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范例6篇

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范文1

(正文)目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大变革的前夕,保险公司将在竞争大潮中优胜劣汰,分化组合;保险业市场结构也正在重新“洗牌”并逐渐向着合理化方向演变,驱使这种变革的主要力量是:保险市场国际化和保险制度市场化,保险市场结构合理化,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

国际化带来有效率的结构调整

未来三至五年,更多的国外大公司将进入中国,与中资公司同场较量,与中国争夺市场份额。由于竞争的“鲶鱼效应”,中资公司必将励精图治,奋力拼搏,提高自己的经济绩效。例如,1995年上海各家保险公司新售的77万张个人寿险保单中,仅美国友邦公司就售出70万张,占91%。但这种局面很快就得到扭转,在上海市场根基深厚的中资公司迅速做出反应,1996年中保人寿和平安保险分别占个人寿险业务的20%和35%,友邦降至38%,1997年友邦的份额进一步降低。

外资公司还会以与中资公司合资经营或与中资公司建立战略联盟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由于合资经营或战略联盟的“干中学效应”,中资公司能获得较为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从多方面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所以;尽管保险国际化过程中。中资公司暂时失去了部分市场份额;外资公司增加了部分市场份额,但由于中国保险市场的深度和密度都很低,在未来的保险业竞争和经济的稳定发展中,保险业务的“蛋糕”将做大,中资公司的业务的绝对量仍会上升。

经历激烈的竞争生存下来的中资公司将变得更有效率,并将带来有效率的结构调整。

保险制度市场化带来竞争之路

由于目前保险市场超额利润的存在,将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而政府也会顺势而为地放松市场准入,供给主体将增加。为应对加入WTO的挑战,我国政府已在1999和2000年分别组建一批全国性中资保险公司。从长期来看,大量保险公司的进入,保险供给增加,保险价格将逐步下降。各保险公司在政府有效监管的环境下,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展开竞争,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发展战略和竞争策略,其结果是促进保险公司行为市场化和经营高效化。

在保险市场国际化和保险制度市场化背景下;保险市场必然出现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发生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间的兼并与收购、保险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如银行的竞争与联合的“大戏”必将在我国上演。

保险市场结构合理化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的行业,是经营投保人转嫁过来的风险,它一方面为了获取一定的利润,但更重要的功能是促进整个社会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保障了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采取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保险企业逐利润而居,保险业利润率下降时则采取各种方法退出,利润率高时则一窝蜂拥进保险行业,势必造成过度竞争。虽然在短时间内保险费率将下降,但伴随保险费率下降而来的利润率的降低则会导致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不足,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我认为将来我国的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只能是既有垄断又有竞争的市场。

垄断竞争型市场并不排斥竞争。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中。几乎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垄断。占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均是几家大的保险公司。而市场上的中小保险公司因其专业性强,经营灵活,而一直活跃于保险市场中。大型保险集团应是在竞争中逐步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否则依靠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圈地份额将在以后的市场竞争中被别人所吞食。

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

现有保险市场的主体格局将被调整

中资保险公司的数量将会大幅增加。据统计,目前国内外资公司的数量超过内资保险公司的情况,不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险市场的开放,首先应该是对内的开放。

对中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应该放宽。按照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两种: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种规定未来保险业发展的需要。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保险公司形式很多,除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及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外,还有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个人保险等,虽然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是国际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但是相互保险公司在日本、美国和英国的保险市场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组织形式的限制不能放宽,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保险市场的发展。

现有中资保险公司的体制将会发生变化。

首先,国有保险公司将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鼓励国有保险公司与国内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实行交叉持股的方式,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实力。逐步建立大型保险公司、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之间相互持股的保险经济体制。

其次,少数几个中资保险公司,将成为能够主导国内保险市场,抗衡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型保险集团。这种大型保险集团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经营。

最后,中、小型保险公司具有专业性强、经营灵活的特点。未来世界保险市场竞争呈现的趋势是“大鱼吃小鱼”、“快鱼吃慢鱼”和“活鱼吃死鱼”。这种情况为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留下了发展空间;加之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保险市场的需求也参差不齐,因此更需要中、小保险公司的适度发展。

保险中个市场将会进一步发展

发展兼职保险人市场。中国在规范专业人行为的同时,应利用目前的行业管理优势,以大型行业为重点,建立一批兼职保险人,如航空系统、铁路系统、水运系统、公路系统、医疗系统、邮电系统等。可以利用其规模效应来降低营销成本,又便于较快占领市场,有着比较大的发展空间。

保险市场范文2

【关键词】保险制;保险个人;保险人行为

一、前言

随着上海泛鑫保险有限公司高管携5亿巨款潜逃海外的新闻震惊保险市场,保监会和公安部门的介入调查,使这起跑路事件牵出了保险中介市场的重大漏洞,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备受关注。保险制是指保险人受雇于保险人,受保险人的委托接受保险业务,向保险人收取费的行为。①世界上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都采用保险制度来拓展各自的保险业务。保险制属于一种民事,它具有一般民事的特征。②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③

我国的保险制度是在1992年,由友邦④创立的寿险营销—一种可以使保险公司迅速扩大个人寿险业务经营规模而不需大量资金投入的保单销售模式开始形成与发展。个人营销业务已经达到所有寿险业务保费收的80%,而团体险的业务收入则逐年下滑,目前大约只占总业务量的10%左右。由于美国的保险体系相当成熟和发达,因此我国保险制的发展主要是参照了美国的经验以其为蓝本结合我国国情形成的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诸多的问题:保险制度本身不完善,难以跟上市场发展的变化;保险人的综合素质总体偏低,业务知识贫乏;个人较多且混乱与分散,没有统一的公司。

