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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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房地产;成本管理;制度标准化

1 概述

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以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时,房地产业正从过去本地开发、粗放式经营等模式向资源集中化、产业规模化、专业集约化、异地扩张化转变。房地产企业的管控手段也发生着相应的深刻变化:集团化运作、人才队伍职业经理化和专业化,管理信息化等。因此为适应企业盈利空间变化及持续发展的需求,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成本管理体系是房地产企业的必然选择。

2 推行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制度标准化建设的意义

2.1 定义和内涵

根据2015年6月的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0.1-2014)中对“标准”(Standard)及“标准化”(Standardization)的定义,结合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的实际需求,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制度标准化即是通过制定和完善企业开发、运营全过程的各项成本管理制度,形成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式化的制度文件和操作流程体系,包括投资融资管理制度、成本计划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甲供材料及甲控项目成本管理制度、成本档案管理制度、预算结算管理制度等。

2.2 意义与目的

对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制度推行“标准化”,就是实施基于成本管理和控制的、适合企业实际情况、运营能力和市场需求的、可以进行重复运用的、独特的、相对固化的成本管理制度体系,是房地产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明确成本管理目标、优化成本管理流程、降低成本管理费用,提高成本管理效益,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2.3 构建的原则

(1)适度合理。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成本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受到企业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决策能力等现实情况和因素的限制,不同的企业对体系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程度具有个体差异,不可能一成不变,也不应该“大干快上”,需要遵循适度合理的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规划,详细规划,分步实施,及时反馈和改进。(2)全面整合。房地产企业进行成本管理,就是要对成本形成的全过程、影响成本变化的全费用要素、参与成本管理的全部员工等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成本管理制度体系作为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完善自身各层级、各方面和各阶段的系统整合,还需要和其他的管理制度体系(如生产、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等)相协调,实现企业整个管理制度体系的组织整合和优化,以实现企业管理系统的协调统一,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3)统一规范。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制度需要成本管理标准的支撑。制度规章通常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而管理标准是对管理流程、业务架构的“格式化”。即要遵循统一的管理体系和机制,形成内容标准、流程规范、职责明确的管理要素固化“标准”。(4)权责利相结合。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管理要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严格按照各个成本责任主体的职责,贯彻落实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即全体员工应享有与工作权限相关的成本开支权利,同时负有相应范围内的成本管理责任,分享对应的成本管理成果为企业实现利润的得益。通过规范不同岗位成本管理的工作职责和权限,才能做到责有所归、权有所属、利有所享,避免人员、部门推诿的情况,提高管理执行能力。

3 房地产成本管理制度标准化系统工作程序

房地产成本管理制度体系标准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逐步开展。

3.1 设计策划阶段

为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成本管理制度标准化体系,首先要明确企业开展成本管理标准化的范围,以及最终要达到的成本管理目标。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和成本管理人员要全面完整地了解管理制度、标准化的定义和内涵;分析评估企业成本管理现状,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漏洞;预估制度化、标准化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作用和影响,决策是否需要进行制度化、标准化的成本管理;一旦决定实施,就要明确系统构建的标准和推进的方向。对于初次进行成本管理标准化应用的房地产企业,可以优先对生产成本管理,如对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供应商管理、成本档案管理等制度进行标准化应用,再对营销管理、费用管理等制进行标准化,完善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化标准体系。

3.2 部门试点阶段

部门试点是一个科学的PDCA(计划-执行-检查-行动)循环管理改进程序。在制度体系设计策划完成后,选取那些在企业成本管理流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成本管理问题较为突出的部门,如工程部、成本合约部、设计部等,进行制度标准模版的应用和工作流程的试点运行。通过试点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评价制度标准体系设计是否满足成本管理需求、工作流程是否运行顺畅、执行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管理目标。

3.3 优化改进阶段

经过试点部门对制度标准体系的实施、修正和完善,初设标准体系已可基本适应企业成本管理需求。下一阶段可在企业范围内全面开展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同时保持对新出现问题和偏差的及时评估、反馈和优化。根据阶段性研究和运用,通过信息化系统的应用,实现成本管理系统业务流程的动态联动。

3.4 制度标准固化

标准固化阶段是对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估和总结,是要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制定统一的操作模式和管理流程,编制统一的标准文件,并进行模式和制度固定。

4 房地产成本管理制度标准化的实施要点

4.1 强化企业全员的成本管理意识

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制度标准化的实施效果是由制度体系的实施者――全体员工对标准化的认识所决定的。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制度标准化实施落实的关键在于成本计划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集体认同,需要员工的有效执行,这就需要企业加强标准化制度的宣传,提高全体员工参与成本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全体员工的成本管理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成本管理制度落实。

