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范例6篇

社会学

社会学范文1

 

第一阶段——初具规模09世纪到20世纪初:

 

这是社会学法学幵始出现,并且初具规模的阶段。同时,也是社会学法学发展中的欧洲时期,因为这时欧洲的学者有巨大的影响和贡献。他们不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具有社会学法学意义的研究,而且还产生了社会学法学的的理论代表作,即埃利希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社会学法学的最初观念具有悠久的历史,它们可能来自英国的哲学家休谟和意大利的维科,因为正是他们把人们对于法律的思考引人到一个新的领域和层面,展示了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影响。休谟曾经指出,法律的起源不是人性而是社会习俗,法律是正在发展的社会制度等等。在他的《新科学》一书中,锥科则认为,人类社会具有历史性,社会制度和人际关系是人们行为的产物。p他坚决反对有什么固定不变的人性观'吉-在他丨I之后,法国人s德斯鸠里明确地提出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他指出.法律是若干因素相互景》的结果.例如.民族性、气候和自然讦境、习惯传统等都会直接作用子法律.而良好的法律一定是符合民族精神的,1虽然他们这些思想家幵创了认识法律的新的层面.es,我n还不能说他们就是!9世纪在西欧兴起的社会学法学的直接先驱人们U为.法国人孔德是第一个运用科学方法研究社会现象的学者,而他所幵创的社会学刁是社会学法学的直接先驱。孔德不赞成形而上学的理论,对于当时特别兴旺緊荣的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也没有什么兴趣J也认为.知识直接来S于人们的经验.而对于现象背后的东西则不需要做什么解释,哲学不应该是纯捽的抽象推理,而应该面向实茌的事实。因此,他把自己的理论称为买证的学说.这才是买证主义的由来孔德从发表《实证主义教程》(共6卷)之后,他一直致力于创造一沖实证的宗教,用人性至上代替上帝J1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问题上.孔德受到维科思想观=的深刻影响,并提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即神学时期,形而上字时期和科字或实证时期。而且.在这样一种三个阶段的发展过程中,孔德表现了一种渐进的、统一的发展信念一一夂下过.与这位意大利思想家不同,孔iS认为入芙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趋向进步和完满状态的过程,而维科认为人类社会完全有可能倒退,有可能从文明倒退回野蛮,例如罗马帝国崩溃之后的局面,由于法国百科全书学派的影响.孔德热衷于把所有已知的科学都做出一种逻辑序列上的安排,而在他安排的顺序中,社会学位于数学、天文学.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之后。茌他看来.虽然社会学——人的科学(休漠语)位居后位,担是它却相当重要.因为这门学科的目的是研究如何使个逐渐脱离一种孤立状态而走向整体,并发现维护社会和谐和进步的原则和规律.他经过总结之后发现,研究社会现象大致有四种方法,它们分别是观察、买验、比较和历史方法.而他比较重视历史方法的作用„虽然孔德对于社会学的具体内容和定理也没有多少深人的硏究.也谈下上有什么深刻的法律见解,但是,他的幵创性思想极大地启发了后人.并最疗使得社会学研究和社a学法学发展成硕果累累的参天大树t在孔德之后,如何把他开创的社会学深人发展下去,并使之能够为人们思考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是欧洲当时学者们思考的主要问题。现在看来.这种思考似乎有两下冇向„一个方向是深人研究社会学的内::i.并根据对这些内涵的认识和把握,从新的角度思考法律;另一个方向是以社会整体为研究对象,强调对包拮法律现象茌内的社会现象进行宏观理解,在对社会的理解中认识法律,发现它的地位和作用„简单地说,这两个研究方向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还需要一种社会学的专训练,或者说,是否还要深人社会学再浅出到法律。前者以一系列欧洲的学者为典型代表,如斯宾塞,耶林,埃利希,贡普洛维奇等;而后者则以一些非常有名的思想家为代表,例如马克思,韦伯,杜尔克姆等。下面,我们先就社会学这种思路介绍一下社会学法学的初步发展。

 

在受到孔德思想影一的人们之中,斯宾塞U820-1903)受到高度重视,虽然,现在没有什入社会学家再坚持社会达尔文主义了,不过.对于生活于19世纪的斯宾塞来说,最直接的思想影响还是来自达叩文的进化论.来自达尔文提倡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根本原则J:l由于对达讯文的进化论深信不疑.斯宾塞相信,进化是人类进步和法律发展的关键因素„斯宾塞提出了社会有机发展的观念,并把社会的发展也看作是与生物的发展一样的过程.即从简单到复杂.从初级到高级..他认为,社会就是一个物体,是从小的集合体逐渐发展起来的。如果说,在社会发展的初期,几乎没有什么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依赖,那么.当社S发展到它的高级阶段,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就具有了相互的依赖关系,人为地干预这样一种相互依赖关系,例如提S贫民的生;5待遇,就会引起社会整体的不平衝.,法律的作甩就是维护S样一沖发展过程.就是坚持放任主义并克服“立法者的罪孽”而不是突出人为的干涉和招转,.只要一个人的行为没有妨碍他人的自由,他就可以做他喜欢的任何事情。大约在两个世纪之前,他的同胞霍布斯旗帜鲜明地主张,在一个人人都追逐自私自利的社会中,国家的主要任务就是协调这些相互矛盾和沖突的利益,而不是什么保护财产和繁荣。与此相反,斯宾塞的国家学说却包括了一份国家应该放弃管理的一系列领域的清单.此外,他还主张把铸币和邮政这样的事务也交给私人企业办理。

 

在社会学法学最初的发展中,德国人耶林0818-1892)的贡献相当重要。在《为权利而斗争》和《法律的目的》这些著作中,他坚持认为,法律就是满足人类社会需要的工具。耶林主张,为了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和沖突,国家不R需要使用奖励手段,也需要强制措施。没有社会通过法律的控制,人丨的利他思想就不会充分发展,而且法律自身发展得以成功的秘诀在于它协调这些利益沖突的本领。耶林认为,在初民社会,强制措施可以是无组织的;而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强制性就是有组织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就是国家所组织的强制形式。耶林还主张,人们应该重视对法律目的的研究.因为的是法律的创造者”'贡普洛维奇(1838-1909)为实证主义理论奠定了社会学的基础。他主张,法律就是国家权力的实践。他认为,历史发展的主要动力就是种族之间为争夺统治地位和权力的斗争。强力沖族不仅把弱势种族至于附属地位.而且还通过法律把它们的这W附属性稳定化和秩序化;而法律是统治集团实现自己目的的最重要工具之一、其宗g就是维护这样一种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茌他看来,什么自然法,什么天赋人权都是纯粹想象的产物,设有实质意义。另一方面,贡普洛维奇又指出,这样一种既定的统治佚序不是也不可能是完全静止不变的。与统治集团控制被统治集团或种族这一趋势并存的是.被统治集团或种族摆脱统治的解放运动,是他们要求分享更多权利和自由的运动„在这种斗争中,虽然法律一直是统治集团所锻造的、用于维护统治的一沖工具,晅是,被统治集团或弱势沖族完全可以为了打碎他们所不堪忍受的统治秩序而掌握和运用法律。不过,他也承认,尽管被统治集团可以通过使用法律为自己获得若干方面的利益,但是,他们不可能通过使用这种法律而获得完全的自由和全面的平等。

