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例6篇

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保险;商业性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6-0030-02

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有效提高了农牧业的抗御风险能力,带动了农牧民增产增收。河北省自2007年8月开办财政补贴能繁母猪保险以来,农业保险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一跃成为财产保险主要险种之一。但是,一些主客观因素制约着农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和保险保障作用的发挥,亟待研究和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和解决。

一、基本情况

农业保险始自1982年,但由于风险大、经营成本高、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和国家财政扶持政策缺失等原因,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国推开后,我国农业保险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2007年8月,河北省开办了财政补贴能繁母猪保险。2008年,《河北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办法》正式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省全面铺开,开办了能繁母猪、奶牛、玉米、小麦、棉花保险等5个政策性业务。2008年全省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4.70亿元,同比增长354%,一跃成为财产保险业务第三大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也带动了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农作物火灾保险、塑料大棚保险、林木火灾保险等商业性农业保险均有较大发展。

目前,河北省经营农业保险的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现以保定为例,具体分析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实际效果、存在的问题,探讨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方式方法。保定地区共有保险分支机构18家,其中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只有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财险2家,开办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仅有人保财险1家。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保定地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于2007年开始试点,当年推出了玉米和能繁母猪险种,2008年又相继推出了奶牛和农作物小麦、玉米和棉花险种,保险对象为全辖所有农户。小麦、玉米和棉花等农作物的保险范围为因风灾和雹灾等自然灾害所遭受的损失,赔付标准为玉米260元/亩、小麦300元/亩、棉花400元/亩。能繁母猪和奶牛等牲畜的保险范围为因疾病死亡所遭受的损失,赔付标准为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5000元/头。2007、2008年全辖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1022.6万元、7544万元,保险赔付支出分别为149.5万元、5323.2万元。

(二)商业性农业保险开办情况

2005年人保财险公司推出了商业性农业保险,保险品种为小麦麦场火灾保险,保险对象为种植小麦的农户,最高赔付标准为300元/亩。2005-2008年保费收入分别为96.6万元、92.7万元、99.3万元、90万元;2005-2007年保费支出分别为50.4万元、180.6万元、33.6万元,2008年没有火灾发生未发生赔付,占保费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2%、195%、34%、0%。

二、实际效果

(一)提高了农牧业的抗御风险能力

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开办,给辖区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2007年、2008年所承保的农作物政策性保险总标的分别为0.4亿元和5.9亿元;承保的畜牧业保险总标的分别为1.2亿元和5.9亿元。2005-2008年所承保的商业性农作物保险总标的分别为9.7亿元、9.3亿元、9.9亿元、4.5亿元。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牧业抗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了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减少了农牧民的因灾损失

农民所承担的保费有限,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农民只承担保费的20%。农民支付的保费标准为玉米3.6元/亩、小麦3元/亩、棉花5.2元/亩、能繁母猪12元/头、奶牛70元/头。以有限的保费投入有效弥补了农牧民的因灾损失。2007年、2008年辖区农民得到的政策性保险赔付分别为149.5万元、5323.2万元;2005-2007年得到的商业性保险赔付分别为50.4万元、180.6万元、33.6万元。2005-2008年农业保险共为辖区农民减少因灾损失5737.3万元。

(三)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确保了农牧民增产增收

农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保险的开办有效提高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农牧业总收入明显提高。调查显示,与2007年相比,2008年辖区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增加22万亩,牲畜总数增加27万头;与2007年相比,2008年辖区农作物和畜牧业两项合计增收6.8亿元,其中农作物增收2.2亿元,畜牧业增收4.6亿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财力有限,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序推广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中政府财政补贴占80%,其中市、县各补贴10%,参保农民户负担20%。据调查,2008年保定辖区22个县共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1408.2万元,农作物和畜牧业的承保面却仅为6.1%和16.7%。保定辖区大部分县市多为吃饭财政,财力紧张的状况严重制约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序推广。