4.2 平稳推进新旧制度体系的融合和过渡

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制度标准化不是对原有成本管理制度体系的推倒重来,也不是一味对标杆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制度体系的生搬硬套,而是在公司现有的制度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和改进整合。首先,要对国家、地方法律规范和通用制度标准的整理,积极完成制度标准的编制工作,努力将企业制度标准与国家先进成本管理制度标准接轨。其次,做好成本管理制度标准的实施宣贯与新旧制度的过渡。在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各个层级、各个部门和外部相关单位的横向、纵向关系,根据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企业成本管理制度标准化体系。

4.3 完善管理制度配套机制

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制度标准化的顺利实施还需要相关配套机制的配合。房地产成本管理制度标准化体系既要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围绕企业的战略管理目标,适应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各项需要,并根据市场和企业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不断优化改进,形成科学合理发展的成本管理制度标准化体系。一是要在匹配企业管控模式的基础上采用相适应的成本管理组织层级和架构;二是要基于企业成本管理水平和目标规划不同层级的成本管理职责,明确责任体系,形成成本管理制度和细则;三是根据组织边界、业务分工,设计优化成本控制流程和操作程序,提高成本管理的应用性;四是完善成本管理责任制及监督考核奖惩机制。

5 结束语

房地产成本管理制度标准化最终目标是通过标准化流程和管理模式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生产标准化的产品和精细化的服务,实现企业的复制、扩张和发展。这一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制定是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但这只是基础,关键在执行标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真正转化为成果。

参考文献

[1]余璇.高速公路业主方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设计及运行研究(学位论文)[D].中南大学,2011.

房地产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房地产管理制度范文3

论文摘要:薪酬管理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吸引人才、激励人才和留住人才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上海一家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薪酬体系进行个案研究和探索,找出该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分析和解决方案。文章力图通过个案研究来阐释房地产界薪酬管理的内在规律,进而为提高房地产界薪酬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方法。

0引言

    在当今“人才时代”,企业员工素质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企业之间的差异。而薪酬是吸引外部人才和留住内部人才最有力的工具。采用什么样薪酬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须面临的紧迫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对一家房地产公司薪酬制度的个案研究来探视其中的内在规律,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提升房地产界的薪酬管理制度。

1房地产公司薪酬管理的现状分析

    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是一家实力雄厚、机制灵活,拥有现代经营管理模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司成立初期,薪酬对公司员工确实起到了激励作用,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也出现了一些弊端,原有的薪酬制度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员工需要。如何改变弊端,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广泛的吸引人才,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等等,都是公司高层决策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1.1公司薪酬体系的优点

    (1)公司现行的工资制度比较适用和合理。由于公司现行的工资制度是房地产行业普遍采用和比较完善的工资管理及分配制度,具有一定的实用性。现行的工资管理办法比较完善,能够保证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有秩序地正常运作,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2)津贴、福利的发放与管理严格遵照明确的规章制度。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各个级别所享受的各种津贴和福利。对公司员工的津贴和福利的评价在给予统一的标准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宽限度,即有利于保证公司员工的利益,同时又起到激励和管理员工的作用。

    (3)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都能在具体部门的积极工作下有条不紊地进行。公司在评价员工业绩方面有多种灵活的方法。绩效考核评估是由各部门的主管根据员工在当前考勤期内的表现来进行评估,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1. 2公司薪酬体系的缺陷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公司现行工资制度是比较适用和合理的。但随着公司的发展,行业竞争程度的不断加强,通过和同行的几家公司的薪酬体系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公司薪酬制度上就出现了明显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现代薪酬管理理念的认识不足。在公司传统的工资分配观念中,分配给员工的物质报酬体现了房地产企业的特点,着重于员工群体的物质报酬补偿感及收人稳定感,而对员工的行为特征考虑较少。但是对许多管理与技术人才来说,薪酬水平的高低并不是第一位的,起决定作用的是企业能否为其提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事业发展空间。而在实际中,公司在用人机制上论资排辈现象严重,对人才的使用力度不够。再加上公司的绩效考评体系远未达到科学有效的程度,因此“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缺乏公平感、成就感、被尊重感的情况下,人才的效用大打折扣。

