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制度范例6篇

管理人员制度

管理人员制度范文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期:

年 月 日

证号:

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能作用,确保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制定下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传达,并严格落实。

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管理人员制度范文2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2、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各生产区的所有人员(包括各各科室人员和公司领导)。

三、程序

1、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到公司安全科办理相关手续和通行证,方可进入。

2、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3、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各生产区域各项有关规定,并接受我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4、外包单位在厂区施工,运输车辆时速不超过每小时10公里。

5、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先向本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分厂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6、外来单位进行八大作业时,按公司规定到所作业的分厂办理相关票证。杜绝无证作业。

7、外来人员须进入密闭容器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密闭容器,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经分厂安全科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8、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消防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按规定给予500元的罚款。

9、外来人员应遵守分厂禁烟制度,违反者按分厂考核制度处理。

10、公司各科室人员进入分厂需到安全科办理通行证。分厂安全科按照通行证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管理人员制度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六条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第十条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十三条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二)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期货从业人员发出违法违规指令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

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指导和监督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协会应当建立期货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公示并且及时更新从业资格注册、诚信记录等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需要协会提供期货从业人员信息和资料的,协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第二十二条协会应当组织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后续职业培训,其所在机构应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三条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期货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协会应当进行调查、给予纪律惩戒。

期货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二十七条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协会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七)户的不合理要求,由及其相中期货制约费,制订,报中国证监会核第三十条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等,由协会制订,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二)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配合义务;

(四)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因被迫执行违法违规指令而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了报告义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管理人员制度范文4

    第一条  调出人员,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写明调出理由,经本部经理签署意见,上报人事部。

    第二条  经人事部批准后,本人填写“调出申请表”,办理调出手续。

    第三条  人员调出后,人事部及时更改人员统计表,并将“调出申请表”、“工资停发单”等归档。

    第四条  凡要求调入公司的人员,首先要填写“调入申请表”,按公司用人需要和用人标准,由人事部与用人部门对其进行面试,了解其情况。

    第五条  人事部到申请调入人原所在单位阅档,具体了解其全部情况。

    第六条  调入人员须进行体格检查,查检结果符合要求,由人事部开具调令。

管理人员制度范文5

第一条:为维护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利益,形成稳定的经营者团队,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销售副总助理、各部门正副经理以及其他总经理(或董事长)认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

第五条: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基本年薪;

2、 绩效年薪;

3、 奖励年薪;

4、 法定福利和保险;

5、 特别福利保险计划;

6、 总裁特别奖励或总经理特别奖励;

7、 中高层经理人持股计划(另行规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1、 以上年度实际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60-70%作为本年度基本年薪,按月核发(见附表二);

2、 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工作评价、劳动力市场价格、公司人力资源政策为基础;

3、 新聘(或新晋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现行标准进行核定;

4、 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条:绩效年薪:

1、 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在次年春节前一次性核发(见附表二);

2、 任现职不满一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

第三条:奖励年薪(年终奖金):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业绩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标准为:

1、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60%—70%;

2、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50%—60%;

3、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40%—50%;

4、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30%—40%;

5、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20%—30%。

第四条:年薪制人员的奖励年薪,一律延期半年发放,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

1、 违反公司政策、规定严重者;

2、 辞职或辞退者;

3、 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

4、 其他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停发、缓发或减发的情况;

5、 第三层以下(含第三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总经理,其他各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董事长。

第五条:总裁特别奖励,由董事长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总经理特别奖励,由总经理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享受年薪制的人员,不享有加班工资。

第三章:福利保险

第一条:年薪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其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年薪制人员可享受特别福利保险,但公司若发生经济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可停止支付。

第三条:终生健康险:

1、 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定,每任职满十二月,发放一年的终生健康险;

2、 享受条件:任满一年,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

3、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4、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5、 公司副总经理及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6、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7、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第四条:国内外进修:

1、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2、 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进修;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3、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4、 以上条件均为必要条件,是否执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五条:一次性退职金: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1.0

2、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9

3、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7

4、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6

5、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5

6、一次性退职金在任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7、任职未符合上述期限规定要求,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按实际任职年限核发退职金。

