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管理范例

保险基础管理

保险基础管理范文1

[关键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管理

在近几年的发展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在进行不断的变革,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发放管理也经历了很多变革。在制度设计和战略规划方面,国家政府部门希望能够通过养老金发放管理变革来调整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能够实现全员参保的战略目的。但要想真正达到这种目的,还需要做好多个方面的工作,比如提高养老金发放管理服务的水平、收集与统计退休人员退休费等。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管理进行全方位的分析。

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的基本现状

在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我国就提出了关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而各个地区的机关单位都在贯彻这些内容。在这种政策背景下,我国各个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管理都处于一种良性变化的态势。但就其实际发展现状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管理的整体水平并不算太高,还存在较多的障碍。特别是在较多地区都提出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具体发放管理制度也应该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改善。但我国多数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制度的更迭与优化还没有形成一套合理的体系,需要在下一步的发展中进行专项的改变。

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管理存在的问题

就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具体发放模式主要有金融机构、邮局寄发、工作单位发放三种。单位员工在办理退休手续以后,部分员工会因为各方面的原因而回到原来居住的地方,那么他们能够使用的养老金发放模式就只有金融机构和邮局寄发。但由于当前我国较多事业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对于这部分退休员工的信息掌握不算太全面,使得这部分养老金的发放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衍生出了养老金冒领、漏发等各类情况。而原工作单位发放的模式虽然具有较高的精准性,不会出现那些冒领问题,但是也很容易出现养老金被挪用等情况,使得单位退休人员在一段时间内无法领到应得的养老金,对他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关于养老金发放的政策变动也比较频繁。社保经办机构要想保证养老金发放管理的合理性与完备性,就应该及时地解读这些政策内容,并基于区域情况来调整具体的养老金发放管理制度内容。但就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保经办机构在这方面的工作还有较多的欠缺,很难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的最终成效。

3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管理的改善对策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发放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必须在下一步的发展中充分引起重视,并对发放管理体系进行相应的调整。结合当前存在的问题,这里可以考虑从四个方面入手来探讨养老金发放管理的调整与改善。

3.1认真解读当前我国关于养老金发放的政策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备性也直接决定了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稳定性。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开始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且关于养老金发放管理的相关政策调整也比较频繁。在这种情况下,社保经办机构就应该在平时的时候加强对于养老金发放相关政策变动的收集与了解,并深入解读这些政策所引起的变化,以及相关政策在本地区域内的具体贯彻情况。这也需要社保经办机构中的相关人员在政策变动的时候及时进行相关学习,并将学习的内容与会议精神及时传达下去。除此之外,社保经办机构还应该在社会环境中加强对于养老金发放相关政策内容的宣传,能够让社会民众直观看到重点政策内容。在这个过程中,社保经办机构还应该跟机关事业单位联合在一起,对内部员工与退休人员进行相应的政策宣传工作,保证我国关于养老金发放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能够及时地贯彻下去,并且取得相应的成效。

3.2构建相对完善的养老金信息数据库

目前我国很多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在参保的时候,所填写的各类信息还存在不全面的情况。而要想保证养老金发放的规范性与体系化,首先就应该拥有一套相对完善全面的养老金信息数据库。因此各个机关事业单位应该积极配合这方面的工作,进行退休人员的信息收集与补录等工作。在填写相关信息的时候,不仅要将本人的详细信息统计在内,还要收集他们的家庭信息和社会关系情况,并保证所有信息的准确性。为了保证信息数据库中各个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社保经办机构还可以考虑每年都对养老金发放人员进行年检。在这项检查中,主要考量各个发放人员的资格情况,并及时进行数据库信息的更新。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还要统计指纹、虹膜等新时代信息。如果在年检过程中发现那些弄虚作假的人员,应该给予严厉的处罚。

3.3不断完善养老金发放管理的制度体系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发放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活动,因此必须要监理一套相对完善的养老金发放管理制度体系,并进行相应的试点。在当今我国各个机关事业单位中,养老金都在朝着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发放,因此这也需要养老金发放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管理制度也应该具有一定的区别。比如在那些行政机关或者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可以考虑使用国库统一的方法来进行后续管理。而对于那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则应该依照企业保险实施的经验来进行制度的构建。除此之外,在整个养老金发放管理制度体系中,还应该明确不同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从而对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约束,保证整个养老金发放管理体系的规范性。

3.4基于区域情况成立联席工作小组

就当前我国各个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地区都开始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体系。事实上,养老金发放本身就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活动,涉及了多个主体,需要多个主体进行共同协作。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建设联席工作小组,从而能够整合内部各个主体的资源与管理力量。在具体养老金发放方面,联席工作小组能够对基础的养老金发放信息进行统计与整理,并将最终的结果交给社保经办机构,以重点解决养老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整体战略背景下,很多退休人员都非常关注自己养老金领取水平的变化,以及缴费积极性所带来的各类影响。在这个过程中,养老金发放管理还应该做好信息化服务,并且能够关注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动态信息。这样以后,养老金发放管理就能够贴合下层群体的意愿、需求和建议,在后续发展中及时地调整具体的管理制度。这样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发放管理就会变得更加合理与规范。

4结语

对于我国各个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来说,养老金发放管理的当前发展方向基本上定位在社会化发放方面。但想要真正处理好养老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还需要做好多个方面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社保经办机构一方面应该继续加强对于各个政策机制的解读,并基于单位员工信息来构建完善全面的养老金信息数据库体系,能够给后续养老金发放管理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撑。另一方面,社保经办机构还应该联合机关事业单位来共同进行养老金发放管理机制体系的调整与优化,并且还要成立联席工作小组,不断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这样以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发放才能够真正满足退休员工的基本需求,起到相应的服务职能。

[参考文献]

[1]沈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现状、难点及其突破[J].经济体制改革,2016(03).

[2]余园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并轨的路径优化研究[J].价值工程,2016(22).

[3]沈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现实困境与破解之道[J].理论导刊,2015(11).

保险基础管理范文2

(一)责任主体难以确定,资产支付方、建设方和使用方并非完全一致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支付方、建设方和使用方均为一体,完整体现了资产管理的责权利关系;然而失业保险基金资产的支付方为具有基金管理行政职能的人社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建设方则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归口统筹的事业单位,使用方范围则扩大至各级人社系统经办机构、事业单位、甚至还有财政体系外的职业培训机构。责任主体应该属于体现财务支出的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还是属于具体承办主体的建设方、还是最终资产使用和受益者?多方各执一词。

(二)资产管理专业性较强,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难以统一

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均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别是高端实训设备、精密仪器和信息化系统开发都需要专业的归口统筹部门负责。人社行政部门作为资产管理的一级主管部门,从资产立项、招标、实施、验收均由二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保信息专业技术部门具体牵头办理,形成的资产再分配至三级各个需求单位和部门。但由此形成的三级资产管理机构,无论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在一级部门还是三级使用部门,处于二级专业较强的技术部门则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作用;若统一在二级专业技术部门,则无法解决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问题。

(三)基金会计核算缺乏固定资产科目,难以直接使用国有资产的账务处理方式

目前社保基金资产会计科目中仅有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暂无固定资产科目;若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国有资产,登记固定资产、固定基金以强化资产管理的账务处理形式,须逐级财政、人社部门联合发文报送财政部、人社部审批增设社保基金一级会计科目。其涉及部门多、流程长、程序复杂,短期内无法解决基金管理经办部门的实际需要。

二、失业保险基金资产管理的应对措施

参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结合社保基金支出管理特点,积极探索应对暂时存在困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具体从明确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规范会计核算,完善资产入库及调拨手续的办理等三个方面理顺失业保险基金资产的管理体制问题。

(一)明确资产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2013年,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2010-2011年试点期间按规定使用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设备购置经费补助、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经费补助所购置的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管理,设备主要用于对参保人员、失业人员的培训和服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资产应落实到使用单位按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同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实行分级管理,人社部门作为本级单位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下属单位资产的核算、调拨、使用、处置、清查盘点等进行管理,并负责指导区(县级市)开展资产管理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保信息专业技术部门对资产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定期检查各使用单位资产核算、清查盘点等工作,也可聘请第三方专业公司参与协助管理。区(县级市)人社部门为区(县级市)级单位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县级市)级单位资产的核算、调拨、使用、处置、清查盘点等进行管理。

