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例6篇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1

关 键 词: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实效,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引言

法律实效,为法理学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的状态、程度。法律实效与法律实施的意思相近,但法律实施侧重过程、活动;而法律实效侧重状态,即法律是否被人们实际上遵守、执行或适用。①法律实效与法律效果也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法律效果是指法律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的实现及实现的程度;一般说来,法律实效是法律效果的前提,只有首先实现法律实效,才有可能实现法律效果。由此推理,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实效,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被人们是否实际施行以及施行的状态、程度。

从法律实效的角度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可以帮助我们在更广泛的空间和时间去观察这部法律,进而更充分地发挥这部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瞿同祖指出:“研究法律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②因此,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实效性研究,有其意义。

二、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效性分析

于2002 年8月29日颁布、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③而制定的。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两年来,其贯彻落实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到2004年,全国 92%的耕地承包期延长到了30年,98%的农户与发包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70%的农户领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国集体林地以自留山、责任山形式承包到农户经营的占63%。④

(二)有效保护了被征占用承包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全国编制并实施了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16.32亿亩。严格实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为了规范土地市场,严禁违法批地用地和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各地开展了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2003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并组成10个督查组,对全国31个省区市进行了联合督查。同时,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一些省市对改革征地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⑤

(三)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一些地方初步具备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2002年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占到了承包地总面积的16.4%.为了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配套设施,农业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同时,正在抓紧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国家林业局起草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条例》。各地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⑥

从总体上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情况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法律的学习、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县域经济与社会调查分析系统” 2003年对湖南醴陵、耒阳和浙江建德、永康四个县(市)的抽样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无所知,而那些表示知道此法的农户中,大部分农户又都不知道该法的主要内容,甚至连“承包期内不再调地”和“农户不同意,谁也无权在土地承包期内拿走土地”这两项涉及农民自身权益保护的最核心内容都不知道。⑦ 一些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大意义、对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性,也缺乏应有的认识。

二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完全落实。从全国看,目前还有少数村组没有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户没有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些地方因部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产权不明晰,边界不确定等原因,林权证发放不及时。个别地方还存在随意终止或变更承包合同,以及以村规民约剥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问题。

三是违法批地用地、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比较突出,失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得不到落实。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承包土地的主体地位,违反土地利用规划,随意扩大征地规模,违法越权审批土地。截止到2004年上半年,全国各类开发园区竟有6000多个,⑧开发园区过多过滥,土地闲置率过高,导致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农民失地失业。有些地方为了减少征地成本,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忽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安置;有些地方补偿费的分配没有充分体现农民的受益主体地位,以各种名目拖欠、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由此,引发了不少矛盾和纠纷,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随意性大。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很多也没有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留下纠纷隐患。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与变动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规定在一些村组形同虚设。制定土地承包方案、调整承包地、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时,往往是村组织或个别村组干部“一锤定音”。还有的地方侵占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更有甚者,借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还不健全,还没有仲裁机制及程序的具体规定。

六是一些地方没有切实遵守30年的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变动承包地的规定。依然推行承包地“三年一小动,五年一大动”的“土政策”。

七是一些地方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的可继承性被非法剥夺。或许是受“平均分配”等农民传统公平观念的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后,承包地就被发包方收回,使得继承人无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是一些地方口粮田、责任田的划分仍在进行。目前仍有一些村组以预留机动地的名义划分出大量土地,以招标承包的形式短期(一般是一年)承包给部分农户。

三、对其问题的原因与对策的分析和探讨

(一)原因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农地承包法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人的方面的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宣传都获得了极大发展,但限于人口多、底子薄的原因,目前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仍十分淡薄。人们的法律意识、生活观念直接决定了他们是否懂法,能否积极、正确地守法。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农民较低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淡薄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必然会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效实施带来较大阻力。