    (2)分配制度与劳动力市场价值脱节。公司在薪酬分配体系上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薪酬分配体系与市场劳动力价位脱节,薪酬分配的激励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影响了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与工作效率,从而影响着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例如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工资分配制度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销售人员是公司现有员工的主体,对销售人员的工资分配制度是公司薪酬分配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但长期在分配体制上向中层职位倾斜,忽视了销售职位的价值,忽视了对职位人员素质要求的价值,违背了劳动力市场价值的规律,总体上激励作用没有体现出来。

    (3)薪酬分配体系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弱化。在薪酬分配体系上流于形式化和程序化,在薪酬结构中死的东西较多,活的东西较少。工资部分基本上与企业经营业绩、员工个人绩效脱钩,成为保健性因素。

    (4)薪酬的竞争力不足。公司的整体薪酬水平在行业中属于偏低水平。再由于公司前几年业绩上的一些间题,公司自2000年起没有做过大的薪酬调整,而近几年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行业薪酬水平增涨。因此员工对于现阶段的薪酬体系表示出相当的不满。

2公司薪酬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

    (1)企业领导层对薪酬的激励作用的认识滞后。在公司建立初期,管理层在制定薪酬规定时也考虑了薪酬的激励作用,但由于刚开始公司的规模较小,存在着各种间题,特别是在经济上的问题,所以公司薪酬的激励作用只能与当时的环境相适应。但是由于公司在接下来的几年内迅速发展,其经济实力已远远大于从前,而薪酬制度也有一定程度上的改变,却由于管理层对于激励作用认识的落后,并没有在薪酬的奖励方面做改动,使员工工作热情受到一定的打击。

    (2)员工薪酬的市场价值体现不足。薪酬的多少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体现了员工的市场价值。因此,薪酬的高低就应该与员工个人的市场价值相联系,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员工的薪酬仍不可能完全体现员工的价值,只能是像价值规律那样在理论价值的周围浮动,这样就会使得员工的个人选择受其影响。公司中员工的薪酬状况处于同时期同一部门之间的中下游,但是人员的实际的市场价值却由于经济发展等原因已高于从前,因此,对于员工来说,他们自己会进行一定的纵向对比,一旦发现可以更好体现自己价值的机会就会离开原有的公司。

    (3)“人才强企”战略尚未得到真正体现。人才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公司的管理层在公司建立时,同样也考虑了“人才强企”的问题。在公司建立的初期,运用现在的薪酬管理制度也吸引到了大批的人才。一旦人才的价值和他所得到的薪酬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划上等号的话,人才就会出现流失。而现阶段,公司的薪酬制度还是按以前的方案来实行。因此在人才吸引和留住人才上不:具有与公司实力相应的竞争力。公司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薪酬体系的调整已是势在必行。

3构建合理的薪酬体系

3. 1薪酬体系实施原则和措施的改进

    薪酬体系实施应本着分析的原则,对每个员工的上岗素质能力进行评估,从学历、司龄、胜任力等等方面来分析这样的人群的分布范围、所占比率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实施的过程中应结合当前的市场因素,对每个职位都有相应的职位说明书,职位的薪酬范围。对于现阶段超过任职能力要求的,但其工资实际收人偏低的员工,公司可考虑职位的晋升或者一次性支付一定的奖金,但不提升其固定工资。

3. 2员工工作绞效考核办法的改进

    员工的工作绩效是确定员工工作能力及工作成果的最有力的数据。不同的工作业绩决定了员工收人的不同,以及工作发展的不同。只有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绩效考核制度,才能真正的体现员工的个人价值。公司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因注意:

    (1)提高绩效考核的效度和信度。一个良好的绩效考核体系应满足两个条件,即有效性和可靠性。有效性是指在测度某一指标时所能够达到的准确程度;可靠性是指其每次使用时能够产生同一结果的程度。企业要参考现阶段同行业的考核办法,确定有效、可行的评价标准。在考核过程中,员工与评价结果之间的关系不能泄露。同时企业的管理者还要把握好绩效评价的频率,过多的考核,只会带来相反的作用。在完成能效考核后,得出的绩效评价不仅仅是对员工做出评价,更重要的是,因把业绩评价与薪酬奖罚制度结合,达到业绩考核的最终目的。

