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范例6篇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范文1

关键词:面筋制品;解读;豆制品

1 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面筋制品。这里的面筋制品是以小麦粉为原料经加工去除淀粉后制得的蛋白产品。包括油面筋、水面筋和烤麸及其制品。

2 技术要求

2.1 原料要求

标准规定:“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应符合小麦粉的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

2.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2.3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的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符合GB 2762的小麦粉制品要求,详见表2。

2.4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熟制粮食制品类的规定,详见表3。

2.5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要求。即应符合GB 2760中分类06.03.02 小麦粉制品要求,详见表5。

3 结束语

(1)考虑到非发酵豆制品是以大豆为原料进行加工,而面筋的生产时以小麦粉为原料,为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对产品进行更加科学的划分,将面筋从《非发酵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划出,单列为项,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面筋》。(2)针对感官指标由于面筋是一类产品,包括湿面筋、油面筋、水面筋和烤麸等制品。而这些产品的外形有很大差别,经过专家多方讨论,参考行业建议,对面筋产品的感官指标进行了相应的描述。(3)新标准和《非发酵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 2711-2003)相比主要技术要求差别是:取消了污染物限量指标总砷、真菌毒素指标黄曲霉毒素B1、致病菌指标志贺氏菌要求,铅的限量从≤1.0mg/kg变为≤0.5mg/kg,微生物中大肠菌群及致病菌要求抽样方案和结果要求均发生明显变化,大肠菌群从≤30MPN/100g变为(n=5;c=2;m=102CFU/g;M=103CFU/g),沙门氏菌要求从不得检出变为(n=5;c=0;m=0),金黄色葡萄球菌要求从不得检出变为(n=5;c=1;m=100CFU/g;M=1000CFU/g)。(4)在标准实现中应注意本标准不适用于散装面筋,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在实际执行中按照实际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 2711-2013.非发酵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S].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GB 27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面筋[S].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S].

食品安全标准范文2

河南读者:李铁

李铁同志:

您好!党中央、国务院最近出台了一系列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地方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水平。

食品安全标准大都按以下方法分类:一是根据制定标准的主体进行分类,包括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二是根据标准的约束力进行分类,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三是根据标准化对象的基本属性进行分类,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四是根据标准信息载体进行分类,包括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五是根据标准的要求程度进行分类,包括规范、规程和指南;六是根据标准的公开程度进行分类,包括可公开获得的标准和其他标准。上述标准分类中,最常见的是根据制定标准的主体进行分类。

食品安全国际标准主要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此外,FAO(世界粮农组织)和WHO(世界卫生组织)也制定有关食品的国际标准。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理论上没有强制性,但是各出口国企业必须遵守出口贸易中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属于事实采用,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食品安全区域标准是指由区域标准化组织或区域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的食品安全标准,其种类通常按制定区域划分标准的组织进行划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机构通过并公开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到“十二五”末基本构建起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目前,我国已制定公布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真菌毒素限量、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通则等303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6000余项食品安全指标,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越来越严格规范的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行业标准是指由食品行业组织通过并公开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范文3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质量监督机制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1]。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接连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如苏丹红、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事件等导致公众恐慌、企业亏损甚至倒闭和政府形象受损。对食品安全进行标准化管理是世界各国致力于食品安全保护普遍采取的策略,我国亦是如此。我国的食品标准化工作开始于建国初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日臻成熟,并逐步与国际接轨;然而,在加入WTO的形势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因此,必须从标准体系上和监管体系上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一、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定义

标准化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条款的活动[2]。依据标准化的定义和特征,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可以定义为: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食品安全,由相关主体(包括政府、企业、消费者和行业协会等)针对我国食品安全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和贯彻实施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

二、当前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1.标准方面的问题

与欧美相对成熟的食品标准化体系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存在着“缺位”、“错位”和“低位”等问题。

1.1食品安全标准的“缺位”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总体总量较少,且覆盖范围不全,在很多方面都有所欠缺。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2619项,其中食品安全基础标准31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216项,与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40项,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标准588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方法标准1560项,食品标签标识标准21项,特定食品产品标准163项[3] 。虽然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断增多,但在我总量上仍远低于欧美国家,在很多食品安全问题上缺少规定或规定不详细,造成现实中某些食品安全出现无标可依的现象。

1.2食品安全标准的“错位”

食品安全标准的“错位”问题主要是指食品安全的各级标准之间缺乏统一,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的现象,甚至同一产品有着很多种标准。多种标准同时存在造成标准之间指标混乱,使得生产者、管理者、消费者在执行标准时无所适从。例如,在对食品中的铅含量的标准规定上,存在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两种相差甚大的标准,这给标准执行带来困惑。