(二)承办机构和承保品种少,难以满足农牧业发展的保险需求

辖区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机构分别只有2家和1家,大部分县市从事农业保险的人员为2-3人,且缺乏农牧业专业知识。开展的政策性农牧业保险险种只有小麦、玉米、棉花、能繁母猪和奶牛,其他农作物和牲畜均未加入农保行列,农民群众的选择余地很小,农业保险产品对农业风险的保障不足,很难满足目前农业保险的需求。

(三)农业保险业务风险大,影响农业保险业务发展

农业受自然界影响比较大,如洪涝、干旱、风雹灾害,一旦发生,其损失是巨大的,赔付率也很高。以定兴县为例,2008年该县政策性农业保费收入为229万元,而政策性农业赔付支出为399万元,赔付率高达174%,影响了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四)农民参保意识较弱

调查发现,有的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作用及保险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农业保险是降低农业风险、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缺乏认识,参保意识不强。

四、政策建议

(一)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应保尽保

根据农业保险开展状况,适当增加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在农业保险方面的投入,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业保险宣传面,最大限度地增加农业保险承保对象,将国家惠农政策辐射到千家万户。

(二)以区域为单位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农保险种,创新差别化的农业保险产品,使农业保险逐渐体现区域化、人性化的特点。

(三)将政策性与商业性保险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应根据业务险种、承保对象、承保风险和承保责任的不同,采取法定强制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推进,避免出现因低参与率与高保费之间的恶性循环,而导致农业保险市场萎缩,保障农业保险的可持续性发展。

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2

[关键词]农业保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5-0133-06

温世扬(1964-),男,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姚赛(1984-),男,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湖北武汉 430072)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

近年来,农业保险相关问题逐渐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中共中央连续六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发展农业保险作出部署,国务院也早已将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列入规划。这一方面表明党和政府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许可以反映农业保险立法工作遇到了一定的障碍,因而迫切需要我们再度审视农业保险基本理论问题,为尽早克服立法障碍,完成立法规划而努力。本文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以公、私法区分为视角,分别从农业保险的概念、运行和立法三个方面,讨论农业保险的基本问题。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

在学界关于农业保险的定义中,典型的表述为:“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即保险人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或农业保险指“以长期和收获期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禽畜和水产养殖动物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或“适用于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林业的保险”。可以看出,上述定义均采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式——农业保险被定义为“农业生产领域的保险”。单从概念定义的角度看,如此定义农业保险尚无问题,但从立法角度看,将指代如此含义的“农业保险”一词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使用于法律文本,则未必恰当。

我国《保险法》(2009年)第186条第1款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设立该法条的目的无外乎两个,一是宣示国家对发展“农业保险”的责任,二是厘清“农业保险”与保险法的关系。但现实是,一方面,我国至今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农业保险作出“另行”规定;另一方面,“农业保险”不但存在,且在政府的鼓励、支持下,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这种状况难免让人产生法律适用上的疑问——该法条既然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应“另行规定”,自然应得出“农业保险”不受《保险法》规制,也不受《保险法》确立的主管机关管理的结论。但事实上,我国目前正在试点开办的“农业保险”却确实应受《保险法》规制,并实际由保监会监管。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并不是实务运作藐视或违反立法,而是由于相关概念的混淆和立法技术的粗疏。

实际上,“保险”一词本身并不是一个严谨统一的法律术语。保险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别,狭义的保险指的是商业保险,广义的保险除商业保险外,还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受保险合同法的规制,当事人之间产生私法上的关系;社会保险一般受专门立法的规制,当事人之间通常产生公法上的关系。只是由于商业保险一枝独秀,以至于人们一般将“保险”与“商业保险”等同。

此外,我国商业保险采取的是合并的立法体例,即将商业保险合同法与商业保险组织法同时规定于一部法律中,并命名为“保险法”。相比单独制定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的立法体例,这种统一的立法体例通常会进一步掩盖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几个相似概念的差异,尤其是容易使人误认为《保险法》是规范一切保险的法律,进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偏差。

