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安全措施范例6篇

医疗废物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安全措施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安全措施范文2

监局:

贵局于2020年5月26日对我院进行了双随机检查,检查中发现我院存在以下问题:1、预检分诊制度未建立落实;2、依法执业工作未到位;3、放射防护不到位;4、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放射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检测。

我院在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林院长高度重视,立刻对照监督意见书,对我院各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督促整改。现将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建立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将预检分诊和导诊分开;认真完善门诊日志要求登记内容一定要齐全。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医疗核心制度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规范人事管理,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加强依法执业工作,按照《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要求医、护、药、技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对医疗废物处置及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常态化管理;

1、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成立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医务部门、护理部门、感染管理科、总务后勤及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负责人。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重新梳理医疗废物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细节,进一步健全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医院院长为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医院医疗废物管理的领导工作。  

2、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流程。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铅山卫东医院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图》,并张贴于各医疗废物产生科室醒目位置处。规范、指导各科室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置等管理。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口罩、帽子等防护用品,以保障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三 放射管理整改措施  

1、加强领导,完善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成立了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由院长全面负责辐射安全防护领导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辐射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射线装置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并及时修订辐射安全管理规定、X射线机运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护与安全设备维护与维修制度、个人剂量监测规定、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等。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体检等项目信息及时记录并管理。  

医疗废物安全措施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工作为重点,以建立医疗废物全过程监管机制为保障,进一步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杜绝医疗废物违法排放,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医疗机构实现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组织、指导、要求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要定期对从事分类、收集、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安全防护以及紧急事态处理等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规范化收集、安全处置。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要稳定拥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种档案、台账、保留原始数据;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季(年)报。

(三)提高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通过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医疗废物的综合管理工作要向小规模诊所和乡镇一级卫生院深入,做到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实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达到100%目标。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建立市级相关部门联席管理制度和机制,进一步理顺环保、卫生、发改、城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在医疗废物全生命周期的职能和协调关系,提升城市医疗废物全过程的监管和协调能力。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配合。

(二)建立医疗废物流向监督管理体系,有效协调医疗废物产生、收运和集中处置各环节的衔接,建立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城管局配合。

确保医疗废物产生和分类环节,充分考虑城市处置设施的技术特点和要求,采取源头合理分类管理和减量化措施,有效避免医疗废物收集不全面、因分类不规范不合理引发的处置过程的安全隐患和二次污染等问题

市卫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配合。

(三)充分考虑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技术特点,制定废物源头分类管理与减量化方案,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受处置设施技术局限而不能完全消纳的医疗废物处置问题。

市城管局牵头,市卫生局配合。

(四)充分考虑辖区内小规模诊所和乡镇一级卫生院医疗废物处置问题,提出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行的解决方案。

市卫生局牵头,市城管局配合。

(五)充分考虑如何应对大型疫病的爆发、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提出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应急方案。

市卫生局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配合。

(六)充分考虑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提出可行的公众参与计划

市环保局负责。

(七)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相关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明确医疗废物产生、包装、收运、和集中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特别关注目前比较薄弱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能力建设、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二次污染(含二次残渣)的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处置运行效果评估要求等。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配合。

(八)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查医疗废物流失、非法回收利用及违规处置等行为,确保城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安全管理和处置

市卫生局、市环保局负责。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建立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项目引进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指导、监督和协调医疗废物示范项目工作的开展,根据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大纲制订详细的工作目标,并将工作任务进行详细分解,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督察责任制。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涉及单位要根据各自在医疗废物管理方面承担的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医疗废物从分类、收集、贮存、运送、安全处置全生命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我市医疗废物得以安全处置。

(三)加大力度,强化管理。

负有对医疗废物监管职能的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台账,按照国家规定长期保存;对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医疗废物安全措施范文4

关键词:手术室;医疗废物;职业防护;管理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护人体健康,随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已成为医院感染管理中的主要任务。手术室如何对医疗物废做好科学的、有效的管理,是我们手术室面临的重要问题。从2006年开始我们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主要进行医院感染、医疗废物的管理,消毒隔离、垃圾分类收集方法、职业防护等方面的培训,严格的控制措施对手术室医疗废物进行科学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防范了利器伤的发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管理

1.1建立健全手术室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感染管理规范》制定详细的手术室医用废物分类、回收管理制度,制定各级护理人员在手术室医疗废物管理中应遵循的规则和具体工作要求,保洁人员的工作要求等。

1.2.护理人员的培训 医护人员是参与做好医疗废物管理的关键,首先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依法行事。对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这一薄弱环节,采取有目的、有计划的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学习,并定期检查组织考核,使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预防医院感染对他们个人及医院、社会的重要性。严格的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及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职责,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从而加强了职业防护,确保了人体的健康。

