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规划范例6篇

农村土地规划

农村土地规划范文1

关键词:土地综合整治 规划内容 规划体系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6(b)-0138-01

自2009年以来,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已进入第四个年头,目前2011年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正处于项目申报阶段。从前两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效果来看,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际内容较为单一,还是停留在基本农田建设上,未跳出以往土地整理的范畴。究其原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缺乏科学合理的综合整治规划作为引导是重要的一方面。为保障农村综合整治有规可依,笔者认为有必要理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目的,建立合理的规划体系,明确规划的具体内容。

1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目的

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应达到以下目的:(1)以规划为龙头,指导土地综合整治,引导新农村建设;(2)促进农村“一化三基”建设;(3)建立城乡统一的规划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4)建立指导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体系。

2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体系

为达到农村综合整治规划的目的,笔者认为规划体系可概括为“三个层次,九规合一”。“三个层次”即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专项规划三个层次;“九规合一”即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体系规划等九个子规划通过有机组合、系统综合形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体系。

3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内容

3.1 总体规划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总体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指标的基础上,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潜力、土地供需状况的基础上确定土地利用目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2)划定土地用途管制区;(3)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指标;(4)落实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确定农村居民点数量、用地规模及布局,划定城乡建设增减挂钩区;(5)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及用地布局;(6)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7)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区。

3.2 控制性规划

3.2.1 村庄体系规划内容

(1)明确村庄功能分区;(2)根据功能分区布局居住建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生产仓储用地、道路交通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及其它用地;(3)配置各级居民点之间的通行道路;(4)配置村庄之间给水、排水、电力、通信、供气等公用工程管线体系。

3.2.2 交通规划内容

(1)落实国家、省、市、县交通规划在区域内的交通项目,即落实过境公路;(2)结合村庄体系规划,配置各级居民点之间的通行道路;(3)结合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配置主要田间道及生产路。

3.2.3 水利规划内容

(1)落实国家、省、市、县水利规划在区域内的水利项目;(2)结合产业发展及生活需要,配置与国家、省、市、县水利规划项目相配套的区域骨干水利工程项目;(3)结合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配置主要的农田水利工程。

3.3 专项规划

3.3.1 产业发展规划内容

按照因地制宜、效率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对村域的自然和资源结构、社会经济现状及环境承载能力的分析,确定产业结构及空间布局。

3.3.2 村庄建设规划内容

(1)居民点内部功能分区;(2)居民点内部街道网(宅前路)布局;(3)公共设施及公用工程布局;(4)房屋建筑布局;(5)房屋建筑户型设计。

3.3.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内容

(1)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拆旧区布局;(2)选定房屋拆迁农民集中安置区;(3)合理布局拆旧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工程;(4)根据拆旧区腾退建设用地数量与安置区新增建设用地数量,测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3.3.4 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规划内容

(1)合理划分田块,因地制宜地配置土地平整工程;(2)合理配置农田水利工程,保障“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3)合理配置田间路桥工程,保障“物能运、路成网”;(4)适当配置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提高农田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及美化农田景观。

4 结语

通过以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内容体系构建,可实现规划在农村土地空间上全覆盖,在农村土地利用、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内容上全涵盖。从而能够保障农村各项社会经济活动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农村土地规划范文2

[关键词] 农村 土地流转 措施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10-0026-01

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已进入了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特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一、 推进土地流转和规划建设

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我们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优化资源要素配置,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专题会议、出台工作意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组织引导农民在自愿、民主的基础上发展农村专业全作社,并且做好住房与农业发展的规划,为这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指导保证。

2.明确政策,大力扶持

近年来,为顺应现代农业建设的需要,全县各级党委、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并不断加以完善。

3.培育主体,创新形式

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大力引导和支持农村种养大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或个人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建立农产品基地,开展规模经营。