    (2)绩效考核办法。公司原先对员工的考评由所在部门主管、经理考评,具有主观性,缺乏公证性,所以公司在改进薪酬管理时,也对绩效考评进行改进。绩效考评由人力资源部与各部门主管、经理联合考评。在考核前要以职务分析中的职务规范和职务说明为依据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再与被考核者进行沟通,以使标准能够被共同认同。在考核时,将员工实际工作绩效与组织期望进行对比和衡量,然后根据对比的结果来评定员工的工作绩效。在考核完成后将考核的结果以报告形式回馈给被考核者。最后根据员工的业绩表现以及任职能力评估结果,决定每位员工的具体工资。对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员工,可支付岗位工资的下限或低于下限的工资,对于表现良好及以上者,支付岗位标准工资或高于标准工资。

3. 3公司福利的改革

    公司目前员工的福利主要由下述两方面组成社会保障福利,即基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失业保险,以及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福利购房组成。

    在原来的员工收人体系中,福利只占其一小部分,并且公司提供的福利措施与同行其它公司并没有什么区别,但其福利的幅度没有同行的公司的宽松。在新的薪酬标准中,公司可以加强福利激励员工中的作用,把一些原来只是管理层可以享受的福利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给予优秀员工。同时对该类福利的发放也采取灵活的措施,强调人员的替换性,即该种福利的享受是在员工不断努力工作的条件下得到的,若有更优秀的员工,则该种福利给予更优秀的员工。

4结束语

    (1)企业薪酬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的薪酬管理理论为指导。企业的薪酬管理是和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没有好的薪酬管理理论的指导,可能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顺利的发展壮大。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说,那些只经过简单考虑就决定的薪酬管理模式是很难与企业的发展过程相适应的,因此只有在科学的薪酬管理理论下进行薪酬管理,才可能建立良好的薪酬管理体制,才能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的科学的改进薪酬体制,才能使企业发展更加顺利。

    (2)薪酬管理一定要从本企业的特点和实践情况出发。薪酬管理的理论必须和企业的实际相结合才能产生作用。然而正如同十个手指头各不相同那样,企业的状况也是复杂多样。这样一来,各个企业的薪酬管理只有从自己企业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建立自己的薪酬制度,并同时在企业的发展中根据需要进行不断的改进,不断的变化。只有这样才能在留住本企业人才的同时继续吸收更多的人才。

房地产管理制度范文4

第二条在*市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的管理工作,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关合法证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是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开发项目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必须提供下列证件:(一)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申请书;(二)房地产开发合同和开发项目手册;(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四)交缴开发项目价款凭证;(五)开发项目情况简介和总平面图;(六)规划、国土部门的意见和有关证明文件;(七)开发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签发《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该申请企业原因,并退回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发项目开工手续。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实行一项一证制度,必须发到项目。未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转让和借用。

第九条开发企业依法转让开发项目,应当与受让人持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开发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变更手续。

第十条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出示《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并标明其编号。开发项目建筑工程公示牌、规划公示牌应注明《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编号等内容。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的内容、规格、式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放、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开发经营或转让开发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5.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3003302

1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概念和联系

1.1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定义

现论界对此定义各不相同,但被普遍接受的定义是国际权威机构美国的COSO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定义。该组织认为:企业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其他员工共同实施的,为财务报告的准确性、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和监督评审。

另外,依据COSO委员会关于风险管理的定义为: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是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其他人员共同实施的,应用于战略制定及企业各个层次的活动,旨在识别可能影响企业的各种潜在事件,并按照企业的风险偏好管理风险,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该框架有三个维度:第一维是企业的目标;第二维是全面风险管理要素;第三维是企业的各个层级。

1.2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联系

(1)风险管理涵盖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除包括内部控制外,还增加了战略目标;而风险管理的要素除了包括内部控制的全部要素之外,还增加了目标设定、事件识别和风险对策等要素。从时间先后和内容上来看,全面风险管理是对内部控制的拓展和延伸。

(2)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必要环节。内部控制的动力来自企业对风险的认识和管理,对于企业所面临的大部分运营风险,或者说对于在企业的所有业务流程之中的风险,内控系统是必要的、高效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满足内部控制系统的要求也是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应该达到的基本状态。

2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认识不足、不够健全、不够合理

由于内部控制不能直接产生经济价值,间接效益也需要较长的周期才能看出,许多房地产企业把精力主要放在房地产商品的开发和销售商。有的房地产企业片面地理解为内部控制系统就是成本控制、会计控制或内部牵制制度等。有的认为加强内部控制,束缚了自己的手脚,影响办事效率,容易制造内部矛盾等。在制度建设上,有些企业只具有某些基本的内部控制操作,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系统,如财务控制的评价制度尚未建立,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企业偏重于事后控制而忽视事前的预防控制,从而影响了内部控制的执行还有些企业在设计内部控制时没有考虑到自身的规模、业务性质等实际情况,生搬硬套,造成企业的内部控制不切实际,偏离控制重心。