 

德国学者柯勒(1849-1919)在继承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前提下,也提出了具有社会学特点的法律见解。他认为,人类的活动,从总体上看,就是文化活动。而法律则在人类的文化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它可以维护现存的价值和促进新的价值观念的产生。每一种文明形态都具有最符合其@的的法律,因而,法律的作用就具有相对性,在这种文明中适宜的法律也许就不适应其它的文明形态。法律必须努力使自己适应不断变化的文明条件,反过来说,社会就需要塑造符合新的文明形态的法律。

 

在19世纪欧洲的法学家们当中,埃利希(1862-1922)通过自己的著作《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则》(1913),推动了社会学法学的深人发展^他一直比较关注法律的社会基础这个问题。在他看来,法律来自于社会生活的事实。为此,他强调法律硏究的重点不是概念分析,而是事实研究。就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而言,第一,法律的效力不是来自于国家的强制力,而是来自于社会生活自身的强制。他认为,尽管国家司能具有某些特殊的强制手段,但是,说到底,它也不过就是社会中存在的许多社会组织之一。第二,法律的渊源也不是来自于国家,而是来自于社会生活,来白于社会活动本身。他坚持说,‘‘当前与其它任何时期一样,法律发展引力的中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律科学,不在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第三,在那些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规范背后,还存在着所谓的“活法”。[131“活法”不仅是社会组织的内部秩序,而且还是最基本的法的形式,它在指导人们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法学家和法官的主要任务就是发现“活法”的存在,并协调国家制定的法律与“活法”之间的关系。

 

正如前文所说,社会学法学的另一个发展方向是以韦伯(1864-1920)为代表的宏观社会学硏究。虽然韦伯所进行的这种硏究有这样那样的弊病、甚至相互矛盾之处,但是,他那沖“大社会”的观察[M]和硏究不仅提供了认识社会的新的角度和框架,而且产生了丰硕的成果和深刻的启示。[ig就我们当前的主题而言,人们今天承认,韦伯是“发展系统的法律社会学之第一人”。韦伯最初的专业是法律,特别是硏究罗马法,并相信德国历史法学的思想和学说,后来改为对宏观社会现象的研究,即探讨西方社会发展的特点。他通过对当时世界上主要文明形态的比较和历史研究,发现了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秘密在于理性化的过程,在其中,法律秩序的理性化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关键因素。在韦伯看来,法律的发展经历了至少三个阶段,即从神启法律,到法律先知,再到法律的职业化,这最后一个阶段也就是由通过职业训练的法律专家来解释和实施法律。

 

就法律与社会,特别是法律与资本主义之间的关系这个主题而言,韦伯有自己的看法。第一,他不同意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认为由于其有经济决定论的痕迹而殊不可取。为此,一方面,他特别强调法律自身的独立性或说自治性,指出“经济状况并不S动地产生新的法律形式,它们不过是为法律技术的传播提供了机会,如果这些法律技术被人们发明出来的话”;n7]另一方面,他特别愿意提出英格兰问题,强调在那里经济与法律之间并没有什么决定的关系。第二,韦伯又指出法律与社会,特别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他认为,近性的资本主义不仅仅需要技术性的生产方式,它同时还需要可以计算、可以预期的法律制度。没有法律制度所保证的这样一种预期性,社会就没有一种理性的安排,也就没有资本主义。

 

大约与韦伯同时,对社会学法学的发展也具有广泛而深刻影响的还有法国的社会学家杜尔克姆(1858-1917)。他不仅完成了《社会分工论》这样的社会学专著,而且对于若干纯法律问题,如刑事程序、惩罚以及法律的历史发展等都有深人的硏究。™在他的思想体系中,社会协作是一个核心概念。[〜在他看来,法律与道德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法律来自于道德并且反映道德。他承认自己的“社会协作”(或者译为社会团结)主题就“纯粹是一个道德现象”,“而法律不过是表现道德的外部标志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与道德完全重合在一起,事实上不仅法律与道德戒律之间有沖突,而且在道德原则之间也有沖突。此外,杜尔克姆对法律的研究还有一个特点,即主要关注限制个人行为的那些法律问题,他甚至把合同也看作是社会协作精神渗透其间的一个领域。他主张,公正的合同就是限制私人所有权的合同,可以防止其被滥用。为了突出他倡导的社会协作精神,他主张废除继承权。围绕着他所谓的社会协作这个主题,提出了法律发展的若干模式。他认为,人类社会有两种形态的协作,即古代的、同质社会中的机械性协作和近代的、异质社会中的有机协作。与此相关,社会中的法律也就具有两沖形态,即压迫型的法律与补偿型的法律。与机械性协作并存的是压迫性的法律,它强调惩罚,而与有机性协作同时存在的则是补偿性的法律,它强调的是朴偿性的制裁。

 

上述这些叙述大致上就是社会学法学发展第一阶段的主要内容。这是一个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的发展阶段。这时的社会学虽然也包栝有若干美国的社会学家的努力,但是,就其主要方面而言,这是一个欧洲社会学的阶段。与此相关,这时的社会学法学也主要是欧洲人的活动场所。这不仅是因为,这时主要社会学的法学家基本都是欧洲的学者,而且,这时社会学法学的理论命题完全来自于欧洲学者,是他们的努力奠定了社会学法学的发展基础。从这以后,情况有了根本的改变,以庞德为代表的、针对英美普通法环境的社会学法学逐渐开始发展起来,并一度一统天下。

 

第二阶段:全面发展

 

这是一个社会学法学得到全面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社会学法学不仅幵始反思自己的特点,而且还推出若干非常重要的理论命题,如利益,社会工程,以及社会学法学的历史观,等等。人们公认,美国法学家庞德(1780-1964)对于社会学法学的这个阶段有突出的影响和贡献,因此也被称为社会学法学的美国时期。第一,庞德明确了社会学法学的@标和方法。第二,庞德把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的社会学法学思想引入美国,并使之成为美国法学的主导传统之一。第三,庞德本人还提出了不少重要的命题,例如,社会工程理论,利益学说,等等。这第三个方面,我们茌下面专门讨论,这里仅就前两个方面的贡献作出一些说明。

 

