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市场范例

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市场范文1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综述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研究,目前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集中表现在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制度、金融模式选择、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等。如张红宇( 2004)[1]从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历史与现状分析入手,着重讨论了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不同分工与功能绩效,指出相对于我国农村多元化经营主体的不同资金需求,对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不同功能的定位,在一定时期内是一种不失理性的选择,同时针对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功能缺陷从全局的角度提出了新时期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改革的思路;罗海林( 2011)[2]提出从制度学派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既往的制度生成模式是“以国家强制主义为核心的行政主导模式”,但是如今农村经济和市场的发展已经证明此种模式的种种弊端,农村金融的制度供给模式应该逐步过渡到“以市场为核心的法治模式”,这一改变的核心在于如何减弱和控制国家对农村金融的过度干预,弱化行政主导的色彩,建立真正符合农村市场逻辑的法制框架和法治机制; 马若微等( 2008)[3]通过讨论我国农业发展与金融与投资之间的关系,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一种新的视角,提出在支持农村发展问题上,存在着低息贷款加扶贫救济、农业补贴、小额信用贷款等金融突破模式,而这些模式并不是彼此独立的,它们都是促进农村城镇化的重要金融手段,混合使用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各方面发展迅速; 而世界也处于大变革大发展的时期,所有制度性思想性的东西都要发展进步,否则将会落伍甚至被淘汰出局。正如同志所说: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态度决定一切、观念决定成败。因此,农村金融发展需要创新,更需要观念创新。

观念创新与农村金融市场分析

( 一) 观念创新概述

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在 1912 年的著作《经济发展概论》提出: 创新是指把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观念我们理解为人们在实践当中形成的各种认识的集合体。观念创新就是更正人们在实践对事物不正确的认识形成正确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推动事物向前发展。在一个系统内部如果具有正确的观念可以对事物进行决策、计划、实践、总结等活动,从而不断丰富生活和提高实践水平,进而促进事物的发展使系统处于正常运转; 反之,则不然,要进行观念创新。要通过观念创新视角对农村金融进行研究,首先要了解农村金融,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分析。

( 二) 农村金融市场分析

理想的农村金融市场是只有金融机构和农户两个参与者,金融机构根据农户的贷款申请发放贷款,农户到还款日期归还本息给金融机构。根据不完全竞争市场论和现实生活,这种理想的农村金融市场只能存在在理论中,现实的情况是农村金融市场是由金融机构、政府和农户组成。市场有失灵的缺陷此时就需要政府参与进来进行干预实施宏观调控政策,从而实现金融交易在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能够正常进行。在这个市场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政策的制定修改,消除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金融交易的障碍。然而要分析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还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特别是农村金融的发展历程以及农村金融机构、政府与农户之间关系的变化,尤其是他们三者的观念。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到 1978 年; 第二阶段,1978 年到1996 年; 第三阶段,1996 年到 2003 年; 第四个阶段,2003 年至今。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为了稳定农村物价及金融市场成立了合作金融组织,“一五”计划完成后为了配合国家赶超战略优先发展重工业,此时政府更是加强了对金融的控制特别是农村金融,而农村金融机构所能起到的就是储蓄动员机器的作用,农户要做的就是“支援建设多储蓄”; 这一阶段政府的观念就是农业支持工业,农村金融机构就是农村金融市场的“抽水机”把资金从农村抽走,而农户此阶段正如周立( 2009)[5]等人所言中国农民事实上走上了集体“扶富”,成了资金的净供给者。第二阶段就是以改革开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到 1996 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随之农民的收入也相对在增加,而相应的农民由于出于安全的考虑纷纷把增加的进行储蓄;城市实行政企分开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速度明显加快,而工业化城市化需要大量的资金,城市由于之前的发展是低效率的资本积累不够,政府又把目光转向农村金融,1979 年国家又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同时把信用社划归为其基层营业网点从而又牢牢控制了农村金融,农村金融机构又成了一根根安装在农村的金融管道把农村资金抽走,而农户又继续扮演着集体“扶富”的角色; 但是,资本短缺的状况在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 1996 年为标志中国的金融体系的资金由短缺走向连年过剩,随着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四大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股份制改革同时这一时期产生了许多中小型金融机构。1996 年农村信用社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农村金融初步形成了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这标志着农村金融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第三阶段,在全国金融体系连年出现存差的背景下,国家出台了财政金融政策来支持“三农”来促进农民增收但是依然扭转不了农民增收幅度连年下滑的势头。农村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却连年增加,可是农户贷款难却是不争的事实,像向来冠名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农户从农信社获得的贷款仍不足其向农信社存款的三分之一,而相反农村大量资金却从其流出,例如[6]1999 - 2002 年其资金净流出量分别达到 281. 2 亿元、507. 6 亿元、651. 9 亿元和 646 亿元。第四阶段,是以 2003 年央行向农信社注入 1 650 亿元对其不良贷款进行处理标志着我国农村金融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6 年底国家批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2007 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目前兴起的各种小额信贷、村镇银行、农业保险等农村金融组织,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户融资需求的作用并不明显。#p#分页标题#e#

农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观念现状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基本形成了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并存的局面,我们这里只讨论正规金融,正规金融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它们作为金融市场参与者之一的金融机构,除了农发行外其它金融机构基本都是积极在农村吸收存款储蓄,而由于受到农村农户条件限制这些金融机构基本都是向农村有较大利润空间并有还贷保证的那一部分融资需求比较积极成为“草尖金融”,却不积极向那些明显先天不足的但却是农村融资需求主力的农户提供融资,农村金融机构现在为了保证贷出去的款百分之百能够收回,对借款对象要求基本上是“宁缺毋滥”。而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另一个参与者之一的政府,总是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的变化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制度安排,比如曾经针对非法融资出台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针对小额信贷难、农村金融机构少政府做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并且在全国推广的制度安排。这些法律法规制度安排从内容上看非常完美,但是操作起来要么就是水土不服,要么就是流于形式。政府对于这些安排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是农村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农户的真正之所需? 答案是考虑不周以至于出现这种尴尬情况———法律法规制度安排没少出,而这些对解决农户融资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不明显。总的概括起来就是政府对农村金融发展的观念: 遇到问题就通过立法或者制度安排来解决问题,结果是法没少立、制度没少安排但对解决问题的作用却不大。与此同时,作为农村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的农户一直都有着对资金方面的需求,然后由于金融机构出于资金安全等方面的考虑需要贷款抵押等条件,而农户又不具备这些方面的要求所以一直都被拒在农村金融机构贷款考虑范围之外。大部分农户遇到资金短缺时候要融通资金首选的不是农村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考虑民间借贷来解决问题哪怕是高利贷,他们觉得没有关系想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是不现实的。在很多农户的观念里,存款储蓄他们会选择银行因为他们觉得银行是国家办的安全有保障,出现资金短缺需要融资的时候由于银行门槛比较高对他们来说找银行贷到款的概率很低,同时由于农户对资金的要求时间性很强,所以他们在遇到资金短缺首先考虑的是民间借贷甚至是高利贷。

农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观念创新

国外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证明了经济的发展进步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金融如同经济发展的血液。而我国长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隔离造成了城乡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些的实现都需要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而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历程及对经济的发展推动作用不明显,从观念的视角来分析是农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观念存在问题。要从观念创新的视角来研究农村金融的发展,而农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不管直接目的还是间接目的都是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中介的金融机构本身的功能不仅仅是只有吸收存款的能力,还不应当忘记自己提供贷款的能力。农村金融机构要摆脱目前这种“草尖金融”的尴尬处境,做农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而不是经济的抽血机,把储蓄存款取之于农村、而用之于农村,就要对现有的观念进行创新转变。

首先要把自己定位为立足扎根于农村,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草根金融”; 其次是把金融服务送到农户家中,向农户宣传金融类相关的东西,让他们了解贷款的相关流程顺序特别是小额信贷这一块,同时要到基层第一线去了解农户对融资方面的需求,使自己和农户之间的交流多起来,信息传达能形成一种长效机制从而降低彼此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第三要明白农村金融机构的命运是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的,没有农村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农村金融机构盈利的可持续性,而农村经济发展的直接表现在农户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户收入水平提高后其偿还贷款能力也相应提高了进而金融机构的发展可持续性能力也提高了,这最直接的表现就是金融机构和农户达到了双赢状态; 第四要改变以前贷款产品单一的观念模式,要根据农户还款能力开发出多层次多种类的贷款产品,比如对贫困农户可以借鉴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小额信贷模式同时结合我国农村的具体实际情况开发出适合我国农村的小额信贷模式; 第五转变创新支农的观念,对于国家的支农政策不要停留在空喊口号的阶段,要用实际行动去支农,用实际行动去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去支持新农村建设。政府作为农村金融市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和金融政策的出台者,但是目前已经存在的金融制度、政策不是很完善,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政府需要进行观念创新。首先,政府是要扮演农村金融市场的服务角色,是根据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在金融交易方面出现的问题,从宏观层面来提供解决方法的; 其次,在制度供给方面以后要减少直接空降一些制度安排,直接空降制度安排只会造成其水土不服结果是事半功倍,要鼓励能有更多像家庭联产承包制这种制度的产生,从而对其进行规范推广; 再次,在法规制定、政策出台方面,法规政策不是出来后就可以把所面临的问题都解决了,同时还要把其真正贯彻落实否则其就是一纸空文,而且这些法规政策要与时俱进; 最后,在对待非正规金融方面政府一定要区别对待,而不能搞“一刀切”,对于那些内生于农村的合作性非正规金融要对其进行规范加以引导其发展,而对于那些高利贷黑色金融坚决加以打击取缔。作为农村金融市场资金直接的需求者农户来说,由于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出于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对贷款设置了比较高的门槛,而农户由于本身所拥有的田地和住房不在抵押贷款抵押物范围之内,农户一直处于有融资需求而无正规融资渠道的尴尬境地。然而作为农户要想改变这种境地,农户一定要从转变观念进行观念创新入手来解决问题。

首先,农户一定要清楚为什么自己贷款难的问题? 不是因为金融机构没钱,而是因为彼此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不敢给自己放款。农户要转变观念进行观念创新,通过寻找志同道合者组成资金互助组或加入相关的合作社来达到组团增信从而实现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其次,要敢于和政府机构打交道,政府机构是为民服务的机构而不是封建社会有钱人的衙门,充分了解利用其为解决农户融资难提供的贷款担保服务等;再次,农户要更新观念注意日常生活中个人信用的培养,特别是最能反映就是是否按时缴纳水电费,一些日常生活中能反映信用状况的票据一定要搜集保存好以备将来申请小额信贷能够用的上; 最后,在不犯法的前提下积极创造出能有助于解决农户融资难的内生于农村的金融合作组织,此外还要充分利用非正规金融给提供的金融便利。#p#分页标题#e#