2.2房地产企业普遍缺失风险管理的专门研究和处置

(1)没有专门的人员或机构进行企业风险管理活动,每个人或部门往往只针对自己工作中的风险独立地采取一定对策,缺乏系统性、全局性。更有一些企业根本就没有风险及风险管理概念及意识,没有积极主动、系统地进行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的事前管理缺位、事中和事后管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2)企业的风险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被动式管理,常见的现象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上门请求企业购买保险。由于缺乏风险意识,企业往往不会主动地对企业主要业务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管理和监控,认为只要买了保险便万事大吉。

(3)企业中的风险管理活动往往是瞬时或间断性的,意识到了就进行管理,事后则“好了伤疤忘了疼”。

(4)缺乏对风险进行定期的复核和评估,降低了企业适应环境变化和规避风险的能力。

3房地产企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从严管理企业,实现管理创新,使传统的管理模式向现代企业管理过渡,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企业最重要、最关键、最基本的一项管理方式。完整而又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完善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建立-套完整的规章制度,能够增强控制能力,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素质。同时,也可以监督各种经济活动严格按照计划的要求进行,保证各项计划的完成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可以杜绝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预防潜在危机的发生,减少和避免各种不必要的风险损失。特别是房地产企业开发中所要面临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资金链风险、人事风险。等等,除此之外,一些普通企业可能遇到的风险,诸如债务风险、经济合同风险、信誉风险等风险也能够及时作出预警和防范,从而把不确定的风险变为规律研究利用,以保证企业的稳定运营,并尽量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一旦发生所可能造成的破坏,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4构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的过程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构建都是一个系统工程,基本涉及了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实践中企业往往根据自身的特点先搭建一个合理的体系框架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某一目标或某一层面作为主线深入下去建立一个局域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体系,然后再在企业全局推广。一般来说,我们将其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内控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依据:确定项目组织架构、项目管理制度和详细的工作计划;梳理、明晰企业的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为从战略高度建立内控体系/风险管理体系打下基础;应当确定其需要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体系需要实现的目标等。

第二步:各业务层面分析:综合运用各种调研手段和现状描述方法清晰表述出业务现状,并进行研究分析,归纳总结出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点。层面的划分需要根据目标要求和企业特点。

第三步:差距分析:结合当前国际和国内标准进行分析评价,发现差距,提出补充、修正或完善的方向。

第四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以前几步工作成果为依据,搭建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框架体系;以某个目标或某个业务层面为主线,进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5完善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的措施

5.1相关原则

(1)合法性原则。房地产企业必须以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其相关制度的制定必须限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坚持合法性原则应该是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的前提条件,在合法的基础上提高其有效性。

(2)全面性原则。房地产企业是一个系统,其内容涉及单位的各个部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系统全面原则要求,在符合内部控制要素要求的前提下,业务流程的设计必须能够覆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将业务流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遗漏。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由于房地产企业经营的特点,为了使各种风险控制在许可的范围内,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必须以审慎经营、化解风险为出发点。要充分考虑企业经营和业务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设立适当的操作程序和控制步骤来避免和减少风险。

(4)前瞻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与房地产企业的风险管理的需要相适应,应随着企业经营战略、经营方针及内部管理需求等内部环境的改变进行适时的调整与完善。

5.2当前深化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的认识和实践

(1)完善房地产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管理者的内部控制意识。确保企业的每个岗位及人员,每项业务或环节都能按规定的制度办理,真正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其次要充分发挥房地产企业董事会的作用,只有当董事会拥有技术、才能和智慧,并能进行适当的管理时,才能适当履行其监控、引导和监督的责任。另外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正直诚实的品行、高度的敬业精神对企业的内部控制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建立公司统一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并制定员工行为准则,认真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合法、公平、公正地处理企业与利益相关各方的关系。

(2)构筑严密的控防体系。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首先是在企业经营全过程中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有关人员在从事业务时,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禁止一个人独立处理业务的全过程。其次是要设立事后监督,即在会计部门常规性的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其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最后是成立一个直接归董事会管理并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内部常规稽核、离任审计、落实举报、监督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等手段业务,对会计部门实施内部控制。

(3)加强房地产企业的信息沟通。房地产企业都应当建立自己的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的搜集、储存、加工、输出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正常运行,满足企业的信息需求。优良的信息系统要能保证信息提供的完整性,企业应当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多种先进的手段来构建企业的信息系统。同时,企业的信息系统应能保证信息提供的准确性,减少信息传递过程中有意和无意的错漏。

