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监管范例

农村金融监管

农村金融监管范文1

[关键词]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监管措施;构建

农村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也需要经济上的支援,金融服务就是其中之一。对于我国整体金融市场水平而言,农村金融无疑是最薄弱的环节,这也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在新时期趋向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改革金融制度,使之能够较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及农村广大农户、中低收入者和小微乡村企业,是金融业在新常态下的重要课题之一。国家于2015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使以往被排斥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农户、贫困人群及小微企业也能及时有效地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1]也使长期以来农村地区一直存在的“三农”到款难、贷款成本高等问题得到了一定解决。但目前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如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金融风险管控难度大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阻滞着农村普惠金融的长效发展。因而,构建有效的金融服务监管措施成为较为关键和迫切的问题。

一、农村普惠金融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一)农村普惠金融的概念与内涵

联合国在2005年提出了普惠金融的概念,其内涵是指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其中的农民、城镇低收入群体、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农村普惠金融显然是指以普通农户、低收入农民和乡村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的金融活动。普惠金融有三个重要特征:一是普及性,即人人都能享受到金融提供的服务,包括社会弱势群体;二是包容性,即对于不太符合条件要求的客户也尽可能提供金融服务,以实现“普惠”的理念;三是便捷性,即让有金融服务需要的客户都能够以简单快捷的方式得到该项服务。

(二)农村普惠金融的目标要求

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的要求,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加强农村普惠金融建设的要求,这不仅表明了中央对农村经济及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视,也为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对于完善我国整个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意义重大。而对于农村普惠金融设施建设,目标也是十分明确:一是要将传统金融服务之外的群体全部纳入金融服务体系之内,如农民、低收入群体、小微企业等;二是为接受金融服务不方便的群体提供便利服务,如偏远地区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三是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四是支持实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农村金融市场有许多自身特性,这对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农村普惠金融必须扎根农村基层,为农民、贫困户及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二是农村金融必须构建、完善服务机制,以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必须制定配套措施,创新、改革金融实践,加强金融监管,控制金融风险,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农村金融发展的迫切问题是解决供应的不足,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因此,金融基础设施欠佳、金融功能配置不全、金融业态发展失衡应是当前的主要问题。而随着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风险及其防控问题也愈加突出,这都是需要着重关注的问题。

(一)金融基础设施欠佳

金融基础设施是满足金融服务提供者服务活动的金融网点、中介组织和专业网络等。金融市场的基本运行需要一定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支持,对于农村普惠金融服务活动而言,金融基础设施的欠缺和欠佳是一种普遍现象,这不仅会阻碍金融服务的实施、降低金融服务的质量,还会增加金融服务的成本,进而影响到农村金融市场的较快发展。金融基础设施最“基础”的就是金融服务网点,由于农村地广人稀,服务网点远不如市镇丰富,这对农民朋友来说是极不便利的。另外,由于专业网络支持的不足,农民朋友要想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也远不如城镇便捷。而中介组织的缺乏也会掣肘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活动,使金融风险规避能力减弱,从而增大了农民获得贷款的难度和成本。[2]

(二)金融功能配置不全

金融服务功能配置主要体现为服务种类的多样性和服务项目的丰富性。即便最基础的金融服务也应包括开立账户、存款取款、转账汇款、小额贷款以及融资担保等业务,[3]至于证券、保险、信托、租赁期货等业务,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也是极为常见的金融活动内容。自然,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落后、起步较迟的现实情况下,有些金融服务的市场需求还非常有限,甚至没有市场需求;但有些项目则是农村特别的需求,如存款取款、转账汇款、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险等。而从农村金融功能的总体配置来看,金融服务功能不全、关键金融功能缺少、市场化细分不够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如有些农村商业银行并没有把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发展,针对农民的信贷需求供给不足;有些农村经营项目不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之列;用于农村扶贫的金融资金提供较少;许多服务网点的业务和服务对象同质化现象突出,缺乏针对性和特色化的市场定位。[4]

(三)服务方式缺乏创新

农村普惠金融的突出特征还在于它的普遍性和惠利性。普遍性既要在人群覆盖上广泛化,也要在服务种类和形式上多样化;而惠利性则是在不违背市场金融规律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农民提供惠利产品,以更好地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随着普惠金融在农村的重点发展,金融产品种类和服务形式较之过去的确进步很大,但产品丰富度依然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比如从产品服务领域来看,为种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业等传统项目提供的贷款服务较多,而对农村新型经济、住房建设装修、子女教育投资、文化娱乐消费等新型项目提供的服务则相对不足;从贷款方式来看,大多数贷款依然需要抵押,信贷数量则要少得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农民弱势群体的金融歧视;从贷款期限来看,农民获得短期贷款相对容易,长期贷款则比较困难,这必然影响到农村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

(四)风险防控能力较弱

金融风险是金融市场难以避免的现象,如何有效规避金融风险也就成为农村发展普惠金融的关键问题之一。近几年,农村普惠金融发展较快,也正因为如此,金融风险潜在的威胁也就比较大,如信贷偿还不及时、贷款坏账、恶意洗钱等。究其原因,还在于农村地区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像金融市场那样较快发展,从而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加,给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及经济增长带来影响。风险防控能力脆弱的原因主要来自:一是农村贫困人口及小微企业可供抵押的资产有限,按金融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相对不足,因而提高了金融风险的发生率;二是有关政策法规跟进不够,金融监管难以严格和规范,也造成了金融风险发生率的提高;三是农村地区客户群体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对金融规律及金融平台——尤其是网络金融平台——了解不足,也很容易被违法洗钱犯罪分子所坑害。

三、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监管措施的构建

(一)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提高惠农金融服务质量

1.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农村普惠金融的配套政策应在国家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的框架下,由各级各地政府出台应对,以主导这项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和推进。政府主导除了出人出力以外,更重要的是出台政策,而最好的政策就是配套,最配套的政策才会带来高水平的服务。配套政策需要根据各区域和农村的具体状况来制定,避免农村普惠金融的形式化和同质化。应适当提高金融建设与服务的针对性、适应性和灵活性,充分考虑农民用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中的“小”“短”“散”“险”的特征,并预见到未来农民用户在资金配置和理财方面的需求增长,以期提高金融供给服务的质量和效益。[5]2.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应建立在良好的基础设施之上。基础设施包括硬件设施和配套软件设施,包括金融服务网点、金融供给主体和普惠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等。首先,农村金融服务的物理网点欠缺是造成金融服务低下的根本原因,要发展好农村普惠金融,增建农村金融服务物理网点是基本的一条,同时还要鼓励各金融机构在乡村设立综合性服务机构,以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的短缺问题。其次,要拓展金融供给主体来源,丰富金融服务内容。除了充分运用国家投资、扶贫专款等提供非盈利性金融服务外,还要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参与普惠金融,以充实普惠金融的资金存量和服务内容;再次,要建立农村普惠金融统计指标体系,为推进中国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3.健全金融服务运行机制。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长效发展还在于努力提高服务的质量水平。服务水平源自服务质量,而服务质量则直接影响金融服务普及化、惠利化、丰富化和创新化。首先,为了在整体上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普及金融知识是非常急迫的现实需求。农村金融现存的问题除了配套设施缺乏,农民群体对之了解甚少也是障碍之一。因此,应把金融知识普及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其次,要扩大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丰富金融服务内容,提供更多包括保险、理财、租赁、证券、信托在内的传统和新型业务,使广大农民朋友和小微企业的各种需求都尽可能得到满足。再次,要不断创新服务产品,如住房、就学、就医、生活服务等方面的新产品研发,设计开发适合农村消费特点及消费趋向的金融服务内容和方式,并最大化保障农民弱小群体的消费权益。

(二)加强农村普惠金融监管,促进惠农金融长效发展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自身的活动特性和市场要求决定了农村普惠金融必须跟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保障。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是为了确立普惠金融在农村的合法性地位,以放宽准入条件,加快普惠金融在农村的快速化、普及化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尽快跟上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步伐和要求不断提高的节奏,以保障普惠金融在农村的健康、持续发展。发展得快是件好事,但如果保障性不强,就会演化成坏事,所以发展得好才是应有的目标。为此,应该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责、权、利,既要弥补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空白地带,又要加强农村金融法律规制的薄弱环节,使农村普惠金融真正服务于广大农民、小微企业、贫困群体,实现普惠金融的内涵目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2.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规范下,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管控能力,是保证普惠金融在农村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一环。首先,要建立对应的金融监管部门。由于金融监管部门多集中于市区,农村金融市场的管理空白就会比较多也非常大。如此,就必须在农村设立相应的兼容监管分支机构,可以接纳并受理各种金融问题;同时要广泛掌握各金融服务企业的营业资质、资金状况、市场管理、金融活动及风险规避措施等。其次,要帮助金融机构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及相关交易信息的保存工作,以便作为查询依据和事故处理证据,为控制金融风险做好预设;再次,要对金融风险做出充分评估,总结分析资金交易的特征与动态,及时提醒金融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做到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保持金融活动的健康持续发展。3.建立健全信用体系。信用是金融活动得以良好开展的基础,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尤其需要健全信用体系。信用意识淡薄是农村普惠金融潜在风险发生的催化剂,相比于城市金融活动,这一问题还是相当突出的。首先,要逐渐建立并日趋完善信用档案,为顺利开展金融业务提供第一手资料;其次,要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尽快推动信用信息平台的网络化运营,提升信用信息在金融活动中的决策功能,发挥信用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融资、融信、融商、融智的促进作用,使广大农民逐渐重视信用信息对个人及金融的重要性,提高用户素质和金融服务水平;再次,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加快信用融资培育,将信用和金融扶贫、担保基金、农村两权及互联网金融等紧密结合,通过信用化金融新产品的开发利用提高农户信用率和信用金融效益,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良性成长和发展。4.构建风险分担机制。农村普惠金融虽然致力于满足弱势群体金融服务的需求目标,着重于农村金融体系和农业经济的发展,为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培养新的增长动力,但金融服务依然是一种市场行为,依然需要遵循市场规律,也需要通过一定的利润来维持和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规避风险是重中之重,而风险分担则是有效方式。正如上文所述,农村金融由于种种原因,金融风险发生频率还是比较高的。这样,金融机构除了成本核算、控制风险之外,如何有效分担风险也是极为关键的环节。为此,金融机构可在担保、保险增信、地方风险补偿等方面进行新的探讨和尝试,以确保金融企业商业活动动力的可持续性,并在逐步完善各要素配置的基础上,驱动农村普惠金融市场一步步走向良性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李建军.建设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思路与对策[J].当代农村财经,2016,(9).