二、我国保险现状与问题

保险人对发展和完善保险市场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保险机制形成时期较短,人素质参差不齐,管理培训手段相对滞后等原因,保险工作中存在大量违规行为,严重侵蚀着各家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社会形象,经常成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纠纷案件的焦点。

在现行制度下,保险人为保险市场的建立与发展起到了沟通的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保险制还不完善,使得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不断暴露出各种问题,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总体来讲,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资格不规范

有些保险公司不通过正规审批程序而私自设立保险点,对人没有依法审查甚至根本不查,为了单方面追求保费利润而人为地加剧保险的无程序化,是投保人的保险“不保险”,侵害了投保人的合法利益。销售保险业务的网点没有取得《保险兼业许可证》或者许可证过期尚未补办。

(二)管理不规范

有些公司对保险人员资格认证管理、业务管理等方面管理不严,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等为题层出不穷;一些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利用保险公司管理不严的漏洞,使用各种造假手段从而诱发的大量违法违纪案件,降低保险市场的管理效率。以上海泛鑫保险公司为例,泛鑫保险利用保险公司给与的高额佣金和渠道费用来迅速提高公司规模,并用所得以新客户名义购买新保单,继而套取保险公司返还的费用。

(三)经营不规范

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不规范,其经营模式主要是层层设机构、依靠大量保险员拉拢保险业务,存在重轻经营的倾向,从产业经济学角度来说,这种经营模式从本质上就是不合理的,属于粗放式经营,因而保险风险高。除此之外,有些保险公司片面夸大保险收益、强迫或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以中奖抽奖或送实物等方式误导销售等不合规经营方式。

(四)教育培训不规范

人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基础知识以及职业道德,有些从业人员没有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而上岗宣传、销售、办理保险业务,并且没有参加过专业的职业培训,没有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保险员的岗前培训(不少于80小时,其中包括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和后续教育(不少于36小时),从而损害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保险问题解决办法

1.权的管理与资格的取得

权管理的内容包括权的授予、持有和收回。保险公司要根据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防范保险诈骗的通知》,加强保险公司自身内控同时加强对渠道和资格的管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健全内部管控,形成良好的信誉。

2.激励措施

对个人人的激励主要体现在保单销售佣金上,为鼓励个人人多销售保单,可以设置一定的销售激励,如累计保单数、保费收入达到一定数额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或组织个人人进行一些有意义的社会活动以及个人人之间的联谊等。其次,对服务质量优秀的个人人也可考虑给予一定的奖励。

3.保监会应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保监会深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保险政策和法律体系,通过立法途径和行政监管途径,积极推进保险体制改革,引导保险业健康发展。

4.同时保险公司应提高企业自我约束能力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机构要按照清理整顿的有关要求,认真对保险业务情况开展深入全面的自查自纠,确保重点突出、查深查透,通过自查摸清业务的全面情况。

5.培训手段

由于保险商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各险种又可能有不同的投保规则,保险公司必须对个人人进行相关的培训,内容以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知识为主,销售技巧为辅。培训应该作为一项管理制度,强制要求个人人参加,但应该免费。个人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兼职,但不得选择是否接受培训。对个人人的培训应该由寿险公司统一组织,根据不同个人人的不同状况(学历、时间等),量身订做,分批分次进行。

四、结论

上海泛鑫事件只是个例,当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正处于从数量增加到质量提升的转变过程中,社会认可度不断提高。但保险业是新兴产业也是朝阳产业,还处于发展中的初级阶段,传统的模式亟需改进,新的模式正向更规范的方向发展,如何改善保险业管理模式已成为我国保险业的重要研究课题。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中国保险市场的日益成熟,法律法规的逐步建立和健全,尤其是近年来由于风险投资的力挺,国内一些保险中介公司业绩扶摇而上,相信我国保险业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突飞猛进的发展。

注释:

①孙祁祥.保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②孙建国主编.商务[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129.

③《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④美国友邦保险American International Assurance(AIA),友邦保险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始于1992年,是当年第一家获许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

参考文献:

[1]孙建国.商务[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129-130.

[2]孙祁祥.保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01):125-P126.

[3]李林峰.中国保险制度探讨[J].武汉金融,1998(08).

[4]陈朝先.保险中介[M].成都:西南大学出版社,2001:108-P116.

保险市场范文3

关键词:保险市场不完善保险监管

保险市场不完善现状

(一)保险人

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很强。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除外资企业外,几乎全是国有控股股份公司,通过其与各级政府的特殊关系,依然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垄断性。

主体产权资格的缺位或者说不明晰必然导致国有保险企业的多重经营目标。在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如除经营商业保险外,还要经营一些政策性保险;除考虑效益最大化以外,还要考虑达到当地政府解决就业的要求。同时由于产权的不清晰,经营目标的模糊,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经营者追求企业短期指标。更严重的情况在于政府直接干预保险经营。

政府作为保险业监管者的同时也是保险企业的最大股东,有权过问保险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目前政府对保险经营的直接干预突出表现在保险经营中展业和理赔两环节上。这样,不但保险公司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也被他人控制,而且也造成了保险市场的混乱,不利于保险监管。

(二)投保人

投保人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果说投保人用自己的钱投保,自己承担风险,也享有风险保障的话,他就是高质量的投保人,对于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转有极强的监督作用。然而,我国很大一部分保费收入来自国有单位,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与明晰产权界定的情况下,这些国有单位的决策者选择保险公司,不是主要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把保险公司的高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投保人的质量问题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为不正当竞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投保人的行为也从某种程度上,鼓励保险公司花更多的精力去培植这种土壤,而不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个人投保人虽然从产权角度来说符合成熟市场的要求,但他们尚且缺乏对保险行业的充分了解,往往不能有效鉴别保险公司的业绩,对各种保险业务的利弊也只停留在感性的认识层次上,加上相关法律知识的淡薄,他们的行为往往具有盲目性,不但不能有效监督市场的运作,反而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市场的管理难度。