农业保险虽特指农业生产领域的保险,但其既然名为保险,自然在逻辑和现实上都会面临上述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的价值,政府往往基于特别的政策考量,对农业保险采取异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故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概念混淆的问题,在农业生产领域保险制度中有被放大的可能。

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3

两者的相同点

首先,不管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使我们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保险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被保险人免受风险连累。

其次,都是要求我们事先缴纳保险费,这是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是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就是要求被保险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

再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然同属于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都很近似。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承,目的相同,方法类似。

两者之间的区别

行为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政府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将想方设法予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政治色彩。

实施手段不同

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有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无强制色彩。

可靠性不同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年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当然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所以我国不可能出现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

交换原则不同

社会保险实行的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裕地区帮助不富裕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而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

保障程度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比较适合手头有闲置资金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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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业;电子商务;信息安全

在网络时代的今天,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快速发展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对于保险业来说也是如此。传统的保险销售成本很大,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保险销售则能够有效弥补传统销售方式的不足,降低销售成本,促进销量的提升。

一、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概述

我国保险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保险销售模式上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很难被消费者所认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众多行业领域都带来了发展机遇,对于保险业来说也是如此,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保险销售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

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产品销售及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应用与发展,产生了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保险电子商务。保险电子商务也可称作网上保险,是指保险业利用互联网和先进的数字信息传媒技术进行的各项保险产品销售及经营管理活动[1]。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不需要专人销售,有效降低销售成本,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相关信息的咨询和销售也能极大提高销售效率。

在当前电子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大趋势下,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通讯网、物联网等多网融合与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具有广阔无限的发展前景。

二、电子商务在保险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保险系统对接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保险系统中,区域性差异很大,即使是同一个保险公司,在不同地区的保险业务中也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一问题反映在保险系统对接上就存在很大的难题,例如不同地区的客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保险,各种手续十分复杂,降低了保险电子商务的便捷性。在传统保险业务销售方式中,销售人员主要针对的销售区域为固定的区域,保险系统对接不完善的问题也就没有暴露出来,然而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保险销售,客户可能来自我国的各个省份地区,在保险业务选择上就存在一定的差别。

同时,保险系统对接不完善的问题还体现在保险系统同电子商务的系统对接上。保险电子商务的主要凭证为电子保单,而我国目前关于电子保单的法律认定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欠缺。为了弥补电子保单法律意义不足的问题,一些保险电子商务在销售中还会通过邮寄书面合同的方式来进一步确认,在这个过程中,保险系统同电子商务的支付系统对接方面就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2.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存在隐患

由于保险业在投保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而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投保时,用户个人信息的传输是在网上进行的,这就使得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隐患。在网络时代的今天,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非常重要,一旦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将可能给用户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近年来我国频繁爆发出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也引发了关于用户信息安全的关注[2]。对于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来说,做好互用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是重要的基础,如果客户通过网络平台在投保的过程中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不但会造成用户个人利益的损失,还会给相应的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害。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一些网站平台进行的,然而一些保险公司所应用的网站由于在信息安全方法方面缺乏较好的建设,便导致用户在网上投保中存在着用户信息泄露的隐患。

3.市场认可程度不高

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时间并不长,还没有形成足够的规模,在当前我国保险销售中,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份额比例并不高,这表明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市场认可度。也就是说,在当前,相当一部分保险客户并不认可保险电子商务这种形式。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客户不信任这种投保方式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电子保单的法律意义也存在疑问;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电子商务这种形式还没有真正的实现大规模推广,接触这一投保形式的并不多,仅是在车险等领域有着较为广泛的应用。同时,在一些保险业务的投保过程中,往往要对投保人和被保人进行详尽的调查,核实其身体情况、收入情况、家庭情况、工作情况等等,在对这些信息核实无误之后再办理投保业务。而电保险子商务在现行的模式下很难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是阻碍电子商务在保险也应用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一问题下,还产生了对于客户信任和认可方面的影响,由于缺乏完善的信息核实模式,客户也往往不信任保险电子商务。

