依然只是杯水车薪,难以起到有效的作用。除此之外,由于存在着挤占统筹基金的情况,这样造成了统筹基金在目前余额相对不足、基金支付能力整体大幅度地降低。

1.3沉淀资金缩水以及监管乏力

根据我国相关的调查研究显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贬值,年收益仅仅只有不到2%,严重低于银行的存款利率。除此之外,目前缺乏对于个人账户监督管理,甚至很多人用医保卡来套现或者是购买商品,甚至存在着大量利用医保倒卖药品的黄牛,这样造成了医保卡套现不良状况。

2完善我国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对策

2.1平衡个人账户积累和互济两大功能

对于退休职工而言,其本身不用缴纳各种费用,其本质上属于一种代际补偿制度,换言之就是年轻一代所缴纳的保费来补偿年老一代的保费,这样导致了整体制度缺乏完善性,很容易产生隐性债务。因此,若是将其改造成为家庭账户,将家庭责任和政府责任相互的结合起来,这样更加符合当前实际情况。与此同时,对于个人账户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延展,促使家庭统筹的功能得到发挥。由于考虑到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因素以及内部年龄结构因素差异性,这就需要当前允许个人账户资金结余到一定的额度之后可以在直系亲属之间实现转移支付,这样就能够提升整体成员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统筹在支付方面的压力。通过这样的措施能够促使个人账户使用效率得到显著的提高,还能够促使个人账户制度实现深化改革,具有较大的价值和意义。

2.2取消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目前对于退休人员而言,建议取消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账户,其中医疗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助或者统筹基金补助。退休人员小病费用或者门诊费用,可以由社会统筹基金将资金划拨给卫生服务机构。同时,退休人员的大病费用或者是住院费用还是要由统筹基金给予支付,对于政府而言,需要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由于大多数的年老人员退休人员体弱多病,医疗费用总体比较高,这样就会造成年老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常常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之下,造成了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较重,所以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

2.3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一般来讲,对于个人账户累积到一定数额参与社会保险的人员,让这些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往年资金抵冲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挂号费、起诉费、空调费、床位费、取暖费等费用,促使个人负担得到大幅度减轻。另外,对于疾病防控和健康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在个人账户使用方面应当逐渐由疾病治疗转变成为健康保险过渡,其中具体到操作层面,应当允许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使用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以及健康保险等方面的支付。除此之外,对于参保人员而言,可以在往年结余资金之中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戒烟、购买健身卡以及预防接种等。另外,对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将其使用在体检费用以及健康体检费用,降低疾病概率的产生,还促使保险基金负担得到显著的降低。

2.4发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

在目前需要进一步强化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这样可以防止个人账户出现违规刷卡以及违规套现的问题,促使个人账户可以得到规范使用。首先,对于当前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而言,需要进一步强化个人账户支出监督以及管理工作,不合理支出不可以纳入到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当中。其次,对于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而言,要切实做好以及强化信息系统维护工作,特别是个人账户支出信息应当快速有效上报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切实保障个人账户支出信息得到及时反馈。最后,对于当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而言,还应当对于定点药店费用加强审核工作。另外,对于定点药店而言,应当有义务有责任提供资料和清单给予审核。

3结语

综上所述,医保个人账户实施过程当中,还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没有达到相应的效果,这就需要对于个人账户实现改革。另外,改革过程当中切忌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应当结合现实情况针对居民家庭需求以及个人需求对于个人账户进行改善,同时可以促使大量沉淀资金可以得到有效地利用,这对于个人账户完善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同时也是当前医保管理部门需要高度重视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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