首先,庞德规定了社会学法学的特点。根据美国实用主义思想家詹姆斯的所谓“善的本质就在于满足要求”的认识,庞德指出,从总体上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法律就是要满足社会需要”。M他认为,如果说19世纪的法律理论以强调个人权利,突出它的自然性与绝对性,那么,20世纪则应该强调人类需要和社会利益。那么,究竟如何才能在硏究中贯彻这样的认识呢?在他的“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g的”这篇论文中,庞德提出了他的具体设想,并且概括了社会学法学的基本特点,它包括8个方面。⑴硏究法律制度和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2)为准备立法进行社会学的研究。(3)研究使法律生效的手段。(4)既注意研究一些价值观念,又要注意心理学方面的研究。(5)对法制历史进行社会学研究。(6)承认分别适用法律规范的重要性,争取使每一个案件的判决都能够合理公平。(7)注意普通法系国家中司法部的作用。(8)使法律的@的更有效地实现。®在概括了社会学法学(或说社会学的法理学)的基本特点之后,庞德又进一步指出了所谓社会学法理学与已经存茌的其它若干重要法学流派之间的差异。在他看来,社会学法学最重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作用,而不是什么逻辑分析和抽象内容。其次,社会学法学认为法律是通过人的不断的努力而能够逐渐完善的制度。再次,社会学法学重视法律的社会目的,而不是简单的国家权威。由于重视法律的社会目的,社会学法学认为法律规则只是人们用来满足S己利益和需要的手段,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问题往往转化为如何最好地满足利益的问题,转化为如何使法律规则更符合整个法律秩序要求的问题。最后,从哲学的意义上看,社会学法学的最初出发点是实证主义,然后来的情况有所不同,但是实证主义还是社会学法学的基本出发点之一。

 

作为美国的社会学法学家,庞德的另一个巨大贡献是把欧洲,特别是德国的学术思想介绍到美国,使得美国的社会学法学终于与欧洲的社会学法学建立了联系,也就使得美国的社会学法学有了自己的学术依据。

 

就法学界而言,由于美国最著名的法官和法学家霍姆斯,当然也特别由于庞德,M在美国出现了一种与社会学法学联系非常紧密的新的法学流派,[25]即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几乎与此同时,在北欧也出现了法律现实主义,也被人们称为斯坎的那维亚法律现实主义。所谓的法律现实主义就是一沖对待法律的态度,它包括(1)对法律规范的怀疑,包括对规范本身的杯疑以及对规范重要性的杯疑;(2)对法律概念的怀疑,否认这些法律概念具有什么形而上的本质,更不追求什么实质,而只茌意公民个人和官方的具体的行为。一般说来,法律现实主义并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法学流派,它只是具有相同态度的一批人的不同追求。正是茌这个意义上,卢埃林才指出法律现实主义只是一沖技术,一沖方法,而不是什么哲学立场。他认为,现实主义只是一沖方法,别的什么都不是。

 

就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产生而言,著名的法官和学者霍姆斯(1841-1935)具有非常重要的直接影响。虽然霍姆斯并不是玩世不恭的人物,虽然他一直就明确表示法官不能为所欲为,但是,他的若干格言可以说是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真正启示录,例如,经常被人们引用的:“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還辑,而是经验”,以及应该“从坏人的立场”看待法律,等等。由于霍姆斯过于耀眼夺目的光彩,以至于另一位曾经启示过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美国学者的思想受到很大程度的遮蔽,他就是格雷(1839-1915)。格雷认为,法律的核心不是立法,而是司法,因此,法院如何断案始终是格雷关注的焦点。格雷虽然相当传统,虽然不是一位法律界的革命家,但是,他关于法律与法律渊源的区分却有一些震撼力。在他看来,法律由法院所制定的规则而组成,而法令和其它法律资料只是法律的渊源而已。

 

由于上述几位法学家的铺垫,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由于法学家卢埃林(1893-1962)和弗兰克(1889-1957)的逐渐成熟而走上历史舞台。户埃林认为,人们对于法律规则的作用是过分强调了,实际上,法律规则的作用根本就没有那么重要。他建议,法律研究的重点应该幵始转移,从注重规则的硏究转向注重法律官员的实际行为,特别是注意法官的行为。接着,他就表示,这些官员对于争议所做的处理,就是法律。这非常典型地体现了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特点。不过,后来,卢埃林修正了自己的前述认识,比较注意强调法律的规范性。而且,他本人积极参加《统一商法典》的制定也使得他很难忽视规则的作用。即使如此,他也还是坚持,虽然规则是法律当中发展得比较成熟的部分,E是,规则毕竟还不是法律的全部。w弗兰克似乎比卢埃林走得更远,也更极端一些。弗兰克对于美国的司法制度非常不满,认为它们类似于古代东方伊斯兰社会的卡迪(法官)制度,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根本不是依据法律,沿着理性推理的步骤进行,而是渗透大置的非理性因素,其中包括法官个人的爱好和偏见,他们的生活情趣和审美态度,他n的直觉和好恶,甚至法官的饮食,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人们已经掌握了法律规则的若干知识,他们也还是很难,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预测法院判决的结果。从这种现状,弗兰克引申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理学命题,即法律的不确定性。在他看来,这种不确定性的存在是人们打破法律神话的重要前提。而且,弗兰克还特别指出,这种法律的不确定性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此外,弗兰克还对初审法院的事实认定程序发表了非常具有火药味的评论。他分别揭示了证人证言的模糊属性和证人的种种心态,揭示了律师智力水平的参次不齐,揭示了陪审团成员的里龙混杂,当然法官也没有逃出他的批评范围。他认为,法官基本上是主观地选择哪一个证人的言论可信,属于一种自由裁置。由于这些原因,要预测判决的结果是太困难了;也由于这些情况,似乎根本就不可能消除冤假错案的发生。他认为这是美国司法制度的真正弱点所在,是古代希腊神话中的“阿基里斯之肿”。由此,弗兰克还发现了他与卢埃林的分歧所在。他坚持的是对事实的怀疑态度,而卢埃林则主张对规则持有杯疑态度。

 

与此同时,北欧的法律现实主义也幵始出现,而且它与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同样不信任形而上学的信念,主张法理学应该更加关注法律生活的事实。在这一法学流派的成员中,瑞典人哈格斯特洛姆(1868一1939)被认为是创始人。他反对形而上学地讨论法律问题,强调必须把法律问题结合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加以硏究。在权利问题上,他就指出,除非是结合着具体的补救和强制措施,否则讨论权利就根本没有什么意义。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不同,哈氏还幵辟了一条认识法律的新路,或者说一个新的认识角度,即强调人们对法律的心理感受,强调法律所要对应的现实就是心理学意义上的现实。在他看来,权利一词使人们产生了一种权力的感觉,而义务一词则使人们意识到自己应该遵守的某种限制。受其影响,北欧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法律规则只有两个因素。一个是行为的观念,另一个是某些强制的符号或标志,如应该如此和有这样的义务等,意在引起人们的某种联想。在他们看来,法律规则只能存在于因果关系的世界中,而只有当人们把它们当作是心理现象时,才能发现它们的因果关系。构成北欧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对于正义和价值观念的无情攻击。这一流派中的人们竟然主张,没有什么“应该”的科学可以成立,因而有必要把正义方法从法学中彻底排除出去。他们认为,法律不是实现正义的尝试,而是社会集团压力相互作用的结果。“正义感并不指导法律,而是相反,法律指导正义感”。[29]尽管北欧法律现实主义的沖击性很强,但是,它的有效影响也有限。一方面,即使是在当时,北欧国家的一些学者就批评过法律现实主义的种种言论,例如,丹麦的克鲁斯和挪威的卡斯特伯格等学者都曾经认为,法理学从来也不能放弃回答是非问题,以及人们完全有可能根据科学依据而发现伦理和法理学的根本原则等等[30]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法律现实主义有些昙花一现的味道,在这些法律现实主义者之后,几乎就没有什么有影响的继承法律现实主义传统的学者出现。但是,不管怎么说,法律现实主义毕竟还是一个曾经给北欧国家法律界带来过世界性荣誉的一个法学流派。

