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员经济法权利研究

社会成员经济法权利研究

1经济法权利界定

什么是经济法权利,学术界提出了许多观点。有学者认为经济权利即经济法权利,有学者认为经济自治权即经济法权利,有学者用国家经济调节中的权利指经济法权利,还有学者认为受控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权利等。目前经济法学术界在经济法权利的概念界定上,仍然说法各异,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研究视角各有不同,对应的经济法内涵也呈现出多样化。不论用什么表示经济法权利,最重要的是对其基本属性达成共识,用以判定和识别经济法权利。本文认为,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规定或确认的,特定经济身份的主体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总称,其主要包括四点内容。第一,经济法权利是法定权利并非道德权利;第二,经济法权利由经济法规定或确认并非其他法规定或确认;第三,权利主体具有身份性;第四,经济法权利是总称概念,具体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社会团体的权利等。关于经济法权利的本质,本文认为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保护的主体的正当要求,其不等同于经济法利益,因为利益是客观现象而权利不仅客观还有主观性,而且利益往往是动态、不确定的。

2经济法的权利本位和立法形式

权利与自由是经济法的逻辑起点,由于国家的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国家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因此经济法的逻辑起点是经济权利。经济法是权利本位的法,然而经济立法往往表现为义务责任结构,具体如反垄断法中社会权利成为“潜台词”,虽然权利是潜台词,但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法律关系,所以权利是的确存在的。

3经济法的权利主体

研究经济法的主体需要遵循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方法,先找出经济法规定了哪些主体的权利义务,再归纳研究,找出一个主体后遵循矛盾的方法找出其对应的主体。法律关系是人际相互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相互性,因此是相关、对称、可逆、双向的关系,具体如《政府采购法》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和财政部门。按照这种方法,本文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个体、非政府组织,其中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义务,个体主要是承担义务,非政府组织也主要是承担义务,经济法权利主要是社会的权利。

4经济法权利的特征

经济法权利与私法权利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表现形式、行使方式、性质和主体上。首先,在表现形式上,民事权利多是对物、行为、智力成果的权利,而经济权利多是对行为的权利;其次,在行使方式上,民事权利一般是消极权利,是对另一方作为或不作为的要求,而经济权利是积极权利,是对国家积极行为的要求;再次,在性质上,民事权利多是个体性权利,不同于经济权利的群体性社会权利;最后,在主体上,民事权利多是自然人、法人,不同于经济权利的社会组织、社会群体。经济法权利的特征是由其社会基础和社会化程度所决定的。

5经济法权利的内容

经济法权利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干预法中的社会经济秩序权,另一种是政府参与法中的社会财产所有权。其中社会经济秩序权包括社会成员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全社会的社会经济安全权,是政府干预经济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的第7条和第12条规定表明,国家所有的财产与全民所有的财产、公共财产相同,都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所有,社会成员是不特定的人,故国有财产是不特定的人的共有,需要一个社会中心来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实现其所有权,即国务院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国务院类似于受托人身份,社会成员是委托人身份,社会成员拥有公共财产事实上的所有权。国有财产是一种信托财产,所以国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分为国库代表、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三层,其中国库代表拥有受托人权利,可以行使支配权,国家机关拥有决策权、监督权等;社会成员拥有委托人权利,具体包括两种权利,一种是人民代表行使的权利,另一种是社会成员自身拥有的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可以监督和参与国有财产的管理情况。

6经济法权利的性质

经济法权利的性质也存在多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其是社会性经济私权,有学者认为是社会权。本文认为经济法权利并非纯粹的私法或公法权利,而是兼具公法与私法权利,具有公私融合性,这表现在经济法权利不仅有公益性、群体性和再分配性,还有私益性、个体性和分配性。

7结语

经济法权利是经济宪法和经济法基础理论、部门法的关键问题,在几十年的研究探索过程中,经济法学术界得出许多有价值的成果,然而目前仍远远未达到完整和统一的程度,经济法权利体系构建任重道远。

作者:焦伶俐 单位: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