结语

农村金融市场范文2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尽管我国农村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但是,城乡差别不仅没有缩小,还呈现扩大的趋势。   这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要素(包括劳力、土地、资金)改革严重滞后于城市,出现城市金融过剩、农村金融不足的巨大反差。这就很有必要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市场发育的历程,进行回顾与反思,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以利于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逐步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   一、农村金融市场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农村金融是整个金融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金融就是指货币资金融通,一般是指与货币转移、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就其广义而言,是指资金的需求与供给市场,即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为交易对象,通过买卖各种信用工具融通资金的市场。金融市场既可以是有形的,具有具体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也可以是无形的,没有固定的具体场所,即通过电讯手段相互联系,进行金融交易活动。金融市场的融资方式有两种,即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指的是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见面协议,进行票据、证券买卖或货币借贷;间接融资指的是资金供需双方不直接见面,而是由资金的供给者将其资金首先提供给金融机构,再由金融机构将资金贷给资金的需求者。金融市场是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信用”一词在经济学中通常被解释为:以现有的财物或货币,回复将来支付的一种承诺。任何信用交易,都涉及两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信用也可以说是债权债务的约定。从债权人的角度,这种义务是信用的贷予关系,是将来对别人偿付的要求权;从债务人的角度,这是一种债务关系,将来必须履行偿还,且具有强迫性。金融市场的原动力为信用,并且以信用工具为交易对象。如果没有信用的存在,各种资金的融通就无法进行。它主要是通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业务活动来实现的。例如,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国内外汇兑的往来等,都是属于金融的范畴。   农村金融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各地涌现的民间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在农村所进行的信贷结算、现金收支等项业务活动的总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之所以悬殊,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严重滞后。金融市场是虚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虚拟经济发育程度很低;与城市相比,中国农村的虚拟经济的发育程度也很低。这是造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我国城市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悬殊的重要原因。如果说,以往人们对虚拟经济的认识,一般还是停留在雾里看花,那么2008年的全球金融海啸之后,应该说是妇孺皆知了。固然虚拟经济的过度膨胀会给人们带来灾难,但是,虚拟经济不发达,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来说,是富不起来的原因。美国之所以富有,就在于其虚拟经济的价值为实体经济价值的20倍左右。美国虚拟经济的增长是跳跃式的,与此同时,美国则将传统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制造环节甚至部分低端服务业大规模向外转移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通常人们所说的虚拟经济一般泛指所有的金融活动,但这是狭义的虚拟经济。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对虚拟资本的研究,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他直接提出的概念是虚拟资本,而没有提出虚拟经济。因为那个时代,虚拟经济尽管已经初露端倪但还不发达。由于历史的局限性,马克思没有来得及对虚拟资本所对应的虚拟价值进行研究,但是,马克思却为后人研究虚拟资本和虚拟经济提供了方法,开了先河[1](pp.527-576)。所谓虚拟资本,简单地说,就是与实体(或实质)资本相分离,本身无价值却可以作为“商品”来进行交换的各种凭证。而虚拟经济则是指,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也可以说是以钱生钱的活动。虚拟资本是信用制度下的产物。从理论上说,人们可以通过创造信用来创造虚拟资本。虚拟资本的银行创造是指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创造信用进而创造虚拟资本。银行作为一种信用中介,时而以信用提供方的角色向需求方提供信用创造虚拟资本,时而以信用接受方的角色接受社会的信用。当人类进入了所谓“货币经济时代”,各种借贷凭证侵蚀了纯粹的货币关系,货币替代品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所谓“无现金社会”。   取代传统货币成为交易媒介的正是各色各样的虚拟资本。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是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过程。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要使农业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就必须确立正确的农业政策观。这就是对农业的适度保护政策,而这几乎都是建立在“粮食安全观”、“农民收益观”和“产业平衡观”的基础上。“粮食安全观”在世界各国农政上一直居于主导的地位。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民以食为天”,从来就没有一个国家愿意将自己的国民的生存安全寄托在外国人手上。虽然面临贸易自由化与全球化的挑战,但欧盟、日本等经济强国当前仍然坚持某种程度的农业保护,以维护粮食供应的安全。欧盟以提高农业生产力与保障农产品供应为“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日本则以维护农业生存保障国家安全为全民共识,而要消费者忍受高农产品价格水平。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以盈利为目的,没有盈利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难以生存,更谈不上发展。农业和其他产业一样,也必须以盈利为基础才能生存与发展。世界各国对维护农业收益已取得共识。欧盟与日本对农民收益都采取相当强硬的措施,农民的利益获得相当程度的保护。一般而言,价格支持政策和生产补贴政策是各国普遍采取的农业保护政策。经济发展成果归全体国民共享,体现社会公平原则,也才能为社会创造安定的环境[2](pp.126-132)。在我国农村经济体系中,各种产业之间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产业部门越齐全越能创造经济纵深,也越能创造经济韧性。在农村经济体系中,如果农、工、商三业不健全,农村经济就不可能得到健康的发展。这就存在着一个如何因势利导地调整农村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问题。#p#分页标题#e#   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过程说到底就是资金结构调整升级的过程,是资金流向与流量的改变过程。这就把金融市场的发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没有资金配置的市场化,则资金以外的其他要素的配置也不可能合乎市场化的要求,即不可能配置到效益最好的领域。伴随着我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供求双方必然产生错综复杂的联系,而且这种联系必然包括以资金为载体的经济联系。在发展和扩大农村商品生产者之间经济联系的过程中,资金要素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以资金为载体的经济联系,成为各种经济联系的重要纽带。这就要求必须开放和发育金融市场,以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经过三十多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农民的生产劳动市场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但在市场配置资源方面显得滞后。与其相联系,虽然农村的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也开始发生明显的变化,却没有出现根本性的突破。“小而全”、“大而全”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就是农村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发育不同步,即要素市场发育、特别是金融市场发育严重滞后于产品市场的发育。我国农产品购销价格多年前就已经放开,农产品初级市场已经基本形成,政府也在着力利用经济参数调整市场的尝试。但是,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要素市场远远没有发育到位,要素流动(尤其是资金流动)障碍较为严重。由于这个原因,农民只能在原有结构的实际增量上调整投入结构,因而调整的幅度是不可能很大的。从1985年起的我国农村第二步改革,即流通体制与产业结构改革,之所以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就在于缺乏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产业政策环境(即市场参数)没有根本性变化,致使农民的眼前利益成了调整的主要诱因和动机,其结果不仅没有强化比较资源优势,提高稀缺资源的利用率和生产率,反而强化农村产业的同构程度,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出现新的不平衡。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就是分散的经济决策者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决定资源的配置。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就是表现为分散决策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背后,每个人都可以充分利用他所观察到的信息。世界上任何一个计划者,不管他的能力多么强,也不管他多么勤奋,都不可能有效地利用经济中的全部信息。而分散的决策者,之所以愿意去发现信息,利用获得的信息,是因为他可以从中得到直接的回报。这就是市场经济背后的激励。实践经验表明,要使农村达到增产增收的目的,就必须放开农产品市场,让供给与需求、生产与销售直接见面,使农民能够自主地根据社会需求结构变化的信息,多生产市场需求量大、价格看涨的产品,少生产市场需求量小、价格看跌的产品。但是,由于每个农户所拥有的资金、土地、劳力、技术等要素是不同的,每种产品的资金、土地、劳力、技术等要素组合也是不一样的。随着产品与产业结构的不断变动,最优的要素配置应当是允许各种要素能够自由地在各农户之间流动。灵活而又发达的要素市场是产品与产业结构迅速地按照市场需求进行调整的基本保证。市场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市场上商品和资源需求与供给关系的变化,决定它们的价格,从而使价格反映资源的稀缺性,进而由于价格的变动引导着资源在各产业、各部门之间流动,这种流动是从经济效益低的产业、部门,流向经济效益高的产业、部门,从供给过剩的产业、部门流向供给不足的产业、部门,从而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使社会资金的调度和应用更加灵活,有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和生产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金融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城市金融过剩、农村金融不足,以及与其相联系的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严重滞后。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还只能说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要经历较长的演变过程。   在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要不要市场化,以及如何市场化,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志。政府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其出发点是从自身目标的角度对农村金融市场做出制度性安排。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人们都把家庭承包和乡镇企业的“突然兴起”,合称为中国农民的两项“伟大创造”。这两项“伟大创造”的共同之处,在于各级政府官员事先都没有想到,完全是农民求生存、求发展的自发行动,不仅使中国农村面貌发生深刻的变化,还对中国全面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发源地。但是,农村金融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何没能在农村迅速发展起来呢?这是因为在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承担着繁重的资本原始积累任务,且这种任务又是建立在抑制农村要素市场发育的基础上,或者说,是以城乡要素交换的不等价为条件。这是中国农村经济之所以大大落后于城市经济、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之所以大大落后于城市金融市场发育的最重要原因。关于这个问题,美国芝加哥大学约翰逊教授做了精辟的剖析:“在我整个职业生涯中,我一直试图说明一点:农民的福利不仅取决于他们拥有多少资源(包括人力的、物质的和金融的),还取决于要素市场的运作情况(包括劳动、土地和资本市场)”;“确保农民充分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途径只有一个,那就是改善要素市场的运作。   这点在中国尤其重要,因为每一种主要的生产要素的市场(劳动、土地和资本或信贷)在中国都依然受到很大约束,存在很多缺陷。中国未来要素市场表现如何,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业生产绩效和农民收入的提高。”[3](p.8)随着中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货币关系也必然不断深化。农村生产要素的商品化、货币化、资本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即越来越多的生产要素转化为商品形态、货币形态、资本形态。农村生产要素的商品化、货币化、资本化,无论是在历史上或者是逻辑上,都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才出现的。其演进顺序是非商品化的生产要素、半商品化的生产要素、货币化的生产要素、资本化的生产要素。生产要素资本化程度是衡量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p#分页标题#e#   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越是发达,产品就不仅仅是作为单纯的劳动产品和单纯的商品来生产,而是越来越当作资本的产品来生产。当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社会资源的配置必然表现为资本(包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运动的形式。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切要素都是以资本的形态表现出来,资本所固有的运行机制,在生产要素资本化条件下,必然成为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最基本的调节机制。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流动性是资本运行机制的最基本的特征。谋取利润的欲望驱使着资本不息地追逐最有利的投资机会和投资领域,而这些投资机会和投资领域总在不断变化着。这就决定了资本不可能长期固定在某一特定的投资领域而不再流动。而资本价值的等同性为资本化的生产要素的不断流动提供了必要条件。当要素商品化、货币化、资本化发展到这个阶段,金融市场必然会得到充分的发展。   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农民还要通过劳动力价格剪刀差(农民工和市民身份差别)、土地价格剪刀差等形式为国家工业化、城市化提供资本原始积累,农民所拥有的劳力、土地等要素还处在半商品化阶段,离商品化、货币化、资本化的目标还有较长的距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农村金融市场有一个较大的发展,或者是较为充分的发展,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一些根本性问题逐步显现出来。   突出表现为:市场化程度较低,计划经济的色彩浓厚;金融机构职能定位不够明确,很多领域存在空白;农村资金被大量抽离,“资金贫血”相当严重;农村信用环境恶化,自我发展能力差,等等。由此而引发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特别是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村经济活动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农村金融供需缺口存在持续扩大的趋势,而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逐渐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农村金融的需求与供给,如果不进行金融创新,并大量增加金融供给,农村金融供需缺口将持续扩大。供给短缺是农村金融问题的集中表现,农户和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是农村金融的主要矛盾。由于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造成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农村金融缺乏竞争,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地发挥作用。不仅如此,大量农村储蓄资金还通过邮政储蓄和商业银行吸储等渠道流出农村,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的紧张。   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到今天,有利于农村金融资源留在农村和促进城市金融资源向农村流动和倾斜的机制远没有建立起来。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是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渠道,在中西部地区的许多农村,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已经现实地成为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唯一的正规金融机构,但是其垄断性经营不利于服务效率的提高和优化。邮政储蓄改革虽然有所突破,但在农村领域的信贷业务仍然相当有限,邮政储蓄仍然是农村资金流失的一个大“漏斗”。邮政储蓄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信贷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农村金融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并存。   前者表现农村金融空间结构失衡和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失衡。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实情况是,在农村金融领域里,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的金融业务上基本上是呈收缩状态,尤其是县和县以下地区,而农村合作基金会现在又已经清理撤并,农业发展银行也不能有效地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组织的功能,农村信用合作社本来是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最主要的机构,但这些年来已经基本上失去合作金融的性质。从而导致农民现实的金融服务需求,不能通过现有的正式金融机构的服务得到满足。   农村经济的发展后劲在很大程度上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密切联系在一起。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民营企业在二、三产业的比重高达92%以上。温州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固然有力地推动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育,但是,温州民营经济的持续发展又受制于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发展,使得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长期缺乏正规金融市场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固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非正规的地下金融组织,但民营企业通过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来源,却要付出很高的成本,面临着极大的风险。早在1998年,中央就出台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表明政府对待非正规金融的政策,就是一句话,即出现问题就予以取缔。这就必然极大地限制了非正规金融的生存与发展空间,给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严重地扭曲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导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利率大大偏离了均衡价格。根据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实践经验,农户如果不能从正式的金融系统取得资金,必然转而从非正式金融系统寻求资金来源。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虽然中国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限制乃至取缔的政策,但是,民间非正式金融活动不仅没有停止过,在有些地区(如浙江温州、台州地区),有些时期还相当活跃。据调查,目前民间借贷在中国农村广泛存在,温州民间借贷的“盘子”已占到整个农村市场总量的三分之一,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占一半左右,在落后的县市,民间借贷的比例甚至高达三分之二。民间金融“会”曾经是中国民间广为流传的一种信用形式。这种信用形式一般是由发起人(“会主”)邀请平时较为亲近的一些人(其他与会人称“会脚”)参加,商定活动时间并按期进行,每次收集一定数量的会金,或由会主排定,或由抽签、摸牌、掷骰子等其他方式确定,轮流交由一人使用借以互助。会主优先收取第一次会金,以后依序轮流交会脚使用。有的是采取标息进行竞争,以标息最高者得会(标会)。先得会金的会脚在应会时除了付还会金外,还需增付利息,后得会金的会脚则在收回每次所付的会金外,还可增加一笔利息收入。“会”的类型有:按会前约定的次序轮收的称为“轮会”;以摇骰方法确定收会的称为“摇会”;用投标方法竞争得会的称为“标会”。 #p#分页标题#e#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日趋突出,“金融互助会”这种古老的民间信用形式在温州农村又重新活跃起来,其活动形式多种多样,名目繁多,会中有会,情况复杂,规模庞大,涉及面广。以“合会”形式筹集资金是一种古老的金融互助形式,以前主要用于解决诸如建房、婚嫁、购买耐用消费品等大宗开支,20世纪80年代以后,则更多地转化为借助高利进行筹集生产经营资金的手段,并产生一批专门经营合会的会主,他们以组织者的身份,优先获得第一次会金,同时牟取暴利。民间合会的出现,既对温州经济的快速发展起了积极的支持和拉动作用,也向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管提出新的课题[4](pp.205-208)。   农村金融的功能性缺陷,首先表现在农村金融的“有效性”程度低。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观点,衡量金融市场是否具有“有效性”,其标志不外乎以下四个基本点:一是能否吸引众多的交易者,市场秩序是否良好,市场交易成本是否低?二是金融市场价格能够有效地反映市场供求、并有效调节市场供不应求,使之趋向均衡;三是金融市场价格能够及时准确而又全面地反映所有公开信息;四是金融市场的资金能够根据价格信号迅速地、合理地流动,实现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第一点是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条件不存在,其他三个基本点也就随之消失了。既然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性”极弱,农村金融市场的功能必然是残缺不全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功能主要包括:融通资金、优化资金、转换资金、调节资金、调节经济、调节价格,等等。   三、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阶段性成效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起步的。伴随着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的金融体制改革也逐步进行,取得了以下主要成就:   第一,农村信贷资金从国家计划配供到逐步按市场原则优化配置。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国有银行的国家机关性质太强,它们的很大一部分活动,是为国家的政治和政策服务的,而不能单纯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考虑。与其相联系,中国农业银行的资金投入,在相当程度上带有行政配供性质,或者说,在相当程度上仍然是货币配供机关。如果不进行根本性改革,就无法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改革的关键,就是把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开,建立专门性政策性银行,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同时大力发展商业性银行。农业是价值生产率低的弱势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农村是弱势群体比较集中的地区,农村金融是金融行业比较弱势的一部分,迫切要求国家必须对农村金融给予政策上的扶持。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中国农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交织在一起,往往出现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相互挤占,以及政策性亏损掩盖商业性亏损,如果不加以改革就谈不上推进银行的企业化经营。伴随着农村信贷资金的财政划拨和计划供应体制的彻底打破,信贷规模由总量的指令性控制和层层下达指标,逐步转向总量的指导性控制并根据风险指标实施市场化调节。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过渐进式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初步建立,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明显改善,支农资金由事前计划、定向投放,逐步发展到适度错位竞争、按客户需求和市场信贷条件实施商业化配置,农村信贷资金市场化配置程度和配置效率显著提高。   第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从单一垄断经营向多元化、多层次发展,逐步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必须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以及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农村经济社会发生深刻的变革,体制、机制、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点。农村金融的结构布局、功能定位、产品服务等各个关键环节和重要方面,只有主动适应这个阶段性变化的要求,统筹农业、农村各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协调支持产、供、销和种、养、加工各级环节的正常运行,整个农村金融体系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经过多年以来的农村金融结构变迁,中国已经逐步形成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重要组成部分,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纳入政府监管系列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体系,以及民间自发创新的金融组织。