 

第三阶段:继续推进

 

在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之后,到目前为止,社会学法学幵始进人了它的第三个发展阶段,也就是继续推进阶段。这时的社会学法学幵始扩展到整个世界。在中国,我们有费孝通先生的社会学法学的思想,特别见于他关于乡土社会中礼与法的思考。再看社会学法学在整个世界的继续发展,。有三个方面的动向值得注意。第一,在曰本,社会学法学开始出现,并形成相当规模,其代表人物为川岛武宜。这个方面始终没有得到国内学者的重视,没有被归纳在社会学法学的发展进程中,似乎有些不够公平。第二,在美国,社会学法学阵营中涌现出若干新的代表,如塞尔兹尼克,他是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第三,在欧洲,德国学者卢曼是社会学法学第三阶段的主要代表。

 

在曰本,川岛武宜(1909-1992)的基本理论深受德国和美国的法学理论,特别是耶林、埃利希和美国的具有实用主义倾向的法学家们,如庞德和卡多佐等入的影晌。他的研究推进了社会学法学在曰本的发展,而且也为社会学法学的走向世界作出了自己的积极贡献。他的重要学术思想,无论是启蒙思想还是反思精神,后来都成为曰本社会学法学继续发展的出发点。按照季卫东的介绍,川岛的学术思想分别被两类学人继承下去,“其中启蒙性这一方面,主要由六本佳平教授继承,反思性这一方面则主要由棚濑孝雄教授继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左右者法社会学领域的学术主流。”[32]根据有关资料的记载,川岛先生对于曰本法律现代化的问题有深入的硏究,也提出了一些非常有影响的理论命题,如现代法律精神、传统秩序和意识的变革,以及法学的一些本体问题。

 

所谓法律的本体问题,就是法律和法学研究中必须回答的问题,是法学之成为科学所必须能够解释的问题。例如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学,以及什么是社会学法学(或者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特点等等。而且,他还是社会学法学家阵营中较少的愿意直接回答法学本身问题的学者,在川岛看来,法律社会学在他那个时代面临着两个基本的尚未充分说明的问题,即什么是法律社会学的硏究对象,什么是法律社会学的的特殊方法。他认为,由于这两个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因此,人们不仅可以对社会学法学的独特性加以怀疑态度,而且这种杯疑还是可以理解的。法律社会学当然也直接面对法律现象,但是与传统法学所关心的法律命题中的内容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不同,法律社会学主要关心社会生活中的现实的问题。至于现实中社会关系的基础究竟是什么,川岛先生认为,它不是埃利希所特别强调的“社会团体的内部秩序”,而是由一个一个的个人所组成的近代市民社会。川岛相信,市民社会则是一个由不同的力,以及不同的力之间的相互沖突所组成的一个领域,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有一致也有对抗的复杂社会。在其中,“社会政治组织中的权力拥有特殊的地位”。[341川岛先生特别提到,一般而言,近代市民社会所孕育的近代法是法律社会学真正的问题,是它必须硏究的问题,是理解一切形态的法律的唯一途径。具体说来,近代法的概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标志着“活法”(似乎是指社会生活中所有的礼仪和规范)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质变,是一沖质的飞跃,简单说,是广义上的法律发展的精致的、高级的、具有自己独立性的阶段。川岛认为,近代法概念有这样两个特点,即它是突出了权利命题的法律概念,它还是强调法律背后的国家作用的法律概念。

 

茌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发展则以塞尔兹尼克为代表人物。我们以他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36](与诺内特合作)一书为根据,对他的学术思想,特别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三个阶段或者说三沖类型加以介绍。在他看来,就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而言,大致上有三种模式,它们分别是压制型法律,自治型法律和回应型法律。实际上,这三种模式反映了法律对待社会生活的三种态度。压制型法律的特点在于:法律认为自己是这一关系中的主体,它硬性地规定社会生活。这也反映了法律对待现实的社会的一沖强硬态度。压制型法律特别强调法律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密切联系,是为政治权力服务的。这时的法律“政法合体,放纵裁量”。[37]而自治型法律则表明,这时的法律开始放弃了自己那种自以为是的态度和主体地位,从那种硬性规定实际生活的态度回撤,幵始关心自己的制度性建设。这时人们愿意把法治理解为种独特的机构体系而非一种抽象的理想”。081这时的法律当然承认政治权力的权威地位,但是,它同时又试图通过自己的制度性建设而控制収力,使其不得任意行为。回应型法律则承认,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中,社会是关系中的主体,是主要方面。既然如此,那法律就应该“更多地回应社会需要'[39]法律就应该抛拜自己的形式主义特点,就应该使自.己的制度、体系和形式,主动地适应社会生活。这时,法律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法律的主要内容,法律研究也需要把法律放在社会生活的大背景下加以观察。

 

德国学者卢曼作为当代欧洲大陆的社会学法学的代表是当之无愧的,他有自己的与美国同行根本不同的理论和思路。卢曼的代表作有《社会分化》(1982),《社会系统》(1984),《法律社会学理论》(1985),等等。他的理论具有德国人特有的复杂的结构,初次接触感觉会比较吃力。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系统的一种结构,可以调节社会系铳的复杂性。但是,法律,作为结构还不是唯一的。除了法律之外,社会系统中还包括其它一些结构,例如认识结构,然而,法律是一种主要的结构,因为法律负责把人们的行为期待—般化。他认为,在一个复杂的、有多种并存的结构所组成的社会系统中,法律面临着许多挑战。第一,法律不仅要顺应社会变革的要求,也要充分考虑变革之后所发生的后果,并协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例如,要实行夜间工作制度,就不仅需要考虑社会的需求,而且还要考虑如何使这样的变革与人们的家庭生活相互一致。第二,法律本身也需要改革,使法律的规定和解释,强制实施法律规定的方式等方面都需要变革。第三,法律还需要考虑法律世界化的问题,也就是今天人们所说的法律全球化问题。第四,法律与特定时代和环境的相互依赖关系。

 