三、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应用的解决对策

1.建立起完善的保险系统对接模式

要实现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较好发展,应当首先对于当前的保险系统进行相关的完善,特别是在保险系统的对接方面,例如保险系统内部的对接、保险系统同电子商务系统的对接等等。其中较为重要的便是要结保险系统内部对接方面的问题。针对保险公司在不同地区的保险业务存在差别的情况,应当在保险系统中进行统一或者制定完善的选择方案。针对不同地区的客户,在保险业务的选择上应当尽量统一,同时,一些保险业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在发生着变化,如何解决新旧保险业务对接的问题也是完善保险系统对接模式的重要方面。在保险系统和电子商务系统的对接方面,主要是技术问题,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出完善的对接模式,并且做好界面优化工作,应当尽量简洁、方便。建立起完善的保险系统对接模式,有助于给客户带来更好的使用体验,特别是在保险业务的选择也对比上,在当前保险市场竞争激励的情况下,完善保险系统的对接模式也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

2.做好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做好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是良好开展电子商务在保险业应用的基础,在网络时代的今天,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时有发生,由此带来的财产损失问题也日益突出。保险电子商务中所产生的用户个人信息非常多,也是通过网络传输完成投保的,一旦发生用户信息泄露问题将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而对于保险公司和销售企业来说,在电子商务的应用中应当着重于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建设,在硬件、软件和管理方面做好完善的保障工作,特别是在网站的运营中,应当严防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3]。同时,对于客户来说也应当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特别是在投保网站的选择上,不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不打开陌生网站、陌生邮件等等。这也要求客户在网络的使用过程中养成较好的使用习惯,学习相关的信息安全知识。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工作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其中保险公司和销售企业承担者巨大的责任,作为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主体,保险公司和销售企业应当积极建立起完善的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这也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3.积极进行市场宣传推广

目前,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发展还没有形成足够的规模和市场认可度,针对这一问题,保险公司和销售企业应当积极进行保险电子商务的宣传和推广,在网络上进行投保能够更加便捷。保险公司和销售企业在推广的过程中,可以退出一些相关的优惠活动,例如对于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网上投保的客户,实施一定的优惠,利用这种优惠活动吸引更多的客户参与到网上投保这种形式中来。在一些保险业务领域,如车险等,可以较好的结合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对于这类保险产品的销售便可以借鉴一些普通商品的网络营销成功案例,将保险产品当做一种普通商品进行销售,重点突出其性价比优势。对于客户来说,在保险产品众多的当前,选择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是保险电子商务销售的主要特点,不同于传统保险销售方式,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客户可以将各个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比对,从而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四、结论

保险业在当前已经呈现出激烈的市场竞争态势,众多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充斥市场,保险公司竞争压力持续增大,因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电子商务应用所带来的巨大机遇便有着重要作用。电子商务在保险业的应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保险系统对接模式不完善、用户信息安全存在隐患、市场认可度不高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积极进行解决,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也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能够使得电子商务和保险业在发展中获得双赢。

参考文献:

[1]谢林溪.论电子商务在我国保险业中的应用与发展[J].理论观察,2010,06:149-150.

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灰色关联;区域保险;差异;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4-0022-05

一、区域保险差异内涵及衡量指标

区域保险差异是指在区域保险发展过程中,由于内外部保险发展条件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在某时点和空间上区域保险发展水平、保险发展进程、保险结构、保险经营管理、保险法律制度及保险监管等方面的差距和差别。区域保险受区域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及结构、保险企业经营能力、保险营销模式、保险市场化程度、保险市场结构、保险监管、保险法律、保险政策等内部条件和区域经济、社会、人口、观念等外部条件的共同影响,区域保险的发展是区域保险内外部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

