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摘要】本文结合国内西北省份某一水电站厂房及枢纽土建工程实例,探讨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难点、解决方式,以寻求解决合同纠纷的对策。

【关键词】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纠纷;处理难点;解决方式;对策

国内中小型水电工程在客观上普遍存在着建设单位前期筹备工作不够充分、资金不到位,设计单位对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勘查不充分,施工单位低价中标等现象,造成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纠纷不断,工程进度受阻,甚至出现中止合同、对簿公堂等后果,给参建各方均带来不同程度经济损失。本文将结合工程实例分析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难点、解决方式,以寻求解决合同纠纷的对策。

1项目概况

1.1工程概况

该项目位于我国西北省份某干流上,是出山口已建冰沟水电站的上一级梯级电站,为一闸坝引水式水电站,装机90MW(3×30MW),属Ⅲ等中型工程。电站由枢纽、引水发电隧洞、调压井、高压水道及地下厂房等建筑物组成,其中枢纽土建、地下厂房2个工程由同一施工单位承建,合同签订于2009年,合同工期分别为23.5个月和27个月。

1.2潜在合同风险

(1)根据地下厂房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提供的地质资料,厂房所处位置地质条件复杂,断层裂隙发育,边坡开挖存在落石、地下硐室开挖存在坍塌等重大安全风险。(2)地下厂房交通洞由其他单位组织施工,能否按时交面,将直接影响地下厂房工程的开工时间,相邻施工单位交叉施工干扰较大。(3)地下厂房布置在靠近于在运铁路线附近的山体内,施工影响铁路正常运行。(4)枢纽建筑物位于山区,汛期洪水来势凶猛,施工期防洪度汛要求高。(5)工程所需钢筋、水泥、混凝土骨料等主要材料由发包人指定厂家以固定价格向承包人供应,甲供材料是否能及时充足地供应,成了工程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6)合同商务条款缺少对因发包人原因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补偿的相关条款,成为施工过程中合同纠纷的关键争议点。(7)部分工程项目清单单价包含的工作内容界定模糊。

2合同纠纷事件过程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开工通知后即进场施工,枢纽合同通知进场日期比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滞后3.2个月。因地质原因,在进场26个月后地下厂房发生大塌方而暂停施工;大塌方18个月后枢纽工程暂停施工;暂停施工10.5个月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退场。因工期滞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变更及补偿等商务诉求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发包人以借款的名目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以缓解施工单位资金困难。本工程合同纠纷发生后,发、承包双方把协商和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因影响金额过大,影响因素较复杂、专业性较强、持续时间长,在长期、多次协商未果,不愿意调解,也未达成仲裁协议情况下,暂停施工22个月后,发包人作为原告起诉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超付工程款,次月承包人反诉,起诉后10.8个月,双方签订完全退场协议。经过长期的取证、质证、工程造价鉴定、协商,省高院一审终结,承包人不服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3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与难点分析

3.1原因分析

(1)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提供条件不准确、施工环境变化、不良地质条件导致厂房塌方等影响,导致施工工期延后,承包人产生大量人员、设备窝工,管理成本增加。(2)部分关键项目的开工时间严重滞后合同开工时间,如枢纽工程招标文件约定2009年11月枢纽Ⅰ期导流开始施工,该段时期处于枯水期,水位低,流量小,利于导流工程施工;实际开工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位于枯水期的有效施工时间缩短,施工总进度计划受到重大影响。(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拖延或拒绝解决商务问题,以借款的名目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应对日常施工支出,工程暂停后发包人财务账面超付工程款额度较大。

3.2影响结果

经初步统计,地下厂房标因地质塌方、电网供电中断、发包人供材不及时、相邻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的影响共计16次,各工作面影响累计时间530.5天;共有16项索赔报告未审批,已完工项目未能正常办理结算项目100项。枢纽土建标因发包人设计方案变更、新增工程量较大、发包人供材不及时、电网供电中断等影响共计38次,各工作面影响累计时间452.5天;共有15项索赔报告未审批,已完工项目未能正常办理结算项目38项。承包人估算两个合同标段未正常办理结算金额以及未处理补偿金额远超发包人超付金额。各类窝工持续时间及影响后果如表1所示。