1.3保洁人员的培训 保洁人员由于文化水平低,又不懂得医院感染知识,对医院废物的感染性不了解,致使医用、生活、感染性垃圾未做到分类放置、密封运送处理、各类垃圾混放、垃圾袋重复使用、垃圾桶不及时保洁等问题,增加了医院环境污染和医院感染的潜在危险性。为保证医疗废物管理的规范化,我们定期组织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并示范指导,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熟记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手术室每月医疗废物管理进行检查监督,严格做到医疗垃圾分类放置,及时清运。使手术室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措施得力、监管到位。

1.4 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护理组长作为科室院感兼职人员,对手术室医用废物处理实行全程监控,并定期参加院感科专业培训,使其全面掌握理论知识及操作规程。兼职人员及时检查督促各级人员,并积极与院感科联系做到早发现问题,早解决问题。

1.5医疗废物的科学分类及正确处理。

1.5.1锐利废物的处理 每一手术室放置一个专用锐器盒,该盒能防刺穿、不会破裂,主要用于收集手术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针头、动静脉留置针针头、手术刀片、麻醉穿刺针等锐利废弃物。由器械护士、巡回护士、麻醉师共同自觉执行。每日手术结束后,巡回护士封口,粘贴专用警示标签,注明科室名称,日期并签名,送至污物存放间,由保洁人员统一送医院废物处理中心签收。

1.5.2 非锐利废物的处理 将此类废物一般沾染有血迹,包括纱布、纱垫、吸引管、麻醉包等,由巡回护士负责收集于黄色垃圾袋,术后进行包装、严格按要求进行,包内医疗废物不能超过3/4,有效封口,粘贴专用警示标签,注明科室名称,重量、日期并签名,送至污物存放间,由保洁人员统一送医院废物处理中心签收。

1.5.3 特殊感染废物的处理 特殊感染患者的医疗废物处置要格外小心,要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装,严格防渗漏,防止感染扩散。

1.5.4一次性用品的回收处理 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不可混入生活垃圾,也不得随意丢弃,用后置入黄色垃圾袋,集中送医院感染中心避免流入社会污染环境和回流市场引起医源性感染,危害社会。

2 讨论

2.1建立健全的制度 由于制度健全,措施完善,使手术室各级医护人员执行各项相关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级医护人员都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医用废弃物分类放置、处理,使手术室医疗废物处理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

2.2全员教育 提高了各级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手术室将医疗废物的相关知识及医院感染知识作为在职护士的培训内容,使各级护理人员都认识到管理好医疗废物是预防和控制手术室医疗感染的关键。

2.3.改变了手术室各级人员工作中的不良习惯 由于手术室各项操作规范化,并采取逐级带教方式,使手术室各级人员都熟练掌握,并经常检查督促,从而改变了不良习惯,做到了规范化处理手术室医疗废物。

2.4.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 医疗废物是病原微生物潜在宿主,是引起感染传播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1]。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病毒和致病微生物,不仅污染环境,而且传播疾病。各种污染针头刺伤是医院内传播乙肝、丙肝、艾滋病等血源性传染性疾病的重要因素。故我们加强废物管理,增加了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从而减少了传染病的传播。医疗感染是医疗机构中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性感染,手术室又是医院感染监测与控制的重要部门,手术室医用废物管理是控制医源性感染的重要环节,对其进行科学的、有效的管理,才能保证各科手术顺利进行,降低无菌手术感染率,提高手术室护理管理质量。

医疗废物安全措施范文5

【关键词】医疗废物;监督;应急演练

近年来,我站加强了采供血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到了有法必依,违规必究,有效防止了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建站至今,未出现一例因医疗废物丢弃、危害、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了采供血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 建章立制,责任到人

1.1 首先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各岗位职责,设立业务科为医疗废物管理归口部门;设立专人负责医疗的收集、消毒、转运、暂存管理工作。

1.2 人员培训 定期、分级分类进行员工培训。培训的内容涵盖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发生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紧急处理措施等知识培训。

1.3 配置

1.3.1 医疗废物收集容器 各科室根据产生医疗废物的量,配置一定数量的黄色医疗废物专用容器内;黄色塑料袋标识有感染性医疗废物用于收集感染性废物;防锐器穿透、防渗漏专用黄色标有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容器用于收集损伤性医疗废物。

1.3.2 医疗废物专用车为不锈钢的箱体式,防渗漏、上面带盖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转运医疗废物,车上配备急救箱、配置的含氯消毒液、医疗废物袋、加长加厚防腐橡胶手套。

