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章制度范例6篇

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规章制度范文1

第一条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电网包括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电网运行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以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第二章调度组织管理

第三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本电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有计划地满足本网的用电需要;

(二)、使电网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三)、使电网供电的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五)、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一般应当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调度计划(运行方式);

(二)、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操作;

(三)、指挥电网的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

(四)、指挥电网事故的处理,负责进行电网事故分析,制订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五)、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检修进度表,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

(六)、负责本调度机构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上述设备和装置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技术指导;

(七)、组织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九)、参加编制发电、供电计划,监督发电、供电计划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按计划指标发电、用电;

(十)、负责指挥全电网的经济运行;

(十一)、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二)、统一协调水电厂水库的合理运用;

(十三)、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他关系。

第五条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管理部门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

国家电网调度机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

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

县级电网调度机构。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六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当由专业技术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和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担任。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上岗值班之前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由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七条各级电网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和操作的指挥人员,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调度权。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调度指令。

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应当对其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本条所称"规定",包括《条例》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的规程、规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小电网管理办法。下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颁布的规程、规范等,不得与《条例》以及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等相抵触;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小电网管理办法不得与《条例》相抵触。

第八条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班长、变电站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后,应当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者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当对此负责。

第九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原则上必须执行,但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十条电网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当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指调度局(所)长(主任)、总工程师,调度处(科、组)长,下同)转达给值班调度员。非上述人员,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人员任何调度指令。任何人均不得阻挠值班人员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只能向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不得要求所属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在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对其所提意见未作出答复前,接令的值班人员仍然必须按照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的该调度指令执行;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所提意见,由该调度机构的负责人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更改调度指令并由其。

第十一条除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负责人所作出的不违反《条例》和其它有关法规、规程、规范等的指示以及调度机构内有关专业部门按规定所提的要求,并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传达程序传达给值班调度员外,其它任何人直接对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或者执行调度指令提出的任何要求,均视为非法干预。

第十二条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按其所纳入的调度管辖范围,服从有直接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的调度。在电网出现《条例》第十八条所列紧急情况时,接到更高一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也必须执行,并且必须将执行情况分别报告指令的调度机构和直接管辖的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

第十三条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发电有功、无功功率或者电压曲线,机、炉开、停方式等)和规定的电压变化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开、停机、炉,调整功率和电压。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或者不执行调度指令。

变电站必须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运行方式),依据规定或者调度指令调整(或者操作)电压(无功或者电压调节设备)。

第十四条各级调度机构必须按照调度管辖范围,按审批或者许可权限统一安排好发、供电设备的检修进度。

各发、供电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调度机构统一安排的设备检修进度组织设备检修。未经调度机构的批准,不能自行改变检修进度。

第十五条属于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设备,未获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发电厂、变电站或者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均不得自行操作或者自行命令操作。但如在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下令的,或者对人身、设备以及电网安全有威胁的除外。遇有危及人身、设备以及电网安全的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第十六条在电网中出现了威胁电网安全,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必要时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调度指令。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越级的调度指令相抵触。

第三章调度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电网和企业的年度发电、供电计划。

各地区年度发电预期计划,由各跨省电网、省电网管理部门负责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进行编制,报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由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

各跨省电网的年度用电计划由各跨省电网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省电网管理部门编制,报送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其他省级电网的年度用电计划由该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下达,报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现行体制下,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力工业部,跨省电网管理部门是指电业管理局,省级电网管理部门是指省电力工业局,国家计划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计委,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经贸委。

第十八条调度机构应当按年、月、日编制并下达发电调度计划。

凡由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并纳入电网进行电力、电量平衡的发电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必须纳入发电调度计划的范围。

月度发电调度计划,须在年度发电预期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电负荷需求、月度水情、燃料供应、核燃料的燃耗、供热机组供热等情况和电网设备能力、设备检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编制。

日发电调度计划在月发电调度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日用电负荷需求、近期内水情、燃料供应情况和电网设备能力、设备检修情况等因素后,编制出日发电(有功、无功功率或者电压)曲线,下达各发电厂执行。