中国农业银行面向“三农”的股份制改革开始实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体两翼”业务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经营机制和服务效率发生重大变化,各类资本投资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涌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开业,以股份制为主导、政策性与合作制为补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初步建立,向着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协调发展的方向转变。   第三,农村金融服务从简单的“存贷汇”到多元化、多品种拓展。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从无到有、由点到面、持续向纵深推进,形成了以农村小额贷款、本外币结算、银行卡等品种较为丰富的产品体系,贷款上柜台、ATM、网上银行等较为便捷的服务方式,以及共同体担保模式等符合农村实际的有效担保途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逐步拓宽,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度明显改善。目前正在构建农村担保、征信、支付清算、教育培训等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大力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价制度,建设全面覆盖农村信贷领域的全国信贷登记系统。在农村担保体系建设方面,正在探索农用土地和农村宅基地抵押的有效方式,支持各类资本设立农村担保机构,培育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建立农村不动产抵押登记和交易制度。在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进一步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的辐射范围,完善支付结算品种,拓宽支付服务渠道。农村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系统电子化建设启动,覆盖全国、功能完善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和支付手段逐步向农村金融机构延伸,农村信用环境逐步改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金汇路日趋畅通,“三农”支付日趋便捷。#p#分页标题#e#   我国农村金融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发展,已由最初的动员储蓄、提供结算便利,逐步发展成为配置“三农”资源、调节农村经济、分散市场和自然风险、打造诚信环境的重要行业,为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四、逐步建立健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   长期以来,中国以推进城市金融发展的思路治理农村金融,即以借助商业性金融机构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但是,在农村多层次、多差异、小而散的金融需求面前,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主导模式往往很难在农村中找到合适的需求对象。补贴性信贷供给严重失灵,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多次反复而长期不能到位的重要原因。进入21世纪,我国金融改革的基本框架已经基本确立,但是,围绕着农村金融的基本框架的存量改革变得步履维艰。于是,进一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增加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以增量改革推动存量改革,就变得异常迫切。形成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构建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2004年至2010年,连续7个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趋向做了清晰的描述,一些新型的金融组织形式,诸如,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适合农村特点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组织、小额信贷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合作以及其他民间借贷组织等非正规金融组织将逐步发展起来。   通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农村金融结构变迁,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基本框架,但是如何因势利导地发展民间信贷,纠正城市金融过剩与农村金融不足的矛盾,是实践向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管提出的新课题。对民间借贷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以及简单取缔的政策,是无助于农村金融供求矛盾的解决的。我们应当用对待农民自发创造的家庭承包制和乡镇企业那样,来对待民间借贷,只能因势利导地疏导,不可消极地堵截,堵截是行不通的。   为了充分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中的主力军作用,就必须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促使其向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过渡。   1997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农村信用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方向进一步明确,服务水平不断地提高,投入明显地增加;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逐步规范,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逐步好转;金融监管逐步加强,金融风险得到初步控制。但是,离发挥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主力军作用的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产权不够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还未理顺,管理职权和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潜在风险仍然较大。   因此,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指出,要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案,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明确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指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5](p.23)当前,我国农民的财产权在很多领域没有得到法律的应有保护,不仅无法在市场流通中增值其价值,而且导致信用担保物的极其短缺,也因此严重地限制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   农产品期货市场是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分散农村金融市场风险。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因势利导地“推进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5](p.127)。所谓期货市场,指以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买卖为内容、具有套期保值和回避价格波动风险等特殊功能的市场。它与现货市场相辅相成,一起构成现代市场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期货市场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功能有两个:一是可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即通过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可以有效地分解和转移现货市场上所出现的价格波动风险。农产品期货交易多种多样,但是按照交易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转移农产品价格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交易;另一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性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农产品价格波动的承担者是期货市场上追逐风险利润或风险收益的投资者,而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必为此付出代价。这对于套期保值者来说,是为了达到规避农产品价格风险的目的,牺牲可能获得的最大利润;对于风险投资者来说,是为了达到可能获取最大利润目的,敢于承受最大的风险。二是可以提供较为正确稳定的价格信号,有利于减少资源配置的盲目性和短期性。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的是长期交易,因而反映的供求关系也是长期的,所形成的价格信号便具有相对稳定性;同时,农产品期货价格的形成是众多市场参与者充分竞争的结果,代表了所有市场参与者对未来价格的预期,因此也就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未来市场的供求关系。农产品期货交易价格不仅比现货交易价格,而且比远期合约交易价格有着更强的预期性。在此基础上,也可以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决策的合理性。这就说明了农产品期货市场与期货价格是农产品市场机制运作的高级形式,它有利于分散农村信用的风险。所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论述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时候,强调“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农产品是期货市场交易的主要品种,目前中国有三家期货交易所,即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p#分页标题#e#   这三家期货交易所的主要农产品期货交易量目前已占全球农产品期货交易的前三位。   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论述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时候,还指出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2004年至2009年连续6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发展农业保险提出明确的要求。   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着重指出,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助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如何防范农业风险,与如何发展农村金融一样,变得越来越重要。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地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救济能力,减少农民的经济损失,保障农业再生产能力,维持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但是,发展农业保险同发展农村金融一样,都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面对的共同性难题。   中国农业保险始于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首先在北京郊区、山东商河、重庆北碚试办牲畜保险,但1958年末,中央政府在武汉举行的财政会议上,正式做出决定,要求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直至1980年,中国才正式恢复国内的保险业务。当时中央在若干文件中都明确指出,农业保险先办比较容易的牲畜保险,对种植保险试办要谨慎。但保险的发展势头很快,不仅牛、马、猪、禽、鱼、虾等多种养殖业项目,而且粮、棉、油、菜、烟等多种农作物也先后纳入各地的试验范围。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是人保在农业保险试验过程中采取的主要经营模式,即由人保的各所属营业机构直接向农户或农业企业出售农业保险单。在长达二十多年的农业保险中,农业保险始终没有被正式界定为政策性保险,它一直被当作准商业性或准政策性业务来对待。二十多年的农业保险试验,其经营一直是处于亏损状态。迫使人保不得不转变经营策略,开始按照商业经营的基本要求,精心设计险种,提高保险费率,减少保险责任。实践经验表明,在高收入经济中,保险制度在分散风险方面确实显示出相对于其他制度安排的优势,这就是经济发达的国家保险业之所以特别发达的根本原因。相对于其他产业,农业不仅比较利益最低,而且风险最大。任何产业都存在着风险,但农业不同于其他产业,其风险更复杂、更特别、更大。   首先,农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自然风险。因为农业的经济再生产是与自然再生产交织在一起的,农业受自然条件变化的影响特别大,水、旱、病、虫、风、雹、霜、冻等自然灾害交替出现,防不胜防。   其次,农业的市场风险特别大。市场风险是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但是农业风险特别大。农业多半是鲜活产品,不宜储存,一旦出现供大于求,其后果不堪设想。就价格波动而言,由于农产品供求弹性的因素,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特别大。按照经典的蛛网理论,一种产品的供求弹性越高,其价格波动越小;反之,产品供求弹性越低,其价格波动就越大。由于农产品的供求弹性较低,决定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特别大。由于农产品供求弹性低,使得无论源于需求或者是供给任何一方的变化,都会导致农产品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一方面是农业比较利益低,另一方面是农业风险比较大,而且往往是带有系统性的风险,其所派生出来的是农民对保险产品的支付能力很弱,而保险部门的保险产品的固定成本很高,较低的农民人均收入无力承担保险市场的高额成本,从而使得农村的商业性保险市场很难建立起来,更谈不上大发展。这就决定了中国的农业保险应当属于政策性的农业保险,而近年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了较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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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市场是指现代金融市场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特殊表现形式,即特指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以农村为目标市场而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以及广大农村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对金融服务的客观需求而形成的供求关系的总和。笔者基于2011年2月和2011年7月在四川省甘洛县的实地调查,从金融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两方面,介绍和分析了甘洛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基本情况。   1甘洛县概况   甘洛县位于四川省西南部、凉山彝族自治州北部,与乐山、雅安2市接壤,全县幅员面积2155.94km2,辖28个乡镇,227个行政村。甘洛县统计资料显示:2010年,甘洛县全县总人口为21.2282万,比上年增加5224人,增长2.52%;其中,非农业人口为16625人,农业人口为19.5657万;总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为15.7932万,比重为74.4%。2010年,甘洛县国内生产总值达237543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884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3541元。由此可见,甘洛县的人口呈现出以农业人口为主,且少数民族人口居多的特征。甘洛县的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水平都在稳步上升,但城乡收入差距明显。据笔者实地调查,甘洛县的金融服务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而甘洛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供给方提供的服务主要为银行储蓄、银行信贷和保险业务。   2甘洛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分析   2.1供给分析   2.1.1各家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中做出了努力,并取得一些成绩。中国农业银行甘洛支行是甘洛县最大的金融服务机构,农行结合甘洛实际情况提出了“以惠农卡为载体,以农户小额贷款为推手,不断提高服务‘三农’的深度和广度”等多项有效措施。农村信用社也提出“把支农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将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仅2010年1~10月小额信贷累计投放4326户,金额2010万元,均用于支持农户的种养殖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虽然2010年2月才开始开展业务,但是到2010年底时已发放贷款83笔,金额达530.90万元。总之,各家金融机构正在响应国家政策号召,积极开展涉农服务工作支持“三农”,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2.1.2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是一个客观事实。   2.1.2.1金融基础设施薄弱,覆盖率低,城乡资源配置不均。尽管农行在加大力度服务“三农”,但就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可以说是明显不足。农行从1993年起农行就开始逐步撤出农村市场,到2000年,农行已经撤销了所有乡镇的营业所。目前的中国农业银行甘洛支行仅在县城设有营业部2处,ATM机3台,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农行开始在各乡镇设立“金融便民服务点”,但仍有不少金融空白乡镇;而同样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之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截至2010年末,全县农村信用社有营业机构8个,其中,县级联社1个,独立核算信用社7个,也就是县城占了3个,其他乡镇中只有5个乡镇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机构;甘洛县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虽然主营业务就是小额贷款,但其营业范围目前也仅仅覆盖县城及田坝镇;而作为保险类金融服务机构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全在县城。总之,甘洛县金融服务机构的总体特征是总量不足,配置不均,基础薄弱,覆盖率低。   2.1.2.2金融服务产品单一,且实际涉农服务有限。甘洛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供给方提供的服务本来就只有银行储蓄、银行信贷和保险3种业务。笔者实地调查得知,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甘洛县广大农户最终得到的金融服务实际上只剩下银行储蓄一项。比如银行信贷,目前没有一家银行在农村开展抵押贷款业务,涉农贷款仅有小额贷款一项。农行虽有一些较好的支农惠农的政策措施,但农行的小额贷款至今尚处于筹备阶段,未真正实施,也就是说农行尚无涉农信贷。而惠农卡和惠农信用卡的发放量,至2010年末仅1108张和15张,相对于甘洛县近20万人口的农村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农村信用社虽然有涉农的小额贷款,并且在支持农村种养殖业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信用社的涉农信贷产品只有小额贷款一种,且服务范围同样十分有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情况相似,虽有许多的信贷产品,但是针对农村的也紧有小额贷款一项,且仅覆盖到县城周边及田坝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涉农产品仅“母猪养殖保险”,且由于保险条款中规定“能繁母猪存栏数量30头以上(含)”,进而把广大普通农户排除在服务对象之外了。总之,甘洛县农村金融服务涉农服务的产品单一,且服务对象仅为广大农村的较小区域或广大农户中的少数农户。   2.1.2.3金融服务机构的涉农服务工作乏力。各家金融机构都有明确的涉农服务工作思路和目标,但是在具体贯彻执行中仍有不理想之处。从上述分析中也可以看出,一些很好的政策措施没有执行或者只是象征性的完成一定工作量,这与预期效果和农村金融服务的实际需要差距很大。这里并不是要指责金融机构的工作问题,而是描述甘洛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另一个现实状况。这种现状背后的原因也正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2需求分析实地调查表明,甘洛县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方面可以说是“供给型金融抑制”与“需求型金融抑制”两种问题同时存在[1]。居住在县城周边和各乡镇中心以及交通干道沿线的大部分农户,市场经济意识相对较高,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强度也较高。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他相对偏远落后乡村的一小部分农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强。   他们都希望获得足够的信贷资金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的产业来增加经济收入,希望得到保险公司分担经济风险。但是正如提到的“金融服务的供给仍然不足”,这种需求强度高,但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的现状导致了“供给型金融抑制”问题的出现。#p#分页标题#e#   与“供给型金融抑制”相对应的是“需求型金融抑制”。   同样居住在县城周边和各乡镇中心以及交通干道沿线,但其中有一小部分农户和广大相对偏远落后乡村的大部分农户一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强度却相对较弱。他们也有发展经济的需要,但是事实上他们很少向金融机构寻求金融服务。   正如笔者在新市坝镇随机访谈了解的情况一样,很多农户经商都是靠着自己的家庭积累,遇到资金短缺他们就向亲戚朋友借,如果借不到,多数选择暂不开业或者暂不扩大经营规模。   3甘洛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原因浅析   3.1金融服务的供给方面从金融服务的供给存在的问题来看,根本原因是受甘洛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甘洛县的经济虽然在稳步增长,逐年提升,但是相对于发达地区而言,甘洛县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是落后的,且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作为西部民族地区的甘洛县,可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2]。这样的客观经济特征意味着,能给金融机构带来利润的大中型企业数量有限,规模有限,农村的金融需求相对薄弱,能带来的只有负担,没有利润。还有广大农村基础设施和微观经济基础薄弱,很多地方电、信不通,没有网络,当地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农业发展水平低,农民收入不高,而且小额贷款的服务成本较高,贷款风险较大。因此,甘洛县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规模很难扩大,甚至还面临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问题。甘洛县农村信用社就长期未能摆脱亏损的困境,2010年全县8个法人营业机构中,只有3个信用社是盈余社。同时,金融机构市场化不彻底,业务种类和利润来源单一,主要依赖存贷款利差,缺乏创新意识和为“三农”服务的积极主动性,也是一些不容忽视的影响因素。   3.2金融服务的需求方面造成金融服务的需求中存在“供给型金融抑制”的主要原因是金融服务供给不足,而导致“需求型金融抑制”的原因则需要具体分析。因为“需求型金融抑制”的主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居住在县城周边和各乡镇中心以及交通干道沿线的小部分农户,另一部分则是居住在广大相对偏远落后乡村的大部分农户。对于前者而言,他们的金融意识和经济收入都相对较高,但他们认为金融机构的交易规则约束太强,太繁琐,于是他们倾向于自我积累和向亲友借款,因此减弱了这部分农户的金融需求强度。对于后者而言,由于经济情况,受教育程度,民族构成等方面都差异很大,所以情况要复杂很多。有的是害怕还不上贷款而不敢向银行贷款;有的却是因为受教育程度的原因,金融意识淡薄;有的是因为受观念的影响,耻于借贷。这些影响金融需求强度的因素在西部民族地区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4完善甘洛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对策建议   4.1政府引导,改善制约金融服务市场发展的经济环境要解决甘洛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其关键点在于解决安全保障和利润来源的问题。为此,政府的介入是必要的,而且不仅要有政策引导,更应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财政支持。在现有的经济环境中,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大量的金融服务工作,结果多半是工作量大,利润低,甚至有高风险的存在。因此,在完善甘洛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过程中,政府应扮演重要角色,帮助改善外部环境,提供安全保障。也只有政府对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加以关注,并为解决问题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而寻找出路,才能为金融机构进军农村市场卸下包袱,并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当然,政府在出面帮助改善客观经济环境,调动金融服务的供给工作的积极性,激活金融服务的需求的金融需求的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对金融服务的供给的工作质量的监督,不能让一些很好的工作思路再半途而废,甚至仅停留在规划书上。   4.2加大农业投入,发展当地农业,提高农民收入甘洛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是受到甘洛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实质上就是农村相对太穷、太落后。只有加大农业投入,加大科技投入和产业升级等,发展当地农业,提高农民收入,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甘洛县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的问题,也才能更好的调动金融机构为农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解决其涉农服务工作乏力等问题。   4.3提高金融机构涉农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目前的经济条件是客观的,如何在现有的环境下有效地展开工作是非常值得金融机构思索的问题。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农户的客观需求,根据不同的需求,创新服务产品和内容;了解不同群体金融需求强度不同的原因,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比如简化工作流程,优化工作规则,创新服务方式,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激发“需求型金融抑制”农户的需求愿望,提高其需求强度等都是值得尝试的方法。当然,作为金融服务的需求者一方的农户也应该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学习金融知识,了解相关政策,主动与金融机构进行互动。   5结语   综上所述,甘洛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存有金融服务供给不足与需求方面的“供给型金融抑制”与“需求型金融抑制”并存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国农村金融,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甘洛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可以说是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一个缩影,完善和发展甘洛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对整个西部民族地区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农村金融市场范文4

