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格式范例6篇

管理办法格式

管理办法格式范文1

《管理办法》、《价格目录》述评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内部管理、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和附则。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内容更为丰富,具体要求也更为详细。

《价格目录》共涵盖13项收费内容,包括:个人、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以及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和工本费等。其中:政府指导价7项,政府定价6项。此外,《价格目录》还明确退休职工个人基本养老金异地取现收费问题,并部分免除银行个人客户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管理办法》、《价格目录》的主要特点有:

明确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流程,推动商业银行规范定价。在《暂行办法》中,商业银行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并规定了两类价格的制定主体和定价原则。《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则不仅更为具体,且增加了定价流程的要求。第一,将商业银行定价进一步区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类,明确对于“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第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流程如下:首先,组织商业银行进行成本调查,虽未明确具体调查内容,但对银行成本核算提出了更高要求;然后,征求客户、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平衡各方利益;最后,做出决定并公布。第三,对于市场调节价,《管理办法》要求按照制定价策略和原则、成本及收入测算、价格决策、形成说明和宣传材料、网点及网站公示的步骤进行。如果客户因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要求终止或变更银行服务,商业银行应依法及时终止或变更。第四,取消银行就市场调节价向银监会报告的要求,促进服务价格市场化。《暂行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同时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而《管理办法》对此不再作出要求。第五,新增商业银行总行报送服务价格工作报告的要求,但未明确报送对象和报送周期。《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向有关部门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架构和管理总体情况、项目设置及收入情况、免费项目设置及社会责任承担情况、收入结构和评估情况、信息披露情况、投诉处理情况、客户意见采纳情况等。

突出强调服务价格披露,推动商业银行收费透明化。在《暂行办法》中,仅有两项条款涉及服务价格披露,具体为: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商业银行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而在《管理办法》中,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被列为单独一章,涉及八项条款。具体内容概括如下:第一,要求披露的信息更为多样,渠道有所增加。《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七要素,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同时要求,设有网站的商业银行也应在网站公示相关信息。第二,公示时间大为延长,以保障客户知情权。《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公示时间较此前规定的10个工作日大为提前,并对保障客户知情权提出了进一步要求。第三,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客户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要求:信息披露醒目、及时、准确;适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规定同城的范围应当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列入同城范畴),并告知客户;提醒客户提供真实有效联系信息,以便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时告知客户;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开展业务收费时,将委托方相关信息告知客户,并在确认单标注;收费前告知相关信息,并取得客户明确的同意意见;对需要签署合同文件的银行服务项目,在合同文件中明示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文和限制性条文、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提出内部管理要求,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水平提升。《管理办法》首次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内部管理提出要求。第一,侧重体制机制建设。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和信息披露流程,严格执行内部授权管理,明确价格行为违规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建立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第二,强调职能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建立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适时对服务价格管理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相关问题,并组织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宣传、解释、投诉处理等工作。第三,加强对服务价格投诉管理。《管理办法》非常重视服务价格投诉问题的处理,专门用三项条款对服务价格投诉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如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等渠道,并在营业场所和网站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认真处理和及时答复客户投诉。在此基础上,《管理办法》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自查机制,对投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以提高商业银行对投诉的重视。

构建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架构,加大对商业银行收费的监督力度。首先,细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暂行办法》仅要求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的界定随管理幅度的扩充而更加细化,由原来的四项增至九项,且均为各章节中的核心条款。如:要求对“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擅自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分支机构擅自制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未按照规定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内部管理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然后,鼓励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管理办法》首次提出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问题采取法律措施或投诉;要求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充分发挥自律协调作用。

对部分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定价管理,推行普惠金融。首先,对投诉较多、社会反响强烈的养老金异地领取问题,要求商业银行免收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其次,对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然后,对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对公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四项收费设定了政府指导价。除对公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最高200元外,其他收费均最高不超过50元。

银行应对建议

为确保《管理办法》、《价格目录》相关监管要求能够在8月1日前落实执行,有效避免违规风险或客户投诉及纠纷,进一步提升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进一步梳理完善服务价格管理架构,完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一些银行虽已明确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但对各部门间的职责界定仍不清晰,尚需予以进一步梳理,并在涉及价格管理的中间业务管理办法、中间业务定价管理办法、中间业务收费减免管理办法、客户投诉管理办法等规定中予以明确,以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应尽快形成内部统一的定价审核、监督和检查流程,尤其要避免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未经必要的内部审查、审批流程而新增相关收费项目、提高费用标准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增加客户费用成本。

银行各业务管理部门定价过程中应按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定价策略、指导原则、成本和收入测算等环节,科学、规范地提出定价建议,全面规范定价流程。

根据新的监管要求,结合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尽快完成各银行价目表的修订并确保其贯彻执行。各银行的现行价目表多是2012年4月,无法满足《管理办法》和《价格目录》的相关要求,应尽快修订并确保相关收费项目名称、功能描述、具体操作等既兼顾质价相符原则和客户需求,又便于基层执行。还需同步做好新价目表的执行培训和外部宣传,并建立价目表动态更新机制,以满足业务快速发展和创新的需要。