1.3.3 医疗废物暂存点 操作间和暂存医疗废物间分开。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示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示,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配置消毒浸泡工具的容器,非触式水源,清洁水池、污染水池,防水围裙、胶鞋等。每日工作完毕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空气用紫外线消毒。

2 医疗废物处置

2.1 采供血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感染性和损伤性废物为主,药物性废物极少。

2.1.1 感染性废物 废弃的成分血袋、转移袋、酶标版、吸头、到期的血样、一次性手套、过期不合格血液、检验不合格血液、试验中的废弃物、废液、培养基留样、消毒棉球、带血棉球、一次性棉签;少量的实验废液等。

2.1.2 损伤性废物 针头、血浆病毒灭活袋针头、一次性采血袋针头、注射器针头、一次性采样针等。

2.2 医疗废物的收集 采供血环节产生的医疗废物主要是血液的采集、制备、检验、质量控制、血型研究等部门,分类管理收集,感染性医疗废物收集不能与其他废弃物混放。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用胶带纸扎紧,使包装物或利器盒的封口紧实、严密。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上标签,标签内容详细写明: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日期、类别、数量、经办人员及需要特别说明等。由于药物性废物极少,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置,并在标签上注明。收集后的医疗废物存放在科室内划定区域,用黄色不干胶标示警示标示,做到日产日清。

2.3 经检测具有传染性血液及保密性弃血的报废血液,均用专用高压灭菌器,在121℃高温30 min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2.4 转运及暂存 设定专用线路,固定时间,由专人穿戴安全防护整齐进行转运,双方核对医疗废物的数量、包装处理方式、标签的内容无误,办理交接并记录,并与我市集中处置部门进行交接。

3 应急演练

每年由业务科对医疗废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紧急状况策划并组织一次不同项目应急演练。

4 监督检查

4.1 站内考核 由质量管理科牵头[1],业务管理科和质量控制科参与的常态核查小组,每月进行一次常态核查,每月随机性抽查1~2次的动态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防护、SOP执行、过程记录(其中包括工作量与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是否一致)、各种设施、设备清洁消毒、环境卫生。考核结果在站内局域网和公开栏公布。

4.2 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每年1~2次,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过程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员工培训、工作记录、各种标识等等进行检查。

5 讨论

5.1 通过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遵章守纪意识,保护了员工的自身安全。部分员工在收集注射器针头时,将一次性采血针回套针帽上的现象彻底杜绝,防止了利器刺伤自己和他人。

5.2 常态考核的目的[2]使医疗废物在处置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现象,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改正,考核中常查出的采供血流程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数量填写不清、包装不规范、记录不完善现象得到纠正;同时也保证了流动采血车产生的医疗废物[3]全部按时移交暂存点。

5.3 应急演练是对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评估等应对活动的模拟过程,提高了工作人员在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来确保人员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同时,查找不足,完善制度,把应急管理日常化,所有预见常态化,应急准备工作充足、完备。

参 考 文 献

[1] 张艳梅,吴长煜,王新梅.新法规实施后血站应建立的采供血过程关键质量控制点.临床血液学杂志(输血与检验版),2008.

医疗废物安全措施范文6

根据有关要求,现将我局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防控体系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7月21日、8月3日,2次召开局党组会,7月29日、8月4日,专题召开局疫情防控工作会议和贯彻落实省厅会议精神会办会,传达学习省厅、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周密部署。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整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日常工作,聚焦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强化制度支撑。根据疫情变化形势和防控工作最新要求,陆续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办法(暂行)》、《新冠疫情肺炎防护措施建议》等文件,就办公区域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外出返岗管理、人员来访管理、会议培训管理、疫情应对管理等6个方面明确职责、提出要求。四是强化督查督办。局纪检组、局防疫办联合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八条禁令”,机关纪委对各部门(单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通过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督查督办等措施,推动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保障。

(二)全面摸底排查,做好信息上报

疫情发生后,我局立即组织全系统认真开展各类排查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截至8月11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累计排查涉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人员3人,涉湖南张家界旅居史人员1人,涉扬州市邗江区人员1人,目前2人已返岗,剩余3人均已按照所在地防疫部门及社区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并落实隔离措施,暂未发现苏康码黄码、红码及核酸阳性人员。为及时掌握系统内人员涉疫情况,及时传达最新防疫要求,我局专门建立疫情防控工作钉钉群,每天调度统计各地涉疫人员及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按省厅要求报送日报。