第十九条调度机构应当参与(或者负责)编制下达月度供电(电力、电量)计划。

实行省电网间联络运行控制的电网的调度机构,应当按跨省电网管理部门编制下达的计划,并根据电网实际情况按年、月、日编制联络线送(受)电力、电量调度计划。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下达的用电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分或者扣减(含不得留有缺口)。调度机构发现超计划分配电力或者电量时,应当立即报告计划下达部门,计划下达部门应当通知超分者限期纠正;对于拒不纠正者,计划下达部门应当通知有关调度机构不执行超分计划。

调度机构对因超计划分配电力或者电量而引起的超过跨省电网、省电网管理部门下达的用电计划用电的地区要实施限电,产生的后果,由分配电力或者电量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本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需调整其他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事先征得下达该调度计划的调度机构的同意。调整之后,必须将调整的原因及数量等填入调度值班日志。

第二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以及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的水库,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应当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合理运用水库蓄水,保证其正常运用,不允许发生水库长期处于降低出力区运行的情况。

多年调节水库在蓄至正常蓄水位后,供水期末水位一般应当控制在年消落水位附近。遭遇连续枯水年时,需降至死水位运行,必须按规定报批。年调节水库一般在每年汛末应当蓄至正常蓄水位。多年调节水库和年调节水库的最低运行水位,均不允许低于死水位,不得破坏水库的调节能力。调节性能差的水库一般也不能低于死水位运行。

第二十三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以及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当留有备用发电设备容量,分配备用容量时应当考虑电网的送(受)电能力。备用容量包括负荷备用容量、事故备用容量、检修备用容量。电网的总备用容量不宜低于最大发电负荷的20%,各种备用容量宜采用如下标准:

1、负荷备用容量: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2%-5%,低值适用于大电网,高值适用于小电网;

2、事故备用容量: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但不小于电网中一台最大机组的容量;

3、检修备用容量:一般应当结合电网负荷特点,水、火电比例,设备质量,检修水平等情况确定,一般宜为最大发电负荷的8%-15%。

电网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留足备用容量运行时,应当经电网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不能在短期内解决,需要调整年、月度发电、供电计划指标时,可以适当调整。调整后,应当立即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并与上述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调,采取有效措施:

1、大、中型水电厂(站)水库实际来水与编制发电计划依据的来水预计相差较大;

2、火电厂的燃料库存低于规定的火电厂最低燃料库存量"警戒线";

3、其他需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超过调度机构下达的供电调度计划指标使用电力、电量。调度机构对超计划使用电力或者电量的地区实施限电,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计划使用电力或者电量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起,如果三十天内没有批复,即可按电网管理部门上报的序位表执行),由有关电网调度机构执行,并抄送该电网管理部门的上一级电网管理部门。

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的负荷总量,应当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

各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可以在电网发生事故或者用电地区(单位)超计划用电时,分别按照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拉闸限电指令,受令单位必须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事故限电序位表内所列负荷(或者线路),应当包括自动限电负荷和人工限电负荷两部分,自动限电负荷包括装有低频减负荷装置与连锁切负荷装置等自动限电装置的负荷,装有低频减负荷装置和连锁切负荷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的线路的负荷,其限电序位可以按轮次排列,同轮次的线路(或者负荷)在序位表中不分先后。

限电序位表应当每年修订一次(或者视电网实际需要及时修订),新的限电序位表生效后,原有的限电序位表自行作废。

事故限电与超计划用电限电二个限电序位表批准后,批准部门应当通告有关用户。

事故限电与超计划用电限电二个限电序位表中所列用电负荷,不得擅自转移。

第二十七条对于未列入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的超用电单位,调度值班人员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五分钟内自行限电;届时未自行限至计划值者,调度值班人员可以对其限电指令,当超计划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对其供电。

第四章并网管理

第二十八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均必须纳入调度管辖范围,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电网并网运行,互联电网中必须确定一个最高电网调度机构,按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其他调度机构的层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九条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与所并入的电网之间,应当在并网前按国家有关法规,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只有签订了并网协议才能并网运行;并网运行的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协议。

协商一致必须以服从统一调度为前提,以《条例》为依据,以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的,并符合国家有关电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规程、规定、规范等。

第三十条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在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协议之前,应当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条件。

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必须具有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新投产设备已通过试运行和启动验收(必须有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二)、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齐备;