虽然,从学术上看,社会学法学的理论发展大致经历了这样的几个阶段,但是,这也还只是比较纯粹学术意义上的发展过程,因为,20世纪70年代之后,社会学法学中出现了非常重要的、具有强烈批判精神的分枝,例如批判法学等。这些分枝虽然也还使用社会学、以及社会学法学的术语和概念,但是它们突出了对占据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批判,开辟了新的认识层面。

 

问匾、方法与重要概念:

 

社会学法学历史悠久,学术思想发展的脉络清晰且连绵不断,直到今天还很有活力。然而,总起来看,究竟是什么构成了它的核心问题呢?从社会学法学的基本前提一-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出发,我们可以断定,它的核心问题就是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其中包括法律如何影响社会,又包括社会如何作用于法律。不过,人们不要误会,在社会学法学家的心目中,这个社会可是有特殊含义的,而不是我们所熟悉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观,因而。这个命题,即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也绝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宏观解释。

 

研究方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流派,社会学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大都不怎么谈及方法问题。大多数的社会学法学家们更注意的是问题,而不是硏究问题的方法。他们是一些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人员,对于方法并不怎么讲究。例如,庞德就非常关注问题。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为例,我们就可以发现,他所关心的是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总的说来就是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有什么用处这样的问题。为了回答这样一些问题,庞德不仅使用了历史的研究方法,还使用了逻辑的硏究方法。他不仅积极肯定了法律的作用,还非常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总之,是问题优先,然后混合使用具体的方法。不过,在社会学法学当中,韦伯是个例外。韦伯对于社会学的方法的确发表过高见,后人曾经把他的这个方面的意见编辑出版,名为《社会学的方法论基础》。韦泊的方法论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反对以人为中心的规律论,反对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预先假设的人的主导地位,而提倡对于具体问题的因果解释,也就是他所说的“客观可能性”。1〜所谓的研究方法,也就是学者们分析问题的模式和过程。模式指的是处理问题的一种结构,客观存在的问题在这里转变为一组固定的关系或公式,它是静态的分析框架;而过程指的是处理问题的先后顺序,从哪里出发,经过如何转化等等,它是动态的分析进展。在社会学法学中,这个模式就是关于法律与社会的一般关系,它包括三个因素,即法律,社会,以及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分析过程则是,先从法律出发,然后指出现有认识的不足,再把人们引人到一个更为广阔的社会领域内,最后规定法律与社会相互影响和作用的几条原则或者规律。

社会学范文2

@曹山石:聊天时上海社科院的一领导说,该院把三个学校的本科生列入考研黑名单,分数再高也不能收,问他为啥,他说:以前招研究生吃了很多亏,这三所学校很多学生是大一就准备考研,除了熟知考研那几本书,招进来发现其它方面一问三不知。

@王利芬:从一辈子的角度看,人的核心竟争力有时超过一半是来自重要而不紧急的事情,这些分别是:1.读书,特别读哪些非实用性的书。2.锻炼身体。3.与智者交朋友。4.听音乐会看电影戏剧等艺术活动。5.潜心一到两项业余爱好。6.广交朋友并为他们做事情。这些看起来都不是最最紧急的活动,是它们打造了你的生活品质。

@许有杰Rene:给社会新鲜人的建议:曾读过一本书,作者提了一个问题:“15年后,你能说你有15年的经验,还是只能说你是一年的经验重复了15次?”前者意味着你不断地追求进步,一直在提升自己。后者表示你只是原地踏步。即使岗位和工作内容没变,还是要一直挑战自己,让自己的能力和表现,都能一年比一年好。

@李伟长:有朋友好心对校园讲座提了个意见——少讲,多听,多交流,多挖掘,抱着去学校学习的态度。聊生活,不聊文学;聊常识,不聊方式;聊写作,不聊写作方式。

@郑渊洁:安徽界首市教育局虚报义务教育学生10498人,套取义务教育经费663.5万。这笔钱全部分配到义务教育弱校,用于维修校舍购置教学设备。界首教育局长因此被撤职。我认为应该嘉奖这位局长,在教育经费不足时想尽办法帮弱校。义务教育不公平就不是义务教育。

@朱永新:银川一位杨姓高中生毕业后去了,当他看到藏区学生图书很少时,就成立了公益团队,募集到5万本图书、15台电脑,送给18所农村小学。他还到偏僻小学里教英语、电脑和音乐。结果,他被哈佛经济系录取,并获得了全额奖学金,成为哈佛有史以来录取分数最低的华人学生。

@葛剑雄:(1/2)一早去图书馆,得知前几天学校研究生院召开会议,传达教育部的紧急通知,要求复查硕士考生的情况,并在复试中采取必要的措施。看来教育部的确提出了要求,但关键在各校如何落实。考生和同学们应该关注各校采取了什么措施,是否严格,结果如何。

@葛剑雄:(2/2)已对150份试卷逐一复查。因泄漏的试题与答案内容有迹可查,据此可发现疑似作弊者,将在复试中增加环节,一旦确定为作弊,将按规定处理。教育部态度明确,一定要维护考风,打击作弊。

@王旭明:(1/2)当下教育专家喜欢宏论极少微谈,教育个案发生很少听到教育专家声音。这方面应向两类人学习。一类是法学家。比如吴英案吧,多位法学家依法直言,抒发心意。北理工法学院徐昕撰文“再次呼吁对吴英刀下留人”,我不知该不该杀吴,但喜欢读这样文字。

@王旭明:(2/2)另一类是李希光和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这是当下最棒的传播学者和团队。团队不说了,李希光乃少有的将新闻和传播说到点儿上的人。最近他说中国须培养更多顶尖记者,中国有上千家传播院系却无一家经过资深记者和总编认定。说得多好!

@中传叶明睿:波士顿大学国际高等教育研究中心主任Altbach在即将出版的新书中对比了28个国家公立大学教师的实际收入水平,中国大学教师收入的平均购买力居于倒数第三位,而新入职教师月均259美元的收入则更是排在了倒数第一的位置,这一收入甚至低过我们在亚美尼亚和埃塞俄比亚的同行。

@义云堂:今天听了云计算的讲座,把计算、存储都放在云端,实时分配,高效共享资源,用户终端设备变得极其简单,不仅省电,更省资源,这不就是Cleantech吗?清洁技术无所不在!过去30年是以提高速度为目标的硅经济,未来30年或永久,一定是以环境为中心的碳经济。绿色,将推动社会和经济的新浪潮。

@vinggoo:我想《寻路中国》作者彼得·海勒斯一定会对《非诚勿扰》这个节目感兴趣,这几乎是最能真实反映某些当代中国年轻人思想脉动的电视节目,也是捕捉中国社会思潮的一个有效窗口。在这些年轻人的灭灯与问答之间,能看到形形的生活志趣与两性态度,传统婚恋观念的维护与瓦解,新观念的崇尚与建立。

@文冤阁大学士:好些学生课堂发言,劈头盖脸的I think, I'm afraid, as we all know, in my opinion, 还有说according to my knowledge的,都是给中学作文三部曲加Chinglish洗脑了。我就纳闷:你说的不是你think的,还能是我think的?