第二,体制方面的因素。改革开放至今,农村土地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这种体制在农村土地颁布实施前主要是由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来规定,缺乏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完备规范,因此二十多年来,农村土地承包处于一种疏松而欠缺严密的体制下,导致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土地调整频繁。再加上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国家对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界定,长此以往,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对这种松散而不稳定的局面形成路径依赖。另外,行政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也是一大因素。虽然我国正致力于政治体制改革,但受传统计划体制的影响仍十分严重,行政体制仍不健全,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过大。各地方政府用行政手段频繁调整承包地,带来不少问题。

第三,环境方面的因素。影响法律实施的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等等,笔者在此主要分析文化环境和信息环境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的影响。首先是文化环境,中国的农村百姓历来奉行“官本位”的文化,人们普遍敬奉行政权力,尚未形成以法律为至高地位,宣扬平等、公正、自由、尊重私的权利的社会风气。因此我们经常可以发现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现象。而且一直以来,虽然我国也在倡导集体主义与个人利益相结合,在强调集体利益的同时不忽视个体利益,但从总体来讲,集体利益的地位在我国明显高于个体利益,集体利益至上早已成为人们潜移默化的观念,因此当行政权力以进行总体规划为由不当干预土地承包关系,频繁调整承包地的时候,许多农民并没有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再就是信息环境,在都市里,人们可以感觉到各种信息在迅速地传播。但在农村,信息的传播却慢得可怜。虽然如今我国农村各农户也都有了电视、电话等信息传播媒介,但仅有这些还远远不够,农村还欠缺网络、各类报刊等传播工具的广泛介入。最为主要的,则是农村比较欠缺对信息的积极接受者。虽然不少农民也经常收听广播,收看电视,了解国内国际问题,积极学习技术,增长本领,但是较之城市居民而言,农民对信息的接受缺乏敏感度,这可能要归结于农民较低的文化素质。由于以上原因,再加上一些地方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不到位,不少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缺乏了解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四,传统观念的影响。几千年来,在我国农民观念中形成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尤其对于土地这一农民的命根子,在他们的观念中,应根据人丁数目均分土地。人死了就要退地,有了新人口则要补地,天经地义。因此不少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极力反对。由此我们也可以认识到为什么一些地方对承包地“三年一小动,五年一大动”,不断调整承包地的做法了,目的无非是“增人的增地,减人的减地”,以迎合农民按人丁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观念。另外还有几千年来形成的歧视妇女的不良思想,使得一些地方以“村规民约”形式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对策分析。针对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加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有效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重要前提。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从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意义,继续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和宣传。特别是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应进一步认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大意义,熟悉和掌握法律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对此,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开展二轮土地承包、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应抓紧落实,尽快让农民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加快林地确权发证工作。对拖延土地延包、超标多留机动地、剥夺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纠正。

第三,严格保护耕地,妥善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控制征地规模,解决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事关农民生产、生活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按照法律规定,农民是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和受益主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认真处理好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与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利益的关系,针对当前征地反映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快解决一些地方为随意征地,而迟迟不作土地规划的问题。应加快改革征地制度,改进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完善补偿标准,规范补偿费管理。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正确引导、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以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主体,以依法、自愿、有偿为原则。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依法正确引导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为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信息咨询、委托、合同签订、纠纷调解等服务,保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收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应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在具备条件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途径,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第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应竟一步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使有关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互衔接,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主体地位,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应尽快制定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等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有关规定。对审判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尽快做出司法解释。

注释:

①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

②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页

③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

④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4年第1期

⑤ 同④

⑥ http://www.aweb.com.cn ,农业部信息中心,2004年9月23日

⑦山东农业网,2003-8-20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2

[关键词]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 流转服务体系 思考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10-0032-02

我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在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深度融合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促进了农户土地流转,流转土地农户不断增多,流转规模进一步扩大,规模流转比率逐步提高,规模经营效益逐渐显现,农村土地流转有力地推动了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利用和效益最大化,带来了人才、资金、技术、信息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促进了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更新,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一、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的现状

1.制定土地流转政策,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二九年十月,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县政府办、财政、国土、农林、发改、烟办、水务、纪检监察、、司法、法制、人社、审计及全县各乡镇主要领导,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农林局,负责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日常工作。全县各乡镇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成立了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为我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工作提供了制度和组织保障。