(二)完善资产调拨程序,落实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致性

失业保险基金资产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按照本单位固定资产办理入库手续,对资产进行分账单独核算,及时建立单独的固定资产卡片和实物明细台账,严格使用管理,落实专人保管,确保账实相符。资产从建设单位调拨至使用单位的,完成调拨审批手续后,使用单位按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1.资产入库手续

资产验收通过后,各建设单位根据招标合同申请办理资产入库手续,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保信息专业技术部门以及社保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进行初审,经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社保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和建设单位作相应的会计处理,资产所有权由社保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转移到建设单位,并按照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资产调拨手续

建设单位调配资产给使用单位,应书面请示人社部门,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保信息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初审,经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拨手续。资产所有权归属使用单位并按照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规范会计核算,落实资产账务处理

1.发生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付款核算

根据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相关规定,购置资产的项目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设备购置经费补助”、“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经费补助”,是对购置相关资产的经费补助,社保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将资金付款作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2.反映失业保险基金资产形成的验收成果

为解决基金会计科目中无固定资产科目,但体现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形成的基金资产理念,社保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可通过现行基金会计制度的暂付款和暂收款两个资产负债科目进行挂账过渡,反映失业保险基金项目验收成果;同时,根据付款进度同步登记资产的备查账。备查账按照建设单位和招标合同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建设项目资金结算完毕,项目的记账金额应与经招投标程序后依法订立的书面合同(含补充协议合同)总金额一致。

3.资产入库的会计核算

社保基金管理经办机构根据建设单位履行一定审批程序入库后的资产项目和金额冲减基金账目的暂付暂收款挂账科目;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将入库的资产登记资产财务账,并记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购置资产的辅助核算账目;同时,单独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实物资产台账;资产从建设单位调拨至使用单位后,使用单位按上述入库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建设单位相应做相反分录。

三、强化失业保险基金资产日常管理

理顺失业保险基金资产前置管理问题后,将参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开展相关的日常管理,但仍需强调该类资产形成的特殊性,进一步推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工作。

(一)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资产使用用途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所成立的公共实训鉴定基地设备应当向公众开放,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失业人员等人群的培训和服务;建设的信息系统服务于社保、就业和技能培训等业务工作;充分发挥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积极效益。

(二)防止资产流失,严格租借处置等手续

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严格资产处置管理,各单位对资产的处置需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保信息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初审,报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资产监管力度,实行三方盘点对账模式

保险基础管理范文3

关键词:发包商;接包商;风险;国际服务外包;稳健

由于科技创新和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产业形态正在由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发展。在这样的趋势下,服务贸易正在向全球化发展,服务外包也逐渐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施外包战略,其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经验成本,使企业的核心业务可以迅速进入市场,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因此,发展服务外包是促进我国经济结构成功转型的重要环节之一,而在这一环节中,企业会丧失非核心业务的部分或全部控制权,所以风险的识别、分类、评测以及管理,就显得尤为关键。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目前在全国设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处,共有员工近4500人,是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全国最大的政策性银行。在开行成立的25年中,累计向“两基一支”领域的重要行业的4000多个项目发放贷款16000多亿元,并且重点支持了国家石油储备、南水北调、北京奥运、上海世博等部级重大项目。而关于开行最著名的是,在2002年,将自己的IT系统全部外包,开创了中国金融领域最早的外包先河。开行在服务外包的风险识别、分类、评测以及管理中的表现,对于银行信息科技外包有着不可替代的参考学习价值。

一、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需要有相应的理论方法和工具,常用的方法有:德尔菲法,也称专家调查法,由企业组成一个专门的预测机构,其中包括若干专家和企业预测组织者,按照规定的程序,背靠背地征询专家对未来市场的意见或者判断,然后进行预测的方法;决策树法,即运用概率与图论中的树对决策中的不同方案进行比较,从而获得最有方案的风险型决策方法,初次之外,还有核对表法、专家专题讨论法、情景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经验分析法以及头难风暴法等等。非常显然,开行成功的运用了多种风险识别方法,在外包前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2011年11月,开行派出了包括副行长在内的若干名员工组团赴欧美考察,与国外银行业交流学习IT业务外包的经验,并对“IT外包在中国究竟怎么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讨论。回国后,开行邀请了惠普、IBM、埃森哲等知名企业提供解决方案,最终用2个月的时间定下惠普作为战略合作伙伴。

二、风险分类

1.决策风险。决策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管理层在进行决策时无法保持绝对的理性,所以外包决策最后还是会受到企业管理层的文化水平以及个人背景的限制;二是在企业契约的制定过程中,因为所涉及到的信息不可能完全被包含进去,未来发生的所有情况也不可能完全被预测,所以无法在签订契约前把所有变化讨论清楚,可能会助长承包商的机会主义行为;三是承包商的选择,当企业以价格作为唯一标准时,或者选择了过强或过弱的承包商时,会使企业陷入非常被动的情况。2.业务分辨风险。当企业把核心业务当作非核心业务承包出去时,或者把与核心业务相关度非常高的非核心业务承包出去时,以及,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些非核心业务会逐渐转变为核心业务,在这些情况下,都会对企业业务的发展造成限制,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3.管理风险。将企业的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意味着企业的管理层会丧失对该业务的部分或全部管理权,因此,该业务的调整会丧失相当大的灵活性,在面对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时,如果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过于依赖接包商,会对企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4.信息安全风险。企业会对接包商披露非常多的企业结构、战略、方案等多种信息,找到可以信赖的接包商是尤为重要的。5.信息不对称风险。无论是发包商还是接包商,都要面对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对于接包商来说,很大概率上会面临逆向选择的风险,并不能排除有一些发包商为求利益最大化会做出故意隐瞒一些信息的行为。而对于发包商来说,则会面临道德风险,比如偷工减料、泄密信息等。6.创新机会风险。企业将自己的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在短期内可以争取到竞争优势,但是长期来看,并不利于企业向其他单位学习创新。

三、风险评测

1.定性评测:从质的方面,组织相关从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对企业面临的风险事件做出评测;2.定量评测:从量的方面,进行大量实验、统计大量数据、采用大量统计方法例如累计频率分析法、时间序列分析法等进行评测,并在评测后,对风险的等级进行划分,用数据或图表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

四、风险管理

1.与接包商签订严谨、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执行,每个环节中发包商的反复确认对于确保合同的严谨以及有效都是非常必要的。一般来说,合同中应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服务水平协议》和《项目罚则》,原则上不允许服务商进行转包或者分包。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接包商的服务范围,并选择明确的绩效考核标准。一方面,这样的做法有利于提高接包商的生产效率,让接包商对于自己的责任、权利、义务都有清晰的认知,另一方面,发包商应该注意,绩效考核标准应该可以量化,尽可能的追求便于表示和衡量的数据,并且不宜过高,避免出现在服务商能力范围之外的要求。(2)规定违约责任、争议与纠纷的处理程序。为了在违约行为出现时,快速高效的解决争议与纠纷,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是重要环节。(3)合同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市场环境日新月异,过于保守、死板的合同不利于企业随机应变。为了防止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带来的异常情况对企业运营造成损失,合同应定期进行调整,一般以年或季度为单位进行调整。(4)明确终止合同的权利。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尽量规避由于企业丧失对外包业务的部分或全部控制权带来的风险

尽管一般情况下,企业只会将自己的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但是为了避免接包商利用发包商的专业知识漏洞,存在机会主义的情况发生,在人员的安排上,可以建立由该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门的监管小组,对接包商的服务质量、计划、进度等进行有效的监督。除此之外,企业的管理层以及财务部应该密切关注关于业务外包的预算费用和实际费用的差距,如果实际费用远高于预算费用,企业应积极联系接包商,询问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费用支出进行控制。

3.对企业内部结构进行科学调整,注重业务流程重组和人才的培养

企业要明确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后自己的业务范围,主动调整自己的业务流程以及该业务流程涉及到的组织结构,实现内部调整与外部调整的有机结合;将重心放在发展自己的核心业务上;培养多元化人才,包括技术人才、管理人才、财务人才等,并建立或调整人才结构,使企业在集中精力发展核心业务的同时,不丧失创造力以及灵活性。显然,国开行对自己核心业务的把握非常有自信:虽然将自己的IT业务全部外包给惠普,但是银行的核心业务是由国开行的技术人员掌握,关系到国家机密的内容与外部进行了物理隔离,关系到商业机密的内容则与惠普公司签订了详细的保密协议以确保自己的信息安全。

