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村干部管理办法

县村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和规范村干部管理,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村干部,是指在核定职数范围内、纳入财政补贴的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

第三条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村干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乡镇党委为村干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选拔任用

第四条村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自觉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

3.热爱农村、热心公益,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

4.原则上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身体健康;

5.新任村干部年龄原则上应在55周岁以下;

6.留任村党组织书记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其他村干部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经乡镇党委审核,书面报县委组织部同意,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简称“十三不能”):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的;

2.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强迫交易、组织或强迫等涉黑涉恶受处理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3.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4.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6.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到位的;

7.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8.涉嫌涉黑涉恶问题未查清、疑点未排除的;

9.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10.有长期外出不履职、干部考核不称职等情形的;

11.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12.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13.有其他不宜担任村“两委”成员的情形。

第六条实行村干部常态化联审制度。严把村干部选任标准条件,实行村干部任职资格乡镇初审和县级复审制度化、常态化。各乡镇选拔任用村干部前,要组织乡镇纪检、政法、司法、公安、计生、国土等单位(部门)对照“十三不能”要求对村干部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初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候选人资格。乡镇初审后,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复审。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组织,县纪检、政法、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卫健、信访、国土、环保、城建等单位(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经县级批复后,方可按程序规定任用。同时,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不定期组织开展全县在任村干部任职资格“回头看”联审工作,对联审不合格的村干部,予以清理。对因联审不合格而取消候选人资格或清理出村干部队伍的,乡镇、村不得进行聘用。确因工作需要,需其继续协助工作的,协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建立村干部涉嫌违法违纪信息即时通报和及时处理机制。全县在任村干部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侦查的,或结案处理、处置的,县纪检、政法、公安、法院、检察、卫健、信访、国土、城建等单位(部门)要即时将信息反馈至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反馈时间原则上在立案日或结案日后的一周内。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根据违法违纪情况,督促指导乡镇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村干部进行及时处置。

第八条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九条村干部原则上从现任村干部、村级后备干部、本地致富能手、产业合作社(协会)负责人、复员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农村经纪人和经商务工人员等人员中择优选拔。鼓励大中专毕业生、民营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回村任职。对工作长期滞后、矛盾比较突出、没有合适人选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村,可从县乡机关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干部兼任,但兼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坚持“注重实效、交叉兼职、精干高效、合理定编”的原则,按照人口数量,确定村干部职数。原则上,村干部职数一般核定为3至7名。其中,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为3-5名,人口1000至3000人的、以及人口3000人以上的村为5-7名。并村改革中三个及以上合并村且人口达5000人以上的建制村可配7至9人。聘用人员不纳入村干部管理序列。

第十一条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条件成熟的村均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高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中党员的比例,每个村村“两委”成员中至少有1名干部交叉任职,至少有1名女性村干部。

第十二条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村内同时担任村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经乡镇党委研究,书面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每个村要储备3-5名有培养前途的村级后备干部,其中至少有1名女性后备干部。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后备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其他后备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后备干部都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按照“一县一库、一乡一册、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村级后备干部人才信息库,乡镇党委要严格管理村级后备干部,定期培训,跟踪培养。

第三章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乡镇为主。乡镇要建立健全村干部教育管理制度。县委组织部对村党组织书记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年度工作目标承诺制。每年年初,村“两委”班子及村党组织书记根据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在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工作目标,报乡镇党委审核同意后向党员群众公开承诺;其他村“两委”成员按照村“两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结合个人工作职责,提出年度工作目标,经村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向党员群众公开承诺。

第十六条实行坐班值班制度。村干部要轮流坐班值班,每天至少有1名村干部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坐班值班,每名村干部每个月坐班值班在10天以上。村干部坐班值班期间,必须在岗在位,主要负责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办理事项受理、处置突发事件、登记值班记录等事宜。坐班值班人员安排和联系方式要公示公开。

第十七条实行月例会和季例会制。村“两委”班子每月至少召开2次工作例会,乡镇党委每季度召开1次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工作例会。