第六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制度执行。

第七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福利住房:

1、 任期满一届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具体规定为:任期满一届,公司提供40%房款作为首付款;任期满两届,公司提供其余60%房款;该款项不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商。

2、 购房标准:第三层经理人及以上(相当)为120平方米;第三层经理人以下(相当)为100平方米;

3、 福利住房房价不得超过山东省中高档商品房平均房价。具体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4、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所购住房低于购房标准者,剩余款项不发放给个人,超过购房标准者,超标部分房款自付。

5、 福利住房产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相关责任购房者自负。

6、 住房福利计划自聘用之日开始生效,自任职满一届开始执行。

7、 任期未满一届者,不享受此福利。

8、 任职不满一届,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以按实际任职年限进行核算。

9、 任同一层次职务二届以上(不含)者不重复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条:其他特别福利与保险计划,根据公司效益和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特殊福利计划的执行,以国家相关财税制度为依据列支。

第十条:因企业重组、并购等非个人因素造成职位丧失或职位下降者,根据任职年限按比例提前执行上述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目前中高层现职中,经考核不具备任职资格,但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者,如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离开现任职务,可以在本制度执行的同时,提前执行特别福利计划,同时,授予“企业功勋”光荣称号。具体标准将根据现职进行核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本规定自董事会核准、股东大会通过后颁布执行,修改时亦同。

管理人员制度范文6

【关键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内涵;改革动因;完善路径

自十以来,新一轮司法改革正通过试点的方式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铺展开来,随着中央的进一步部署,在6省市已取得的经验基础之上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逐渐推广至全国。本轮司法制度改革的重心由关注司法运行机制改革转为司法体制改革与运行机制改革齐头并进,其中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作为基础性的改革措施尤为引人关注且关系着本轮司法改革的成败。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内涵

1、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内涵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当前6个试点省市司法体制改革的四大任务之一,是保障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前提条件。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那么,何为检察人员?何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呢?根据1998年《法律辞海》定义,检察人员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依法履行检察、检察辅助、司法行政职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而不少学者认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主要包括检察人员的分类以及分类后的管理两部分。前者主要是将检察机关人员分成几个序列来管理的问题,而后者则主要包括检察人员的考评和奖惩、培训、保障机制等配套措施。但笔者认为,这样模糊笼统的定义并没能真正地反应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深度内涵。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还需进一步反应出分类标准,因为分类标准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人员分类管理模式,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取向。2、我国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我国在1998年就开始提出人员分类管理,最高检又在2000、2004、2009分别制定了三个三年检察改革意见,相应地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也走过了从筹备、试点到推进三个阶段。(1)改革筹备阶段(1998年-2003年)。1999年,最高检在《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中首次明确提出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改革,并选择了上海、重庆、山东的四个基层检察院开始极小范围的试点改革。2000年,第一个《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出台,明确提出“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分离技术性、服务性人员”。随后的三年,上海、广东的部分检察院开始积极探索人员分类管理的方案,最高检在研讨和总结试点工作后,制定了《检察人员分类改革框架方案》。(2)改革试点阶段(2004年-2006年)。2004年开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被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行政官的做法从重庆进行试点到最终得到最高检在《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中肯定并积极推广。2005年《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又一次提出要“推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定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确定检察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2006年,最高检广泛征求分类管理框架方案的意见。(3)改革推进阶段(2007年-至今)。2007年,我国的试点工作大体完成。总体上,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并不顺利,好多措施并没有完成或说基本上没完全完成,最终原因都出在行政化管理模式问题上,大家积极性不高,改革阻力太大。于是最高检在总结以上阶段的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案》作为未来人员分类管理的指导性文件。2013年《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个专门序列,希望改变以往长期存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进一步扫清检察工作中地方化和行政化的障碍。