银行应由相关业务部门结合各分行区域经济特点,从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角度,在价目表和相关管理办法基础上,拟制更为细化的收费标准或指导意见,以避免同一地区不同分支机构间服务收费同质不同价,甚至同一分支机构的服务收费同质不同价等问题。

银行应将依法合规收费纳入企业文化与员工手册等制度规范,探索将价目表执行情况纳入到分支机构内控合规评价考核。以使总分支行上下深刻认识到,价目表是银行向社会公众做出的郑重承诺,如执行不力或落实不严,既会引发客户投诉或纠纷,又会导致监管处罚。

梳理整合相关业务系统,提高服务收费合规的刚性管控水平。积极推动收费标准化及规范化建设,探索将监管部门及总行服务收费核心要求纳入系统硬控制,逐步实现进账单、客户发票等重要凭证所载收费项目名称,能通过系统从价目表中抓取,确保相关要素名称一致。

各银行可探索将中间业务收费入账与相关上游系统有机衔接,尤其对于按比例收费的项目,探索将客户类型、客户级别、收费费率等重要参数纳入系统刚性控制,并使入账科目与收费专业、具体项目等有效联动,避免柜员超标收费及不合规入账等操作风险。

配套修改完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服务协议文本等文件,确保服务收费合法合规。各银行现行涉及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的中间业务管理规定、中间业务定价管理规定、中间业务收费减免管理规定、客户投诉管理办法以及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均有必要根据《管理办法》、《价格目录》予以相应修订,以确保银行能够在制度层面充分履行各项新设义务。

管理办法格式范文2

【关键词】精益管理;公文;电网企业

公文管理工作是电网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在企业运营管理中负有上传下达的沟通纽带作用。强化公文管理工作质量有助于促进企业大系统运转效率的提升。切实改进公文工作作风,对于提升公文工作价值、加强企业整体内控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电网企业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公文工作,公文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我们在公文审核过程中,也时常发现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公文格式不规范、标点符号用法不规范、数字用法不规范、序次语不规范、不遵守行文规则、引文不规范、文字表述不规范,等等。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各类公文,需要改变以往被动式的应对工作,开展主动式的精益管理,关口前移,创新公文管理理念,建设公文精益管理体系,以高效的体系运转来提高公文管理水平。漳州供电公司办公室近几年来在公文精益管理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现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做好公文精益管理工作谈几点个人的初步思考。

一、漳州供电公司公文精益管理的实践

(一)提升公文质量。公文的质量是公文的生命,是公文管理的前提。经常保持更高的精益目标,能够引导我们积极无误地实施精益管理。为了让问题看得见,从而便于快速改善,漳州供电公司实施公文管理评价体系建设,加强公文管理基础,建机制、细规则,全面实施公文评价考核,不断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1.制定公文评价指标。精益管理的对象广泛,每个细节都可以被改善。漳州供电公司2013年制定《公文工作综合评价办法》,以每件公文为考评对象,按流程问题、行文规则、主旨内容、体例格式、其他5个类别细化考核内容,对公司本部37个、县公司42个常见扣分事项设置不同扣分值,评价扣分标准更加明确精细,评价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2.实行定量考评模式。漳州供电公司每月以“评分制考核”方式对公司本部、所属县公司进行评分考核,各部门、各单位得分计分方式为满分减去折合扣分,折合扣分则是考评扣分与错病比率关联折算,实现公文考评由原来的定性考核向定量考核转变。通过定量考核评价,深入分析各部门、各县公司的病错文产生的原因,进行总结完善,优化考评标准。

3.强化考评结果应用。漳州供电公司加强对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县公司错病文的及时评价与通报,提醒各部门加以规范。不合格公文实行回退制度,说明回退理由、加以培训指导,多种方式促进公文办理规范化、标准化。年度以“专家评议制”方式评选优秀公文,作为绩效考评和公文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的依据;充分发挥优秀公文的示范作用,推动公文起草、办理、审核、印制等各个环节办理水平与质量的整体提升,激发公文创优的积极性、主动性。

自开展公文考评以来,漳州供电公司公文考评无差错率平均达到98%以上,各单位报送公文无差错率也呈现稳步提升态势。此外,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自2012年起开展了公司各单位年度优秀公文评选,我公司连续两年获得优秀公文。

(二)提高办文效率。拖拉是精益推行的杀手。公文有极强的时效性,要求文件管理务必做到及时、有效。漳州供电公司明确公文流转从起草到办毕控制在6天内,每个办理环节的流转时间控制在1.5天内。办公室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加强对办文效率情况的实时监控,对超时节点情况及时预警,每月通报公文办理超时的部门,力争使公文及时处理率达到100%。通过对公文办理的及时催办和严格考核力度,有效减少公文办理麻痹思想,促使办文人员逐渐形成定期、定时处理公文的良好习惯,使得公司整体公文的办理时长处于可控、能控。

1.执行公文办理沟通协商制。为避免公文在走协同办公系统流程时出现不同部门意见的往复,漳州供电公司要求各部门注重沟通协调,在文件办理中遇到复杂问题、重大分歧,应以当面沟通、电话沟通方式协商一致后再行文,禁止用公文办理意见往复的低效方式处理办理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延误办文时间。