1.3食品安全标准的“低位”

相比CAC食品标准体系而言,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总体水平偏低。由于长期以来 我国食品标准体系“重数量、轻质量”,导致相当一部分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标准,不能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是导致我国农产品或食品在国际上竞争力不高的重要原因。

2.管理方面的问题

2.1管理过程上的问题

食品安全的标准化管理应当贯穿于食品原材料的种养植、生产加工、流通的全过程。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在原材料种养植环节,我国缺乏对种养殖的自然环境、生产环境和种养殖过程,特别是病虫害防治过程的药物使用上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我国目前已有对食品生产加工环境、工艺流程、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定,但尚不详细,且监管不力;在食品流通环节,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食品储运标准体系和食品产品召回制度。

2.2质监管理上的问题

(1)食品质监标准化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化质监管理主要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和《标准化法》对质量监管的规定,由于体制的缺陷和法律的滞后性,我国对食品质监管理的随意性很大。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能够在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个环节都有效发挥作用的食品安全监管基本法律。

(2)食品质监部门职能交叉混乱。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环保、法制、计划和财政等部门,形成了“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这种多机构分段监管模式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无部门负责,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3)食品质检水平标准化不高。具体而言:检测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主要是政府机构的强制性检验检测,而食品业自身的检验检测意识不够;检测方式不合理,当前食品质量检测采取传统式、突击式和运动式检查检测,并未开展例行检测;检验机构缺乏统一的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检验检测机构能力也有待提高

三、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首先,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缺位”问题,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标准体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和补充我国食品安全的具体标准。其次,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错位”问题,应当协调当前食品安全的四级标准,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如可以将四级标准减少到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的两级标准,也可以考虑将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转化为食品安全技术性法规。再次,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低位”问题,应当借鉴国际标准,提高自身标准要求,实现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接轨。

2.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

2.1将标准化管理贯穿于食品原料种养殖、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全过程

(1)原料种养殖的标准化管理。食品加工的原料为农产品,农业是食品工业的“第一车间”[4]。原材料种养殖的标准化是全程标准化管理过程的第一步,要求首先原材料种养殖的织染环境、生产环境进行统一规划,确定种养殖的基本条件;其次要统一规范种苗供给、种养殖过程控制(特别是病虫害防治)到产品收获的全过程。

(2)生产加工的标准化管理。这主要包括环境场所、厂房设施、生产设备的标准化,人员的标准化,加工操作的标准化,卫生管理的标准化等等。

(3)检测的标准化管理。这要求建立标准化的食品质量检测实验室、检验过程和程序的标准化、以及严格按实验结果与食品安全标准对比[5]。

(4)流通环节的标准化管理。这主要是指在储运环节上为了避免食品遭受污染,而对食品的包装(罐装、盒装或袋装)、包装材料的成分等进行标准化要求;以及明晰食品标签,实现标签的标准化。

2.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化监管体制

首先,统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国际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有这一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同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质监系统应当研究食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严重性,以及危害发生的概率,并据此划分食品的风险等级,其动态评估结果作为政府食品安全决策和管理的基础。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质监主管部门应当由一套统一的、程序化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指挥解决危机,并制定预防方案,避免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最后,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水平。食品质监部门应当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一个专门的检测机构,并引进先进的检测技术,提高自身的检测水平。

【参考文献】

[1] 牛秀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存在问题的建议[J].品牌与标准化,2010(16):44.

[2] 李春田.标准化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7.

[3] 韩俊,罗丹.关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研究[J].农业质量标准,2005(3):5.

食品安全标准范文4

关键词:企业标准 标准编写 食品安全

1 企业标准的重要性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我国标准有4级,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食品企业标准)是食品生产企业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制定,或者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食品企业标准不光是企业指导生产,控制食品质量的重要一环,也是政府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一环。根据2009年6月10日卫生部的卫政法发〔2009〕54号文件[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已由质量监督部门转为卫生行政部门,从而使得原先只需在市质监部门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现在由省级卫生部门统一备案管理,在办理备案之前还要由省卫生部门指定的单位组织专家对备案标准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审查通过方可予以办理。这样的转变凸显了国家对食品企业标准管理的重视,对食品企业而言,要求以更加自律和负责的态度来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 企业标准制修订现状

