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例6篇

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 渐进决策理论 建议

一、引言

2015年8月,“中国上海”、“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海”等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相继的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政策的关注。

由于我国的公共政策在实践中主要运用渐进决策模式,因此本文基于渐进决策理论对上海市出台的一系列居住证管理政策进行分析,了解其是否遵循了相关原则,是否在吸引和留住人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理论模型

渐进决策理论由美国政治学家和政策科学家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教授提出。渐进决策是指在维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决策者作决策时以既有的政策为基础,采用渐进方式对现行政策加以修改,逐步实现决策目标。其需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1)按部就班原则。新政策方案是决策者基于过去的经验对原有的政策“添砖加瓦”。渐进决策过程是一个按部就班的过程,需注重其连续性。

(2)积小变为大变原则。渐进决策实质上是一个决策效果累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变革必须从现状出发,通过变化的逐层累积,最终达到根本变革的目的。

(3)稳中求变原则。快速、频繁的变化会带来诸多不适甚至是抵制,危及社会稳定。渐进决策前进的步子虽不大,却可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稳定性,达到稳中求变的效果。

三、分析论证

(1)以按部就班原则分析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政策。渐进决策模式下的政策制定是决策方案不断修正完善的过程。2002年,上海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并《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引进人才暂行规定》),鼓励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才,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柔性流动形式,来沪工作或创业。2004年,上海施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居住证的种类和功能进行了扩充,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在子女就读、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同年9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等6部委联合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来沪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进行细化。2013年,上海对来沪人才居住证管理进行了区分,分别出台了《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办法》《积分管理试行办法》《海外人才管理办法》和《海外人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管理办法》于2013年7月1日施行的同时,原有《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和《暂行规定》废止。2015年,为吸引更多人才来沪工作或创业,上海出台了新版《海外人才管理办法》和《海外人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积分管理办法》及相应实施细则。原2013年版的《海外人才管理办法》和《海外人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同时废止。上海制定的一系列居住证管理方案是结合现有政策环境,在原有政策基础上修改而成,其基本精神和政策目标一脉相承,政策的制定保持了连续性,坚持了按部就班原则。

(2)以积小变为大变原则分析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政策。根据当前经济发展、人才流动和供给需求等影响因素,政策执行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逐步对境内外来沪发展人员的居住证管理制度进行了区分、细化和完善。对于海外来沪人才,2015年新修订的《海外人才管理办法》较之2013年的版本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海外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从“1~5年”变更为“1~5年”和“10年”。二是将需要申请居留许可的范围从“外籍人士和台湾地区”缩减为“外籍人士”。而针对境内来沪发展的人才群体,2015年施行的《积分管理办法》与2013年的《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相比,有四大利好:一是积分总分仍为120分,便于数据统计。二是最短2年就能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三是近3~4年内缴纳的社保可以进行累计。四是该政策的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这种根据原有政策执行情况,不断对现行政策加以微调,循序渐进的政策制定方式,符合积小变为大变原则。

(3)以稳中求变原则分析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政策。在2013年版《管理办法》施行前,市政府曾就《管理办法》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举行新闻会,对《管理办法》《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申办流程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在政策施行前,给目标群体一个明确的、官方的回应和解答,无疑对确保政策顺利执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且积极的作用。在保持总体政策目标不变的情况下,2015年新版《积分管理办法》对2013年的《积分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微调:一是适当提高了职业技能人才的申领门槛,在第六条中增加了“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等内容。二是进一步扩大了可获得加分人才的受众面,加分指标中增加了“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对应的加分内容。三是更加严格了对个人申领材料的审核,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可见,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政策的决策过程确保了社会稳定,充分体现了稳中求变的原则。

四、结论对策

总体而言,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政策遵循了渐进决策的三项原则,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渐进性和稳定性。这一系列政策的不断完善也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为使居住证管理政策能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完善:

(1)建立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数据库。以公安部门的人口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全市通用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相关部门之间身份证、户籍、居住证等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

(2)开发居住证证件的信息修改功能。充分考虑申领者迁移流动的特点,该功能便于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更新持证人的暂住地址等动态信息,无须重新制证,提高了行政效率。

(3)畅通来沪人员享受公共服务的各类通道。在及时召开政策解读会议,邀请专家现场答疑解惑的同时,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现代化媒体宣传新政策,促进境内外来沪发展人员更好地融入城市。

(作者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作者简介:顾家齐(1987―),女,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4级MPA研究生1班。]

参考文献

[1] 丁煌.林德布洛姆的渐进决策理论[J].国际技术经济研究,1999(03).