(三)、已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提交齐全的技术资料;

(四)、与有关电网调度机构间的通信通道符合规定,并已具备投运条件;

(五)、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安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件,电网运行所需的安全措施已落实;

(六)、远动设施已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建成,远动信息具备送入有关电网调度机构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条件;

(七)、与并网运行有关的计量装置安装齐备并经验收合格;

(八)、具备正常生产运行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一条满足并网运行条件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申请并网运行,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按规定签订并网协议。并网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经济内容:

(1)电量购、销办法;

(2)电价和结算办法;

(3)计量和考核办法;

(4)违约责任和奖惩办法;

(5)意外灾害的处理办法;

(6)纠纷处理办法;

(7)并网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条款。

(二)、调度内容:

(1)界定调度管辖范围的条款;

(2)按统一的规程、规章、规定施行调度和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的条款;

(3)有关运行方式的条款;

(4)按规定履行调峰、调频、调压的义务条款;

(5)设备检修的条款;

(6)布置和实施电网安全稳定措施的条款;

(7)编制和执行发电、送(受)电调度计划条款,该计划原则上应当能满足发电厂完成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运行条件(电厂自身原因除外);

(8)通信、自动化设备运行及维护条款;

(9)违约责任和奖惩条款;

(10)纠纷处理等条款。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即有人事管辖权的同级单位,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如果其所在单位不予处分,与其所在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单位可以直接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须按行政管理权限作出,调度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控告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依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条中所列的有关措施,调度机构是唯一的行使职权的单位。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可以向调度机构提出要求或者建议,不可以超越或者代替调度机构行使该职权。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调度计划供电或者无故调减供电计划的,有关供电部门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补给少供的电力、电量。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应当模范遵守《条例》。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等,由电网调度机构或者电网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管理规章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现行资料实行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章重点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招待费用的管理。明确执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实行统一管理,从严控制支出。因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承办处室应事先征得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填写“来客就餐接待单”(包括接待事由、就餐地点、就餐时间、标准、陪客人数、经办人等),经主任审批后安排就餐。来客接待必须严格执行“禁酒令”的规定,并及时结算,将“来客就餐接待单”作为招待费支出发票的附件。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费用的管理。招商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必需、节约”的原则,支出要与招商成果相挂钩。对招商引资方面的支出要单独核算,严格把好费用开支关,支出发票要合法、真实、具体,做到支出手续齐备、用途清楚、经手人、证明人签字齐全。

第十八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分清专项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界限,不得相互挤占挪用,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发放奖金福利。对专项经费的核算,按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九条车辆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政府采购规定,凡违反规定擅自发生的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支出不得报支。加强车辆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派车核准制度,按照里程油耗进行考核,单位职工因私用车经批准需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办公用品及耗材的管理。单位大宗办公用品及耗材的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办理;对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时,要参照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进行公开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要有人专人保管,并建立领用登记台账。

第五章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开设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开设账户必须报经财政局、人行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严格按照“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及时划转账户余额,不得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拨付资金,并按核定的支出内容使用资金。

第六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规范资产的核算,定期开展财产清查,资产的增减须及时入帐,保证账实相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人、保管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管理卡片、台账。

第二十三条资产的调拨、转让、报费要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出租资产要面向社会公开竞价招租或竞争性谈判,并及时、足额收取租金,按规定上缴固定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五条加强现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取现金,严格控制库存现金数额,不得“白条抵库”。

第七章附则

管理规章制度范文3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

工厂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空袭、火灾、窃盗、风灾、地震、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之一切措施。

(三)工厂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制度办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工厂人员均有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五)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

(六)工厂现场工作人员应适当调配工作,俾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七)人员必须熟悉被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八)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火灾防护

。

(九)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十)工厂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下锁。

(十一)易燃及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带入工作地。

(十二)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十三)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十四)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十五)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

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十六)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工厂规章制度

一、厂规厂纪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服从工作分配。

2、上班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节约用水用电,下班随手关灯,关水,关门。

3、保守生产与业务秘密,不带与厂内业务无关人员进入厂区,不将公司的产品,样品,材料等私自带出公司。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二、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因公外出、须经部门主管证明,交人事方能有效;

