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专项整治方案范例6篇

医疗专项整治方案

医疗专项整治方案范文1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开展医疗美容的形为。整顿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坚决有效遏制医疗美容市场所乱象。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重点查处非医疗机构开展“注射美容”、“激光美容”、“隆鼻”、“割双眼皮”等行为,运用手术、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的医疗美容活动。一是对2018年至2019年全省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中被要求整改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机构进行回头看。二是及时查处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三是以投诉举报为线索,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住宅等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四是查处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二)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督促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一是查处医疗美容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二是查处医疗机构将医疗美容科室出租、承包给本医疗机构以外的人员和机构从事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三是查处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四是查处医疗美容机构超范围执业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县卫生健康局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县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对各自区域内非法医疗美容线索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非法医疗美容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将非法行医线索、调查取证材料上报县卫计执法大队。

(三)县卫计执法大队对群众举报、巡查发现及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上报的非法医疗美容线索以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非法医疗美容进行立案查处。

(四)局督查室对各单位非法医疗美容线索上报、查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单位工作开展不力、执法人员工作失职、有意瞒报、谎报非法医疗美容线索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县纪委派驻三组。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20年6月20日至7月10日)。全力部署,制定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0年7月11至7月31日)。一是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并按要求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及时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二是督促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对辖区内非法医疗美容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发现线索及时上报。三是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提供案件线索。请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于2020年7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自查整改情况报送至卫计执法大队监督四科。

(三)集中行动阶段(2020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根据要求全面开展专项行动。一是加强执法,从严处罚。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快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处的案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按规定进行失信行为记分,将从事非法医疗美容严重失信的个人纳入非法行医信用黑名单。加强与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协会的沟通协作,强化信息通报与监管联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将行业自律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参考。二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曝光力度,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美容科普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选择医疗美容,动员社会力量监督医疗美容市场,主动提供举报线索。

(四)总结阶段(2020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专项行动期间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明确专人负责。请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于2020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图片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文书报送至卫计执法大队监督四科。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是规范医疗美容行业、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大举措。要将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要按照《县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确保打击非法医疗美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常态化开展。

县卫健局成立常态化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县卫计执法大队负责医疗市场的执法人员和各乡镇卫计服务中心分管主任、负责医疗市场卫生监督的执法人员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执法活动。

(二)突出重点,狠抓专项行动落实。要紧紧围绕方案中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内容,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的同时,强化工作措施,不走过场,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实名举报要及时反馈,做到事事有调查,件件有回音。

医疗专项整治方案范文2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整治违规医疗广告、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内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及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八)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

(九)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的行为。

(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供浆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献血者(供浆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9年6月20日至7月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第二阶段(2009年7月1日至9月1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三)第三阶段(2009年9月10日至9月2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并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按照《2009年云南省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早部署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和深化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作为关心群众、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二)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严肃查办案件是确保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重点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两类案件的查处。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保证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督查和稽查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的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城市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移。对未履行职责,疏于、怠于监管,当地医疗服务市场混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在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同时,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途径和办法,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医疗服务市场违法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规范审批行为紧密结合起来,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的衔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五)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重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注册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定期公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社会监督。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

医疗专项整治方案范文3

*年4月12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谁来管管假医生》为题披露了*省海口市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违规出租科室等严重问题。我部已责成*省卫生厅立即组织依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行动,并将执法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报我部。

应当指出,海口市出现的非法行医和违规出租科室等问题在其他地方也程度不同地存在,不仅破坏了医疗服务秩序,败坏了医疗卫生工作形象,更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医疗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深入,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卫生行风建设会议精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法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卫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立即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活动,坚决取缔非法行医,认真纠正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整顿好医疗服务秩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人员。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格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重点开展对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医务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外包科室的治理整顿。对未经执业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人员行医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聘用上述人员行医或出租诊室、外包科室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建立联合办案、协作办案的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跨区域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流窜作案活动。对纵容、庇护甚至直接参与违法活动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查出的重大案件,震慑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营造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要积极引导、严格约束医疗机构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主动向社会披露有关整改情况,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医疗专项整治方案范文4

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运行,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和广告环节中存在违法违规和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等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国家7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非常及时,很有必要。省上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作了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一)规范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械行为。

二)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和技术服务质量。

三)查处生产、销售伪劣成人“性用品”行为,规范广告宣传,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五)构建诚信氛围,增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六)廓清执法体系,提出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管能力。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

二)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查处未经审查批准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

四)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成人“性用品”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仿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六)查处生产和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七)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管机制。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广告宣传、使用中存在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专项整治行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参加。市上成立陇南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

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牵头,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协调并负责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进度和向社会相关信息,定期公布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各部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科普宣传活动。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为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生产经营违法问题,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建议。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擅自生产、销售、进口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仿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工商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查处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公安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配合,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时间安排

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于年集中开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队伍

制定印发《陇南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本县(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县(区)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年月底以前,各县(区)要将落实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市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整治阶段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各县(区)对本地区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

各县(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汇总当月本系统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填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报表和执法监督报表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级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送省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送各自相应的省级主管部门。

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

月份市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公安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此基础上,查漏补缺,迎接月份国家、省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公安等七部门的督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抓好这项工作,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要组织督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区)和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县(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

对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专项整治是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整治工作情况市上将纳入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严肃执法。各县(区)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地抓好关键环节。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