(三)严防外源输入,筑牢铜墙铁壁

一是要求所有部门单位原则上不接受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来访,确有需要来访的,严格落实“14+7”医学观察措施;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非必要不出市,确需出市的,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返程时须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本市流动的,原则上不得跨域流动,确需跨域流动的,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公示。二是强化出入人员管控和“人物并防”措施,所有出入人员严格落实体温检测、两码查验、实名登记程序,对快递包裹全面开展消毒消杀。三是强化非正式人员管控,对在局系统工作的非正式人员(包括借调、实习、第三方机构服务人员等)纳入所在部门单位统一管理。四是切实增强员工个人防护意识,对市域范围内员工,按照每人30只标准分发医用外科口罩,累计发放口罩8730只,提醒督促大家按要求戴口罩、勤洗手,每天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就诊。

(四)推进疫苗接种,商请核酸检测

一是按照市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疫苗接种工作的函》要求,我局切实推进员工疫苗接种工作。截至目前,全系统615名人员(包括借调、实习、第三方机构服务、离退休人员等),除禁忌症人员,已接种572名,接种率93%。二是根据省厅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主动对接市防疫指挥部,商请将我局现场一线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范围并建立核酸检测快速通道。经调度统计,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现场一线人员为275人,目前请示已递交市防疫办,正密切关注争取。

(五)紧盯重点环节,切实履职尽责

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我局紧盯重点环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

1、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准备

一是做好疫情医废处置应急准备工作。编制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废物应急管理预案,对应可能出现的医废大幅增加超出现有处置能力的情况,落实应急处置和兜底措施。将宿迁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和宿迁宇新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两家共计6万吨/年的工业危废焚烧设施作为医废应急处置单位,应急处置能力共165吨/天。二是完善部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为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机制,对涉疫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传播蔓延,制定完善我局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目前已形成《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初稿并报领导审阅。三是加强重点环节环境应急管理。印发《关于对涉疫医院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排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主动对接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获取各自辖区内涉疫医院(特别是传染病医院,有发热门诊、定点收治或隔离疑似及确诊病例的医院)以及医废处置单位名单,并对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情况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排查,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应急管理,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预计8月15日排查结束。

2、规范医废处置、强化医废监管

一是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专项检查。7月30日,市局分管领导路黄中局长专门带领固化处、执法局、应急中心等相关部门对宿迁市传染病医院、宿迁市中油优艺有限公司及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展检查,强调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疫情防控的“桥头堡、排头兵”作用,全面做好医疗废水、医疗废物的规范化收集、处置,医疗废水处理要确保消杀效果,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切实阻断疫情传播、环境污染的路径。二是督促指导宿迁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做好新冠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应对措施,做到定点、定车、定人、定路线,规范建立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台账,医废处置情况“一日一报”。同时,加强员工健康防护,主动对接卫健部门,做到一线收运处置人员每天一次核酸检测。目前,全市涉及新冠医废的收治医院、隔离点、发热门诊全部独立收集运输,固定运输路线,专车专人,日产日清,实现了全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48小时收集,三级医院24小时收集,疫情医废12小时收集,切实防范病毒通过医疗废物进行传播。7月21日至8月10日,我市医疗废物累计处置327.316吨,其中,新冠疫情医疗废物累计处置48.925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行负荷率为66%,处置能力满足需求。三是就方仓医院拟建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8月1日,市政府召开方仓医院拟建项目论证会,我局结合防疫、控污要求,提出医疗废水集中收集灭菌消毒处置、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焚烧处置、暖通系统分区运行等建议并被采纳。四是强化医废产生单位管理。每周联合执法局对医废处置单位、传染病医院等医废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指导,要求做好医废规范管理,确保应收尽收。此外,督促做好新增隔离点、港口、码头等地区的医废收集工作,确保相关医废应收尽收、规范处置到位。截至目前已联合检查3次,暂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和问题。

3、严格执法检查,督促问题整改

一是明确工作内容,确保疫情防控重点单位100%覆盖。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全面梳理全市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在遵守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的情况下,组织全市执法人员针对全市14个医疗隔离点、1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69家医疗机构、98家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以及1家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和4家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开展全面检查,确保疫情防控重点单位100%覆盖。二是精准帮扶执法,保障疫情防控措施100%落实。截止目前,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52人次、检查医疗隔离点14家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4家次、承接医疗废水的污水处理厂58家次、医疗机构38家次、水源地12个,累计发现环境问题5个。检查发现问题,涵盖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故障、消毒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均已要求企业整改或采取临时替代处置措施。发现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行为1个,拟立案查处。