关键词: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主体;行为

1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是什么

一般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指的就是通过金融机构做交易的人,在金融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人。对于这些人或者机构他们有的是把自己的资金提供出来,有的是需要资金的人。还有的人可能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从这些人或者机构所需的需求来看,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投资者、筹资者、套期保值者、套利者、调控和监管者等。而金融市场主体也是有很多种类的:(1)政府部门;(2)工商企业;(3)居民个人与家庭;(4)存款性金融机构;(5)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等。金融市场规模可以说是有大有小,其中还有很多呃呃呃金融工具金融市场主体不仅决定市场规模大小,还造就了种类繁多的金融工具。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与家庭、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政府部门等。

2对于中国金融市场产生的行为见解

2.1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之间的竞争

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农村金融组织有: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他们之间的主要竞争提现在贷款的方面,一般是一些中小企业的贷款。这两个农村金融组织在贷款和利率的关系上,将面临如下图所示的曲线:一般来说,在农村贷款方面,农村信用社经营时的边际成本比农业银行低。但即使组织的边际成本增加,只要弯折的点不变,贷款最有利的规模也就不变,所产生的利率也不会有改变。同时,农业银行要想获得最大的利润,就要控制好他们贷款的多少与具体的规模。从历史上来看,农村信用社一直在向国有靠拢,但是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始终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就比如说,农业银行是我国的商业银行,而农村信用社却不是,这导致了农村信用资金的闲置。过去农村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遗留了许多历史问题,在信用社与农业银行相互独立之后,暴露了大量问题。其中,最为不公平的是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商业银行一样,所交的税是相同的,但是却没有同等的权利。

2.2农村信用社的价格歧视行为

农村信用社自创办以来,虽然经过了历史的多次冲击,但是它并没有因为这些冲击而倒下,仍然运行着。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以前是农民金融合作之间的组织,现在成了国家的一种机构组织。价格歧视是指一些企业利用垄断方式将同一种商品改成好多种两个在不同的平台上出售,主要体现在金融市场上,就是贷款利率的差异。农村信用社的价格歧视行为产生的原因就是垄断势力的存在。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是为农民服务的机构,但农村信用社从成立之初就是秉着为人民服务,向组织靠拢的想法,但是它并没有表现出为农民服务的宗旨和原则。农村信用社的成员在很多方面都享受不了优惠,甚至于比他人的利率都要高很多。农村信用社对于贷款方面还是想着放到大型企业,而忽视了小型和个人的贷款,这和一些商业银行是一样的。但是农村信用社并不是真正的国有银行,所以在风险措施的防范并不是特别在行。,这样的话贷款就有不稳定性和风险性。同时,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层不够灵活,管理机制有待改进,经营方法不能与时俱进,在监督机制和管理制度上体系并不完善,所以不管是内部还是外部都会有违法事情的出现,这也对农村信用社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市场化过程中,农村信用社的定价行为有不同的划分。不仅表现在产业、用途、对象、期限等方面,还有因为地区的不同而划定的价格也不同,就比如说在沿海地区的话,那里人们贷款所产生的利率小,所以发展快,而相对于农村来看的话,贷款利率高,发展慢,所以会越来越贫困。而贫困地区的发展不应是商业性金融支持的重点,应是政策性金融或财政资金扶持的对象。

2.3政府出台法律法规

政府在金融市场中既是交易的参与者,也是金融交易的监督者。政府出台关于农村金融机构交易的法律法规有助于市场的监管和市场的文明运行。但由于农村金融监管起来并不方便,所以政府出台的政策有些是临时性的,只针对于某一特定时期。而且政府出台的关于农村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做不到面面俱到,,部分政策是存在局限的,有些不能直接投入实施,需要先试运行。农村金融的分散性导致了政府出台的政策也缺乏整合,可能细小的方面顾及不到,这会影响政策的具体实施和执行过程。还有一部分政策不够实用,对某些机构来说要求太高,这会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2.4居民个人与家庭的存贷款行为

为了储存资金方便或者为了应付突发事件,居民个人和家庭会出现存款和贷款行为。在现在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中,农业银行的存款利率比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率高,而贷款利率却比农村信用社低。在农村中,大部分中老年人喜欢用农村信用社,而比较年轻的会喜欢用农业银行。

3结语

首先,我们应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性质。作为农村的金融服务机构,农村信用社应始终坚持为农民服务的合作金融宗旨及原则,健全管理体制,逐步制定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经营方法要与时俱进,,要杜绝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还有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各种金融机构应该遵守政府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共建和谐文明的农村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曹志文.我国农村金融的区域差异原因及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2015(23):47~48.