2.加强工作指导,提供流转服务

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双方及时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沟通、合同签订、流转管理等各项服务。通过县、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规范,促进了全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农民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到2013年末,全县累计流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128787亩,占全县二轮承包土地面积的54%。流转承包地农户11705户,签订流转合同5784份;耕地流转入农户的62525亩,流转入企业的51073亩,流转入专业合作社的5977亩,流转入其他主体的9212亩。

二、采取的工作措施

1.结合实际,统筹谋划农业发展

把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全县农业发展规划内容之一,作为农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组织化发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与农业产业调整和发展重点进行有效对接,优化种养殖业结构;与新农村建设对接,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布局。全县以部级农业园区――台湾农民创业园为载体和平台,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导向有计划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全县的农村土地流转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

2.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农村土地有序规模流转

县人民政府出台文件规范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对流转方式、流转程序、价格议定、流转管理、流转扶持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政策和法制保障。

3.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为土地流转当事人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解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疑问,引导土地流转当事人依法进行土地流转,规范当事人的流转行为,为全县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健全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受理和调处流转纠纷

2013年全县接待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来信来访164件,调解161件。通过县、乡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进村入户深入细致的查询,调解了一些多年来难以解决的土地纠纷,规范了一些程序不完备的流转,为全县的土地流转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三、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成效

全县现代农业发展已初具规模,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不断增多,农村土地资源得到进一步优化配置,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调整,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获得长足发展。促进了粮、烟、畜、果、菜、花、林七大产业良性发展。随着蔬菜基地建设以及花卉、苗木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全县设施农业建设规模逐步扩大。全县农业正在朝着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生产、组织化发展、社会化服务方向发展。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了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为农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了土地资源要素支撑支持,促进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石林台创园得到了蓬勃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地就近解决了租地农民的转移就业问题,有力地带动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发展。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了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快速发展,开展了家庭农场调查,2013年末,全县发展专业大户100余户,农民合作社132个。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了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了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四、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偏低,农户靠土地流转收入不能维持正常生活。

二是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担心土地流转出去后找不到合适的谋生途径。

三是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虽然有明确规定,但是促进土地流转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力量薄弱,人员不足,相关政策得不到全面落实。

五、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的思路

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推进,国家提出了“四化同步”发展战略,即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本依靠,农民的休养生息无不与土地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是有感情的,几千年的传统农耕文化要想在短期内让农民离开土地,另谋生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农业农村工作特别是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任重而道远,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从以下几方面谈一点个人的初浅认识和想法。

1.进一步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提高各级干部和农民学法用法的意识。

2.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营造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良好政策环境。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完善城乡一体的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制度。

3.健全完善县、乡、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形成三级联动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管理服务体系。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档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档案局。

事关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事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保障。长期以来,各级农业和档案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管理,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保护和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地方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文件材料未能及时立卷归档.存在着丢失危险;有的地方在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中档案移交不到位,存在着遗失问题;有的地方土地承包档案保管条件简陋,存在着损毁现象;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存在着归档材料书写不规范等情况。这既不符合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也给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重要历史见证,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是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实施土地承包实践活动的真实记录,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依据。土地承包档案如果遗失、损毁或者遭到破坏,将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带来重大损失,给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城乡一体化加快发展、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的新形势下,城乡建设频繁征占用农户承包地,农户土地承包状况时常发生变动;乡镇机构改革重组和乡村区划调整,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和人员也发生重大变化。这既扩大了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又增加了档案管理工作的任务和难度,迫切需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归档,妥善保管,同时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充分满足各方面的需要。

把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级农村土地承包和档案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明确管理要求,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贵,强化监督检查。具体工作中要准确把握以下原则:

一)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统一领导。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工作是事关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国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民核心经济利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与档案法律法规和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规范。

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重要任务。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是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形成机关。也是管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坚持分级管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是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要按照档案工作的标准和要求,认真抓好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并监督、指导和帮助基层特别是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关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三)必须由档案形成单位集中保存,坚持集中保管。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是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管理,不得分散。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特别是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营理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档案管理设施设备,改善档案保管条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有专人管理、有专柜存放、有专用档案室保管。