(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披露的信息只侧重于反映保险公司的历史经济活动。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用户更希望了解那些对决策有用、能体现保险公司现在与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信息。因而,改革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建立能更好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财务报告体系势在必行。

拘泥于法律形式而轻视经济实质。尽管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也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际上往往是法律形式占据了会计处理的指导地位。比如资产虽被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但会计人员并非按现值而是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

缺少非财务信息。长期以来,会计报表过于偏重财务信息而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会计必须从用户的需求出发,适当增加对经济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如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保险公司创新能力信息等。

另一信息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在于保险中介的有限性。首先,在保险中介人中,仅保险人有了长足的发展,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数量还极为有限,仅在沿海一些城市有为数不多的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人的缺位,使投保人企图减少其事前非对称信息的愿望难以实现。其次,保险公估机构只在某些城市和地区零星存在。保险公估人是以独立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第三者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风险的评估并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专业性的分析核算。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有利于加强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沟通,有利于增强保险双方的信任度。而我国保险公估人的缺位,不能不说是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的缺陷。再次,就目前广泛采用的保险人制度而言,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目前近50万个人中,真正持有证书的大约只有30万人;保险人素质低下,故意告知不实,蒙蔽客户。此类现象已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不但不利于保险双方的信息沟通,反而造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不信任,使双方沟通更为困难。

我国保险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他们会建立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建立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采取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失的管理办法,保持公司长时间正常运营。正是由于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使其保险市场得以实现有序发展,从而使保险监管从严格走向宽松有了坚实的基础。而其中,关于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改革又包括以下几点:

1.监管会计财务报告的定期披露。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更近似于把保险公司视为一般的企业。目前我国应当在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与其他行业具有可比性的一般性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法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充分披露,以突出保险公司行业会计的特殊性,保证保险公司的保户和债权人的利益。2.上市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虽尚未上市,但是它获许以基金的形式间接入市。保险公司上市是大势所趋,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因此,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应不单单将保险公司作为未上市公司来考虑,还应该对上市后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一些超前的设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也可为保险公司来借鉴。受制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对于欲上市的和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应予以更为严格的监管。

3.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般都体现着强制性的特征,尤其在资本市场中是促使市场有效性而不得不采取管束措施的直接后果。强制性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信息和许多非财务报告信息。虽然强制性信息对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可能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如迫使公司公开本属商业秘密的事项,这样不利于竞争。如何完善自愿披露的机制,调动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又是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甚至是资本市场规范中应予以重视的一个问题。

4.信息披露的渠道多样化。除了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的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也日益多样化。从某种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实现两种不同的目标:一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二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宣传工具。其中,后者具有相当的战略意义。从本质上讲,财务报告可以看作一种大众传播活动。与现行通用的财务报告模式不同的是,大众传播报告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远程通讯技术来传播会计信息(联机报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光盘存储技术将财务报告存储在光盘上然后传递给使用者(脱机报告)。这种作法的良性结果是更多的信息需求者能够容易地获得所需要的保险业信息,使保险公司信息面对更大范围的群体,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公司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5.有差别、公开性的信息披露。保险监管部门是保险业信息的间接使用者,而作为直接需求者的投资者、债权人及保户,他们要求的是公开性的、易得到的信息。这样,定期财务报告以外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就一般保户而言,专业的会计指标晦涩难懂,而保险公司的信誉、产品信息以及经营业绩则是他们更关心的;对于投资者来说,更关心的是关键业绩指标,尤其像留存收益表和股东利益分配表等等;而债权人关注的目标则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有差别、公开的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范围就应该更宽,针对性更强。

(二)尽快完善信息传导机制以增加市场透明度

透明度是保险消费者的最佳途径。消费者只有通过高透明度的保险业运作,清晰了解到有关情况及其权利责任,才可做出明智的决定。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整顿中介市场,提高中介人素质,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此外,应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在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赋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整权力,做出合理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使保险公司的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促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郭畅.关于保险监管的经济分析[J].经济评论,2001(4)

保险市场范文4

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的历程

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的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萌芽期(1985-1997)

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从1980年起恢复已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但是,由于保险资金的规模较低,国内资本市场尚未发展,所以当时不存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的问题。

1995年6月,颁布了《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保险资金开始涉足资本市场中的国债市场,这标志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进入萌芽阶段。

(二)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缓慢发展期(1998-2005)

为了拓宽保险投资渠道,提高保险投资收益,从1998年起,保险监管部门在政策法规上逐步放宽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限制。199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现券买卖业务;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允许保险公司办理债券回购交易业务,同年10月,保险公司被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实现保险资金间接入市;1999年5月,保险公司被允许购买部分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2003年6月,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九条意见中,明确鼓励保险资金直接入市。

尽管在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不断拓宽,但是,保险公司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资产比重仍然较低。2001-2005年,保险资金的银行存款比重均在50%以上。

(三)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期(2006-今)

随着保险公司“两个轮子走路”的观点被普遍认同,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被进一步放开。2005年,《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2006年,《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商业银行股权;2007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随着保险投资渠道的放开,保险资金快速进入资本市场。2006年底,进入资本市场的保险资金比重已经超过60%。

二、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的积极影响

随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产生了一系列积极影响。

(一)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保险资金的运用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可以抵消保险资金的资金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保险资金的盈利渠道。