3.3合同纠纷处理难点

在处理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计算承包人损失的商务问题上,双方争议较大,处理过程中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影响工程施工的因素较多,既有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准备工作、外部环境、文地质条件等的影响,也有施工组织工序衔接紧凑、承包人短期资源投入不足等的影响,多种因素共同延误影响,延误责任难以准确界定,增加费用索赔困难。如:枢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考虑枯水期导流和冬休期施工影响的项目,延期开工导致汛期导流从而增加了抢工措施,或是冬休期抢工增加了保温措施费。(2)违约责任的金额量化困难:合同条款对发、承包人各自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约定较清晰,但准确量化较困难。一是窝工、中断施工频繁,现场监理工程师迫于业主压力不能及时、据实对人员、设备窝工等进行签证;二是窝工影响因素较复杂,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持续窝工降效持续时间有争议。(3)人员窝工费用标准核定的问题:针对当前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的组织特点,工程位于偏远山区,作业人员、施工设备本地资源不足,作业人员多为外地人员,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停工,在工地期间均要全额或部分支付工人工资。而根据水电定额计算人员预算标准普遍低于当期市场水平,如:合同普工预算单价为3.65元/工时,合同高级熟练工预算单价8.58元/工时。合同条件下,工作量饱满,高级熟练工每月工作30天、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月薪酬仅为2059元,远低于市场行情。(4)塌方原因争议:合同执行中发生了厂房塌方,承包方认为自己是按图施工,塌方是非己方原因;而发包人认为是承包方施工方法不当造成,故不同意监理工程师进行塌方签证,导致签证缺失,后期没有计算依据。(5)部分工程量清单缺项:合同文件现场灌浆试验计量与支付条件界定不清晰,技术条款明确承包人责任包含编制灌浆试验大纲和灌浆试验,择优选定灌浆参数,而计量与支付条款中无现场灌浆试验费用的规定,工程量清单无相应灌浆试验的项目。发包人以帷幕灌浆单价中包含压水试验为由,不同意计量。(6)由建设各方责任引起的纠纷不能在事件发生当时分阶段解决,积累的问题越来越多,金额越积越大,对参建各方现场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期间发、承包方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频繁变动。施工周期的加长,人员的频繁流动,在参建各方均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情况下,仍难以完成对商务问题的系统、全面收集,后期商务纠纷处理未果。

4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

4.1和解

对施工合同纠纷,发、承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优先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遵照执行。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无须任何第三人介入,成本低、效率高,既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又有利于双方的团结,更有利于双方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和解的方式建立在发承包双方都愿意通过谈判的方式来解决,且双方企业充分信任和授权各自代表,全权企业进行商谈。实践中,因涉及金额较大,往往双方代表初步达成一致后,各自企业决策层驳回,甚至中途更换谈判代表,往复几次,和解不能继续进行。

4.2调解

和解不成,发、承包双方可以商请合同协议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调解,调解可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这种调解不同于仲裁和诉讼程序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发承包方在第三方调停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予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直接以该调解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中该种方式双方均不同意采用。

4.3仲裁

发、承包双方如果不愿意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所谓仲裁是施工合同约定解决争议方式的一项专门条款,仲裁协议则是双方达成同意仲裁后签订的与主合同相对独立的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机构采用“一次裁决”制度,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双方既不可以通过复议也不可以通过诉讼来改变,无回旋余地。本工程纠纷金额额度较大,审慎考虑,发、承包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该工程合同纠纷无法进行仲裁。

4.4诉讼

协商未果后,发包人通过上诉的方式追回以借款名目支付的所谓“债务”,同时解决合同纠纷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特点:程序较复杂,发承包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二审终审制,建设工程纠纷一方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诉讼结果的执行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律程序,法院委托专业造价咨询公司为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以《合同法》、《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经质证的相关方的设计通知、施工日志、建设四方备忘录、会议纪要以及往来文函等相关证据资料,梳理、分析各项事件的起因、过程,分析工期、人员、设备、资金对各方的影响,参照市场行情综合分析得出初步鉴定意见,再分别征求发、承包方意见,出具确定费用和不确定性费用(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其中不确定性费用及超出鉴定机构鉴定范围的事项和费用,由法院判定是否理赔及理赔金额。因工程专业性强、影响因素复杂,自建设方提出诉讼至第一次开庭判决,历时4年多。尽管司法程序繁琐、历时较长,但诉讼仍是建设工程纠纷协商无果后大多数建设单位的首选。因水电站工程受地理、地质和水文气象等条件影响大,专业性强,建设工期长,涉及工程造价金额大,具备能力的鉴定机构选择面小,在未出具结果前会造成现场停工,导致新的纠纷和损失,故司法鉴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5避免合同纠纷的对策

发、承包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双方均是奔着顺利实现建设目标缔约合同,而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是双方都不希望面对的情形。在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合同执行中,为避免合同纠纷,从发、承包人双方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建设单位项目立项应充分论证、审查,做好经济效益分析,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及环境影响带来的风险。(2)建设单位做好充分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有序安排施工单位进场施工。(3)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投标前应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情况、建设准备工作进行调研,并对合同条件深入分析,不应以中标为目的而不考虑风险,对风险较大、招标限价价格过低的项目宁可放弃。(4)无论采用何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落实到费用都需以证据资料为计算依据。施工单位过程中应做好现场签证、工程影像资料、往来文函、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文件的收集和整理,针对发包人拒收文函的现象,充分利用第三方单位采取快递、挂号邮寄等方式,保留好相关证据资料。(5)在工程实施阶段,发、承包方管理人员应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对超出合同范围外的事件,依据合同变更、索赔条款约定,应本着尊重合同、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解决。

6结语

工程建设项目的成败,是参建各方多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只有参建各方履行好自身职责,以推动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为目标导向,互谅、互让、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才能顺利实现建设目标。

作者:刘燕华 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