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城市;住宅;用途;商业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5-0088-04

所谓“住宅商用”,是指业主将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业服务用房使用的行为。“住宅商用”现象的产生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历程密切相关,在我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的年代,经济尚不发达,就居住状况而言,当时的主要矛盾是解决住宅紧张问题,住宅一般不会另做他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越来越密集,附带性的商业需求随即产生,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住宅商用”逐渐成为我国城镇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对于“住宅商用”问题,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完全支持“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商用”既能增加业主收入,又能缓解就业难,何乐而不为呢?有人并不完全反对“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商用”只要不影响别人,别人又何必干涉呢?有人则持完全反对“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就是居住的,绝对不能变成经营场所。对这一问题如何认识,看来还是值得研究和分析的。

一、“住宅商用”从法律上看是改变房屋用途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不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单纯从规范的角度上看,房屋的用途并不是在其建成以后才确定的,而是在其建成之前就已经确定了。我们认为,城市房屋的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

土地的用途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房地产开发商建房之前必须拿到地块,而地块的用途在供地时就确定了,而且要求开发商须按照其确定的用途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规划设计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开发商建设开发之前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了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制订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制定符合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施工设计图纸,这些规划设计对房屋具体用途作了明确的界定,他们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机组成部分,已经批准便不得擅自变更。如《四川省实施办法》[2]第28条就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二)不同用途的房屋具有特定的内涵

不同用途的房屋具有特定的内涵?依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3]的规定,所谓“住宅”,依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规定,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所谓“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而“商业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

(三)不同用途的房屋所承载的土地价值不同

我国对土地用途有明确的划分,不同用途的土地有不同的使用价值,而且相互之间不可以混同。依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国有土地用途有五大类,分别是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住宅”之下的用地只能是居住用地,“商业服务用房”之下的用地只能是商业用地,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而商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仅为40年,两者单位面积所承载的土地价值是绝对不同的。

(四)“住宅商用”是改变房屋用途

“住宅商用”从土地管理角度上看是改变土地用途,将“居住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从规划上看是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行为;从房屋的使用功能上看,则是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

二、改变房屋用途是否需经审批认可

“住宅商用”是否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看,没有对于这一问题的明确回答。实践中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理解:

其一是认为需要批准认可。为了明确这一点,有的采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如《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4]第38条规定:“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要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第30条第2款规定:“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建筑面积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有的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如辽宁鞍山市人民政府的《鞍山市住宅用房改变用途暂行规定》[6];有的以政府文件的方式加以肯定,如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的《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7]、江门市人民政府的《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9]。

其二是不强调必须审批认可。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0]第18条第(二)项规定:“(被拆迁房屋,笔者注)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实施大力支持全民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11]第13条明确:“允许科技咨询、软件开发和科技中介等企业,在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前提下,利用家庭住宅或租用居民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依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项“但书”即“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的规定,住宅改为非住宅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只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在拆迁时就必须参照经营用房予以评估并补偿,至于当初“住宅商用”是否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则不予考虑。依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施大力支持全民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11]第13条的规定,“住宅商用”是不需要政府部门批准的。

其三是有过反复,但最后强调必须批准认可。2004年6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的居住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市场调研、企业形象策划、打字、复印、图文设计、动画制作和广告经营活动,也即不强调“住宅商用”必须审批认可;2006年6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明确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换言之,如需在住宅里从事经营活动,则必须报经批准将该房屋用途予以改变。2000年11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没有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违章建筑、产权证注明为住宅的以及宅基地房,一律不发证”,换言之,如需在住宅里从事经营活动,则必须报经批准将该房屋用途予以改变;但同年12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工商登记放宽政策问题》规定:“住宅改作商用的,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合同”即可,即不强调“住宅商用”须经审批;2001年2月,广州市规划局的《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12]明确规定“住宅商用”须经审批;2005年11月,广州市规划局的《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13]再次重申“住宅商用”须经审批。

改变房屋用途是否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一问题虽无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无须批准认可。