农村金融市场范文5

摘要: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在封闭、半封闭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一向遵循以金融安全为重的监管思路,农村金融法制体系不健全且不具有农村金融市场特质,不能适应当前开放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应秉承“安全与效率并举”价值理念;应着眼于开放经济条件;应契合农村金融市场特质,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农村金融监管绩效和确保农村金融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农村金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开放经济

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环境将由以前及现在的封闭半封闭金融运行环境走向更加开放的全球一体化的金融大市场,金融业发展呈现高度国际化趋势。我国农村金融将直面全球金融大市场的挑战与风险。金融监管本可为农村金融构织公共安全网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然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在封闭、半封闭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一向遵循以金融安全为重的监管思路,农村金融法制体系不健全且不具有农村金融市场特质,不能适应当前开放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为了使农村金融监管更具针对性、公正性、权威性和持续性,下面拟对开放经济条件下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展开探讨。

一、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秉承“安全与效率并举”价值理念

实践证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其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呈现一种正相关性关系。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金融市场就越完善;反之亦然。金融市场犹如经济的血管,为经济的健康发展供给至为重要的血液。金融业是从事货币资金融通业务的高风险行业。金融危机具有巨大的破坏性,会像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样迅速传导至其他相关市场,可导致经济的“供血不足”,造成经济“组织坏死”,这必将对国民经济肌体造成严重损伤,对民众产生风声鹤唳的恐惧感。正是由于金融与经济的正相关性及金融危机具有巨大的破坏性,金融业实践运行证实,金融市场内在需求国家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监管,才能最大限度确保金融市场稳健运行与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需要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价值理念作支撑。现代金融监管逐步呈现风险性监管、功能性监管、开放性监管、跨境监管、混业监管、全面监管发展趋势。无论金融监管如何发展,这里始终涉及监管的安全与效率问题。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两大价值范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表面上,安全与效率呈现出相互对立与冲突的关系。实际上,安全与效率存在相依相辅的协同关系。稳健运行的金融体系是推动金融业效率不断提高的根本保障,没有安全保障的金融效率是不可持续的;富于创新、充满活力与效率的金融业是促进持久性金融安全的源泉保证,没有效率或低效率的金融安全也是难以为继的。毋庸置疑,金融监管的安全与效率价值远非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单项选择题,而是二者如何兼顾、衡平与侧重的问题。但由于各国国情差异性、金融业运转复杂性以及经济发展变动性,没有放之四海皆准和流传万年恒古不变的固定价值理论模式供遵循。权衡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笔者赞同“安全与效率并举”的金融监管价值观,不宜过度张扬或消减其中任一价值的彰显。金融安全是指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在其金融发展过程中能够抵御内外冲击,确保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正常运行与发展的态势。金融效率是指在金融市场上积极对金融业资源进行最优化配置,实现资金价值的最大化利用。金融监管法律理应适时调适以追求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之间的动态平衡。20世纪90年代,泰国爆发货币危机并发展成金融和经济危机,迅速波及东南亚其他国家和地区;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全面爆发,迅速扩展成为一场全球共振的金融风暴。我国虽受到这几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波及影响较小,但是一向偏重金融安全的监管思路再度得到强化,金融效率受到抑制。在金融危机猛如虎的情况下如何确保金融安全确实是一个“箭在弦上而不得不发”的大问题。显然,政府不是能不能放弃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而是如何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当然,政府理应适度干预、谨慎干预,最大限度克服自由金融市场的弊端,让金融这只航船畅游于安全、自由的金融市场海洋中。金融监管作为确保金融稳健运行的一道不可替代性防线,将为农村金融构织公共安全网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在农村金融市场这个美仑美幻的舞池里,一定要全身心地以优美的舞姿跳好金融监管这首压轴舞曲,确保整场舞会的唯美氛围。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秉承“安全优先”价值理念来确保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但却大大削减了效率价值的彰显,远不适应开放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市场化与全球化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农村金融监管立法应与时俱进,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举。农村金融监管不能因为安全而不顾及效率,更不能因为效率而忽视安全。一方面,防范“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风险,做好金融危机的消防员,防火与灭火并举,切实维护农村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确保金融安全稳如泰山;另一方面,应当考虑通过确保农村金融市场充分、正当、有序竞争以提高金融体系运行效率,打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业的创新力与竞争力,不断增强农村金融业整体抗风险能力,从而破解“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困局。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两大价值间,应秉承“安全与效率并举”监管理念,从而实现“低风险、高收益”的效益观。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确保农村金融监管安全与效率的最佳选择。这就需要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制定完善具有农村金融市场特质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一步提升监管绩效,确保监管安全与效率价值的协同实现。

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着眼于开放经济条件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政策;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进入全新的阶段;2002年十六大提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对外开放总目标;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做出系统部署,再次强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开放经济是相对于封闭、半封闭经济的概念,通常指本国经济与外国经济之间在贸易、金融、资本等方面存在着密切往来关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开放经济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观需要,也是融入国际经济舞台的客观要求。我国正处于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的提出是我国对外开放实践的科学总结与升华。我国实体经济领域改革开放成效突显,而虚拟经济领域至今还是处于未开放或者开放严重不足的状态。面对国际虚拟经济的诱惑、刺激和冲击,我国的做法是尽力与之隔离,设立准入限制、身份限制、行业限制,通过“防火墙”、“防波堤”或其他壁垒的法律制度设计,限制国外资本的进入,监控国外游资的冲击,防止国外的“货币控制”和“资本攻击”,从而形成“你玩你的,我玩我的”封闭或半封闭经济格局。尽管这样使我国免遭近几次国际金融风波和金融危机冲击带来的巨大损失,但也使我国在国际金融舞台上丧失了一些机会且难以获得话语权,且有日益被边沿化的可能,这违背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战略的初衷。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昔日封闭半封闭状态下设计的“防火墙”、“防波堤”或其他壁垒等制度将全部或部分失效,今日我国金融亟需站出来、走出去,“赤裸裸”地直接参与国际金融大舞台竞争与博弈,接受国际金融大舞台的检验与挑战。在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外部背景下,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金融必然会走向世界,逐渐融入国际金融大市场参与同台竞技,无疑竞争将会更加激烈,也会更加残酷。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环境将由以前及现在的封闭半封闭金融运行状态走向更加开放的全球金融一体化运行状态,金融业发展呈现高度国际化趋势。无疑,这将极大地拓展金融业发展空间,但同时给金融运行安全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业更加容易受到国际资本的冲击、投机资本的干扰、国际游资的影响、外国资本的恶意控制、金融业振荡的国际化传导。开放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打开了金融风险跨国传导的渠道,通货膨胀风险、债务结构风险、货币风险、金融资产价格波动、货币替代及资本外逃等将对我国金融体系构成极大威胁,使其面临更加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业发展将面临更加复杂的矛盾和前所未有的风险。这将给金融监管法律机制提出新的需求和带来新一轮的冲击。而我国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特殊市场环境,尚未形成健全高效的市场运行机制。我们既要推进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又要构建起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运用法治之手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运行安全,维护我国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我国现行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我国相对封闭的经济体制之上,我国农村金融业在这种体制下独立运行,与国际金融市场并未有实质的接触和融合。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大多是针对封闭、半封闭经济条件下的制度需求制定的。在开放经济条件下,金融法律制度的适用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身也应随着适用环境的变化而作出调整。法律是时代的产物,应当与时俱进,否则法律将成为桎梏。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战略背景下,我们理应重新审视现行农村金融监管立法,提出科学合理的变革理念,构建起与开放经济相适应的监管法律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我国农村金融至今还是处于未开放或者开放严重不足的状态,只能算是还没有学会走路的“孩童”。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必将走上国际化道路,也必将面临国际金融大市场中可能出现的一切市场风险与金融危机。这意味着我国尚未成熟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面临着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而我国当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仍止步于1994年《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暂行条例》和1995年《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条例》。对于跨国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需要尽快制订外资金融机构法,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法律制度,以增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力度。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着眼于开放经济条件,强健体魄,增进睿智,在世界金融大舞台上逐步实现“我不玩”—“自己玩”—“跟你玩”—“领你玩”的阶段性跨越。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契合农村金融市场特质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地域辽阔,农村资源禀赋差异大,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经济发展特点各异,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杠杆”和“润滑剂”的角色。但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金融,对农村经济资源的配置没能发挥其应有功用,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我国农村金融有别于城市金融,具有自身的一些特质。(1)农村金融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的差异性需求。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农户的生产性贷款和生活性贷款需求;存在农户与农村企业主体融资需求,且融资规模差异较大;新农村建设及农村城镇化建设需要大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农村资金供需的时效性强。农村的主体产业农业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与生物生长周期性,从而决定其资金需求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与周期性。(3)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农村地区金融资源总量不足,地域分布不均衡,大量的农村资本外流,农村金融供给远不能满足农村融资需求。(4)农民融资权受限。农村信用社所占比重偏大,农民融资选择受限;小额信贷制度未能高效运转,农民融资难度加大;农村民间金融尚未得到法律正式制度安排,农民融资风险增高;农村的土地与住房不同于城市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制度没有赋予农地与住房相应担保价值功能,农民融资担保受损。(5)农村金融机构盈利空间小,经营困难。农村的主体产业农业具有自然风险高、收入波动大等弱质性特征,这使得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高、回报收益低,可持续发展道路坎坷不平。我国农村金融有别于城市金融,具有自己的鲜明特性,客观上需要实施差异化的金融监管。毕竟,适合于农村金融这双脚的鞋子穿起来才会更加舒适,走起路来才会更稳更快。然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更多考量的是城市金融市场发展需求,偏离了当前农村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实情轨道,则是不科学不可持续的。时代变迁,融资成为“三农”发展的重要需求。“支持农业、振兴农村和帮助农民”成为农村金融的首要任务。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扎根于农村经济发展实情土壤,充分汲取农村金融市场特质养份,才能更好地为农村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最终将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惠及于农民、农业与农村。维护金融创新的活力是金融监管法促进金融效率的一个重要方向所在。当然,在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时,应最大限度兼顾金融机构的盈利性与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担当,从而更好地满足农村社区对金融服务的巨大需求。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主要是采用政策方式推进的,作为正式性制度安排的法律的重要保障作用没有提升到应有的高度,严重损害到金融监管的绩效。在“依法治国”时代旋律下,我们应遵循法治监管的思路,及时构建具有农村金融市场特质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确保立法与现实相得益彰。首先,制定《农村金融监管法》。根据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特质进行有别于城市金融市场的差异化制度设计,尽快打造一部高位阶、统领性、专门性的《农村金融监管法》,以统领现行的监管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从而确保监管绩效性、公正性与权威性。其次,当前应加强以下农村金融骨干性法律构建。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合作金融法》、《农村信用社法》、《农村民间融资管理法》、《农业保险法》等,构建起农村金融市场化与国际化融资机制,打造公正、透明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成长和自我创新,从而保障农村金融市场快速稳健发展。

作者:张军 单位: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社会科学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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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唐峻,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上海金融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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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唐雅晖,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几点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0(6)

第二篇: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问题研究

摘要:

良好的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金融服务业发展对促进农村实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对实现我国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环境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农村金融发展理念、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政府服务等几个方面提出推进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关键词: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农村金融;优化改革

三农问题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而农村金融发展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条件,金融服务业发展对促进农村实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对实现我国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受制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缓慢,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改善步伐趋缓,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与我国农村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和要求相比,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仅起步晚,基础差,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着手关注并研究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顺应时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环境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农村金融发展理念、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政府服务等几个方面提出推进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以期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金融改革步伐,维护农村金融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有助于我国三农问题解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

一、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基础薄弱,农村资金短缺

在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经济基础不足,导致农村资金短缺。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大都是小农生产,传统农业占比较高,主要以增加农业物质要素投入来增加产量,收益率较低,农业现代化和集约化生产发展进程缓慢,这也导致了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靠天吃饭的现象比例很高,农业生产风险大,农业生产效率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够,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基础不足。根据全国城乡GDP增长和对比,农村地区经济增长显著慢于城市地区,严重影响了城乡金融生态环境统一协调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城镇,导致农村对金融资金的吸引力不足,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润,将大量农村金融资金转移到城镇,加剧了农村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现状,恶化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二)政府服务功能不健全

行政服务环境是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一大重要因素,但是在我国农村,各级政府在农村金融服务商存在功能缺失的问题,政府服务功能欠缺。首先是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在我国经常讲要坚持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管,对市场失灵进行调节,在农村金融环境中,尊重市场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但是在很多地区,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要么不足,任金融机构脱离本地实际盲目扩张,或者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破坏了农村金融市场经营体制,对农村金融环境造成了很大影响,长期来看不利于发挥市场活力,影响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其次是政府政策执行难。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提出了很多有利于完善农村金融环境,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但是地方政府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有选择有保留的执行,短期内维护了当地发展,但是长期来看破坏了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阻碍了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第三,政府对农村金融发展认识不足,行政服务范围和标准不符合农村地区社会发展水平。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社会体制的影响,城乡存在一定差距,政府为农村金融发展行政服务尽管有所改善,技术上和制度上仍然存在很多限制和不足,无法满足农村金融环境改善需求,服务力度仍然不够影响农村金融环境改善。