保险公司的资金可以分为自有资本和累计保费两部分,与之相应,保险公司的资金成本等于投资资金成本与和保险资金成本之和。其中,投资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是保险公司股东因投资保险公司而放弃的其他投资的收益,是一种机会成本。保险资金成本,主要包括财务失败成本、成本和由于资金监管限制而产生的非流动成本。如果不考虑保险资金的运用,那么保险公司资金成本只能通过保费与赔付之间的差额来弥补。但是,保险公司通常会沉淀大量资金,对寿险业务而言,其资金本身就具有长期性,对财险业务而言,资金也会在保险公司沉淀一段时间,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拥有资金的使用权,保险资金的运用成为可能,从而通过资金运用所产生的收益抵消保险公司的资金成本。

资本市场具有较高的收益率,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投资收入对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要,2000年,净投资收入与净保费的比例达到18-20%。尽管从2001年开始,保险公司的投资收入有缩减的趋势,但是,投资收益仍然是总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而言,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也十分明显,2005年,保险公司共实现资产管理收益471.4亿元,2006年,随着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比重上升及资本市场的高涨,保险公司共实现投资收益955.3亿元,收益率达到5-8%。而同期5年期银行存款的最高利率只有4.14%,可见,我国资本市场对保险公司的收益也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

保险公司是投保人分散风险的重要渠道,资本市场则是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重要渠道。资本市场分散保险公司风险的主要工具是保险衍生证券。正如股票期权的收益随着股票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保险衍生证券的收益也随着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某些事件而波动。具有代表性的保险衍生证券包括巨灾风险融资和巨灾风险转移,前者将现金流转化为可交易的金融证券,改变巨灾风险承保的现金流向而不改变其大小,如本金和利息保全的可延期巨灾债券等,后者通过可交易的金融证券将巨灾风险转嫁到资本市场,同时改变巨灾风险承保的现金流向和大小,如可免除部分或全部本金和利息的巨灾债券或者其他金融产品。同时,资本市场聚集了大量风险承担能力强的投资者,为获得更高的风险溢价,他们可以承担更高的风险。所以,资本市场成为保险公司风险的有力承担者。

(三)促进保险产品的创新

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的融合,推动了保险产品的创新。依托资本市场,保险公司可以开发更具竞争力保险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开拓业务生存空间。通过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发展,保险产品改变了过去仅注重保障和储蓄的单调性,拓展了保险业的业务领域和竞争空间,引发了保险业一系列的金融创新,如投资联结型保险。投资连结保险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欧洲。1956年荷兰率先开办Fraction保险,此后,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美国等也相继开发了类似的险种。投资连结保险同时包含了保障因素和投资

因素,这只有在保险市场与投资市场融合时才能够实现。1999年10月23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推出了我国首个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之后在其他寿险公司迅速推广,从而推动了保险产品创新。

三、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的消极影响

尽管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有巨大的积极影响,但是,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

(一)增加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

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可以分解为承保风险、资产风险和信用风险(如应收款项无法回收的风险)三个组成部分。其中,资产风险会随着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联系的紧密而增加。当保险公司的多数资产为资本市场上的资产,资本市场又存在大量泡沫时,资本市场的高涨会带来更高的保险公司资本估值,使得保险公司资本估值高于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破产的风险。根据瑞士在保险公司的统计,1969年至1998年间,因资产估值过高而破产的美国保险公司占破产保险公司总数的6%。

与资本市场联系的另一类资产风险是现金流量不匹配的风险。为保证赔付的按时支付,保险公司需要使投资的现金流和赔付的现金流相匹配。但是,现金流一般是难以匹配的,对保险公司而言,尽管由于大数定律,赔付带来的现金流出相对平稳,但是巨灾等因素仍然会带来短时间大量的现金支出。当保险资金运用的利息流不足以支付时,就需要变现部分资产。相对而言,资本市场的变现能力弱于存款,并且大量变现会导致资产价格下降,给资产进一步的变现带来困难。可见,保险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的比重越高,现金流量不匹配的风险也就越大。

(二)抑制了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收益

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相关性常常被忽略。但是,承保业务利润和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之间很可能有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统计表明,承保结果与投资结果成反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表现出承保利润和资产管理利润之间的负相关,如下图所示:

其中,横坐标为资产管理收益,纵坐标为承保利润。可以看出,承保利润和资产管理收益之间呈较强的负相关。当承保利润较低时,这种负相关性并不明显,但是随着承保利润的增长,这种负相关性增强了。

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负相关的原因在于强劲的投资收益会增加资本金,从而降低保险业务价格,导致保险业务收益的下降。从国外经验看,20世纪90年代末国际资本市场的高涨使得承保收益大幅下降,2000年以后国际资本市场的熊市使得保险市场价格上扬,保险市场收益增加。因此,在保险市场享受来自资本市场的更高收益时,保险市场受到的抑制也需要予以充分的重视。

(三)不完善的资本市场给保险公司带来额外的风险

完善的资本市场是保险公司进行合理资产组合的必要条件。首先,各国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比较严格,保险公司投资倾向于稳定的收益,不是注重超额回报,而是注重资产的安全性,要求有稳定的收益,这就需要存在大量能够实现套期保值的金融产品。其次,在资本市场分散风险需要使证券的收益与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相联系,这就需要允许设立保险公司面临风险为标的的衍生证券。第三,各种金融工具需要足够分散,能够形成有效的资产组合,使得保险机构可根据资金来源、期限、流动性合理选择投资。

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并不完善,缺乏足够的套期保值金融产品和保险衍生证券,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也不平衡。在这种不完善的金融市场上,保险公司难以进行套期保值,难以分散经营风险,也难以选择合适的投资组合。此外,不完善的资本市场通常具有更高的泡沫与波动性,相对于完善的资本市场而言,会给保险公司带来额外的投资风险。

