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9年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食品药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四个最严”要求,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国家文明城市为总抓手,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程,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全面提升保障能力水平,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底线,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一、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制度标准体系

依据国家新制修订法规规章,做好我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法制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飞行检查、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体系检查量化分级等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执法的衔接,强化“非标”检验方法研究,破解行业“潜规则”。(卫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办负责)

二、严密防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实施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风险监测工作力度。(卫健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国家、省、市、区四级抽检计划,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和保健食品等重点种类,大型批发市场和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和微生物污染等重点指标的抽检检测力度。实施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健全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结果运用,强化监管执法机构与检验检测机构间的协调配合。(卫健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探索开展大型食品药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深化京津冀食品药品安全协作

与京津协同推进“京津冀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探索建立京津冀统一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销地准入规范,逐步推行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制度。实施农餐对接、农超对接、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产销直挂制度,建设我市食用农产品直通京津的快速通道。(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负责)与京津协同共建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共享优质企业资源;与京津协同推进农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的示范与推广。(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负责)按省食安办统一部署,做好深化京津冀食品药品安全协作有关工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

四、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全面启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着力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每个部门都要结合职能和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同时,按照方案要求,建立领导组织,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为创城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乳制品行业为重点,推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创建食品安全示范企业。开展“百千万”食品超市(店)示范创建活动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推进农村食品统一配送和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开展“明厨亮灶”示范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加快“智慧食药监”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食品药品监管业务的信息化支撑能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强化应急管理,重点加强基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基层应急管理水平;加强应急业务培训,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完善肉菜等流通追溯体系常态化运维机制。加快食用农产品、食品供应链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分层次、分类组织开展监管人员、稽查执法人员轮训和业务培训,加快专职检查、执法办案、监督抽验、政策法规人才队伍建设。(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强化地方党委领导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加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果品质量、粮食安全监管和技术支撑机构能力建设,推动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建立“管行业就要管食品安全”的责任机制,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区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进一步加强食安委统一领导和食安办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健全督查督办、考核评价、责任追究机制。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出台具体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评机制,组织开展年中督查和年终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食安办负责)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药品、食用农产品检查员队伍。(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保障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财政局负责)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加大问责力度,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