4.分散风险,并建立应急机制,尽量规避风险发生对企业造成的损失

企业可以通过多种业务多种接包商以及建立统一风险管理机制等方式分散风险。国开行在将自己的IT业务全部外包给惠普的同时,将企业内部最核心的应用,如服务器、主机、网络以及核心业务系统等交给了国内的运营商神舟数码。除此之外,为了在风险发生时银行的正常生产运作能够不受影响,国开行将自己的IT业务外包后,将业务部门与操作部门分离,并设立前台、后台和中间三大组织元素,前台主要负责接待客户,中间执行风险监督,后台承担财务与信息技术等辅助性职能。一旦风险发生,各业务部门之间会进行相互援助,建立了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

5.转移风险,购买保险以降低自身风险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险种:(1)企业财产险。购买企业财产险,可以有效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2)雇主责任险。可以有效减少企业方与接包商共同面临的风险。(3)员工人身意外伤害带来的赔偿风险。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外包业务时,应该足够重视所面临的风险,并且用科学的工具对风险进行识别,采取有效的办法对风险进行控制,使企业尽可能的规避风险,进行稳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雪彬,陈娇.国家开发银行IT服务外包风险控制的经验及启示[J].商场现代化,2009(26):15-16.

保险基础管理范文4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工作分析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老年人后续的生活养老问题成了我国的一大难题。为此,国家出台多项惠民政策特别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来缓解社会压力,包括已经实施多年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近年实施的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由于达到法定退休的老年人部分退出了劳动力市场,没有了一个稳定的物质来源,而为了提高其生活质量,应加强养老保险管理,为其生活提供物质支持。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隐藏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中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所以笔者也根据自身多年基层工作经验提出几点完善策略,希望以此来解决问题,进而改善老年人的生活。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性

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我们从以下分析。第一点,现如今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我国已经开始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而为了满足老年人特别是没有参加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我们还需要做好最基础的养老保险工作,为其提供一个稳定的物质来源,让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而养老保险目前也是社会生活稳定的重要力量,直接关乎老年人后续的生活,所以通过加大管理力度可以有效地调节社会生产情况,最后,得以为部分退出劳动力市场的老年人生活提供一个较为稳定的物质基础[1]。第二点,加强养老保险管理也能够减轻老年人的经济压力,使他们能够在生活上得到一定的物质支持,同时加强养老保险管理,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种体现,进而让其朝着更好的方向生活,最重要的是能够维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工作存在问题

2.1系统运行管理效果不佳

相关数据表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营管理效率比较低,致使此类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第一,由于人社部门系统与国税部门系统数据传输需要时间,使得最终的运行管理效果处于一个不佳的状态。同时广大人民群众缺乏足够的参保意识,特别是比较年轻的18-44周岁的群众,他们认为现在参保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已超过15年,所以等到45周岁再参保也不迟,而且国家政策说不定又会发生变化。由于大众心里有了这样的理念,导致最终不利于养老保险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二,现阶段人社部门与国税部门的管理项目比较模糊,分工不是很清楚,导致有的老百姓遇到问题时人社部门和国税部门两头跑,这都会致使最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效果差强人意。

2.2基层平台缺乏完善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落实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不足,部分县市以垂直管理的方式开展管理,但却在经费落实层面存在一定难度,降低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开展效率。在人员配备层面,专业性较强的管理人员较少,这导致业务开展的效率不高,不能熟练运用全部业务知识,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基层的工作人员长期进行细致而艰苦的工作,但收入待遇却较低。这种情况会削弱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降低了基层经办人员的服务水平。

2.3服务方式有待创新

若想有效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效率,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化操作。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起点较前有所提高,因此,统一化的网络系统建设能够提高管理服务质量,但在开展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信息化管理水平仍旧不高,比如,数据质量不高、信息入库有时滞后、管理系统运行速度缓慢、数据安全管理能力有待提升。再者,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特点是,服务对象较为分散,而在参保人员生存现状调查、待遇领取等方面的管理措施仍旧不够完善,这导致在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甚至会出现冒领等现象。此外,有的参保人员由于不会操作或者手机未更新,出现交不了费的现象有待改善。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工作对策

3.1加强养老保险运行管理力度

为了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中的问题,我们还需要加强管理力度,只有加大管理力度,才能够获得令人满意的管理效果,具体需要从以下方面做起。首先,宣传到位,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他是满足老年人退休后基本生活需求的一个重要内容,因为老年人退出劳动力市场已经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这对其生活质量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应通过养老保险管理,为其提供一个稳定的物质来源,进而提高其生活质量和水平。而相关管理人员也要努力的提升自我,认真学习领会新的政策,积极主动参与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来,这样既能够减轻退出劳动力市场的老年人的经济压力,也能够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次,针对养老保险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及时地去优化和调整,保障养老保险运行管理工作能够切实的落实和贯彻下去。我们可以通过注重养老保险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其生活提供稳定的保障,最后,通过加大了养老保险运行管理力度,促进各项管理工作顺利的展开,也能够为老年人后半生生活提供保障。

3.2完善基层管理平台

为有效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质量,需要完善基础管理平台,通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为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质量做好铺垫。在此基础上,应确保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不同部门进行合作,通过与多部门挂钩的模式,形成保险管理联动机制。同时,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因此,需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提醒通知老百姓进行缴费,力争做到应保尽保。同时,人社部门应认真办理好参保业务,可以深入基层与百姓进行交流沟通,或者定期下基层到村内宣传发动,真正将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在基层,并做好相关的养老保险解读工作。财政部门也应做好保障服务,及时把配套补贴拨付到位。

3.3创新服务模式

在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注意创新服务。比如,可以将具体政策进行细化,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并实行二者的有效衔接与平稳转化。此外,应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构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增长的长效机制,缩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之间的差距,真正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让老百姓早参保,早受益,提高他们的参保自主意识,也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而且,从长远发展角度进行分析,应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异地迁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事业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等事项,在根本层面解决城乡居民的缴费鼓励,并力争开展统筹化安排,确保在转移过程中,参保群众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失。还应创新信息化管理模式,并聘请专业人员对管理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升级,还应通过信息技术进行规范操作,提高信息入库实效性,提升数据质量,真正开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高速发展新篇章。

3.4应建立养老保险监督机制

养老保险是现代社会发展需要注重的一个环节,而随着城乡居民人口老龄化的变化,隐藏在养老保险运行管理中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对于参保人员的生存现状、领取待遇等方面我们要进行深入了解,杜绝冒领现象的发生,所以我们还需要建立养老保险监督机制,这也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所存在的。本身养老保险就是满足老年人实际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因为老年人在退出劳动力市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养老保险管理,为其提供一个稳定的物质来源。当然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也要增强广大群众“人人是监督员”的理念,切实保护养老保险资金的正常运行机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稳固发展。其次,我们也要发挥政府部门作用,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社会监督机制,这也有助于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需求,保障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质量得到提升。

3.5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为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工作需求,我们还需要完善相应的保险政策。本身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时期,而为了满足退出劳动力市场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完善养老保险政策非常的重要。同时也要确保养老保险政策内容的全面性,稳定性,提高他们的参保意愿,也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稳定的物质来源,切合实际的发挥养老保险工作价值。其次,我们也要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去展开管理,这样才能够缩小老年人彼此之间的差距,进而在减轻其经济压力的同时,也能够实现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质量的目的,最后,既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也能够为老年人后期生活提供一个更加稳定的物质来源,真正意义上的将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落实下去。

4结语

保险基础管理范文5

(一)火灾风险管理过多依赖行政手段

在新时期的社会消防管理工作中,市、区两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基层公安派出所第三级消防管理工作机制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乡、镇、街、社区、居(村)委会火灾管理自治还没有做细做实,有的防火检查巡查不落实,员工培训和消防设施标识不到位,制定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单位实际脱节,有的排查整治工作停留在文件、会议层面,80%以上的乡镇还没有专业灭火救援力量,等等。总体来讲,我国社会消防管理过度强调以政府为核心,诸如责任制落实、“防火墙”构筑、联合检查、隐患整改、消防考核等风险管理基础工作都要捆绑至行政指令,都要借助政府的力量,日积月累形成政府大包大揽的“指令式”消防管理格局。