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分工和工作实际.本着工作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四)坚持科学分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形成的历史记录种类繁多、内容丰富。一般可分为:文书(综合)类、合同类、确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等。各单位在收集、整理并形成档案过程中。科学分类,建立分类归档制度。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

加快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各项制度,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和档案管理法律政策规定。确保土地承包档案内容真实有效、信息完整、实体安全。

由主办单位归档保存;承包土地调整方案批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位置图、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文件、现场勘界确认材料、公告材料、登记核准文件、登记台帐、权属变更登记材料、登记发证原始材料、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备份等,一)明确归档范围。农村土地承包应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各种会议材料、文件、规划、方案、报告、检查记录、计划总结、统计汇总材料和电子声像材料等。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归档保存;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审核意见等档案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归档保存;土地承包工作小组名单、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土地调整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土地承包问题的决议(意见)和会议记录、土地承包台帐、土地承包(流转)情况统计表、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及备案(同意)原始材料、承包土地转让(互换)申请书、土地流转委托书等档案材料,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归档保存:土地承包问题、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形成的原始记录及调处文书等文件材料,由受理机关和单位归档保存。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将档案材料整理后,移交本部门(机关)档案部门归档保存。

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业务文件,二)明确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土地承包台帐、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及原始材料和文书及空间位置图、纠纷调解仲裁文书、权属证明文件及重要声像材料等应定为永久保管。本机关、本单位政策性文件。重要问题的请示与批复,重要报告、总结、统计、汇总材料,重要合同协议、凭证性文件材料,重要业务问题的往来文书等,也应定为永久保管。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本机关、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文件和一般职能活动形成的一般性、过程性文件可定为定期保管,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严把档案材料形成关。凡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三)注重档案形成质量。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照片、声像及其他非纸质材料要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文字,并确保载体有效;重要的电子文件使用不可擦写光盘,并制成纸质拷贝保存。归档材料应为原件,需以复制件归档的.应由经办人核准,并说明理由,注明原件存放处。

落实岗位职责,四)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整理。已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文书(综台)类文件材料,按年度整理归档;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纠纷调解仲裁案卷、确权和登记档案材料,按照合同、调解仲裁申请标的和权利人分别整理保管,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归档;权属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变更材料和原始记录。整理归档后,应编制档案检索目录。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档案库房或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五)确保档案保管安全。要把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人。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污染、防鼠、防虫霉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村组档案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对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代为保管。县乡两级档案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管一定期限后及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可提前移交。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保管和利用要符合国家有关文件档案管理的规定。

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利用管理制度,六)强化档案利用服务。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收取除复制成本费外的其他费用。档案移交单位利用有关档案资料时,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做好服务工作,并为查阅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其他相关设备,七)推进档案信息化管理。各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保管单位要积极争取资金。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相结合,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丰富档案信息资源,实现更大范围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基础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确保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重要工作。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档案管理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设施条件,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一)强化档案意识。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档案管理意识。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归档工作的随意性。要本着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和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面临的新特点、新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关业务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4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农业生产;农业现代化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08-0268-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8.132

土地,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作为农业大国,自古以来,土地问题都是人们研究的重点方向和热门话题。近年来,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卓有成效,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确立,不但扩大了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还加速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步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其流转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也愈发突出,给土地流转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和趋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着独特的特点和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1 参与主体多元化

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的步伐逐步加快,致使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参与主体多元化,很多机构都加入到了农业用地的行列,比如事业单位、工商企业、科研院所等,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展现出了蓬勃向上的发展态势。参与主体多元化对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有着积极的意义。

1.2 流转速度加快

近年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有了明显的加快。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营业额比例大约是2%~4%,而在21世o初期,土地流转速度最高的城市能达到56.12%。截至2015年底,安徽省耕地流转率达46.8%,黑龙江耕地面积达到6897万亩,规模经营面积达到6398万亩,同比增长6%和7%。江西农户承包土地1069万亩,流转率达到33.7%。