区域保险差异可以采用保险发展水平指标、保险发展进程指标和保险结构性指标等来衡量。保险发展水平指标包括区域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保险公司数量及分布密度;保险发展进程指标包括区域保费增长数量及速度,保费收入的GDP弹性、潜在保源转化率;保险结构性指标包括区域产、寿险结构比例、保险产品结构比例、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结构比例和区域保险市场集中度。区域保险差异层次结构和指标如图1所示。

二、实证研究文献综述

楚天骄(2002)采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对影响区域保险市场发展的经济因素进行分析,这些因素包括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城市化水平、经济总量和图1区域保险差异层次结构和指标人均量、产业结构、市场开放程度、保险市场的基础等诸多方面。田霖(2005)运用统计描述、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方法对保险市场的区域差异及其成因进行实证研究,得出区域保险市场差异影响因素分别为居民储蓄、产业结构变动、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利用外资额、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可支配收人。张伟(2005)等以1997~2003年各地区所包括省(市、区)的数据组成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认为引起地区间保险业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差距、社会保障福利水平差距、经济开放程度的差距以及人们风险意识的差距。黄薇(2006)以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为被解释变量,以各影响因素为解释变量,建立回归方程,研究表明保险不仅是经济现象,也是社会现象,其发展水平受到市场供给因素(保险公司或机构数量)、经济基础因素(国内生产总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纯收入、居民储蓄余额)、社会因素(社会保障水平、城市化程度、家庭结构)、人口因素(人口数量、人口抚养比、盲率)、观念因素(对待风险态度、保险意识)等很多因素影响,尤其对各地区人身保险发展规模最有力的影响因素分别是市场主体数、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及人口的总抚养比。

袁峰(2007)对我国保险业区域不平衡性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保险业务量等方面考虑,用各地区的保费收入规模、国民生产总值、城镇居民购买力人均可支配收入、保险公司数量、保险中介机构数量、保险营销员数量作为主要指标,以除外的35个省、市、自治区2005年的截面数据为样本,分别建立区域人身保险规模和区域财产保险规模的计量模型,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各地区人身保险发展规模受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保险营销员数量、人寿保险公司数量这些因素的影响,各地区财产保险发展规模受到保险中介机构数量、财产保险公司数量、生产总值这些因素的影响。陈华(2008/03在分析我国保险业地区差异的环境、市场供给、市场需求三大影响因素基础上,选取居民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国民生产总值、社会保障福利费等与保费收入具有因果关系的变量,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了1999~2004年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地区差异。孙祁祥(2008)ETa认为保险市场区域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区域金融市场环境、保险产业政策、区域人口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形成的差异以及地区文化观念的差异等。上述学者的学术研究成果无疑为本文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的从产业政策和经济因素加以研究,有的从社会和市场供给视角予以分析,但产业政策只是一个引导商业保险发展的宏观导向,而保险市场需求是区域保险差异形成的结果,本文从区域保险差异影响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因素相结合的视角加以探讨。

三、区域保险差异影响因素假设

1 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是影响区域保险业发展的环境因素,体现了经济发展水平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当GDP很低的时候,人们有限的收入仅能维持必要的日常生活支出,作为较高消费层次的保险产品大多数无人问津;当GDP较高时,人们经过必要的消费后还有部分剩余,于是商业保险产品就成为较高收入人群的消费需求。因此,从理论上讲,国内生产总值GDP的高低应与保险业的发展呈正相关。例如楚天骄(2002)、黄薇(2006)、袁峰(2007)、陈华(2008)等均证明了它们之间的相关性。

2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反映居民储蓄倾向和金融资源数量,可以观察储蓄对保险的替代和收入效应。当利率水平较高时,人们把资金存于银行比购买商业投资型保险更有利可图;反之,当利率水平较低时,人们就倾向于购买商业投资型保险,保险需求增加。由此可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与商业人身保险需求呈负相关关系。例如,田霖(2005)、张伟(2005)、黄薇(2006)、陈华(2008)等均证明了它们之间的负相关关系。