[2]林永福.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N].金融时报,2015-05-18.

[3]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N].金融时报,2015-12-14.

[4]白振华.当前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时代金融,2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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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内涵分析

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则是在资金的营运过程中由于受到不确定性及偶然性的因素所引起的收益不确定性及资产的损失可能性。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自身有着鲜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风险的偶发性,以及风险源于制度,和国有的商业银行相比较而言,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弱,风险的转化途径也相对较少等。

(2)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分析

通过实际情况能发现,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信贷风险及支付风险和经营风险这几种形式上。其中的信贷风险主要是借款人不能按照先前的期约履行还贷付息协议,从而对信用社的经济造成风险的可能性,这一问题也是引发农村信用社多种风险的根本原因。然后就是在支付风险方面,主要是资金不充分,对用户的存提取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对信用社带来了风险。支付风险是现阶段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重要的风险问题,最为突出的体现就是在备付率方面相对比较低,资金的流动性比率也不高。还有就是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这是比较隐性的一种风险,体现在投入的资金比例比较高亏损严重,甚至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2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成因分析

造成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形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的保障相对较差,其中在支持对象高风险性因素方面,由于农业的生产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相对比较大,农业面临的价格波动的风险较大,农业生产规模小而在整体的竞争力方面就显得比较弱。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的高风险性就进一步的加剧了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对其信贷资产的安全保障性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降低。其次,是由于体制制度的影响因素,在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上的不合理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相对比较混乱,并形成了大量的坏账,这也是风险形成的比较重要的因素。而在农村经营体制方面主要就是收到信用社人力限制,对保全生产队在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方面没有作出统一安排,而担保机制的问题缺失也造成了农村信用社贷款资产缺乏安全保障的一个重要层面。管理及经营体制的不顺也会对农村信用社金融造成风险。再者,就是信贷技术及信贷制度的缺陷问题带来的风险,从信贷技术的缺陷方面来看主要是对信贷技术的缺陷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正,农村信用社在对客户进行信用的评估过程中多是通过历史数据进行,对未来的偿债能力却没有做充分的评估,这样就不利于风险的有效防范。还有的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体系虽涉及到不同层面的定量指标,但在这一关系上的体现却不是很多,并有着重复计分的现象存在。另外,就是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经营管理不善的因素,由于产权关系和责权利没有得到明确,这也使得管理的责任很难得到落实,这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要核心问题,对其风险防范有着重要的阻碍。受到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彻底性的影响以及传统体制的惯性影响,当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还是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明确的问题,以及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现象存在。还有就是内部控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内控制度流于形式的现象相对比较严重,这些都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内部形成了很大的操作风险。

3针对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监管策略探究

(1)要加强完善农村信用社金融的立法进程。

当前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以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要想得到保障,就需要在立法上加大力度及进程,只有完备的金融法律的规范作为支撑才能够使得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得到最大化的降低。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一直是处在无序的状态运行的,这和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还有着很大的差距。所以要对合作金融法及相关的管理条例要进行有效的完善并加强执行的力度,确立一个合理的管理体制,抵制各方面的非理性干预,要能够从根本上捍卫合法的权益。

(2)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内部监管要得到加强。

从这一方面来说主要是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化宣传,对工作人员的金融法律意识进行有效的提高,在实际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要能够自觉的遵守法律规范并进行自我约束。另外要能够对岗位责任制度及管理措施进一步的完善,针对农村信用社要推进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措施,将岗位责任制度得到科学的制定并严格执行,对不同的岗位要明确相应的责任。同时要能够构建行之有效的内部核查制度,以起到防弊堵漏的作用,这也是对业务的审批手续进行完善的重要手段。

(3)对信贷发展战略进行合理化调整。

信贷是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核心内容,对其管理的优劣直接关系到风险的大小及对三农支持的深化程度。所以要能够科学的将制定信贷发展战略作为重要基础,完善信贷风险的管理机制,塑造先进的有着农村信用社特色的信贷文化。同时也要能够为农村信用社建立并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在具体的措施上就是要建立风险保障金及亏损补偿金制度,还要采取必要的担保措施,对抵押担保率进行提高,作为是信用社信贷的风险防范方法,实行贷款风险保险制度。

(4)加强农村信用社经营的社会监督

这一方面是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要能够将社会及新闻监督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针对各类的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状况及执行金融法纪情况不定期或者是定期的进行通报,将监督的透明性进一步的得到提高加强。这样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进行,在这一环节还要能够开设金融监督管理的宣传栏,针对相关的信用等级及政策要求等及时的进行更新披露。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以及设置奖励条款,发起社会群众对农村信用社经营进行监督,这样通过多方面的监督就能够确保其正常稳定的运行。

(5)采取优惠政策消化历史包袱,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这一策略的实施主要是对农村信用社的负担进行减轻,从而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在具体的措施上主要是妥善的解决财政拖欠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贴息问题,对农村信用社税收实行相应的减免,实施不良资产剥离,对商业银行的剥离不良资产经验进行借鉴,进而成立托管机构。还要在农村信用社的电子联行系统等方面加强建设,这对监管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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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合作社主体,是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主力军,推进金融合作社改革既是当前银行业改革的需要,也是金融合作社发展的需要。黑龙江省正经历从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历史阶段,把服务“三农”的“主力军”打造成“生力军”,更好地服务于龙江“三农”,确保国家粮食战略安全得以实现,是金融合作社改革发展监管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战略课题。目前,黑龙江省金融业有81家县级法人(含农商行)所辖1864家机构,除少部分在省会及中心城市外,90%以上的机构分布在县域,而这些机构的90%以上贷款均为涉农贷款。这两个90%决定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必须要与高度分散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相适应,从而真正达到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的目的。近几年来,黑龙江省在深化金融合作社改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但由于受到所处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和缺乏较为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提升缓慢等因素影响,加之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在面对同业竞争、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市场金融需求、落实好国家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差距。本文拟从分析农村金融合作社所面临的金融生态环境人手,揭示在现实农村金融生态条件下农村金融合作社粗在的风险表现,据此提出金融生态环境优化条件下健全农村金融合作社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合作社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黑龙江省农信社联合社2005年8月2日成立以来,牢牢抓住改革机遇,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形成了科学有效的民主管理、决策、激励约束和内控机制,构建了充满活力的管理体制。主要标志是:组建了1家合作银行,完成了81家县级联社统一法人;实行了“票决制”的民主决策方式,“双考”和“四公”的科学用人机制;制定了信贷、财务、资金组织、会计结算等方面的规章制度100多项,全面规范了50多个操作流程。应该说,业务操作和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并逐步由“粗放、随意型”向“集约、民主型”转变,进入了自身良性循环状态,已经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和与其他系统有机协调发展的金融生态链,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也成为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尽管改革给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合作社带来了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但从总体上讲,还是存在一些不足。

1.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进展较慢,经济基础薄弱,影响了其金融生态运行的质量。虽然经过2010年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已组建农商行4家,但相对于全省80多家法人机构来讲,仅仅是开始起步。农村信用合作社基础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受自然条件的约束,农业生产投入多产出少,农民农业生产的收入仅能够维持自己的生存,而无剩余价值。二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务工经商、带资投劳,造成了资金大量外流。三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移,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农业的支持有所减弱,阻滞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形势,导致了农村信贷资金“失血”严重,促使农村信用合作社超负荷运行,严重影响了其健康运行的质量。几年来,金融合作社改制的力度虽较大,但是公司治理机制的转换进展还相对缓慢,旧观念、旧体制、粗放管理的痕迹仍然比较明显,比如:金融合作社员工素质整体较低,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尽管已初步建立了“三会一层”的管理架构,但“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理事长“一长独大”,决策、执行、监督制衡机制缺失等。这些一直是困扰金融合作社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2.农村社会征信体系很不完善,农村金融生态法律不健全。这种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我国社会征信系统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信用资料的收集和共享不足,社会公众、机构投资者的信用信息得不到有效的归集和准确的评估。二是农民文化素质不高,不守信。我国4.9亿多农村劳动力中,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2%,小学及小学以下的占38%,文盲半文盲占7%。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及农村居民的低素质,加上对不讲信用者缺乏惩罚机制,共同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面临困境。三是农村金融生态法律不健全,表现在第一,立法方面,有关农村金融的法律体系不完备,缺乏有关金融生态环境运行方面的法律,特别是对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没有进一步明确,忽视了其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特殊性和差异性。第二,在法的实施方面,行政导向比较严重,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逃废金融债务现象屡见不鲜,也出现了司法执行难和执行周期长等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第三,在守法方面,诚信意识的缺失直接制约着良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一些农民和个体工商户不履行还贷义务;同时企业也借改革行为的不规范,逃避金融债务;一些农村金融部门内部从业人员渎职、失职,甚至内外勾结作案,这些不守法的行为,严重阻碍了良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

3.基层政府金融生态观念淡薄。政府的职能定位和根本宗旨是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由于地处偏僻的缘故,一些农村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乡村政府尚未切实转变其服务的理念“,生态建设”意识淡薄,思想上过分重视上级政策倾斜而忽视金融生态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实践中不能主导当地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更有甚者,基层政府还通过行政手段直接或间接干预农村经济主体经营。