(二)社会消防工作基础架构尚未成型

社会消防工作组织随着消防工作社会化兴起而产生,作为新生事物,社会消防服务工作组织不完善,其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还未完全建立成型。消防协会组织,消防志愿者队伍无具体实际的活动开展,也没有长效的消防宣传、消防志愿者活动机制,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滞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不足。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标准低、消防设施售后维护保养不足,等等。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发展。

(三)公共消防设施经费多元化长效保障机制尚未形成

消防经费主要依赖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投入,来源单一。虽然《消防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负责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但对经费的投量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国家和省市年财政预算中,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并没有上升至一级预算单位,而是列入“城市维护费”或“公安支出”等事业经费二级甚至三级预算中,有些地方财政收入年年大幅增长,消防投入却“旧账”未清又欠“新账”。由于没有建立长效经费保障机制,形成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喝”的不良局面,有的军政主官不但要抓消防工作、执勤备战和部队管理,还要为如何“筹钱”呕心沥血,花大力气。

二、火灾风险管理“保险不足”现状突出

(一)重大灾害保险投保比例过低

由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欠发达,舆论宣传不足,社会公众投保意识薄弱,许多经营者对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风险不以为然,存在侥幸心理,公众法律意识和索赔意识不高,主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比率极低。据统计,我国大中城市的大型商场、超市和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比率不足10%。因此,保险面窄、保费收入低,专业技术人才匮乏,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大,保险费率较高,主动投保意愿更低,形成恶性循环。

(二)重大灾害保险补偿比例过低

保险在我国发展缓慢,重大灾害保险补偿比例较低。譬如:2008年我国四川汶川“5•12”大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240亿美元,几乎相当于我国当年GDP的3%。但我国保险业累计为汶川大地震支付保险金为人民币16.6亿元,合2.38亿美元,仅占直接损失的0.192%。如2004年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几乎没有保险补偿,政府拿出488万元救助资金。在保险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经营单位因灾受到经济、行政、司法等多重打击,一蹶不振,灾后重建、救济救助等工作面临极大的困难。赔偿金额往往超过了经营者的承受能力,政府不得不花巨资包揽善后,造成国家、地方政府沉重的财政负担。同时,由于保险业经营不规范,保险赔偿时间长、保险理赔难、保险理赔比例低等问题致使受害者特别是受害的第三者难以及时、有效、足额得到赔偿,易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重大灾害保险与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

一是不够合理。现行费率厘定方法往往根据一些很粗略的简单指标来确定保险费。譬如,宾馆饭店一般按床位数;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一般按容纳人数;服务业、商场等公共场所一般按建筑面积;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一般按场所性质。二是不够公平。现行方法厘定的费率水平差异较小,现行方法费率间的最大差异为42.45倍,如果我们仅分析商业服务类,费率间的最大差异为10.05倍,营业面积存在的最大系数差异=10.05/2.34=4.29倍,其他系数间最大差异=(1.6×1.0×1.2)/(1.3×0.9×0.7)=2.34倍。这样的费率机制造成实际上造成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消防投入与保险产出不对称,不足以刺激单位加大消防投入,不足以影响消防投资与保险决策。三是缺乏互动。现行方法保险面窄,承保规模小,保险公司总收入低,风险主动聚集与风险分散转移的保险互动机制尚未建立。现行方法重保单轻评估,重赔付轻预防,重保险营销轻风险管理,消防与保险协作、配合少,风险管理信息没有形成共享共赢的机制,更谈不上保险效益反哺安全、促进安全管理,消防与保险互动机制尚待建立。

三、火灾风险管理“市场化”的主要优势

(一)体现了消防工作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保险是有效应对灾害风险的市场机制,是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保持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稳定的“减震器”和“稳定器”。现代化为企业提供了一种风险安排,使企业将不确定的高风险损失(损失的期望值)平滑为确定的日常费用(保险费),防止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引发的毁灭性打击,经营风险得到足额补偿保障,确保企业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同时,可以促进业主的责任主体意识归位,在费率杠杆作用指引下,积极主动加大防灾减损投入,以求适用更低的保险费率。

(二)体现了建设服务型现代政府的内在要求

最好的服务就是最好的管理。推进火灾风险管理市场化,是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在火灾风险管理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服务方式,完善安全监督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政府部门运用费率杠杆、价格信号和经济手段实现宏观调控目的;有利于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改变“业主发财,群众受难,政府买单”的被动局面,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公安消防部门转变职能,摆脱一家“独唱”的困境,从大量纷繁复杂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转而开展火灾风险宏观管理和再监督,构建全社会“大合唱”的火灾风险管理新格局。

(三)体现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发展要求

社会化因分工合作的精细化,能构建一种专业管理机制,发挥中介机构和社团的专业组织优势,诸如网格化、户籍化、等级化等风险管理基础工作都交由消防安全经理、消防注册工程师等专业人士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实行委托注册消防承办商制度,消防部门履行的更多是监督抽查职能和宏观调控功能。

四、构建火灾保险费率宏观调控机制的初步构想

(一)建立基于市场化的火灾风险管理体系

国内外实践证明,只有让市场主体暨社会责任主体动起来,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只有让价格信号暨火灾保险费率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着眼于解决“我要保”而不是“要我保”的问题,运用市场经济规律促进投保单位主动加大消防投入,才能实现降低总体火灾风险水平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最终目标。充分利用保险费率这一经济杠杆,利用市场经济机制调节火灾风险,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是有效防范和化解火灾风险,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的有效途径。金融信贷、保险承保与借贷、投保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和消防机构等,都可以围绕保险费率杠杆做文章,抓工作,谋发展,构建基于市场化的火灾风险管理体系。

(二)建立基于火灾风险量化基础的费率结构体系

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费率厘定必须建立在现代火灾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建立在科学的火灾综合风险评估模型之上,且具有多层次的分级分档费率费率结构,必须体现综合性、风险指向性和效益导向性,能够全面、客观、合理地反映投保单位的火灾风险,能够从经济上刺激高风险单位自觉采取措施降低火灾风险。在费率厘定过程中,应充分体现火灾孕育、发生、发展的动力演化机理,综合考虑火灾烟气蔓延规律对人员伤亡的影响,有效融入了消防安全管理,充分考虑了造成预期损失的各个重要因素的差异性,能够较为全面、公平合理地体现保险标的的风险,使得保险费率与火灾风险水平相适应、相一致,为防灾减损和风险管理提供理论参考和方法支撑。

(三)建立基于专业化的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关系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积极研究制订鼓励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其他行业的作用,统筹协调本地区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加强中国保监会和消防机构的宏观监督指导作用,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火灾防控体系,努力形成“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运行机制;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火灾公众责任险试点和研制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产品;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中,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相关单位场所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规范各保险公司承保前评估、承保后检查、出险后理赔等工作;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及防灾减损科研等方面密切合作,逐步建立风险状况信息交换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研究和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及消防安全评价体系;要鼓励探索保险业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的新途径,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火灾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以及理赔定损中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一批业务过硬、素质精良的中介队伍,建立火灾风险科学评价的长效机制。

(四)建立基于社会化的全民消防防控体系

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相关部门的配合,积极推动各级人大立法,为开展火灾保险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法律支撑,积极争取财政税收政策上的支持。公安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评估中介机构、专业检测公司、相关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分工合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火灾防范意识。开展技术创新研究,加强灾情预测、损失分布的研究,致力于建立科学的灾情预测模型和损失评估模型,制定统一的火灾风险评估标准、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及费率标准体系,不断提供科学完善的技术手段、经济有效的解决方案和质优价廉的消防安全产品。特别是推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消防产品、技术、标准、规范体系。

保险基础管理范文6

关键词:新经济形势;保险中介行业;财务风险;防范措施

保险中介行业的发展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金供给水平,对财务风险进行应对措施的设计,是保证保险中介行业在新经济形势下实现优化发展的关键。因此,制定财务风险防范策略,是很多保险中介行业从业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新经济形势下保险中介行业财务风险防范存在的不足