@杜晓坦:某人多年前就靠自身努力转型成功,本来口碑较好,却躺着中枪,卷入一场争吵中。事情发展到后来,还被人翻出了很多出道时的早期作品相互研究传看,如今其微博关注0人,微博0条。请问这人是谁?

@幼儿园园长:学妹跟我说,中大(香港中文大学)女生不化妆不穿高跟鞋的比例在全港(香港)高校里估计是最高的。我想想看也是,天天要爬山本来就已经够折腾,再加上校风的影响,化妆高跟果断盛行不起来。

@田方萌:最近偶然和几位博士讨论起中国学界的男女比例。有些女博士抱怨掌权者大都是男性。我随口说了句“美国也是这样”,一位女博士便认为我在为国内现象辩护。其实我说的属于事实判断,并未评价这种现象的合理性。但我们的潜意识或许都习惯拿美国参照,如果我说“刚果也是这样”,会有什么反应?

@捕风捉影野风:清华大学自主招生正在进行,这些往日的考试状元在取得笔试好成绩的同时,在操场进行的体能测试中,竟然60%不及格,体能优秀人数为零。(内容来自网易微博)

@hamidli:英语学院的精读课被当作鸡肋的话,双语专业的英语精读课就是鸡肋中的鸡肋。大一大二主课最紧张,英语课抢占时间;大三空了,英语课也萎缩了;大四考专八了,英语课上没有英美文学和概况了,可偏偏专八要考这些。该检讨一下了。 (内容来自网易微博)

社会学范文3

论农民工的分类及其转型

村干部的“赢利”空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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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话语机会结构”理论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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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绩效、价值认同、政治参与和政府信任感

论“依法抗争”概念的误区:对李连江教授的回应

学术语境与政策行为:“农村社区”的表达与实践困境

韦伯中国命题新解:中国宗教之当代经济意义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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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行动与他性——“社会科学困境”的另一个构想

象征交换与世俗伦理——对鲍德里亚拟像序列理论的反思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社会学系列期刊

“假设的真实性”:科斯与弗里德曼的“和而不同”之处

两种嵌入性:城市居民金融投资行为的社会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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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治理何以替代运动式治理——基于一个县计划生育史的考察

复数的鸡毛换糖——浙江义乌经验的商业起点与伦理渗透

熟人社会、生人社会及其市场交易秩序——与刘少杰教授商榷

后现代空间理论的维度及其限度——读苏贾《后现代地理学》

开发与治理——清代中期以来新疆土地开发的社会学研究

西方经典小农理论范式的反思与重构——立足于转型中国的思考

地区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状况对我国居民健康差异的影响

论社会关系对教育收益率的影响——兼评社会资本的消极作用

“生活论”研究范式的构建——日本社会学研究的启示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社会学系列期刊

被误读的韦伯社会学认识论:理解范式诸因素及其内部联系

抗争性政治中的群体差异与资源借用:中产抗争与农民抗争的个案比较

社会学范文4

近代以来中国传统宗教的命运嬗变

多层次功能替代:政府治理基督教的策略分析

导言:居士佛教的社会学问题

北京广化寺的护法组织和居士生活

当代中国宗教捐赠行为的初步研究

基督徒之社会认同研究论纲

神人关系及其信仰类型的建构

中国宗教图景上的浮尘

中国宗教研究的类型学问题——从江南民间宗教出发

宗教组织拓扑结构的“理想型”及其社会学启示

解禁与教派演化:以台湾地区的为例

导言:探索“宗教认同”研究的基本路径

“整体的信念证成理论”与宗教认同——对原生信仰的一种哲学分析

从“认同”的逻辑与内涵浅析“宗教认同”

韩国萨满教、基督宗教和民族—国家认同

在与多重身份之间——景颇族基督教信仰与身份认同探究

贝拉有关“公民宗教”概念看法的演变

大卫·马丁的宗教政治学

论哈贝马斯的“后世俗社会”概念的三重维度

社会科学可以研究祈祷吗?——从莫斯《论祈祷》谈起

沟通原始与现代:对“格/群”文化理论的再分析

现代灵性和宗教的关系模式探讨

宗教社会学中的“理性”概念:从涂尔干、韦伯到斯达克

词间空格促进汉语阅读的新词学习:词素位置的调节作用

认知重评策略对注意分配的影响

不同趋近动机强度的积极情绪对类比推理的影响

高低特质焦虑水平个体面部表情觉知阈限的测量

将来自我认知的乐观偏向——ERP研究的证据

公务员面试测量了什么?我国公务员面试的构想效度

从个体性到社会性:具身研究范式的转向

术语的演进——精神分析理论的发展

从西美尔的宗教性理论到贝拉的公民宗教

美国“公民宗教”的概念及来源

贝拉的公民宗教概念与国际政治神学的新范式

汉字构词力对双字词识别影响的实验研究

父母参与对流动儿童学业成绩的影响:自主性动机的中介作用

大学生网络交友的信息可信度评价及行为研究

美国宗教社会学发展的三大支柱:专业协会、经验研究与理论自觉

从文化的视角来认识当代宗教

西方视角与作为研究方法的弥散型宗教

入世潜修:对北京地区三所高校大学生佛教徒生活样式的研究

知识青年佛教信仰的确立——对北京地区部分信众的访谈

中国是“无神”国度吗?——对中国状况的定量分析

活的宗教与生活史——从地方层面解释中国基督徒的信仰

世俗、世俗主义与现代性——以阿萨德《世俗的形成》为中心

宗教社会学学科建设七人谈:宗教社会学学科建设需要制度性保障

信仰、意义与不确定性消减——以河北龙牌会香火占卜为例

社会学范文5

关键词:信息社会;信息社会学;社会学

信息社会学一方面是对信息的社会运动,相关资源开发运用和社会变化间的关系以及信息化社会结构模式来开展研究的一门学科,另外它还是针对信息学和社会学的关系进行深度研究的一门学科。信息社会学可以按照切入点和研究角度的不同分为信息学信息社会学和社会学信息社会学两种。所谓的信息社会学实际上就是站在信息学的角度来对信息社会学进行研究,而社会信息学则是站在社会学的教育来进行相关研究。正因为这两种信息社会学的研究角度不一样,所以他们确立的研究对象和选定的研究范围以及学科属性的建立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区别,所以要想将信息社会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社会学,就必须要针对其社会学理论进行最基础的讨论研究,并将其当做确立信息社会学所要研究的对象、内容和该门学科的属性的依据。