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全国35173个乡镇中,金融服务空白率为6.7%;在农村金融市场的贷款需求达1.2亿户的情况下,却仍然有40%的需求未得到有效满足,在此形势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运而生。从2009年以来黑龙江省先后成立了东宁远东、杜尔伯特润生、巴彦融兴、依安润生、克山润生、双城惠民、延寿融兴、肇东建信、集贤润生等10几家村镇银行,农村金融市场由农村金融合作社一枝独秀的局面转变为以农村金融合作社为主体、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存的新格局,一个有效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正悄然形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兴起,势必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大大缓解农村资金需求,打破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进而对农村金融合作社经营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业内人士认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上,将发挥不可小觑的作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创办宗旨是服务“三农”,主要为农民、农户以及农村创业群体提供小额资金贷款,这与农村金融合作社的办社宗旨和服务对象基本吻合,势必存在市场资源的重复和交叉。此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明确的区位导向,坚持了100%的商业可持续原则,充分体现了“投资多元、贴近农村、治理灵活、高效运作、服务‘三农’”的原则,尤其是由外资银行作为发起人的村镇银行,以其成熟的现代金融理念以及决策高效、定价机制灵活、控制机制新颖、市场定位明确的特点,在细分市场、吸收农村存款、创新支农品种、营销小额贷款、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等方面必将给农村金融合作社带来新的竞争压力和挑战。#p#分页标题#e#

5.金融生态风险依然存在。农村金融合作社所面临的金融生态风险主要表现为农村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文化单一,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信用保障制度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等,致使农村金融合作社信贷资产债权悬空、维权无门,处置困难,对农村金融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带来外部压力,从而形成了更多的风险隐患。具体表现在:第一,信用风险。目前,大多数农村金融合作社的大部分贷款以信用形式发放。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少数单位和个人道德观念滑坡,诚信意识淡薄,产生赖债、逃债、废债行为,一些欠贷户互相观望,长期拖欠贷款不还,给农村金融合作社业务带来一定风险。加之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部分限制性行业及相关企业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贷款,或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使企业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不同程度地会造成农村金融合作社债务悬空,信贷资产频频出现劣变,不良率迅速上升,一些贷款已经形成损失。第二,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的表现形式为两大类:一是业务流程风险,二是人员道德风险。业务流程风险主要表现为账务处理风险和贷款发放违规。由于农村金融合作社点多面广,机构分散,办理的业务额小、量大,且工作人员偏紧,存在一人多岗等现象,因而在日常业务操作过程中,内部规章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人为简化账务操作流程的现象比较普遍,容易诱发各类风险。人员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员工基本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授权管理薄弱等,已经建立的监督约束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三,制度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关键制度设计如产权关系等仍然不明晰;二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存在较多问题,比如对法人代表缺乏合理的监督和约束,责任分离制度不完善,信贷管理混乱等。

二、构建金融生态环境下农村金融合作社风险管理机制

1.加强地方政府的主导机制。地方政府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生态环境优化过程中作用是主导的,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那么地方政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来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生态优化工作。一是成立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推动本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生态建设。二是结合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农村信用合作社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三是地方政府应采取各种行政、经济、法律措施,硬化清欠力度,引导和督促欠贷政府部门和人员制订还款计划,及时清偿欠款,维护政府信用。四是地方政府应规范与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一系列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五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积极改善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生态所赖以生存的经济环境。六是打造农村信用工程,建立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引导机制、运行机制、维护机制和驱动机制。

2.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生态立法机制。一是要尽快修订及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从根本上防止自然人和企业的法人代表恶意逃废债务的不良行为,并要通过完善破产法使贷款人能够运用法律手段,使破产起诉成为制约借款人的最终防线。二是加快征信立法的步伐,规范征信业发展,推动征信体系的建设,为培育良好的信用文化打好基础。另外,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合作金融法》,以保护农村合作金融的合法权益。

3.加强同业合作,促成良性竞争机制。农村金融合作社应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加强同业合作,充分发挥自身人缘、地缘、品牌优势,取长补短,发挥最大潜能。一是加强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等行业性协会组织的合作,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级体系,充分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社联系千家万户的优势,促进农户贷款管理从“零售型”向“批发型”转变。二是加强与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利用其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进一步完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机制,配合政府部门构建农村征信体系和信用村镇。

4.完善资本补足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当前,金融合作社历史亏挂较多,资本严重不足,资产质量较低,拨备缺口较大,抗风险能力较弱,核心监管指标欠佳。为此,要努力促进其加快改善主要核心监管指标。一是对于符合组建农商行标准的机构,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基础上,采取公开募集方式,合理确定溢价发行。二是对于暂不满足组建农商行标准的机构,以持续改善股权结构为重点,通过市场化手段积极引进新的股东或境内战略投资者,逐步转化资格股,增加法人股比重。三是对于历史包袱较重的贫困地区机构,以增扩股金为重点,采取定向募集方式,允许其他金融机构或地方政府以适当方式进行阶段性持股,解决金融合作社资本金严重不足问题。

农村金融监管范文4

1.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缺乏系统性

我国农村金融的监管更多体现在对银行业的监管上。由于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农村金融的监管与商业金融有很大差异,银监会更多地是依靠银行业的监管制度对农村金融的监管,然而这些制度并不完全适合农村金融发展,必然会造成冲突。

2.农村金融监管主体缺乏统一性

我国的农村市场范围大,随着农村金融的发展,农村的金融机构也逐步转向多元化。由于有关监管措施相互重叠甚至产生抵触现象,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主体准确定位各自职责,导致农村金融建设始终形成不了监管合力。

二、完善我国现有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转变金融立法倾向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在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业中扮演重要角色。许多国家通过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农村金融法,农村金融改革都取得了巨大成功。因此,国家金融立法活动应高度重视农村,逐步倾向农村,加快农村金融改革进程法制化,成果法定化的进程。

(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立法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增加,但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对资金借贷有规模大、时间长等要求,农村小额、高频资金的需要得不到满足,这就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空间。由于民间金融缺乏完善的立法,监管机制落后,许多违法金融活动日益猖獗,如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严重干扰了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必须完善民间金融立法,对这些活动加以监督控制。首先,需通过法律明晰农村金融的产权制度,对投资者的权利及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的同时对其进行合理监督,使得农村产权制度逐渐完善,农村民间金融逐步走向规范法;其次,通过法律引导民间金融机构规范化与合法化,明确限定民间金融机构的设立标准,适当鼓励私有股份参与银行股份制改革,将原本的非法资本引入到正规、合法的渠道。

(三)建立专门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1.设置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监管机构

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在开展业务、盈利能力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应不同于城市金融监管。城市金融监管的主要依赖银监会,但现实生活中,由于银监会层级较高、不了解农村的现实情况,很难做到对农村金融的有效监管。相应部门应考虑农村金融的特殊性,设置合理的多层次的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做到权利下放,层层把关,分散管理,将监管落到实处。

2.通过法律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

民间金融的发展具有自发性,若能建立有效的民间监管制度,依靠群众进行自我监督、相互监督,必然会更贴近实际。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发挥法律作用引导协会发挥其相应作用,明确其正常工作机制以及管理办法,逐步完善规章制度。

3.完善现有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农村金融监管范文5

摘要: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在封闭、半封闭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一向遵循以金融安全为重的监管思路,农村金融法制体系不健全且不具有农村金融市场特质,不能适应当前开放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应秉承“安全与效率并举”价值理念;应着眼于开放经济条件;应契合农村金融市场特质,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农村金融监管绩效和确保农村金融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农村金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开放经济

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环境将由以前及现在的封闭半封闭金融运行环境走向更加开放的全球一体化的金融大市场,金融业发展呈现高度国际化趋势。我国农村金融将直面全球金融大市场的挑战与风险。金融监管本可为农村金融构织公共安全网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然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在封闭、半封闭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一向遵循以金融安全为重的监管思路,农村金融法制体系不健全且不具有农村金融市场特质,不能适应当前开放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为了使农村金融监管更具针对性、公正性、权威性和持续性,下面拟对开放经济条件下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展开探讨。

一、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秉承“安全与效率并举”价值理念

实践证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其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呈现一种正相关性关系。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金融市场就越完善;反之亦然。金融市场犹如经济的血管,为经济的健康发展供给至为重要的血液。金融业是从事货币资金融通业务的高风险行业。金融危机具有巨大的破坏性,会像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样迅速传导至其他相关市场,可导致经济的“供血不足”,造成经济“组织坏死”,这必将对国民经济肌体造成严重损伤,对民众产生风声鹤唳的恐惧感。正是由于金融与经济的正相关性及金融危机具有巨大的破坏性,金融业实践运行证实,金融市场内在需求国家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监管,才能最大限度确保金融市场稳健运行与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需要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价值理念作支撑。现代金融监管逐步呈现风险性监管、功能性监管、开放性监管、跨境监管、混业监管、全面监管发展趋势。无论金融监管如何发展,这里始终涉及监管的安全与效率问题。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两大价值范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表面上,安全与效率呈现出相互对立与冲突的关系。实际上,安全与效率存在相依相辅的协同关系。稳健运行的金融体系是推动金融业效率不断提高的根本保障,没有安全保障的金融效率是不可持续的;富于创新、充满活力与效率的金融业是促进持久性金融安全的源泉保证,没有效率或低效率的金融安全也是难以为继的。毋庸置疑,金融监管的安全与效率价值远非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单项选择题,而是二者如何兼顾、衡平与侧重的问题。但由于各国国情差异性、金融业运转复杂性以及经济发展变动性,没有放之四海皆准和流传万年恒古不变的固定价值理论模式供遵循。权衡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笔者赞同“安全与效率并举”的金融监管价值观,不宜过度张扬或消减其中任一价值的彰显。金融安全是指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在其金融发展过程中能够抵御内外冲击,确保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正常运行与发展的态势。金融效率是指在金融市场上积极对金融业资源进行最优化配置,实现资金价值的最大化利用。金融监管法律理应适时调适以追求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之间的动态平衡。20世纪90年代,泰国爆发货币危机并发展成金融和经济危机,迅速波及东南亚其他国家和地区;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全面爆发,迅速扩展成为一场全球共振的金融风暴。我国虽受到这几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波及影响较小,但是一向偏重金融安全的监管思路再度得到强化,金融效率受到抑制。在金融危机猛如虎的情况下如何确保金融安全确实是一个“箭在弦上而不得不发”的大问题。显然,政府不是能不能放弃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而是如何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当然,政府理应适度干预、谨慎干预,最大限度克服自由金融市场的弊端,让金融这只航船畅游于安全、自由的金融市场海洋中。金融监管作为确保金融稳健运行的一道不可替代性防线,将为农村金融构织公共安全网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在农村金融市场这个美仑美幻的舞池里,一定要全身心地以优美的舞姿跳好金融监管这首压轴舞曲,确保整场舞会的唯美氛围。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秉承“安全优先”价值理念来确保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但却大大削减了效率价值的彰显,远不适应开放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市场化与全球化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农村金融监管立法应与时俱进,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举。农村金融监管不能因为安全而不顾及效率,更不能因为效率而忽视安全。一方面,防范“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风险,做好金融危机的消防员,防火与灭火并举,切实维护农村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确保金融安全稳如泰山;另一方面,应当考虑通过确保农村金融市场充分、正当、有序竞争以提高金融体系运行效率,打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业的创新力与竞争力,不断增强农村金融业整体抗风险能力,从而破解“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困局。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两大价值间,应秉承“安全与效率并举”监管理念,从而实现“低风险、高收益”的效益观。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确保农村金融监管安全与效率的最佳选择。这就需要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制定完善具有农村金融市场特质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一步提升监管绩效,确保监管安全与效率价值的协同实现。

