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法制

农村金融法制

一、我国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不足

1.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缺乏系统性

我国农村金融的监管更多体现在对银行业的监管上。由于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农村金融的监管与商业金融有很大差异,银监会更多地是依靠银行业的监管制度对农村金融的监管,然而这些制度并不完全适合农村金融发展,必然会造成冲突。

2.农村金融监管主体缺乏统一性

我国的农村市场范围大,随着农村金融的发展,农村的金融机构也逐步转向多元化。由于有关监管措施相互重叠甚至产生抵触现象,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主体准确定位各自职责,导致农村金融建设始终形成不了监管合力。

二、完善我国现有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转变金融立法倾向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在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业中扮演重要角色。许多国家通过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农村金融法,农村金融改革都取得了巨大成功。因此,国家金融立法活动应高度重视农村,逐步倾向农村,加快农村金融改革进程法制化,成果法定化的进程。

(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立法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增加,但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对资金借贷有规模大、时间长等要求,农村小额、高频资金的需要得不到满足,这就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空间。由于民间金融缺乏完善的立法,监管机制落后,许多违法金融活动日益猖獗,如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严重干扰了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必须完善民间金融立法,对这些活动加以监督控制。首先,需通过法律明晰农村金融的产权制度,对投资者的权利及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的同时对其进行合理监督,使得农村产权制度逐渐完善,农村民间金融逐步走向规范法;其次,通过法律引导民间金融机构规范化与合法化,明确限定民间金融机构的设立标准,适当鼓励私有股份参与银行股份制改革,将原本的非法资本引入到正规、合法的渠道。

(三)建立专门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1.设置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监管机构

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在开展业务、盈利能力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应不同于城市金融监管。城市金融监管的主要依赖银监会,但现实生活中,由于银监会层级较高、不了解农村的现实情况,很难做到对农村金融的有效监管。相应部门应考虑农村金融的特殊性,设置合理的多层次的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做到权利下放,层层把关,分散管理,将监管落到实处。

2.通过法律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

民间金融的发展具有自发性,若能建立有效的民间监管制度,依靠群众进行自我监督、相互监督,必然会更贴近实际。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发挥法律作用引导协会发挥其相应作用,明确其正常工作机制以及管理办法,逐步完善规章制度。

3.完善现有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通过法律进一步完善监管主体和具体措施,强化民间金融监控和风险防范,逐步构建金融信息和金融防范机制,有效遏制金融风险。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非正规金融的监管主体,细化监管者的责任,对符合正规金融组织实质要求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可以按照一般金融组织的监管方法进行监管。

作者:李芝瑞 单位:中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