(一)从土地管理工作角度上看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8条的规定办理。”而该条例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在我国,土地及其上的房屋是紧密结合的,土地的用途与房屋的用途是一致的。“住宅商用”行为,并不单纯是房屋用途的改变,随之而来的是土地用途的改变,而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仅需要征得出让人的同意,更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二)从规划管理工作角度上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4]创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等“两证一书”制度,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了该宗地的用途,也就是说同时明确了该宗地之上房屋的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两证一书”所载内容不可擅自改变,但其所载内容的不可擅改性是不言自明的。其第45条第2款明确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我们看看相关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河南省实施办法》[15]第35条第1款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2.《江苏省实施办法》[16]第21条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3.《山西省实施办法》[17]第21条第1款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三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时,无一例外地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记载有房屋的用途(或者使用性质),“住宅商用”实质上是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行为,自然须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三)从房地产管理上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8]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住宅商用”行为,从另一方面上说,就是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行为,须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5年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第1条明确了地块规划用途,第22条明确了房屋的用途,2000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取代《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条明确了地块规划用途,第18条明确了房屋的用途。商品房买受人“住宅商用”的,属于改变房屋用途,同时也改变了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不仅须经出卖人的同意,还须经规划部门的同意。

(四)从城市房屋拆迁的要求上看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上述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表明改变房屋用途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我们完全可以从中推导出这一结论,否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没有必要就改变房屋用途问题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五)从城市房屋登记的管理上看

建设部在1993年《对湖北省沙市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报告的复函》(建房函字[1993]23号)中明确:“在拆迁中,对于私房非住宅,应根据房屋产权上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确定。当私房的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或者经营房屋,其房屋所有人应向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对私有房屋使用性质虽已变更,但没有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的,应首先补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补交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后,拆迁人则根据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的实际情况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建设部的这一复函非常明确地表明房屋用途的变更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认可。

综上所述,尽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正面直接明确规定改变房屋用途需要批准认可,但法律行政法规从不同的侧面间接明确了这一点。

三、不强调“住宅商用”须经批准认可存在的问题

(一)导致国家资产的流失

“住宅商用”如果不需要批准,“住宅商用”者就不需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需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让本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白白流失。

(二)挑战规划权威

“住宅商用”如果不需要批准,也就是说房屋的用途可以随意变更,规划也就失去了意义,其严肃性与权威更是无从谈起。

(三)形成不公平竞争

“住宅商用”如果不需要批准,“住宅商用”者就取得了以商业用房作为经营用房的人无法比拟的成本优势,因为取得住宅用房和取得商业用房需要付出的代价绝对是不可相提并论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自之日起施行。

[2] 《四川省实施办法》,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通过,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建设部2002年3月20日《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2]

66号)。

[4]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1996年1月12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从1997年4月1

日起施行。

[5]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

12月1日起施行。

[6] 《鞍山市住宅用房改变用途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1日鞍山市人民政府62号令,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7] 《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1995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以惠府[1995]49号,2002年10月28日修

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8] 《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2006年6月29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

地出让金的规定的通知》(江府[2006]25号)。

[9] 《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

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5]251号)的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3

年1月1日起施行。

[11]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施大力支持全民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2006年1月2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实施《公司法》大力支持全民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6]2

号)。

[12] 《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2001年2月6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

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的通知(穗规法[2001]12号),自2001年2月6日起试行。

[13] 《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2005年12月1日广州市规划局,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4

月1日起施行。

[15] 《河南省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6] 《江苏省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通过,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3年6月24日江苏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7] 《山西省实施办法》,1991年9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

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市政道路工程;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临沂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加快,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城市道路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市政道路工程管理滞后的矛盾逐渐凸现。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更好更有效的进行管理,才能确保临沂市道路工程功能正常运行,保障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正常运转,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临沂市市政道路工程管理的难点

1、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目标高、要求严、政治性强。市政道路设施使用频率高,人流、车流集中,其质量和安全是否可靠,将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综合效益,市政道路工程事关群众生活和城市形象,质量、安全标准高,多数工程要求“争市优,创国优”。

2、市政道路工程开工急,工期要求紧。临沂市市政道路工程大多由政府出资建设,目前城市基础设施普遍处在急需改善和加强的状况,要求开工建设的市政道路工程往往是急于投入使用的;同时出于减少工程建设对城市日常生活干扰的目的,对施工周期的要求十分严格,往往开工急,工期紧。3、市政道路工程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市政道路工程大多处于城市闹区,一般是在市区的大街小巷进行施工,场地狭窄,动迁量大,容易受到拆迁、交通等周边社会关系干扰,增加了市政道路工程进度、质量管理的难度。