(4)构建风险管理控制框架和流程。对于集团式的大型房地产公司来说,就需要考虑建立基于企业管理体系下的风险管理系统。在组织上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岗位,并设计风险管理流程,流程范围覆盖项目相关的各个部门。在这个风险控制框架中,风险的等级要从成本、进度等指标上设置不同的组织等级进行处理,这要和组织不同的权限等级结合。风险存在于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在制度上,要制定风险管理流程,落实到岗位、并做好风险预算。保证风险发生时,能有一系列的既定动作进行。不确定事件的发生会对项目目标产生风险,往往也伴随有机会产生,同一事件,不同的组织采用了不同的行动,产生的效果就会不同。成熟的开发商能透过风险看到机会,但有些开发商却被风险挡在了殿堂之外。

参考文献

[1]唐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概念剖析[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6,(08).

[2]宋培华.试论企业内部控制的问题及对策[J].集团经济研究,2006,(12).

[3]陈军.浅析房地产企业风险管理[J].锦联世界,2008,(07).

房地产管理制度范文6

一、我国大城市楼市过热的原因

从近两年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看,由于我国城镇化发展的两极分化,目前全国660多个设市城市中,仅有20个左右经济活跃的大城市出现房地产市场过热和楼市泡沫化现象,而绝大多数城市则仍处于供给过剩、需求萎缩、库存压力较大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资金、劳动力、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快速向经济活跃度较高的少数大城市聚集(主要在三大城市群及部分区域经济中心城市),从而形成少数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和区域经济中心城市因人口快速增加,楼市需求非常大。此外,由于经济增长预期强、收入水平高、就业岗位多,这些城市房地产的保值增值功能增强;而在实体经济不景气、汇率波动、人民币预期贬值等外部因素下,楼市潜在需求较大的大城市,投机风气上升,房价快速上涨,楼市泡沫扩大。

据分析,目前四个一线城市实际人口比统计的常住人口多4000-5000万人,加上其他近20个热点城市实际上多出的1亿人口,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热潮中大城市人口呈快速扩张趋势,并支撑着大城市楼市,这也是大城市楼市过热的重要原因。与楼市需求相对应,大城市因城市边界相对固定,在人口快速增长条件下,普遍出现建设用地资源紧缺的问题,尤其是一线城市建设用地更为紧张,住房建设普遍位于城市远郊区(如北京的五环、六环,上海的外环,深圳的原特区外甚至周边城市),城市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压力增大,交通拥堵等城市病加重。更为严重的是,因供求关系紧张,大城市楼市投机风气普遍严重,房价已远远脱离普通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问题已演化成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6年中期全球房价观察报告》看,全球有20多个城市房价收入比高居20倍以上,其中排在前10位的国内城市有深圳(38.36,居第一)、北京(33.32,居第五) 、上海(30.91,居第六) 、广州(25.85,居第九)。在房价收入比前10位的城市中,一些城市如深圳、河内、北京、上海作为新兴经济体,近年来经济增长较快、人口快速流入,逐渐成为全球新的超大城市,城市刚性住房需求与投资投机需求同时快速增长,进而导致短期房价收入比快速增长。从2016年前10个月看,我国一线和二线城市商品住房销售量同比分别增长27%和56%,销售均价同比分别增长23%和14%,直接导致热点大城市房价收入比过快上升。

另外,一些房价收入比高的国际城市如香港(34.95,居第四)、伦敦(30.88,居第七)、东京(23.65,居第十),经济比较发达,但城市人地矛盾比较突出,楼市供求关系长期紧张,房价长期居高不下,进而导致房价收入比长期处于高位。当然,这些国家或地区也都有解决高房价的办法。如香港、新加坡,尽管商品房房价收入比较高,但由于都拥有规模巨大的公共住房(香港、新加坡分别占总住房的50%、90%),虽然商品房房价与居民收入偏离较大,但经济社会仍比较稳定并未产生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与这些城市相比,建市时间较短的深圳,由于有巨大规模的城中村和企业宿舍等低租金住房(占总住房的66%),尽管多数外来人口居住品质较低,但其收入仍能够支付起住房租金,短期内尚能掩盖居住领域的社会矛盾。但是,由于满足中等或中低收入居民支付能力的产权式住房较少(如类似香港、新加坡可购买的“居屋”“公共组屋”),从长期来看,深圳对各类来深人才的吸引力较差,容易导致人才流失,不利于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房地产基础性制度的内涵及建立的必要性