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着眼于开放经济条件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政策;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进入全新的阶段;2002年十六大提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对外开放总目标;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做出系统部署,再次强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开放经济是相对于封闭、半封闭经济的概念,通常指本国经济与外国经济之间在贸易、金融、资本等方面存在着密切往来关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开放经济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观需要,也是融入国际经济舞台的客观要求。我国正处于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的提出是我国对外开放实践的科学总结与升华。我国实体经济领域改革开放成效突显,而虚拟经济领域至今还是处于未开放或者开放严重不足的状态。面对国际虚拟经济的诱惑、刺激和冲击,我国的做法是尽力与之隔离,设立准入限制、身份限制、行业限制,通过“防火墙”、“防波堤”或其他壁垒的法律制度设计,限制国外资本的进入,监控国外游资的冲击,防止国外的“货币控制”和“资本攻击”,从而形成“你玩你的,我玩我的”封闭或半封闭经济格局。尽管这样使我国免遭近几次国际金融风波和金融危机冲击带来的巨大损失,但也使我国在国际金融舞台上丧失了一些机会且难以获得话语权,且有日益被边沿化的可能,这违背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战略的初衷。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昔日封闭半封闭状态下设计的“防火墙”、“防波堤”或其他壁垒等制度将全部或部分失效,今日我国金融亟需站出来、走出去,“赤裸裸”地直接参与国际金融大舞台竞争与博弈,接受国际金融大舞台的检验与挑战。在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外部背景下,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金融必然会走向世界,逐渐融入国际金融大市场参与同台竞技,无疑竞争将会更加激烈,也会更加残酷。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环境将由以前及现在的封闭半封闭金融运行状态走向更加开放的全球金融一体化运行状态,金融业发展呈现高度国际化趋势。无疑,这将极大地拓展金融业发展空间,但同时给金融运行安全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业更加容易受到国际资本的冲击、投机资本的干扰、国际游资的影响、外国资本的恶意控制、金融业振荡的国际化传导。开放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打开了金融风险跨国传导的渠道,通货膨胀风险、债务结构风险、货币风险、金融资产价格波动、货币替代及资本外逃等将对我国金融体系构成极大威胁,使其面临更加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业发展将面临更加复杂的矛盾和前所未有的风险。这将给金融监管法律机制提出新的需求和带来新一轮的冲击。而我国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特殊市场环境,尚未形成健全高效的市场运行机制。我们既要推进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又要构建起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运用法治之手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运行安全,维护我国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我国现行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我国相对封闭的经济体制之上,我国农村金融业在这种体制下独立运行,与国际金融市场并未有实质的接触和融合。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大多是针对封闭、半封闭经济条件下的制度需求制定的。在开放经济条件下,金融法律制度的适用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身也应随着适用环境的变化而作出调整。法律是时代的产物,应当与时俱进,否则法律将成为桎梏。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战略背景下,我们理应重新审视现行农村金融监管立法,提出科学合理的变革理念,构建起与开放经济相适应的监管法律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我国农村金融至今还是处于未开放或者开放严重不足的状态,只能算是还没有学会走路的“孩童”。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必将走上国际化道路,也必将面临国际金融大市场中可能出现的一切市场风险与金融危机。这意味着我国尚未成熟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面临着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而我国当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仍止步于1994年《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暂行条例》和1995年《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条例》。对于跨国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需要尽快制订外资金融机构法,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法律制度,以增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力度。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着眼于开放经济条件,强健体魄,增进睿智,在世界金融大舞台上逐步实现“我不玩”—“自己玩”—“跟你玩”—“领你玩”的阶段性跨越。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契合农村金融市场特质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地域辽阔,农村资源禀赋差异大,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经济发展特点各异,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杠杆”和“润滑剂”的角色。但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金融,对农村经济资源的配置没能发挥其应有功用,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我国农村金融有别于城市金融,具有自身的一些特质。(1)农村金融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的差异性需求。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农户的生产性贷款和生活性贷款需求;存在农户与农村企业主体融资需求,且融资规模差异较大;新农村建设及农村城镇化建设需要大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农村资金供需的时效性强。农村的主体产业农业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与生物生长周期性,从而决定其资金需求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与周期性。(3)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农村地区金融资源总量不足,地域分布不均衡,大量的农村资本外流,农村金融供给远不能满足农村融资需求。(4)农民融资权受限。农村信用社所占比重偏大,农民融资选择受限;小额信贷制度未能高效运转,农民融资难度加大;农村民间金融尚未得到法律正式制度安排,农民融资风险增高;农村的土地与住房不同于城市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制度没有赋予农地与住房相应担保价值功能,农民融资担保受损。(5)农村金融机构盈利空间小,经营困难。农村的主体产业农业具有自然风险高、收入波动大等弱质性特征,这使得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高、回报收益低,可持续发展道路坎坷不平。我国农村金融有别于城市金融,具有自己的鲜明特性,客观上需要实施差异化的金融监管。毕竟,适合于农村金融这双脚的鞋子穿起来才会更加舒适,走起路来才会更稳更快。然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更多考量的是城市金融市场发展需求,偏离了当前农村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实情轨道,则是不科学不可持续的。时代变迁,融资成为“三农”发展的重要需求。“支持农业、振兴农村和帮助农民”成为农村金融的首要任务。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扎根于农村经济发展实情土壤,充分汲取农村金融市场特质养份,才能更好地为农村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最终将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惠及于农民、农业与农村。维护金融创新的活力是金融监管法促进金融效率的一个重要方向所在。当然,在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时,应最大限度兼顾金融机构的盈利性与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担当,从而更好地满足农村社区对金融服务的巨大需求。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主要是采用政策方式推进的,作为正式性制度安排的法律的重要保障作用没有提升到应有的高度,严重损害到金融监管的绩效。在“依法治国”时代旋律下,我们应遵循法治监管的思路,及时构建具有农村金融市场特质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确保立法与现实相得益彰。首先,制定《农村金融监管法》。根据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特质进行有别于城市金融市场的差异化制度设计,尽快打造一部高位阶、统领性、专门性的《农村金融监管法》,以统领现行的监管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从而确保监管绩效性、公正性与权威性。其次,当前应加强以下农村金融骨干性法律构建。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合作金融法》、《农村信用社法》、《农村民间融资管理法》、《农业保险法》等,构建起农村金融市场化与国际化融资机制,打造公正、透明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成长和自我创新,从而保障农村金融市场快速稳健发展。

作者:张军 单位: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社会科学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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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唐雅晖,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几点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0(6)

第二篇: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问题研究

摘要:

良好的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金融服务业发展对促进农村实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对实现我国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环境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农村金融发展理念、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政府服务等几个方面提出推进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关键词: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农村金融;优化改革

三农问题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而农村金融发展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条件,金融服务业发展对促进农村实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对实现我国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受制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缓慢,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改善步伐趋缓,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与我国农村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和要求相比,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仅起步晚,基础差,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着手关注并研究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顺应时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环境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农村金融发展理念、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政府服务等几个方面提出推进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以期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金融改革步伐,维护农村金融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有助于我国三农问题解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

一、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基础薄弱,农村资金短缺

在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经济基础不足,导致农村资金短缺。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大都是小农生产,传统农业占比较高,主要以增加农业物质要素投入来增加产量,收益率较低,农业现代化和集约化生产发展进程缓慢,这也导致了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靠天吃饭的现象比例很高,农业生产风险大,农业生产效率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够,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基础不足。根据全国城乡GDP增长和对比,农村地区经济增长显著慢于城市地区,严重影响了城乡金融生态环境统一协调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城镇,导致农村对金融资金的吸引力不足,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润,将大量农村金融资金转移到城镇,加剧了农村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现状,恶化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二)政府服务功能不健全

行政服务环境是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一大重要因素,但是在我国农村,各级政府在农村金融服务商存在功能缺失的问题,政府服务功能欠缺。首先是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在我国经常讲要坚持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管,对市场失灵进行调节,在农村金融环境中,尊重市场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但是在很多地区,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要么不足,任金融机构脱离本地实际盲目扩张,或者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破坏了农村金融市场经营体制,对农村金融环境造成了很大影响,长期来看不利于发挥市场活力,影响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其次是政府政策执行难。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提出了很多有利于完善农村金融环境,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但是地方政府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有选择有保留的执行,短期内维护了当地发展,但是长期来看破坏了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阻碍了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第三,政府对农村金融发展认识不足,行政服务范围和标准不符合农村地区社会发展水平。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社会体制的影响,城乡存在一定差距,政府为农村金融发展行政服务尽管有所改善,技术上和制度上仍然存在很多限制和不足,无法满足农村金融环境改善需求,服务力度仍然不够影响农村金融环境改善。