4.健全机制,强化服务

一是健全土地流转农户的社会保障机制。我县已基本建立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重点、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促进体系,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并对全部承包土地剩余期限内的经营权委托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流转的农户,有县政府给予一定的养老保险补助。二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指导机制。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片区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价格,通过招投标、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某一地块的土地流转价格,确保同一区块流转价格基本稳定,避免土地流转秩序的混乱。三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制。

二、推进土地流转和土地规划

1.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现代农业区域化布局打下基础。随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的加快,土地规划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并呈现出粮食与经济作物并重的农业产业体系。

2.实现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为现代农业集约化经营提供了保证。提高了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程度。

3.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为现代农业组织化建设搭建平台。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我县形成了一大批具有规模特色农产品基地,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了充裕的加工原料。

4.推动了科技兴农战略实施,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实践证明,作为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农户、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与一般农户相比,更愿意,更有能力接受,也更迫切需要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施和新农机,成为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生力军,规模基地也有利于设施化水平提高。

三、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和土地规划的对策

我县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规划工作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总体上与我县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仍有不少差距,还存在着流转期限偏短、流转手续不够规范、流转信息不够畅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偏小、层次偏低、流转难度不断增大等问题。

1.进一步加强城乡统筹就业促进体系建设。要进一步落实党委、政府已明确的各项促进土地流转农户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城乡统筹培训体系建设,加快农村劳动力转岗就业步伐,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2.大力实施新型农民培育工程。鼓励大中专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有条件的县给予创业经费补助,加大优秀农民进高校培训力度,进一步强化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农民的培养,造就更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并把新型农民培育工程列入“转移就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3.进一步优化信贷环境。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大力拓展规模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全面推广农户信用贷款、联保贷款,探索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贷款,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担保的财产范围,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额贷款组织在规范的基础上稳健发展,保障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农业贷款担保组织。

参考文献

[1]王忠林.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1.

[2]杜海燕.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0.

[3]郭振宗.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缓慢的原因及对策[J]. 时代人[4]杨涛,朱博文. 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益分析与对策思考[J]. 农业现代化研究,2002,02:106-109.

农村土地规划范文3

我国虽然是农业大国,但不是农业强国。土地是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提供农民收入的基础和关键。只有充分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实现对农村土地的科学规划,在能够在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增强农民获得高收益的能力。当前,我国政府正在大力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在农村的具体落实,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问题的典型体现。为了更好地配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顺利开展,农村的土地规划工作应该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和作用,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水,确保农村土地的科学化利用和可持续化利用。

1我国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及其计划管理主要涉及到县乡两级国土管理部门,在编制实施规划等具体管理上又集中到县级规划管理的相关科室,使得乡镇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存在缺位。并且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土地规划的知识,导致了规划的盲目性和片面性。目前,农村土地基本没有规划,因此,农村土地大体处于粗放开发状态。

1.2土地规划与管理制度不健全

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虽然都在强调要建立最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然而“未批先建、东批西建”现象在农村仍然普遍存在,而这些违规用地一概以罚款终止,甚至有些村民通过层层关系,连罚款也免交,这给农民一个错觉,只要有钱和关系就可以违法用地,因此,执法部门“以罚代拆”的行为,变相承认了农民违规用地的合理性。

1.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松懈

村庄数量多,人口规模小,布局分散是我国农村居民点的总体结构特征。 正是因为这种人口布局导致农村土地不得不进行粗放式经营,农业用地随意转化成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率极低。此外,“空心村”占用的土地无法被利用。随着建新宅等现象的加剧,旧宅大量闲置,再者,部分旧宅的坍塌造成土地整体结构零乱,严重影响了土地的合理利用。 因此,不严格实行土地用途制度管制,控制农用地转化成非农用地的数量,农村土地将面临严峻挑战。

1.4土地规划修改随意

某些地方领导人为了吸引外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到本地安家落户,给予对方的优惠政策往往超越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如不按规划要求选址,不按计划供地,造成规划管理和计划管理上的混乱。表面看来,这些地方领导人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上是缺乏全局观点,对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指导性以及权威性认识不足。当然,这也与前面讨论的规划本身的科学预见性不强有关。