(一)保险中介行业激励行为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从保险中介行业现有的发展情况来看,激励行为是其拓展市场影响力过程中的主体行为,而激励行为监管机制的缺陷,是造成保险中介行业运营风险的主要原因。部分保险中介行业在制定发展策略的过程中,偏重于股权激励方法,但对其可能引发的群体性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相关监督机制的构建不够成熟,难以充分适应保险行业的创新发展需要,也使得保险中介行业在制定发展战略的过程中,难以有效的适应股权激励工作体系的稳步构建需要。部分保险中介行业在进行创业制度相关设计的过程中,对于创业团队的利益分配诉求缺乏深入的研究,没能凭借权责分配体系的有效构建,更好的实现对相关法律关系的有效梳理,导致财务工作的运行难以凭借法律资源的成熟应用实现优化处置。虽然部分保险中介行业的工作人员对激励行为的监控具备一定的认知,但在新型监管机构尚未实现规范化构建的情况下,财务风险的规避能力无法得到有效的强化。

(二)保险业务操作系统校验方式不够完善

目前,很多保险中介企业在进行业务系统校验的过程中,缺乏对实用性策略价值的关注,导致业务系统的设立和调整无法与数据完整性控制方案保持一致,难以为业务操作系统更好的适应校验管理方法的实施需要提供帮助。部分系统校验人员对于费率的重要性认知存在不足,没能从成本匹配性控制的角度进行费率状态的有效监控,导致系统校验工作无法在各项核对业务得到明确的情况下进行合理处置。一些业务操作系统对于系统的修改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管,没能凭借修改痕迹的分析实现对保单数据的完整记录,不利于系统校验方法的改良。还有一些业务操作系统缺乏对利润模型的关注与研究,尤其对于资金的投放特征关注程度较低,无法在资金投放管理方面取得进展。

(三)财务管理系统改造存在不足

财务管理系统的构建是影响到财务管理基础性工作执行质量的关键。但是,现有的一些财务管理系统并未结合新经济性质的特点进行改造创新,尤其对于财务管理系统的各方面关联因素认知不够充分,无法在系统改造管理方面取得进展。部分系统改造工作缺乏对系统基础性构成因素的有效整合,尤其对于财务管理链条的局限性分析存在不足,无法在控制经营性风险方面,实现对业财壁垒的有效突破,不利于财务管理系统的全面创新。

(四)保险中介行业存在夸大宣传问题

目前,一些保险中介企业在制定财务风险防控机制的过程中,缺乏对机构以及保险营销一线工作者具体情况的关注,没能从财务风险防控的实际需求出发,制定中介业务的宣传控制方案,导致保险宣传业务的外部动机分析不够全面,无法在防控夸大宣传问题方面进行有效落实改善。部分保险中介人员对于费率情况的重视程度不足,在制定费率管制方案的过程中,无法在条款创新方面取得进展,最终导致保险中介企业无法在产品以及服务创新方面实现差异化处置,不利于保险中介企业综合性竞争力的改进。部分保险中介人员对于销售渠道的特征重视程度不足,尤其对于价格竞争需求的关注程度不足,无法在控制夸大宣传问题方面,实现对不良竞争行为的规避,难以为夸大宣传问题的完整全面控制提供保障。

(五)保险中介行业佣金体制缺乏科学性

目前,一些保险中介行业在制定财务风险控制的相关策略过程中,对于新经济形势的分析不够全面,没能从一线工作人员的角度进行财务风险成因的分析,导致影响保险中介行业工作人员利益的佣金管理体制难以得到有效的创新,无法充分适应保险营销工作的发展需要。一些保险中介行业的工作人员虽然对于佣金管理体制的创新具备一定的关注,但缺乏对一线营销人员留存率情况的关注,导致行业内部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贯彻不够深入,无法对掠夺式开发等问题进行控制,不利于财务风险因素的完整有效控制。

(六)保险行业监管制度不够成熟

目前,部分保险中介人员虽然对防控财务风险具备一定的重视,但在处理具体的保险工作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进行各项工作细节的创新把控,导致保险中介行业监管制度的构建无法充分适应财务风险规避的实际需要,不利于财务风险管理经验的累积。一些保险中介人员缺乏对法律资源的有效应用,在进行机构组织建设和权力配置的过程中,没能充分有效的应用法律资源进行监管性质业务的创新,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具体的工作内容无法得到法律资源的有效引导,难以全面规避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

二、新经济形势下保险中介行业财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提高保险中介行业激励行为监督机制的完整性

保险中介行业的从业人员一定要加强对股权激励运行情况的关注,并对相关工作可能引发的群体性风险加以预测,使保险中介行业可以在制定监督工作机制的过程中,更多的实现对股权激励行为的识别和管控,使财务风险的规避可以在避免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得到有效处置。保险中介行业需要加强对创业团队业务往来情况的关注,尤其要对创业团队的各方面利益诉求进行有效的研究,使激励行为的实施可以在完整的监督体系保障之下,维护保险中介行业的工作运行稳定性。要强化对权责配置情况的关注,并引进法律资源作为激励行为监督机制的辅助性因素,使监督机制的构建可以在立法思维的帮助之下,具备足够的公正性。

(二)提升保险业务操作系统校验方式合理性

在进行保险业务操作系统校验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强对财务校验工作特征的关注,尤其要对业务数据完整性的价值进行研究,使各类业务系统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显现,以便更好的适应保险业务校验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要强化对业务数据缺失情况的重视,尤其要对业务部门维护协议的相关需求进行科学总结,保证关键性信息资源可以纳入操作系统之中,为系统校验工作的改良提供更加充分的支持。一定要强化对费率等关键性信息作用的关注,尤其要对成本核对校验管理的各方面条件加以分析,使收入及成本的匹配性控制策略可以得到充分的改良,并更好的适应系统校验工作的改进需要。

(三)提升财务管理系统改造质量

在制定财务管理系统改造的具体策略过程中,一定要强化对财务管理系统设计思路的关注,并对系统的基础性构成情况进行精准分析,为系统整合策略的有效构建提供充足保障。一定要加强对财务管理链条覆盖范围的关注,尤其要对财务管理系统的所有关联性因素予以总结,确保财务管理系统的设置可以充分满足保险中介行业的财务风险控制需要。要深化保险中介行业业财数据壁垒情况的关注,并对相关数据的精准性加以分析,使资金的运转有效性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分析。保险中介工作者还必须强化对中介工作运行效率的重视,并在进行系统改造过程中,充分满足基础性工作的运行要求,提升中介工作整体运行质量。

(四)有效规避保险中介行业夸大宣传问题

保险中介行业需要对已有的宣传中介宣传问题加以研究,并对保险营销人员以及机构的情况进行系统性总结,从保险中介行业在新时期的发展现状出发,对相关手续费的套取情况加以分析,使财务风险的控制可以在提高费用设计合理性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夸大宣传问题的分析深入性,使财务风险的控制能够拥有更加理想的基础条件。要加强对保险中介行业条款费率特征的关注,并从产品和服务差异化的角度,进行宣传性质业务外部动因的分析,使相关夸大宣传问题的控制可以更加精准的适应保险中介行业发展的具体需要,并保证夸大宣传问题能够凭借深入的分析,进一步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控制策略。保险中介行业要强化对保险销售渠道情况的研究,尤其要对非理性价格对竞争性行为的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以此保证宣传业务的相关漏洞可以得到充分明确,为财务风险的有效规避提供帮助。

(五)提升保险中介行业佣金体制建设科学性

保险中介行业在制定风险管理控制策略的过程中,要强化对佣金体制价值的重视,尤其要对一线保险中介领域工作人员的利益诉求予以研究,使佣金体制的构建可以更加充分的适应保险中介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佣金体制的创新性改良提供有利保障。要加强对新经济形势的研究,并对保险中介行业的财务风险特征进行分析,使佣金体制的建设能够更加完整的适应保险中介行业工作人员的利益诉求,为财务风险因素的完整管控提供帮助。保险中介行业一定要强化对人才聘用管理情况的重视,使佣金的应用可以在提升保险中介群体整体业务素质方面发挥作用,并使佣金的支付年限以及支付比例可以得到有效的创新。

(六)提高保险行业监管制度完整性

在进行保险中介工作相关财务风险分析的过程中,务必对保险监管相关工作进行完整的研究,尤其要对保险兼业机构的建设制定法律性质的依据,使法律资源可以为保险中介创新财务工作运行方式提供理论指导。要加强对财务风险形成原因的分析,并对保险中介行业存在的制度漏洞加以总结,从制度层面寻找生成财务风险的主体因素,使保险中介行业在创新监管工作体制的过程中更加有效地适应现代监管工作需要。要强化对兼业惩治措施的关注,尤其要从财务风险进行责任的落实,使中介监管制度的构建可以为保险中介行业创新工作模式提供帮助。

三、结论

保险中介行业在新经济形势下需要更多的承担来自市场竞争方面的压力,保证其财务工作的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的应对处理,是提升保险中介行业综合性发展质量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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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赛末,赵桂芹.销售渠道、产品策略及其交互作用对我国寿险公司绩效的影响[J].保险研究,2018(08):64-80.