(三)农村金融资金供需不平衡,有效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金融机构对资金的供给与农村地区对资金需求匹配关系影响金融生态环境,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供需不平衡和有效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现实。首先,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有限,金融机构对农村的资金需求回报率预期不如城镇,且农村资金需求规模小,因此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将有限的自己供给优先供给城镇地区,农村地区信贷金额受到限制;其次,专门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金融服务种类和机构设置不合理。在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中,农村信用社无疑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是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在满足农村资金需求方面明显能力不足,且金融产品种类过于单一,农村金融环境需要更具活力和更加多样化的市场,以刺激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与时俱进,满足需求;最后,农村金融资金分配存在问题。由于资金趋利避害的本质属性,资金总是投向收益率更高的项目。但是农村更有资金需求的却是农户和乡镇企业,这些资金需求主体资金规模小,总量多,风险却相对较高,因此这些小企业往往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使得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无法匹配,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

(四)信用保险体系不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较高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需求方主要是农民和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出于资金风险和收益问题的考虑,往往会要求进行抵押贷款,融资手段单一。农民缺乏可抵押资产,由于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农民没有所有权,因此金融机构不认可土地抵押,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金额又往往无法满足资金需求,从而导致农村贷款困难重重,金融信贷利率较高,农村高利贷现象比较普遍。尽管现在很多地区进行农村信贷担保创新,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仍然受制于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却仍然存在众多问题。加之农业贷款用途单一,农业产品受自然条件、市场因素等影响,价格波动比较大,对金融机构来说存在比较大的贷款风险,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成本。另外,我国农业保险建设滞后,农业保险购买和赔付率都比较低,提高了农业贷款违约和金融机构坏账的机率。其次,我国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由于客户数量多、单个资金需求量少、地域分散、用途广,因此对农户信用状况的了解和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等难度较大,管理成本高,加之农业贷款违约率较高,使得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于农村金融发展需要,农村金融风险高于城镇。

(五)农村金融法律不健全,法制建设滞后

法律法规是保证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但是在我国法律意识单薄,法制建设基础薄弱,由于我国金融发展起步晚,金融环境法律法规建设比较滞后,特别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风险意识低,政府也缺乏普法宣传,农民普遍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概念缺乏理解,维权意识和违法意识低,对农村金融环境的法律建设提出了挑战。虽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农村金融法律建设却仍然存在很多不足,特别是农村金融改革后,农村金融体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不具备普适性,无法适应农村地区特殊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比如新型农村合作机构等非正规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等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加剧了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困境。法律体系建设是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使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可以有法可依,促进农村金融更加专业。

二、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基本思路

(一)转变农村金融发展理念

理论指导实践,金融改革理念影响金融改革的实践结果,新型农村金融改革需要符合农村实际的理念指导,这直接影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是构建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形成的指导思想。在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过程中,根据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需要进行发展理念的改变。首先,农村金融发展战略上,要更多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金融需求为指导,发展农村金融供给格局,而不是以往以供给引领需求,忽视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对农村地区金融有效需求视而不见,盲目进行供给,不了解农户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偏好,盲目乐观进行金融供给,供需机构和供需机制不匹配,造成农村金融市场效率比较低,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也影响了农户及中小企业对金融机构的期待与信任。虽然这种发展思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了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现实下,充分了解农村地区金融有效需求,对金融供给进行结构性改革,以达到金融供需均衡为目标,改善新型农村金融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基础。其次,注重改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性功能,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业。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都不同程度的纳入市场机制,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完善,政府政策指导下的行政功能性吉荣机构需要根据市场发展转变功能,而新成立金融机构也应该以市场理念为主,构建以市场为主,多功能、多层次的新型农村金融发展体系,让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更多以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发展农村金融使用效率为目的,注重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关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长远性和稳定性。

(二)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政府服务性功能

政府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引导者和监督者。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建设需要政府作为引路人,离开政府,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无法顺利实施。只有在政府主导下,金融生态环境构建才能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构建贡献力量。因为政府在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过程中,需要承担培养金融市场主体、完善金融市场功能的作用,同时要对金融市场环境进行引导和监督,从我国农村发展实际指导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对市场进行有度的调控,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政策支持以及发展方向等方面的把控,发挥政府服务性职能,促成农村地区资金需求方与当地金融机构的有效沟通合作,为形成符合农村金融发展需求的金融生态环境保驾护航。第一是政策支持。对农村进行金融改革,离不开政府政策指导与支持,形成有利于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同样离不开政府支持。只有政府政策支持与引导,才能集中力量办大事,才能突破市场机制的影响,引导金融机构向农村发展。为了贯彻政府新型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路与发展方向,政府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进行政策支持,特别是对金融机构进行扶持性政策。第二,转变政府服务职能,鼓励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形成和发展,创新农村金融经营方式。受我国历史性因素和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导致我国农村地区经营僵化,市场灵活性欠缺,特别是农村金融产品和经营模式缺乏创新,政府干预过多,同时金融机构自身无法全面掌握农村金融需求特性,金融产品创新缓慢,同时农村金融市场无法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作用。因此政府需要一方面鼓励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形成,以政策倾斜和政府扶持等方式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充分立足农村金融需求,根据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同时借助于中小金融机构灵活经营的特性,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另一方面,政府转变职能,以服务型政府为发展方向,尽量为农村金融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以政府能量鼓励金融主体优化当地金融发展环境,进行科学的监督管理,降低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行政干预,把握政府看不见的手与市场结合的度,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作用。第三,政府要协调好与农村金融组织以及农民之间的关系,让金融机构成为政府对农村农业发展政策扶持的实现平台。一方面,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存在需要政府财政财政补贴和扶持的群体,需要政府在资金上进行生活或生产保障,因此需要农村金融机构与政府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金融机构解决政府低息或无息政策贷款需要,政府帮助金融机构融入农村金融市场,对金融机构进行差额补贴,形成政府、金融机构、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在新型农村金融市场的良性互动,让政府为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创造机会与条件。

(三)完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形成新型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完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首先要解决中小企业与农户因缺少抵押物而无法获得资金的困难,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业务。在农村地区,信贷担保发展缓慢,担保机构少,门槛高,如果根据一般性担保要求,大部分中小企业都很难达到担保机构的要求而获得担保取得贷款,因此,担保机构要根据农户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以及经营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同时降低风险,比如以农户土地使用权或中小企业经营权为抵押物,承接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业务,满足金融需求的同时,争取自身经营利益,实现金融市场的多方共多赢。其次,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社会征信体系保障金融生态环境。鉴于广大农村地区信贷需求分散量少总规模较,以及银行在信贷供给过程中管理困难,获取信息成本较高等现实问题,可以积极推动第三方信用机构介入,政府、银行、地方政府、第三方机构等联合起来,建立专业化的农村信用体系,并由第三方与各方及时沟通,不断更新信用纪录,新型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可以信息共享;同时,要加强信用管理和市场管理,注意防范违法犯罪,防止不法人员或组织利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漏洞行不法行为,危害农村地区金融安全。此外,在征信过程中,政府要积极进行宣传教育,让农村地区了解信用体系和违约行为后果,积极配合征信活动,并在日常中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防止出现信用不良记录。最后,为了鼓励农村地区对金融业务的认识,形成社会信贷的良好风气,要积极进行社会信贷行为的正向激励,并与法律环境改善相结合,全方位完善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将社会正向激励与国家法律惩戒手段相结合,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农村总体社会信用水平,引导并规范金融市场经营与资金使用,形成正能量的新型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四)完善农村金融法律,提高金融法律意识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建设,让农村金融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可遵是保障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良好,促进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条件。首先,完善农村金融机构法律适用。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立法,防止金融机构钻法律的空子,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在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中,农村金融机构不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机构,也肩负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重任,应该为促进农村发展增开农民收入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农村金融机构要依法经营,以法律为准,遵循市场要求,满足农村金融发展需求;其次,强化农民法律意识。各地区要加大对农民的普法宣传教育,要农民充分认识到在农村金融中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提高维权意识和违约成本;第三,加大对农村金融活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无论是农户、中小企业还是农村金融机构,如果出现违约行为,一定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制裁,绝不能因为地方政府短期利益,置长远发展于不顾。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追责,提高金融主体的违约成本,让建立农村金融发展体系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法可依,让法律为农村金融环境优化保驾护航。

作者:王小朋 王琦 单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大连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参考文献

[1]史亚荣,何泽荣.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研究[J].经济学家,2012(3).

[2]韩喜平,金运.中国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构建[J].农业经济问题,2014(3).

[3]金运.开放条件下农村金融市场多元主体博弈分析[J].学习与探索,2013(10).

[4]韦海祥.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研究[J].时代金融,2016(8).

[5]邹小芳.湖北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及优化途径分析[J].农村经济及科技,2015(4)

第三篇:农村金融市场经济法理论研究

摘要: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卸载了大量政府对经济干预的职能,在新时代背景下,政府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让市场发挥主要的调节作用。当市场调节作用不能完全胜任于社会资源配置任务时,则通过政府所指定的市场准入机制来加以辅佐,以帮助社会经济活动保持稳定发展的态势。在此环境下,市场准入机制孕育而生,同时作为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关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理论研究及实践研究。

关键词:

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理论基础

起初,市场准入机制的制定和推出主要是为了帮助进出口贸易活动顺利进行,然而当法律体制内涵羽翼不断丰满时,市场准入制度也逐渐被纳入到多种法律体系中。现如今,我国学者针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准入机制的内涵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市场准入机制属于市场管理制度范畴,其主要功能为制定入驻市场门槛、明确市场主体;二是倘若市场失灵现象出现,为了解决市场失灵所造成的危害性问题,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市场特殊情况进行特殊管理,这些相应的法律制度统称为市场准入机制。由此可知,时至今日仍然无法对市场准入机制的内涵进行一个精准统一的阐述,现存的关于市场准入机制内涵的两种不同看法,各有各的核心和角度,然而却始终不能对其内涵进行全面完整地说明。