(三)农村金融资金供需不平衡,有效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金融机构对资金的供给与农村地区对资金需求匹配关系影响金融生态环境,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供需不平衡和有效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现实。首先,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有限,金融机构对农村的资金需求回报率预期不如城镇,且农村资金需求规模小,因此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将有限的自己供给优先供给城镇地区,农村地区信贷金额受到限制;其次,专门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金融服务种类和机构设置不合理。在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中,农村信用社无疑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是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在满足农村资金需求方面明显能力不足,且金融产品种类过于单一,农村金融环境需要更具活力和更加多样化的市场,以刺激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与时俱进,满足需求;最后,农村金融资金分配存在问题。由于资金趋利避害的本质属性,资金总是投向收益率更高的项目。但是农村更有资金需求的却是农户和乡镇企业,这些资金需求主体资金规模小,总量多,风险却相对较高,因此这些小企业往往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使得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无法匹配,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

(四)信用保险体系不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较高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需求方主要是农民和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出于资金风险和收益问题的考虑,往往会要求进行抵押贷款,融资手段单一。农民缺乏可抵押资产,由于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农民没有所有权,因此金融机构不认可土地抵押,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金额又往往无法满足资金需求,从而导致农村贷款困难重重,金融信贷利率较高,农村高利贷现象比较普遍。尽管现在很多地区进行农村信贷担保创新,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仍然受制于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却仍然存在众多问题。加之农业贷款用途单一,农业产品受自然条件、市场因素等影响,价格波动比较大,对金融机构来说存在比较大的贷款风险,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成本。另外,我国农业保险建设滞后,农业保险购买和赔付率都比较低,提高了农业贷款违约和金融机构坏账的机率。其次,我国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由于客户数量多、单个资金需求量少、地域分散、用途广,因此对农户信用状况的了解和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等难度较大,管理成本高,加之农业贷款违约率较高,使得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于农村金融发展需要,农村金融风险高于城镇。

(五)农村金融法律不健全,法制建设滞后

法律法规是保证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但是在我国法律意识单薄,法制建设基础薄弱,由于我国金融发展起步晚,金融环境法律法规建设比较滞后,特别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风险意识低,政府也缺乏普法宣传,农民普遍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概念缺乏理解,维权意识和违法意识低,对农村金融环境的法律建设提出了挑战。虽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农村金融法律建设却仍然存在很多不足,特别是农村金融改革后,农村金融体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不具备普适性,无法适应农村地区特殊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比如新型农村合作机构等非正规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等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加剧了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困境。法律体系建设是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使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可以有法可依,促进农村金融更加专业。

二、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基本思路

(一)转变农村金融发展理念

理论指导实践,金融改革理念影响金融改革的实践结果,新型农村金融改革需要符合农村实际的理念指导,这直接影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是构建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形成的指导思想。在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过程中,根据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需要进行发展理念的改变。首先,农村金融发展战略上,要更多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金融需求为指导,发展农村金融供给格局,而不是以往以供给引领需求,忽视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对农村地区金融有效需求视而不见,盲目进行供给,不了解农户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偏好,盲目乐观进行金融供给,供需机构和供需机制不匹配,造成农村金融市场效率比较低,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也影响了农户及中小企业对金融机构的期待与信任。虽然这种发展思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了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现实下,充分了解农村地区金融有效需求,对金融供给进行结构性改革,以达到金融供需均衡为目标,改善新型农村金融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基础。其次,注重改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性功能,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业。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都不同程度的纳入市场机制,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完善,政府政策指导下的行政功能性吉荣机构需要根据市场发展转变功能,而新成立金融机构也应该以市场理念为主,构建以市场为主,多功能、多层次的新型农村金融发展体系,让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更多以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发展农村金融使用效率为目的,注重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关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长远性和稳定性。

(二)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政府服务性功能

政府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引导者和监督者。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建设需要政府作为引路人,离开政府,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无法顺利实施。只有在政府主导下,金融生态环境构建才能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构建贡献力量。因为政府在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过程中,需要承担培养金融市场主体、完善金融市场功能的作用,同时要对金融市场环境进行引导和监督,从我国农村发展实际指导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对市场进行有度的调控,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政策支持以及发展方向等方面的把控,发挥政府服务性职能,促成农村地区资金需求方与当地金融机构的有效沟通合作,为形成符合农村金融发展需求的金融生态环境保驾护航。第一是政策支持。对农村进行金融改革,离不开政府政策指导与支持,形成有利于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同样离不开政府支持。只有政府政策支持与引导,才能集中力量办大事,才能突破市场机制的影响,引导金融机构向农村发展。为了贯彻政府新型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路与发展方向,政府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进行政策支持,特别是对金融机构进行扶持性政策。第二,转变政府服务职能,鼓励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形成和发展,创新农村金融经营方式。受我国历史性因素和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导致我国农村地区经营僵化,市场灵活性欠缺,特别是农村金融产品和经营模式缺乏创新,政府干预过多,同时金融机构自身无法全面掌握农村金融需求特性,金融产品创新缓慢,同时农村金融市场无法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作用。因此政府需要一方面鼓励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形成,以政策倾斜和政府扶持等方式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充分立足农村金融需求,根据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同时借助于中小金融机构灵活经营的特性,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另一方面,政府转变职能,以服务型政府为发展方向,尽量为农村金融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以政府能量鼓励金融主体优化当地金融发展环境,进行科学的监督管理,降低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行政干预,把握政府看不见的手与市场结合的度,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作用。第三,政府要协调好与农村金融组织以及农民之间的关系,让金融机构成为政府对农村农业发展政策扶持的实现平台。一方面,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存在需要政府财政财政补贴和扶持的群体,需要政府在资金上进行生活或生产保障,因此需要农村金融机构与政府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金融机构解决政府低息或无息政策贷款需要,政府帮助金融机构融入农村金融市场,对金融机构进行差额补贴,形成政府、金融机构、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在新型农村金融市场的良性互动,让政府为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创造机会与条件。

(三)完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形成新型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完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首先要解决中小企业与农户因缺少抵押物而无法获得资金的困难,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业务。在农村地区,信贷担保发展缓慢,担保机构少,门槛高,如果根据一般性担保要求,大部分中小企业都很难达到担保机构的要求而获得担保取得贷款,因此,担保机构要根据农户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以及经营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同时降低风险,比如以农户土地使用权或中小企业经营权为抵押物,承接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业务,满足金融需求的同时,争取自身经营利益,实现金融市场的多方共多赢。其次,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社会征信体系保障金融生态环境。鉴于广大农村地区信贷需求分散量少总规模较,以及银行在信贷供给过程中管理困难,获取信息成本较高等现实问题,可以积极推动第三方信用机构介入,政府、银行、地方政府、第三方机构等联合起来,建立专业化的农村信用体系,并由第三方与各方及时沟通,不断更新信用纪录,新型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可以信息共享;同时,要加强信用管理和市场管理,注意防范违法犯罪,防止不法人员或组织利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漏洞行不法行为,危害农村地区金融安全。此外,在征信过程中,政府要积极进行宣传教育,让农村地区了解信用体系和违约行为后果,积极配合征信活动,并在日常中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防止出现信用不良记录。最后,为了鼓励农村地区对金融业务的认识,形成社会信贷的良好风气,要积极进行社会信贷行为的正向激励,并与法律环境改善相结合,全方位完善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将社会正向激励与国家法律惩戒手段相结合,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农村总体社会信用水平,引导并规范金融市场经营与资金使用,形成正能量的新型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四)完善农村金融法律,提高金融法律意识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建设,让农村金融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可遵是保障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良好,促进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条件。首先,完善农村金融机构法律适用。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立法,防止金融机构钻法律的空子,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在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中,农村金融机构不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机构,也肩负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重任,应该为促进农村发展增开农民收入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农村金融机构要依法经营,以法律为准,遵循市场要求,满足农村金融发展需求;其次,强化农民法律意识。各地区要加大对农民的普法宣传教育,要农民充分认识到在农村金融中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提高维权意识和违约成本;第三,加大对农村金融活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无论是农户、中小企业还是农村金融机构,如果出现违约行为,一定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制裁,绝不能因为地方政府短期利益,置长远发展于不顾。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追责,提高金融主体的违约成本,让建立农村金融发展体系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法可依,让法律为农村金融环境优化保驾护航。

作者:王小朋 王琦 单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大连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参考文献

[1]史亚荣,何泽荣.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研究[J].经济学家,2012(3).

[2]韩喜平,金运.中国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构建[J].农业经济问题,2014(3).

[3]金运.开放条件下农村金融市场多元主体博弈分析[J].学习与探索,2013(10).

[4]韦海祥.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研究[J].时代金融,2016(8).

[5]邹小芳.湖北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及优化途径分析[J].农村经济及科技,2015(4)

第三篇:农村金融市场经济法理论研究

摘要: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卸载了大量政府对经济干预的职能,在新时代背景下,政府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让市场发挥主要的调节作用。当市场调节作用不能完全胜任于社会资源配置任务时,则通过政府所指定的市场准入机制来加以辅佐,以帮助社会经济活动保持稳定发展的态势。在此环境下,市场准入机制孕育而生,同时作为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关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理论研究及实践研究。

关键词:

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理论基础

起初,市场准入机制的制定和推出主要是为了帮助进出口贸易活动顺利进行,然而当法律体制内涵羽翼不断丰满时,市场准入制度也逐渐被纳入到多种法律体系中。现如今,我国学者针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准入机制的内涵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市场准入机制属于市场管理制度范畴,其主要功能为制定入驻市场门槛、明确市场主体;二是倘若市场失灵现象出现,为了解决市场失灵所造成的危害性问题,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市场特殊情况进行特殊管理,这些相应的法律制度统称为市场准入机制。由此可知,时至今日仍然无法对市场准入机制的内涵进行一个精准统一的阐述,现存的关于市场准入机制内涵的两种不同看法,各有各的核心和角度,然而却始终不能对其内涵进行全面完整地说明。

一、经济法中有关“两个失灵”的理论

(一)经济法研究的基础结构

通过《国富论》所被人们熟知的“看不见的手”这一理论将古典政治经济学带上了一个全新的台阶,也正因如此,该理论在市场经济里拥有了最基础的理论地位。此后,经济学家将这一理论融会贯通,创造出了“看得见的手”这一全新的理论。“看不见的手”理论的核心为市场,着重说明的是在社会经济活动里,存在着无形的手来完成社会资源配置工作,维持着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简而言之便是市场对社会资源的调节作用;而“看得见的手”理论的核心为政府,着重说明的是当市场本身的力量无法完全维护市场顺利发展时,则必须通过政府的帮助来让市场经济保持稳定状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两只手一起维护着市场经济的稳定,确保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无论是作为宏观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还是市场经济中的实际应用,这两只手均展现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作用,然而它们并不是在所有环境下都能万无一失地发挥所长,倘若在特殊环境下,就会呈现出失效状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个失灵”。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两个失灵”的发生并不偶然,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着重对待。所以说,经济活动中的这两只手,不单单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理论而存在,并且还以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身份而存在。

(二)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与“两个失灵”的解决

宏观经济调控要求必须合理解决“两个失灵”问题,因此有关“两个失灵”问题解决的理论便成为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农村金融领域中也会出现“两个失灵”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来纠正因该问题而造成的发展偏差,继而维持农村金融市场稳定的发展态势。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解决“两个失灵”问题的具体表现,重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通过实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选择优质资本进入市场,可以让农村金融市场本身的调节修复能力增强;第二,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实施,发挥政府对市场的监督职能,继而规避“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第三,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可以成为政府干预市场程度大小的控制阀,合理调节干预程度以避免“政府失灵”问题的出现。由此可见,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有利于解决“两个失灵”问题。

二、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对“市场失灵”的主要作用

宏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有着固定的发展规律,且市场经济本身存在天生缺陷,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经济危机是无法避免的。当市场无法通过自我调节维持稳定发展时则需要政府通过合理调控,帮助经济恢复稳定发展的状态,而市场准入机制的制定便是开展合理调控的主要方式。由于在金融市场中同样存在发展危机,所以必须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来解决危机,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对调节“市场失灵”的主要作用,重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抵御农村金融市场发展风险

农业经济本身会遭受到季节及自然条件的影响,因此作为其主要的服务者农村金融来说,可能会遭遇不可预知的变动,继而造成发展风险的出现。同时,由于农村金融机构不具有集中性,所以其本身的系统性风险较强。除此之外,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实力较为单薄,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抵抗资产风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面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这些潜在风险,农村市场的自我修复调节能力根本不足以维持市场稳定,从而陷入“市场失灵”的泥潭中。所以需要通过农村金融准入机制来提高进入市场的门槛,从根本上壮大市场实力,继而增强市场对风险的抵御能力。