4、强化监测预警,严控水质标准

(1)加强水质监测预警。自新一轮疫情发生以来,我局对市区4个饮用水源地实行每两天加密监测一次,每天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属地发送《水质监测预警快报》。截至目前,我局先后开展饮用水源地加密监测10次,发送《水质监测预警快报》》24期。同时,按照《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疫情防控强化措施汇总表》要求,我局针对市区3个接纳医疗单位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分别为:江苏润民环境集团城北污水处理厂、宿迁绿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宿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江苏润生水处理产业有限公司城南污水处理厂)每周开展2次废水余氯监测,截至目前已开展2次。

(2)强化涉疫污水监管。调度掌握全市定点医院医疗污水处理情况、集中隔离点医疗污水处理情况及接收定点医院及集中隔离点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卫生学指标状况。一是定点医院医疗污水处理情况:我市共有定点医院4家,目前均未接收新冠肺炎感染病人,但对定点医院均按照接收医院标准,尤其是卫生学指标出水达标情况进行监管。其中,市传染病院末端采用氯液消毒,尾水直排拦山河,出水粪大肠菌群数40个/L(标准100个/L),出水余氯0.4mg/L(标准0.5mg/L),满足管控要求。沭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末端采用氯液消毒,出水粪大肠菌群数120个/L(标准100个/L),消毒接触池余氯7mg/L(标准6.5-10mg/L),正在通过增投氯液消毒,以满足卫生学管控要求,计划于中旬开展粪大肠菌群月度监测。泗阳县大众医院末端采用活性氧消毒,7月份医院空置,无粪大肠菌群监测数,自8月确定为定点医院以来,8月9日已安排粪大肠菌群监测,结果暂未出具,不涉及余氯排放指标。泗洪县安颐老年病医院末端采用二氧化氯消毒,出水粪大肠菌群数95个/L(标准100个/L),消毒接触池余氯7.81mg/L(标准6.5-10mg/L),满足管控要求。二是集中隔离点医疗污水处理情况:我市共有14个集中隔离点,末端消毒方式均为含氯泡腾片、次氯酸等,满足消毒要求。从尾水排放方式上看,XX县大禾庄园污水转运至泗阳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XX区民防基地集中隔离点采用AAO独立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处理后直排。目前正在督促其安装出水在线监测设备。其他12个集中隔离点均污水均纳管,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三是接收定点医院及集中隔离点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卫生学指标状况:我市接收定点医院及集中隔离点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共有11个,仅调度粪大肠菌群数达标情况(标准1000个/L)。其中沭阳县2个,分别为扎下污水处理厂(出水500个/L)、凌志污水处理厂(出水90个/L);XX县2个,分别为XX城北污水处理厂(出水520个/L)、城东污水处理厂(出水90个/L);XX县2个,分别为XX城北污水处理厂(出水80个/L)、城南污水处理厂(出水90个/L);XX区张家港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数380个/L;XX区城南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数380个/L,XX区河西污水处理厂粪大肠菌群数130个/L,湖滨新区新源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数122个/L,洋河新区洋河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数520个/L,均达标。

(六)树立全局意识,全力支援一线

在确保我市医废得到规范转运处置的前提下,一是协调中油公司先后安排2辆医废收运车、4名工作人员驰援南京,现已转赴扬州抗疫一线。二是协调宿迁光大招募资质驾驶员20人、调配医废专用桶5000只,目前14名驾驶员已招募到位,医废专用桶将分批次10天内到位。

二、存在问题

1、医废处置单位少,处理方式单一。全市所有医废由中油优艺一家负责处置,而且集中在市中心城区,增大了医疗废物运输环境风险。主要采取“先消毒,再焚烧”的方式进行处理,对化疗性、放疗性医废无法进行处置。

2、部分医院废水处理设施不到位。市传染病医院预消毒处理设施尚未安装到位,虽出水达标,但存在预处理不规范问题,应继续督促安装到位;XX县中西医结合医院、XX县大众医院的粪大肠菌群尚未确定控制在100个/L以内;XX区民防基地虽有独立污水处理设施,但无监测记录,无法证明水质达标排放,外环境为六塘河和二干渠,存在较大环境污染或疫情防控风险。

3、现场一线人员缺乏专业防疫培训。作为需要在现场开展检查的单位,工作人员面临的感染风险较大且执法人员缺乏系统的医疗卫生知识和现场检查指导,不利于现场检查的专业化和高水平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持续推进疫苗接种工作。严格落实疫苗接种要求,做到“四个清楚”,即清楚谁应打、清楚人在哪、清楚谁没打、清楚在哪打,持续推进全系统工作人员疫苗接种,确保应接尽接。

2、会同机关党委对各县区、局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要求以及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查评估。

3、紧密对接市防疫办,争取将现场一线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范围,未获批复前,组织现场一线人员先期开展核酸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