1.5依法管理土地措施乏力。

一些地方和少数部门没有正确认识和对待农村土地问题,有的土地延包后忽视和放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有的频繁调整农民土地,强行收回承包地进行高价发包,同时监督机制不健全,依法管理土地措施乏力,虽然当前农村初步形成了人大,政协有效监督,有关部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土地管理工作的格局,但管理配套措施跟不上,尤其是对土地使用违规问题处罚力度较小。

1.6违规征占矛盾突出。

闲置土地问题严重,土地征占用存在强迫命令和不当行政干预问题,土地征占用补偿价格偏低,有的甚至无偿占用集体土地,土地征占用补偿资金拨付管理体制不理顺,不能定向使用,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就业问题难以保障,个别单位受利益驱使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造成了一定的土地闲置浪费。

2完善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的对策建议

2.1以科学发展的理念指导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是农村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是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整治、保护进行统筹协调所作的战略性、宏观性规划。新时期.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的总体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的用途管制,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用地保障,充分发挥农村土地对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民利益的多重保障作用。

2.2建立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共同责任机制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的共同责任包括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共同责任,其核心是理顺土地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土地规划计划编制上的关系,明确各部门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编制上的共同责任,防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各唱各调。

2.3加强相关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发挥规划的整合效益

由于我国各级规划的编制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以及其它的专项规划隶属不同的主管部门,没有一个权威机构进行有效的统筹规划,导致规划问不协调和不衔接,严重削弱了规划的整体功能。因此在编制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完善和加强“三个衔接“和“三大评价机制”,防止规划间脱节,充分实现各规划间的协调与衔接。

2.4健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俗话说,“三分规划,七分实施”。编得再好的规划.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强有力的实施措施,很难保证规划计划的有效实施。建立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监管制度,不但能对违法用地起到震摄作用,更能体现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严肃性。加大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力度,改进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实施效果,改变行政监管为主的方式,实现从行政监管为主向社会管理为主的转变。

2.5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的法律支撑

提高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法律地位,加大规划的执法力度.进一步体现规划的严肃性。建议将土地规划立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内容,使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肃查处、纠正违反规划批地用地和违法修改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行为,切实维护规划和计划的权威性。总之,通过建立以保障规划实施基本法律为核心、专项法规和地方法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规划的法律地位,保障规划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划计划实施的效率。

农村土地规划范文4

关键词:巢湖市;农村居民点;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全国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相挂钩的理念,农村居民点用地是否合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现状

1、农村居民点数量与用地规模。2005年末,巢湖市土地总面积939,367.47公顷,全市有1,518个农村居民点,平均密度16个/百km2。全市乡村户数101.24万户,乡村人口312.60万人,农村居民点平均人口规模为667户/个和2,059人/个。

2、农村居民点用地区域差异。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72,363.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70%,占建设用地比重的66.34%。户均用地714.7m2,人均用地231.5m2。全市四县一区农村居民点用地从大到小的排序为:庐江县>无为县>居巢区>和县>含山县。

对全市5个地域单元的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状况进行分析,从含山县的196.7m2/人到庐江县的253.8m2/人不等,大部分县区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在200~250m2/人之间。总体上巢湖市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村居民点用地比重较大,人均用地较多。

3、农村居民点动态变化情况。1996~2005年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用地总体上呈“先增长后下降”的趋势:1998~1999年由于两次行政区划调整,农村居民点面积有所减少,1999~2003年逐年增加,2003年达到最高值为72,673.30公顷,2003以后逐年减少;2003~2005年农村居民点用地从72,673.30公顷减少到了72,363.16公顷。

二、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用地中的问题

1、城乡居民点用地规模同步扩张。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从理论上分析,由于城镇居民点人均用地低于农村居民点用地。因此,转化一个农民就会相应地减少居民点用地,节约出部分建设用地。也就是说,城镇化进程在用地上表现为城镇用地扩张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总规模应该下降。但是,实际情况与理论上的分析有较大的距离。