(二)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科学发展

通过相关部门所统计的盈利数据,能够看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较之城市金融机构扔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即便是在国家不断出台实施农村金融改革方案的背景下,农业金融始终没能实现科学发展。因此就现如今农村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需要通过更为优质的资本资源来加强市场本身的竞争能力,从而为农村金融市场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三)实现农村金融市场持续性发展

由于金融市场存在着逐利性特征,因此很多优质资本会放弃存在较多风险因素的农村金融市场而选择到其它市场中进行投资,而优质资本的缺乏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性,影响着农村金融市场的持续性发展。因此需要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来帮助吸引更多的优质资本,借助政府的调控职能维持引入资本的稳定运作,避免优质资本因逐利性而流失,让农村金融市场拥有持续性发展的资本条件。

三、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对“政府失灵”的主要作用

在农村金融领域中,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合理干预可以帮助提高市场的自身实力,为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砝码。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对防止“政府失灵”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提高政府对农村金融的管理效率

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虽然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任务,但是在很多行业中仍旧存在着政府过度控制的现象。就农村金融领域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控制情况尤为深入。特别是在传统的农村金融信用社当中,政府始终保持着高度干预的水平。例如县级信用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行拥有业务监督权,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行拥有政监管权,而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拥有金融风险监管权,由此不难看出,农村金融信用社被三个不同的机构进行监管。这种叠加式地监管不仅会消耗不必要的行政资源,同时也严重阻碍了管理效率的提升。通过实际经验可知,农村金融机构在政府的过度控制下无法实现健康发展,金融市场自身实力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提升,所以必须通过制定全面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来约束政府的干预水平,提高政府对农村金融的管理效率。

(二)提高政府对农村金融的资金财政力度

当下,我国农村金融无法实现健康稳定发展的主要原因除了有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干预外,还有政府没有给予农村金融足够的资金支持,虽然我国推行了很多利农惠农政策措施以及帮扶制度,然而从总体上仍然呈现出诸多的不足,为了弥补这些缺陷,从根本上帮助农村金融市场得到发展,则必须制定科学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体制。遵循不同区域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同需求予以相应的财政支持,在增强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同时,使政府财政得到合理配置,使不同区域的农村金融实现和谐发展。括而言之,在农村金融领域中,政府对农村金融存在过度控制的现象,同时对农村金融的财政支持力度无法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需求,因此导致“政府失灵”的出现。所以通过制定科学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可以避免上述两类问题的产生,继而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政府失灵”。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政府的监督管理部们负责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构筑和执行,法律层次较低,不利于准入机制的有效应用。因此十分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对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进行规范,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才能保障该体制深入推行。

四、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立法目标

(一)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一般立法目标

金融行业本身的特征决定着其具有很强的风险性,制定金融市场准入机制能够明确市场门槛要求,保证入驻市场的主体符合市场本身的发展要求,另外,还能够吸引优质社会资产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通过稳定投资来帮助市场实现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增强市场本身的实力,提高对各种金融风险的预防和抵御能力。所以,总的来说,维持稳定的金融秩序便是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一般立法目标,而提高预防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则是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的直接目标。

(二)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特定目标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立法目标分为一般目标和特殊目标,这两种目标的存在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一般立法目标,是建立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基石,而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特殊立法目标,则是对前者内涵的沉淀和提升,它们二者融会贯通,缺一不可。农村金融市场在发展中,需要接受来自四面八方的发展推动力,然而这也就导致了风险的增加,违背了一般金融机构立法目标中对于维稳秩序的要求,因此政府部门要发挥有效的监管职能,帮助农村金融市场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在积极引导多元化农村金融发展时,相关机构需要付出更多的资金以确保正常运营,这又违背了金融市场持续不断发展的愿景,所以需要地方政府通过推出合理的政策措施来帮助相关金融机构减少运营成本。只有上述两点问题在现实中得以解决,才能真正完成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一般立法目标和特殊立法目标。

作者:王珏 严妍 单位: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2]顾洋.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西北大学.2011.

[3]王晓静.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及其对我国村镇银行的启示[J].改革与战略.2012(12).

[4]高晓燕,孙晓靓.我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1(06)

第四篇: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研究

摘要:

内部审计机制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将有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增长及现代化水平的逐步提升。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机制经过多年的实践与不断创新,已然形成了有效的运行模式和成熟的管理制度,对农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特征出发,找寻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借助于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对我国的启示,提出优化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路径策略。

关键词:

发达国家;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启示

引言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势头不断推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制度方面正处于相融并进的趋势,并在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审计不断优化的当下,我国的整体发展趋势愈加良好,其呈现出真实性、有效性和综合性这三大特征,内部审计的效果相对良好。但就细节来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审计仍然存在审计流程不规范、审计方法单一、权责对应程度低及风险防范力度小等四个方面。鉴于此,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制度模式,并借鉴其成功发展经验,对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农村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提升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整体实力,系统解决农村金融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现实特征

(一)真实性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要明显强调审计工作的真实性,这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和审计任务的真实性。首先,从审计对象角度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审计工作时,需要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做出核心考量,确定审计对象本身不存在模糊性或虚假性。倘若部分人员在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时无法向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递交相关的信息资料,那么,该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就无法得以保证,此时审计工作将会延期进行;而从审计任务的真实性角度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审计时,必须针对任务本身做出综合考量,确定不同阶段、不同环节的审计任务都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可参考性。

(二)有效性

在任何阶段,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有效性。这是指审计工作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必须针对客户或农村村民的实际需要做出必要的安排和筹划。在内部审计工作开始之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需要针对审计工作的相关任务做出核心分派,其中,涉及财力资源的部分应当交至财务部处理,涉及人力资源的部门就应该针对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进行安排分析。而在具体落实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时,内部审计的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将现有的内部审计工作层层分化,保证不同环节、不同层次的内部审计工作能够在有序的安排下,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分割和分化。

(三)综合性

综合性是指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时,不能仅仅凭借单一科目的相关内容对审计工作加以剖析或了解,而是需要整合不同科目的综合常识,实现理论性与综合性的综合。在整合处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时,常常需要将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内容与审计专业技能的相关内容整合为一。其中,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内容主要是用于内部审核工作的任务分配和权责统一,而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内容则是体现在内部审计人员在落实具体的数据财务审核时,能够根据相关审计专业技能对审计工作做出达标处理。部分时候,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效率,组织内部还会通过协同合作的方式予以实现。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时,理应通过规范的审计流程和系统的审计方法,实现真实有效的内部审计。但具体落实时,由于主观计划与客观实际之间的偏差性,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需要各部门之间加强管理和协作。

(一)内部审计流程不够规范

从当前的发展来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时,往往由于审计流程不够规范而频频受挫。对于基础性审计流程,我国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欠缺对其的关注程度,往往以较低的专业性来参与其中。因此,大多数审计流程没有为后期的特殊环节打好基础,容易出现细节性错误。而一旦细节性错误积少成多,基础性流程所存在的不规范性便会直接影响到特定流程的具体落实,负面效应也会由此膨胀。而在处理特殊审计流程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的相关人员也欠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综合考虑,往往是以普通的研究方法和处理手段来落实相关内部审计工作,具体的流程分化欠缺一定的特殊性。

(二)内部审计方法单一乏味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处理内部审计工作时,理应通过丰富多样的内部审计方法来应对不同的事务处理要求。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由于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员数量相对匮乏,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落实往往是采取单一乏味的方法。无论是现场问题的处理还是线下问题的处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欠缺对问题本身的研究与参透,大多数是为了节约内部审计时间而采取统一的方式方法,这样的模式大体上减少人们由于思考不同手段而耗费的时间,实际上却降低了实际的审计效率。当前,内部审计方法单一乏味,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处理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效率,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

(三)内部审计权责对应程度低

通常情况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会全权负责该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但由于近年来人口数量不断增多,内部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和难度也随之上涨,在这样的基本环境下,农村金融组织要想实现良好的内部审计效果,就必须将一部分审计工作外包给其他人进行处理。而在任务交接过程中,由于双方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不够便捷,权责对应程度相对较低,这已经成为内部审计工作落实的重要难题。从目前的表现来看,当金融组织将相关任务外包给其他部门进行参与管理时,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之间的交接仅仅是通过简单的口头传述来进行表达,权力与职责的对应相对较低,容易在出现问题时出现双方规避责任而擅自逃脱岗位的情况。

(四)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力度小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各行各业都处于蓬勃发展状态,但就目前的发展来看,由于行业本身的盲目乐观,不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还是会由于种种挫折或问题而出现风险的,内部审计行业自然也不例外。在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处理内部审计工作时,他们采取了过于乐观的心态和态度,对于内部审计风险的防范力度相对较小,仅仅在风险爆发或风险出现时,才采取相应的手段进行应急处理,这样的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手段相对简单,并不能完全适应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客观需要。尤其是在内部审计风险相对较大时,由于风险防范力度过小,金融组织还可能由于风险的叠加或爆发而面临较为严峻的市场危机。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对我国的启示

经济全球化推进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共同进步,在落实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时,发达国家的相关优秀经验同样会对中国国内的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落实,起到一定的影响和借鉴作用。本文主要从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四个国家展开讨论,分析发达国家对我国内部审计的具体启示。

(一)美国:多元复合式管理

从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处理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现状看,他们往往采取多元复合式管理,以实现不同个体的综合管理。在具体落实相关审计管理工作之前,美国会通过多元组织合并的方式,使得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监督部门三大部门合而为一,形成多元复合式管理。在处理一般事务时,由于多元复合式管理的团队力量相对较大,他们基本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而在处理特殊事务时,由于多元复合式管理整合了不同团队的人才资源,具有较高的核心思维,因此,他们对于相关事务的处理,能够做到有条不紊、不慌不忙,实际的处理效果和审计结果自然是较为乐观的。

(二)法国:公私合营审计

法国与美国不同,隶属于西欧地区,人均国土面积相对狭小,因此,在落实相关内部审计管理的计划和安排时,法国政府往往会采取公办和私营合作审计的方式,实现两大资源的整合统一。当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所属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属于公办范畴时,私营企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资源和资金的扶持,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不会由于资金链的断裂而出现无法良好审计的效果;而当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所属金融机构属于私营范畴时,政府部门也会在第一时间给予当地的私营机构一定的人力资源扶持,保证足够的人员储备能够直接作用于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德国:内部审计任务外包

德国同属于西欧地区,劳动力数量相对较少,尤其是在部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劳动力数量更是微乎其微。因此,为了圆满的完成内部审计任务,他们不得不采取任务外包的方式,实现内部与外部的融合。在内部审计工作相对平缓的时候,德国会采取内部审计任务内部处理的方式,来强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统筹管理。而一旦内部管理的力度低下,无法适应当地内部审计工作或任务的客观需要时,德国政府会强化内部审计任务的外包,保证内部与外部之间的和谐统一,能够最终提升内部审计任务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而为了契合内部任务外包的客观需要,德国政府还会采取中间商来加以协调。

(四)日本:法律法规扶持运作

区别于其他几个发达国家,日本隶属于亚洲大陆,与中国的宏观经济环境相似,对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落实有着较为鲜明的影响和借鉴作用。从日本国家当前的发展来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处理相关内部审计任务时,往往是通过法律法规扶持运作的方式,来强化内部审计的合法化和规范化。一般情况下,日本采取的是行政手段来加以扶持,而当行政手段无法正确履行相关职能并对内部审计工作加以管辖时,日本政府会通过法律法规扶持运作的方式,强化政府法律的核心管制。因此,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处理会尝试采取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互统一的方式来予以实现。

四、优化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审计的路径策略

凭借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4个国家的优秀经验,我国在优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时,可以采取多部门共同协作的综合管理体系。必要时候,根据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实际需要,还可以通过公办组织与私营组织相互合作的方式,降低公办金融组织的内部审计压力和难度。

(一)推进多部门一体化的综合管理体系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强化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时,可以尝试推进多部门一体化的综合管理体系,保证不同部门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能够实现资源集约化整合。其中,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任务的安排与方法,财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财务资金流入与流出,监督部门则负责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这三大部门在具体落实金融组织机构的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时,需要保证三大资源的和谐统一,避免出现3个部门各持不同意见而产生矛盾冲突的情况。而一旦3个部门出现不同意见和看法时,多部门一体化的综合管理体系应当整合不同部门的不同看法,以得出最具权威性的整体安排。