2.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对于基层单位请示件,严格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办理。基层单位上报的请示,单一部门办理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涉及多个办理部门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急件按需求办理回复,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事项,必须由分管领导核准,主办部门先行回复阶段或初步办理意见,明确办结时间,并在办公系统留下办理记录。

3.严格执行缺席默认制。对于基层单位上报请示,超过时限要求未予以答复,视同同意基层单位请示事项;对于公文会稿部门,岗位办理时限超过48小时(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视同同意,主办部门有权收回进入下一流程。责任由缺席或超限的专业管理部门承担。

(三)精简公文数量。在公文处理工作中,“精简”既是理念的总要求,应当贯穿于公文处理工作始终,也是实际操作具体的指导原则,应当落实到行动上。漳州供电公司2014年年初出台《关于本部实行发文计划管理的通知》,在公司系统全面实施发文计划管理,力争实现2014年发文总量较上年度减少20%的目标。

1.严控发文总量。漳州供电公司办公室依据历年发文情况,实施发文数量定额管理,下达发文计划指标,每月公布发文情况,抓好过程管控,严控发文总量。

2.加强发文统筹协调。漳州供电公司办公室加大发文必要性审查力度,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发文。要求各部门、各县公司加强横向协同,同类事项合理归并,减少发文总量。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安排,不多头和重复发文。

3.落实公文“五不发”原则。要求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能够以特殊形式公文办理的,不再印发文件式公文和信函式公文;能够进行归并整合发文的,不单个逐一发文;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或现行文件仍然适用的,不重复发文;已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印发的文件材料,不再发文;上级单位或公司领导没有明确要求转发的,一律不转发文件。实施发文计划管理后,漳州供电公司2014年发文数量同比减少42%,2015年1-10月发文数量同比减少21.64%。

二、对开展公文精益管理的初步思考

(一)健全制度,严密流程。精益管理应被转化为职责。文件运转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彼此关联,具有很强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反复适用性,需建立连续的工作程序以及使其规范运行的规章制度,保证文件运转的规范性。为发挥公文应有效力,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和国家电网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及时制定、适时修订并严格执行本单位公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单位公文格式统一、严肃、整洁、大方,确保公文程序规范、内容完整、处理恰当。要建立“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考核、季度通报”的公文质量管控机制,细化工作流程。强化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各部门起草的公司发文必须由部门主任负责审核,进一步督促各部门拟文时对公文内容和体例格式进行逐级审核、严把关口,共同提高发文质量。

(二)常抓常新,严格审核。精益管理的难点在于持续,故精益是一个不断追求进步的过程。为实现精益成果,不仅要采取有效的改善措施,更要坚持循环开展下去。公文处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按规范办理,以规范为标准,修正一切不规范行为和不规范公文。这是提高办文质量的重要保证。

首先,办公室对公文的体例格式、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等公文基本要素应进行更加细致、严格的审核,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公文管理办法》要求,不放过任何细节瑕疵,有错必纠,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问题较为严重的公文可直接退回拟稿部门重拟。

其次,办公室应紧密结合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公司重大决策部署,对公文的主旨内核进行严格把关,认真推敲公文中的重大政策理论、事实表述、工作要求等,不仅要坚决杜绝公文与中央精神不一致,与公司发展指导思想不一致的情况发生,还要修正、润色一些不严谨、不规范的表述。

最后,办公室应从企业工作全局角度出发,对公文的程序合规进行严格把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公文,以及涉及人事、财务、机构编制、奖惩、领导日程安排等特殊事项的公文,必须督促拟稿部门严格履行会稿程序,维护各部门间整体工作秩序的规范、和谐。此外,对涉及紧急或敏感事项的公文,在不影响公文及时办理、严守秘密的基础上,办公室应坚守原则,不失位、不推诿,坚持执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对领导负责,对拟稿部门负责。

(三)培养人才,完善机制。在公文精益管理中,人力资源是核心要素。一支高素质、稳定的文书团队往往可以使公文管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在人员选择上必须把好关。公文办理要求文书人员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并重。科学合理配置文书人员,要不断优化文书队伍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专业结构,提升整体管理水平;要强化“干一行爱一行”“百分之一参与,百分之百责任”“细节决定成败”的意识。文书人员要坚持原则、大胆审核,严谨细致、脚踏实地,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了解有关情况,学习相关业务和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对每一个常用文种、每一个文种的不同内容、公文办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相关的方面都十分熟悉,随时可以接受公文办理,并能优质高效地完成任务。

2.完善培训机制和考核机制。要重点加强各部门文书的公文业务培训,分批开展本部人员公文培训,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公文处理水平。梳理各类典型问题作为案例纳入培训范围,精选公文常用知识点,编制《公文常用项目审核对照表》,不断加强公文写作薄弱环节学习,将公文频率较高的错误点消除在拟稿环节。积极收集整理公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利用协同办公交流平台不定期召开即时通信会议,点评工作、交流经验,增强工作互动。要实行公文审核常态化通报,对公文写作中热点、频发性问题和错误实施月通报,明确规范内容,避免错误反复出现。适时组织优秀公文评选活动,对优秀公文予以通报表扬,营造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赵绣雪.公文审核常见问题例析(上)[J].秘书工作,2013(5):20~23.