一、关于信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无论是哪一个学科从发现到发展,都有着其独特的研究对象与范围。信息社会学的发展关键也是明确其研究的对象是什么。国内的一些学者曾对其研究对象做过一些相应的叙述,但研究成果都没有进行统一。就目前而言,我国信息社会学有以下几种研究对象: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中的信息现象就是信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社会的分层、流动、结构、变迁等各种社会问题都是社会信息现象的具体表现形式,探索信息化世界平衡进化的的首要条件是了解较为多样化的世界信息发展。探索多元化的世界信息发展可以把至今为止的所有已经形成的社会学的理论全部都包括进来。第二种观点认为信息社会的探所主体是信息社会学科。然而我们若是从社会学的研究出发,确实信息社会学的探索主体为信息社会。将信息社会的产生和成长划分为社会学的探索之下是有一定合理性的。第三种观点认为信息化社会的特征与过程就是信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第四种观点认为信息社会学士在社会信息化和信息学以及社会学的基础上研究信息社会的运动以及信息社会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并在信息化的广阔前景中找到一个新型的学科可以将社会信息化整体操作与合理进化的前提和制度更深层次的快速发展。上面的各个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局限性。但是这些观点都强调了信息社会学应当关注的问题,例如信息社会的形成过程、信息社会的基本结构等。这些正是信息社会学所要研究的对基本的内容。根据以上所述的内容以及我们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可以将上述的观点进行简要的整理与归纳进而对信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作出判断。整理之后,我们将信息社会确定为信息社会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并站在社会学的角度上对其合理性进行了研究,研究如下:首先,信息社会学应该是一门关于一种信息社会的学问,应该区别于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从而构建一种新的社会的社会学研究体系。其次,信息社会学的母体学科是社会学而不是信息学,尽管信息社会学的研究过程中需要用到许多信息学的内容与知识。最后,信息社会学应该是一门具有理论性与应用性量种特性相结合的学科。

二、关于信息社会学的内容范围

信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信息社会学的内容,在社会学的视野中,信息社会学的内容可以分为十个方面:信息社会学基本概念、信息社会基本特征、形成过程、形成基础、结构形态、运行规律、社会生活、社会问题、社会管理以及信息社会学的相关内容等十个方面。

三、关于信息社会学的学科属性

信息社会学的学科属性的构成有两个发面,一方面是信息社会学归属于哪个学科,另一方面就是信息社会学具体包含哪些学科特性。信息社会学的母体学科是什么的问题就是信息社会学归属于哪一个学科的问题,我国国内对这个问题有以下的两种看法,一种看法是认为社会学就是信息社会学的母体学科另一种看法则认为信息社会学的母体学科是信息学。然而在我看来,信息社会学的母体学科就应当是社会学因为社会学分门别类有众多科目,信息社会学就是其中之一,除了社会学本身的知识和探索方法外,也具有自身特点。同所有社会科目相同,信息社会学综合了其他有关学科的知识内容的一门综合新以及科学性较强的学科。从信息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上讲,信息社会学就应当是社会学范畴之内的。信息社会学的应用性极强,在信息社会的发展规划和信息社会的层次输出中表明了非常强大的实际操作性,从而也表明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包含了信息社会学的内容。

[参考文献]

[1]邹志仁.试论信息社会学[J].情报学报,1997.

社会学范文6

[关键词]住宅社会学;三层视野;理论和方法资源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9-0018-03

一、住宅问题及社会学的介入

当住宅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时,社会学才正式介入其中。“住宅问题和人类社会是同时发生的,但作为世界性的社会经济问题却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事情。”住宅问题的凸显,是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结果,最初它被当作一个城市社会问题来对待。这个时期无产者的住宅严重短缺和居住条件的恶化,引起一系列相关的社会问题。1978年在国际建筑研究会和文献委员会上,正式成立了住宅社会学学会。1981年4月的伦敦国际住宅和城市问题研究会议,通过了《住宅人权宣言》,许多国家都成立了住宅社会学的研究机构,中国住宅问题研究会于1983年12月成立。

住宅社会学,一开始就被当作是多学科的研究,尚缺乏对社会学自身优势的重视。虽然住宅社会学的初始研究被视为具有典型的综合性,且注重应用性和交叉性,因为可能要涉及到生态学、建筑学、规划学、经济学、消费学、心理学和人类学等,但社会学的学科优势并没有被深入挖掘。人们对住宅社会学中社会学的看法,认为它只是被当作一种学科纳入进去,至于社会学如何对住宅研究提供支持,尚缺乏系统分析和深入探究。

二、社会学视角下的住宅研究

社会学之所以能介入到住宅问题的研究中,其研究的最大特点,是社会学具有层面不同的分析视野,它能够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不同层面上开展研究,因此,针对住宅的社会学视角研究,也相应地有三个层面:微观个体层面上的研究、中观群体层面的研究和宏观社会层面的研究。

1 微观层面的住宅研究。该层面的住宅研究,是从社会个体视角对人们的居住行为来看住宅问题。此类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成员的住宅使用模式及其变化上,通过住宅使用方式的多样和差异来揭示人们居住行为的一般性特点。

目前,微观领域的研究住宅行为研究,多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集中研究传统和现代社会人们居住行为的不同。在传统社会,人们的生活物资相对贫乏,对住宅的使用主要用来满足生理需要:然而现代社会,住宅已不仅是生存和栖身之所,而且变成了社交娱乐场所、补充教育场所和工作科研场所。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住宅的功能更获得加速提升趋势,如今新出现的家庭工作室就是一种表现。另一方面,集中研究社会成员的社会性特征对住宅使用方式的影响,如代际年龄、职业、收入和价值观等以及居住行为方式差异的关系。由于人们的社会特征不同,对住宅的要求也不同,使住宅的使用方式更加的多样和个性化。如知识阶层对住宅的独立和隐私有着较高的要求;年轻人希望住宅设施现代化和功能齐全;老年人对住宅的简单方便有更高的要求;而艺术工作者对住宅的环境有着审美上独特的要求等等。对这些不同居住行为的研究,就会扩及到对住宅性能和用途的不同研究上去。

2 中观层面的住宅研究。社会学视角下中观层面的住宅研究,集中研究人们在居住关系基础上展现出来的群体活动及互动方式。的确,住宅社会学要揭示人们居住行为的发展规律,除了考察居住使用方式问题,还必须进一步考察在居住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群体活动方式。中观层面的住宅研究,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居住关系基础上的群体衍生研究。一般来说,由于居住关系以固定地域及其住房设施为基础,相对稳定不变化的居住关系会形成特定的群体,这是人们对居住行为社会性的进一步探索。如流动人口在都市的生活世界,表现在一定的居住区隔,以广州为例的“城中村”在整个珠江三角洲地区是一个普遍现象。国外的都市居住型态也有类似之处,美国人威廉・富特・怀特曾研究一个意大利人居住社区内衍生的一个特殊群体一街角帮,怀特认为:“街角帮的结构产生于帮的成员之间长时期的经常交往。多数帮的核心的形成可以追溯到成员们的少年时代,那时由于他们的住处相隔不远而使他们有了最初的社会交往机会。”