3 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反映居民的支付能力以及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可以观察居民收入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当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时,人们消费购买能力就较强,用于购买商业保险市场需求的人口数量增多,保险业发展的市场空间较大。因此,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保险需求呈正相关关系。例如田霖(2005)、黄薇(2006)、袁峰(2007)、陈华(2008)等在分析区域保险差异时均将其作为解释变量。

4 人口数量。包括城镇和农村人口,用来反映人口数量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从保险需求角度看,人口数量增加,身患疾病、遇到意外伤害或者死亡的人口数量增加,导致人身保险总需求量增加}从保险供给的角度看,人口数量越多,从事保险业的就业人员越多,有利于保险宣传,增强人们风险意识,进而促进保险需求增长。从理论上讲,人口数量与

保险需求呈正相关关系。例如楚天骄(2002)、黄薇(2006)、孙祁祥(2008)等证明了二者的相关性。

5 社会保险福利费。包括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离休金、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等。这一因素反映社会保险水平,可以观察社会保障对商业保险的替代效应。一方面,国家社会保障福利费增加,使发生疾病、伤残、失业等不幸事件的家庭或个人获得财政支持的水平增加,从而减少对商业保险需求;另一方面,获得保障支持的家庭或个人能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提高收入水平,从而增加对人身保险需求。二者的关系视双方力量大小而定。例如张伟(2005)、黄薇(2006)、陈华(2008)、孙祁祥(2008)等均在分析区域保险发展差异影响因素时考虑了这一点。

6 人们风险意识。即人们风险意识越强,程度越高,范围越广,对商业保险需求就越大;反之,人们对人身保险需求就越小。因此人们风险意识高低与保险业发展呈正相关关系的。例如,张伟(2005)、黄薇(2006)等说明了人们风险意识对区域保险发展差异的影响。

四、区域保险差异影响因素的灰色关联实证分析

(一)灰色关联分析法的基本原理

灰色表示部分信息清楚,部分信息不清楚,即信息不完全的领域。灰色关联分析是灰色系统理论的一个分支,灰色关联分析模型可以解决因子间关联的相对度量,并且提供了一个相对客观的评价指标权重测度的方法,使各因素之间的灰色关系量化、序化、显化。根据这种方法,首先要确定反映系统行为特征的参考数列和影响系统行为的比较数列。假设有n个样本和m个数据可得的影响因素,将参考数列记为Xio(1,2,……,n),将比较数列记为Xij(i=1,2,……,n;J=1,2,……,m),再对参考数列和比较数列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可以使用均值化处理方法,并将处理后的数列分别记为Xio和Xij其次,求参考数列和比较数列的灰色关联系数。记Xij=

(二)搜集、建立原始数据表

2008年度东、中、西部保险与经济运行情况如表1所示(数据来源根据《2009中国保险年鉴》和《2009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而成)。根据对表1数据的整理,得到了各假设影响因素对区域保险差异的各项指标得分,其中Y1,Y2,Y3,Y4,Y5,Y6分别表示国内生产总值、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口数量、社会保障福利费、人们风险意识。指标后的数值表示该项权重,权重值根据区域保险差异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个评价项目的得分值由其对应的具体问题的得分累加得到,为了便于数据的可比性,经数值变换后的各项值如表2所示。区域保险差异系统是一个灰色系统,影响这一系统的因素较多,主次轻重程度不一,需根据样本数据显示的特征,识别和分析与区域保险差异相关性较大的因素,因而利用灰色关联度分析方法可遴选出主要影响因素。

(三)灰色系统建模及实证分析

1 确定指标。令:x1=保费收入,x2=保险深度,X2=保险密度,X4=保险公司数量及分布密度,X5=保险增长数量及速度,X6=保费收入的GDP弹性,X2=潜在保源转化率,X8=产、寿险结构,X9=保险产品结构,X10=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结构,X11=保险市场集中度。从图1构建的区域保险差异层次结构和指标体系中可以看到,在3项主因素层下的11个分指标都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符合灰色系统建模的要求。