四、进一步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的建议

为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共同发展,需要应对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的消极影响,发挥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的积极影响。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合监管

我国现行金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保险市场由保监会监管,资本市场则由证监会、银监会分别监管。目前,各监管部门已经认识到联合监管的必要性,对保监会而言,主要是关注保险债券和保险衍生证券的联合监管,以及保险机构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联合监管。但是,监管效果的外溢性也同样值得重视。随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会出现外溢效应。以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为例,对资本市场上的认许资产进行估值时,通常以时点的实际市场价值为准。但是资本市场上的资产价值不断波动,尤其在证券部门的监管力度放松或从紧时,资本市场上的资产价值会有整体波动。例如,当证券部门加强对投资者的监管时,证券市场情绪低落,股市泡沫减少,认许资产价值下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下降。当证券部门放松对投资者的监管时,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上升。

监管机构监管效果的外溢效应使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合监管更加重要。保监会要加强与证监会、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协作。首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交换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上的监管信息;其次,建立各监管部门的联合监督机构,对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异常波动,各监管部门共同进行分析与解决;第三,建立联合评估体系,同时从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评估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影响;第四,建立各监管部门的高层磋商机制,协调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平衡发展。第五,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要与资本市场状况相结合,动态监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随着资本市场的波动,动态调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

(二)引入保险债券和保险衍生证券

保险债券和保险衍生证券是保险公司的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其主体思路是通过发行基于保险风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代替传统风险承担者如再保险公司,将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保险债券的收益取决于具体的保险事件,根据债券发行时设定的条款,在保险事件(如巨灾)发生时,投资者会损失全部或部分在剩余时间内应得的利息,甚至部分本金,反之,则获得较高的利息回报。保险衍生证券的价值则与保险类指数(如菜类风险的索赔情况指数)挂钩,通过购买保险衍生证券,保险公司可以用证券价值的收益来弥补造成指数下跌的保险损失,从而稳定保险公司的成本和预期回报。

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债券与保险衍生证券发展迅速。1997年发行的巨灾债券仅有6.33亿美元,到了2005年就已经升至20亿美元。2006年,全球尚在存续期的巨灾债券总规模达104亿美元。

对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而言,保险债券和保险衍生证券的风险要低于通常的金融衍生产品。一方面,保险衍生证券不易受到操纵。从“327”国债期货风波来看,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最大的问题是部分投资者对市场的操纵,但是对保险衍生产品而言,作为标的的损失发生概率和程度都难以控制。另一方面,保险债券和保险衍生证券也不会造

成资本市场的大幅波动。与资本市场雄厚的资金相比,保险公司的风险是微不足道的。2006年,我国保险公司赔款与给付累计支出1464.51亿元,同年底,仅沪、深两市的股票市值就已经接近10万亿元,即使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使得当年全部偿付责任转移到股市,也不过相当于1.5%的振幅,而这类振幅在股票市场是很常见的。

因此,引入保险债券和保险衍生工具不但必要,而且可行。目前,国开行正积极研发巨灾债券。但是,从国外保险证券的发展经验来看,通常由保险公司发行保险债券,资本市场发行保险衍生证券。因此,保险监管机构要积极参与到保险债券的开发过程中,引导保险机构发行保险债券。保监会可以会同证监会,参照国外经验,集中国内的巨灾风险数据,开发保险债券定价系统,并以信托业为载体,选定某种我国常见的灾害天气、部分保险公司和偏好风险的投资基金,在上交所或深交所进行巨灾债券的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保险债券和保险衍生证券创设和交易的试行办法,进一步鼓励各保险公司创设保险债券与保险衍生工具,并逐步扩大保险证券购买与交易主体范围。

(三)循序渐进地放宽保险资金的资本市场投资渠道

我国保险资金的资本市场投资渠道正处于逐步放开的过程中。2006年末,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资产比重提高到5%。2007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这实际将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资产上限提高到20%。

即使保险公司的境外投资全部为股票投资,那么我国保险公司投资股市的比重在世界范围仍然是较低的,尽管低于英国保险公司投资股市的比重50%,但是与日本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比重20%基本持平。进一步增加保险资金股市投资比重仍然是一个主要趋势。

但是,在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发展中,要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根据市场条件和法律完善的进程逐步放宽投资渠道。对于高风险的衍生工具市场,在放开时采取审慎态度,在局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考虑保险资金对市场风险的承受能力和保险公司管理风险的能力,逐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的比例限制,而不能一步到位。

循序渐进地放宽资本市场投资渠道还要求要对不同规模保险公司的入市资金比重进行区分。由于巨灾风险的存在,保险公司,尤其是非寿险公司对流动性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当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时,巨灾风险会导致投融资不匹配风险。当保险公司规模较小时,相对公司规模而言巨灾风险会较高;当保险公司规模较大时,相对公司规模而畜巨灾风险会较低。因此,在制定保险资金入市的比例时,需要区分保险公司的规模。大型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可以给与较高的投资资本市场资金比重上限;中小型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差,投资资本市场资金比重上限应当适度降低。

(四)鼓励保险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资金承诺方式募集,对企业进行长期股本投资的基金,包括了从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增长型基金到收购基金,覆盖企业生命周期的一系列金融投资工具。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特点,是投资的长期性、激励约束机制的严格性,特别适合沉淀大量长期资金,追求可靠稳定回报的保险公司。从国外经验看,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出资人。美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放松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养老基金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欧洲各国也相继放松管制,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根据欧洲创业投资协会的数据,1998年到2002年,保险、养老基金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中所占比重分别为12%和22%。