[2]赵绣雪.公文审核常见问题例析(下)[J].秘书工作,2013(6):25~27.

[3]杨霞. 文件管理规程与案例[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32.

[4、5、7] 孙科柳、孙丽. 精益精神[M]. 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4:10,15,26,208.

[6] 赵力. 浅谈公文处理的科学性[J]. 秘书工作,2012(10):37.

[8]李中标.谈谈公文处理的“四项原则”[J].秘书工作,2012(10):35.

管理办法格式范文3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申请者和被监督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第五条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又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既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原则,并应与毗邻地区协调、衔接,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的具体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第三章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进行工商登记。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中央直属企业所属企业收购粮食,应到其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申请资格。

第十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应在其办公地或其他公开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明示申请和审核程序及期限等有关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资格审核示范文本内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审核机关予以说明、解释。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可以亲自到审核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可以将有关材料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电子政务方式进行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第十三条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审核事项,审核机关应及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必须在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无论受理与否,审核机关都必须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如有必要,审核机关可以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五条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逾期不向申请者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

审核机关应定期将审核结果在指定的媒体或场合公示。

第十六条审核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格式文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印制。

粮食收购资格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印制。

粮食收购资格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印制。

第十八条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只需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审核资格,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批准的粮食收购者,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但应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三个月内重新向审核机关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经审核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不得再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本辖区内的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要求粮食收购者报送书面资料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粮食收购者在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收购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取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粮食收购者必须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有权拒绝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任何违法与非法要求。

第二十七条粮食收购者在其资格授予机关辖区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接受其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抄告该收购者的资格审核机关。

粮食收购者违法经营,按规定需要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应由其资格审核机关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五)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

(六)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第二十九条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监督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监督检查通报机制。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把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收购者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有权向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对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必须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细则,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以上”、“…内”包含本数。

管理办法格式范文4

按照街道城市管理职能定位的总体要求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在**街道进行城市网格化管理试点的指示精神,自XX年9月下旬开始,街道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在学习借鉴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网格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街道实际,着手整合街道管理资源,研究建立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各专业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的城市管理高效工作运行机制,11月初,形成了“**街道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举行了巡查员上岗启动仪式,网格化管理在辖区内正式全面实施。

一、推进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

从**街道地处县城中心,辖区面积大,人口多,情况复杂的的实际出发,站在不断满足市民基本生活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以“群众得实惠、管理出实效”为价值取向,以全面提升街道城市综合管理能力,打造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和社会治安秩序为目标,以整合街道管理资源,建立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各专业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的高效工作运行机制为核心,通过条块联手、整合资源、再造流程、强化监督,大力推进城市管理的网格化,从而使城市管理中的作业(服务)、管理、执法、监督等四个环节,真正形成有机衔接、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闭合系统,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的能力与水平。

二、城市网格化管理的目标和工作准则

实行城市网格化管理最终的目标是:通过街道城市管理体制创新,建立起条块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城市管理新模式,推进社区环境改善,保障城市安全稳定,政府服务公众的质量和水平、应急反应能力显著提高,社区居民普遍满意。

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准则是:及时发现问题,提供准确信息,协助部门工作,监督责任落实。

三、实施办法与工作流程

(一)实施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要点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一是成立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街道地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管委会主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巡查工作监督小组、督导检查组和信息指挥中心。二是成立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主任,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县党代表组成的**街道地区民主管理和监督委员会。与此同时,制定出各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

2、科学合理的划分网格。以21个社区居委会辖区为基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将全街道划分为一级网格18个、二级网格66个,确定重点部位5个,实现城市建成区网格化管理全覆盖。

3、确定城市管理的部件与事件,对部件进行详细的地面调查和物理定位。

4、整合专业、协管人员力量,落实网格巡查员。对现有治安、城管协管员队伍进行整合,落实巡查员270名。并制定巡查员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工作纪律和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对巡查员进行专业知识等技能培训。

5、搭建管理平台(信息指挥中心)。在街道场地、资金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暂用派出所管理中心作为网格管理平台,保证工作的运转。

6、加大硬件资金投入。为信息指挥中心、城管办购置必要办公设备、巡查车辆;为巡查员每人配备自行车、无线电台手机、手电筒、服装、袖标等;投资1500多万元,在辖区的主要大街、繁华路段及各小区进出口安装222个视频摄像头和20处双向音频的视频监控系统。

(二)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具体流程

1、巡查员在管委会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进入各自网格,按照巡查员职责和工作标准,巡查发现问题并上报信息中心。巡查员的工作受巡查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

2、信息指挥中心对巡查员上报的问题进登记、备案和分理,交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对其中较复杂的问题,提交街道地区管委会办公室(城管办),报请主任、副主任。

3、主任、副主任对问题拿出明确解决意见或做出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4、由街道城管办按照领导批示、会议决定,交街道有关部门办理或呈报县政府城管办,由县城管办交县相关责任单位办理。