8 根据加权平均关联度,得出评价结果。由表 4可知,关联度序为δ(0.974)>δ(0.923)>δ(0. 681)>δ(0.617)>δ(0.481)>δ(0.467),即区域 保险差异影响因素依次是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可支 配收入、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人口数量、人们风 险意识和社会保障福利费。

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6

一、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

未实现全区大病保险统筹前,试点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5个因素,以市为单位,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2013年筹资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年不高于35元,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可实行不同的筹资标准,试点市可根据5因素科学测算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筹集

根据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有结余的地区,先利用结余统筹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无结余的地区,从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统筹解决。

(三)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试点市为单位按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分别统一承保和补偿。其中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四)统筹范围

统筹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条件成熟的试点市可以探索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时间

大病保险保障起止时间、结算年度起止时间原则上与各试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新农合保险期间一致,也可以与自然年时间一致。2013年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原则上从2013年1月起实施。

(二)保障对象

试点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

(三)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各地确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原则上根据各试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四)起付线确定

2013年起付线由试点市自定,原则上不得高于15000元,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也可分别设定不同的起付线。起步阶段可稍高一些,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降低。

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由各试点市综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意见后统一出台相关办法,明确不列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备案。

(五)保障水平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扣除起付线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合理分段,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分段报销比例具体标准由各试点市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合计的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需转省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办理转院手续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其他城乡低保对象及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余额部分,分别按照100%、90%、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按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三、支付方式

(一)资金支付

各试点市原则上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试点市、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筹集的大病保险资金由市本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向商业保险一次性划转97.5%,余下2.5%年底由试点市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后再给予结算。商业保险机构每月2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及时支付给医疗机构或参保人。

(二)结算方式

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参保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给予补偿大病医疗保险费用;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商业保险机构在结算年度末对参保人按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建立风险调节机制

试点市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建立风险调节机制。在计算盈利率、亏损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应分开核算,分别支付。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扣除直接赔付和综合管理成本(招标确定,不高于大病保险总额的5%)后,盈利率或亏损率应控制在5%以内,由各试点市招标确定盈亏率的目标值,根据试点情况逐年调整。

1.盈利分配办法。盈利率小于和等于目标值时,盈利部分全部归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超过目标值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

2.亏损分担办法。亏损率小于和等于目标值时,经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综合评估后符合大病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分别支付亏损额的50%;亏损率超过目标值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优先从基金累计结余支付,基金累计结余不足的,从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中统筹解决。

四、承办方式

(一)采取招标方式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招标工作由各试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财政部门联合实施,在招标前期公布当地参保人员情况及其相关医疗费用数据,商业保险机构依此制定合理的大病保障方案,依法投标,监察、审计、发展改革(医改办)、保监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自治区相关部门在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方面指导试点市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符合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一个试点市只能由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或一个联合体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承担经营风险。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严格商业保险分支机构经营资格管理

商业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获得承办资质,方可参与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投标工作。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部门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所需具备条件、获取资质要求以国家文件规定和自治区印发的招标文件为准。

(三)规范大病保险合同管理

试点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保监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合同范本。试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分别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居民大病保险合同、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具体补偿分段及比例、盈亏率、配备承办及管理资源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保证政策的平稳持续施行,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试点阶段可先行试签1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提前15天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探索实现即时结报

商业保险机构要规范资金管理,对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要探索实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商业保险机构应依托原有的医保信息系统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交换和共享大病保险保障对象的补偿数据,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努力实现患者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报,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商业保险机构要发挥网络优势,积极探索提高异地就医结算的服务效率,自治区外就医和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申请补偿的大病患者,经向患者参保参合所在地申请,商业保险机构应控制在1个月内办结。

五、实施步骤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行试点先行、逐步推开。2013年起选择柳州、钦州市开展大病保险试点,成熟一个增加一个,不断完善政策、逐步推开,力争到2014年在全区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第一阶段:启动试点。2013年1月,柳州、钦州市制订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确定起付线、筹资标准、实际支付比例、盈亏分担机制等,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