1997~2005年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从72,626.47公顷减少至72,363.16公顷,共减少263.31公顷。实际上从1999年到2003年,农村居民点用地一直不降反增,2003~2005年才转为下降趋势。此外,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不降反增,从2000年的202.97m2/人上升到2005年的231.48m2/人,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与人口规模的变动不协调,两者比例失调,加剧了人地矛盾。

2、农村居民点分布较为分散。依据巢湖市2005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为72,363.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70%。从对巢湖市城乡建设用地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巢湖市还是大多县(区),农村居民点用地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都是最高的。这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居民点建设基本上处在自发性的发展之中,为了农田耕作的便利,农村居民点多数服务于一定的耕作半径,从而形成了“满天星”式的农村居民点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3、农村居民点集约利用度相对较低。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的建筑类型多以单层为主,各家各户独立成型且人均宅基地面积严重超标。2005年末,全市农村人口312.61万人,农村居民点用地72,363.16公顷,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高达231.48m2。

同时,农村居民点大多历史久远,不同年代、不同结构的建筑物相互交叉,互相之间缺乏统一的规划布局,见缝插针式的建筑物非常普遍,当前大多数村庄的房屋、农舍等建筑物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朝向各异,前后错落不齐,小巷弯曲,村庄道路质量差;二是村庄内旧外新,建筑层次差别大、式样种类多、用材与装潢档次不一;三是功能混杂,缺乏公共活动场所。据有关调查,巢湖市农村建设容积率普遍小于1,利用率低下,给农村居民点内部基础设施的配置增加了很多困难,阻碍了居民点内部结构的优化。

就单个农村居民点自身的发展而言,其用地方式大多以外延式扩展为主,而忽视了对原有居民点内涵的挖潜,使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不断扩张,而老的农村居民点用地不断荒废,往往新房林立,中心旧房破烂不堪,成为“空心村”。总体来看,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的集约度相对较低。

三、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用地问题原因剖析

1、村庄建设规划滞后,规划意识欠缺。长期以来,农村的发展一般属于自发性的任意外延,缺乏统一的规划,导致农村建筑物分布混乱,生活配套设施难以满足农民需求,生活条件差。新农村建设开展后,对农村居民点的整理引起了地方政府的重视,纷纷开展村镇规划,但是规划体系严重缺乏,由于历史原因,村庄建设规划并非土地管理部门职能,因此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不够,土地利用的统一规划与合理安排难以实现。目前,巢湖大部分农村都未进行规划编制,有的村镇即使进行了规划,也仅局限于交通、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这些举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生活的改善,但是规划中没有涉及空间管理的具体内容,只是整理出超标、闲置和不合理用地,并没有从整体上改变农村脏、乱、差的落后现象。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差,规划编制滞后,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

2、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宅基地整理工作的启动和开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包括旧宅的评估费用、拆迁费用、新住宅的建设及各种设备安装费用,以及煤气、水电等一系列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而整理后的成本回收又很慢。目前,农村居民点整理主要靠地方政府投入,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地方财政难以支撑大规模的农村居民点整理工作。加之居民点整理后土地大部分用于农业耕作,资金回笼期长,所以许多地方政府没有能力开展大规模农村居民点整理。

四、巢湖市农村居民点整理措施和建议

1、制定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农村居民点整理,可以将通过整理增加的有效耕地划归投资者有限期使用,使用期限一般不少于30年。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允许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有偿流转。对农村居民点整理后按比例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投资单位或个人确实需要的经审批后可优先安排使用。

2、建立农村居民点整理多元投资结构。农村居民点整理较成功的国家或地区的经验表明,资金渠道的稳定,是农村居民点整理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虽然农村居民点整理是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关系的国家措施,国家应占主体,国外经验也表明国家投资占70%~80%,但就我国目前的财力而言,国家承担70%~80%的投资是不现实的。为此,建议建立农村居民点整理多元投资结构,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农业综合开发基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低息无息贷款等渠道筹集,同时鼓励农民个人投工投劳。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方投入的农村居民点整理专项基金。