一、经济法中有关“两个失灵”的理论

(一)经济法研究的基础结构

通过《国富论》所被人们熟知的“看不见的手”这一理论将古典政治经济学带上了一个全新的台阶,也正因如此,该理论在市场经济里拥有了最基础的理论地位。此后,经济学家将这一理论融会贯通,创造出了“看得见的手”这一全新的理论。“看不见的手”理论的核心为市场,着重说明的是在社会经济活动里,存在着无形的手来完成社会资源配置工作,维持着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简而言之便是市场对社会资源的调节作用;而“看得见的手”理论的核心为政府,着重说明的是当市场本身的力量无法完全维护市场顺利发展时,则必须通过政府的帮助来让市场经济保持稳定状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两只手一起维护着市场经济的稳定,确保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无论是作为宏观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还是市场经济中的实际应用,这两只手均展现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作用,然而它们并不是在所有环境下都能万无一失地发挥所长,倘若在特殊环境下,就会呈现出失效状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个失灵”。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两个失灵”的发生并不偶然,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着重对待。所以说,经济活动中的这两只手,不单单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理论而存在,并且还以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身份而存在。

(二)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与“两个失灵”的解决

宏观经济调控要求必须合理解决“两个失灵”问题,因此有关“两个失灵”问题解决的理论便成为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农村金融领域中也会出现“两个失灵”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来纠正因该问题而造成的发展偏差,继而维持农村金融市场稳定的发展态势。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解决“两个失灵”问题的具体表现,重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通过实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选择优质资本进入市场,可以让农村金融市场本身的调节修复能力增强;第二,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实施,发挥政府对市场的监督职能,继而规避“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第三,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可以成为政府干预市场程度大小的控制阀,合理调节干预程度以避免“政府失灵”问题的出现。由此可见,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有利于解决“两个失灵”问题。

二、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对“市场失灵”的主要作用

宏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有着固定的发展规律,且市场经济本身存在天生缺陷,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经济危机是无法避免的。当市场无法通过自我调节维持稳定发展时则需要政府通过合理调控,帮助经济恢复稳定发展的状态,而市场准入机制的制定便是开展合理调控的主要方式。由于在金融市场中同样存在发展危机,所以必须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来解决危机,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对调节“市场失灵”的主要作用,重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抵御农村金融市场发展风险

农业经济本身会遭受到季节及自然条件的影响,因此作为其主要的服务者农村金融来说,可能会遭遇不可预知的变动,继而造成发展风险的出现。同时,由于农村金融机构不具有集中性,所以其本身的系统性风险较强。除此之外,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实力较为单薄,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抵抗资产风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面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这些潜在风险,农村市场的自我修复调节能力根本不足以维持市场稳定,从而陷入“市场失灵”的泥潭中。所以需要通过农村金融准入机制来提高进入市场的门槛,从根本上壮大市场实力,继而增强市场对风险的抵御能力。

(二)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科学发展

通过相关部门所统计的盈利数据,能够看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较之城市金融机构扔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即便是在国家不断出台实施农村金融改革方案的背景下,农业金融始终没能实现科学发展。因此就现如今农村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需要通过更为优质的资本资源来加强市场本身的竞争能力,从而为农村金融市场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三)实现农村金融市场持续性发展

由于金融市场存在着逐利性特征,因此很多优质资本会放弃存在较多风险因素的农村金融市场而选择到其它市场中进行投资,而优质资本的缺乏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性,影响着农村金融市场的持续性发展。因此需要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来帮助吸引更多的优质资本,借助政府的调控职能维持引入资本的稳定运作,避免优质资本因逐利性而流失,让农村金融市场拥有持续性发展的资本条件。

三、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对“政府失灵”的主要作用

在农村金融领域中,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合理干预可以帮助提高市场的自身实力,为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砝码。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对防止“政府失灵”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提高政府对农村金融的管理效率

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虽然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任务,但是在很多行业中仍旧存在着政府过度控制的现象。就农村金融领域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控制情况尤为深入。特别是在传统的农村金融信用社当中,政府始终保持着高度干预的水平。例如县级信用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行拥有业务监督权,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行拥有政监管权,而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拥有金融风险监管权,由此不难看出,农村金融信用社被三个不同的机构进行监管。这种叠加式地监管不仅会消耗不必要的行政资源,同时也严重阻碍了管理效率的提升。通过实际经验可知,农村金融机构在政府的过度控制下无法实现健康发展,金融市场自身实力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提升,所以必须通过制定全面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来约束政府的干预水平,提高政府对农村金融的管理效率。

(二)提高政府对农村金融的资金财政力度

当下,我国农村金融无法实现健康稳定发展的主要原因除了有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干预外,还有政府没有给予农村金融足够的资金支持,虽然我国推行了很多利农惠农政策措施以及帮扶制度,然而从总体上仍然呈现出诸多的不足,为了弥补这些缺陷,从根本上帮助农村金融市场得到发展,则必须制定科学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体制。遵循不同区域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同需求予以相应的财政支持,在增强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同时,使政府财政得到合理配置,使不同区域的农村金融实现和谐发展。括而言之,在农村金融领域中,政府对农村金融存在过度控制的现象,同时对农村金融的财政支持力度无法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需求,因此导致“政府失灵”的出现。所以通过制定科学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可以避免上述两类问题的产生,继而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政府失灵”。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政府的监督管理部们负责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构筑和执行,法律层次较低,不利于准入机制的有效应用。因此十分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对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进行规范,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才能保障该体制深入推行。

四、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立法目标

(一)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一般立法目标

金融行业本身的特征决定着其具有很强的风险性,制定金融市场准入机制能够明确市场门槛要求,保证入驻市场的主体符合市场本身的发展要求,另外,还能够吸引优质社会资产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通过稳定投资来帮助市场实现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增强市场本身的实力,提高对各种金融风险的预防和抵御能力。所以,总的来说,维持稳定的金融秩序便是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一般立法目标,而提高预防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则是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的直接目标。

(二)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特定目标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立法目标分为一般目标和特殊目标,这两种目标的存在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一般立法目标,是建立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基石,而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特殊立法目标,则是对前者内涵的沉淀和提升,它们二者融会贯通,缺一不可。农村金融市场在发展中,需要接受来自四面八方的发展推动力,然而这也就导致了风险的增加,违背了一般金融机构立法目标中对于维稳秩序的要求,因此政府部门要发挥有效的监管职能,帮助农村金融市场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在积极引导多元化农村金融发展时,相关机构需要付出更多的资金以确保正常运营,这又违背了金融市场持续不断发展的愿景,所以需要地方政府通过推出合理的政策措施来帮助相关金融机构减少运营成本。只有上述两点问题在现实中得以解决,才能真正完成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一般立法目标和特殊立法目标。

作者:王珏 严妍 单位: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2]顾洋.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西北大学.2011.

[3]王晓静.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及其对我国村镇银行的启示[J].改革与战略.2012(12).

[4]高晓燕,孙晓靓.我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1(06)

第四篇: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研究

摘要:

内部审计机制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将有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增长及现代化水平的逐步提升。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机制经过多年的实践与不断创新,已然形成了有效的运行模式和成熟的管理制度,对农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特征出发,找寻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借助于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对我国的启示,提出优化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路径策略。

关键词:

发达国家;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启示

引言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势头不断推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制度方面正处于相融并进的趋势,并在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审计不断优化的当下,我国的整体发展趋势愈加良好,其呈现出真实性、有效性和综合性这三大特征,内部审计的效果相对良好。但就细节来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审计仍然存在审计流程不规范、审计方法单一、权责对应程度低及风险防范力度小等四个方面。鉴于此,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制度模式,并借鉴其成功发展经验,对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农村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提升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整体实力,系统解决农村金融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现实特征

(一)真实性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要明显强调审计工作的真实性,这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和审计任务的真实性。首先,从审计对象角度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审计工作时,需要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做出核心考量,确定审计对象本身不存在模糊性或虚假性。倘若部分人员在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时无法向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递交相关的信息资料,那么,该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就无法得以保证,此时审计工作将会延期进行;而从审计任务的真实性角度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审计时,必须针对任务本身做出综合考量,确定不同阶段、不同环节的审计任务都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可参考性。

(二)有效性

在任何阶段,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有效性。这是指审计工作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必须针对客户或农村村民的实际需要做出必要的安排和筹划。在内部审计工作开始之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需要针对审计工作的相关任务做出核心分派,其中,涉及财力资源的部分应当交至财务部处理,涉及人力资源的部门就应该针对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进行安排分析。而在具体落实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时,内部审计的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将现有的内部审计工作层层分化,保证不同环节、不同层次的内部审计工作能够在有序的安排下,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分割和分化。

(三)综合性

综合性是指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时,不能仅仅凭借单一科目的相关内容对审计工作加以剖析或了解,而是需要整合不同科目的综合常识,实现理论性与综合性的综合。在整合处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时,常常需要将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内容与审计专业技能的相关内容整合为一。其中,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内容主要是用于内部审核工作的任务分配和权责统一,而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内容则是体现在内部审计人员在落实具体的数据财务审核时,能够根据相关审计专业技能对审计工作做出达标处理。部分时候,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效率,组织内部还会通过协同合作的方式予以实现。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时,理应通过规范的审计流程和系统的审计方法,实现真实有效的内部审计。但具体落实时,由于主观计划与客观实际之间的偏差性,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需要各部门之间加强管理和协作。

(一)内部审计流程不够规范

从当前的发展来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时,往往由于审计流程不够规范而频频受挫。对于基础性审计流程,我国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欠缺对其的关注程度,往往以较低的专业性来参与其中。因此,大多数审计流程没有为后期的特殊环节打好基础,容易出现细节性错误。而一旦细节性错误积少成多,基础性流程所存在的不规范性便会直接影响到特定流程的具体落实,负面效应也会由此膨胀。而在处理特殊审计流程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的相关人员也欠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综合考虑,往往是以普通的研究方法和处理手段来落实相关内部审计工作,具体的流程分化欠缺一定的特殊性。

(二)内部审计方法单一乏味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处理内部审计工作时,理应通过丰富多样的内部审计方法来应对不同的事务处理要求。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由于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员数量相对匮乏,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落实往往是采取单一乏味的方法。无论是现场问题的处理还是线下问题的处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欠缺对问题本身的研究与参透,大多数是为了节约内部审计时间而采取统一的方式方法,这样的模式大体上减少人们由于思考不同手段而耗费的时间,实际上却降低了实际的审计效率。当前,内部审计方法单一乏味,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处理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效率,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