保险市场范文5

经过长达十几年的期待,中国加入WTO终于已成为现实,随着我国保险业有阶段、分步骤的开放,我国保险业将逐步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保险、再保险市场将加快开放,尚处于发育成长阶段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如何积极迎接挑战,越来越引起保险界的普遍关注。为此,笔者将就中国再保险的现状、WTO给中国再保险市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入世后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及目标模式谈几点看法:

一、中国再保险业的现状

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较晚,1979年国内恢复保险业务以后,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只有PICC一家保险公司,所以不存在国内再保险市场的概念。直至八十年代末在深圳、上海两地相继成立平安和太平洋两家保险公司,才有了再保险市场架构的雏型。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才对保险公司的法定再保险,国内优先分保等方面有了规定。1996年,PICC进行了体制改革,有了中保集团下属的中保再保险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改组,命名中国再保险公司,成为独立的一级法人,我国的再保险市场这才初具规模。

近年来,我国的法定再保险业务逐渐步入正轨,法定再保险业务足额率、法定再保险资金到位率已有明显好转。然而,我国目前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与整个国内保险市场的经营运作机制以及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成长状况相比还明显呈落后态势,主要表现为:

1、市场容量不够,对海外再保险市场的依赖性较大。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比例降低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定。但由于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容量严重不足,除20%的强制再保险外,大部分的商业性再保险业务不能在国内得到妥善安排,只能分到海外市场。据了解,在国内商业分保业务中,只有4%的业务留在国内,而高达96%的业务因各种原因流向国外。1998年国内商业分保费7200万美元,其中分给国内保险公司的不足250万美元,显现出对海外再保险市场的严重依赖性。

2、再保险市场缺乏明确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造成市场垄断性过强。《保险法》中没有对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授权、资本金及组织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再保险公司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当然也就不存在对其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使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无法可依。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现阶段只有一家国家再保险公司,其他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互保又因为同处于竞争对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造成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垄断性过强,业务集中在向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纵向分保系统内,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成熟和扩大。

3、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对国内再保险市场监督不规范。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主要在《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再保险作了某些规定。然而即使在《保险法》中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而是分布在《保险合同》和《保险经营管理》两章中。《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虽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但总体来看,我国的再保险规定主要是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而没有对于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规定。任何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再保险公司的管理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同时缺少执行的依据,政府监管表现为极大的随意性。可见我国对于再保险的监管还不是十分重视。

二、WTO给中国再保险市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开放保险、再保险市场,利弊相伴而生,挑战与机遇并存。说挑战,外资保险机构大量进入我国保险市场,逐渐涉足越来越多的地区和经营业务领域之后,无疑将会加剧国内保险业的竞争。而对于再保险业来说,特别显示的是资本实力与技术、人才实力的较量,无疑是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首先,与外国再保险公司相比,中国再保险业发展规模及发展思路还十分幼稚。如成立于1880年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居于世界再保险业第一的地位,拥有世界各地的客户5000多家,分属于160多个国家。与其实力相当的还有瑞士再保险公司、科隆再保险公司等。相比之下,中国的专业再保险公司1996年才成立第一家,虽然各保险公司都有经营再保险的资格,但几乎没有谁把它作为一条业务来源渠道,而只是作为一种单纯的风险控制手段,安排法定分出和高风险分出业务。其次,是再保险保费的国内市场容量问题。入世后,随着直接保险市场的发展和激烈竞争,由此派生的分保需求也会不断提升,国内再保险市场能否留住足够多的保费,其挑战性是不言而喻的。最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再保险市场,将造成国内企业的人才流失的挑战。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后,其诱人的发展和培训机会、优厚的待遇和福利酬薪、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灵活的经营手段,将对民族保险业内人士有着相当大的吸引力,再保险人才的流失将不可避免。

说机遇,一是因为中国入世,意味着所有的企业都将融入全球经济市场,而不再拥有多少国界保护,在全球经济漩涡中,必须寻求风险的规避,所以必须市场需求必然膨胀;而风险的复杂性和不可控制也会因竞争的激烈变得更需两次、三次保险的风险分散;二是技术扩散、溢出效应和创新效应。外资公司涉足中国再保险市场必然给我国保险业带来先进的保险技术,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营销手段。第三是竞争的激励效应。外资保险公司大举涉足中国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冲击和压力,促使中国再保险公司变压力为动力,积极迎接竞争和挑战,拓展业务。第四是示范效应。外国保险公司为国内保险公司再保险市场业务提供了一个新的参照系,其按国际标准操作的先进组织、管理和技术设备、经营方法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较高的经济效益,对国内的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来说,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从而为国内保险公司的机制创新起到“催化剂”的作用。

三、入世后再保险市场的应对策略

第一、建立完善的再保险市场主体架构。首先,必须完善国内的专业再保险公司。目前,我国只有中国再保险公司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它既代表国家办理法定再保险业务又从事商业再保险业务。这种以双重身份存在的再保险公司,业务目的及手段都很单一,商业分保业务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可以考虑通过改变其股权结构等资本运营方式,让其他分出公司适当参股,从而鼓励分出公司优先将业务分给中国再保,有利于中国再保顺利开展法定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其次,应加强发展再保险联合体。航天保险联合体自1997年成立以来,扩大了我国航天保险的整体承保能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核共保体自2000年成立后,发展态势良好,当年国内实现保费收入239万美元,同时因加强了与国际核共体的联系,分入保费74万美元。航天保险联合体和核共保联合体使国内各家保险公司联合起来,目标一致、共同承保高风险保额项目,为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是中国再保险业走合作之路的典范。再保险联合体的建立可以降低对外部市场的依赖,解决目前市场容量问题并同时减少保费外流,可以团结国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所有技术力量,有利于我国保险、再保险市场尽快走向成熟。最后,适度引进实力雄厚的再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再保险公司或外资再保险分公司。此举既弥补了中国保险财力不够的空缺,又可以利用这些再保险公司的国际声誉,使中国的再保险市场成为能吸引境外分保保费的市场。