5、各部门、责任单位的办理结果由督导检查组负责评价,并将结果反馈给信息指挥中心,直到问题注销。

四、主要成效与体会

街道城市网格化信息指挥中心平台自去年11月开始运行以来,城市管理效果明显改善,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效率有了明显提高。据统计,截至到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年间,信息指挥中心共接收各类信息2580条,办结2527件,办结率97.95%。在上报的事件中,社区管理、治安、环境、公共设施和园林绿化排在了前5位,此外还有私搭乱建、机动车乱停放、商户占道经营、噪音扰民等,而在部件中,广告灯箱、路灯、路树、井盖上报频率较高。

面对在新模式下城市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街道及时调整充实了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员,建立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例会制度,对集中反映出的带有共性的历史遗留、疑难问题,分析研究专题方案,落实解决措施。信息指挥中心围绕提高实效,优化工作流程,采取点面结合、专群结合、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结合、街面巡查与视频监控中心相互配合等形式,不断提高网格化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针对网格巡查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了对影响城市景观的霓虹灯专项检查、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易燃物检查;对**南北、东西等主要大街车辆乱停乱放、商户占道经营、无照游商及噪音扰民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开展了打击偷盗电动自行车专项行动。截止到目前,共规范乱停乱放车辆3616起,治理游商2608起,制止噪音扰民155起,治理门前三包卫生脏乱66起,制止散发小广告7起,先后共抓获盗车嫌疑人13名,整治清理了行宫街、老密古路、南更大街北段、檀州家园等5处乱堆杂物,拆除檀城北区违法建设2处,14平方米。街道城市网格化管理在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取得了发现及时、处置快速、解决有效、监督有力的工作效果,辖区刑事治安案件明显下降,居民满意度明显增强。

**街道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实践,带给我们三点体会:

一是网格化管理模式通过技术手段的应用和管理流程的创新,使我们准确地掌握了城市管理部件的数量、位置、种类和归属部门,又通过巡查员的全天候巡查,实现了城市管理的实时、长效机制,同时也为短时间内完成对某类城市管理对象的专项普查或专项整治提供了可能。

管理办法格式范文5

1、指导、监督各部门落实市、区政府“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的各项措施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依法解决制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难点问题,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责任部门:发改委

2、继续实施社会保障和扶贫助困十大项目,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责任部门: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实施节能减排工程,实现年度节能减排目标。

责任部门:环保局

4、启动市容环境管理年活动,确保创建国家卫生城区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着力提高公共环境管理能力。

责任部门: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5、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办好全民健身运动会。

责任部门:体育局

6、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加强对政府性投融资企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责任部门:国资委

7、完善房地产、食品、药品等市场监管制度。

责任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卫生局

工商分局

8、严格土地管理,无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责任部门:规划局

9、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价格法》依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发展30条措施》,开展收费专项检查。严禁行政事业性单位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责任部门: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

二、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0、坚持新闻会、公众恳谈会、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责任部门:政府办研究室

11、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和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责任部门:政府办法制办

1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部门:监察局

13、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制度

责任部门:政府办

三、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

14、认真落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严格制定程序,依法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责任部门:法制办

15、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所有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大问题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确保抽象行为制定程序合法规范。

责任部门:法制办

16、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废止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公布,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合法、及时、有效的制度保障。

责任部门:法制办

17、认真研究立法草案,并按要求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由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责任部门:法制办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系

18、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扩大网上审批范围,强化现场审批和联合审批。

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19、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完善联审部门服务,重大投资项目协调机制,深化告知承诺,照后服务等工作举措,提升网上综合服务能力。

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20、完善公共服务窗口的服务方式,简化服务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责任部门:监察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2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协同办公系统。

责任部门:政府办科信委

22、根据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完成本级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实现机构编制职责法定化,理顺部门关系,调整优化组织结构,构建高效、快捷的行政管理体制。

责任部门:编办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3、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机构改革后,职能重新调整,全区各部门的行政权力要进行重新梳理、界定,要继续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责任部门: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科信委

24、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执法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

责任部门:法制办

25、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凡以政府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必须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责任部门:法制办

26、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服务经济的关系,加强对重点部门落实“三步式”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部门:法制办

27、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责任部门:法制办

28、贯彻实施《市城市管理规定》规范执法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本地区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责任部门:法制办

29、根据上级部署或群众举报、投诉,结合本地区执法中发现的突出违法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责任部门:市容园林委

30、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好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责任部门:法制办

31、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责任部门:法制办

32、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不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方式,加大评查力度。

责任部门:法制办

33、坚持收支两条线,区、县政府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按时到位、足额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罚没收入与经费挂钩。

责任部门:财政局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防御风险的能力,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4、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严格落实工作制度,发挥联席会作用,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责任部门:办

35、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监管制度,严格防范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本地区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责任部门:安监局

36、完善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责任部门:应急办人防办安监局卫生局

教育局粮办公安分局

37、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本地区及驻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争议,本地区行政执法无推诿扯皮、执法空白现象。

责任部门:法制办

38、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志愿者参与,群访群治的治安防控网络。

责任部门:综治办

39、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和机制,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

责任部门:司法局

七、强化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

40、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帮助,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责任部门:政府办