(三)内部审计权责对应程度低

通常情况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会全权负责该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但由于近年来人口数量不断增多,内部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和难度也随之上涨,在这样的基本环境下,农村金融组织要想实现良好的内部审计效果,就必须将一部分审计工作外包给其他人进行处理。而在任务交接过程中,由于双方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不够便捷,权责对应程度相对较低,这已经成为内部审计工作落实的重要难题。从目前的表现来看,当金融组织将相关任务外包给其他部门进行参与管理时,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之间的交接仅仅是通过简单的口头传述来进行表达,权力与职责的对应相对较低,容易在出现问题时出现双方规避责任而擅自逃脱岗位的情况。

(四)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力度小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各行各业都处于蓬勃发展状态,但就目前的发展来看,由于行业本身的盲目乐观,不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还是会由于种种挫折或问题而出现风险的,内部审计行业自然也不例外。在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处理内部审计工作时,他们采取了过于乐观的心态和态度,对于内部审计风险的防范力度相对较小,仅仅在风险爆发或风险出现时,才采取相应的手段进行应急处理,这样的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手段相对简单,并不能完全适应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客观需要。尤其是在内部审计风险相对较大时,由于风险防范力度过小,金融组织还可能由于风险的叠加或爆发而面临较为严峻的市场危机。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对我国的启示

经济全球化推进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共同进步,在落实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时,发达国家的相关优秀经验同样会对中国国内的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落实,起到一定的影响和借鉴作用。本文主要从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四个国家展开讨论,分析发达国家对我国内部审计的具体启示。

(一)美国:多元复合式管理

从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处理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现状看,他们往往采取多元复合式管理,以实现不同个体的综合管理。在具体落实相关审计管理工作之前,美国会通过多元组织合并的方式,使得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监督部门三大部门合而为一,形成多元复合式管理。在处理一般事务时,由于多元复合式管理的团队力量相对较大,他们基本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而在处理特殊事务时,由于多元复合式管理整合了不同团队的人才资源,具有较高的核心思维,因此,他们对于相关事务的处理,能够做到有条不紊、不慌不忙,实际的处理效果和审计结果自然是较为乐观的。

(二)法国:公私合营审计

法国与美国不同,隶属于西欧地区,人均国土面积相对狭小,因此,在落实相关内部审计管理的计划和安排时,法国政府往往会采取公办和私营合作审计的方式,实现两大资源的整合统一。当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所属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属于公办范畴时,私营企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资源和资金的扶持,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不会由于资金链的断裂而出现无法良好审计的效果;而当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所属金融机构属于私营范畴时,政府部门也会在第一时间给予当地的私营机构一定的人力资源扶持,保证足够的人员储备能够直接作用于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德国:内部审计任务外包

德国同属于西欧地区,劳动力数量相对较少,尤其是在部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劳动力数量更是微乎其微。因此,为了圆满的完成内部审计任务,他们不得不采取任务外包的方式,实现内部与外部的融合。在内部审计工作相对平缓的时候,德国会采取内部审计任务内部处理的方式,来强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统筹管理。而一旦内部管理的力度低下,无法适应当地内部审计工作或任务的客观需要时,德国政府会强化内部审计任务的外包,保证内部与外部之间的和谐统一,能够最终提升内部审计任务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而为了契合内部任务外包的客观需要,德国政府还会采取中间商来加以协调。

(四)日本:法律法规扶持运作

区别于其他几个发达国家,日本隶属于亚洲大陆,与中国的宏观经济环境相似,对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落实有着较为鲜明的影响和借鉴作用。从日本国家当前的发展来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处理相关内部审计任务时,往往是通过法律法规扶持运作的方式,来强化内部审计的合法化和规范化。一般情况下,日本采取的是行政手段来加以扶持,而当行政手段无法正确履行相关职能并对内部审计工作加以管辖时,日本政府会通过法律法规扶持运作的方式,强化政府法律的核心管制。因此,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处理会尝试采取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互统一的方式来予以实现。

四、优化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审计的路径策略

凭借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4个国家的优秀经验,我国在优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时,可以采取多部门共同协作的综合管理体系。必要时候,根据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实际需要,还可以通过公办组织与私营组织相互合作的方式,降低公办金融组织的内部审计压力和难度。

(一)推进多部门一体化的综合管理体系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强化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时,可以尝试推进多部门一体化的综合管理体系,保证不同部门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能够实现资源集约化整合。其中,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任务的安排与方法,财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财务资金流入与流出,监督部门则负责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这三大部门在具体落实金融组织机构的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时,需要保证三大资源的和谐统一,避免出现3个部门各持不同意见而产生矛盾冲突的情况。而一旦3个部门出现不同意见和看法时,多部门一体化的综合管理体系应当整合不同部门的不同看法,以得出最具权威性的整体安排。

(二)构建公办与私营相互合作的审计模式

在后续发展过程中,为了有效推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落实,应当构建公办企业与私营企业的相互合作,推进二者一体化的审计模式。从农村地区角度看,农村地区不同于城镇地区,宏观经济条件相对薄弱,资源数量也相对较少,因此,在整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公办企业和私营企业更需要采取相同的观点和看法,形成相互合作、追求共赢的审计模式,以真正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旦某一方的资金链出现断裂或中断现象,另一方应当做出及时弥补。而倘若某一方的审计管理工作出现流程不规范的现象,另一方也应当在第一时间作出指正。

(三)加强外包审计任务的权责统一力度

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安排和处理来看,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多,内部审计工作的难度和强度都有所提升。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倘若金融组织机构无法在短时间内适应工作量的增大而做出人员的补充,那么,内部审计工作的权责统一力度将会最终制约内部审计的有效落实。在后续发展时,需要适当强化外部审计任务的权责统一力度,保证金融组织内部与外部交接相关审计任务时,能够通过纸质材料和口头传述两种方式,实现相关重点和难点的细致化考量。必要时候,还可以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强化外部审计任务的权责统一力度,一旦出现问题就直接问责。

(四)形成政府与群众共同监督的风险平台

众所周知,风险防范是各行各业开发与发展的重要内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然也不例外。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应当努力形成政府与群众共同监督的分享平台,保证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平台能够最终作用于风险防范与风险控制。当出现一般性风险问题时,群众应当在第一时间对金融组织提出当面提醒,倘若金融机构不愿意采取或拒绝采取群众意见时,群众可以派代表向政府部门反映,告知政府部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处理内部审计工作时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以此达到共同监督的作用。总而言之,政府与群众应当携手共进、共同监督,以强化对农村金融组织的风险防范与控制管理。

结论

根据中外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组织存在着审计流程不规范、权责不统一等问题,需要在后续发展过程中,针对内部审计的相关弊端和漏洞做出改正。基于发达国家中,美国采取多元复合式管理,法国采用公私合营审计,德国实施内部审计任务外包,日本重视法律法规扶持机制,这些都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提供了经验借鉴。在今后的改革实践中,需要深入推行风险识别、评价及预警机制,积极落实审计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成果最大化运用及审计质量持续提升的战略规划,以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价值增值功能,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能够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活动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和意见,满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效经营及稳健发展的现实需求。

作者:曾玲芳 单位: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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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戴翔,张义佼.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及在中国的适用性[J].世界农业,2013(08):17-20.

农村金融监管范文6

1.1制度变迁模式的影响因素

制度变迁模式主要包括强制性与诱致性变迁制度。前者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制度模式,农村金融与经济的不协调很大程度是政府强制供给的结果。这种制度模式下信息具有滞后性,是创新率以及有效性低的表现,受到外部因素环境影响时,很容易造成农村经济瘫痪的情况,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系模式下经这种制度模式被广为使用。另外一种诱致性制度一般指企业或个人自行组织和实行,经过国家确认的制度模式,制度的弹性有效率比较高,创新成本比较低。改革开放以后,诱致性制度模式开始用于城乡企业之中,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体系的不完善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制度以政府行为为主导,农村经济主体缺乏自主性,如农业发展银行的成立、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等。因此在金融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的发展也受到很大影响。

1.2制度创新环境的影响

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制度的创新环境为前提,创新环境中最有效的制度便是创新激励制,农村金融体制与经济制度创新不协调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农村金融制度中缺乏激励机制。现阶段国家的金融管制一直比较严格,尤其对民间金融不认可,因为它没有法律地位,所以经常以打击的手段将其抹杀,导致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性。另外对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需要太多的成本,新制度体系代替旧制度过程中,会影响到很多政府部门以及金融组织的利益,所以在没有健全的制度保障下,制度的创新改革很难得到支持。同时农户的创新能力也没有得到重视,没有完善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农民的实际话语权,所以在金融制度完善过程中很难发挥作用。

2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不协调发展的制度分析

2.1信用制度分析

制约金融发展的因素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信用,但农村经济中,金融信用体系一直不够完善,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现阶段农村的企业信用体系与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金融机构很难对企业及个人的经济活动做出信用的评估。另外农村获取消息的渠道过于狭窄,经济信息开放的程度很低,企业及个人在信息量掌握方面都很欠缺。同时金融机构也无法合理地分析农村企业及个人的经济活动。

2.2法律制度的分析

从一定程度上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主体在法律法规体系中缺乏制度保障,如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等。金融债券方面很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使农村金融机构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严重阻碍了金融机构的发展。

2.3监管制度的分析

农村的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很多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是为内部利益以及监管权利服务的,忽视了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利益,另外现阶段的正规监管机构以及非正规的金融监管机构都缺乏健全的规范体系,大多以无序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导致监管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农村金融方面问题日趋增多。

2.4中介制度的分析

当前农村金融业务主要体现在企业和个人的贷款方面,很多个体企业中存在做假账、虚假报税等现象,导致金融机构很难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个人贷款用方面也难把握,加之中介机构的虚假审计信息频频出现等,使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受到很大阻碍。

3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不协调发展的措施

3.1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农村金融体制的完善需要加强企业与个人的信息统计,并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储存与传递,保证金融机构与金融需求者的信息沟通。此外必须要采取责任制与奖惩制,使每个部门严格执法,减少金融生活中的失信现象。

3.2创造农村金融法律环境

现阶段农村企业及个人必须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将自身融入新的经济体制模式下。法律法规体系需要不断完善,明确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及利益。同时农村信贷金融机构也需要不断健全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3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与中介制度