第二、再保险市场的客体——再保险产品的创新。九十年代初以来,财务再保险在发达的再保险市场得到实际应用,其核心思想是:分出公司自留很小的业务量,付出大量的分保费,如果赔款的很少,则几乎可以全部返回保费;如果赔款很大,则支付的分保费也很多。从长期来看。财务再保险中的分保赔款最终全部由分公司以分保费支出;若没有赔款发生,则保费全部返还分公司。分保接受人实际上是在大额赔款发生时提供融资服务,并不最终占有承保利润或承当保亏损,但可以充分利用现金流量。运用这种分保方式的前提是:再保险双方具有长期的、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充分信任,分保接受人具备优良的信誉和充足的财务实力,可以在再保险市场上长期稳定的存续下来。这种分保方式对再保险双方来说是非常公平的,国内公司可以加紧学习和研究,并适当加以利用。

第三、改善再保险市场的运行机制。目前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无明确的准入及退出机制,存在着不正常的市场垄断现象,同时也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以上运行机制不作出重大调整,我国再保险事业的发展就无法跟上入世的进程。因此要

(1)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让再保险主体根据市场价格信号自主的决定进入还是退出。

(2)关于强制再保险的法律规定与入世后开放型经济的要求不相符,而且规定不够灵活,建议将20%的成数分保改为其他分保形式,如第一溢额分保等。另外,与再保险法律相配套的法规、政府规章等应尽快出台,将有法可依落到实处。

(3)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引导再保险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依法监管,为再保险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公正和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加入WTO的挑战。

「参考文献

1.龚浩成、戴国强,《2000中国金融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刘光溪:《中国与WTO》,西苑出版社

3.《中国保险》2000.2

4.《上海保险》2000.8

保险市场范文6

一、保险资金运用与偿付能力的关系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大小实际反映了公司的资本实力以及经营效益情况。从根本上看,保险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的绩效都将最终影响其偿付能力。

(一)保险资金运用对保险经营效益的影响

保险投资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具有决定意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承保利润都有下降趋势,保险公司的效益主要靠投资收益来弥补。

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收益,还可以促使保险费率的下降,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孤立地看,保险费率下降,似乎会削弱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进而不利于保险补偿或给付的实现。但系统地看,在保险费率下降,其余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保险需求的兴旺、投保人数的增加,促进了经营的规模化,从而在整体和总量上,较之于费率高时的情形更有利,大数法则的作用发挥更出色,更加强了经营的稳定性。从保险基金的规模看,随着投保人群的增加,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险可运用资金更有保证,使保险资金运用进入新的循环,相应地带来更多的投资回报,这一良性过程,使保险资金对保险公司财务的稳定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良好的保险资金运用收益,还可以壮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这是因为,随着资金收益的增加、利润基数的扩大,税后利润固定比例的公积金计提也会不断扩大,所以资金运用收益是保险公积金积累的间接的重要来源,这也就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壮大提供了资金准备。

(二)保险资金运用对资本金的影响

在公司发展的前期,资本金是公司偿付能力高低的体现,是公司开设分公司拓展业务、开发新产品的资金保障。我们在谈论偿付能力时,往往注意的是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大于100%,而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合适比率缺少分析。显然,该比例并非越高越好,任何资金都有成本,保费收入可以用其产品预定利率来估计其资金成本,资本金的资金成本则是股东要求的投资回报率。资本金超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部分为自由资产,这部分资本可以承担更多的风险,要求投资收益率更高的资产来满足实现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的目的。如果不能解决这部分自由资本的投资问题,资本的增长会给保险业务带来更大的压力。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回顾

我国在1987年以前,保险资金基本用于银行存款。在1987~1995年间,由于几乎对保险资金运用无任何限制,因此保险公司多进行股市投资、借贷等业务,造成大量的投资损失与坏帐。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以后,遵循安全性原则,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方式属于严格型监管,投资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年来,为了适应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在以上投资渠道的基础上,允许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同时,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保险法》修改后,尽管放松了保险资金对企业的投资,并且在其他资金运用方面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但总体而言,其开放程度远没有达到令业界满意的地步。

(二)当前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利差损问题,而这给保险业的资金运用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经过连续7次降息后,我国的银行存款年利率水平已从原来的10.8%下降到现在的1.98%,保险公司以高利率8.5%~8.8%承保的大量保单所带来的利差损极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一步加大。在巨大的利差损压力下,各保险公司必然要想尽办法来获得更高的收益率,一方面减少利差损,另一方面吸引更多的保费收入,用费差益来弥补利差损。

然而,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受市场宏观环境的影响。根据无套利理论,风险和收益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由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风险小,对应的收益率也小。尽管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存在较高的风险,但是相比于债券市场和银行存款市场,自1996年至2000年其收益率明显偏高,因此,为了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率,保险公司一般都用足15%的额度。但这样,无形中也加大了投资的风险。由于2002年资本市场走势很差,也使保险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上损失惨重。总体而言,2002年国债收益率维持在2.35%~3.5%之间,短期资金回报率下跌到1.9%左右,长期协议存款也会受到影响,估计收益水平在3.50%~4%之间波动。这样的收益水平,显然无法起到弥补利差损的作用。

三、资产负债管理与保险资金运用

在上述情况下,开放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成为业内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在兼顾投保人利益和保险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开放保险投资渠道,已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一)从产品的角度看投资问题

