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2号)、《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冀教政法〔2013〕56号)、《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号)等相关文件,在办好公办幼儿园的基础上,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向公益性普惠性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认定标准

第二条经审批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消防备案抽查合格告知书、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室内空气质量及装修材料检测报告书),且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

第三条举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在举办地有固定办公场所。个人举办者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在本市有固定住所。联合举办者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占比和权利义务。

第四条幼儿园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根据《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号),保教费以800元/生/月为宜,最高不超900元/生/月;农村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费以200元/生/月为宜,最高不得超过400元/生/月。报与区发改局备案后执行,并予以公示。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分开,账目清楚。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收费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应设置在地址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安全,无污染、无噪音,日照充足、环境清洁的区域内。

第七条幼儿园产权要清晰,自有房地产办园的要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5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园舍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第八条园舍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生均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第九条园舍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应有活动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等。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生均活动室内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第十条举办规模最低要达到3个班1轨。班容量遵循国家标准,小班20-25人,中班25-30人,大班30-35人,混龄班不超过30人。

第十一条设施设备应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适合幼儿使用、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配备卫生保健设备、防暑取暖设备、教学设备、专业用书及资料等,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玩教具、活动材料,满足保教基本需要。午休应达到单人单床标准。

第十二条配备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保教队伍,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有慢性病、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全日制幼儿园原则上每班至少配备1名教师和1名保育人员。

第十三条园长应符合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具有教育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资格证,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教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保育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岗位的资质。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卫生保健、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入园幼儿应有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七条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申报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成立由区教体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组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评审委员会,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相关事宜。具体程序:

1.申报。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在申报期限内向区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条件审核认定。

3.抽评。市教育局在收到区教体局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对初步认定的普惠园进行抽评,抽评数不低于区认定数的20%。市级抽评结果与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4.公示。由评审委员会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对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5.签署合同。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区教体局签署书面合同。合同由幼儿园和区教体局分别备存。

6.公布名单。区教体局向社会公布普惠性幼儿园名单、办园地址及其收费标准,明示普惠性幼儿园标识,并将名单报市教育局备案,接受社会监督。

四、政策保障

第十九条根据《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制定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冀财教〔2018〕99号),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可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补助普惠性民办园的公用经费由幼儿园统筹用于保育教育活动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条根据《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号),对于收取保教费在900元/生/月以下(含900元)的民办园,落实每生每年400元的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以后按年度适时提高拨款标准,建立增长机制;对于收取保教费在901元/生/月-1200元/生/月的民办园,由认定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在落实每生每年400元的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的情况下,给予差额补贴。

第二十一条利用小区配建幼儿园举办普惠性民办园的,举办者可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举办资格,与区教体局签订委托举办协议后,可获得无偿使用园舍6年的优惠政策,享受每生每年400元的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收费标准按照《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号)执行,办园前期投入资金由举办者支付。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评估考核一次。

第二十三条经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园应严格按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第二十四条接受奖补资金的普惠性民办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如放弃普惠性民办园资质,以书面形式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由区教体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财务审计、结算,经公示后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区教体局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对检查不合格、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众反映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违规乱收费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其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收回当年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区教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