3、明晰土地产权调整及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建立农村居民点整理激励机制涉及到的产权调整,虽然不及私有制国家(地区)那样突出,但也存在着集体土地之间、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产权调整及利益补偿分配问题,如农村居民点整理涉及到田块重整、村镇合并等权属置换重划。因此,应明晰土地产权调整及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制定“土地分配与补偿条例”,把农村居民点整理后的利益分配与土地整理工作相互联系起来,建立农村居民点整理的激励机制。

4、建立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在明确划定村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基础上,制定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对于划入撤并范围的村庄用地,一律不得再审批新的宅基地。同时,严格实行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度,转变农村居民点的土地利用方式,引导并逐步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的进程。

5、加强村镇规划。江苏、浙江、上海、山东、河北等我国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省市的实践表明,农村居民点内部用地的整理潜力较大,综合效益也比较高。要通过合理的村镇规划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尽可能在已占用土地中调整盘活;小城镇发展与旧城、旧村改造相结合,鼓励缩并零散村庄,建设中心村;在经济较发达乡镇推广建多层住宅和公寓,限制发展庭院式、别墅式住宅。要勾画好村镇边界,凡是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外延占地;在山丘地区采取搬迁村庄,把占压良田的旧村址复垦为耕地。

6、严格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农民向集镇或在中心村购房后,应限期拆除旧房,使旧宅基地还耕;在实施住宅园区及中心村规划中,折价收购农村的住房。同时,实施增加挂钩和农村居民点置换等相关政策,减少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模。

(作者单位:南京国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农村土地规划范文5

1 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在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把确保耕地总量基本稳定、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作为规划修编的前提。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对于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也要压缩其建设用地规模,并且与开发复垦挂钩,实行“占一补一”原则。

2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扩张

目前,农村居民点建设普遍缺乏规划,布局杂乱松散,要逐渐对村庄进行规划治理,规划期内各村均不能再扩展居民点用地。要充分利用村内闲散地和旧宅基地,消灭空心村,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居民点的集中利用程度,鼓励农民建楼房,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四荒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布局调整,逐步撤并小型村、整理空心村、缩减自然村、搬迁偏远村,进一步优化村庄布局。要加强农村环境建设,农村环境治理涉及大量的宅基地、基础设施用地、公益服务设施用地等,要充分挖掘现有的土地潜力,合理规划。

3 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

土地利用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次生盐渍化为前提,要因地制宜。在一定耕地数量的基础上,通过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逐步提高耕地产出能力,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要本着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条件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并正确处理好开发整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4 做好重点项目用地布局

农村土地规划范文6

1 城乡一体化发展概述

党的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要“统筹城乡经济”,党的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了要“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这些都表达了我国非常注重城乡统筹发展。城乡一体化是中国现代化发展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它要求我们要将农业和工业相结合,将城市和农村相结合,对城镇的居民和农村的居民平等地看待。

城乡一体化发展同时也要求国家要统筹规划,调整相关的政策制度,改革创新相关的体制,做到城乡在市场信息、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措施政策等方面都要实现一体化,以改变历史上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从实质上来讲,城乡一体化发展也就是要实现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之间的统一,逐步解决城乡经济差距大、城市化发展引发矛盾等问题。

2 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 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土地规划制度、土地征地制度、土地产权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等等。由于现行的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是区分开来的,因此农村土地发展普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对农村土地的征用使用,对农村土地的监管、规划等。

2.1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体不清晰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主要存在两个巨大的漏洞,一是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十分模糊,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该如何行使并不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模糊,这种制度的漏洞会直接导致许多主体对农村土地展开主权争夺,这样不利于明确划分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也不利于农村土地顺利流转,更加不利于农村的发展。

农民个体虽然是农民集体中的一员,但是事实上他们对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都因土地产权制度主体模糊而形同虚设,很难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