2.1 部分食品企业对企业标准缺乏认识和重视,标准化人才匮乏

食品企业标准实施备案管理多年以来,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对企业标准缺乏必要的认识和重视,而标准化人才的匮乏也成为制约其做好企业标准制修订的一个重要瓶颈。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常出现产品已经批量生产,才发现没有标准可以参照执行的问题,但为了产品的上市,便临时套用一些不相符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或者是企业标准。通常是备案一次便不再理会,3年后到期不及时提交复审,这些情况一经监管部门查处将为企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2.2 部分食品企业极力降低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的特征性指标过少

需要制定食品企业标准的产品是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或产品质量高于这两类标准的产品,因此,食品企业标准应具有多项区别于其他产品的特征性指标,或者相关质量指标高于相应国家标准。但目前存在的较多情形是,部分食品企业由于工艺水平的限制,在制定标准时有意压低标准,减少特征性指标,以求产品抽查检验时能合格。当然,在不违背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及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这样的标准是可以通过的,但这样的标准必然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3 企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食品安全标准范文5

关键词:婴幼儿 食品标准 食品安全

婴幼儿0-3岁的儿童。这个时期的健康发展是人一生中最为重要的时期,因此这个时期的营养等各方面状况对其一生的身体体格及智力影响都极其重要。这个时期的孩子抵抗力弱,需要非常严格并且合理的食品标准和法律制度,其食品营养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需要比成人更加严格,以保证其健康稳健的发展。为保证此,各国如美国、欧盟、及中国都有相应的婴幼儿食品标准,本文将通过各国对在此方面的标准规定展开讨论、比较和分析,为我国婴幼儿食品方面标准完善提出建议,使我国婴幼儿食品业更加积极稳健的发展。

1. 相关法规标准

(1)美国在婴幼儿的食品安全体系方面比较完善,除1938年实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简称FD&C)对于食品的规定外,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第21卷下第106及107部份都有对婴幼儿食品的法律规范。CRF的106部份①是指婴儿配方食品质量控制程序,从总则、质量控制程序、记录报告、通告要求四个方面标准的规定,保障婴幼儿食品安全质量,符合其所应具备的营养要求。CFR第107部分②是针对婴儿配方食品的规定,具体来讲,包括总则、标签要求、豁免条款、营养素要求、问题产品的召回制度等五方面。

(2)欧盟对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的种类也很多,委员会指令2006/141/EC③指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提出了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成分组合及标签的要求和遵循的标准。The annexes of the Directive give criteria for the composition (protein,carbohydrate,fat,mineral substances,vitamins and certain other ingredients) of infant formulae and follow-on formulae including,where necessary,minimum and maximum levels.该指令规范了婴幼儿配方食品奶粉的成分的标准(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矿物质,维生素和其它成分),配比标准及特殊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最低和最高要求。

委员会指令2006/125/EC④是关于婴幼儿谷基加工食品和断奶辅助食品的标准说明。该指令适用于正处于断奶期的儿童,通过谷物的添加补充饮食,逐步适应并接收普通食品的相关规定。该指令规定,这些特殊食物原料的生产加工必须经过严格科学检验,确保安全。另外,对于农药残留量的规定,及某些农药的禁止使用和标签的使用要求也规定了标准。

此外,还有委员会法规1609/2006关于牛乳清水解蛋白类婴儿配方食品2年货架销售期的许可、委员会指令2001/15/EC用于特殊营养目的特殊营养用途食品中可添加的物质等规定,欧盟的婴幼儿食品标准还在不断地修订和补充。

2. 我国相关的法规标准概况

目前我国针对婴幼儿食品的标准主要有GB 10770-2010《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69-201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7-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婴儿配方食品》、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等五大类。虽然这已是新出台的标准且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际标准,但仍存在漏洞。

3.案例分析

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为例,有问题的奶粉从国家标准上衡量都是符合标准的,但仔细研究便会发现,某些指标非蛋白氮的含量国标中只有含量的规定,而没有来源的规定。这使得恶劣的不法商家使用三聚氰胺来“凑”指标。说明我国监管及标准制定的不严格。以国外奶粉监管制度为例,在荷兰,奶商一次只向奶农支付两周的奶款。对于不合格的奶,实行扣除奶款,每次收购的牛奶都无一例外要经过检测,检测标准包括卫生状况,乳脂,蛋白质以及抗生素残留等。乳制品标准及质量等级由荷兰农业部授权“乳制品贸易委员会”制定,乳制品管理局监督并实施。而日本的妈妈会向各个奶粉厂家请求小剂量奶粉试饮装,依据孩子的口味,单位试饮装服用后周期体重增加量,以及小孩的粪便反应,皮肤状况(有无起疹状况)等一些临床观测,从中选择最适合自己小孩的奶粉。日本一向师从于德国,可见在做事的严谨极致方面,德国更是登峰造极。首先,奶粉在德国属于药品,与荷兰不同所有婴幼儿奶粉都无一例外通过德国卫生部门的检测。奶粉厂商对于奶粉的加工细节无微不至,且监控管理缜密细致。普通人难以想象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对于婴幼儿奶粉的检查的苛刻,而美国,奶粉厂商的产品就算没有安全隐患,哪怕含量与其声称的不符,无论原因,必须召回!