过去10多年来,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发展、解决大城市住房问题,我国多次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这些政策多数是从需求端入手(如限户型、限首付、限购买对象、限购买价格等等),主要着眼于房价的短期平稳。然而,由于缺乏对住房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分析,缺乏对住房制度这个房地产基础性制度的深入分析,至今对住房的根本性问题――房价与收入的协调性问题尚未有系统、完整的认识,进而对从根源上解决住房问题的手段――长效机制,也一直未能提出很好的解决方案。这样,一旦因外部因素放松了对大城市的楼市管控,我国大城市房价就会在短期出现“翻倍式”上涨。

从国际经验看,世界各国在房地产基础性制度建设方面,主要立足于通过立法建立一个适应不同收入居民家庭的、稳定的住房制度。这样,不同的社会群体即使产生较为严重的贫富差距,但通过住房制度的调节特别是公共住房补贴政策,社会收入实现了有效的二次分配,使得不同社会阶层能够较为公平地享有居住权利、实现住有所居。因此,在国际惯例上,有“合理的房价收入比为3―6倍”一说,大多数国家也基本以此为标准设置其基础性住房制度。以新加坡为例,2016年中期,其商品房房价收入比为20.94、高居全球第18位,商品房价格比深圳还高,单套价格折合人民币约600万元。但是,由于新加坡有占全部住房总量80%以上的公共组屋,其价格约为商品房价格的20%,故对80%的居民而言其实际房价收入比H为4.2,完全可以支付得起公共组屋,大多数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也有利于抑制商品房价的过快上涨。

反观我国楼市,近年来大城市房价收入比长期居高不下,且远远超过3-6倍的合理区间。根据易居研究院2016年三季度研究报告,从全国45个大中城市看,深圳、上海、三亚、北京、厦门、福州分列前六位,房价收入比均超过14倍;包括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和厦门、福州、南京、天津、杭州、苏州、合肥、郑州等二线热点城市,房价收入比均超过了10倍。此外,2016年前三季度全国商品住宅房价收入比为7.6,与2015年的7.2相比上升明显,我国大中城市房价收入比的绝对水平已高出6倍的合理区间。

结合我国新一轮城镇化人口、资金、技术加快向大城市流入,大城市房价容易波动、泡沫容易扩大等现象,今后我国大城市要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保证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并实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目标定位,最为重要是是建立完善的、稳定的住房基础制度。而建立住房基础制度的核心,是借鉴香港、新加坡等的经验,适应城市不同收入水平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以“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为目标,加快建立满足高收入家庭需求的商品房、中等收入家庭需求的安居房、低收入家庭需求的公租房在内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并探索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管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的“建立符合各地实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

三、建立房地产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的政策建议

1.加快住房立法、完善住房制度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建立了房地产市场制度,初步建立了住房保障制度,但住房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客观上出现“住”与“炒”失衡的问题。结合我国新一轮城镇化的基本特征和实际,房地产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建设,首先应解决好大城市的住房问题,按照“符合各地实际、适应市场规律”的原则,通过制定国家“住房法”,进一步完善商品房、公共住房、租赁住房等相关住房制度,从而实现住房和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国家住房制度总体框架。适应城市不同收入水平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以“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为目标,规范满足高收入家庭需求的商品房制度,建立满足中等收入家庭需求的安居房制度,完善满足低收入家庭需求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争取安居房、公租房等公共住房供应规模达到住房供应总量的50%以上,保障广大中等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利。

二是完善商品房制度。通过修订国家《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个人、家庭、法人独有和共有的多元化住房产权制度,形成对应收入与偏好的产权匹配机制;完善二手房和租赁住房交易制度,形成出售与出租并举的市场流通机制;完善多元竞争的供给制度,逐步建立现房销售制度,形成企业和个人主体多元、市场充分竞争的供给机制。

三是完善公共住房制度。通过制定国家《住房法》,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以实物供给公租房、发放低收入家庭住房货币补贴为主要方式,为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基本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基本住房保障,并逐步扩大到满足一定条件的非户籍居民。