农村金融监管方式需要逐步调整,根据农村实际情况,以现代化方式和理念进行金融管理,主动采取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措施,将监管工作做到透明化,使监管制度更加完善。此外对于农村金融的中介机构,需要逐渐转变意识,使整个行业向市场化以及竞争化方向迈进,以相关的政策规范引导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多引进发达国家的金融管理经验及组织形式,完善农村金融中介制度。

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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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实践,广西农村金融体系已逐步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局面。目前,正规性金融机构和非正规性金融机构共同为广西提供农村金融服务。正规性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等;非正规性金融机构则有高利贷、民间自助借贷、合会等形式。

2.广西农业经济发展现状

通过实证统计,2012年广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为3490.72亿元,2003年为1030.89亿元,增长了2.3倍。其中,2012年广西农业产值为1724.05亿元,2003年为500.82亿元,增长了2.4倍;2012年广西林业产值为245.26亿元,2003年为53.80亿元,增长了3.5倍;2012年广西牧业产值为1072.77亿元,2003年为342.83亿元,增长了2.1倍;2012年广西渔业产值为331.74亿元,2003年为115.53亿元,增长了1.8倍。通过上述数据的计算,可以看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广西农业经济发展势态总体良好,尤其是2003年以来,广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较快,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个百分点。从上述实证数据可以看出,随着广西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广西农林牧渔业产值逐年增长,广西农村金融深化指数也逐年提高,广西农村金融深化与农业经济增长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广西农村金融深化对农业经济增长具有正效应,即农村金融深化能有效促进农业经济的增长。

二、政策启示

1.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政府应该坚持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逐步构建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首先,重新整合已有的金融机构体系,使各部门、各机构明确自己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扮演的角色和所承担的职责,引导和促使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业务上充分发挥作用;其次,引导多种结构和形式的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有序发展,增强金融机构对农业类上市公司的扶持力度,实现农业生产组织结构的有效创新,进一步放开农村市场;最后,增强金融方面的保险市场对农业的保障作用。保险市场对农业的扶持,在很大程度上能弥补由于农业高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稳定农业的健康发展。

2.完善农村金融相关法规和政策

首先,完善农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政策引导,明确各有关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义务和责任;其次,大力实施对涉农金融业务的减税、免税等政策扶持,调动涉农行业服务“三农”的积极性,激励其对“三农”的服务行为;再次,建立政策性金融支农机制,使农村金融机构更好的落实国家相关的“三农”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最后,完善农村消费信贷的政策,拓展农村费消信贷产品,提高农村消费信贷的发展水平,活跃农村市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3.加强农村金融创新力度

金融创新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业发展重要的手段。金融机构应加大农村金融创新力度,不仅要对农村金融产品、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务方面进行创新,还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和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金融管理制度,保证农村金融创新健康发展,推动农村金融深化的进程。

4.建立农村信用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政府部门作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的主导者,应积极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坚决打击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快农村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的建设,为农村和农民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广泛、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为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保驾护航。

5.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提高农村金融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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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金融;均衡分析;博弈论

我国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但是由于农村经济本身比较落后,金融改革滞后,在资金供给上也存在严重不足的现象,这就导致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存在一定的困难。农村的商业银行为了追求利益,大部分的储蓄资金都流向了城市,导致金融对农村的扶持政策难以贯彻落实。本文主要从博弈论和多方均衡视角出发,探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农贷者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均衡发展。

1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

1.1风险防范机制并不完善

农村的农业生产风险较大,主要是容易受到气候、温度、降水等因素的影响而造成农产量的增减,严重影响了农户的收入。而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贷款融资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对于一部分具有较高风险的农户来说,他们在融资贷款上十分困难,且具有高风险性。此外,金融机构本身追求盈利性,就很难在农村吸引外来资金,而且农村银行的储蓄金也很容易流向城市,造成农村本地资金供给不足,一些金融政策无法实施。由此可见,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还缺乏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积聚,影响了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1.2信用体系建设较为落后

由于中国农村经济比较落后,金融体系建设并不完善,在农村开展征信系统建设起步比较晚,因此存在很多问题。在征信系统方面,主体并不明确,职责不清晰,平台建设缺乏统一的采集标准。在这些问题的影响下,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准确地掌握贷款者的信用情况,增加了贷款的风险。其次是农村缺乏信用教育,农民没有很强的信用意识,对征信系统的使用也仅仅停留在初步阶段,出现很多躲债、赖债的现象,大部分的金融机构不敢将资金贷给农民。

1.3缺乏健全的信贷担保机制

在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还缺乏健全的信贷担保机制,主要是因为农民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和质押物,大部分农民会选择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充当信贷的担保物,但是这种方式是存在很大缺陷的,一旦采取强制措施,在房屋,土地等回收上还存在很大的困难。由于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和质押物,导致农村贷款担保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银行一般会采用信用贷款等方式,但是农村缺乏信用教育和宣传,导致贷款存在较大的风险。

1.4缺乏完善的竞争机制

中国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比较少,缺乏完善的竞争机制,再加上大部分的银行将资金流向城市,导致农村信用社的运营情况并不乐观,农民获得资金的渠道也十分匮乏。金融机构在建设方面比较单一,提供的服务缺乏针对性,无法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同时还缺乏正规的金融中介机构。农民在办理贷款时,若是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不仅选择的方式比较多,还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确保农民在信用贷款等方面不会受到太多的阻碍。但是由于没有正规的金融中介机构,导致农村的金融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比较缓慢。

2农村金融市场博弈分析

2.1金融机构和农贷者的博弈分析

对于农贷者来说,他们更加倾向于违约,这样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更大。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违约所带来的严重性,缺乏信用宣传和教育,没有较高的信用文化,这就导致了在博弈过程中,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对违约者的制裁弹性比较大,刑事处罚对金融机构没有任何意义,农贷者所抵押的土地、房屋等价值低廉,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种恶性循环,导致农村贷款的情况不容乐观,资金总量在不断地减少,大量的资金都涌向了城市,对农民进行的贷款项目也愈发保守,利率越来越高,贷款困难度也随之提升。农业贷款为I,利率为r,金融机构的收益为w,农贷者得到的收益为v,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前提必须要满足w+v>I(1+r),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的收益和农贷者的收益必须要大于农业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而且只有当农贷者在到期偿还了w=I(1+r)时才会对农贷者进行贷款。若是农贷者不还贷,金融机构失去的资金为I,而农贷者的收益为w+v。当农贷者和金融机构都不准备贷款,双方的收益为0。若是并不存在第三方的担保,参与贷款人员是处于一个动态环境当中,这种情况下,农贷者占据较大的优势,一旦农贷者抵赖,金融机构将没有任何的收益。金融机构为了保全自身利益处于第一阶段不贷款,双方很容易陷入纠缠的困境当中,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一直处于抑制的状态。若是存在第三方的约束和监督,对农民进行信用征集,金融组织付出成本c,一旦出现违约的情况,将不再继续发放贷款,而且其他的金融组织也能获得农贷者的信息,使得农贷者无法和其他的机构进行交易,损失了自身的信用。在这种情况下,农贷者会选择维护自己的信用度,这时双方所呈现的博弈均衡为(贷款,守约)。

2.2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分析

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也存在博弈均衡,当农贷者需要融资贷款时,金融机构可以选择接受政府指导发放贷款,或者是政府指导拒绝贷款。这是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第一次博弈,博弈结果为两种,一种是金融机构放贷成功,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关系会加强。另一种是放贷失败,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会被削弱。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农村的经济发展,提高农村的经济实力,往往会选择一些道德风险高的农贷者。2.3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博弈分析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业务上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并不健全,农村金融市场大大萎缩,这就导致了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逐渐弱化。假设在博弈中,政府给予了金融机构两种选择,检查与不检查,选择检查监督机构会浪费一定的费用,发现金融机构出现违法经营等情况给予其惩罚,而在这个博弈中,决策是由双方独立做出的。检查力度越小,金融机构额外的利益就会越大,违法行为就越多,此时双方的博弈(违规性行为;不检查)情况下,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就越大,金融监督机构检查会受到费用的制约,很难开展全面的监督管理,提高了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只有加大金融监督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违规性经营的成本,才能使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性的经营,确保了金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农村金融市场的均衡分析

3.1违约距离

根据上述农贷者和金融机构的博弈分析,建立了农村金融市场均衡模型,并定义了违约距离。当农村金融市场的总体信用水平一般时,金融机构和农贷者为市场带来的风险是能够承受风险的差额的。当定义的违约距离大于等于零时,市场中依旧存在着金融风险,但是金融机构能够承受。当违约距离小于零时,市场中存在的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无法承受的。当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扩张型监管策略,违约距离小于零时,是允许市场中金融风险存在的。当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的紧缩导向监管策略时,金融市场中的风险会暴露,违规操作得到处罚,违约距离上升。

3.2长期均衡曲线

金融机构曲线v是一条递增的凹曲线,农贷者曲线u是一条递减的凹曲线,地方政府曲线是位于两条曲线上方的一条曲线,而金融监管机构是与两条曲线相切的直线。曲线表明了在地方政府的约束下,实现违约距离最小的均衡值。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经济政策、对金融市场的经济政策等来制定了农村金融的发展政策,在此情况下,长期均衡曲线的模型所表明,在不同的农村地区,当违约距离>0时,说明了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金融抑制;当违约距离<0时,说明金融市场中存在金融风险。当违约距离=0时,金融市场达到了全局均衡。这其中包含了地方政府的政策、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金融机构的经营规则。

4结语

总而言之,若想实现农村金融市场的均衡,促进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就需要调整农村金融的发展思路,使其重视农村金融市场中各个主体博弈情况。要增强农贷者的信用水平,对其进行信用文化教育,并加大惩罚力度,实现农村金融市场与农贷者的均衡。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充分挖掘农贷者的信用水平,解决农民在信用贷款上的障碍。同时,要进行正确的激励引导,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博弈均衡。做好对农村金融的风险监管工作,视线农村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的博弈均衡,确保金融机构在规定内进行经营运行,为农民提供更加优质、全面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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