4. 完善建议

由此可见,我国现有婴幼儿食品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因此对其标准的完善提几点建议:

(1)技术标准上的提高:幼儿食品生产用原料标准、质量评价标准、过程控制标准等应更多地参考国际先进水平,引用专业能力强的专家进行研究发展。

(2)管理标准上的提高:建立统一规范的儿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儿童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和惩治力度。在美国,若生产和批发、销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犯罪分子除被判监禁外,还要背负高额罚款(25-100万美元)。法国则更甚,将制造伪劣、假冒儿童食品的罪行列为“危害安全罪”,同贩毒、军火走私一并处罚。

(3)舆论方面,要严厉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高度重视儿童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督,大力普及儿童食品安全知识,培养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http://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rh/cfdocs/cfCFR/CFRSearch.cfm CFRPart=106

② http://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rh/cfdocs/cfCFR/CFRSearch.cfm CFRPart=107

食品安全标准范文6

近日,潘石屹发了一条微博,“我一直不明白,像水、空气、食品卫生、绿色建筑的标准,国际卫生组织、欧盟、美国都有,能不能拿来就用呢?为什么我们要花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去制定我们自己标准呢?难道中国人的身体与外国人不一样?还是中国人就应该吃的喝的呼吸的比别人脏一些?”这条微博赢得了很多人的共鸣,3天之内被转发了6万多条,不少人在评论中感叹道,这也算中国特色吧?

粗看起来,潘总的论调似乎很有道理,也富有蛊惑性――是啊,欧美国家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科研水平都比我们高,他们制定的相关标准应该是足够科学的,也是能保障公众健康的,为什么中国要费时费力去制定自己的标准呢?拿来主义不行吗?

不过,在潘总发问前,其实他可以先问一下,世界卫生组织、欧盟已经制定了相关标准,为什么美国不去照抄他们呢?可见,“傻”的不是中国一家,实际上,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度、巴西的标准都不同,世界很少有标准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其中缘由确实如网友所言:“国情不同”。

所谓国情,当然不是说中国人“五毒不侵”之类,而是说制定标准需要参考的因素不同。以食品安全标准为例,制定标准当然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但能对健康产生影响的因素却有很多,除了有害物质的毒性本身,还有饮食结构、膳食消费量等,公众最后看见的也许仅是一些指标和数字,而权衡的过程远比这复杂。

如果说真有什么可以“照搬”的,有害物质的毒性研究是其一,比如说重金属镉是公认的食品中有害的物质,摄入多少会对健康有什么样的影响,动物实验和流行病学调查都已经研究得很清楚了,世界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因此建议,每月可容忍摄入量,按每公斤体重计算是25微克,中国也可以采用这一建议,但具体如何控制摄入量,则与食品中镉的污染情况、居民平均消费量有关。

经过综合调查与评估,最后我们会发现,中国将大米中的镉限定在0.2毫克/千克,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是0.4毫克/千克,原因很简单,大米是中国人的主食,吃得多,所以要控制得严一些,但这不能说中国对“镉染污”的标准就更高,因为镉在面粉、蔬菜及其它副食品中都有分布,而我们是要把风险合理地“摊”下去,最后控制总的摄入量。

可能也有人会问,既然镉的危害很大,为什么不将大米中的镉限制为0.1毫克或者更少,甚至干脆不得检出呢?这种观点几乎适用于任何食品,但我们还要考虑到水稻对镉的吸附作用明显强于小麦、玉米等作物,如果把标准定得这么严,可能会有20%以上的大米要超标,即被浪费掉,这显示是得不偿失的。

另外,食品安全标准可能需要考虑到的因素还有行业现状,比如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有些农药欧洲登记使用,而我们没有登记使用,或者我们有使用而欧洲没有使用,这两者的标准肯定是不同的。还有,作为瘦肉精的一种,莱克多巴胺在中国完全禁用,而美国就可以使用;中国的面粉增白剂以前与美国标准一致,后来在公众的声讨中,卫生部也改为禁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