第十八条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按照党务工作、村务工作、便民服务等分类梳理出村党组织和村干部在服务群众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清单,并按照“一事一流程”的形式制定流程图,规范村干部行使权力。

第十九条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之间随时开展谈心活动,同时每年至少与“两委”成员谈话两次,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与所联系党员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及时沟通思想,增进团结。

第二十条建立村干部培训制度。对新任村干部,要在其任职后半年内进行一次任职培训,重点学习党的农村方针政策、做好本职工作所需的知识,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村干部任期内,每年对其进行一次岗位培训,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基层治理知识和农业实用技术,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培训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其他村干部的培训由乡镇党委负责。培训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健全村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村干部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由乡镇党委管理。

第二十二条落实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村干部任届期满或其他原因不再任职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重点审计财务收支情况、集体“三资”及项目建设管理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和惠农补贴发放情况、村组债权债务情况、财务审批执行情况、财务公开情况等内容。审计结果要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考核考评

第二十三条制定方案。乡镇党委年初制定本年度村“两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及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村“两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建设、脱贫攻坚、环境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生育、综治维稳、安全生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群众、乡风文明等方面,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为导向,突出“绩”的考核,绩占比不低于50%。要量化考核项目,形成评分细则。

第二十四条组织考核。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由乡镇党委组织,采取述职测评和目标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1.述职测评。乡镇述职测评:主要由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乡镇站所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村党组织书记代表村“两委”班子进行述职,参会人员对村“两委”班子及村党组织书记进行评价打分。村级述职测评:主要由乡镇挂点领导、驻村干部、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参加,村干部逐个述职,参会人员对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进行评价打分。村“两委”班子及村党组织书记述职测评由乡镇述职测评、村级述职测评组成,各占50%。

2.目标考核。对照村“两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项目及评分细则,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十五条综合评定。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年度综合评分细则由各乡镇自行制定。乡镇党委根据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年度综合评分,集体研究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等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1.村“两委”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村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村“两委”班子“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乡镇建制村总数的20%;村正职干部优秀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村正职干部总数的20%,其他村干部优秀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他村干部总数的15%。

2.村“两委”班子年度考核被评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该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其他村干部一般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3.村干部有严重违法违纪情形,已经调查核实的,乡镇党委可直接确定其为“不称职”等次。村干部正在接受执纪执法部门调查,未有结论的,可暂缓确定其等次,待结果出来后视情形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六条备案通报。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乡镇党委每年应采取适当方式,向村“两委”班子、村干部及党员群众通报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结果运用。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与基本报酬直接挂钩,具体报酬执行标准由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且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可以优先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优先推荐参加乡镇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招录。

惩戒退出

第二十八条建立村干部警示约谈制度。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警示约谈:

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乡镇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承诺的;

2.无故不参加村“两委”会议或不参与村级工作,不支持、不执行村“两委”决议,干涉或操纵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久拖不决,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4.在村级班子或村民中闹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5.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生活不检点,有损村干部形象的;

7.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8.无正当理由,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的;

9.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警示约谈对象由乡镇党委根据调查结果,集体研究决定。警示约谈对象确定后,乡镇党委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并向警示约谈对象和所在村党组织送达警示谈话通知书。村党组织接到警示约谈通知书后,应当在村“两委”会议上予以通报,警示约谈对象应当在谈话后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乡镇党委审核。警示期为一个月。警示期满后,乡镇党委对警示约谈对象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的,解除警示。考察不合格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予以免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令辞职或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村干部有错无为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应予以免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劝其辞职、责令辞职或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跑偏走样,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2.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立案审查或立案侦查,有必要免去职务的;

4.重大事项不按程序决策,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损失的;

5.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行阻工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

7.不履行管党责任,严重影响党内政治生活的;

8.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不能挺身而出,给集体或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9.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10.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11.有第五条所列第2、6、7、8、9、13情形之一的,或在每年任职资格“回头看”联审中不合格的;

12.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村干部被免职、责令辞职、依法罢免职务后不再享受村干部相关待遇,相关报酬自次月起停止发放。涉嫌违纪违法的要移送执纪执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