[4]刘凯.福利资格、制度安排与福利结果——构建一个评估医疗保险财务风险保护机制的概念框架[J].北京社会科学,2018(12):114-121.

[5]侯晋龙.体育保险与构建2008年北京奥运风险转移模式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04):449-451.

保险基础管理范文7

(一)抵御自然灾害风险

山西以山地、丘陵为主,平原仅占总面积的19.79%,且属黄土高原地带,耕地较少,人均耕地不足,土壤侵蚀较为严重;属大陆性气候,降水较少,不稳定,有十年九旱之说,农业面临的旱涝风险较高。因此,较之平原面积广阔的东部地区的农村,山西农村地区面临着较为严重的自然风险,如水土流失、旱涝灾害、泥石流灾害等,这严重威胁着农村社会尤其是山区农村的财产安全、生命安全以及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在政府的主导下,将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自主管理、共同抵御自然风险,共同享受保险利益,可以有效地抵御山西农业和农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

(二)抵御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

山西粮食作物以小杂粮闻名,经济作物以棉花、油松、苹果、马铃薯为多。然而,据我们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查,一些独具特色的经济作物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以岚县东阳涧村为例,一位农民朋友告诉我们,市场供需平稳时,油松的价格与油松的生长高度成正比,如果长势好的话,一棵油松能卖到20几块钱,但是,如果市场供过于求的话,一棵长势好的油松顶多也就几块钱,这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再以山西平陆县韩村为例,这里因自然条件好,适合苹果生长,所以苹果栽培成为农民发家致富的途径,但是如果市场不景气,即使收成好,也只能贱价卖掉,这也会造成很大损失。而且,油松、苹果这些经济作物以及马铃薯这些粮食作物,还需要很到位的技术指导。由于市场的不稳定,基层政府责任的缺失以及农民科学文化知识的有限性,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在山西农村社会也是普遍存在的。所以,以乡镇为单位,在这些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类别一致的几个村庄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不仅村民入保和投保,而且政府成为再保险人,险种的范围不仅包括粮食作物,而且包括受市场影响较大的经济作物,这既有利于组织农民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又有利于依靠政府主导下的技术分享和指导来抵御技术风险,能够最大限度地弥补农户因各类风险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

(三)改善农村贫困状况

山西省贫困人口在全国所占比重也是较大的,仅部级贫困县就有35个。尽管自然因素是导致山西农村贫困的重要因素,但是自然条件也是一种无法改变的事实。所以,要想改变山西农村社会的贫困状况,就要重视人文因素的改进,从各级政府合理合法引导和农民本身的组织管理调整两个方面入手,这样才是务实之举。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一种非盈利的组织。一方面,它有效地调动了政府和农民的积极性,让政府积极担保,让农民积极参保并共负盈亏,有效地为农民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这便变相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另一方面,它还克服了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无组织性,按照自愿原则将农民组织起来,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这更加有利于农村的集体生产和生活。基于此,保险合作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村社会的贫困状况,最终实现农村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实现农村社会良性自治

山西以山地、丘陵居多,除少量的平原外,农村大多分布在山区、丘陵间的平地上,比如吕梁山区,这更加凸显出了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自给自足性。除此之外,在中国,村委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在政治地位上较为尴尬:充分的自治权与小农经济下权力的畸变。我们曾对山西某县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因为行政管理监督不力、官本位严重以及交通不便导致文化闭塞。山西个别农村社会不仅出现严重的村委贿选现象,而且在征地拆迁方面,村委会贪污补偿款现象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会何谈良性自治?农民的自治意识和途径都自觉不自觉的被压制了。而农业保险合作社体现的是经济思想和管理思想的辩证统一,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将农民有序的组织起来,即按照自愿原则,认缴一定的股本,加入合作社,实现技术、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组织地实现良性的自我管理,简单而灵活。倘若管理和监督有序,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类政策真正的可以代表绝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利益,可以克服当前基层腐败给农民造成的损失,最终实现山西农村社会的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

二、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业保险合作社的顺利发展是以良好的人文条件、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为依托的,换句话说,只有具备了“天时、地利、人和”的现实条件,这项制度才会独立的发展起来。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山西省农村社会具有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是,山西省农村社会在自然地理条件、农业种植的客观结构现状、农民文化观念、农业政策、政府财政状况以及政府重视程度等各方面会凸现出较大的地域性、差异性与复杂性,这些都会使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山西农村社会的建立面临着考验,甚至抵制。基于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研和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地域、人文的分散性与农业风险的同质性

农业保险合作社以自然村、乡、镇为基础单位,以农户为主要的参保主体,对地域、人文的同质性有一定的要求,这有利于克服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无组织性;同时它对农业风险的异质性也有一定的考量,这可以最大限度地分担农业风险,实现真正的风险分担。但是,以山西贫困地区而言,“山西省贫困人口基本分布在地域偏远、交通闭塞、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劣的地方”,这些地方因地域原因较为分散,难以整合;即便聚集在统一地域,而“人文、地域的高度趋同性又会导致合作社成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的高度同质性,如此,合作社成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当然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但是,这也会使得农业保险所具有的‘保险’功能变得毫无意义”。所以,如何面对地域、人文的分散性与农业风险的同质性,从而发挥农业保险的实际效用,是山西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文化观念的限制性

正如有学者所言:“由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中国农户历来被认为具有善分不善合的传统,其深层原因是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的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山西特殊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造就了山西农村社会特殊的传统文化和观念。通过我们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研发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文化观念。一种是经济发展较好的农村社会的新的“私欲”观,即伴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普及和市场经济对农村传统社会结构的侵蚀,农民群体的局限性在新的时代有了新的体现:金钱观念和攀比观念较重,参与村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较低,缺乏公共道德和公共文化的认识。一种是经济发展落后的农村社会的旧的“封闭”观,分散性和组织性很低,公共意识缺乏。这种氛围或者社会风气,也有可能会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存在以及功能的发挥带来阻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优势虽然会降低道德的逆向风险,但是这仅仅是合作社成立后理想的设计而已,至于农民会不会为了‘共同分担农业风险’加入合作社,还是个模棱两可的问题。”

(三)基层腐败的蔓延

在山西农村社会,“基层腐败渗透到经济建设、村民自治、社会管理、基本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方法多样,手段高明,神通广大,无所不用其极”。一是农村社会家族势力、权力势力和黑恶势力之间存在着非法利益的绑架关系,导致贿选现象严重,所以村委会成员无法真正代表农民的切身利益;二是高层腐败和基层腐败对农村社会治理的渗透,加剧了农村社会官本位思想,使得攀比之风、为富不仁、金钱观等不良社会风气蔓延,并不断侵蚀着主流农村文化的公共空间。基于此,会给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管理和组织带来更大的阻力,家族势力、权力势力和黑恶势力的勾结完全会使得“利益共享”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存在被少数人控制并支配的风险;基层腐败的盛行也会导致个别基层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中的引导误区和腐败潜质以及执行力度不大。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良性管理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典型特征,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本该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如果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精力投入不够,那么,可以说,农业保险合作社在山西是无法取得实效的。