4、市政道路工程涉及地下管线复杂且大多位置不明。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施工中,经常会遇到供热、给水、燃气、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这些管线交叉复杂并且大多位置不明确,若盲目施工极有可能挖断管线,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图纸或现场指导难度极大。

二、临沂市市政道路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1、市政道路工程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缺陷。一是市政道路工程大多没有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二是投资规模较小或大修改造的道路工程基本上没有施工图审查;三是大多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办理不及时,边施工边办理甚至竣工后补办的现象也不在少数。

2、各级政府重工期轻规费现象严重。市政道路工程大多由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往往把工期赶得太紧,而忽略了建设过程中必要的规费,像建设项目须缴纳劳保基金、安全文明措施费等,大都未列入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设计费、监理费等市政道路工程必需的费用也一再压缩,造成设计、监理单位责任心不强,极易出现质量问题。

3、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协调机制不健全。由于市政道路工程是综合性工程,需要供热、给水、燃气、电力、电信等管线单位以及交警、城管、水利等多部门协调配合,才能更加理顺。目前来看,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工程实施和管理起来不顺畅。

4、 主管部门对市政道路工程管理的创新意识有待加强。一是市政道路规范、标准出台不及时,很多市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多年不变,而施工技术和要求在不断提升;二是市政道路工程主管部门仍然延用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管理模式,少有变化和创新,制约了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改善临沂市市政道路工程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1、改变传统管理意识,逐步把市政工程纳入规范化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要逐步改变市政道路工程粗犷管理模式,重视基本建设程序,模范执行市政建设法律、法规,从土地和规划源头抓起,环环相扣,不脱节,不越级,重点在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安全质量报监等环节下功夫;认真执行和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提高管理效率。

2、要建立市政工程规费收缴拨付制度,逐步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政府应把市政道路工程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劳保费等费用列入工程的合理预算中,不可随意删减必要的费用。对于市政道路工程的设计费、监理费做到合理合法,更不能压缩甚至忽略这部分资金。另外,政府应牵头建立协调机制,理顺规划、环保、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管理关系,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确保每项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顺利开展。

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4

这次会议是市政府决定召开的,目的就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和白城市的会议精神,加快市政府自身建设,推进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工作。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逢其时,国家、省和白城市先后提出了开展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学习讨论活动,十分及时、必要,对加快建设法制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借着今天会议的机会,下面我就*市如何开展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学习讨论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确保此项活动得以顺利开展,收到明显成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和白城市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们*实际,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悟开展学习讨论活动的重要性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整体上讲,近年来,市直各职能部门、各乡(镇)、办事处依法行政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行政管理方式有了很大变化,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减少,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些部门和单位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服务经济发展的观念不够坚定;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仍时有发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较好地解决;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现象还较突出等。这些问题不解决,经济发展的环境也就无从改善,也就难以保证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更是严肃的政治问题,抓好这项工作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需要。今天,召开这个会议,就是要引起大家的重视,希望市直各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府对这项工作的安排部署上来,把其作为当前一项重中之重的紧迫任务,摆上工作日程,及早动手,抓紧抓好。

二、狠抓落实,确保此项活动收到预期效果

随着我国加入WTO,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比过去任何时候都重要和紧迫。市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要切实推行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的前提,没有政务公开,就谈不上行政高效和优质服务。要建立健全服务公开制,认真推行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下大力气解决“暗箱操作”的问题。继续抓好《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市直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关于乡镇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市村级财务公开操作程序》等十余项规范性文件和操作办法的实施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步入制度化轨道。各市直部门、乡镇、办事处,凡不涉及有保密规定的事项,都要通过不同形式进行公开,尤其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事项及其办理结果都要按程序和规定的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特别是办事政策、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制度、所需材料、责任部门、负责领导等都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要让人民群众一看就知道自己的事能不能办,怎样办,谁来办,会办到什么样的程度,会得到怎么一个结果。

二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把政府各项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强对部门和公务员的效能考核,以建立效能政府为目标,不断改进效能管理办法,真正做到奖勤罚懒,调动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行为,掀起主动学习《*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系列丛书》(政治理论与经济理论、法律知识与科技知识、政府职能和依法行政、综合素质、执政能力)热潮,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实行“首问负责、来函必复、一次告知、规范服务”制度,绝不允许出现办事推诿、扯皮、缺位现象,实现工作作风的根本好转。