(二)构建公办与私营相互合作的审计模式

在后续发展过程中,为了有效推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落实,应当构建公办企业与私营企业的相互合作,推进二者一体化的审计模式。从农村地区角度看,农村地区不同于城镇地区,宏观经济条件相对薄弱,资源数量也相对较少,因此,在整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公办企业和私营企业更需要采取相同的观点和看法,形成相互合作、追求共赢的审计模式,以真正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旦某一方的资金链出现断裂或中断现象,另一方应当做出及时弥补。而倘若某一方的审计管理工作出现流程不规范的现象,另一方也应当在第一时间作出指正。

(三)加强外包审计任务的权责统一力度

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安排和处理来看,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多,内部审计工作的难度和强度都有所提升。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倘若金融组织机构无法在短时间内适应工作量的增大而做出人员的补充,那么,内部审计工作的权责统一力度将会最终制约内部审计的有效落实。在后续发展时,需要适当强化外部审计任务的权责统一力度,保证金融组织内部与外部交接相关审计任务时,能够通过纸质材料和口头传述两种方式,实现相关重点和难点的细致化考量。必要时候,还可以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强化外部审计任务的权责统一力度,一旦出现问题就直接问责。

(四)形成政府与群众共同监督的风险平台

众所周知,风险防范是各行各业开发与发展的重要内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然也不例外。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应当努力形成政府与群众共同监督的分享平台,保证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平台能够最终作用于风险防范与风险控制。当出现一般性风险问题时,群众应当在第一时间对金融组织提出当面提醒,倘若金融机构不愿意采取或拒绝采取群众意见时,群众可以派代表向政府部门反映,告知政府部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处理内部审计工作时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以此达到共同监督的作用。总而言之,政府与群众应当携手共进、共同监督,以强化对农村金融组织的风险防范与控制管理。

结论

根据中外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组织存在着审计流程不规范、权责不统一等问题,需要在后续发展过程中,针对内部审计的相关弊端和漏洞做出改正。基于发达国家中,美国采取多元复合式管理,法国采用公私合营审计,德国实施内部审计任务外包,日本重视法律法规扶持机制,这些都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提供了经验借鉴。在今后的改革实践中,需要深入推行风险识别、评价及预警机制,积极落实审计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成果最大化运用及审计质量持续提升的战略规划,以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价值增值功能,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能够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活动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和意见,满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效经营及稳健发展的现实需求。

作者:曾玲芳 单位: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宋晓薇.国外经验视角下看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J].农业经济,2013(08):7-9.

[2]戴翔,张义佼.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及在中国的适用性[J].世界农业,2013(08):17-20.

农村金融市场范文6

1.1农村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结构不协调。其不协调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布局不合理,我国东部农村的金融机构分布较密,而西部的农村金融机构不仅分布密度小而且供给数量也有十分有限,表现出严重布局失衡,导致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现象的存在;其次农村贷款的发放结构也不合理,农村信贷需求包括农业生产需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消费需求以及企业贷款需求,这些需求都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但目前农村贷款发放大部分是给乡镇企业,在其他方面的资金投入极少,由于这种不合理的贷款发放结构使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了约束。

1.2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率低下。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比较特殊,贷款回收难度大,贷款发放的成本高,使农村金融机构运行效率低下。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落后,管理机制十分混乱,产权不清、委托机制失灵,使农村信用社的功能难以发挥,使农村金融机构效率低下。农村金融机构中一大部分的产业人员是从农村吸纳来的,文化素质不高,观念保守,整体素质水平较低,信贷工作很难细作,其业务存在潜在风险,较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率。

1.3农村金融市场机制有缺陷存在。

(1)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的发展是不同步的,致使农村金融发展水平要落后城市金融发展水平,农村的金融市场只存在信贷和保险,而农村保险才刚刚起步,很多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使农村保险市场发展困难,这阻碍了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导致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

(2)农村金融市场处在一个低级的形态,缺乏创新的金融工具和电子化的金融产品,融资渠道单一而且是间接式的,农村金融机构效率低下,农村经济的发展很缓慢,难以形成规范、统一的农村金融市场,使其发展很落后;

(3)农民的整体素质不高,农村金融市场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加上我国相关的法律不健全,使法律信用制度不完善,致使农村金融市场信用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

1.4政府对农村金融的不合理干预。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进行严格管制,使利率不能灵活调配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资源,农村社会的资源不能合理流动,影响农村经济增长;另外,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进行严格管制,使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资金得不到有效补充。

2、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政策建议

2.1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体制。首先,要扩大农村金融规模,它决定着农村金融的供给碍,而农村金融又是农村经济增长的资金保障,要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以建立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为主,同时以建立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为辅,使其成为一个良性竞争的农村金融体制,可以提供高效的服务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是要运用多样化、灵活的农村金融工具,并鼓励农村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使其业务范围不断拓宽,能够满足农业发展的各方面需要,为其提高强大的资金保障。

2.2通过优化农村的金融结构带动农村的经济增长。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以农村信用社为主,这使农村的金融结构趋向单一化,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应该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制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农村金融机构间的竞争越激烈其所发挥的功能越明显。我们要正确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使其较正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优势,使正规金融机构为了增强自己的竞争力而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创新服务产品。为了保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要建立健全的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其中包括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以维持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使金融市场能够健康的发展,还要将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动作模式构建的更加完备,使其可以促进农村金融体制的创新,从而可以维持农村金融持续、稳定的发展,同时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农村金融市场范文7

1.1农村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结构不协调。其不协调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布局不合理,我国东部农村的金融机构分布较密,而西部的农村金融机构不仅分布密度小而且供给数量也有十分有限,表现出严重布局失衡,导致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现象的存在;其次农村贷款的发放结构也不合理,农村信贷需求包括农业生产需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消费需求以及企业贷款需求,这些需求都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但目前农村贷款发放大部分是给乡镇企业,在其他方面的资金投入极少,由于这种不合理的贷款发放结构使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了约束。

1.2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率低下。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比较特殊,贷款回收难度大,贷款发放的成本高,使农村金融机构运行效率低下。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落后,管理机制十分混乱,产权不清、委托机制失灵,使农村信用社的功能难以发挥,使农村金融机构效率低下。农村金融机构中一大部分的产业人员是从农村吸纳来的,文化素质不高,观念保守,整体素质水平较低,信贷工作很难细作,其业务存在潜在风险,较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率。

1.3农村金融市场机制有缺陷存在。

(1)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的发展是不同步的,致使农村金融发展水平要落后城市金融发展水平,农村的金融市场只存在信贷和保险,而农村保险才刚刚起步,很多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使农村保险市场发展困难,这阻碍了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导致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

(2)农村金融市场处在一个低级的形态,缺乏创新的金融工具和电子化的金融产品,融资渠道单一而且是间接式的,农村金融机构效率低下,农村经济的发展很缓慢,难以形成规范、统一的农村金融市场,使其发展很落后;

(3)农民的整体素质不高,农村金融市场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加上我国相关的法律不健全,使法律信用制度不完善,致使农村金融市场信用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

1.4政府对农村金融的不合理干预。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进行严格管制,使利率不能灵活调配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资源,农村社会的资源不能合理流动,影响农村经济增长;另外,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进行严格管制,使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资金得不到有效补充。

2、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政策建议

2.1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体制。首先,要扩大农村金融规模,它决定着农村金融的供给碍,而农村金融又是农村经济增长的资金保障,要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以建立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为主,同时以建立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为辅,使其成为一个良性竞争的农村金融体制,可以提供高效的服务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是要运用多样化、灵活的农村金融工具,并鼓励农村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使其业务范围不断拓宽,能够满足农业发展的各方面需要,为其提高强大的资金保障。

2.2通过优化农村的金融结构带动农村的经济增长。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以农村信用社为主,这使农村的金融结构趋向单一化,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应该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制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农村金融机构间的竞争越激烈其所发挥的功能越明显。我们要正确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使其较正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优势,使正规金融机构为了增强自己的竞争力而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创新服务产品。为了保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要建立健全的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其中包括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以维持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使金融市场能够健康的发展,还要将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动作模式构建的更加完备,使其可以促进农村金融体制的创新,从而可以维持农村金融持续、稳定的发展,同时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农村金融市场范文8

关键词:科技城镇化;资金需求;金融资源;有效供给;对接

一、科技城镇化质量提升过程中金融资金有效供给的现实状况

(一)科技城镇化中资金配置不尽合理,二元化特征比较明显

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科技创新的不断驱动,而要实现科技的持续性创新则需要足够的金融资金作为支撑。考虑到风险管理以及经济效益,国内的很多商业银行均压缩了农村区域的金融借贷资金数量。相关研究表明,国内实力比较雄厚的银行很少在农村区域设立营业网点。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我国商业性银行的营业网点大约占到整个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9.37%,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数量占比约为90.63%。虽然有部分商业银行在乡村中设有营业网点,但总的资金数量在整个金融领域占比较小,且对外放款数量较低。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金融资金在城乡分布差异较大,二元化特征较为明显,这造成城镇化过程得不到资金的有效支撑。

(二)农村的金融市场发展较为落后,科技城镇化融资空间狭窄

要推进乡镇科技化、城镇化需要不断完善农村的金融市场秩序,这里讲的金融秩序主要是指金融市场信息公开透明、价格合理、交易者比较多等。我国的农村经过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市场运作已经初步成效,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村民贷款的难题。然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与城镇化建设质量所需要的资金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是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不够激烈、充分。二是农村金融市场功能性比较差,有效性欠缺。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我国农村区域借贷业务在整个金融市场上占有的份额约为88.57%,银行等中间业务普遍较少,市场的功能较为弱化,缺乏针对城镇化科技创新专有的贷款类型。也就是说,科技城镇化融资空间比较狭窄。

(三)农村的金融生态比较脆弱,资金的可持续供给差

我国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呈现出小而分散、差异大、层次多的特征,大型的商业性银行的运作模式与农村的金融模式并不匹配,这使得农村区域的金融生态比较脆弱,资金的可持续供给差。农村区域经历40年的改革开放,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度等均不够完善,很对农村金融制度体系还处于空白。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商业性金融机构在组建上并未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农村区域借贷征信与现有的经济发展速度不匹配,金融信息不及时;城镇化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评价存在差异,暂时又没有完善的造价体系,因而金融风险较高。正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才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动性缺失,金融市场生态较为脆弱,严重影响了金融资金的有效供给。

二、科技城镇化资金需求与金融资源有效供给的对接路径

(一)持续健全完善农村的金融市场,为科技创新资金需求有效供给提供对接场所

为了能够彻底的满足科技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在现阶段资金供给的背景下,需要不断优化完善农村的金融市场,允许参与者以各种方式筹集农村区域闲散的社会资金,合理的配置各类资源,公平的进行金融交易。①政府应该强化农村区域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建设,持续规范各方金融参与者的行为,为金融机构给农村区域提供资金扶持提供制度保障。②逐渐放开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到农村金融市场之中,通过增量的方式提升农村区域金融市场的获利。③对于现有的农村区域金融市场不断进行优化改革,体现出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宏观引导作用,统筹协调商业性银行、合作型银行等的资金关联度,实现农村区域金融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有效引导农村金融资金流动,强化资金供给

我国农村区域的金融市场比较弱质,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地认识到这点,主动的引导农村区域金融市场上资金的流动,借助于市场化运作为科技城镇化资金需求与金融资源有效供给提供对接路径,将现有农村区域的金融银行与金融机构完美地结合起来。①充分利用好国家的惠农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商业性银行在农村区域开展金融借贷,自主制定贷款的期限、利率等,实现将农村闲散的社会资金筹集起来,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数量。②针对目前已经存在的商业银行、国有银行在农村的借贷现象,政府应该予以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对于小微型的新兴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应对金融支持农村科技创新的企业予以奖励,以此提升这类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从而有效解决农村金融发展缺乏的资金问题。

(三)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资金需求与供给对接机制,畅通对接渠道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与城镇化发展特征不相符合,造成了科技城镇化建设所需资金与供给不够匹配,进而影响到科技化城镇的建设质量和效果。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资金需求与供给对接机制,畅通对接渠道。①构建系统化的农村信用平台,及时的更显科技化创新项目。②建立农村金融机构中介人员,并辅之以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性人才,专门对农村科技型创新项目进行价格评估,以此为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供信用支撑。③建立完善的农村区域金融交易制度,促进农村金融交易市场的形成。

参考文献:

[1]张乐柱.城镇化引致的金融需求异质性及供给的帕累托改进[J].学术研究,2017(5):86-109.

[2]梁晓琦,吕德宏.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主体信贷行为演化博弈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7(12):58-64.

[3]蔡键.资本有效配置、企业技术创新与金融体制改革深化[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7(1):110-112.

[4]李怡忻.农村金融创新中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问题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6(6):11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