41、继续开展明查暗访等执法评议活动。

责任部门:监察局

42、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八项制度,畅通复议渠道,加强复议监督。

责任部门:法制办

43、加强各部门行政诉讼案件的报告备案监督。

责任部门:法制办

八、加强依法行政的领导

44、完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学法制度,坚持处级以上领导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责任部门:司法局公务员局

45、完善依法行政保障制度。

责任部门:财政局

46、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责任部门:法制办

管理办法格式范文6

[关键词]区域经济 高职教育 办学模式

[作者简介]关琦(1979- ),男,黑龙江绥化人,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江苏 南京 210048)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35-0015-03

高职教育的快速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大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满足高职教育办学规模扩张的需求,我国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大量中专院校升级为高职院校。此类具有特殊办学背景的高职院校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摆脱其中专办学阶段遗留下来的低阶办学模式烙印,并结合区域经济特点,通过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的方式来实现其办学模式的转型,逐步升级为名副其实的高职院校。部分由中专升格的高职院校在初创阶段存在办学理念模糊和办学模式不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现实需求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一是部分新升格高职院校存在盲目定位高职办学模式的问题。部分新升格高职院校因缺乏充裕的师资力量而采取盲目沿袭过去中职阶段的办学模式,其所培养的毕业生难以满足区域经济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二是部分新升格高职院校在办学模式定位上存在单调模仿式办学理念定位的问题。新升格院校急于摆脱中职痕迹,盲目效仿大学,致使学院后续发展“四不像”,竞争力弱化。盲目模仿战略指导下的高职办学模式所培养的毕业生,其理论基础与普通本科院校学生有差距,而实践技能水平则显不足。当前我国高职教育事业在步出规模扩张阶段后,已步入内涵式发展阶段。高职院校需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高职教育事业的内在规律,树立高职教育品牌并持续推进高职教育的内涵式发展,以促使我国高职院校真正迈入高职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正途。

一、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的问题剖析

(一)区域经济互动型高职办学模式的法律环境问题

1.当前高职教育类法律法规缺乏对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项目的实操性制度安排。从立法层面分析,现行的高职教育类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虽然有15处提及高职院校与区域内产业企业展开合作的相关事宜,但多限于一般性描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诸如此类立法条款的问题在于立法者缺乏对当事各方在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详细规定。在高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未能明晰责权关系的情形下,立法工作者试图依靠企业和高职院校的自觉性、能动性来促进高职院校与区域范围内产业企业展开合作,这种理想化立法理念与当前职业教育市场化趋势下的高职院校和企事业单位都趋向于经济人的现实相背离,其结果势必阻碍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各类高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目标的实现。

2.高职教育类相关立法工作偏重对各当事方的责任约束而忽视利益激励。促进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相关立法工作过于关注对区域经济实体的责任约束,对当事方的切实经济利益实现问题关心不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职教育办学模式设计也应当关注高职教育投资方的投资与回报问题。当前高职教育事业被立法者上升为企业应尽的义务,而立法没有为承担高职教育义务的企业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有着切身利益诉求,为实现自身经营绩效目标的最大化,企业在与高职院校展开业务往来的过程中通常采取利己行为,对需要企业大量支出人力、财力和物力且难以及时、足额获取回报的合作事项,通常选择回避策略来应对;企业对部分具有较大责任风险而收益较少的校企合作项目也缺乏参与能动性。虽然政府税务部门对于企业与高职院校展开合作项目的部分费用支付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但诸如《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之类的文件可给企业带来的实质性利益难以弥补其成本支付,且地方税务部门在执行该类涉及税收减免政策时限定苛刻的执行条件,由此造成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难的问题大幅增加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制度成本。另外,当前高职教育类立法对于企业不履行其所应当承担的高职教育义务的行为缺乏惩罚性立法约束,对于政府强制企业支持地方高职教育事业的行政指令,企业不用为其逃避该指令而付出代价。总之,缺乏利益驱动和制度约束的高职教育立法现状降低了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的效果。

(二)区域经济互动型高职办学模式的制度体系问题

1.行政力量主导下的高职办学模式与区域经济互动型高职办学模式间存在冲突。从高职教育的初始办学使命的角度来分析,区域经济实体与高职院校展开互动型办学模式是符合区域经济实体的现实利益的。区域经济实体正常的反应是主动参与高职教育事业并主导高职教育办学模式建设,在此过程中高职院校的正确反应是因应区域经济实体的主导,而行政力量这被视为区域经济互动型高职办学模式的外部第三方力量,与前两者相比,其作用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中,政府积累了大量宏观经济调控的经验,并将该经验迁移到高职教育宏观调控领域中。在当前高职教育办学模式实践过程中,行政力量对高职教育领域的干预使得职业教育主管机构的行政命令置换了市场信号的作用,从而将高职教育纳入以政府职业教育主管部门为主的行政管理架构中。这种制度设计将处于区域经济实体与高职院校之间的协调者即地方职业教育主管部门上升为高职教育事业的主导者,从而扭曲了与区域经济互动型高职教育办学模式的正常运作规律,诱发了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问题。