其次,研究居住关系群体的社会规则和文化形态。住宅研究不能局限于住宅问题研究,还要扩展到居住群体的各个方面,如群体结构、交往规则和文化习俗等,因为由于居住关系上一旦形成一定的群体,群体内部就会形成固定的结构秩序和活动规则,“从(群体)这种相互作用中,产生了一种相互义务,这也是群体内聚力的基础”。由居住关系上产生的一定的群体,其内部具有交往上的支持、情感上的认同和理智上的信任等丰富内容,对内部成员具有互惠、监督和控制作用;群体内部会形成自己的活动规则,同时对外界形成疏远、排斥乃至于敌视和冲突等,这些无疑是住宅研究的重要内容。

最后,研究居住关系变化对群体关系的影响。威廉研究的都市街角帮就有此种特点,“随着岁月的流逝,一些群体由于家庭搬出科纳维尔而解散了,剩下的成员则并入附近衔角的帮;但是,经常不断有人搬出这一地区未并使街角青年脱离街角。每天晚上,几乎在每个街角,均可看到从城市其他地区或从郊外来到这里与老朋友相会的街角青年。街角青年也可能从这个地区内的某一处搬到另一处居住,但是他几乎总是会继续忠于他最初的街角”。居住关系的变化,会导致群体关系凝聚状况的变化,后者加强或趋弱都是都市住宅研究的重要命题之一。

从居住关系基础上衍生出来的群体,是都市住宅研究尤其是居住格局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如目前城市商品房居住区的业主委员会就是鲜明一例,它是居住群体自发成立的自治组织,该组织在生活社区的公共事务如管理和维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考察这样的居住关系群体及其活动,对都市住宅研究乃至社会型态的研究至关重要。

3 宏观层面的住宅研究。宏观社会层面来看住宅社会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人们的居住行为和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变迁和社会形态等关系问题上。如从人们的购房选址来看城市发展重心的变动,从住宅区的空间格局来看住宅分配制度的影响结果等。这个层面的研究,有以下具体表现:

首先,研究社会结构会对人们居住行为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阶层化趋势明显,中国的社会转型使社会结构呈现出分化和分层,这无疑间接影响到了人们居住行为的变化,也使人们的居住在空间上呈现出分化和隔离的趋势。从城市里的居住区来看,公房区、公房和商品房混合区,高档商品房区,都业已形成了不同的空间范围,因此,都市的居住地域和分布也相应呈现出分化和隔离的特点。这就说明了一点,即社会结构对人们居住行为选择的影响,通过都市的居住空间布局表现出来。

其次,研究制度特别是住房制度对人们居住行

为的影响,中国改革开放后实行的住房制度,直接影响了人们的居住行为。在旧的行政性住房分配制度时期,人们习惯于分房和租房,无法接受抵押贷款购房的观念;在新的市场化住房分配制度时期,人们开始适应抵押贷款购房。就住房政策而言,我国实施的是商品房、微利房、平价房和标准房共存的区分政策,因此中国城市中有四种不同类型的住房:商品房、单位房、公房(政府房)以及安置房(廉租房)。这种住房政策的目标,既是为了满足不同社会阶层的住房需求,也是为了调节城市居住占有之间的严重分化。这也说明了,住宅制度和住房政策会影响到人们住宅行为的变化,这无疑也是住宅社会学研究不能回避的内容,尤其在当前住房已充分市场化的时期,这方面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最后,研究社会变迁和社会成员居住行为变化之间的关系。社会变迁对人们居住行为的影响通过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在新中国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内部出现大规模的工人住宅区,如上海的曹阳工人新村和彭浦工人新村等;如今中国家庭结构核心化趋势对人们的居住选址有很大影响。这说明在人们的居住要求中包含有一定的社会期待,期待在一定的居住空间范围内灵活保持家庭结构的完整。城市化进程也对人们的居住行为有重大影响,如郊区的城市化过程中,很多居民转变传统的居住观念,开始把建设住宅作为一种投资性的经营,用于针对流动人口的租赁买卖。

综上,有关住宅社会学的微观、中观和宏观的分析层次,其实都是对复杂的居住行为的多侧面和多维度的研究。在研究住宅的现实问题上,社会学微观、中观和宏观的分析,只是研究的视角和侧重点不同而已,究其根本,它们在探究人们居住行为的规律性特点这一研究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探究人、住宅与社会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社会学视角的输入,让住宅社会学可以灵活地从多个层次开展研究,通过对人们形形的居住行为和住宅问题的研究,来揭示人与住宅的个别的、局部的、特殊的关系,如户型与功能等,通过对住宅的社会总体水平和发展前景,从宏观上揭示人与住宅更为一般的、整体的联系。

三、社会学介入住宅研究的原因探究

社会学之所以能介入到住宅研究中,主要与社会学的学科优势及其学科资源供给有关。社会学作为一门专业化的学科,在理论和方法上有丰厚的积累,也能够为住宅问题的现实研究提供支持。

1 社会学的理论支持。社会学是一门对社会进行整体性和系统性研究的学科,它有丰富的理论成果,这无疑对住宅社会学有显然的理论指导意义。社会学通过对社会秩序、社会结构和社会功能诸方面的研究,从多维度和多侧面来探讨社会自身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社会学的这种学科特点,无疑有利于它对住宅研究的支持。

在对社会的系统研究中,大致来说,社会学有两个视角的研究,一个是从静态角度对社会的研究,另一个是从动态角度对社会的研究,这两种视角的研究都积累了丰富的理论成果。静态的社会学研究,从孔德开创的实证主义学派开始,着力研究社会秩序及其整合机制;帕森斯开创的功能学派,把研究社会的重点放在其白发调控和能动协调能力上,社会学中的互动论和交换论则是从个体微观角度来探讨社会的结构和秩序。动态的社会学研究,以科塞、柯林斯和达伦多夫等为代表的冲突学派,以哈贝马斯等为代表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以及新兴的后现论都是以对社会变迁研究为独特视角。总之,无论是从静态角度对社会的研究,还是从动态角度对社会的研究,这两种视角的研究都积累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对住宅社会学的具体研究有指导意义和启示作用。有几种较为常用的社会学理论,如马克思主义学派的社会冲突论观点,韦伯和帕森斯学派的社会系统论和城市地理学派等,都已经广泛地用在住宅问题的分析上,这是社会学理论介入住宅研究的表现。

2 社会学的方法支持。在研究方法上,住宅社会学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必然要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社会学研究的一般方法有观察法、历史法、比较法、统计法和社会调查,其中社会调查最为常用,这些方法非常具有社会学的学科特色,这些方法有力地推动住宅问题研究,如通过问卷调查或个案访谈,来了解对住宅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将抽象问题具体化和数量化,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得出较为客观全面的结论;从方法论看,社会学视角的住宅研究,容易把住宅问题放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在对人们的居住行为、住宅问题、居住区规划、住宅发展预测、人与环境的关系等具体问题的研究上,用更加整体性和系统性的观点,进行量化描述和综合分析。由此而言,社会学的住宅研究具有预测意义,社会学通过对社会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研究,探究社会发展的规律性特点,可以对社会的近远期发展作出不同程度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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