1.3 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

从农业部的一组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土地流转规模的发展变化:据统计,在2009年,全国土地面积为1.06亿亩,占耕地面积的比例为9.5%,而1995年,全国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仅为3.1%。截至2015年2月,河南土地流转总面积为3393万亩,自2011年至2013年的监测显示,流转总面积年均增长率达5%。

1.4 流转形式多样化且相对集中

随着土地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点,主要包括转包、出租、转让、入股、互换等多种形式。在诸多的流转形式中,转包和出租这两种流转形式所占的比例相对较高。

2 现行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据的法律规范

在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之前,首先要搞情况目前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据的法律文件有哪些。《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章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法律依据。

3 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3.1 法律对流转主体限制

承包人和受让方是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主体,法律对二者的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简言之,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充当承包人和受让方,承包人只能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农户,而受让方必须要有专业的农业生产能力。法律对流转主体的限制,使得承包人和受让方被限制在了很小的范围,导致一些想进入农业生产的人进不去,想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民又出不来,阻碍了农地生产的利用率和土地流转速度。

3.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存在无法可依现象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一条规定是这样描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要经过发包方同意。”该条规定太过笼统,致使发包方不能准确理解该在何种情况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者是在何种情况下不允许流转,也没有明确同意权行使主体、行使程序、答复期限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条只规定了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而“其他方式”承包是否要做转让登记、入股登记?林地承包权是否要进行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这些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来说,流转关系的法律性质不同,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应该不同,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做相关规定。

3.3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某些规定模糊不清

坚持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法可依,但一些法律条文的模糊概念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必须要求严谨,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出现了“其他手段”这样的字眼,这让流转主体很困惑,到底什么是“其他手段”?随后颁发的《物权法》对这些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类似这样模糊不清的概念,使得很多土地纠纷问题因为无法可依而无法解决。此外,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冲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比如,政策规定林地可以抵押,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又明确表示林地不可抵押。

3.4 流转配套制度上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经济活动都应该受到市场的制约,但目前我国土地流转市场还只是雏形,也没有相应的制度和监管机构,流转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市场环境融合程度较低,未能完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运行,且常有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事情发生。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4.1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放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

法律对市场主体的明文限制,本身就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原则。一些想要加入到农业生产中的群体,被法律拒之门外,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土地流转的速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流转主体的选择应该以市场为导向,适当放宽范围,让更多想要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走进来,努力开创流转主体多元化的新局面。

4.2 制定或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本身就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流转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一些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结构设计不科学,甚至还有一些法律条文与政策相互冲突。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流转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但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导致许多案件不能解决,因此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与之相互配套的相关制度,把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到法律体系,是政府相关部门亟需要做的工作。

4.3 确定流转的差价体系

通过对农村土地的基准地价做出科学的预算,确定流转的差价体系,建立农村土地市场价格参考制度是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信息不对称也是影响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农村集体经济可以担任“中间人”的角色,帮助农民获取信息,招商引资,监督管理,不仅可以降低流转成本,还能增加土地流转机会,规避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地区具体情况不一样,选择的土地流转方式也不一样,各地区在选择流转方式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4.4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直以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对比较落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在农村建立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发展大局的重大议题。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政府积极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漫长的探索与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事关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不能有丝毫的马虎,我们要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加快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途径。

5 贯彻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完善的指导思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事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与我国的粮食安全息息相关,与农村的经济发展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农村土地问题的指导思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积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力提高农村生产力,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合理利用有限的耕地资源,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流转法律制度。

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完善的重要内容

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是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顺利实施的基础条件,法律制度需要改革完善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6.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

目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有些甚至是相互冲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可以有效避免这一问题,从而加强法律对土地流转的保护与约束。

6.2 依法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由与限制相统一的法律制度。

《农村土体承包法》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限制的法律规定内容较多,比如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流转方不得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要在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

流转。

6.3 依法确认和规范完善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有限制,我们认为这种限制并不利于耕地和草地的流转,反之,允许家庭承包的耕地或草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反而是利大于弊,因此,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是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基础条件。

综上所述,从宏观上来看,当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速度需要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与之相应的配套机制,逐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化、法律化的建设速度,以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钱英春.浅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J].