2.高职教育办学管理权重心下移,制约新升格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能力。我国高职院校在20世纪90年代建立起省级统筹式高职管理模式,有效促进了当时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的互动。教育部于1999年在高职教育领域推行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其主要内容是高职院校的教育事业费由学生缴费和省级财政补贴来承担。该政策有效缓解了高职教育扩张时期的高职院校办学经费紧张的局面,但同时也导致高职教育成本向学生家庭转移,进而导致高职教育不公平问题的滋生。公共财政对高职教育事业的总体投入不足是制约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展开深入互动的主要障碍。高职教育事业属于公共事务领域,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需通过支持包括高职教育事业在内的公共事务领域的方式来体现其公共财政属性,并且支持对象不仅应当包括公办高职院校,也应当包括非公办高职院校。但是,新升格地方高职院校的举办者均为地方政府,且大多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经济总量相对较低,地方财力较弱,导致这些学校办学投入不足,办学经费短缺。基于学生立场分析,新升格高职院校的教育经费主要源自学生缴费加上一定的财政拨款,但其教育质量与学费交付的性价比远低于本科类院校,这使得高职院校依靠现有的经济实力难以支持其建立与区域经济互动型高职教育办学新模式。

(三)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的实体性融合机制缺位

1.高职院校未能把握区域经济产业结构升级契机来推进专业结构调整。新升格高职院校模仿普通本科院校的办学模式,其专业建设内容从教学计划到教材选用等各环节都刻意追求与本科院校的一致性。这种翻版式本科院校型高职专业设置理念脱离了高职教育擅长的培养具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传统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学科型人才,其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设计偏重于向学生传授系统性学科知识,以培养具有较强科学素养的学科型人才为主,其教学内容偏重于理论教学而弱化实践类教学;而高职教育内容设计则更偏重于向学生传授专门性技能和支持该技能的必要的理论知识,以培养具有较强动手实践能力的技术型人才为主,其教学内容偏重于实践教学而相对弱化理论教学。但是,当前新升格高职院校忽视对区域经济发展脉动的把握,未能针对区域经济发展所需产业技术的最新动向来设计其专业结构和教学内容,从而导致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所需人才要求相脱节。另外,新升格高职院校的专业口径设置存在宽窄并存的问题,缺乏专业集群建设思路,使其专业教学资源的融合度不足。升格前的高职院校的宽口径专业具有专业教学内容丰富且职业适应能力较强的优点;而其窄口径专业则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训练有深度、专业人才岗位相对稳定的优势。区域经济的发展压缩了专业知识更迭周期,并增加了对具有复合型知识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新升格高职院校缺乏从专业教学资源融合的角度来整合办学资源,存在针对区域经济发展新需求来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能力相对不足的问题。

2.新升格高职院校缺乏有效的回报社会资本投资的渠道。与区域经济互动型高职教育事业建设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坚实经济基础的支持,而资金投入不足则成为制约新升格高职院校发展的首要问题。我国各地财政收支相对紧张,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仅能保障公办高职教师的薪酬开支,新升格高职院校所需的校产投资资金要靠高职院校自行筹措。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新升格高职教育事业建设是高职院校的理性选择。当前的主流观点将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的行为定位为高职院校为区域经济提供“社会服务”。市场经济分析框架下的服务和被服务并非一种义务行为,高职院校提供的社会服务应当且必须收费,高职院校也需为其所接受的社会资本的服务支付费用。但是,高职院校所提供的人才培养服务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属性,如何有效协调高职教育的公共服务特点和高职教育市场运营环境之间的冲突是需要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深入思考的新课题。从社会资本角度而言,社会资本投资高职院校的目的是获取利润而非简单的义务奉献,而社会资本获取高额投资回报率的渠道主要为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在现有职业教育管理体系下的新升格高职院校缺乏有效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空间,如何找到高职院校与社会资本的共同利益结合点,以实现合作各方的共赢问题是高职院校决策者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二、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型办学模式实施策略

(一)支持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的法律环境建设

1.立法机构应增强支持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的立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其一,立法机构应避免追求大而全的传统立法工作模式,促使立法工作回归到解决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的现实问题。立法机构可针对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的若干具体问题制定单行本法律,紧扣制约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的热点问题来制定详细法条。其二,在制定支持高职教育区域经济的相关法律时,立法机构应规避在法律文本中列入过多原则性法条,通过详细规范当事各方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尽的法律义务的方式来确保当事人各方知晓自身的权利和责任,同时规范执法机关的权责界限。立法部门应着力厘清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范围内的企业之间的权责关系,以及职业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内容;规定行政及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应当负有的义务,并明确规定违背其义务所应受到的惩戒措施。其三,立法机构应在坚持程序正义原则的基础上,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并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对该程序的执行力。

2.立法机构应增强对区域经济实体参与高职教育事业的激励性立法。立法机构需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实体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是谋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的生存权,其在与高职院校合作过程中偏重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自然无可厚非。立法工作者应当从法律制度设计层面向主动展开高职教育互动的区域经济实体的获利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面向区域经济互动的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历程呈现非线性状态,若要形成高效运作的高职教育系统,需积极引入区域经济实体企业参与其中,将其在建设效率型市场过程中积累的经验转移到高职教育领域,从而形成高效的高职人才培养系统。