(四)人力资源与技术问题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投入一定的物力和财力,其对不同层次的人力资源的需求更大。对于山西农村社会而言,农业保险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术语,在实际操作中,它必须要涉及到如何确定保险范围、险种、保险责任和补偿标准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必备的知识和技术作指导。而且,农业保险合作社还面临管理技术上的难题:一是由农民参保组成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如何实现良性的自治管理的问题,村委会这一基层自治组织如何定位;二是政府如何以百姓可以接受的方式和语言对这些合作社进行引导的问题;三是如何让政府成为再保险人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专业性较强的人力资源和技术的供给。

三、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政策建议

山西省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面临一些前瞻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自然方面的,又有人文方面的。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的基础上,去发掘符合人民利益、符合老百姓需求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实现形式。

(一)完善农业保险合作社立法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真正地实施一项制度,并且使其发挥应有的现实意义,那么,必须要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使其有法可依。

1.根据《立法法》6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且,依据此法80条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应该充分发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作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为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建立、实施奠定立法基础。

2.根据《立法法》6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仅拥有制定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且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必须是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时,一方面,必须要做到科学合理的论证,必须要结合山西省历史的、现实的地理因素和人文因素,制定相关法规。另一方面,必须要具有前瞻性,能够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提供立法指导。所以,立法前必须做好调研工作。

3.依据《立法法》7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事项,有权制定规章。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不仅需要山西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与之相关的法规,而且还需要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规章,因为如前所述,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建立与农村社会的地理因素、观念因素和经济发展因素息息相关,具有很强的地方性,所以必须依靠地方政府规章将农业保险合作制度细则化、可操作化,这样才会真正地得到实施,才会为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进一步讲,为了保证此项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要放权,赋予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的政府规章,还要监督权力,要发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规章的监督审核作用,确保法令的统一性和人民性。

4.山西省农业保险合作社法规应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农业保险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和条件。这一项要坚持四个原则:人民利益原则,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农户参与与政府主导辩证统一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原则。在条件设立上严宽相济,但是有一条必须明确,即各地方政府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须要进行地域、人文和农业风险的实质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通过之后方可进行试点。(2)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管理方式、运行过程。这一项目的在于保证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可操作性,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原则。最大限度的体现农民群体的自治性。(3)合作社成员、合作社组织机构、村委会、乡(镇)以上政府在农业保险合作社运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职责。这一项内容是对上一项内容的延伸与补充。明确权责,不仅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内在的法律逻辑,而且也有力地确保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可操作性。否则,形同虚设。(4)农业保险的险种(法定险种和自愿险种)、保险理赔程序、保险责任、保险争议处理。这一项内容是对上两项内容的细化。立法时应当给与原则性的指导,最好以“禁止性条款”的形式存在。各地方、各个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可以根据本地区、本乡镇、本自然村的地理、人文和农业风险情况自行拟定具体方案,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5)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于这一项内容,应当积极采纳国内外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归纳。最重要的是明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责任。(6)法律责任。参与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个主体,包括政府、公司、企业、农户、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机构等等都要成为法律责任主体。除此之外,还要做好法律宣传和相关政策工作。老百姓最关心的是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情,这是人之常情。所以在法律政策宣传时,首先,最重要的是让农户明白农业保险合作社到底能否给他们带来合法正当利益,且这个利益是多少;二是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让他们明白农村“公共文化”的重要性,为避免道德逆向选择奠定法律文化基础。

(二)以乡(镇)为基础单位进行试点,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

在一定地域内,山西的农村社会在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方面具有高度的趋同性,这种高度趋同性必然会导致合作社成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的高度同质性,倘若以村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然会让此制度失去分担农业风险的效用。所以,山西省应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

1.按照地缘优势和经济优势,将同一乡(镇)的村落进行整合,建立一个统一的农业保险合作总社。而后以村为单位,设立分社,便于内部管理。在推行方面,先进行试点,而后再向其他乡(镇)、县推行。

2.在合作社准入条件方面,采取自愿原则。即农户认缴一定的股本,自愿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成员。股本的缴纳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情况、农业收入情况以及农业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可以设最低入股数额。

3.在组织和管理方面。合作社组织机构应以农业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为参考,但是切忌完全模仿。组织机构的名称设置要兼顾农户的知识储备、文化观念、乡规民约和日常语言,不能为了赶时髦,过分引进一些专业化很强的名词,使合作社成员和农民群体一时无法理解和把握。总体看来,组织机构必须包括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理赔机构五个。(1)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合作社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决策,真正反映民情民意,并根据需要,选举产生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委员会。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及其委员会的职责是:选举产生其他各个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遵守山西省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政府的指导和参与下,制定符合本地方农村社会长远发展和合作社成员利益的、保证合作社有效运行的重要细则,即《农业保险合作社实施细则》,比如保险险种的种类、保险理赔程序、保险责任、保险争议处理等;与总合作社和分合作社进行对接,完成政策传达、汇报、交流等工作。(2)执行、监督、理赔机构、争议仲裁机构则由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每年必须按时向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做述职报告。执行机构具体执行大会产生的决策;监督机构主要执行监督职能,确保决策有效执行;理赔机构则是在保险行为发生之后,按照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争议仲裁机构主要处理保险合作社运作过程中,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社成员与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理赔机构之间的争议,原则上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应该纳入司法程序。(3)法律援助机构应该由司法机构指派成立,既要向合作社成员定时宣传法律知识,又要向合作社成员及其机构在保险理赔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4.合作社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皆由合作社全体成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总社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者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全体成员直接选举和分社代表成员直接选举产生,确保农业保险合作社实现农户自主管理。

5.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农业保险的实现形式和组织,应当遵循成员自治原则。它与村委会是不同的。不过,伴随着保险合作社的日益成熟,以及农村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日益成熟,可以参考法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建立的经验,拓展中国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比如“互助救济、金融和生活福利”等。

(三)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

基层政府必须要在农业合作社的建构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农业保险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目的是实现抗拒农业风险、实现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公共利益,所以,它能像保险公司那样自负盈亏,必须要受到政府的扶持,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要参保主体的自治组织,虽然它在很大程度上允许合作社成员自主管理,但是这种自治性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公共政策基础上的自治,所以当然需要政府的指导。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农民阶层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更好地实现农村和农民的文化整合,克服传统文化观念对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阻碍;二是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帮助,确保合作社制度的可操作性,克服合作社技术管理匮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上的宣传。福建西滨乡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之所以能在农村广泛推行,和基层官员的大力宣传有着密切的联系,西滨乡政府专门抽调大批干部集体下乡向农户宣传农业保险知识和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优越性,此举为西滨乡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功奠定了群众基础。所以,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必须也要具备雄厚的群众基础,而要想获得民心,必须加强与老百姓最为贴近的基层人民政府的宣传力度。在宣传方面,一是要讲求宣传方式,用老百姓可以接受的态度、行为和语言来讲解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优越性;二是要讲求宣传内容,力求务实,能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相关,不仅要让老百姓知道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优越性,而且还要积极的向老百姓宣传和讲解农业保险法律知识;三是要政策公开,一定要让老百姓清楚的明白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方面的具体政策。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重在科学有效的宣传,宣传到位,政府才能获得民心支持;宣传到位,老百姓才会真正认识和把握合作社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与自身切身利益相关,才会作出选择。

2.决策上的指导和监督。包括三点:(1)倘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那么县级政府必须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规章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因素和地缘因素科学合理地负责村落的整合,这种整合切忌强制性的行政干预,要多听民意,多了解村落的地理和人文因素。(2)农业保险合作社成立之后,县级、乡(镇)级政府还必须要对合作社的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确保合作社的决策及其执行符合农业发展战略需求、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公共利益和老百姓的根本利益。(3)决策上的指导不是强制性的行政干预,要做到上通下达,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发展战略要求,又要符合老百姓的意愿,尊重农业保险合作总社和分社的自治。

3.技术和人才上的帮扶。农业保险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以及农业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的评估等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但是,合作社成员主要以农民为主体,后者在知识结构、技术水平等方面都较为欠缺,所以,基层政府必须要为保险合作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才配给。一是指导合作社关于技术上的决策;二是宣传、讲解和传授保险知识,加强对合作社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理赔机构组成人员的培训;三是在保险责任发生期间,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

4.必要的法律援助。一是对合作社全体成员宣传保险法律知识;二是加强对合作社各个机构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三是当争议仲裁机构对一些争议进行调解时,要派遣法律援助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争议事件跟踪。