通过制定国家《住房法》,建立安居住房制度。借鉴境外经验,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按照“共有产权”模式,建立安居住房制度体系:一是明确适用人群,着力解决买不起商品房的中等收入群体购房需求,入户一定年期以上、符合收入规定的无房家庭均可购买安居房;二是明确建设规则,发挥市场配合资源的作用,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模式,进行安居住房投资建设;三是明确定价规则,安居住房的土地价格和房屋销售价格,以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地价和市场销售价格的50%作为上限,并视不同城市、不同地段市场房价水平具体确定折价比例;四是明确分配规则,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格证书,申请人持资格证书到相关开发项目自主购买安居住房;五是实行“共有产权”,在土地出让时明确政府与开发商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在销售和产权登记时明确政府与购房者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并依法明确各产权持有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相关规定。

完善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建立货币补贴与市场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规定工资构成包括住房工资,结合房价波动调整住房工资;完善货币补贴模式,实行住房券制度,建立公共住房租售补贴与租售市场价格同涨制度。

四是建立住房租赁制度。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构建“先租后买”“租售并举”“产权转化”的住房消费模式。结合各地实际,加快出台国家住房租赁法规和地方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落实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加强租金管控,规范租赁市场秩序;加快培育规模化、专业化的租赁经营机构,加强住房租赁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退出制度建设,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品牌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加强城市低效闲置住房或老旧住房的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改变非住宅房屋功能用于住房租赁,不断扩大租赁住房房源;保障租赁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承租人权益保护,实行承租者市民待遇制度,构建多样化住房权利保护机制。

2.发挥土地调控功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充足的住宅用地供应,是实现楼市供需平衡、防止市场大起大落、促进楼市长期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但从现实看,即使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问题,也无法解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些超特大城市的新增住宅用地需求。因此,建立房地产发展长效机制,必须加强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挖掘大城市存量土地供应潜力,促进大城市与周边中小城市一体化发展,实现房地产市场的长效健康发展。

一是盘活存量土地,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倒逼存量低效用地的高效利用,是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内生性增长的必然选择。上海规划期末(2020年)建设用地要实现“负增长”,深圳存量土地利用迄今已超过年土地供应量的70%。但总的看,我城市工业用地占比高、密度较低、产业集聚程度低,低效用地较多。我国城市不缺地,在推进城市功能转型,产业升级过程中,盘活存量用地,增加住宅用地供应是不二选择。建议国家支持各城市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通过自主调整城市建设土地规划边界,自主调整城市各类用地的规划功能,积极破解大城市土地供给难题。

二是加快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按照中央“特大城市要疏解部分城市功能,带动周边中小城市发展”的要求,建议中央出台政策鼓励超特大城市推进与周边城市的协调发展,支持超特大城市加大与周边城市城际公共交通建设力度,促进城市群产业、教育、医疗、住房等资源的共建共享,一定程度上打破行政区划制约。

三是研究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政策。《物权法》对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嗟狡诤笮期有“自动顺延”的原则规定,建议结合房地产税的实施,在制度上明确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续期与房地产税的关系,以年度收税代替一次性征收地价。

3.创新房地产金融制度,加强资金监管

房价大起大落、地王频现,与资金的推动密切相关。因此,如何完善房地产金融制度,加强房地产资金监管,对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避免房地产泡沫和市场大起大落至关重要。

一是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借鉴日本住房金融公库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以现有公积金制度为基础,推进公积金信息全国联网,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条例》,组建政策性住房银行。通过公积金异地流转,将闲散的公积金归集起来,辅之以财政注资和补贴、公积金投资收益、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支持城镇符合条件的购房者。

二是完善住房按揭贷款制度。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和住房信息联网,推进土地、房产、民政、公安等信息互联互通。对于刚需、改善型住房需求和投资投机行为应区别对待,商业银行要根据各地住房发展情况、支付能力,制定本地大力支持、适度支持、适度抑制、坚决抑制的按揭贷款制度。刚需和改善型需求低首付、低利率,投资投机行为高首付、高利率,相关政策长期坚持、保持稳定,不因经济形势变化而变化,真正做到差别化,引导市场预期。

三是加强房地产资金监管。高度重视资金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巨大影响,对房地产上下游(土地-开发-销售)资金流入流出全程监管,支持合理的房地产开发资金需求,对违规的资金流入予以打击。加强热点城市房地产市场资金来源、流向监管,构建起“防火墙”,严堵资金借助杠杆、配资等形式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一行三会”在地方分支机构之间的监管协调,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资金巡查和违规处罚制度。

4.加快房地产税制改革,扩大房产税试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将税收列入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房地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更是国际通行做法。因此,应以保持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有序发展为出发点,构建有利于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建设的税收支撑体系。

一是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体系。继续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适当降低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交易环节税收的税率;加大投资投机性住房交易成本,严格按市场评估价征税,使交易成本真实反映市场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