根据业务来源的不同,寿险资金的性质一般可分为四种类型:(1)由寿险公司担保投资回报的资金;(2)寿险公司和客户共担风险的资金;(3)完全由客户承担风险的资金;(4)客户利益与金融指数或物价指数挂钩的资金。以上四类资金分别对应着传统不分红产品、传统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和指数连结等不同类型的产品。相应地,其投资的渠道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1.传统产品的全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产品经营的全部盈余也由保险公司享有。但是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预定利率过高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蒙受利差损风险,而预定利率过低则导致客户在通胀环境下解约,因此不能适应未来市场利率的波动。这部分资金应投资于风险小的资产,如国债、信用高的中央企业债、金融债。

2.投资连结产品是在银行存款利率下降,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不超过2.5%的背景下推出的,目的在于实现寿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双赢。然而投连产品一投入市场就遇到了股市的剧烈波动,特别是2002年延续一年的熊市。从实际效果上看,并没有起到预期的由保单持有人独立承担风险的效果。这里既有我国资本市场、投资客户不成熟的原因,也有保险公司销售和管理风险的实际控制能力不足的原因。

3.分红产品则介于传统产品和投资连结产品之间,保险公司在承担保底利率风险的基础上,与保单持有人按一定比例分享产品经营的盈余。它与其它金融产品最大的区别在于通过对资产份额进行一定程度的平滑处理,保证保单持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得到的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市场和公司经营情况的波动而遭受损失,对投资风险具有调剂作用。好的分红产品既要让客户从资本市场长期增长中获利,又要避免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对保单持有人带来的损害。分红产品具有非常明显的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特征,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在红利来源、红利分配方式和比例、分红保险资产组合选择等方面均有一定的灵活度,因此,比较适应未来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调整。对于分红产品担保利率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准备金,与传统保险类似,其准备金的投资运用方式必须稳健、保守,一般以存款和债券为主,因此,预期的投资收益率较低。相反,终了红利来自红利风险准备金(即未分配盈余),而红利风险准备金不是法定准备金的组成部分。与传统保险不同,红利风险准备金的投资运用方式可以偏向激进,一般以证券基金等权益性资产为主,因此,预期的投资收益率较高。所以,红利分配政策选择实际上形成了分红保险资金投资策略的基础框架,对红利最重要的来源——利差损益具有决定性的约束。不同的分红策略所对应的投资策略也有所不同,如美国分红保险受股权投资的限制一般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一般账户下的主要资产为债权而非股权;而英国采用增加保额的分红方式,寿险资金可以在债权和股权之间灵活配置。

(二)资产负债管理的引出

“资产负债管理”主要起源于利率自由化之后利率波动所引发利率风险的问题。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如美、日等保险业发达国家,均发生数家大型保险公司因为没有适当的管理利率风险而导致破产的情况。为了反映承保利率所产生的风险,监管机关开始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基本的年度分析,以检验其利率风险管理。同时保险产、学界也意识到利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因此发展利率风险管理的工具成了相当重要的议题,其发展也远超过当初保险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标准。保险业开始整合利率风险以外的问题,包括承保问题、市场风险问题等等。最后,资产负债管理作为衡量产品相关风险与公司整体风险的一种重要管理工具,也渐渐地被一般保险公司所采用。因此,资产负债管理的引出实际上是保险业与监管机构共同努力的结果。

在过去,寿险公司分别对资产面配置管理追求高报酬率,对负债面作规划安排以降低成本。而资产负债管理所要处理的问题,主要是从“公司整体”的观点来决定公司的财务目标,通过同时整合资产面与负债面的风险特性,决定适当的经营策略。换句话说,资产面的资产配置,必须与其负债面的商品策略相关且一致。对投资的评定也不再是简单地将投资收益率作为单一的标准。对不同性质(指公司承担风险的大小)的负债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策略加以区别,这些区别包括资产的配置、再保险的安排、税务等方面。

(三)资产负债管理对我

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意义目前,监管部门正在尝试从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转为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并试图通过建立一套合适的监管指标和偿付能力计算来达到此目的。我们认为,这固然是一个可喜的变化,但目前偿付能力额度以及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计算仅反映以前的状况,是一静态的指标,而偿付能力不足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因此,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能对经营的风险有清楚的认识,能够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的机制。

借助于国外成熟的资产负债管理软件,我们可以通过上万次的模拟来计算一定期限内,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概率,以及在现有产品策略下,对资本金的需求,并通过调整投资策略找出最适合的投资组合来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利用资产负债管理技术,我们在看待投资问题时,考虑的不仅是风险有多大,更多的是关注公司能承受多大风险。资产负债管理所涵盖的层面相当广泛,从产品面所考虑的险种差异、市场利率变化时的保户行为(如保单贷款、解约等)对产品的现金流量所造成的影响等,到从资产面考虑市场利率、通货膨胀率、股价波动、汇率风险等,也可以纳入再保险策略。因此,一个完整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事实上必须反映一家公司在真实世界所面对的经营环境。相对于偿付能力额度而言,它更能动态地反映保险公司今后经营的状况。

四、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建议

(一)适度开放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同的保险公司负债结构不同,经营策略也不同,采用一刀切的资金运用监管方式显然不能适应保险业的发展。当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缺乏灵活度,便会使保险公司失去控制风险的积极性。对于利差损较大的公司而言,只能靠不断追求销售业绩来弥补利差损,而新增加的保险资金如得不到很好的运用,又将再次形成利差损,导致恶性循环。对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销售的高预定利率产品不多,利差损问题不严重,如果能够很好的管理,如对其匹配合适的资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利差损。此外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资本金相对较充足,这部分资金在保证最低偿付能力之外,需要更高的投资回报率来满足股东对投资的预期,以吸引更多的股权投资者,不断壮大自身的实力。在偿付能力监管引导保险公司规范自身行为的前提下,给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以更多的空间,符合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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