(四)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

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这就类似于政府绩效管理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形式。这种评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政府机关的自我考评,在现实中能够有效克服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引发的考评不公,对促进政府部门的作风转变,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实现抵御农业风险、推动农业和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公共利益,它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农民群体、合作社组织、政府机关、市场主体等,在这些主体中,政府机关在信息、技术、权力方面占据优势地位,但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必须要依靠政府机关进行决策指导和技术帮助,所以,为了更好地监督政府行为,使其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轨道上正确地履行职责,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成立“第三方机构”,对其行为进行评估,以起到监督的效果。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地位和职责应该参考以下四个方面:

1.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是依照国家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其目的和任务在于代表社会公众和农业保险合作社参保成员(主要是农民群体)监督政府的行为,以保证政府政策的合理合法实施、合作社成员的合法利益以及公共利益。

2.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成员构成应该多样化,按一定的比例吸收合作社成员代表、不同职业的社会公众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等群体。合作社联合会成员虽然在学历、社会地位、身份、职业、民族方面等各有不同,但是也要把握住基本的准入资格:一是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热心社会公益,三是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道德责任感。

3.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是:(1)定期对政府在建立和实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的行为进行科学和客观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2)在科学考察和调研的基础上,代表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向政府机关和农业保险合作社自治组织建言献策,最大限度的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3)代表农业保险合作社及其成员参与诉讼。

4.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应该以市为单位成立总会,以县为单位成立分会。当然,在这里,“县”、“市”仅仅是行政区划的划分方便而已,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是非政府组织,不具备行政管理地位。如前所述,山西省应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那么每一个乡应该可以成立一个保险合作总社。那么,在此基础上,每一个市可以成立一个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总会,而后以县为单位成立保险合作社联合会分会,分别代表不同乡(镇)农业保险合作社总社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总会应该对市级以及市级以下政府的相关行为都要进行评估和监督。

(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再保险制度

以乡(镇)为基础单位进行试点,按照地缘因素和经济因素将几个村落整合,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还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即,因为地缘因素和种植结构的趋同性,农业风险可能还会存在“一损俱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采取各国通例,设立再保险制度。对于山西而言,以乡(镇)为单位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总社为投保人,以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为保险人,保险标的应该根据农业保险合作总社成员共同遭受的农业风险确定具体险种,比如因旱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给全体社员造成的风险,都可以参保。需要强调的是,伴随着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健全与日趋成熟以及合作社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再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人可以逐步实现多元化,即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以及政府授权的组织,可以拓展到其他市场主体,比如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市场准入资格、与保险合作社有利害关系、且能够承担保险责任的其他社会组织等。再者,条件成熟的话,农业保险合作社再保险制度应该纳入国家的社会保障的范畴,统一规划和调整。

(六)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切入点,健全保险合作社制度评估机制

在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皆来源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和国家各项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于此,山西省关于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项具体的政策、法规、规章,到底符不符合山西省农民群体的根本利益,是否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既不是某个官员或政府部门说了算,也不是某个专家学者说了算,而是应该以与其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民群众及其代表为主,并在政府、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积极参与下共同进行评估,才能得出相对确切的结论,这样的结论才具有“人民性”。所以,在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下,山西省应该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切入点,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制度评估机制。简而言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积极吸纳那些真正能够代表山西省各阶层人民的代表进入权力机关,参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立法、政策评估工作,确保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性”,而非“特权性”。二是厘清山西省、各市、各县、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层级关系,健全各级代表大会之间的流通机制,保证农业保险合作社各项法规、政策的上通下达。三是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如前所述,各地方政府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须要进行地域、人文和农业风险的实质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同级人民大表大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通过之后方可进行试点,那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何对评估报告进行审议,都需要予以明确,以免相互推诿,导致政令不行。四是人民代表大会对农业保险合作社各项法规、政策进行评估时,必须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召开听证会,必须要吸纳公众参与,保证政策、法规的公开、公正以及人民性。

四、结语

保险基础管理范文8

对保险公司而言,可以降低医疗费用支出,提高核心竞争力。一方面,健康信息管理便于保险公司收集被保险人第一手健康信息资料,有效防范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通过健康评估和健康改善,可有效减少疾病危险因素,以事前较少的预防费用投入获得超值的健康回报和个人的健康改善,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另一方面,健康管理使服务内容得以扩展,除了人保健康在保险业内率先提出并确立了“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开创了健康保险业健康管理的先河。2006年成立的昆仑健康保险坚持“以人为本”,以客户的健康为中心,秉承“治未病”的传统思想,创建了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健康保障服务。

医疗服务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目前,医疗服务市场上存在着垄断竞争的局面,许多公立医院并不需要保险公司为它们增加客源,极大地影响了健康管理效用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事后付费的方式无法使保险公司在相对固定的保费基础上承担传送医疗服务的风险,无法使医生和医院承担起费用控制的职责。保险公司在和医疗机构合作中没有话语权和主导权。公司对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行为的监督和制约能力微乎其微,诊疗干预更是无从淡起。健康管理的开展只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得不到医疗服务机构的配合支持。

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不完善。健康保险信息系统是保险公司健康管理的技术基础,完善的信息系统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它使得保险公司、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和医疗服务的供给者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在承保前了解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有效地对被保险人进行监控评价,并据此提出健康改善措施,实时地介入客户的医疗管理过程,从而实现医疗费用的控制。但目前医疗信息资源尚未整合,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未实现,使同时参加了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者,出现“一次看病、两次报销”或是“医院说能报,保险公司不给报”等诸多问题。这不仅不便于患者进行实时医药费用结算,影响了参保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对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行为的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水平不高。我国健康保险的健康管理处于起步阶段,和国外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其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较大,管理成本高。保险公司在数据收集、理赔调查和费用控制等各环节经验都不足,导致理赔率高,保费厘定不准确。另外,我国经营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众多,市场陷于非理性价格竞争中。大部分公司关注短期利益,出于抢占市场的目的,普遍重视开发客户与收取保费,忽略健康管理,这使得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健康管理得不到广大客户的认可和接受。

二、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中健康管理的对策建议

开发专业化产品体系。保险公司应在对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后,认真分析各类客户群体的需求,同时结合健康风险的特点,把健康管理元素融入到保险产品中,开发出适合客户需求的、专业化的、并能结合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服务项的综合保障计划。

分步骤地推行管理型医疗模式。国外健康管理运行的模式多为管理型医疡是一种集医疗服务提供和经费管理为一体的医疗模式,特点是保险公司直接参与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我国保险公司在不具备直接推行管理型医疗的情形下,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分步骤实施:首先,保险公司提供针对高端客户的全程健康管理服务,针对小众客户的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咨询服务,通过这些服务留住和吸引客户,增加健康保险的覆盖面,从而迫使医疗服务机构被动甚至主动地参与到保险公司推行的健康管理计划中。其次,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以更好地服务客户、控制风险。最后,伴随着健康管理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可以选择以自建医院或以股权方式控股医院,使保险公司既承担医疗费用风险,又能为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最终实现管理型医痣培养专业化人才。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其风险本质在于伤病发生率及医疗服务的费用水平,其在精算、理赔、核算方面相对于寿险而言有独特之处。这就对健康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通晓金融保险知识,还需要通晓医疗卫生知识。保险公司应积极和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司,并对本公司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指导,或者有计划地把国内有经验的人员送到国外培训。同时,要注意为内部人才创造更加优越的发展空间,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另外,公司应注意外部人才的引进,将先进发达健康保险业国家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引入公司。

优化和培育良好的医疗卫生环境。政府应加快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突破,增强医保的基础性作用。这必将有利于医疗机构竞争机制的形成,增加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机会,从而促成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系统的形成。另外,应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行为的监督力度,避免医疗服务风险。协调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信息系统。政府应尽快打通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社保机构之间的医保信息通道,彻底解除束缚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技术性障碍。实现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良好对接,将分散的医疗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改善信息和医疗服务的信息协调机制,不仅能及时为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医学最新进展,分析最佳治疗方案,检测医疗费用。而且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与社保机构的联动审核和一站式医疗结算服务。通过该平台查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理赔信息,既可帮助保险机构在承保时更有针对性地制订、优化商业健康保险的承保方案,又可进行远程专家会诊,提高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效率,这对提升保险公司形象和业务拓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