(二)健全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的制度环境

1.地方政府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可制定引导性政策来促进区域经济与新升格高职院校的共同发展。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主导一切社会与经济事务的发展模式不同,各级政府应探索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执政模式,运用宏观调控政策来引导新升格高职院校与区域企业展开合作以协同发展。在制定区域产业发展政策时,地方政府可对申请区域产业政策优惠的企业提出支持区域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对企业参与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活动的水平进行客观评估,并将该评估结果与企业是否能享有区域产业政策优惠相挂钩。在制定高职院校课题经费管理制度时,地方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应联袂修订高职教师课题经费申报审批制度,在敲定高职院校的研究课题时,应更多地偏重于给予高职教育与区域产业经济相融合的课题项目以较高的科研经费,并逐年提高此类课题项目的科研经费拨付比例。此举有助于促使高职教师将其科研精力集中于探索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的科研大方向上,并借此来推动高职院校及其教师与区域产业企业展开深度合作。

2.地方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可制定促进区域产业企业与高职教育事业共同发展的激励性政策。高职院校与区域产业企业间通过市场机制自由结合所形成的深度合作关系可为合作双方带来丰厚的合作收益,但市场收益水平的不确定性降低了高职院校与区域产业企业间启动合作关系的积极性。为此,地方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可制定支持高职院校与区域产业经济合作的激励政策,以政策激励的方式来有效弥补产业教育合作市场失灵所导致的市场激励弱化的缺陷。地方政府可运用财政资金设立高职教育与区域产业合作专项基金,以支持高职院校与地方企业建立开放型实验室和联合实训基地。地方政府还应当对部分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地方企业领导人给予精神褒奖和物质奖励。

3.地方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可制定促进区域产业企业与高职教育事业共同发展的保障性政策。新升格高职院校存在办学实力相对有限和校内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等缺陷,但其不完善的办学制度体系却为新升格高职院校提供了更多的创新办学模式的制度发育空间。对于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发展事业的新升格高职院校,地方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财政补贴、融资担保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以减轻新升格高职院校的办学压力,促使其决策者将更多精力放在与区域经济展开互动式办学模式的探索上。

(三)创新区域经济互动型高职院校的实体融合式办学模式

1.高职院校应力推“校中厂”教学模式的实施策略。高职院校拥有强大的知识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优势,但缺乏必要的资金实力和充足的实践教学设施与设备来将其当前的办学实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区域产业企业则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庞大的生产经营资源,但在高端知识与技术研发上和高素质人才培养方面能力相对不足。为此,高职院校应当和区域产业企业展开深度合作,通过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来实现多方共赢目标。基于“校中厂”的高职院校校厂融合式办学模式应当从教学资源组成模式、教学项目与生产作业协同、教学人员角色定位等方面明确其工作重心。(1)高职院校和合作方企业应当协调“校中厂”的办学资源组成模式。高职院校可为“校中厂”项目提供教学场地和部分教学设备;为确保“校中厂”教学活动过程的安全性,高职院校应当将“校中厂”教学区与普通教学区相隔离,对进出“校中厂”教学区的人员及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登记。合作方企业则为“校中厂”项目提供关键技术和重大设备支持,并将“校中厂”教学区内的资产纳入企业固定资产监管系统。(2)高职院校应当与合作方企业协商安排“校中厂”教学项目内容。为提升“校中厂”教学项目的实战性和针对性,企业可将“校中厂”教学项目纳入企业的生产计划系统中,将小部分非重点客户订单任务的生产和销售工作安排到“校中厂”,并对其实施常规化生产运营管理。

2.高职院校可积极探索企业主导型高职办学模式的具体实施路径。制约企业主导型高职办学模式实施的关键在于合作企业难以定位企业主导型高职办学模式的盈利路径,即高职院校难以提供令企业满意的利益保障措施。新升格高职院校可将学术理论教育集中在低阶职业教育阶段来完成,将高阶职业教育确立为以职业训练为主的人才培养阶段,并匹配实施基于学徒制的企业主导型高职办学模式。其一,基于学徒制的企业主导型高职办学模式的实施应首先解决办学经费筹措问题。一是源自高职院校的课时费。高职院校可将高职学生驻厂实习阶段的学时折算为相应的课时经费,直接拨付给主持企业主导型高职教育阶段的教学工作的企业一方。二是来自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地方政府可将过去一次性拨付高职院校的支持高职教育事业的专项经费管理模式转型为对高职教育事业办学经费的二次分配进行直接管理的模式。其二,高职院校可建立与校内教学质量标准看齐的企业主导型高职办学质量标准。新升格的高职院校可以多方收集社会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与使用的建议和意见,分析制定科学的高职院校的教学质量监控标准。为保障企业主导型高职办学模式所培养的人才满足企业岗位需求,高职院校应当以行业从业资格标准为蓝本来制定校内外高职教育活动相统一的企业主导型高职办学质量标准。在高职人才培养的课程设计方面,高职院校可制定标准化课程制度,并着力在合作企业推广实施合格课程和优秀课程建设工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