3)有事、有病必须向车间主管或人事部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7)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星期向车间主管或人事部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天口头或书面通知;

8)员工辞职由车间主管或人事部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二、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政策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或早退当日工资作废.无故旷工半天扣

天,一天扣三天,三天以上为自离。

2、每天早7:30上班,下午6:00交接班,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节,公司实行每月26天制为满勤,满勤奖为每月每人**元,节假日除外。

3、员工请假应先办理手续,填写请假单,并交人事部作记录凭证,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口信等方式请假,事后必须补办相关手续。

4、连续旷工15天,或1年累计旷工30天,作自离处理。

5、考勤统计员必须在每月工资发放前将考勤统计结果送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统计结果计发工资。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为健全公司组织,提高工作效率,使员工尽快熟悉工作环境,能安心工作,凡公司员工都应遵守本规章之各项规定。对违规乱记者视情节轻重给于警告或开除处理。

一、员工应忠于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服从各级主管的合理安排。

二、总经理是公司最高负责人,总经理及工厂长有权安排和调配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

三、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四、员工因事请假3天以内(含3天),需提前3天和工厂长请示,请假超过3天,需提前3天和总经理请示,允许后方可休假,事毕需和请示人销假。

五、因个人原因辞职者,需提前30天向总经理或工厂长提出申请。

六、禁止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内吸烟、接打电话、谈笑打闹等一切非工作事宜。

七、对屡次迟到、早退、不服从主管合理指挥经警告未改正者,作开除之处理。

八、对盗窃同仁、公司财物证据确凿者将赔偿损失、开除之处理。

九、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连续旷工*日的员工,以自动离职论处。员工无条件放弃当月工资,放弃任何申诉权,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将追究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通过培训后不能胜任工作及工作表现不佳者将被公司辞退,公司将提前通知本人,结算工资、离场。严重违反厂规厂纪而被公司开除者,当天结算工资,不得停留在厂,若有损坏公司物品者需照价赔偿。

十一、公司薪资制度为计时制,员工入厂试用期为1个月,如试用期不合格者公司给予辞退处理,清结试用期工资,公司不给予任何其它赔偿或补贴。

十二、上下班时间上午

7:00-12:00下午13:00-17:00

8:00-12:0013:00-18:00

休息时间上午10:00-10:15中午12:00-13:00下午15:00-15:15

十三、凡我公司员工必须无条件遵守以上各条款。

十四、以上所有条款公司具有最终解释权。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上下班班管理制度

1、员工应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2、员工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安全帽。

3、员工应团结合作,爱护生产设备,积极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4、员工下班时应清理垃圾,检查机器并关闭工厂电源。

二、请假制度

1、员工不得无故离开工厂,如需请假向有关领导批请假条。

2、员工不得以谎称家里有事、家属生病等假理由请假。

3、员工一个月内请假不得超过5天,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有关领导说明,由领导批示。

4、员工请假未到者应按规定扣除请假期间应得工资,并如实汇报给请假者。

三、生产纪律

管理规章制度范文4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下列政府及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使用国家和省投资补助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政府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建设:

(一)城市公共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和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重大项目要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

(二)坚持量入为出,保证市财政资金正常运转和平衡;

(三)坚持以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为主,除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外,一般不参与竞争性项目的投入;

(四)坚持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严格项目审批手续;

(五)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库建设、规划和计划编制、项目审批、招投标方案核准、投资计划下达和实施监督、项目稽察等综合管理。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科技以及综合招投标、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专项计划。

第七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入库项目必须报批项目建议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套,并按项目库管理制度适时更新。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完成下列相关前期工作:

(一)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四)审核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五)办理规划、土地、环评审批、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其他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由市审计机关、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及其他手续由国土、规划、环保、建设、安监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按照管理权限应由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其相关工作程序遵照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其他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政府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按国家规定的规范要求编制外,还必须明确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金额。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或业主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或业主应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的建议方案,从储备库中选取项目,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经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经确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其他项目建设中无拖欠工程款和建筑施工人员工资的问题。

需要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项目单位或业主需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时,须提交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金申请报告,同时附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合同、经监理签证的工程计量清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融资和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融资或自筹资金必须按照项目进度相应比例拨付到位。

