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产品加快发展分析

农村金融产品加快发展分析

 

“三农”问题的重视,这些目标的实现都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然而农村金融虽屡经改革但仍然问题重重,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短板。因此,推动农村经济发展,金融——尤其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建设应当处于核心地位。   一、当前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金融产品从广义上讲,包括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两种形式。金融产品创新就是根据金融市场需求,设计出新的合理的可实现的金融商品,再以优质服务加以推广。即通过设计新的金融产品使原金融产品解决不了的金融问题得到创造性的解决。随着近几年我国农村经济呈现出货币化、市场化、产业化和城镇化新的趋势和特征,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农村经济主体对资金需求面更加广泛。农村金融需求呈现出多面性,既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特色资源开发等中高端客户的综合性金融需求,也有农民、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小企业等低端客户的基础性金融需求。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出现以下现状:   (一)信贷产品种类增多,但业务拓展不够平衡   农村金融机构近年来在涉农信贷产品创新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不断推出多种涉农信贷创新产品。如农发行通过向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将信贷支持由原有的面向粮食收购环节向生产环节延伸,较好地满足了农户购买种子、化肥、农机具等资金需要,并为农村的小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邮储早在2005年12月,就被银监会批准在福建、湖北和陕西三省试办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走出了邮政储蓄支持“三农”的第一步。2007年3月2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北京宣布成立,成立后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向城乡居民提供小额信贷、消费信贷、投资理财、企业结算等更丰富的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结合新农村建设需求不断创新小额农贷业务运作模式。一些金融机构还先后推出农民住房贷款、文明信用农户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产品20余种。尽管涉农信贷产品日益增多,但产品创新在实施主体和市场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反差。如从创新主体看,农村信用社因地制宜推出数量可观的信贷产品,而其余几家银行产品种类相对匮乏;从市场范围看,众多涉农信贷产品尚处于试点阶段,未能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影响到产品投放的规模效果。   (二)担保抵押愈加丰富,但应用范围有待拓宽   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农村有效抵押物不足,为此各金融机构在创新担保方式、扩展担保范围上进行了一些有益尝试。在创新抵押方式方面,部分农信社尝试开办了林权抵押、草场(荒坡)等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水产业开办了水域滩涂抵押贷款。并且湖北农信社正在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上的房产用来抵押贷款。农行等机构可接受大型农机具、农副产品、商铺、牲畜等财产抵押。在创新质押方式方面,对生产加工型涉农企业开办了订单、仓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对流通型商贸农业龙头企业可开办汇票、本票、债券质押贷款;对知名度高、品牌价值大的企事业可用其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作担保开办权利质押贷款。在创新保证方式方面,一些金融机构开办了联保贷款、农机具生产厂家保证贷款、信用共同体贷款、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信用社贷款等多种保证贷款。贷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推进,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和企业小额贷款资金需求,但由于抵质押物品受自然风险、市场价格波动、技术风险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加之政府政策配套措施滞后,使其应用范围受到限制,同时信用户、信用企业、信用村的评定面不宽,授信贷款额度相对偏低,难以满足广大农民在向农业企业转化过程中的较高层次资金需求。   (三)风险分散愈益关注,但配套建设跟进不力   各金融机构以信贷为纽带,通过支持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现风险共担。一是通过各类基金担保组织的有效担保,发挥乘数效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二是在种植基地、禽畜养殖基地等种养殖业的密集区域,引导业主组成各类专业协会,形成共担贷款风险的行业集群担保机制。三是依托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基地+农户贷款”等模式转移信贷风险。四是积极探索“订单信贷+订单农业”的信贷模式。此类举措的推行,对于分散信贷风险发挥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相关配套体系建设跟进乏力,尤其是地方政府、保险机构、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仍未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农业保险的介入程度十分有限,客观上抑制了农业信贷风险的有效转移。   (四)民间金融支农力度大,但发展不规范   农村非正规金融包括民间自由借贷和合作基金会,合作基金会被取缔,之后民间金融撑起了非正规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大梁。农村民间金融指农业企业之间或农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农村民间金融主要在我国农村大量存在。目前,农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村资金大量流入城市,农民贷款难问题比较突出。有研究甚至指出,中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就是非正规金融,例如IFAT(2001)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是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过去几年,农业融资渠道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民间借贷等。现在,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贷款权、贷款数量相对减少;农村信用社存款增幅下降,而邮政储蓄业务发展很快,从农村中抽走资金;大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已停止开展业务,所以农民生产生活资金需求靠民间借贷满足,农村民间金融作为对信贷金融的补充形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应看到农业民间金融的特点,利率由双方决定,因而利率在时间上和地区上存在较大差别,民间金融的年利率普遍在20%以上,有的达到50%,甚至更高。   二、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   (一)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p#分页标题#e#   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推进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缓解农民贷款难的内在基础。为此,应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革,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一是要尽快恢复农业银行的农村阵地;二是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改善和劳动力素质改善上的主导作用,商业性金融才可能跟进,才可能最终形成保水于田的良性循环。目前农村经济基础薄弱,需要国家财政扶持,也需要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将小额农贷、扶贫贴息、教育助学、科技信贷、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金融产品由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其他金融产品按市场化运作;三是全面实施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运作,避免因政策性、商业性混淆不清带来的弊病;四是邮政储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村,网点也主要在农村,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后要避免成为官办或纯官方性质的银行,要大胆吸收民营资本,业务重点放在农村,服务对象也应落在民营经济;五是支持民间资本到农村投资,开办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六是支持外资到农村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和贷款子公司。   (二)构建多层次的农业担保体系   要围绕信贷需求积极进行担保机制创新,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政府及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出资组建新的农村担保机构。为破解担保抵押品不足羁绊,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用于贷款担保,同时跟进完善政策审批、抵押登记、价值评估、权证交易等配套服务,拓宽农村金融机构产品的创新空间。鉴于土地流转对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重要意义,在现行法律和政策已经明确允许土地合理流转和适度集中的同时,建议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的融资权,允许农民通过对耕地、宅基地等农村土地设定抵押,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深层推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三)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一方面,要加快农村信用环境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快建设农村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全面开展创建信用镇、村、组活动,规范农村信用秩序。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中介信息反馈体系。制定合适的高标准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标准,鼓励扶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化中介机构的发展,严格行业准入和行业管理。   (四)提高人力资源可用效率   高度重视金融创新人力资源的开发,要加强对现有金融从业人员的知识培训和提高,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创新意识和素质;要创新用人机制,吸引、开发和留住人才;要注重建立人才流动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人才的使用效能。在业务推广实践中,基层员工应主动了解农民对金融产品的服务的需求信息,及时加以反馈并研究开发,同时应特别注意地域性和适应性。考虑到农村小额融资需求已逐步由简单的生产生活需求向扩大再生产、高层次消费需求转变,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应及时对原有农村小额贷款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确保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无缝对接。   (五)完善农村金融配套措施建设   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的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配套政策的支持和外部环境的完善。为此,一要大力发展各类中介组织。政府部门应积极培育社会化、竞争化的中介机构,在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登记、过户、资信证明、信用评估等方面发挥与银行业机构的衔接作用。同时,切实降低确权、登记、过户等中介服务成本,以有效降低金融产品创新成本。二要建立有效合理的经营管理及监管机制。各金融机构上级行应制定更加灵活的信贷管理、责任考核措施,适当放宽基层银行业机构信贷产品与服务创新权限。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发挥对金融创新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业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