科技与企业,2014,(23).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5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农业生产;农业现代化

土地,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作为农业大国,自古以来,土地问题都是人们研究的重点方向和热门话题。近年来,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卓有成效,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确立,不但扩大了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还加速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步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其流转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也愈发突出,给土地流转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和趋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着独特的特点和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1参与主体多元化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的步伐逐步加快,致使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参与主体多元化,很多机构都加入到了农业用地的行列,比如事业单位、工商企业、科研院所等,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展现出了蓬勃向上的发展态势。参与主体多元化对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有着积极的意义。1.2流转速度加快近年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有了明显的加快。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营业额比例大约是2%~4%,而在21世纪初期,土地流转速度最高的城市能达到56.12%。截至2015年底,安徽省耕地流转率达46.8%,黑龙江耕地面积达到6897万亩,规模经营面积达到6398万亩,同比增长6%和7%。江西农户承包土地1069万亩,流转率达到33.7%。1.3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从农业部的一组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土地流转规模的发展变化:据统计,在2009年,全国土地面积为1.06亿亩,占耕地面积的比例为9.5%,而1995年,全国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仅为3.1%。截至2015年2月,河南土地流转总面积为3393万亩,自2011年至2013年的监测显示,流转总面积年均增长率达5%。1.4流转形式多样化且相对集中随着土地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点,主要包括转包、出租、转让、入股、互换等多种形式。在诸多的流转形式中,转包和出租这两种流转形式所占的比例相对较高。

2现行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据的法律规范

在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之前,首先要搞情况目前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据的法律文件有哪些。《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章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法律依据。

3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3.1法律对流转主体限制承包人和受让方是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主体,法律对二者的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简言之,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充当承包人和受让方,承包人只能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农户,而受让方必须要有专业的农业生产能力。法律对流转主体的限制,使得承包人和受让方被限制在了很小的范围,导致一些想进入农业生产的人进不去,想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民又出不来,阻碍了农地生产的利用率和土地流转速度。3.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存在无法可依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一条规定是这样描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要经过发包方同意。”该条规定太过笼统,致使发包方不能准确理解该在何种情况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者是在何种情况下不允许流转,也没有明确同意权行使主体、行使程序、答复期限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条只规定了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而“其他方式”承包是否要做转让登记、入股登记?林地承包权是否要进行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这些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来说,流转关系的法律性质不同,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应该不同,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做相关规定。3.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某些规定模糊不清坚持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法可依,但一些法律条文的模糊概念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必须要求严谨,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出现了“其他手段”这样的字眼,这让流转主体很困惑,到底什么是“其他手段”?随后颁发的《物权法》对这些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类似这样模糊不清的概念,使得很多土地纠纷问题因为无法可依而无法解决。此外,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冲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比如,政策规定林地可以抵押,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又明确表示林地不可抵押。3.4流转配套制度上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经济活动都应该受到市场的制约,但目前我国土地流转市场还只是雏形,也没有相应的制度和监管机构,流转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市场环境融合程度较低,未能完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运行,且常有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事情发生。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4.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放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法律对市场主体的明文限制,本身就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原则。一些想要加入到农业生产中的群体,被法律拒之门外,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土地流转的速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流转主体的选择应该以市场为导向,适当放宽范围,让更多想要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走进来,努力开创流转主体多元化的新局面。4.2制定或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本身就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流转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一些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结构设计不科学,甚至还有一些法律条文与政策相互冲突。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流转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但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导致许多案件不能解决,因此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与之相互配套的相关制度,把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到法律体系,是政府相关部门亟需要做的工作。4.3确定流转的差价体系通过对农村土地的基准地价做出科学的预算,确定流转的差价体系,建立农村土地市场价格参考制度是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信息不对称也是影响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农村集体经济可以担任“中间人”的角色,帮助农民获取信息,招商引资,监督管理,不仅可以降低流转成本,还能增加土地流转机会,规避风险。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地区具体情况不一样,选择的土地流转方式也不一样,各地区在选择流转方式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4.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直以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对比较落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在农村建立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发展大局的重大议题。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政府积极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漫长的探索与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事关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不能有丝毫的马虎,我们要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加快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途径。