二、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动因

当前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不够完善,对现状的不满是导致本轮人员分类管理的动因所在。1、检察官序列和行政序列双重管理,行政色彩浓厚长期以来,我国检察系统人员管理上并存着检察官序列和行政职务序列两种管理模式,一方面,《检察官法》规定有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并将检察官等级又进一步分为四等十二级,但在涉及检察人员切身利益的薪酬待遇、人员晋升等方面又套用了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行政序列化管理模式,为了让薪酬、晋升得到改变,不少检察官又不由自主地挤上了行政级别这座“独木桥”,严重压抑着检察人员的积极性。2、检察官队伍复杂,人员素质差异大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当前检察人员适用《公务员法》的行政管理模式,所有的职称与行政级别挂钩。为了提高薪酬福利、晋升、考核等目的,检察行政人员和检察业务人员都走上了检察官序列,于是出现了检察官分布在各个处室内,导致了我国检察官队伍知识结构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发生。比如,出于历史原因,当前的检察官队伍有文学、计算机技术、医学等专业背景,人员学历从高小到全日制研究生不等。如此一来,严重分散和削弱了我国检察官实力。拿某市为例,全市检察机关503个政法专项编制中研究生学历34人,占比7.4%;本科384人,占比83.3%;专科39人,占比8.5%;高中及以下4人,占比0.8%。3、检察人员分布不合理,人才浪费严重一方面,检察官队伍里有很大一部分人不具备检察官资格的人,却长期占用着大量检察官的编制。而另一方面,一些具备了检察官资格的检察官长期分配到综合部门或者综合业务部门,并没有真正发挥人才优势,严重造成了人力资源和检察资源的浪费,进一步加深了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成为了检察人员流失的重要原因。4、检察官的地位不高,待遇与责任、风险不对称当前我国检察官薪酬待遇与责任、风险不对称的形势十分突出,办案和不办案的,只要其行政级别相同,工资与福利待遇就基本相同。此种“平均主义”的做法实际上极不公平,因为同样的回报,办案的检察人员却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付出和回报的不对等,容易打击办案人员的积极性,降低案件办理的效率,检察队伍的素质也无法得到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通过建立起检察官单独的序列,使其与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区别对待,辅之相对等的薪酬待遇、考评奖惩、培训晋升机制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使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得到凸显,意义十分重大。

三、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完善路径

1、精细测算员额制影响因子,确保人员配置比例科学合理根据中组部和最高检的文件,在本轮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检察人员将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最高检、省级、市级、县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各占70%、75%、80%、85%的员额比例,而行政人员所占员额比例分别为30%、25%、20%、15%左右。但人员数额配置问题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充分灵活地考虑到各省、各市、各县所辖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在考虑检察官员额时如何判定哪些因素会重点影响检察工作量?确定适合当地实际需要的检察官比例,需要认真精细地测算,结合本地经济人口社会等因素和各院历年办案总量、案件类别、难易程度算出合理的人员比例。2、明确人员分类标准,保证办案人员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目标不少的检察院仍坚持以简单地论资排辈分配法官检察官名额,不办案的行政领导占用检察官的名额而导致实际办案的一线检察官被迫进入了检察辅助人员或者行政人员的序列。为了实现司法改革不打折扣地推行下去,明确司法人员划分标准十分重要。除依《检察官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基于各级检察机关不同的职权定位和职能分工,不仅要坚持能力标准和专业素养,还应强调办案经验与工作资历,权衡职业道德素养与办案成绩,来综合考察拟任人选。3、完善检察官招录制度,保证辅助人员的晋升渠道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进一步部署,初任检察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上一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这就涉及到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来源问题,主要包括招录和遴选两种途径。对于招录,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选拔一些优秀的具有高等素质的法律人员进入基层检察院,充实检察队伍,提高检察人员的总体素质。对于遴选,需要创造一个科学的遴选机制使基层优秀的检察官脱颖而出。

【参考文献】

[1]张智辉.司法改革:问题与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09).

[2]刘松山.地方法院、检察院人事权统一管理的两个重大问题[J].法治研究,2014(8).

[3]郑在义.龚瑞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理论与实践[J].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文章集,2011(03).

[4]张建伟.司法机关人财物:谁来管.如何管[N].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04).

[5]秦前红.苏绍龙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正确处理的多重关系: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框架[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01).

[6]傅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刍议[J].法制与经济,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