医疗专项整治方案范文5

    据不完全统计,在2005年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中全国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4000人次,检查采供血机构2700余户次,检查临床用血医疗机构54000余户次。专项整治开始以来,全国共查处违规采供血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案106件。其中行政案件95件,包括采供血机构违法违规采供血案件30件;医疗机构违规自采自供血液案件40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违规案件1件;其他行政案件24件。依法查处冒名顶替献血单位13家,依法吊销、注销了9家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和1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查办刑事案件11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3人,其中15人已被判刑。此外,天津市还将6名倒卖献血证的违法人员进行了治安拘留。各地在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的同时,依纪依法对102名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处分的2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11人、给予其他党内或行政处分的85人次,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的15人。有些责任追究工作还在处理之中。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通力合作对30余起重点案件进行了督查督办、挂牌督办和联合查办,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卫生部去年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据不完全统计,专项整治期间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49万人次,查处案件77000余件,取缔非法行医54000余户,没收违法所得2525万元,罚款4817万元。卫生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去年还组织对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些医疗机构违法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进行了处理。各地依法依纪对60家医疗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查处。

    据悉,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打击“黑诊所”、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承包科室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此次专项行动从今年4月份开始启动,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检查三个阶段,为期一年。在第一阶段(2006年4~5月),各地要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第二阶段(2006年5月~2007年5月),各部门要按照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地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明查暗访,对专项行动开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地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第三阶段(2007年6月)要重点抓落实。各地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要认真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总结,并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

    会议要求,各地首先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其次,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按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建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对辖区内专项行动进行具体动员和部署;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突出重点,查找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加大宣传力度。第三,打建并举,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加强综合治理。一方面对违法犯罪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切实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另一方面要标本兼治,积极改革、探索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

医疗专项整治方案范文6

一、成立组织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经区政府研究,成立了由区政府副区长黄珍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朝军、区卫生局局长陈连田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局、区计生委、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工商局、区监察局、区广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阳办事处、河东办事处、新华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陈连田兼任办公室主任,严兆光任副主任。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无证行医行为得到遏制,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执业行为得到规范,医疗质量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初步建立医疗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广告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坚决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机构。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四、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与区政府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制定有针对性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方案。要统一部署、统一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并解决必要的经费、车辆和取证工具。要建立乡镇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联动工作机制,保持长期的、有效的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

(二)广泛宣传,形成氛围。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一是开设打击非法行医专题栏目,全面报道打击非法行医的有关工作;二是跟踪报道打击非法行医执法行动及整治效果;三是对大案要案给予曝光,尤其要对抗拒执法及危害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曝光;四是大力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及鉴别知识,增强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动员群众参加,提高社会监管能力。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明确区、乡两级职责。区级负责举报、投诉、上级移交案件以及大案要案的查处,对各乡镇办事处进行工作督查,并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发放督查整改通知单;乡镇办事处配合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管及经常性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

2、定任务、定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和任务。

3、实行包保责任制。各部门尤其是卫生部门,要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个人,按照“片区划分、分片包干”确定包干区域责任人并予以公示,包保责任人要做到包保区域内无非法行医活动,并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如发现非法行医活动必须及时上报,并协同社区、配合*等部门予以打击。

(四)充实执法力量,加强队伍建设。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抽调精干力量,采取集中办公和分别执法的工作模式,建立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尤其是卫生部门要在现有卫生执法队伍的基础上,充实一批具有执法资格、业务能力强、执法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的执法人员,建立一支强有力能打硬仗的执法队伍。

(五)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区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打击非法行医主力军作用,切实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要严肃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行为、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严肃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以及对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坚持以城区为主,逐步向乡镇延伸,以举报、投诉案件为线索,强化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以包保区域为依托,建立信息反馈网络,努力形成出击迅速、打击有力、规范高效的工作格局。

区工商部门对监督中发现或其它部门移送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制度;要严格对全区通过新闻媒体的非法医疗广告进行全面监控,一经发现,要求该媒体立即撤掉,否则,将依法对予其以处罚。对虚假违法广告、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媒体,将依法取消其广告的资格。

区*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相应治安处罚;严肃查处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任由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从事非法医疗活动的行为。

区计划生育部门要严肃查处本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行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出租和承包科室的行为、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依据《*市城市出租房屋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辖区内的居民群众将房屋出租给非法行医个人和单位的行为,使非法行医者无立足之地;积极配合*部门对出租房主进行教育,协助查处将房屋出租给非法行医者使用的个人和单位;并注意掌握辖区内有无非法行医情况,及时向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区科技部门要认真检查科研机构内有行医行为的单位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发现有打着“科研机构”幌子从事违法诊疗活动的,要立即清理并报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查处。

区宣传部门依法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管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进行查处。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的报刊出版单位,除责令其予以整改以外,并视情节轻重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六)突出重点,严格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坏以及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依法追究,该移交*部门的及时移交,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坚决追究。同时,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追踪报道,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七)严把准入,全面开展执业许可清理整顿工作。

1、对已领证的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重新审核。主要内容是对诊所设置和人员资格的审查,符合条件的,规范化管理,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取缔;对诊所设置不合理、人员资格不够、不按程序和规范要求或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的执业许可证,要坚决收回或吊销。

2、按照发证程序,严把准入关。严格掌握执业许可证的发放标准条件,坚决杜绝“人情证”、“关系证”。本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必须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才能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医疗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医疗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保证工作经费,配备执法工具,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清理整顿工作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客观反映实际问题和解决措施,特别要对一些无证行医造成危害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教育群众。

(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区卫生局要将举报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要认真受理,做到有处理、有结果、有反馈、定期向社会公告案件查处情况,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四)加强工作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区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及整改意见,并通报批评。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监察部门牵头,严格责任追究。其中责任单位组织不健全、清查摸底不彻底、整顿工作不到位、整顿效果不明显以及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案件或辖区外要求协查、协办的案件,故意拖延查处或拒不办理的,坚决予以处理。对专项整治中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干扰执法机关对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的,在执法机关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对控告、揭发、检举其过错行为的知情人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