针对我国农村的现状,农村土地的行使权是掌握在村干部手中的,如果国家或者有发展商想要征用土地,都需要村干部去和农民相互协商,但是往往国家或者发展商他们在协商中都是占据主导位置的,具有绝对的优势,农民真正的土地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同时,还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体不清晰,国家的很多部门,例如林业部门、渔业部门、畜牧业部门等都会对农村的土地进行管理,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农村土地的管理和产权混乱。这些问题都是制约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土地问题,如果不解决农村土地产权的这些混乱和模糊,更加就无法发展城乡一体化。

2.2 缺乏优良的农村土地规划制度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都更加注重对城市的发展,而忽略了对农村的科学建设,这直接导致了城乡分化,城乡二元结构的出现。在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的规划上,仍然还存在着但就农村论农村的现状,这直接导致了很多农村土地都得不到有效的规划和管制,得不到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开发利用。

目前我国的土地规划制度,主要是侧重对农田即耕地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对于其他类型的农村土地,例如建设用地、开发用地等土地的相关科学规划则十分缺乏。虽然我国新的土地规划已经开始注重空间的规划布局了,但是这些空间规划布局侧重的只是城镇土地的发展规划,仍然没有对农村土地规划作出详细的计划,因此农村土地的科学开发和发展方向仍然不明确,农民的生活环境也没有得到改善,生态空间也没有得到优化。

2.3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强制性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

我国城市化建设在短短十几年内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中很大一个原因要归功于征收农村土地。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是强制性的,农民的土地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

首先,征收农民土地,农民取得的补偿很少。基于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征收土地后对农民的补偿是基于被征用土地的用途将产出的收益来确定的,根本没有把被征用土地的成本纳入考虑,很不利于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

其次,我国农业用地的征收范围很广,很多农村的土地不管未来的用途是什么,都先行征用,然后再有国家进行统一的管理、开发、转让等。这种做法对农民的利益是十分严重的损害,非常不利于我国农村的建设发展,更加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3 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

3.1 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不明确,这样非常不利于推行城乡一体化,因此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必须改革创新。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要包括对土地所有权进行改革、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改革、对农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改革。当然,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国家还需要颁布相关的政策规定来予以配合。

具体来讲,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细分到该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哪个农民个人所有、哪个村民集体所有又或者是归哪个乡镇集体所有。只有做到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那么农村土地的利用率才能够得到提高,对农村土地的监督管理才会产生效果。其次,针对部分农村建设用地,国家应赋予其所有者转让该类土地的权利或者允许该类土地进入市场流转,这样才能够优化农村土地的资源配置,使得城乡土地管理制度不再二元化。最后,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这个目标出发,在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时要做的就是改变制度和政策偏向城市的传统,从土地产权制度的改变上建立起一种新兴的城乡关系,使农村能够具有同城市一样的发展权利。

3.2 创新农村土地规划制度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经济的具体要求以及现代化土地资源管理的要求,应该对我国农村的土地规划制度进行创新,争取创立一套新兴的、高效的、资源优化配置土地规划制度。

首先,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规划要注重城乡统筹,农村的城镇建设和工业用地的建设等都要与城市建设相互协调。规划土地时要注重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建设地区的地区特色和文化。并且在进行规划时,还要鼓励农村的村干部、村代表等也参与到规划讨论之中,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其次,在进行农村土地规划制度创新时,还要注意落实到局部,例如如果开发商要征用农村土地,是试行土地流转还是按照传统土地征用对农民进行赔偿都要有规划可循。

3.3 创新农村土地征收制度

由于我国城镇化战略的不断发展,很多农民的土地都面临着被征用的命运,这样就意味着农民的权益可能得不到良好的保障,因此农村土地的征收制度必须改革创新。首先,对于用作公共目的的土地征用,要尽可能地考虑农民的意见,缩小征用面积。其次,针对征地后对农民的补偿措施,要有所改进,应该让土地被征用的农民未来的生活得到保障,例如可以让他们加入城市生活,或者充分尊重农民的解决意见。只有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障了,城乡一体化发展才能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