5贯彻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完善的指导思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事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与我国的粮食安全息息相关,与农村的经济发展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农村土地问题的指导思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积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力提高农村生产力,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合理利用有限的耕地资源,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流转法律制度。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完善的重要内容

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是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顺利实施的基础条件,法律制度需要改革完善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6.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目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有些甚至是相互冲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可以有效避免这一问题,从而加强法律对土地流转的保护与约束。6.2依法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由与限制相统一的法律制度。《农村土体承包法》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限制的法律规定内容较多,比如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流转方不得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要在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流转。6.3依法确认和规范完善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有限制,我们认为这种限制并不利于耕地和草地的流转,反之,允许家庭承包的耕地或草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反而是利大于弊,因此,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是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基础条件。综上所述,从宏观上来看,当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速度需要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与之相应的配套机制,逐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化、法律化的建设速度,以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钱英春.浅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J].科技与企业,2014,(23).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6

一、工作任务与目标

这次换发证基本任务是:按省、市、县统一的要求,在**年第二轮延包合同书的基础上,对全乡农村责任田重新进行清查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对全乡承包责任田的农户换发、补发全省统一印制的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建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档案。

工作目标:省、市、县要求到**年底,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证到户率达90%,2009年第一季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证到户率达到100%,并建好乡土地承包合同纸质档案,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电子档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

乡里成立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领导小组,由**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杨松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地点设乡农村经济管理站。

三、工作步骤

(一)提高认识,搞好宣传发动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必须高度重视,站在严格执法,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来做好这次农村土地承包期纠正及换发证工作。

今年秋收后,乡、村、组要逐级召开专门会议,搞好宣传发动,对农户讲清依法纠正承包期及换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宣传,使广大农村基层和农民群众进一步明白换发证书,是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确立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重要举措。

(二)搞好摸底调查,清理登记,汇总情况,开展试点工作

各驻村干部进组入户,会同村、组干部、群众代表上户调查摸底,对农村土地状况(包括地块名称、土地面积等级、地类、丘块四至、基本农田等情况)和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填写《农村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对未发包的土地也要逐一清理登记,并将清理登记情况汇总,同时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政策,以事实为依据,尊重历史,结合实际,妥善处理好土地承包的遗留问题。

(三)组织实施

各村要在广泛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精心组织,统一领导,集中力量,周密安排,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换发证工作,对在第二轮延包进没有按政策调整到位的村民小组,则由驻村干部及村干部组织按第二轮延包政策在一个月之内调整到位,将承包合同签到**年年底,并重新发证,承包期为30年(**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已按土地承包法承包30年和不需要调整的村民小组,由乡组织力量,核实承包面积、丘块、丘块四至等相关资料后,按省规定的统一模式逐户重新填写承包合同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核实无误后,将承包合同书交农户签字,合同签订日期全乡统一为**年12月30日,原证宣布作废,换发新证。在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中,各村要根据本村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正确制定换发证工作方案,防止引发新的土地矛盾纠纷。

(四)做好承包合同的归档管理工作

要切实做好工作承包合同的归档管理工作,村里要设置承包合同专柜,乡经管站也要分村设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柜,对土地承包合同书统一存档保管。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将承包合同信息录入到承包合同信息化管理软件中,逐步建立省、市、县、乡、村联网的农村土地信息化管理平台。

(五)总结验收

各村必须在**年12月20日以前将农村土地承包换证工作的总结交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农村经济管理站),并接受县里检查验收。

四、时间安排

这次换发证工作,时间服从质量,但全乡统一要求在**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个换发证工作,个别情况特别复杂,工作难度特别大的村组也必须在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9月19日——9月30日,乡、村、组逐级召开专题会议,下发文件,搞好宣传发动。

10月1日——10月31日,调查、摸底、汇总、处理有关遗留问题。

11月1日——11月30日,对承包合同,权证重新填写、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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