三要推进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我们将严格按照省政府召开的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坚持“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原则,遵循《*市进入审批中心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便民服务项目》、《*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多项方案和办法,将我市有行政审批权的31个部门、136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62项收费和便民事项全部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实行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模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希望上述部门提前做好准备。

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5

一、完善企业监管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和企业属地监管制度

一是创新信用分类监管,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企业科从自身职能出发,创新监管手段和方法,从*年开始,相继制定了《关于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对企业进行监管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办法》、《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办法》和《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办法》等四个具体操作办法,真正做到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到位,使企业信用建设上了新台阶。

二是创新经济户口管理,强化企业属地监管。经济户口管理是推动市场主体信用建设的载体,是工商所对企业属地监管的基础性工程。分局于*年*月份制定了《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和《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办法》,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以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为依托,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管。

三是建立企业联络制度,加强企业登记指导。为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分局始终加强对国有企业、重点企业的登记指导,帮助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倡导建立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今年拟制定下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企业工商联络员管理办法》,通过企业工商联络员经常性地进行沟通、协调,主动掌握企业的需求及有关情况,密切了工商部门与企业的联系,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是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建立企业预警机制。为进一步适应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服务意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经济和谐健康发展,分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明确行政指导的意义和作用,要成立分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领导小组,制定《行政劝导制度》、《行政提醒制度》、《行政预警制度》、《行政建议制度》《责令改正制度》《行政沟通制度》等,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及时指导企业合法经营,防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生,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注册登记行为,推进工作规范化,进一步规范登记文书,切实提高登记管理和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规范企业登记行为,营造良好准入环境。近年来,分局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都应予以登记,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是严格登记文书统一,确保材料规范有效。登记文书是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登记注册时所提供的重要材料之一,分局登记注册科室严格登记文书的统一规范,坚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进行登记,确保登记注册(设立、变更、注销等)时提交的各种材料规范有效。

三是健全企业档案数据,做好日常基础工作。从*年开始,分局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质量和联网应用工作的推广,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职责,制定下发了《*分局加强数据质量建设提升联网应用水平实施方案》、《*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数据管理办法》、《*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定期检查制度》和《*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录入规范》等制度,认真做好日常基础工作,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企业数据档案的修改、补录、规范,使数据达到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

三、严格登记管理程序,推进工作程序化,进一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注册,严把市场主体准入行为

一是严格注册登记程序,完善各项工作业务。分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注重“一宽一严”,严把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关,对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登记申请,按照登记程序,严格进行登记审查监督检查。

二是明确登记职责权限,规范网上操作流程。全面推行“一审一核”制度,减少内部审批环节,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加快信息化建设,规范企业登记管理自动化系统,大力推进网上年检和企业登记,把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统一的登记标准、统一的登记程序、统一的登记要求纳入自动化系统,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登记效率,确保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做到依法、规范、高效。

四、突出重点依法行政,推进工作法制化,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企业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程序和规范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一是严把市场主体准入,突出重点依法行政。

按照分局制定下发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办法》和分局《*年度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要求,突出重点依法行政,严把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在企业登记管理中,大力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型行业的发展,发现涉及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防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进入市场;切实做好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的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做好相关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

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范围

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建设局、发改委、交通局、教育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实行项目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各部门关于项目审计工作的汇报,协调解决资金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凡是国家、省、**市拨付资金、国债资金、单位自有资金、单位融资资金、我市财政投资以及我市财政有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均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列入审计范畴,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全程监督。

二、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

政府重大投资会议,市审计部门要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市审计、监察部门要参与监督。

每年11月底前,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要分别将当年项目立项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市审计局。

三、严格工程预算,规范合同内容

项目建设要遵循量力而行、节俭实用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定额和我市实际编制工程预算,严禁私自提高建设标准、超豪华配置设备。对未经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市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同时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要注明:必须经市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要以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为准;合同书副本要送市审计局备案。

四、完善工程变更签证手续,落实工程变更签证报请制度

工程合同签订后确需变更的,首先必须经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认证,确认有无变更需要。其次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原设计部门要出具变更资料,履行相关手续。最后报请市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对擅自变更的,工程审计时不予认可;造成浪费的,市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五、强化工程预决算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75%。对超比例支付的工程款,将依法予以收缴,并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新晨

严禁高估冒算和人为虚增工程价款,严厉查处利用工程决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凡预决算审减率超过30%的项目,永久性取消预算编制单位和具体经办人员的预算资格,责令建筑单位永久性退出**建筑市场,并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工程投资情况立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