市财政部门按政府出资总额的10%预留不可预见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清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市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工程施工建设、管理、经营、债务偿还和资金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

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洪设施、桥梁等重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终身负责制。

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一律在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按规定进行招标的,应以中标价格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合同价格不得突破中标价格。合同中应明确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建设项目价款结算依据,明确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初步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不得擅自调整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市投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由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并备案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或法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向市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市财政部门以审计结果为依据批复竣工财务决算。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结算工程款;未经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预留的不可预见费不予结算。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或法人应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建成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有无改变原定建设功能和用途等进行跟踪监督,并将后评估结论报市政府。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实行稽查制度,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市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资金和财务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市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和工程概算调整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采购、供货、中介服务等相关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重大项目实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三十八条市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行政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及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挪用、骗取、虚报冒领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四十一条设计、咨询、评估、招标、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相应中介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建设、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和项目监理过程中严重失职、弄虚作假造成项目工期、质量等问题的,三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工作和建设、监理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项目审计及项目建设过程中、、、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使用捐款、社会募集资金建设的项目和政府特许经营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制度执行。

管理规章制度范文5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或组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是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核发的《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凡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人员。

须向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该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取得并由省级以上机关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分别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章申领、换领和补领

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六)行政执法人员应为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第七条初次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复印件;

(四)证明申领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材料;

(五)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方可核发《行政执法证》

急需立即办理《行政执法证》经领证机关证明,对于因情况紧急或者特殊原因。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可以在证件办理完毕后,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换领《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岗位调整;

(二)执法内容、范围发生变更;

(三)行政执法证》污损、残缺。

换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行政执法证》

(二)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补领《行政执法证》

补领《行政执法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遗失声明证明材料;

(二)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执法证》标明的执法种类和执法区域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但因工作需要暂不从事执法工作的可以申请保留执法资格。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证件期限届满时。交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统一销毁,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档案》实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一一对应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档案》应包括:

(一)依法接受行政执法培训情况表;

(二)文明执法情况表;

(三)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情况记录;

(四)承办案件被复议和诉讼结果。

第十五条实行行政执法证件年度注册制度。领证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未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证件暂缓注册;补考合格的予以注册;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注册。持有《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年度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

未经注册或未通过注册的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十六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离岗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证机关应当在10日内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并将收回的行政执法证件上交政府法制部门注销并统一销毁:

(一)行政执法人员因岗位调整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离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

第十七条实行行政执法证件公告注销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证件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予以公告注销:

(一)行政执法人员离岗。

(二)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

(三)行政执法证件未经注册或未通过注册的

第四章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代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内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人员。

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证》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人数不超过30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学者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比照《行政执法证》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监督证》核发和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

(三)越权执法。

(四)违反程序。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六)仪容不整。

(七)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当年有两起以上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形的应吊销《行政执法证》情节轻微的可以暂扣《行政执法证》并参加不少于5日的离岗培训。

第二十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发现所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本制度第十九条所述行为的可以在3日内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依据本制度第十九条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行政执法人员申请发还《行政执法证》必须经政府法制部门考核合格。

其所在行政机关还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受到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

管理规章制度范文6

一、总体要求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倡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作风。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安排,全处每月定期组织一次政治理论学习,领会贯通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同时,组织全处同志积极参加学校党委组织的各项宣传活动和党课学习,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理论思想水平。

2、抓好业务学习,加强岗位资格培训,努力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管理对财会审计人员的要求。全处每周五下午组织业务学习,采取各种形式学习掌握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机关对财会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共同研究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会计法》要求,每年对财会人员进行会计继续教育,使每一位财会人员及时掌握财会最新法规和发展动态,更新知识结构,逐渐提高整体队伍业务水平。关心年轻同志的成长,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和进修条件,使他们能在学历层次和职称上逐步提高。

3、教育全处人员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规范,强化服务于全校师生员工的意识。虚心听取批评意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二、基本工作制度

1、根据国家财经纪律、会计工作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财务、审计工作制度体系,规范办事程序和办法,并进行公示,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逐步提高工作效率。

2、针对财务工作特点,在编制财务预算前,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意见,了解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动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的基本原则,合理调配资金,严格审核工程预算,发挥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